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4-03-07 15:40:2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工程类法律法规

篇1

一、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的问题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分工不够明确

建筑工程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现阶段广泛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管理标准可以达到,但施行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使得现场质量控制混乱。法规中对特种工种划分不够详细,工程建造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特种项目,由于科目划分时存在模糊的情况,监管工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行的特种作业监管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部门出台的法规对作业要求不同,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不同标准使得技术人员思绪混乱,不知该依照何种标准开展施工。管理部门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规格存在差异,并且互相之间存在不通用的情况,体制中的矛盾在现阶段广泛存在,是困扰建筑法律法规进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监管部门执行标准得不到统一,下级单位很难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总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不明晰、专业承包资质范围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团队会将总工程划分为多个小项目进行分包。现有的法规对分包团队监管不够严格,缺少对资质经验的审查。团队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添加原料,导致结构强度达不到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后会召开招标大会来选定承包团队,在确认期间需要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对合同拟定内容进行标注,却忽略了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造成很多不具备大型施工作业能力的团队混入其中,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国家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但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对详细的资质以及承包能力进行介绍,并且对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规定不够详细。工程团队在开展项目时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法律法规也丧失了应有的威严性,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缺少统一的监管整治。施工细节处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广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洁,对其安全标准缺少规定,盲目开展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3、对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

建筑行业的兴起使得包工团队数量也随之增多,人员组成较为随意,基层工人多数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没有接收过系统的建筑知识培训。建筑法律法规中对团队技术水平的规定标准低,并且缺少详细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没有建筑过大项目,为获得利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很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入门标准制定过低,这种现象在县级城市最为常见,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长时间得不到提升。部分团队自身资质欠缺,为提升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力,只能在人员组成上下功夫。花费高新聘请工程师,挂牌顶替,但实际施工时现场的指挥人员仍是原版人马,工程质量很难保障。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团队入门的控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行业技能进步。

4、法律法规针对行业乱象的规定和处罚力度弱

建筑法规中对工程质量以及作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现实却存在不能被落实的现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团队成为一体,发现违规现象并不举报,而是从中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对质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转包与分包更是混乱,不能开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团队自主决定。建筑施工中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还是存在不服从条款的团队。这些现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规落实程度不足导致的,对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足,并没有在市场中形成严谨规范的风气。处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落实到个人,这对地区的建筑行业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慑力,选用的方法也不够科学,缴纳罚款并不能解决建筑团队水平不足的问题。应实施动态管理的方案,对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吊销团队的资格证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5、现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市场以及社会的发展会在内容上不断做出优化,使之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现有的法规中,多数是针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对于工程前期准备、场地测量、使用时对绿化区域的影响等并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同行业之间竞争也逐渐走向白热化阶段,其中法律法规的影响是巨大的。科学完善的法规可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质量。但由于这一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区建设情况不能及时上报至政府部门,相应的统计工作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造成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脱轨。对建筑团队基本信息的完善监管不严格,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稳固的信息共享系统,工程确立后在承包阶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度不完善衍生等问题众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向更严重的层面发展,不能得到及时的整治。团队应该有自身擅长的项目,并且在竞标时依据能力来选择,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管理细则纳入其中,竞争局面也随之混乱。

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议措施

1、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在开展工作前要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头上,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者遗漏的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将工作内容进行划分,将施工种类作为参考,并对不同阶段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详细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资料中。进行监管时可参照这部分资料,使工作开展更顺利,避免工程现场秩序混乱。总包与分包项目虽然在施工阶段相对独立,但建设完成后还是会进行总回合,建筑管理部门要处理好这之间的关系。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将规章制度统一,通过对执行时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可帮助确定最科学的管理制度。与建筑相关的规定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做出改变,勇于面对体制上的欠缺,并不断的优化,更好的为建筑工程行业服务,充分发挥监管功能,促进结构安全质量的提升。沟通可改变原有僵持的局面,促进体制向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解决内部矛盾有很大帮助。紧密配合的工作环境必然是严谨的,不会发生脱轨现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体制上的漏洞进行整理,结合对建筑行业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规。在已有的条款中,并没有对细节进行规定,对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时间内完成复杂的规划工作。法律规定的范围必须做到科学全面,在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设定一段试运行阶段,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的实施,保障建筑工程行业有法可依。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国际接轨,技术也进步明显,建筑法更应该做好带头作用,加快法规的完善速度。在借鉴先进方法的同时不能忽略总结经验的重要性。在补充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整改。建筑法涵盖范围广,可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改制工作,可有效减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时间。对建筑团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帮助明确各项建设的注意事项,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单体现在内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层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高效发展。

