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建设法律法规合集12篇

时间:2023-12-27 10:28:31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1

一、从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服务职能来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好地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服务。

1.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越来越强,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确定后,作为直接掌握国民经济大动脉的铁道部,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路、依法行政,推进铁路跨越式发展,加快铁路现代化建设,促进铁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工作方针。伴随着依法治路和铁路的跨越式发展,作为主管铁路建设的相关政府部门涉及到越来越多铁路专业方面的法律服务,若我们协会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建言献策,处理相关法律事宜,全面推进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2.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好地发挥铁道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特色,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及法院的立法和司法改革。首先,对政府部门而言,随着铁道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度的陆续制定和出台,对于参与起草这些法律文件的专家学者来说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能在协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则可以通过协会了解会员单位的工作实际,广听大家的建议,再形成统一的立法建议或意见,呈报相关部门,以推动立法工作的开展。如此可以在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充分体现会员单位的利益和需求,促进政府部门的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和合理;其次,对法院而言,若协会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则可以利用行业协会的性质和作用,结合法律规定,形成合理的司法建言,使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更符合铁道工程建设实际,促进法院的公正、公平执法,进而提升法院办理铁道工程建设方面的案件水平。

3.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加有效地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法律事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的职能应是中立的裁判员,但铁道工程建设领域却存在很大的特殊性。任何一个铁道工程建设项目均投资巨大,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例如青藏铁路建设。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家直接投资,因此政府部门在铁道工程建设领域的参与程度明显大于其它行业,监控与管理在整个项目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作为协会会员单位的各施工企业与铁道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种法律事务已明显增多,因此,协会应双向服务,协调关系,充分利用自身的法律及专业知识,办理好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宜,从而共同推动建设任务的完成。

4.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好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首先,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使大家能及时了解和学习;其次,协会可结合实际,发挥其职能部门作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再次,可以通过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专门的培训工作,使大家深入理解和掌握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从而促使法律法规更有效地贯彻执行。

二、从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服务职能来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1.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依法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目前,协会中大多数会员单位都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行使管理企业的职能,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所面临的法律事务成倍增加,企业的招投标、合同管理、企业改制等等,无不与法律相连,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有时仅凭自身的能力很难得到解决。若协会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则可以借助协会集中的法律人才优势,拓宽法律知识范围,通过咨询服务,为大家答疑解惑,顺利化解大家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2

牵头科室

抽查      对象

检查      对象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任务

配合或协同科室(单位)

    1

建设管理科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3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9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2

建设管理科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3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9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3

建设管理科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2021年无相关建设项目。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4

建设管理科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

每年3次,每次2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2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3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9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5

公路管理科

涉路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5次

根据许可决定书的时间,在涉路工程施工期间进行检查

1.涉路工程施工位置、施工方案、技术指标等是否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2.因涉路工程施工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是否按标准及时修复;

3.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是否规范、完好;

4.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6

公路管理科

非公路标志设置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利用跨越公路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所有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2次

根据许可决定书的时间,在非公路标志施工期间进行检查

1.非公路标志施工位置、施工方案、技术指标等是否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2.因施工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是否按标准及时修复;

3.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是否规范、完好;

4.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7

运输管理科

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运输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运输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80%,每年不低于 5次,每次不低于2家客运企业。

2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3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4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5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6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7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8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9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0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1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2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8

城市交通科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含线路经营)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企业(含线路经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3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是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9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是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9

城市交通科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3月

投入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运营区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9月

投入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运营区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0

运输管理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5次,其中1次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每次不少于2家企业;7月份为联合执法。

2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联合执法:市市场监管局)

  3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4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5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6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7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8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9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0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1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2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1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

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4月份

是否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3

一、前言

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与速度持续加快的历史背景之下,道路工程设施作为现代城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进程中需要依赖和运用的基本通道,不仅显著影响制约着城市民众在参与日常化交通出行活动过程中的便利性水平,还深刻影响着现代城市在建设发展进程中的总体形象。从宏观性视角展开阐释分析,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在组织开展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不仅基于使用功能层面实现了较大幅度的改良完善,还持续关注和提升了道路工程项目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品位。新时期发展背景之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严格参照和满足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要求基础上,学习掌握覆盖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运作全过程的管理控制方法,在积极制定和运用科学化且系统化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方法前提下,支持我国实际建设形成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设施,能够具备扎实且充分的质量性、安全性、便利性,以及经济性。

二、简述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基本内涵所谓合同,有时也被称作契约或者是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多方当事人,为实现针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设定目标、变更目标,以及终止目标而在共同认可前提下形成的书面文本,其签订形成过程中的基本条件,在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平等互利关系。从本质性层面角度展开阐释分析,合同是一种具备高度有效性的法律约束手段,是一种针对具体问题形成的法律规范,对合同文本的签订行为本质上应当被划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文本中列示的条款,对签署合同文本的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具备强制约束作用,因此,开展合同文本签署活动,必须严格遵照现行法律,合同文本中实际包含的各类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所谓经济合同,指的是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之间,为实现某项特定化经济目的而签订的,用于确定和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义务关系的书面文本,其主要作用,是借助于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规范约束合同签订双方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道路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具体表现类型,是道路工程项目业主基于项目运作过程中具体涉及的设计环节、施工环节,以及管理环节等具体环节,与承包商签订形成的,以实现项目最佳运作目标为主要目的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文本。

(二)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具体表现类型在具体签订形成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文本过程中,通常遵照施工费用支出规模,以及工程量计算结果的实际情况,将施工合同文本具体划分为三种类型。1.总价施工合同: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工程量规模较小,且施工总造价容易计算的条件下,通常可以选择签订总价施工合同。2.单价施工合同: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工程量规模较大,施工作业活动周期持续时间较长,施工过程涉及的技术领域和管理工作领域较多,施工设计图纸文本结构和功能较为复杂,以及施工作业活动后期时间阶段不确定因素较多条件下,通常可以选择签订单价施工合同。3.成本叠加酬金施工合同:此类合同文本通常适用于施工建设作业时间周期较为紧张,施工建设作业过程中面对的风险等级较高,以及需要选择运用新式施工技术或者是工艺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从宏观性角度展开阐释分析,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在运作过程中签订的都是单价施工合同,其实质就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方,将已经明确计算形成的工程量清单,列示在对外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之中,继而经由施工投标单位遵照企业实际情况,开展施工单价报价工作,在签订单价施工合同条件下,对于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点业主方主体而言,其可以在完整施工设计图纸文本形成之前完成施工招标工作环节,继而不仅能够有效控制缩短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时间周期,还可以在实际开展的施工建设作业过程中,随时针对发生变化的施工设计方案图纸文本和工程作业量展开调整;对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投标单位而言,其能够有效规避因施工作业工程量的动态变化而引致的经济收益风险,且在施工单价已经确定的条件下,还能支持其借由改良施工技术,以及优化施工过程组织形式的方式,切实控制降低实际支出的施工经济成本,提升综合经济收益。

