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范文

时间:2023-09-03 15: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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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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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195-01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和建筑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的经济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建设工程管理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并走向规范化。合理低价中标规则被普遍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促使建筑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利润水平下降。建设工程为追求效益最大化,二次创效的施工索赔问题日见突出。结合多年来从事造价管理的实践,对建设工程中的施工索赔问题作探讨。

一、施工索赔的概念

索赔(Claim)一词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责任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按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承包商可以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索取承包商应得到的合同价格以外的合理费用。

二、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及分类

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复杂,在合同履行全过程中,或在合同签订之前,没有考虑到的因素发生,而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额外的费用或遭受经济损失。受损失一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引起费用索赔一般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因设计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而引起的索赔;发包人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按索赔的依据分类有:合约内索赔、合约外索赔和道义索赔三种类型。

合约内索赔:即合同规定的索赔。这类索赔在合同中都有明文规定或说明,如工程量的增加,会使合同总价提高,使发包人增加费用开支。

合约外索赔:即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其内容和权力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可以从有关法律规定中找出索赔的依据来。它通常表现为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对标书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应以非拟定者的解释为主)。

道义索赔:也叫通融索赔、优惠补偿或额外支付。索赔的内容在合同中找不出依据,发包人没有违约和触犯民法规定,但承包商的确已尽了最大努力后仍赔了款,承包商就可寻求道义索赔。如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投标时对施工中的困难估计不足,合同中找不到理由,提出索赔时,发包人没有责任必须给予赔偿,但一般会为了工程顺利进行而给予承包商一些补偿。

三、施工索赔的依据

施工索赔的依据应是完整的工程项目资料。承包商为了获准合理的索赔,会指定专人自始至终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与妥善的保管。否则,即使应该获准的索赔,也因资料短缺、证据不足而难以进行。应收集的主要资料有:各种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志、记工卡、工长或检查员的工作日记、各种施工进度表、工程照片、监理工程师填制的施工记录、工资单据和索赔单据、工程检查和验收报告、官方的物价指数、气象资料、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文件等。

四、施工索赔的程序

篇2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与索赔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短等原因,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根据我国建设工程的现状,积极引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内涵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参与项目各方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自觉的、认真严格的遵守所签订的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各方的权利,发扬协作精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避免出现严重的合同问题,使项目目标得到完整的体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就是用明文规定将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各个部分的职责以及权利等进行规划,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加强对于建设工程的管理。[1]

2、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基础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相关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了合同签订双方的责任义务的履行,对于合同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2]

3、合同产生效力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订立合同的过程,一般现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再有另一方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是在自主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且双方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权利等要表明,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了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旦签订,双方责任人在法律的基础上应该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以及全面履行的原则承担合同的义务。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以及合同另有规定的义务之外,当事人应该根据合同的规定实际来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果一方没有履行这个责任或者没有按照合同切实的履行责任,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索赔。全面履行原则是指除了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的规定,合同双方还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数量、期限、地点等要求合同双方全面承担义务。[3]

合同的终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要求,双方完满的完成任务,定期解除合同。合同的终止,不能够违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规章制度等。当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合同变更、合同转让、合同解除等情况,当然这些情况的解决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不损害国家、社会等的利益。

二、建设工程索赔

1、建设工程索赔内涵

建设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索赔就是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相关责任的追究的一种说法,通过索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利,促进合同的正常运行。[4]

2、建设工程索赔的特征

建设工程的索赔是合同签订双方根据合同的要求以及法律规范进行的合法赔偿的一种要求。建设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签订是在双方自愿的规则下进行的,双方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都有责任与义务,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责任的履行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的履行责任分的话,给合同签订任意一方造成损失的话,那么不仅仅是合同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进行索赔。

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索赔是单方面的行为,是合同签订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事先没有料到的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这种索赔由于没有在合同规定中进行列项,法律也没有进行相关的规定,因此这种索赔能否成功,还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或者通过法律的确认等之后才有可能实现。当然在进行索赔的时候,索赔方必须要有切实有效的证据,通过证据说话是最有说服力。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索赔一般来说是不能够成功的。总之,在进行索赔的时候必须要有足够的有效的证据,必须造成实际的损失等,才有可能成功。

三、结束语

建设工程作为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工程,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由于所涉及的项目以及部门比较多,权利、义务等比较复杂,因此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与索赔成为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方面,本文的写作,希望可以引起相关部门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的重视,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魏文涛.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研究[D].青岛理工大学,2011.

