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合集12篇

时间:2022-10-09 07:01:23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1

关键词 岳阳市 健身俱乐部 会籍顾问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选取岳阳市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五家商业性健身俱乐部为调查对象,分别是:岳阳市贝斯特概念健身俱乐部;岳阳市钟四海健身俱乐部;岳阳市嘉诚健身俱乐部;岳阳市华瑞韵动健身俱乐部;岳阳市菲戈国际健身会所。

(二)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

二、健身俱乐部会籍顾问存在的问题

(一)甄选会籍顾问时对其要求不高

目前,一些健身俱乐部甄选会籍顾问时对基础技能要求不高,起点低是会籍顾问的职业特点之一,一般在招聘普通会籍顾问的时候很少招聘到有经验的人才,所以这时最重要的是看其潜质,潜质高,易培养。会籍顾问的工作类似于一般的销售工作,只不过所销售的内容有所差别,这就要求会籍顾问具有一般销售人员的素质,比如,知识面广、善于沟通、守诺、工作认真、踏实、有吃苦耐劳的品质、有与人合作的精神、有保持平常心的良好心态等等。在招聘时最应该强调的素质就是应急反应能力快、语言表达能力强。此时,面试的技巧可以采用拟销售案例的方法。

在招聘会籍顾问的时候,有一点不能忽视,就是应聘人员外在的形象和表现的气质。因为在工作中会籍顾问直接面对的是客户,员工的形象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形象好、气质佳、亲和力强的销售人员更能得到客户的认可,在工作中更能得心应手,从而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

在岳阳市的几家健身俱乐部,他们对会籍顾问的甄选要求不是很高,大多数考虑的是应聘人员是否热爱销售,年龄是否合适,而对其性别、学历、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等没太多的考虑,导致招聘的人员的质量不高,对俱乐部的发展无太多作用。

(二)俱乐部会籍部门管理不完善

健身俱乐部注重的只是会籍顾问的业绩,大多数健身俱乐部对其会籍部门的管理就是制定一个业绩要求,管理的原则就是怎样完成业绩,看重的是销售的数量,而不是销售的质量。对日常时间管理、日常工作管理不够系统化,没有加强会籍之间的沟通,会籍部门人员的关系紧张。

(三)对会籍顾问培训较简单

俱乐部对会籍顾问入职前没有一个系统的培训,没统一的教材,没具体的培训时间和培训进度,大多数俱乐部采用的都是经验式培训,俱乐部一般也不会对会籍进行经常性的系统培训,导致会籍顾问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较低,从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多。

(四)会籍顾问人员流失严重

在岳阳市的几家健身俱乐部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就是会籍顾问人员流失严重,会籍顾问在工作一个月左右时间离开俱乐部的比较多,主要的原因是没有一个确定的目标,导致迷失方向。

三、发展对策

(一)提高会籍顾问入职门槛

岳阳市健身俱乐部在招聘普通会籍顾问时很少招聘到有行业经验的人才,会籍顾问的工作类似于一般的销售工作,只不过销售的内容有所差别,这就要求会籍顾问具有一般销售人员的素质,在招聘会籍顾问时,对其知识面的宽广、是否善于沟通、是否遵守诺言、是否工作认真、是否踏实、是否有吃苦耐劳的品质、是否有与人合作的精神、是否有保持平常心的良好心态等应充分考虑进去。在招聘时最应该强调的素质就是应急反应能力块、语言表达能力强,此时,面试的技巧可以采用模拟销售案例的方法。

(二)加强健身俱乐部会籍部门管理

俱乐部要发展,一个优秀的销售团队是非常重要的,俱乐部的核心是建立以目标会员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俱乐部应对会籍部门的管理应有计划性和系统性,制定人性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树立明确的工作目标(整体目标和个人目标)。加强会籍顾问间的日常沟通,建立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对会籍顾问进行系统培训

会籍顾问的培训应该包括入职培训和工作期间的经常性培训,培训应该有一个具体的培训计划,统一、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培训体系),良好的培训频率,明确的培训目标。岳阳市可以成立一家专门的会籍顾问培训基地,聘请专业人才进行指导,开设时段性的培训班,对应聘人员进行系统的入职前培训和工作期间培训,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降低会籍顾问人才流动性

在面对人员流失严重时应做如下调整:1.转换经营思维;树立健身俱乐部的发展方向,努力从一家做到几家连锁,把健身俱乐部做大做强,争强自己的竞争力,是俱乐部人员充分相信在俱乐部里面有很好的发展前景。2.加强管理激励机制;为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有效的激励机制也是留住员工的一种方法。3.利益共享,沟通改变一切。如果企业不懂得让利给经销商,就将失去网络支持,经销商不懂得让利给消费者,他会失去市场份额,健身俱乐部不懂得让利给会籍顾问,就失去了企业发展的根本和依托。

