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控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9-11 12:24:22

市场调控论文

市场调控论文篇1

商品市场平稳背后的隐忧

对外依赖性增大

我国经济发展对国际市场的依赖越来越大,特别是能源、资源的约束,经济安全已蕴涵一定的风险。在我国已探明的45种主要矿产品中,能够满足2010年国内需求的只有21种,到2020年仅剩下6种,铁、铜、铝等矿产的对外依存度均超过70%,石油、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40%和60%,一些进口产品来源地过于集中,部分产品出口对局部地区依存度过高。国际竞争方式已经不局限于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而是出现了一些新形式,进一步加剧了国内市场的复杂性。

突发事件经常发生

近几年,我国发生的突发事件较多,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事件等事故灾难;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除此之外,突发事件还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造成市场异常波动。

农业生产行为趋同

农产品的突出特点是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双重约束。在我国,由于农业现代化水平不高,农业组织化程度较低,一家一户小生产的分散性、趋同性十分明显,因此供求方面的信号往往引起农民生产行为的趋同,供大于求和供不应求时常交替出现。另外,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旦发生供不应求现象,恢复供需平衡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容易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持续性。

市场配置资源水平不高

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有将近96%的消费品、94%的农副产品和88%生产资料的价格均由市场供求决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基本确立。但是,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市场信息零散并且混乱,甚至出现失真的现象,以致呈现严重的不对称性,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造成部分产品产能严重过剩。据调查,我国钢铁行业产能目前已达4.7亿吨,大于市场需求1.2亿吨,现阶段正在建和拟建的能力还有1.5亿吨,汽车、水泥、电力、煤炭、纺织行业也存在产能过剩,少数农产品和生产资料价格波动幅度达200%以上。这种异常波动不仅影响了市场供应和农民增收,也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运行。

当前市场异常波动的新特点

近年来,我国局部地区先后爆发了重大洪涝灾害、非典型性肺炎、猪链球菌病、禽流感等突发事件,给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并引起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异常波动。从各地爆发的市场异常波动来分析,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突发性。市场异常波动,不仅伴随着突发事件的发生而发生,而且受谣传等非客观因素影响明显。从所需的应急商品及其规格来看,也具有不可预知性,因突发事件不同而不同。例如,2006年春节前夕,河南省连降大雪,交通严重受阻,引发北方各市蔬菜价格大幅上涨;2003年我国局部地区爆发“非典”,食醋能防非典的谣传迅速引发南方六省区大面积抢购现象,北京市将要封城的谣传迅速引发北京市城八区部分商品严重脱销。从应对异常波动所需的商品来看,“非典”所需的应急商品主要包括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应对禽流感所需的应急商品主要是八角茴香;从品种规格来看,“非典”期间,尽管国家储备了大量粮食,但由于粮食加工和包装需要一定的时间,北京市场仍出现了小包装大米脱销的现象。

扩散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现代传媒的发展,市场异常波动具有极大的扩散性,小范围的人心浮动容易造成大范围人心浮动,局部地区波动引发全局性波动。如2003年“非典”爆发初期,广东省部分地区出现了抢购食醋的事件,抢购行为当天就蔓延到南方六省区。

国际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资源跨国流动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全面,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不仅容易受到国际市场冲击,而且应对难度也更大。如2005年以来国际糖价大幅上涨,由每磅6美分涨到20美分左右,由此引发国内糖价大幅上涨,尽管国家为稳定国内糖市投放了大量国家储备糖,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

危害性。由于市场异常波动具有突发性和扩散性,并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应对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因此一旦各部门配合步调不一致,应对不及时或措施不到位,就将产生“蝴蝶效应”,带来严重后果,造成巨大损失。

市场调控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

目前,商品市场平稳背后潜伏着隐忧,局部地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还呈现出新特点,但一些地区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只看到商品市场的丰富和繁荣,重视“看不见的手”的调控作用,而忽视了市场调控,弱化或取消了原有的市场调控手段。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市场应急预案,但预案内容空洞,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难以操作。

从理论上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内容。在市场机制失灵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导致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政府对市场实施必要的干预,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利于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从而避免经济大起大落。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市场调控工作,总书记和总理都十分关心市场调控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就是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为加强应急管理,国务院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同时,专门成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应急预案体系,不仅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而且制定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25个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各部门还结合自身职责制定了部门应急预案。

市场调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组织实施市场调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市场优先原则

实施市场调控,首先应按市场经济的办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引导、企业供应链采购、区域间余缺调剂等方式调控市场。在上述方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再采取动用储备、组织进口、定量或限量销售、依法征用等方式调控市场。

有备无患原则

2005年2月,印度洋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在短短几小时内就夺去了十几万人的宝贵生命;2005年9月,“卡特里娜”飓风重创美国新奥尔良市,据美国参议院领袖里德估计,救灾和重建费用最终可能高达1500亿美元。这两件事件的教训发人深省,实施市场调控,必须根据当地市场特点,建立完善的可操作市场应急预案,事先预置好市场调控手段。

整合资源原则

鉴于国家财力有限,储备应急商品不可能做到“大而全”,必然要受到品种和数量的限制,而且“大而全”也不符合比较效益的原则。在此情况下,国家应当整合社会调控资源,选择一些大型的应急商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建立应急商品数据库,及时、准确的掌握其产能、产量、销售、库存等情况。

统筹兼顾原则

随着“买全国、卖全国”的国内大市场和“买世界、卖世界”的世界大市场的形成,市场调控工作必须适应这种形势。胸怀全局、着眼长远、拓宽视野,密切关注国内和国际的经济走势、货币变化、商品供求,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调控办法和多种调控方式,集中力量打“组合拳”,注重引导和保护好国内市场平稳运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

快速反应原则

市场调控的灵魂是快速反应。只有反应及时,抢占先机,才能主动应对,否则,工作就会被动,处处受制。为此,必须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在第一时间掌握市场的运行状况,以最快的速度对市场的走势作出科学判断、以最快的速度提出应对措施、以最快的速度整合市场应急资源,并保证各项措施以最快的方式落实到位。

加强和改善市场调控的主要措施

加快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的引导作用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的监控,构建权威的智能化信息平台,形成快速高效、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科学分类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以小见大、科学预测的分析预警系统,及时、准确监测、加工、市场信息,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将信息及时转化为新闻,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加强应急商品管理和整合,提高市场调控能力

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应急商品储备制度,特别是对关系百姓生活的必需品储备制度,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确保落实到位,做到储得进、管理好、调得动、用得上。同时,综合分析各种市场异常波动的特点及所需应急商品的种类,适当扩大范围,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和电子地图技术,整合社会调控资源,建立应急商品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各种应急商品信息,增强市场应急管理能力。

