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美学的概念合集12篇

时间:2023-10-20 09:46:15

护理美学的概念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1

(一)知识教学点

1.了解

生物与环境的关系。

2.理解

(1)生物对环境适应的普遍性、相对性。

(2)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概念及实例。

3.掌握

保护色、警戒色与拟态的区别。

(二)能力训练点

观察能力、概括能力、归纳能力、表达能力。

(三)德育渗透点

1.通过保护色、警戒色、拟态,认识生物与环境的协调美、和谐美。

2.由生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树立矛盾对立统一的观点。

3.培养保护环境的思想意识。

(四)学科方法训练点

1.学习掌握新概念的方法:由事例归纳、理解概念,通过比较辨别掌握概念。

2.学习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学习方法。

二、教学重点、难点、疑点及解决办法

1.教学重点:适应的普遍性,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概念,辨别概念的方法。

2.教学难点

(1)引导学生自己总结出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区别。

(2)认识生物与环境的协调美、和谐美。

3.教学疑点:保护色与拟态的辨别。

4.解决办法

(1)运用投影或多媒体辅助教学,创设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问题情景,学生观察、归纳得出概念。

(2)对比显示典型的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现象,两两对比发现差别,辨析概念。

(3)学生对概念及概念间的区别进行概括、表述。

(4)根据学生练习中反馈信息进行个别辅导或集体答疑。

三、课时安排

1个课时。

四、教学方法

教师讲述、举例帮助学生理解,学生阅读、观察、思考、表述,积极探索学习。

五、教具准备

根据学校设备条件准备:课时目标(文字)、沙漠上的仙人掌(图像)、淡水中的菱(图像)、猛虎袭击鹿群(图像)、鹿、兔、刺猬(豪猪)、黄鼬、蛔虫(图像)、绿草丛中的蝈蝈(图像)、北极地区的白熊(图像)、冬天和夏天的雷鸟(图像)、黄蜂、瓢虫、毒蛇(图像)、竹节虫、尺蠖、枯叶蝶、螳螂(图像)、土壤中的蚯蚓(图像)、生物与环境的关系(文字小结),课堂练习题(文字)。

六、学生活动设计

1.学生表述猛兽猛禽猎食的情形,结合挂图或投影了解猛禽猛兽及小动物相互适应的特征。观察沙漠上的仙人掌的投影,了解植物适应环境的特征。

2.回忆曾观察到的自然现象,结合挂图或投影观察,感知保护色,警戒色和拟态的概念,阅读教材,准备表述概念,体验生物与环境的协调美、和谐美。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2

1.2学术权威管理机构成熟,培养认证体系统一直到1980年美国的护理专科化发展已经进入了成熟阶段,成熟历时70多年的糖尿病专科护理已经形成了一套以自下而上发端于学术权威系统、网状交叉管理模式为特征的统一培训认证体制。以教育部提供的DSN培养的教育基金、政策支持为基础,美国国家护理联盟评估委员会(NLNAC)和美国高等护理教育委员会(CCNE)制定的糖尿病护理教育质量标准为依托,来对DSN进行育培训,培训结束之后,将进行统一考核,通过以后颁发糖尿病专科资格证书,证书是全国承认的。而证书的颁发和认证主要是由美国护理专科委员会(ABNS)在各地州的全国护士局联合委员会(NCSBN)协助来进行的,同时美国糖尿病教育者资格认证委员会(NCBDE)专门负责糖尿病教育护士(CED)进行认证、美国护士认证中心(ANCC)负责糖尿病管理护士(BC-ADM)进行认证,而认证的标准是由国家能力认证组织(NOCA)创建的独立性权威认定组织认证机构委员会(NCCA)进行建立的。而准入标准不断在提高,1974年,美国护士协会(ANA)提出专科护士需达到硕士学位水平。2004年美国护理学院协会(AACN)提出,至2015年,包括专科护士在内的所有高级执业护士需统一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完成1000h的临床实习。

1.3工作地点以社区为主,以合作实践为主要工作模式美国DNS工作是以合作实践模式在社区和病房进行。①社区:美国的糖尿病专科护士主要工作场所是集中在社区的糖尿病中心,和团队(由坐诊医师、糖尿病专科护士、营养治疗师、社区护士或家庭护士组成)一起对社区人群开展糖尿病教育、个案护理等,一旦发现病人病情变化,马上与中心联系。②院内:院内的工作模式是以糖尿病护士为枢纽,各个病区的糖尿病联络护士为辅助。糖尿病联络护士负责对病人的初步评价、转入,糖尿病专科护士针对病人情况进行专科评估、确定问题、做好记录等,同时也肩负着对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糖尿病护理知识培训。同时,在美国DSN拥有处方权,这让美国DSN工作更具独立性和多样性。

2中国糖尿病专科护理发展现状

2.1DSN及其相关概念不统一在1990年,我国才第1次提出专科护理概念,落后美国90年,并且我国的糖尿病专科护理概念是引用了美国的DNS概念,由于国情和资源的不同,在引用外国对于糖尿病护士定义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概念。专业护士(SCN):在某些特殊岗位,要求护士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3个月~6个月专业培训,获得相应培训证书的护士称为专业护士,对学历没有特别规定;而有的护士为专科护士(CNS);专科护士是护理研究生毕业并获得专科护理能力认定资格。所以目前在我国对糖尿病护士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分类和定义。

2.2权威管理机构不健全,理论上引用美国培养模式,实际尚无统一培训认证体系虽然在1992年,我国香港就已经诞生了第1批DSN,但是在2000年,我国大陆才开办了第1个专科护理培训班,落后美国91年,我国的培训模式是引用美国的成熟模式,但在管理模式上不同于美国,我国是由卫生厅自上而下发端于权利系统的垂直管理模式,没有权威的专科护理培训认证机构,所以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DNS仍处于低层次探索阶段。目前,我国的DSN培养尚无统一模式,具有地区多样性。组织形式大体分为3种:①中国东南部沿海发达地区如江苏省、广东省、上海市等以与我国香港联合办学为主。②内陆地区如贵州省、湖北省以自主办学为主。③部分特殊有条件的医院进行直接派送出国学习,如邵逸夫医院直接将护士派送到美国罗马琳达大学医学中心的糖尿病中心进行直接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以3个月和1年为主。培训形式主要采取江苏省的脱产分阶段集中理论学习与临床护理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但是贵州省、邵逸夫医院培训形式是全脱产学习。最终考核则是医院自行组织考试形式和内容,一般为笔试考核、护理实践技能考核、组织答辩。护士考试合格之后培训组织自主颁发证书,证书与美国不同,无法实现全国承认。在准入条件方面,与美国较高并且统一的准入条件不同,我国无统一准入条件,各地区要求不一样,基本上要求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总之,国内的培训准入标准、时间、形式、内容、证书认证尚无统一标准。

2.3工作地点以病房为主,工作内容繁杂,角色职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DSN的工作主要集中在病房而不是社区,但是工作模式与美国基本相同即以糖尿病护士为枢纽,各个病区的糖尿病联络护士为辅助。由于国内编制数量少,医疗资源有限,所以国内糖尿病专科护士较少,大多数都身兼数职,常常要完成与专科职责不相关的工作,从而增加了护士的负担和降低了护士工作质量和热情。我国有部分DSN在社区工作,通过健康宣教、筛查管理、随访,对社区糖尿病人、高危人群进行监控,建立一对一管理模式和双向转诊,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我国的门诊DSN主要集中在香港,工作主要包括临床护理、临床管理、教育工作、护理顾问、临床研究,而且除了香港的DSN有处方权,我国其他地区的护士没有处方权。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3

一、国家公园的概念、性质和功能

(一)国家公园的概念

“国家公园”这一概念兴起于美国早期自然保护运动,1832年由艺术家乔治・卡特琳提出。目前我国对国家公园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现有研究中大部分学者对国家公园的概念都引用美国的定义或是IUCN的定义。其中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对国家公园的最新定义为“保护大尺度生态过程及其典型物种、生态系统的大型自然或近自然区域,同时在环境和文化方面具有精神、科学、教育、游憩和游客体验兼容性的区域”。一些学者对我国现有的一些自然保护地与国家公园概念进行了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风景名胜区最接近IUCN所界定的国家公园类型,但风景名胜区并不等同于国家公园。我国学者对国家公园概念的研究以朱里莹为代表,从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对国家公园主要概念的型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的国家公园概念的设立提出了建议。建议包括四个方面:明确体系定位、突出资源优势、提倡社会公益、合理平衡保护和利用。另外,还有从生态学角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角度探讨国家公园概念的一些学者,将国家公园划分到生态旅游的范畴。陈耀华等提出国家公园的生态概念:国家公园应具备完整的生态系统本底,以及排除外来伤害的生态保护机

(二)国家公园的性质和功能

国家公园已被证明是能够有效地实现生态保护和开发双赢的管理模式。它之所以与其他类型的公园和保护区不同在于它特有的性质和功能。我国学者多数以美国国家公园为主要研究对象,后延伸到英国、德国、新西兰、日本、南非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对国家公园的性质和功能进行研究和分析。早期学者从整体方面得出国家公园的主要功能有:一是为当代及子孙后代保护一个或多个完整的生态系统,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二是保存物种基因库,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三是排除与保护目标相抵触的开采方式或占有行为;四是提供科学、 教育、 娱乐和游览方面的活动,满足公众的休闲需求;五是促进生态旅游,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近几年,学者们将其细分,分别从国家性、公益性、自然生态保护性质等方面进行深入挖掘。尤其在国家性和公益性的探讨较多,而早期主要研究于自然生态保护这一方面。在国家性方面,有学者提出了国家性的在国家公园中的作用和意义。国家公园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在宣传国家形象和传播国家文化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正如在他的《国家公园中央治理模式的“国”“民”性》一文中提到的那样:以国家为名,才能树立国家权威,实现国家所有,体现国家价值。有学者提出了国家性的在国家公园中的作用和意义。在公益性方面,多篇提到“为了人民的利益和娱乐”,并认为国家公园是一种公共物品,同时提倡脱离门票经济,实现全民共享、共保护的局面。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对比和借鉴

