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经验交流材料合集12篇

时间:2022-10-03 22:33:49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1

(一)思想认识到位,解决好督查工作认识问题。市委尤其是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督查工作,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强化各级干部的督查意识,多次在市委常委会、市委专题会、市委市政府全市性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执行力建设,把科学决策和督促检查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狠抓工作落实。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各区县委、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均先后出台加强督查工作的决定等文件,对督查工作提出要求,统一认识。全市上下抓督查、抓落实的共识已经形成,为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组织领导到位,解决好督查工作层次问题。市委通过建立和完善“一把手”抓督查落实的机制,明确党委、政府是督查工作主体,“一把手”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督查。市委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决策、工作落实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促检查。市委书记袁本朴先后10余次作出批示要求加强督查工作,经常听取督查部门负责人工作汇报和不打招呼深入基层、施工现场了解情况、督查实情,推动工作落实。市委常委、秘书长余海元也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督查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去年以来,市委实行市委常委会每季度集体督点工程制度,对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的12项重点项目(工作)进行重点督查,有力地带动了各级抓督查、抓落实的积极性。

(三)措施落实到位,解决好督查工作落实问题。市委、市政府授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考核评议、列席会议等督查工作权力,强化绩效管理和效能督查,使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干部增强了执行力,工作作风得到改进。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全市上下形成了行行重落实、人人抓督查的良好风气。

二、立足“三个围绕”,力推决策、工作落实

近年来,我们认真履职,紧紧围绕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落实抓督查。仅去年就督要决策、重要工作事项654项,办结率100%,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突出重点,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抓督查。我们紧紧抓住城市化建设、新型工业化、重点工程建设、民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社会稳定、干部作风等工作进行重点跟踪督查。如为推进全市38个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市委督查室先后3次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市重点办等部门,坚持每季度深入到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定期将工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全市,推动了38项重点工程(工作)的顺利实施。为推进市级领导干部联系的12项重点项目(工作)的落实,市委督查室组织有关部门坚持每月进行现场督查,推动了重点工程(工作)的顺利实施。通过督查推动,20**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2.2亿元,同比增长24.3%,拉动GDP增长5.2个百分点。

(二)真督实查,围绕市委决策落实抓督查。去年我们先后对中央、省委和市委53个会议和15个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每次市委常委会议召开后,市委督查室都及时拟定督办通知,按照“定任务、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工作要求、定落实时限”的“五定”要求,对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查,每半月将督查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委,推动了市委决策的落实。为了落实好省委关于失地农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委先后4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落实措施,市委本朴书记先后5次现场督办,市委督查室坚持每半月跟踪督查,使这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受到省委领导、省委督查组的好评。

(三)注重实效,围绕领导批示事项抓督查。去年以来,我们加大对市委领导尤其是市委主要领导批示事项落实的督查督办力度,坚持从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的原则,实行周报月结、一事一办一报、现场核查等工作制度,落实专人对领导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在督办落实过程中,明确责任领导、主办和协办单位、具体责任人和办结时限,坚持一督到底。全年督办市委领导批交办事项达853项,办结率98%,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特别是年初针对市城区猫儿洲村乱搭乱建情况,市委督查室根据市委本朴书记指示精神,放弃春节休假,组织人员坚持每天逐社逐地段巡查,有效地制止了乱搭乱建行为。

三、坚持“三个突出”,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一是突出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情况的督查。为了推动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问题的解决落实,我们重点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群众、环境保护、平安创建等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督促检查,促进了社会稳定。为使市级领导挂案督办的案件和失地农民安置补偿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市委督查室多次组织人员对领导挂案督办的案件逐件逐单位进行督查督办,全年办结案件64件,有效地减少了集访、缠访,维护了社会稳定。针对船山区群众反映的永兴镇白鹤林村、安国寺村群众修建村道路的问题,市委督查室先后12次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实地督查工程进展情况,形成督查报告6期,保证了工程按时竣工,受到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好评。

二是突出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问题落实情况的督查。对各种难点问题,我们坚持契而不舍,一抓到底。比如针对群众反映**城区水污染问题,市委督查室会同市环保局、市电视台、**日报社等单位组成督查组,深入市城区饮用水源上游的市宁丰皮业有限公司、沱牌集团公司、高金食品射洪分公司、射洪超强肉食品公司、大英万胜有限公司等5家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督查,并对超标排放进行了严肃处理。去年市委督查室先后18次对沱牌公司污水处理厂、射洪县污水处理厂、大英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形成督查报告8期,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反馈进展情况,确保了3个污水处理厂按时开工建设,沱牌公司污水处理厂已于今年3月底投入试运行。

三是突出对干部作风问题解决情况的督查。去年以来,我们积极配合全市效能革命狠抓干部作风的督促检查。对少数不在状态、上班打麻将搞赌博、公车私用等问题进行明查暗访,共达53次,在召开全市“效能革命”动员大会那天,市委督查室组织10个督查组,深入各区县、市级部门对参加大会54个收看点的参会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无故缺席、迟到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扣减目标分。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全市机关干部中产生了极大震动,推动了干部作风的根本性好转。

四、加强“三项建设”,完善督查工作制度

近年来,我们加强督查工作机制建设,完善督查工作制度,改进督查工作方法,努力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督查工作职责。在总结多年来督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去年市委、市政府及“两办”制发了《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决定》、《**市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市督查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等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了重大决策领导督查、重大事项专报、领导批交办事项周报月结、重点项目定期督办、督查工作明查暗访、督查情况通报、分级分职能负责等11项工作制度,明确了督查工作思路、任务、程序、原则,使督查工作有章可循,促进了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是加强网络建设,奠定督查工作基础。针对各区县换届、市级各部门干部调整的情况,及时对从事督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进行充实和完善。目前,市级部门均确定专兼职督查工作科(室)和人员,5个区县都配备专职督查人员。全市形成了以市委督查室为中心,以5个区县委督查室为主干,以107个市级单位兼职督查科(室)为重点的督查工作纵横网络体系,为督查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是加强工作运行机制建设,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在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好党委督查部门“总调控”的作用,不断探索新时期督查工作的有效方法。重点探索通报督查与现场督查、定期督查与跟踪督查、领导督查与督查部门督查、督查部门督查与职能部门联合督查,督查工作与目标管理、明查与暗访、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注重整合力量,提高了督查效果,保证了市委各项决策的落实。

五、注重“三个考核”,建立督查约束机制

为促使各级各部门强化督查,狠抓落实,我们建立了督查工作约束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确保督查工作有为、有效。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2

第二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

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药材进口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八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20日;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药材进口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材进口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已批准进口的药材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药材进口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已有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和无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十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对已有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对无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60日内完成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考察。

第二十一条《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国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濒危物种药材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

第二十三条变更《进口药材批件》中的申请人名称和到货口岸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的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复审需要进行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按照原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