市场调控论文篇2

股票市场与货币政策调控之间存在互动关系,而且越来越密切。股票市场的发展深刻影响着货币的供给需求、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货币政策调控目标,而货币政策通过货币供应变化、利率变化等调控手段也在影响着股票市场。在我国股市深刻变化的今天,对股票市场与货币政策调控的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献回顾

关于股票市场与货币政策调控的研究,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关注。

(一)在关于股票市场与货币政策传导效应的关系方面

陆蓉(2003)通过构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进行脉冲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度量了股票市场的货币政策效应,她认为货币政策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一体化程度。楚尔鸣(2005)进一步的实证分析表明,中国货币政策通过货币供应量作用于股票市场的效应明显,但传导过程中的“q”渠道和“财富效应”渠道等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宋宸刚、谭晓蓉(2001)还对股市泡沫的产生及其对货币政策传导效应的影响作了分析,这个研究对当前股市或许具有现实意义。

具体深入到货币政策传导有效性方面,苟文均(2000)分析了资本市场有效传导货币政策的条件,探讨了货币政策变革的基本方向。栾怡(2001)开始注重资本市场的发展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江其务(2001)、许祥秦(2001)在研究中国货币政策失效问题时提到股票市场的因素,进而陈柳钦(2002)系统分析了资本市场发展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并重点阐明了我国资本市场有效传导货币政策的阻碍因素。刘志阳(2002)则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提出货币政策的股市传导机制模型并进行检验,得出结论:货币政策与资本市场的相关度在逐步增强,这使得资本市场对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产生了较大冲击;当局应对现有货币政策框架进行调整,重点是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利率取向和最终目标的股价参考。刘岭(2003)进一步通过分析不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讨论了QFII对中国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许崇正(2003)则详细分析了中国股票市场传导货币政策低效的原因,并且与陈建新(2003)提出了扭转中国股市传导货币政策低效的对策。

(二)在股票市场与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关系方面

1.与最终目标的关系研究。Borio.C(1994)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中,央行没有理由去关注资产价格的波动。只有当资产价格波动影响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时,货币政策才应干预资本市场。而国内学者钱小安(1998)在研究了资产价格变动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后指出,资产价格变化对货币需求的稳定性、货币政策的执行会产生较大的冲击,应在确定货币政策目标、运用货币政策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Friedman(2000)通过对美国股票价格在一个较长时期中对通货膨胀和产出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认为股票价格对产出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并不显著。但就我国情况,谢平、焦瑾璞(2002)认为1999年下半年开始的货币政策机制紧缩效应与股票市场的关联在增强。央行为提高稳健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应当关注股票市场的发展。同期,易纲等人(2002)借助模型分析发现,货币数量与通货膨胀的关系不仅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股市。当股市价格偏离稳态越来越远时,经济运行将是不安全的。因此,央行制定货币政策应同时考虑股市价格和商品与服务的价格,但是央行的根本目标仍是维护币值的稳定。较权威的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2002)的研究报告也认为对股市波动央行应关注但没必要盯住。

2.与中介目标的关系研究。货币需求方面:Friedman(1988)认为股票市场通过财富效应、资产组合效应、交易效应和替代效应对货币需求产生影响。Friedman&McComac(1991)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的股票价格与货币需求的关系,结果显示股票价格对货币需求具有负向影响。国内学者易行健等人(2004)实证检验了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对货币需求的影响,估计了包含股票市场成交额的季度货币需求函数,得出我国股票市场成交额减少了各个层次货币需求的结论。进而赵明勋(2005)实证检验了我国股票市场对货币需求的综合效应,结果表明股票市场的发展倾向于减少狭义和广义的货币需求,且对广义货币需求的影响小于对狭义货币需求的影响。

具体到股票二级市场,据石建民(2001)、高莉、樊卫东(2001)的实证研究表明,股票二级市场对货币需求具有统计显著性,为正相关关系。股票二级市场对M1需求的影响要大于对M2的影响。

货币供给方面:周英章、孙崎岖(2002)对中国1993—2001年股市价格波动与货币供应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但股市价格波动明显领先于货币供应量且对货币供应结构的稳定性构成较强的正向冲击,从而加大了央行货币调控的难度,削弱了宏观需求管理的有效性,故建议货币政策应密切关注股价波动。在股票价格对各层次的货币供应量影响方面,王维安、杨靖(2003)通过对中国1999~2002年的实证分析认为,股价变化引起的替代效应和转换效应是存在的,替代效应作用于短期,而转换效应会在一段时滞后显现。金德环、李胜利(2004)则进一步研究了中国股市价格和货币供应量的关系,实证结果显示股市价格和M0、M2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它可以用货币供应量M0和M2来解释,但股价变化不是引起货币供应量变化的原因。

(三)在股票市场与利率手段的关系方面

Rigobon&Sack(2001)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标准普尔500指数每升降5%就可能导致利率升降25个基本点,利率对股市波动的反应强烈。国内学者王军波、邓述慧(1999)通过分析央行利率政策对股票市场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发现利率政策在短期和长期上对股价波动幅度、股票成交量等都有显著的影响,只是对股票市场的短期影响有反常现象,而长期影响则是稳定的。但是高俊峰(2004)在分析利率政策对我国股市的短期和长期效应后,则认为我国利率政策对股市的短期效应非常明显,但长期效应与理论分析有出入。他认为长期效应还要受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完善程度、相互间沟通程度以及长短期证券工具的丰富程度的制约,而这恰是我国的不足。具体到利率调整对股票交易量的影响方面,李敏、金光(2004)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该影响存在时滞,这一时滞约在15到30天之间;而且利率调整不对股票交易量产生决定性影响。

三、二者的互动分析

股票市场和货币政策调控二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一)股票市场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

1.股票市场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货币政策股票市场传导的财富效应和资产负债表效应,它们所成立的前提是:金融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一体的,没有阻滞。也就是说,要具有充分发展的金融市场,这样的市场资金配置效率高,现实中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接近于此。

近两年我国股票市场成功地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全流通,流通市值占GDP的比重迅速上升,股市规模进一步扩大,股市发展态势良好,这是有利因素。但种种制约因素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并没有呈现出明显的财富效应来响应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①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分割,一体化程度不高,货币和证券两种资产自身的联接效应以及两种资产价格的联接效应还有市场之间市场交易的非对称信息对称化效应不明显。②我国股票市场投机性太强,股票价格易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市场信用体系并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急需完善。③市场规模尚需进一步扩大。

2.股票市场的发展对货币政策调控最终目标的影响。传统意义上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是维持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这种只关注实体经济价格水平,不顾及虚拟经济资产价格的目标取向,在货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遭受到越来越多的尴尬和无奈。事实证明:股票价格已不能再排除在货币政策视野范围之外。随着资本市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流通市值占GDP比重日益提高以及股指和GDP的相关度日益加强,货币政策通过股票市场的财富效应和资产负债表效应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必然会日益加深,这其中作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股价波动对央行货币政策调控最终目标的完善已提出迫切要求。

