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建设合集12篇

时间:2022-09-19 09:22:03

生态环境建设

生态环境建设篇1

中图分类号:S89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通常所说的生态环境主要就是指能够影响人们生活和发展的各种不可再生资源的总称,这些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是指水资源、土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等,这些都是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与人们的生活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所以也就出现了一些过度消费现象,林业资源作为我们生活消费的必需品同样受到了人们的大肆破坏,出现了过度消费的现象,造成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步履维艰。

一、林业生态与林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生态环境是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其中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其气候资源,是复合生态系统。生态环境体系中所有成分之间相互联系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也就是说当人类过多的砍伐树木之后,必然会导致水土流失进而地表,植物死亡,无法耕种。在我国过度砍伐现象仍然严重,在福建低山丘陵区,山区树木资源被无节制开发,水土流失严重。虽然生态文化的提出符合时代的主题,但是生态文化作为抽象的物质很难通过文字进行解释,因此通过林业生产将生态文化物质化,让人们了解保护森林资源合理开发森林资源的意义,从而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当今社会,能源的消耗日益严重,林业作为可再生资源对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当下合理规划林业生产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林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是林业生态的关键。在我国林业生产虽然取得了显著地成绩但是问题仍然很严峻。我国森林覆盖率很低,砍伐严重,而且质量不高。尽管加强了人工种植但是经营水平不高且树种过于单一。所以,在林业生产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进行不合理砍伐,要充分考虑长远的经济效益。林业的生产发展是以林业的生态为基础,只有实现了林业生态有一个完善的生态体系才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合理的林业生产推进林业生态体系的完善,可促进林业生态的持续发展。只有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使他们共同发展。

二、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林业经济发展的观念不符合时代要求

目前,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观念陈旧落后,依然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发展的最终目标,林业经济采取的管理措施全部以增加利润为前提。对于当前社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没有深入贯彻落实,忽视林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没有考虑到林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需求,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完全割裂,没有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

(二)森林资源呈下降趋势,林业经济结构缺乏多样性

林业经济以森林资源作为发展基础,需要充足的森林资源作为支撑。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不到位,影响了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导致森林资源呈下降趋势,并且质量和数量都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林业经济的发展。并且在林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林业经济缺乏管理,经济结构单一,初级产品所占经济发展比重较大,技术含量较低,产业结构存在不合理现象,影响了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林业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严峻考验,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林业经济的生产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林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生产技术起着关键作用,在林业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目前,我国的林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技术落后的现状,与先进的林业生产技术存在很大差距,并且我国在林业方面的研究较为滞后,科研成果缺失,导致林业经济的发展科技含量不高。与此同时,林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管理制度的制约,缺乏科学指导,使林业经济的市场运作混乱,管理制度陈旧,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林业生态建设的有效措施

(一)积极植树造林扩大地表覆盖,减少水土流失

一直以来由于人们环保意识淡薄大肆砍伐树木,使大面积地表失去了防固能力,水土流失严重,所以说要想减少水土流失就要积极的植树造林,只有地表覆盖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改变林业生态环境。所以说,在进行植树造林的时候可以根据当地气候因地制宜,栽种适合当地物候的植物,尽快增加植物覆盖,使更多的地表被覆盖。

(二)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种植方式来实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植物成长

在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中采用科学规划是必要手段。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更多的科学技术走入了人们的生活。一些干旱地区大面积的植被遭受自然破坏,其主要是由于天气干旱以及一些病虫侵蚀导致的,由于植被本身稳定性就较差再加上受到一些自然环境的影响导致大面积植被死亡,所以说在进行植物栽种的时候一定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植物。另外还要注意栽种空间的设计,要注意将不同品种的树木混合栽种,要栽种一些具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树种,这样就可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在美化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的同时还可以提升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

(三)扩大林业产业的整体实力

林业生态环境的合理建设及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林业产业实力的壮大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开展,根据工业化、市场化、生态化建设新要求的提出,加快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实力已经成为了林业发展的核心。各林业企业要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作业,开展多形式加工工作,对野生动植物加以利用,并带动旅游业和种植业发展。与此同时,还应该逐步转变林业发展经营方法,变“粗放型”为“集约型”,扩大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发展循环经济,做好节能工作。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生态网络工程

由于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这是最基本的保障。还要结合时展,引进和应用信息技术,实现林业生态保护的信息化建设。应该依靠政府、各社会部门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建立林业生态网络工程。不仅要改变传统的轻养护重建设的理念,还要根据当地的情况,种植与经济发展相吻合的树种,经济发展能为林业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合理的林业建设也能促进经济发展,这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符合。另外,还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资金管理。白城洮北区林业局应该与本地的政府密切配合,坚持集体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扩大资金来源,从而为林业生态建设提供有效地保障。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已经逐渐提上了国家工作重点日程中来,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作为环境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受到的关注度自然更高。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走一条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势在必行,对当今社会也有非常巨大的作用。对此,我们一定要加大资金投入数量,做好宣传工作,帮助人们树立生态环境建设的新思路,坚持遵循自然规律,并做好人与社会、森林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为我国林业建设水平的发展作铺垫。

参考文献

[1]中国工程院“21世纪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综合报告[J].中国工程科学,2000,08:1-17.

生态环境建设篇2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是党的十提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今后一段时期我们的中心工作。近年来,福建省松溪县溪东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会议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载体,把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打造绿色家园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不断加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着力解决各类危害人民群众生活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农村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实现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了一条乡镇生态环境建设的新模式。

1 溪东乡生态环境建设问题所在

溪东乡位于福建省松溪县北部,距县城38公里。村镇沿渭田溪东岸布列,故名。1984年撤社改乡,辖8个村委会,48个自然村,83个村民小组,1.33万人,聚居汉、畲、黎 、侗4个民族。境域面81.72平方公里,其中山地10.35万亩,耕地1.36万亩。龙山海拔1349米,为松溪县第一高峰。毛竹4.1万亩。地下矿藏有钨、大理石、花岗岩等。产稻谷、毛竹、笋干、茶叶。乡镇企业形成以清水笋、香菇为主的食品加工和以竹、木为主的林产品加工两大产业。小学“四率”连续十二年保持部颁一类标准,被列为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乡之一,村村有医疗所,户户饮用自来水。公路通县城。有先秦时期文化遗址。

近年来,溪东乡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重乡镇轻农村,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还存在不少问题。

1.1 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能力较弱

溪东乡农村饮用水源主要采用地下浅层水源及地表水,容易受到污染,虽然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一定保护,但一部分地区仍然缺乏完善的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

1.2 农村生活污染问题依然严峻

垃圾三级处理模式处于初步阶段,大多数村庄还没有实现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统一转运、统一处置,尤其是垃圾填埋、焚烧处理能力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垃圾处理需求,大量垃圾被集中堆放,垃圾渗滤液问题影响严重;无足够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尤其是一些偏远的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环境,导致农村群众生活环境受到影响,个别地区甚至影响到村民的饮水安全和农田质量。

1.3 农村企业污染依旧存在严重隐患

溪东乡农村各企业布局分散、设备简陋、工艺落后,企业污染点多面广,虽然近两年有所整治,但仍然有一部分企业污染较重。如多家清水笋罐头厂等。

1.4 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普遍存在

目前,溪东乡对农药品种使用上还未有具体管理措施,农民群众图省钱,大多都使用普通化肥,而这种普通化肥大部分都渗透到土壤和水体,对农田及周围环境产生着一定威胁。

综合分析溪东乡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主要可归结为农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农村企业污染三大类。问题的根源在于环境保护工作宣传不到位;环境管理重乡镇轻农村,农村环境监管体系缺位;公共投入渠道不畅,农村污染治理能力缺乏;扶持政策措施不力,农村污染治理市场化难以推进;技术处理模式不当,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低下。

