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的根基合集12篇

时间:2023-12-02 09:07:20

经济发展的根基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1

金融生态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创造力的仿生学概念,它借用生态学的理论,为我们理解金融体系的运行及其同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依存、彼此影响的动态关系,提供了新的科学视角。金融体系绝非是独立地创造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系统,它的运行更为广泛,还涉及到其赖以活动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基本环境要素,包括这种环境的构成及其变化,以及它们导致的主体行为异化对整个金融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因此,管理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应当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一项工作;而且,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通过完善金融生态环境来提高金融效率和管理金融风险,其意义是非凡的。

“金融生态”概念的提出,并通过运用它对中国金融运行中的深层次体制和机制矛盾作了深入分析,使“金融生态”开始逐步走入人们的视野。

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有利于吸引资金和资本的流入,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有助于维持金融系统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最终实现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速度,与金融生态环境的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培育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经济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才能够得到良性循环,城市的投资环境才能够得到改善,融资渠道才能够得以畅通,投资者才会纷至沓来。

金融生态是一个城市竞争力的表现,同时,也是一个城市在差异化竞争中品质的体现。一个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投融资基础,国际经济学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资本一般都是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去集中,而金融生态环境较差的地区,资本往往会远离这些地区。因此,加强改进金融生态环境,无论是对金融业自身的发展,还是对于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促进本地区经济健康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新途径。

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各级政府应充分意识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是头等大事,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国际化道路至关重要;不懂得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政府,是不合格的政府。金融生态是促进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改善金融生态,不仅有助于吸引资金和资本的流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而且有助于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最终实现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生态就是竞争力。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2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5-0033-02

经济是社会的物质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而文化则是特定经济与政治的观念形态。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不断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1]

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现代农业的概念是针对传统农业而言的,现代农业是指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和生产管理方法,对农业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和农场化的生产活动。现代农业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利益机制为联结,以企业发展为龙头的农业,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农业。2007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产业基础。” [2]

发展现代农业,一要稳步发展粮食生产。要通过品种更新、土地整理、田间排灌和“沃土工程”等措施,提高土地产出率和粮食单产,加快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带,逐步实现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粮食品质和生产效益。二要抓好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具有地方优势的特色产业,不断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要加快龙头企业发展。鼓励企业靠强联大,投入农产品加工销售行业,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提高龙头企业的效益。四要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搞好农村市场经济综合信息网络建设,向农民提供市场预测、价格信息、营销物流、产品加工等多种服务,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网络。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新型经营模式,增强农民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五要着力改善生产条件。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进一步增大在农村水利、乡村道路、生态建设、清洁能源建设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实现农村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优化的良性循环经济。

二、积极发展劳务经济

建设新农村的核心,是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实践证明,组织农民外出打工,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一个投资少、见效快、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便捷途径。

首先,发展劳务经济是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选择。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而农民增收又是农民问题的关键。在全世界26个人口超过5 000万的国家中,中国耕地总面积与美国大致相当,并列第二;但人均仅为1.41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资源的一半,不到俄罗斯的1/8,美国的1/6,印度的2/3。中国农村现在是一家一户承包土地经营,全国18.37亿亩耕地,人均1.41亩,2.49亿农户户均7.3亩,耕地块数5.8块[3]。数以亿计农户的土地微小规模经营,大海的传统小农经济,要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非常困难。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受资源和市场的双重约束,单纯依靠农业内部实现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难度逐年加大,劳务收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才能提高农业整体效益,才能繁荣农村。通过劳务输出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减轻人口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同时转移一个农村劳动力,不仅可以脱贫一户,而且可以让出一份土地资源,推进土地集约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保证农民持续增收。比如,河南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农村人口7 000多万,农村富余劳动力达2 800多万。2005年,河南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1 557万,其中在本省务工的580.4万,在外省及国外务工的940.38万;2007年,全省劳务输出人数达1 900万,2008年则有望超过2 100万。2005年,河南劳务收入730亿,占到全省农民纯收入的40%;2006年,占全省总人口33%的农民工外出劳务收入达955亿元,约占当年农民纯收入的40%。2007年河南通过劳务输出赚回1 000亿元,外出打工已成为河南农民增收的“主渠道” [4]。这笔巨大的回流资金对农村社区建设、农业投入和扩大河南农村消费、活跃城乡市场都起到了巨大作用,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其次,发展劳务经济是全面推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发展劳务经济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有效途径。农民外出务工,不仅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熏陶,更新了观念,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学到了技能,增强了市场经济意识、创业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综合素质普遍提高。同时,外出务工者在城乡之间的大流动、大转移中,或者返回农村后,也将城市文明带到了农村,推动了农村的开放和进步。许多外出务工者返回家乡以后,利用自己带回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信息等办厂创业,促进了农村工业化,为农村经济繁荣注入了新的活力。有一些人通过外出打工增长了本领,回乡后当了村组干部,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添了活力。农村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的不断增强,又推动了农村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再次,发展劳务经济是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必然选择。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过程,就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过程,是农民素质不断提高并逐步融入城市的过程。一些农民通过打工完成原始积累,彻底离土离乡到城镇定居就业,实现了永久、安全转移。大批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带回的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又直接促进了非农产业的发展,拉动了农村内需,释放了劳务经济的乘数效应,放大农村劳务输出的经济社会效应。如河南信阳固始从2004年就将回乡创业当做招商引资的重点,目前该市回乡创业人数已有近2万,回乡创业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就有近500家。

