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合集12篇

时间:2024-04-01 15:00:14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1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现状

 

(一)互联网理财快速发展的原因

 

要了解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现状,首先应要知晓互联网理财能快速发展的原因。第一,从互联网的本身特点来看,互联网的便捷性降低了理财品管理及运营成本,并快速地打通了资金链,互联网能快速聚合个人用户的零散资金,既提高了互联网理财运营商在商业谈判中的地位,也使得个人零散资金获得更高的收益回报。第二,从用户需求来看,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的低门槛、高收益和高流动性特点,贴合大众理财需求。一元起购,按天计算收益,部分产品还具有当天赎回模式,同时收益率高出银行活期储蓄收益数倍,拥有压倒性优势。

 

(二)互联网理财当下现状及优势

 

目前在行业中互联网理财主要有以下五大类型(1)集支付、收益、资金周转于一身的理财产品,例如余额宝。(2)与知名互联网公司合作的理财产品,例如百度百发,是百度理财与华夏基金强强联手诞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3)通过P2P平台交易的理财。(4)基金公司在自己的直销平台上推广的产品。(5)银行自己发行银行端现金管理工具,例如民生银行的如意宝。虽然种类繁多,但是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具有网络理财优势:费率高、门槛低。网上理财足不出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一系列操作总共只需要几分钟时间。费率方面,网上购买理财产品可为投资者节省一笔不菲的费用。由于过去商业银行基本垄断了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收取较高的费用。同一款基金的销售,在银行购买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为1.5%,通过网上购买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6%。除此之外,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基金起点更低,周期更短。在银行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起点一般为5万元,这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仍是一个较高的门槛,网络理财产品将门槛放到更低,用一元钱的低价迎合了投资者的心理,吸引了数百万客户加盟;在周期上,以一个月、一周,甚至一天为周期的理财计划“崭露头角”,可以为愿意投资股票和债券的投资者提供极大的便利。在收益率上,包括余额宝在内的理财产品不仅能够提供高收益,同时支持网上购物、资金转账等多种功能。但是互联网理财存在便利条件的同时,相较于传统渠道的理财也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及投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上的安全问题,包括违约、违法等法律安全问题。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现有法律框架也缺乏可供借鉴的相关制度,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例如,央行曾明确提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互联网金融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提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见,现有法律对极易发生上述行为的P2P网贷平台仅限于事后案件监管,不能形成有效制裁。

 

(二)用户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虽然信息透明度比较高,但同时带来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隐患,用户的各种信息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被收集并作为一种默认的信息来源被使用。而一些互联网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并不注重对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现有法律也未明确互联网公司有保护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责任,未对信息的合法合规流转和使用进行规范。这些保障措施的不健全使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

 

(三)网络本身存在的风险漏洞导致资金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理财依靠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网络平台相较于传统理财渠道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并且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安全性要较银行账户低,被盗风险大,存在由网络安全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例如即使像余额宝这种依托强大的阿里巴巴集团的产品,依然存在许多用户资金被盗案件。

 

(四)监管不到位引发的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在我国凡是从事金融业务都必具有金融业从业许可证,但目前仅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由央行下发营业执照,91金融超市、易宝金融获得由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核准的金融信息服务牌照;而其他大多数机构注册的是“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和“咨询类公司”,在工商局注册即可开展业务,准入门槛低。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很多不规范的网贷平台,例如当下的P2P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没有监管部门要求其披露各项经营指标,平台的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用户也无法便捷地实施查询投资进度和拥有的资产状况;经营者不负责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甚至有的平台出现集资后便跑路的现象,这些都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以致造成安全问题。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解决,相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些问题必将对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与灾难。

 

因此,为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切实良好地发展,必须结合行业具体状况,提出切实可行的举措以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

 

三、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措施建议

 

针对我国当下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所存在的风险和安全问题,本文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并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认为以下措施能够有效帮助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发展。

 

(一)针对业务上的违约、违法问题。国家应该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步伐。完善立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合法化、规范化发展。从西方发达国家探索出的先进经验做法看,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并强调互联网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而目前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均无法单独对互联网金融形成约束,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上述法规以及《刑法》、《公司法》等法规中的部分法律条款,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互联网金融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此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适时研究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新法规,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交易纠纷仲裁提供法律依据。

 

(二)针对用户信息安全问题。对于国家而言,虽然我国现行的《宪法》第三十八条、《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法律法规有涉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但是没有一部专门明确保护互联网个人信息的法律,所以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仅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回应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诉求,还可促使网络运营有序化,推动网络金融健康发展。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应借鉴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并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商业道德观念。 (下转第30页)

 

(上接第28/页)尊重用户的隐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企业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除非在事先征得用户同意或为用户提供所需服务的情况下,企业不得向任何人出售用户个人资料给第三方,以供商业目的使用。企业还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严密的保护,防止丢失、被盗或遭篡改。同时用户个人也应要强化个人信息安全意识。要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泄漏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不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尽量不要暴露个人身份。同时加强个人资料管理。在传输、交易等环节上要进行加密处理,注重对账户、密码的保护及时清除操作记录和上网痕迹。最后要提高个人计算机的安全性。个人信息安全与计算机系统安全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其他任何加强系统安全的措施都会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反之,计算机系统中的其他任何不安全因素都有可能威胁到个人信息安全。

 

(三)针对网络技术安全问题。互联网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方面的防范工作,提高相关网络安全人员的专业素养或者外聘专业机构来进行平台网络安全的管理。全面规划网络平台的安全策略,制定网络安全的管理措施,尽可能记录网络上的一切活动,注意对网络设备的物理保护,检验网络平台系统的脆弱性,建立可靠的识别和鉴别机制,并不断完善系统安全设备诸如防火墙、VPN、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认证系统等的性能以预防黑客的恶意攻击和盗取用户信息与资金。并且做好日常的数据备份工作,以防因系统及电子设备故障而导致的数据丢失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四)针对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应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与分类监管机制相结合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考虑由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等部门参与,联合组建一家全国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出台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确保监管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并且要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引领作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应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引领作用,参与自律组织的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不断提升防范风险和安全经营能力,在自律组织中明确自己的职责,以此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建议可参考针对比特币的监管办法,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其他业务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如,涉及民间借贷行为的,要求互联网企业针对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担保、风险处置等作明确规定;针对理财行为可按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互联网金融理财条例》进行监管;针对P2P行业要尽快出台独立具体的监管细则,成立专门的部门或组织独立负责。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2

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一种新兴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属于金融行业,但是和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互联网金融秉承着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给企业、居民等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合作互利、共享以及开放包容的精神的集合体。互联网金融依靠计算机技术让金融投资等方式更加便利使得居民参与度更高,也使金融业更加透明。正是因为如此,互联网金融在近些年发展得非常迅速。

 

随着利率的市场化,银行的存款利率下调,很多储户已经不再局限于把自身的资金存入银行,而是寻找别的投资渠道。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网上的理财产品成为众多储户的选择。另一方面,政府发布了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资金资助。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渠道,中小企业可以得到更广泛的资金资助,也提供了更多的居民投资渠道。由此可见,通过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加便利。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居民带来了便利,能够促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 互联网金融对居民生活影响

 

2.1互联网金融对居民生活的积极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支付的方便化。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其中最直接地体现为支付的方便化。在很多年以前,我们的水电费、电话费都需要去相关的部门进行缴纳,火车票的购买也需要去火车站进行现场支付。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我们水电费、电话费、交通运输费等等一系列费用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加以支付。因为支付的方便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居民的消费。第二,理财意识的觉醒。互联网没有出现之前,大部分居民的理财意识仅仅局限于银行定期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让更多的居民了解了网上的理财产品,让更多的居民把自己的资金放入利率更高的理财产品中。同时,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在我们资金缺乏的时候,也可以向相关机构贷款,从而缓解生活的暂时窘境。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促进了居民的理财意识觉醒。第三,众筹的兴起。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发展模式就是众筹,所谓众筹就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的平台进行筹资,应用互联网平台展示自己的项目,从而让更多的人了解该项目,而达到筹资的目的。个人或者家庭在面对重大的天灾人祸时,可以通过众筹这样的方式筹集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这也是目前众筹方式的直接体现。