2 溪东乡生态环境建设做法

溪东乡在生态环境建设中按照“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针,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为抓手,不断探索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心打造绿色家园。

2.1 深化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

牢固树立“保护第一、生态优先”的理念,切实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通过制作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和环保知识手册、创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活动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知识、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自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形成人人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浓厚氛围。

2.2 加大农村清洁家园治理力度

一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进一步建设微动力污水处理站或地埋式无动力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各村多采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生物膜法、沟塘等方式进行污水处理。二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对乡中村、乡村结合部的区域垃圾收集转运,纳入乡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对各村推行“组保洁、村收集转运、乡处理”的乡村一体化处理模式,逐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逐步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存放、统一收集、统一清理、统一处置。三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查监测与划界定标工作,设置保护区标志。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2.3 着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一是,做好清洁田园工作。首先加强化肥、农药的市场管理,建立以供销系统为主渠道的农药化肥营销网络,发挥行业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其次加强对沼气、秸杆的能源化综合利用,加快太阳能等农村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和示范项目的宣传推广,不断提高农业的资源利用率;最后是政策扶持,全面推广秸杆还田等技术,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程。二是,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地,严格执行环境评审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全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木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三是,大力推进“白色”污染治理。针对县级废旧塑料制品加工企业的再加工能力,根据乡村人口和地膜覆盖面积确定回收指标,在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行政村设立回收点,确定个体流动回收员,形成收购、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2.4 建立农村生态建设投入机制

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将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采取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生态建设,如全力推进雷厝片300亩以上的高产粮食栽培示范片建设,加快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做大做强周墩村400多亩有机茶园示范基地;积极引进有识之士到溪东村马源自然村投资建立葡萄等果蔬示范基地,同时带动乡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与企业投入为主体,信贷投入为补充的市场化、社会化的农村生态建设新机制。

2.5 强化农村生态建设监督检查

乡党委、政府及各村委依法履行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将生态环保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以创建部级生态乡、生态村为载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增强基层环保工作力量,在乡级政府设立环保工作站,配备专职人员,各村设立由村干部兼任的环保监督员,各农村小组设立由护林员兼任的环保信息员,逐步建立乡、村、组三级环保工作网络,完善生态环境建设防意联建共管机制,整合力量,形成合力,加强监管,巩固建设成果。

3 取得的成效

3.1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积极推进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涵盖了农村水环境质量、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农田化肥及农药施用量、水土流失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自开展创建工作以来,溪东乡被评选为部级生态乡,溪源、古弄被评选为部级生态村,周墩、西洋、举上、溪东被评选为省级生态村,朱源、东源、雷畲、西边被评选为市级生态村,真正打造一个富美和谐的新溪东。各地在创建过程中,涌现了不少好的做法,如溪源村妇联发动全村家庭主妇开展“庭院整治”,同时出台相关配套鼓励政策,有效改变了村镇的环境面貌;古弄村生态创建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将创建计划纳入各级的财政预算,确保创建工作投入到位。此外,溪东乡党委政府出台了考核奖励办法,对创建成功的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所有这些对生态村的创建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3.2 “生态庭院”构筑初见成效

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过程中,溪东乡在县农业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以卫生改厕、沼气开发利用、庭院美化绿化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生态庭院”创建活动,强力推广“畜―沼―茶”模式,以猪、牛、羊粪作原料生沼气,沼液和沼渣作为优质肥料喷施茶树和毛竹,减少病虫害,节约农药、化肥,同时处理好畜禽养殖粪便等污染。把厕所、猪圈与沼气池连在一起,常年可产气,不仅实现院落的美化、净化、亮化,而且村民可省下一笔液化气费用,大家也极少上山砍柴火,即能节约能源又保护了生态。正如现在村民常挂嘴边的一道打油诗:“做饭不烧柴和炭,点灯不用油和电,烟熏火燎不再现,文明卫生真方便。”目前全乡先后建起了沼气池560多座,从而构筑起一条不产废料的家庭经济产业链,同时减少了对水、大气环境的污染。

3.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始启动

生态环境建设篇3

1.1发展生态水利是新时期水利发展的方向

党的十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提出要把生态文明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要从源头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国务院最新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为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水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路线图,必将对我国推进整个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是生态安全的源头,是生态环境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生态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水的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新时期治水的重要举措和目标。

1.2发展生态水利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内在要求

湖南省委、省政府立足湖南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两型社会”的建设,要求全面优化水环境、协调水资源,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可能的环境改善,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环境、水生态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3发展生态水利是实现“人水和谐”的根本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逐渐加大,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对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水利建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制约因素。这就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水利建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各个环节之中,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统筹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真正实现人水和谐。

2推进生态水利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多次就治水发表重要论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各级水利部门必须抢抓历时性的发展机遇,树立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人水和谐相处,全力推进生态水利建设。

2.1理清思路,树立生态水利观念

新中国成立以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进行水利建设主要是以对水流的控制为目标,以满足人们对防洪、灌溉、发电、供水等需求,工程指标主要是基于经济效益制定,很少考虑工程建设的不良影响,造成了一定的环境问题甚至生态失衡。在强调人水和谐的今天,我们必须正视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总结经验教训,理清工作思路,转变治水观念,克服思维近视,跳出“小水利”的圈子,摒弃“控制”思想,尊重自然规律,树立和提高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要认识到建设生态水利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从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的协调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为出发点,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

2.2科学规划,以不破坏流域生态环境为前提推进

流域开发俗话说,规划是纲,规划是魂,流域综合规划是规范各种流域开发行为的基本依据,是水利工作的龙头。流域规划应改变以往“技术经济最优”的观念,坚持以保护生态为前提,从维护河流及流域生态系统健康出发,做到“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重点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节水、防污、环境保护等方面做文章。对正在实施或编制的规划,必须按照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进行修订调整,不仅要考虑资源开局、规模、方式及开发时序等技术经济因素,更要考虑流域和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项目规划阶段就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流域开发的目标体系之中,明确哪些区域为保护区,不适合开发,哪些区域为保留区,哪些区域可以适当开发,开发方式和程度如何等,真正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

2.3健全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

建设生态水利,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一是要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可研、设计等环节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强化环评结论在流域开发、项目建设决策中的地位和权威;严格落实环保措施“三同时”制度,特别是敏感目标保护、生态流量泄放、水温恢复、过鱼设施等重要环境保护措施;要强化公众参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管;要开展回顾性研究或环境影响后评价,对确定须补设或优化的重要环保措施,应按水电工程设计有关变更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对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评价单位和建设方的责任。通过客观、公开、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尽量减少和避免区域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实现开发与保护的平衡,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二是要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严格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及补偿的范围,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对项目所在地的生态进行补偿,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同时,可参照耕地占补政策,探索建立占用水域审批及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保险等试点。

