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相关知识合集12篇

时间:2023-12-21 10:25:14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1

DOI:10.14163/ki.11-5547/r.2016.02.216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市流动人口越来越多, 其中育龄期妇女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缺乏对母婴保健知识的了解和自我保健意识的薄弱, 部分流动人口还受农村旧观念和旧习俗的影响, 导致流动孕产妇病死率和新生儿疾病发生率偏高[1]。为调查本市流动人口母婴保健知识知晓率及其影响因素, 本院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市区和城乡结合部进行问卷调查,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研究以2011~2014年本市的20~40岁的流动人口为研究对象, 共发放调查问卷2567份, 排除无效和年龄40岁的调查问卷, 实际回收有效问卷2379份。

1. 2 方法 采用整群抽样法在本市流动人口较为密集的市区和城乡结合部随机发放本院自制的母婴保健问卷调查表。调查以当场集中发放问卷、匿名填写后当场回收的方式进行。调查地点主要在市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商场、公园、游乐场等地。问卷内容包括患者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户籍、文化水平、婚姻状况、家庭收入及现有小孩数等)、母婴保健知识(包括饮食卫生、产褥期检查、高危妊娠、规范生育、母乳喂养等)及希望获取母婴保健知识的途径三个方面。调查问卷共20题。总分100分, 以总分≥80分者为知晓。

1. 3 观察指标 ①观察调查对象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婚姻状况及小孩数等基本资料及他们希望获取母婴保健知识的途径。②观察不同影响因素与调查对象母婴保健知识知晓率的关系。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对研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一般资料 回收2379份有效问卷中2182例为流动人口, 197例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中男1042例, 女1140例。年龄20~30岁1154例, 30~40岁1028例。大专及以上613例, 初中和高中1134例, 小学435例。收入5000/月170例。已婚1164例, 未婚1018例。无小孩1086例, 1个小孩975例, 2个及以上121例。流动人口中有1743例(79.88%)认为通过电视节目是获取母婴保健知识的最佳途径, 有1126例(51.60%)觉得通过网络平台(网页、微信及微博)是最方便获取母婴保健知识的途径, 有726例(33.27%)认为健康讲座、宣传单及报刊书籍可以作为获取知识的辅助工具。

2. 2 流动人口母婴健康知识知晓率与相关因素关系 性别、收入水平、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及子女数量是影响育流动人口母婴保健知识知晓率的重要因素。见表1。

3 讨论

本研究显示, 本市流动人口对饮食卫生、产褥期检查、高危妊娠、规范生育、母乳喂养等母婴保健知识知晓率水平普遍较低, 其中性别、收入水平、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及子女数量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而年龄对流动人口的母婴保健知识知晓率影响不大。

男性对母婴健康知识的知晓率显著低于女性,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 本市流动人口对母婴保健知识的知晓率普遍偏低, 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针对流动人口中收入水平和文化程度较低及未婚未育的人群, 选择他们比较容易接受的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他们的知晓率。

参考文献

[1] 马凌云.产后保健对产妇产后恢复以及新生儿健康状况的影响. 中国保健营养(下旬刊), 2014, 3(6):3329.

[2] 张军, 陈莉, 龚时鹏, 等.广州市流动人口妇女母婴保健知识调查分析.中国美容医学, 2010, 19(z1):264-265.

[3] 李张爱.上海市奉贤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中国基层医药, 2011, 18(z1):74-75.

[4] 杜敏霞, 张海洋, 张昌强, 等.农村育龄妇女孕前保健服务认知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中国全科医学, 2011, 14(32): 3734-3737.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2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全面推进我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二、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建立和完善适合全县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

2.规范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3.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2009年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

4.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率、合格率分别达到98%以上。

5.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婚前保健人群免费咨询检测率2009年达到90%以上,2010年达到95%以上;孕产妇孕24周前免费咨询检测率2009年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阳性告知率达98%以上。

6.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2009年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条件认证率达100%,乡(镇)卫生院达80%,2010年乡(镇)卫生院达90%以上。

7.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实施母婴传播阻断措施,2009年达97%以上,2010年达到98%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妊娠28周齐多夫定(azt)+拉米夫定(3tc)+奈韦拉平(nvp)三联用药方案使用达90%以上。

8.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95%以上。

9.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保健管理率2010年达95%以上。

10.对随访管理的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率达到95%以上。

11.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12.为阳性孕产妇及满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提供转介服务,转介率达98%以上

三、策略与措施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1.提高认识,强化政府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我县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及防治艾滋病工作责任目标中,明确目标、任务、各部门分工与职责,严格考核,协调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督促到位,真抓实干、注重实效,共同推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2.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分工,履行职责

(1)成立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

①领导小组

组长:彭映春(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彭玲艳(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李国燕(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俸光兰(县卫生局规财股股长)

俸志刚(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张昌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发祥(县人民医院院长)

王玉(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秦玉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职责:负责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彭玲艳(县卫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王学良(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员:李国燕(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宋云江(县防艾办干部)

刀艳(县妇幼保健院医师)

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工作经费分配与监督使用;协调医疗保健机构解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县级监督指导评估和经验交流推广;负责审核、上报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采购与分配计划。

③专家技术指导组

组长:王玉(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副组长:王学良(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员:刀艳(县妇幼保健院医师)

董凌玉(县妇幼保健院医师)

陈灿芳(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铁文东(县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科科长)

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为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培训与监督指导评估等工作,参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科学研究。

(2)明确分工,履行职责

①县卫生局相关科(股)室职责

——疾基妇股负责我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物资采购与分配计划,组织监督指导评估和经验交流推广;指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机构为县妇幼保健院,组织开展服务机构的人员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培训合格证”。

——防艾办负责艾滋病综合防治管理和协调,分配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任务,安排工作经费。

——医政股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协调或监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工作的开展。

——规划财务股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监督管理经费的使用。

②县妇幼保健院职责

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常规妇幼保健工作,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负责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监督指导与评估。

——负责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或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

——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随访管理工作(附件4);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告知随访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7〕716号)要求,督促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cd4+检测;为阳性孕产妇及满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提供转介服务。

——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信息资料,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负责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检测试剂、药品及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的计划并进行管理,协助卫生局进行全县物资的调配及合理使用。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科学研究。

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负责指导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承担确证检测工作。

——负责为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免费cd4+检测。

——在卫生局的组织下,完成医疗保健机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的条件认证。

——协助做好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及随访工作。

——及时评估和处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④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助产机构(医疗及保健机构)职责

——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为孕产妇提供一次(必要时两次)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将检测日期标注于《孕产期保健手册》上。

——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阳性的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血清标本及时送确证实验室进行确证,不得交由孕产妇或家人送检。

——负责发现的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和转介。

——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检测试剂、药品及相关物资使用登记,密切注意其有效期,调剂使用,避免出现浪费。

