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一般特征合集12篇

时间:2023-12-16 08:05:47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1

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简单地说,市场就是商品或劳务交换的场所或接触点。如果不考虑政府的作用,市场经济体系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公众(消费者),一个是企业(厂商)。两个部门的相互关系,可以说明市场供求的一般原理。

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是什么

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的各种表现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是各种社会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共性。

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及其内在联系表明,通过市场可以有效地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并且可以对商品生产者实行优胜劣汰的选择。所以,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

(来源:文章屋网 )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2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姓“社”姓“资”的制度属性的区别。由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实现提,因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之下并同该社会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它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要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以及后来的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性尝试。在这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市场经济。虽然列宁很早就提出过搞混合经济的设想,但没有来的及实施。而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设想,还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全面的实践,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为认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是不完善的,有些实践也是盲目的。用他自己的话讲,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问题,如怎样将国企推向市场,国企要不要搞股份制、要不要搞破产、三农问题如何解决、金融体制如何改革,等等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本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3

2013年7月4日,财政部《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扩大了自行发债试点范围,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之外增加江苏省、山东省作为试点地区。随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稳步推进,我国必将逐步允许更多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从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减少“城投债”混乱生长所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地方政府在建立自行发债规则和获得自行发债经验之后,也将更多地以政府本身名义发行债券、筹措财政收入。可以预见,地方政府将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发行主体。从信用评级的视角看,地方政府是一类较为特殊的受评主体,其特征与企业有诸多不同。因此,研究地方政府的特征,对于理清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思路不无裨益。

信用评级视角下的地方政府特征

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仅仅是经济组织,而地方政府既是政治组织,又是经济组织。因此,地方政府具有政治与经济的双重属性,其中政治属性是地方政府的首要属性,经济属性是地方政府的次要属性。

地方政府首先是一个政治组织,其使命是为了履行政治上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地方政府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具有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形成各种经济关系的能力,因此也就具有经济上的各种权利与义务1。经济属性是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属性,构成了评级机构对地方政府进行信用评级并实现与企业评级可比性的基础;而政治属性则赋予了地方政府不同于企业的特征。具体而言,地方政府的政治属性使其存续特征、财务特征和外部关系特征与企业不同。

(一)地方政府的存续特征

作为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的存续具有公共性、唯一性和永续性等特征。

1.地方政府在职能与目的上具有公共性

地方政府的职能与目的是提供社会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管理;而企业的职能与目的则是提供市场所需的商品和服务,获得营业利润,实现资产增值。

2.地方政府在空间上具有唯一性

政府的唯一性是指在某个地方政府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不存在另外一个同一层级的政府。地方政府的唯一性是由于政治权力天然的排他性。从经济学角度解释,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比较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实行反垄断法的国家,绝大部分的企业并不能够垄断某个区域或行业,因而必须面对同类企业的竞争。

3.地方政府在时间上具有永续性

在国家政权稳定且中央政府没有依据法律对地方政府进行合并、撤销等变更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持续存在。与地方政府不同,企业则必须面对同类企业的竞争和市场的考验,其生存由其盈利能力或者外部支持决定,因而不具永续性。尽管地方政府与企业一样,也存在财务上的破产概念,但与企业破产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破产的后果通常是资产清算和企业解体,而地方政府破产的后果仅仅是进入债务重组程序,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解体或消失2。地方政府在破产后仍将存续,并保留其基本职能以及法定税收权力。

(二)地方政府的财务特征

地方政府的政治属性使其在财务上也体现出与企业不同的特征。

1.地方政府的收入具有法定、稳定与永续的特征

首先,地方政府的收入由法律确定,同时其收入权利也受法律约束;企业则必须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市场所需的产品或服务,其收入并不受法律保障。其次,地方政府的收入来自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因而对冲了大量的非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企业的收入则一般难以如政府收入多元化,因而经常出现较大的波动。再次,地方政府的永续存在与收入的法定性质使其收入具有永续的特征。除非国家政权被或替代,地方政府将一直享有法定的财政收入;企业则不然,其收入的持续性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周期、企业生命周期等因素影响。

2.地方政府支出具有法定、刚性的特征

地方政府的多数支出如教育、医疗、养老金等均由法律确定,必须通过繁杂的立法、司法程序才能够进行更改。即使在面临债务困境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首先作为一个政治主体,也必须维持其法定的支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因此其支出具有法定、刚性的特征。

3.地方政府的资产具有可变现范围模糊、变现阻力大的特征

由于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职能,地方政府在陷入债务困境之后,其所拥有的资产并不能全部用来变现偿债。即使在有地方政府破产法律的国家,对于哪些资产是政府维持其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所必须的,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只能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另外,地方政府通过变现资产偿债可能会引起当地民众的指责与反对,变现过程可能会遭遇重重阻力。

4.地方政府的债务具有滚动、永续的特征

由于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经济职能(如交通、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且收入权利受法律约束,地方政府经常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债务具有滚动、永续的特征是因为:由于地方政府拥有法定、永续的财政收入,现代经济的增长特征使地方政府只需维持债务与经济规模的比例,便可在维持债务可持续性(事实上是维持市场的信心)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发债收入。

(三)地方政府的外部关系特征

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关系与企业的母子公司关系不同。这两者有类似之处,比如同样存在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以及信用评级上的支持作用。不过,这两者事实上也有不同。就企业而言,母子公司分别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以及清晰的资产负债划分,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交易的原则;而政府间的权力关系与财政关系受各国的文化习惯、政治传统和法律规范影响,远远比母子公司的关系复杂。

地方政府的特征对其信用评级的影响

信用评级的主要目的是对受评主体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因此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受评主体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的影响。地方政府的特征对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影响也就主要体现在对偿债意愿与偿债能力的影响。

(一)地方政府的存续特征对偿债意愿与偿债能力的影响

就企业而言,违约之后进入破产程序的确定性以及资产清算的后果大大地强化了企业的偿债意愿。然而,就地方政府而言,无论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破产程序,地方政府都极少因财务上的破产而解体、消失或者被资产清算。与企业不同,地方政府的偿债意愿来自于地方政府的永续性以及其对金融市场的依赖。现代经济中政府依赖金融市场的特征意味着地方政府有着永续的融资需求。因此,维持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的信誉以及融资渠道至关重要。这种对资本市场的长期依赖事实上取代了破产清算的可怕后果,维持了地方政府的偿债意愿。即使地方政府一时出现违约,也会在未来通过偿还所欠债务来修复资本市场的信心。

(二)地方政府的财务特征对偿债意愿与偿债能力的影响

在收入与支出上,法定、稳定和永续的收入是地方政府一般责任债券的信用保障,也是地方政府出现违约行为后恢复偿债、修复市场信心的财务基础。这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在资产与负债上,由于变现范围模糊、变现阻力大,地方政府的资产并不能全部算作可偿债资产,地方政府的实际偿债能力也因此受到限制;而滚动、永续的债务特征则使地方政府必须尽力维护自身的信用以及市场对自身的信心,因而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偿债意愿。

(三)地方政府的外部关系特征对偿债意愿与偿债能力的影响

外部关系是最终确定一个主体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与上级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的关系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外部关系。

作为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包括财政关系)都与上级政府紧密相连。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务违约的后果不仅影响自身,而且会波及上级政府以及其他政府。作为拥有领导权的上级政府,事实上承担着地方政府违约所带来的政治成本(公众的怀疑与不满)与经济成本(融资渠道枯竭、融资成本上升)。因此,上级政府无论是出于本级政府的利益考虑还是出于整个大局的考虑,都会干涉地方政府的相关决策,并对地方政府的偿债意愿与能力产生影响。第一,在地方政府违约前,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其不得违约;在地方政府违约后,要求其恢复偿债,修复政府信誉以及资本市场对政府的信心。第二,在衡量系统冲击与道德风险的基础上,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财政救助。当然,不排除中央政府为了减少道德风险而允许个别的、孤立的地方政府违约事件出现。从这个角度出发,愈加紧密的政府间联系,有利于强化上级政府施压或救助的行为,进而增加地方政府的偿债意愿与偿债能力,减少地方政府违约的可能性。