 

2.2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虽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本文将分别从以下方面介绍。第一,投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居民的理财意识开始觉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更多的居民了解了网上的理财产品,让更多的居民把自己的资金放入利率更高的理财产品中。但是,投资都有风险,很多投资产品都有风险。比如股票基金,一些利率比较高的理财产品等等,都是一些风险比较高的理财产品。很多居民只看到它的高利率,而没有看见它们的高风险。因为投资的高风险存在,使得很多居民亏得血本无归。第二,资金风险。在网络平台上,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支付的第三方平台的出现,很多费用的支付都使用手机或者相关电子设备,因此,支付的账号或者密码有可能因此而泄露。再加上一些网络黑客和一些诈骗短信等等,使得很多居民的资金并不安全,由此产生了相关的资金风险。第三,理财诈骗。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方面使得居民的理财意识觉醒,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很多的理财诈骗。网络上的信息鱼龙混杂,很多高收益高回报的P2P理财平台其实就是一个个钓鱼网站,利用居民的贪心套取他们的本金,然后在本金达到一定数额后就跑路。最近几起的P2P跑路事件充分说明了很多的理财公司根本就是骗子公司。居民需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从而更加充分地保障自己的资金。

 

3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措施和建议

 

3.1加强相关监管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很多骗子公司在互联网随便注册一个地址和网站就能够大笔大笔吸取储户的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相关的监管部门缺失。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监管很很重要。对于相关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资质审核还有监管都是相关部门必须做到的。只有相关的监管部门将监管政策落实到位,才能让更少的人受骗,也更加能净化网络的不良风气。

 

3.2加强居民的理财意识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居民的理财意识开始觉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更多的居民了解了网上的理财产品,让更多的居民把自己的资金放入利率更高的理财产品中。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依然有很多人特别是年纪大一点的人还没有使用网络理财,也没有被普及网络。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大趋势,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国家不断降息的背景下,广大的居民应该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中,让自己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同时也让自己了解更多的理财知识。

 

3.3居民需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互联网确实给居民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加强了居民自身的理财意识。但是现实情况往往不容乐观,现在网络上的信息鱼龙混杂,很多高收益高回报的P2P理财平台其实就是一个个钓鱼网站,利用居民的贪心套取他们的本金,然后在本金达到一定数额后就跑路。针对此类理财诈骗,居民应该加强相关的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地查看相关企业的资质状况,更加要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不可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为了让自己的资金不被诈骗企业骗取,除了要了解相关企业的资质以及实地考察等等,还需要克服自身的贪心等等。进一步地,理财是一种非常好的资金保值增值行为,为了更好地理财,居民应当主动学习相关的理财知识,多多阅读一些理财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资金。

 

4 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3

【关键词】高职 互联网金融 课程体系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及对高职金融专业的影响

1.1互联网金融背景

现代社会,互联网金融覆盖了资金融通、移动支付等诸多金融领域,这影响了传统的金融业态,也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消费习惯。从广义来讲,将信息技术(包括移动支付、云计算、数据挖掘等)与传统金融行业结合的模式就是互联网金融。从狭义来讲,互联网金融也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金融业务。首先,技术的不断革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技术降低了传统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因此各类互联网结算、理财、投资业务得以不断涌现。再次,普惠金融理念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环境。普惠金融是为中小微企业、普通居民、农民等弱势群体提供的金融服务,强调金融资源向这些群体的倾斜,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理念。近年来出现的网络理财、小额贷款都是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理念的贯彻。最后,信用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支撑。互联网企业基于自身业务所掌握的客户交易数据,成为有别于传统金融行业的重要数据资源,可以基于数据挖掘技术对特定群体开展金融服务。

1.2高职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等方面对高职院校的金融专业课程带来了重大影响。首先,课程体系方面,高职院校目前的金融专业课程还没有及时更新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和应用知识,即使有也是在现有课程体系中进行补充,还没有构建出相对完整的课程体系。这导致高职院校金融专业课程难以与金融专业发展一致。因此,高职院校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作出调整。其次,课程内容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相对于传统金融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在安全、便捷等业务流程上的改进,互联网金融在支付计算、投资理财等领域的进步,都对高职院校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应用型提出更高要求。因此,2015年,互联网金融专业被纳入教育部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中,高职院校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有其必要性。

二、互网金融专业人才需求

传统金融专业课程强调金融、经济、财务管理等相关课程,但互联网金融的复合型也对专业人才提出了复合要求。这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人才不仅要对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有清晰认识,了解它的产品属性、风险状况,还要了解甚至掌握信息技术、数据分析、网络安全等技术知识。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处于快速的更新与进步中,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保持高度的敏感以及学习的习惯,这样才能成为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要求的专门人才。

三、高职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策略

高职院校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体系构建,需要遵循更新教学理念、完善课程设置、充实教学内容、重视教学实践等策略。首先,高职院校要对现有教学理念进行改进。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理念,普惠金融也要被纳入到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的教学理念中,加强学生对这一金融理念的认识,作出合理的引导。其次,高职院校互联网金融专业需要设置专门的课程内容,探讨金融专业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加强学生金融业务技能和信息技术知识的结合,以此帮助学生更高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要求。再次,充实教学内容,高职互联网金融专业的课程内容,需要更重视其实用性和前沿性,关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融入到教学中,使学生加深对互联网金融地认识。最后,重视教学实践,互联网金融是高度实用性的学科,因此在数据分析与挖掘、投资理财、支付结算等领域都有诸多实践案例,可作为互联网金融专业教学的案例,加强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高职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体系内容

4.1高职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体系设计

高职院校的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包含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以及能力拓展课程四类。基础课程包括金融专业的基础课程,包括经济学基础、金融学基础、财务管理基础、互联网金融概论、金融市场基础、金融法规等,专业课程则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理论的学习,提高学生的互联网思维。专业课程包括数据分析与挖掘、网络贷款、网络理财、众筹、互联网金融监管等课程,这些课程帮助学生掌握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基于互联网金融地分析、营销、风险控制等业务能力。实践课程包括互联网金融市场调研、互联网金融业务体验等课程,此类课程更要独立设置并设置学分,鼓励学生分组或独立完成,对互联网金融开展实地调研、体验与分析,培养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鼓励学生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实习,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充分结合。能力拓展课程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细分模块进行的教学,例如应用开发、系统运营等,鼓励学生按照自己兴趣与自身特点,开展专业能力拓展。

4.2高职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体系实施

从实施角度,高职院校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建立涵盖金融与技术领域的复合型教学团队。同时引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践专家充实到教学团队中来,并对专业课程设置给出更多建议与调整。二是学校要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为开展实践课程、实习等提供便利渠道,也可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创新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也方便学校、学生了解企业需求,将企业案例引入教学,并引入行业专家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作出指导。三是丰富教学形式,多采用网络实时动态教学、生产性实训等方式,指导学生进行应用开发、金融营销方案设计、业务流程设计、运营方案设计等,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4

【关键词】农村;互联网金融;农村经济发展

多年来,中央一号文件一直聚焦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而农村金融在整个发展中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中央一号文件也连续多年关注农村金融的发展。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商业银行到中西部地区县域设立村镇银行。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工作。”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并将其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互联网对金融业的渗透程度也正在与日俱增。而“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城市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正在积极地改变整个金融生态,同时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改善资本配置的效率并使资本流动空前加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金融业更加公平、高效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改变了城市的金融生态,对普惠金融,民生金融的发展也有重大意义。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农村金融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推广农村普惠金融和民生金融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和途径。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金融更多向农村倾斜,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全面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农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接入农村金融领域,同时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理念植入农村金融机构,将会极大地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对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将开创农村金融发展的新格局。

一、辽宁省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辽宁省作为我国工业大省,城市金融发展迅速,通过实施国家自主创新驱动战略的三好街,同时凭借科技优势,打造东北亚互联网金融总部基地,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对接,大力发展互联网投资服务平台,使得城市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金融业更公平的发展。而同样作为农业大省,辽宁省城市网络发达,农村网络发展相对落后,且农村居民对互联网及互联网知识、金融理财等了解较少,使得农村网络金融推广及普惠金融发展较慢。而近年来,农村金融的发展却跟不上农业产业的发展,传统的农村金融已满足不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农民筹集农业生产资金来源困难,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数额有限,限制条件较高。现阶段,辽宁省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具体如下:

1.农村金融机构单一,营业网点较少,贷款额度小。农村传统的金融机构只有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逐渐发展,金融机构发现农村金融市场广阔的空间,建立自己的村镇银行,为农户提供贷款。但大部分村镇银行、信用社等贷给农户的资金额度较小,无法满足部分农户扩大生产的需求。同时,金融机构单一,营业点少,使得农村金融存在不公平现象,普惠金融在农村发展较慢。

2.缺乏与需求相适应的风险保障机制,缺少完善的信用评价系统。城市金融体系有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与风险保障机制,而农村金融发展较为缓慢,缺乏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农村居民日常金融活动较少,金融机构无法进行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使得农村传统金融机构贷款资格较高,部分农村居民因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而得不到相应的贷款。同时,因缺乏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金融机构也无法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容易发生拖欠贷款甚至坏账的可能。

3.农村互联网发展缓慢,农村居民互联网意识落后。互联网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使城市居民生活更加便捷。但农村互联网发展较为缓慢,基础设施薄弱,宽带和电脑普及率较低,大部分农民缺乏互联网知识和互联网意识。同时,农村居民对互联网使用的范围较为狭窄,很少应用互联网进行生活缴费、购物、销售农产品等,而这些网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农村互联网及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会使农民逐渐使用基础的金融服务,进而推动互联网金融在农村的推广和普及。

4.农村居民金融知识欠缺,缺乏投资理财意识。金融对部分农村居民来说较为陌生,大部分农民只会将手中的闲钱存银行的定期,获得相应的利息,或者向银行贷款,其他情况下很少接触金融活动,因此很少甚至不了解金融知识。近年来,投资理财在城市普通居民中逐渐推广开来,大部分城市居民将手中多余的钱款进行投资理财。而农村居民缺乏投资理财的意识,余钱款放在银行存定期,没有主动进行投资理财的想法,导致农村居民对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了解较少,且不主动去了解。加之互联网在农村较低的普及率,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农村普及率较低。而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意识的欠缺,使得人们更加难以接受互联网金融,并产生一定的排斥反应。

二、 推动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金融的发展已经适应不了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农村金融和普惠金融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和切入点。引导互联网金融参与农村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和民生金融,对破解辽宁省农村金融资金供给缺口大,融资成本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对于现阶段存辽宁省农村金融发展满足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满足不了农民逐渐增长的资金需求,可以推动互联网金融参与到农村金融的发展,以推动农村金融更好的发展,满足农民对金融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根据现阶段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加速农村互联网推广普及,提高农民金融理财意识。相较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缺乏金融和投资理财意识,不太相信投资理财会带来收益。近10年来,农民的收入越来越高,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农村居民消费能力不断提高,成为我国又一新的主要消费群体。而农民手中的资金大部分存进银行,收取银行利息,失去了金融活动和投资理财带来的收入。互联网的低普及率使得农民更加不了解互联网金融,更不能进行互联网金融活动。因此,首先要推广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使用,同时进行投资理财相关宣传,对农民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和培训,使其了解到投资理财给其带来的好处,进而推广互联网金融在农村的发展。

2.继续加强传统金融机构的作用,逐渐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农村传统金融机构是农民理财的主要途径,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要继续发展其主力军的作用。首先,要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覆盖率,丰富金融机构针对农民的金融产品,向农民普及金融知识,满足农民因收入提高而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其次,要吸纳更多专业人才,建立更多面向农民的普惠金融项目,指导农民了解更多的金融信息和知识,吸引更多农民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同时,通过向农民提供金融和市场信息,帮助农民提高收入,持续发展农村金融业务。

3.建立健全相关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相关保障机制。金融机构因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保障机制,无法向农民提供更多、更好、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因此,金融机构可以为需要金融服务的农民建立个人信用评价资料库,并在周围农村对有意向或愿意的农民建立个人信用评价资料库,建立健全相关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农民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向农户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培养农户进行相应的投资理财活动。同时,基于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并完善相关的保障机制,农户农民的个人信息不泄露,保障农户获得投资理财的收益,保障金融机构不因坏账产生经济损失。

4.推广农村电子商务,建立适合农民使用的电子支付平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已经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建立起来,为农民生活缴费提供服务,但选择网点缴费的农民仍然不多,大部分农民会选择自己到相关部门进行缴费。较南方地区来说,辽宁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的服务范围仍然有限,没有帮助农民进行网络购买和营销。加之农村互联网普及程度不是很高,农民更加不了解农村电子商务。因此,农村的金融机构可以推广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对农民M行网络农产品营销的相关培训,教授农民如何进行网络农产品销售和购买相关产品。同时,结合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自己的,适合农民使用的电子支付平台,推广互联网及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和应用。

5.加强电子商务宣传,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农民进行电子商务的宣传工作,使农民更加了解电子商务在日常生活、农产品销售和消费方面带来的便捷和好处。同时,对农民进行电子商务的相关培训,使农民学会农产品网络营销,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因农村金融市场是片蓝海,会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产生混乱,进而影响农村互联网金融的推广和普及。因此,首先要将所有有关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登记,只有进行登记和注册的机构才可以进行相应的金融服务。其次,建立相应的惩罚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保证其运行的合理合法。

三、 总结

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已经满足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需求,且目前传统农村金融发展已经进入瓶颈期,需要新鲜动力的注入。而互联网金融的产生给农村金融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和切入点,给农村金融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互联网在农村的推广和普及,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将逐渐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激活农村资金市场。

参考文献:

[1]周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J].经济师,2009,(4):193-194.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5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对传统金融模式造成了巨大冲击。互联网融资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中遇到信息不对称、贷款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互联网融资受到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我国各中小企业加强重视互联网融资的优势,积极创新互联网金融融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融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仍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决。因此,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创新成为当前中小企业的工作重点。研究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不仅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而且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融资的优势

(一)解决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拥有庞大的数据信息,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集电商信息,进而为中小企业的互联网融资提供参考。同时,互联网融资能够对企业的信息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是否具有贷款资格、贷款数额以及企业的还款能力,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合理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贷款机会。另外,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互联网融资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信息数据资源为依托,能够充分挖掘数据资源的价值,深入分析数据信息,解决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避免信贷配给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互联网金融能够自动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只要加以人工审核就能够实现对中小企业融资申请的审批,减小在融资审批过程中个人因素的影响。同时,依靠数据进行融资审批能够避免信贷配给问题,提高融资的透明性与公开性。另外,互联网融资能够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的资金状况选择最合理的资金需求者,为中小企业提供均等的融资机会。

(三)降低贷款成本。首先,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互联网融资能够利用网络中的庞大数据信息,避免信息收集的时间和资源浪费,降低信息处理的费用;其次,互联网融资能够减少交易费用,避免在交易过程中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浪费。这是因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互联网融资交易主要通过互联网平成,节省交易时间和交易费用,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创新面临的问题

(一)金融理念落后。由于受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我国部分中小企业的金融理念十分落后,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同时,有些中小企业缺乏对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融资的了解,不能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融资对企业发展的意义。另外,虽然有些中小企业能够正确认识互联网融资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导致互联网融资成为企业的口头工作。

(二)金融监管缺失。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起步阶段,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金融监管缺失,从而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着垄断、恶意竞争等行为,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资金和规模限制,本来就在市场竞争中不占优势,金融监管的缺失难以保障安全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了我国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的发展。

(三)资金安全问题。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度不高。同时,由于人们习惯于传统的金融模式和融资模式,刚开始接触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融资会有一些不适应,容易被网络的虚拟性影响,对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融资产生怀疑,不利于中小企业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创新互联网融资方式。同时,由于金融行业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中小企业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创新融资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资金安全问题。

(四)经营风险较大。企业的经营风险主要指企业管理者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失当状况和决策失误而造成的资金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由于互联网平台中的丰富信息和互联网的虚拟性,中小企业的互联网融资存在着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和资金安全问题,增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方式要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五)员工素质较低。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方式要求员工具备完善的信息知识和信息技能,能够熟练使用信息技能开展工作。同时,企业员工要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积极创新企业的融资方式。但是,当前中小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并且大多数员工只注重日常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无法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创新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

