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的知识合集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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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知识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1

中图分类号:d9134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3004005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创新的天才之火浇上了利益之油,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的创造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近两个世纪以来,以工业技术、材料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因其对煤炭、石油等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对转基因的大量使用,破坏了人类社会的生态平衡,成为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不加限制地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性质的权利,必将损害全体公民甚至全人类对生态环境享有的权利。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颁布,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适用物权法和债权法保护环境已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对于如何适用知识产权法保护环境的研究还比较欠缺。本文旨在通过论述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保护义务,为知识产权与环境权的互动与融合提供理论支撑。

一、 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2009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确定为“绿色创新”,旨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倡导“绿色创新”,强调知识产权对于推进绿色环保技术、产品和品牌的重要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francis gurry)在知识产权日的致词中进一步阐释,该组织旨在宣传建立一套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即:帮助创造和传播清洁的绿色技术;推广绿色设计,确保其创造的产品始终无害于生态;创建绿色品牌,以帮助消费者作出选择①。我国学者也提出了“绿色知识产权”的概念,认为绿色知识产权的内涵基本可概括为:(1)目的在于激励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文化创新和绿色经营创新,促进绿色产品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通过绿色专利和绿色品牌战略提高企业在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2)功能上转向“绿化”;(3)内容上涵盖绿色设计、绿色发明、绿色品牌、绿色创作等\[1\]。中外学者的以上观点,无疑是在传播着一种“绿色”化的知识产权法律理念,即:首先,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过程应当是绿色环保的,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其次,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是无污染的绿色产品或技术;再次,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有助于控制环境破坏和治理环境污染;最后,要形成绿色环保的知识产权品牌,既有利于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绿色品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激励企业继续从事环保科技的技术创新,为社会持续提供不断创新的绿色技术和产品。

绿色环保类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在国际事务中已经成为事关国家利益的焦点问题。随着绿色专利技术的发展,减排等环保技术是被发达国家垄断还是可以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共享,几乎是每一届气候峰会的争论焦点之一。据气候专家测算,从2020年开始,发展中国家每年为购买减排专利技术而需要支付的许可费将高达1 000亿欧元,这无疑将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沉重负担。早在2008年,中国和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组成的“77国集团”就曾要求将气候友好型环境保护技术排除在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之外,但这一提议立即遭到了欧洲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发达国家更加强调的是通过加强绿色专利技术的保护,从而激励私营企业的投资与创新②。与此同时,中国与东盟国家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涉及环境保护的知识产权摩擦也一直不断,有的中国企业因涉及此类侵权被当地执法机关给予了严厉处罚,而另一些拥有绿色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却因遭受他国竞争对手恶意侵权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2\]。在国内,环保类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环保技术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投资研发了具有节能和环保功能的新型技术并申请了专利,在其专利

权遭到竞争对手侵犯后,进行了积极的诉讼维权。例如,一种名为“替代木制品的环保屋顶预制件”(专利号为:zl021242984)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正在湖北地区进行积极的维权。

知识产权和环境权是现代社会的两项重要的新型权利,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源于权利价值定位的差异。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虽有一定的人身权利的属性,但主要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保护个体的财产性权利为核心价值,以此激励社会创新,产生更加有价值的智力成果,从而不断扩大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然而,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正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们对于私权利益的追逐,必然会忽视人类整体的生态环境。环境法自产生之初,即是为了克服和防止人们在扩张私权的活动中引起的对环境不利的影响,从而促进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人们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环境权。如果说知识产权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那么环境法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社会法,知识产权和环境权之间的冲突,在本质上即是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徐亚文,等:论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保护义务 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和环境权虽有冲突,但二者完全可以实现有机融合,共同造福于人类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其关键在于实现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美国学者奥德利?r?查普曼在《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一文中,深入探讨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包括生物多样化等环境权在内的人权保护的不利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本身是一项重要的人权,知识产权制度要有利于环境权等人权保护的重要观点\[3\]。知识产权本身不是人与自然对立的始作俑者,人们为创造新的知识产权成果,无节制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消耗资源,这才是知识产权的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要求人们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中,一方面要遏制环境污染型知识产权成果的产生,使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行使不致于侵害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引导环保型知识产权成果的创造,通过激励环保科技的技术创新,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协调一致。  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在法律上赋予权利人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法关注的重点在于对于权利的保护,这种“以所有为中心”的主题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法律关系,而忽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没有将知识产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随着环境权的兴起,公民要求法律在调整各种关系时,必须优先保障其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这种“生态优先原则”要求各类知识产权法实现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一)著作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在西方国家的著作权纠纷的侵权判断与法律救济中,已经有判例涉及环境保护是否可以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抗辩③。在我国,著作权作品的“环境非友好”问题也比较突出。例如,为追求光彩夺目的视觉效果,许多城市大型建筑的外墙使用了大量的反光玻璃,造成了严重的光污染,还有一些城市建筑,过度地追求建筑造型和功能齐全而不考虑节能环保,成为了碳排放的大户。我国于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向来是法学理论的难题,但环境保护涉及到人类生存的环境和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之范畴,这一点并无过多争议。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有着显著的不同,后者属于经过国家授权才能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著作权却是一种自然天成的权利,即只要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即享有权利,无须任何国家主管部门或他人授权。但是,著作权本身即兼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利积极地自行行使其著作权,此之谓“积极权利”;另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其著作权,此之谓“消极权利”。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如果有害于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即便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也不得行使其权利。在今后《著作权法》的修订中,有必要对建筑和雕塑类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赋予明确的环境保护义务,规定此类作品若存在污染环境问

,其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而不得行使复制权、发行权、许可权、转让权等获得经济利益的著作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作品,甚至可以将其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以此来促使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切实贯彻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同时设计制度④。

(二)商业标识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我国的商业标识权主要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可视性标志。”\[4\]在消费者日益关注产品节能环保的时代,为突出产品的环境友好性,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使用以绿色为商标的主体颜色。以麦当劳公司为例,该公司著名的“m”字双拱形徽标的底色即为传统的红色,但2009年德国和奥地利的麦当劳公司率先发动了“颜色革命”,将已使用了半个世纪的麦当劳“m”字双拱形徽标的红色底色替换成绿色,这是麦当劳尊重环境价值的宣示⑤。在我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现在公众常见的“绿色食品商标”,从而使绿色食品的标识受到了《商标法》的保护。在家用电器市场上,大量的电器贴有“中国能效标识”,标明该型号电器的节能等级,以供消费者在选购时参考。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商标法》并未将绿色商标规定为环保型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这在客观上为环境污染型的产品和服务注册为绿色商标提供了“搭便车”的便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有缺陷,该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条款规制的内容为虚假宣传,但遗憾的是,其并未对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绿色环保标志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规制,以至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名为绿色环保、实为环境污染的商品进行大量虚假宣传却无法规制的现象。因此,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必要对商业标识的环境保护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即在《商标法》中规定绿色商标为“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凡注册使用绿色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节能环保的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规定“环保节能”的虚假宣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经营者的“环保节能”类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专利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日本学者高仓成男认为:“环境问题不仅与技术有着密切关系,而且与以专利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慈阳也认为:“在现代科技暨工业社会中,环境保护最为密切关联的法规范族群绝对是科技法。因为一方面许多环境损害发生之原因皆来自科技之运用,例如工厂与汽车所造成空气污染等,另一方面又如欲有效排除环境污染与损害,亦须透过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与运用。”\[5\](p56)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汽车、火车、飞机等产品的发明,消耗了大量的石油、煤炭等资源,其排放物导致大气层中二氧化碳的含量骤增。专利权的不当行使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部分专利产品本身就是耗能大户和排污大户。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据此,有害于环境的发明创造理当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范畴,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我国专利局1993年版《审查指南》对专利实用性中“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作了举例规定:“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同现有技术相比,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污染等。”2001年版《审查指南》将以上列举式规定修改为授权的专利不得“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损害人体健康。”但是,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审查指南》却删除了“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的排除性规定,这显然不利于

在专利授权中对专利的环保因素作出审查。笔者认为,环境保护不仅是社会公德,而且还是公共利益,是所有法律尤其是专利法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专利授权中,除了传统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要素之外,还有必要增设“环保性”为专利授权要件,这样才能确保得到授权的专利不仅是创新的和有用的,而且还是环保的。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环保化