3、引用信息化技术

建筑监管部门应将信息化技术引入工作岗位中。对各施工团队进行调查登记,将技能水平与人员组成依次整理到资料中,可避免挂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快速了解各团队的技术情况,作为项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标准。同时建筑行业的进步也可以在平台中体现出来,政府部门在对区域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时可通过查阅信息来完成。在信息化平台中可将国内各区域的建筑执行标准汇总,可促进建筑质量控制得到统一的标准,并且面向公开透明化发展。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考察,若存在违规现象在此阶段可以帮助发现。由此可见应用信息化技术具有多重优越性,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促进作用。建筑行业进步与规章制度的完善有着必然联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这一体系。

三、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1、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结束语:

建筑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样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行业内的各种乱象。研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性、规范性,加强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当然完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精神落实在实处,并不断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将法律法规进行持续改进,让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红娜.浅谈建筑法律法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2015(03).

篇2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3-0102-02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类的执业资格主要有2项,分别为2004年4月起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和2005年7月起实行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它们的考试要求,除了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之外,还都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4个科目中,就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科,并且是必考科目[1];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的9个科目中也包括《环境法规与标准》。[2]为适应社会对环境保护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在高校中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类课程很有必要。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2007)中,其“构建知识体系”章节也将“环境法学”部分设置在选修知识单元。[3]笔者结合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经历,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一、课程名称

虽然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的知识体系选修单元中,用了“环境法学”一词,但在其课程体系的选修课程中却是“环境管理与法规”,安排了1个学分,16个学时。在高校环境工程专业的教学实际中,“环境管理”的内容一般都设置有专门课程,针对“法规”的内容,设置课程的名称也多不统一,有“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在当前环境法研究中,学者对“环境”定义的理解的不同,也就是“环境”是否包含“资源”的概念。在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而“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环境概念中是包括资源的。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观点,符合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也与外国环境保护法乃至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相一致。因此在专业课程名称上,与环境保护法的精神相一致,可不专门突出“资源”的概念。另外,从学科的发展来看,“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研究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这些内容在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选修单元中,是难于实现的。因此,结合选修课程教学要求的特点和职业资格考试中科目的设置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议将该课程的名称定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课程性质

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中,专业知识体系包括通识教育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放在专业知识的选修单元。[3]在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教学中,除了以环境法为研究特色的高校,大多数高校也是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课程体系中的专业选修课程,一般为16-32学时,1-2个学分。由于部分学生对选修课程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法律法规的内容跟自己的专业知识关系不大,不选修或者选修了也不认真听讲,对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极为不利。因此,为适应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适当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学,将其设置为“限选”课程,增加教学时数和学分。

三、课程内容

篇3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由于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便于发包商控制投资的优势,在工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首次明确指出总价合同有两种形成方式,即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和以施工图预算发包形成,同时又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选择单价合同,对此形式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问题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在结算过程中较容易产生纠纷。基于以上事实,本文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总价合同结算纠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总价合同特征分析

通过对以往学者的观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描述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得到如下结论: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对而言较为固定的价格,以用来完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发承包双方在签署总价合同后,可在专业条款中约定风险幅度范围,即在此风险幅度范围内价格固定不调整,但超出风险幅度范围可以进行价款调整。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2013版《合同范本》的规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在约定合同范围内或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不作调整。虽然总价合同在表面上对合同状态不予补偿,但实际上业主在总价的基础上已进行事先补偿,量与价的风险已经包含在总价中。发包方倾向于选择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可见对发包方而言签订总价合同的优势要大于其它合同形式。

