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合集12篇

时间:2023-11-07 09:52:02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1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

[2]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8.

[3] 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3.

[4]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

[6]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0.

[7]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5.

[8] [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316-317.

[9] [美]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

[10]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2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结构建设逐步完善,社会法律法律系统也逐渐实现公民法治意识的全面性提高,从我国社会法制教育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我国实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到历史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依旧存在一些不足,结合生活实际,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进行探究。

1 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法制社会的建设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情况进行实际分析,主要总结为三方面:第一,法律意识理念低,我国人口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口的形式多样,文化水平也多样化,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存在较大的认知偏差,导致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相对不完善的的发展阶段,公民的意识中,法律的实际作用性较低,对法律的关注程度较低,导致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认识循环结构不完善[1];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法律对大部分公民而言,仅仅是一种约束,而没有保护作用,公民认为不触犯法律就是认识法律,错误的法律意识引导,无法发挥法律在社会保护中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第三,现代法律的实施与道德之间的可调和性较低,е鹿民的法律意识出现质疑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进行道德案件处理中,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情况,法律在公民中树立的庄严的形象受到影响,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都受到严重的冲击。

2 实现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的途径

2.1 加强思想引导

针对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处理情况,对当前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我国社会公民的人口基数大,人口素质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情况,对法律的认识水平更处于有待进一步完善阶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公民的思想引导[2]。一方面,要善于打破传统法律思想框架,形成社会法律系统在社会公民意识中的快速更新;例如:积极开展公民法律宣传教育,将公民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途径的引导,充分发挥法律在公民生活中权益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引导,必须积极进行相应的系统优化,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方式进行科学分析,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塑造形式,例如:针对青年人,可以采取现代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与法律意识宣传相结合的技术进行分析,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的公民法律意识体系。

2.2 完善我国法律系统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善于把握我国法律系统的建设与分析过程,我国社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依旧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中,积极完善我国法律系统,对系统中存在的公民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弥补旧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优化我国现代法律结构系统[3],例如:完善我国立法的法律条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监护人的义务进行更加精确化规定,优化现代立法结构体系,这种资源结构的优化完善,为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塑造与培养提供理论基础;另一部分,加强法律系统的完善与建设,需要提高我国法律系统中工作人员的素质,例如:积极开展国家经济法律结构与法律道德的专业培养,对新会计规则进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指导,保障我国公民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人员的引导。

2.3 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规划

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之间的问题,是社会法律系统完善中主要的问题之一,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的认识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法律结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必须解决好情与法之间的关系,发挥法律在公民权利维护与义务之间的协调,同时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协调,能够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能够在理念上引导公民应用理性的是为方式处理问题,可大大降低社会的犯罪机率[4],例如:积极做好对个人财务的保护以及亲情之间的联系,及时对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与思想道德之间相互矛盾的部分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社会公民法律意识正确引导的作用。

2.4 完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

经济基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也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主要物质保障,我国政府从思想领域对公民的法制意识进行引导,将法律知识转变为简单易懂的通俗形式,例如:视频模式,语音讲解模式等[5],实现现代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的文化机构体系中得到优化应用,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公民日常生活的保障,引导公民在物质基础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提升自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促进我国现代社会法制社会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塑造与提升提供相对稳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体系。

3 结论

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是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我国社会法律结构系统的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法律结构的完善,是现代社会科学性建设的保障,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李玉德.试论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J].法制博览,2015,08:164.

[2]蔡卫忠.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4.

[3]韩振文.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之生成基础与路径选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视角[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04:72-77.

[4]田宏伟.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制现代化建设[J].前沿,2009,12:58-60.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3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4-0317-02

一、公民法治意识的概念

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以及对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

法治意识是与法治社会对应的法理学范畴,它所反映的一种基本态度是民族意识在法律和基于法律自身的认知过程,体现在对法的本身和功能的方法和确定、依赖的程度。法治社会能够得以实现是因为法治意识,因为只有所有人有对社会共同价值的普遍认同,有了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使遵守法律的的人按照法律的规则办事,才能形成一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现实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社会转型,导致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不可避免地在社会结构变化中联系其他关键要素的变动。通过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来了解中国变革的规律,公民法治意识的薄弱导致有许多问题的存在。

(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现实问题

1.公民权利意识匮乏。公民自身缺乏法定权利知识,造成消极的态度来看待法律,但没有认识到其实法律也给予了公民许多的权利。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合法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使用,不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怀疑法定权利的真实性,不懂得如何正确使用实现自己现实利益的法定权利实,所以,定然会使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受到阻碍。

2.法律本身及司法是存在问题的,这导致公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尚未形成其应有的权威。我国的众多法律法规并没有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他们不懂法,对现代法律中所蕴含的价值没有认同感,更不信仰法律,所以表现出了对法律的疏远、规避和不认同。我国社会生活重视政策而轻视法律,使社会公众更加认同政策决定,而藐视法律。法律行为的公正形象一旦处于被动,人们就产生不了完善的法治意识。现代法治的真正实现,将使人们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实施恰当的法律行为。