篇3

一、工程索赔的基本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人和承包商之间的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一般来说,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后者称为反索赔,因此索赔是双向性的。

工程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索赔能够维护承包商的合同利益;能够保证合同的履行;能够提高承包商的管理水平;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工程索赔作为保护承包商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产生工程索赔的原因

(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项目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实施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多。(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实际情况与计划实施过程不一致,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关系复杂,相互影响,易导致索赔。(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工程合同多且复杂常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易出现索赔。(5)投标的竞争性。竞争激烈,承包商利润低,索赔成为工程风险再分配的手段。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是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指由于承包商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商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1)工程延期索赔。因业主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业主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业主或监理人的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承包商或业主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索赔。(4)工程缩短工期的索赔。业主或监理人指令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商的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合理遇见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的索赔。(6)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四、工程索赔的程序

索赔意向通知;索赔资料的准备;索赔文件的提交;监理人对索赔文件的审核;监理人与承包商协商补偿额和监理人索赔处理意见;业主审查索赔处理;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可能仲裁或诉讼。

五、工程索赔的证据

工程索赔必须以合同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并参照工程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工程惯例的做法进行索赔。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合同双方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文件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规范。

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包括:合同文件;往来函件、通知、答复;会谈、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气象报告和资料;施工现场记录;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等;施工日志、备忘录;业主或监理人签认的现场签证;业主或监理人的书面指令和确认书;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图纸和各种资料的交接记录;材料、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和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市场价格行情资料;工程结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会计核算资料;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工程索赔的证据要求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效性。

六、工程索赔成功的因素

(1)合同管理。通过合同分析为索赔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合同日常管理收集、整理施工中事件的记录,为索赔提供全面、正确、合法有效的证据。(2)进度管理。进度管理可以为工期索赔值的计算提供依据和基础数据。(3)成本管理。成本管理可以为费用索赔提供各种费用的计算数据和其他信息。(4)信息管理。信息管理为索赔文件的提出、准备和编制及时提供各种信息。

七、反索赔

1.反索赔的作用。(1)减少或预防损失的发生;(2)有效的反索赔可以鼓舞使承包商在心理上处于劣势;(3)反索赔工作

可以使自己免于损失,而且可以发现新的索赔机会;(4)反索赔工作与索赔一样会促进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反索赔的内容。(1)防止对方提出索赔;(2)反击或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

八、工程索赔的现状

(1)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些人或部门对索赔概念认识不够,从而采取一些违背常规的手段,以至损失更大。事实上,在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比较发达的国家,没有一项合同是没有发生索赔就结束的。索赔是一项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项正常业务。有根据、有章法的索赔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本应该得到的合理补偿。承包商对施工索赔没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没有将施工索赔管理纳入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中。施工索赔意识薄弱,在出现问题时才开始研究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收集所需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从而陷入施工索赔的被动局面,影响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另外,对施工索赔的方法、程序不明确,施工索赔的工期、金额计算不规范、不科学。(2)索赔专门人才缺乏。有关专家认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的关键又是索赔管理。索赔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参与索赔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熟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各种条例,又要具有相当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能全面掌握施工的各个环节,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财会贸易、公共关系等在内的知识,这样才能使索赔有理有据。而在承包商中,“T”型或“金字塔”型人才缺乏,企业内部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素质不高;懂经济管理的人才甚缺。(3)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索赔管理虽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解决了不少的事件。但其经验还处于探索期间,其研究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比如,对工程索赔的计算,采用网络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前者比较复杂,一般不常用,而后者虽简单、方便,但其不满足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或删减工程量等条件,而且操作时,人为因素较多,所以也不能全面反映索赔的合理性。近年来,由于法律的不断健全,以及人们法制观念与意识的逐渐加强,施工索赔逐渐被国内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所认识和重视,但对于施工索赔及其索赔管理还缺少经验。只注重施工索赔意向的提出,不知道如何进行运作,使得对施工索赔的方法、索赔依据的保管及收集、索赔的程序及计算不科学、不规范,存在不会索赔现象。(4)“人情纽结”较严重。在我国建筑市场领域里,承包商和业主、监理方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人情纽结”。承包商为了能在未来工程中取胜或避免一些麻烦,对业主拖欠工程款、各种指令都照单全收,很少拿起法律的手段来赢得自己的利益。

九、总结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或减少经济损失,必须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开展合理、合法的维权活动。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条文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规范工程索赔行为,建立工程索赔机制,不断学习和总结工程索赔经验,提高川维厂的工程索赔管理水平,达到转移风险、避免或减少亏损。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索赔是一项知识和技术面很广,复杂而又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不但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还要善于收集与整理索赔有关依据和资料。要对合同中索赔事项深刻理解,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充分理解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业主、监理人、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各项往来性文件与相关法规,按照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的原则,及时、准确、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索赔工作,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

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人来说,处理索赔问题的成功与否,即可反映其对项目管理的水平如何。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有助于双方更快地适应国际惯例;有助于对外承包的开展。我国法律规定工程索赔就是追加合同价款,属于工程造价构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索赔在项目管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索赔是承包商或业主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当重视索赔管理,加强索赔意识,做好索赔管理对提高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综合水平、以至企业如何融入市场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参 考 文 献