——按要求向县妇幼保健院报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数据信息。

3.广泛社会动员,营造良好环境

(1)积极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家庭提供关爱和支持。

(2)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根据城乡群众文化程度,选用不同的健康教育方法,结合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婚前保健门诊摆放健康教育材料,供群众阅读;也可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热线等形式,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

(3)在妇女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使广大育龄妇女懂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不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如何选择正确的避孕措施,防止非意愿妊娠。

(二)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要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途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服务密切结合。

1.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在生殖保健服务的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艾滋病预防相关知识的知晓程度,避免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增强防护意识;对有高危行为者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动员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预防配偶/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的机会。

2.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减少非意愿妊娠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和预防的信息、相应的避孕咨询及服务、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选择安全的方式,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为意外妊娠的妇女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非意愿妊娠。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与常规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服务模式;逐步建立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关爱和支持体系,为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提供高质量保健服务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1.咨询与检测服务

(1)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可行的咨询检测流程。咨询内容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危险行为;解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意义和预防措施等。在充分咨询、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下,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不再签署“艾滋病病毒抗体咨询检测知情同意检测书”;经过反复咨询后仍拒绝检测者,签署“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拒绝检测书”(附件3),如本人拒绝签署,须由咨询者在“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拒绝书”上进行书面说明,并由包括咨询者在内的两名医务人员签名。

(2)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要求,为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检测流程见附件1,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

(3)重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者的检测后咨询,强调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使这部分人群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不感染艾滋病病毒;对本人及(或)配偶(性伴)有高危行为者,进行进一步的咨询,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支持鼓励配偶(性伴)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本人三个月后复检。

(4)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在充分咨询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妊娠结局,签署《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附件3),为其提供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2.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综合服务

(1)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随访管理服务流程。

(2)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进行预防性病、生殖道感染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避孕指导,预防非意愿性妊娠,鼓励配偶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提供心理支持和转介服务。

(3)为自愿选择继续妊娠的孕产妇提供高质量的产前、产时及产后保健和艾滋病母婴阻断服务。包括:

①孕产期保健,营养支持,铁和叶酸的补充,分娩计划,出生准备,安全的指导,提倡使用并提供安全套,梅毒筛查和性传播疾病的管理。

②艾滋病临床评估。包括临床分期,免疫状态评估(cd4+检测),为有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及时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无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在产前、产时和产后各期提供抗逆转录病毒预防用药。

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保健随访管理、喂养方式咨询,提倡和支持人工喂养。

(4)应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密切监测艾滋病相关症状和体征,进行cd4+检测。根据孕产妇的疾病发展程度、免疫状况及抗病毒治疗情况,兼顾孕产妇自身健康和预防母婴传播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方案(附件2)。对有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及时转介到当地抗病毒治疗点接受治疗,对无抗病毒治疗指征的孕产妇提供预防性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用药前应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及采取相关措施知情同意书(保密)”(附件3),同意者采取后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措施。

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抗病毒药物应用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等,密切关注耐药性和药物副作用并及时处理。

(5)提供适宜的安全的助产服务

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儿童的感染机率。

3.婴儿喂养与儿童保健

(1)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提供出生后第一年的免费奶粉支持,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可接受性、可行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并进行婴儿喂养的科学指导与随访,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喂养导致的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婴儿早期死亡。

(2)开展高质量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

(3)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计划免疫要求,给予预防接种。可按正常计划免疫程序接种灭活疫苗,暂缓接种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疫苗。在未完成疫苗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儿童排除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应尽快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4)按要求对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附件1)。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筛查出现假阴性结果,建议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筛查。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便尽早提供相应服务。

4.提供关怀与支持

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及家庭提供精神、心理、服药依从性及安全的饮用水等的综合关爱和支持,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减少歧视,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提供服务。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管理、技术及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

(1)人员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和复训内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对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复训。对象包括卫生局分管妇幼卫生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防艾办工作人员、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快速检测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6〕598)的要求,完善检测制度,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有效可行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流程,尽快通过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的认证验收,人员持证上岗,规范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2.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遵守普遍性防护原则及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建立职业暴露应急预案,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3.物品分发及管理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机构,要根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物资分发、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要求》(附件5),对药品、试剂等物资进行管理。

四、信息管理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方案(修订)》要求,明确各级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帐或登记本,按时上报信息,深入开展信息分析,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五、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监督指导评估体系,按照《××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方案(修订)》要求,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抽查和监督指导。督导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和亮点,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跟踪落实监督指导评估发现突出问题的改进情况。

附件: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知情同意(拒绝)书

4.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管理工作要求

5.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物资分发、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要求

6.转介通知单

附件1

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

产时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

(适用于未能及时获得确认试验结果者)

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婴幼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筛查出现假阴性结果,建议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筛查。

附件2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一、没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既往未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

(一)建议方案

孕期:自妊娠28周(或妊娠28周后发现感染尽早)开始口服齐多夫定(azt)300mg,每日2次,至临产;

临产后:立即口服齐多夫定(azt)300mg,奈韦拉平(nvp)200mg以及拉米夫定(3tc)150mg;之后每3小时服用azt300mg,每12小时服用3tc150mg,直至分娩结束;若择期剖宫产,应在手术前2小时服用nvp200mg。

分娩后:产妇继续口服azt300mg及3tc150mg,每日2次,连续服用1周。

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分娩新生儿:

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同时口服azt4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如果母亲服用azt的时间不足4周,新生儿需连续应用azt4周。

对于孕期未发现、临产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也应及时按照建议方案,自临产后的药物方案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

对于分娩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产妇本人可以暂不应用抗病毒药物,分娩婴儿则应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开始应用单剂量nvp以及4周azt,药物剂量和使用方法同建议方案。

(二)最低限度方案

产妇临产后:立即口服奈韦拉平(nvp)200mg,一次;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

二、具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或既往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应用参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2007版)》相关内容。

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开始服用azt4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如果母亲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需持续4周。

附件3

艾滋病病毒抗体咨询检测知情拒绝检测书

本人已经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咨询,已了解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意义和利弊。现选择拒绝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本人签名(或按手印):

医生签名:

日期:

备注:反复咨询后本人拒绝签署“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拒绝书”,须由咨询者在此进行书面说明,并由包括咨询者在内的两名医务人员签名。

医生签名:日期:

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

本人及家属经过咨询已经了解了艾滋病病毒对母亲及婴儿的危害,现自愿选择妊娠结局:

自愿终止妊娠。希望继续妊娠,愿意承担后果。

本人签字:本人签字:

医生签字:医生签字:

家属签字:家属签字:

日期:日期: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及采取相关措施

知情同意书(保密)

为了预防艾滋病母婴间的传播,最大限度地降低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的机会,本人同意:

1.本人及婴儿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包括在已临产情况下,经两种快速试剂检测出现过阳性反应,或两种快速检测试剂检测出现一阴一阳反应,不能及时得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认报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该药的长期安全性资料尚未获得,本人及家属理解可能出现的各种并发症(包括治疗失败),配合并真实提供服药后的各种情况。

2.不采取母乳喂养婴儿。

本人签字:

医生签字:

家属签字:

日期:

附件4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

管理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一)孕产妇的保健要求

1.对选择终止妊娠者

(1)到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终止妊娠服务。(2)宣传预防性病、生殖道感染的相关知识。

(3)预防非意愿性妊娠,进行避孕指导。

(4)鼓励配偶/性伴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

(5)提供心理支持和转介服务。

2.对选择继续妊娠者

(1)提前检查、营养指导、高危筛查和管理、护理、分娩方式及分娩地点的选择、产褥期保健等孕产期保健服务。

(2)提供艾滋病母婴阻断综合服务。

①产前保健要求

——告知孕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阻断措施、开始服药的最佳孕周,提醒孕妇到产前检查或准备分娩的医疗机构服用抗病毒药物。有治疗指征者及时转介进行抗病毒治疗。

——督促进行cd4+检测。

——服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期间,检查肝、肾功能及血常规等。

——提倡使用并提供安全套。

——讨论婴儿的喂养方式,建议人工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识别机会性感染的相关体征,如体重减轻、慢性腹泻持续1月以上、长期发热1月以上等。

②产后保健要求

——产妇

·根据孕期用药方案,指导产妇继续服用抗病毒药物。

·教会产妇及其家人安全处理被血液污染的卫生巾、被褥和其他物品等方法(如焚烧、含氯消毒液浸泡等)。

·心理支持与关怀服务,包括服药依从性的支持。

·提供转介服务。

·识别机会性感染的相关体征,如体重减轻、慢性腹泻持续1月以上、长期发热1月以上等。

——新生儿

·指导并督促家长给新生儿服用抗病毒药物,解决在服药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提高服药的依从性。

·对家长进行人工喂养咨询与指导,杜绝混合喂养。

·提供新生儿保健服务。

·对新生儿护理动作要轻柔,避免损伤皮肤粘膜的操作。

(二)婴幼儿保健要求

1.对12月龄或18月龄的婴幼儿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附检验报告单)。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便尽早提供相应服务。

2.提供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预防接种、常见多发病的防治等保健服务。

(1)利用生长发育监测图评估生长发育水平,及时发现在两次随访间隔期间有无体重下降、营养不良和生长迟缓。

(2)喂养指导。了解喂养方式,在喂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了解24小时进食情况、辅食添加情况、饮食习惯、饮食卫生状况等。

(3)营养评估。

通过询问喂养史和有无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影响儿童进食的消化道症状,评估营养摄入情况。

常规测量体重、身高和体格检查(如眼睑和手掌的苍白程度等)进行初步评估,必要时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根据营养状况及评估结果进行科学喂养指导。

(4)注意观察婴幼儿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症状。

3.免疫接种情况

督促家长按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计划免疫程序,让婴幼儿接受免疫接种。

4.提供转介服务和心理支持与关怀服务。

二、管理要求

(一)孕产妇随访

1.时间:与常规孕产期保健次数相同,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访视次数。

2.方式:与孕产妇商量后,双方共同确定。建议最好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随访,以便开展相关检查。产后随访与新生儿随访同步进行。

3.作好随访工作记录

4.提供转介服务:转介卡内容应包含母婴阻断服务中孕期、产时用药及用药后的不良反应情况。

(二)婴幼儿随访

1.时间:满1月、3月、6月、9月、12月和18月时进行随访,共6次,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2.方式:医务人员与儿童家长双方商量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如家访、到医院随访等。如有异常情况发生,要求一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随访。

(三)注意事项

1.注意保密、尊重对方隐私。

2.从事儿童随访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儿童保健、儿科专业知识并经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业培训。

(四)资料收集与管理

1.认真填写有关表、卡、册,妥善保管所有检查报告单,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2.结案后,将所有资料及时归档

附件5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物资分发、转运及使用

追踪管理要求

为规范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所需物资的分发、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充分发挥物资效益,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管理原则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物资,不得挪作他用,免费发放的物资不得收费。

二、物资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

(一)县卫生局对物资的分发、转运及使用进行监督。

(二)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物资的接收、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并向县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报告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

1.建立物资验收、分发、转运登记制度,完成物资验收、分发、转运登记工作,及时归档。

2.严格按照各类物资的存放要求,在到货之前作好房屋、水、电等必要设施的准备工作。

3.根据我县年度计划的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任务数量,做出分配计划,安排物资转运下发至各医疗保健机构。

(4)严格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验收表》(附表1)的各项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表。需要抽检的物资,按要求抽样送检。如发生与采购计划所列物资不符合的情况,应暂停接收,并进行核查。对抽检不合格的物资,应立即通知全县停止使用,并按要求与程序及时处理。各医疗保健机构验收物资结束后,及时将填好的验收表签字盖章并在收货一周内上报到县妇幼保健院。

5.各医疗保健助产机构要建立物资接收及下发登记本,对下发物资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6.使用单位在物资到位后,指定专人对各种物资建立出入库登记本,单独建立完整的档案。入库须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入库登记表》(附表2),出库须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出库登记表》(附表3)。

7.对库存物资,应定期进行核查,同时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定期库存检查表》(附表4)以保证物资的正常使用,出库应遵循临近有效期优先出库的原则。

8.根据物资储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3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全面推进我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二、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建立和完善适合全县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

2.规范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3.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2009年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

4.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率、合格率分别达到98%以上。

5.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婚前保健人群免费咨询检测率2009年达到90%以上,2010年达到95%以上;孕产妇孕24周前免费咨询检测率2009年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阳性告知率达98%以上。

6.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2009年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条件认证率达100%,乡(镇)卫生院达80%,2010年乡(镇)卫生院达90%以上。

7.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实施母婴传播阻断措施,2009年达97%以上,2010年达到98%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妊娠28周齐多夫定(azt)+拉米夫定(3tc)+奈韦拉平(nvp)三联用药方案使用达90%以上。

8.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95%以上。

9.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保健管理率2010年达95%以上。

10.对随访管理的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率达到95%以上。

11.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12.为阳性孕产妇及满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提供转介服务,转介率达98%以上

三、策略与措施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1.提高认识,强化政府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我县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及防治艾滋病工作责任目标中,明确目标、任务、各部门分工与职责,严格考核,协调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督促到位,真抓实干、注重实效,共同推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2.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分工,履行职责

(1)成立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

①领导小组

*

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工作经费分配与监督使用;协调医疗保健机构解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县级监督指导评估和经验交流推广;负责审核、上报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采购与分配计划。

③专家技术指导组

*

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为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培训与监督指导评估等工作,参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科学研究。