3.股票市场的发展对货币政策调控中介目标的影响。我国将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定为货币供应量,与其相应的操作手段是基础货币。货币供应量取决于基础货币投放的多少和货币乘数的大小。股票市场的发展将深刻影响货币供应量。因为伴随其发展,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将进人股市,银行、企业和居民的原有货币需求将发生变化,从而基础货币在他们之间的分配比例也将改变,这将影响基础货币的创造能力。而且由于股票价格的上涨,居民会减少现金持有,更多地进行证券投资,从而造成流通中现金漏损减少,货币乘数增大。股票市场的发展还将使居民、企业、机构投资者和商业银行通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资金配置的互动加强,这将影响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的稳定性,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效力。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在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式上更多的采用利率手段,因为货币市场的利率变化将通过股票市场的财富效应和资产负债表效应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从而帮助央行实现货币政策意图。

(二)货币政策调控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货币政策调控对股票市场的影响,集中体现在股票价格的变动上。上文提及的货币政策的利率调控手段,实质上就是央行通过利率变化来改变货币和证券这两种资产的相对价格,从而吸引资金由货币市场流向资本市场,最终影响股票价格。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同样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当央行增加货币供应量时,居民手中持有的现金将增加,货币的边际收益下降,而就短期看居民出于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的货币需求变化不大,投机需求则会出现较大变化,于是股票价格将被推高。

四、政策建议

为了实现我国股票市场和货币政策调控的良好互动,政府应在如下三个方面调整完善政策:

1.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应关注股价波动

2006年来我国股市发展迅猛,资本市场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位置愈发重要,股指与GDP的相关度也在加强,这意味着股票市场的财富效应和资产负债表效应会日益明显。而央行将股票价格纳入货币政策视线将适逢时机。

2.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市场调控论文篇3

金融市场,是指金融商品交易的场所,如货币资金借贷场所,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场所,黄金外汇买卖场所等等。它是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对经济进行间接调控的依托,是以市场为基础,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有限的资金资本资源,提高资本,资金使用效益的制度前提,同时也是发挥资本存量蓄水池作用,以迅速和灵活的融资方式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和场所。国家和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发出的信息,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可依据金融市场信息做出相应的决策。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

金融市场按使用期限划分,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作为短期资金融通场所,满足了参与者的流动性需求;资本市场作为长期资金的融通场所,为参与者提供了安全性和盈利性保障;各个市场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不可分割的金融市场体系。发育完善、健康的金融市场体系,能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迅速、有效、顺畅传导,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要想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必不可少。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朝市场化方向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日趋广泛,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分工明确的市场体系,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创新继续稳步推进,已有创新产品发展迅速;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涵盖面和影响力不断增强;金融市场改革进展顺利,市场功能日趋深化;金融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我国金融市场正在向以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和运行安全的目标迈进。

二、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市场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与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金融结构失衡。我国的金融机构虽然呈现不断优化趋势,但现存结构状态仍然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甚至严重制约了金融效率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二)金融创新乏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很落后,且存在金融创新过于依赖政府,在有限的金融创新中,各领域进展失衡的状况。这些都降低了金融资源的效率,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竞争力。(三)金融监管存在突出问题。从内部看,金融机构面临着与国有企业一样的困境,即如何真正解决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从外部监管看,首先表现为金融法规建设滞后,中国现行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经过多年修改,已经较为系统,较为完善。但由于我国的整体法律基础不牢固,金融监管经验不足,法律的涵盖面并不广泛,法律的局限性严重,特别是一些临时性的管理条件、实施办法,缺乏一致性、连续性、权威性,对金融市场发展极为不利。(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塞不通,人为割裂,迫使资金变相暗通,阻碍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动效应,阻滞货币政策的传导,减弱了货币政策效力,使货币市场的发展能有效地带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且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造成了金融市场的一些监管真空。

三、加快金融市场发展

加快金融市场发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善货币市场的发展是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鉴于我国金融市场中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均衡现状,笔者认为,应抓紧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为各经济主体提供一个发达的、高流动性、低风险性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其为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产权制度的改革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加快货币市场的发展

首先,要重新认识货币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其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一是要规范、健全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网络系统;二是充分发挥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功能,在有效利用有形拆借市场的前提下,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稳步发展我国的无形拆借市场,提高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能力;三是规范拆借市场行为,通过制定有关的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规范市场运作,严格市场管理和监控,使拆借市场运转正常化、良性化;四是加大抵押担保拆借比重,改变我国拆借市场上基本以信用拆借为主要手段的现状,以此达到防范和分散风险的目的;五是加大中央银行的调控力度。

第三,大力发展商业票据市场。

(二)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

首先,应调整非国有经济与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适当扩大它们的投资需求;其次,进一步健全国债市场;第三、适当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第四,逐步使社会保障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第五、着力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第六、完善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体系;第七、发展机构投资者。

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趋势

(一)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在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对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最终使其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的现代金融企业。同时,也要对股份制银行进行制度创新,真正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标准,建立内控严密、运转规范高效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水平。

(二)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运作机制。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对保险业采取的过渡期保护措施2004年年底到期,取消对外资的地域限制,保险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要转变经营模式,彻底改变依靠低赔付率来维持高增长率的现状,完善市场运作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切实转换到完善内控、强化管理、创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上来,这种转变应该是保险公司自愿、主动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的发展一直伴随并推动着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判断一个金融监管体系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应为是否能逐步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审批,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因此要切实把监管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通过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市场监管、信息以及规范市场准入等手段,调控金融市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四)规范证券市场主体行为首先是投资主体。我国的证券市场正经历着从散户与机构投资者并存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投资主体的过渡时期。发展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及逐步地允许保险资金等投资证券市场是投资主体深化的主要途径。其次是融资主体。为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创造积极条件,逐步实现资产存量的流动;在规范化的基础上,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扩大国有企业的债券发行规模,完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改变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加大国有企业经营的外在压力,促使其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质量。最后是证券公司。建立风险控制长效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严防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同时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机制;完善客户保证金的安全保管和受偿制度,确保客户资产安全;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市场调控论文篇4