三、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策略

(一)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渠方式,中小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做到及时还款,获取政府和银行的信任。这是因为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依靠银行的贷款,银行的信任对中小企业融资有着重要意义。为此,企业应积极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筹资能力,完善企业运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而获取银行的信任。同时,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应积极学习互联网金融知识,掌握互联网金融融资技术,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

(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大多数中小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企业领导阶层独揽大权,掌握着企业的决策和企业的发展,导致企业决策和企业发展有着较强的主观性,减弱了企业发展的科学性,会对企业发展造成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的部门设置和岗位设置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时常发生权责分配不明确、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等问题。为实现中小企业的科学发展,中小企业应积极优化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各个岗位的责任,加强对企业决策和企业运营的监督,增强企业决策的科学性,保证中小企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成为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而互联网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因此,中小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信息化水平,积极学习信息技术,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企业应加强对互联网融资的认识,积极学习互联网融资知识和融资技能,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融资创新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另外,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应积极提高自身的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技术开展企业工作,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

(四)提高员工素质。首先,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应不断提高员工的信息素养,完善企业员工的信息知识,培养企业员工的信息技能,使企业员工能够熟练运用信息技术开展金融工作和融资工作;其次,企业应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指导企业的互联网金融工作和互联网融资工作,积极创新互联网融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再次,中小企业应做好人才储备工作,根据互联网金融的要求和互联网融资的要求培养人才,提高人才的信息化水平;最后,中小企业应重视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培养,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引导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积极学习互联网金融知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四、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创新路径

(一)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融资。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融资能够充分利用企业的信用度,并利用信息技术对企业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核实,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检测,进而实现金融融资。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应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融资。为此,企业应积极完善互联网结算手段,搭建企业网络平台,并积极建立企业的信息数据库,保障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同时,企业应加强网络风险防范,保证电子商务平台融资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二)利用网络贷款进行融资。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网络贷款也有针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因此,中小企业应积极利用网络贷款进行融资。网络小额贷款能够使中小企业进行网络在线贷款申请。中小企业只要登录网银就可以按照操作步骤进行申请,简化申请流程。同时,由于网络信息复杂多样,而网络小额贷款申请比较容易,网络中存在着很多虚假的无抵押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应认真辨别网络贷款机构,保证网络贷款的安全性。

(三)利用众筹模式进行融资。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众筹模式进行融资。众筹模式有利于集中社会资金,并加强投资者之间的交流,为中小企业的决策和运营提供建议。同时,众筹模式有利于中小企业借助创意产品和潜力产品,加快企业的产品创新,促进企业发展。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应积极利用众筹模式进行融资。

(四)利用P2P平台进行融资。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可以利用P2P平台进行融资。P2P平台融资能够打破时空限制,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进而为平台客户投资提供参考依据。同时,P2P平台降低了融资门槛,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充足的融资机会。因此,中小企业应积极利用P2P平台进行融资。

(五)创新传统融资模式。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和资金条件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积极创新传统融资模式。为此,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对传统融资模式进行推陈出新,积极建立互联网平台,实现企业与银行的网络对接,使银行了解企业的资金状况、运行流程和盈利能力,增强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程度。同时,中小企业能够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了解竞争对手的资料信息,了解行业贷款的具体情况,进而缩短贷款时间,提高融资效率。

五、小结

互联网融资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联网技术与融资方式的结合。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互联网融资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互联网融资能够有效解决企业融资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对企业融资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完善。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仍面临着金融理念落后、金融监管缺失、资金安全问题、经营风险较大、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中小企业应不断提高信用水平、信息化水平,并积极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员工素质。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创新要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融资、利用网络贷款进行融资、利用众筹模式进行融资、利用P2P平台进行融资,并积极创新传统的融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能够完善互联网融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6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匹配和交易,由计算机处理业务,操作流程标准化,业务处理速度快,不需要客户排队等候,不需要传统中介、不会产生交易成本,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一大优点。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快发展广覆盖是它的另一大优点。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其覆盖更广泛。

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问题和管理体系不健全带来的各种争议。二是风险较大,网络安全问题、信用问题、管理问题等都会带来风险,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下融资模式的风险不容忽视。

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情况分析

当前,在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发挥了它独特的优势,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中小企业对金融产品的可得性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融资这种方式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些使得互联网金融有效改善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虽然我国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己经采取了很多的措施,互?网金融的发展也使得解决融资难困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融资体系不完善,融资缺口比较大、融资渠道单一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发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意义

一方面,与传统的金融机构借贷、发行股票等融资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融资更加方便快捷、省时省力,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及发展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实体经济振兴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服务一步一步实现创新,从传统的单一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发展到现在,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能满足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实现了金融行业的创新,金融服务体系也越来越完善。

四、如何发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从四种创新融资模式来看,虽然这能使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也会给融资难困境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风险问题,管理问题等。因此,探讨如何发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势在必行。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两点措施。

1.优化组织架构,形成规范产业

互联网金融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产业组织架构还不够规范,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优化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组织架构,形成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特定的金融组织,提高对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重视程度,并构建与中小企业贷款融资业务相配套的资质审查流程,这不仅可以推动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也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产业,为我国中小企业造福。

2.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需求契合性

1引言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金融模式的不断融合,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不断出现,例如支付终端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已成为智能手机用户的重要支付手段,传播速度十分迅速的网络证券已占据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中很高的市场份额,电子商务中的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也进入到了快速发展阶段。在传统金融基础上衍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展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辐射力,不断改变着人们的金融需求。从金融需求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契合性上看,互联网金融产品较传统金融更符合普惠性的大众需求特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入门槛和产品用户参与要求更低,更加体现出互联网的“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精神,促进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亲民”感。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上不断创新出现的支付手段、众筹、P2P理财等创新极大的降低了金融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必将创造出新的社会需求,从而改善社会大众的金融习惯。

2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分析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快捷便利和创新产品对传统金融产品的覆盖和补偿促进了更多的人选择互联网金融来满足金融需求,反过来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也为传统的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机遇。金融互联网化已经成为金融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1众筹融资

以期权、股权和实物作为投资者投资回报并在互联网上进行融资项目的股权或类股权融资方式称为众筹。美国的Kickstarter和我国的天使汇是众筹融资的典型代表,众筹融资在互联网平台上具有融资项目多样化、融资门槛低和项目创意性等特征,一般融资流程首先在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需求审核、宣传和,投资者根据融资者的项目门槛、创意等进行选择性投资,资金的投资方式可以直接投资或进行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投资,融资者的项目成功后向投资者进行股权、红利和现金实物的回报。从众筹的特征来看,融资发起人的门槛很低,具有草根性,而投资者的门槛也较低,因此项目具有很强的落地能力。另外,众筹中的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创意性,其覆盖面也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影视、音乐、科技、游戏及设计等,在众筹融资过程中融投双方的信息共享程度较高,投资的效率和成功率较高。

2.2P2P网络借贷平台

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中近年来发展最快、最常见的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基于互联网信息共享基础上的新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从最初的个人与个人借贷发展成为P2B、P2C等多种模式,因此P2P网络借贷从模式创新上看属于“伙伴对伙伴”的网络借贷方式,也可以理解为具备相同偿债能力的伙伴间的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极大的解决了个人金融借贷快捷性需求,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沟通性,更直接的实现了信息共享,消除了传统金融中介的存在,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3金融机构互联网

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产品和业务延伸发展也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方面,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已经成为社会熟悉的金融模式。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的融合解决了金融供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息搜集处理成本,降低了机构的运营成本。金融机构互联网目前分为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和银行互联网,其中银行互联网是覆盖面最广泛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随着手机职能终端在支付上的创新,手机银行互联网已经可以实现账户转账、查询、贷款和理财购买等多种金融需求,具有很强的便利性。

2.4互联网金融门户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多层次需求,互联网金融门户发展也日益成熟。互联网门户网站利用信息平台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汇集客户信息与资源等多项金融功能,为平台参与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门户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例如陆金所、融360等多元化发展的互联网金融门户已经吸引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其金融资本交易数量也十分巨大。互联网金融门户满足用户贷款、理财等多元化需求的同时也为用户提供了便利的金融产品、服务的“搜索+比价”,促进用户更好的对金融产品进行了解,提高了社会对金融投资的参与度,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2.5移动支付及第三方支付