美国市政债的信用表现及其对我国相关评级的借鉴

美国拥有全球最发达的债券市场,其市政债(Municipal Bond,包括州政府与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的发行机制、信用评级、估价交易以及违约处理机制也较为完善。美国的市政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般责任债券(General Obligation Bond)与收益债券(Revenue Bond)。前者以政府的信用和所有收入为担保,而后者则以政府的某项资产或收入作为担保。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发行的债券类似美国地方政府的收益债券,而地方政府自行发行的债券则类似美国地方政府的一般责任债券。因此,美国的市政债尤其是一般责任债券的信用表现及评级经验对于我国的评级机构而言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穆迪统计了美国所有由其进行评级的市政债的违约率和损失率。1970-2011年间,一共有71起违约,其中仅有5起是一般责任债券违约(见表1);2009-2011年间,在穆迪所评的9700个一般责任债券中,仅有1个发生违约。穆迪的结论是,除了少数一般责任债券的回收率比较低以外,其余一般责任债券的回收率几乎都是100%。惠誉将美国的市政债分为六类,统计了其回收率并对各类债券的回收率进行假设。惠誉的统计发现,美国自内战以来无一例州政府的一般责任债券或税收支持债券违约,而自大萧条以来无一例地方政府的一般责任债券或税收支持债券发生永久性违约(见表2)。惠誉将前三类市政债的回收率都假设为100%。这三类市政债包含了所有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一般责任债券,以及少数信用质量较高的收益债券。

从惠誉与穆迪的统计数据来看,美国市政债中的一般责任债券的违约率极低,且违约回收率基本是100%。这说明美国发行市政债的州政府与地方政府普遍具有很高的偿债意愿与偿债能力。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行的债券类似美国市政债中的一般责任债券,其违约回收率也可以假设为100%。在这样的假设前提下,评估地方政府的违约率、判断其违约时间是评级机构的主要目标与任务。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可变现资产范围模糊、地方政府破产机制缺失、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在债务上的关系尚未明确,评估我国地方政府一般责任债券的违约率也比评估其预期损失率更为可行。

注:

1.在法治条件下,地方政府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都受到法律或其他明文条例的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宪法、行政法、税收法、预算法、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地方政府的举债机制、破产机制事实上就是规范地方政府在债务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系列规定。

2.见财政部预算司课题组: 地方政府举债的破产机制[J],《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43期)。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4

原则,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原”、“则”二字组合,可以理解为根本性规则、原初性规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由此可知“原则”即为一般性规范、规则的根本和基础,因此具有抽象性、指引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原则更能反映本质精神。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律: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有明晰的边界基本原则究其本质同样也是规则,是根本性、本源性的准则,是一般性规则所不能打破的底线,因此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明晰或相对明晰的边界,这样才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起到补充和指引作用。在此,还应当注意区分原则与价值目标,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法律的价值体现为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等。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要实现的目标,其反映了经济法原则所最终追求的精神本源。经济法规则———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形成了一脉相承的逻辑链。“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公平、效益、民主等法的价值目标确立为基本原则,这样会造成经济法原则标准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以致边界性进一步模糊甚至消失,丧失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扶正性作用。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通过经济法的特征反映其本质精神,并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实现一般规则和价值目标的有机对接

经济法兼具经济性和调制性是其区别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证。体现法律部门的特征并且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显著的体现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尽管有关调整对象的观点歧见依存,但人们已有一定共识,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应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者可简称为调制关系)可以说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最基础部分。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所包含的一般性法规的本源性规则应当反映经济法的特征,即经济性和调制性。

法律的特征不但反映在其调整对象上,而且也反映在价值目标上。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有着共同的诉求,即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引导下而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它体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并贯彻于有关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切环节之中。因此,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也应在作为经济法价值目标表现形式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上有所体现。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将经济法的特征作为推导途径主要是经济法的本质精神应当是融入整个经济法之宏大体系之中,并且以经济法的特征为其外在表现形式。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思路是通过自下而上的经济法律规则和自上而下的经济法价值目标的指引而形成的,途径是借助经济法的特征进行推导。经济法基本原则实现了经济法律规则和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对接,而且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思路使其确立不再是天马行空般的发挥,而是将其置于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之中进行考量。

(三)经济法的每项基本原则都应当适用于整个经济法体系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经济法的特征,不能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相雷同和混淆,否则就丧失了其独立和有效的指导意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相对于经济法体系而言的,其涵盖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以及处于这种“二元结构”中间地带的法律。经济法的具体原则是经济法之下各级子部门法之下的原则,比如宏观调控法下财税法的税收中心原则,金融法下的金融安全原则,市场规制法下反垄断法的维护市场竞争原则等。

2.经济法基本原则内部间应当实现联动,外部应将经济法子部门法实现串联和凝结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用以规范经济法一般规则,表现经济法本质精神从而实现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准则或规则。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部应当是协调统一的。李昌麒教授所秉持的“七原则说”虽然扩大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外延以及从某种程度上脱离了法学上的研究思路,但其内部存在着相互关联的逻辑,使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一套系统,这种分析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套全新的思路。在经济法体系的划分上,虽然学界目前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划分方式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由于新兴的经济法学科的出现“二分法”还不足以解释所有的问题。事实上,诸如产业法、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价格法等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型规范,作为体系的“二元结构”中的“中间地带”,如何对其进行归类,确需在进行结构分析时予以关注。但是既然能将此类法律归入经济法,那么就应当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调整。经济法基本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使悬而未决的问题简化,将具体经济法律规范上升到原则层面便实现了规范间的联系和统一,使得尚显松散的经济法体系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

依据经济法之经济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为自由竞争)和调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为理性干预)的特点为逻辑起点从而确立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路,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市场竞争原则和依法调制原则,并且应当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

(一)市场竞争原则

经济性作为经济法基本特征要求在其基本原则中予以规定。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性予以体现的最重要平台。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性被表达为社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在此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就是市场主体间存在着竞争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动力源泉,没有竞争就无以产生市场,更无法推动市场的发展和成熟。经济法用以调整社会中的经济关系,就应当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对市场经济中的核心法则的确认和维护,即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存在于整个市场经济之中,市场竞争原则也贯彻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之中。市场竞争原则在宏观调控法中的适用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前提性原则,为宏观调控的启动和范围提供了依据,阐明了界限。我国在经历着向成熟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这一观念应当受到重视。在市场规制法中,市场竞争原则更多地体现为目的性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目的正是为了还市场以竞争,最终还市场以效益。

(二)依法调制原则

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属性导致市场经济的垄断属性和盲目属性,在市场经济的这些本质属性的基础上产生了上述种种社会关系,集中地说,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正因为市场经济的这一属性才要求经济法需确立除市场竞争外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制,同时这也反映了经济法的调制性特征。依法调制原则的核心思路是,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依法调制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具有调控权的主体法定。因为法律通过对调控权的主体的认定,就可以明确调控的主体、手段、力度等一系列问题。从不同主体的权利保护来看,对竞争权中的垄断权与正当竞争权,以及与竞争权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的规定,都需要坚持“法定原则”。

(三)实现市场竞争原则与依法调制原则的有机统一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5

(一)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不同经济成分的差异

1、不同经济成分同一类企业的税收优惠差异。如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公用事业等行业给予一年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待遇,而大部分企业没有此项优惠,国有、集体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而民营福利企业同样承担安排残疾人员的义务则无法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2、不同经济成分经营同一项目的税收优惠差异。如对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废旧物资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而单位经营废旧物资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其他企业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非上述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3、不同经济成分由于所处地域不同存在的税收优惠差异。如外资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而设在其他地区则没有此类优惠。