3.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西方法律思想完成了其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而中国传统儒家礼法思想却无法很顺利地完成这一转变。“‘人治’观念强调管理者的‘德性’,主张‘贤人政治’,认为治理国家的好坏在于‘圣君清官’,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法律视为帝王君主实现统治的工具,这就极大地阻碍了法律权威的确立和法律意识的形成。”[1]纵观中国社会发展改革历程,也许问题的实质在于儒家礼法思想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过于纠缠。与此不同的是,在西方法律史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随着法律技术化程度的提高,两者之间逐渐形成了相对清晰地界限。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现实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治是我们不可动摇的历史选择。在法治传统缺乏的前提下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其本身就具有挑战性。除了正视我国在公民法治意识培养进程中所面临的诸如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积极态度与消极心理并存、法权意识与法律适用失衡等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理性地分析产生相关瓶颈因素的社会历史原因或主客观作用机理。

1.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当西方文化冲击我们的时候,我们这个民族必须同时摆脱千百年来业已根深蒂固的文化心理惰性和麻木愚钝的精神状态。这就导致了近代中国人走向世界的历程,相比世界上任何古老的民族必然是一个充满痛苦的内心冲突的、异常曲折艰辛的精神历程。由于伦理与法律规范相混淆,在纲常伦理支持下封建专制的合法性更显着著,在西方社会意识中产生的宗教相异,立法文化中不可能出现一种判断标准和正义标准,因此就不能生成具有法律至上理念的法制意识。

2.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决定。“每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式现实的基础,每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2]中国独特的统一的社会形势是由其一元的社会结构决定的。即使古代社会存在某种具有共同利益的社会集团,其的主体地位和相对独立性也无法得到延展,人们只能选择一种在礼法范围内的合乎伦理道德的途径去保护自己。这是因为,封建帝制高于一切,不能产生具有公平地分配和调整各种利益的工具性价值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3.我国社会法律生活的失调。“虽然中国制定了很多的法律,但人的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往往情况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3]根据哈特对法律规则的内部观点和外部观点的理论剖析,人们对法律内在规则的认识是一种自觉能动的接受并运用的意识状态,对外在规则的认知或观点是一种从主观上接受却又静观其变的行为状态,而通过理性的观察所得到的规律可以推测出偏离法律规则都将受到惩罚。

4.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缺失。所谓的道德资本,从内涵上,它指的是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以传统习俗、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的主要手段,能够有助于创造剩余价值,以此来实现经济物品保值、增值的一切伦理价值符号。“一个不懂得遵守法律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践行道德的人,法律意识是道德素质的基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有利于道德素质培育。缺乏包括法律素质养成在内的道德素质培育是不全面的。可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道德素质提升起着重要作用。”[4]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和培养,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理想道德方面的精神生产,需要公民道德教育的积极跟进,以促进社会道德和社会文明的发展。

三、提高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全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绘就了“法治中国”的路线图。这体现了中央对于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不可替代作用的深刻认识,必将推进依法治国迈上新征途。

(一)确立法律权威,确保司法独立

在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树立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权威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基本表现,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民必须要尊重法律、依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用制度来确保司法独立,用法治事实告诉公众法律在社会中至高无上的事实。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制,正确处理党法关系、政法关系、民法关系,以确保司法独立。

(二)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文化

文化是民族的基因,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生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之中。培养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是推进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施依法治国是在法治实践中培养和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大力开展学校普法、社会普法等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渐提高公民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1.大力开展学校法治教育,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成长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为达到社会化目的将学校设立成学习教育机构,学校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学生拥有较高的法治意识以及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对我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和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升整个公民的法治意识。普法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法律知识,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已权益的意识。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基数众多、法制意识相对薄弱的国家,普法宣传对提高全民族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拓宽公共治理渠道,引导公民依法有序参与

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治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更是社会善治的基础。

1.提高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治理中的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是指让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公共治理活动中的参与者和合作者,在公共治理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依法参与公共治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参与有利于促进国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政府形象。

2.在公共治理中培养公民法治的自觉性。公民法律自觉就是公民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违反法律,不触犯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福利也继续分化。公民是依法参与公共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自身利益和影响公共政策有生力量表达。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是党的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的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各项依法治理工作,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发展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6.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4

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中,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的公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其特点在于“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意识,它包括人们对法、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理解、感觉、评价,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愿望、情绪等。” 法律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深深植根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之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以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中介转化为法律制度进行调整规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作为引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性化观念体系,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集中反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可以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概括为:公平正义、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至上权威性。

二、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

西方走的是一条自然演进的内生性的法治进化模式与路径,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理性文化的融合,法治社会的孕育过程也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程。我们在探究适合我国需要和可行的法律发展与建构的合理途径与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法治生成基础的共有因素。笔者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生成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制约了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与提高。我国建设自由、平等、开放和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厉行法治,将促使符合现代公民法治理念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形成,从而为现代法治意识的生成提供精神基础。

(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现代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公权力是有限的,“法不授权即禁止”,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利和自由。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锻炼了政治生活的能力,提高了参政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了公民意识,塑造了法律人格。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提供广泛而坚定的公意基础。