三、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

农民既是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力量,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农民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新农村建设的速度和质量。据有关资料统计,在中国4.97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2%,而小学及以下的占40%;全国92%的文盲、半文盲在农村;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农民没有受过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5]。农民文化素质偏低、科学技能不足、道德法制观念淡薄,直接影响到新农村的各方面建设。建设现代农业,积极发展劳务经济,最终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与新型农民工。必须发挥农村的人力资源优势,大幅度增加人力资源开发投入,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积极发展劳务经济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持。

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提高农民的各方面素质是当务之急。一要抓住提高农民文化素质这一关键,用先进文化塑造农民,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着力培养文化型农民。要大力发展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抓好农村适龄儿童的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要扎实推进农村职业教育,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让职业教育和培训延伸到乡村群众。二要抓住提高农民科技素质这一关键,用科学技术武装农民,通过科技培训、技术指导、示范传授等多种渠道,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着力培养技能型农民。榜样示范的力量是无穷的。既要突出产业示范,选择一批具有特色、效益好、辐射面广的龙头项目和支柱产业,加快这些产业的示范基地建设,用事实说话,靠效果促动,使农民种养技能和科学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又要突出示范户示范,从优惠政策、技术帮助、市场信息、专家咨询、信贷支持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扶持和激励,优化示范户发展环境,培养、扶持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当样板、作示范,传授技能,以收到一户带多户的效益,还要突出经验示范,组织乡村组干部、党员、农业生产大户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掌握外地先进经验,带动广大农户进行种养技术革新,加快农民科技致富步伐。三要抓住提高农民道德法律水平这一关键,不断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现代文明新风,用文明风尚熏陶农民,着力培养文明型农民。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一方面,要重点抓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础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抓好土地管理、经济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抓好禁毒禁赌、反组织及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宣传教育,使法制宣传教育贴进农村实际,让农民受听、受用;另一方面,要完善宣传教育方式,坚持下派干部进村讲解与送法下乡相结合,坚持集中学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坚持法制服务与调处纠纷相结合,坚持抓点与抓面相结合,使农民受得潜移默化的教育,促进农民法制素质的提升,确保农村的社会稳定。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各方面建设的根本前提与重要基础。只有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了,才能更好地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前进道路上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才能推动全面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 .扎扎实实规划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N].人民日报,2006-02-14(1).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07-01-29(1).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3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076-02

生产力对经济起决定作用是邓小平经济哲学思想中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思想,其在经济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来源、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任务、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动力、生产力是经济建设的目的和检验标准这四个方面。

一、邓小平经济哲学思想中提出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来源

邓小平的经济哲学思想中对生产力的评价是很高的,他认为生产力是经济的前提,邓小平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一切都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规划”,“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就是说,在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时,就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和生产力的情况来制定经济建设的计划,而且科学技术的作用在生产中的表现越来越明显。在邓小平的经济哲学思想中对于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也有明确的说明,他认为,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是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关键阶段,也可以说现代国防、现代农业和现代工业的实现都必须有现代科学技术的支持,同样的劳动力在相同的时间内,有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支持,就可以使劳动力的生产水平提高几十倍。邓小平曾经说过“劳动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高主要就是靠科学技术的力量”。而且邓小平认为时期的失误就是制定的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说制定政策时并没有按照我国的基本国情,时期是一个前车之鉴,现在我们要引以为戒,立足我国的经济和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实际可行的政策,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1]。

另外,邓小平认为,生产力是经济的基本来源,也可以说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他对我国的生产力的评价是“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求,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会对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针对目前的这种情况,就应该优先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生产的效率。而且邓小平还明确指出,只有依靠科技和教育,才能提高经济发展的速度,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带动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邓小平的经济哲学思想可以看出,提高生产力的有效途径就是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进而使我国的经济地位得到提高,这也就说明生产力就是经济的基本来源,为了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提高我国的经济地位和综合国力,就要高度发展我国的生产力,提高我国的生产效率[2]。

二、邓小平经济哲学思想中提出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任务

邓小平指出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它决定着经济发展的状态。邓小平对科学技术给予了高度肯定,科学技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生产力,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生产力决定着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现代科技又能够给予生产力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也就是说只有高度重视现代科技的发展才能更有效地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进而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的发展。

邓小平曾指出“发展生产力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的根本任务”,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产主义是我国发展的目标,生产力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能够给予我国经济发展很大的支持,换句话说,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提高我国的经济地位和综合国力,有了经济的大力支持我国才能实现共产主义。因为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和发展还不是很好,就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来看,还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邓小平还说“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也就是说,只有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才能更好地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对于我国来说,要想摆脱贫穷,取得跨越式的进步,就必须借助我国的优势大力发展生产力,创新现代科技技术,提高生产力的生产效率,进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稳固我国的经济地位。邓小平把生产力看作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基本任务,也是根据生产力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来确定的,只有完成了发展生产力这一基本任务,才有可能提高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间接地也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而且生产力的发展能够有效提高我国的经济地位和综合国力,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会带动其他方面的发展和进步,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综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三、邓小平经济哲学思想中指出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动力