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

第四章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

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四十一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已流通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外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在进口药材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五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三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

第四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口岸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首次进口药材,是指从境外某产地首次进口的药材。

已有法定标准药材,是指已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的药材。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3

第二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

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药材进口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八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20日;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药材进口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材进口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已批准进口的药材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药材进口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已有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和无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十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对已有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对无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60日内完成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考察。

第二十一条《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国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濒危物种药材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

第二十三条变更《进口药材批件》中的申请人名称和到货口岸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的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复审需要进行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按照原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

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

第四章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

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四十一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已流通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外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在进口药材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4

【分类号】:TE357.6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作为一名监督工程师,要牢固树立管理和服务理念,对于如何树立管理和服务理念,就从如何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入手,本文就如何开展油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1、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管,促进工程实体质量的提高

以往在质量监督中常常偏重于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而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重视不够,《监督工作程序》实施后,做到对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并重,促进工程实体质量的提高。

近年来,开展了针对建设、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资质、合同管理、转包分包、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人员到及持证情况、规范标准的更新情况等。通过检查,工程质量行为方面存在主要问题有:一是总承包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甚至层层分包、违法转包的现象;二是质量管理有体系,有制度,但专业人员不配套,管理不到位;三是监理单位监理细则缺少针对性,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没有严格执行;四是施工单位人员素质不高,三级检查执行不严;五是现场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制度落实不力。因此坚持对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管并重,能够促进参建各方认真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工程实体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2、切实抓好质量监督计划的制订和监督交底工作

监督计划是监督组开展具体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订好计划是质量监督工作前提。在制定监督计划时认真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根据项目情况和本专业设计文件编写,加强监督计划的针对性;二是通过审查施工图,参加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细则等资料,找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质量控制的难点,突出重点性;三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尤其是与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沟通与交流,增加计划的可操作性;四是明确停监点的设置原则,安排监督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系统策划,按建筑工程、工业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等进行工程分类,总结其监督重点,制定合理的、操作性强的质量停监点模板,增强计划的可控性。

及时向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是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应高度重视,尽早安排。通过交底使各参建单位对监督工作的性质、制度、程序和要求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在进行监督交底前,我们首先将正式的监督计划分发给各参建单位,便于他们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质量监督的各项要求,并能在交底会上提出一些好的建议,使监督计划能进一步优化;其次,在召开交底会时,不但要求各单位项目经理到会,而且要求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员也要到会,保证交底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第三,在交底会上,我们将具体的停检点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会人员,并明确规定停检点先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再向监督组申报,否则申报不予受理;第四,会议结束后及时完善监督计划书,并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下发到各参建单位。

3、从源头抓起,把好设备材料进场的第一关

设备、原材料的合格与否,是工程质量的源头,对工程质量至关重要。首先,在原材料、设备进场时,认真抓好对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审查,在工作中,监督供应方建立材料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进场检验报验制度,要求施工、监理方严格执行原材料入场检验手续,杜绝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标识。对于现场发现的未标识或标识不清的产品,要求施工方重新进行复检。其次,在设备进场进行开箱检验时,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单位等人员是否参加,责任是否明确,对不合格品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处置。

4、遵照标准,严格质量控制点的检查验收

对监督计划中明确的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把好施工阶段每一个关键控制点的验收环节,事关工程顺利投用成败的关键。只有做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合格,每个责任主体的工作到位,才能确保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

对于停检点的检查验收,及时安排相关专业的监督人员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进入现场检查时,要求相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全部到场,严格按程序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对不合格者要求责任单位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督促执行,同时做好相关记录。经检查合格的,在报验单上及时签署意见,确认后再放行。

5、注重过程控制,提高实体质量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5

轨道交通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车站及区间的通风与空调、给排水与消防、动力与照明系统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安装、单机调试、联调等,整个工程围绕材料和设备展开,材料和设备的本体质量和安装质量决定着地铁车站功能的实现和使用安全。材料和设备既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具体监管工作的落脚点,作为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清晰材料、设备质量管理的特点和监管的难点,从而在工作中把握监督的重点,总结经验,创新方法,不断完善工程监督工作。

1材料、设备的监管难点

材料和设备是机电安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督过程中不能仅局限于掌握某种材料设备的特点,而是要把材料和设备放到各自的系统和实现的功能里,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才能发现问题;同时还要把材料和设备放到具体的环境(即地铁车站)中,考虑到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以及特殊环境下的特殊要求,才能把握质量监督重点。

1.1种类及功能

轨道交通机电安装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列举如表1所示。工程包含的材料、设备种类繁多,并且形式多样。例如防火阀有不同的动作温度;电线有阻燃、耐火等多种类型;支吊架又分为自制型钢支吊架和成品支吊架等。也就是说,细化后的材料、设备种类远不止表1中所列,这大大增加了监管的工作量。在种类繁多的材料、设备中,有些是影响到重要功能和使用安全的材料设备,例如电线电缆、支吊架系统、消防泵、防火阀、控制柜等等,这些材料毫无疑问是检查的重点,且之前在其他城市发生过的“问题电缆事件”、管道塌落事件等都是深刻的教训和警示,这就要求监督人员在技术的掌握上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另外,部分材料用量较大,也应引起足够重视。例如镀锌钢板、锚栓、型钢等,进场批次较多,质量可能存在波动,如果对材料把关不严易出现大范围的质量问题,因此需要监督人员加大检查和抽测的频次,做到全过程监管。

1.2参数指标及性能要求

一方面,轨道交通工程是重点工程、民心工程,比起其他建筑工程有更长的使用年限要求和作为公共交通的更高安全性、可靠性要求;另一方面,地下车站潮湿环境以及区间隧道的震动环境等客观条件,都要求工程材料及设备具有更好的耐久性和稳定性。例如在常州1号线工程中对制作风管所使用的镀锌钢板的镀锌层厚度有具体的数值要求、对区间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要求较高等等。同时还应关注到近年来提倡环保节能、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的发展趋势,这将对材料和设备及其施工工艺提出更高的要求。

1.3安装施工特殊性

车站内管线一般集中排布在车站公共区和设备区走廊顶部,受已成型的土建结构和装修空间净高要求的影响,安装空间往往极为有限,这也给现场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面对层层安装的管线往往没法发现问题,又或是部分管线安装完后包覆了保温材料,管线安装的内容被隐蔽,这些看不到的内容也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这就要求监督人员把握现场进度情况及检查时机,加强过程监管,以达到更好的监管效果。另外,有限的空间也给管线、设备的安装带来了一定困难,施工单位如果抱着“凑合”“应付”的态度,降低质量标准,就会出现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等问题,这也应引起监督人员的足够重视。

2常州1号线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经验

常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于2014年10月正式开工,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1号线是常州市首条地铁线路,也是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首次监督实战。在工程具体监管过程中,笔者始终坚持学习的态度,对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作积极思考和总结,下面列举部分与读者交流探讨。