(三)培育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忠诚扞卫是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深层社会根基。市民社会是以共同体自治为特征的,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它有助于维持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与参政意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政治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社会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还没有充分发育起来,因此,我们应加快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推动城市化进程,扩大社会民主参与,使我国自主的社会中间阶层和民间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四)建构多元的理性文化

多元的理性文化所具备的科学精神、公民意识和契约观念等要素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文化基础和精神动力。塑造多元的理性文化不仅要立足本国国情,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赋予其时代价值与生命力,而且也应该以开放的视野有所选择地吸收、借鉴人类共同财富中先进的法律文化成果,有必要的要加以现代的改造,以使其满足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需要。

三、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措施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度中,需要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和培养。在总结学者提出的理论建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为视角,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从法的意识形态影响来看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和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

。作为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本身凝结着一定的价值观,可以发挥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规定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体现国家允许什么、要求什么、禁止什么,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由此可知,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法治的制度性因素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着法治的进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及能力不断增强,这也就要求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必须适应满足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

我国着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表明我国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工作,尤其是民事立法工作已经完成。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因此,要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离开了以民主法治的社会思潮的鼓动和宣传,就没有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对培养和提升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来说意义重大。应当认识到,法治是一项公众广泛参与的事业,而且普通民众有权了解法律法规并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的权利。法治若失去了普通民众的参与,也就失去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普法教育的目的不是在于简单的宣传法律知识,而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正确态度,激发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公民只有知法尊法才能守法护法。

此外,从广义上理解普法教育,也包括专业的法律教育,即通过正规的法律院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进行专业法律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对于当代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 作用与意义。专业的法律教育可以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法律职业群体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三)加大司法体制改革,严惩司法腐败

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向全社会宣示和承诺了公平和正义,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屏障。司法和公正的联系最为密切,公民对法律的观察与亲身体验,常常是通过与司法的接触,形成了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应当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对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只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体制,严惩司法腐败,才能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维护司法的形象,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的生命和灵魂,英国哲学家培根论述了司法不正导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总之,西方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事实与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条件和需要表明了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性的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可能短期就能奏效。法治建设从写在书本上的法到渗透到国民生活行动之中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心理接纳过程。因此决定了必须把这项工作制度化和长期化。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发展过程,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件都成熟发展起来之后才能形成。

四、结语

法律作为一门致力于公平正义的艺术,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与良好的品质,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正如美国当代着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说“真正能阻止犯罪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于一种深切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当今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转变的伟大变革时期,我国已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仅仅依靠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它是否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因而,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为了时代的呼唤、历史的责任。作为法律人有义务去弘扬法治精神,扞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通过在民众中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内化为民众的一种理念崇尚与信仰,铭刻在国民的内心里从而自觉地认同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注释:

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32.

王利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报告会.2011年3月2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学讲堂第四讲”的讲话.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5

基金项目:本文系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强校工程”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类项目《城人之美―公民素质协同培育中心》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KJZX048),项目负责人李霞。

作者简介:胡琴,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助理研究员,兰州大学在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基本理论、社会法制建设。

公民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现代法治社会之必需。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公民具有现代法律素质,同时公民法律素质也需要法治实践的历练和培育,二者之间应当呈现出一种良性互动状态。在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研究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民法律素质的内涵

素质是指在人的先天生理的基础之上,经过后天的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由知识内化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品质及其素养和能力的总称。就公民法律素质而言,它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先天生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综合,具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第一个层面是法律知识,主要体现为公民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和认知程度;第二个层面是法律意识,即公民的法律的心理、情感以及法律信仰;第三个层面是法律运用能力,主要表现为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与水平。其中,法律知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核心,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是反映公民法律素质高低的标志。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公民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质量和进程。

二、公民法律素质培育的主要途径

(一)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

从1986年开始,全国展开了全民普法活动,连续组织实施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30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历经了从普及法律常识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巨大历史性跨越。法制宣传教育成为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得益于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播,现代法治意义下的公民法律素质初步养成。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不强。当前法制教育的现实性、实效性还需进一步提高。在法治实践中,各级政府应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着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法治实践对于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实践在培育公民法律素质上具有独特优势。第一,法治实践能激发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公民在参与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如果能深切感受到学习和运用法律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能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那么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就会得到有效激发。第二,法治实践有助于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意识是公民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观念、评价等思想体系。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不意味着法律意识形成过程的完成,公民必须经过法律实践的体验,才能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及法律信仰。法治实践是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的过程,对公民法律意识形成具有积极影响。第三,法治实践能提高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本身就是从实践角度去考量,法治实践为公民运用法律提供丰富的条件和机会。

(三)法制宣传教育应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三、在法治实践中培育公民法律素质

法治中国建设是当前最大的法治实践。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公民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需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具体法治实践中逐渐形成,需要用法治实践的成果来培育。 (一)在科学立法中增强公民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同

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法律重要的特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迅猛变化,尤其是风险社会的诞生,政府所面对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变化多端、纷繁复杂,使得很多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合时宜,甚至出现空白。这对于国家立法工作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与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事实上,立法机关善于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通过创设利益博弈渠道,把社会公众的智慧、建议吸纳到立法过程中来,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前瞻性。公民参与立法活动,这一实践本身就是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公民通过对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参加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能更加准确地理解立法的宗旨、精神和目的,更容易培育对法律的认同感。