(三)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内涵321工程管理工作是现代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能够优质有序组织运作的关键性保障条件,合同管理工作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涉及的一项至关重要的组成内容,其实质是借由对现代管理学基本理论,以及基本方法的运用,以项目相关合同文本中列示的相关条文为基础和依据,实现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各方面基本内容的规范,在明确界定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各方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前提下,支持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运作过程中各项基本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合同管理对于道路建设中的关键性作用

第一,开展针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规范施工建设单位的基本行为。合同管理工作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组成部分,调查结果显示,现阶段我国依然有一定数量比例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基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道德意识方面存在局限性,其极有可能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做出违背施工合同文本约定的不规范行为。从基本的内容构成角度展开分析,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清晰规定了项目业主与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运作过程中科学合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实现对施工承包企业各项日常业务行为的有效约束,确保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活动顺利获取良好效果。第二,开展针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实现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周期的有效控制。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科学规范开展合同管理工作背景之下,能实现对施工作业基本流程的规范控制,继而为合理控制施工周期持续时间,提升施工作业过程的整体效率创造支持条件。第三,开展针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实现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成本支出数额的有效控制。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借由科学规范开展合同管理工作,能够在合理设计和执行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前提下,有效控制实际施工作业环节开展过程中对各类机械设备,以及基本施工技术材料的整体使用数量,在控制和规避非必要性的施工应用技术材料损耗问题与浪费问题前提下,支持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能够有效缩减实际施工运作过程中的经济成本支出数额,获取良好经济收益。

四、管理强化对策

(一)夯实管理意识关注施工合同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必须切实引导和促进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中的领导层、管理层和普通员工,能够基于思想认识层面,充分关注和理解合同管理工作在企业日常化经营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指向企业内部领导层人员、管理层人员,以及全体广大在职员工的,与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相关的基础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引导工作。与此同时,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还必须积极建构和执行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基于管理制度层面切实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确保企业在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的约束,切实获取到最优化的经济收益。

(二)规范化管理合同履行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必须切实采取适当措施改善规范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的履行流程,提升施工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流程方面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后,应当在实际组织开展施工建设作业环节之前,预先指令施工方案流程设计工作人员,在全面阅读分析已承接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文本前提下,遵照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列示的相关条文,设计形成具备充分科学性和规范性的施工作业组织实施流程,并且还要在实际施工作业环节开展之前,围绕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运用的施工技术类型,针对所有参与施工作业流程的人员开展施工技术操作要点培训工作,支持实际开展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环节,能够顺利获取到良好效果。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施工运作过程中,基于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列示的各项条文,规范开展基于施工细节的控制干预工作,在合理做好施工质量管理、施工流程管理,以及施工人员管理条件下,持续提升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收益水平。

(三)强化管理合同索赔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必须切实引导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积极主动提升对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索赔管理工作的重视力度,注重保护和提升企业在实际经营运作过程中的合法经济利益。从基本的内容组成结构角度展开阐释分析,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清晰规定了项目业主与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施工承包企业一旦遭遇来自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其势必可以基于合同索赔法律程序,控制和保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实际开展施工建设作业活动过程中,通常需要采购种类多样且数量众多的施工建设应用材料,需要与施工应用技术材料的供应企业和运输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文本,以及运输服务合同文本,而一旦供应企业和运输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问题,势必也需要启动运行合同索赔法律程序。

(四)夯实合同法律法规基础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应当引导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积极招聘配备充分学习掌握合同法律法规条文,且具备丰富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的企业专业法律顾问,提升企业运用规范法律条文保护自身合法经济利益的基本能力。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4

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2.1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特殊性2.1.1国家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为: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还制定并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及时做好包括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2.1.2法律法规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农村公路不是法律法规上的名词,在法律法规上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管理体制:(1)县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2)乡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乡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人民政府,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3)村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村道的保护由乡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乡道的管理规定实施。法律法规与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法律法规。2.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适用特殊性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相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完全适用的。(2)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县道、乡道是完全适用的。(3)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村道仅是“参照”适用。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无专职人员,而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有专业人员,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政和养护的管理,并聘任路政协管员方式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与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村道路政管理委托协议,以便从法律上来保证村道路政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3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主体特殊性农村公路中的县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行为属于政府招标行为。养护具体实施可以招标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的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范。2.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内容的特殊性(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在内容上有特殊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的距离;村道没有法规规定。(2)公路规划控制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m;县道、乡道不少于2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3)公路安全保护区。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5

关键词 PPP 高速公路 建设和管理

一、PPP含义和作用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中文意思为公私伙伴关系。从广义上界定,是指公共和私营部门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任何安排。PPP有多种模式,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服务的外包,运营和维护的外包或租赁,合作组织,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转让―经营(BTO),租赁―建设―经营(LBO),诸如此类的还有BOO,BOOT,TOT等形式。它属于民营化的一种,可以解决资金的问题,既能结合公共部门的长处,又能吸收私人部门的优点,20世纪末期兴起后,在世界各国的政府改革实践当中尤其是在基础设施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该模式有如下几个作用:第一,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缓解建设资金的不足和基拙设施的不足的矛盾,利用外来和民营资金进行基础建设,缓解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实现双赢。第二、有利于提高我国交通建设以及管理的资金使用率。我国的交通建设资金基本上是以国家政策性投资为主,市场融资为辅。使得我国的交通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比较低下,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有力的保证。但采取PPP融资方式则可避开这一问题。第三,有利于分散高速公路投资建设的风险。PPP项目采用风险分担的原则,在项目实施前要进行仔细的风险分析,并据此将风险进行分配。