[1]齐宝库.工程项目管理[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篇4

1.索赔概述

索赔是指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某一方签订者因对方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导致本方的权益受到损害,进而根据合约内容及法定方式向违约方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的活动,它并不属于法律惩罚的范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向违约一方索取赔偿的权利。通常,承包方向发包方索取赔偿的过程叫做“索赔”,而发包方向承包方索取赔偿的过程则叫做“反索赔”。

通常,发包方索赔金额不大,解决索赔事件也较为容易,大多通过扣除工程款用或者扣除保证金等方式解决。而承包方向发包方的索赔,又称工程索赔(以下简称“索赔”),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方根据和合同条款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而向发包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权利。一般来说,在施工合同执行时,相比于发包方而言,承包方面临各项风险的几率更大。所以,为了减小各类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承包商往往会提出索赔。

2.水利水电工程中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

虽然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它们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健全,所以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尤其是在大规模、长周期、高技术难度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政策变动、经济影响等多种因素都会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产生较大影响,并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另外,施工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合同双方所无法预知的影响因素,也会造成索赔事件。

水利水电工程中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发包人的违约行为

在索赔事件中,发包方的违约现象一般表现为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判定发包方违约的依据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包方无法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施工图纸和相关准备工程等承包方施工所需的条件;无法在合同指定时间内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由于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发包方无法履行工程合同的义务等。如果发包方的行为以上规定相符,承包方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索赔。

(2)不可抗力和不利的自然条件

不可抗力事件主要指人们无法抗拒或者改变的各类事件,一般有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之分。自然事件通常包含海啸、台风飓风、洪灾、地震等等;而社会事件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改变、战争、罢工等。

不利的自然条件通常是指不利于工程施工的自然条件和其他客观因素,如暴雨、暴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在施工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发包方提供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下涌水、地质断层等现象。

(3)合同缺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管理制度也还不够健全,再加上合同双方所能考虑到的因素有限,所以施工合同中难免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如果合同存在遗漏、错误等缺陷,就可能造成施工成本提高或者施工周期延长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发包方索取一定的补偿。

(4)工程变更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要求含有以下内容,并且这些要求会对但前施工项目的施工规划或工程成本产生显著影响,则发包和承包双方都有提出调整项目价格的权利:一、改变合约中的某项内容;二、改变合约中某个项目的工程量;三、改变合约中某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四、改变当前施工建筑物的类型、外观等。如果有一方向监理方提出调整要求,监理方应及时与这两方协商决定最终方案。

(5)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的某些指令有时也会导致索赔事件,如监理方向承包方提出加速施工的要求,或者要求增加某些施工工作,抑或要求承包方采取某些措施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索赔事件主要表现为:与本工程相关的第三方问题引发了一些不利于本次施工的因素,并使承包方蒙受损失,最终导致承包方提出相关的索赔要求。

3.索赔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了更为快速、妥善地解决索赔事件,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在2000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对承包方的索赔程序做了详细规定。承包方的索赔一般需要经历五个程序。

(1)承包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承包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监理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只是通知监理人相关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不是承包方,以及该事件对承包方的权益所造成损害,并提出索赔申请或保留索赔权利。若申报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在向监理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者在监理人可能同意的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承包方要向监理方提交一份正式的索赔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方所提交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事件起因、损害本方权益的证据、索赔依据、索赔款额及工程延误时间等。另外,承包方自签订合同后,直到他提交同意与发包方解除合同关系的结算清单生效前,都享有索赔权利。

(2)监理方对索赔报告进行审核

在监理方收到承包方所提交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据后,会对这些资料进行调查,分析事件起因,研究索赔证据,并在42天内答复承包方,或者通知承包方提交进一步的材料。如果监理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承包方,则视为索赔申请已通过。

(3)监理方与承包方进行协商

监理方需要仔细核查并初步确定索赔款额和工期延误时间,若与承包方所述不符,应及时与其协商处理,直到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若在双方分歧较大且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监理方有权确定一个自认为合理的金额或时间作为事件最终的处理意见,将之送交发包方。

(4)发包方审查索赔处理

在监理方所确定的索赔款额超出自身权力范围时,必须通知发包方,并且要经发包方同意,方能签发有关证书。发包方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应根据事件起因、自身责任、以及合同内容等要素来分析承包方的索赔申请和监理方的处理意见,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监理方的处理意见。索赔处理报告一经发包方的同意,监理方便可以签发有关证书。

(5)承包方决定是否接受索赔处理

最后,如果承包方接受监理方所提出的最终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处理也就随之结束。如果承包方不同意,还可以通过后续谈判来解决纠纷。当然,如果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承包方有权选择提交仲裁或者诉讼。

4.结束语

工程索赔是保障承包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承包方应深入了解索赔的相关内容和索赔程序,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督发包方的行为,保障自身权益。当然,承包方也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切不可借此来谋取非法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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