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合集12篇

时间:2022-08-31 06:25:45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详解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x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等。

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或者“缺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xx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款对《条例》调整的行为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条例》主要调整下列活动:

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然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

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确立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储备、供求状况监管、应急处置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是,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条例》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服务制度,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普遍服务,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等,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了燃气定价机制。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是,燃气使用活动。《条例》第四章对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使用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了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四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条例》第五章对燃气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明确了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立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

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燃气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六是,与前述五个方面相关的燃气管理活动。《条例》对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排除了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与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适用有较大区别,主要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外。这里的沼气,是指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现的,所以人们叫它沼气。沼气含有多种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秆气,是用农业作物的秸秆,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麦的作物秸秆、柴草等通过气化系统生成的一种燃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条第三款对燃气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首先,本条例规定的燃气应当作为燃料适用;其次,燃气应当是气体燃料;最后,燃气的燃烧值、气质成分等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其中,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中。天然气的主要成分足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煤层气是通过地面钻井直接从煤层中抽采出来的,吸附在煤层中的可燃气体,是天然气的一种。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气、二氧化碳和烃类气体。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简称为煤气。除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外,燃气种类还包括生物质气。目前,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是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但不能排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出现其他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燃气种类,所以《条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名称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理。这里的“城镇”,是指城市、镇行政区域。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行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农民用上清洁、干净的新能源。在实践中,瓶装燃气由于其运输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使用瓶装燃气,还有部分城镇燃气设施覆盖到的农村地区已开始使用管道燃气。考虑今后燃气发展的一大特点是配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新农村延伸和覆盖,满足农村地区工业、商业、居民生活和当地建没对燃气的需要,结合现在农村没有专门的燃气管理法规的现状,《条例》附则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为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全国燃气发展规划规定的是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出发展目标,科技进步目标,对各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全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发展情况,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的全国性规划,同时也是国家能源规划的组成部分。地方燃气发展规划,以部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往往造成群伤群死,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

《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条例》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障也作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第二章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中要有安全保障内容等;第三章规定,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第四章规定,在燃气使用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等;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确保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障。《条例》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重短缺或中断等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公告,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四种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气。

《条例》第五章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规范服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燃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

(五)节能高效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燃气节能潜力巨大。《条例》规定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并实施燃气发展规划,规范燃气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宣传普及燃气知识,有利于加强对燃气节能的管理,实现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燃气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导。燃气工作涉及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目前个别地方对燃气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事故频发。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燃气市场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是,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规划,对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工作起指导性作用。燃气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方面提升了燃气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等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国家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标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例如,燃气管理、质检、工商都负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结合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国家鼓励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燃气管理研究,以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来提升燃气行业的总体水平。国家应当从奖金、政策、人才等各个方面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燃气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渐成熟、完善,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共同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

安全管理是燃气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气安全工作,贯穿于燃气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燃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预防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胶管脱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致人伤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等。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检查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当前,应尽量创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县(市)燃气发展规划。部级燃气发展规划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和全国燃气气源特别是天然气气源的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全国性规划,规定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编制具体的燃气发展规划。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的需要,对指导各地、各城市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全国还是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部级燃气发展规划对各地、各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地方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部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衡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发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发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

本条例出台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要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许多地方也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比如,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上海、浙江、江苏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经分别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和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因此,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分类的不同,编制内容、深度应当有所区别,但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城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般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可以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确定气源种类,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

(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这里的燃气设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比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主要是指根据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间、顺序。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时序。

(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将来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本条例第ll条对预留燃气设施用地作了明确规定。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本条例第33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12~13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2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结合2014年“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的主体思想,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燃气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真正把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长久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管理,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巩固和改善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状况,保障燃气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签定目标责任书

各燃气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为使各责任主体单位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各责任主体履职的主观能动性,镇政府特制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燃气企业按照目标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确保全年平安无事故。

(二)强化燃气行政许可延续的管理

1.燃气企业在取得许可期间经营业绩良好,如无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且具备申请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局签认延续审批意见,报上级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延续。

2.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按《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建设厅2005〔200〕文件》执行,审批条件按《建设部令第135号》执行。

四、强化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应形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谁供气、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好各自职责;同时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强化监督,保证实效”,镇政府对燃气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其处理。为确保燃气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2014年镇政府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燃气安全督查和管理工作。

(一)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燃气,遏制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势头

1.燃气气源供应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切实把好气源关。

2.燃气企业必须取得三证:即《消防安全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管道燃气企业还应取得《供气区域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二)全面清理、拆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管网燃气运行安全监控,对压占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要逐项清理登记,汇总后报镇政府,并报区住建局。企业要建立上报制度,做好“拆违清障”工作。

(三)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1.坚决杜绝在有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挖沙取土、植树、埋压圈占和恶性施工。对于必须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有效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得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后,再进行组织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并对燃气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施工。对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10年以上管线进行安全评估,在检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要提出管线改造方案,应尽量采取先进的现代化燃气管网监视技术,确保管网运行安全可靠。

(四)严把新建、改建燃气设施验收关

各管道燃气企业对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室内燃气管道及设施(以下简称待验管道设施),在通气前必须严格审查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是否符合燃气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待验管道设施必须督促其整改完善,所有待检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并验收合格后,供气单位才能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及时通气。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验收过程中走过程,履职不到位违规通气的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安全责任。

(五)加强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资质的管理

1.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我省市场的燃气器具,必须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列入《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对于销售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或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销售目录》外燃气器具产品的经销商和企业,镇政府将予以查处。

2.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有安装标准的燃气器具的安全,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用户违反上述规定安装、改装燃气器具或者使用《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以外燃气器具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

(六)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建设行为

1.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在燃气主程(含CNG充装站)建设及供气区域划分中,必须依据燃气专业规划和有消防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一个燃气工程必须有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理报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有关消防图纸和资料须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备案和审核及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任何单位不得施工。由于燃气工程大部分是地下工程,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中质量监督,严守工程质量安全关。

2.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加强供气区域的管理

城镇燃气企业供气区域和液化石油气“配送制”经营和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管理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各企业必须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等规定相关手续后,开展合法经营,否则镇政府将依法严查,由区住建局按规定采取强拆、加倍处罚,并上报相关部门。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继续非法开展燃气经营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该企业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八)加强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的安全督查

督促燃气企业开展供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自查、排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医院病房楼内、商场、市场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公共娱乐场所、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液化气作为燃料;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瓶;石油液化气企业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甲醚等组份不得高于3%),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各管道燃气企业承担供气区域内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定期派专人入户巡查室内(经营场所)燃气管线和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九)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凡未经专业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效承担燃气器具安全使用的技术服务,并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最大限度地杜绝一切安全隐患。今年区住建局将组织一次燃气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十)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镇政府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燃气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全年供用气安全。年底镇政府将按照《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镇政府将按要求和授权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约见法人代表、报区住建局进行停业整顿、延期审核许可证、缩小经营范围等行政管理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细则内容进行执法。