邓小平的经济哲学思想中关于生产力对经济的作用有比较详细的分析,邓小平认为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主要表现,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要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人类的劳动和需求是存在相互作用的,人们对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就要投入相应的劳动,劳动中的生产力就是经济发展的动力。邓小平认为,提高人民生产力的主要动力就是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所以应该使企业的生产具有一定的自,尽可能地发挥生产队和工厂的生产潜能和创造精神,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主要来源,对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只有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因为满足精神需求也是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只有国家的经济地位提高了,其精神文明建设也会相应地得到发展,也可以说,发展生产力对于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直接的影响。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产主义是我国主要的发展方向,所以在实际的生产中,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切生产和活动都要以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为主要目标,进而提高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因为人民群众的生产力是社会生产的主体力量,只有提高人民生产的积极性,才能提高社会生产力,为国家和人民创造更多的财富。生产力决定着生产效率,也决定着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充分利用我国人民群众的生产力量,从而有效提高生产效率,促使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3]。可以看出,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动力,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来说是一种最有效的途径,因为生产力为我国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高我国的综合地位。

四、邓小平经济哲学思想中表明生产力是经济建设的目的和检验标准

作为经济的基本来源和动力,生产力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邓小平就生产力的重要性的问题也有明确的态度:“只有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才能随之逐步增加人民的收入”,经济建设的直接目的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建设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了经济建设的根本目的才能真正实现其直接目的。我们都知道马克思主义的最高目的就是实现共产主义,发展生产力是其基本原则,也可以说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实现共产主义。“我们的政治路线,是把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坚持高度发展生产力”,也可以说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持,才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进而达到我国经济建设的根本目的[4]。

邓小平在确定了生产力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后还指出“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主要也就是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生产力不仅仅是经济建设的根本目的,也是经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实现经济建设必须要完成的任务。邓小平认为要想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消除贫穷,实现小康社会,也就是说,为了使我国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得以快速提高,就必须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并以此为动力来提高我国的生产效率和综合国力[5]。另外,邓小平还强调生产力是经济建设的检验标准,也可以说经济建设的有效性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实质就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把生产力看作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检验标准,这就是对生产力地位的高度肯定,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真正提高生产力和生产效率,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经济,实现我国的经济建设。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实现我国的经济建设,提高我国的经济地位和综合国力,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6]。

五、结语

主要从邓小平经济哲学思想的基本观点来论述生产力对经济起决定作用的主要表现,通过探究可以发现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实现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提高我国的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使我国早日实现共产主义。

参考文献:

[1]龙平平.邓小平的历史贡献和深化邓小平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J].党的文献,2013(1):54-61.

[2]龙平平.邓小平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的几个问题[J].党的文献,2011(4):66-72.

[3]孟祥林.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基础与思维创新的多维分析[J].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1(4):27-29.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4

五十年代初期,苏联这套体制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农业发展滞后,重工业畸形高速发展,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在吸取苏联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上述主张,强调发展国民经济要讲究综合平衡,在进行综合平衡时要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经济计划。他的目的是:先要重视发展农业,农业发展了,就可以为工业提供更多的积累,待有了资金,工业也能发展起来,这样工业和农业都能得到发展,而且不会出现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现象。按照上述分析,强调农业是基础,就是强调要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提取适当的积累,但不要超过农业所承受的限度。这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的实质,还是把农业当作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的产业部门。不言而喻,这是为高速实现工业化的发展战略服务的,具体地说是为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服务的。理论工作者又进一步扩展、放大了的这一思想,把我国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方针理解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形成了影响深远的农业基础论,从理论上说明了从农业中提取积累的合理化。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农业自然被定位于为工业发展积累必要的资金,一系列以农补工甚至于挖农补工的政策因此得以长期实行。据统计,自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至1978年,国家仅通过低价收购农产品一项,就从农村无偿集中了6000亿元人民币,这还没有算上时间价值及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对由此导致的农村积贫积弱、停滞不前的状况,邓小平感同身受,曾坦率地说:“在没有改革以前,大多数农民是处在非常贫困的状况,衣食住行都非常困难。”[1]237-238农业基础论是与计划经济时期资源配置的基本方法即综合平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此时,宏观经济层面的综合平衡已经为产业政策指导所代替,计划部门不可能再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去安排国民经济计划,而必须以市场机制为主进行资源配置。这就使从农业中提取积累的基本手段失去效应。同时在强调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二十多年里,农民依然生活在贫困之中,农村的发展速度大大落后于城市,农业问题相当严重。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邓小平洞悉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对农业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更为科学的概括。1982年9月,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翻两番的奋斗目标,战略重点有三个:一是农业,二是能源和交通,三是教育和科技。同年10月,邓小平说,整个经济发展战略,能源、交通是重点,农业也是重点。在这里,他首先是用了“重点”这个词。1983年1月,邓小平在论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又讲“农业是根本,不要忘掉”[1]23,此时他使用了“根本”这个词,明确地将农业定位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从而形成了被学者称之为农业根本论的思想。农业根本论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强调农业的根本性地位与作用的,也就是说考虑农业问题时,其着眼点不是放在农业对于经济发展贡献的大小上,即主要不是考虑农业与轻工业、重工业之间的关系,而是着眼于农业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把农业看作社会稳定的根本因素。因而强调要保护农民利益,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因为只有农业发展了,广大人民群众才能丰衣足食、社会才会安定,包括国民经济在内的整个社会才能稳定发展。这是对农业基础论的历史修正和超越。