移动支付最大的特点是支付终端的移动性,即在移动通信设备的基础上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货币价值支付或债权清偿方式的支付转移。第三方支付则是客户的资金结算、货币支付等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客户、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资金关联关系,提高客户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我国近年来的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发展十分迅速,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市场交易额已经达到了79924.7亿元,近五年来的年均增长率超过30%。

2.6大数据金融

建立在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基础上的大数据金融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数据分析手段实施上的一种创新。大数据金融可以有效的对贷款中的风险进行数据分析,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信用风险的发生。目前大数据金融的发展和应用主要体现在征信系统和网络贷款方面,其中征信系统是指通过大数据技术的使用来实现对贷款的征信管理工作,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和阿里金融的征信系统,网络贷款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借贷资金的供需平衡,使网络贷款更加适应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的需求。

3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需求契合分析

3.1基础性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积累的财富不断增加,金融产品已经成为社会每个个体的必需品。由于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逐渐普及,移动通信技术、大数据、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逐渐被更多的投资者所接受。资金的供需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进行交易,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较之传统的金融具备了更高的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改变了用户的金融需求模式,用户金融需求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金融需求日益广泛化。用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随着财富的积累不断呈现出广泛化特点。一方面,社会对投资理财和保险的偏好性越来越强,另一方面社会大众的金融消费随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扩大也更加广泛。其次,金融需求向个性化趋势发展。

随着年轻人对自由和个性的追求,金融需求也在不断向个性化趋势方向发展。用户在物质化不断满足的基础上对需求属性的权重要求更细致,金融需求的分散程度更好,另外随着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不同社会群体在不同生活情境下的金融需求也会发生个体化差异。再次,社会更加关注金融服务的安全性,金融需求日趋理性。随着社会大众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用户在金融产品消费和需求方面日趋理性,更加关注金融服务的安全性,更加倾向于获得同等收益的同时保证了自身财产的安全。最后,金融需求日趋关联化。金融需求从社会行为上分析是金融功能性和人社会性的复合性需求,随着社会分工的明晰化和社会机构的复杂化,用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对不同金融需求呈现出关联化特征,例如用户理财方式不断关联化,股票、期货、理财产品和储蓄等都可以满足其金融需求。

3.2可用性分析

从传统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和交易所等中介和市场发展而来的互联网金融已经满足了用户不断变化的金融需求,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上均得到了一定体现,因此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对用户的金融需求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可以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金融服务。

首先,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实现了金融服务全覆盖的低成本性。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基础上不断完善金融生态,不断拓宽辐射边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辐射能力更强。在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促进的金融普惠建设中,金融机构有效的降低了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运营成本,金融实体网点的运营和维护费用大大降低,第三方支付和网上银行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网络商业模式和电子商务不断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融合与丰富。

其次,互联网金融优化了金融资源配置。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处理方式改善了金融行业的数据信息处理能力,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领域的数据处理方式融合促进了动、高速、网络化的运算步入金融领域,缓解了传统金融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资源如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不再依存于传统的金融中介和市场,金融资源将以最优的方式配置给需求者。

再次,金融安全随着日益完善的风险分散和风险控制方法不断得到更高层次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能力始终是金融行业的发展关键,也是影响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搜集处理信息方面的优势不断完善着风险分散和风险控制能力,同时不断对金融供需双方的主体进行信息管理和分析,保障了金融安全。

最后,用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上得到了满足。互联网金融通过信息处理对用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了多种途径的收集、分类和整理,针对性的向用户推荐个性化服务,不断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在数据挖掘基础上的云计算分析技术不断开拓用户个性化需求特征,根据具体需求制定个性化金融服务并推送金融产品信息,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被动服务模式,充分利用了配置金融资源,主动开展以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为目的的金融服务。

4结语

本文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平台、金融机构互联网、互联网金融门户、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与用户金融需求之间的契合性,认为用户对互联网金融需求存在变化趋势,同时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改变了用户的金融需求,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与用户金融需求具有契合性,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能够满足用户日益变化的金融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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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黎志成,刘枚莲.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行为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15,10(6).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8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5-0086-03

引 言

20世纪末,随着供应链管理的兴起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供应链金融成为一项全球瞩目的金融创新。自2006年深圳发展银行成功提出供应链金融服务后,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陆续跟进。供应链金融不仅有效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还拓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产生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应。同时,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发展迅猛,金融模式随之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随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业务范围涉及第三方支付和小额贷款等领域,传统金融体系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在实践中,供应链金融源自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互联网金融则是由技术创新引发的金融业态创新,两者均服务于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供应链金融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点对点”经营模式,改变了单纯依靠质押、抵押贷款模式,其融资需求催生出存款和大量中间业务收入。数据显示,2012年共计16家上市银行开展由供应链金融催生的外业务规模合计占上市银行信贷规模的19.5%。因此,供应链金融被认为是在互联网金融引起的“金融脱媒”与“利率市场化”环境下商业银行努力转型摆脱“利差业务独大”的有效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以其低门槛、高度开放的特点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参与,P2P网络借贷实现了小额存贷款的直接配置,以阿里巴巴、京东、eBay等电商平台为核心的“电商金融”为平台上的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阿里小贷公司共投放贷款280亿元,服务对象超过13万家小微企业与个人。互联网金融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对传统金融机构提出挑战,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入供应链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能否取代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能否成为银行成功抵抗互联网金融的手段值得深思,因此将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比较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然后从推进“金融民主化”进程、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加强风险管理四个角度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

一、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

供应链金融通过特定的产业链将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配套企业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稳定的“产―供―销”链条借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一方面降低整个供应链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借助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协同运作,在银行与企业间努力构建一个互利共存、持久发展的产业生态圈。

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核心企业、信贷企业、物流公司、银行。核心企业是整条供应链资金流与物流的信息集合中心,是配合银行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关键,然而当核心企业出现道德风险,或担保的质押品价值超出其债务上限,将引发更广泛的系统性风险。信贷企业若违约则影响其与核心企业间正常合作关系,该安排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违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违约概率。物流企业主要担任第三方监管的角色,通过对货物出库、运输和入库等物流信息的掌握,了解整个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动态,缩短信息采集的半径,提高信息的深度和准确性,辅助银行开展仓单质押、融通仓和保兑仓等多项业务。物流企业借助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极大地降低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并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银行依靠核心企业的信用担保、信贷企业的存货质押以及物流企业对货权的控制降低对信贷企业授信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具备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职能的一种新兴金融业态,是传统金融行业结合互联网精神的产物。

传统金融机构与非传统金融机构均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形式及电商化形式,如网上银行、银行商城等;非传统金融机构包括借助信息技术推出金融服务的电商企业、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移动终端理财应用软件服务商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本文研究的互联网金融指由非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融资服务、P2P网络借贷服务及众筹等业务。

二、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联系与区别

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推进了“金融民主化”进程。金融民主化进程呼吁公众参与金融活动,内化金融知识,预防社会出现财富和权力过度集中,更重要的是,“金融民主化与金融人性化是同步的”,在设计金融体系、模型和预测时都应把人类心理因素考虑在内。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大带小”,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担保,使得整条供应链上符合信贷要求的中小企业能够享有金融服务,银行拓宽市场的同时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信贷市场中。互联网金融则借助电子技术尤其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个体参与到金融市场中。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一定程度地体现了“金融民主化”精神,不同的是,供应链金融从整条供应链出发,以企业为单位服务更多的客户,而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依托,并以个体为单位扩大金融市场的深度与广度。