环境治理中的中国问题在于政府失灵,即国家的立法选择、执法选择和司法选择出现的错位导致对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损害\[6\]。解决以上问题,要求我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贯彻环境保护的理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环保化势在必行,尤其是与环境保护具有极大关联性的专利制度,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或完善。

(一)建立绿色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制度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9年率先实施了“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计划”,旨在加快“环境友好型”专利的审查与授权的周期,推进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美国在关键领域的竞争,参与该计划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必须在实质上有利于⑦:(1)对可再生能源的发现或改进;(2)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3)温室气体减排。该计划得到了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借鉴与效仿。建立绿色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制度,一是可以推行绿色专利申请程序的电子化和无纸化,以现代化的网络行政审批方式来提高审查和授权的效率,并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二是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建立专门的绿色专利审查机构和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在面对为数众多但不一定能转化为现实成果的普通专利申请时,将关涉到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绿色专利申请挑选出来,进行优先审查和授权,以加快绿色专利的成果转化节奏,缩短绿色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让社会更快更早地享用到“环境友好”的专利技术成果。

(二)建立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

为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专利权的过度垄断,一些国家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在紧急状态下或非常情况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目前,强制许可制度在药品专利上的应用相对较多,例如,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贫困艾滋病患者的利益,在与西方国家的药品公司谈判未果后,即采取强制许可迫使其降低此类关系到众多贫困患者生命健康的药品的价格。基于同样的道理,环保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权利固然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以激励企业或个人积极从事环保技术的投资与创新,但如果享有环保专利的权利人置众多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利益于不顾,而是一味地通过抬高环保专利技术或产品的价格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国家在面临海洋污染或河流污染等紧急状态时,完全可以通过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给予实施环保类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迫使专利权人以合理的使用费将环保专利许可给需要者使用。

(三)建立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法规定程序授予的专利权当然有效,但如果因审查失当使得不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那么必将使公众丧失了自由享用该项技术的合法权利。为弥补专利授权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该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笔者认为,在现有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即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都可以以危害环境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种制度实际上也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当然,在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性节能减排标准或者专利产品、方法已经造成实际环境污染的证据,以防止恶意的请求人借无效宣告程序影响专利权人正常行使专利权。

(四)建立慎用销毁产品判令的裁判制度

在专利和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判令销毁被告的侵权产品这一项,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认定侵权成立的案件,法院也实际支持了销毁产品的诉请。但是,也有法院意识到,销毁产品往往既不节约、也不环保,在不销毁产品即可以制止侵权的情况下,一般以不判令

毁产品为宜。例如,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关文宝、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诉浙江武义宇亨门业有限公司、胡月亮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就认为,因被控侵权产品是金属安全门,只要剔除该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被控侵权标识即可达致停止侵害的目的,而判令销毁该被控侵权产品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成本过高,且不环保,故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关于销毁被告侵权产品的诉请⑧。以上案例说明,出于环保和节约的考虑,在专利和商标的侵权诉讼中,有必要建立慎用销毁产品判令的裁判制度,一般情况下应将销毁产品作为处置侵权产品的最后方式。

(五)建立绿色专利技术的共享管理制度

2010年5月,韩国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了“绿色知识产权信息项目”,旨在为产品设计人员提供有关绿色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信息,通过收集汇总和集中发布绿色知识产权信息,提高全国的“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⑨。在此之前,ibm等公司即在全球发起了“生态专利共享计划”,倡议企业捐赠环保专利,使享有环保专利的企业能与他人分享其专利技术成果。该计划得到了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和一些世界著名企业的支持,ibm、诺基亚、索尼等公司均捐赠了环保专利⑩。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此类绿色专利技术的共享管理制度,但作为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我国政府适时推动绿色专利的共享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号召并鼓励国内大型企业研发并共享环保专利,对于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和社会具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具体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其网站上建立“环保专利共享专区”,集中发布专利权人捐赠的环保专利供全社会共享,捐赠专利既是对社会环境保护的贡献,对于专利权人也有宣传作用,此类专利共享制度可以激励大型企业积极捐赠环保专利。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2

一、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2009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确定为“绿色创新”,旨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倡导“绿色创新”,强调知识产权对于推进绿色环保技术、产品和品牌的重要作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FrancisGuy)在知识产权日的致词中进一步阐释,该组织旨在宣传建立_套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即:帮助创造和传播清洁的绿色技术;推广绿色设计,确保其创造的产品始终无害于生态;创建绿色品牌,以帮助消费者作出选择®。我国学者也提出了“绿色知识产权”的概念,认为绿色知识产权的内涵基本可概括为:(1)目的在于激励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文化创新和绿色经营创新,促进绿色产品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通过绿色专利和绿色品牌战略提高企业在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2)功能上转向“绿化”;()内容上涵盖绿色设计、绿色发明、绿色品牌、绿色创作等[1]。中外学者的以上观点,无疑是在传播着一种“绿色”化的知识产权法律理念,即:首先,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过程应当是绿色环保的,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其次,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是无污染的绿色产品或技术;再次,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有助于控制环境破坏和治理环境污染;最后,要形成绿色环保的知识产权品牌,既有利于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绿色品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激励企业继续从事环保科技的技术创新,为社会持续提供不断创新的绿色技术和产品。

 

绿色环保类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在国际事务中已经成为事关国家利益的焦点问题。随着绿色专利技术的发展,减排等环保技术是被发达国家垄断还是可以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共享,几乎是每_届气候峰会的争论焦点之_。据气候专家测算,从2020年开始,发展中国家每年为购买减排专利技术而需要支付的许可费将高达1000亿欧元,这无疑将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沉重负担。早在2008年,中国和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组成的“77国集团”就曾要求将气候友好型环境保护技术排除在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之外,但这_提议立即遭到了欧洲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发达国家更加强调的是通过加强绿色专利技术的保护,从而激励私营企业的投资与创新②。

 

与此同时,中国与东盟国家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涉及环境保护的知识产权摩擦也一直不断,有的中国企业因涉及此类侵权被当地执法机关给予了严厉处罚,而另一些拥有绿色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却因遭受他国竞争对手恶意侵权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2]。在国内,环保类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环保技术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投资研发了具有节能和环保功能的新型技术并申请了专利,在其专利权遭到竞争对手侵犯后,进行了积极的诉讼维权。例如,一种名为“替代木制品的环保屋顶预制件”(专利号为:ZL02124298.4)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正在湖北地区进行积极的维权。

 

知识产权和环境权是现代社会的两项重要的新型权利,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源于权利价值定位的差异。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_种私权,虽有_定的人身权利的属性,但主要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保护个体的财产性权利为核心价值,以此激励社会创新,产生更加有价值的智力成果,从而不断扩大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然而,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正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们对于私权利益的追逐,必然会忽视人类整体的生态环境。环境法自产生之初,即是为了克服和防止人们在扩张私权的活动中引起的对环境不利的影响,从而促进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人们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环境权。如果说知识产权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那么环境法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社会法,知识产权和环境权之间的冲突,在本质上即是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和环境权虽有冲突,但二者完全可以实现有机融合,共同造福于人类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其关键在于实现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美国学者奥德利R查普曼在《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一文中,深入探讨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包括生物多样化等环境权在内的人权保护的不利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本身是一项重要的人权,知识产权制度要有利于环境权等人权保护的重要观点[3]。知识产权本身不是人与自然对立的始作俑者,人们为创造新的知识产权成果,无节制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消耗资源,这才是知识产权的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要求人们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中,一方面要逼制环境污染型知识产权成果的产生,使知识产权这_私权的行使不致于侵害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引导环保型知识产权成果的创造,通过激励环保科技的技术创新,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协调一致。

 

二、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在法律上赋予权利人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法关注的重点在于对于权利的保护,这种“以所有为中心”的主题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法律关系,而忽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没有将知识产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随着环境权的兴起,公民要求法律在调整各种关系时,必须优先保障其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这种“生态优先原则”要求各类知识产权法实现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一)著作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在西方国家的著作权纠纷的侵权判断与法律救济中,已经有判例涉及环境保护是否可以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抗辩③。在我国,著作权作品的“环境非友好”问题也比较突出。例如,为追求光彩夺目的视觉效果,许多城市大型建筑的外墙使用了大量的反光玻璃,造成了严重的光污染,还有一些城市建筑,过度地追求建筑造型和功能齐全而不考虑节能环保,成为了碳排放的大户。我国于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向来是法学理论的难题,但环境保护涉及到人类生存的环境和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之范畴,这一点并无过多争议。