二、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PPP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PPP存在很多优点,但从其自身运营当中所存在的风险、融资情况等现状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出发来寻找它的问题所在。我们可以从宏观大环境,微观上的主体――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三个方面来找出它存在的问题,并试图通过分析找出原因所在。

(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PPP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1.高速公路行业PPP的相关立法缺乏

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是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我国现有的公路法律法规体系一是不配套、不完善,二是没有建立起适合高速公路这种全局性、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高速公路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高速公路管理的责任,调整社会关系,强化行业管理,使我国高速公路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2.相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关于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已有了一定的发展,国家地方各级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但在很多方面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就像“时钟定理”,给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后遗症”。

(二)公共部门在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PPP的角色定位问题

1.公共部门管理主体多元化,权责不清

中国企业向来有“五龙治水”式的管理体制。公安和交通两部门就存在管理体制不清的情况。1996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后,交通部门原负责交通管理的机构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不再具备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职能。由此,由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两家管理高速公路的体制就这样确定下来。公安与交通两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矛盾在客观上形成了两个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这个矛盾在高速公路上反映更为尖锐,路政管理受到干扰,收费管理受到影响,日常养护难以正常进行。

2.公共部门机构设置混乱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与第一批高速公路一道相伴而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已基本呈现出以公司型的国有公路集团和事业型的高速公路管理局为主导,以非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为补充,多种模式并存的发展态势。

(三)私人部门在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PPP存在的问题

1.私人部门自身融资能力欠缺

巨大的民间资本的运用效率(或创富能力)从总体上看还比较低,持续发展的后劲堪忧。首先,在本质上已经转化为投资的居民储蓄的创富能力低下。其次,由于实业投资方面的市场准入障碍(也称所有制歧视因素),民间投资转化为实业投资的比重较小,其创富能力也难以乐观。最后,民间资本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创值能力有限。

2.私人部门逐利性与高速公路社会公益性的矛盾

民营的逐利性与公路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始终是一对矛盾。民营化的逐利性必然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收费标准越高越好,收费期限越长越好,收费站点越多越好,但公路基础设施的公益性要求政府必须为公众提供收费越少越好的公共产品。另外,民营的逐利性使政府的管理更加复杂,如收费年限、费率如何合理准确确定,如何实施有效的收费监管等。因此,私人部门逐利性与高速公路社会公益性始终是一对矛盾。

三、完善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PPP的建议

针对上述一些情况,我们试图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期给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PPP一些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PPP的政策法规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毋庸置疑,加快高速公路立法是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保证,是依法治路的需要,更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先决条件。在遵循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我国应积极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尽快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第一,确立高速公路国家立法主要方向。第二、完善特许经营法规政策。加快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立法,包括在法律、法规中确立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制度,并对具有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主体、特许经营企业的条件、应当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对特许经营企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等加以具体规定。第三、完善其他相关的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的法律政策。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PPP要求的法律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的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的法律政策。

(二)合理设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模式多样,有的当前各省(区/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比较突出,多数省(区/市)在公路管理局以外。因此,需要统一合理设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由中央统一规划,然后在各省设立一个统一管理的机构,与此同时,为加强监管,应设置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行业监管。

1.设立中央统一规划管理的模式

当前我们应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企分开”的原则,在交通部设专门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国的高速公路进行统一领导,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高速公路管理的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法规,立项审批,协调高速公路的建设,确立总体目标等职能。

2.在各省设立一个统一管理的机构

在中央统一规划领导的前提下,由各省的交通厅主要负责对本地区高速公路的规划、可行性论证、资金筹措,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完好,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安全以及具体协调工作,并不负责对高速公路的具体经营运作,其所辖地区的高速公路应由授权设立的高速公路公司进行管理,原则上对里程较长的高速公路以一路一公司为宜,实行条长经营管理。对里程较短的高速公路,且在一个地区有几条,采取多路一公司,实行条块结合的经营管理。这些高速公路公司主要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经营、高速公路维护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高速公路加油、修理、餐饮经营,规定区域广告经营,土地开发利用等。

3.设立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行业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这种管理属中观层次,主要负责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产业方针、产业规划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代表政府行使监督协调职能;执行对高速公路行业市场的监控推进建设市场、养护市场、营运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完善。同时,由于高速公路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因此随着高速公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高速公路专业管理机构应该承担政府管制者的角色,从市场准入、市场结构、收费标准、投资预算、服务质量等方面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和指导,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效益的目的。

(三)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PPP的监管

1.进一步转变和加强PPP中的政府职能

高速公路招商后,政府职能发生了变化,要求政府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作风,要自律和廉政,在招投标工作中自觉严格执行定回避制度,不直接介入招投标活动,不非法干预项目法人的招标自,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定标。即要按照法律和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建设行为,又不要干涉市场客观规律和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最主要的工作是对企业做好指导、推进和服务,政府一定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储备、征地和动拆迁等前期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投资和施工环境,从而加快高质量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满足社会进步和发展对公路建设的需求。

2.建立外部第三方管制机构

根据管制理论,应该引进第三方管制机构,对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PPP进行规制,以高速公路专业管理公司为例。高速公路专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对所管高速公路的管理,促进人才的成长和交流,促进所管高速公路管理水平、服务质量、道路养护等方面逐步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并注重提高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它通过帮助高速公路组织管理与高速公路运营相关的业务(如养护管理、收费管理等),而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管理公司的存在可以解决有关机构重置、人员臃肿,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的问题,将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从管理经验的不足中解放出来;更深一层次,也可以缓解高速公路管理在体制上的一些不协调程度。

参考文献:

[1]樊建强,徐海成.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分析.道路与运输.2006(4).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6

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先导性的行业。科学地搞好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对于建立现代化城市,适应高速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20年来,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公共交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得以相应的发展,城市居民的出行逐步改善。但长期以来,公共交通没有明确的发展政策,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的经济发展。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1公共交通管理法规建设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拥挤状况也迅速加剧,交通拥挤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这对公共交通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我们知道,公共交通管理是一个高度综合而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政策、机构、体制、管理、收费与价格、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等各个方面。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应从公共管理的法规建设入手。公共交通法规建设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1)加强交通法规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中共十五大提出“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这一立法目标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必须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其中门类齐全就是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起到调节的作用。交通行业尤其是公共交通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交通法规理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健全和完善。

