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合集12篇

时间:2023-09-03 15:19:36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1

一、工程索赔的基本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人和承包商之间的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一般来说,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后者称为反索赔,因此索赔是双向性的。

工程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索赔能够维护承包商的合同利益;能够保证合同的履行;能够提高承包商的管理水平;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工程索赔作为保护承包商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产生工程索赔的原因

(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项目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实施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多。(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实际情况与计划实施过程不一致,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关系复杂,相互影响,易导致索赔。(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工程合同多且复杂常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易出现索赔。(5)投标的竞争性。竞争激烈,承包商利润低,索赔成为工程风险再分配的手段。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是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指由于承包商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商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1)工程延期索赔。因业主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业主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业主或监理人的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承包商或业主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索赔。(4)工程缩短工期的索赔。业主或监理人指令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商的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合理遇见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的索赔。(6)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四、工程索赔的程序

索赔意向通知;索赔资料的准备;索赔文件的提交;监理人对索赔文件的审核;监理人与承包商协商补偿额和监理人索赔处理意见;业主审查索赔处理;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可能仲裁或诉讼。

五、工程索赔的证据

工程索赔必须以合同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并参照工程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工程惯例的做法进行索赔。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合同双方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文件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规范。

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包括:合同文件;往来函件、通知、答复;会谈、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气象报告和资料;施工现场记录;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等;施工日志、备忘录;业主或监理人签认的现场签证;业主或监理人的书面指令和确认书;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图纸和各种资料的交接记录;材料、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和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市场价格行情资料;工程结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会计核算资料;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工程索赔的证据要求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效性。

六、工程索赔成功的因素

(1)合同管理。通过合同分析为索赔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合同日常管理收集、整理施工中事件的记录,为索赔提供全面、正确、合法有效的证据。(2)进度管理。进度管理可以为工期索赔值的计算提供依据和基础数据。(3)成本管理。成本管理可以为费用索赔提供各种费用的计算数据和其他信息。(4)信息管理。信息管理为索赔文件的提出、准备和编制及时提供各种信息。

七、反索赔

1.反索赔的作用。(1)减少或预防损失的发生;(2)有效的反索赔可以鼓舞使承包商在心理上处于劣势;(3)反索赔工作

可以使自己免于损失,而且可以发现新的索赔机会;(4)反索赔工作与索赔一样会促进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反索赔的内容。(1)防止对方提出索赔;(2)反击或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

八、工程索赔的现状

(1)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些人或部门对索赔概念认识不够,从而采取一些违背常规的手段,以至损失更大。事实上,在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比较发达的国家,没有一项合同是没有发生索赔就结束的。索赔是一项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项正常业务。有根据、有章法的索赔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本应该得到的合理补偿。承包商对施工索赔没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没有将施工索赔管理纳入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中。施工索赔意识薄弱,在出现问题时才开始研究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收集所需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从而陷入施工索赔的被动局面,影响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另外,对施工索赔的方法、程序不明确,施工索赔的工期、金额计算不规范、不科学。(2)索赔专门人才缺乏。有关专家认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的关键又是索赔管理。索赔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参与索赔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熟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各种条例,又要具有相当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能全面掌握施工的各个环节,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财会贸易、公共关系等在内的知识,这样才能使索赔有理有据。而在承包商中,“T”型或“金字塔”型人才缺乏,企业内部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素质不高;懂经济管理的人才甚缺。(3)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索赔管理虽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解决了不少的事件。但其经验还处于探索期间,其研究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比如,对工程索赔的计算,采用网络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前者比较复杂,一般不常用,而后者虽简单、方便,但其不满足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或删减工程量等条件,而且操作时,人为因素较多,所以也不能全面反映索赔的合理性。近年来,由于法律的不断健全,以及人们法制观念与意识的逐渐加强,施工索赔逐渐被国内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所认识和重视,但对于施工索赔及其索赔管理还缺少经验。只注重施工索赔意向的提出,不知道如何进行运作,使得对施工索赔的方法、索赔依据的保管及收集、索赔的程序及计算不科学、不规范,存在不会索赔现象。(4)“人情纽结”较严重。在我国建筑市场领域里,承包商和业主、监理方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人情纽结”。承包商为了能在未来工程中取胜或避免一些麻烦,对业主拖欠工程款、各种指令都照单全收,很少拿起法律的手段来赢得自己的利益。

九、总结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或减少经济损失,必须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开展合理、合法的维权活动。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条文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规范工程索赔行为,建立工程索赔机制,不断学习和总结工程索赔经验,提高川维厂的工程索赔管理水平,达到转移风险、避免或减少亏损。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索赔是一项知识和技术面很广,复杂而又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不但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还要善于收集与整理索赔有关依据和资料。要对合同中索赔事项深刻理解,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充分理解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业主、监理人、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各项往来性文件与相关法规,按照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的原则,及时、准确、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索赔工作,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

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人来说,处理索赔问题的成功与否,即可反映其对项目管理的水平如何。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有助于双方更快地适应国际惯例;有助于对外承包的开展。我国法律规定工程索赔就是追加合同价款,属于工程造价构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索赔在项目管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索赔是承包商或业主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当重视索赔管理,加强索赔意识,做好索赔管理对提高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综合水平、以至企业如何融入市场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参 考 文 献

[1]齐宝库.工程项目管理[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2

Abstra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project management, project claim for compensation is content in contract management, they ar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work key, according to the author's own experience,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contract claims, some techniqu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claim technique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0 引言

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中极其重要的一项核心工作,也是控制建设项目成本,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另外,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可以促进建筑市场及工程建设水平的发展及完善。合同管理是围绕合同而进行的一些管理措施,合同则是建设工程甲乙双方的依法制定的有权责的协议,是双方明确各方利益及分工合作的保证。由合同所引起的索赔称之为合同索赔,合同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和约束合同行为的重要措施,下面本文就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及做好合同索赔技术进行一一探讨。

1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要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就必须始终以合同为依据,做好以下几点:

1.1 做好合同签订及审查工作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考察待建工程的特点,选取合适的价格调整及发包条件等,以该工程的相关文件及国家规定的合同标准来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清晰,各条文条款应明确,拟定草稿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合同草稿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如下: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合同内容及条款是否完整,合同的格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合同规定的双方权责是否明确,并在合同条款中添加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补救措施及对策,最后还要明确规定当项目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承受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措施。