 

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有着显著的不同,后者属于经过国家授权才能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著作权却是一种自然天成的权利,即只要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即享有权利,无须任何国家主管部门或他人授权。但是,著作权本身即兼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属性:_方面,著作权人有权利积极地自行行使其著作权,此之谓“积极权利”;另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其著作权,此之谓“消极权利”。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如果有害于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即便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也不得行使其权利。在今后《著作权法》的修订中,有必要对建筑和雕塑类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赋予明确的环境保护义务,规定此类作品若存在污染环境问题,其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而不得行使复制权、发行权、许可权、转让权等获得经济利益的著作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作品,甚至可以将其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以此来促使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切实贯彻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同时设计制度④。

 

(二)商业标识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我国的商业标识权主要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可视性标志。”[4]在消费者日益关注产品节能环保的时代,为突出产品的环境友好性,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使用以绿色为商标的主体颜色。以麦当劳公司为例,该公司著名的“M”字双拱形徽标的底色即为传统的红色,但2009年德国和奥地利的麦当劳公司率先发动了“颜色革命”,将已使用了半个世纪的麦当劳“M”字双拱形徽标的红色底色替换成绿色,这是麦当劳尊重环境价值的宣示⑤。在我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现在公众常见的“绿色食品商标”,从而使绿色食品的标识受到了《商标法》的保护。在家用电器市场上,大量的电器贴有“中国能效标识”,标明该型号电器的节能等级,以供消费者在选购时参考。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商标法》并未将绿色商标规定为环保型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这在客观上为环境污染型的产品和服务注册为绿色商标提供了“搭便车”的便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有缺陷,该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条款规制的内容为虚假宣传,但遗憾的是,其并未对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绿色环保标志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规制,以至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名为绿色环保、实为环境污染的商品进行大量虚假宣传却无法规制的现象。因此,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必要对商业标识的环境保护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即在《商标法》中规定绿色商标为“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凡注册使用绿色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节能环保的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规定“环保节能”的虚假宣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经营者的“环保节能”类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专利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曰本学者高仓成男认为:“环境问题不仅与技术有着密切关系,而且与以专利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慈阳也认为:“在现代科技暨工业社会中,环境保护最为密切关联的法规范族群绝对是科技法。因为一方面许多环境损害发生之原因皆来自科技之运用,例如工厂与汽车所造成空气污染等,另一方面又如欲有效排除环境污染与损害,亦须透过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与运用。”[5](P56)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汽车、火车、飞机等产品的发明,消耗了大量的石油、煤炭等资源,其排放物导致大气层中二氧化碳的含量骤增。专利权的不当行使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部分专利产品本身就是耗能大户和排污大户。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据此,有害于环境的发明创造理当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范畴,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环保化

 

环境治理中的中国问题在于政府失灵,即国家的立法选择、执法选择和司法选择出现的错位导致对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损害[6]。解决以上问题,要求我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贯彻环境保护的理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环保化势在必行,尤其是与环境保护具有极大关联性的专利制度,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或完善。

 

(一)建立绿色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制度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9年率先实施了“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计划”,旨在加快“环境友好型”专利的审查与授权的周期,推进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美国在关键领域的竞争,参与该计划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必须在实质上有利于⑦:(1)对可再生能源的发现或改进;(2)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3)温室气体减排。该计划得到了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借鉴与效仿。建立绿色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制度,一是可以推行绿色专利申请程序的电子化和无纸化,以现代化的网络行政审批方式来提高审查和授权的效率,并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二是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建立专门的绿色专利审查机构和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在面对为数众多但不_定能转化为现实成果的普通专利申请时,将关涉到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绿色专利申请挑选出来,进行优先审查和授权,以加快绿色专利的成果转化节奏,缩短绿色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让社会更快更早地享用到“环境友好”的专利技术成果。

 

(二)建立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

 

为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专利权的过度垄断,_些国家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在紧急状态下或非常情况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目前,强制许可制度在药品专利上的应用相对较多,例如,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贫困艾滋病患者的利益,在与西方国家的药品公司谈判未果后,即采取强制许可迫使其降低此类关系到众多贫困患者生命健康的药品的价格。基于同样的道理,环保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权利固然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以激励企业或个人积极从事环保技术的投资与创新,但如果享有环保专利的权利人置众多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利益于不顾,而是一味地通过抬高环保专利技术或产品的价格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国家在面临海洋污染或河流污染等紧急状态时,完全可以通过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给予实施环保类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迫使专利权人以合理的使用费将环保专利许可给需要者使用。

 

(三)建立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法规定程序授予的专利权当然有效,但如果因审查失当使得不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那么必将使公众丧失了自由享用该项技术的合法权利。为弥补专利授权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该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笔者认为,在现有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即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都可以以危害环境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种制度实际上也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当然,在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性节能减排标准或者专利产品、方法已经造成实际环境污染的证据,以防止恶意的请求人借无效宣告程序影响专利权人正常行使专利权。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3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12-323-02

随着网络的普及,一些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主要就有网络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另外其他与网络违法的案件也伴随着知识产权的身影。目前,我国的网络处于在发展阶段,各种网络纠纷也不断出现,例如网络服务上的管理职权是否存在,能否对不当的内容进行移除和停止服务,这些网络纠纷都亟待解决,否者会影响网络事业的发展。网络的开放浏览也使得网络著作权产生众多纠纷问题,例如某家网络报纸未经另一网站统一,擅自登载其发表文章而出现诉讼。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对网络事业的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应此需要对这些网络行为进行规范,依法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环境的开发化特性,使得信息数据在传输、拷贝以及利用方面有着众多的问题,这也是引起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面。

网络传输的普及开放应用,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变得困难。事实上,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利用情况也不是很清楚,更加无法知道是否经过许可和获得报酬,及时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拥有权,但是还是个人并不能够完全实现。

在对网络著作权作品的保护范围内,多媒体作品一直游离在外。对于不同种类的著作的保护,法律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才能够使得像多媒体类的作品得到有效的保护。

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主要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进行储存和传输的,因此各类网络作品之间的界定较为模糊。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作品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其相应的著作权保护,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漏洞。

作品通过网络复制以及修改,使得复制品的信息含量发生较大的变化,这就对著作者最根本的经济权和复制权造成损害,因此在对作品的“复制权”管理应该扩大化定义。

数据库是组成信息资源系统的重要组成,也是其核心部分。因此对于数据库的保护有利于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为建立信息高速公路有着重要的意义。

2 网络作品法律性质问题

数字技术的出现,为信息的传播和储存提供了便捷,它差不多能够将所用的信息搬移到网络上去,实现网路共享。值得思考的是,网络信息给用户便捷的途径同时,将如何保证信息提供者的权利不被侵犯。

首先对于信息要有这一定的认识,信息数据在进行传播时,要辨明其性质行为,关于这种行为一般认为是发行行为,不过它又与著作权中所提到的发行行为有所区别。网络作品通过数据传输,实现公众共享,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固定作品的有形形态,也就是说没有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不过从另一角度上来看,网络传输还是涉及到复制,不过这种复制属于公众复制作品。这就使得网络传输的发行行为有着较大的问题。

按照常规的理解,发行行为是为工作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不过信息数据的传输有可能只是被用户浏览或者因为用户卸载而形成一个复制件。当然还有就是,这种行为与广播的公共传播行为,网路传播的复制问题与广播家庭录制的性质是相同的,不过广播权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按照发行行为来进行解释。在相关的著作权法中,只是将无线电波与有线电视传播作品定义成为广播,事实上计算机网络与有线电视在传播作品方面并没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可以将其传播理解成为公共广播传播行为。

法律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信息保护和用户对信息的合理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个人使用可以作为合理使用的范畴。

3 知识产权的的保护

在国际上常由于信息开发者合理权益的保护手段有法律和技术两种。在国内,主要是通过对加密和软件拷贝限制的技术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在法律方面主要是通过版权法来对知识进行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技术手段能够较好的保护开发者的权益,但是需要在中间增加了开发工作环节,为用户带来不便。