四、结语

会籍顾问是一个服务性的职位,工作职位涉及会员管理和市场营销两个方面。企业需要会籍顾问为企业提高销售收入,客户需要会籍顾问为其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得到充分的企业服务。所以会籍顾问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桥梁。会籍顾问将影响整个俱乐部的发展。

参考文献: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3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农(居)民身体素质,体现镇委、政府对群众身体健康的关心,分步实施,掌握全镇居民身体健康状况。*年我院已对男性*年(含*年)以前出生的、女性1957年(含1957年)以前出生的*户籍人员进行了体检,体检人数为5087人。*年主要是对男性*年-*年、女性*年-*年出生的*户籍人员进行体检,在一年内安排好全镇19个村(居)委会约10451名农(居)民的体检工作。2009年将对男性*年-2009年、女性*年-2009年出生的*户籍人员进行体检。2009年体检人员年龄偏小,体检的项目会依年龄有所改变,因此,初步分为四个年龄段,第一个年龄段:男性*年-*年、女性*年-*年出生的;第二个年龄段:男/女性*年-*年出生的(初中生);第三个年龄段:男/女*年-*年出生的(小学生);第四年龄段:男/女性*年-2009年出生的(儿童)。逐步建立起常住人口卫生健康档案,为社区医疗工作的开展做铺垫。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档案,为防治危害本镇人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疾病提供科学依据。

二、体检对象

*年:男性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的*户籍人员。

*年:男性*年-*年、女性*年-*年出生的*户籍人员。

2009年:男性*年-2009年、女性*年-2009年出生的*户籍人员。

三、体检时间

*年:6月25日-11月9日

*年:6月15日-11月15日

2009年:6月15日-12月31日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六体检。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镇体检工作顺利的开展和有序的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镇农(居)民体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

五、职责分工

(一)医院职责

负责农(居)民的体检,做好联络的工作,联系各村(社区)相关干部,保证体检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仔细的做好体检工作,并派高素质医务人员参与这项工作。如实记录体检结果,对体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时将结果反馈给各村(社区),对体检人员提供咨询等优质服务。

(二)各村(社区)职责

各村(社区)指定一名“两委”干部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本村(社区)的人员参加体检,加强与医院的联系,做好体检人员的安全接送、表格填写及相关工作。体检完后一周内由各村(社区)的干部到体检中心领取体检结果,再将反馈的体检结果发放给参检人员。

六、实施办法

1、体检的前期工作:对全镇19个村(社区)参与此次体检人员的人数、男女比例等做好摸底统计调查,建立档案,以便安排人力、物力。

2、宣传发动:镇文广中心、*医院、各村(社区)干部通力合作,对体检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进行宣传。镇文广中心和*医院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宣传工作,通过下发通知、电视广播等方式,让更多群众了解和参与此次体检工作。

宣传内容:此次免费体检是镇政府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心和爱护,呼吁符合年龄要求的广大农(居)民关注自身健康,积极参加体检。宣传体检的必要性、注意事项、流程等。

3、体检进行:由各村(社区)提前三天将需要体检的名单交给体检中心(人员名单包括村(居)委会、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否、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

各村(社区)按时间要求每天安排80-90人进行体检。

七、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的负担:从*年起按照《核定村组经济综合实力排名及分档方案》(石府〔*〕34号)确定的村组分档,分四档由镇、村两级财政分担;*医院承担新增设备、人员等费用;参检个人不负担体检费用。

*年

体检费用预计:总体检人数7481人,人均体检费用223.8元,按被检人员总数需要体检费用约为16.7万元。

设备及其它费用68.8万元,此次体检总费用236.2万元。其中医院所需承担费用总额为68.8万元,其余167.4万元费用计划由镇财政和各村(社区)按照8:2,6:4的比例进行分担。

*年

体检费用预计:总体检人数10451人,男性每人体检费用为217.1元,女性每人体检费用为230.4元,按被检人员总数需要体检费用约为234.3万元。

新添设备及费用:医院购置设备有B超机及工作站各一台、心电图机一台等合计约48.6万元,人员及其他费用:共需约42.3万元,此次体检总费用:325.2万元。

其中医院所需承担费用总额为90.9万元,其余234.3万元费用计划由镇财政和各村(社区)按照8:2,7:3,6:4,5:5的比例进行分担。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以常住非本市户籍人口为基数,按照本市户籍人口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照流动人口规模予以配备。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

(三)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做好信息交互、层级监控和个案通报等工作;