(十一)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镇政府将联合区住建局、城监大队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燃气安全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重点是:安全工作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建立;管道燃气是否按照规定加臭;如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开展燃气安全阶段性治理工作

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阶段性方案,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1月至2月);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3月至11月);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2月份)。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实施步骤如下。

1.2014年1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全年燃气安全治理动员和部署工作,制定并贯彻《区2012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签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权、利分明。

2.2014年3—4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在“五一节”前开展管道燃气企业燃气(含CNG加气站)、石油液化气加气站、换瓶点库房、经营门市安全检查和督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排查记录、消防设施、节日值班安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等。

3.2014年5-8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燃气供用气中间和终端用气环节安全治理和督查,以燃气设施违反规范建设;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燃气设施残旧、燃气管道及其它燃气设施缺乏维修保养泄漏而导致起火爆炸、液化气气瓶仓库存放管理规范性等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同时对从事燃气企业所有技术工种人员的燃气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书进行查处,严禁无证上岗。对发现无证上岗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4.2014年9月中、下旬开展管道燃气、石油液化天燃气安全全面检查、督查整改工作,包括燃气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计划或演练总结。

5.2014年10-11月下旬督促各燃气企业(含CNJ加气站)“回头看”工作,确保隐患整改得到真正落实。

6.2014年12月下旬开展“元旦”节前对管道燃气、石油液化天燃气的安全检查,镇属各燃气企业对本单位开展隐患治理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要将今年各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与去年同期进行对比,检查评估隐患治理的实际效果,查找不足,不断完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区住建局将把隐患治理成效与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安全监督机构业务考核、《区2013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等工作结合起来考评、总结。

7.各责任主体单位结合自身燃气安全的风险源编制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立即启动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十三)严格行政执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3

概述

近些年来随着雾霾天气的增多,全球气候变暖加快,清洁能源的使用受到政府的大力推广。天然气作为煤炭和石油的重要替代品,使得燃气在城镇的能源地位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燃气产量远不能满足消耗量。为填补城镇燃气使用缺口,协调天然气实用供需平衡,保证城镇居民生活和城市经济发展,本文对城镇燃气使用特征,以及燃气使用调峰进行了分析和解决,希望能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1 城镇燃气供气量特征

城镇燃气供应受季节气候,居民生活规律,工业用户生产周期等方面影响,但都有一定规律和周期可循。以沈阳市供气为例,2010年以来年用气量达数亿立方米,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但其单月和单日燃气用量分布极为不均匀,为燃气正常供应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1.1季节温差对燃气用量影响

位于东北的沈阳市夏季气温可达35℃,冬季最低气温-20℃,年温差较大。且冬季采暖供暖燃气锅炉的大量使用,使得冬季燃气用量大幅增加。冬季日均供气量约为夏季日均供气量的2倍。

1.2工业用户燃气用量规律

沈阳市拥有众多重工业生产厂家,汽车厂烤漆,炼钢厂炼钢,特种金属冶炼,食品厂消毒等等方面都要使用天然气。因为工业用户生产周期安排存在着计划性,所以工业用户每日用量不同,一般月初用天然气量较大,工作日天然气用量较大,白天比晚上用气量大。

1.3城镇居民燃气用量规律

沈阳作为一个拥有800多万人口的大型城市,保障居民正常用气是燃气公司的重中之重。居民用户对燃气使用存在明显峰谷平的特点。夏季6月-10月为例:5:00-7:00为早高峰,11:00-12:00为午高峰,16:30-19:00为晚高峰(冬季比夏季时间推迟约半小时),夜里23:00至早高峰到来时一天中用气量最少的时候。其中晚高峰大量供气时间较长,用气量也最大,单小时耗量是深夜时候的两倍以上。另外工作日的用气高峰较休息日更为明显。

2城镇燃气管线分布及储配方式

我国大部分城市交通呈环状分布,燃气管线也同交通干道一样呈环状分布。目前沈阳市有1到4环,燃气管道压力等级也是由外到内,由高到低分布。最外层燃气管道压力等级最高,管线最长储气能力也就最大。因为燃气储配罐站大多位于城边距离市区较远,供气气源点距离市中心较远,为保障居民供气就需要提前将燃气输送到城镇内次高压、中压和低压管网当中。以沈阳市为例,沈阳燃气集团在沈阳东西两侧设有储配罐站,罐站内部有干式气柜、CNG球罐、LNG罐等储气设备,容量约为60万方。沈阳城边有环状高压储气环,储气能力约为200万方。市街的次高压和中压管网可缓冲供气约10万方。通过罐站储罐,中高压管网压力及不同气质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了沈阳市民用气的平稳。

3城镇燃气调峰供气方法

城镇燃气供应方式管道天然气供应、压缩天然气供应(CNG)、液化天然气供应(LNG)、液化石油气(LPG)混炼焦煤气供应等方式。城镇燃气供应还要考虑到运输成本、储配容量和成本、气源成本、人工成本以及安全性等问题,因此城镇燃气供应一般都选用管道输送天然气为主,其他供应方式为辅主的供气方式。

3.1城镇燃气供应的平稳保障

燃气供应重中之重就是要保障一切用户的平稳供气,居民和工业用户都不能随意停供。沈阳市设有东西两座大型燃气储配站,以西部储配站供气为主,东部储配站供气为辅(调峰)。日常西部储配站用压缩机分别向市内浑南地区,张士地区,卫工地区三路供气,每条次高压,管线上设有多个电动可控阀门确保燃气均匀向市区均匀供气。当用气高峰时启动沈阳市东部储配站供气,以调节西部储配站供气能力和供气时长上的不足。同时两座储配站内设有干式煤气柜,在市街压力超高或耗气量小时启动煤气柜入关阀门,达到市街泄压和储存多余天然气的作用。也就是西部储配站保证全天供气基础量,东部储配站高峰用气时补充供气,用气低谷时储存天然气。因为使用天然气是动态过程,每小时耗气量不同,所以供气方式也是一个动态过程,根据不同耗气条件下的压力值、热值、气源紧张程度等情况临时启动CNG或LNG相对高成本的气源供气,这样动静相结合,多个供气点开关相配合,不同气源气质参混,达到燃气使用供需平衡的目的。

3.2城镇天然气供应的安全保障

城镇燃气管网是一个相互连通网状结构,具体走向和脉络与城市道路相类似,由于燃气管道错综复杂,难免存在施工误伤,违章占压,老旧管线腐蚀等安全隐患。城镇燃气管网类似于一个大型的蜘蛛网,某条管网出现故障后也能通过周边管网达到供气目的,临时施工也大多选择在夜里进行,所以一般不影响用户的用气。对于大面积长时间停止供气要提前利用当地媒体进行宣传告知,工业用户要提前下达通知书,避免给用户带来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必要时可以采取大型CNG罐车、LNG罐瓶等其他方式临时供气。