2.1巧用材料监督抽检

在1号线受监之前的准备阶段,制定了材料、设备监督抽检项目及具体指标,在日常抽巡查及专项检查中对电线电缆、风管材料、镀锌管材、保温材料、后置锚栓拉拔等进行了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项主要集中在风管钢板、镀锌扁钢等镀锌材料的镀锌质量。镀锌材料广泛应用在风管制作、支吊架制作中,在工程中使用量较大,进场批次较多。检查中发现参建单位对镀锌材料质量往往重视不够,进场检查流于形式或“蜻蜓点水”,同时还发现个别单位在收尾工作中放松对材料质量的把关,材料未检先用,这些都是质量管理不到位、缺乏长久性的表现。从质量监督的角度,应该加大对镀锌材料抽检频率,同时方式也要灵活高效。例如运用便携的工具,如涂层测厚仪等对现场材料进行抽测,存在疑义的取样送检测机构检测,这种方式比直接送检测机构更加高效和即时。表1主要材料、设备通风与空调工程给排水与消防工程动力与照明工程冷水机组、空调机组、风机、消声器(管式、片式)、风阀(调节阀、防火阀等)、风管、支吊架、密封垫料、风管软连接、保温材料消防泵、消防栓箱、管材(焊接钢管、无缝钢管、内涂塑钢管、内外涂塑钢管、不锈钢管、塑料管)、管件(接头、管箍、弯头、三通、四通)、软接头、波纹管伸缩节、金属软管、过滤器、阀门、支吊架电箱电柜、电缆、电线、槽盒、支吊架、电管(塑料电管、钢管)、灯具(普通照明、应急照明、隧道照明、疏散指示)、开关插座、接地扁钢贺雅萍:关于轨道交通机电安装工程中材料和设备质量监督的思考。

2.2关注重要技术参数

材料、设备技术参数的相符性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是否与实物相符。在检查中曾发现部分材料、设备的防护等级、耐高温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是未在质保资料中体现。地铁的特殊环境和公共交通功能决定了其对材料、设备的高要求,防护等级、耐高温指标等是影响到使用安全的重要参数,也是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中还发现部分材料的质保资料内容与现场实物不相符,材料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导致质量无法保证,同时失去了可追溯性,是工程质量的隐患之一。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参建主体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人,作为政府监督部门,必须借助正向引导、通报、处罚、曝光等措施,强化行为监管,督促参建单位自觉提高质量意识,自觉加强质量管控,提升工程质量,从而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2.3统一施工标准及要求

在对1号线机电安装工程的检查中,发现施工技术合同中有个别技术要求低于图纸要求或相关规范标准,施工单位有时以此为借口降低施工标准。实际上,在机电安装工程中参照的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中,都有“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等,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这一条款,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另外,技术合同的编制与图纸的成稿审核存在一定时间差,可能会存在要求不一致或要求不明确的情况。参建单位应在施工前仔细核对,在设计交底阶段要及时提出,明确标准和要求,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避免后期的拆改和返工。

2.4对新材料、设备的学习与研究

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对居住、出行等的舒适性、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机电安装工程的技术和工艺也在不断地发展和革新。例如在车站公共区部位采用照明母线,可减少顶部走线,使镂空区简洁美观;采用自保温的风管系统,可减少施工工序,提高施工效率和观感质量;采用蒸发冷凝式冷水机组,取消地面冷却塔设置,可以节省安装占地面积,并且运行成本较低[1]。照明母线、自保温风管未在1号线工程中使用,蒸发冷凝式冷水机组仅在一个车站有采用,这些都是新技术、新材料,应始终保持对新事物的不断学习、深入探究,通过参观、交流、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视野,丰富知识储备,进一步提升自身业务技能从而提高监管效能。

3结语

常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已于2019年9月21日正式开通运营,在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始终将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抓重点、查通病,同时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邀请行业专家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对严重质量问题及不良行为坚决移交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继续总结经验,紧密联系工程实际和监督工作职责,积极探索高质高效的工作方式,严格监管,周到服务,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6

为保证热电厂机组安全可靠的运行,热电厂需定期严格进行机组大修,对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进行检验监督是大修时必不可少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机组的整体运行。机组大修之前,工作人员需依据机组的运行情况与时间制定检验大纲,其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金属材料的检验监督、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的全面检查、锅炉内部的定期检验[1]。汽轮机与发电机的金属构件是金属材料检验监督大纲的重点。热电厂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与锅炉等特种设备,其检验监督需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来进行,而检验人员须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件。笔者就此对热电厂机组大修时金属材料及特种设备的检验监督及管理系统进行粗略探讨,仅提供有关人员参考。

一、检验监督依据、设备材料

1.检验监督依据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热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等规程及金属材料检验监督、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全面检查、锅炉内部定期检验等的大纲为主要检验监督依据。

2.所需设备

检验主要采用无损检测手段(测厚、磁粉、尺寸、渗透、射线、硬度、超声波、金相检验等)和宏观检验方法为主;硬度计、角磨机、磁力探伤仪、金相显微镜、光谱分析仪、X射线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数字式游标卡尺与尺寸测量工具等为检验所需主要设备;甘油、砂轮片、去漆剂、钢丝轮、磁粉反差增强剂与着色渗透探伤剂等为检验所需主要材料。

二、检验监督条件

1.视具体情况拆除保温,搭脚手架,打磨检修位置。需拆除保温的部件要保证拆除面积符合检验要求;需搭脚手架位置要保证架子的可靠安全;按要求对主要金属部件打磨(附金属部件打磨部位表1),并保证去除锈垢、飞溅物与氧化皮;需电源位置提供220V标准电源。

2.提供所需检验金属部件的名称、材质、规格等基本参数;新焊口填写焊口无损检验委托单前,应经焊工自检及质检员专检合格;其他需检验金属部件,均应填写检验委托单并注明检验内容与位置。

3.去除发电机与汽轮机叶片表面的锈蚀与涂层,并分别编号。

4.汽轮机缸体、阀门、静叶与阀门等铸锻件需先经检修人员行本体宏观检查,应特别注意变截面处的检查,委托检验部门对可疑部位进行金属检验。

5.检验螺栓时,宜全部拆下直径小于90MM或者质量小于5KG的[2],送至金属试验室检验,若无法搬运可进行现场检验,应先对螺栓打钢印编号,后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验。

三、检验监督时机

1.检修开始时,防爆防磨人员须及时进行压力管道u锅炉的外观检验工作,据发现问题,开展下一步金属检验工作。割管工作要尽早进行,据割管检验问题,开展下一步割管或换管工作。

2.检修刚开始时即对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安全附件要及时进行处理,要保证合格的安全附件在机组运行前回装完毕。