(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协调解决服务和管理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和注销;居住证办理及年度签注时,核对、更新流动人口婚育情况;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负责流动人口围产期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采集;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就业信息,推进流动就业人口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事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纳入就业培训;监督流动就业人口婚、产假的落实情况;

(四)城管执法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婚姻登记、入园入学和营业执照时,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

(四)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五)健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婚姻状况、怀孕生育、计划生育措施等信息,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反馈计划生育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卡”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节育联系单等;

(三)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告知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以及可以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项目和奖励、优待政策等;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围产期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登记工作时,应当查看其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妊娠十四周以上引产的还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规定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做好超声设备、终止妊娠药品等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确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依法落实生育保险、奖励优惠和休假待遇等;

(二)聘用已婚育龄妇女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对无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的应当督促其办理;

(三)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发现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了解流动人口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房屋出租(借)人发现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管理服务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责任承诺,实施信息管理和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已婚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管理服务卡。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凭管理服务卡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知识普及活动;

(二)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免费享受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四)享受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

(五)其他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帮扶。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出示女方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证明。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

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协商征收。户籍地积极配合的现居住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查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分别由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5

二、服务原则

(一)倡导与自愿的原则。县人口计生委、县民政局要加大优生优育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科学婚育理念,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县人口计生委、县民政局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促使免费生殖健康检查、优生检测和“斯利安”发放服务更加方便、快捷。

(三)免费与优质的原则。符合“三免”政策条件的对象“三免”服务基本项目一律免费,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三、基本内容

(一)服务对象

1.免费部分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对象: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我县农业户籍,并准备在本县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均可享受免费健康检查。

2.免费优生检测服务对象:凡在我县办理生育证的农业户籍待孕妇女或怀孕六个月内的孕妇。

3.免费“斯利安”发放对象:符合服用“斯利安”条件的我县农业户籍待孕妇女或怀孕三个月内的孕妇。

(二)服务项目

1.健康检查服务项目包括:健康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健康指导、个案登记、B超检查。

依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

(1)询问病史。

(2)体格检查。

①全身检查;

②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

(3)辅助检查。

常规检查项目:血尿常规、女性尿道分泌物淋菌筛查,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2.优生检测项目主要是TORCH感染检测,包括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和单纯疱疹病毒检测。

(三)服务机构

健康检查、优生检测和“斯利安”发放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服务站负责。

(四)服务流程

1.由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负责农业户口育龄人群部分生殖健康检查、优生检测及发放“斯利安”。准备结婚登记的农业户籍人员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健康咨询并接受健康体检,按规范程序开展健康医学检查,并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向当事人提出医学意见,若检查结果为阳性,可待治愈后免费复检,凭健康检查结果到计生部门设立的窗口进行优生检测,并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县民政局在接待前来登记结婚的农业户籍人员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三免”服务率。

2.“斯利安”发放方式: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可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一楼领取相应瓶数的“斯利安”片。

四、乡镇职责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6

关键词 健身俱乐部 吸引力 会籍 销售 葩特娜健身俱乐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崇尚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健身,健身俱乐部以一种非常迅猛的速度发展。本文以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为例,探讨了健身俱乐部会员卡对于顾客的吸引力,同时希望本文的完成能够对健身俱乐部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相关理论介绍

(一)会籍顾问的基本概念

所谓会籍顾问就是在健身俱乐部中为了满足客户的健身需求,并且针对客户需求进行艺术性销售健身俱乐部服务产品的人员。关于如何能够成功的成为一名会籍顾问,需要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于自身产品充分的了解,另外一个方面是对于会籍销售技巧的准确掌握。

(二)健身俱乐部基本服务项目

健身俱乐部通常是在城市里面进行健身的地方,一般情况下,都有如下的服务:一方面是健身器械,如电子按摩器、按摩垫、跑步机、划船器、拉力器、握力圈、臂力棒、哑铃等等日益受到各消费层次的欢迎。其中,青年人是健身器械消费的主要对象,而且要求逐步提高,由普及型的跑步机、拉力器等发展为高中档组合式、一机多功能的健身器械。另外一个方面是瑜伽等深受女性喜爱的健身课程,这些都是室内健身项目的重要服务项目;另外一个方面是健身俱乐部中关于健身的配套措施,比如环境、浴室等。

(三)葩特娜健身俱乐部销售流程

1.自我介绍

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中销售第一环节是自我介绍也就是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应该是内里与表相完美结合。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中会籍顾问形象设计不仅仅是要创造出一个美丽动人的外在形象,更重要的是必须结合会籍顾问本身的气质风度、个性特征、学识修养,利用外部形象的塑造将其更充分的展现出来。对于女性来说,相比男性不仅在节目的过程当中会有更大的张力,而且也会因为自身的容貌、身材、服饰等吸引人们的目光,同时这一印象不仅仅是专业的表现还是能够获取客户的良好印象的第一步。