一、市场机制的效率与效率限制

在市场体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使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是人们的自我诱导和自我支持的内在机制,同时,市场机制也存在效率限制。正确地认识市场机制的双重属性,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所论证的观点,市场经济机制是以“看不见的手”学说为依据的。他认为,人类是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不断改善自身的命运,在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条件下,使人们获得利益和满足。在斯密看来,人是理性的,同时也具有利已本性,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无不以追求自己最大经济利益为动机,如果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自由地行动,不仅不会达到自身的最高目标,而且还不利于促进公共利益。斯密认为:“人类几乎随时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斯密认为,竞争不仅可以激发主观努力,推动财富增长,在客观上还能调节供求关系,使之趋于平衡。他认为,如果竞争是自由的,各人相互排挤,那么相互竞争便会迫使每个人都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干得相当正确。竞争和比赛往往引起最大的努力,反之,单有大的目的而没有促成其实现的必要,很少能够激起任何巨大的努力。他认为,竞争对推动劳动要素和调节资本要素合理配置有重要作用:竞争可以激发劳动要素的能量,鼓励劳动者提高熟练程度和能力技巧;劳动力供给的多少会自动引发雇主间的竞争,引起工资水平的变化,从而使劳动力在部门和企业间合理流动;由于资本家的逐利性,竞争使资本流向利润最大部门,并最终导致利润平均化;部门之间的竞争使工资和利润符合自然率,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他认为,竞争离不开市场的作用,市场机制通过价格的高低调节生产要素投入者的实际收入和社会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斯密认为,每个人在努力地运用其资本以实现产出的价值最大化时,通常,他既非旨在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在何种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关心的仅仅是他自身的安全和得利。然而,此时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促成了一个意料之外的结局。通过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往往比他在真正地有意识这么做时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斯密认为自己发现了社会经济生活赖以有效运行的“经济秩序”,这就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秩序,即市场机制自发作用所形成的自然秩序。市场经济是惟一自然、合理和能够带来繁荣的经济,因为它是惟一能反映生活本质的经济。生活的精髓就在于它无穷无尽和神秘多样,因而,就生活的完美性和变换性而言,任何中心人物的智慧都无法加以涵盖和设计。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应追求经济效率,而惟一独市场经济体制最能体现经济效率的要求,具有自动促进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认为:效率是配置效率(allocativeefficeney)的简称,有时也称帕累托效率。其含义是:在一个经济资源和技术既定的条件下,如果该经济的组织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种物品和劳务的组合,那么,这个经济就是有效率的。效率只能在当任何可能的生产资源重组都不能使其他人的情况变坏,而使任何一个人的情况都变好的条件下出现。这就是说,在实现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条件下,只有降低某个人的效用才能增加另一个人的满足或效用。美国的另一个经济学家蔓昆认为:效率是指资源配置使所有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如果资源配置使总剩余最大化,我们说,这种配置表现出效率;如果一种配置是无效率的,那么,买者和卖者之间交易的一些好处就还没有完全被实现。概况地讲,效率是对资源的利用实现优化配置,使其投入最省、结构最优、收益最大、浪费最小。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资源,通常都具有一系列的可供选择的用途。因而,人们迫于竞争的压力和利益的推动,必须对其所使用的资源进行选择,以确保在较省的资源投入前提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如果人们面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资源,在使用上是盲目的或随意的,必然导致资源利用的不经济,导致经济效率的低下。同时,资源在数量上又具有有限性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生产物品或提供劳务的资源与人们的需要相比,总是远远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这本身就蕴含着效率的要求,即合理地配置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从而使经济主体实现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人们就必然会提高资源稀缺意识、择优配置意识和最大效用意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存在机会成本因素,人们为了追求最大利益,必须使机会成本为最小。这种动力的影响,必然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在资源数量有限的前提下,多生产一个单位的某种产品,就必然以少生产若干个单位的另一种产品为代价,这就是生产某种产品的机会成本。处于竞争中的各经济主体,面对资源有限的客观情况,在生产决策中必须以机会成本最小为决策的基础。如果目前正在生产的产品的收益不如另一种产品给生产者带来的收益多,生产者就可能放弃当前正在生产的产品而转向另一种产品的生产。正因为如此,经济学家把机会成本称为选择成本。

市场经济在客观上要求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产量组合,从而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社会用其全部资源和当时最好的技术所能生产的各种产品的最大数量组合,它表明社会生产可能选择的菜单。由于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当这些经济资源被充分利用时,增加一定量的某种产品的生产,就必然放弃一定量的另一种产品的生产,因而整个社会的生产选择过程,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产品间的不同产量的组合。如何选择不同产量的组合才能使资源利用有效、经济效率提高呢?通过生产可能性边界我们可以直观地分析效率的概念。当社会不减少另一种产品的生产就不能增加某种产品的生产时,生产就会产生效率。这就是说,生产的组合点必须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上。如果生产的组合点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之内,说明资源的使用存在浪费,该经济显然是无效率的。在经济资源既定时,边界以外的各点是不能实现的。

然而,不论市场体制是多么的美好,多么的理想,它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就是市场机制的效率限制。市场机制的效率限制主要表现为:(1)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的市场,是对有效市场的重要偏离因素之一。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无法影响价格,而当买者或卖者能够左右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时,就被认为出现了不完全竞争,其极端情况是垄断,即惟一的卖者独自决定某种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水平。当市场出现不完全竞争或垄断时,社会的产出将会从生产可能性边界上移至边界之内,使物品的产出低于最有效率的水平。(2)市场存在的经济外部性,包括两个方面:当某一经济单位的产量增加,给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带来无须酬报的收益时,称为生产的外部经济效果;当某一经济单位的产量增加,给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造成得不到补偿的额外成本时,称为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效果。由于外部性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无关,所以,往往不会纳入市场当事人的理性计算和决策之中,因此市场的压力和吸引力对其不产生作用。(3)市场对提供公共物品失效,是因为纯粹意义上的公共物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对它的消费不存在竞争性,也不存在排他性。(4)市场会形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即使市场经济的运行完全符合效率原则,仍然有可能导致一种缺憾,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巨大差异。(5)市场经济存在周期性的波动,表现为繁荣与萧条、衰退与扩张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从而带来市场自身所无法克服的两个顽疾:失业和通货膨胀。

二、税收调控市场的目标

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所存在的效率限制,必须通过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进行宏观调控。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发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税收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政府的税收调控,能够对市场失效进行有效的弥补。政府实施税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稳定市场物价,控制通货膨胀。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影响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保持物价和货币的稳定。物价和货币的不稳定,容易诱发通货膨胀,使广大工薪阶层和普通百姓深受其害。

2.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对有限的经济资源实现充分的利用,是发展一国经济、实现充分就业的重要前提。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包括国家的全部生产要素(劳动和资产)的充分利用,这不仅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了社会的财富总量,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增强。国富民强,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由于资源的充分利用,还会极大地增加社会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群。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衡量充分就业的标准,失业率控制在5%以下被认为是充分就业。实现充分就业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实现国富民强和充分就业,国家必须把充分利用资源作为政府的经济目标之一。

3.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经济增长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的福利程度。衡量经济增长最常用的指标是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国民生产总值与反映经济发展质量的社会方面指标,共同构成反映一国经济增长的评价指标体系。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指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起伏很小,不存在因增长率的大起大落而造成就业与价格水平的较大波动。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政府经济的重要目标。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这两大目标常常是相背离的:刺激了经济增长则可能波及货币的稳定;奉行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又易妨碍经济增长。在两难选择过程中,一般市场经济的国家大都将经济增长置于首位。