二、农业根本论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的准确定位

(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已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基础论失去了理论和现实依据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指国民经济中其他产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起点产业。这些产业能够消除经济发展的瓶颈,支撑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如此就意味着只要基础产业上去了,整个国民经济就能上去。从前面的叙述来看,农业基础论主要是以农业为工业等其他非农产业部门提供原材料、市场和劳动力的理由来说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似乎农业具备这些功能是独一无二的。然而,在以分工协作、商品交换为基本生产方式的市场经济下的今天,哪个产业部门不能为其他产业部门提供些什么呢?若以一个部门对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是否有重要作用视为衡量其能否成为基础产业的标准,国民经济中究竟谁是基础产业就难以搞清了。如果非要用“基础”这个词来表达农业与工业的关系,现代农业以现代工业为基础似乎更能成立。因为有了现代工业提供的机械、化肥、农药、电力等物质技术装备,才能形成真正的现代化农业,否则将无法克服我国从传统农业发展到现代农业的瓶颈。由此看来,农业基础论的理论依据已不成立。建国初期,我国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农业的丰欠同整个国民经济的状况休戚相关,国民经济往往随着农业而波动。此时,可以勉强地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实际上,农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因为这一时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主体的变动自然引发整个国民经济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农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已经日趋微弱,如1990年的农业总产值与粮食作物总产量均大幅度增长,而次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指标的增长却比较平稳。相反,在1991年农业总产值微长并且粮食作物减产的情况下,1992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指标却陡然增长,创造了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这反映出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增长已经没有什么明确的相关关系。所以继续把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不符合经济常识的,也不符合实际经济状况的。

(二)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弱质性和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特性决定了必须把农业作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农业具有弱质性,是市场经济中的弱质产业。主要表现为:农民对当期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基本上是依据上期市场信息进行当期的生产安排,所以经营风险比较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需求价格弹性很小,供求关系稍微出现变动,价格上就会表现出剧烈的波动;农业生产很容易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气候的变化对生产结果有直接的影响,若天公不作美,即使付出了再多的劳动,最后仍可能颗粒无收。在这一系列的农业弱质性的表现中,农产品的价格弹性虽小,但对社会的影响最大,因为不管是农业丰收还是减产,处理不好的话,不仅会对市场造成很大冲击,甚至可能引起社会的动荡。农业具有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特性,农产品是人们生存所必需的,是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必须保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否则社会稳定就无法保证。农业的这两个特性决定了农业不是国民经济中一个单纯的产业部门,不能把农业问题当作讲究产出效益的国民经济问题来看待,而应视其为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正是基于市场经济下农业的这种实际状况,邓小平适时改变了原先从国民经济的角度看待农业的视角,转而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待农业问题,将农业定位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为此,他多次强调了农业对于社会的稳定作用。1982年5月,邓小平对一位外国元首说:“重视发展农业,不管天下发生了什么事,只要人民吃饱肚子,一切就好办了”[2]。1984年6月,在会见日本民间人士时,他指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解决农村问题。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1]65。1987年他又指出,“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1]237,“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1]244。1989年2月26日,他再次强调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1]284。这些论断清楚地表明,邓小平在看待农业问题时,着眼于农业的外部效益,是从政治的高度看待农业的地位和作用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农业作为百姓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乃是稳人心,安天下的战略产业,所以抓稳定,就要抓农业,只有社会稳定才有经济发展。农业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根本,这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的准确定位。

三、农业根本论的作用与意义

邓小平把农业作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对于正确处理农业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根据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农业思想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历程,可以把农业根本论的作用与意义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为保护农业、发展农村经济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计划经济时代,在农业基础论的理论指导之下,过分强调了农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把农业看成了积累的源泉,农业处于受剥夺的地位,导致了建国以后近30年的农业的衰落与农民的贫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业根本论的理念之下,不再要求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而是主张对农业进行保护。因而在农业政策取向上不再以伤害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发展非农产业,而是强调支持农业的发展。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农村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实行让农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到支持农民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性改革,再到提高农产品价格、鼓励农民发展乡镇企业,所有关系农民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让农民得到了实惠。这极大地调动起了基层和农民的积极性,短短数年,农村生产力即得到恢复和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殊为可喜的变化。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5