2.GFP

所谓GFP就是在俱乐部通过设计一些调查问卷来达到获取客户信息的方式,从而掌握客户需求与健身动机。正常的GFP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葩特娜健身俱乐部的GFP却有自己特殊的地方来吸引会员。

3.体测

所谓体侧,简单说就是通过专业的测试仪器来帮助会员进行身体自测,体侧是促进销售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只有通过体测才可以知道客户自身的实际的身体情况,也抓住了会员的弱点,从而再次激发健身想法的一个环节。

4.参观导览

这个是销售的第四部分,在通过GFP和体测了解客户的情况后,就是让客户了解健身俱乐部了。在参观导览中,主要是参观健身俱乐部的健身器械方面,比如跑步机、动感单车等等;另外,针对女性主要是参观像瑜伽、普拉提等等的健身教室、健身教练等等;其次还要参观洗浴设施等等,这样在健身后可以进行洗浴;在参观导览中,让来访客人得到感性和理性认知,加强客人对阻力训练区的体验,继续创造一个可触及的健身目标,这是健身销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报价

所谓报价就是在来访者和会籍顾问进行互相了解两者的信息后,会籍顾问通过对来访者健身目的的了解,推荐适合来访者的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的种类,进行报价。在报价中,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健身会员卡适合来访者,价格适合来访者。

6.守价

所谓守价就是会籍顾问坚持报价不改变。基于经济学的视角,葩特娜健身俱乐部注重“价格歧视”,所谓“价格歧视”,也就是说推荐适合来访者消费水平的产品。因人而异的推荐卡种。但是在目前大部分的俱乐部中,在来访者进行参观的时候走马观花,很多会籍在参观导览中就急忙报价,并在整个过程中,过分的强调价格优惠等等。其实对于会籍来说,是致命的。这会让来访者忽略了最重要的目的是健身,为了促销而来,价值和价格就会有出入,最终就会很难成交。所以守住价格是会籍成功销售的一个转折点。努力让价值大于价格,下一步的成交就会很容易了。

7.TO

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为提高销售量,要求每一位客人都要TO。在这个过程中,TO主要是有两个目的,一方面是帮会籍达成交易,另外一个方面是使会员升级健身卡。一般情况下,是一年升三年或终生会员。葩特娜健身俱乐部的TO一般有如下的几类,经理TO,会籍顾问之间的电话TO。但是通常情况下,会籍顾问会通过前期与客人的沟通,了解消费者的担忧,同时留有一定的价格商量余地并找经理TO。这样成交的把握性会更大一些。

8.成交

成交其实不是偶然的,前期所有的努力才最终导致成交的成功,如果其中有任何一点的不足,成交就不能达成。但是当成交达成后,不要以为就结束了,那么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私人教练。葩特娜健身俱乐部的私人教练课程也是未来销售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通过私人教练的服务间接让会员介绍朋友过来,互利双赢。

二、葩特娜健身俱乐部商品引力分析

(一)产品引力部分

1.会籍顾问个人吸引力

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会籍顾问形象美的前提条件就是内在形象。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会籍顾问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正确设计自己的最佳内在形象,是会籍顾问成功树立内在形象的第一步。每一个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会籍顾问都应该努力加强自我修养,塑造自己美的心灵。即使同是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会籍顾问,其内在形象也因各自条件、特点有别而存有殊异,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2.健身俱乐部基础设施吸引力

葩特娜健身俱乐部的基础设施吸引力,主要是室内设施和布局与室外环境。葩特娜健身俱乐部场馆设计追求差异化,会根据消费者的锻炼需求进行设计。首先,葩特娜健身俱乐部安排的运动项目是大众喜欢的;其次,葩特娜健身俱乐部的布局宽敞明亮,器材摆放位置合理、室内装潢清新自然,让消费者在进行体育锻炼时能够感受到浓厚的体育文化氛围。从某种意义上说,健身俱乐部基础设施是健身俱乐部关键的吸引力之一。

3.连锁品牌吸引力

所谓连锁经营一般情况下是指销售或者是经营同样商品或是服务的企业,以一种整体联合的形式进行营业。在这个过程中,以一种总体规划和专业分工为前提的形式,实现集中管理,以获得最大的规模和利润为目的。同时连锁经营有统一的管理、理念、企业形象、服务四个相同的地方。