4.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在当今经济国际化、全球化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国际经济部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发展国际经济必然会涉及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既影响本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也对国内通货膨胀发生影响。贸易逆差过大,外汇储备不足,会影响本国的设备和技术引进;若外贸顺差过大,外汇储备过剩,也会对国内的物价稳定形成压力,容易引发“输入性的通货膨胀”。所以,应通过政府的经济行为或经济政策对国际收支平衡问题进行调节,以不断保持国际收支在动态上的大体平衡。

三、税收弥补市场失效的调控机制

处于政府控制之下的能够对一个或多个宏观经济目标施加影响的经济变量,就是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政策手段。政府如果能够正确地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将有可能使经济导向一个高产出、高就业、价格稳定和商品、劳务、资本旺盛的较好的经济组合。税收调控是最重要的政策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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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调控的利益驱动机制

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能力,从理论上说这就是税收的杠杆原理。政府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建立相应的税收制度,规定不同的税收鼓励措施或限制措施,给予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的税收条件,以此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政府的政策措施与制度所决定的税收的不同分配,一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税收分配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由于利益驱动改变了人们的经济行为,使被调节者根据政府提供的税收环境对自己的利害关系,自愿地倾向于经济杠杆主体的预期目标。政府通过税收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有目的的调节,使纳税人的行为朝着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方向转变,这一机制就是税收调节的杠杆原理。

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因政府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而自动产生的。虽然政府征税是强制的,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是自动产生的,是被调节者根据政府提供税收环境的变化对自己的利害关系,而自愿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的过程。这一过程可概括为:首先是政府的税收政策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这种影响是强制性的;其次纳税人因经济利益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这种变化变化不具有政治上或行政上任何的强迫性,只是来源于经济上利害关系的一种动力或压力。假如市场主体不能根据政府的税收环境的变化而及时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使其朝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发展,那么,它只能以牺牲自己的更多的利益为代价。

(二)税收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机制

首先,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经济总量是指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它包括两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是经济的供给总量;一个是经济的需求总量。如果经济发展属于均衡的状态,那么经济的供给总量和经济的需求总量二者是大体平衡的。如果经济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即表现为经济的过热或膨胀状态;另一种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表现为经济的紧缩或供给不足。对经济发展中的两种不平衡的状态,都需要政府根据产生经济不平衡状态的原因,进行不同的税收调节。税收调节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解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不平衡的矛盾,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税收对社会经济总量的调节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当经济的发展出现过热的膨胀状态时,政府通过增加对投资的课税,减少对消费的征税,以此抑制过度的供给,刺激消费,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当经济出现紧缩状态时,政府通过对投资的减税和对消费的增税,刺激供给,限制消费,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当经济的发展处于平衡状态时,政府的税收应该是中性的。总之,税收对经济总量调控的重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是一个综合、宽泛的概念,是衡量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指标。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报告中指出,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加注重搞好宏观调控,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改革创新,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他在报告中还指出,要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确定宏观经济的增长目标,既要考虑到改革的需要、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到稳定的需要、宏观经济目标连续性的需要。

其次,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可以调控经济结构。从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出发,政府有意识地运用税收手段可以对经济结构进行调节,以引导结构转化并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区域经济结构调节、供给与消费结构调节、投资与消费结构调节等。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重点是对产业结构的调节,其根据主要有四点:其一,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技术的蓬勃兴起和广泛应用,已使一些发达国家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时代迈进。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表明,通过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是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是大势所趋,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二,产业结构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包括产业的技术结构、产业的资本构成、产业的地域结构、产业的规模构成和相应的产品构成等。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是经济发展中的永恒性主题。其三,在我国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传统的遗产过多,经济发展又处于赶超阶段,市场信息尚不充分的特定时期,实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除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还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政府通过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财力资助,以此推动与促进产业的升级和结构的合理化。其四,目前的经济工作任务为税收调节提出了新的挑战,税收调节应贯彻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要求:(1)保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2)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3)适当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4)合理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5)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6)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振兴老工业基地;(7)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7)加大社会就业。

(三)税收调控的法律约束机制

税收对经济进行宏观控制以弥补市场效率限制,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的,具体表现为通过制定税法对纳税人设定义务。为了弥补市场的效率限制,政府要确定出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并要求市场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应朝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的方向来选择。那么,如何实现使市场主体的行为朝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方向来选择呢,其重要的手段,就是国家制定与实施税收法律,在税收法律中对市场主体设定义务。通过义务的设定,要求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设定义务的核心是无偿纳税,具体表现为有无纳税义务和纳税义务的多少。通过强制性的纳税义务设定,使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调整其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进而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对市场主体设定纳税义务,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和纳税人的经济权益,是一项严肃的经济与政治问题,必须谨慎从事,不能滥用权力。如果滥用设定纳税义务的权力,会造成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和对纳税人利益的侵害。国家依法设定义务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其一,税收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主要要素是:具有责任能力的纳税主体存在,具有承担税收的纳税客体存在,有明确的纳税主体和税收客体的所属地域。其二,税收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主要要素是:设定义务的主体合法,被设定义务的主体合法,被设定义务的客体合法。其三,税收义务的设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度。主要要素是:税收负担要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相适应,税收处罚要在法律的幅度内实施。

由于税收调控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经济调控,因而它同其它经济调控手段相比,具有自身的不同特征和优越性:(1)税收的调控范围具有广泛性的特征。税收可以对社会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各种经营方式、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居民的行为和收入等进行调节。(2)税收的调节手段具有多重性的特征。国家可以通过开征不同的税种、选择不同的课税对象、确定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税收减免与抵免、免税与退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加成征税和税收处罚等多种税收政策手段的运用,实施对经济的调节。(3)税收可以对经济实行全过程的调节,具有调节的全面性。国家可以在收入的形成环节课税,调节产品与服务价值的实现水平;可以在收入的分配环节课税,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和个人的收入水平;可以在支出环节课税,调节投资和消费水平;可以对财产课税,调节社会财富的存量水平等。(4)税收调节具有与价格调节不同的特征:其一,价格调节属于市场行为,政府的税收调节属于政府的经济行为;其二,价格调节的目标仅是实现市场均衡,而税收调节包括经济目标、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等多重目标;其三,价格调节不具有主观上的倾向性,而税收调节具有明确的政策目的性。(5)税收调控中被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在政府的税收调控中,被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等的。税收调控是通过强制、无偿的税收分配来实现的,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无代价地履行义务的行为,这种义务不要求其对等的权利与之对应。根据税收调控中的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这种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在设定纳税人权利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利要及时设定,建立与完善各种权设制度,有效地保护被调控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实施税收宏观控制的重要前提。

参考资料:

[1]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2]曾国强。税收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哈维。S.罗森。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市场调控论文篇5