(二)在税收管理上不同经济成分的差异

1、个体工商户及小规模商贸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必须在正常生产经营1年后,其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的标准方可认定,这与其他企业的开业即可认定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大量的中小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2、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限制了小型企业的发展。

3、个体工商户和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其销售货物下道环节不能抵扣税款(或抵扣税款相对较低),从而直接影响其生产经营限制了发展。

二、差别政策的成因分析

形成上述差别政策的成因可以说是各方面的,既有国家为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促进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企业优先发展采取的激励措施,也有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的对国有集体企业保护措施,当然也有民营企业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不能守法诚信经营,造成社会信誉程度低下的结果。

(一)国家为实现特定目标采取的税收差别待遇

1、国家为了促进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制定了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1991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管理上比内资企业更加宽松灵活,某些方面政策比内资企业更加优惠,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规范税制,促进招商引资,借助外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按照经济政策的需要,对一些地区实行了倾斜的政策。1980年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对经济特区实行了优惠政策;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对西部的一些企业实行了鼓励性的优惠政策,等等。

3、为了促进国有企业尽快转轨转制,在一定时期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在涉及国计民生的粮食经营过程中确保粮食的社会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购销业务采取了免税的政策,为了支持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发展,促进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了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针对民营经济的不规范性,避免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收跑冒滴漏,制定的限制政策

1、民营经济的不规范性导致税务机关采取针对性的管理。从民营经济自身来讲,不少民营经济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规范的财务帐目和经济核算,受自身规模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一般很难对外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因此,从会计目标来讲,小企业没有向投资者或所有者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外在激励。一些经营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受业主追求经济利益动机的影响,无税交易和无税所得普遍存在,做假账、账外账,使得企业内部凭证真实性下降,会计信息失真,各项收入无法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严重侵蚀税基。甚至有些企业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四小票”虚列抵扣,骗取国家税款。促使税务机关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限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采取核定征收等方法。

2、对民营经济各种经济活动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由于民营经济的特殊性,政府部门缺乏对民营经济管理的有效监督,企业法人责、权、利的约束弱化。目前,对民营经济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除税务部门外基本上无其他外部约束。然而由于税务部门受人力、业务素质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管理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导致了政策执行上的不公平性,如对个体经营者经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就采取了限制的政策。

三、建立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的建议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竭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全发育,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不能代替市场机制的作用,去包办发展中的问题。既要按照“中性”原则建立税收制度,又要注意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建立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

(一)进行税制改革,促进税制进一步完善。

1、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通过实行税收优惠等各项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使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给予外资过多的税收优惠而实际上抑制了本国企业的发展,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不同档次的低税率。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内容,也是WTO的核心要求。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及政策,因此要想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内外资本形成良性循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

2、适当取消税收优惠,对需要照顾的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分散,没有形成统一集中的法律文本,给税收优惠实施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要尽量减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税收中性”的原则,尽可能排除因税收制度本身不合理所导致的税收不公平,增加社会的额外负担,干扰和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总体上弊大于利,如大量的假福利、假校办、假劳服企业通过联营等渠道,分走了大量的税款,使减免税进了个人的腰包。另一方面,对国家必须要进行调节的,应制定并完善专门的税收优惠法律,增强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维护税法的尊严,或采取按规定征税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给予财政补贴,避免对税收优惠政策滥用和人为变更现象的发生,尽量使各类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体平衡,现行税制规定小规模工业企业适用征收率6%,商业企业为4%,虽然商业企业税收负担比原来降低了2个百分点,降低的幅度不小,但实际税负仍高于一般纳税人。据测算,工业企业6%的征收率是按收入额中有35.29%的增值额计算出来的,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是按收入额中有23.53%的增值额计算出来的,实际上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没有那么高的增值额。要测算一个比较“中性”的比例,使一般纳税人不是一种优惠性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也不是一种惩罚性征收。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经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一定条件后也允许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以申请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纳税。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6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7

文化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特殊的市场。分析、研究文化市场的基本特征,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发展、繁荣,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思考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作用。本文结合笔者个人近年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与理性思辨,对文化市场特征这一重要命题,发表几点拙见,以期引起关注与讨论。

一、文化市场的特殊性

文化市场的第一大特征,就是它的特殊性。

总所周知,所谓“市场”,是商品买卖的场所,是一定地区内商品或劳务等的供给和有支付能力需求之间的关系。按地区范围划分,有国际市场、国内市场;按商品种类划分,则有粮食市场、蔬菜市场、黄金市场等;按商品性质划分,又有金融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等。从本质上考量,所有的市场都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市场具有交换商品、交流信息、融通资金等重要作用。

而商品经济则是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经济形式,它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都必须借助商品货币关系来进行的经济形式。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大致经历了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三大阶段。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征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它对于促进生产专业化、技术现代化、人民生活富裕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

可见,我国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而文化市场的特殊性,又集中体现在文化商品的特殊性上面。

所谓“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两大要素。一般的商品,其使用价值与价值都是通过经济价值得以具体体现的,而文化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则通过经济价值与社会值得以具体体现。也就是说,文化商品具有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双重属性,是商品领域中的“交叉商品”或“边缘商品”。

因此,作为文化商品流通市场的文化市场,便具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重性。也就是说,文化市场不能为了单纯盈利赚钱,而同时要注重人民文化素质的整体提升与和谐社会的总体构建。而这,正是文化市场特殊性之所在。

二、文化市场的复杂性

文化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文化市场的复杂性。因为涉及到精神领域与文化层面,所以文化市场便凸显出它自身复杂性特征。文化是一个内涵相当广泛的大概念,“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而获得的其他任何能力、习惯在内的一种综合体。”(泰勒:《原始文化》)文化是包括各种外显或内隐的行为模式,通过符号的运用使人们掌握并传承,构成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文化是历史上经过选择的价值体系,它既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又是限制人类进一步活动的因素。

文化市场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它的两面性:一方面,文化市场具有提供人们文化娱乐,审美愉悦、陶冶情操、美化心灵、完善人格等正面效用;另一方面,文化市场又存在着黄、赌、毒、网祸等负面效用。

面对此种复杂性,我们就要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使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三、文化市场的综合性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8

按照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宏观波动属于短期问题,是经济总量的波动,与经济结构没有关系,也不考虑经济体制转型的长期问题。但是,经济制度转型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这个过程导致了经济波动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对转型经济体单纯使用宏观经济学的短期分析和总量分析方法显然缺乏针对性,不利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进行恰当的把握。事实上,近年关于中国宏观经济是否过热以及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恰当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宏观分析思路上的宏观经济学思路和其他方法的分歧。突破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思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思考中国转型期经济波动,会有不同的认识。

一、体制转型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命题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仍未完成,在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关于选择激进式还是渐进式的道路一直是转型经济学家讨论的一个热点。转型过程实质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关于转型所采取的方式,尽管也有经济学家如麦金农、钱颖一等赞成渐进主义,但是,以萨克斯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大爆炸式的激进主张显然占据了主流,并成为东、中欧国家转型实践的理论引导者。激进主义者主张大爆炸式的转型,其理论基础是以价格自由化、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平衡预算以稳定宏观经济、国有企业私有化为特点的所谓“华盛顿共识”,而“华盛顿共识”的理论主张则来自于新古典理论的经典教科书,看起来十分合理。这些基础理论包括:一般均衡理论,要求所有价格同时全部自由化,否则就会导致价格扭曲;货币理论,根据通货膨胀源于货币供应量的认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由预算赤字引起通货膨胀,且缺乏完善的大规模的金融市场,因此,以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平衡预算为特点的宏观经济稳定化政策成为必然;第三,比较经济体制,强调经济体制的概念和体制间各元素互补的重要性,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相互替代,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强调经济体制整体的互补性,导出了大爆炸式的激进改革的路径;第四,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犹如一个怪物,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该越小越好,这推导出为使政府淡出经济,就必须粉碎国家权力,实行快速、大规模的私有化。另外,还有很多理论,更一般的是人们对于自由放任主义存在的普遍性信仰。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强调非激进式的制度转型可能引发的问题。而对于激进转型则视为理所当然,对于这个鸿沟跨越的过程则被忽略而过,成为一个不被人知的“暗道”。