(二)在严格执法中引导公民树立法律权威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就要做到严格执法。德斯鸠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先生有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守住权力底线,科学公正为民服务是当前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政府部门、执法人员严格按法律开展执法活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因人废法,不选择性执法,努力使法律得到平等遵守和普遍执行,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法律的权威。而且,在执法过程中,要防范部门利益倾向,杜绝任何谋求政府部门自身利益的行为。政府部门严格执法,能够在全社会起到尊重和遵守法律的的示范作用,进而引导公民自觉树立并维护法律权威。

(三)在公正司法中坚定公民法律信仰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实质上是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信仰。通过公正司法,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公民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首先来源于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仅是在个案中体现了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传递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让公民深切感受到法律是可靠、可信的,从而自生出一种坚定的法律信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历经多年,但是司法的公正性一直是饱受社会争议的话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正问题,并且下决心大力解决。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当前,我国自上而下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巡回法庭制度、诉讼制度改革、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将纷纷落地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6

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以及对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

法治意识是与法治社会对应的法理学范畴,它所反映的一种基本态度是民族意识在法律和基于法律自身的认知过程,体现在对法的本身和功能的方法和确定、依赖的程度。法治社会能够得以实现是因为法治意识,因为只有所有人有对社会共同价值的普遍认同,有了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使遵守法律的的人按照法律的规则办事,才能形成一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现实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社会转型,导致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不可避免地在社会结构变化中联系其他关键要素的变动。通过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来了解中国变革的规律,公民法治意识的薄弱导致有许多问题的存在。

(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现实问题

1.公民权利意识匮乏。公民自身缺乏法定权利知识,造成消极的态度来看待法律,但没有认识到其实法律也给予了公民许多的权利。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合法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使用,不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怀疑法定权利的真实性,不懂得如何正确使用实现自己现实利益的法定权利实,所以,定然会使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受到阻碍。

2.法律本身及司法是存在问题的,这导致公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尚未形成其应有的权威。我国的众多法律法规并没有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他们不懂法,对现代法律中所蕴含的价值没有认同感,更不信仰法律,所以表现出了对法律的疏远、规避和不认同。我国社会生活重视政策而轻视法律,使社会公众更加认同政策决定,而藐视法律。法律行为的公正形象一旦处于被动,人们就产生不了完善的法治意识。现代法治的真正实现,将使人们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实施恰当的法律行为。

3.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西方法律思想完成了其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而中国传统儒家礼法思想却无法很顺利地完成这一转变。“‘人治’观念强调管理者的‘德性’,主张‘贤人政治’,认为治理国家的好坏在于‘圣君清官’,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法律视为帝王君主实现统治的工具,这就极大地阻碍了法律权威的确立和法律意识的形成。”[1]纵观中国社会发展改革历程,也许问题的实质在于儒家礼法思想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过于纠缠。与此不同的是,在西方法律史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随着法律技术化程度的提高,两者之间逐渐形成了相对清晰地界限。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现实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治是我们不可动摇的历史选择。在法治传统缺乏的前提下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其本身就具有挑战性。除了正视我国在公民法治意识培养进程中所面临的诸如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积极态度与消极心理并存、法权意识与法律适用失衡等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理性地分析产生相关瓶颈因素的社会历史原因或主客观作用机理。

1.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当西方文化冲击我们的时候,我们这个民族必须同时摆脱千百年来业已根深蒂固的文化心理惰性和麻木愚钝的精神状态。这就导致了近代中国人走向世界的历程,相比世界上任何古老的民族必然是一个充满痛苦的内心冲突的、异常曲折艰辛的精神历程。由于伦理与法律规范相混淆,在纲常伦理支持下封建专制的合法性更显着著,在西方社会意识中产生的宗教相异,立法文化中不可能出现一种判断标准和正义标准,因此就不能生成具有法律至上理念的法制意识。

2.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决定。“每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式现实的基础,每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2]中国独特的统一的社会形势是由其一元的社会结构决定的。即使古代社会存在某种具有共同利益的社会集团,其的主体地位和相对独立性也无法得到延展,人们只能选择一种在礼法范围内的合乎伦理道德的途径去保护自己。这是因为,封建帝制高于一切,不能产生具有公平地分配和调整各种利益的工具性价值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3.我国社会法律生活的失调。“虽然中国制定了很多的法律,但人的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往往情况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3]根据哈特对法律规则的内部观点和外部观点的理论剖析,人们对法律内在规则的认识是一种自觉能动的接受并运用的意识状态,对外在规则的认知或观点是一种从主观上接受却又静观其变的行为状态,而通过理性的观察所得到的规律可以推测出偏离法律规则都将受到惩罚。

4.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缺失。所谓的道德资本,从内涵上,它指的是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以传统习俗、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的主要手段,能够有助于创造剩余价值,以此来实现经济物品保值、增值的一切伦理价值符号。“一个不懂得遵守法律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践行道德的人,法律意识是道德素质的基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有利于道德素质培育。缺乏包括法律素质养成在内的道德素质培育是不全面的。可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道德素质提升起着重要作用。”[4]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和培养,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理想道德方面的精神生产,需要公民道德教育的积极跟进,以促进社会道德和社会文明的发展。