1.1市场调研对象

采用多阶段整群随机抽样方法,抽取了广州市白云、天河、番禺和南沙4个区的10个农贸市场122个售卖禽类档;佛山市三水区的21个市场119个档和肇庆四会市的9个市场95个售卖禽类档,共40个市场336个销售禽类档,每个档随机选取1名从业人员(从业时间≥3个月)进行面谈。

1.2市场调研方法

市场调研员经统一培训后,逐一走访被抽取市场,采用市场调研表面对面访谈和现场观察法市场调研禽类销售档禽流感防控信息和从业人员防护行为。在正式市场调研开始前,进行预试验,对市场调研员的调查一致性进行检验。

1.3调查内容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东省农业厅联合的《关于做好市场禽流感联防联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制定“广佛肇地区对活禽交易市场禽类销售行为调查表”的问卷。内容包括:(1)市场中售卖禽类档的基本情况,包括售卖禽类档布局设置、是否有禽类检疫证、销售禽类档是否存在“一天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的制度;(2)禽类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情况;(3)禽类从业人员人口学特征等。

1.4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资料由专业人员统一审核、编码并抽验。应用EipData建立数据库。使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采用2检验比较3个地区的市场的售卖禽类档现况的不同。

2结果

2.1一般情况

共调查广佛肇40个农贸市场336个档和336名禽类从业人员。其中广州122档122人、佛山119档119人、肇庆95档95人。其中销售光鸡37档,销售毛鸡档23档,同时销售光鸡和毛鸡的混合销售档276档。336名接受调查的禽类从业人员中,年龄以20~50岁为主,占87.79%(295/336);文化水平以初中、高中为多见,分别占42.86%(144/336)和26.49%(89/336)。其中,仅有销售禽类行为的人员23名,占6.84%(23/336);同时负责禽类销售、宰杀行为的人员313名,占93.15%(313/336)。

2.2市场防控管理情况

在混合销售档中抽风设备安装率为72.10%(199/276),不同地区市场禽类档的安装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调查销售禽类的从业人员336人,93.15%(313/336)的销售档可以提供销售的禽类检疫证明。自从3月份开始长三角地区先后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3个地区的调查对象在5—6月均执行“一月一休市”的休市制度。“一天一清洗”和“一周一消毒”的开展率分别55.95%(188/336)和73.21%(246/336)。不同地区的禽类销售档是否有禽类检疫证明、一天一清洗、一周一消毒的执行情况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3禽类从业人员相关行为调查

2.3.1防护情况

仅有17.56%(59/336)从业人员戴口罩,其中正确佩戴率(口罩盖住鼻孔等)为77.97%(46/59);坚持每天工作时戴手套者为42.86%(144/336)。有68.45%(230/336)的调查对象做到贩卖、加工过程中使用防水围裙,其中有17.86%(60/336)的调查对象穿防水围裙回家。调查中有67.86%(228/336)人接触家禽或其排泄物后洗手,其中,洗手频率以>4次/h为主,占47.81%(109/228),其次为1次/h,占27.19%(62/228),5~8次/d的占25.00%(57/228);其中广州市和肇庆市调查对象以>4次/h为主,其百分比分别为43.01%(40/93)和63.53%(54/85),而佛山市调查对象多为5~8次/d,占40.00%(20/50);洗手方式调查中,有49.12%(112/228)的人会用洗手液、肥皂或消毒水洗手,50.88%(116/228)的人只用水洗,其中用流动水洗手的人有73.25%(167/228),非流动水(盆水)洗手的人有26.75%(61/228)。不同地区从业人员的戴口罩、手套卖家禽、使用防水围裙和穿防水围裙回家、接触家禽或其排泄物会洗手情况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P<0.01)。详见表2。

2.3.2在禽类销售档中其他活动情况

每天在工作场所吃饭、睡觉、带小孩(14岁以下)到工作场所的危险行为情况见表2。

2.4病死鸡处理方式

禽类从业人员中有40.48%(136/336)遇见病死鸡会放一边等清洁工收;扔掉到市场的大垃圾桶的占38.69%(130/336);通知农业部门和市场管理人员的占17.86%(60/336),有2.98%(10/336)的调查对象会将病死鸡掩埋或焚烧。

2.5就医行为

调查对象中有62.80%(211/336)平时会注意自己的体温变化。有64.58%(217/336)的调查对象发生感冒时第一时间就医。仅有15.18%(51/336)调查对象有接种流感疫苗。其中调查对象不接种流感疫苗原因从高至低依次为:认为自己身体好不需要接种流感疫苗(51.22%,146/285),不知道要接种流感疫苗可以预防禽流感(25.61%,146/285),无时间去接种(15.44%,146/285),认为疫苗价格贵(7.72%,146/285)。

3讨论

禽类市场是人感染禽流感的高风险场所[2]。禽类市场是人群与禽最多接触机会的环节。基于对华东地区H7N9禽流感监测发现,禽类市场比养殖场阳性检出率更高[3]。而香港1997年人禽流感暴发疫情通过危险因素调查,发现到过禽类市场是感染人禽流感的危险因素[4]。为此,国家、广东省分别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出台相关文件和紧急通知,要求加强禽类经营市场管理,规范禽类经营行为等。本次调查发现,从市场监管方面:抽风设备的安装率仅有72.10%,并存在地区差异,不同经济发展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越慢,所处的地区越偏僻,其禽类销售档的抽风设备安装率越低,这与不同经济发展地区对禽类销售市场有关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通知执行程度不一致有关。根据美国纽约和新泽西监测1年的结果表明,每天清洁和消毒是保护因素[5]。而邻近香港开展的“休市日”的效果评估研究表明,“休市日”措施明显减少市场禽流感的分离率[2]。但本次调查的对销售禽类档对“一天一清洗”和“一周一消毒”的开展率不高,而休市制度呈现一过性,未形成规律,存在不同地区的禽类销售档的执行力度不一致的情况。从业人员卫生意识比较薄弱,清洗、消毒所需要的水费、清洁剂、消毒剂会直接增加其生意成本,休市会造成经济损失,导致部分禽类销售档不愿执行,甚至反对此制度,造成工商等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的困难。同时,销售禽类的从业人员能采取正确的防护行为对预防人禽流感的发生和流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6]。调查对象做到每天佩戴口罩的仅有17.56%,从对从业人员的面谈中得知,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进行营业,会影响生意量,这可能受顾客对佩戴口罩经营的禽类销售档存有错误认知的影响,另一方面,佩戴口罩在一定程度带给从业人员的不适,综合因素导致从业人员不太愿意佩戴口罩营业。从业人员其他的防护措施(手套、防水围裙使用、洗手的频率和方式等方面)和从业人员在档吃饭和睡觉的行为在不同地区调查存在统计学的差异。可能与其宣传力度不一致、教育方式、从业人员的接受情况不同有关。另外,人禽流感病例早期的临床表现类似普通感冒[7],对人禽流感病例的早发现和早治疗是降低其病死率的根本措施[8]。分析结果表明:有35.42%调查对象发生感冒后不会第一时间就医,这会延误病人的病情或疫情的及早发现,甚至导致疫情的扩散和蔓延。而接种流感疫苗可以降低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压力,可以减少人流感和禽流感在人体内整合发生变异成新亚型毒株的机会[9]。