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供应链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上下游企业间的有效沟通,减少信息在供应链中传递的损耗,最终达到信息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目的。以供应链管理与客户关系管理为核心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物联网技术使得供应链金融参与方能够实现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体现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体系的双向渗透,不断发展的搜索引擎与云计算等后台技术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对潜在客户实现精准识别,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数据挖掘技术使得获取用户行为信息成为可能,社交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使得公众间信息更加透明。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同之处在于供应链金融模式中,银行所需的“软信息”依赖于其他参与方: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通过SCM信息系统与CRM信息系统提供信贷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贸易往来信息,物流企业通过物联网技术提供质押品的物流信息。只有整条供应链以及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程度较高,提供的关于信贷企业的信息足以满足银行要求时,银行才可能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因此供应链金融业务适用于所在供应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均拥有完善、先进的信息系统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则依靠信息技术的发展减小参与方信息不对称程度,相较于供应链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掌握大量、真实、可靠的第一手用户信息,因此其所服务的对象无需拥有先进的信息系统,只需是互联网用户即可,这也是互联网金融能够飞速发展的基石。

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降低了交易成本。供应链金融服务作为融资模式创新,通过供应链上相关企业的互相协调与优化设计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条供应链的经济效率。供应链金融主要从交易频率、交易稳定性、资产专用性三个方面降低交易成本。首先,供应链金融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频率。供应链金融为供应链连结的产业系统提供金融解决方案,若银行能够与供应链上的企业维持稳定的交易关系,必然能促使交易各方主动沟通,降低交易频率与交易成本。其次,供应链金融可以提高交易稳定性。在上下游企业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的基础上,供应链能够发挥协同效应,减弱交易的不确定性,进而降低交易成本。再者,供应链金融还能提高资产专用性。供应链金融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能够使供应链内上下游企业更为主动地进行专用性投资,链内企业间互相监督降低了企业违约可能性,信贷企业能够维持其资产专用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在交易的不同阶段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不同。在交易初期,互联网金融机构弱化了客户接触与服务渠道实体的重要性,利用IM(即时通讯)、社交平台、电商平台等界面完成与客户的沟通,降低交易初期的成本;在交易中期,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网络广泛收集客户的各类数据并且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判断客户资质,其信息分析的成本非常低,如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电商金融机构通常采用自动化量化贷款模型,显著提高放贷效率,降低放贷成本;在交易后期,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资金回收与监管资金使用的实体机构,很难有效约束贷款资金的专用性,在此阶段无法显著地降低交易成本。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能降低交易成本,不同的是,供应链金融借助供应链来降低交易频率、提高交易确定性、确保资产专用性,最终降低交易成本,只有当供应链与银行合作长期且稳定、供应链内上下游企业为实现共同利益互相协作以及供应链内上下游企业互相监督时,银行才有可能向该供应链上的信贷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来自于获取相关数据并进行有效处理的成本低,因此需要所服务的对象在互联网中留下足够的数据,包括交易数据、物流数据、信用数据等信息,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获取满足放贷模型需求的足够数量与质量的信息,才有可能提供适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借助信息技术进行风险管理。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子业务,因此其风险管理应满足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角度进行有效管理。由于供应链金融具有贸易背景特定化的特点,银行可以借助信息系统对信贷企业的交易流、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资金挪用、盗用。互联网金融机构借助搜索引擎与云技术收集、存储客户交易行为的多维度数据,建立信用评级与风险控制模型,并利用数学与统计学模型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如电商金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据大数据建立量化放贷模型代替人工审核,将风险评估与管理过程自动化、程序化、批量化。虽然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在风险管理中都借助信息技术,但供应链金融业务与商业银行其他融资业务一样,有明确的资本充足率及贷款监控要求,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仍依靠传统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方法,信息技术的存在提高了获取数据的效率与质量,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较低。互联网金融则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并有效处理数据,将传统的被动防御、事后处理式风险管理转为主动识别、事中控制式风险管理。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质押实物与监管实体,其线下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非常高,这使得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加入了技术风险。

三、结论与展望

本文对比分析了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两种金融模式,并研究两者在推进“金融民主化”进程、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加强风险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的联系与区别。研究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无法代替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和供应链金融具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互联网金融拥有更大的平台、更多的数据以及更好的信息技术,供应链金融的优势则在于充足的资本、良好的信用和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因此,互联网金融适合于“短小频急”的小微企业乃至个体的融资需求,而供应链金融则适合发展稳定、有核心企业信用担保的供应链内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二者无法取代对方,但是可以互相借鉴。

供应链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物流企业的深度合作,以竞合思维创建共生化的金融生态系统。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电商金融模式对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构成了直接威胁,供应链金融机构必须借鉴其运作模式,并建立差异化的竞争优势。首先应横向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物流企业等战略伙伴的深度合作,基于自身现有数据能力与业务平台,聚合其他企业的多方资源,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其次应纵向整合供应链上下游资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金融解决方案,建立共同发展的协作关系,从横向与纵向角度共同建立共生化的金融生态系统。

供应链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挖掘并整合客户信息,共享线上线下数据。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之一在于借助互联网技术对客户信息进行深度挖掘与整合,商业银行虽然受银监会与央行监管无法将其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对接,但可以在银行信息系统内部实现数据集中,充分利用供应链金融线下资源,共享不同银行信息系统内的数据,借助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技术对其进行充分的数据挖掘,对信贷企业的信用评估、风险评价、信贷资产分类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以此为基础提供个性化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供应链金融的优势之一是稳健的风控体系与监管体系,而互联网金融由于过于依赖计算机系统及互联网,同时外部缺乏相应监管机构,因此其薄弱的风险管理体系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利用信息技术的新发展,提升防火墙、数据加密技术、智能卡技术等信息技术,参照行业的技术标准,与国际上相关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与规范接轨,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功能型监管”,提高金融交易安全性,保护客户信息,从内部与外部共同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 乔婧■.基于小微金融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中国市场,2013(34):98-99.

[3] 2012中国供应链金融现状与需求调查[J].首席财务官,2012(10):34-42.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9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所具备的边界性、对称、成本问题越来越重要,信息无边界性加剧,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信息的成本也降低。这些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如求偿权、隐私保护权等权利不断深化,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日益困难。

(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知情权的深化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交易活动中,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则处于劣势地位。”[1]互联网金融产品具备大量的专业信息,传统的金融服务者以及借款方(筹款方)还可当面向消费者推介说明,而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能直接面对金融服务者,网站平台所披露说明的产品信息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决策,消费者处于明显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赖以作出决策的信息是其知情权的重要部分。因而网站平台的性质、平台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等都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在互联网时代应有权利内涵的重要内容。2

(二)成本降低下的隐私权侵害严重

“信息流通是社会知识和财富积累和增加的必要条件之一,现代的富裕发达繁荣的社会都建立在信息的自由流动之上,人们可以充分地利用这些信息做出对自己有利并可能对社会也有利的决策。”3但是在互联网信息时代,由于信息的交流、记录、保持的成本大幅度下降,个人信息费用过高的问题已经不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向互联网金融服务者提供个人的身份、账户、资金状况等信息,由互联网金融服务者保存,互联网金融服务者以及互联网金融借款方(筹款方)都会获得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者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可能将这些个人信息用于关联交易以外的其它用途,或与其它商业机构合作共享,将会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互联网因素下的求偿权深化

互联网金融纠纷多为标的额较小的经济纠纷,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快速高效解决纠纷的诉求更为强烈。然而,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主要证据都是虚拟性、无纸化的数据,诉讼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证都存在困难。而互联网金融交易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的责任承担主体众多,责任可能既有违约责任,也具有侵权责任,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分清法律关系分别适用不同法律上具有更大难度。因此,应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建立有别于传统复杂金融纠纷的解决机制,以互联网的思维模式解决互联网金融的纠纷,以求达到纠纷的高效快速解决。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面临的挑战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由于不能及时处理互联网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变化与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不能适应所带来的问题,不能使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顺应时代变化迅速解决,也难以减少大量互联网金融案件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存在司法保护失灵状况。

(一)地域管辖的缺点日益凸显

在信息成本成为重要考量因素的条件下,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以当事人承担诉讼成本对等为前提确立了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制度,[2]但这种管辖制度对诉讼的不利影响日益明显。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电子化、虚拟化、数字化的特质,从本质上打破了地域隔阂。一家设立在上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业者,其客户群体可能遍布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这将对执行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带来很多不便之处。按传统的管辖原则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案件对管辖的同类化集约型需求,也不可能实现方便诉讼的目的。质言之,现有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与互联网金融非地域性相冲突。