生态环境建设篇4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涉及司法环境、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与银企关系等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合理配置金融资源的趋势更加明显。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决定着该地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能够产生资金聚集的“洼地”效应,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流入,满足经济发展对各类资金的需求;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综合竞争力;能够不断强化社会诚信意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自治州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加强行政和司法环境建设,努力创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改善。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州直行政辖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特别是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理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实现自治州经济金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信贷结构调整,合理配置经济金融资源,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努力营造社会和谐、金融服务优良、支持经济有力、良性互动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总体目标:建立由州政府主导,中国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牵头,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的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从20**年开始,通过3年至5年的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金融生态良好区域,以增强地方经济吸引外部资源的能力,实现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一是国家金融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辖区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相协调,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提高,逐步改变经济增长过分依赖投资拉动的状况;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快,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得到完善,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企业信用水平显著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良好的信用环境得以构建;三是搭建起政府、银行、企业沟通平台,建立政、银、企合作协调机制,银企关系融洽;四是金融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执法效率明显提高,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得到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五是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保持合理水平,为自治州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切实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县市要紧紧围绕自治州中长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大力实施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优势资源转换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把握地方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努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研究和制订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政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征求金融部门的意见,以对重大产业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性、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确保出台的区域产业政策与国家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相符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各项有利于自治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涉及金融业务事项的办事效率,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1.整合各类信用资源,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工商、税务、司法、海关、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行征集州直企业、个人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将政府各职能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平台。

2.深入开展创建“和谐**”活动,普及信用知识,不断推动信用评价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学习金融知识,培育和提高信用意识,维护金融权益,共同创建“和谐**”。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主动使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使用,减轻银行柜面压力,有效缓解银行排队现象。在乡村广泛开展“信用户”评定和“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对“信用户”和“信用村镇”的信贷需求给予优先满足;在城市大力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积极建立“小额担保机制+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联动机制。

3.全力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行要依托企业征信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为金融机构管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提供依据,为企业经济交往提供服务,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信息平台。

4.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多渠道、多方位增加信用担保基金,充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扩大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范围;通过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能力;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运作”的要求,规范发展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房产、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效率,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建立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的业务监测体系和中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定期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促其退出市场,逐步提高中介服务的公信力。

6.推动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探索内外部信用评级结合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借鉴内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的先进经验,加强协调和宣传,积极开展奎屯市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遵循政府推动、人行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调动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弥补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不足,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合作的协调机制。由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召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座谈会和银企洽谈会,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银行、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资金融通、金融服务、信用环境、债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金融机构要主动向企业介绍金融改革发展情况、信贷政策、金融新产品等情况,使企业及时了解信贷政策、信贷审批管理程序、新的金融产品等信息;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行业情况、企业内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提高企业财务透明度,让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企业,以增强互信,不断密切银企关系。

(四)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司法部门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自觉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财产、逃废金融债务等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地下钱庄、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加大金融案件审判力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使用简易诉讼程序,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同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做好企业破产、改制工作,协助债权银行加大对各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行为公开曝光,进行严厉打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保证债权银行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依法落实金融债权。

(五)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人行要结合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研究制订出台区域性的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贷指导意见,促进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治州中长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行的政策性指导意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州发展战略的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同时,还要继续加大对农业、中小企业、贫困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使有效信贷投入逐年增加。密切关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通过金融改革,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增强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积极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找准市场定位,突出经营特色,满足社会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州长任组长,州宣传、纪检监察、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检察院、法院、公安、海关、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和组织协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协助领导小组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人行要疏导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建立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司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环境建设,增强公平、公正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提高执结率;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向金融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督促企业依法守信经营;发展计划、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为金融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诚信守法;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促其合规经营与公平竞争;各金融机构要以防范风险为立足点,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建设金融生态环境方面的有效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建立健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

(一)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联席会议由**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或成员单位提议经组长同意召开。会议主要研究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辖区经济金融形势,认真落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快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各自联系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事宜,建立综合信息互通制度,实现经济金融政策、经济金融统计数据、辖区经济金融重大情况等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要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同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州直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各县市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全力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附件:**州直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客观评价金融生态环境,增强辖区对金融资源尤其是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结合《关于加强**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州直辖区各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原则

以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全面评价各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情况。

第四条评价办法

由**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项评分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出分值。

第五条评价期限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每年进行1次。

第六条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个数占贷款企业比例、欠税企业占应纳税企业比例、贷款违约率、贷款利息实收率、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信用农户占比、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破产企业金融债务受偿率等10项指标。

(二)动态指标:年度贷款变化情况、新增不良贷款变化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幅度、新增逃废债企业、金融及洗钱案件等5项指标。

(三)其他指标: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情况。包括是否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是否围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及企业信用体系是否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是否出台协助清收银行不良贷款的措施等4项指标。

第七条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指标评价为75分、动态指标评价为20分、其他指标评价为5分。

(一)基本指标(75分)

1.不良贷款余额占比=(报告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报告期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00%。

其中,不良贷款余额=(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或(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根据州直辖区金融机构实际口径统计(下同)。

2.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报告期企业逃废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报告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00%。

3.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个数占贷款企业比例=(报告期逃废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个数/报告期在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总数)×100%。

4.欠税企业占应纳税企业比例=(报告期欠税企业个数/报告期应纳税企业总数)×100%。

5.贷款违约率=(报告期贷款违约笔数/报告期贷款发放笔数)×100%。

6.贷款利息实收率=[(报告期当年实收利息-收回上年累计欠息)/(报告期当年新增表内欠息+报告期当年实收利息-收回上年累计欠息)]×100%。

7.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报告期当地的A级以上信用企业个数/报告期当地受评企业总数)×100%。

8.信用农户占比=(报告期当地的信用农户数/报告期当地农户总数)×100%。

9.金融维权胜诉案件执结率=(报告期已执行的金融维权案件胜诉数/报告期金融维权案件胜诉数)×100%。

10.破产企业金融债务受偿率=(报告期破产企业偿还金融债务数额/报告期破产企业所欠金融债务数额)×100%

说明:第1--5项分值计算按(100%-实际比例)×权数;第6--10项分值计算按实际比例×权数;如果第7、8项尚未开展,该项不得分。为充分考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因政策性剥离等因素造成不良贷款非正常减少,各项贷款和不良贷款余额均采用可比口径统计。

**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基本指标考核评价表

序号指标名称指标权数实际比例分数指标提供单位

1不良贷款余额占比(%)15银监部门

2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10金融机构

3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个数占贷款企业比例(%)10金融机构

4欠税企业占应纳税企业比例(%)10税务部门

5贷款违约率(%)5金融机构

6贷款利息实收率(%)5金融机构

7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5金融机构

8信用农户占比(%)5农村信用社

9金融维权胜诉案件执结率(%)5各级法院

10破产企业金融债务受偿率(%)5各级法院

总分75

(二)动态指标(20分)

11.年度贷款变化情况。当年贷款增幅增长(或降低)百分点=报告期期末各项贷款增幅-报告期期初各项贷款增幅。

当年贷款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高扣分不超过5分(由人行提供)。

12.新增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当年新增不良贷款降低(或增长)百分点=(报告期末不良贷款余额-上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上年末不良贷款余额×100%。

当年新增不良贷款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扣0.5分,最高扣分不超过5分(由银监部门提供)。

13.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幅度。当年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百分点=报告期期末不良贷款余额占比-期初不良贷款余额占比。

当年不良贷款余额占比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分不超过10分(由银监部门提供)。

14.新增逃废债企业。新增逃废债企业1家扣1分(由金融机构提供)。

15.金融及洗钱案件。确认1例金融及洗钱案件扣1分(由公安部门提供)。

(三)其他指标(5分)

16.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加0.5分(由各县市政府提供)。

17.举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系列宣传活动加0.5分(由人行提供)。

18.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加1.5分(由农村信用社提供),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1.5分(由人行提供)。

19.当地政府出台协助清收银行不良贷款的措施加1分(由各县市政府提供)。

第八条金融生态环境评价

按照**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将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A级为优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良好,金融运行健康平稳,无系统性金融风险,无违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信用环境根本改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