(2)明确分工,履行职责

①县卫生局相关科(股)室职责

——疾基妇股负责我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物资采购与分配计划,组织监督指导评估和经验交流推广;指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机构为县妇幼保健院,组织开展服务机构的人员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培训合格证”。

——防艾办负责艾滋病综合防治管理和协调,分配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任务,安排工作经费。

——医政股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协调或监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工作的开展。

——规划财务股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监督管理经费的使用。

②县妇幼保健院职责

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常规妇幼保健工作,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负责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监督指导与评估。

——负责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或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

——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随访管理工作(附件4);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告知随访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716号)要求,督促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cd4+检测;为阳性孕产妇及满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提供转介服务。

——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信息资料,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负责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检测试剂、药品及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的计划并进行管理,协助卫生局进行全县物资的调配及合理使用。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科学研究。

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负责指导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承担确证检测工作。

——负责为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免费cd4+检测。

——在卫生局的组织下,完成医疗保健机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的条件认证。

——协助做好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及随访工作。

——及时评估和处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④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助产机构(医疗及保健机构)职责

——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为孕产妇提供一次(必要时两次)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将检测日期标注于《孕产期保健手册》上。

——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阳性的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血清标本及时送确证实验室进行确证,不得交由孕产妇或家人送检。

——负责发现的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和转介。

——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检测试剂、药品及相关物资使用登记,密切注意其有效期,调剂使用,避免出现浪费。

——按要求向县妇幼保健院报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数据信息。

3.广泛社会动员,营造良好环境

(1)积极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家庭提供关爱和支持。

(2)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根据城乡群众文化程度,选用不同的健康教育方法,结合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婚前保健门诊摆放健康教育材料,供群众阅读;也可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热线等形式,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

(3)在妇女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使广大育龄妇女懂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不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如何选择正确的避孕措施,防止非意愿妊娠。

(二)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要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途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服务密切结合。

1.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在生殖保健服务的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艾滋病预防相关知识的知晓程度,避免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增强防护意识;对有高危行为者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动员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预防配偶/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的机会。

2.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减少非意愿妊娠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和预防的信息、相应的避孕咨询及服务、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选择安全的方式,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为意外妊娠的妇女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非意愿妊娠。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与常规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服务模式;逐步建立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关爱和支持体系,为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提供高质量保健服务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1.咨询与检测服务

(1)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可行的咨询检测流程。咨询内容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危险行为;解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意义和预防措施等。在充分咨询、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下,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不再签署“艾滋病病毒抗体咨询检测知情同意检测书”;经过反复咨询后仍拒绝检测者,签署“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拒绝检测书”(附件3),如本人拒绝签署,须由咨询者在“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拒绝书”上进行书面说明,并由包括咨询者在内的两名医务人员签名。

(2)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年版)要求,为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检测流程见附件1,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

(3)重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者的检测后咨询,强调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使这部分人群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不感染艾滋病病毒;对本人及(或)配偶(性伴)有高危行为者,进行进一步的咨询,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支持鼓励配偶(性伴)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本人三个月后复检。

(4)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在充分咨询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妊娠结局,签署《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附件3),为其提供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2.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综合服务

(1)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随访管理服务流程。

(2)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进行预防性病、生殖道感染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避孕指导,预防非意愿性妊娠,鼓励配偶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提供心理支持和转介服务。

(3)为自愿选择继续妊娠的孕产妇提供高质量的产前、产时及产后保健和艾滋病母婴阻断服务。包括:

①孕产期保健,营养支持,铁和叶酸的补充,分娩计划,出生准备,安全的指导,提倡使用并提供安全套,梅毒筛查和性传播疾病的管理。

②艾滋病临床评估。包括临床分期,免疫状态评估(cd4+检测),为有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及时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无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在产前、产时和产后各期提供抗逆转录病毒预防用药。

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保健随访管理、喂养方式咨询,提倡和支持人工喂养。

(4)应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密切监测艾滋病相关症状和体征,进行cd4+检测。根据孕产妇的疾病发展程度、免疫状况及抗病毒治疗情况,兼顾孕产妇自身健康和预防母婴传播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方案(附件2)。对有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及时转介到当地抗病毒治疗点接受治疗,对无抗病毒治疗指征的孕产妇提供预防性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用药前应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及采取相关措施知情同意书(保密)”(附件3),同意者采取后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措施。

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抗病毒药物应用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等,密切关注耐药性和药物副作用并及时处理。

(5)提供适宜的安全的助产服务

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儿童的感染机率。

3.婴儿喂养与儿童保健

(1)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提供出生后第一年的免费奶粉支持,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可接受性、可行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并进行婴儿喂养的科学指导与随访,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喂养导致的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婴儿早期死亡。

(2)开展高质量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

(3)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计划免疫要求,给予预防接种。可按正常计划免疫程序接种灭活疫苗,暂缓接种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疫苗。在未完成疫苗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儿童排除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应尽快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4)按要求对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附件1)。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筛查出现假阴性结果,建议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筛查。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便尽早提供相应服务。

4.提供关怀与支持

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及家庭提供精神、心理、服药依从性及安全的饮用水等的综合关爱和支持,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减少歧视,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提供服务。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管理、技术及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

(1)人员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和复训内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对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复训。对象包括卫生局分管妇幼卫生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防艾办工作人员、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年版)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快速检测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598)的要求,完善检测制度,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有效可行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流程,尽快通过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的认证验收,人员持证上岗,规范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2.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遵守普遍性防护原则及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建立职业暴露应急预案,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3.物品分发及管理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机构,要根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物资分发、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要求》(附件5),对药品、试剂等物资进行管理。

四、信息管理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4

我院是地处乡镇的一所二级乙等综合医院,辖区内有人口约16万。2008年1—12月,产科接生人数986人,由于文化、习性、风俗的影响,母婴保健知识的获得参差不齐。因此,在产后住院期间,实施母婴床旁护理可最大限度实现以家庭为中心式护理,实施母乳喂养支持,尊重产妇及其整个家庭的参与知情对围产保健的促进作用,从而提高医院和科室服务满意度,促进良好融洽的医患关系,建立以现代产科高质量护理新模式。

1 母婴床旁护理

概念指在围产期实施母婴同室保健,持续地促进妇女儿童健康、保健教育及实施。

1.1 母婴床旁护理益处 由于分娩后产妇及家庭将承担婴儿护理的各项任务,为了减少初为父母的不安和焦虑,更勇敢地承担养育后代的责任,实施母婴床旁护理,可降低因“母-婴”分离,“婴-婴”同室护理引发的交叉感染,降低产科出错率,从而减轻医生、护士的精神压力,更好地提供人性化产科护理服务创造有力条件。