4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人们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日益增高,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的杰出代表对每座城市经济和环境的意义重大。不断改良燃气供应格局,开发新型天然气种类,依据当地经济能力和产能结构科学合理的利用天然气,保障城镇燃气供应为城市的环境和经济提供强有力的能源动力。

参考文献:

[1]张朝峻,陈文学.“城镇燃气用量及供需平衡分析”《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02):187-188

[2]刘燕.“中小城镇燃气供应方式的探讨”《煤气与热力》2004(06):301-30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4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2014年6月30日傍晚,大连中石油输油管起火事故发生,引起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未经审批许可就敢违规开工,暴露出地下管线管理法制化的缺失,燃气产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公共事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燃气。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燃气法制建设日益迫切。

燃气法规是调整人们在燃气规划、燃气建设、燃气生产、燃气供应、燃气使用和行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市政建设和能源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燃气的整体规划、工程建设、使用管理等诸多方面活动的法律规则,是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也是广大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1对城市燃气管理法制化必要性的认识

要减少、杜绝燃气事故,必须把燃气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1.1国家燃气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建立健全完善的燃气安全保障法规体系。

1.1.1燃气立法是我国燃气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燃气立法是燃气管理的最重要基础性工作。全国各地燃气发展程度不一,但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燃气事故也在不断发生,根本原因之一是国家对燃气管理的各个环节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来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和相应的责任,处理事故没有量刑的法律依据和奖惩条款,使得事故后处理时责任划分不明确,量刑力度不一,真正的责任者有的处罚太轻甚至没受惩处,震动不大,不能达到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的目的,以致燃气事故频繁发生。因此,象国家《环保法》、《水法》、《电力法》、《交通法》等一样,针对燃气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危害程度,根据我国燃气发展的具体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足以承担城市燃气建设、发展和安全的全部管理职责,尽早出台《燃气法》是我国燃气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1.1.2加强地方燃气立法建设,是各地燃气发展的需要

由于全国各地城市规模、综合实力、城市建设以及资源状况、燃气气源和输配系统形式等方面情况各不相同,燃气发展的状况不一,出现的问题不同,对燃气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国家不可能制订完全适合各地情况的燃气法规,这就要求各地在遵照国家法规的大前提下高度重视地方燃气法规建设。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细化和补充,对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直到奖惩条例等各方面可具体化和量化。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济南等城市相继有了燃气地方法规,但在施行过程别是国家《燃气法》出台以后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其它大多数城市也不能在国家《燃气法》出台之前存在等靠的思想,对本地燃气立法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2加强燃气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制止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

1.2.1合理确立城市燃气管理法律主体,以有利于燃气安全管理为目的

合理确立城市燃气管理法律主体,对于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尤其对于保障城市安全供气,燃气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应该从地下管线的统一管理角度出发,全盘考虑执法管理力量。目前我国各地城市燃气管理体制不一,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就象建设部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所明确的那样;第二种是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三种是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而从事城市燃气的管理。这三种体制由于“条条块块”太多,只是把城市燃气管理作为众多行政管理的一个方面,专业化、技术化不强,管理燃气的精力不能集中,难免造成燃气管理不力,安全性要求不严,采取措施不及时。虽然许多地区设立燃气管理处作为行政管理城市燃气的具体部门,但由于受到管理权限的限制,再者是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限制,造成实施城市燃气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力度、广度、深度不够,城市燃气管理的各环节易出漏洞。国家应进一步突出城市燃气管理的重要地位,统筹建立城市燃气管理的专职行政机关,明确职责,扩大权限,增拨经费,以便集中精力做好燃气各环节的管理。

1.2.2建立城市专职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保证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

城市燃气设施遍及城市的各个角落,隐蔽性强,影响安全因素较多,事故突发性强且影响面大。在目前城市燃气管理立法较为薄弱的同时,城市燃气的执法也不健全。城市燃气的行政管理部门虽负责管理城市燃气,但执法权有限,甚至有些地方没有执法权,没建立相应的燃气执法队伍。由于没有执法权,在处理危及燃气设施的施工和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等类事件时,只能通过协调解决,在协商未果情况下不能及时采取得力措施消除隐患;用户违章却拒绝进户检查,不接受处罚,也不能采取强硬手段;对社会上个体从事销售、安装和维修的不良情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加强燃气执法已是当务之急。首先要高度重视燃气执法工作,不能发生一次事故,就召开一次紧急会,就开展一次安全检查。要建立专职的燃气执法队伍,给以相应的执法权和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建立并不断健全执法的运行机制并保持长久良好的运转。第二加强燃气执法队伍的建设,人员专业化、技术化,责任心和事业心要强,执法的交通通讯工具和设备等要先进,适应燃气执法快捷的需要。第三执法手段要强硬,处罚力度要大,无论什么单位什么人和什么事情都要服从城市燃气安全的大局,发生重大事故对责任人量刑要重,起到威慑作用。第四城市燃气的执法要与城市规划、公安(包括消防)、法院等紧密配合,才能保证应有的执法力度。第五城市燃气的执法要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依靠集体的力量,要通过各种途径让群众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建立必要的奖励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巨大作用,做到燃气管理群抓共管,保证广泛性、可靠性。

2燃气法规的原则

2.1依法管理原则

燃气法规对行政监管、规划布局、设计施工、使用燃气以及工程档案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燃气经营者、公民和燃气用户,也做出了必须服从燃气法规中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燃气法规还将燃气的应急保障、燃气安全事故与预防等都纳入了法规之中。由此确定了其管理的广泛内容,并详细列出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使燃气依法管理的内容充分具体。

2.2统筹规划原则

全面综合考虑燃气设施建设和供用气安排是搞好燃气管理的前提。规划安排时要与该地区城乡建设的全面规划相结合,从布局上协调一致,配套进行设计、工程建设等活动。同时,要着重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预测与衡量,不能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做到长远规划燃气各项建设,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要充分预测燃气气源的发展状况,选择合适的燃气气源,预留燃气建设用地等,保证燃气发展规划得到全面落实。

2.3保障安全原则

燃气安全是燃气事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点。燃气安全事故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对城镇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燃气法规必须遵循保障安全的原则。保障安全是燃气法规的核心原则,它贯穿于燃气法规的始终,体现在每一项具体的条文规定之中。

2.4确保供应原则

近年来,燃气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天然气的使用已改变了以煤、柴取火和原来城镇燃气供应规模受限制的状况,燃气作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能源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燃气已成为城镇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燃气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人们对燃气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要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满足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需要,在燃气法规中,就必须遵循确保供应的原则。

2.5规范服务原则

燃气供应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用户对燃气经营者的评价和行风建设。因此燃气法规要求燃气经营者一定要重视服务管理,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服务人员素质,在服务工作中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相关标准提供服务。通过优质服务创品牌、树形象,切实落实规范服务的原则。