1.2 树立合同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管理

应组织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合同的相关知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并依据合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制定出适合于企业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合同管理条例,组织相应的管理机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对整个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调度及指挥,设立各级合同管理部门,配置相关的合同管理技术人员,建立检查,统计以及报告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趋于规范化,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

1.3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将合同管理工作做为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严把合同审查关,加大合同履约的管理力度,坚绝避免垫资,欠资施工现象,做好合同的实施管理工作,一方面以合同为依据及时解决项目造价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要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避免反索赔的发生。

2 索赔的内涵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的履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另一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合同另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合同索赔是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正当的管理业务行为,也可以主是合同双方互相交流合作的一种形式,它以合同为索赔的根本依据,是提高合同双方素质及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工程索赔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几种分类如下:(1)按照合同的类型划分,可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工程合同索赔以及合营合同索赔。(2)按照索赔的依据来划分可分为合同索赔及道义索赔等非合同索赔。(3)按照索赔要求来划分可分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

3 索赔的步骤

3.1 填写及提交索赔意向书

工程索赔工作的第一步就是起草索赔意向书,施工单位在承受相应事故损失,且该事故符合索赔条件时,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并起草索赔意向书,在确定索赔意向准确无误后,确定索赔的种类及起止日期,并将正式的索赔意向书抄送至多个相关单位,在对索赔事故的索赔起止日期计算时,应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况以不同方法进行计算:1)对于图纸延期而造成的索赔事故,根据合同法规,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后的二十八日内,应为相应的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相关设计图纸,若施工单位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图纸而造成施工的损失时,可及时的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起始日以签订合同的第二十九天为准,终止日为收到图纸日为准。2)对于工程变动或是工程外界环境而造成的索赔事故,在工程项目确定以后,若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变更(如层数改变及结构尺寸改变等),此时可提出工程变更索赔,起始日以收到变更通知日为准,终止日以完成变更日为准;对于因建设单位未做好安排而导致的外界环境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增加建设花费的索赔事故,其起始日以施工被影响的第一日为准,终止日以该影响因素得到处理日为准。

3.2 做好索赔同期记录及细节报告的及时提交

当索赔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对索赔事故的起因、经过及发展进行记录,此记录被称之为同期记录,同期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缘由,过程发展,现场情况,事故造成的损失,额外的工程开销,增添的工程量等。要确保事故发生后每日的同期记录,经现场监理人员签字后生效,同时,在做好同期记录时,还应对现场进行照片及录象拍摄记录。起草并提交索赔意向书后,在事故的延续过程中应每隔一段时间向相应的监理工程师提交事故的最新进展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发展的各个细节,造成的新的损失费用及对工程的影响,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确保报告相关报告被抄送至相关单位。

3.3 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3

Abstract: In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econom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order to have a place to get more economic benefit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sures is to do the work of project cost. Affect the project cost factor can not be ignored is the end stage of the claims in the engineering problem. As contractors 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between the owners, resulting in projects often arise claims. Claims are prescribed by law and carried out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to reduce the project cost, improve economic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the claim must be properly exercised,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perly handle the engineering process in question.Keywords: construction; Cost; claims; law; economic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一、工程造价的索赔

工程造价作为工程项目中的重要工作,其包括项目的所有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而建设工程索赔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索赔指的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体分为工期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经济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根据索赔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索赔与反索赔。

索赔在合同执行时期,能够有效的避免风险,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索赔其一,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其二,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其三,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索赔在建筑市场上能够保护承包商的正当权益,弥补工程造成的损失,而且还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能够保证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运行。索赔涉及到我国的法律内容,可以说法律是索赔得以实施的前提,有了完善的法律才能保证索赔问题的顺利解决。所以,索赔问题既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是否正常运行又关系到我国法律体系的是否完善。

二、工程造价索赔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建筑工程造价索赔行为,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任权利关系的手段,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的一种选择。众所周知,法律规定的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就会随着产生权益和义务的关系,并且是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的权益,同时,这种行为也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制约。通过工程索赔不仅能够警戒违约者,谨慎行事,同时也能够推动工程中双方的长久合作,实现二者的最终目标。违约的一方会得到给予受害者应有的赔偿,没有索赔,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任,也不能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工程索赔对于承包商来说是一种自我保护,避免损失的手段。尤其对于一些我国承包工程,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的相关知识,索赔管理能力不够,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破产、倒闭等情况。因此,对于国际承包工程来说,索赔已成为许多承包商的经营策略之一。转而看我国国内的“买方市场”,承包商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敢行使正当的索赔权利。这是我国建筑行业存在的严峻问题,而实际情况是正确的索赔管理能够为承包商带来很大的成效。要想正确行使索赔并得到预期的效果必须了解索赔的相关知识,掌握产生索赔的各种因素,就能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特别是国际建筑市场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因此,工程造价索赔管理具有迫切性及必要性。

二、工程造价索赔中存在的问题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一些工程项目通过索赔的途径,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近年来,我国通过工程项目的建设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我国索赔及其管理还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一)我国工程索赔相关法律不健全

就目前的工程造价索赔问题,我国现存的与其有关的法律有《建筑法》《合同法》等,但是缺乏具体的专门法律条文,对于健全的法律体系更是无从谈起。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工程索赔仍处于初级阶段,不仅缺乏专门的详细法律,更没有足够的经验,与发达国家相差较远。工程索赔案件没有专门的受理机构,处于劣势的承包商由于得不到预期的成效,就会放弃索赔,这种恶性循环会一直继续,使得整个建筑行业得不到有效的发展。

(二)索赔管理和索赔意识不成熟

虽然工程索赔管理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但就从整体而言,其索赔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或者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未得以实施,而且承包商索赔意识还不够成熟。就索赔管理而言,一些企业管理落后,不熟悉工程索赔的相关程序和手段,企业相关条件不足,没有进行有关资料、数据、记录等的收集,不会索赔。这种索赔资料不全面的行为就不能对索赔文件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不能说服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索赔失败。对于索赔意识,我国目前建筑业“买方市场”对承包商不利,承包商也不敢进行索赔,因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他们不愿得罪业主,反而通过以“技术、经济签证”的方式进行变相索赔,而放弃正式的索赔方式。二者都共同影响着我国工程索赔的推广。