葩特娜健身俱乐部文化,在捍卫品牌的特色方面,它可谓是坚持到底决不妥协。旗下的每一个健身俱乐部除了经营方面考虑以外,更重要的是传播葩特娜健身文化,让顾客在干净整洁,优雅舒适的休闲空间中领略葩特娜健身的魅力。

(二)葩特娜健身俱乐部营销引力分析

1.体验式服务营销方式

体验式服务是众多服务方式中的一种,也是目前最受欢迎的服务形式之一。

体验式服务是一个在与客户直接认知、欣然接受、尊重和被指导知识以及相关内容的一个历程。目前来说,在葩特娜健身俱乐部的体验式服务是丰富多彩的,其涵盖非常多的内容,主要包括动感单车体验、瑜伽体验等等很多的项目。在这些项目的体验中,来访者都是一个自我寻求健身的过程,并且能够从中有所体会。在体验式服务中,其主要是人的体验作为主导工作,同时不仅仅是参与,更多的是来访者在体验活动中对于自我的一个了解与自己需求的一个有效的评估。

如果仅仅是教练或者是来访者进行知识的灌输等等,没有引导其主动学习,是没有很大效果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体验式服务是具有很大魅力的。当然,这也是目前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一直在做的一项服务,这也是其一直能够做得那么好的原因所在。

2.会员卡引力分析

一般会员卡种类是通过CRM的实施和运行建立各个顾客的档案来划分的,其实从一个新客户身上产生收入的成本要比从一个现有客户身上产生收入贵10倍。客户保留比率增长5%,可以使会所利润增长60-100%。推荐其他客户的忠诚客户将在极低(甚至没有)成本的情况下带来业务被推荐的客户通常会长时间地保留,通常稳定性比较好,会更多地消费俱乐部其他服务,而且将(很快)成为创利顾客。通过实施CRM后的会员的会员卡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等等,通过这些会员卡种类功能差异化服务可以提高健身俱乐部的吸引力。

3.销售技巧吸引力

对于葩特娜健身俱乐部的会籍顾问而言,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语言魅力的使用效果往往决定双方的关系状态,以至沟通的成功与否。由于沟通中的人际关系主要是通过语言交流来体现的,因此,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专业的话术和销售技巧有助于会籍和会员在短时间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语言魅力能够营造良好的沟通气氛,沟通是一门科学,同时又是一门艺术,是科学性与艺术性的有机结合,同时这个也是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中的吸引力之一。

4.活动吸引力

活动一般是促销活动等,但葩特娜健身的活动一般都是回馈活动。目前来说,活动吸引力是葩特娜健身俱乐部占据市场优势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就目前来说,市场中各大健身俱乐部在活动策划上都想通过价格战的方式来赢得市场优势。但葩特娜健身独特的回馈活动最终会通过活动吸引力使葩特娜健身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一个文化、创新的健身俱乐部形象,给会员一种家的感觉。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葩特娜健身俱乐部在本市乃至周边城市的市场形象,提升葩特娜健身俱乐部市场竞争力,从而提升俱乐部的市场销售业绩。

5.广告宣传吸引力

当前形势下,葩特娜健身俱乐部还一直利用广告宣传吸引力来获得顾客量的增加。目前由于手机、网络的普及,广告媒体新时代已经到来。交互网络电视新媒体等等都是现在非常流行的广告传播方式。在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中,主要是通过手机微信、户外广告、网络视频等等方式进行广告的宣传活动。

(三)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价格引力分析

价格战主要是目前市场经济的产物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在运营中非常关键的收入之一,并且也是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增加市场占有率、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的重要的方式。目前来说,进行适量的价格战确实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是如果不考虑企业的成本,只是运用价格战,在竞争中只是关于价格,久而久之,会造成企业的亏损,消费者或者是市场紊乱等非常严重的情况发生。在我国竞争日趋激烈的航空运输市场上,机票销售同样存在价格战的乱象。所以价格吸引力只是葩特娜健身俱乐部吸引会员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总结

本文基于葩特娜健身俱乐部会籍顾问销售流程的探讨下,探讨了目前葩特娜健身俱乐部商品吸引力、营销吸引力以及价格吸引力等方面,同时希望本文的完成能够对于健身运动事业更加全面的发展阶段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7

各村(居)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村(居)委会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各村(居)委会和各单位完成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所确定的任务,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条镇、村计生办主管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村(居)委会按总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总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居)委会,应配备2名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总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居)委会,应按总人口规模增配1至5名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村(居)民小组由组长或妇女委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组建一支长抓不懈的计生队伍,建立综合治理和以流入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工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六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计生办审批,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中一方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另一方户籍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三)城镇居民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四)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擅自引产的;