(二)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法院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依据相关实体法律来确定受案范围,而确定受案范围的关键问题在于实体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界定。我国金融相关领域法律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使得实践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困难重重。如在2014年10月份,涉及P2P平台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超过数十家,而2014年仅有“网赢天下”案等四个案件进入司法审判阶段。[3]此外,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传统的隐私权、知情权等权利内涵不断深化,产生了权利保护的一些难点,一些诸如数据安全权等新型权利不能够纳入受案范围之中。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没有及时回应权利变化的现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侵害发生时维权难度增大。[4]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确立了举证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按照传统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证明互联网金融服务者以及借款方(筹款方)侵害了其知情权、隐私权等,将由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证据,这样分配责任是极其不合理的。因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相关电子证据都由平台设计或进行记录保存,在当前缺乏统一交易数据备份上传或锁定认证的机制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取此类电子证据。即使具有一些零散的交易截图或聊天记录,也须进行效力的鉴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通常此类纠纷到了最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很可能会因难以获得交易流程的有关证据或是因鉴定费用高于胜诉预期可得利益而放弃鉴定。

(四)集体救济制度不能满足需求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小额信贷为主的P2P,以“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理念为基础的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爆发可能性日益增大,小标的大规模集体诉讼时代将到来。尽管我国已经通过构建小额诉讼制度降低当事人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众多的小额诉讼对当事人是一种诉累,对法院也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针对众多小标的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明显不适用小额诉讼。此类互联网金融诉讼涉及到代表人诉讼,现行法律规定诉讼代表人是涉案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但由于代表人一方对证据的收集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者,且两者地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情况。在P2P行业催收第一案”———点融网“老赖”案件中,出现了无法定依据的P2P平台资人对筹资者进行集体诉讼的情形。4出现这种情况说明了代表人制度在互联网金融纠纷领域并不是一种完美的诉讼选择。但可惜的是,现行法律并未赋予此类机构代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诉讼的法定权利。

三、如何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

(一)建立健全“网络法庭”

因为线下的法庭由于人员紧缺、案件繁多,越来越不能满足互联网信息时代快速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问题的需求。而线上“网络法庭”的理论和实践也日益成熟。“网络法庭”是指运用包括电子收发系统、文件管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在内的一整套司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高效、无时空限制、无纸化审判的新型审判方式。根据我国现在法院网络信息化成熟的程度,结合网络交易发达的省份或城市的试点情况,可以在全国各地逐步逐级推行设立“网络法庭”。在逐步推行过程中,可将部分区域的案件纳入成熟地区的“网络法庭”进行审理。可以按原有审级将“网络法庭”列入常规性而不是特例性的诉讼程序。由于“网络法庭”效率高、公开性强,对于在下级“网络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上诉至上级法院的“网络法庭”进行线上审判。也可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当事人可选择上级法院的线下审判方式。这只是提供了可选择审判的方式,并没有改变由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的实质。在构建我国的“网络法庭”时,将互联网金融案件明确纳入审判范围,并以具体数额限制来明确纳入网络法庭。

(二)设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选择权的管辖制度

如前所述,现有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与互联网金融非地域性相冲突,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纠纷低成本、高效快速解决的需求。为改变这种现状,确定我国“网络法庭”的管辖权时,可赋予消费者优先选择在“网络法庭”还是实体法庭进行审判的权利,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最大化保护。消费者在与互联网金融服务者以及借款方(筹款方)订立合同条款时对于纠纷解决享有选择“网络法庭”还是普通法庭解决争议的权利。一旦消费者选择“网络法庭”,互联网金融服务业者以及借款方(筹款方)就必须应诉。当然,消费者也可以放弃“网络法庭”,运用传统的法庭审判解决争议。“网络法庭”是一种为消费者提供一种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途径,对消费者而言,不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业者以及借款方(筹款方)的必须应诉规定是加重互联网金融服务业者以及借款方(筹款方)的责任,利于集体诉讼的实施,以彰显对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有利于实质性地对互联网信息时代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利益进行平衡。

(三)确立举证倒置

探索新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时,针对互联网信息时代,信息日益不对称的情况下,确立举证倒置是一种新的尝试。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要考虑保障诉讼公平以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平等的目的实现。举证倒置的目的是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构成举证倒置主要有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原告举证困难;二是社会反映十分强烈。”[4]对于互联网金融案件而言,也存在同样的情形: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掌握在互联网金融服务者以及借款方(筹款方)手中的数据信息。另一方面,由于一般互联网金融纠纷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反映也是十分强烈。正是因为两个同样的内在原因使得在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定诉讼类型中可规定举证倒置。可规定,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出的侵权事实(涉及披露说明义务不完善所导致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损害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者以及借款方(筹款方)否认的,由其承担举证其未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责任。[5]

(四)健全集体救济制度

互联网金融纠纷往往是集体性的,而现行法律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专业化、大规模化的解决路径。因此,完善集体救济制度,就是基于互联网因素,将具体案件中互联网金融纠纷中各种信息和诉求汇总分析,以便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者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改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一个关键点在于诉讼代表人的确定。现有诉讼法律规定的代表人由于专业知识和物质条件限制不能像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拥有相关的便利条件去充分地代表全体受损害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因此,需法律对专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以诉讼权能明确,赋予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给予一定的便利条件。便可以将现实中金融消费者平台只能依靠诉讼前协议才能代替互联网消费者的不便利因素去除。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10

探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前提是要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

由于互联网自身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也在不断的演变过程之中。但是我们目前可以主要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利用互联网的网络资源优势、大数据信息优势、云计算处理能力的优势来开展金融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或者金融业态。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互联网金融:一个是把它看成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和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相互借势来获得各自的发展;另一个是把它理解为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一种融合,把它完全变成了一种新的业态。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两种模式都已经存在。

互联网金融有什么特点?我把它归为六个字:开放、自由、责任。

什么叫开放?第一,互联网金融没有地域的限制,没有国家的限制,没有民族的限制。不熟悉的人在网上可以聊天,可以交朋友,可以形成感情依赖;第二,它是个自由的平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很多东西可以在互联网上来表达,个性得到释放;第三,它也是个责任的平台,就是说它还是有约束的,有自我约束,有社会约束,有法律约束,所以互联网有充分展示个性的一面,但是也有自我约束的一面。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形成巨大的冲击,有些冲击是颠覆性的。比如,冲击传统的物理银行概念、冲击传统的时空概念、冲击现有规章制度,等等。

金融监管不可少

尽管带来了种种的冲击,但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是什么?信用就是风险。所以不管互联网多么发达,金融的本质仍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对风险进行严密管理的行业。谁的风险管理能力强,信用好,信誉度高,谁就能制胜互联网,这一点永远不会因互联网的发展而有任何变化。不管谁在网上从事金融活动,你想吸收资金进来,要让人家相信你;要把款贷出去,也要你相信人家。信用是基础,而这里实际就是风险管理问题。有项目搞众筹,要有人相信你诚实可信,项目可靠。无论做什么,都得靠信用。

信用又得自什么?得自你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体现在哪?一是流动性风险控制;二是信用风险控制;三是盈利风险控制。对这些风险的控制,一方面绝对取决于你的专业水平,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仅靠互联网知识是不够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一定的金融监管。

由于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或融合都未改变其金融本质,所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一样,一定要管,不管是不行的。金融就是金融。金融是特种行业,因为你是拿人家的钱做生意,你开一个广告在那里、开一个窗口在那里,你是想把人家的钱吸进来,所以这里面一定要有相关的主管部门帮公众进行一定的前期管理。

改变金融监管理念

但怎么管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互联网金融虽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但它要求改变金融监管的理念。

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一方面要看到它与传统金融的共性,也要看到不同。不能完全把对传统金融管理的理念和规则简单搬到网上去。一是要用开放的心态尊重互联网精神,要充分了解尊重互联网上开放自由责任的精神。二是要以开放的心态相信互联网,监管不能像过去一样过度保护,一定要把监管建立在相信这一代人自我保护能力、自我决策能力、自担风险能力的基础上。三是要以开放心态迎接互联网金融的颠覆性创新,对互联网金融对现代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巨大冲击,抱着开放迎接的心态,不能消极等待,更不能抵制。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颠覆一切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一定会造成传统金融的颠覆与重构。如何迎接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关键是要有互联网思维。什么是互联网思维?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总结得特别到位:“互联网思维就是群众路线。就是用互联网方式,能够低成本地聚集大量的人,让他们来参与,相信群众,依赖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应如此。