3燃气法规的作用

3.1保证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燃气法规规范了燃气规划、建设、经营、设施抢修以及燃气具安装、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调整燃气相关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建设的管理关系,促进燃气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燃气使用的合理需要,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使燃气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并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3.2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燃气法规规定的内容总结了燃气事业的管理经验,集中反映了燃气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依法对燃气事业进行管理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依据。燃气各方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使得燃气事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3.3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经济形势。为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抓住机遇,利用国内外的各种资源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和挑战,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立法改革,是我国对外贸易多元化发展战略的需要。燃气法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在投资环境、特许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4结语

燃气管理工作是城市整体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安全。因此,各相关单位必须要切实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法制体系,严格规范和控制燃气建设行为,加大管理制度的落实力度,从而有效保障燃气供应的可靠性,提高燃气管理的安全性,降低燃气在供应使用过程中出现泄露、爆炸、偷气等不良事故的概率,进而不断推进我国燃气行业的平稳、高效、良性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5

20XX年3月湖南金煌实业集团向市政府提出了投资、建设、经营北湖区华塘、保和两乡镇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的请示。鉴于市城区周边其它乡镇均已完成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授权,考虑到金煌实业集团已是桂阳县、临武县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我局认为将靠近桂阳县的北湖区华塘、保和两乡镇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金煌实业集团,既有利于管道燃气的建设,又有利于相关区域燃气市场的发展。为此现将有关授予金煌实业集团北湖区华塘、保和两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请示:

一、建议同意湖南金煌实业集团投资、建设、经营华塘、保和两乡镇区域内的管道燃气。并根据《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以谈判方式授予湖南金煌实业集团北湖区华塘、保和两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二、授权理由

(一)湖南金煌实业集团有投资建设经营管道燃气的经济、技术实力。该集团是我市一家集燃气、有色金属、综合物流经营等于一体的十佳优秀民营企业。集团注册资本2.8亿元,有员工1200多人,每年上交国家和地方税费达1.8亿元左右。20XX年8月集团已获得桂阳县30年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20XX年10月与小埠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建设小埠片区管道燃气协议并已组织实施;20XX年3月又成功收购了临武县中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成为了临武县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20XX年至今该公司已先后投入近2亿资金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得到了当地政府及燃气用户的好评。

(二)有利于优化整合燃气经营市场,降低燃气经营成本。根据规划20XX年至20XX年底要完成郴州至桂阳、临武、嘉禾等管道燃气主干管的建设,以确保郴州至桂阳、临武、嘉禾等片区的管道燃气与郴州市城区燃气顺利对接。建设以上管道燃气干管需要大量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均没有这方面的专项建设资金。而金煌实业集团有出资实力并愿意承建与郴州连接相关县市的燃气干管,如能做到干管建设与终端市场经营有机结合,这样既能优化整合燃气市场同时又能有效降低燃气经营成本。

(三)有利于加快“气化郴州”,推进“两型社会”建设进程,也有利于本地燃气经营企业的发展状大。

三、建议市政府授权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实施北湖区华塘、保和两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以及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可否,请批示。

附:关于投资建设经营华塘、保和两乡镇管道燃气的请示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XX年4月16日

划拨特许经营权请示二区人民政府:

苏埠镇系全国重点镇,城镇建成区面积近5km2,常住人口近3.5万人,广大居民群众迫切要求使用天然气。根据《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请求区政府授予苏埠镇政府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特此请示。

20XX年3月17日

划拨特许经营权请示三XX市人民政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6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施《*市燃气管理条例》,突出燃气事业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围绕燃气安全规范管理这条主线,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清理整顿工作,使我县的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进贤县集中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办公室联络员:曾治联系电话:*

三、工作目标和整顿范围

(一)整顿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涉及瓶装燃气储存、运输、经营、充装、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和事故隐患进行集中整顿。

(二)工作目标

1、落实我县液化气储配站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加快液化气储配站整改进程,杜绝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拟利用二个月时间对全县13家液化气储配站进行集中整顿,各液化气储配站必须在20*年春节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对限定期限后仍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报请县政府依法关闭。

2、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清理整顿全县瓶装液化气服务点。从规划入手,以市场准入和安全供应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合理设置瓶装服务点。同时对全县符合条件的送气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服务证后,方可上岗。

3、重点打击私设、乱设瓶装服务“黑点”行为。依法查处擅自跨区经营、无证照长途运输带气钢瓶、扰乱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规经营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

四、整顿工作步骤

集中整顿工作从11月份开始至20*年春节前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年11月21日至11月26日)

集中整顿办公室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召开集中整顿燃气市场工作动员会,制定集中整顿工作方案,并印发至各职能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各职能部门要按方案要求,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整改验收工作责任按职责范围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

(二)整顿阶段(20*年11月26日至20*年元月16日)

各燃气经营企业按《*市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置标准》重新上报瓶装燃气服务点。县城区内拟设置5个瓶装服务点,由县城内经营企业进行申报。乡镇除李渡、文港、温圳各设置2个瓶装服务点外,其余各乡镇均设置1个瓶装服务点。各乡镇设置的瓶装服务点由相关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按安全供气的范围上报县燃气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己立项的7家储配站要在本阶段内限期整改,并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消防意见书》、《安全评估报告》等手续,才能投入使用。到20*年春节前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对尚未立项的六家液化气储配站,要抓紧时间整改,创造条件达到燃气工程审批标准。

(三)验收阶段(20*年元月17日至元月20日)

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检查验收。对己立项的7家储配站在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尚未立项的6家储配站经整改后,达到燃气工程审批条件的,暂时保留。对无条件整改的,达不到燃气工程立项审批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同时,依法打击和取缔无证经营、违规经营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着力推进液化气储配站整改工作进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7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0-0163-02

1 城镇燃气发展历史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建设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人们对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城市公共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城镇燃气也备受关注,其前期规划设计、中期工程建设和后期的运营维护都甚为重要。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备、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诸多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这些规范及标准贯穿于整个燃气事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燃气事业经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清洁能源天然气这三个阶段。1949~1980年前后,全国建成了一批以利用焦炉气和化肥厂释放气为主的城市燃气利用工程;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在南方沿海等经济发达且能源缺乏的地区,开始大规模利用液化石油气;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以陕气进京为代表的天然气供应标志着城市燃气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西气东输一线工程的竣工投产、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的开工建设更是将之推向高潮,我国的城镇燃气跨入了高速发展阶段。

2 目前天然气发展实况

目前,全国各大区域、各大城市掀起了发展管道天然气的热潮,燃气管道理所当然的出现了狂飙势发展的势头,管道建设速度之快也超乎常规。随着一批场站和大量长输管道的建设和投产,工程建设质量和后期运营安全也逐步被人们所关注,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日益显得重要,因而,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燃气工程建设的不断加深和运营的不断铺开,相关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实际中也得以广泛应用,部分技术条款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因此,近期不仅许多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频繁修改,大量新的标准规范也陆续出台,有力的支持和规范了前线工程建设和后期的安全运营。