三、提高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全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绘就了“法治中国”的路线图。这体现了中央对于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不可替代作用的深刻认识,必将推进依法治国迈上新征途。

(一)确立法律权威,确保司法独立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树立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权威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基本表现,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民必须要尊重法律、依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用制度来确保司法独立,用法治事实告诉公众法律在社会中至高无上的事实。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制,正确处理党法关系、政法关系、民法关系,以确保司法独立。

(二)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文化

文化是民族的基因,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生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之中。培养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是推进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施依法治国是在法治实践中培养和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大力开展学校普法、社会普法等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渐提高公民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1.大力开展学校法治教育,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成长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为达到社会化目的将学校设立成学习教育机构,学校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学生拥有较高的法治意识以及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对我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和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升整个公民的法治意识。普法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法律知识,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已权益的意识。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基数众多、法制意识相对薄弱的国家,普法宣传对提高全民族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拓宽公共治理渠道,引导公民依法有序参与

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治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更是社会善治的基础。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7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建设的基础”。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其中对“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全民守法”的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一般是指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神圣感,提高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度,树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意识观念,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尤为重要。

新疆南疆地区通常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天山以南,昆仑山系以北的区域,包括巴音郭榜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和喀什地区,即所谓“南疆五地州”,是一个维吾尔、汉、蒙、塔吉克、柯尔克孜等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与社会环境,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三股势力”、“暴恐活动”等负面影响因素严重,南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由于南疆地区特殊的人口构成以及宗教文化传统,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参差不齐。为了能够了解南疆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在2014-2015年做了一份关于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对南疆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以及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的居民进行了调查。

一、 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

(一)居民法律意识总体水平偏低

调查发现,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总体偏低,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有限,法律行动能力不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守法意识不高,部分群体甚至出现了法律信任危机问题。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0%的居民表示要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这表明大多数人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但在进一步的考察如何应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时,回答正确的不到30%。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法律行动力不够,用法意愿还缺乏实践能力,影响法律意识的提高。

关于“对我国法律公平性的看法”的调查,选择“法律对所有人是平等的”仅占总选项的27%,另有28.2%的居民甚至认为“法律很不公平”,居民对法律信任度偏低,进而影响到他们对法律的遵守。

(二)城乡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距,农民法律意识问题尤为严重

1.农民群体多以道德和传统文化为准绳,对法律的信任和用法习惯偏低:从调查结果看南疆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在广大农民群体中,礼俗、习俗、宗法族规等成了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在被调查的农民中,“私了”是农民遇到法律问题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农民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对“司法”的陌生甚至是“恐惧”,通常“不愿”或“不敢”用法律,而首先想到通过关系或是民间权威来解决问题。

2.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但对法律的信仰潜伏着危机: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居民对法律的了解相对较多,维权意识较强。但对法律的信任却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活动、执法机关执法不够透明,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看到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机关的活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对司法失去信心。在我们的调查中,当问到认为我国目前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有76.7%的城市居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大于法律。有26.7%的城市居民认为有时权大有时法大。很明显的反映了城市居民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不信任。

3.民族习惯、宗教教义等对居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尤为强烈:南疆地区是一个较复杂的环境,以维吾尔族为主同时又有着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兵团的存在也是一个特殊的成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里又汇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人,人们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各民族传统习惯以及宗教教义对南疆地区乃至整个新疆都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极端宗教和泛突厥主义对新疆安全与稳定的威胁,对居民法律意识也有极大影响。

在南疆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法律意识相对较低,这与其文化背景有着特殊关系。有42.5%的维吾尔族居民表示当法律与传统文化相冲突时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回族居民有36%的居民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其他民族包括(哈、蒙、柯尔克孜)等有40%的居民表示遵守传统文化。

二、影响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原因分析

(一)以农为主的经济结构,熟人社会的特点,使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而非法律解决问题

南疆地区的地理环境制约了其经济的发展,总体以农为主的产业结构,很多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小农经济时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利于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与经济水平发展相应,南疆地区特别是其农村地区,基本还保留着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所谓“熟人社会”,按照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概念,即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熟人社会它弱化了“法制”的功能,“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严,很容易使得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熟人社会的特点,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来解决问题,而并非采用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熟人社会降低了诉讼率,但在此同时也严重影响着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文化与宗教对法律意识的冲击

南疆民族地区有着强烈的“人治”高于“法治”的传统,至今仍广有影响,积淀到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在方方面面影响着社会生活,表现为较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遇到问题以后习惯找“权威”来协调,并不严格依法办理。

传统文化中还有对簿公堂是有损于名誉的观念。民众在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民间习惯,不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对簿公堂。

南疆地区居住着很多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在信教群众中间,宗教教义的影响非常大,甚至超过法律,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司法、执法腐败及法治改革的滞后,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南疆地区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冲突显著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情况仍有出现,社会负面影响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被放大,司法本身具备的长耗时、较低效率以及聘请律师带来的费用负担,给民族地区群众带来障碍。同样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的情形也影响到居民对法律的信任。