二、总价合同工程结算纠纷现状透视及分析

2.1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工程项目建设通常是一个长期性的活动,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复杂性的因素,因此工程变更就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项难以避免的工作。在发承包双方签订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当发生变更类因素时,承包商认为变更内容属于自己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故向业主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而对于业主方而言,变更将不利于控制项目的投资,因此,双方产生纠纷[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14个价款调整因素。本文中所提到的变更类因素是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项目特征不符四个因素。通常,变更类因素的内容均可以表示为增减工程量、施工工艺的改变、施工内容的增减、施工内容的改变等。其中,引起工程量偏差的因素尤为多,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对计量计价规则的了解深度不足等问题,造成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情况,都将引起工程量偏差。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问题,也将引起工程量偏差。而对于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只要发生上述变更类因素,其价款都是可以调整的。

2.2 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由于承包商缺乏对无限风险的认识,往往毫无顾虑的与业主签订了约定无限风险的总价合同。而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突然上涨,超出了正常预估,承包方将利润与风险费全部用于建材上涨导致的损失。这样就造成了承包商零利润的局面,更有甚者利润达到负值。承包商不愿单独承担价的风险向业主提出调整工程价款,以弥补经济损失。但业主以签订总价合同为由,拒绝调整合同价款。进而引起发承包双方对价款调整的纠纷问题。

查阅文献可知,大多学者认为总价合同下的物价大幅波动时结算价款可以调整,这为总价合同可调性提供了必要的文献依据,也为本文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价款调整奠定了基础。在签定总价合同前,承发包双方需充分考虑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价波动的调整幅度范围,减少由于价格波动引起的纠纷,同时有利于合理分担价格风险,使得合同具有公平性。避免承包方因风险过大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减少承发包双方的纠纷[2]。

2.3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是长期性活动,故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引起结算纠纷。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如下:若由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首先将此变化发生日期与基准日期作比较,若在基准日期之后,则发包方应予以合同价款调整,反之不调整;由于此变化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使得工期得以延误,若在此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变化,则承包方应承担所有因此增加费用、延误工期的带来的损失。

在总价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关于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一直是一个难题,姜秀珍认为总价合同是承包方报总价,继而发承包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并且最终以总价结算的合同。一般情况只有设计变更,或者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因素发生(譬如法律法规变化),方才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3] 。

3各类产生纠纷的因素对价款的影响及调整建议

3.1变更类因素对价款影响

多名学者对变更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其中艾光鲜、尹贻林、刘一格、潘妙哲等指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进行价款调整[4][5],价款调整公式如下:

变更价款总额=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公式3.1)

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公式3.2)

此公式表示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用,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与对应综合单价的乘积。本文重点研究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故要确定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值,首先要确定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及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

因此故本章将研究变更类因素出现后,具体工程量的确定及对应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进而参照公式3.2具体分别确定每个变更类因素出现引起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3.2物价波动对价款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物价波动,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合同价款调整,但发包方更多地选择不调整合同约定中的工程价款,因此导致大量的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事件发生[6]。

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即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无限风险的承担范围,受益乙方仍然可以依据以上的流程向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只要达到上文中论述物价异常波动幅度界定的两个必要条件,则可以认定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则发承包双方中受益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另一方应对该要求进行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超出物价波动幅度范围部分的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发承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则可选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或造价信息价格调整等公式,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

3.3法律法规变化对价款影响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费费率、税率等的调整,规费费率、税率的调整将引起规费、税金的改变。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4.总结

本文针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原因为入手点,通过结算纠纷的原因研究,进而确定各原因下结算纠纷的具体解决办法,以下为本文研究结论: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原因众多,其中主要原因是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以及法律法规变化。

(2)总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日益合理,由19世纪的价格包含原则到现今的风险状态补偿原则,风险分担更为合理,而我国风险分担原则也与国际接轨,日趋完善。

(3)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其中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双方共担,其他变更类因素由发包方承担。

(4)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其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若物价未达到异常波动幅度,则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否则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6)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当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窦凌蛟.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杨景欣.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J].北京仲裁,2010(04):35-48.