利用技术手段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也不是万能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电脑高手都有着能力破解相关的限制,向一些就够的绝密数据库往往是电脑迷们侵入对象,但是他们仅仅是进入其中,并没有相关的侵权行为。这类以特殊存在的“黑客”有可能接触到国家安全的绝密数据,但是这种行为并不是有益的事,虽然它是“个人使用”范围,这使得对“个人使用”是否违法的界定有些模糊,对其区分有着相当的困难。

在国外,如美国,它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则主要是通过健全的版权法来实现的。在这其中,知识产权以技术手段进行保护时没有收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当“电脑迷们”对限制技术进行破解时,并没有违法,也就是说,仅仅只是对绝密数据库进行浏览不算违法行为。在国内,在网络上从事那些原有法律规范已经有所规定的信息活动,仍然遵照原有法律规范进行。

4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互联网的使用活动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的,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已经淡化。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需要有着统一的参考作为标准,这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以及地域性需要进行考虑。不过现在由于各国在对信息产品的保护手段和水平差异性较大,这就使得法律在执行其只能时会出现矛盾的地方,并且对信息的传播和使用造成较大的阻碍,也不利于网络信息开发者的积极性。从现在计算机的发展情况来看,突破地域限制的知识产权保护,实现国际化标准的保护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5 我国网络法律保护相关问题

由于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各国都在试图对相关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修改、调整。在这方面,我国同样要加紧步伐,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找到一条能够与国际接轨的保护途径,这对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并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保护,主要是借助计算机信息网网络国际联网的相关规定来对信息的传播和使用进行规范。例如,互联单位以及用户都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等等。仅仅只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在法律的层次上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做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不过对于互联网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也逐渐提上国家日程。

6 总结

借鉴传统知识产权来对新的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寻找解决方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途径。当然,传统的知识产权范围无法保证网络秩序的合理和公正性,只有在传统的基础上,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实现符合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这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经历的规程,网络立法同样也不能够避免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地添加补充和修改,使得符合国家的基本国情。

参考文献: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4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表现

目前给网络环境带来的法律问题最多的,是信息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拷贝、利用等。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如果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也无法发放许可并收取报酬。法律即使规定了作者有绝对权,个人也无法实现。

(2)网络环境下现有著作权作品的扩大。目前各国及各种国际公约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作品”,一般均未包括多媒体作品。由于不同种类作品的规定存在差异,著作权法有必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以准确而有效地保护多媒体作品。

(3)当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当模糊,数字化作品的特殊性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形式,值得著作权研究者深入探讨。

(4)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速度和难易度、作品的修改、复制品的信息含量等问题都发生了本质变化,它对作者的最主要经济权利即复制权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因而“复制”的概念,“复制品”的概念,都需要进一步拓宽。

(5)数据库保护问题,信息高速公路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信息资源系统,数据库则是这一系统的核心代表。因此,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实质上是信息高速公路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网络作品的法律性质问题

首先,明确信息产品数字化的法律性质

数字化是将传统作品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语言,这同以往采用的摄影、录音等技术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但是,这样做,很明显会影响到著作权的保护。如果认为作品数字化是“复制”行为,却可以得到更多的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的伯尔尼公约提出的条款与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工作组(IITF)发表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都规定“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另外,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数字化是复制行为”,“复制,是把软件转载到有形物体上的行为”。所以,可以认为将传统信息作品转移到新型传播媒体上应视为复制。“

其次,信息作品的网络传播法律行为的界定

数字技术的发展,几乎可以将所有的信息移置到网络上,并得以广泛地传播,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如何使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得到合理的尊重,首先要确定信息传播的性质。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有人认为是发行行为。但是这种发行行为同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行为不完全相同。通过网络传输提供给公众的作品,不涉及固定作品的有形物体,因此也无所谓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复制件是由用户自己复制的,不是网络提供的。只是在客观上,网络传输起到了公众复制作品的可能。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的问题还在于:首先,到目前为止,根据通常的理解,发行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而信息数据在网上的传输,有可能通过被用户的卸载而形成一个复制件,也有可能仅仅只被用户浏览一下而已。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类似广播的公共传播行为。因为网络传播同广播传播没有本质的区别,家庭录制设备出现后,同样遇到网络传输所遇到的复制问题,但并没有将广播权解释为发行权。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的定义是“无线电波、有线电视手段传播作品”,而计算机网络和有线电视传播作品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网络传播是点对点的传播,所以网络上的作品传播,可以理解为更广泛的公共广播传播行为。

另一方面,法律应处理好对信息的保护与用户对信息的合理使用的关系。“个人使用”长期以来属于合理使用。如:作为个人使用的复制,各国法律都予以认可,这是根据当前国际公约上允许保留复制权的规定做出的。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目前,国际社会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易于理解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采用技术手段虽然可以较为有效地保护开发者的利益,但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同时也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

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迷”们一试身手的对象,而这种“进入”本身,如果并没有造成其它的侵权行为,则并不违法。是否“个人使用”在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是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但计算机联网的发展,诸如“黑客”这样的人物,是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到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数据的,此时哪怕仅仅是“个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个人使用”概念的区别变得更为困难。

在美国,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在我国,在网络上从事那些原有法律规范已经有所规定的信息活动,仍然遵照原有法律规范进行。

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数字化信息利用互连网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和使用,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逐渐淡化,这对法学界长期认同的知识产权时间性、地域性特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各国对信息产品的保护标准、保护水平差异很大。这种法律冲突会导致网上侵权行为、执法主体等的难以确定,同时势必会阻碍成果的传播和使用,挫伤网络信息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由此可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要突破一国或几国立法的地域限制,保护标准也将逐渐趋于国际化的统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若干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5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医疗等各项事业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但网络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威胁着人们的信息安全,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是现代人应该认真思考的课题。

1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环境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但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网络知识产权屡屡遭到侵犯。怎样处理好权利人利益与网络应用之间的关系,分析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世界性问题。

1.1 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被赋予了新内容。其涵义、特征、侵权的形式、责任以及保护等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所以探讨这些问题非常必要并且具有现实意义。一般地,网络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网络平台、网络传输、内容。这些软件和硬件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律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高效的电子网络系统。同时,网络利用一些现代尖端技术,如编码技术、包装技术、传输技术和数字加工技术等,极大地提升了信息加工和处理分析效率,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了强烈的冲击。怎样处理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网络知识产权之间的磨合,越来越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话题。

1.2 当前网络环境中法律问题存在较多的是信息盗用现象

信息盗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网络传输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加大了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他们常因不了解其作品的被利用情况而无法授权和取得报酬――虽然法律对作者的绝对权做了规定。

②多媒体作品一般不包含在目前世界各个国家之间涉及到的“著作权作品”中,所以著作权法亟需修改补充,以便更有效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现有著作权作品。

③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的多媒体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界限不清晰,著作权研究者们应该深入探讨,如何让数字化作品的特殊性和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得以更好地实现,充分保障作者的经济权利。

④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为信息资源系统的核心代表,数据库需要通过很好的立法,对其加以保护。换句话说,就是信息高速公路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发展问题。

2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形式

2.1 版权的侵犯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来自网络的冲击,人们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知识产权具有公开化和数字化特点,其传播渠道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拓展。著作权人的作品一旦在网上公开,其信息传播和著作维权就难以掌控。著作权人陷入维权困境,他们无从得知其作品被使用的具体情况,难以实现正当维权。

2.2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2.1 抢注域名的行为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壮大。而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想实现网上交易与合作,就必须注册一个固定的因特网地址,即域名。在网络环境下,域名具有其特定的价值。因此,近年来,抢注、使用、转让域名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威胁着企业的经济安全。很多企业的商标、商号、名称被他人非法使用和转让,不仅企业的名誉被损害,还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但目前,我国尚未明确域名的法律性质,出台有关域名抢注的法律法规,并形成一致的法律意见。

2.2.2 借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作为一种现代化新型传播媒介,具有经济、便捷、高效等优势,受到了使用者的一致好评。互联网的出现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了一个理想化的交易平台,人们可以在网上宣传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以扩大其市场影响力,提升其品牌知名度。很多经营者通过网络宣传的方式使人们更好地了解了其产品服务和经营发展理念,并收到了很好的效益。但也有些经营者恶意利用网络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虚假、欺骗式的宣传,甚至于借此贬低竞争对手。

2.3 商标侵权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所有者统一,擅自在同种产品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其商标或与其商标类似的标志属于侵权行为。此外,伪造或假冒他人商标,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3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3.1 利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来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