由于国外发展国家公园先于我国,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成果。所以我国许多学者从其他发达国家发展国家公园的经验和对比,希望找出能为我国所借鉴的经验和方法。其中,对发达国家国家公园的案例研究较多尤其是美国,与此同时也逐渐增加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比如越南。在研究方法方面,他们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历史比较研究法、文献研读以及实地考察。其中,研究视角有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制度工具视角、旅游公共管理视角、区域性遗产保护视角等。对于其他国家国家公园起源与发展的这类研究大致分为三类:以国外某个国家公园为例,主要包括美国、新西兰、加拿大、芬兰、德国等进行研究;归纳比较国外各个国家发展的相似之处与不同之处;将国外国家公园和我国现如今与国际定义的国家公园相近的保护地进行对比;研究内容分为:国家公园的基本特征及管理制度、立法体系、经营机制、利益相关方的协调等等。

三、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与发展的探索

通过其他国家经验的对比和借鉴我国学者提出了各自对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与发展的建议。我国的国家公园管理和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发展和快速成长阶段。在管理方面,世界各地的国家公园将“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核心理念与各国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形成了三种较为普遍的政府治理模式:中央政府治理、中央与地方共同治理和地方治理。其中建议采用美国垂直管理模式即中央政府治理的支持者较多,建立类似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的部门直接管辖。除此之外,众学者还提到借鉴不等于照搬,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钟士恩则认为美国国家公园制度体系被无限放大,与其建立中国的“国家公园”,倒不如建立新时期、新常态的“保护区体制”。除此之外,近年来,立法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许多学者就立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立法的前提是对国家公园概念的界定,立法规范的问题主要来自多部分管理的矛盾。在发展模式方面,我国已经开始局部试点。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应该暂缓或停止试点,重新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后再规划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可继续局部试点,但扔需要通过建立新的体制和立法等多方面来保障其健康发展;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与其他国家合作。例如,喻江平提出云南-东盟的国际合作,深刻分析了这种模式的基础和可行性。

四、我国国家公园试点存在的问题及对措施

自国家公园理念传入我国后,我国一直在不断探索的道路上。随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再到《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的,我国学者对于国家公园理念应用于实际以及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产生了高度的关注。本文通过归纳,发现我国现阶段国家公园的发展存在的许多问题。其中学者们提到最多的有以下几点:1、我国在国家公园的设立时缺乏综合的顶层设计:临时政策和措施多。2、管理体制问题,由于国家公园的权责不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从而产生矛盾,这种不统一导致管理混乱;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又使得营利性大于公益性。3、我国目前国家公园无法可依。4、资金不足。5、利益平衡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首先,明确国家公园定义,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其次,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国家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先完成这两项才能不断完善国家公园的发展。对于资金不足的问题和平衡利益分配问题则可借鉴国外的慈善募捐,倡导公民参与等方式。

五、结语

不管是从我国学者对其他国家国家公园发展的研究还是对我国国家公园发展的研究来看,国家公园的建立、发展和研究是具有艰巨性的,并非一蹴而就的。文献表明我国在发展国家公园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也通过案例研究和分析国外文研究等提出了建议和对策。总的来说,我国国家公园概念的引入及理解还需进一步界定清晰,立法体系需要建立和完善、未来的国家公园体制的构建、管理与发展模式还需要漫长的探索和实证研究。

(一)研究现存问题

第一,研究方法、理论欠缺以及研究视角的稀少。研究方法主要有历史比较研究法、文献研读以及实地考察,而研究理论鲜有涉及。在研究视角方面,主要有生态保护视角、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制度工具视角、旅游公共管理视角、区域性遗产保护视角等,对于一个包罗万象的国家公园理念,它的研究视角绝不仅限于此。第二,研究深度不够。大多停留在表面现象分析,而没有研究其背后发展规律的原因。对于一些研究国内外国家公园发展的起源和现状的文章,一部分有所提及其历史及社会经济原因。但大部分在谈到问题时并没有深究其内部原因和规律。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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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深海美丽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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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深海的美丽奥秘 坐落于北京恒基中心的OGUMA旗舰店,向顾客揭示了来自深海的美丽奥秘,整个旗舰店环境就像海洋一样舒适宜人,清新养目的靓丽海蓝,似被轻柔的海水抚慰,轻松、自然、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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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课堂 OGUMA定期为会员安排健康美容小讲座,并且OGUMA会为每一位到场的会员准备一份贴心好礼。在这里,会员可以得到第一手的美容保养资讯,交朋友、聊天。

新品区 OGUMA会把最新产品第一时间在这里展出,顾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试用一下。(图2)

地址:北京市恒基中心欧格玛旗舰店

缔造护发艺术

――卡诗概念发廊

最具个性的秀发护理 卡诗概念发廊,缔造了一个高贵的放松空间。在这里,卡诗护发专家为顾客提供专业的护发建议,设计个性化的护理程序, 通过其独特的手法为顾客施用蕴含高科技成分的护发产品。(图1)

展现天然的健康护发理念 卡诗的独特配方将令秀发得到前所未有的呵护, 展现出天然的健康柔美。在舒适的按摩和自然的香氛中,疲惫的身心将得到全部愉悦舒展。卡诗将带给每一位关爱自己的女性全新的护发程序――清、洁、护、韵,使每一次对头发的护理都体现卡诗倡导的“像呵护你的肌肤一样呵护你的头发”的护发理念 。

基础护理清洁区 “清”是洗发前护理步骤,让头皮恢复清洁和健康,处于最佳状态,为头发的进一步护理做准备;“洁”,如同护肤的第一步是清洁一样,需要选用适合的洗发水,洗发水不单纯是用来清洁头发的,质量优良的卡诗产品使头发和头皮不受损害,使头发光滑柔顺、亮泽,容易梳理。

深层护理养护区 就像皮肤一样,头发和头皮在清洁之后也需要吸收充分的营养, 使其拥有光泽照人的基础。护发的作用正是使秀发充分吸收养分并同时在头发外部形成保护膜, 令其免受损伤, 保持柔软、亮泽, 且富有弹性。正如不同类型的皮肤选择不同的护肤品,在这里,你可根据头发的受损情况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护发产品。(图2)

特别护理美韵区 如肌肤需要妆容一样,头发也需要“化妆”。在护发的同时,给头发一个漂亮的外形,使头发达到飘逸的韵感,是每位爱美佳丽的最高追求。特别护理区内,专业美发师在运用卡诗的韵系列产品为秀发提供保护、滋养的同时,也满足不同顾客在造型上的不同需求。(图3)

地址:上海仙霞路86号万都商城S-308 意莎美容美发

与高科技护肤零距离接触

――理肤泉北京概念店

皮肤科专家一致推崇的化妆品牌 理肤泉,来自法国,以至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著称,一直以来深受皮肤科专家信赖,是全球皮肤科专家为皮肤美丽而推荐的日常护理品牌。设在北京西单金象药房的理肤泉北京概念店,2004年9月建成,整个概念店分为四个区域:

皮肤探索区 先进的球形设计视听座,带你进入皮肤深层,揭示其中的奥秘,如青春痘是怎样产生的,皮肤敏感发红的区域是什么……给消费者从皮肤医学角度上了一堂生动的皮肤知识课。

皮肤高科技墙 以简洁明了的文字和图片向顾客展示世界上最先进的皮肤美容技术和最新的皮肤护理研发成果,让顾客轻松浏览到国际皮肤美学发展的前沿知识。(图1)

皮肤课堂 在晶莹剔透的“水幕”后,是理肤泉精心设立的皮肤课堂,在这里理肤泉请来著名的皮肤科医师举办针对当季皮肤问题的专题讲座,顾客可以得到免费咨询,解决平时遇到的各种皮肤护理的疑惑。(图2)

护肤学校 在理肤泉护肤学校里,受过专业培训的美容顾问会向顾客展示理肤泉全系列的产品,并会有专业的药剂师针对顾客的皮肤类型,推荐最适合的产品,并解答顾客对理肤泉产品的任何疑问,让每位顾客都可以享受到最个性化的服务。(图3)

地址:北京西单北大街114号金象大药房内理肤泉概念店

精心营造如家氛围

――雅姿北京旗舰店

超大空间 全系列展示 雅姿(ARTISTRY),安利公司旗下的高档美容化妆品品牌,其英文原意是“艺术性”,中文取意于“典雅高贵、顾盼生姿”的品牌内涵。自1968年诞生以来,雅姿美容化妆品风行全球37年。坐落在北京海淀区魏公村路的雅姿北京旗舰店,同安利公司旗下其它三大产品系列一起,拥有着2800平方米的独立空间。而位于大厦三层的雅姿体验生活馆,无疑是其中的最亮点。

体验馆 伴随着淡雅和谐的光影,青翠可人的观赏绿植,步过了体验馆的前厅。舒适、亲切,仿若浑不经意,却是精心营造的氛围,给到访者回家的感觉。(图1)