激进式转型国家始料未及的产量大幅下降、国有企业私有化使得“内部人”获益甚至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证明了激进式转型的问题。相反,不被看好的中国渐进式改革则被视为成功的典范。显然,早期围绕着转型策略渐进还是激进的热烈讨论,说明经济学对转型长期性的认识不足,是对转型任务毫无准备的表现,这说明,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经济转型上是力所不逮的。

道格拉斯·诺斯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他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诺斯将这些规则分为正规规则和非正规规则,其中正规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而非正规规则包括行为准则,一般体现为惯例、习俗、传统、习惯等。从诺斯对制度本身的定义和分类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制度变迁的长期性而非一蹴而就的特征。从制度作为一种游戏规则来看,其本身就是一种博弈活动,因此,制度本身可以进一步定义为“多次博弈”之后形成的、人们在发生互动关系时较准确地了解别人的行为方式的社会契约。或者说,制度本身是多次博弈之后的均衡结果,制度变迁则表现为一种制度均衡向另外一种制度均衡状态的演变,这种演变从正式的规则看,表现为一种法律法规或合约被逐渐认可的过程,而不仅表现为其颁布的短暂瞬间;从非正规规则来看,其博弈的相持时间会更长。

因此,“制度变迁表面来看是不同的制度之间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替代的过程或一种更高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一般情况下,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的、连续的过程,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的组合所作的边际调整。”诺斯的这个结论充分说明了制度变迁和制度转型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当然,历史上也有革命式的非连续性制度变迁的发生,但是这种剧烈变革只发生在正规制度领域,非正规制度的演进永远只能是渐进性的。因此,非连续的变迁其实很少是完全非连续的,这是社会中的非正规制约嵌入的结果,内含着习俗、传统和行为规则的非正规制约受到影响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此,柯武刚、史漫飞认为,“制度转型难免在预期上造成一种巨大的中断。它使过去熟悉的调节手段失效。旧的制度被废除了,但新的制度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显然极大地影响了对于制度转型的研究思路,以新制度经济学以及非合作博弈论的运用,结合经济学的演进方法,日益演变成了对于制度转型的演化制度观。这种思路不是以静态的方式,而是以动态的方式思考制度结构,强调任一时刻当事人的制度环境及其发生和演化。“在这样的思路下,转型具有总和的不确定性,即使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也没有公认的理论能说明如何才能达到这个目标。”“而且,总和不确定性还基于这样的事实,转型这一大规模的制度变迁包含了无数经济代理人之间的许许多多的合作,这通常意味着多重均衡,而且,没有人能够事先预知将被选择的均衡点。因此,改革的不确定性不是假设,而是一个现实,转型过程就是经济活动的代理人和政策的制定者对综合不确定性进行博弈决策的结果。”

制度变迁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命题事实上已从转型国家所采取的不同道路及其效果那里已经得到了实证。从转型的具体速度和顺序看,按照杰弗里·萨克斯等的理想,这是“一个迅速、全面、目标远大的改革工程,以便于实现标准的资本主义”,但是,除了从实施自由化的实践上中国、匈牙利、斯洛文尼亚三国实施了渐进方式,其他转型国家大体上遵循了大爆炸策略以外,在改革的其他方面,实施迅速转变的国家其实很少。就私有化来说,只有捷克和俄罗斯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实施了大规模的私有化,其他国家实施的是渐进式私有化;从企业重组来看,列举出的所有国家实施的都是渐进式转型而且发生在转型的较晚阶段。最初实施大爆炸的国家后来纷纷转而实行渐进式的转型,大都是因为在某一方面的受阻,例如波兰的大规模私有化在政治上的受阻。转型方式在真正实施时采用了渐进的而非激进的方式,很好地验证了我们对于体制转型长期性的理论推演。

实施激进式转型国家的经济绩效无疑成为体制转型长期性方面又一个不言自明的证实。实施大爆炸的所有国家都经历了初始的产量下降,有的国家在若干年产量下降之后开始复苏,但是,一些国家仍然在经历非常严重的产量下降,并远未达到对初始产量的完全恢复,还有一组国家自由化以来经历了持续的产量下降,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复苏的迹象。

二、体制转型长期性蕴涵宏观经济结构性特征的命题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过程的长期性蕴涵了宏观经济结构性特征。这是因为,这个变迁过程是市场机制逐渐替代计划机制的过程,只要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替代尚未完成的中间阶段,就会体现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相对抗的过程,并因此导致了经济的结构性特征。由于在不同转型国家选择转型的形式不同,因此,转型期宏观经济所表现出的结构性特征在这些国家也应该有不同的表现。一般来说,在实施激进式转型的国家,旧的体制被迅速打破,而新的市场机制是循序渐进地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市场机制培养的一个较长时期内,经济增长速度会较慢,甚至长期负增长,这正是为什么实施激进转型的国家长期经济低迷的原因。而对于实施渐进式转型的中国,由于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宏观经济表现出来的结构性特征更加鲜明。

我国渐进改革的步伐采取的是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产品市场后要素市场、先易后难、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的战略,到目前为止,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尚未结束,体制转型非均衡推进战略的选择使市场结构市场化发育程度出现不均衡,并因此形成鲜明的经济结构性特征。

(一)市场构成结构差异化。根据非均衡战略的选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不同类型的市场次第推进的,市场化推进程度差异已经十分明显。总体上,从市场结构来看,产品市场化程度高于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在产品市场内部,农产品(不包括粮食和棉花)市场化程度高于工业品市场化程度,工业品市场化程度高于服务产品市场化程度;在要素市场内部,劳动力市场化程度高于土地市场化程度,土地市场化程度高于资本市场化程度。总体而言,产品的市场化程度高于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这意味着,在市场化程度较弱的领域,资源配置的方式在形式上或实质上仍然是行政性的。

(二)城乡结构差异。我国城乡差异不仅体现在收入自,差异,还体现在市场化发育程度的差异,而收入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跟市场化发育程度相关,这跟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步骤次第推进紧密相关,是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由发展经济学家所描述的工业化过程中的二元经济与制度变迁的混合体。城乡之间的结构性差别与改革的进程在时间上呈较强的相关性:1978年到1985年城乡差距缩小,正是农村全面、迅速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得到迅速发展的时期,而同期针对城市和企业的改革进展不大。但是自那以后,针对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缓慢,针对城市和企业的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逐渐推开。1998年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渐走向深入,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逐渐推开,但是农村居民被排除在外,在城市居民享受改革成果的同时,农村居民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财税制度实行城乡分割,例如在教育方面实行城市与农村的区别对待,城市的投资由国家解决,农村的则由农民自己集资解决;就业用工制度改革不彻底,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不仅存在制度上的差别,而且很多地区制定了一些限制农民工的政策;土地这一农民的重要生产要素仍然实施强制性的征用制度,农民在土地交易中不仅不能获益,反而遭受巨大损失。这些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户籍制度一起,成为城乡分割的制度源泉。