除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外,企业还可以借助一些相关部门,如广电部、邮电部、信息产业部等推出的规章制度和行政法律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以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些常见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电子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

3.2 利用跟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目前,我国越来越重视电子网络信息法规的制定工作,并坚持以国家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要求建立起一个系统完整的电子网络信息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全国人大常委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再次修改《专利法》的决议,提出专利制度的建立要依据我国国情,同时还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技术创新提供便利条件。另外,我国还推出了专门性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法规,如《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为知识产权的维权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在实施产权维护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法律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必须加强技术防御和保护设施建设。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首先是加强防火墙技术的研发力度。技术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包装、过滤、电路网管升级、用户权限控制等方式有效维护用户的信息使用安全,提升其网络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外网侵犯情况的出现。另外,用户还可以通过设置权限的方式,如设置动态口令,限制其他使用者的使用范围。

其次是实行网络加密,维护信息传递安全。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用户可以利用数字签名和网络加密技术进行传输文本确定与鉴别,以有效防止其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

第三,应用数字水印技术。使用者可以将一些加密后的数字信息隐藏于合法文本中,规定用户只能在屏幕上浏览和阅读。一旦其他人复制其文本内容,则该水印会在文本中央明显地显示版权信息,要想获得使用权必须向作者申请合法使用。

第四,CA (Certification Authority)认证技术。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而获得CA 证书,从而确认该用户与作者建立信任关系,如果该用户利用CA 认证书进行非法复制,CA机构将在计算机范畴外进行调查和。

4 展望

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加强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做好知识产权维护工作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尽管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活动一直持续进行着,但其成效不显著,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差,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远远不能服务于网络,陷入名存实亡的窘境。

在我国,2008年6月10日,国务院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充分反映了我国领导阶层对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五年中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基本状况得到了改善。这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著作出版、等各个方面已经体现得很明显。所以虽然网络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任重道远、困难重重,但是有了国家这个强有力的后盾,问题的解决已经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

总之,当前在世界范围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网络侵权行为仍然存在,需要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一定会离开人们的视线,淡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严耕.道德建设的全新领域――网络道德建设初探[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6).

[2]申柳华.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体系的构筑[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6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5-0104-01

从经济学方面着手,我们可以得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并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推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市场方面着手分析,知识产权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竞争模式,在国际贸易环境下,伴随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需要不断创新,努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另外,企业要想实现技术的创新,就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以此增加参与市场竞争的几率。所以,在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企业若想充分参与市场竞争,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借助知识产权。对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来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极其重要的。

1 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伴随着我国社会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法律的民事一步规范,从法律层面上看知识产权已经演变成了民事权利的一种。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家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而确保公民通过不断创新推动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涵也扩展到了智力成果方面,这是因为近年来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

2 国际贸易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国际贸易环境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下。

2.1 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不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出现,导致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认识,让人们领悟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根据相关调查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企业在一年中会研发不少科技成果,其中每一年都会有最少百余种研发成果受到省部级以上的奖励,然而一年内我国申请专利数却非常少,这就表明企业没有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让我国不少的知识产权被他人“抢先注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许多当事人,同时也涉及到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2.2 知识产权保护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通常情况下,一个合格的企业都会创建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企业是不完善的。一旦企业陷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官司,往往会由于企业缺乏相关人才而处于劣势,会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如果临时招聘其他的知识产权人才还需要支付高额的资金。企业在专业性较强的专利申请或者是商标注册、产权谈判以及分析工作等方面的人才缺乏,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2.3 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不够规范

从法律的层面上讲,知识产权是每一个公民合法的权利。在国际上存在不少的跨国公司通过非法的垄断手法控制知识产权。当然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创建了反垄断法用以控制这种非法行为,相比之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较为落后,仍然处于起始阶段,更别提什么反垄断法了,这样一来我国企业可能遭遇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困境中。

3 强化国际贸易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3.1 增强企业及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企业和公民一定要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一些有用的知识产权一定要及时登记,不仅要重视有形资产还要重视无形资产,不论哪一种知识产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定要尽快完成合法的专利申请。然而国内不少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导致了自身的商标被国外人员注册,最后导致自身企业破产的不在少数。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中国企业不仅要遵守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而且要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为数不少,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往往是长期性和高成本的,因此,相关的诉讼通常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束,很少有法院判决。自有知识产权的指控的同一技术领域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交叉许可模式以及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能够少支付巨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在完善并且确保应用程序核心技术专利的同时,通过非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发挥自身专利竞争优势,增加谈判筹码。

3.2 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上个世纪末期以来,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懂得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而保护自身企业的合法权利。我国要想跟上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就要不断创新及时创建符合国家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大致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府需要不断地树立全球战略意识,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改革策略,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化到企业内部,使企业不但成为投资的主体,而且也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行者。其次是鼓励并支持企业加大对相关产品和专利的研发投入,以适应市场竞争以及企业发展的要求,企业的核心问题是要不断地把自己是产品和专利延伸到上游产业中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工业加工和制造业更大的比较优势,逐步改变现在的“中国加工厂”论。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要有相关的人才,必须重视并不断培养相关人才。

3.3 不断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积极参与进来

到现在为止,我国已经成功加入到了很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内。其中,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需要不断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由于此协议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公约内的所有国家都应该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义务。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这项工作,我国也不例外。同时,要努力兑现TRIPS协议和我们的承诺。例如,商标法修改的部分规定,TRIPS协议允许成员国在其国内法中具体规定的商品功率有限的例外,目的在于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保护人民的权利,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我国应该在不断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的同时,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王玉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长江论坛,2013(3):108-109.

[2]冯晓青.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框[J].商场现代化,2012(6):41-42.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7

1. 课堂教学中有机地渗透环保教育中学化学教材中潜在环境教育的因素很多,日常教学中要把它科学地、巧妙地渗透各章节的教学之中。潜移默化中使学生明白,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就一定要保护环境,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对于刚刚接触化学的初中学生,要尽可能多举些事例,以生动、活泼的形象教育为主,适度地进行环保教育,借以提升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初中阶段主要应抓住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环保教育:如学习“空气组成”的知识时,我除了给学生讲述大气的主要污染物,大气污染的来源和危害,还列举了1995年6月20日我国上海市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和日本“四日气喘病”等污染事件;在学习“氧气”后利用教材对“臭氧”的介绍,我指出空调等的使用,已造成大气臭氧层的破坏,导致臭氧层空洞的出现,致使癌症发病率增加,严重地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命,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还利用卫星拍摄的南极上空臭氧空洞的照片,以及环境污染对人类造成危害的漫画等,形象地告诉学生保护环境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教材有关“碳及其氧化物”的知识学习后,给学生介绍“温室效应”的形成、事实、危害。如在学习“水的净化”这一课题时,联系我们的自来水厂是如何净化的呢?让学生带着要探究清楚这一过程的问题,学习“水的净化”的全部过程,认识到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淡水资源的危机、水体的污染便可蕴涵其中:1980年在发展中国家约有3/5的人很难获得安全用水,约有18亿人由于使用受到污染的水而遭到疾病的威胁。从全球来看,淡水资源短缺,分布又不均匀,而水污染又在进一步加剧,造成淡水供需矛盾尖锐。这样尽可能地让学生认识到污染给人类造成的极大危害,使学生从中体会到保护自身生存环境的重要性。

对于初中学生,教学上应结合他们的认知特点,在各知识点的讲解中引入环境科学领域中新信息,调动学生学习化学的积极性,并注意把知识性教育与环保共寓一体,学生的环保意识就会点点积累,逐步深化。如讲述教材中“硫及其化合物”时,列举一些事例比如国外的海湾战争、伦敦烟雾事件等。为了引起学生对自身生存环境的关注,又列举80年代以来我国南方重庆、贵阳等工业城市大面积的“酸雨”以及1994年重庆市连续的“四潮黑雨”事件;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并趁热打铁与学生共同分析酸雨的危害、形成,启发学生的抽象思维,学生甚至自发地寻找消除措施:有的同学就提出改农村的分散取暖为集体取暖。最后采用近几年的中考题中有关“酸雨”的题目,在测试题中进一步加深学生的印象。抓住时机把环保教育穿插于课堂教学,让学生了解环境问题的前因后果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关注这些问题,培养学生的环境忧患意识。