(2) 加强交通法规建设是依法治国、依法治交通的需求。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观念的不断深入,充分发挥法律的导控功能已成为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交通的一个前提是“有法可依”。目前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依据数量很少,几乎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其中还有相当数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实际需要,所以要尽快加强交通管理法规的建设。

(3)加强交通法规建设是交通运输实现大发展的需求。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交通行业也已经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交通体制改革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指导下进一步深化,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的目的。因此,公共交通的管理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允许私营部门可以在公共交通服务的供给和经营领域中补充和替代现行的政府职能,公共交通服务的合理定价、公共交通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法规等方面都会出现很大的变动,这对公共交通管理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竞争机制的引入必定会使得我国的交通运输出现大发展的局面,而如果想要成功地跨越这道坎,实现大发展,交通法规建设势必先行。

2我国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就开始重视交通法制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指引下,交通事业和交通法制工作已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通部分别制定颁布的交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共1100多个,各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一批地方通法规和规章,使交通行业行政管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交通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目标的提出,我国公共交通立法方面已经跟不上我国公共交通建设、管理的步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有了很大的距离,其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交通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多数法规系统缺口明显。依法治交通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活动,是交通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毫无疑问,实现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虽然交通法规的研究和制定逐步走向科学和规范,并且初步形成了交通法规体系的大框架,但是仍有一些交通法规体系不完备。在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表现明显。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必须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不同法的层次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统一和谐的有机整体。纵观我国现行有效的公路、水路法律规范,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了完整体系,只是“初步搭起了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公路、水路交通法律规范系统组成的,这些系统有的尚有缺口,有的尚不明确。

(2)部分交通法律规范系统的立法层次偏低。交通管理涉及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就需要多层次的立法,但是我国目前多数的交通法规体系缺乏普通法律,法律体系不完善,权威性很差。在现有执法依据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外,其余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有两条关于交通管理的内容,其余都是数量庞大的部门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缺乏正规法律的统率和支撑,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3)交通立法工作在某些方面跟不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脚步也在不断加快,交通市场的许多方面也要求开放,这就对公共交通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控制作用。但是这些市场急需的交通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这势必会影响改革的进度,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立法工作的滞后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

(4)交通法规的缺失影响国际化的进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各方面都要逐渐和世界接轨。国外公共交通较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公共交通法规,而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除上海、武汉、大连等几个大城市外,许多城市没有立法。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共交通的发展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很难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无法可依的现象影响了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国际化的进程,与我国加入WTO的原则冲突。

3公共交通管理法规建设相关对策和建议

交通法规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交通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完善公共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大发展的需要。上面分析了公共交通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现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建立和完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针对这一点,笔者有以下的建议: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一立法的指导思想。我们不仅要加快法规建设的步伐,而且要建立起一个完备的适应和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的,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符合客观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法规体系。实现这一目标,交通立法工作就必须以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的要求,从我国交通运输管理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出发。明确这一要求和指导思想才会使其他的工作有所依据。

(2)要理顺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各部门的职权分工,明确任务,协同作战。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共交通的发展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依赖政府机关的协调和行政干预,对交通管理发展不利。加强交通立法工作就是要改善这一状况,使得交通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同时交通管理纷繁复杂,规范、管理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价格政策、投资渠道和经营方式,保护公平竞争都尤为重要。这就要理顺管理各部门的权限分工,各司其职,使公共交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3)研究制定交通立法规划,提出道路交通近期远期立法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立法进度。交通法规体系建设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应以统筹安排、全面规划、重点突出、急用先立、分项实施、逐步配套为原则,争取在“十五”规划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交通法规体系。这就要求加强交通法制工作的领导,完善各级法规建设的领导机构,做好法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任务的部署,分清楚近期和远期目标,并且及时协调和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力求按期完成,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立法工作做好。

(4)立法要搞好调查研究,更好地发挥地方交通法规的规范作用,保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尚不能满足城市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国家难以及时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及时制定符合城市实际的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地制定各种地方规划,使地方立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通管理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5)积极借鉴国外公共交通立法经验。西方公共交通较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公共交通法规,而我国这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我们要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更要缩小差距,向发达国家看齐。例如法国在公共交通法中明确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要体现优先的特点,鼓励公众采用公共交通”。在票价政策上制定了“考虑低薪阶层、边远区域和交通不便地区国人的承受能力”。为发展公共交通,在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依据特殊法律向国有和私人企业征收公共交通税”等等。还有日本在法规建设上依据《城市规划法》分别制定了《道路法规》、《轨道交通企业管理法规》、《电车法规》和《停车场法规》等,把城市交通法规严格置于《城市规划法》之下。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我们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做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努力完善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

参考文献

[1] 王圭琛. 谈公共交通的发展趋势与对策[J]. 城市公交规划与管理, 2004,(2).

[2] 李征南. 加强我国交通法规建设的理性探析[J]. 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7

我国的道路建设在近几年来的科学技术与信息化产业的发展带动下得到了充分的建设与发展,因此我国的道路在此基础上逐渐增多,并且质量也得到了全方位的充实与完善。但道路施工的本身却有着一系列的问题,因为道路施工的体系在具体的性质上存在流动性波动、工程周期难以确定以及工程量随相应的施工技术的变化而变化的劣势,因此相应的的安全性问题也就频频发生,进而影响到了具体的道路施工管理体系的建设,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进而使相应的道路施工管理建设体系能够满足我国的国情需要。

1 道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1.1 安全管理资金匮乏

现阶段,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相当一部分的道路施工单位以恶意压低建设价格的手段来将工程中标的目的实现,这便使得许多工程在中标后出现了可用资金不足的严重问题,甚至间接费用所剩无几而只剩下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将工程成本片面的降低,更是极大的忽视了安全管理经费,导致安全防护用品无法得到及时的发放,造成安全防护设施无法到位的防护,对道路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质量产生了负面性影响。