(三)区域结构差异。受到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理论的影响,按照梯度开发理论的设想,我国非均衡改革战略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对于东南沿海的优惠发展政策,沿海各省份因此优先获得了市场化改革的机会,成为市场制度改革的“试验田”,市场成熟程度和经济发展程度都优先得到了发展,从而较早享受到市场经济的利益。但东部地区在优先发展的前提下不仅未能实现对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相反更进一步汲取了这些地区的劳动力和资源,形成了加速发展的集聚效应,东西部地区市场化推进和经济发展受到抑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结构不仅体现在全国的角度,在地区内部同样存在着相同的差别,而且,地区内部城乡差异也十分明显。以上三方面的特征相互交叉,使中国经济运行呈现出鲜明的转型期结构性特征。

三、中国转型期宏观经济波动特征

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仍属于体制的部分质变阶段,市场化程度在不同子市场存在推进程度的巨大差异,是转型过程中的一种过渡状态。在这个阶段,制约经济运行的矛盾既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矛盾,也有转型过程中的特殊矛盾,因此,经济运行既有别于体制变革前的全面短缺状态,又有别于成熟市场经济下的需求约束状态。这些反映在宏观经济运行上,呈现出转型期宏观经济波动的结构性和复杂性特征。

(一)转型期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交替出现的特征

在宏观经济学里,宏观经济失衡被总结为总供给与总需求对比关系的两种类型,一般来说,在市场机制高度发达条件下,有效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是一个常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性供不应求导致的通货膨胀则是一个经常现象。但在我国经济结构性特征明显的背景下,市场化程度在不同市场构成部分间的差异意味着不同子市场在市场效率实现程度上的差异: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价格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有效需求不足和生产能力过剩成为主要的市场矛盾。这主要存在于市场化发育程度较高的下游市场、产品市场。在市场化程度较弱的市场,计划配置方式使得投资过热在这些领域经常存在,这作为引发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源动性因素隐含在经济机体内部。这主要存在于上游市场、要素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不同市场构成的这一特点在区域的差别上也有一定的体现,并且更具复杂性。这样,宏观经济所呈现出的特征就不仅是由总供求之间的关系所导致,以上两大部分力量的对比关系也决定了宏观经济状态,如果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子市场力量较大,总体经济就呈现出偏冷态势,如果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子市场力量较大,就会从价格形成的源头上点燃经济过热的导火索,经济波动就再次以经济过热的形式显现出来。这样,市场经济经常存在的通货紧缩和计划经济经常存在的经济过热的交替出现成为转型期中国的一个鲜明的经济波动特征。

以上两种波动形态在中国已经有过展示的机会,20世纪90年代末期总需求的增长速度慢于总供给的增长速度所引起的以价格总水平下降为特点的通货紧缩现象,曾经引发经济学界关于中国宏观经济波动形态是否已经转型和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是否已经转向的讨论,这引导了我国世纪交替期间以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为主要特征的宏观调控措施,对拉动中国这一时期的经济增长、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时期,在总体经济紧缩的背景下,上游行业投资过热的因素仍然存在,并且在2002年后开始以房地产等资金、土地要素密集型产业的供不应求方式表现出来,它们带动了各种建材、能源等产业的高速发展,使宏观经济呈现出通货膨胀的趋势。

(二)转型期经济波动的结构性特征

因为完全市场的基本假设,宏观经济学遵循总量性研究方法,认为因经济失衡而导致的波动是总供求关系对比的结果,宏观经济有供大于求、供小于求或供求平衡三种状态,考察的指标体系主要是cpi、gdp增长率、自然失业率、投资率、货币增长率等,因此,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不考虑结构性问题。事实上,即便是在发达市场经济体,结构性问题也普遍存在,发展经济学在20世纪50、60年代发展起来的结构主义发展理论已经成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主要论敌。

显然,转型期中国的事实与完全市场的假定相去甚远,由于市场化程度在三次产业间及其内部、在上下游产业间、在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问的差别,中国经济波动呈现出鲜明的结构性特征。根据上一部分的分析,由于市场化程度推进不一,在我国总体经济内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品市场和下游市场存在通货紧缩的因素,而在市场化推进较为缓慢的要素市场以及上游市场存在经济过热的因素,这两大市场成分则可能分别在内部形成局部紧缩或局部过热,与总体宏观经济表征出现背离。于是除了供过于求、供不应求以及供求均衡这三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之外,经济运行还可能表现出以下几种转型期不均衡态势,这使得以传统的总量指标在判断宏观经济状态时出现力所不逮。

经济波动的结构性特征在现实中的表现十分明显,我们用1991--1999年间名义gdp构成和实际gdp构成的比较来说明我国通货紧缩的结构性特征。

从第二产业来看,1994年以后名义值的比重基本不变,但是实际值的比重不断上升,实际值比重大于名义值比重,说明第二产业实际供给不断增加,而同时价格水平下降,是竞争加剧、供过于求的表现;第三产业的情况与第二产业恰恰相反,名义值比重大于实际值比重,前者在1996年经历了一个低谷后开始上升,但是后者上升则缓慢得多,说明第三产业供给增加幅度较小,价格上升明显,是供不应求的表现。因此,第二产业价格下跌成为通货紧缩的直接原因。

(三)转型期价格传导时滞延长、传导程度减弱、总体价格水平上升有限的特征

市场价格指标体系传达了不同环节的价格状况。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在不同的产业和地区是同质的,不存在结构性问题,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价格传导在最终环节体现出来,总体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可以作为物价总指数。在转型经济下,投资旺盛直接导致对于投资环节的生产资料的需求旺盛,并相应推动了燃料、能源和动力的需求,基础产业和基础材料供给紧张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并带动了这一领域价格指数——例如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和采掘业、原材料工业等的出厂价格指数的上涨,尤其是在基础产业部分价格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期沿用下来的成本定价法的情况下,更进一步抬高了这一环节的价格水平。

而下游产业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必然结果——竞争加剧背景下厂商致力于改进制度、技术以占领市场,因此,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经不复可能,供过于求成为经常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厂商致力于压低成本、降低价格,因此,上游的投资过热导致的价格上涨对于下游产品的价格影响力大大减小,基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下的价格传导机制在这里出现失灵,表现为传导时滞延长、传导程度减弱的特点。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既有别于计划成分占比例较大的体制转型初期的宏观经济表象,同时又有别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下的宏观经济表征:一方面是投资过热、生产资料的供不应求——以往其结果必然是总体的经济过热,另一方面其他产业一般表现为供过于求;一方面是上游价格迅速上升,另一方面总体价格上升缓慢。这种结果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失真,形成假性的资源配置信号,造成资源的非有效配置,相应的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是否出现了经济过热,以及是否应该采取紧缩的措施与以往相比显现了难度。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9

关键词:路桥建设、商品化趋势

一、路桥的商品属性及与一般商品的异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商品的价值和注入人类劳动之后的使用价值,只有在被人类使用或用干交换后才能充分表现出来。作为交通设施主要元素的路桥本身,显然不仅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商品的二重性特征,而且由于它在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又显示出它的宏观控制和产业垄断特性。对这一特性的深层次、全方位理解,并籍此用于路桥建设与使用的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对于社区经济及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必要和迫切的任务,尤其对于路桥的产业化特征和商品化趋势的认识并迅即进入实施阶段,更是至关重要的.路桥商品属性,表现在路桥的修建注入了人化、物化劳动产生的价值,社会的客观需求又使使用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由于社会的需求不是局部而是整体,无论平原还是五岭山川,只要不是“鸟飞绝”而是“有人烟”,“行”始终都是人之生存四要素之一。凡此庞大的需求使路桥建设及其附设交通设施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客观上,交通往往与更重要的财富一一能源相提并论。然而.能源成为商品并早已规范地进人交换领域的事实,为什么不能在路桥上真正体现呢?