2. 环保教育应与化学实验有机结合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在化学实验教学中,也要重视环保教育。据了解,按教学大纲要求,中学需做的化学实验比较多,其中也有一些有毒的实验。而绝大多数的学校没有废水回收装置,所以结合化学实验进行环保教育则显得优为重要。

初中学生刚接触化学,必须指导学生要严格按照实验操作的程序,正确地闻气体、取药品。虽然所做实验毒性不大,但为了加深学生的环保意识,在没有废水回收流程这一前提下,每次学生实验都提供一个回收仪器,对收集的废液稍作处理后再行排放。实验结束后把仪器洗涤干净放回原处,擦洗干净实验台面。这样从一开始就让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受到直观的环境保护的教育。在学习“燃料的燃烧对环境的影响”这一课题时,我组织学生进行三个实验:一是“树叶与酸雨”的反应;二是“镁条或锌粒与酸雨”的反应;三是“大理石与酸雨”的反应。学生通过亲自实验,认识到“酸雨”的危害的严重性,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发展新型无污染能源的紧迫性,使他们从小就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有些实验毒性较大,国家提出居民区大气的有毒物质21种,中学化学实验室里就有14种。。所以不论是演示实验,还是学生实验,动脑设计环保实验则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以改善学生实验的外部环境,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

通过改进一些实验装置,不仅可收到良好的实验效果,还可把化学实验与环境教育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环保体验。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8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3-0136-03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全面应用,书籍、文献等信息的传播从传统的静态化逐渐发展为动态化的传播,为文化、知识的传播提供了强力的支持[1]。但是,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出现了。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检索、归集、整理和传播有着自动化、动态化、智能化的表现,这也造成了在很多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侵害了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令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导致了很多纠纷,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明晰和权属的明确,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2]。

1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特点

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具备更多特点,体现在信息资源数量大、更新快、涉及面广、专利库不完善等方面,根据这些特点能够发现现阶段存在的不足,进而为后续研究提供分析要素。

1.1信息资源数量大、更新快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凭借大数据技术,能够迅速实现资源的归集和整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专著、文献等内容的全方位覆盖,直接增加了资源库的规模和体量[3]。同时,图书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数据的动态监控和更新,不受时间、领域和地域影响,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共享机制也保证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功能性、适用性和实用性。

1.2涉及面从机构到个人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资源包罗万象,而其中不但涉及机构科研方面的内容,也将个人隐私信息纳入资源库之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更为明确的细分。随着通信手段的增加和新媒体的开拓,更多的机构、个人信息数据都会归集到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之中,而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4]。

1.3专利数据库的形成与发展

随着技术环境的不断成熟,图书馆专利数据库已经由概念转为具体的实际操作阶段,能够针对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和处理[5]。具体来看,在一定规模的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会单独设置专利数据库的模块,对于专利内容的检索、信息的传播、知识产权的分析和预警均能够有效给予报告,避免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侵犯到机构和个人的知识产权。

2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依存和制约的关系。现阶段,二者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自建数据库在客观上漠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细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法规则能够发现其对于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有着很大程度的制约,使其发展受限[6]。因此,图书馆需要客观分析二者的关系,进而寻求平衡点来保证二者发展的协同性和可持续性。

2.1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发展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归集整理的资源和作品有既定的原创性原则,在这些原则的约束下,保证数据库资源有其独创性,其中包含资料的编排、选择、分类和处理等,满足了上述条件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最为常见的元数据库包含海量数据单元的整合、分类和编排,其依托于知识产权保护来为数据库建立发展的环境,进而实现自身的有效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知识本身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整合与深化,知识的传播和保护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不断磨合的过程中总能够有效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7]。而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说二者之间存在平衡点,可以谋求共同发展。

2.2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制约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上,为了能够有效促进科研、技术、文艺等方面的发展,保证人们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成果能够产生更多的价值,《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若干法律法规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旦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那么势必会较大程度地破坏信息流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此类问题亟待解决。大数据环境下的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所归集、整理的多数信息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对于这类信息的传播会直接侵害产权人的切身利益,这直接造成了权益双方对于产权主体的争执,阻碍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快速发展和多元化进步[8]。图书馆在现有技术、资源等供给条件下,很难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这直接制约了图书馆对于信息资源的利用,同时图书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来进行“知识价值”的辨别,难以形成知识信息传播的良性循环。长此以往,对于图书馆、读者、使用机构乃至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建设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3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实现书籍、文献等资源的归集、整合、处理和,整个流程中并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模块架构和分析,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权限设置,这就造成了诸多知识产权问题的产生。

3.1信息资源归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需要对外部信息资源进行采集、整理、归类并使之能够准确无误地形成数字化资源,整个过程所涉及的资源渠道种类十分繁多,在大数据环境下尽管能够实现有效的整合,但是使用过程中往往会造成著作权人各方面权益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制约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功能性和适用性。

3.2数据资源交互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和计算机大数据技术的背景下,资源整合交互的过程中难免将一些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网络传播,图书馆作为信息者并非是主观故意进行信息流通,但是这同样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在这个问题上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但是无法确保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作品不会出现在数据库中。面对庞大的信息流,很难界定数据库在编排和内容选择上是否满足独创原则,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3.3数据库外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从2014年图书馆专项资金审批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图书馆数据库自建过程中的专项资金使用多数都包含了数据库外购,数据库外购能够有效解决图书馆的信息资源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其信息资源本身会经由销售主体进行产权问题明晰,但是在大数据环境下会不断地加入、整理、分类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在这样的情况下,难以避免新老信息资源的交互使用,容易造成数据库出现侵权问题。

4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在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需要明确自身的管理要素,在制度和执行层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政策、法律的约束框架下将工作重心放在知识产权的梳理上,以技术手段来保证数据库资源的内容明晰和具体,进而推动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完善(见图2)。

4.1基于法律层面的强制性保护

大数据环境下的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所涉及的信息量十分庞大,在资源整合、分析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因此,图书馆需要结合自建数据库的具体情况,推动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如:《著作权法》《合同法》需要明确图书馆自建资源库中信息资源的原创性,对于一些自身汇编的材料要根据其性质、时间、产权人权责来进行明晰,保证图书馆数据库处于良性发展的状态;在法律层面上,应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自建数据库的版权归属问题,同时规范其信息传播的渠道和路径,从终端截断盗版的源头;认同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产权独立性,对于独创汇编权应当加以细分,同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明确版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为自建数据库版权保护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撑,也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4.2基于制度层面的管理性保护

在制度层面要加强科学化管理,利用管理素质来保证制度的良好运行。具体来看,图书馆需要从制度和人员两方面来进行管控。一方面,对于数据库采用著作权专管制度进行管理,将各方面权益进行有效的平衡和分配,对自身汇编原创类作品的产权保护更为明确,对于涉及的其他相关著作权作品在转载、复印、下载和网络传播时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更要强调专业化、制度化、效率化和人性化,因此,图书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如精通法律的法务人员、精通技术的IT人员、精通管理的商务人员等,这就需要图书馆引入优胜劣汰和强效的激励及管理政策,将人才嵌入制度中,使二者互相匹配并协同发展。

4.3基于执行层面的交互性保护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本身的信息资源来自多种渠道,这就为产权保护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再加上长期以来图书馆公益性的特质,造成了版权理念无法和大数据背景相匹配。因此,图书馆在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强化版权理念,提高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学习国内外数字化图书馆的成功经验,建立交流、协作的管理机制,保证在工作中能够兼具公益和商业性质,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在执行层面更需要注重对外交流,自建资源库应该与个人和组织机构建立一种长效的合作机制,实现共同发展。

4.4基于技术层面的科技性保护

一方面,图书馆应将计算机科学技术引入数据库管理中,避免一些恶意的访问、复制、转载和盗版,如目前较为流行的IP地址设置、口令进入和防火墙等级分类等途径。另一方面,为了能够明晰产权保护,资源库的使用需要在内容上设置一些水印、签名等,为作品的盗版设置门槛,也可以通过加密和认证避免资源泛滥或被恶意使用。此外,图书馆也可以参照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式,对于一些书籍类作品禁止打印和下载,同时采用合作的方式进行整体及章节式付费资源共享,@种方式能够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信息资源的有效传播。

5结语

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信息资源涉及面广、体量巨大、专利库不完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保护二者之间是相互制约和促进的关系,但现阶段二者之间的平衡度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需要从法律、制度、执行和技术层面进一步明晰二者的关系,进而通过上述方式和手段实现二者之间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倩.浅谈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J].科研,2016(8):180.