1.2 安全管理意识薄弱

绝大多数的道路施工单位基本上均存在着安全管理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具体体现在施工单位没有对充足的劳务协作施工团队加以配备,很多均是在道路工程项目中标后,把全部工程或者部分工程给有关专业队伍分包,而施工单位则仅仅委派极少的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配合管理。

1.3 培训学习及安全教育失衡

因为道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人员、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缺乏,导致施工单位在培训教育施工操作人员上也出现了意识淡薄的不良现象,使得在职人员不了解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在具体的施工过程当中没有切实的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展开施工,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事故。

2 强化道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

2.1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体系的建设是相应的模式建设的根本保障,因此在进行道路施工管理的建设的同时,也要进一步落实和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性管理体系,以此来使相应的道路施工建设能够进一步满足安全生产的体系要求,并且符合我国道路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而这也是我国道路建设领域中的必然要求,而为了全面落实与贯彻这一体系,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与道路建设相关的岗位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与沟通性的建设,而坚持相应的安全生产性生产原则,有助于我们在道路的建设过程中同时保证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能够以较为有效的方式进行全面地运转与实施,从而保证乡相应的工期能够在实际的范围内完成,进而提升道路施工管理体系建设的效率性、时效性与整体性。但这一具体生产模式的开展要在国家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并且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联系具体的道路施工项目的实际开展进度。

2.2 建设施工安全作业奖惩制度

道路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要与安全的理念切实结合,进而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而道路工程还应该将具体的操作规范全面地贯彻到自身的操作流程体系中,进而全面地确保相应的道路在施工完毕后能够为人们所安全通过。并且还应较为强硬地坚持一些准则,如,对不经许可就上路的施工体系加以直接而强烈的排斥,对没经批准就擅自开启的工程进行强烈的排斥,同时还要对没有上岗证以及没经过相应的工程体系考核的工作人员进行较为强烈的排斥,以免这些不专业的人员拖延并阻碍相应工程的顺利实施,进而从反面的角度来实现道路施工管理体系的全方位性建设。而与此同时,在排斥了一系列的不合格的施工现状的同时,还要主动接纳一系列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落实的建设性建议。也就是按照相关规范的具体规定,落实到位道路工程施工的标灯和标志,到位落实施工人员的安全着装和安全标志。

2.3 提升法律及责任意识

相关部门一定要切实注意道路施工过程中的法律的建设,因为法律相对于这类施工性活动来说,是一种天然的保障,当然这种保障的性质要建立在安全以及正常施工的基础上。因此相关部门要努力为这些进程体系提供一定的保障性制度建设,及时出台一定的法律与规定,藉此来对相应的生产建设性活动予以一定的约束性规划,使其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进行相应的施工建设类活动。而在道路施工的体系环节,对生产的安全性的保证就是对道路安全的全面性保障。而安全生产的实施实际上要以安全法规的制定为首要条件,因此从这一点看来,法律意识以及相应法律性规定的建设就显得重要而必要。所以,施工单位在道路工程的安全管理中将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入,并且真正的加以贯彻落实,组织在职人员认真的加以学习,以此加强在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从而更好的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结束语

综上所述,道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实际的道路建设体系中尤为重要,这一工作的具体落实有助于提升道路整体的实用性与安全性,并且能够将从事施工建设的各部分职员以一个较为统一的指导理念联系到一起,进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相应道路工程建设的凝聚力与向心力,这有利于提升道路施工管理的整体建设质量,有利于使应用这些道路的人们的生活质量进一步得到提升,同时还有利于推动相应的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在此基础上全面提升我国的建设水平与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魏林.城市道路施工质量管理问题研究[D].长安大学,2012.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8

1.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八条: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树木砍伐、迁移(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cm)

法律依据:

1.《**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按规定领取准伐证或准移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需核实原有植被状态并予以保护,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在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一并报批。

在各区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三株以下且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四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胸径十厘米以上的树木,需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二十一株以上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各县级市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三十厘米的树木,由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一株以上或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申请砍伐或移植自有树木的单位和公民,须按砍伐一株补植五株的原则,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植计划和对补植、移植树木的养护措施,保活三年。没有补植、移植、养护树木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其他养护单位进行。经批准砍伐或移植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公民所有树木的,须按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树木所有权单位、公民缴纳树木补偿费。

三、户外广告(含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书后,方可设置。

3.《**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利用以下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厅、实物造型广告等广告形式;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行政处罚(共24项)

一、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义务植树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未完成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的,按照应当缴纳以资代劳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二)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据实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按照少报人数应缴纳以资代劳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报请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请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绿化项目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二)未按规定完成绿化项目建设的;

四、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三)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六、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七、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部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部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九、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十、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十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二、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十三、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四、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五、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七、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涉及建筑主体或者陌生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整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建设单位将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未获奖,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十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二)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二十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行政征收(共11项)

一、占路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二、掘路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三、绿化补偿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第四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进行建设应缴纳绿化补偿费的标准:

(一)城市一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四百元;

(二)城市二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三百五十元;

(三)城市三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三百元;

(四)城市四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二百五十元。

各县级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条: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单位,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市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其他建设工程费用同时代收。

第六条:绿化补偿费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底,将代收的绿化补偿费交财政专户,其使用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

法律依据:

《**市全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按照《**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城镇适龄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以劳动的方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以资代劳费。

五、绿地占用费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养护单位的管理并向绿地权属单位缴纳绿地占用费。

六、树木(花草)赔偿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3.《**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严禁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商业性开发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现有城市绿地性质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须到**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限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必须恢复绿地。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摊点,确需设置的,由**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数量、范围、期限,由同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置临时商业摊点,不得占用草坪、绿篱及绿化设施,不得影响游览观瞻。

占用城市绿地造成花草树木、绿化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赔偿。

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养护单位的管理并向绿地权属单位缴纳绿地占用费。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和〈**市城市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之《**市城市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

八、化粪池清渣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九、粪便管理清疏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十、公厕管理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十一、粪便清运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4项)

一、权限内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或重新签订。

二、市政道路养护和维修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三、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四、前期物业管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五、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

法律依据:

《**市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规定某一广场周边或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门头、橱窗的样式、尺寸、颜色、字体等内容。