(二)B级为合格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90分之间,金融外部环境较好,金融秩序较好,金融资产质量较高,社会信用环境有较大程度改善,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

(三)C级为次级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80分之间,金融外部环境一般,社会信用环境有一定程度改善,金融运行存在潜在风险隐患,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一般。

生态环境建设篇5

2.水利工程建设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

2.1消极方面的影响

水利工程的建设对于当地的生态环境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在水库建成后,下游河道的流量过程将会被改变,而水库在存蓄汛期洪水的同时也存蓄了非汛期的基流,这样则容易导致下游河道水位的降低甚至断流。除此之外,水利工程建成后周围将会出现很多生态环境问题,下游的天然湖泊容易面临干涸的威胁,入海口的位置将容易形成海水倒灌的问题,尤其对于航运业以及水产养殖等都会产生较为严重的消极影响。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库区周围地区在水库蓄水后,输水渠两侧的水分大量渗入地下后,地下水的水位同时被抬高,则库区周围附近的土地就会被浸没从而导致土地的盐碱化、沼泽化等问题。

2.2积极方面的影响

由于我国水资源匮乏,而且地理分布不均匀,因此进行水利工程的建设将会大大改善我国水资源缺乏的现状。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跨流赵小宏绥化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绥化152062域调水工程就是很好的例子,跨流域调水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地区的水资源危机,也大大改善了因缺水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的困境。在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中,南水北调工程作出了表率,这项庞大的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的解决了我国南北地区水资源严重分布不均的问题,在缓解了北方地区缺水危机,满足了工业生产用水需求的同时,也大大减少了水资源分布不均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除此之外,大型的水利工程建设有抵抗沙涝的重要意义,例如三峡这样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完成之后有效地解决了长江流域沙涝的问题,并且在建成后,由于库区聚集了大量的水资源,蒸发量也随之增多,水利工程设周边地区的空气湿度将会提高,这样不仅有利于周边植物的生长,也改善了周边地区的环境,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

3.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3.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影响

评价体系为了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影响体系。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之前,工程师应当认真勘察并且记录施工地区的周边环境,然后对于日后建设以及建成后将会产生的影响作出科学全面的评估分析。水利建设的工程师在设计环节中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不断完善防治手段来减轻水利工程建成后将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制定科学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体系需要注重水利工程建设对经济和生态环境这两个方面的评估结果,力求实现经济效益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水利工程发展三者的协调共同发展。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过程中个,工程师和相关科技人员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经济、人民等多方面的因素,认真评估生态环境的实际价值,从而做出水利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方案,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3.2注重水利工程的建设规划与选址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设计环节中,由于河流的流域状况将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因此在水利工程的设计环节需要对河流进行重新的规划评估,在坚持生态环境可持续理念的前提下,保证河流流域规划的合理性与严谨性。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尤为重要的是选址工作,尽管水利工程的建设多多少少会给周边地区的环境以及人民的生活带来影响,但是工程师应当尽量选择对于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地区,并且降低移民率。这就需要工程师和相关科技人员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初期做好水利工程的建设规划与选址工作,并且做好合理的评估与估计,将可能造成的影响降到最小,最大程度的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建设篇6

采用合理的矿山复垦方案和正确的复垦技术,能够有效改良区域内土壤、植被及水质状况,继而恢复动植物栖息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相反,不合理的复垦方案或者不成熟的复垦技术,将会对复垦区域内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土地复垦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负效应有:矿山废弃地复垦如使用污染的客土可能引起耕地二次污染,灾害地复垦可能引起抗灾害能力减弱,建设施工破坏地复垦可能引起土地的污染及地力下降。

土地开发是人类改变区域环境的一种有效手段,合理的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积极的.但是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本来就存在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区域需要特别慎重,如果开发不合理,将可能会产生下面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水源供需矛盾;水体污染;原生、次生自然植被面积减少和退化;土壤质地变化(表层土质酥松和粒度细化)引起水土流失;生态系统及自然景观破坏等[4]。

2研究区概况

河池市位于广西西北部,地处东经106°34′~109°09′,北纬23°41′~25°37′之间,东西横宽260公里,南北纵长228公里。东与柳州市柳江、柳城、融水3县和来宾市的忻城县接壤,南与南宁市的马山县和百色市的平果、田东、田阳、右江区5个县(区)为邻;西与百色市的乐业、凌云2县相连,北与贵州省的罗甸、独山、平塘、荔波、榕江5县交界。全市土地面积3.35万平方公里。

2.1生态环境现状

2.1.1水环境现状河池市的地表水质量总体良好,红水河、龙江等主要河流年均水质均符合III类标准,河流水质为“优良”。刁江年均水质不符合III类标准,河流水质为“轻度污染”,刁江主要超标因子为重金属。岩滩水库各水期水质均为II~III类,水质为“优良”。

2.1.2生物多样性现状河池地跨南亚热带和中亚热带,地形地貌复杂,光、热、水等气候资源丰富,自然生态环境优越,生物资源丰富。全市已发现植物种类有203科、697属、1850种。其中,森林树种就有84科、250属、劳532种,森林树种中属常绿树种143种,落叶树种98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树种有60种;药用植物有162种,主要药用植物22种,油脂植物16种,饲料植物20种,牧草植物240种,纤维植物14种。动物资源有60多种,属国家一类保护动物10种,二类保护动物23种,三类保护动物11种,稀有动物2种,经济动物16种。

2.1.3植被资源现状全市已发现植物种类有203科、697属、1850种。其中森林树种就有84科、250属、劳532种,森林树种中属常绿树种143种,落叶树种98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树种有60种;药用植物有162种,主要药用植物22种,油脂植物16种,饲料植物20种,牧草植物240种,纤维植物14种。动物资源有60多种,属国家一类保护动物10种,二类保护动物23种,三类保护动物11种,稀有动物2种,经济动物16种。

2.2生态建设现状全市森林覆盖率达50.32%,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已建立了5个自然保护区,包括九万山部级自然保护区、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龙滩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三匹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南丹县罗富泥盘纪地质标准剖面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了4个森林公园,包括龙滩大峡谷国家森林公园、宜州庆远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环江爱山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南丹九龙沟森林公园、根旦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建立了2个地质公园有,包括凤山岩溶国家地质公园、大化七百弄国家地质公园。

3河池市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3.1河池市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河池市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因此,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受到破坏。河池市的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石漠化面积不断扩大、水土流失问题严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及矿山生态问题严重等问题。

3.1.1石漠化问题突出河池地区岩溶面积大、分布广,占全市总面积的66%。全市石漠化土地面积88235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36%。其中,重度石漠化面积431075公顷,占石漠化面积的48.85%;中度石漠化面积339917公顷,占石漠化面积的38.52%;轻度石漠化面积111366公顷,占石漠化面积的,12.62%。

3.1.2水土流失严重河池市是山区边境县,山多地少,农村经济落后,长期以来毁林开荒、坡地耕作、石山地开垦等现象比较严重。河池市水土流失面积为130649公顷,以水蚀为主。按土壤侵蚀程度分,轻度侵蚀面积为115171公顷,占88.15%;中度侵蚀面积为12869公顷,占9.85%;极强度侵蚀面积为2506公顷,占1.92%;剧烈度为103公顷,占0.08%。

3.1.3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河池市矿产资源丰富,已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但仍有小部分矿山生态环境受到破坏,采冼选矿石产生的废石、废渣、污水乱排乱放现象还存在。河池市也存在着重金属污染的现象,主要污染源为矿山的开采和金属冶炼,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为广西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其中,刁江流域、环江流域受污染较重,部分耕地受到污染。