[2]彭敏.“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保护[J].传播与版权,2016(6):178-180.

[3]朱华顺.大数据下的图书馆专利信息服务思考[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6(1):10-14.

[4]鲍甬婵,高峰.图书馆试用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J].现代情报,2016(3):97-100.

[5]曹志梅.高校图书馆自建特色数据库合理规避侵权风险策略[J].情报探索,2016(3):59-61.

[6]金胜勇,李琳.高校图书馆对所购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作为[J].河北科技图苑,2016(4):13-17.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9

一、地理教学中实施环境教育的作用

1.地理教学为“关于环境的教育”提供大量的环境知识

在高中地理教材中,选修6是一本专门讲解环境教育知识的教材,通过五个单元来讲解环境保护。第一单元是环境与环境问题,第二单元是环境污染与防治,第三单元是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第四单元是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单元是环境管理与公众参与。提出许多的问题与保护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教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依据这些地理知识进行环境教育。

2.地理教学是环境教育实现“在环境中的教育”的有效途径

在高中地理教学中,可以通过多媒体和案例来教学达到最终的目标。“在环境中的教育”要求学生多去了解环保知识,以自身环境为切入点学习环境知识,能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学习环保知识,做到环保与教育同步进行,培养其环境忧患意识。我们可以把身边的环境问题纳到日常的教学中,在地理教学中渗透环境教育,通过一些案例的学习,让学生体会到环保的重要性。通过环境知识的不断渗透和教育,让学生在自身环境中得到亲身体验,感受各种环境问题,从而提升解决问题的实际技能,培养环境忧患意识。

3.地理学能够帮助“为了环境的教育”的实现

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人口素质的提升,高中生的素质较高,环境保护的意识也较强,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注重保护环境,注重自身的素质及影响,再加上学校的严格要求,教师对学生环境教育的意识教育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渗透以及高中生对环境保护有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在平常的环境教育中,地理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实现环境的教育。由此可见,环境教育不仅是环境知识的教育,也是环境意识的教育。在地理教学中,通过对地理知识和环境问题的阐释,让学生明白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资源意识和人地协调意识,同时培养其正确的生存观和持续发展观。

二、如何在地理教W中实施环境教育

1.树立环境教育观念

学校是进行环境教育的主战场,学校的教学活动是进行环境教育最切实有效的途径。环境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关心我们周围的环境以及它们的变化,行动起来,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许多学校没有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在教学过程中遇到有关环境知识时,也只是知识的罗列,使学生的环境意识得不到根本提高。这就要求学校必须转变教学观念,在教材中遇到有关环境知识时,不仅要传授环境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正确认识及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形成一种主动的环境保护行为。

2.结合地理教材进行环境教育

笔者所在的学校是高中,在高中的地理教材中,有许多的关于环境教育的知识,必修1中大气环境、海洋环境等知识,选修6专门讲解环境保护。作为一名地理教师,我们可以把环境教育知识始终贯穿在整个高中的地理教学中,这样不仅有助于成熟的环境教育模式形成,也有助于地理教育本身价值的实现,为高中地理教育赋予了新的活力。

3.结合国情教育进行环境教育

我国当前主要是人口与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仅要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加上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相对环境保护的知识较少,还需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所以,在教学中把环保法规渗透到相关内容里,使学生懂得环境法制的重要性。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学生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而且还能让学生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国情教育是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4.结合乡土地理进行环境教育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10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也就是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他是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制度,又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民主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既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保护环境事业和环境决策繁荣权利,都应积极主动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众参与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调查,提出了一些提高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举措。

一、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1、从公众参与意识和态度来看,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有待提高。据调查统计,56.7%的公众认为中国环境污染状况“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远高于认为“不太严重” 和“没有问题”的22.8%。但对面临的环境问题重视程度较低,排在社会治安、教育.人口.就业之后.位居第5。但是公众的环境保护的“知”与“行”有较大的差距.公众的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索取意识远高于环境参与意识和奉献意识。公众虽然具有了一定的环境意识,对自身的环境问题较为关心,但是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却依然表现出“政府依赖性”.即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职责而非个人义务.对环境保护不参与、不奉献,民众心理普遍存在着想拥有一个好的环境.却不愿意为此有所付出的心态。

2、公众的环保知识水平有待提高。环保知识包括公众对环境保护、环境科学知识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解程度.对环保政策法规,政府环保措施.公众环保权利和反映环境问题的渠道的了解情况,对生态环境和日常生活环境问题严重程度的认知度。公众的环保知识处于相当低的层次.主要表现在人们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一定的认识,但对各地政府采取的环保措施知情率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概念模糊,超过1/3的人对“治理污染措施”的认知仅停留在环境卫生层面。

3、公众的环保意识及态度不高。公众在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性”特点.公众普遍认为,政府在环保方面应负更多的责任;在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认识上,公众更倾向于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建设重于环境保护认为“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会破坏环境”;公众的道德意识较弱.只有不足1/3的公众愿意在购物时考虑环保因素并愿意为了环保而接受较高的价格。

4、公众参与环保行为的总体水平极低。高层级参与行为就更少.诸如为环境问题投诉、上访的人数不足总投诉.上访人数的4%,只有当环境污染直接侵害到个人利益时,愿意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不涉及自身利益则很少会采取主动诉讼行动。

二、提高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度的对策建议

1、加强公民教育。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素养。调查显示.公众的环保行为.环保习惯与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即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机率越高。教育是增强国民素质的关键,环境教育则是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公众参与水平的有效途径。通过学校,在职和社会等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知识,技能等环境素养.培养和造就“两型社会”建设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各层次管理人才。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培养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环境的理念。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树立公众依法维权观念,有效地监督政府决策和企业行为。倡导和践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2、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公众的环境责任意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诸多问题与长期存在的“政府依赖型”环保意识息息相关,政府主导型的环境管理模式也给公众参与带来了体制。近几年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始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提供了相应的途径和机会.如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就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举行公开听证。参与环境保护是国家法律赋予公众的权利,应建立起政府.企业和公众互动机制.增强沟通与对话,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提高公众的主体意识,让公众认识到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自身的义务。公众是“两型社会”的建设者.美好的家园、和谐的社会需要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要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让公众成为环境管理、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的主人翁,而不是旁观者。

3、推行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提高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话语权,及时公布政府的环境决策和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相关信息.增加环保透明度,通过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施加压力。目前,中国已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政府为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由于环境知识的专业性.环境保护的技术性,实际上阻碍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参与和监督。各地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化,定期与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污染物质的新发现和检测结果.加强与群众的互动联系,以利于公众的监督,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公众参与需要从法律上得到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在中国现有法律的引导下.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条例或是实施办法等.细化地方操作标准,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企业.普通公众在环境事务和环境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引入环境诉讼或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环境仲裁机构,对环境纠纷进行仲裁。建立被告方举证责任制.降低公众参与的成本。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机制,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程序做进一步扩展,鼓励公众多层次参与环保。改变目前单一靠检举和揭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局面,充分发挥群众的聪明才智,加强事前预测,从过去的末端参与到预案参与、过程参与和行为参与,从事后监督的参与到事前与事中参与,从环境个案的参与到环境决策参与,使公众参与的方式多样化.使公众从微观参与到宏观参与,真正发挥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三、结论

总之,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反战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多方并举,加大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刘惠贤.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之研究[D]. 汕头大学,2010,(05)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11

中图分类号:G63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7)15-0069-02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该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瓶颈。虽然实践证明环境污染问题需要综合经济、科技、文化等手段加以解决,但无论采取何种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都必须以全社会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为基础。环境保护意识通常是指人对环境本身和环境保护的认知水平,同时也是人类持续调整自身行为,使之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自觉性表现。很显然,环境保护意识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对环境的认知水平,包含诸多主观因素,如感知、思维和情感等;另一方面是指人类保护自然环境的自觉程度,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不可或缺。