单位设置门头、橱窗,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环卫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1.《**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城市绿化管理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树木的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及时修剪、处理,所需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主管(所有)单位或公民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在五日内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十二、组织房地产综合验收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2.《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3.《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九款: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新建住宅小区由所在区负责组织综合验收,所在区应及时办理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续。并在综合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和移交资料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备案。

十三、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法律依据:

1.《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2.《**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告物业所在的区市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委托合同。

3.《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页第(7)条第二款:各区物业办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物业公司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协议招标的审查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住宅、网点的室内外装修许可及日常管理,区建管部门负责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

十五、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3.《**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和各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六、物业管理收费监督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2.《**市物价局、**市建委**市城市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第三条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第四款: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八、物业管理投诉纠纷调处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2.《**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牞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十九、权限内城市绿地设计方案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项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各区内的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内的主次干道、一般道路两侧的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各区内除本条(一)、(二)项所列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具体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二十一、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具体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二十二、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二十三、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9

近年来,随着松阳县域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松阳全面推进“两区”建设,实现城乡发展由整体协调向全面融合、社会发展由基本小康向全面小康、经济发展由人均GDP3000美元阶段向6000美元阶段的三大跨越,松阳的经济总量将实现“三个翻番”,松阳的城乡基本建设全面铺开。在松阳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旧村改造、城市新区开发、乡镇道路拓宽、绿化植树、三线搭挂等等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造成了电力设施与其相邻建筑之间相邻关系日益复杂,矛盾日益突出。出于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规程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电力线路附近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需要,我们着手开展对电力线路与临近物之间如何“友好相邻”的对策研究,并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目的是通过关于电力设施与其相邻建筑之间相邻权关系的研究和实践,尽可能减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现象,防止相邻权侵害,构建和谐的电力设施相邻关系,尽最大可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电权利及人身、财产安全。

一、松阳电网电力设施保护区与邻近物之间的现状分析

(一)空间使用权造成的矛盾

近年来松阳电网不断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占有的空间不断增多。松阳电网初步建成了以220千伏为主电源点,以110千伏为主网架,35千伏电网完善,电网接线较为先进,网架基本合理,科技含量和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坚强电网。近五年来,松阳电网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6.85亿元,电网规模翻一番,新建220千伏松阳输变电工程和110千伏延庆输变电工程,完成35千伏叶村、新兴、赤寿输变电工程建设,新增和改造35千伏、10千伏线路造总长度为438.6千米,完成了7个电气化乡(镇)、96个电气化村的建设,为实现松阳经济加速崛起提供了强大动力。另一方面随着松阳人民生活不断提高,新区建设、植树面积不断增多,而部分老百姓对电力法认识不足,在电力线路通道内植树、建房、堆沙等违法行为,成为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

1.电力线路通道的归属权不清引起的矛盾。尽管《电力设施保护条列》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做了法律界定,但老百姓认为在电力建设时,购买的只有杆基部分,而线路之下的通道并未购买。没有得到老百姓认可的归属权,仅凭电力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所做的规定,难以界定通道的归属权,在通道清理时存在争议。

2.电网规模日益扩大的矛盾。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电网也必须随之扩大,但是在两者都扩大的过程中,空间的使用引发矛盾。农民因通道两侧土地难以开发,无法出让,制约本区域经济发展等理由不允许线路通过,或索要高额赔偿,致使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受阻的现象屡屡发生,且有受阻程度越来越严重,受阻区域越来越广的趋势,影响电网发展。

(二)法律、政策执行造成的矛盾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一是有关电力实施保护的各方责任不明,范围不清。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管理机构的调整,究竟应当由哪个部门行使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不明确,造成行政执法主体缺位。二是法律责任制度与处理程序不完善。对于侵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只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责任,并没有单独民事责任的规定。三是缺少权利冲突与争议处理机制的规定。从现行规定来看,缺少必要的权利冲突与争议处理机制。四是一些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操作困难。比如对于什么是构筑物没有明确的界定。采取“适当措施”的方式、“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必要的”架空线路的区界上设置标志等概念不明确,在具体操作时经常引起争议。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之间矛盾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当前城乡规划与电力规划衔接不够紧密。电网的设计规划是控制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之间矛盾的源头,是避免两者间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实际情况中,部分城乡规划电力部门未届入,造成了电力安全隐患,在电网建设时,也容易发生工程受阻。

(二)违章建筑不能及时发现。目前电力系统采用定期巡视,一般每月一次,特殊巡视、故障巡视、夜巡、诊断巡视等方式,以上方式均具有实时性差、劳动强度大、不能及时发现现场缺陷的缺点,在保证正常巡视外,无法对线路安全隐患进行实时管控。

(三)对《电力法》的宣传不能深入人心。群众对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认识不足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对输电线路通道违章行为给用户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认识不够,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群众安全 意识淡薄。

(四)电力执法难,违法行为难以遏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关系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相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法律特性,电力线路作为供电企业的不动产,与周边不动产形成了相邻关系。电力线路走廊内的宅基地所有权人在建筑房屋、土地所有权人在种植农林作物或在线路下方堆放物品时,应充分考虑到电力线路相邻权,不得违法建筑、种植和堆放,否则,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其消除隐患。

四、松阳县供电局的探索和实践及成效

(一)创新政策处理机制,建立沟通桥梁

提高政策处理能力,强化电力企业与相邻物所有者的对话,能最大化的消除矛盾。为此我们提高政策处理能力,创新政策处理机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促进供电局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推进政策处理工作。

1.主要的做法。松阳县供电局根据年度计划,确定政策处理工作任务,以及所涉主要乡镇范围;通过县政府政策处理协调督查工作组适时组织所涉乡镇、村召开政策处理协调会,明确工作任务;县政府政策处理协调督查工作组定期进行督查,并将政策处理工作成效纳入县效能考核。

2.取得的成效。通过创新政策处理工作机制,政策处理工作大为改善,各乡镇也确立了专门的政策处理分管领导,供电局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更加顺畅,政策处理工作中一些难点、重点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新农村共建”双向互助,共促和谐

松阳县供电局详细制订了“电力·社区(乡村)”新农村共建计划。通过电力社区经理在乡村办公场所驻点服务方式,主动上门提供“用电咨询”、“家庭优化用电方案”等十项贴心服务,形成乡村、电力、居民三位一体的电力服务新平台。