(五)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六)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七)违法收养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九)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转建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在转建制后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转建制后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无论户籍迁移至其他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均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申请安排再生育的;

(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十条怀孕后谎报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提供虚假终止妊娠医学证明或者虚假婴儿死亡证明的,按弃婴处理。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镇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镇户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条例》、《市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为保护妇女健康,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不符合本办法而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

(一)再婚夫妻在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

(二)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含第一个子女属病残儿,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一胎生育二个子女的;非婚生育二个子女的;生育二个子女后离婚的)。

(三)重婚、“包二奶”、姘居或者其他婚外生育后合并有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以及已有二个以上子女者因重婚、“包二奶”、姘居或者其他婚外怀孕的。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每季度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环情、孕情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已批准再生育的,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镇计生办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村(居)委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接诊时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获准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及镇计生办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方可以终止妊娠。对无相关医学诊断结果或者镇计生办证明,要求施行引产手术的,施术单位应当与镇计生办联系。

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没有办理入户的小孩,不能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第十六条纯二女户中的一女孩可招婿入户,女婿及其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当地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但招婿入户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第十七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待按《市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由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制度。镇计生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村居民自愿迁入城镇或者城镇居民自愿迁入农村的审批手续时,应当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对超生的,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夫妻及子女5年内不予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车辆驾驶执照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镇、村(居)委会计生办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批准办理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招聘雇用。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镇、村(居)委会计生办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出租或出借房屋。

第二十二条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市外育龄人员的录用、调动或者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核查其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户籍迁入地镇区计生办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怀孕的,采取节育或者补救措施后才能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对超生人员,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录用、调进或者迁入。

户口迁移时持有批准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由迁入地镇区计生办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不符合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强行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村居民自愿迁入城镇或者城镇居民自愿迁入农村的审批手续时,应当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对超生的,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夫妻及子女5年内不予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和市外迁入、调入本镇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采取结扎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理小孩入户手续,须持以下证件到镇计生办审核:1、《小孩入户申请表》;2《出生医学证明》;3、《服务证》或《生育证》;4、夫妻双方《户口簿》;5、《结婚证》;6、《独生子女优待证》(夫妻中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一孩,或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一男孩);7、小孩父母落实节(绝)育措施证明(包括已生育第一个小孩持上环证,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已生育第二个小孩的须持结扎证)。

第二十六条本镇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一个月以上,必须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市内流动的,必须到本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参加环情、孕情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区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委会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超生人员在受到有关单位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5年内不得选为村(居)委会成员和评为先进;7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10年以上14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4周年间隔期生育的,夫妻4周年内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有关条款的人员,村(居)委会可按与其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夫妻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一方属非农业人口,一方属农业人口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75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

(二)不够间隔期提前不足一年(含一年)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元;不够间隔期提前一年以上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

(三)未婚生育一个子女后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夫妻一方属非农业人口,另一方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未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后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夫妻一方属非农业人口,另一方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0元。重婚生育、“包二奶”、姘居或其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0元;生育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0元;生育一方属非农业人口,另一方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0元。再超生的,按其实际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隐瞒生育情况以及不符合规定怀孕又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强行生育的,按超生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款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第三十二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计划生育局委托镇人民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对象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镇计生办执行,由镇财政分局统一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三)当事人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但首期征收应占30%以上,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款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生育登记、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一)夫妻双方为本镇户口人员。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应携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围产资料、《服务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到镇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二)女方本镇户口,男方外镇区户籍人员。镇计生办在检查女方有关资料后,向男方户口所在地镇区计生办发出《婚育情况调查函》。发出一个月后仍未有回复的,应主动电话联系对方了解情况,催促回复。经催办一个月后,男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仍无说明原因而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其生育一孩。生育后,由镇计生办向男方户口地镇区计生办发出《生育情况通报函》。

(三)男方本镇、女方外镇的本省户籍人口。告知当事人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必须携有关资料回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四)男方本镇、女方外省的人员。

1、告知当事人原则上应回女方户籍地按当地政策办理生育一孩手续。

2、经协调后,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仍拒绝为当事人办理生育登记的,通知当事人书面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提出由男方镇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的申请,并要求其出具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

3、经女方所在地镇区计生办同意后,由男方户籍地镇区计生办根据其提供的女方婚育情况证明,在当事人与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为其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生育后,由镇计生办向女方户籍地镇区计生办发出《生育情况通报函》。

第三十六条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

2、核查。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所在地镇计生办审批。

3、审批。镇计生办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委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计生局备案。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8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制度,从而进一步促进本市失地农民和外来人口向城市(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充分考虑城区和三县城镇发展差异、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引导本市失地农民和外来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2、以人为本。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本市失地农民、外来人口、大学生等人群的转户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新增进城转户人员工作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创造活力进一步激发。