监管的着力点

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有准入管理,要有人来管它,这个准入管理可以不是审批制,像我们改革上市公司制度一样可以采取注册制。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11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数量为2202家,较最高峰时4600多家平台已下降超过50%。其中,停业及问题平台共计98家,其中问题平台40家,包括跑路32家、提现困难8家。

网贷之家在国庆期间《P2P网贷行业2016年9月月报》,披露了一个具有行业里程碑意义的数据:P2P综合收益率首次跌破10%。最近,多家上市公司已经开始终止收购互联网金融资产。2015年31家上市公司布局P2P行业,今年以来,仅有3家上市公司平台上线;而网贷监管细则上线以来,无一家上市公司再进入该行业。应该说,目前政策在收紧,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大浪淘沙,去伪存真”的阶段。

如何解读网贷监管细则

目前对于相继出台的两套政策,各方反应很大是正常的。但是目前的很多评论观点尚存在误解,必须适时给予厘清。

首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早在《办法》出台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互联网平台依法合规开展P2P业务的呼吁,已经给该行业带来了很大反应。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紧跟着出台,正是进一步整顿的深化。很多业内人士直呼,此次最严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像一场风暴,直接把近年来疯狂野蛮生长的P2P业务推入寒冬。甚至有媒体和评论不断渲染这种紧张气氛,认为这是不让做P2P了,这是要打击P2P等互联网金融形式。事实上,这有些夸大其辞了。至少现在看来,这种怀疑的态度,本身就是对国家互联网金融政策的误读。应该说,《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证P2P等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它不是扼杀和排斥互联网金融,相反,应该说是为后者的理性发展和健康培育保驾护航。

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良莠不齐。如前面所说,《办法》和《方案》的出台,导致不少问题平台维持不下去,最后跑路。为什么互联网金融给我们的印象就是“大多都是骗子”?就是因为在过去几年的快速发展阶段,不少P2P平台都是在打着众筹、理财等幌子,骗取大量资金,有的甚至中途跑路,让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因为规则和监管缺失,让一些资质不良的平台大打球,“趁火打劫”,捞取不少好处。

国务院方案特别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中国互金风险整治领导小组严厉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一些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甚至制造庞氏骗局。再任由互联网金融这样发展下去,最终将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多损失,最终受损的还是金融行业和国内经济的发展。

专项整治的目的就是要针对某些打着以互联网金融创新名义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机构进行清理,为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创造一个有序公平的环境,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创新。

第二,《办法》和《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属性。相比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及数据分析能力解决信审难题。互联网企业在速度和灵活度上具备优势,但在资金来源、政府的信用背书、民众的信用程度上,都远远不及传统银行。

工信部信息中心企业网络安全促进委员会主任、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龚文曾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它可以让社会上的资金更有效得流动起来,帮助更多人享受到金融服务。有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也表达过类似观点:第一,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以服务见长的行业,在金融行业具有不一样优势;第二,互联网金融能够让50万亿的居民存款对接上中小企业饥渴的资金需求;第三,互联网的技术可能对我们传统的征信和风控是一种额外的补充。

由此可见,我们也许应该仔细审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关系。即便是创新,也应该是在有秩序、制度保障下进行的创新。作为补充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因此仍需要加强监管。借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郭庆平的观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不是颠覆与取代的关系,而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相信对两者关系的讨论会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意义,而不是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落实网贷监管细则的建议

我们说,一个良好金融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不断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有赖于制度强有力的执行和推进。如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随后我们必须花大力气要做的事情。并且这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任务。今后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加强:

在制度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强化,对现有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这方面在新颁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已经多有提及,如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用好技术手段监管等等。

在机构层面,随着行业管理办法和整治工作的展开,将有一批合法经营、敢于创新的机构得到更多扶持,要鼓励这些机构尽快加强自身体系建设,完善部门制度流程设计和阶段性发展计划,尤其是对业务人员加强行业道德和企业文化培养。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篇12

1.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为支撑,可以为用户快速地进行金融产品计算、办理金融相关业务等,促使金融交易和金融业务快捷便利地进行。

1.3覆盖广当下网络技术的有效覆盖,促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在网络环境下顺利进行,用户可以不受地域、时间的约束,随时随地地进行金融产品查询、购买等行为,这充分说明互联网金融覆盖面较广。

1.险大之所以说互联网金融风险大,是因为当前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约束存在一定缺陷,因而网络诈骗、金融违约等问题层出不穷。另外,我国互联网的安全程度并不是非常高,容易遭到黑客、病毒的侵袭,使得互联网无法正常运作,这会给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造成严重的影响。

2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金融风险

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业务范围,降低了金融成本,提高了金融业务办理速度,但它存在的金融风险同样不可忽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作依托,在开展和执行各项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各种技术的应用是非常关键的。保证各项技术的有效应用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有序、合理、快速地实施。然而在应用各种科学技术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技术问题,致使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受到影响。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技术风险有三方面。

2.1.1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与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是否合理、有效有很大关联。目前常见的系统性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

(1)加密技术不完善。依靠计算机系统,互联网金融业务才能顺利的开展和执行。但在应用计算机系统的过程中如若加密技术不完善,一旦黑客攻击或病毒侵袭,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金融信息将会被破坏或盗取,系统终端可能被攻击,致使互联网金融受到重创。

(2)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目前互联网采用的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此种协议最大特点就是信息沟通流畅,但存在的最大缺陷是安全程度低。这使得目前互联网金融安全防范效果不佳,信息传递、资金转移过程中容易被盗取。

2.1.2技术选择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系统性的安全风险,所以选择适合的互联网金融技术来解决安全问题是系统维护者需要仔细考虑的,但互联网金融技术的选择也存在风险。如若互联网金融技术设计存在缺陷或操作不当,可能引发信息传输低效、技术运用效果不佳等问题,致使互联网安全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大的危害。

2.1.3技术支持风险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受技术限制或运用成本有限等因素的困扰,互联网金融所应用的技术不能够及时地更新或更换,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进行某些高端服务的过程中技术难以满足要求,如若强制应用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所以,互联网技术支持不到位也会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的运行,容易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技术支持风险。

2.2业务风险

2.2.1操作风险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来看,互联网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与互联网安全操作有很大关联。如若互联网操作过程中交易主体出现操作错误,可能会导致业务风险产生。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操作要求、操作流程等方面不够了解,交易主体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操作失误,极大程度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2.2.2市场选择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如若出现市场选择风险,其来源主要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柠檬市场”。所谓互联网业务信息不对称是指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下,金融业务主体为用户提供不准确、不恰当的信息,这使得市场选择欺骗性,可能使用户丢失资金,此种情况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产生的“柠檬市场”是指在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金融产品定价低、服务质量差的金融业务被广大用户所接受;而金融产品定价高、服务质量高的金融业务不被接受。这种不良的市场选择现象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容易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市场选择风险。

2.2.3法律风险虽然我国出台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但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比较落后和模糊,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致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不良人员钻法律的空子,开展不正规的金融业务活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不断地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是降低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关键。

3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3.1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构建完善、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的安全性,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构建,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3.1.1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为了保证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有效地实施,应当对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密银等安全防护功能进行强化,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避免其受到黑客或病毒的侵袭,以此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安全的环境中运行。

3.1.2加强数据管理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或数据不被盗取、破坏,以及丢失,应制定统一、合理、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此标准规范,选择适合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并且设计制订合理的技术应用方案,科学地运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加强互联网金融实施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降低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3.2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监督、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当然,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有效应用的关键是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调整风险管理制度、约束风险管理、优化风险管理环境等,监督风险管理有效实施。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时,需要注意两方面:其一是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内部控制,通过制定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办法,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等来有效的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促使金融业务有序、规范、合理地实施;其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客观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通过信用评估体系对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确定个人或企业信用良好的情况下,允许双方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

3.3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对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应当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制体系建设,不断地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业务,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创造条件。对于互联网金融法制体系的建设,可以通过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填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空白,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等,以此来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和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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