宪法是根本大法,经济法的发展需要依靠宪法。在大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注重经济法的完善,经济法的完善需要依据宪法为基础,经济法是保障经济高速发展的法律基础,经济法促进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宪法规定了经济法的规范要求,实现法律的整体功能。经济法是解决经济问题法律,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宪法制定一个科学的法律,让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经济法在经济实践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要针对问题,以我国宪法为基础,进行科学的进行经济法完善,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经济法要取得较大发展,就必须充分重视其宪法基础,从中汲取营养并获得支撑。同时,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也必须重视经济法的发展,因为宪法的许多原则规定,都需经济法来加以落实;如果经济法的发展不充分,就会影响宪法目标的实现。事实上,经济法的发展,既是宪法规定的要求,又是宪法发展的要求,它对宪法的发展同样具有推动作用。经济法在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也对宪法的发展提出新要求,宪法是根本大法,但也不是不变的,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也是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为其它法律提供基础保障。

二、经济法的发展对宪法发展的推动

(一)经济法的发展有助于丰富和完善宪法的内容,进而推进宪法的发展

法律是一种约束,也是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保护作用。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也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与发展。现在是全球经济高速发展时代,经济纠纷是一种常态,必须要用经济法去解决实际问题。经济高速发展,出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经济法必须发展与完善,用来适应经济问题的出现,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法律保护。经济法在修改完善的过程中,要不断进行修改,要考虑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有时候可能需要跟宪法出現不一致情况下,有必要的时候需要进行宪法修改,这样有助于经济发展,提高中国企业的知名度,因此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进而推进宪法的发展,为宪法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二)经济法的发展对宪法发展的推动,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显现

我国宪法简单明了,只是一个总则,对其它法律约束较少,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对宪法影响不大,宪法改动很少。但在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条文很明确,比如在美国,经济法的改变,必须修改宪法,要就违背宪法的条例,经济法的改变对宪法的影响是很大的,同时促进了宪法的发展。

三、经济法与宪法在发展中的协调

(一)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是两者能够协调发展的重要前提

宪法与经济法都涉及经济领域中的法律条文,这是二者的共性。随着宪法中经济性规范与日俱增,宪法的“经济性”日益凸显。经济宪法的不断丰富,体现了时代需要和发展要求,而且从发展趋势上看,经济宪法可能仍会与日俱增。要落实和体现这些经济宪法,就必须大力推进经济法的发展。反之,如果一国的经济法不能得到实质的发展,则不仅其宪法的规定不能落实,而且还可能在实质上损害其经济发展。事实上,各主要国家都曾经或正在努力构建较为完备、发达的经济法制度,这对于推进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经济发展促进国家其它领域发展,宪法是各个领域的基本大法,提供法律支持。

(二)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规范性”,为两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规则基础

经济法制定是依据宪法的法律条文,其“规范性”是一致的,这是二者协调发展提供了规则基础,也就是其形式是一样的,经济法在修改过程中,促进了宪法的发展,反之,经济法的修改与完善需要遵循宪法,就是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共同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侯作前.论财政税收法研究中的宪法之维[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05).

[2]周刚志,冯理.论中国财政宪法的实施:条款、机制及评估[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05).

[3]苗连营.纳税人和国家关系的宪法建构[J].法学,2015(10).

[4]肖巧平,曹正龙.监察委试点后,如何获得宪法“通行证”?[J].人民之友,2017(01).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6

在我国城镇建设过程中,对于区域产业经济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与策略。因此为了符合现阶段区域发展的具体需求,相关部门要对发展方向进行明确的定位,要在地方资源的基础上,明确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的具体方向与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详细的区域产业发展策略,要通过多元化的经济发展,全面的促进我国区域产业经济发展。

一、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相关问题分析

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区域产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是因为区域产业经济资源等客观元素的制约,导致我国区域产业经济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经济发展受到资源等条件的限制,造成经济发展策略制定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在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无法有效落实相关活动;同时在区域产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资源浪费、产业发展不利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市场经济逐渐成熟的今天,在制定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策略的过程中,要根据区域具体状况、发展趋势以及自身优势开展,要明确区域发展的具体方向,进而保障区域产业经济的可持续性与科学性。现阶段,农村经济中的剩余劳动力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大部分人在外出打工过程中累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与资金基础,为区域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现阶段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

1.提高对区域资源开展的重视。在现代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区域资源的重视,要根据地方区域特色,提高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核心竞争能力以及风险抗击能力。要根据不同的区域特色有针对的扶持相关经济产业。例如,我国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提高对粮食、工业等领域的重视;东北具有一重、一汽以及大连船舶重工等装备制造企业;同时其生态环境还具有一定的人力资源优势;因此在发展过程中要以此为基础;而安徽等地盛产各种药材,因此,在进行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提高对药材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同时个别地区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在进行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以此为基础,明确发展方向。针对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可以有效的提高经济发展效益;相关部门与机构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的过程中,要明确区域资源特色有优势,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的促进经济全面发展。

2.综合区域资源发展状况,进行资源整合利用。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对现有的区域资源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政策基础。根据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在现有资源上进行调研与整理,为区域资源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因此,在进行区域资源分析与调查过程中,要对区域整体环境进行调查,例如对矿产、养殖、畜牧业以及土特产等相关资源进行分析,同时要提高对文化、旅游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民族文化的重视,要对区域经济资源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与调查。