(三)强化线路隐患排查,规避法律风险

松阳县供电局通过法律咨询和研究,在发现隐患时调整了隐患通知书的送交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加送隐患提醒书,同时加大挂警示牌力度,积极应用新产品,强化对人口密集区和电力导线上的挂警示牌,规避法律责任。

五、构建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和谐关系的经验和体会

(一)强化电力规划与城乡规划衔接,控制矛盾源头

1.坚持政府主导、全面推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部门挂帅的各级小组,站在全局的高度,努力把新农村电气化工程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2.要进一步重视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线路踏勘后,工程单位(建设、施工)要先与政府进行沟通,由地方政府出面召集沿线乡、镇、规划等部门征集意见,如有大的问题,可以在建设前得到协调和改进,并按设计要求对线路走廊进行控制。涉及测量时要充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尽量避免政策处理难点。

(二)建立与地方和谐关系,寻求政府协助

自觉尊重地方党委、政府,构建和谐地方关系,寻求政府协助,通过地方政府出面协调来解决问题。强化地域化管理,提升供电所所长素质,通过开拓创新,不断克服新矛盾、协调新关系、解决新问题,构建和地方的和谐关系。

(三)善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1.确权划界,开启电力设施绿色通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就是要用一种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得到农户认可的表现形式来确认。可以论证对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确权认证。由政府牵头对电力线路内的保护区进行法律确认,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确权认证书,为最终解决线路通道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

2.转换依法途径,寻求合法权益

供电部门对危及线路通道安全的行为,无执法权,只能申请政府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电力主管部门、法院等部门采取罚款、等措施以消除危险。因此,当前应做好与上述部门的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和支持,为供电安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可以考虑通过侵权法律关系,借助法院直接解决。供电企业对供电安全享有安全利益,其他任何侵犯供电安全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四)积极开展宣传,增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10

关键词 公路 路政管理 三个维度

维度,又称维数,是数学中独立参数的数目。在物理学领域内,指独立的时空坐标的数目。0维是一点,没有长度。一维是线,只有长度。二维是一个平面,是由长度和宽度(或曲线)形成面积。三维是二维加上高度形成体积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以及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贵定了公路管理的界限,这些界限之内的立体空间便形成了管理的维度。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就是要维护路产和公路权益,因此明确公路管理的维度,显得尤其重要。但是由于法律法规本身所特有的的模糊性、滞后性,使得路政管理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于路政管理的横向、纵向、垂直三个维度不能清晰界定,并导致管理上缺位和越位等问题。例如,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可以划定,但是在这个范围内向上、向下的空间维度具体数量或者界限是多少;公路用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另外从公路安全保护角度,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保护空间怎样划分,《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但是这些都确确实实是路政管理工作中亟需明确的问题。本文拟从相关法律法规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公路本身的维度

公路作为一个公益设施,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物理维度。《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按照公路的技术等级从公路路面、路肩、路基、桥涵、隧道等方面规定了其不同的宽度、高度、长度,这些构成了公路本身的物理维度。

二、公路路政管理的纵向维度

公路呈线形分布,其纵向维度与其长度相同,路政管理界限容易确定。但是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高速公路收费站外与普通公路、市政道路以及村道相联络道路的纵向管理维度存在争议。现在通常的解决办法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与与普通公路管理机构、市政道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协商来具体确定。其实按照《物权法》规定,只要公路管理机构享有该路段的土地使用权, 当然具有该路段的路政管理权限,路政管理的维度(包括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自然涵盖于这一区域。

三、公路路政管理的横向维度

除了公路本身的物理维度外,路政管理横向维度需要确定的四个。分别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两侧禁止危险作业区域、禁止设立危及公路安全运营设施区域等四个路政管理的横向维度。

(一)公路用地的横向维度。公路用地的横向维度《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界定,但是《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米,二级公路不小于2米 范围内的土地。因此,公路用地的横向维度也以此来确定。在路政管理四个横向维度中,公路用地横向维度是确定其他三个横向维度的重要基准。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横向维度。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于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颁布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具体换分界线全国各地划分标准不一,大体分为以公路横截面中心点、公路隔离栅外缘、公路用地外缘等三个标准。其中第一个基准不宜确定,第二个基准造成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区竞合。以公路用地外缘为基准划定建控区不但克服前两个基准存在的问题,而且也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予以确认的基准。基于此,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横向管理维度确立,在此维度内路政管理部门根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路管理,主要是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与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三)公路两侧禁止危险作业区域的横向维度。为了保护公路运营安全,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从事危险性作业,如采石、爆破、采矿、取土等危险作业。此外在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一定距离内抽取地下水、挖河砂、疏浚河道作业,也会危及到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营,也是路政部门管理的区域,因此也形成了此区域路政管理的横向维度。此维度的基准,公路以公路用地外缘为基准,公路桥梁以桥梁中心线为基准,隧道应以洞顶构筑材料的外缘以及洞侧构筑物外缘为基准。

(四)公路两侧禁止设立危及公路安全运营设施区域的横向维度。为了保证行驶公路车辆的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除了加油(气)站外,以公路用地外缘、桥梁中心线、以及隧道洞顶和洞侧外缘为基准的一定范围内不允许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场所核设施。这一范围就形成了公路路政管理的横向维度。

四、公路路政管理的垂直维度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11

一、国土。日本的国土公物行政管理并非是从所有权的角度,而是从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角度。这与公物理论定义中“公共使用”“公物警察”是基本一致的。日本国土开发利用基本法有《土地利用计划法》(1949年)、《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年)、《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和《土地基本法》(1989年);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有《土地改良法》(1949年)、《国土调查法》(1951年)、《国土调查促进特别措施法》(1962年)、《土地征用法》(1952年)、《关于取得公共土地的特别措施法》(1962年)、《地价公示法》(1969年)和《关于推进公有地扩大的法律》(1972年)等。国土保全方面的法律还有《森林法》(1951年)、《防沙法》(1955年制定)、《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法》(1958年)、《河川法》(1964年)等;《水源地域对策特别措施法》(1973年)和《水资源开发促进法》(1961年)等。