众所周知,广东既是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带,也是能源的缺乏省份,而且是耗能大省,解决广东的能源紧张的局面迫在眉睫,因而,广东的LNG利用项目便应运而生。广东LNG项目于1999年12月获国家批准立项,2003年12月28日正式开工建设。随着广东LNG项目一期工程投产,从澳大利亚海底采出的LNG,灌入LNG运输船,送抵深圳秤头角接收站,进行装卸、储存、气化。气化后的天然气通过385公里输气干线管网(一期),送至深圳、东莞、广州、佛山、香港五座城市和惠州、前湾、珠江、美视、东部五座电厂。液化天然气输送到各城市门户站后,经城市管网送达千家万户。根据用户用气计划安排,广东LNG试点项目将分为两期建设。已经建成投产的一期工程眼前接收能力为370万吨/年;二期规模初定为660万吨/年,将增加中山、江门、珠海、惠州等城市用气。

3 燃气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中的执行

图1

2006年5月25日远渡重洋运抵深圳大鹏接收站码头的澳大利亚LNG,已于6月中下旬输送给前湾、惠州、美视等几个电厂。这几大电厂对发电燃机进行调试后,立即利用LNG发电。如今,深圳、东莞、广州、佛山、香港等城市居民和工商业也已全面使用一期澳大利亚进口天然气。

如此大规模的燃气利用项目,从立项到规划设计,从工程建设到安全运营,都存在相当大的技术难度和风险,仅其供气压力就已远超出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上限和国际水平。我国一般供气压力不超过4.0MPa,但广东LNG利用项目中的城际干管供气压力却已达9.0MPa,这个惊人的数字后面无疑更急切需要一项规范操作行为的条例,由此,燃气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便应运而生。

表1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

B 1.6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

B 0.4

中压燃气管道 A 0.2

B 0.01≤P≤0.8

低压燃气管道 0.01

根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规定,广东的LNG项目设施选址选线时,都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诸如城市门站、接收站一般都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相关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该项目非但不能如期投产,还把相关资源消耗殆尽,最糟糕的是破坏了环境。

作为一名燃气企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我们的工作。尤其是城市燃气工作者,面临的实际情况相当复杂,执行燃气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当实际情况未满足要求,须严格履行审批或评审程序,这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坚决不违反强制性条款的要求。一般来说,规范用语都很明确,如: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必须――严禁;严格、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应――不得,不应;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可,宜――不可,不宜;必须按照其他标准、规范执行:应按……执行,应符合……规定;非必须按照其他标准、规范执行:可参照……执行。所谓的强制性条款,就是规范中“必须――严禁”的这类条款,这类条款一般都是关乎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规定。

城市燃气工作中应该严谨和保守。从场站的选址到设施、设备的放置,从管线的走向到管道运行的压力,都要经过详细的研究和认真讨论。“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和总体布置应根据城镇地理环境、燃气供应来源和供气压力、用户需求和用户分布、原有燃气设施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在实施之前必须做详细的专项规划并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其规划必须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其实,安全是最基本和摆在首位的事项。目前,我国较为完善的法律性规定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是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三部联合颁发,里面规定: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否则会面临相关部委的调查和处分。在《规定》中,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它把安全放在了相当的高度,第一次规定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也第一次规定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把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纳入法规中来,也把它们的工作介入燃气事业之中。

4 结语

总的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行业也有行业的标准,无论是从事哪一行都要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就我们燃气行业来说,目前,我国城镇燃气工程技术标准已的有16项,产品标准的有54项。正在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城镇燃气规划规范》、《燃气冷热机组工程技术规程》、《城镇燃气管道修复工程技术规程》、《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5项标准。正在制订和修订的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有《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醚基民用燃料灶具》、《城镇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服务技术规范》、《燃气用紧急切断阀技术要求》、《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家用燃气用快速接头》、《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及传感器》等27项。结合自己的实际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甚至可以在服从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切合自己实际的企业标准或厂标,这对自己的管理、对自己企业的发展都是一种推动和极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8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2-01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02.09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然气用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此情况下,我国天然气的产量却远不能满足实际的消耗量,出现了供应的缺口,且这种缺口逐年扩大。填补城镇燃气用量的供应缺口、协调天然气的供需平衡,是保证我国城镇居民生活、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为此,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我国城镇燃气的供需状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协调供需平衡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1 城镇燃气用量及其特点

1.1 城镇燃气用量增长迅速

据统计,我国在1990~2010年,城镇天然气消费量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0.1%。仅在2010年,全国天然气的消耗总量就突破了1000亿m3,比2009年增加了18.2%,占世界天然气总消耗量的3.4%,成为全世界第四大天然气消费国。预计2015年全年的天然气消耗量将达到1920亿m3,而到2020年,总消耗量将达到3041亿m3。在此背景下,我国在21世纪制定了多项环境整治条例,加大了天然气的开采能力并大量进口天然气,以弥补国内天然气供应的不足,满足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需要。

1.2 城镇燃气用量的特点

城市的燃气用量受季节气温、居民的饮食起居的影响较大,通常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周期性。例如,在节假日,相同用户的日用气量会增加,而每天的早、中、晚三个时段,用气量会处于高峰时段,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当一年之中的某个季节,某个用户的日用气量几乎相同并趋于稳定。

1.2.1 节假日用气量的特点。当逢节假日尤其是春节、十一等长假期间,大多数工业用户停业,此阶段以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气为主,因此,综合型的城市燃气公司,会在此期间出现燃气用量明显下降的现象。但如果是单纯为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公司,其日供气量会有一定的增加。另外,我国的一些民俗,如春节“初一不生火”等,也会对日用气量带来一定的影响。

1.2.2 早、中、晚时段的用气量特点。纯民用的天然气用户,其日用气量的高峰出现在早7∶00~8∶00、中12∶00~13∶00、晚18∶00~0∶00三个时段,也是大部分居民做饭的时间段。这三个时段之间是用气量的低谷,纯民用的天然气公司会在此阶段瞬时出现流量为零的情况。

1.2.3 季节性用气量的特点。在寒冷的冬季,由于家庭空调或取暖设备的持续使用,会产生瞬时燃气用量加大的情况;而在夏季,由于气温较高,工业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气量也会出现降幅。据统计,冬季的城镇燃气用量几乎是夏季燃气用量的两倍。

2 城镇燃气用量的供需平衡措施

2.1 天然气用户的调峰措施

2.1.1 燃气用户的数据化、信息化和动态化的分析。燃气公司的燃气用户档案可清楚地反映用户的用气结构和价格、生产经营、业务信息、供气设备等信息,为用户的管理提供了可靠的鉴定依据,但在燃气用量的记录与分析方面却较为薄弱。为此,城市燃气公司应引进具有营销信息系统的管理软件,对用户档案进行动态化、数据化、信息化的管理,分析用户的燃气节日用量、日三峰和季节性的变化规律,为用户的用量控制、天然气供求平衡管理、居民用气保障提供精确且可靠的数据支撑平台。