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路桥的商品属性与一般商品的特性存在着外延上的差异。一般商品的特点,一是“位移”容易;二是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实习交换期”,除去人为因素,价值与价格的相符性能够自觉接受市场的变化;三是政策因素的“允许”特性;四是竞争易致的“自生自灭”风险性等。而作为特殊商品的路桥,则与一般商品特点有对应的差异。抛开长期计划经济对路桥建设与使用形成的管理模式不说,就路桥的本身讲,一旦建成,就搬不走、挪不动.不存在位移间题.这就掩盖了它的商品属性,即使收取“买路钱”,不说易使人们与古书中的山大王的联系,观念上也难以接受.然而目前虽有一部分的收费路桥的出现,无论是收费标准、折旧以及管理借施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更谈不上全局的实施问题;在我国路桥商品化只是近几年才有的认识,国家尚未出台有强制力的法规方案或说法律的滞后,这是导致路桥商品化进程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五,基于路桥固有特点,几乎不存在社区内的行业竞争(不含招标因素),即使修建,也大部分是依规划、按计划行事,独家生意,无与论争,当然还存在资金短缺、公路管理机关化等因素存在,使得路桥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化特征长期不能被社会所承认.

二、路桥商品化是实现其产业特征的基本途径

既然,路桥本身客观上具有商品属性,那么,从国民经济的构成总体看,它自然应当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自立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中,如同铁路、民航电力等带有产业垄断性质的部门一样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从路桥的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调控、竞争机制,以使路桥的产业特征在路桥的商品化进尾中逐步得以明晰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实现路桥的商品化,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出台实施方案,做好监督调控和信息反馈,借鉴先进经验,先行试点逐步铺开,但不能俱怕间题或矛盾而畏缩不前。路桥商品化的实现,可使路桥的产业特征更快更准确地得以表现出来.并使目前路桥建设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由于路桥建设的垄断地位,路桥商品化可以筹集更多灼建设资金,促使大办交通局面的形成,同时可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带来理想的经济收益,并将迅速形成一种循环,国家才可能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路桥建设以支持和保护,与日俱增的“软件”体系将带动路桥产业运转机制的尽快形成。

其次路桥商品化一方面给路桥建设步伐的加快带来可能,同时更直接受益的是经营、生产部门,这种前期的相互制约,通过路桥的商品化变成了相互促进,这“促进”本身既含有经济的因素,还存在管理相互的不断改进,相互的不断学习,相互的不断借鉴,其间发生的矛盾或问题又迫使各方进行调整,这无疑给路桥产业机制的形成带来一次次机遇和紧迫感。

第三,路桥商品化的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影响力对路桥行业本身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导致行业内部的管理不断得以调整,思想认识逐步得以提高,对路桥行业的全局的评价也日趋成熟,这就为路桥产业特征的体现从经济上、制度上、法律上、认识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体制基础。由此可以说,实现路桥产业化特征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推进路桥的商品化进程。

三、路桥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社会经济成份(除去国家重要的垄断经济成份)全方位的进入市场竞争。作为具有商品属性的路桥,同样应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其本身的价道得以体现。

市场经济对路桥这一特殊商品的要求不仅体现在让其通过商品化去实现它本身的价值,还表现在市场经济成份总体对路桥建设的客观需求上。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竞争经济,而相互之间的竞争和各自经济利益的实现,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交换。干是,作为运进送出基本条件的路桥数量和质量,成为各利益主体是否能达到意图和目的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然而,尽管近年来我们刚刚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也采取了诸如民办公助、以工代贩等形式的路桥建设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客观上讲,这种方式和方法还不能说是改革的大动作,还不能根本改变目前公路密度小、桥少且等级低的落后状况,车辆通过能力低仍是公路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即使是省道,堵车现象也并不罕见。以新乡市的有关统计资料为例,在2749公里的通车里程中,二级以上公路不足10%,而四级以下的却达77%。

在目前主要公路干线尚未达标的情况下,县、乡、村进路的状况和需求则可见一斑.作为路桥建设和管理部门,满足市场经济的宏观需求,培育和完善路桥产业机制,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我们面对的是,单一的拨款修建路桥和少量收费路桥的现实,致使长期以来路桥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活力,如无米之炊样使“巧妇们”一筹莫展。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10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商品的价值和注入人类劳动之后的使用价值,只有在被人类使用或用干交换后才能充分表现出来。作为交通设施主要元素的路桥本身,显然不仅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商品的二重性特征,而且由于它在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又显示出它的宏观控制和产业垄断特性。对这一特性的深层次、全方位理解,并籍此用于路桥建设与使用的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对于社区经济及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必要和迫切的任务,尤其对于路桥的产业化特征和商品化趋势的认识并迅即进入实施阶段,更是至关重要的.路桥商品属性,表现在路桥的修建注入了人化、物化劳动产生的价值,社会的客观需求又使使用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

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路桥的商品属性与一般商品的特性存在着外延上的差异。一般商品的特点,一是“位移”容易;二是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实习交换期”,除去人为因素,价值与价格的相符性能够自觉接受市场的变化;三是政策因素的“允许”特性;四是竞争易致的“自生自灭”风险性等。而作为特殊商品的路桥,则与一般商品特点有对应的差异。抛开长期计划经济对路桥建设与使用形成的管理模式不说,就路桥的本身讲,一旦建成,就搬不走、挪不动。不存在位移间题。这就掩盖了它的商品属性,观念上也难以接受.然而目前虽有一部分的收费路桥的出现,无论是收费标准、折旧以及管理借施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更谈不上全局的实施问题;在我国路桥商品化只是近几年才有的认识,国家尚未出台有强制力的法规方案或说法律的滞后,这是导致路桥商品化进程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五,基于路桥固有特点,几乎不存在社区内的行业竞争(不含招标因素),即使修建,也大部分是依规划、按计划行事,独家生意,无与论争,当然还存在资金短缺、公路管理机关化等因素存在,使得路桥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化特征长期不能被社会所承认。

二、路桥商品化是实现其产业特征的基本途径

既然,路桥本身客观上具有商品属性,那么,从国民经济的构成总体看,它自然应当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自立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中,如同铁路、民航电力等带有产业垄断性质的部门一样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从路桥的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调控、竞争机制,以使路桥的产业特征在路桥的商品化进尾中逐步得以明晰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实现路桥的商品化,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出台实施方案,做好监督调控和信息反馈,借鉴先进经验,先行试点逐步铺开,但不能俱怕间题或矛盾而畏缩不前。路桥商品化的实现,可使路桥的产业特征更快更准确地得以表现出来.并使目前路桥建设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由于路桥建设的垄断地位,路桥商品化可以筹集更多灼建设资金,促使大办交通局面的形成,同时可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带来理想的经济收益,并将迅速形成一种循环,国家才可能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路桥建设以支持和保护,与日俱增的“软件”体系将带动路桥产业运转机制的尽快形成。

其次路桥商品化一方面给路桥建设步伐的加快带来可能,同时更直接受益的是经营、生产部门,这种前期的相互制约,通过路桥的商品化变成了相互促进,这“促进”本身既含有经济的因素,还存在管理相互的不断改进,相互的不断学习,相互的不断借鉴,其间发生的矛盾或问题又迫使各方进行调整,这无疑给路桥产业机制的形成带来一次次机遇和紧迫感。

第三,路桥商品化的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影响力对路桥行业本身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导致行业内部的管理不断得以调整,思想认识逐步得以提高,对路桥行业的全局的评价也日趋成熟,这就为路桥产业特征的体现从经济上、制度上、法律上、认识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体制基础。由此可以说,实现路桥产业化特征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推进路桥的商品化进程。