3.1.4自然灾害类型多且发生频繁河池市属岩溶地区且地形陡峭,小河多,且河床坡降大,集流、汇流历时短暂,水位涨落急剧,是典型的山溪河特性,因此,洪水灾害多。每年旱灾和涝灾都有交替发生。河池市每年旱灾都有发生,并且旱灾特别严重,每年都有农作物,特别粮食作物出现失收,损失特别惨重。不仅如此,河池市也是地质灾害多发区。河池市的地质灾害主要是崩塌、危岩,其次是滑坡、地面塌陷,不稳定斜坡和泥石流作为地质灾害隐患点也有一定分布。

3.2河池市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土地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提高生态系统质量是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而生态系统功能的强弱是衡量土地综合整治的主要标志[3]。因此,土地利用应在整治优先的前提下,做到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建设并重,使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系统进化同步进行。河池市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貌,该市在生态建设中存在着石漠化突出、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等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土地整治必须因地制宜的提出相关生态建设与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3.2.1提高土地整治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重视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应全面贯彻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科学发展观,使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在开展河池市土地整治规划之前,各级相关部门应该充分考虑河池市脆弱的生态环境现状,以便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有重点、有目的的保护生态环境脆弱区的生态环境。不仅如此,还应当在区域土地利用整体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生态建设规划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只有在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并注意生态保护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实现土地资源综合效益的最合理利用,进而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3.2.2加强地整治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土地退化区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在整治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对区内的水资源、土地资源、植被和生物要素等生态环境产生直接或者间接、有利或者有害的影响。因此,必须对土地整治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考虑到河池市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更应该对该市土地退化区开展整治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例如石漠化在各县都有分布,其中都安、大化、南丹、东兰、金城江、宜州等县(市、区)的石漠化土地大;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主要位于南丹、天峨、东兰、巴马、都安。土地整治应该在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通过评价得出整治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采用更合理的整治技术、模式,尽量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使整治工作朝着对生态环境最有利的影响方向发展。

3.2.3集成先进技术,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河池境内地形多样,结构复杂,山岭绵亘,岩溶广布,属举世闻名的中国西南喀斯特地区之一。因此在开展土地整治中,要善于吸收、集成、推广国内外一切适合在河池市应用的生态环境建设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如工业污染处理技术、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矿区废弃地生态重建技术、生态农业技术、洪涝旱灾防治技术等,只有这样,才能因地制宜,使河池市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

3.2.4多方筹措资金,加大生态环境建设投入力度河池市市政府应该统筹农业、财政、水利、交通、扶贫、移民、林业、环保、发改等相关部门涉农资金投入土地整治;开展“小块并大块”农用地整理活动,争取自治区奖励资金;同时积极申请自治区重点项目,争取自治区支持,取得较多的土地整治资金,并将部分资金用于加大生态环境投入力度。

生态环境建设篇7

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着力构建“信用体系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银企关系融洽”的金融外部环境,不断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和金融服务,促进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

二、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金融发展提供坚实的经济环境。要深入贯彻实施“优农、强工、兴商”的经济发展思路,科学把握地方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努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保持信贷投入总量合理增长,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保证符合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和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的资金需求,改进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服务,加大对“三农”和出口的信贷投入,提升产业层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当前要重点关注宏观调控政策对我市经济金融运行的持续影响,加强对经济趋势性变化的分析与研究,并通过形势分析会、货币信贷通报会、金融联席会议等各种平台,以及制订货币信贷投向指引等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工作。

(二)建立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为金融发展提供安全的运行环境。要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构建金融稳定网络组织,统一协调全市金融稳定工作,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处置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金融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机制,特别对可能发生的企业资金链断裂、金融挤兑等突发性事件或重大金融问题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积极主动处置,确保金融安全。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要以*市征信管理委员会为组织平台,完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实施对资信评级市场的管理,规范我市资信评级业务。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在实现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联网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工商、通讯、公用事业、税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为银行贷款提供全面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要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守信用借款人”评选活动和失信借款人内部通报制度,对守信借款人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金融服务上予以优先;对失信借款人要实施金融同业联合制裁,逐步建立配套的正向激励机制和逆向惩戒机制。加大征信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为主题的金融科普宣传活动。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恶意套取银行贷款等行为,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四)优化社会服务体系,为金融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要按照“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要求,规范发展会计(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缓解其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对企业抵(质)押资产的登记、评估,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要制定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激励政策,积极支持和帮助金融机构清收、处置不良贷款。要改进外汇管理,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推广进出口网上核销,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关注其利率水平和资金流向,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诈骗、制贩假币、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筑金融生态的安全屏障。

(五)积极支持改革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协调和谐的内在环境。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进一步落实已承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地方扶持政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通过举办推介会、展示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异地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并协调解决其在*业务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保持异地信贷资金稳定增长。充分利用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创新,大力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完善服务手段和功能,满足社会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需求。

三、切实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生态环境建设篇8

2临沂水生态功能区划分

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为中心,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统一规划,加强法制,严格监管,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实际,将临沂市生态功能区作如下划分。

1)中心城市水生态功能区。包括兰山、罗庄和河东3区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开发区等2个部级开发区。该区域经济基础较好,城市化水平高,是临沂市的经济中心,具有人口众多、交通密集、耕地面积少、建筑面积广、河流分布相对集中等特点。面临着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制约。因此该区域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2)西北部低山丘陵水生态功能保护区。包括蒙阴、沂水、费县、平邑、苍山县北部和沂南县西部,约占全市总面积的50%,该区域水库总数占全市的60%,森林覆盖率高,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有重要作用,同时还是临沂市的生态屏障。如果该区域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对临沂市乃至整个鲁中南地区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合理地利用该区域的水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水生态旅游,加强科普、宣传教育,逐步建成生态旅游、避暑度假、休闲疗养、科研考察的旅游风景胜地。

3)沭东低山丘陵水生态功能区。包括莒南和临沭东部。该区域耕地面积少,山坡地开发较多,森林郁闭度低,水资源相对匮乏。该地区应加快生态恢复性建设,建设水土涵养林、经济特产林,对超过25°以上的坡地全部退耕还林。

4)中南部两河流域水生态功能区。包括郯城、沂南东部、苍山南部和临沭西部。该区域为两河形成的冲积平原,地势平坦,是临沂市的主要产粮区。鼓励该地区以发展生态农业为中心,建立绿色农业产业体系;以提高农产品质量为根本,建立绿色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以培育龙头企业、专业市场为核心,建立绿色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以推广绿色农业技术为重点,建立生态农业技术服务体系;以绿色化、有机化为目标,建立产地水生态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创新生态农业模式。

3水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

生态功能保护区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洪水调蓄、提供淡水、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会与经济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按照“上游源头水土保持,中游库坝调蓄,下游生态湿地”的总体思路进行治理。

3.1上游源头水土保持

在上游源头地区进行水土保持治理,规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50km2,完成列入全省水系生态规划的12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构建动植物生长、栖息、繁衍场所;开展水源地保护工程,对包括岸堤水库、费县石岚水库、费县古城水库、平邑唐村水库、岳庄水库、莒南石泉湖水库、相邸水库和临沭凌山头水库等8处水源地工程进行保护。4.2中游库坝调蓄在中下游增加拦蓄,扩大水面面积,强化河道生态治理,实施完成蒙阴、费县和沂南3个县的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规划对蒙阴县梓河、沂南县东汶河等15条河道的生态治理。将沂河、沭河等天然水系、分沂入沭水道、新沭河、邳苍分洪道等人工水系,岸堤水库、陡山水库等大中型水库,沂沭河梯级开发等水利工程的主要组分连通,通过强化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系统整治与建设,实现河库渠相济、截蓄治保并举,初步建成涵盖城区、洪水走廊、湿地、水源地、水土保持区的临沂市水系生态网络。