3.明确资源整合的实际需求,明确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业支柱。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实行全面发展、重点突出”的策略,要在区域发展过程中,支柱性产业对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可以提高区域产业经济的整体发展。因此,要根据区域产业经济资源利用状况,根据发展策略明确支柱性产业,要对不同资源的发展状况,利用率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制定长期、中期以及短期发展策略,并在此基础上,全面促进区域产业的整体发展。同时,对于支柱性产业飞发展,也要制定详尽的发展策略与计划,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地方区域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战略方针。

三、结束语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区域产业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整体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长期发展战略以及社会的稳定性等多方面的考虑,区域参与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始终提高对经济发展策略区域制定、执行以及管理工作的重视;要把区域资源作为基础内容,根据实际的资源发展、利用价值,构建系统的产业链,通过支柱性产业带动整体经济发展。要将资源开发与利用为基础,明确重点发展方向,全面实现科学的区域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效的促进区域产业整体发展效率。

参考文献:

[1]李运强,吴秋明.虚拟产业集群一一种新型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J].华东经济管理,2012,(12):42-45.

[2]夏亚民,翟运开.基于虚拟产业集群的高新区产业发展与创新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2(4):106-109.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7

低碳经济,在发展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其基本内涵和外延可以表述为: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的碳排放量、生态环境代价及社会经济成本最低的经济,是一种能够改善地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的可持续性很强的经济。低碳经济有两个基本点:其一,它是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在内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经济活动低碳化,把二氧化碳(CO2)排放量尽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乃至零排放,获得最大的生态经济效益;其二,它是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在内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能源消费生态化,形成低碳能源和无碳能源的国民经济体系,保证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的清洁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的工业文明发展模式,导致了越来越严重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大气中二氧化碳(CO2)浓度不断增加,使全球气侯变暖。使用化石燃料这种高碳能源是产生这种生态环境灾难的主要原因。研究表明,地球生态系统自净CO2的能力每年只有30亿吨,全世界每年约剩下200多亿吨残留在大气层中,使地球生态系统不堪重负。长此下去,气候将更为反复无常,气象灾害范围更大、更频繁和更严重,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控制大气中CO2浓度增加,缓解全球气侯变暖,是现代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 当今中国仍然是以煤炭、石油和天然等化石燃料为主体的经济,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的比重一般为2/3。这种典型的碳基能源经济,使我国经济和能源结构的“高碳”特征十分突出, CO2排放强度相对较高,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由此,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由高碳能源经济向低碳与无碳能源经济的根本转变,是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绿色发展、低代价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战略选择。

从各国应对金融危机、推动全球经济复苏中,我们看到了以开发清洁能源、新能源和节能减排产业等为基本内容的绿色产业革命正在悄然兴起,展现出向节能低碳的更为绿色的经济转变的良好势头。我国应当抓住这个时机,把加快实施低碳经济发展纳入国家战略,及早开展发展低碳经济的各项行动,使整个社会生产与再生产活动尽早步入低碳化轨道,促进中国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8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首先,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质上讲,税收作为国家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们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受经济的最终制约,并以此为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治税的出发点,也是治税的归宿点,税收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发展观下,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客观决定着社会和人发展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非但不应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切实加强,这种加强必须是在进一步认识与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以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次,满足政治与社会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会上有的观点出于对我国特殊社会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财税理论,把促进经济总量增长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惟一职能,忽视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税收其他内在功能,认为强调税收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完整发挥。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在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出发,还是从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强调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治程序对税收政策确定的巨大影响角度考虑,税收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具体税收实践过程中,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起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如我国近期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完全取消农业税政策,就可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自然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而存在,因而必然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属性。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的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或政府)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税收又是一个政治范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其内在的政治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从而使税收征纳行为同时具有了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属性。忽视税收的这些基本属性,不但很难正确回答税收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事实上成为导致目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难为税收工作从根本上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向。

第三,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内在职能作用的完整发挥就成为了—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我国以前税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过去长期单纯强调税收的政治属性,以及近年过于强调税收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等,客观上成为了税务人员权力意识膨胀、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促进经济总量增长为名无视社会承受能力,随意安排税收收入计划等问题的深层次思想根源。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了“科学税收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税收各项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

二、科学税收观下对税收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尝试性地把科学税收观具体表述为:以“以人为本”为基本思想导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本质的基本要求,在协调兼顾税收内在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内在的聚财与调节职能作用,从而最终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与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这一税收理念对我国今后的税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内在要求,不损害微观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职能所必需的收入规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支持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两者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福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在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模式”,协调流转税在组织收入与所得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各自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化税制以降低社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拓宽税基以确保税收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基础;降低税率以增强微观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既定税制横向公平与纵向公正。通过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扩大消费税税基,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等各项改革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9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首先,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质上讲,税收作为国家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们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受经济的最终制约,并以此为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治税的出发点,也是治税的归宿点,税收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发展观下,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客观决定着社会和人发展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非但不应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切实加强,这种加强必须是在进一步认识与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以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次,满足政治与社会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会上有的观点出于对我国特殊社会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财税理论,把促进经济总量增长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惟一职能,忽视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税收其他内在功能,认为强调税收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完整发挥。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在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出发,还是从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强调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治程序对税收政策确定的巨大影响角度考虑,税收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具体税收实践过程中,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起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如我国近期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完全取消农业税政策,就可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自然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而存在,因而必然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属性。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的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或政府)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税收又是一个政治范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其内在的政治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从而使税收征纳行为同时具有了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属性。忽视税收的这些基本属性,不但很难正确回答税收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事实上成为导致目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难为税收工作从根本上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向。