(四)法治教育滞后,居民权利意识淡薄

政府在南疆地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但总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客观上自然经济、民间习惯和宗教教义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与之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和成长,民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用法律来维权。

(五)地理原因,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制信息的闭塞

交通闭塞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治信息的闭塞。新颁布的法律常常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在南疆地区付诸实施。在南疆地区普法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来进行。宣传时间短,活动形式单调,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

三、提高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若干建议

(一)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提高人民的现代化意识,弱化“熟人关系网”带来的负面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来说要改变小农经济模式,加快向商品经济转型,这有助于居民建立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逐步形成,可以避免“熟人”的“情感”代替法律的威严,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

(二)寻找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契合点,弱化传统文化负面的影响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一种精神,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传统的文化以及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不能排除它与法律相冲突的负面影响。传统文化以及道德不可能灭失。法律也会长时间的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如何在现实中很好的利用这两种调节方式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三)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加快司法改革进程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力现象,这现象对民众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要解决滥用司法权的问题,首先是社会监督方面,除了自身的监督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和作用,包括媒体 个人的检举以及传统的国家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机关应该转变工作作风以及缩短班案的时间,这样就需要司法机关自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其内部常务,接受社会对其内部监督。

(四)加强普法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加快法律文化建设

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这就要求国家进行普法,普法教育要深入基层,形式多样、紧贴群众生活,避免走形式。

要扩大普法的主体。普法宣传是一种范围极广 影响深远的法制宣传活动,普法不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我们每一个懂得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应该树立普法意识,普法宣传不能限制在法制宣传月,要适当的延长时间。宣传活动形式也应丰富多彩,不能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只有让民众积极参与进来,才能够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才能潜移默化的使法律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一种思维、一种信仰。在南疆地区由于辖区面积太广,进行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不容易实现,应该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点 ,由点到线再到面这样能提高宣传的效率。

法是文化,个体法律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整个社会法律氛围的增强,在一个整体不守法的社会,守法者反而会成为异类,成为弱势,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法治社会的实现会愈加困难。

(五)加快南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多形式畅通法制信息渠道

加强南疆基础设施建设,使偏远地区居民更多地与外界交流融合,才能有助于其向现代社会转型。法制信息传播渠道应更多更流畅,使南疆地区居民更容易接受最新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张金鹏.多民族地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研究.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9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10

中图分类号:D9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5)02-0039-04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理论界对公民的法律意识研究较为深入,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具体的守法层面的探讨,却尚显不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任务提了出来,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全民守法意识的提高。因此,探讨新常态下全民守法意识,尤其是其提高的现实路径变得十分迫切。

1.新常态下我国公民守法意识的新变化

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首次提出新常态的概念,11月9日,在APEC 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演讲中对新常态进行了系统阐释,之后在不同场合又多次深入论述新常态。新常态首先是针对中国经济发展而言的。事实上,“新常态”这一概念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具有超越经济发展的更全面、更深刻的内涵,是描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全新格局的代名词。2014年l2月中国社科院召开的《社会蓝皮书:201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会上,社科院的专家学者认为,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社会也有一种发展的“新常态”。这种新常态即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成长”阶段,面临六大阶段性转折,社会治理呈现八个特征。在此新常态下,我国公民的守法意识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1.1 对法律的认识逐步理性化,但知法不等于守法

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或对法律的认识方面,了解程度正逐步提高。大多数公民对法律有比较正确的认识,在社会实践中较大程度地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和影响。但知法不等于守法。目前虽然广大公民能够知法、用法、守法,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缺乏内生的法律信仰,大多数公民目前还仅仅是消极守法。有的是只要求他人守法,自己却为所欲为;有的是有人监督就守法,无人监督就违法,如中国式过马路;有的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众人违法也跟着违法;还有的是选择性守法,于己有利就守,于己不利就违。

1.2权利意识逐渐提高,但义务意识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逐步觉醒并有了明显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个人利益不再是无足轻重,私人财产或私有财产应受到保护。因此,当个人正当利益与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越来越多的人勇于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他们在强调自身权益时,忽视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即遵守法律,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一些民众在遇到纠纷和困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转向求助于人情关系或权力依靠等非正常的救济途径,甚至用“访、网、闹”等非常规的解决方式,以致整个社会无法步人法治化轨道。

1.3 学法积极性逐渐增强,但信法意识不够强烈

随着我国民众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的不断提升,他们学法的积极性也空前高涨。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关注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但在对法律法规的信任方面,部分民众不太信任和尊重。不少人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是好的,但法律的适用(执法与司法)效益较差。一些人在行为准则的选择上,往往看重道德习俗、族规家法、政策指示、行政命令等,没有将法律规范放在第一位。

1.4初步形成了法律价值观,但守法习惯尚未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普法宣传的深入,我同民众对法律价值-标和法律价值标准有了初步的了解,基本形成了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但在传统的和谐、中庸、等级观念、家族主义等文化影响下,人们对法律真实价值的认识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在很多中国人的心里,法律只足一种维权手段或是惩罚的手段,不是自己应当奉行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汉语巾“法不责众”这个词就从侧面折射出民众守法意识缺失、守法习惯尚未养成。