(三)索赔人员队伍水平有待提高

在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从事索赔工作的高素质人才,大多是有关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等专业的人员再经过培训和学习,因而,没有系统的索赔知识体系。在从事业务方面可能会有些吃力,工作能力有待提高。之所以没有专门的从事索赔人员,是我国还处于索赔工作的探索阶段,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就我国高校的专业设置中就缺少工程索赔专业,没有培养专门的人才就市场就缺乏这样的人才,所以导致我国索赔人员队伍水平不高。

三、如何处理好工程造价中的索赔问题

(一)健全工程索赔的相关法律和机构

对于现阶段的工程索赔,政府首先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引导工程索赔的全面应用。法律是国家为工程索赔所能提供的最有利的手段。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机构设置,就能够为工程索赔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让工程索赔问题不再是一个难题。在法律的保障下,工程索赔得以顺利推广,平衡建筑行业各方面的利益。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依据,索赔理由就很难成立;没有充足的证据,索赔就不能成功。索赔时要以理服人,和平协商。如存在分歧较大,应及时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通过学习国外的发展情况,我国也可借鉴的就是设置工程索赔的专门机构,负责解答企业在索赔问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事件和理论依据对索赔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解决问题比提出可行性意见。这样即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向前发展,更有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和索赔意识

对于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各层次的管理人员相关索赔法律学习以及教育、培训,从每个管理人员队伍中加强索赔教育,同时,设立专门的索赔管理人员,要求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经验,而且,作为专门的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知索赔知识,更要懂得工程知识、合同知识、财务以及谈判知识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进而推动我国索赔管理前进的步伐。对于提高索赔意识,承包商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切实的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承包商不敢索赔的思想是极其不对的,正确的索赔意识就是认识到索赔是工程施工中承发包双方各自享有的正当权利,索赔是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原则在建筑工程中的具体表现。通过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和索赔意识,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培养索赔的专业人员

一方面是企业,企业可根据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构成结构,将监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索赔知识的教育,让他们成为具有多方面知识与才能的管理人才。这样既可以利用企业内部的人才,又可以培养出综合型的管理人员,提高企业的索赔管理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是高校,高校专业的设置要跟市场接轨,有需求就有市场。针对建筑市场中索赔人才的缺乏,以及该专业的发展前景来看,我国高校应设立建筑工程索赔专业,培养市场需要的专业人才,在课程的设置上要更加具有综合型,例如,工程知识、合同管理知识、财务知识和谈判技巧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培养出具有综合能力的人才。最后,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索赔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索赔的法律设置和相关案例,总结经验,进而与本国具体实际相联系,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索赔道路。这样才能更好的使我国的索赔水平真正与国际接轨。

总结:随着建筑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程索赔也己受到合同双方和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索赔能使企业弥补损失,取得应有的工程收益。索赔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得以实现。我国工程索赔的问题不止这些,仍存在其他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工程建设的从业人员应加强对索赔问题进一步的研究,提高我国索赔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颜军华,张永春. 我国建筑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广场2009(12)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4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施工企业如果想取得一定的利润,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远远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甚至还会使一个项目亏损。“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虽然不完全符合投标、经营的规则,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索赔的重要性。现在工程利润基本都很微薄,同时由于受“买方市场”制约,承包风险主要落在施工企业一方,索赔可以使施工企业获得合理的经济损失补偿,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具体探讨了施工企业怎样做好索赔管理工作。

1、施工企业工程索赔的内涵与索赔的成因

1.1工程索赔的内涵

施工企业工程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过失或责任,使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增加了额外的费用,施工企业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以合法的程序要求业主或其他有关方面偿还在施工中所遭受的损失。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得到合理偿付,而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5]。同时要认识到,索赔同守约并不矛盾,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的义务,坚持双方共同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过去的各种经济行为中的索赔活动,多数是通过协商、谈判、调解等行政方法得以妥善解决的。但是也应当看到,即使诉诸法律,也应当被看成是遵约守法的正当行为,是将守约和维护合同权利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6-7]。

1.2施工索赔的成因

业主一般作为施工合同的主导方,对工程的影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浓烈的雇主意识、恶意的规避风险等增加了承包商的经营成本。

1.2.1风险分担不均

不论国内还是国外的建筑市场都是“买方市场”,业主作为施工合同的主导方,他会利用起草合同文件的有利条件将利己而不利他的条款写进合同,转嫁风险,这样就增加了中标的承包商应承担的施工风险。因此施工企业会通过索赔,弥补风险引起的损失。

1.2.2业主责任

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违约,比如:未按规定提供达到承包商开工条件的环境,包括拆迁移民、“三通一平”等;未按规定提供详细的工程水文地质材料,或提供的材料有误;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未按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未按规定提供分项工程验收、单位或整体竣工验收的条件;工程量变更;设计图纸发生变更;正常施工条件下要求承包商赶工;业主提前使用未竣工的工程等等。由于这些原因产生的费用,施工企业都可以进行索赔,由业主来承担。

2、施工企业怎样做好索赔管理工作

2.1加强索赔意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日益完善和普法教育的深入进行,人们的法制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大多数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遇到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不会甚至不想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而是托关系、找熟人,客观上助长了不法行为的滋生。《合同法》中已经明确界定了索赔的概念和索赔的适用范围;《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更对索赔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一个施工企业的经营者应该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索赔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全过程

施工企业可采用直线制组织形式,设立负责合同管理和索赔的机构,它可以直接对企业老总负责。这样便于老总随时了解合同的执行情况,对索赔事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是合同管理的方式,因而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和索赔人员就必须时时将合同的实施情况与原合同进行对照、分析,一旦发现合同的实施情况与原合同不符,就应当立即研究问题出在哪里,是否是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是否应该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是在合同的日常管理中收集各类的证据。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5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开始步入市场经济社会,各企业也纷纷扭转过去的思想拘束,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在不断增强,同样,作为国有企业的电力企业也要竞争,更要加强管理。无论是电力工程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等,都需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不确定的风险发生后,就要依据合同、按照责任要求对对方不履行合同或对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己方损失,给予经济和工期等赔偿。工程纠纷处理是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合同依据、有事实、有证据。电力建设项目建设中要时刻注意对方的违约行为,记录、收集有效证据,同时自己一方要严格按合同工作,对引起对方可能纠纷的事情及时处理,避免酿成不良后果。

1 常见造价纠纷分类

电力建设项目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涉及到变电工程,送电线路工程,火力发电厂工程等一系列内容。但是我们在实际情况中也发现,无论是哪种工程项目,造价纠纷往往出现在合同执行或变更中出现造价增加的情况,与原有预算不符等等,最终产生纠纷,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1 按纠纷的起因划分:

1.1.1 合同文件错误。合同文件中的错误最容易导致纠纷,合同错误是致命的。

1.1.2 变更导致。这一条是承包人和卖方提出纠纷最多的理由。

1.1.3 不利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以及客观障碍引起纠纷,主要是纠纷工期。

1.1.4 付款引起的纠纷。常见于承包人或卖方对发包人或买方付款时间、数量等事项提出的纠纷。

1.1.5 工程师错误。工程建设中由于工程师错误指令、做出错误决定,导致施工期拖延、费用增加以及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1.1.6 工期拖延的纠纷。承包人或卖方拖延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时间以及发包人或买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场地等拖延导致工程延误。这类纠纷最常见。

1.1.7 质量低劣的纠纷。承包人负责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卖方供应的货物质量或性能不满足合同规定。这是发包人(买方)最经常进行的纠纷。

1.1.8 发生风险事故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工程保险中,如设备材料的运输保险、设备及材料的储存风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纠纷。由于保险合同中对赔偿的规定比较详细、明确、且发生事件的机率不大。

1.2 按纠纷当事人划分:

1.2.1 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纠纷。主要是工程量计算、工程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款以及图纸、货物供应、施工条件等等而引发的。这类纠纷情况最易发生,在电力建设项目建设中发生量最大。

1.2.2 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纠纷。一般是以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工期拖期等违约行为或安全环境等原因引发。在国内一般习惯上称之为“反纠纷”。在实际工作中因发包人有支付价款的主动权,所以这类纠纷经常以延迟付款、扣除保留金(质保金)、扣减工程款等方式或以履约保函纠纷的形式处理。

1.2.3 货物卖方向买方纠纷。主要原因是:付款、变更、工期拖延等原因引发的事项。

1.2.4 货物买方向卖方纠纷。针对卖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供货物质量低劣、供货期拖延、货物短缺、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等原因。买方一般以扣除质保金、要求赔偿、延迟付款、更换货物或对货物贬值等方式处理。

2 造价纠纷处理工作的开展

2.1 造价纠纷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造价纠纷处理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以索赔为主。索赔应是一种理智行为,切不能盲目、冲动,应遵循的原则:

2.1.1 真实性。纠纷事件必须是己经发生,并且有证据能够证实方能索赔。决不能凭空想象或把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建立在虚无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是要靠证据,因此发生索赔事件后,应认真、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

2.1.2 合法性。只有当纠纷事件的发生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索赔方合法。当事人的任何索赔都要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时不能乱索赔,至少索赔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2.1.3 合理性。索赔时希望得到的赔偿数额与索赔事件的损失之间要有合理的因果关系;还要理智索赔,要结合实际情况,避免因小利失大利。

2.2 索赔程序

一般的程序分为如下六个阶段:

2.2.1 索赔意向通知。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性的函件。

2.2.2 索赔资料准备。主要是收集与索赔有关的文件、资料,认真进行索赔分析。

2.2.3 提交索赔文件。

2.2.4 接受方对索赔文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反驳索赔事件理由或确认索赔,及时向对方发出相应通知。

2.2.5 索赔谈判。通常接受方是不会全部确认索赔报告内容,于是需要就索赔进行谈判。这种谈判可能是一次性,也可能是反复多次。

谈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索赔事件发生的责任承担方或各自承担的部分。

(2)索赔的依据和证据是否合适或充分。

(3)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索赔方是否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5)索赔的数额计算是否真实。

(6)工期改变要求是否恰当。

(7)对索赔是否有其它解决方式。

如果经此过程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则:

2.2.6 仲裁或诉讼。通过谈判、协商不能解决索赔事件的可按合同规定方式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但应特别注意:不因小利失大利,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才有利于工程的进行,索赔应着重调解、谈判,不到万不得己时不要轻易采用仲裁和诉讼方式。

2.3 索赔依据

索赔能否成立,关键是索赔有否依据及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性。

常见的依据和证据包括:

2.3.1 法律依据。国家乃至国际法律、政府行政规定和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合同以及合同中规定有效的文件,包括投标文件、图纸资料、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双方工作中签订的补充协议、有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及日常往来的函件等。

2.3.2 现场记录。可能包括:施工记录、质量签证、工程照片(注意应有拍摄日期)、声像、气象、地质资料,以及工程过程中的停水、停电、道路开通(封闭)和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力记录与证明,当事人损失(包括经济、工期)等等记录。

2.3.3 鉴定文件。各种鉴定报告,如政府规定或被双方接受的技术鉴定部门所出具的经济、工程质量和性能、工程量及材料等核算、评估报告等。因为各方的争议有时需第三方的有效鉴定。

3 常见索赔事例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中大多数的索赔发生在工程施工和货物供应的合同中。

3.1 施工合同

3.1.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在处理这类索赔中发包人地位较主动,索赔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经济性质。

(1)工期索赔。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的规定期限完成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工程施工,而且拖延工期的责任是在承包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拖期违约赔偿责任(扣承包人拖工款)或在工程尚未竣工前提出赶工要求等。

(2)质量索赔。合同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和保修期内要对施工质量负责,如果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即质量低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其代表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自费、返工、修理直至推倒重建。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指令或不能使工程满足质量标准,则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暂停支付工程款或从工程款和其它款项中扣除足够进行修理或返工的费用。

(3)担保索赔。当承包人不能履约或不适当履约时,发包人从担保人处获得赔偿或由担保人替承包人履约。

(4)反索赔。可以有效地防止承包人索赔,反击对方索赔要求。反索赔是发包人非常重要的工作,面对己发生或即将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承包人索赔时进行反索赔,能打乱对方的索赔工作,争取在索赔发生时处于有利地位,为推掉或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争取主动,以得到双方都不赔偿或自己少赔偿甚获得对方赔偿的目的。所以在实际合同管理中反索赔是避免承包人索赔的重要合同管理手段。

3.1.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索赔的主要目的是要发包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延长工程竣工时间。

(1)发包人没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或交付不正确的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事情在实际工作中发生较多。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移交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气等,致使工期拖延或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

(3)发包人未能正确提供或按时提供所负责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影响工程进度或导致承包人经济损失。

(4)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拖延履行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工程停工、延误、返工、报废、窝工等。

(5)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6)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

3.2 货物供应合同

3.2.1 买方对卖方的索赔主要是:

(1)延期交货。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买方交付货物。

(2)短缺交货。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货物不完整,出现短缺。

(3)质量低劣。卖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

①更换质量低劣的货物;

②对其货物进行修复或变更。

如仍不能达到买方要求,买方可对货物拒收,或对所提供货物贬值后接受。

(4)性能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这种索赔在货物供应合同履行中最常见。要证明货物的性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对很多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的配合工作。如电力建设项目一台锅炉设备要在保修期内测验它的性能,需要运行人员对其操作、试验人员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测量,而这些操作和测量,特别是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高低和锅炉附属设备的技术性能好坏等对锅炉性能有较大的影响。所以货物性能确定是最复杂的工作,此类索赔难度也最大。实际实施中主要是对货物的重大性能、较易测试的性能和性能数据与标准规定偏差明显的部分进行索赔。

3.2.2 卖方对买方的索赔主要是:

(1)付款时间和数量违反合同规定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开据保函。

(2)买方或工程师错误指令导致货物损坏、拖延供货或工地安装调试的时间。

(3)买方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增加卖方工地现场服务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等。

(4)买方及其代表未正确运输(FOB形式供货)、贮存、安装、调试、使用设备或在货物不符合开启条件下使用而造成该货物损坏,由此造成卖方损失。

4 结束语

作为建设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尽力避免对自己不利的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一旦纠纷事件发生也要正确对待积极处理或进行索赔与反索赔,努力减少损失。所以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从工程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到合同执行都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光亮.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D].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01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6

工程项目施工索赔通常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利要求。许多国际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可以创造出利润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的经济效益。

一、目前我国施工索赔的现状

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索赔没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没有将施工索赔管理纳入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中。施工索赔意识薄弱,在出现问题时才开始研究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收集所需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从而陷入施工索赔的被动局面,影响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另外对施工索赔的方法、程序不明确,施工索赔的工期、金额计算不规范、不科学。施工索赔法制、法规不健全,当施工索赔事件发生时,一些施工单位考虑到与业主、监理单位的进一步合作,往往不敢提出索赔。实际上施工索赔的发生,不仅是一个索赔意识或合同观念的问题,从本质上讲,索赔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卫法行为,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

二、加强施工索赔管理,提高索赔效益的措施

1.强化施工索赔意识,重视索赔证据的收集与管理

索赔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和证据,承包商必须重视做好这一基础工作,否则索赔无依据,索赔不可能成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中,在项目经理负责下,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记录,包括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等都应科学归类和管理,保存入档,形成一个清晰反映整个工程全过程的数据库,为索赔及时提供全面、正确、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索赔金额提供计算依据和基础数据。

2.正确、合理地计算索赔金额

(1)费用索赔的计算。①实际费用法,是以承包人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发包人要求费用补偿;②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按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一种方法;③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下,对其索赔项目进行的修改和调整: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2)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计算法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3.建立健全施工索赔管理制度

要顺利地开展施工索赔工作,必须全面认识施工索赔,完全理解施工索赔的概念,同时重视对国内外典型索赔实例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索赔的前瞻性,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注意采取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索赔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如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施工进度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组建强有力的索赔专门机构和人员等,将索赔管理纳入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之中,创造各种有利的索赔机会,选择合适的索赔时机,为将来的索赔作好准备,从而规范索赔行为,合理处理索赔业务。

4.加强对施工索赔人员的培养

施工索赔对专业人才有很高的要求,既要求索赔人员具备丰富的工程技术知识与实际施工经验,又要求索赔人员通晓工程管理、财会、法律与合同知识等,使得所提出的施工索赔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并且在索赔谈判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技巧性,使索赔的最终解决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伸缩性和灵活性。

三、结语

加入国际竞争必然会产生经济纠纷。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或减少经济损失,必须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开展合理、合法的卫权活动。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条文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规范施工索赔行为,建立施工索赔机制,不断学习和总结索赔经验,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索赔管理水平,达到转移风险、避免或减少亏损。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7

工程项目施工索赔通常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利要求。许多国际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可以创造出利润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的经济效益。

一、目前我国施工索赔的现状

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索赔没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没有将施工索赔管理纳入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中。施工索赔意识薄弱,在出现问题时才开始研究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收集所需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从而陷入施工索赔的被动局面,影响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另外对施工索赔的方法、程序不明确,施工索赔的工期、金额计算不规范、不科学。施工索赔法制、法规不健全,当施工索赔事件发生时,一些施工单位考虑到与业主、监理单位的进一步合作,往往不敢提出索赔。实际上施工索赔的发生,不仅是一个索赔意识或合同观念的问题,从本质上讲,索赔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卫法行为,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

二、加强施工索赔管理,提高索赔效益的措施

1.强化施工索赔意识,重视索赔证据的收集与管理

索赔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和证据,承包商必须重视做好这一基础工作,否则索赔无依据,索赔不可能成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中,在项目经理负责下,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记录,包括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等都应科学归类和管理,保存入档,形成一个清晰反映整个工程全过程的数据库,为索赔及时提供全面、正确、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索赔金额提供计算依据和基础数据。

2.正确、合理地计算索赔金额

(1)费用索赔的计算。①实际费用法,是以承包人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发包人要求费用补偿;②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按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一种方法;③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下,对其索赔项目进行的修改和调整: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2)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计算法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3.建立健全施工索赔管理制度

要顺利地开展施工索赔工作,必须全面认识施工索赔,完全理解施工索赔的概念,同时重视对国内外典型索赔实例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索赔的前瞻性,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注意采取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索赔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如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施工进度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组建强有力的索赔专门机构和人员等,将索赔管理纳入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之中,创造各种有利的索赔机会,选择合适的索赔时机,为将来的索赔作好准备,从而规范索赔行为,合理处理索赔业务。

4.加强对施工索赔人员的培养

施工索赔对专业人才有很高的要求,既要求索赔人员具备丰富的工程技术知识与实际施工经验,又要求索赔人员通晓工程管理、财会、法律与合同知识等,使得所提出的施工索赔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并且在索赔谈判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技巧性,使索赔的最终解决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伸缩性和灵活性。

三、结语

加入国际竞争必然会产生经济纠纷。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或减少经济损失,必须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开展合理、合法的卫权活动。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条文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规范施工索赔行为,建立施工索赔机制,不断学习和总结索赔经验,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索赔管理水平,达到转移风险、避免或减少亏损。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8