1992年国际地理联合会地理教育委员会在《地理教育国际》 中指出,现代公民的环境教育不仅要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培养,还应注重环境价值观的培养,它将直接影响人们在面对环境问题时的决策。2003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提出将环境教育作为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上述分析可知,通过环境保护教育培养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是解决当前环境污染问题的必经之路。众所周知,中学阶段是科学知识、个性倾向、思想道德观念形成的重要阶段。笔者认为,在中学阶段进行环境教育,对于我们国家和民族未来的进步与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中学生物教学培养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必要性

目前,环境保护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广泛认同,我国利用电视媒体、杂志、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了大量宣传,但在学校,对环境保护教育仍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颁发的《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指出,应使环境保护教育成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加强中小学教材有关环保内容的研讨和讲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中学各类学科中,生物课程无疑是一门与环境相关内容联系最密切的学科,因此可以把环境保护教育融入生物教学之中。据统计,初中生物与环境相关的知识点超过40个。越来越多的教育者主张,鉴于生物课程的知识内容,中学生物课程的教学适合且应当分担环境保护教育的重任,大力培养中学生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对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尤为重要。

教育在不断发展,中学生物课程教学也应与时俱进,不应仅仅停留在“知识学习”的层次上,还应将部分生物学知识与环境保护密切联系,对知识进行外延。即利用生物知识,引导学生去认识自然现象和环境变化规律,甚至分析环境污染问题,从而实现知识学与用的有效结合。

二、在中学生物教学中培养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方法

1. 深挖教材,利用课堂教学开展环境保护教育

中学生物教材涉及若干与环境有关的内容,但通常只是进行泛泛列举,没有进行深入阐述。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善于挖掘教材,对相应的环境内容进行整理、归纳,并构建相关知识网络,以便于学生掌握。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务必找好环境教育与教材内容的结合点,避免牵强附会,同时还应适当把握内容的比重和深度。比如,可利用教材,将初中生物的基础知识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等知识联系起来,使学生初步建立起正确的h境观,使他们逐步培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够自觉参与环境监督和宣传等实践活动,尝试解决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以下列举的是可与环境或环境问题建立密切关联的生物学知识点:①从全球环境的角度理解生物圈,保护生物圈对全人类而言意义非凡;②生态系统的类型、我国生态破坏现状及原因,生态破坏引发的后果;③植树造林利于稳定大气中的氧气含量,避免水土流失,可以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④工业污染、乱砍滥伐、过度渔猎或放牧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⑤物种侵袭导致生态系统失衡的原因与启示,如凤眼莲对滇池的入侵、海洋爆发赤潮的原因等;⑥环境因素可造成生物的基因突变,如辐射导致畸形胎儿的产生频率增加;⑦利用植物根系的吸收作用可净化水体中的污染物,如对水中重金属的吸收;⑧采用生物工程技术手段培育工程菌,利用工程菌的新陈代谢功能净化水中污染物,如利用基因工程菌净化海面上的石油或水中的农药;⑨结合土壤污染、水源污染和有毒物质沿食物链的迁移污染等进行教学,使学生懂得基本的食物中毒预防方法,从而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上述知识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重性,培养他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勇气和担当,增强其环境保护意识,使之形成自觉的环保行为习惯,从而利于将来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在生物教学中渗透环境保护教育,教师是关键。为此,生物教师要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优化教学内容,努力改进教学方法,由浅入深地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增强生物课的实用性。

2. 教师环境素养的提高与考试内容渗透

通过生物教学渗透环境保护教育能否取得成效还取决于生物教师环保素质的高低。首先,教师自身应该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其次,教师要具有将相关生物知识与环境保护知识进行关联的业务能力。建议教育部门通过对生物学从教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相关培训,以提高教师的环境保护教育认识水平、环境保护素养和业务能力,从而使他们能够从知识、技能、价值观3个层面结合实际开展环境保护教育。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现状来看,考试依然是学生和家长最关心的问题。考试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方式,也可以作为引导学生学习的工具,所以生物学考试内容若与环境污染问题相关,就一定可以引起学生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对此,笔者建议生物考试可要求学生应用生物学的基本知识来解释简单的环境污染问题。

3.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投身大自然,开展课外环保活动

课余,教师可组织郊游、夏令营等课外活动,带领学生到大自然中去认识生物、生态系统及自然环境,让学生去体验和感受大自然,从而培养他们热爱大自然、保护环境的美好情感。在这些活动中,可引导学生了解当地土地、水资源等的污染、保护和利用现状、工厂排污情况等,针对开发与利用当地资源活动中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情况进行了解。通过这类活动,让学生认识到污染和生态破坏就在身边,保护环境势在必行。

4. 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节日开展环保宣传

为切实提高学生的环境保o意识,教师可利用与环保相关的节日开展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讲座及知识竞赛等,还可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或学校广播等宣传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

我国历来重视环境保护,注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学阶段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是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一环,对改善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中学生物教学与环境保护教育相融合渗透,是生物课程综合改革的必然趋势。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和途径,在生物教学的实践中切实渗透环境保护教育,引导学生关注环境和环境污染问题,从小培养起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让他们成为环境保护的担当者,是进行素质教育的需要,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需要,也是中学生物教学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钟云华,邓睿.中学环境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实施[J].云南环境科学,2004,23 (增刊1):93-95.

[2] 安雪丽.中学生物教学与环境教育[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8,(24):80.

[3] 项德文,张萍.中学生物教学渗透环境教育的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6):109-112.

[4] 赵彬.生物教学中学生环境素养的培养[J].科技教育创新,2009,(13):255-256.

保护环境的知识篇12

知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只有创造一个教育的环境,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小学数学是一门宣传环保知识、渗透环境教育的重要学科,不管是介绍环境知识,还是做出环境保护的决策,都离不开数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处理。教师应利用数学学科的特点,有意识地创设环境教育情境,增强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在小学数学中引进环境教育的实例,并通过数据的呈现和处理,能够更加敏锐地反映环境保护问题,使学生意识到解决环境问题的急迫性。例如,在教学“名数的改写”时,出示:“根据我国有关部门对532条河流的监测,有436条河流有不同程度的污染。据推测,每年排人海洋的污水和固体废物已超过1000亿吨。”在学习“量与计量”时,可以引进这样的例子:“我国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每天产生生活垃圾0.8-1.5千克,有的城市达2.5千克。全国年产垃圾8000万吨,北京年产430万吨,相当于两座景山。”这一生活中的现实问题让学生意识到环境保护刻不容缓。

二、充分挖掘数学教材内容。适时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是一个美丽的星球,有着优美的环境,有着适合生物生存繁衍的空气、水……小学数学课本中编排了很多环境教育的内容,教师要有意识地挖掘教材中已有的渗透环境保护教育的内容,让学生在学习数学知识的同时得到环境保护的教育。

现就小学数学教材中,可以渗透环境保护教育的素材举例如下:

1.“1公顷森林在生长季节5天可以吸收4.5吨二氧化碳,照这样计算,100平方米森林每天可以吸收多少千克二氧化碳?”(让学生了解环境保护知识,增强爱护树木的责任感。)

2.1986年某国因吸烟引起的死亡人数约有34240人,是机动车造成死亡人数的16倍,吸烟引起的死亡比机动车造成的死亡人数多多少人?(让学生意识到吸烟污染空气,有害健康。)

3.1987年的统计显示,我国污水排放约416亿吨,其中187.2吨来源于城市污水,228.8吨为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之几?工业废水占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之几?(保护、利用水资源。)

4.“一只山雀7天能吃1155只害虫,照这样计算,一只山雀一个月(按30天算)能吃多少只害虫?”“我国鸟类种数繁多,约有1166种。全世界鸟类约有8590种。我国鸟类种数约占全世界鸟类种数的百分之几?”(鸟是人类的朋友,爱护鸟类,保护环境。)

教师不仅要熟悉数学学科的专业知识,还要主动学习与数学专业相关的环境知识,找出数学问题中隐含的环境问题,将数学教育和环境教育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环境知识和处理环境问题的技能,培养他们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责任感。

三、加强数学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环境保护的能力

环境保护意识的形成必须依赖于学生的实践。如果没有接触过协调环境关系的有关活动,那么,热爱环境、保护环境只是一句空话。所以,在数学教学中必须十分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在数学实践活动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所学数学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的能力。

如教学完“简单的统计”之后,可让学生课后统计自己家里每个月的用水量,并绘制成统计表和统计图,在全班进行交流,使每个学生都投入到保护水资源的行列中来,这样,不仅提高了对数学知识的应用意识,而且使学生真正做到“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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