3.汽轮机部件金属材料检验的重点是螺栓检验,应在保证检验条件的前提下尽早开展高温螺栓检验工作,预留充足时间以备更换不合格的螺栓之需。

四、检验流程

金属检验监督工作流程的合理性是检验工作质量的有力保证,需格外重视,因金属材料的检验监督是机组大修金属与特种设备检验监督中的主要工作。

五、检验报告

每个周末应整理开办一期检修简报,上报相关部门与领导,更好的使其及时了解机组大修中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检验监督进度与具体情况。当排查出某些部件有较大缺陷时,应加办检修特报,令相关部门及时知晓设备检验的状态,以利于进一步检验工作开展。检验工作人员还应及时整理部件分项报告,待所有检修工作结束后,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交整体的检验报告,并得出整个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检验结论。

六、检验监督工作注意事项

1.金属割管管样的长度宜控制在500MM以上,标注相应位置,并要填写委托通知单后再提交予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设立专门的项目部门,统筹安排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检验监督工作。

3.检验过程贯彻委托单制度,保证相关部门金属检验工作的相互配合;检验时若发现缺陷,应落实缺陷委托单与缺陷封单制度,及时解决与消除缺陷,保证部件质量[3]。

七、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管理系统优化建议

目前多数热电厂对热电厂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这主要体现在:1.缺少明确的管理职能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2.作业人员培训不足;3.缺乏相应的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信息化程度低等。

1.选拔专业管理人才,组建专门的管理职能机构,明确职权范围,合理组织与统筹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工作,协调好与相关质检部门的接洽与互相配合。

2.加强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强化学习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检验监督的基本工作技能与规程制度,并进行考核,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制定奖惩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强化专业技能,提高职业素质。

3.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管理系统的设计应遵循系统性、灵活性、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原则,健全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

3.1健全静态信息管理模块

该模块旨在实现热电厂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静态信息的管理,以构建设备信息数据库,科学管理。静态信息包括:名称、型号、编号、生产厂家、制造单位、技术参数、使用部门、使用时间、备品配件、保修日期、图纸及相关的信息。不同静态信息映射不同材料设备,用户可通过数据库查找与管理相应材料设备。

3.2健全动态信息管理模块

对材料设备的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的管理及动态管理过程,其管理结构如下图1:

从设备注册到设备报废,此8个模块用于用户填写相应申请,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工作,并提交管理部门备案;设备审核模块主要用于职能部门审核用户的申请;审核报告模块主要用于显示用户的各类申请审核的结果;动态跟踪模块主要用于对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进行生命全过程的跟踪,用户可通过特定通信设备,与系统进行联系,以查询或者确认相关设备当前所处寿命程度。

参考文献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7

 

前 言: 

在建筑业中,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蓬勃发展,建筑队伍迅速加大,不少建筑施工队伍技术力量较薄弱,技术人员对各种材料的使用性能及各项试验方法和质量评定缺乏深入了解。一方面是生产的劣质建材流入市场,如水泥、钢材等;另一方面施工队伍技术力量不足,缺乏检测手段,不时将不合格材料用到工程上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因此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一、房屋住宅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概述 

房屋住宅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概述房屋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管理,有对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对材料的监督管理,有对设计的监督管理,有对机械的监督管理,有对施工工艺的监督管理,有对环境的监督管理等等。目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很大比例,所以我们一方面在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抓好工程的源头,搞好招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突出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建立和完善各种保障制度,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重点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是: 

1.招投标的监督管理问题。《建筑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但是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跟不上改革的发展,或者出于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自身的利益,对这一制度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而名义上的公开招标,实际上的私下议标。有的业主为了达到把工程发包给某个施工单位的目的,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双方私下作出交易。有的承包商与业主串通,找几个陪衬单位参与竞标,工程到手后本身不具备相应资质就找个公司挂靠。其后果一是给腐败分子提供了机会,二是给监督管理带来许多麻烦,互相扯皮和经济纠纷增多。 

2.设计质量问题。设计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错、漏、碰是设计上的通病,有的甚至危及结构安全。这类问题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发现。所以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从设计阶段就应开始实行监理,监理公司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对一般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程师要特别重视施工图设计交底,在详细阅渎图纸的基础上,针对涉及公众安全、防火、隔音、节能、环保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工程结构的力学计算进行复核。对检查出的问题提交业主和设计单位,由他们研究解决。 

3.施工阶段的问题。目前的建筑队伍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农村,他们设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技术基础知识非常有限,缺乏责任心,不按规范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由于施工人员素质低下造成的。有的施工单位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外部压力所迫,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顾施工质量。有的建筑队伍自身技术水平低,缺乏技术装备,质保体系不完善,组织措施不落实,必要的技术质量人员和等级工数量达不到要求,挂靠某个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建设,公司对其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没有保障。 

4.材料、施工工艺的监督管理问题。材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其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施工工艺和方案,是进行科学施工的措施和手段,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施工工艺和方案,包含建筑施工整个周期内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验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的控制。这些方面的问题往往会对施工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必须慎重监督。

二、加强房屋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措施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8

道路桥梁建设所用的材料是工程的命根子,材料是否合格关乎着道路桥梁工程的质量是否达标,耐久性、安全性以及强度等都与材料有着分不开的联系。然而一些工作人员或是利益驱使,或是专业素质较低,在良莠不齐的建筑材料市场上不能准确地采购到一些高质量的建筑材料,而工地的检验设备或是质量管理人员,因质量意识较为薄弱,不能严格把控劣质材料的流入,这为道路桥梁工程埋下了巨大的质量隐患。

1.2道路桥梁质量监督及控制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道路桥梁事业发展迅猛,但相比较而言,国内相关的道路桥梁质量监管制度不太完善,这使得很多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以至于道路桥梁工程质量也无从谈起。

2.加强道路桥梁工程质量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性

道路桥梁在国家经济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道路桥梁是否畅通影响着日常运输和交通问题,而顺畅的运输和交通前提则是道路桥梁工程建设质量合格,能够承载正常的重量。另外,合格、高质量的道路桥梁可以减少大笔的后期维护费用,同时,能增加道路桥梁使用时间。最后,道路桥梁质量合格,性能指标均合格,不仅能提高人们出行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同时,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从而维护人们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合格的道路桥梁工程与人们生活出行息息相关,因此,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督与控制意义重大。

3.如何做好道路桥梁工程中的质量监督与控制

3.1如何做好道路桥梁工程中的质量监督

加强道路桥梁工程的质量监督是确保其质量符合国标的主要手段。首先,道路桥梁工程的建设和其他建筑建设相同,对内外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结实,还要美观,不仅要注重工程的主体,还要注重附属结构,只有整个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才称得上质量合格,才能避免问题的出现。其次,道路桥梁工程中,上至管理者,下到施工工作人员,都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工程中的各个环节,从原材料的采购、检验、进场,到使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做好质量管理,确保每个环节经确认合格,与此同时,要做好相关的记录,使得每个环节具有可追溯性。再次,加大检验原材料进场的力度,如有必要,可以对原材料质量变化情况做一个详尽的数据统计分析,对于质量发生变化的材料,要明确是否会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之后予以判断、处理,尽量避免因为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影响工程进度。最后,道路桥梁工程中的每个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大质量监督,让每个工作人员有质量安全意识,并做好本职工作。考核未通过的要定期参加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3.2如何做好道路桥梁工程中的质量控制