休息区 桔黄的背景墙上闪耀着金色的钻石光芒是雅姿的品牌标志,代表着琢磨极致,于细微处绽露璀璨光彩的雅姿品格和追求。

色彩搭配区 坐在舒适的高脚椅,静静地挑选自己喜爱的色彩配搭。开放式的试用模式,使顾客可以充分对比和选择各样产品。身旁的美容顾问随时可以给予专业的咨询和解答。

皮肤测试中心 测试中心充分体现着专业性。使用专业的皮肤测试仪,每一位顾客可以在放大30倍的镜头下,通过显示屏观察到自己肤质的细微状况;而电子水分计则能够检测皮肤的水分和油分,针对皮肤特质,由美容顾问给出个性化的护理建议。(图2)

妆容展示区 简约紧凑的展示舞台是雅姿的拥护者在一起分享各种心得的场所。小型的妆容展示和护理示范常常在这里进行,形成了雅姿特有的交际氛围。交流与沟通,为品牌增添了更多的人性化韵味,温馨随意之间,诠释特有的知性魅力。体验并感悟着,雅姿“艺术、生活、时尚美”的概念就变得很亲切。(图3)

地址:海淀区魏公村路1号韦伯豪小区1层

身心灵 共享草本呵护

――佰草集汉方SPA建国店

曲径通幽 彰显中国情调 进门先映入眼帘的是一个独特的中草药玻璃屏风,将厅堂和咨询区巧妙地区隔开来,另一边精致陈列着佰草集所有系列产品,整个入门区透着浓郁的中国情调。一条幽静的小径将客人引入休息区,花草茶的芳香,精心点缀的装饰物透着神秘优雅的东方气息。一阵阵植物精油的芳香,让心灵回归到无忧无虑的自然生活中。(图1)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5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考虑的问题,究竟是一些什么问题呢?由于人们对水土保持概念理解的偏差,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仅着眼于防治土体损失的机械固定,仅仅限制在使用工程措施,从字面上理解植物措施,没有意识到防治水体损失方面的保持利用,忽略对风力侵蚀的防治,不考虑植物侵蚀和化学侵蚀等。

要讨论这些内容的不合理问题,首先得搞清水土保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1水土保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由水土保持的概念看来,要弄清水土保持的内容,还必须弄清水土流失的定义。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根据一些学术专著,它的意义也是比较明确的:是指土壤侵蚀(包括水、风、重力、人为活动等营力)造成陆地表面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

然而什么又是土壤侵蚀呢?土壤侵蚀是国际通用的土壤学学术用语,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和机构对此定义大致相同,即水、风、重力等作用下土壤的流失。国内定义是指土壤在内外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过程。

当然,随着人们对土壤侵蚀和水土保持的认识的不断深入,土壤侵蚀、水土保持的概念和内涵也在不断地发展演变。正如土壤侵蚀从最初的由于水力或风力作用引起的土地表面物质的移动,逐步发展到土壤在内外因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过程,水土保持概念也由初期的土壤保持发展为今天的水土保持并举,从单一强调土壤侵蚀引起土地生产力退化到同时强调土壤侵蚀环境与全球生态环境的联系,如水土流失与水环境的联系,水土保持与全球气候变化的联系等,即水土保持的对象已经不再是停留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的水土资源,而是任何在内外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水土资源,水土保持的内容已不只是防治水土流失,而是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建立良好生态环境。

由此看来,水土保持涉及的内容除了防治水土资源的流失外,还赋予了利用水土资源,绿化美化环境等。其中,防治水土流失涉及防治土地荒漠化、防旱保水等内容,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涉及了植物侵蚀、化学侵蚀,慎重考虑工程措施等内容,绿化美化环境则涉及了植树造林,慎重使用复垦措施等内容。总之,水土保持已不是最初的水土流失防治,即采取措施简单地把水土资源固定在某一个区域。

2问题根源的解析

前面已经说了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我想最根本的是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而没有意识到水土保护的根本目的。现结合前面给出的概念来解析这些问题。

2.1仅把“保持”理解为“保护”

保持含义不仅限于保护,而是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由于一部分人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土壤保护,甚至与土壤侵蚀控制等同起来,没有意识到土壤的改良以及土壤合理利用于农、林业生产,即没有考虑到对土地生产力的提高,因此,在方案设计的时候,仅着眼于防治土体的损失,进行机械地“固定”处理,夸大甚至是盲目使用工程措施,从字面上理解植物措施。

2.1.1没有着眼于提高土地生产力。有人认为,用工程措施可以把土壤很好地圈定在某一空间范围,这样处理后基本不会发生土壤侵蚀的现象。有的就是忽视植物措施对土壤的改良功能及其对荒漠化的防治功效,在方案编制中忽视植物措施,至少不对石料场、石渣场采用植物措施,加速了该区域土地石漠化、荒漠化的进程。也有人在方案编制中不是先考虑提高土地生产力方面的土地熟化,而是随意采用复垦措施,使土地越垦越穷。相对次要一点的是,在方案中没有提及风力的扬尘等对土地的沙化。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提高土地生产力呢? 因为他们只知道土地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不知道中国仅有10.20%的土地面积适于农业,37.10%适于畜牧,且风与水冲刷严重。因此必须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从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来看,把弃渣场设置在农田的方案也是不可取的。就算弃渣在水土保持措施处理后,能够使土地生产力提高到以前农田状况下的水平(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但弃渣场本身占压了肥沃的土壤,让其退化,变得难以利用。据科学测算,自然风化1cm表土层需要400年时间,而风化成30cm耕作层,则至少需要1.20万年。但破坏这1.2万年才风化成的耕作层,却只需一朝一夕就完成了。这是一种资源在时间上的巨大浪费。因此,强烈反对占用农田不经处理就用作弃渣处理场地处理弃渣的方案。

2.1.2 对绿化、美化环境认识浅薄。由于没有意识到绿化、美化环境,一部分人没有考虑植物措施,或乱用植物措施,或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等。总的说来,是对绿化、美化环境的认识没有深入。 没有考虑植物措施的人完全没有考虑水土保持的绿化、美化这一部分内容。在方案设计中,不在乎植物措施,认为在工程措施的防护下,已经能够达到防治目标,采用植物措施纯属多余。

乱用植物措施是不知道植物间的互生与对土壤肥力的竞争,只知道植物对土壤的改良,不知道一些植物在人为作用下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即植物侵蚀)。要么是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没有考虑主要树种与伴生树种之间的关系,对各树种不进行优化配置;要么乱用植物种造林,使得外来物种入侵并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造成植物侵蚀。

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的人是对植物的绿化、美化作用的认识深度不够而总认为种下去就成。他们要么是随意设计,没有考虑立地条件;要么是简单设计,没有考虑混交造林;在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设计中,没有考虑造林密度对生长量的影响;当然,他们植物措施中更不会考虑到微生物对土壤理化性质的改良作用(其实,植物措施常常是和生物措施相互通用的)。

2.2仅从定义上理解,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发展

早期,人们只提出了土壤保持这一概念。而今,还有很大一部分停留在这一概念上,认为只是对于水力、风力等各类因素引起的土壤侵蚀的治理。于是,他们没有注重水体的保护和利用,没有意识到化学侵蚀带来的危害。也就是说,没有水忧患与水战略的意识。当然,这些还与水体保护的具体定义有关,因为在这一方面大家还持不同的意见:如有人把入渗作为一种水体保护措施,但有人认为,入渗到地层深处的水体已经变得难以利用。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6

中图分类号:U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6(a)-0059-01

为满足人类之间的实践交流、跨越空间障碍的需求,政府部门投资建设了多数桥梁,随着社会的发展,桥梁也需要不断的地更新、改造。基于桥梁工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为桥梁建造开端的桥梁设计显得尤为重要。而桥梁的概念设计是具体设计的先导,是对桥梁设计的总体把握与构思,其思想贯穿桥梁设计的全过程,并随着项目的进行而不断完善。在桥梁建造工程中,高达70%以上的生产成本取决于概念设计,做好桥梁工程的概念设计才能造出“精品”桥梁,才能从根源上节约工程的建造价值,提升美学内涵。

1 桥梁工程概念设计综述

1.1 桥梁概念设计的过程

桥梁的概念设计主要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提出满足结构造型要求、耐久性和使用功能要求、满足形变与受力要求的合理设计方案。现行的桥梁建设主要以结构设计与桥梁施工为核心,按照时间进行相关组织与实施,设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必要规范产生经济安全的桥梁结构设计方案。桥梁的概念设计活动除包含上述功能外,还要综合考虑影响设计初步阶段的环境、人文、美学等要素,完善了传统设计的表现手法与设计理念。

1.2 桥梁的产品化概念设计

桥梁是一种特殊产品,它具备土木工程结构的基本特征,也具备产品的一般属性。桥梁产品的建设规模大、投资巨大;桥梁的建造一般由政府根据社会、经济、交通需求确立实施,与市场关系较小;桥梁的使用年限长,达到寿命后将成为废弃物,在其长寿命周期内需具备抵御环境侵害的能力。鉴于产品概念设计的思想和桥梁概念设计的重要指导,将现有的桥梁概念设计内容从桥梁设计各步骤里提炼归纳出来,形成如下的桥梁概念设计新思路。