3.3下游生态湿地

经过工程和生物净化措施,城市排水水质得到进一步提升,满足了农业灌溉和生态用水要求。将这些可利用的再生水配置到所需要的区域,是做好水循环利用的关键环节。在强化企业再生水回用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等微循环、小循环利用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区间调配利用,构建起区域性的水循环利用的网络。在武河湿地出口,打通了与沂河相连的明渠,并在渠首建成控制工程,使经武河湿地提升为III类标准的水汇入沂河,通过马头拦河闸进入马头灌区,为1.96万hm2农田提供可靠的水源保障。在市区西部,临沂市依托南水北调邳苍分洪道截污导流工程,利用新建和维修截蓄导用工程,每年拦蓄利用兰山、罗庄、苍山3县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中水3534万m3,为沿线3.42万hm2的农田灌溉提供了补充水源。罗庄区双月湖湿地公园,每天有2万m3再生水进入湿地,保证了湿地的生态环境用水。

生态环境建设篇9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设计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设计实践活动,是伴随着人类造物而派生出来的概念,无论是远古时代还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人类都要生存和发展,这样就离不开造物活动。这种造物活动也是调节主客体之间关系的活动。从过去到现在,设计一直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

一、生态设计产生的背景

1.目前严峻的环境现状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财富。但人类在享受工业文明带来的方便与舒适的同时,也饱尝了随之而来的苦果。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物种消亡这些现状已然向我们逼近。人类的生存环境也面临着诸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地盘下沉、 硫酸雨、热岛效应等现象。严重的生态危机引发了人们对原有生存空间、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强烈反思,激起了人类生态意识的觉醒。

2.可持续发展观的产生与发展

本世纪人类经历了两次环境革命,第一次发生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人们开始辩论环境质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并转向对环境的关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是第二次环境革命,这一次重新界定和扩大了许多原有的慨念,并提出可持续发展问题。“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核心在于正确规范两大基本关系: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求人类以最高的智力水准与道义上的责任感,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创造一个和谐的世界。”“在不超出支持它的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的情况下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一门空间艺术,是人类生存环境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工业文明后创造的人工环境实际上是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的。由于轻率和不加思考地应用现代科学知识及技术,我们周边环境的可居住性已经大大降低。生态设计正是被人们的发展方式、生活方式与环境之间不和谐的现状催发出来的,它是设计者对这种不和谐现状的一种认识、觉悟和主动的调整。

二、生态环境艺术设计基本原则

1.人本性原则

在环境艺术设计中我们意识到人是环境中的主题,而环境设计的核心价值就是在满足人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创造适当高度的精神生活品质,优化生活环境的质量。即服务于人的、以人为本的设计。通过有效的规划和设计,使人在环境空间中既满足使用要求、舒适美观、宜人的环境氛围等又能满足生理、心理需求,最终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人本性原则并不排斥与自然的结合,人本性与自然性在很多时候是有冲突的,但最终应是融合的。

2.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要求把人类生活空间内的生物圈和技术圈都作为人类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来考虑。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一时性的利益必须服从长远的、持续的利益。在进行环境艺术设计时,从整体性原则出发,将环境看作一个整体,一个大于它各部分和的系统。对环境设计的自然、生物的和文化这些重要因素进行安排和协调,研究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结构和功能关系,以便通过人的设计与管理,使总体人类生态系统的时空结构、能源、物流及信息都达到最佳状态。

3.生态原则

人类有意识地塑造物质、能量和过程,来满足自己对生存环境的更高追求,但是过度无序开发和毫无节制地滥用导致了对自然的破坏。地球上有很多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要实现人类的生存与延续,必须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有效利用,这就是设计中所要把握的生态原则。全过程减少物质、能源消耗,减轻对环境的污染,使人工环境有纯消费型向可循环型转变。

三、环境艺术设计中生态理念的应用

与传统的环境设艺术计相比,生态理念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运用环境生态学原理建立生态功能良好的景观格局,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循环再生,减少废物的排放,增强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通过对当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生态学原理的探讨,可以得出环境艺术设计中生态理念的应用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生态设计与保护

生态设计就是用生态学原理来指导环境艺术设计,其的目就是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维持物种的多样性,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随着公众生态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技术手段的不断改进,生态设计的理念将日益深入人心,并不断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与此同时,对生态设计理论的深入和对设计手法的探索也必将更进一步。设计师利用生态的设计方法,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原有自然环境的破坏,保护了环境的自然生态平衡,使环境生态系统更加健康的发展。

2.生态恢复与促进

一般说来,生态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我恢复能力和逆向演替机制,但是,今天的环境除了受到自然因素的干扰之外,还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设计师面对的设计对象越来越多的是废弃地、垃圾场或其他被人类生产破坏了的区域。用生态的方式修复场地肌肤,促进场地各个系统的良性发展成了当代环境艺术设计师的一大责任。面对那些满目疮的场地时,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生态的恢复; 面对未来被破坏的场地,设计师也开始思考如何通过环境艺术设计的方法促进场地生态系统的完善。

图1

3.生态补偿与适应

工业时代的环境消耗了大量的非可再生资源,面对日益减少的资源和伤痕累累的环境,补偿性环境艺术设计运用科学手段,探索更加有益的设计手段和景观元素来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有意识地为己遭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现在设计师们一方面通过科学技术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又大量地使用自然界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以适应现代生态环境。

4.生态保留与创新

对场地原有元素的保留和对原有材料的再利用作为一种环境艺术设计手法于20世纪70年代后开始广泛应用。1972年Richard Haag主持设计的美国西雅图 (Seattle)煤气厂公园 (Gas Work Park), 首先应用了“保留、再生、利用” 的设计手法。对原煤气厂杂乱无章的各种废弃设备, 因地制宜, 把原来的煤气裂化塔、压缩塔和蒸汽机组保留下来,表明了工厂的历史;并把压缩塔和蒸汽机组涂成红、黄、蓝、紫等不同颜色,用来供人们攀爬玩耍,实现了原有元素的再利用。同期,彼得・拉兹(Peter Latz)设计的杜伊斯堡北部风景园也在保留了原钢铁厂中的炼钢炉、 鼓风炉和混凝土构筑物的同时, 对原址中遗留的钢轨、 铁砖等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再利用,块铁砖被拼成 “金属广场 (Piazza metal-lie)”、 废弃的铸铁用做大地艺术的材料,等等。这些都是对场地上原有的建筑和设施进行保留,并赋予其新的使用功能,减少了对场地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结束语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我们的环境建设,目标不再是单一的室内外环境,而是综合的生态环境系统。而环境艺术设计用艺术的方式和手段对建筑内部和外部环境进行规划、设计,对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生态理念的介入成为环境设计的新课题。尊重自然是生态设计的根本,是一种环境共生意识的体现。时代呼唤我们以新的生态审美意识去运用科学技术,创造出融自然美、精神美和技术美为一体的环境,使人类能够拥有更加广阔、更加美好的绿色家园。

参考文献

[1]于冬波.生态城市规划中环境艺术设计的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6.