3.2.1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管制度

为了确保道路桥梁工程的质量,要建立完善严格的质量监管制度。道路桥梁建设单位要实时核查施工现场的情况,针对出现问题的环节,将工作责任落实至人,确保监管制度的严格实施。与此同时,还要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对道路桥梁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追查问题产生原因,并及时处理,让负责人具体负责,坚决杜绝问题再发生。另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建设监督力度。落实项目资金使用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质量,对于违法违规严查不待。对于发现的腐败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罚,严重地要接受法律制裁。

3.2.2完善规范的工程标准体系

工程标准体系是道路桥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准则和技术依据,也是政府部门通过技术规范工程、提高工程质量的一个手段。道路桥梁工程建设中要有统一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材料、试验工程标准体系,只有建立并严格遵守执行工程标准体系,才能确保道路桥梁工程质量达标。

3.2.3完善原材料检验体系

从源头控制道路桥梁工程质量就要从原材料入手,原材料关乎着道路桥梁的强度、可靠性和耐久性,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方面。用于道路桥梁工程中的原材料必须经由质量检查员和相关的项目技术员才能进场检验,同时,还要提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证件,对于不合格或者无上述证件的原材料,杜绝使用。建立严格的原材料检验体系,同时也可对原材料随机抽查,对无法鉴定质量的原材料,移交检验部门检测,一旦检验不合格,立即停止使用。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9

第三条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在档案机构、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医药卫生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卫生部档案处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部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医药卫生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卫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1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统一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病历档案除外)。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对下没有指导任务、但本部门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应设综合档案室(处或科级);设立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可参照1989年国家教委的第6号令执行。规模较小的单位可视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设档案馆的应配备工作人员8-12人;设档案科、室的,应配备工作人员3-6人。

综合档案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报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药、卫生部门单位档案馆具有双重职能,既是收集、保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又是本单位档案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及有关资料;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

(四)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五)加强档案工作的横向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积极开展档案信息交流及学术研究活动;

(六)负责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收集档案利用效果的反馈信息,宣传利用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扩大档案工作影响,增强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积累档案、利用档案的意识。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并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技术水平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均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档案工作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第十二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并纳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每项重要的医疗、防疫、科研、教学、药品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工作要与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未经档案部门检查或经检查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及科研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管期限表系统整理组卷,编排张号,填写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检查,装订后向本部门档案室移交。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第十六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方面

凡是本部门党、政、工、团,包括纪检、人事、保卫、财会、基建、生产、科研、外事等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收、发文(电)和内部形成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纪要、重要电话记录、各类统计报表、出版物原稿和样本、剪报(不另行文的)等文件材料,以及反映本部门工作活动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二)医疗技术方面

凡是医疗单位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医疗技术的法令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医疗计划、总结。

3.处方章印模。

4.各类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5.医疗技术常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文件。

6.医疗质量调查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文件。

7.突发事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抢救工作记事、照片、录象、总结等文件材料。

8.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来信来访调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处理意见。

9.新疗法、新技术的鉴定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0.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总结、医案原稿、中药炮制等。

11.传统的药物标本、成分、配方、工艺等材料。

12.制剂处方单、质量检验报告、药检证书及制剂配剂的有关材料。

13.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光片等(单独存放保管)。

14.医疗单位开展医疗合作形成的协议书、合同、聘书等。

15.地方病、职业病及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防治的专题材料。

(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方面

凡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卫生防疫和监督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流行报告、防治方案、规划、总结、监测点、防治点记录数据等有关材料。

3.传染病暴发流行防治工作记事、照片、录像、总结等文件材料。

4.疫情报表和统计材料。

5.青、少年健康检查、生长发育和调查分析总结。

6.青、少年学习、生活保健用品监测及学校卫生标准技术材料。

7.计划免疫效果观察以及异常反应、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8.消毒杀虫剂专题计划、实验数据、图表、实物标本及总结材料。

9.卫生监督规划、审查意见书、技术性总结及环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环境卫生监测等材料。

10.食品卫生标准、规划、技术报告、审核意见书、批准证书及城乡居民营养调查、食物结构、食物成分表。

11.食品卫生监测、重大食品污染、食品中毒典型案例等有关材料。

12.射线防护、计划设计方案、实验数据图表、专题调查总结报告、仪器制作等有关材料。

13.放射事故(包括核武器、核电站)损伤救治方案、救护措施及远后期观察材料。

14.职业病危害现场调查、测定及劳动条件评价、职业病防治、急、慢性职业中毒报告、报表和统计数据。

1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

16.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材料。

17.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材料。

(四)妇幼卫生方面

凡妇幼卫生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2.妇幼卫生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

3.妇幼卫生工作年报表。

4.妇幼卫生工作中考核评比标准及综合性评价材料。

5.妇女多发病防治材料。

6.青春期及绝经期调研材料。

7.孕产妇死因研究材料。

8.围产保健信息网监测及围产儿死亡率及死因研究材料。

9.女工保健卫生学调研材料。

10.计划生育手术规范化管理材料。

11.婚前保健、优生、遗传调研材料。

12.0-7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材料。

13.0-3岁营养性疾病患病率及分析材料。

14.四个月以内婴儿3种不同喂养率的调研材料。

15.有关儿童保健课题及调研材料。

1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死亡原因。

(五)科研方面

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学方面

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执行。

(七)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和生产技术方面

凡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生产部门形成的以下文件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药品监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药品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审评材料、批件或批复。

3.新药及新生物制品审批、审评记录、批件。

4.药品抽验报验结果、汇总和公报材料。

5.重大假药、劣药案件原始调查材料、处理结论和有关批复及来往文件。

6.执行药品监督任务的原始记录、报告和批复。

7.国外厂商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的申报材料和批件。

8.生物制品产品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产品试制说明书、实验设计、实验数据、现场考核及临床试验观察记录、协作合同及完成情况报告等。

9.生产及技术检定记录。

10.产品质量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统计及说明。

11.生产检定规程、细则、生产工艺、产品目录、说明、规格及使用方法的有关材料。

12.生产及检定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有关材料。

13.生产及检定工作管理办法、定额指标及责任制等有关材料。

14.药品质量考察检定中的实验数据记录及临床观察中所形成的有关技术材料。

15.安全生产制度、规定、规范、统计报表、工作安排、总结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16.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方面材料。

(八)基本建设方面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九)仪器设备方面

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十)出版物方面

包括出版社、健康报社、医学会、医学院校、医学科学部门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其他学术刊物以及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一)财会方面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其他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十七条归档时间:

各医药卫生部门的文书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医学院校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科研、医疗卫生技术和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及技术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十八条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医疗、防疫、科研等工作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之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各医药卫生部门的个人在从事各种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本部门档案室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档案室的档案应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收集。对于个人向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各医药卫生部门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和库房设备

第二十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列、登记、编目及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二十一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划分保管期限和密级。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要建立保密、保管、借阅、统计等项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应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因档案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给档案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为保管档案提供专用档案库房,库房门窗要坚固,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腐、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对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的档案要配备恒温、恒湿设施。档案库房要指定专人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延长档案寿命。

第二十五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备复印、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同时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第二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开放与控制的界限,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医药卫生部门档案馆的档案应向社会开放。开放档案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个人在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二)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利用档案,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

(三)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向社会公布档案,需经本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和专利的档案,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和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需经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查阅绝密档案需经分管档案工作的行政领导批准。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10

一、突出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建筑工程监督管理,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管理,有对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对材料的监督管理,有对设计的监督管理,有对机械的监督管理,有对施工工艺的监督管理,有对环境的监督管理等等。目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很大比例,所以我们一方面在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抓好工程的源头,搞好招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突出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建立和完善各种保障制度,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重点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是:

1.招投标的监督管理问题。《建筑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但是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跟不上改革的发展,或者出于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自身的利益,对这一制度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而名义上的公开招标,实际上的私下议标,也对建筑市场造成不利影响。有的业主为了达到把工程包给某个施工单位的目的,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双方私下作出交易。有的承包商与业主串通,找几个陪衬单位参与竞标,工程到手后本身不具备相应资质就找个公司挂靠。其后果一是给腐败分子提供了机会,二是给监督管理带来许多麻烦,互相扯皮和经济纠纷增多。

2.设计质量问题。设计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错、漏、碰是设计上的通病,有的甚至危及结构安全。这类问题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发现。所以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从设计阶段就应开始实行监理。监理公司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一般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程师要特别重视施工图设计交底,在详细阅渎图纸的基础上,针对涉及公众安全、防火、隔音、节能、环保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工程结构的力学计算进行复核。对检查出的问题提交业主和设计单位,由他们研究解决。

3.施工阶段的问题。目前的建筑队伍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农村,他们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技术基础知识非常有限,缺乏责任心,不按规范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由于施工人员素质低下造成的。有的施工单位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外部压力所迫,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顾施工质量。有的建筑队伍自身技术水平低,缺乏技术装备,质保体系不完善,组织措施不落实,必要的技术质量人员和等级工数量达不到要求。挂靠某个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建设,公司对其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没有保障。

4.材料、施工工艺的监督管理问题。材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其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施工工艺和方案,是进行科学施工的措施和手段,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施工工艺和方案,包含建筑施工整个周期内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验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的控制。这些方面的问题往往会对施工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必须慎重监督。

二、加强房屋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措施

1.完善监督检验机构。建章立制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要依据法律法规对业主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各方主体资格与所有承担工程是否相适应、主体各方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控制和保订F体系的建立是否完善、工程建设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各方主体的职能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到位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完善检验机构,广泛深入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科学方法鉴定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结构构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情况。通过检验,试配合理地使用原材料,推广新技术。目前,我国多数企业检验基础薄弱,检验机构不全,检验人员数量质量都满足不了工作的需要,检验仪器不足。有些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根本没有检测手段,无法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在施工企业中,有部分企业没有试验等,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为了有效地检测工程质量,近年来,各地、州、市建设局都建立了检测机构,正式与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检测和质监配合,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2.严格重视材料监督管理。各种材料在施工前必须经过检验,材料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的要求后才能使用。各施工单位对原材料必须先检验后使用,违者后果自负。由于建筑行业比较混乱,伪劣建材不时地流向市场,给我们的检测工作带来不少麻烦。然而,我们必须连同施工企业,加强对材料质量的检测控制。使用前检测,用后放心,打击伪劣建材产品的出现,一经发现通知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对不合格伪劣建材产品进行销毁,保证材料合格,使工程质量不受影响,保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在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中,对材料质量的控制工作主要是:进行市场调研、掌握材料信息,优选供货厂家;进行合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加强材料检查验收,严把材料质量关;重视材料的使用认证,防止错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应严格控制建材质量,把好质量检测关。要充分发挥建设监理作用,全面治理住宅质量通病。在检查手段上增加科技含量,采用先进检测仪器。要把握好影响住宅工程质量的各个环节。建设(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办事,提高质量意识。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11

在中国千年的文明史上,我们的祖先建造了许多伟大的建筑。但当我们在赞美依然屹立的古建筑时,却发现如今我们的房子经常出现令人讨厌的质量问题。人们不禁要问,建筑市场到底怎么了?

一、建筑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也是社会关注的热题。在社会日新月异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筑工程质量尤为重要。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细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监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体系,也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监理,应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建立系统的监督体系,确保建筑施工的质量。

(一)建筑企业行为有待规范

就建筑企业来说,普遍存在以下方面的实质性问题:

第一,行政干涉过多,违反建设操作流程,任意修改工期,影响工程进度,从而影响建筑施工质量。

第二,建筑质量管理意识淡薄,建筑法人责任制度不完善。

第三,资金严重短缺,建筑工程运作有问题。压价现象泛滥、承包方垫资建设、拖欠建筑工程款等问题仍然存在。

第四,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二)施工不按程序进行

第一,工程多次转包,造成人力、财力、物力严重流失,导致建筑企业偷工减料现象比较严重。

第二,建筑专业人员低水平、低素质等施工队伍涌入建筑市场,施工人员技术水平比较低、施工经验不足。

第三,施工不规范,质量管理水平比较低,质量体系有待健全,质量把关不严格。

(三)质量监督存在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

第二,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质量评定缺乏权威性。

第三,质监机构为事业单位,收费标准低。

第四,质检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低,监督不力。

第五,质量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明,质量问题难解决,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难发挥。

(四)监理市场存在问题

第一,监理队伍缺少,人员素质较低,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严重。

第二,监督管理市场不规范,监督管理单位存在自主监理等情况。

第三,监理工作不到位,建筑质量管理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二、质量监控要进行事前预防

监理方一旦开始工程质量监理,就应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仔细审查施工方案,检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制定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等应严格做到“双控”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

第二,严格把好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再由公司专职质检人员核定等级并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是否齐全。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签字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检查验收。监理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在施工单位处理后,监理方应进行复检,严格把关,要确保质量,必须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机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工程建设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质量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各类工程根据其规模大小、性质不同,均应建立从领导小组、指挥部、修建办到各种职能小组组织机构。该机构要由素质较高的各专业人员来充配,达到机构完整,一级一级负责,层层不缺环节。