(1)设计定位阶段主要包含环境总体分析、使用方式分析、用户群体分析和寿命期成本分析这四个层次[2]。只有充分分析影响桥梁设计的主客观因素,才能合理定位设计走向。环境分析主要是对拟建桥区的水文、地形、气象、地质等条件的分析,这将决定了桥梁设计的抗震、抗风设计需要;桥梁的用户群体主要是社会、业主和生态环境,设计中要注重桥梁的生态性、安全性、景观美学性、经济性等;使用方式决定了线性布置、建设规模的大小、上下部结构设计、断面布置等;寿命期成本主要包含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和灾害事故成本。桥梁概念设计的主体由设计、施工、运营、管养等多单位与部门构成,在其寿命期内的所有部门被称作利益共同体。

(2)方案初拟阶段是在对桥梁概念设计精准定位后,从结构体系、桥位、景观、桥梁造型、施工方案等方面拟定桥梁建造的初步方案。桥位选择将决定工程造价、施工和运营的安全性、施工操作的难易程度;结构体系的选择要注意结构的可达到性和可维护性,为今后的桥梁检修提供便利条件,整体节约桥梁寿命期的总成本;桥梁的造型与景观设计要以工程师为主导,同时邀请建筑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形成合理的设计模式;施工方案直接影响着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在考虑结构、线性、桥位条件之后形成了初步的施工方案。经反复对比分析,筛选出两三个可行的推荐方案。

(3)方案比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依据项目的相关规定和工程师的相关经验,从若干推荐方案中择优选取最终设计方案。经济指标是大多数桥梁最终方案决定的关键性要素,但在一些景区桥梁或标志性大桥的设计方案比选中,景观美学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1.3 桥梁概念设计的阶段划分

桥梁的概念设计工作主要集中在工程的可行性分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设计桥梁工程的技术层面的具体细部与结构设计,具体每阶段的概念设计内容如表1所示。

2 桥梁设计的前沿设计理念

这里主要介绍三类较具代表性的设计理念,即桥梁的耐久性设计理念、桥梁的生态性设计理念和桥梁的全寿命周期设计理念。

(1)耐久性设计理念是指在桥梁的设计使用期限内,保证桥梁的安全性、使用性及外观功能的设计理念。耐久性的设计需要在明确设计中可能的侵蚀类型和不同状况下的耐久性要求;评估特定条件下的侵蚀严重程度;明确桥梁的各个构件对侵蚀作用的防护水平与防护方法;提出设计、养护、维修等后续方案。

(2)桥梁的生态设计理念是充分利用生态学的设计思想,综合考虑桥梁相关的生态环境,在桥梁的设计规划中,提出满足人们需求且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存的设计方案。生态设计中要坚持生态保护的原则,尽可能选取对周围植被、水文、气候破坏程度最小的施工方法,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坚持使用清洁能源,选取无毒无害的装饰与建造材料,从而利于桥梁报废后的物料回收;桥梁建造需保证施工工艺先进、材料先进、设计和施工组织合理。

(3)桥梁的全寿命周期设计包含桥位的规划、方案的设计、性能的分析、详图的设计、建造的施工、管理的养护和拆除这几个阶段的全面规划和系统考虑,从而达到最优目标。桥梁的全寿命周期设计将使用、资金、文化、生态等需求细化成具体指标,并采用恰当的方式实现桥梁寿命周期的各类指标要求。

3 结语

本文介绍了桥梁概念设计的具体定义、相关特点、设计的步骤和流程,并从定性分析、经验积累、合理估算的基础上总体把握桥梁设计构思。借鉴产品设计的成熟经验,将桥梁作为产品,尝试桥梁的产品化概念设计,进而深入探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技术层面的桥梁概念设计。最后,介绍了现今的一些前沿桥梁概念设计理念,如生态设计理念、耐久性设计理念、全寿命周期设计理念等,对以后的桥梁概念设计发展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7

鉴于评判性思维在护理学科中的重要性,护理教育者必须评估护理课程的内容和结构,加强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换句话说,在设置与评判性思维相关的护理课程时,护理教育者必须注重课程内容的质量、组织方式以及学生如何吸收及评价这些知识。评判性思维的培养不能单纯依靠抽象的理论知识或短时间的临床实践,学生应主动参与评判性思维的训练。例如,老师可让学生接触一些简单易行的护理操作,并让他们分析操作中包含的护理知识和关键的概念,逐渐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评判性思维的能力和情感倾向。通过练习,护理学生能够逐步掌握辨证分析的思考能力,并且使评判性思维变成一种日常的思维习惯。正因如此,美国护理联盟要求所有的护理课程都应包含和注重评判性思维的培养。有研究表明,相比于将评判性思维设置成一门独立的课程,融合了有效的评判性思维教学方法的护理课程更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评判性思考能力。正如Conger等所说,学习知识不止是获取事实,更是一个通过主动审慎的思考和理解以获得认知能力和情感倾向的过程。

2评判性思维教学过程中的困境

评判性思维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教学工作,有很多的教学困境。第一是教育工作者本身评判性思维知识的缺乏。如果老师不能评判性的思考,他也无法培养和传授学生高水平的评判性思维;反之,如果老师不固守陈规,信任和重视学生的观点与想法,愿意接受学生的质疑和挑战,则他的学生更容易学习和领会评判性思维的技巧和倾向。Facione等认为,角色示范对于培养学生的评判性思维,尤其是评判性思维倾向十分有效。因此,教育工作者必须以身作则。然而,评判性思维是一个抽象多维的概念,护理教师应认识到评判性思维的不同组成部分,包括思考的策略和技巧、相关知识和使用评判性思维的倾向。护理教育者应不断反思教学实践并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和技能。第二,传统的教育模式阻碍了学生评判性思维的发展。研究证明,死记硬背,课堂教学和老师的绝对权威不利于培养评判性思维的技巧和能力。受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国内的学生习惯于被动接受知识,不愿提出问题,质疑老师的观点。很多学生不表达自己的想法,因为他们缺乏自信,害怕犯错或是太专注于正确答案。因此,我国的护理教育者应适当改变传统的护理教育模式,结合有效的教学方法与策略,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

3评判性思维的教学方法

Mangena等研究指出,参加小组讨论或角色扮演比上课或记笔记更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评判性思维。他们提倡激发学生主动思考和学习,因为学生的兴趣是学习评判性思维的基础。最近的研究表明,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评判性思维的教学方法主要有问题导向学习法,概念图、询问法、反思写作、角色扮演、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等。

3.1问题导向学习法(PBL)问题导向学习法是目前在护理教育中最被广泛研究和运用的促进学生评判性思维的学习方法。这种学习法,以学生为中心,鼓励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寻找特定问题的解决方案。国外许多护理和医学课程都已运用问题导向学习法,以提高学生的评判性思维、演绎推理、独立学习和人际交往的能力。Tiwari等纵向研究表明,采纳PBL学习法的护理学生的评判性思维倾向明显高于普通课堂教学的学生(P<0.01)。PBL组的学生认为他们的学习经历是非常愉悦的,能够激发其学习兴趣和潜能。而普通课堂教学的学生认为他们只是在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极度缺乏主动思考的机会。Ozturk等也得到了类似的结果。表明以问题为导向的学习方法的确对培养学生的评判性思维卓有成效。

3.2反思性写作指的是学生将其参与过的活动,例如课堂阅读、临床实践、小组讨论等内容记录下来,并反思在这些活动中学习到的知识。反思性写作可以给予学生相对充分的时间以供他们不断地总结和回顾所学知识,纠正学习中的误区和偏差,并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同时,护理教育者也可以通过学生的写作内容了解学生的想法和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并给予学生恰当的建议。国外学者认为,护理教育者应重视反思性写作对于评判性思维培养的重要意义,因而推荐护理院校应在护理课程中加入反思性写作的内容。Naber等研究表明,观察组学生在完成6次反思性写作的作业之后,评判性思维能力和倾向比对照组学生有了显著提高(P<0.05)。因此,研究者们建议,反思性写作可用于培养或评估学生评判性思维的方法,从而弥补传统考核方式不能衡量学生评判性思维的缺陷。Fonteyn等研究也显示,相比于写普通的护理计划,学生更愿意完成反思性写作的作业,因为他们认为这种作业能引导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想法与观点,提高学习兴趣,从而增强评判性思维的能力。

3.3概念图是一种应用于护理或其他学科中的评估学生思维过程的学习方法。概念图是根据Ausubel的学习理论发展而来的,能够帮助学生理解复杂的概念,理清不同概念之间的关联和不同之处,从而达到对这些知识的长期记忆。简单来说,概念图是一个促进学生将新接触的知识与以往所学组织联系起来的知识网络,通过这种知识框架帮助学生实现从记忆知识到自我思考的转化。除此之外,概念图能够减少实践与理论知识之间的差距。研究表明,使用概念图能够显著提高护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评判性思维的水平。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8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考虑的问题,究竟是一些什么问题呢?由于人们对水土保持概念理解的偏差,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仅着眼于防治土体损失的机械固定,仅仅限制在使用工程措施,从字面上理解植物措施,没有意识到防治水体损失方面的保持利用,忽略对风力侵蚀的防治,不考虑植物侵蚀和化学侵蚀等。

要讨论这些内容的不合理问题,首先得搞清水土保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1水土保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由水土保持的概念看来,要弄清水土保持的内容,还必须弄清水土流失的定义。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根据一些学术专著,它的意义也是比较明确的:是指土壤侵蚀(包括水、风、重力、人为活动等营力)造成陆地表面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

然而什么又是土壤侵蚀呢?土壤侵蚀是国际通用的土壤学学术用语,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和机构对此定义大致相同,即水、风、重力等作用下土壤的流失。国内定义是指土壤在内外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过程。