生态环境建设篇10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自然资源;法治建设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对于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案固有多种,可谓见仁见智。本文笔者试图围绕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所做的经典阐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角度,具体而言,即从“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前提——“良法之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一个法领域能像生态环境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笔者认为,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当初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实施的效果,因此必须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应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合理性——确立可持续发展为生态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往往被庸俗化。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关键标准。众所周知,促进经济增长的途径有很多,其中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亦能达到,美国、日本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前曾走过这条路,我们在计划经济年代基本上走得也是这条路。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靠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的所谓“经济发展”和“繁荣”是虚幻的,最终是得不偿失的。

基于对人类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的深切关注,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了长篇报告《我们的共同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2)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进一步深化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迄今,可持续发展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同,不少国家积极采取行动,相继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规范和政策。1994年3月,中国国务院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并提出要进行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环境立法,将可持续发展提高到战略高度,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由于在《环保法》立法时可持续发展尚未为国人所普遍认同,故未能成为《环保法》的立法目的。事实上,在我国很多地区迄今为止还在走着“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事着或正准备从事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日趋严重的今天,及时修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使生态环境立法紧跟国际步伐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潮流,提升生态环境法的品性,使其具有价值的合理性,无论是对执法还是对人民群众的守法及环境意识的提高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生态环境立法的工具合理性——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响,其后果表现为在立法时容易就一时一事做出规定,缺乏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体系化的通盘考虑和综合平衡,所立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如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的效果,对造成实践中的执法困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法律来说,“法律将容忍事实上的困难,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逻辑的缺陷”(3),因此必须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

1、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沟通与融合,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

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众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却并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地位非常尴尬。《环保法》地位的尴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环保法》是1989年由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与其他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处于同一立法层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法起到基本法的统领作用。其次,从内容上来讲,虽然现行《环保法》在立法体例上包括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两大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部由国家环保机构负责起草修订的环保基本法却基本上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并没有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因此无法适应自然资源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

实践中,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生态环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互相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闹得不可开交,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职能根本无法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为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必须对现行的《环保法》重新进行修订。重新修订《环保法》应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增加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与此相应,名称上可更名为《环境资源法》。2、提高立法阶位,改由全国人大颁布,以便与《宪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及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统领地位相符,以利于形成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3、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突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使环保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有关决策时互相协调,有效防止部门之间的冲突。

2、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使所立之法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能够顺利实施。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例如《环保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其他的一些如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更是充满了弹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

其次,立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环保程序法,甚至连作为环境纠纷非诉讼处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环境仲裁制度都无法可依,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而环境自力救济因没有统一、明确的程序,实践中受害者经常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没有明确、合理、完备的实施方式和途径,环保实体法中的内容便无法落实,其效力便无法得到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便成了空中楼阁。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却对公众参与的程序、方式、对公众表达意见的处理、公众意见的效力等均未加以规定,因此,该规定在实践中远未起到立法预期的效果。又如,《环保法》第6条在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时,却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何部门检举、控告以及有关部门对检举、控告处理的程序、期限、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未做出任何规定,最终使得该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其实际的作用就是除了宣示立法者的立场外,基本上是一纸空文。

针对上述情况,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应注意对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另外,在当前制定统一的环保程序法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应针对环境资源法中实体性规定,通过在本法中或在其实施细则中及时地补充相应的、完善的程序性规范,以确保实体性规范的实施。

3、消除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

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存在的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之间常常自相矛盾。例如《环保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如果排污单位没有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非违法。但是,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4)。因此,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无疑又是违法行为。这种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的情况,在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中不是个别的现象。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因此,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必须尽力消除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以维护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便于法律的实施,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普遍守法”

“良法之治”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良法之治”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5),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来说,其最终实现的标志是“普遍守法”的形成。具体而言,“普遍守法”又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环节。

(一)“普遍守法”的关键——严格生态环境执法

学者在分析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实效时严肃地指出(6),当前,我国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普遍不力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及其领导狭隘地从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出发,没有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的道路,在进行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甚至知法犯法,作出明显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经济发展决策。个别政府部门和领导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极其淡薄,以权代法、以亲代法,干预、阻碍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对企业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听之任之,有些领导还为之说情护短,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息事宁人办法,帮助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说,对于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产生,执法不力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治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没有这一原则,就等于什么也没有”。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中的执法不力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愈演愈烈的恶果,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动摇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因为民众如果从经验中得出连政府都带头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动摇他们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心,更不必说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了。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去除那种将“发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在评定干部政迹方面,不能仅以经济增长数据为标准。同时,执法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在环境执法时做到勇于执法、敢于执法、严格执法、依法执法。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人民检察院环境司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以切实保障环境执法依法进行。此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保证严格执法的实现,在立法确立生态环境法律中有关规定的实施主管部门时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能主观意想,要切实考虑该部门是否适合行使主管职能,在制度设计时充分地考虑到“制度防恶”,从源头上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产生。

(二)“普遍守法”的根本——公众环境守法意识的养成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法不只是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7)学者梁治平先生在论述我国法实施时指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剧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8)而由一群具有浓厚传统意识的人来执行先进的法律,其后果诚如现代化学者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9)以上学者鞭辟入里的分析仿佛专门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状况而发,我国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现状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公众的普遍守法意识,如果公众还继续把生态环境法看作是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的“软法”,那么,再完备的生态环境立法也仅仅是纸面上的东西,而绝不可能隽刻在公众的心里和落实到他们的自觉行动中。对公众环境守法意识的培养,不断加强宣传教育无疑是一条十分必要的途径。但笔者认为,针对我国民众普遍不了解不关注我国的环境法及环境问题的现状,大力扩展公众的环境权对提高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来说更为重要。所谓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10)。其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可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环境美权等。后者则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此外,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还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结社权、环境改善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上的环境权。因为环境权的内容十分抽象复杂,因此,必须通过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部门实体法将其具体化才能切实予以保护,同时,鉴于当前我国环境诉讼对资格要求过严(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要求原告必须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要有具体的损害后果)不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情况,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11),适当地放宽原告资格,扩大对象,赋予公民对环境管理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定污染防治义务(所谓违反,包括已经违反、正在违反以及将要违反)为理由。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实体法上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和程序法上类似“公民诉讼”制度的建立,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进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保护包括受害者在内的公众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环境权益,使人们对切身利益的保护与改善同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增进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关注和行动,进而将环境守法内化为一种自觉。唯如此,我国生态环境的法治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因为,“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12)。

注释:

(1)(5)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99页

(2)张坤民:《可持续发展与中国》,《中国环境管理》1997年第2期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5页

(4)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04页

(6)王曦、秦天宝:《中国环境法的实效分析:从决策机制的角度考察》,《环境保护》2000年第8期

(7)[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9页

(8)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

(9)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页

生态环境建设篇11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一个法领域能像生态环境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笔者认为,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当初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实施的效果,因此必须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应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合理性——确立可持续发展为生态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往往被庸俗化。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关键标准。众所周知,促进经济增长的途径有很多,其中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亦能达到,美国、日本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前曾走过这条路,我们在计划经济年代基本上走得也是这条路。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靠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的所谓“经济发展”和“繁荣”是虚幻的,最终是得不偿失的。

基于对人类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的深切关注,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了长篇报告《我们的共同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2)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进一步深化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迄今,可持续发展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同,不少国家积极采取行动,相继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规范和政策。1994年3月,中国国务院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并提出要进行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环境立法,将可持续发展提高到战略高度,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由于在《环保法》立法时可持续发展尚未为国人所普遍认同,故未能成为《环保法》的立法目的。事实上,在我国很多地区迄今为止还在走着“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事着或正准备从事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日趋严重的今天,及时修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使生态环境立法紧跟国际步伐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潮流,提升生态环境法的品性,使其具有价值的合理性,无论是对执法还是对人民群众的守法及环境意识的提高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生态环境立法的工具合理性——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响,其后果表现为在立法时容易就一时一事做出规定,缺乏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体系化的通盘考虑和综合平衡,所立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如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的效果,对造成实践中的执法困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法律来说,“法律将容忍事实上的困难,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逻辑的缺陷”(3),因此必须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