要切实完善工程质量监控体系。无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必须有一个专门的体系来管理。这个体系就是工程质量监控体系,它是由以总工程师到现场质量监督员的技术骨干为主,各级各部门领导参加的网络组织,负责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这个体系应有作为的发挥QC小组的作用,对疑难问题进行攻关,对质量通病进行控制,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力争创无质量通病工程。工程质量监控体系的工作目标是优质工程。

二是做好施工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就似楼房的基础,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前期准备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招标优选施工队伍对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招投标应把握的三个环节是:筛选应招施工单位;科学合理制订标底;开标优选施工队伍。招投标工作切忌走过场,有必要邀请纪检、公证部门参加,加强标底保密性,增大招投标工作透明度。

其次,妥善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不但要有造价、工期等项目,更要签订详尽的质量条款,约定竣工优良产品,明确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及施工质检奖罚细则,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要防止低造价承包工程,过低造价只能促使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质量问题偏多的工程,一般都存在造价偏低的现象。

再次,严格质量管理制度。应实行包干责任制,按照质量监控体系,下级向上级负责,立下军令状,层层包干管理,未完成任务者将面临“下岗”。还应推行经济挂钩制,将质量与经济挂钩,根据表现严肃奖惩,这样才会激发建设者的工作热情,有效预防质量通病,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此外,还应建立完善工地协调例会、现场管理、材料管理等工作制度和项目经理、工程师、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岗位职责,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的规范性。

最后,实施有效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对技术骨干进行提高式培训,使其及时熟悉新产品、掌握新技术,了解政府不断改进的新标准、新规范,工作中能够确实起到技术带头人的作用;对技术群体进行教育式培训,使大家学有所成,切实提高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决不能流于形式,要规定凡训必考,考试成绩与工资、奖金实施挂钩,增强工作需要上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激发学习积极性。

三是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工程结构问题、质量通病的产生与否起着关键作用,该工作必须得到加强。

首先,施工的技术人员考核上岗。为预防质量通病,直接参与施工的每个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从理论到实践的考核,考核合格,发证上岗。工作中一旦发现不称职的人员,也要坚决予以辞退,不能姑息迁就,否则,不造成工程结构问题,也会导致一些质量通病的产生。

其次,严格检验进场工程材料质量。一些工程质量通病乃至结构问题往往不是起因施工操作,而是缘于材料质量不过关。优质工程首先来源于优质材料。工程材料应通过多家比较后选购,必须以质量为前提条件。大宗或关键材料的采购应进行必要的招投标。材料进场时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检查合格证的真实可靠性,按规定对材料进行签证送样复试,确保所用材料质量合格。重点或集中的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实施定点检测也不失为一种质量监控好的方法。

再次,全面推行“样板施工法”。工序的开端制作质量“样板品”,后序操作一律“样板引路”,这种“样板施工法”已是一种成功的管理经验。但用好这一方法却不是一件容易事,推行“样板施工法”应重点把好“三关”:把好“样板施工”技术交底关。技术交底,就是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图纸等将产品的质量要求向施工人员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待,交清任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使其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具体施工。技术交底应制作简要要求标牌,悬挂于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提醒操作者按交底要求进行工作。把好“样板品”制作关。“样板品”是工程创优目标的具体体现,“样板品”作为工序的排头兵,其制作质量必须达到优良标准。有些单位降低了“样板品”的标准,实际上就意味着降低了整个工程的质量等级。把好后序工程施工检验关。后序工程质量要依照“样板”在施工中严格把握,操作员随时进行自查自纠,使施工水平不偏离“样板”这个方向。质检员对施工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敦促每道工序质量达到“样板”标准。

最后,加大现场质量监督力度。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现场监工的好坏关键在于工程质量监督员。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施工单位有“铁面孔”,敢管、敢负责任。通过严密的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存在问题,达到“迫使工人干好活”的目的。同时,工程质量监督员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要有上进心,不懂就问、不会就学,确保弄懂弄通所监管工程的各种疑问,及时监控于施工,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施工中,在各工号、班组之间,结合质量互检联评,要开展先进评比,形成人人“夺红旗”、项项“争先进”的良好施工氛围,促进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提高工程质量。

四是严格验收工程。完成项目工程能否交付好的产品,关键在于最后验收。这里的验收概念包含有三个层次,即工序验收、分项分部验收和竣工工程验收。

工序验收是验收工作的基础。工序的好坏直接影响所在分项工程的质量,所以验收工作必须从工序严起。工序验收应先由操作者自检,认为质量优良后,交由班组长检验,要完善签字、签证手续,采取必要经济制约手段,使每道工序“干一样像一样”,确保质量。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是验收工作的主要组织部分。这部分验收应做到规范和严细。

首先,验收项目的品种和数量不得缺少,保证验收工程的全面性。

其次,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从保证项目到允许偏差项目,不得降低等级,严禁弄虚作假。

再次,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监督员应参加验收并签字、签证。

督查经验交流材料篇12

【中图分类号】 TU712.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2-012-02

目前的建筑市场随着工程量清单的实行,留给施工单位的利润已经越来越少。施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质量求生存,为了企业能够发展下去,为了让用户满意,也为了今后能够避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纠纷。施工单位应该下大力气抓好质量的管理工作,具体如何抓,如何对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不同的施工单位有不同的施工方法。在工程开工前,要建立编制小组,在认真研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预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控制核心;坚持预防为主,坚持以质量标准为尺度;坚持质量的全面控制。本人参考资料及结合实际工程质量控制经验,就搞好工程质量控制论述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特点

1.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

1.1.1一次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是不可逆的,因此,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只能一次成功,不能失败。

1.1.2固定性与生产的流动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都要固定在指定地点的土地上,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完后,由施工单位就地移交给使用单位。

1.1.3单件性。每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都要和周围环境相结合。由于环境、地基承载力的变化,只能单独设计生产。

1.1.4体积庞大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由大量的工程材料、制品和设备构成的实体,体积庞大,房屋占有很大的外部空间,因此只能露天进行生产,其质量受气候和环境的影响较大。1.1.5预约性。房屋工程产品不像一般的工业产品那样可先生产后交易,它只能是在现场根据预定的条件进行生产,即先交易后生产。

1.2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特点。

1.2.1影响因素多。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控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

1.2.2质量波动大。由于房屋建筑产品生产的单件性和流动性,不具有一般工业产品生产的固定生产流水线、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完善的检测技术、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环境,所以工程质量易产生波动而且波动大。

1.2.3质量隐蔽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因此质量存在隐蔽性。

1.2.4终检局限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故此,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2.1材料物资管理。

2.1.1材料、物资须在经考察确认合格的分供方厂家或有信誉的商家采购,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确保用在工程上的材料都是合格产品。

2.1.2加强对原材料的控制,材料到场必须有相应资料,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复试报告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坚决退货。