第三,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内在职能作用的完整发挥就成为了—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我国以前税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过去长期单纯强调税收的政治属性,以及近年过于强调税收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等,客观上成为了税务人员权力意识膨胀、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促进经济总量增长为名无视社会承受能力,随意安排税收收入计划等问题的深层次思想根源。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了“科学税收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税收各项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

二、科学税收观下对税收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尝试性地把科学税收观具体表述为:以“以人为本”为基本思想导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本质的基本要求,在协调兼顾税收内在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内在的聚财与调节职能作用,从而最终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与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这一税收理念对我国今后的税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内在要求,不损害微观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职能所必需的收入规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支持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两者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福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在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模式”,协调流转税在组织收入与所得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各自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化税制以降低社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拓宽税基以确保税收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基础;降低税率以增强微观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既定税制横向公平与纵向公正。通过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扩大消费税税基,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等各项改革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10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首先,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质上讲,税收作为国家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们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受经济的最终制约,并以此为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治税的出发点,也是治税的归宿点,税收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发展观下,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客观决定着社会和人发展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非但不应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切实加强,这种加强必须是在进一步认识与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以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次,满足政治与社会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会上有的观点出于对我国特殊社会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财税理论,把促进经济总量增长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惟一职能,忽视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税收其他内在功能,认为强调税收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完整发挥。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在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出发,还是从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强调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治程序对税收政策确定的巨大影响角度考虑,税收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具体税收实践过程中,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起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如我国近期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完全取消农业税政策,就可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自然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而存在,因而必然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属性。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的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或政府)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税收又是一个政治范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其内在的政治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从而使税收征纳行为同时具有了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属性。忽视税收的这些基本属性,不但很难正确回答税收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事实上成为导致目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难为税收工作从根本上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向。

第三,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内在职能作用的完整发挥就成为了—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我国以前税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过去长期单纯强调税收的政治属性,以及近年过于强调税收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等,客观上成为了税务人员权力意识膨胀、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促进经济总量增长为名无视社会承受能力,随意安排税收收入计划等问题的深层次思想根源。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了“科学税收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税收各项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

二、科学税收观下对税收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尝试性地把科学税收观具体表述为:以“以人为本”为基本思想导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本质的基本要求,在协调兼顾税收内在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内在的聚财与调节职能作用,从而最终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与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这一税收理念对我国今后的税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内在要求,不损害微观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职能所必需的收入规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支持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两者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福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在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模式”,协调流转税在组织收入与所得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各自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化税制以降低社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拓宽税基以确保税收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基础;降低税率以增强微观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既定税制横向公平与纵向公正。通过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扩大消费税税基,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等各项改革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11

一、前言

从哲学上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要及时进行变革。尤其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更要如实反映经济发展状况,使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否则便不能发挥宪法的规范、约束、保障和导向作用。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经济制度是经济基础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对经济制度加以规定,把它作为其宪法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宪法学对经济制度研究的现状却不大令人满意。一般宪法理论大都围绕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等展开,认为宪法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至于宪法经济制度条款在实际中的运行状况如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以及如何发挥它的作用,往往被忽略。事实上,经济制度作为一种基础制度,之所以被各国纳入宪法体系中并构成其重要组成部分,说明它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是不能忽视的。

二、宪法经济制度的内涵

关于宪法经济制度的概念,国内学者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用宪法、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成分,是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与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学上所说的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确认并保护的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由此决定的分配原则以及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经济制度是经济基础在宪法中的反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直接调整经济基础的社会规范是经济制度,而被规定在宪法中的经济制度即宪法经济制度。宪法经济制度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起调整作用”。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从宪法学角度对经济制度的概念作了比较全面的表述,既强调了经济制度的客观成分,又强调了经济制度的主观成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所调整的经济制度应该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关系的经济关系、经济原则,是经济制度的客观成分。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应作为概念的必备因素,没有它们,概念就缺乏其主观成分,不能显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控制作用。第二种观点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第三种观点主要强调了宪法与经济基础的相互作用,忽视了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经济学中所描述的经济制度属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宪法学所述的经济制度则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反映了制宪者或修宪者对不同经济关系所持的态度。经济制度一旦表现为宪法规范或法律规范,便进入上层建筑体系之中。宪法学所研究的经济制度正是作为上层建筑体系中制度范畴之一的经济制度,而不是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