序言: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发包方在合同谈判中占据优势,往往利用不公平合同条款压迫承包方,而承包方迫于生存,往往被迫接受显失公平的合同条件,留下争议隐患。

一、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

(一)建筑行业特性带来的履约保函风险

1.提交履约保函义务不对等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由此可见,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是平等的担保义务。实践中,发包人常常利用合同谈判的优势地位剥夺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即使未剥夺,承包人也往往怯于向发包人主张提供支付保函,提供保函实际上成了承包人的单方义务。

2.不同种类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按照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常见分类有:按照索赔是否需要条件分为无条件履约保函和有条件履约保函;按照保函是否有准确的到期日分为开口履约保函和闭口履约保函。不同种类履约保函带来不同风险。无条件履约保函,银行见索即付,不需发包人提供任何证据;有条件履约保函,银行支付赔偿之前要求发包人必须提供承包人确实未曾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违约证明。开口履约保函无明确到期日;闭口履约保函有确定的到期日。

(二)履约保函主体带来的风险

1.承包人履约保函业务生疏风险

承包人在建立保函业务关系时,因为业务不专,面临诸多风险。如承包人选择保函担保人不当,担保人不具备提供保函的主体资格,或虽有资格却违规操作;承包人选择发包人不当,发包人资信能力和道德品质较差;承包人选择保函条款不当,发包人有无条件索赔权利等等。

2.发包人恶意索赔风险

发包人作为保函的受益人,其能力和品行对保函的索赔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如果发包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抗击能力较差,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到位,往往会造成建设周期拉长、工程停工等情况发生,进而引起承包人与发包人相互指责,产生矛盾而动用保函;另一方面,如果承包人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发包人却无理索赔的话,那就涉及发包人的品行问题。尤其是在见索即付的保函条件下,发包人品行更为重要。

3.担保人审查义务欠缺风险

担保人虽然是保函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但因为承包人在获取保函时已向担保人提供了担保,发生保函索赔时,担保人并未实际承受损失,所以担保人在出具履约保函时通常不调查发包人的能力和品行,在索赔时也不认真审查发包人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仅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三)法律体系不健全带来的履约保函风险

1.建设部2005年5月《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该示范文本中《承包商履约保函文本》虽然有“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的规定,但该文本处于部分试点城市推广阶段,还不能对抗发包人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2.各地方关于工程履约保函的规定

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关于工程履约保函办法和规定,如辽宁省建设厅颁布的《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湖南省建设厅颁布的《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颁布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等等。但这些地方办法和规定效力范围有限,不能全面规范工程履约担保行为。

二、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防范

(一)了解有关工程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

目前,保函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各地有关保函的地方法规不尽相同,承包人充分了解各地有关保函的规定有利于开展保函业务。例如2005年辽宁省建设厅制定的《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第28条就规定:“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就意味着在辽宁省内建设工程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是有条件的。

(二)认真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并保留证据

履约保函的风险源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所以承包人防范的措施重点应该是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履约证据,防止违约行为发生。保留履约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承包人应采用书面形式与发包人、监理工程沟通;其次所有涉及书面的文件必须履行签字确认程序。这里包含两个注意的问题:一是签字的人必须是合同中指定的发包人代表或项目监理工程师;二是签写的时间必须是事件发生当时的时间,而不是签字当天的时间;第三承包人必须熟记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限制,并认真执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多条款规定了时间,这些条款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权利,而条款规定的时限又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约束,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的时限行使权利,那么将承担放弃权利的后果。

(四)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争议

承包人接收到保函索赔通知后,应冷静分析索赔原因,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争议。首先,应与保函当事人进行沟通。与发包人沟通,力争消除双方误解,促使发包人撤回索赔文件或者放弃索赔权利。与担保人沟通,要求担保人严格审查索赔文件,合理谨慎地履行赔偿义务。其次,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讼,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法院裁定通知担保人暂停保函项下赔付,待基础合同纠纷解决后,视生效判决或裁定结果决定最终是否赔付,以避免给担保人或者承包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并没规定保函欺诈或不当索赔例外的规则,承包人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述请求,实践中法院是否作出上述裁定,有待其具体裁量。

结语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9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2、工程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

二、工程索赔的意义

1. 索赔督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管理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施工现场是否出现与合同不符的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因此,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从而是必加强相关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因此,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做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已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

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施工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三、我国建筑行业索赔现状

近年来,合同管理和索赔越来越受到我国工程界的重视,正在逐步推广开来。但是,目前在我国,索赔意识薄弱、索赔管理水平低仍是我国建筑企业的普遍现象:

1、我国法律尚不健全,有法不依现象十分严重,合同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好,人们也不习惯用法律手段和合同措施解决问题。关于索赔问题,在合同签订和实施中问题较多,索赔管理的成效不很显著,水平也很难提高。

2、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过于向买方倾斜,业主在合同中经常会提出较为苛刻的合同条件,而承包商迫于生计,只能接受这样的合同条件。在工程中,承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常常为了搞好关系,而不能认真执行合同,不敢向业主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即使承包商想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无法达到目的。承包商面临十分不利的合同签订和实施环境。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的非理恶化着工程承包市场环境。

3、我国从事索赔及索赔管理理论研究的学者和承包商还不多,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不够丰富。目前索赔理论远远落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索赔定量分析方面的系统研究更是落后。我国承包商很少对索赔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对典型索赔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其实,这些案例都是日后索赔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参考依据。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10

Abstract: with the high spee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construction of all kinds of engineering to slash the number of increase, the engineering case in the number of year-on-year increase. The so-called engineering claim is refers to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unit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lawful economic rights itself, in the list of quantities after quote to obtain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 way to reduce the losses. At present, the research on the engineering claims number though various, but lack the analysis of the system. This paper is to these limitations of the study, the system of engineering claims from the connotation, the reasons, the function, the claim evidence and claims management aspects further analysis, hope for the rest of the project can provide certain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claim.