1.2 母婴床旁护理实施工具 我院从紧张的财政中抽出资金购置婴儿车、母婴床旁护理车,将围产期护理项目转移到产妇床旁进行,提供母亲、婴儿及整个家庭的参与和个性化临床支持与服务,并要求母婴无特殊不可分离式围产期监护。

2 床旁新生儿护理

内容包括新生儿沐浴、新生儿注射、新生儿抚触,并将其注意事项告知产妇及家属,使其离院后也能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知识,为母婴提供高质量、持续、安全、有效地服务。

3 母婴同室护理健康宣教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5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6

艾滋病是由人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性传播疾病,主要传播途径为性接触直接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减少儿童感染艾滋病的有效手段,采取综合的干预措施可以将艾滋病母婴传播率由25%~33%降低到8%以下[1]。我区自2010年开始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0年9月~2013年8月由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汇总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2010年9月~2013年8月艾滋病感染孕妇资料。

1.2方法 利用excel建立数据库,对收集的报表进行汇总,分析;查看艾滋病感染孕妇资料。

2结果

2.1 2010年9月~2013年8月婚检总人数为28084例,艾滋病咨询28084例,艾滋病检测28084例,艾滋病阳性男4例、女1例,艾滋病阳性检出率为0.018%。

2.2 2011~2013年度初次产前检查、接受艾滋病咨询及检测的人数,见表1。

2.3 2011~2013年仅产时接受艾滋病检测率平均为28.3%,仅产时接受咨询率平均为12.4%。各年度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数,见表2。

2.4 2011~2013年度在我区助产机构分娩的孕产妇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数,见表3。

2.5 2010年9月~2013年8月我区孕检及分娩的孕产妇中共检测出1例艾滋病阳性孕妇。该孕妇首次产前保健检测艾滋病初筛阴性,孕37w复查艾滋病初筛阳性,孕39w时确诊艾滋病感染,孕妇拒绝服药,也拒绝给婴儿服药。送孕妇至池州市医院,提供安全助产服务及人工喂养指导,提供免费婴儿奶粉,为婴儿提供艾滋病早期检测,常规预防接种及生长发育监测。目前婴儿已8月龄,人工喂养,生长发育良好,艾滋病早期检测结果阴性,继续监测与观察中。

3讨论

3.1 随着我国艾滋病发病迅速增长,母婴传播逐步上升。在报告的新发艾滋病感染者中,母婴传播的比例从1998年的0.1%上升到了2007年的1.6%及2009年的1.3%[2]。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中要求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达到90%以上,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3.2取得成绩 我区免费婚检率高,婚检人群艾滋病咨询及检测率均达到100%,使新婚、计划怀孕的男女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得到提高,使他们在选择避孕措施及制定生育计划时能正确对待预防艾滋病的问题,并知道孕前或孕早期进行艾滋病检测,起到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一级预防作用。2010年9月~2013年8月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接受艾滋病咨询率均达到8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率逐年增加,2013年已达到80%以上,达到方案要求。

3.3 存在问题与可能原因 在我区助产机构分娩的产妇艾滋病咨询及检测率未达到100%,说明还有一部分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妇未获得相关的检测与咨询服务。仅产时才接受艾滋病检测的人数占分娩总数的1/4以上,原因可能是一些流动人口孕妇不能享受正常的孕产期保健,还有一些孕妇认为自己身体健康,不可能患艾滋病,不愿检查。1例艾滋病感染孕妇因为孕妇及家属拒绝,所以未进行孕妇及婴儿的艾滋病药物阻断。原因是艾滋病感染而未发病的孕妇因无相关症状,故而孕妇及其家人对艾滋病的严重程度及母婴传播危害认识不够,且过分担心药物对产妇及胎儿的副作用而不愿服用预防药物。2012年、2013年仅产时艾滋病检测率分别为25.4%、27.6%,而仅产时艾滋病咨询率分别为14%、13.1%;2012年、2013年在我区助产机构分娩的产妇接受艾滋病检测率分别为94.6%、98%,而接受艾滋病咨询率分别为85.4%、90.9%。咨询率明显低于检测率,原因可能是艾滋病检测采取知情不反对原则后,医务人员只注重检测,而忽视了咨询的重要性。

4今后工作的方向

4.1对从事孕产期保健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愿咨询与检测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反复培训,加强提供咨询人员的主动服务和保密意识,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咨询技巧;建议开展孕产期保健的单位确定相对固定的业务能力强,善于沟通的人员从事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在开展艾滋病咨询检测的门诊设立相对独立和隐秘的咨询室。通过以上措施,达到提高咨询效果,让孕产妇更多的了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相关知识尤其是对母婴的危害,从而能够自觉自愿的接受检测,更科学的选择预防方法。

4.2通过媒体、网络、报纸等多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电视字幕、健康访谈、宣传展板、宣传折页、艾滋病日集中宣传等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在女性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如医院妇产科、服务行业就业体检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等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及相关政策、安全等教育,提高女性流动人口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和自我保护意识。姚元香通过试验证明接受相关健康教育的孕产妇自觉接受艾滋病咨询与检测的人数明显多于未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差异有显著性[3]。说明通过宣传和健康教育能让孕产妇自觉自愿的参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动寻求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互相配合,更利于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的开展。

4.3与疾控部门加强合作,吸收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入预防艾滋病办公室,更好的宣传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使艾滋病感染人群建立正确的生育观,预防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艾滋病感染孕妇怀孕后早期终止妊娠或适时接受预防药物应用。

4.4与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合作,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宣传教育,让育龄妇女能知情选择正确有效的避孕措施,对计划怀孕的妇女提供艾滋病咨询与检测,在关爱母婴健康的同时达到计划生育与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双重效果。

参考文献: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7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8

自2010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础护理,提高护理质量。我科在不断深入提高基础护理质量的同时,满意度也在提高,融洽了护患关系。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本文收集2013年1月~12月于我科收住的产妇800例,其中阴道分娩560例,剖宫产240例,年龄20~40岁,身体健康无并发症,住院时间在3d以上,均实行母婴同室,健康指导。要求护士对产科相关知识了解全面,专业操作技术熟练。沟通协调能力好。

睡眠是一种重要的生理现象。睡眠质量成为衡量人们身体健康与否的重要标志。若患者睡眠不好,则可影响伤口愈合,延长住院时间,增加感染的可能性,甚至病死率升高[1]。因此,产妇的睡眠好坏对临床护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母婴同室能增加母婴接触,有利于按需哺乳,有利于母乳喂养,保护了母亲安全,降低了母婴病死率,提供了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服务,满足产妇.婴儿和家庭的需求,促进早日康复。

产妇在生产过程中消耗了很多精力和体力,产后要照顾婴儿及自身身体需要调适,以利于康复。产妇作为特殊的人群更需要充足的睡眠。因此,在保证提高护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要做到不干扰产妇的睡眠。现总结如下:

1 做好健康宣教

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常出现某些特殊的心理反应和情绪改变,到了母婴同室,换了一个陌生的环境,经管护士予热情帮助介绍。剖宫产产妇要承受更多的不适,保留尿管引起的不适及饮食的要求和活动受限等因素的影响,睡眠更差。在宣教过程中,根据对产妇的评估,指导产妇及家属身临其境共同参与,使产妇以最佳的身心状态接受治疗和护理,减少不安和焦虑,减少产后抑郁。教育产妇与婴儿同步休息,每天睡眠时间累计8~9h。坚持母乳喂养,按需哺乳,同时应有正确的哺乳姿势,含接姿势,喂奶方法,减少由于过度充盈引起疼痛,影响睡眠。重视护理,产后30min内即给新生儿哺乳(早吸吮),每次哺乳前要清洁,如有凹陷及时纠正。学会自我护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外阴清洁,5%碘伏棉球外阴擦洗,2次/d,要勤换内衣裤,勤梳头,勤刷牙,预防产褥感染的发生。讲解产褥期保健知识,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婴儿的护理常识,帮助产妇及家人树立育婴信心,讲授育婴技巧。指导产后锻炼,如进行抬腿运动,仰卧起坐运动和缩肛运动等,培养保健意识和自我护理能力。让产妇感受到回归自然的家庭般温馨护理,无后顾之忧,减轻心理负担,促进睡眠。

2 环境方面

睡眠环境与好的睡眠密切相关。首先保持病区安静。休养室空气新鲜,通风良好,光线柔和,温度适宜在18℃~20℃,湿度55℃~60℃。严格探视陪侍制度,护理操作或查房应集中进行,做到四轻,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减少噪声,创造良好睡眠环境。加强睡眠知识宣教,提高睡眠质量。

3 心理护理方面

指导产妇保持愉快的精神状态和乐观的情绪,增强其自身心理和身体调适。通过护士发自内心的爱送去祝福,使护患交流与沟通更畅通。减少产后忧伤和焦虑等不良刺激,而影响乳汁分泌,增加心理负担,影响睡眠。剖宫产产妇多关心干预,术后药物镇痛能有效减轻伤口疼痛,以保证充足的睡眠。

4 出院时的健康指导

内容包括婴儿脐部及臀部清洁卫生,注意观察,如有异常及时就医。告知对新生儿抚触的好处及方法,婴儿的一般护理知识,预防接种内容等。指导产后锻炼,产后用药注意,产后避孕知识,产后复查及咨询等。产后合理营养,注意荤素搭配,还要多喝水,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母婴的营养和生理需要,保证母乳喂养的成功。教育产妇尽快进入母亲角色,承担起护理婴儿的重任,保证婴儿健康成长。睡眠作为临床上衡量健康水平的一项基本指标,与生理和心理功能有密切关系[2]。让产妇安心休息,来自丈夫和父母及家属的帮助和支持尤为重要。

通过母婴同室的主动护理,责任护士对产妇身心需求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在病室内时间的增加,使责任护士更加深入细致地观察新生儿的一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护理措施。在与产妇的沟通交流中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这就督促护士更加主动自觉地学习专科理论知识和护理操作技能,增强了工作责任心。使产妇及家属对疾病知识及基本的婴儿护理知识有一定了解,增加了产妇与护士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的机会,有利于产妇的身心健康。同时,与家人共同参与的过程,促进了对护理工作的理解和配合,融洽了护患关系,提高了对医生护士的满意度,提高了护理水平。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9

健康教育在临床上得到广泛应用及推广,能够对疾病产生起到明显预防作用,且确保产妇身体健康[1];我院为了探究孕产期健康教育与产褥期母婴保健知识及护理能力关系,选取研究对象为90例孕产妇,见正文描述: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选取研究对象为90例产妇,于2016年07月04日至2018年04月16日收治,随机分为2组,即对照组不给予任何干预措施、观察组给予系统化健康教育,各45例;且对两组产妇的产褥期母婴保健知识知晓率及护理能力进行观察及评估。观察组45例产妇的平均年龄值(29.52±0.20)年,年龄上限值38岁,下限值21岁。对照组45例产妇的平均年龄值(29.56±0.23)年,年龄上限值39岁,下限值21岁。基本资料无差异,P>0.05,具有研究性。

1.2 方法 对照组方法--不给予任何干预措施,且告知孕产妇定期产检。观察组方法--给予系统化健康教育,如下叙述:(1)个体化指导:护理人员应根据产妇具体情况做好相应的指导工作,包括母婴喂养优势、正确喂养姿势、产后生理适应过程等,且告知其保持良好心态的重要性,对改善预后恢复具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培养产妇自我保健能力,且告知家属适当采用鼓励性语言支持产妇;除此之外,护理人员定期进行家庭访视,时间为产后出院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共三次,且告知产妇于产后42天回院复查。(2)建立服务手册:护理人员应对产妇建立服务手册,且将每次对话内容记录于服务手册内,包括产妇理解能力,潜在及现存的问题;与此同时根据对话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制定干预计划,如帮助孕妇建立良好饮食习惯、定期运动等。(3)健康手册发放:健康手册内容包括产褥期临床表现及处理方法,且由责任护士根据产妇文化水平采用通俗易通的语言进行讲解,继而加深产妇印象。(4)家庭支持:护理人员可为产妇营造温馨家庭氛围,有利于促使产妇尽快融入母亲角色;与此同时指导家属注重产妇营养需求,应提供富含高蛋白、高热量等食物。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且评估两组90例产妇的产褥期母婴保健知识知晓率及护理能力。护理能力采用科室自行设计的问卷调查表进行评估,共5个维度[2]。

1.4 统计学方法 处理及分析文中数据可运用SPSS20.0版本的医学软件,以P

2 结果

2.1 对比产褥期母婴保健知识知晓率

下文数据可看出观察组45例产妇的产褥期母婴保健知识知晓率高于对照组数据,P

2.2 对比护理能力

下文数据可看出观察组45例产妇的护理能力高于对照组数据,P

3、讨论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10

关键词 母婴;床旁护理;产科新模式;应用效果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5.08.029

作者单位:525100化州市广东省化州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

莫彩燕:女,中专,主管护师

母婴同室是指产妇在分娩后与新生儿共处一室,共同休养,以便产妇自主参与新生儿护理,而母婴床旁护理是一个个性化、人性化的护理过程,其内容包括新生儿沐浴、抚触、足跟血采集、听力筛查、一对一健康教育等,此护理模式在保证新生儿安全、减少母婴分离时间、提高母乳喂养率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产妇和家属的满意度,也促进了产科护理质量的整体提高[1-2]。现总结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12年3月~2013年6月我院收治的产妇60例为研究对象,年龄21~40岁,平均(28.9±3.2)岁。孕39~41周,平均孕(40.2±0.8)周。均为足月单胎。排除患有严重心、脑器官病变、无自我控制能力意识障碍产妇。将研究对象随机等分为试验组与对照组。两组产妇年龄、孕周、分娩方式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如孕妇饮食指导、母乳喂养、心理护理等。试验组给予母婴床旁护理,其具体做法:将婴儿放进婴儿车,安置在产妇旁边,所有新生儿的护理工作都在产妇的床边完成,要求产妇及其家属共同学习参与婴儿护理过程,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及建议。母婴床旁护理新模式主要包括护理工具的安置、接触护理以及健康教育等[3]。