2.影响公民守法意识提高的因素

2.1 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自古是个礼仪之邦,重礼轻法的传统深厚,“为国以礼”、“制度在礼”等礼治观念在封建社会广为盛行。中国历代统治者依靠仁、义、礼、智、信等古老的训诫进行社会统治,同时,把礼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注重对臣民的道德教化。重礼轻法、重德轻刑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奉行的治国方针。这种思想不仅抑制了法律权威的树立,而且导致了一种影响至今的轻法意识普遍存在.尽管近年来,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传统的法律文化也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但由于在价值取向上根深蒂固的轻法意识的存在,守法的氛围并末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形成。最典型的如近年来屡禁不止的酒后驾年、闯红灯等现象,虽然其存在的原因复杂,但是受传统的法不责众观念的影响恐怕是最大的因素。这种因素影响到现代公民守法意识的形成。

2.2现实社会的导向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相应的监督管理缺乏力度,导致权力干预甚至左右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领导十部超越法律职权行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守法、视法律为儿戏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另外,舆沦导向也存在某些立场不正、方法不当、一味迎合读者口味等不良倾向。这些不良倾向和现象使老百姓认为守法者不能获得合理的价值回报,不守法者也不会有严重的后果,甚至认为不守法但只要找对关系、找到媒体所有的纠纷和困难都会迎刃而解。在这种错误导向下,再加上现实生活中法治社会化的渠道缺乏,老百姓失去守法的信心,对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不以为然,却热衷于找关系、找媒体等非常规的解决方式。这些问题和现象严重阻碍了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老百姓守法意识的形成、巩同和提高。

2.3 法律信仰的缺失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民在法律信仰上缺乏内生的、主动守法的积极性.其原因可归咎于对法律制度的过度重视,而忽略了对人们法律意识等精神性法律观念的培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大了法制建设力度,也开始关注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生成,进行了持续的全民普法教育。但在这过程中以立法为目的的法制建设只是注重了速度和数量,即忽视了最为重要的质量和效果。法制宣传普及教育的重心只放在公民的守法教育之上,而对守法背后的最根本的现代法律基本精神、法律价值信仰并没有作为宣传教育的核心和重点。再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实使公众对法律的价值产生质疑,留下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大大削弱公民主动守法的积极性。

3.提高全民守法意识的路径

3.1 培育公民法律信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提高公民守法意识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使法律成为公民内生的信仰。在中国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得从实用主义的层面,让所有人都能从“看得见的公正”中,去获得对守法的内心遵从,真正树立法律信仰。

3.1.1 订立良法

及时修改和完善已有法制是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富有成效的经验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一些对将来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条例要及时纳入法制轨道,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违背广大人民权益和意愿的“恶法”要及时废止、让公民在法制的健全过程中亲身感受到法制的作用,逐渐产生对法律神圣性的认同,并自觉尊法、守法。

3.1.2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法治不是抽象概念而在于具体实施,存在于每一次执法、司法的过程中。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树立全民法治信仰的最好支撑。如果通过正常程序不能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就难以形成信任,其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才能使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全民信仰。

3.1.3创新普法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普法宣传要深入民心取得实效必须创新普法宣传形式。首先,从宣传方式看,要改变单向“灌输式”普法模式,向“互动式”、“参与式”转变,让公众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通过各方的共同力,以更多元、更灵活、更为群众接受的方式来丰富和创新全民普法的形式和内容。其次,从宣传渠道看,要有效利用现代传媒手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普法平台,为公民增长对法律的认识、提高法律修养提供一个无限的沟通、交往平台和渠道。尤其是政府等公共机构要积极利用网络,公开办事流程,办理相关业务,提高公民对政府机构“公开、公正”形象的认同,增强对法律的信任。

3.2 完善公民用法渠道

3.2.1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

民众对法治的感知,很大程度来源于切身体验。人们借助一系列的社会实践,通过自己参与到法律实践的过程或个别经验的分享,从体验中逐渐产生对法律神圣性的认同,并自觉尊法、守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等措施,把加强和规范法律公共服务提到很高的位置,使群众享受到高效的法律服务 这样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全礼会尊法守法必然渐成风尚。

3.2.2 畅通群众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近年来由社会矛盾引发的“访、网、闹”事件层出不穷,原因就在于群众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不畅,利益争议救济渠道空缺等等完善公民用法渠道就要通过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等群众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增强全社会尊法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民守法落地生根找到坚固支点。

3.3强化公民守法习惯

3.3.1 促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

习惯源于传统。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底蕴的国度,儒法并用,德刑相辅,是我国历史上常用的社会治理方式。中国共产党也一贯强调,既要坚持依法治国,还要注重以德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德治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但是,道德标准存在个人认识不同而标准不同的问题。同一件事不同的人或同一人在不同时间、地点,道德认定的标准不一致。以道德规范来维系整个社会秩序正常运作,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强化公民守法习惯,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如诚信,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地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并进一步养成守法习惯。

3.3.2 完善守法及违法的法律成本规制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11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素质。高校大学生作为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律素养如何既是大学生作为公民个体能够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维护个人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本保障,也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1.法律权威意识。当大学生在被问到做人最基本的底线时,回答不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的只占极少数,这是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权威意识尚未建立的表现。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律权威表现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表现在维护执法公平、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意识, 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 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 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