三、路桥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社会经济成份(除去国家重要的垄断经济成份)全方位的进入市场竞争。作为具有商品属性的路桥,同样应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其本身的价道得以体现。 市场经济对路桥这一特殊商品的要求不仅体现在让其通过商品化去实现它本身的价值,还表现在市场经济成份总体对路桥建设的客观需求上。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竞争经济,而相互之间的竞争和各自经济利益的实现,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交换。干是,作为运进送出基本条件的路桥数量和质量,成为各利益主体是否能达到意图和目的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然而,尽管近年来我们刚刚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也采取了诸如民办公助、以工代贩等形式的路桥建设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客观上讲,这种方式和方法还不能说是改革的大动作,还不能根本改变目前公路密度小、桥少且等级低的落后状况,车辆通过能力低仍是公路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即使是省道,堵车现象也并不罕见。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11

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住宅房地产市场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运行状态不仅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水平,关系到经济和金融的安全,而且其产生的财富效应也对居民家庭的生活水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住宅价格的特征

(一)住宅价格的构成具有二元性。房产附着于土地,因此住宅价格是由房产价格和土地价格两部分组成,是房屋建筑物价格和土地价格的统一。其中,房屋建筑物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就是一般的人类劳动产品的价格。但是,房屋建筑物必须建立在土地上,只有在被开发的建筑地段上才能建造房屋,因此房屋建筑物价格的形成基础是建造房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加上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利润及土地开发贷款利息。

(二)需求的敏感性。一般而言,短期内城市住宅商品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但对消费者而言,同一供需圈内的城市住宅具有替代性,因而城市住宅商品的需求具有弹性这就使得城市住宅市场价格具有较强的需求敏感性。

(三)异质性。住宅价格受住宅所处地理位置的影响很大,区位条件成为影响城市住宅价格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区域之间环境、基础设施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在不同城市甚至是同一城市的不同位置,即使同质同量的住宅也会出现不同的价格。

(四)单件性。一般而言,同类同质的普通商品可以按某一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换。但是,住宅产品的异质性使其价格也难以规范统一即使是建造成本、规格和质量等差别不大的两个住宅产品,由于其周围环境不同也会带来价格的很大差别。因此,住宅商品的价格没有同一定价,而必须逐一定价。

(五)波动性。土地的稀缺性,城市住宅商品具有很强的保值和增值性,成为人们理想的投资工具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使住宅商品很容易成为投机的对象,一旦在住宅投资中出现炒作行为,各城市的住宅价格将出现大幅上涨或下跌的起伏波动。

二、住宅价格运行的特征

(一)住宅价格波动由循环波动和趋势波动共同构成

从统计学意义上看,因影响因素的不同作用,任一经济现象的总波动可以分解为长期趋势、季节波动、循环波动和不规则波动四类。同样,房价波动也可以认为由这四类分量构成。考虑到住宅产品的建设周期较长,因此房价波动受季节的影响较小;另外,由于不规则波动是因各种意外事件影响而产生的随机波动,难以计算和预测,也难以消除或抗拒其影响因此,住宅价格的波动可以理解为仅由长期趋势和循环波动两类分量构成。

(二)土地价格波动比房屋价格波动有更强烈的波动性

住宅的价格是房屋建筑物价格和地产价格的统一,具有二元性特征。其中,新增房产的价格由相关的建造或生产成本决定,原有房产价格取决于房屋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与房产不同,土地作为一种自然产物,与人类劳动创造无关,并且也不能通过任何的生产过程增加供给,因此土地的价格不是由生产成本决定,而是根据预期未来收入的现值决定,而宏观经济状况、人口总量与结构、租金水平甚至人们的对经济的信心和态度都会对预期产生影响,所以,地产价格较房产价格有更强的波动性。

(三)住宅价格波动与租金波动呈同向变化

住宅的资产属性表明,住宅可以当作资产看待,按照资产价格理论,住宅价格由持有者房屋收益的贴现值决定,因此,住宅价格与租金有密切的关系,与住宅价格相比,住宅租金更多地反映了住宅作为消费品属性的价格,租金的波动更能真实地反映住宅市场的实际需求。所以,从理论上说,住宅价格波动与住宅租金的波动幅度应该基本相似,二者呈正相关系,即随着租金的上涨,住宅价格也呈上升趋势;随着租金的下跌,住宅价格也呈下降趋势。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或者二者发生背离,意味着住宅价格中可能有一定程度的泡沫存在。

(四)住宅价格波动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并且在经济发达地区波动更为剧烈

与一般商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同,住宅产品的位置固定性和产品异质性等特点决定了住宅价格并非主要取决于成本和效用,而在很大程度上由级差地租决定,在不同城市甚至是同一城市内,不同的地段、基础设施和周边环境等造成的级差地租导致住宅价格具有同质同量但不同价的区域性特征,并且这一特征也相应地体现在住宅价格的变动上,另外,住宅价格的运行趋势与区域经济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地区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住宅价格上涨的基础,随着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住宅价格逐渐上升,同时,因经济发展形势良好而产生的居民对未来经济的良好预期也是住宅价格上涨的推动力量。因此,住宅价格的运行趋势与区域经济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经济繁荣*购买力提高*住房消费增加*房价上涨*经营成本增加*收益减少*投资转移*经济衰退*购买力递减*房价下跌,由此不难看出,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住宅价格波动性会更强。

(五)住宅价格波动具有传递效应

相对于消费型商品而言,住宅的生命周期较长,具有消费的耐久性加上土地的稀缺性,住宅也就具有了很强的保值增值性,成为人们理想的投资工具,并极易产生投机炒作行为,加剧住宅价格的波动。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市场参与者表现出不同的羊群行为,从而促使房价的波动趋势向周边城市蔓延并波及其它地区的住宅价格变化。

参考文献:

[1]周京奎.金融支持过度与房地产泡沫―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曲波.房地产经济波动理论与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3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篇12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6-0008-03

1 深圳促进进口的背景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贸政策的取向基本上是强调出口贸易的重要性,对进口贸易的供给效应及其在长期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重视不够,最终导致近几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出现了严重失衡,贸易顺差急剧扩大,累积了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2012年我国贸易顺差2303.09亿美元,年末外汇储备近3.3万亿美元。应该说,我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出口高速增长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压力功不可没,但进口总额长期低于出口总额,持续累积的巨额顺差有可能最终损害经济发展。近年来,中央做出了“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我国外经贸发展方式,进一步发挥进口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保障资源能源供应安全、促进贸易平衡、引导国内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2012年外贸进出口总额4667.85亿美元,占全国比重的12.07%,顺差759.55亿美元,占全国比重的32.98%,深圳市在“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艰巨任务下,理应积极响应国家外贸战略转型要求并落实国家和广东省进口促进政策的具体措施。本文通过对深圳进口贸易的现状和特征进行分析,并对比苏州、广州、上海进口贸易的基本情况,为深圳进一步落实促进进口政策挖掘现实依据。

2 深圳进口贸易的现状和特征

2.1 深圳进口贸易总体趋势分析

2.1.1 进出口总额高速增长,但受外需影响波动幅度较大

自加入WTO后,关税壁垒逐步消除,深圳外贸环境大幅改善,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增长。2006―2012年,全市进出口额从2373.86亿美元飙升至4667.8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3.2%。进入2008年后,金融危机的蔓延和世界经济的收缩,导致了主要经济体市场需求疲软,进而引致工业生产停滞、贸易融资干涸,迅速拉低国际贸易规模。据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8年全市进出口额增速开始下滑,同比仅增长4.3%。2009年全年外贸进出口总额更是同比下降了9.93%,为近30年来首次负增长。随着全球刺激政策效果的逐步显现,外部需求趋于稳定,2009―2010年深圳市进出口总额逐步回升,但受欧债危机拖累,2011年和2012年深圳进出口增长速度有所放缓。

2.1.2 进口增长速度整体低于全国平均速度

2006―2012年,深圳的进口总额年均增长率达12.40%,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16.01%。具体的,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内需疲软,进口增速呈明显下降趋势,2009年甚至一度出现负增长,但2010年进口又开始呈现高速增长,2011―2012年增长率小幅走低,2012年达12.70%(见图1)。