1.2.1护理工具安置为了有效推进护理工作,我院专门安排婴儿车以及床旁护理车,将婴儿安置在产妇床旁,确保产妇及其婴儿在同一房间内同时接受护理,也为产妇家属照顾婴儿提供有利条件。

1.2.2接触护理安排专门护士对婴儿进行操作,在进行接触类护理中,诸如沐浴、防疫注射等,引导产妇积极参与配合,护理人员一边进行护理,一边对产妇及家属进行讲解,力求细致简洁,语言准确生动,逐步将操作权让给产妇,直至产妇独立操作。

1.2.3健康教育我院提供的母婴护理知识信息来源有孕妇学校、产科门诊、入院后健康教育,我们采用为孕产妇提供当面授课、电子授课、悬挂宣传板、发放健康教育折页等方式。另外,护士在进行护理操作时,由于信息量大,产妇很难一次性掌握,传统的健康教育方式已不能满足孕产妇产后的护理需求,故需根据个体指导。

1.2.4对产妇实施路径式护理指导产后第1天,鼓励并引导产妇及早进行母乳哺育,尽量安排母婴接触时间,引导产妇养成正确的喂奶姿势。产后第2天开始进行沐浴、抚触指导,要特别注意婴儿脐带和臀部清洁干燥,为其系统讲解婴儿可能发生的相关病症,使其明确护理注意事项。产后第3天,对产妇的心理状态进行全面了解,积极帮助其消除紧张、抑郁等不良情绪,教育产妇了解婴儿的成长过程以及相应的体征变化。于产后第4天开始对产妇进行饮食以及个人卫生指导。

1.3观察指标[4]分别对两组产妇婴儿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婴儿护理技能达标情况以及满意率进行调查。母婴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采用自制问卷进行调查,设置50个题目,共100分,在产妇出院前要求其解答,60分为及格。婴儿护理技术情况安排3位专职护士进行共同评价、打分,顺利完成动作并不存在错误疏漏者为合格。护理满意度情况采用满意度问卷进行调查,分为满意、一般、不满意三个等级,让产妇极其家属进行评价。

1.4统计学处理应用spss 18.0统计软件,计数资料比较采用两独立样本的χ2检验,等级资料比较采用两独立样本的Wilcoxon秩和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两组研究对象母婴知识了解以及婴儿护理技术达标情况比较(表1)

3讨论

母婴床旁护理模式的实施符合产妇的心理需求及新生儿的生理特点,提升了产妇对护理人员的信任度,避免了产妇担心抱错孩子、喂错药、对孩子不好等疑虑。若以常规方式对产妇及其婴儿进行护理,虽然也是母婴同室,但护士在进行操作过程中未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详尽指导,导致婴儿在家长层面的护理相对欠缺,加之医院护理人员数量有限,难以准确全面了解每一例婴儿的具体情况,这也增加了不良情况发生的可能性[5-6]。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可以确保婴儿出生之后就近距离接触母亲,有助于建立起亲密的母婴关系,也可以激发起产妇主动担当母亲的角色,使其尽快转变身份,给予婴儿更好地呵护。

母婴床旁护理由于所有的护理操作均在产妇床旁进行,护理人员的护理技术、服务态度,产妇可以在第一时间感受到。加之新生儿是特殊的服务对象,他们对护理人员的护理技术、服务态度是否满意没有表达能力,无法进行监督,而母婴床旁护理模式既保证了母婴安全,又体现了人性化服务的需求,增进了护士与产妇及家属之间的信任,提高了护理满意度。

在制定护士培训计划时,不应只注重统一操作流程,还应重视操作时护士的站位与操作时间;不仅要注重操作的流畅性,更要注重操作的质量;操作时不仅要边做边教,还要教会,要会教。护理操作时,护理人员常常忽略带给产妇及家属的感受。在她们面前护士应该认真对待产妇和新生儿的疼痛、欢喜、无助,并给予同情与帮助。由于我院分娩量较高,母婴同室病房内空间有限,常年加床,护士工作量大,护士必须加快速度,一些操作程序被简化[5],亦应引起关注。

结果表明,试验组母婴知识及格比例、婴儿护理技术达标比例以及满意率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这表明,提供床旁护理,可以确保产妇对婴儿护理知识的掌握更加全面,可以有效提高产妇本人的护理技能水平,利于婴儿生长发育。

参考文献

[1]邓文娟,肖艳兰,黄河清,等.母婴床旁护理对产妇及家属遵医行为的影响[J].齐鲁护理杂志,2010,16(3):22-23.

[2]张淑梅.人性化理念在临床护理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继续医学教育,2015,7(4):127.

[3]孙娟,曹松梅.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的应用及其效果[J].中华护理杂志,2010,45(12):1097-1098.

[4]王玉玲,梁文化,王玉杰.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关键流程在产后护理中的应用[J].齐鲁护理杂志,2011,17(5):1-3.

[5]张兰英,章玉玲.母婴同室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优质护理中的应用[J].当代护士(中旬刊),2012(2):51-52.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11

产后访视保健服务重点围绕“四看四问四听四查四指导”进行。四看:一看孕期、产时的第一手资料,有无高危情况,现为产后多少天;二看休养环境如何,产妇和婴儿的被褥是否合适;三看婴儿一般情况,精神状态,吸吮能力等;四看产妇的一般情况,精神面貌、情绪状态是否良好,有无贫血面容。四问:一问生活起居、饮食、睡眠、大小便及一般情况,二问产妇及婴儿有关内容,三问上次访视后、本次访视前有无异常情况;四问近期疾病发生情况等。四听:一听产妇的有关情况;二听婴儿有关情况;三听家属提出的有关问题并给予解答。四听增进母婴沟通和亲情交流情况。四查:一查婴儿体温、体重测量,面容是否红润、黄疸有无消褪、有无湿疹、脐带有无出血、有无分泌物渗出、有无红臀,大小便是否正常;二查母乳喂养的、含接姿势是否正确等;三查有无红肿、硬结、有无裂伤、乳汁量的多少;四查身体恢复情况。四指导:一是指导产妇及家属开展婴儿抚触。二是指导产褥期卫生保健知识;三是指导母乳喂养知识和合理膳食知识;四是指导避孕知识,心理调节知识,形体康复知识。

产后访视是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文化素质和卫生保健意识的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的优生政策,使得人们对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和营养都无比重视。