Key words: the engineering claims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L3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各个行业的市场化达到了空前的自由,大量的承包商进入工程施工单位。由于工程的性质是随着行业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的,工程索赔也具有多样性或可变性的。因此,相关工程的大量信息需要及时作出有效的处理或者相互交换所掌握的信息,以取得相对充分的索赔证据。对于工程的索赔而言,如果相关信息不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开展索赔所需要的证据就很可能会消失,这样就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丧失索赔的最佳时机或不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我们才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索赔进行管理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工程索赔的原因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所谓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在由于相对方的过失未按照合同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由受损一方向相对人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实际工作中,索赔一般都是双向产生的,建设与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的要求,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冲账、扣保证金等方式实现索赔,这种方式索赔数目相对较小。处理过程也相对简单。相比较而言,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复杂很多。一般而言,索赔是在承包商履行合同中,对非自身原因给本单位带来损失的一种补偿性要求。由于工程建设中的影响因素较多,因此索赔发生的概率很大。主要的原因主要来自如下5个方面。

表1工程索赔的原因

二、工程索赔的作用

既然工程建设中的索赔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那么索赔到底有那些作用呢?第一,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索赔处理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始建设后,合同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若出现索赔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索赔的证据就在日产管理之中,因此必须加强索赔管理。第二,有利于合同各方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及素质。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第三,双方利益的存在基础就是索赔。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第四,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通常依据工程索赔管理进行成本挽回。

三、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索赔涉及的知识面较广,技术面比较深,并且是由相对复杂细致的工作单元组成。只有相关当事人拥有索赔意识才可能把握住转瞬即逝的索赔机会。这就要求索赔管理人员灵活运用所掌握的信息,准确收集、整理与综合分析信息的能力。那么我们的索赔依据主要来自于那些方面呢?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施工索赔是一项知识及技术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有了良好的索赔意识善于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还要善于收集、整理与施工索赔有关的依据和资料。工程索赔依据包括:第一类是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各种变更、技术规范等;第二类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第三类施工计划、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等;第四类包括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等;第五类包括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第六类包括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等。

四、强化工程索赔

在实际的工程索赔过程中,只有受损方在提出索赔时才可能得到赔偿,这种赔偿很少是由责任方主动提出的,仅有极少一部分素质高的公司才可能提出相应的赔偿,才会主动履行相关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包商如果希望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树立索赔管理体系。

(一)树立索赔意识

《合同法》是规范当事人双方经济合同行为的法律文件,各类行业都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行业规范,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各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做为工程承发包的负责人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文件,做到自觉遵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提高管理水平

工程项目管理是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各个参与方运用管理学的各种手段对项目进行的管理活动。其中合同管理是整个工程管理的核心,索赔管理则又是合同管理的关键,它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起到控制和保证作用。承发包双方应该正确认识到管理的重要性,并在日常活动中贯彻科学管理的思想。努力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特别是要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用有效的管理去规避风险化解矛盾、创造效率与利润。

(三)增强市场意识

各个施工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市场意识,这主要包括市场定价意识、市场定位意识以及市场风险意识三类,所谓市场定价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实现工程承接,有意识地建立合理索赔的主动性,获取在报价基础上更多的利润。所谓市场定位意识指施工企业做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索赔就是争取权益的一种手段。所谓市场风险意识指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正确分析风险类别,学会转移风险,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总之,工程索赔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只有在熟悉合同的相关文件及材料作为索赔的突破点。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仔细收集相关资料,在索赔程序启动后才能够有效获得足够的证据以减少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陈奇明、周玲,有关建设工程索赔的几个问题[A].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C],2009年。

[2]马晓文,建筑工程合同审查关注的法律问题[A].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C],2009年。

[3]丁金堂、王继忠,工程招标投标制的现状与问题研究[A].科学发展――七省市第九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2009年。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11

前言

入世以后,我国涉外工程建设企业得到不断发展壮大,一些综合实力较强的涉外工程承包公司,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涉外工程建设过程同国内基本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大同小异,但由于它是一种跨国的经济活动,是涉及到多学科的一项系统工程,风险与利润共存,因此,较之一般的国内工程,它需要更严格的合同管理。

1.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1.1国际工程合同的概念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在招标或谈判成功后签订的,用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发包人和承包商须紧密合作,才能够使工程顺利完成,并给各方带来效益。同时,双方又是一个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合同就成为调整双方利益关系的纲领,合同条款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履行依据[1]。

1.2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国际承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是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指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合同争议和纠纷进行处理和解决,以保证合同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贯穿于从合同签订、履行到合同期满直至归档的全过程,因此,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与规范是确保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顺利完成项目并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根本保证。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特别是基于 FIDIC 合同条件的项目,在关心结果的同时更注重过程控制。合同文件中对如何控制施工过程的各环节、各方面均有严格而周密的规定。所以,对于承包商来讲,国际工程项目不仅是完成一项工程的施工,更重要的是履行一个合同[2]。

2.合同文件管理

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解决双方争端的主要依据。而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都包括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文件,所以要正确履行文件必须首先了解、熟悉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工程项目施工必须依据的法律,是执行工程项目的圣经。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

2.1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组织好合同谈判工作。

项目合同的缔约谈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承包商弥补投标时由于时间有限、所掌握的资料有限而可能出现差错的最佳纠错时机。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做到以下几点:

(1)开始谈判前,一定要做好谈判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选定高素质、复合型的合同谈判人员,制定谈判方案,准备好谈判内容。合同是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一经签订,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改变,因此,作为承包商,要严肃对待合同签约。

(2)通过谈判协商,尽力维护自身正当利益。避免限制自己权利的条款,在对外签订承包合同时,注意合同条款用词、表达的意思必须明确具体,特别是“有权”和“无权”一类的词,该用的地方就一定要用,不要丧失自己一方的正当权利。

2.2认真研究合同文件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合同中一般都有具体条款写明本合同适用于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通常往往是适用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但也有适用于第三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论适用于哪个法律法规,我们都应去认真研究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在研究这些法律法规的时候,我们要清楚的知道哪些条款对我们是有利的,我们在合同执行中要加以利用。

2.3认真管理日常往来函件。

合同往来函件可以是对合同文件的补充和修订。合同条件中对合同函件的往来及效力会有一些具体规定,务必遵照执行。现场经理部日常面临着大量的往来函件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外与现场主要利益相关方,特别是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往来函件管理。从收到授标函之日起,承包商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之间通过往来函件的书面对话就开始了[3]。

2.4加强合同文件规定条款的执行过程中的管理。

加强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就是要针对设计、采购、施工阶段的所有合同进行管理。对于项目合同文件中的条款,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对合同文件进行全面的熟悉与分析,并了解自己和对方履行合同的有关信息,明确合同基本义务的内容。