1、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沟通与融合,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

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众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却并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地位非常尴尬。《环保法》地位的尴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环保法》是1989年由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与其他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处于同一立法层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法起到基本法的统领作用。其次,从内容上来讲,虽然现行《环保法》在立法体例上包括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两大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部由国家环保机构负责起草修订的环保基本法却基本上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并没有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因此无法适应自然资源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

实践中,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生态环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互相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闹得不可开交,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职能根本无法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为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必须对现行的《环保法》重新进行修订。重新修订《环保法》应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增加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与此相应,名称上可更名为《环境资源法》。2、提高立法阶位,改由全国人大颁布,以便与《宪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及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统领地位相符,以利于形成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3、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突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使环保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有关决策时互相协调,有效防止部门之间的冲突。

2、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使所立之法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能够顺利实施。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例如《环保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其他的一些如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更是充满了弹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

其次,立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环保程序法,甚至连作为环境纠纷非诉讼处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环境仲裁制度都无法可依,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而环境自力救济因没有统

一、明确的程序,实践中受害者经常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没有明确、合理、完备的实施方式和途径,环保实体法中的内容便无法落实,其效力便无法得到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便成了空中楼阁。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却对公众参与的程序、方式、对公众表达意见的处理、公众意见的效力等均未加以规定,因此,该规定在实践中远未起到立法预期的效果。又如,《环保法》第6条在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时,却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何部门检举、控告以及有关部门对检举、控告处理的程序、期限、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未做出任何规定,最终使得该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其实际的作用就是除了宣示立法者的立场外,基本上是一纸空文。

针对上述情况,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应注意对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另外,在当前制定统一的环保程序法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应针对环境资源法中实体性规定,通过在本法中或在其实施细则中及时地补充相应的、完善的程序性规范,以确保实体性规范的实施。

3、消除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

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存在的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之间常常自相矛盾。例如《环保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如果排污单位没有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非违法。但是,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4)。因此,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无疑又是违法行为。这种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的情况,在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中不是个别的现象。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因此,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必须尽力消除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以维护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便于法律的实施,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普遍守法”

“良法之治”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良法之治”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5),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来说,其最终实现的标志是“普遍守法”的形成。具体而言,“普遍守法”又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环节。

(一)“普遍守法”的关键——严格生态环境执法

学者在分析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实效时严肃地指出(6),当前,我国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普遍不力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及其领导狭隘地从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出发,没有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的道路,在进行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甚至知法犯法,作出明显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经济发展决策。个别政府部门和领导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极其淡薄,以权代法、以亲代法,干预、阻碍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对企业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听之任之,有些领导还为之说情护短,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息事宁人办法,帮助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说,对于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产生,执法不力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生态环境建设篇12

1.1环境与环境保护定义

环境是指人类和生物生存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是: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按照环境的自然和社会属性分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

1.2公路环境保护内容

对照上述定义,公路环境保护是基于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调节与控制“公路工程与路域环境”对立统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公路环境保护由两项基本工作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根据需要采取专门的环境保护措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注意凸显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使公路在运输功能发挥的同时,对沿线环境的负影响最小。

1.3公路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环境中出现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现象。

公路建设必然影响环境,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其施工、营运期造成的环境问题会更严重。公路建设将造成如下环境问题:选线不当会破坏沿线生态环境;防护不当会造成水土流失,如坡面侵蚀与泥沙沉淀等;公路带状延伸会破坏路域自然风貌,造成环境损失;公路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公路通车营运期间,车辆对沿线造成污染。

1.4公路环保功能

一般情况下,一条公路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设计标准及《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按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就可以起到对路域自然环境的保护作用,并能够对社会环境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归纳如下:

路基工程在施工及竣工后,结合造地还田与疏导排水,各部分相互协调配套,可使工程稳定坚固,外观顺适优美,能起到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

路面工程对路基起保护作用,同时也起着防尘、防水,保护公路沿线环境不被污染的作用。

桥梁涵洞工程设计与施工中重视对公路路域景观环境的影响,可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

排水工程对公路工程的整体性和稳固性有特殊的作用,可以防止路基路面水及水中含有的油污、有害元素直接进入农田,避免耕地淹没、土壤污染。

防护工程确保了路基稳定,减少了水土流失,直接起到了环境保护作用。该工程与环保的关系最为密切。

1.5公路环保措施

公路建设的不同阶段,环境问题的产生与环保工作的重点不同,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

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招投标阶段:在合同书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施工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及监理;竣工和交付使用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后评价;营运期:进行环保设施维护及处理环境问题投诉。

针对实际工作需要,现结合国家目前的环保法规对公路施工阶段、营运期采取的环保措施分述如下:

1.5.1公路施工阶段环保措施

1.5.1.1生态环保

在土方开挖回填时避开雨季,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施工取土时采取平行作业,边开挖、边平整、边绿化,计划取土,及时还耕,及时进行景观再造;在雨水充沛地区,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滑坡产生;在雨水地面径流处开挖路基时,及时设置临时土沉淀池拦截混砂,待路基建成后,及时将土沉淀池推平,进行绿化或还耕;对路堤边坡及时进行植草绿化;对施工临时用地,先将原表层熟土集中堆放,待施工完毕后,再将这些熟土推平,恢复原地表层。

1.5.1.2噪声防治

当施工路段距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主动与施工路段附近的学校和单位协商,对施工时间进行调整或采取其他措施,尽量减小施工噪声对教学和工作的干扰;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

1.5.1.3大气污染防护

公路施工堆料场、拌和站设在空旷地区,相距200m范围内,不应有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沥青路面施工,沥青混凝土拌和厂设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以外的下风向处,既方便生产,又须符合卫生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分级中,规定的防护距离为300m),不采用开敞式、半封闭式沥青加热工艺;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运输粉状材料要加以遮盖。

1.5.1.4水污染防治

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集中处理,不直接排入水体;对桥梁施工机械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

公路建设设环保工作重点内容:

设计阶段:环保总体方案应在针对性勘察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路段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特点,使环保方案既经济、又可靠,并重视以下方面:

周边山区公路越岭方案应充分比较隧道与展线方案对环保的优劣。深挖高填和地质不良路段防护工程应充分考虑环保要求。

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区应特别注重自然景观、珍稀野生动植物地带的环保措施。

设计说明应对环境保护工程作尽量详细的说明,标明敏感点。

综合考虑沿途公众对拟建公路了解程度,交通现状满意程度,对搬迁、移民的态度,对当地民俗的不利影响,对公路走向,对出行、交往的要求,对当地养、植业的影响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施工阶段。严格控制红线内砍伐森林植被,珍稀植物宜采取移植措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工程招标。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制订环保工作条款,结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环保工程项目、地点、内容、标准等实际,对不同标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责任条款。

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环保工程施工要求,工艺设计应包含环保工作和质量控制标准。开工前应进行环保意识教育和环保工程技术交底,完善环保管理工作制度,设置环保工作专(兼)职人员,对主体工程防护区、取土场防护区、弃碴场防护区、临时用地防护区防水土流失,水环境、防扬尘土污染动态检查监控,特别是雨季防水土流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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