笔者认为,所谓宪法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用宪法、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以及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社会主义宪法中的经济制度既要反映客观经济基础,又要体现人们的意志因素,是主客观的统一,它不是现实生产关系的简单再现。这样定义既说明经济制度是个法定的、历史的概念,同时又说明经济制度包含客观的和主观的成分,即生产关系、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至于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由于政策的变化很大,不宜用宪法来规范,否则会影响宪法的稳定性,以至权威性。

三、我国宪法经济制度的变迁

回顾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转型中宪法变革的历史轨迹,可知经济制度的每次重大突破都需要宪法作出相应的变革,从而推动了宪法的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从而使得生产力获得解放,生产力的发展反过来又要求生产关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如此循环互动。

宪法与其相依赖的经济基础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为宪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宪法对经济制度的确定与实现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宪法以其根本法的地位,通过规定国家的经济制度,确定经济制度的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宪法通过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宪法的内容与结构。生产力是社会生活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因素,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要求生产关系相应地变化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也就要求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发生相应变化,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在宪法中确立和巩固下来。

实践证明,经济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所有制结构、经济体制等宪法制度的变革。我国宪法是中国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和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制定和修改的,是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对人民群众在实践中产生的新成果、新经验的总结。其中,有关经济制度内容的变化,既是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人民对国情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四、结语

我国宪法经济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后,将使我国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和完善,各种经济政策将更加灵活,各种经济成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都能大显身手,宪法的结构也将更加合理,宪法的权威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但是,经济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进行修正,我们只有以发展中的宪法经济制度指导经济建设的实践,才能使宪法经济制度保持活力。

参考文献:

[1]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

经济发展的根基篇12

【论文关键词】宪法 经济制度 发展完善 【论文摘要】经济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进行修正。我们只有以发展中的宪法经济制度指导经济建设的实践,才能使宪法经济制度保持活力。 一、前言 从哲学上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要及时进行变革。尤其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更要如实反映经济发展状况,使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否则便不能发挥宪法的规范、约束、保障和导向作用。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经济制度是经济基础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对经济制度加以规定,把它作为其宪法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宪法学对经济制度研究的现状却不大令人满意。一般宪法理论大都围绕民主、自由、人权、宪政、法治等展开,认为宪法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至于宪法经济制度条款在实际中的运行状况如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以及如何发挥它的作用,往往被忽略。事实上,经济制度作为一种基础制度,之所以被各国纳入宪法体系中并构成其重要组成部分,说明它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是不能忽视的。 二、宪法经济制度的内涵 关于宪法经济制度的概念,国内学者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用宪法、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成分,是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与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学上所说的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确认并保护的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由此决定的分配原则以及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经济制度是经济基础在宪法中的反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直接调整经济基础的社会规范是经济制度,而被规定在宪法中的经济制度即宪法经济制度。宪法经济制度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起调整作用”。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从宪法学角度对经济制度的概念作了比较全面的表述,既强调了经济制度的客观成分,又强调了经济制度的主观成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所调整的经济制度应该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关系的经济关系、经济原则,是经济制度的客观成分。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应作为概念的必备因素,没有它们,概念就缺乏其主观成分,不能显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控制作用。第二种观点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第三种观点主要强调了宪法与经济基础的相互作用,忽视了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经济学中所描述的经济制度属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宪法学所述的经济制度则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反映了制宪者或修宪者对不同经济关系所持的态度。经济制度一旦表现为宪法规范或法律规范,便进入上层建筑体系之中。宪法学所研究的经济制度正是作为上层建筑体系中制度范畴之一的经济制度,而不是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 笔者认为,所谓宪法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用宪法、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以及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社会主义宪法中的经济制度既要反映客观经济基础,又要体现人们的意志因素,是主客观的统一,它不是现实生产关系的简单再现。这样定义既说明经济制度是个法定的、历史的概念,同时又说明经济制度包含客观的和主观的成分,即生产关系、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至于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由于政策的变化很大,不宜用宪法来规范,否则会影响宪法的稳定性,以至权威性。 三、我国宪法经济制度的变迁 回顾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转型中宪法变革的历史轨迹,可知经济制度的每次重大突破都需要宪法作出相应的变革,从而 推动了宪法的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从而使得生产力获得解放,生产力的发展反过来又要求生产关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如此循环互动。 宪法与其相依赖的经济基础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为宪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宪法对经济制度的确定与实现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宪法以其根本法的地位,通过规定国家的经济制度,确定经济制度的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宪法通过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宪法的内容与结构。生产力是社会生活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因素,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要求生产关系相应地变化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也就要求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发生相应变化,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在宪法中确立和巩固下来。 实践证明,经济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所有制结构、经济体制等宪法制度的变革。我国宪法是中国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和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制定和修改的,是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对人民群众在实践中产生的新成果、新经验的总结。其中,有关经济制度内容的变化,既是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人民对国情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四、结语 我国宪法经济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后,将使我国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和完善,各种经济政策将更加灵活,各种经济成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都能大显身手,宪法的结构也将更加合理,宪法的权威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但是,经济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进行修正,我们只有以发展中的宪法经济制度指导经济建设的实践,才能使宪法经济制度保持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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