当然,随着人们对土壤侵蚀和水土保持的认识的不断深入,土壤侵蚀、水土保持的概念和内涵也在不断地发展演变。正如土壤侵蚀从最初的由于水力或风力作用引起的土地表面物质的移动,逐步发展到土壤在内外因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过程,水土保持概念也由初期的土壤保持发展为今天的水土保持并举,从单一强调土壤侵蚀引起土地生产力退化到同时强调土壤侵蚀环境与全球生态环境的联系,如水土流失与水环境的联系,水土保持与全球气候变化的联系等,即水土保持的对象已经不再是停留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的水土资源,而是任何在内外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水土资源,水土保持的内容已不只是防治水土流失,而是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建立良好生态环境。

由此看来,水土保持涉及的内容除了防治水土资源的流失外,还赋予了利用水土资源,绿化美化环境等。其中,防治水土流失涉及防治土地荒漠化、防旱保水等内容,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涉及了植物侵蚀、化学侵蚀,慎重考虑工程措施等内容,绿化美化环境则涉及了植树造林,慎重使用复垦措施等内容。总之,水土保持已不是最初的水土流失防治,即采取措施简单地把水土资源固定在某一个区域。

2问题根源的解析

前面已经说了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我想最根本的是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而没有意识到水土保护的根本目的。现结合前面给出的概念来解析这些问题。

2.1仅把“保持”理解为“保护”

保持含义不仅限于保护,而是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由于一部分人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土壤保护,甚至与土壤侵蚀控制等同起来,没有意识到土壤的改良以及土壤合理利用于农、林业生产,即没有考虑到对土地生产力的提高,因此,在方案设计的时候,仅着眼于防治土体的损失,进行机械地“固定”处理,夸大甚至是盲目使用工程措施,从字面上理解植物措施。

2.1.1没有着眼于提高土地生产力。有人认为,用工程措施可以把土壤很好地圈定在某一空间范围,这样处理后基本不会发生土壤侵蚀的现象。有的就是忽视植物措施对土壤的改良功能及其对荒漠化的防治功效,在方案编制中忽视植物措施,至少不对石料场、石渣场采用植物措施,加速了该区域土地石漠化、荒漠化的进程。也有人在方案编制中不是先考虑提高土地生产力方面的土地熟化,而是随意采用复垦措施,使土地越垦越穷。相对次要一点的是,在方案中没有提及风力的扬尘等对土地的沙化。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提高土地生产力呢? 因为他们只知道土地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不知道中国仅有10.20%的土地面积适于农业,37.10%适于畜牧,且风与水冲刷严重。因此必须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从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来看,把弃渣场设置在农田的方案也是不可取的。就算弃渣在水土保持措施处理后,能够使土地生产力提高到以前农田状况下的水平(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但弃渣场本身占压了肥沃的土壤,让其退化,变得难以利用。据科学测算,自然风化1cm表土层需要400年时间,而风化成30cm耕作层,则至少需要1.20万年。但破坏这1.2万年才风化成的耕作层,却只需一朝一夕就完成了。这是一种资源在时间上的巨大浪费。因此,强烈反对占用农田不经处理就用作弃渣处理场地处理弃渣的方案。

2.1.2 对绿化、美化环境认识浅薄。由于没有意识到绿化、美化环境,一部分人没有考虑植物措施,或乱用植物措施,或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等。总的说来,是对绿化、美化环境的认识没有深入。 没有考虑植物措施的人完全没有考虑水土保持的绿化、美化这一部分内容。在方案设计中,不在乎植物措施,认为在工程措施的防护下,已经能够达到防治目标,采用植物措施纯属多余。

乱用植物措施是不知道植物间的互生与对土壤肥力的竞争,只知道植物对土壤的改良,不知道一些植物在人为作用下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即植物侵蚀)。要么是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没有考虑主要树种与伴生树种之间的关系,对各树种不进行优化配置;要么乱用植物种造林,使得外来物种入侵并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造成植物侵蚀。

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的人是对植物的绿化、美化作用的认识深度不够而总认为种下去就成。他们要么是随意设计,没有考虑立地条件;要么是简单设计,没有考虑混交造林;在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设计中,没有考虑造林密度对生长量的影响;当然,他们植物措施中更不会考虑到微生物对土壤理化性质的改良作用(其实,植物措施常常是和生物措施相互通用的)。

2.2仅从定义上理解,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发展

早期,人们只提出了土壤保持这一概念。而今,还有很大一部分停留在这一概念上,认为只是对于水力、风力等各类因素引起的土壤侵蚀的治理。于是,他们没有注重水体的保护和利用,没有意识到化学侵蚀带来的危害。也就是说,没有水忧患与水战略的意识。当然,这些还与水体保护的具体定义有关,因为在这一方面大家还持不同的意见:如有人把入渗作为一种水体保护措施,但有人认为,入渗到地层深处的水体已经变得难以利用。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9

中图分类号:S15 文献标识码:A

1 水土保持的概念

水土保持现行定义是: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

1.1 水土保持的含义

近几年水土保持与其他学科互相渗透,互相吸收,其内涵也在不断的扩充,不断充实,水土保持涉及的内容除了防治水土资源的流失外,还赋予了利用水土资源、绿化美化环境等。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治理性质的建设工程,它以保水保土为中心,综合采取合理利用土地、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等手段,来达到改善生态环境和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水土保持的内容已不只是防治水土流失,而是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它能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证,能促进社会进步。

1.2 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

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虽然未在国际经典辞书上找到专门简明释意条目,但根据一些国际学术专著,它们的意义也是比较明确的:是指土壤侵蚀(包括水、风、重力、人为活动等营力)造成陆地表面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土壤侵蚀是国际通用的土壤学学术用语,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和机构对此定义大致相同,即水、风、重力等作用下土壤的流失。

1.3 水土保持的作用

水土保持的综合治理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能有效改善治理区的生态环境,降低土壤侵蚀模数,增加林草覆盖率,提高空气质量,还能有效拦蓄降水,拦截泥沙入河。同时,对于缓解山丘区,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减少洪涝灾害和抵御旱灾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并且能为治理区域的农、林、牧业创造良好条件,为增加群众收入,使群众尽快走致富道路提供有力的支撑。

1.4 水土流失与水土流失

防治水土流失涉及了防治土地荒漠化、防旱保水等内容,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涉及了植物侵蚀、化学侵蚀、慎重考虑工程措施等内容,绿化美化环境则涉及了植树造林、慎重使用复垦措施等内容。总之,水土保持已不是最初的水土流失防治,即采取措施简简单单地把水土资源固定在某一个区域。

2 水土保持问题根源的解析

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土壤侵蚀与水土保持学的概念在不断完善、深化,水土保持学正在逐步演变成一个综合学科。我们要逐步改变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而没有意识到水土保护的根本目的。保持含义不仅限于保护,而是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因此,在方案设计的时候,仅着眼于防治土体的损失,进行机械地“固定”处理,夸大甚至是盲目使用工程措施,从字面上理解植物措施。

2.1 对绿化、美化环境认识肤浅

同时,由于没有意识到绿化、美化环境,一部分人没有考虑植物措施、或是乱用植物措施、或是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等。总的说来,是对绿化、美化环境的认识没有深入。没有考虑植物措施的人完全没有考虑水土保持的绿化、美化这一部分内容。在方案设计中,不再乎植物措施,认为在工程措施的防护下,已经能够达到防治目标,采用植物措施纯属多余。

2.2 仅从定义上理解,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发展

水同土地资源一样,是限制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地下水资源有限,地面水分配不均,事实上只有20%的水分布在64%的耕地上。估计到2050年,将缺水4,000亿立方米,水资源方面形势严峻。如国内有人把入渗作为一种水体保护措施;但有人认为,入渗到地层深处的水体已经变得难以利用。个人认为,水资源的保持要从水资源的利用、便于利用出发,做好库存,同时进行防污染处理。所以,在方案编制中少了很多内容,让编制方案的根本目的落了空。没有了那“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这一内容,好多东西也就空荡起来,更别说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了。

3 法律意义的水土保持功能概念

3.1 如何定义水土保持功能

水土保持是指陆地上的一些生态系统在地表对水资源的蕴藏以及发挥的有利于蕴藏水土资源的能力,同时这样的能力也对土地的生产力有着促进的作用。这里做个假设,若是定义里没有水土保持设施这一概念,这是为了避免循环的论证理论而做出的假设。在定义中,生态系统是广泛的概念,可以适用于任何的等级范围。所以,池塘、农田、森林都可以被说成是生态系统,生物圈也是一个生态系统。定义中的土地生产力则是对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判的重要标准,这里的生产力不是经济学也不是政治学上的生产力定义,而是生态学上的。

3.2 表现形式

这里的涵养作用是指,植被在地表覆盖地面,可以对降水进行截持,并且能够有效的对地面径流进行调节以及吸收,对土壤进行改良,并保持突然的固持性,对下渗的水分可以起到滞留储蓄的作用并且还能抑制地表水分的蒸发,水分的蒸腾是水循环的一种,对于森林以及水资源本质上需要发挥涵养作用,于山蓄水,于林蓄水是现代需要注意的。所以对于滥砍滥伐现象,以及肆意毁坏植被的现象,在陡坡开荒的行为都会破坏水源的涵养,也就是降低了水土的保持功能。

3.3 指标

生产力的大小排序上,森林最大其次是农田以及疏林然后则是灌丛和草原,荒漠的生产力最小。在同等的光照水分和温度的自然环境下,植物的分布数量以及密度决定了生产力,植物的生产力总数的高低就决定了土地的生产能力,也就是说水土保持功能低。直接性的说明了,认为的一些挖掘以及破坏活动会产生压塌破坏植被。