城镇燃气用户在气候温度变化较大的情况下,燃气用量相对较大,气候温度趋于稳定时,燃气用量相对较小,而对于工业性用户,其用气量则相对较稳,为此,通过分析城镇燃气用户的夏季与冬季的日最高、最低用气量,可推算出用户季节性的日用气量的峰值和峰谷差。用户的季节性用气量峰值,可大概推断出所辖区域供气管网的适应能力,再根据日用气量的峰值和峰谷差,制定管网检修和移峰填谷方案,确保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安全运行。

2.1.2 制定短期供气应急预案。燃气公司应制定短期供气应急预案,当城镇燃气供应全天仅在早、中、晚三峰供气能力不足,其他时段供气富余时,应采取错峰为主要调峰措施;当燃气公司全天供气总量不足时,除了要启动储气设备中的燃气以补充供量外,还要采取LNG停用、压减等措施,同时要根据用气单位的生产情况,选择大型且负荷系数较高的用户,对其进行临时供气中断、调减用气量。

2.1.3 利用缓冲用户进行调峰。为了平衡季节性和日不均匀性用气,可将一些城镇的大型燃气工业用户视为燃气供应的缓冲用户,在日三峰或冬季用气高峰时,这些缓冲用户改用液体燃料或固体燃料,燃气供应以保障居民日常生活为主;在夏季或用气低峰时,可将余气供于它们使用;与缓冲用户协商,调整其休息日和作息时间,平衡不均匀性的用气问题。

另外,燃气公司要及时掌握缓冲用户的计划与实际用气量,在居民区或公共建筑用户管网处,也要设置一些燃气总计量表等测点,监测用气量的变化情况,做好燃气供应的计划调配。

2.2 设备调峰措施

2.2.1 加强环网和储气设施的现代化建设。目前,城镇燃气公司对用户的供气管理主要采用的是强化对输配气站的操作管控频率,包括在早、中、晚三个时间段增加燃气的供应量、供气压力和调解阀门。此管控措施,一方面能够确保计划指标内的燃气用户能够正常用气,另一方面则可以保证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但是,如冬季采暖期,某个时段的用气高峰值常超出输送管网的输配能力,而且随着居民用气的普及化,这种常用的调峰方式已经无法彻底保障居民的正常用气。

为此,城镇燃气公司应加强环网和配套储气设施的现代化建设,并在与上游单位签署供气合同或协议时,要重点考察上游单位环网和储气设备的建设与发展,监督上游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以此作为燃气公司的燃气供量增长和采取调峰措施的前提条件。在确保自我正常行销的状况下,实现与供方共同维护城镇燃气的正常供应、保障城镇燃气用户用气的稳定。

2.2.2 地下储气调峰。修建地下储气库是当今世界主要的一种天然气储存形式,也是目前最为有效的调峰措施。地下储存的天然气主要是为了在日或季节性的燃气用量波动期间,保证用气高峰期的供气量。另外,在供气系统出现突发事故时,也可作为应急储备或国家的战略储备。

地下储气库通常修建在用气负荷的中心附近,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在用气量发生变化时,地下储气库能够及时地对其做出反应。尤其是供气量受输气系统管道等限制,极易出现供气不足的情况,地下储气库则必须修建在输气管道的尾端附近,这样才能彻底发挥出地下储气的调峰作用。

2.2.3 液态(LNG)储存调峰。天然气其主要成分为甲烷,在零下162℃时为液态,而对于液态燃气储存的储罐,只需要满足抗压0.056MPa即可,同时要求储罐具有良好的绝热效果,因此,该储存方法比较安全。将大量液化后的天然气储存在特殊低温的储罐或冻穴储气库中,在用气高峰阶段,启动LNG气化器并将气化后的燃气送入管网,增加燃气的输送量;在用气低谷时,LNG调峰站停止工作,多出的天然气进入液化站液化并进入储罐中储存。

液态储存是以天然气低温液态的形式储存,其气化过程比较方便,负荷的调节范围较广,可适用于各种情况的供需平衡调峰,但是这种措施一般储存量较大,量少则经济上不合理。

2.2.4 管道储气调峰。管道储气是通过对埋设于地下的一组或几组高压钢管中的燃气加压,利用高压下燃气的可压性以及其与理想气体的偏差,而进行储气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将高压钢管视为储气罐,虽然管内空间有限,但可承受较高的压力,通过高压可使管内储气量大大增加。

在夜间用气低峰时,向管道内加压,将燃气大量储存于管道内,白天用气高峰时,再将储存于管道内的燃气输送至用户。管道储气式的调峰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日或小时内的短期燃气供需平衡的调峰方法。另外,这种方法的储气量相对较小,占地面积较大,并且要增加压缩机和减压等设施,投资费用较高。

2.2.5 储气罐调峰。储气罐为钢制且分为立式或卧式筒形和球形的储气设备,在用气高峰时,将储气罐内的天然气输送至管网以增加天然气的供应量;在用气低谷时,再将多出的天然气储存于储气罐内,以备后用。这种调峰措施主要用在对城镇燃气配送过程中的昼夜或小时调峰供气。

这种罐式结构对材质和制作工艺的要求较高,储气量与外形容积比约为5∶1,工作压力通常在0.8MPa左右。另外,由于这种储气罐形态庞大、金属耗量多、安置所需占地面积大,所以其制造和使用成本较大。

3 结语

随着我国对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对清洁能源需求量的增加,天然气稳定且可靠的供应已经成为城镇居民安定生活与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作为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快完善管网输配系统的改造,提高燃气的调峰能力,促使城镇燃气供应体系更加稳定与可靠,为城市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与优化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9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工作目标

二O*年在全市逐步建立健全对燃气经营、维修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燃气的经营、维修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安排

1、各县(特区、区)建设局、红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储配站、燃气供应站点、燃气具维修企业的管理工作,要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储配站、燃气供应站点、燃气具维修企业的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对燃气系统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定期对燃气系统运营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要定期对使用燃气供热、供水的企业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整改。

3、定期对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家庭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装和使用条件的要即使提醒和纠正,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4、各燃气企业要加大燃气用户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醒燃气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网和设施,要制定改造更新计划。

5、完善城镇燃气系统快报制度,指导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系统应急救援体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10

中图分类号:TU996.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由于城镇燃气管道安装过程大多都是在城镇的中央,给我们的施工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不便,并且由于施工环境复杂、作业线过长等因素,给我们的管道安装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而我们又要不断地根据城镇的实际情况,不断地改进与完善城镇燃气管道,所以笔者在此对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等要点进行论述,如有不正之处,希望大家予以批评指正,本人不胜感激。