3.国际工程承包索赔管理

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索赔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另一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工期;或者其他方面的合理要求,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因此如何做好索赔工作,已经引起了承包商的高度重视。承包商在进行索赔时应该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是索赔成功的前提;

承包商认真地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并努力把工程项目建设好,使业主和工程师满意。多次的实践经验证明,如果承包商认真努力地实施合同,使施工质量合格,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并按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建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容易取得业主的谅解和认可,索赔的成功率较高。

(2)注意索赔时限;

承包商进行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时而不是之后并以合同中规定的语言以正式函件通知业主或其代表。FIDIC合同条款规定:当出现索赔事件时,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如果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的索赔要求,业主有权拒绝索赔要求[5]。

(3)正确认识索赔并积极应对索赔;

索赔是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遇有索赔事项时,不要畏惧,更不能怕麻烦,必须积极应对,有理有据、坚持不懈地递交索赔文件。但是,也不要醉心于索赔,不要过分期望通过索赔甚至制造索赔来获利,因为承包商,特别是在国外承建项目时,毕竟是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4.结语

总之,走向国际市场的中国工程承包公司面临许多特殊挑战,合同管理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做好合同管理,需要首先管理好合同文件。要全面了解、熟悉合同文件,管理好合同往来函件,在履行承包商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有效运用合同文件保护自身权益,并在需要时,以合同文件为依据提出索赔。

参考文献:

[1]严明.浅谈国际工程合同中法律适用条款的选择[J].化工建程工程,2004 (3).

[2]何伯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12

一、水利工程施工索赔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

水利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指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而向业主提出的费用和工期的补偿。水利工程项目发生索赔的机会较多,其原因是:

(1)水利工程自然地理环境复杂,施工难度大,建设周期长。

(2)水利工程建设受制度机制方面的约制,一些经济责任和义务界定不明晰,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条款往往不能很清楚、详尽,使发生索赔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工程建设所需的原材料和劳动力的价格随市场的波动而变化,承包商因此遭受损失。

(4)水利工程建设牵涉许多部门,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各个部门,任一部门的疏忽或争议都会引起工程的建筑成本和质量的变化。

二、与索赔密切相关的几项工作

1.合同管理。合同是进行索赔的基础。由于水利工程比较复杂,出现异常状况的情形很多,因此需要合同专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做好签证工作,为索赔提供依据。

(1)订立严密、完整的合同。订立合同是取得索赔的基础。索赔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只有订立一个严密、规范、完整的合同,承包商才能在工程中取得积极有利的地位,索赔才能顺利进行。订立合同前,细致研究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其中工程量、价格、工期、施工条件等条款尤其需要注意。

(2)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认真跟踪合同履行的情况,以发现索赔的机会。合同履行期间,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必须时刻监督跟踪合同履行情况,首先己方必须切实履行合同的条款,并监督和跟踪对方合同履行情况,如有发现违约或有异议的情形,及时与业主或监理沟通。做好“签证”工作,为以后的索赔工作准备依据。如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工期顺延等情况发生,须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提存证据。

2.加强文件资料的管理。索赔必须有凭据,相关凭据不足或没有凭据,索赔就无法进行。水利工程比较复杂,工期长,各种文件资料多,如果文件资料得不到很好的保管,就会影响索赔的顺利进行。

3.成本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成本的管理包括工程预算和估价,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管理与索赔有密切的关系,可以通过成本分析发现索赔机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履行合同的外部条件时刻在变化,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会产生差异,使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通过索赔来实现损失的补偿。必须不断对成本进行分析,建立完整的工程成本核算体系。为工程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成本核算资料,以挽回损失。

三、分析和掌握索赔规律

承包企业在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合同条文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研析索赔的成立与否,并及时进行索赔。

1.索赔的依据。水利工程施工中的索赔依据合同条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科学合理地进行索赔。

概括起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3条:

(1)对照合同,有关事项已造成了承包商项目成本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依据合同约定非承包商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3)承包商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因企业自身经营管理造成的亏损不能向业主进行索赔。《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OOO-0208)》中对索赔的程序及时限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承包商要严格遵照执行。

2.索赔的规律。水利工程施工中的索赔项目主要有人员、材料、机器、管理费、利润损失和工期。依据合同条文,对相关的索赔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到一个可以依循的索赔基本规律。(1)可以索赔工期时,一般同时可索赔成本;(2)索赔原因和条件成立时,均可据其索赔成本;(3)能够索赔利润时,一定可以同时索赔成本;(4)在工期延长和利润补偿二者之间,只能索赔一种;(5)利润补偿的机会较少,有相当多场合是可以索赔成本,但不能补偿利润;利润的补偿也不能单独进行。承包商掌握了这些索赔规律后,可以更有效及时地进行索赔。

四、常见的几种水利工程施工索赔

1.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

设计变更在每一个工程中几乎都要碰到,需要慎重对待和处理。由于业主变更工程内容、调整有关结构的标高、基线、尺寸、增加工程部分内容及为增加一些附加工作,对已完成的某些工程部位根据使用要求返工调整等等都会影响到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据此,承包商会向业主提出索赔。

2.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引起的索赔

在合同签订中,措词必须严谨,各处含义一致,否则也会引起索赔。据资料介绍:日本大成公司承揽的鲁布革水电站隧道开挖(长9km),因合同拟定文字疏忽,石方量计算合同条款有的地方表明“totheline”(到开挖设计轮郭线),而有的地方又有“fromtheline”(从开挖设计轮廓线)按前者为“自然方”计量,按后者则解释为按开挖后的“松方”计算,一字之差,两种计量法总工程量相差2.5~5万m3,作为承包方的日本抓住了合同文字漏洞,使索赔成功。在我国,尤其是涉外工程中,这种失误的例子并不少见。

3.工期延长的索赔

此处所涉及到的是由于业主的原因,例如:业主未按时提交施工现场,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恶劣天气,业主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施工图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业主干扰影响工程进度等。承包方据以上这些原因找出合理的证据,可提出索赔。

4.因暂停施工和工效降低引起的索赔

工程开工后,时常会出现一些由于施工用途改变,业主机构更迭等原因,要求承包方暂时停止施工,或因业主不合理的指令造成工效大幅度降低,从而会使承包方人员窝工,设备停滞,导致额外费用支出增加,承包方可提出索赔。

5.施工条件变化的索赔

施工现场条件的异常变化,对工期和造价影响很大,必然会引起索赔。这类索赔包括地基变化索赔;不可抗力索赔;人为障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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