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法律权威。首先,建立法律信仰。只有从内心深处对法律建立信仰,公民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法律对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把握法律精神,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其次,传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周围群体。作为社会的进步力量和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不但要自己懂法、守法,还应当积极传播法律知识,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更多人的法律信仰,从而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再次,以行动捍卫法律权威。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勇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2.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观念,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非常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大学生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即任何一个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明确无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线内进行。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的权利。”[5]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了解不够,对于法律制度及诉讼体系了解不充分,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倾向严重,只关注自我利益的实现,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样会形成片面的畸形的权利观, 不利于大学生从习惯于享受权利到勇于承担义务的转变。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大学生应树立慎重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的意识, 培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3.自由平等意识。应培养大学生正确的自由观,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法律为边界的。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只有被当时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所认可才是权利,否则就不是权利,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中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论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按照法律精神,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大学生应当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途径

1.重视第一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一课堂即传统的课堂教学,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学之前中国的教育主要以升学为主,法律教育缺失;进入大学阶段,学校教育主要以就业为导向,法律教育被边缘化。2005年,教育部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到2006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相关的课时量明显减少,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所认识,但由于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多为考察课,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考试前临时突击简单应付。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专业出身五花八门,在法律知识深度、广度有待提高。

“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学生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应突出法律教育的内容, 提升任课教师的专业素养,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优化课堂教学,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有所提高。 转贴于

2.丰富第二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二课堂是指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团活动、讲座等校内活动。纯粹的课堂教学,形式单一,部分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形成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因为学时有限,课堂普法教育较为理论化,脱离生活实际,要真正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丰富的形式,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课外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拓展第三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三课堂是指学校教育以外的部分。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1)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如参观监狱, 旁听审判,参加治安联防值勤,举办模拟法庭,引导学生利用寒暑假就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承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使大学生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指导实践, 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的需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一代新人,切实负担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方法,而且也要具备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其将来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55.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12

权利意识是主体对社会权利系统主观、理性地把握,是权利体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主体意识的外在表现形式。公民在主观上对权利进行正确理解,然后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实现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勇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进一步来看,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的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与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与自由的社会评价1。从概念可以看出,公民的权利意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公民要正确认识和全面理解作为公民其自身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公民在行使权利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利益2。

一、培养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民主政治生活的全面进步离不开社会公民的广泛参与,而公民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前提是具备良好的公民权利意识,普遍的公民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源泉3。

由此可见,培育公民权利意识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文化根基,是深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公民权利意识也是防止和遏制腐败的锐利思想武器,是国家进步、社会文化的重要标志。

现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以及公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提供了非常好的发展环境。我们应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民主政治,建立系统、完备的公民权利体系,树立公民正确的权利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但在实际生活中,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现状仍不容乐观。

二、如何培养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

(一)树立并内化公民的法律信仰

树立良好的法律信仰是公民主动规范社会秩序、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精神理念,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规范和指导着公民的行为。但法律法规的效用是外在的,有限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只有把法律内化为公民的信仰,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导向规范作用。我国要想持续构建法治社会,形成优良的法治文化氛围,就必须树立并内化公民的法律信仰。

(二)培养公民正确的权利观念

由于我国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权利意识方面形成了“义务本位”观,制约了民主法治进程中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的有效培养。因此要让公民认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重、自由和尊的价值,确立“权利本位”的思想,有助于活跃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三)扩大和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就需要扩大权利意识方面的宣传,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教育,尤其是要对公民进行权利来源教育,让其意识到正当的权利是不可随意侵犯的。可以通过书本教育、网络教育、大众媒体教育等资源,并适当加以大众舆论的监督,多样化、深入化地共同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四)提高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

提高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是培养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途径。公民意识的培养,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还与公民的整体综合素养有关。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越高,理解和领悟法律知识的能力也就越强。当公民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在选择、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来实现权利所消耗的时间就越短,消耗的精力就越少4,也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有效、高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大力发展民主政治,促进民主法制化,完善民主机制,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积极培养公民争取权利的主动性

民主制度的充分发展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发展的政治基础。民主制度越健全,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会相应越健全。所以,要强化公民的参政能力和激励公民的参政意识,努力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政治实践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普及公民参政的基本知识,让公民了解政治活动的运行过程和规则,成为政治活动的主体,通过参与政治活动,公民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提高政治技巧,提高民主意识,最终具备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能力。

同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还可以发挥公民作为政治主体的作用和能力,体现自我价值,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人翁责任感和政治成就感,塑造公民独立、健全的人格。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无形中培育了公民当家作主、积极行使权利的意识,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

(六)公民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应以尊重他人的权利为基础

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能够存在和实现的先决条件,是人的主体性的彰显和体现,这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尊重和保障权利的制度,不断丰富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体系、 培育一种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普遍的尊重他人权利的精神文化,引导人们牢固树立诚信观念 , 不断提高诚信素养。

综上所述,培养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有效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前提,是有效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基础,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内在动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相应也得到提高,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比较淡薄,继续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还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