土壤是有机无机物的混合物,水分是其重要的物质组成,不仅仅影响了其物理性质,同时,也会对突然中的微生物活动以及溶解和转移养分的含量造成影响,这是土壤肥力大小的重要影响因素,并且更是植物生长的重要条件,地表水以及地下水都会为根系说吸收,这也是土壤水分被利用的过程。

结语

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利用水土保持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求真务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使我国早日呈现出河流清澈、山川秀美的大好景象。

参考文献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10

    在当前众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中,大多贯穿着一种思路:金融危机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监管模式为适应综合经营需要逐渐向统一监管模式转变,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需采取相应变革措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笔者并非绝对否认金融统一监管模式的合理性,但对上述思路的论证方式仍然存有疑虑。第一,按照法律移植和制度借鉴的基本原理,仅有国外法制变革的现实而缺少对该制度在中国本土适应性的论证,提出法制借鉴的理由充分性是不足的。第二,金融体系的统分,起码包括人员机构、经营业务、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定等多个层面,并非是一项“统一”的理念或号召就能够瞬时解决的宏观问题,而应当选择合适时机和步骤逐步完成。[1]这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 1999 年制定《证券法》时选择美国式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按照金融产品保障、储蓄和投资功能的基本分类,建立了“一行三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体制。如今面对金融产品功能混合、金融业务综合经营、金融集团机构发展的客观现实,在采取逐步改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方式下,如何区分金融产品功能以及确定相应金融监管机构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此外,面对非正规金融的冲击,银行或证券监管部门是否应当介入、如何进行分工合作、如何对具体金融产品或行为定性管理等,也都是较为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仅有金融监管的宏观理念和制度变迁描述是不足的,还必须深入到细节问题上,有必要从根本上扩张“证券”概念及范围,这样,才能对当下金融监管职责分工以及今后金融经营与监管的逐步融合,作出较为有力的回应。

    二、中国《证券法》中“证券”概念的不足

    按照 2005 年修改的《证券法》第 2 条对该法调整范围的界定,该法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同时,“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1999 年《证券法》制定时,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法》应当调整所有证券(包含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另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2]立法者采用后一种调整范围的观点,称此举是基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方面的综合分析”。[3]这在学者看来属于一种“过渡阶段”立法。这种用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来解释立法或修改法律的意图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在修改《证券法》过程中对“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问题,已经成为执行《证券法》的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在没有分散型法律、法规设计的情况下,统一型法律已经先期出台了,其调整对象‘宽’比‘窄’好”。[4]然而,在 2005 年该法修改时,对法律调整的证券种类仅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一种;关于“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适用,《证券法》原则规定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实践中,仅有中国银监会在部门规章的层次上于 2004 年《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3 条中规定“衍生产品”是一种以“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为基本种类的金融合约,或者是包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修改后的《证券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并未根据法律授权认定过“其他证券”的种类。总体上,我国目前《证券法》中的证券概念是以股票、债券为基本类型,相关证券发行、交易中的审查批准、信息披露、不当交易控制、法律责任等制度也基于此种证券概念的界定而构建。

    面对以股票债券为基本证券形式而演化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新发展,现有立法中的证券概念显然偏窄而不利于法律对金融实践进行规制。国外法制经验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都对证券范围有所规定,但通常是按照‘功能标准’对证券种类进行不完全列举。功能标准,是指按照某种权利证书是否符合证券的基本属性和功能来判断其应否归属于证券,而不是按照该种证书是否被冠以证券之名而进行判断。所谓不完全列举,是指证券法只能列举证券的主要和常见类型,而无法全部列举各种证券形式”。[5]因此,有学者提出了需要扩大《证券法》中证券概念的建议,“在列举法定证券种类的基础上引入一般性的概念,为证券监管机关判断某种金融投资商品是否属于‘证券’提供判断标准”。[6]如此,学理上需要探究说明的问题是,如果从列举角度无法完整概括证券种类,是否可能设定兜底性条款或实质性标准来说明证券特征,以使监管执法及司法部门明确判断金融产品是否具有证券属性、是否适用证券法规范或比照相应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三、证券概念的比较法研究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传统习惯于从上而下的体系构建和相关概念种属确定或比较鉴别,以此确定某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学者通常从两个层面提炼证券概念的特性。其一,证券是一种记载于某类介质上的权利凭证,由此其属于法律中书证的范畴。由于证券法上证券通常表彰的是财产权利,并且按照该财产权利与证券介质之间的关系,证券概念被缩限在有价证券的范畴中。其二,证券是财产权利的凭证,其与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具有密切联系,两者的区别是证券被等额划分或标准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是份额的自由转让,因此证券被认为具有标准化及流通性的特点。在大陆法学理中总结证券的特征为:证券是一种投资收益权凭证、是一种占有凭证、具有流通性和风险性。[7]学者进一步将有价证券区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并认为证券法中的证券为资本证券,而货币证券为票据法的调整对象。[8]

    此种证券概念界定方式能够勾画出证券法上证券在民法书证或广义证券体系中的地位,便于从形式上定位证券概念。然而,此种方法注重形式比较,没有解释出区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或资本证券的实质,在足智多谋的金融投资者面前这种证券概念可能被突破。例如,美国 SEC V. W.J Howey Co.案[9](以下简称“Howey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中交易对象以果园和果树等实物资产为表现形式,并不能排除法院对事实上存在证券的实质性的司法认定;而在 Reves V. Ernst & Young[10]案(以下简称“雷维斯案”)中,作为投资工具的表现形式是农业合作社签发的见票即付的本票,但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美国最高法院依然将该案中的本票认定为证券。

    以上述案件为例,笔者明显感到,如果以大陆法惯常使用的证券形式概念和种类列举方式,将会出现法律规制漏洞的问题。相较而言,以美国法为代表的证券法制较为注重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联邦最高法院采取了重经济现实轻法律术语、重内容轻形式的分析方法。也就是说,不管你在形式上叫什么名字,是‘服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只要在经济现实上与证券一致,就按证券论,要求登记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反过来,即使其名字叫‘股票’,如果不具备股票的基本特征,还是不能按股票论”。[11]

    美国证券法制中对证券的概念界定,实质上是采用双层认定体制。首先,美国 1933年《证券法》第 2 条 a 款及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3 条 a 款第 10 项都有对“证券”种类的列举式规定。其次,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可以裁判认定证券的情形。尽管美国联邦及州立法中对证券概念进行了颇为详尽的列举式规定,但实践中具有证券性质的金融工具种类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因此,司法机构承担了在具体案件中判断金融工具是否属于证券以及是否需要接受证券法律规制的任务。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几项证券判断的重要规则[12]:第一,尽管股票作为证券的一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明确的,即股票的特征是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并享有投票权及承担责任;但如果案件中金融工具不符合上述股票的基本特征,法院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于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来判断其是否属于证券概念;第二,投资合同成为法院认定证券法列举证券种类之外的金融工具,或是对金融工具证券定性存在争议情形下的基本概念。事实上,美国借助投资合同这一含义不甚明确的概念,实现了法的稳定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性的平衡,由司法机构承担了面对实践不断产生、花样翻新迅速的证券类金融工具性质的认定工作。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1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注5)。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注6),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注7),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注8)。

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注9)。但该教程无须经过条约成员的签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

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 与"冷"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注10)。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的巨大成绩(注11),但应当承认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是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成熟和完善,这不但因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注12)。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注13)。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注14)。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注15)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注16)

其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注17)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注18)。

其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注19)。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注20)。

所谓概念(CONCEPT)的含义,是指在头脑里所形成的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注21);对某事物内在、潜在和优先的看法、总体的观念(IDEA UNDERLYING SOMETHING,JENERAL NOTION)(注22)。所谓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简要说明(注23);对词语等确切含义的表述(STATING THE EXACT MEANING (OF WORDS, ETC.))(注24)。可见确切的概念、准确的定义,无论中外,始终是人们追求深入认识某一事物、准确把握该事物本质属性的明确表述。这种表述不但存在,而且在人类认识世界的长河中必须作出,并且能够作得越来越完美。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们对某一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螺旋式上升,不断反复无穷尽的过程;每一步认识的深化即使存在偏差或错误,都是向真理跨进了一步。对知识产权概念和对该领域中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范围也要遵循这种世界观。

所谓范围说与概括说分别从被研究对象的一翼入手、深入,范围说着重在知识产权含概的范围上,让人们对知识产权都包括什麽权利一目了然;概括说不满足于对知识产权范围中权利"帐单" 的列举,试图把握和概括知识产权的本质,但有时又太牵强附会。无形财产体系说看到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概念认识的不满足,力图作出新的概括,解决人们的认识中、认识与实践中存在的矛盾,意义重大。但以无形财产体系的新的概括代替已经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不但在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存在理解问题,而且在与国际交往中也会使国际同行产生某种程度的沟通困惑,还不如就说大家都懂的"INTELLECTUAL PROPER RIGHT" (知识产权)来得痛快。

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上述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三种主张,发现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虽有侧重点的不同,但很难就说它们那一种主张就是片面的。那麽,能否在无形财产体系说的认识理论基础上,汲取范围说与概括说的有益侧重点,再提出对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的定义,或者对以上叙述的定义进行更深入、新的理解呢?这是可能的。