二、海洋。2007年4月,日本《海洋基本法》和《海洋建筑物安全水域设定法》以绝对多数获得通过。按照新的《海洋基本法》,要新增设“海洋大臣”一职。此前,对于涉及海洋领域的事务,日本政府内部一直是多头管理,涉及8个省厅。比如,经济产业省负责海洋资源开发,农林水产省负责渔业,国土交通省负责海上保安和港口建设维护等。

三、河川和水资源。日本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可以分为五个领域:(1)水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2)与水资源相关设施的开发建设,包括政府补贴的建设项目;(3)水权和水交易;(4)水务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包括私营部门通过签订合同参与运营和管理的企业;(5)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为《河川法》《供水法》《污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四、自然公园、名胜风景区。日本颁布了以《自然保护法》、《自然公园法》、《文化财产保护法》为代表的16项国家法律,形成了日本自然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日本1957年《自然公园法》,将国立公园、国定公园、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统称为“自然公园系统”,成立之目的在于“为保护优美的自然风景地区,增进其利用,并提供为国民的保健、休养及教育感化”,分为以下三种公园:第一级:“国立公园”,由环境省大臣指定,并由中央管理。第二级:“国定公园”,是略次于国立公园之自然风景地区,相当于台湾的交通部观光局国家风景特定区,系由环境省大臣依据都道府县之申请而加以指定,但由都道府县管理之。第三级:“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是次于国定公园,代表都道府县特性之自然风景区,由都道府县指定,并自行管理。

五、道路。道路是日本行政学上的重要公物。日本公路建设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大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会通过的法律条文。主要有:《道路法》(1952年法律第180号)《道路整备紧急措施法》(1958年法律第34号)、《公路建设特别措施法》(1956年法律第7号)、《日本道路公团法》(1956年第6号)等。二是由政府或中央各省部颁布的政府令或省令。这类政府令或省令,都是以国家颁布的法律为依据,将国会通过的相关法律条文细化,制定一系列责权利明确、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或施行令等。目前主要有:《公路构造令》、《公路构造令实施规则》、《公路建设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公路建设特别措施法实施规则》、《公路法施行法》、《公路法实施规定》、《关于公路维修法实施政令》等。在上述诸多的法律法规与政省令中,《公路法》是基本法,《公路构造令》是最为重要的政省令。

六、铁路。日本由于民营化也就是企业化正在进行,铁路的公物属性正在减弱甚至将来可能完全退出公物领域。为实行国铁民营化,日本在1986年12月同时颁布了8部统称"国铁改革关连法"的法律并废除了4部旧法规。国铁改革关连法包括《日本国有铁道改革法》、《旅客铁道株式会社及日本货物铁道株式会社法》(简称JR会社法或JR公司法)、《新干线铁道保有机构法》、《日本国有铁道清算事业团法》、《促进日本国有铁道希望退职职员及日本国有铁道清算事业团职员再就业法》、《日本国有铁道改革法等施行法》、《地方税法及国有资产等所在市町村交付金和纳付金法的修正法律》和《铁道事业法》。废除的法规有《地方铁道法》、《日本国有铁道法》、《铁道公安职员职务法》和《关于铁道公安职员从事犯罪调查时适用于刑事诉讼规程的规定》。此前,日本国铁的建设与经营依据《日本国有铁道法》,而私铁则依据《地方铁道法》。1986年颁布的日本《铁道事业法》根据"上下分离"的原则把"铁道事业"分为3种:①既拥有铁道设施又从事运输的最通常的铁道企业;②借用他人的铁道设施从事运输的铁道企业;③自身不从事运输,将自己建设的铁道设施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他人,或自己拥有铁道设施让他人的列车在自己的线路内运行以收取通行费。得到国土交通省许可从事上述3种铁道事业的团体称作“铁道事业者”,相当于铁路企业。

七、港湾。日本《港则法》(TheLawofPortRules),指日本为谋求港内船舶交通安全与港内秩序而制定的法律。1948年7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0日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起施行。1983年5月26日进行修订。共8章45条。其中水路的保全主要是公物警察权条款。(1)任何人均不得在港内或港界外1万米以内的水域抛弃沙石、废油、煤渣、砖瓦、垃圾及其他类似废物。在港内或港界附近装卸煤、石、砖及其他有散落危险物品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2)在港内或港界附近因发生海难而阻碍其他船舶交通时,遇难船之船长应采取设立标识及其他预防危险的必要措施。(3)对港内或港界附近的漂流物、沉浮物及其他物件,有碍船舶交通时,港长得命令该物所有者将其排除。日本的港湾法上也包含了一些利用上的交通安全规则等。

八、航空。在德国法上,大气因《航空法》被认为是法定公物种类。处于行政机关掌控和保护的下航空设施也应该属于行政公物。依据日本航空法施行细则第75条:“机场包括陆上机场、陆上直升机飞行场、水上机场以及水上直升机飞行场等四种”。但目前尚未设置有水上直升机飞行场。依据飞行场设置的目的,可区分为公用直升机飞行场和非公用直升机飞行场等两大类。此外依设置点之不同,还可区分为地表直升机飞行场以及屋顶直升机飞行场(在航空法称为“结构物上直升机飞行场”)等两类。其中公用直升机飞行场:非为特定对象设置的直升机飞行场,任何人皆可利用。均由地方公共团体来设置与管理,并订定各自的管理规则。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篇12

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以来,我市一直跟随着改革开放的大发展脚步而不断前进,在发展过程中,我市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越来越好,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并且新农村建设的光芒照绕着整个诸暨的土地,我市的乡村越来越美丽。在改革开放的30年以来,我诸暨大地的建设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大潮中,我市的发展差距却也是相当巨大的,对于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市的改革政策也有较大的发展压力。

在各地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虽诸暨的综合实力具有显著的增强,但是在杭州、义务、绍兴这“三棵大树”的包围对照下,我诸暨的发展状态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周边区域发展的竞争不断加剧。如果诸暨全员不能在实际中改善思想,完善措施,解决我市的实际改革发展问题,我诸暨将会被周边城市全面覆盖,并将会走向落后的没落道路。在如此严峻的发展形势下,在这改革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市应如何落实改革发展道路,重拾木陀精神,建设跨越式发展,则是我诸暨全体部门政府应加以深思,探讨的重点难点问题。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