[3]姜秀珍.浅析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与计价[J].华章,2013(31):81-82.

篇4

城建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一要参照《档案法》。因为《档案法》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指导和监督,其中监督就是执法。二是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因为在《规划法》中涉及到城建档案工作,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建档案资料。依据《档案法》《规划法》,国家住建部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城建档案馆要做到依法治档,必须用足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这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城建档案事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城建档案接收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根据《规定》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规范》中规定了城建档案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对归档内容、归档文件范围、质量要求、立卷的原则、方法、编制、整理,还有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制定了详细的国家标准。依据《规定》《规范》的要求,城建档案设有18个大类、102个属类。城建档案馆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努力,尽量建立健全档案门类,丰富馆藏,可是存在接收渠道不畅通、接收难的问题,使有些大类档案至今还是空白或少之又少。只有疏通档案接收渠道,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渐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符合质量要求的馆藏体系,才能使城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档,严格执法

城建档案馆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的永久保存城市重要城建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研究、利用城建档案的中心,是为城市积累和贮存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档案法》赋予了档案部门监督职能,有法可依,但是关键在于实施和监督。可是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不是很顺利。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形成的工程技术档案要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在城市建设中形成各种专业的工程档案,按照城建档案分类大纲要求,分为18大类,可是我馆自上世纪80年代建馆以来现存的档案大类,其中城市建设管理类、工业建筑类、民用建筑类居多,市政工程类近两年在领导与相关部门的疏通下陆续进馆,城市规划类和公用设施类都数量有限,交通运输类、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城市科研类、人防军事类、声像类等大类档案很少,甚至有的大类还是空白,如水利防灾类、工程设计类、地下管线类,这些档案大多数保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我们城建档案馆现存档案门类不齐全、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自建馆以来,形成了以提供利用为重心,业务指导为中心,重服务轻监督,重指导轻执法的工作方式。指导和监督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指导、监督的力度不够,要依法治档,杜绝违反档案工作法规的事,及时补救。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取得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与配合,严格监督,才能出效益、出质量。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执法监督的职能,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技术活动。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是一种法定的档案行政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活动。有关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的法律、规章、制度,如《档案法》、《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都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城建档案馆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如何依法治档,发挥依法治档的能动性,有效地执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只有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通过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介宣传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及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领导带头学法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在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中,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有效地实施监督,可以减少违法行为。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完善、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执法权力依法行使。如何能有效实施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健全组织,依法行政的水平与部分领导执法队伍素质密切联系在一起。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把依靠政策管理转变到依靠法律法规管理。二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执法队伍的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我馆的执法队伍有具有专业职称的工作人员,参加城建档案执法人员培训,取得执法人员执法证,持证上岗。他们不仅仅是城建档案工作者同时还是执法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及执法水平。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档案法律法规,在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学习掌握其他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和处罚尺度,做到执法工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监督。三要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通过纠错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城建档案意识。用法来规范施工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规范,否则责令整改,直至顺利移交进馆。这样,执法检查对提高参建各单位的档案意识和重视程度起到积极的作用,推动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调动大家积极学法、遵法,才能创造依法治档的良好环境。

四、结束语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档,而不是以法治档,避免将档案的法律法规作为摆设,切实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范城建档案的接收指导工作,宣传城建档案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正确行使执法权,通过合法的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作者:陈晓莲 单位:呼和浩特市城建档案馆

参考文献:

[1]李红芳.依法治档是建设档案强国的先决条件[J].城建档案,2014,(9).

[2]林源.档案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兰台内外,2013,(6).

[3]刘顺英.在实践中提高档案法制建设水平[J].山西档案,2008,(S1).

[4]刘洋.关于我市档案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8).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友情链接
发表咨询 加急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