在英美法系中,知识产权被解释为受到专利、版权和商标法等法律保护,与设想、设计、音乐创作、艺术成果和文学作品有关的权利。每个法都赋予作者、艺术家、设计人等权利人以商业利用其成果的权利,都创设了一类无形财产(注25)。当今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美术、技术和组织等的智慧产品是人类最有价值的财产(注26)。知识产权的"知识"可能成为自命不凡、炫耀的概念,但它获得了最通行的传播;知识产权的"产权"确立了一个涉及鼓励、促进人类创造性的法律角色的主要政策(注27)。知识产权法是关于保护、促进人类创造性而排除违法限制其成果传播的法律,它涉及人类智慧创造的全部:文学、可视艺术、音乐、戏剧、有用信息的编辑、计算机程序、生物工程、电子工程、技术、化学、产品设计、新植物种类、半导体布图设计、人类识别特征和贸易识别符号等(注28)。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最早出现知识产权的概念外,承袭了德国民法大部分内容的日本,在范围上及用语上均有与德国相近的地方(注29)。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它却是法国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的依据,它还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在转让等处置方面,以及在诉讼程序上进一步得到统一(注30)。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成为了大陆法系的一个突出典型。先受德国后受日本民事立法影响较大的我国台湾知识产权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或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IPR,我国台湾称为智慧财产权)指法律赋予财产权保护的心智创作品,有别于动产或不动产,一般认为是无体财产权。但是只有少数情形能享有法律上财产权的保护。法律上所保护者,由各国依照自己的国情及文明发展,予以界定(注31)。知识产权用语内涵随着时代与使用者而有不同。依照早期的欧陆用法,它针对著作物,很少用来指商标。时出今日,此用语已获得国际承认,出现在多项国际协定,包括范围较观广,而且日益扩大的趋势(注32)。可以看出,两大法系以至整个世界的知识产权界都是从本质属性和明确的范围两个方面界定知识产权和其概念。我们还能看到,虽然技术发明、商品、文学艺术作品等知识产权所依存的实体自古就有,但知识产权则只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注33),并且其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

因此,我们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及其概念。

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作者的一部普通书稿被印刷厂不慎丢失,作者以印刷厂侵犯其知识产权(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终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判决该作品视为发表,被告赔偿原告稿酬和精神损失共几十万元。此案原告要求保护的和受诉法院判决予以保护的,是不是知识产权(著作权)?还有一个案件,某书画社委托某金属制品厂制作合金纪念币800套,双方经公证订立合同并履行,该书画社在经抽样验收接受全部纪念币后,公证现场销毁了制作纪念币的全部模具。事后两年余,书画社以接到消费者退货发现部分纪念币英文字"WORLD"少了字母R为由,向法院起诉该金属制品厂歪曲篡改其设计作品、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要求赔偿损失。受诉法院判决该金属制品厂构成侵权赔偿书画社经济损失几百万元。第三个案例是某勘探大队与某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该勘探队于70 年代对某县石膏矿床进行了地质勘探,完成《某石膏矿地质勘探报告》和《补充地质勘探报告》。1991年6 月钟某、陈某承包开采石膏矿,使用了地质勘探队的地质资料。双方因钟某等拒付地质资料使用费引起纠纷,某地质勘探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知识产权。一审法院判决经审理认为原告不享有权利,驳回某地质勘探队的诉讼请求。后经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审予以改判。最高法院认为,地质勘探队经勘探取得的地质资料,受我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依法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地质勘探队依法对该资料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某石膏矿及陈某等未经许可使用该资料,并拒付合理使用费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根据该石膏矿床的地堪投入及其重置成本、勘探风险、行业利润,被告使用资料开采矿床的规模、范围、获利情况等综合考虑,终审判决石膏矿及钟某、陈某等向地质勘探队支付人民币209万元使用费,各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3个案例当事人争讼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保护的权利是不是知识产权,他们享有什麽性质的权利?在此,权利人和审判案件的法官所遇到的不仅仅是在知识产权法列举的权利范围内"对号入坐"的问题,而的确有一个如何从本质上把握知识产权的属性、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本质的问题,不该将不是知识产权的认定为知识产权,也不该将本属知识产权范围应当保护的却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从范围上来说,前两个案件都是以知识产权范围中的著作权予以保护,表面上是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后一个案件地堪资料还有属于"智慧财产"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吗?这些都属于对知识产权概念本质把握的问题。我们有理由认为,深刻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把握知识产权的内在属性,以及各类知识产权属性的区别,与掌握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是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或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司法解释权的过程中,把握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内在属性的规定性,比展示和列举其保护范围要重要得多。尤其在像我国知识产权现代保护机制起步不长、国民知识产权观念不强,知识产权法制又屡受干扰的情形下,从本质上把握、从范围上界定较全面、深入地开展对知识产权等概念的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对知识产权本身和有关概念的研究中,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本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客体依存的载体也相互区别。在把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其特点时不应将它们相混淆。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信息"(注34),此种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不断被复制的这些载体,在市场上价值的体现主要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此种信息主要来源于人类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信息的属性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一种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权益。而知识产权则正是此种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正像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 ·鲍格胥博士在WIPO日内瓦总部大楼大厅圆顶的题词所说的,"人类的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人们美好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坚持不懈的保护艺术和发明。"

在民法中,对独立于民事主体的客体保护制度渊远流长,从罗马法的客体制度到充分发展的大陆法系客体制度(注35),以及英美法系的财产制度(注36),其保护逐步扩大到知识财产的范围。法国法学家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注37)。在英国法理论中,知识产权属于"诉讼上"的财产。还有一些西方学者也将其称为无形财产权(注38)。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则用过智力成果、无体财产、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知识产品(注39)和智慧财产等。这些观点都各有提出的理由和客观依据,但又常常使人并不满足。在我国,到底如何概括知识产权的客体最为得当,也最能反映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潮流呢?

笔者赞成这样的观点,智力成果的概念偏重于客体的精神属性,而知识产权则主要为一种财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我们译为"知识产权",但其含义仅为财产,并不能得出全部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有学者曾透彻地分析过此问题(注40)。

无体财产、无形财产的表述,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主张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第一和最重要的特点,且该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来(注41)。但是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实施行为的界限与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在此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的近代民法学家将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权利视为无体物。将知识产权的客体与知识产权的本体都概括为无体物,显然易造成法律概念上的混乱(注42)。民法上的无体物已有约定俗成的说法,是为法律所拟制的权利(注43)。这也就是说,无体财产除知识产权外还有先于知识产权而归结到"无体"之中的其他民事权利,如物权设定或债权转让的标的。

知识产权虽然是国际公认的知识财产的概念,但将权利自身又作为自身权利的保护对象,就象毫无意义的同意反复不可采取,不利于准确地把握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

知识产品概念的提出确实是令人兴奋的另辟蹊境,它表现了客体的非物质性,也突出了其为人类创造的兼具商品和财产特点产物的属性。但是知识产品与知识财产两个概念相较,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拥有其的主体范围更广泛,就象用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来描述,比用 INTELLECTUAL PRODUCTS 更为普遍、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一样。此外知识产品的表述还易使人们对其与知识产权物质载体相混淆。

考虑到知识产权中保护的精神权益内容,其与知识财产相关的精神权益也应当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然而,涉及民事主体的精神权益不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因此,只有与知识财产相关的精神权益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所以,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概括为知识财产和其相关的精神权益最为适当。

当今世界的发达国家,无一不是在人类智力创造和知识财产聚集历史地、社会地发展阶段不断充盈、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而使人类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财富或权益得以保护。知识产权此种属性经一、二百年的发展通过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的签订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国际公约并不能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更不能代替各国知识产权的执法和理论研究。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达成的共识的基础上,各国根据不同具体情况立法与执法,以及不断发展的理论研究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在各国政府和知识产权法律界的肩上。因此,根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内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保护范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类智力创造的知识财产及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障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一旦侵害了他人知识产权,就违反了某一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我们从问题的整体和实质方面区分和界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和知识产权的概念后,还应当以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内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既把握权利的实质又掌握各类知识产权领域具体情况和表现形式,把握权利的法定范围,及不断发展处于发展、变动状态的国际条约、内国法和知识产权界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条约、公约是通过国内立法在内国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因此,前述范围的确定应当以本国知识产权法为标准和依据。

国内知识产权界对知识产权所具备的特征有不同的表述。通说将知识产权的特性概括为无形、专有、地域、时间和可复制性(注44)。也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权利双重、法定、专有、地域和时间性(注45)。还有学者概括为保护对象的创造性、客体的支配权利性、地域性和公共利益限制性(注46)。论述知识产权的特性,应当定义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而具有的特征。不能将权利客体的特征与权利本身的特征相比较,这会产生概念的混淆和逻辑的混乱(注47)。另外也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中的各类组成部分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都各有属性的区别,有的特征某一类知识产权具有或最为突出,而在其他类知识产权则不具有或不很突出。这也决定对知识产权整体特征的概括。从上述三种具有代表性的主张分析,专有、地域和时间性基本上无争议。法定性,有的学者称为依法确认性(注48)。法定性是揭示知识产权的产生或取得一般为法律的直接确认,依法确认的形式为先由权利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然后由主管机关负责审查(注49)。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由主管机关通过核准、授予或者登记等方式,赋予某一项知识财产、智力成果以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注50)。所以将法定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专家们争议也不是很大。权利的双重性在著作权领域表现得十分突出,且在掌握著作权概念时必须把握著作权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否则就不能掌握著作权的实质和根本。但在其他众多的知识产权家族中,并没有人身权利的性质,通常表现为单一的权利属性(注51)。所以就权利的双重性作为知识产权的整体特征,似有牵强(注52)。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但认为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就引起了逻辑上的混乱,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财产的非物质性特征(注53)。然而,鉴于知识产权客体无形确系知识财产有别于其他财产的独特特点,也可以将其客体的非物质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但是那种特征不能涵概各类知识产权情形不仅有"权利双重性"问题,还有商业秘密就不具有时间性、发现权不具有独占性等等。