一、城镇燃气管道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2007年陕西省某市一居民楼由于燃气管道的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燃气管道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泄漏,最终造成数人重伤、数十万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所以我们一定要对燃气管道的安装工作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在我国的城镇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继而避免燃气管道发生泄漏、保证管道的安全使用,最终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由于我国城镇燃气管道工作的开展时间晚,伴随着大量工程项目的不断开展,造成了我国城镇燃气管道的建设中无法形成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最终造成了安装质量的下降,所以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加强城镇燃气管道施工管理的重要性。通过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控制管理以达到综合利用能源、延长管道使用寿命、避免发生事故以及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城镇燃气管道施工中质量控制的关键点

1 完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我们在施工开始前一定要有一个完整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以此作为施工质量管理的基础保障,并以此为根据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一个想要做大、做强的施工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施工质量对于整个工程的重要性,并且以该体系为基础来进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在管理的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工程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将其完善到该质量管理体系当中,通过不断地丰富、完善来达到使管理体系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目的,最终达到控制城镇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的目的。

2 加强管道安装中焊接过程的质量控制。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对质量影响最大的就要数焊接过程了,焊接的质量决定着管道的工作情况、使用寿命等。所以我们要通过施焊前准备、过程控制以及焊后检验等多重手段控制焊接质量。目前大多数的企业都是通过对焊接中的几个常见环节进行相应的计划、控制来保证焊接质量,其中有“环、法、料、机、人”等几个方面。做好焊接工艺评定后,要根据焊接现场的实际情况来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防风措施、防御措施等。其中焊工的技术水平也起到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要加强对其进行培训,从而达到从源头控制焊接质量的目的。质量控制是燃气管道安装中最重要的一环,上文中的事故就是一起由于管道安装质量的问题导致发生的事故。

在焊接工作完成后,我们要及时展开相应的探伤检查工作,来确保焊口合格,按照国家相应标准中规定的比例以及检测方法对焊口进行检查,如有不合格的需要扩探,并及时对有问题的焊口进行返修,作为最后一道把关的程序为焊接质量负责。

3开展施工质量控制工作

现代燃气管道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应从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三个方面开展。针对不同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开展施工质量控制工作。在燃气管道设计过程中综合考虑燃气管道线路的实际情况,了解燃气管道走线所处环境其他管道情况,以此减少施工过程对其他管线的影响,避免施工事故的发生。同时,施工企业还要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方案设计的论证。另外,燃气管道施工企业还应针对影响燃气管道施工质量的各项因素进行控制。同时,加强燃气管道焊接过程技术控制与管理。针对燃气管道压力需求、焊接要求等进行现场技术控制以及验收检验工作的开展,以保障燃气管道使用安全为中心,开展燃气管道施工质量控制工作,实现施工质量管理目标。

4全员参与到质量控制的过程中,促进燃气管道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为了贯彻落实燃气管道施工管理体系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现代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应加快自身岗位职责的完善。通过对各岗位施工质量责任制的明确,使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人员能够明确自身施工质量职责,为贯彻落实施工质量控制制度奠定基础。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应在工程中标后对施工质量目标进行确定。在此技术上进行各部门施工质量目标的分解。以部门施工质量分解目标为基础进行岗位职责与岗位质量责任制的分解落实。通过这样的方式使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人员了解自身施工质量要点与施工质量内容,以此促进燃气管道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

三、提高质量控制水平的方法

1 整合技术资源,提高业务能力

随着城镇规模的逐渐扩大,我们不仅要完成对原有燃气管线的维修、更换工作,还要增建新的燃气管线,工程量不可谓不大;由于施工位置众多、条件非常复杂,并且大多数情况对施工工期以及速度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所以绝大多数的工程最后都是由一些小的工程队伍来进行施工。这些施工队伍大多数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以及施工经验,最后也就造成了工程质量的严重下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所以我们一定要对燃气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对那些技术水平差、素质低的队伍要取消其施工资格,并且系统内部中的那些管理差、工作不负责任的公司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施工企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保证施工质量。前文中所描述的事故完全可以在施工中进行控制,但是技术人员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最终酿成了惨剧。

2加强企业的工程管理工作

燃气作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燃料,它的事业经营企业必然存在垄断性。由于其强大的垄断使得其在同行业占据着主要领导地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企业管理水平的落伍和高素质人才的缺乏。尤其是在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管理方面,如果没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即使存在一部分高管和技术人员,也会因为体制的落后、不及时革新而始终处于粗放型管理状态。有些施工管理甚至会用行政管理手段来处理,这最终会导致整体制度的混乱,施工工程的混乱。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以及政府调控的力度

燃气工程的施工建设越来越频繁,尤其是管网的建设。因为其需求程度的不一致,施工建设的规模也有大有小。许多施工工程都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程目标,也没有在国家法定的投标范围内,甚至在地方建设部门也没有备案,也就使得施工过程建设、监管、检测部门的无法介入,而在社会上,普通用户对燃气的专业知识也没有相对得了解多少,所以也就无从监督。社会舆论往往可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全可以成为施工单位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制止施工单位不负责任施工的行为。

四、结论

燃气作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在城镇中是一条重要的生命线,是城镇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我们一定要将其施工质量控制工作放在首位,认真分析我们质量控制工作中的不足,及时改进,为城镇建造出一条条合格的燃气管线。燃气管线的安全系数要求非常高,一旦发生泄漏、爆炸,对我们造成了影响也是巨大的,轻则造成大面积燃气供应中断,重则造成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所以我们要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城镇燃气管道安装中的质量控制,通过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施工技术以及管理经验,来丰富、完善自己,为燃气管网质量的提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继而对城镇的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11

一、领导带头,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清理整顿燃气市场的必要性

这次清理、整顿检查燃气市场,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副秘书长轶亲自主持召开了由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消防队、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城管监察支队共八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清理、整顿、检查专项会议。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了以8家为成员单位的**市清理整顿燃气市场领导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感,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意识,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确定清理整顿的重点

为搞好这次城镇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明确了清理整顿检查工作的重点,对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1、燃气供应企业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2、擅自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的;

3、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充装液化石油气和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转充液化石油气的;

4、改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送液化石油气的;

5、使用不合格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

6、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

7、非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8、已充气但无标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入市场的。

三、明确依法经营,规范燃气市场

为使燃气经营企业明确目标,依法经营,使燃气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市明确了燃气市场的具体规定。

1、设立的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取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充装许可证》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审核验收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对有垄断经营行为的,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3、设置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应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分设。

4、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应隶属于有资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利害关系与相应企业挂钩。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经营网点的安全负责。

5、经批准设置的经营岗点,必须当天收罐,当天充装,当天送出。已充气的重钢瓶,不允许集中存放在经营网点内,夜间不允许存留已充气的钢瓶。

6、城市燃气以发展管道燃气为主,今后不再批准新的石油液化气站。

四、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为使城镇燃气市场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就各部门在燃气市场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负责对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和行业管理的指导,以及对经营网点的审查。对违反《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取得经营燃气条件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及年检工作,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做好气瓶的普查和气瓶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合格气瓶以及不按规定粘贴充装标识的非法转充液化石油气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市交通局要严厉整治使用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对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6、公安部门要协助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执法保护工作,对拒不接受依法查处,又不及时整改或扰乱整顿燃气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治安拘留。