市场调控论文篇6

前言

就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今不过短短的十几年,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收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税制、发挥税收聚财功能、进一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外成功的调控经验和先进的措施对于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无疑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一、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

各国对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均有自己的观点和措施,如果抛开文化背景和历史因素不看,归纳起来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税收手段这只“有形之手”,绝大部分情况下也都是针对住房保障问题的;二是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发展,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对供给的掌控与对需求的调控。其中大多数国家主要致力于在需求的调控方面做文章。如果单纯从供给方面调控,势必进一步加剧供求关系的扭曲,客观上增加需求方对价格上涨的预期,实际的结果便是房地产价格不但没压下来,反而与日俱增。因此,在掌控供给的基础上,发挥税收政策对需求的调控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以高额税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征税,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与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结构和支付能力上存在着双重矛盾。这种异常现象,主要是房地产投机性需求造成的。各国在利用重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做法主要有种:一是利用高额地皮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行业内的投机行为。如在法国,购房者除要缴纳高额地皮税外,还需支付住房税或空房税,这导致了长期以来法国人不把房地产市场视为投资或财产保值的重要领域;二是采用逐步升级的办法,用重税打击投机。如韩国的做法是,从2007年起,将对出售第二套房产的卖主征收50%的资本收益税,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卖主征收60%的资本收益税。也就是说,投机者卖掉一套住房,政府就拿走一半,使投机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三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例如,美国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要占到其全部财产税收入的80%。而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相对较少,税负相对较轻,这就降低了房地产保有者的经济风险,在客观上增加了房地产投机者的需求。

(二)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升温,导致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购买住房时力不从心。为了有效的缓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平衡供求关系,许多国家都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或出台了各种补贴方案:一是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为了使低收入者能买得起和租得起房子,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税收抵扣的法案,并在1993年成为永久性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联邦每年给各州分配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而凡已到或已超过55岁的纳税人(或其配偶),出售其住房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纳税赢利的政策;二是实施廉租房制度,运用各级税收对廉租房进行补贴。如法国政府规定,各大城市必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至20%。廉租房的存在使得房屋买卖市场需求减少,房价因此处于稳定状态。除此之外,政府还长期运用税收推行租房补贴等福利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无房户都可在租房时享受政府相关的税收补贴,而建造廉租房的房地产企业也可获得中央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三是利用税收收入推行福利住房,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所谓“福利住房”,是指由国家资助建造、租金较低、专门租给低收入者的住宅。例如德国,多年来,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大规模兴建了许多“福利住房”,很好的满足了市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对“福利住房”的需求,而这些“福利住房”的预算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特别是在北欧一些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政府利用税款建造福利住房已经是家常便饭。

(三)充分运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虽然各国政府施行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均对从事开发廉价住房、福利房、或是集体筹资建房等有利于调控房价的商业行为予以了税收方面的支持。一是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还可减免地方税、财产税等。三是对出租房屋的业主实行税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称主住宅)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美国按照现行的税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满二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单身,其售价与购入价的差价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就可免税;如果是已婚家庭,差价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也可免税。由于美国房价一直比较平稳,售房差价收益很难超过这一限额,这意味着美国房屋的出售几乎都是免去所得税的。这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活跃了房地产市场,扩大了国内的有效需求,推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设计差别性税收政策体系,即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环节区分有偿和无偿,并考虑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区分正常房产需求和投机性房地产需求,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二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性对待,保护合理的理性需求,增加投机性需求的交易成本。

从国际税收实践来看,当房地产发生买卖等有偿转让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应对转让收益增值部分课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芬兰等国家,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公司所得税),其中美国实行15%到34%的累进税率。意大利将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税基,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制,按5%至30%的税率征收不动产增值税。

(五)针对房地产市场征收不动产税、财产税,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中的商业活动出现欺诈,漏税等非法行为。所谓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不动产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将土地、房屋和有关建筑物、机械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而课征的不动产税。如巴西、日本、芬兰、加拿大等的不动产税;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宅建筑税等;三是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土地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西方多采用地价税(主要采用估价计税方法)。除此之外,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一般征收财产税,如美国、英国、瑞典、瑞士、丹麦、挪威、荷兰等国,操作办法是将不动产与其他财产捆在一起,就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一般财产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评估价值。其中美国的财产税最具代表性。当然还有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该税种主要是针对占有房地产超一定年限的产权所有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为5年期和10年期增值税两种。因此,以上三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征税有效地保证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避免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产,刺激了交易活动,这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打击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

二、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可以总结出其主要特点:一是大多数国家对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适用统一的税制;二是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大多数国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根据房地产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当于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此相适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四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对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课税;五是在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一)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那些图谋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征税高税,坚决打击各种投机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暴利行业,年增长率极高。房地产厂商的一举一动,牵动着社会上千家万户的心,甚至影响了沪深股市的走势,给股市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老百姓对房价居高不下的抱怨,媒体对房地产泡沫的置疑,专家对房地产隐患的责问,使得征收高税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征新的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增大税收对房地产存量的税收调节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其基本思路是否可作如下考虑:

1.将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房地产税;

2.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

3.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将发达地区农村纳入房地产体系;

4.体现区别征收原则,对第一套自住房免税,第二套自住房征税,第三套以上加成征收;

5.房地产税应逐步发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因此应在法律层面上对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基本税率确定、浮动幅度等方面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限。

(二)切实利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同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实行税收优惠或补贴。

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配置的有效方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税收政策中支持住宅产业发展的方法来改革我国税收杠杆,支持我国住宅产业发展。此外,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贫富差异,存在相当多的低收入者,合理地解决低收入者居住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如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老年人购房和售房,不仅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年人的居住问题,使他们可以安度晚年,而且还能有效地增加二手房市场的房源,激活楼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三)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即对有偿转让房产产生的利润征税。房地产转让中的差别性税收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应针对消费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这是当前税收政策调控的力度点所在。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对购买房产一年内的转让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税,三年内的转让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税,三年以上的免征。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保护真实购房需求的同时,有效地抑制投机性需求,降低泡沫风险。其次是对购入未满三年的商品住房转让征收5%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税额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三年以上减半征收。之所以采用“组合拳”,是因为仅仅征收营业税的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也容易让房地产投机需求将税负向后转嫁。沿海一些城市的实践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李蕴,朱雨可.美国房地产税收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12):29-31.