3、综合协调。户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做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办法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二)适度放宽市区落户政策

1、放宽购买商品房落户政策。凡在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行政区域以外无工作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2、放开购买二手房落户政策。本省户籍人口在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外省户籍人口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具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可以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3、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省内生源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允许本人在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省外生源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4、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5、放宽投资兴业落户政策。凡在我市(市区3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20万、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投资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验资核实,且有固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6、放宽纳税落户政策。个体私营业主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7、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实施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拟在市内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暂不具备办理常住户口条件,在市内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可申办“蓝印户口”。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其常住户口不予注销。

办理“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除享有办理居住证后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2、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3、依法承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

4、依法参加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5、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地处置机制。转户居民整户迁入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户农民在过渡期或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土地由村委会收回。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处置机制。转户居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农房进入农房土地交易市场,合法上市流转。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

(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转户居民迁入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村委会,对有资本投入的林木,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转户居民在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居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终止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转户居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居民的子女,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将转户居民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另外,外省籍落户人员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转户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进入城市(镇)落户人员购置普通商品房。

(九)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居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我市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同时以提升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种类型、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居民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一)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转户居民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转户居民中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执行城镇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并享受相应的优抚优待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教育、财政、公安、农牧、林业、民政、司法、卫生、建设、工商、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扶贫开发、法制办、新闻办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市户籍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城市(镇)承载能力,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有序过渡。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限期补办。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定期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口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出具婚育证明,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为流出的育龄夫妻审批发放生育指标。

(五)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营业、务工等手续。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属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寄送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依法办理的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照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机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人员的查处工作。对拒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不得招用和租赁。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暂住人口管理费按规定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予以处理。用工单位应予辞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暂住户口。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并登记造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为其办理一胎生育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胎生育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11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流动,户籍在本市。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获得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四条区政府各部门、各系统、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城建、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湖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料理婚育证明、生育证。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

(六)协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街道、湖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场、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其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各单位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合同。同时接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合同。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二条区直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强化社会宣传。

加强相互协作,区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宣传工作。

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会公益性宣传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先进经验的推广。区委宣传部要把流动人口计生宣传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要点。

继续开展人口规模、发展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战略问题的课题研究。区委党校要进一步加强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

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的先进经验作为全区人口与计生文艺创作中的题材。区文化广播旅游局要广泛开展流动人口计生宣传活动。

本区流动人口较多的各集贸市场、商城等周边出入口处协助设置规范性流动人口计生公益广告。区市容局要按照《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法》协助抓好全区人口与计生户外大型公益性广告的设置工作。

(二)坚持属地化管理。

切实履行好计划生育社会管理职责,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实施行业管理监督的优势。主动参与流动人口计生综合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区综治办要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之中。

区城建环保局要加强对建口部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协调、督查工作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

区公安、工商、卫生、劳动和社会保证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料理有关证照登记、审批、核查工作时要主动配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将查验情况提供给区人口计生委。

实现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双向信息沟通,区人口计生委要充分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并加强与区直各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进一步提高信息交换的反馈率、及时率和准确性。

(三)实现市民化服务。

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保证机制。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的管理功能,区民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使育龄流动人口普遍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以及性病防治和艾滋病预防知识教育。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密切配合,保证已婚育龄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在编制区、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财政预算时。合理安排流动人口工作经费以及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专项经费。

防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挪用计划生育事业费的行为。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经费及技术服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维护其合法权益。区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法制、卫生、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就医、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先、优待政策服务以及法律方面的援助。

把流动人口计生困难家庭列入优先扶持协助对象。区工、青、妇组织要积极参与流动人口计生工作。

(四)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

第十四条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

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应当在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

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并登记造册。

或者自己的婚育状况发生变化时,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操持: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现居住地依法料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现居住地料理婚育证明。凭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资料操持,并及时将料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本辖区规定的期限内有效。现居住地操持的婚育证明。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料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

第十八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归还房屋的房主。

第十九条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报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可以依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为其料理一胎生育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料理一胎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了解有关情况,现居住地发证机关料理一胎生育证。凭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资料操持,并及时将料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流动人口申请料理一胎生育证。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二十三条为流动人口料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由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五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料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料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现居住地向户籍所在地通报已婚流动人口虚假的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五)有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案规定。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方案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篇12

关键词:

社会体育专业;毕业实习;会籍顾问;健身俱乐部;河北省

教育部于2012年将“社会体育”更名为“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但本文研究该专业的实习情况,仍以原来社会体育专业命名。随社会发展和大众健身开展,社会急需该专业人才,毕业实习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最好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职前教育的最佳实践环境,结合该专业特点,健身俱乐部是校外最主要的实习基地,这是不争的事实。可从事的实习岗位有私人教练、团课教练、会籍顾问等,目前河北省该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在健身俱乐部以从事会籍顾问为主,这是实际市场现状,但老师和学生对这一现状存在质疑和不满,导致实习达不到真正效果。已经引起相关学者关注,但研究很少,不能提高老师、学生和俱乐部的重视程度。

一、文献综述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毕业前,学生到实践教学基地(实习单位)进行集中实习[1]。

2.健身俱乐部

本文中的健身俱乐部是指商业健身房(俱乐部),其定义为设有集体健身场地、负重和有氧健身器械设备以及健身指导人员,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偿健身与健美服务的体育场所[2]。

3.会籍顾问

会籍顾问,即在会员制的商业健身房里从事会籍的销售与管理服务的从业人员[2]。

(二)研究现状

葛艳荣,姜芳[3]写到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市场定位应优先关注商业体育的人才市场和技能型人才培养,这里的技能包括指导健身、销售和基本的管理技能。会籍顾问是健身形象顾问,体现指导健身技能;向顾客介绍店面特色、掌握锻炼动机以及日后会员维护等都体现了销售和基本的管理技能。从该专业出发,会籍顾问人才培养符合该专业就业市场定位。谭金飞等[4]写到目前健身俱乐部在选择健身会籍顾问时忽视了这个岗位的重要性,在人才的选择上模糊了岗位要求,导致当前多数会籍顾问能力欠缺。故该专业可侧重俱乐部会籍顾问人才培养。邱明强、韩东在直接以开设健身会籍顾问培养方向的可行性分析为题目,写到该专业开设健身会籍顾问培养方向使其培养方向更全面,更能适应社会需要。这些都充分说明学生会籍顾问实习岗位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文以河北省社会体育专业学生会籍顾问实习岗位的必要性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通过查阅硕博论文、期刊和书籍,全面了解与本论文有关的前沿动态,为本文撰写奠定理论基础和依据。

2.专家访谈法

通过对河北省开设社会体育专业的石家庄学院、邯郸学院、邢台学院等院校相关的老师27人进行访谈,大部分院校在该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时,合作的健身俱乐部主要有宝力、超越两家。

3.问卷调查法

随机抽取石家庄宝力、超越两家俱乐部的300名实习生为调查对象,了解该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周期、方式情况,以及毕业实习前后对从事健身俱乐部会籍岗位的看法。

4.数理统计法

利用Excel2010软件,对得到的关于该专业学生毕业实习从事健身俱乐部会籍岗位的认可度进行统计并分析。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从该专业角度

该专业技能主要是指在具体岗位上的工作技能,包括知识和运动技能。知识技能包括体育市场营销策划、社会体育管理技能、健康管理等。社会体育的职业领域有社会体育指导类和社会体育经营与管理类。前者的工作职责要求具备一定运动技能、较强的教学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后者的职业区域岗位几乎都是销售或管理。以会籍顾问为主要实习岗位符合该专业的课程设置且实习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能实现。

(二)从健身俱乐部角度

健身俱乐部要求毕业生的能力与知识程度达不到,会籍顾问的工作特点比较适合实习生。如果实习生后期觉得自己不合适或想尝试其他岗位,俱乐部也会考虑实习生个人发展,据实际情况来安排。

(三)从实习生角度

从事该岗位过程中压力较大,学会抗压是大部分在校生需要锻炼和提高的;该岗位能为从事教练奠定很好的基础。如果这个岗位适合自己或毕业后没有更好就业单位,可继续从事,实现实习、就业和继续深造。

(四)从实际市场调查结果

河北省10所开设该专业的本科院校安排实习生去健身俱乐部实习,有的采取轮岗形式,但实习时间有限,想深入了解、体验该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和市场需求,大多数院校还是采取以某一岗位为主的实习形式。不考虑性别因素,实习后学生对实习从事会籍顾问的认可情况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社会体育专业学生毕业实习从事会籍岗位很重要,具有必要性。

(二)建议

1.学校在该专业学生的课程设置方面要结合社会需求,应重视与会籍顾问岗位相关的教育与培养,让学生真正了解该岗位的工作内容、要求等。

2.实习前学校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实习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去合作学校对学生进行相关简单的培训;实习过程中相互联系,了解学生的想法和表现,做到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使实习有更好的效果。

作者:马娇 薄雪松 韩芳 陈陆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参考文献]

[1]石岩,刘勇,杨忠伟.社会体育专业学生学习与职业设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6: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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