我院为延伸产后服务领域,加强母婴保健,根据产妇在分娩一月内并发症多和新生儿婴儿死亡率高等特点,制订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访视制度,并组织专业人员实施。现将访视方法及效果总结分析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访视对象为2009年1月~2010年12月在我院产科分娩的产妇,共计147人次,新生儿150人次(包括有4对双胞胎,新生儿监护室出院的高危儿,除一名新生系出生时月龄28周、体重900克、合并重度窒息、家属放弃后死亡者外)。

1.2服务内容

1.2.1了解产妇健康状况,包括测血压、体温,体查和,检查子宫恢复情况,手术伤口及会阴伤口愈合情况,观察恶露及其性状,提供科学的产后护理指导,指导避孕的方法,继续进行母乳喂养宣教及指导使产妇掌握母乳喂养技能,解决产妇在喂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皲裂、奶胀、乳汁不够等。

1.2.2婴儿方面 了解婴儿喂养及睡眠情况、大小便次数及性状,查看新生儿面色、皮肤黏膜、黄疸消长情况,颈、腋窝、腹股沟等皮肤皱褶处有无发红及糜烂,检查脐部是否有出血、红肿及渗液,查看臀部是否有尿布疹,口腔是否有鹅口疮等。

1.2.3 继续健康宣教,灌输科学育儿理论,摒弃不良习俗,如洗口腔,捆护脐部以及婴儿手足,打蜡烛包,喂四磨汤、开口连、黄连水等。

1.3服务目标: ①清除产后并发症对产妇健康的危害。②提高母乳喂养率。③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及死亡率,提高新生儿健康水平。

1.4方法

1.4.1访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产科及儿科临床工作经验,扎实的护理理论水平;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临床工作10年以上年龄35~45岁,独立工作能力强,处理问题果断,具备母乳喂养教育执照和主管护师职称,能正确评估产妇和婴儿身体和心理状况。

1.4.2无论母婴,均自出院起每周访视一次,平均3~4次,访视形式采取免费上门访视或电话随访,其中电话随访率100%,上门访视率56%。如有母婴异常者,增多访视次数,凡在访视过程中发现母婴异常而无法在家中处理的,积极动员母婴回我院治疗;能在家中处理的当即行医学处理,消除隐患。

2结果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篇12

【摘要】 目的 为了降低妇产科(母婴同室)医院感染的发生,探讨母婴同室医院感染因素及控制措施。方法 分析母婴同室管理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结果 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环境消毒、医疗废物等管理。结论 通过加强母婴同室消毒隔离各环节的管理,有效地降低了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关键词】 母婴同室;医院感染;控制对策 作者单位:130061 长春,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孙丽娟),分娩室(张红丽) 妇产科的母婴同室是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的重点部门,它担负着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双重责任,其医疗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产妇的预后、新生儿的生命质量。因此,我院加强妇产科母婴同室管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控制医院感染的措施,减少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保障了医疗质量和母婴的健康、安全。1 母婴同室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危险因素11 母婴同室环境污染严重 由于家属担心产妇、新生儿着凉受风,病室内通风不良,来往探视人员较多,导致母婴同室空气污染严重,尤其是秋冬季呼吸系统疾病的传播。12 室内空气消毒不及时 母婴同室安装的是循环风空气消毒器,定时对病房消毒,此空气消毒器经常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由家属自行关闭,病房内空气未能及时进行空气消毒,容易引起呼吸道等疾病的发生。13 医护人员手卫生问题 母婴同室洗手设施不全,未安装感应式水龙头;另外医护人员对《医护人员手卫生规范》不重视,每次进行诊疗操作时不严格洗手或进行手消毒,使各种病原微生物通过医护人员的手而造成交叉感染。14 婴儿用品的污染 洗澡间婴儿用品未做到每个婴儿专用,容易引起婴儿的眼睛、皮肤、会等的交叉感染。15 保洁人员素质差异 我院保洁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缺乏必要的卫生知识和个人防护意识。16 医疗废弃物的污染 医护人员未能全面了解掌握医疗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医疗废物分类不明确,还有盛装医疗废物的垃圾桶未加盖,污染的废弃物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给医院环境质量造成二次污染,对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产生极大危害。2 对策21 建立健全母婴同室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成立科室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小组,有专人负责医院感染的各项工作。住院时即告知产妇和家属保持病室空气流通,并说明控制探视、陪护人员对母婴健康的重要性,以取得她们的理解和支持。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每个房间内配备手消毒液,探视者应洗手或进行手消毒处理后,方可接触婴儿。22 母婴同室环境管理 每个病室均由责任护士负责查看空气消毒器运转是否正常,并与产妇及其家属做好沟通,避免家属自行关闭电源。病室内定时通风换气,病床湿式清扫,每天一次,一床一巾,一桌一抹布,用后消毒,产妇出院、转科后,床单位进行终末消毒处理。空气消毒器过滤网定期清洗、消毒、更换;每半年监测空气消毒器内紫外线照射强度,不合格及时更换,做好相应登记。23 重视医护人员手的消毒 ①医院感染管理科及科室经常组织医护人员有关手卫生规范的学习、示范;规定使用洗手液,配备流动水洗手设施,最好使用感应式水龙头,洗手池旁边贴上六步洗手法流程图;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医护人员手卫生进行微生物监测,并列入医疗护理质量考核标准。②在每个病室门口安置快速手消毒剂。③每台治疗车均放置快速手消毒剂,医护人员每诊疗、护理或接触污染物品后,应严格洗手或进行手消毒处理[1]。24 洗澡间婴儿用品的管理 洗澡间婴儿用眼药水、扑粉、油膏、沐浴液、浴巾、治疗用品等应专婴专用,避免交叉使用。25 加强保洁人员的管理 我院的保洁工作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由保洁服务公司负责,医院感染管理科组织保洁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培训,制定保洁工作制度、卫生质量标准、医疗废物管理等制度,并于保洁公司主管、疗区护士长不定期联合检查、考核、监督、指导,以保障母婴同室卫生符合要求,有效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26 医疗废物处理原则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感染性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医疗垃圾袋中,容易造成损伤的锐器放置在锐器盒中,每天由专职人员密封后贴好警示标识,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统一处理,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3年以上。27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要求,是预防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提高医护人员预防医院感染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把医院感染贯穿于整个诊疗、护理的每一个操作中,以保障母婴健康、平安。3 讨论

通过母婴同室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笔者体会到,建立和完善制度是保障母婴同室感染管理质量的重要基础;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是保证制度落实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才能持续改进母婴同室医院感染管理质量。这是一项综合的、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为母婴的健康保驾护航,是我们每位医务工作者的神圣职责。

参 考 文 献[1] 黄玉如,杨艳芳,詹少玉急诊科医院感染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0,20(24):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