2.1.3材料标识:材料经验收合格后进场,进场材料要分类码放整齐,做好标识,同时要把复试合格材料与未复试材料分开堆放,以便保证合格材料在工程中使用。

2.2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做好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严格技术交底制度: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各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原材料取样及试验交底。做到先交底,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返工,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2.3特殊工种及上岗技术培训。

2.3.1针对工程特点,施工难点,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的主要项目有地下及屋面防水、钢筋连接、大体积混凝土施工、预应力梁施工、钢结构、临时用电、深基坑、高支模以及新技术、新材料项目等的培训。

2.3.2季节性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对试验员、资料员等岗位的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季节性施工的顺利展开。

2.4现场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管理。

2.4.1根据工程质量的要求配备相应精度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来满足工程需要。

2.4.2对于进入工地现场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必须贴上检定标识,并注明有效期,禁止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使用。

2.4.3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设专人保管和使用,并提前做好保养及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精度符合要求且有良好的技术状态。定期对仪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对重要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建立使用台帐,对于在检查中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的设备,及时组织检定和维修。

2.4.4所有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必须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并正确读数,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计量数据有误的现象的发生,从而避免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2.5施工过程控制。

2.5.1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2.5.1.1钢筋工程:①箍筋加工弯钩的弯心半径控制在钢筋直径的2.5d以内,保证弯钩弧度平滑。②楼板钢筋绑扎前,先按照设计图纸要求的间距在模板上弹线,以保证钢筋位置准确无误。③采用不小于Φ12的钢筋加工马凳,以保证底板上下层钢筋及顶板负筋高度准确。④采用相应规格的砂浆垫块、高强塑料卡、梯子筋等,以保证梁、柱、墙、板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规范要求。柱筋采用定位卡具,以保证钢筋间距准确无误。⑤梁、柱、板交接处钢筋稠密,确保钢筋间距要满足混凝土施工要求。⑥梁钢筋绑扎时,保证波纹管的位置准确、固定牢固。

2.5.1.2模板工程:①加工模板用木方要统一用压刨二次加工,保证方木尺寸一致。②加工梁、板、柱模板竹胶板裁锯的边要用电刨刨光,保证接缝严密。③在楼板上下地锚筋,以保证柱墙模板固定牢固。④为确保浇筑砼时不漏浆,在梁、柱、墙、板模板接缝处加密封条;楼板模板接缝必须严密;在柱、墙根部与地面交接处,先用水泥砂浆找平,安模板时再贴密封条。⑤梁、柱、板结合处的模板安装时作为检点,确保几何尺寸准确,支撑牢固,接缝严密不漏浆。⑥脱模剂只准许使用水性脱模剂。

2.5.1.3混凝土工程:①混凝土浇筑前,必须进行严格清理,模板内不得有任何杂物。②对到场不合格的混凝土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退回搅拌站并做好记录。③质量员检查施工,严格监督振捣工在混凝土初凝前振捣结束。④装饰工程:坚持样板原则,样板经有关各方认可后,严格照样板标准组织施工、检查和验收,做到工艺标准化、工序程序化、措施科学化。做好墙面防裂缝、地面防空鼓、防水不发生渗漏及装饰细部处理,杜绝质量通病。

2.5.2过程控制措施

2.5.2.1落实“三检制”。①自检:班组完成施工工序后,组织自检;②交接检:工长在自检完成后,对已完工序进行检查;③专检:项目经理部质检员对班组完成的工序进行检查。“三检”完成以后,由工长填写检验评定表,专职质检员核定。最后请工程监理或甲方核查。

2.5.2.2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质量检查员、工长、班组长参加检查,并做出较详细的文字记录。所有隐蔽项目,须在甲方、监理、设计认可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5.2.3测量验线。测量员放线后,由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复验后,报请监理或甲方验线。

2.5.2.4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实行申请。砼浇灌申请、拆模申请,由工种负责人提出,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商品混凝土到场后,检查各项资料,测量混凝土坍落度,并填写商品混凝土监控记录,包括到场时间、浇筑时间、坍落度等。

2.5.2.5各分项、分部工程及最终质量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按有关控制程序处置后,再复核,合格后方可放行。抓好交底、检查、验收环节,实行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监督,使每道工序均处于受控状态。

2.5.2.6特殊过程的质量控制。工程的特殊施工过程有:地下室防水、室内防水、屋面防水、钢结构、幕墙施工、外墙保温施工及预应力施工。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将特殊过程作业指导书,发给各相关工种负责人和班组长,加以学习。实行岗位质量责任制,并实行专项检验。由质量检查员负责过程检查和记录。特殊过程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5.2.7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控制,四新项目必须经过充分的技术准备,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6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2.6.1项目经理部设专职资料员进行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资料员按照《城建档案基础理论与法规》执行,并符合江苏省质量监督站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注册、归档等日常工作,并了解施工质量及进度情况,及时督促资料的到位,保证资料与工程同步,同时包括对分包单位资料的管理。同时严格办理各种报验手续并执行江苏省城建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2.6.2现场技术负责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原始资料的准确及时、真实可靠,并督促资料编制人员的完成情况,定期检查资料的达标情况,确保资料优质。质检员负责质量审核,严把质量关,按验评标准核定等级,签证齐全。

2.6.3各单项工程师是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直接提供者,要做到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并保证所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准确、完整、连贯。

2.6.4办公室应随工程进度情况同步拍摄工程照片和工程录像,并具有连续性,作为资料的影像材料。

2.7施工试验管理。

2.7.1做好施工试验的准备工作,提前完成钢筋、原材检验、砂浆配比申请等工作。

2.7.2积极配合监理及业主的检查,认真及时的作好施工试验的见证取样工作。建立原材料及各施工试验的分项台帐,按时准确的反映试验结果,保证施工需求。

2.7.3认真做好现场混凝土、砂浆试块(标养及现场同条件)的留置和管理工作,做好混凝土拆模、预应力张拉、灌浆前的同条件试块试压。

2.8最终检验和试验控制。

2.8.1最终检验和试验的前提条件:①工程在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后;②单位工程所有进货检验和试验及具备条件的过程检验和试验全部完成,且满足规定要求;③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符合现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2.8.2工程记录。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检验和试验记录由项目经理部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归档。

2.8.3最终检验:①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首先由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部门进行产品预验。②预验通过后,由工程项目经理部将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提交给监理公司,并进行竣工预验收,验收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③竣工验收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方、监督站等相关部门进行。

2.9做好各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专业工程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由项目经理统一指挥,统一管理,质量总体控制。各工种间做到质量相互监督,成品共同保护,确保工程质量。对分包方施工提供所需的配合,包括办公、用房、施工运输设备、外脚手架、施工预留、预埋等。分包方的工程质量纳入总包方的管理中,质量严格要求,施工资料及时收集整理,保证工程总体质量。

结论及建议:在施工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将问题及时解决并落实到实处,只要是真的在施工的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只要认真的按照以上的去组织施工,一定可以保证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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