2.1.3 进口总额占全国的比重逐年下降

深圳进口总额从2006年的1012.90亿美元上升到2012年的1954.15亿美元,但进口总额占全国进口总额的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从2006年的12.80%下降到2012年的10.75%,进口在引导市民消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贸易平衡方面发挥作用不明显(见图2)。

2.1.4 贸易顺差持续扩大

从总体上来看,进口额和出口额都有明显增长,但是进口额和出口额增长的幅度却明显不同,2006―2012年,进出口差额的变化可以清楚看到进出口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平衡性。2012年深圳的贸易顺差达759.55亿美元,是2006年的2.18倍,占全国贸易顺差的32.98%(见图3)。深圳贸易不平衡的加剧与自身依靠加工贸易与外商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密切相关。

2.2 进口市场结构分析

2.2.1 亚洲是深圳进口的主要市场

深圳进口市场主要集中于亚洲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台湾、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等。2011年,从中国台湾、日本、韩国的进口额占进口总值的32.63%。长期以来,深圳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保持贸易逆差,逆差的重要原因是电子器件等产品的大量进口,这是由深圳加工贸易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地位所决定的(见图4)。

2.2.2 来自欧美市场进口增长平稳

美国、德国、法国和英国也是深圳的主要进口来源地。2008―2011年,除金融危机对美国进口市场略有影响外,包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巴西在内的欧美市场进口平稳增长。六国市场2011年进口额为2008年的1.1倍(见图5)。

2.3 进口经营主体和进口贸易方式分析

2.3.1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规模最大,占比呈下降趋势

从经营主体看,在深圳市对外贸易中,外资企业的进出口规模巨大,在全市对外贸易中处于支配地位。外资企业进口占全市对外贸易比重从2006年的73.74%下降为2011年的57.03%,但仍然充当对外贸易交往的主要角色(见表1)。

2.3.2 国有企业进口不断走低,民营企业进口异军突起

国有企业的进口额所占比重相对较小,长期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从2006年的15.8%下降到2011年的10%。2008―2009年出现负增长,2010年开始平缓增长。

民营、集体企业的竞争力表现异常突出,2006―2011年,进口额不断上升,所占的比重也不断增加,2006年约占全市进口总额的10.6%,2011年飙升到33.0%。一直以来,深圳市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深圳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尤其难得的是,在电子信息、生物科技、现代物流等产业,深圳民营企业的诸多创新居于行业翘楚的地位(见图6,图7)。

2.3.3 加工贸易占据半壁江山

加工贸易在深圳对外贸易中占有绝对优势,是深圳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源泉和动力。“大进大出”的特点决定了加工贸易在进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加工贸易进口额从2009年的557.62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899.08亿美元,始终保持在50%以上(见表2)。

2.3.4 一般贸易进口持续上升,保税贸易发展潜力较大

2006―2009年,一般贸易的比重从2006年的21.3%上升到2009年32.1%。2009年以后占比基本稳定。2007―2011年一般贸易的进口量高速增长,但进口增速波动较大(见图8)。

深圳保税贸易一直维持在总贸易量的15%左右。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深圳的保税区功能有待进一步挖掘与创新,使保税贸易在促进深圳进口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3 深圳、苏州、上海和广州进口比较分析

3.1 四城市基本进口数据及共同特征

3.1.1 进口规模大,占全国份额高

观察深圳、苏州、上海和广州四个城市的基本进口数据,可以得到一些基本的规律性特征。

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四个城市的进口规模都较大,其中,上海进口规模居全国之首,上海市2012年进口额为2299.51亿美元,出口额2068.07亿美元,贸易逆差231.44亿美元,进口额占全国进口份额的12.65%;深圳仅次于上海,占全国进口份额的10.75%;苏州的进口规模也较大,占全国进口份额的7.21%;广州虽然仅占全国进口份额的3.2%,但进口规模在口岸城市中也占相当的比重。

3.1.2 进口增速波动较大、具有周期性特征

2008―2012年,四个城市的进口增长速度波动幅度大,且呈共振现象,周期特征明显。四城市的进口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显著,受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四城市进口增速同步下降,深圳、上海和苏州甚至出现负增长,随着国家刺激政策的出台和我国率先走出危机,2010年四个城市的进口出现高速增长,2011年开始,受欧债危机影响进口增幅有所放缓。

3.2 深圳和苏州、上海和广州的聚类特征明显

3.2.1 深圳和苏州贸易顺差持续扩大

2008―2012年,深圳和苏州的贸易顺差持续扩大,深圳的顺差一直居全国之首。最新数据显示,在贸易形势相对严峻的情况下,2012年深圳贸易顺差达759.5亿美元。苏州贸易顺差的特征与深圳类似,只是量上约为深圳的一半。

3.2.2 上海和广州基本平衡,略有逆差

上海市的进出口贸易基本平衡,略有逆差,2010年之后,由顺转逆的趋势基本确定,且逆差呈扩大的趋势。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上海市贸易逆差达到了-231.44亿美元。广州的贸易顺差除了在量上小于上海外,其他特征与上海类似(见表3)。

3.2.3 深圳和苏州以加工贸易进口为主要特征

深圳的加工贸易进口一直占据半壁江山,苏州的加工贸易进口由2009年的58.76%下降到2011年的49%,深圳和苏州加工贸易进口所占比重虽有下降趋势,但加工贸易进口的主体地位没有改变。

3.2.4 上海和广州以保税贸易和一般贸易进口为主要特征

2011年上海市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保税贸易进口额分别为1077.8亿美元、423.19亿美元、1463.44亿美元,上海的一般贸易、保税贸易在进口额和进口比重上都高于深圳,特别是保税贸易的进口,上海保税贸易进口的比重接近50%,加工贸易进口份额约为14.29%;广州的一般贸易的份额虽然从2009年的61.97%下降到2012年的54.36%,但一般贸易进口在广州的进口方式中仍居主体地位(见表4)。

3.2.5 历史、地理和政策差异决定了两类进口模式的不同

改革开放前,深圳的工业基础非常薄弱;苏州虽有一些工业底子,但实力并不雄厚。就外贸发展而言,深圳与苏州贸易规模都较小,但深圳优于苏州。改革开放后,深圳依托香港大力引进外资,发展加工贸易,逐步发展成以加工贸易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特征的出口规模居全国第一、进口规模居全国第二的现代化创新型城市。而苏州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以工业园区模式大力引进外资,承接上海部分制造业转移,加工贸易获得长足发展,经济总量跃居全国第四。

上海是我国近代最早被列强炮舰打开的通商口岸,新中国成立前就是亚洲最主要的工业和贸易中心城市。上海地理条件优越,位于太平洋西岸,面向东海,为我国最大的内河长江出口处,长江水道横贯我国东西、平分南北、流经重庆、武汉、南京等主要城市,上海还是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中点,是北自辽宁大连港、南至广西北海港等我国沿海主要港口的重要中转站,上海是连接世界和我国内陆的纽带和桥梁。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初浦东开发开放后,上海逐步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金融中心、国际航运和贸易中心,保税贸易和一般贸易蓬勃发展。广州也是我国历史上的重要通商口岸,广州面向南中国海,为西江、北江和东江的汇合处,广西、贵州、四川、江西、湖南等为其主要腹地,区域优势独特,改革开放前广州就具备一定的工业基础,由于毗邻港澳,外贸优势明显。改革开放后,广州一方面利用政策优势,吸引外商投资,与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城市竞争发展加工贸易;一方面凭借健全的商贸网络和完善的区域市场优势,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形成了一般贸易为主要特色的区域贸易中心。两类不同的进口模式是由历史、地理和政策因素综合形成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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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江.进口与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7(4).

[3]王子先,杨正位.我国外贸顺差的成因、趋势与对策[J].国际贸易,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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