7、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燃气企业,依法限期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查封。

8、市城管监察支队要严格按照《市容市貌管理条例》,对沿街和在市区内叫卖的收集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协调配合,依法管好城镇燃气市场

1、抓好培训,聘请专业人士讲解燃气安全管理知识,认真学习《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增强责任感,强化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意识。

2、针对燃气安全管理问题,各相关部门与各燃气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燃气企业与下设燃气销售服务站签订包保责任书。版权所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12

Abstract: the current new chengdu urban gas supply the existing uneven distribution of gas supply, residents QiHuaLv low of gas storage, gas equipment don't match. In the new city of chengdu city gas planning, first to predict the gas demand planning, and combining with the new situation the air planning gas source in the planning period proposed gas supply scheme of gas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planning, planning to take high pressur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of gas storage load way, reform, and use of existing gas network, pressure regulating facilities and gas facilities, to optimize the urban energy structure, improve the people's living quality to provide a reliable guarantee.

Keywords: chengdu; Gas;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1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燃气现状

(1) 气源现状

现状天府新区天然气气源主要依靠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威青线、新威青线、北内环支线、南干线西段复线供应,每年可供应116亿m3(包括成都市域范围),基本满足天府新区范围内既有的用气需求。

天府新区范围内现状气源点分布较多但规模较小,主要为川西北气矿双流作业区苏码头,目前产量0.22×108m3/a。井站及管线分别分布在华阳镇、新兴乡、正兴镇、万安乡、中和镇及龙泉驿等地区,生产天然气分别集中输往华阳天然气公司的万安配气站、中和配气站,龙泉天然气公司的向阳配气站,供气至成都、华阳、龙泉等地区的天然气用户。

(2) 输配管网现状

天府新区内的输配管网以高压输气管线为骨架,其余输配气管线均以此为依托,延伸至周边各区、县、镇(乡)。

天府新区现有区域骨干输气管线4条,分别为威青线、新威青线、北内环支线、南干线西段复线,输气能力达到3200万m3/日。

图1 成都市天府新区燃气管网现状图

(3) 储配设施现状

天府新区内现有籍田、煎茶、兴隆3处输气站,配气站有11处,分别位于新秦、万安、公兴、华阳、航空港、文星、牧马山、龙灯山、二寺、南玻、向阳桥。

(4) 燃气使用现状

目前规划区内终端用户为74.3万户,总用气量为230~284万标准m3/天,其中工业用户用气量110~130万标准m3/天,城市燃气、CNG用户用气量120~154万标准m3/天。民用用气量比例为41%,工业用气比例为48%,CNG用气比例为11%,现有的输配气管网遍布高新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新津县等区县,在区域范围内覆盖面积达到94.5%以上。

2. 燃气供应存在的问题

(1) 输配管网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由于行政区划及市场化的原因,各区县都有各自的天然气供应企业,经营主体多样化。各地天然气输配气管网和供气设施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划地为界、分散发展的状态,没有形成统一规划、协调共享的管理体制,使得管网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缺乏系统调节能力。

(2) 燃气设施建设不协调

燃气设施建设城乡发展不协调,各区县城镇建成区天然气管网设施较为完善,供气可靠性和安全性较高,但在乡镇地区输配管网则不够完善,且无调峰设施,导致供气的稳定性、可靠性不高。

3. 燃气规划

3.1 燃气需求预测

(1) 燃气用户分类

规划区天然气主要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公商用户、工业用户和汽车用户,用气种类分为居民用气、公商用气、工业用气和汽车用气。

(2) 燃气用气标准

规划区内居民用户、公商用户、工业用户和汽车用户燃气用气量标准如下。

表1 成都市天府新区用气标准

(3) 燃气需求预测

根据天府新区用气类别及用气指标,同时结合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对天府新区各组团规划目标年限燃气用气量进行了预测。

表2 2030年成都市天府新区各功能片区天然气用量

3.2 气源规划

结合天府新区气源现状情况,确定北内环复线、威青线作为规划气源。

图2 成都市天府新区气源规划图

(1) 北内环复线

北内环复线输气管道联接重庆铜梁输气站和简阳玉成站输气站,引入中亚进口气对规划区供气。北内环复线设计压力7.0MPa,管径D711,设计输气能力1000万标准m3/日。

(2) 威青线

现状威青线起于龙泉驿区区平桥输气站,止于越溪输气站。 管线总长度59km,设计压力为4.0MPa,设计管径D720,设计输气能力400万标准m3/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3.3 燃气输配系统规划

(1) 供气方案

天府新区采用高、次高、中压三级管网输配系统,高压和次高压管网系统为输气、储气管网,中压管网系统为配气管网。规划区内高压输、储气管线接收门站天然气后,经调压后分别向次高压、城市中压管网供气。次高压天然气经调压后,向城市中压骨架管网供气,由中压管道向各类用户供气。

(2) 输配管网系统

高压管道形成“一干三支”的骨干管网系统,由骨干系统延伸构建各功能区燃气网络。一干为沿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修建高压输气管道,保证沿线功能分区用气。三支分别为空港高技术产业功能区供气管道、成眉战略新兴产业功能区供气管道、永兴—龙泉供气管道。

图3 成都市天府新区“一干三支”输配管网系统

在规划区内结合现状次高压天然气管道条件,沿快速路沿线布置次高压天然气管道,次高压天然气管道设计压力1.6Mpa。

在规划区内结合现状中压天然气管道条件,沿城区内道路沿线布置中压天然气管道,次高压天然气管道设计压力0.2~0.8Mpa。

(3) 储气调峰方式

结合成都市天府新区燃气输配管网规划情况,燃气储气调峰系统规划采用高压管道储气调峰的方式。

3.4 燃气设施的改造和利用

(1) 燃气管网的改造和利用

保留适合天府新区未来城市发展的燃气管网,对现状燃气管网进行有效的改造和升级,淘汰一些不合格的现状燃气管网,并对城市燃气管网进行重新设计和规划,提高资源的整合能力,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2) 燃气调压站的改造和利用

目前,天府新区内大部分调压站实际运行压力、配气量均位于较低的水平,为了适应未来燃气的输配要求,需全面进行改造,提高现状调压站的设计压力、配气量。

4. 结语

成都市天府新区燃气规划的实施为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供了可靠保障。规划充分考虑了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在利用现状设施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的长远发展,近远期结合,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赵淑珍,周丁.城市燃气管道设计施工中常见问题浅析.天然气与石油.2005.

[2]陈显冬.燃气规划中市场需求预测的若干问题[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6).

[3]吉林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吉林市燃气发展“十一五”规划[Z].2007.

[4]要建勋.关于燃气规划若干问题的研究与分析.才智.2009.

[5]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深圳市燃气专项总体规划(1996-2010) ,1996.

作者:涂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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