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其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与可复制性,法定性、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其中前两项为知识产权利客体与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的差异而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后四种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

我们在前文已经论述过,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财产和其相关精神权益。这一客体与其他民事权利客体如有形财产相比较,最为显著的特征是非物质性和可复制性。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既生产出具有外在形体的物质产品,又生产出不占有空间没有外在形体的非物质产品。知识财产和其相关精神权益就是人类以智力劳动创造出的非物质产品,虽然知识财产和精神权益有依存的物质载体,但该载体不同于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只有掌握知识财产和精神权益的非物质性,才能更好地深刻理解和准确掌握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更好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可复制性,是指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虽"无形"但一般可以复制,如果不可复制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作者的思想、作品如果不复制在有形载体上如纸张、磁带等,就不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如果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被复制在专利产品上,并能被不断地复制,就不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Trips规定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可复制性,否则其就不能在商业领域中被利用,就不具有任何市场商业价值。知识财产的可复制性,区别了其与一般科学原理等理论的界限。

知识产权法定、独占、地域和时间性的四个本身的特征,其中法定性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产生上,知识产权不但一般的是被国家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而且其主要权利的产生是具体的经过法律程序而被国家法律所认可的。独占性或称专有性,是知识产权存在形式的特征,它总是作为权利人的一项排他权利而存在的,如果不具有了权利人的独占地位,权利人也就失去了权利。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排他性,如在有形财产中,法律不限制人们对相同房产享有所有权,但对一所房产不能同时转让给多个受让人。而在知识产权中,对一项技术享有的专利权可以排斥任何使用该项技术的人,甚至它是另行独立开发的此项技术。各类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并不是都呈现出相同的表现形式。如商业秘密的独占性,并不能排斥他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相同的商业秘密。但以此否认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也缺乏说服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是为知识产权划定了时空范围:地域性总是在一定主权国家的领域内或不同地区的法域内,众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等的订立,使地域性有时会变得模糊,但地域性的特征不但是知识产权最"古老"的特征(注54),也是其最基础的特征之一(注55);时间性主要指知识产权的权利的有效期,其产生的更深刻的根源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技术和知识都要得到广泛地传播,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过了法定的时间此种财富就回归于社会或君主,符合科技和知识发展传播的规律和频率,促进人类智慧劳动的成果不断产生。

护理美学的概念篇12

《护理美学》是护理学和美学相互渗透的结果,是美学在护理实践中的体现,是一门交叉性的应用学科[1]。随着现代护理模式的形成,护理教育不仅注重护理知识的更新,同时加强护士人文修养的教育。《护理美学》是护理教学中的一门新的必修课,这对提高护士的综合素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护理美学》自1998年在我国护理教育中列入教学计划以来,护理教育者投入很多的研究,但在教学中还存在一些误区。针对《护理美学》教学中存在的误区,特提出相关对策。

1 误区

1.1 相对忽视对美学思想的教学 美学是研究美的规律,也是研究人类如何生存和发展的一门超级科学[2]。而护理美学是运用美学的基本原理研究和促进人类健康的一系列护理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护理审美现象以及审美规律的学科。由此可见,美学思想的教学在护理美学的教学中是重要的基础,而不是一些护理教师所认为的那样,可以少讲或者不提的内容。某些护理教师对美学思想的渊源、实质,以及与美学文化的相关内容研究与理解较少,只注重与护理有关的美的形象等内容,在教学中苍白枯燥。究其原因之一是教师自身缺乏相关的人文学科知识,在教学中有畏难情绪;原因之二是教师对美学思想与护理学的关系认识不足。

1.2 相对忽视对社会美的教学 社会美是指社会事物、社会现象和社会生活中的美。护理人员运用美的规律来创造护理美,不只是美的外表、美的环境、美的操作和美的护理器材,更重要的是美的职业形象。在护理美学的教学中,对如何提高受教育者对自然美、艺术美的欣赏研究比较多,相对忽视对社会美的教学,尤其是对人格美的教学;对人的外在美如对护士的外表形象(服饰、发式、容貌、姿势等)的研究比较多,而对护士的职业形象研究比较少;对病区环境美的研究比较多,而对医院总体形象美的研究比较少。护士仅有美的外表而没有精湛的技术、高尚的职业道德,这样的护士是不美的;医院有美的环境设施、有一流的医疗仪器,但如果医务人员缺乏医疗道德,做不必要的检查、开不必要的高价药、小病大看等,这样的医院不可能有美的医院形象,这样的医院只能给患者造成痛苦。

1.3 相对忽视对护理美学运用能力的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必须是有助于教学活动更有效地开展,因此评价和调节教学活动的结合方式就应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必须根据各类教学活动的特点灵活地加以运用各种评价形式[3]。在以往护理美学的教学评价中,在内容上较注重的是知识点记忆能力的评价,相对忽视对护理美学运用能力的评价;在形式上选择的是书面闭卷的评价,相对忽视开放式综合能力的评价。在教学评价中如果对某些概念只要求是在书面上的再现,那样就不可能了解学生对概念的理解程度,更不能体现护理美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同时,也造成在教与学过程中,教师强调对概念的记忆,学生注重对概念的死记硬背,忽视对学生护理美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这将与进行护理美学教育的初衷相背离。

2 对策

2.1 转变教学观念,加强美学内涵的研究 护理教师首先要充分认识美学是一门人文学科。美学的根本目的使人们懂得如何审美做人,懂得如何用自己所追求和创造的美来改造人、教育人、美化人、塑造人美的灵魂,把一个动物性的人转变成一个审美性的高尚的文明人。究竟什么是美?美的摇篮是什么?什么是美感?审美意识是如何出现和发展的?在进行护理美学的教学之初,首先应了解中外美学思想的渊源,了解中华民族文化与美的关系,了解中华大地上艰苦卓绝奋斗五千余年的代代先民们,对美的不懈追求和所创造的灿烂文化。通过对美学思想内涵的研究与教育,塑造人们美的思想灵魂,转变和提高人们的审美精神素质,在护理工作中,将护理美落实到事事处处,推动护理事业的发展。在研究美学基础知识的同时,充分认识到护理是一门艺术,如何在护理中发现美和创造美。

2.2 结合社会美,培养护理职业道德美 社会美包括实践主体的美、社会生产实践的美以及社会实践成果的美。护理美从总体上来说应归属于社会美。社会实践主体的人的美包括外型美与人的内在美两个方面,即人体美与人格美。人格美包括人生观、品德、情操、学识、情感等因素。在社会美的教学中,应注重对人格美的教育,在教学中应结合在现实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美的人和事,更进一步说明人格美的内涵,提高审美意识,以南丁格尔、优秀护理工作者为榜样,向她们学习,为护理事业献出自己毕生的精力;也可以古今中外的人物来描述其社会美的特点,如古代神话故事夸父逐日、精卫填海等赞扬了人类不屈的理想美,民族英雄岳飞、革命烈士方志敏等人物,在起义、斗争和革命中显示了在社会领域里美与丑的斗争,使受教育者在心灵上得到震撼,将护士职业道德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为。

2.3 重视评能力,设计多种教学评价法 在护理美学的教学评价中,应重视运用美学的原理,创造护理美的能力的评价。可选择和运用一些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工具,如口试与笔试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讨论法、小组合作法等。闭卷考试应注意内容的综合性、实践性和开放性,减少机械性记忆,笔试法命题是关键。评价的方式应根据评价的内容灵活掌握,包括评价学生的审美修养,可通过音乐欣赏、文学作品的欣赏、美术作品的观赏等。对护理美学中部分内容命题的建议是:(1)对美学的基本知识的评价,应尽可能运用生活中的实例或文学作品来说明,使抽象的概念具体化、通俗化,也可以通过让学生举例来说明某些美学的基本概念。(2)对护士职业形象教学效果的评价,可通过案例法,包括教师举例让学生分析或由学生举例说明等;以此来分析判断学生的审美能力。(3)容貌美、体态美的评价,除可通过笔试外,还可以通过让学生展示其中特定的美的姿态(如美的站姿、坐姿、走姿)、容貌等来进行评价学生对体态美的容貌美的理解。开卷考试的内容可以包括:(1)设计护理环境,如设计一个特定的病室布局(普通患者的病室、产科休养室、儿科病室、老年患者病室等),给出一个未经任何修饰、无摆放任何物品的病室,完全由学生来设计布局,包括色彩基调、房间内床位和物品柜的摆放、室内美化、墙面和地面要求等,让学生根据患者不同年龄、不同病情,利用美学的知识,结合护理的特点,充分发挥想象能力,创造出舒适、优美、安全、高雅、别致的病室环境。(2)分析护患纠纷,让学生指出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防止发生的措施,从根本上找原因,加强护理职业道德教育。(3)参观医院后的体会,观察护理人员服务时的表情与语言、服装仪表、行为举止等,观察患者的情绪和表情等,通过对医院环境的观察和总体感觉,描述在医院中所发现的美与丑的具体表现,以此来评价学生的审美能力。护理美学的教学评价应围绕教学目标,采用多种方法进行,以求更全面地评价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评价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高澍苹。护理美学概论。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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