[2]李进都.房地产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市场调控论文篇7

前言

就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今不过短短的十几年,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收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税制、发挥税收聚财功能、进一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外成功的调控经验和先进的措施对于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无疑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一、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

各国对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均有自己的观点和措施,如果抛开文化背景和历史因素不看,归纳起来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税收手段这只“有形之手”,绝大部分情况下也都是针对住房保障问题的;二是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发展,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对供给的掌控与对需求的调控。其中大多数国家主要致力于在需求的调控方面做文章。如果单纯从供给方面调控,势必进一步加剧供求关系的扭曲,客观上增加需求方对价格上涨的预期,实际的结果便是房地产价格不但没压下来,反而与日俱增。因此,在掌控供给的基础上,发挥税收政策对需求的调控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以高额税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征税,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与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结构和支付能力上存在着双重矛盾。这种异常现象,主要是房地产投机性需求造成的。各国在利用重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做法主要有种:一是利用高额地皮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行业内的投机行为。如在法国,购房者除要缴纳高额地皮税外,还需支付住房税或空房税,这导致了长期以来法国人不把房地产市场视为投资或财产保值的重要领域;二是采用逐步升级的办法,用重税打击投机。如韩国的做法是,从2007年起,将对出售第二套房产的卖主征收50%的资本收益税,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卖主征收60%的资本收益税。也就是说,投机者卖掉一套住房,政府就拿走一半,使投机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三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例如,美国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要占到其全部财产税收入的80%。而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相对较少,税负相对较轻,这就降低了房地产保有者的经济风险,在客观上增加了房地产投机者的需求。

(二)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升温,导致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购买住房时力不从心。为了有效的缓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平衡供求关系,许多国家都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或出台了各种补贴方案:一是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为了使低收入者能买得起和租得起房子,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税收抵扣的法案,并在1993年成为永久性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联邦每年给各州分配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而凡已到或已超过55岁的纳税人(或其配偶),出售其住房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纳税赢利的政策;二是实施廉租房制度,运用各级税收对廉租房进行补贴。如法国政府规定,各大城市必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至20%。廉租房的存在使得房屋买卖市场需求减少,房价因此处于稳定状态。除此之外,政府还长期运用税收推行租房补贴等福利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无房户都可在租房时享受政府相关的税收补贴,而建造廉租房的房地产企业也可获得中央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三是利用税收收入推行福利住房,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所谓“福利住房”,是指由国家资助建造、租金较低、专门租给低收入者的住宅。例如德国,多年来,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大规模兴建了许多“福利住房”,很好的满足了市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对“福利住房”的需求,而这些“福利住房”的预算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特别是在北欧一些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政府利用税款建造福利住房已经是家常便饭。

(三)充分运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虽然各国政府施行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均对从事开发廉价住房、福利房、或是集体筹资建房等有利于调控房价的商业行为予以了税收方面的支持。一是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还可减免地方税、财产税等。三是对出租房屋的业主实行税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称主住宅)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美国按照现行的税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满二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单身,其售价与购入价的差价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就可免税;如果是已婚家庭,差价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也可免税。由于美国房价一直比较平稳,售房差价收益很难超过这一限额,这意味着美国房屋的出售几乎都是免去所得税的。这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活跃了房地产市场,扩大了国内的有效需求,推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设计差别性税收政策体系,即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环节区分有偿和无偿,并考虑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区分正常房产需求和投机性房地产需求,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二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性对待,保护合理的理性需求,增加投机性需求的交易成本。

从国际税收实践来看,当房地产发生买卖等有偿转让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应对转让收益增值部分课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芬兰等国家,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公司所得税),其中美国实行15%到34%的累进税率。意大利将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税基,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制,按5%至30%的税率征收不动产增值税。

(五)针对房地产市场征收不动产税、财产税,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中的商业活动出现欺诈,漏税等非法行为。所谓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不动产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将土地、房屋和有关建筑物、机械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而课征的不动产税。如巴西、日本、芬兰、加拿大等的不动产税;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宅建筑税等;三是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土地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西方多采用地价税(主要采用估价计税方法)。除此之外,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一般征收财产税,如美国、英国、瑞典、瑞士、丹麦、挪威、荷兰等国,操作办法是将不动产与其他财产捆在一起,就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一般财产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评估价值。其中美国的财产税最具代表性。当然还有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该税种主要是针对占有房地产超一定年限的产权所有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为5年期和10年期增值税两种。因此,以上三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征税有效地保证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避免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产,刺激了交易活动,这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打击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

二、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可以总结出其主要特点:一是大多数国家对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适用统一的税制;二是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大多数国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根据房地产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当于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此相适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四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对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课税;五是在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一)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那些图谋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征税高税,坚决打击各种投机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暴利行业,年增长率极高。房地产厂商的一举一动,牵动着社会上千家万户的心,甚至影响了沪深股市的走势,给股市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老百姓对房价居高不下的抱怨,媒体对房地产泡沫的置疑,专家对房地产隐患的责问,使得征收高税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征新的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增大税收对房地产存量的税收调节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其基本思路是否可作如下考虑:

1.将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房地产税;

2.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

3.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将发达地区农村纳入房地产体系;

4.体现区别征收原则,对第一套自住房免税,第二套自住房征税,第三套以上加成征收;

5.房地产税应逐步发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因此应在法律层面上对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基本税率确定、浮动幅度等方面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限。

(二)切实利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同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实行税收优惠或补贴。

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配置的有效方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税收政策中支持住宅产业发展的方法来改革我国税收杠杆,支持我国住宅产业发展。此外,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贫富差异,存在相当多的低收入者,合理地解决低收入者居住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如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老年人购房和售房,不仅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年人的居住问题,使他们可以安度晚年,而且还能有效地增加二手房市场的房源,激活楼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三)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即对有偿转让房产产生的利润征税。房地产转让中的差别性税收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应针对消费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这是当前税收政策调控的力度点所在。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对购买房产一年内的转让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税,三年内的转让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税,三年以上的免征。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保护真实购房需求的同时,有效地抑制投机性需求,降低泡沫风险。其次是对购入未满三年的商品住房转让征收5%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税额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三年以上减半征收。之所以采用“组合拳”,是因为仅仅征收营业税的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也容易让房地产投机需求将税负向后转嫁。沿海一些城市的实践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李蕴,朱雨可.美国房地产税收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12):29-31.

[2]李进都.房地产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市场调控论文篇8

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市场发展,政府的宏观调控一直如影随形,近20年来,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经历了若干阶段,如表1所示。从上表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房地产业是随经济发展、内需增长而不断发展的;第二,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大多时期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对经济增长起到正面效应;第三,在宏观经济出现重大转折期时,政府往往采取行政手段直接干预房地产业,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第四,我国房地产业与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具有极高相关性,随着经济周期处于一定阶段,其拉动内需的作用明显。

二、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分析及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国家对房地产业政策开始转变为抑制投机,采取多种调控手段,如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调整,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进行遏制。

(一)市场调控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1.我国经济结构的复杂性使房地产业市场调控难度增加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日趋复杂,且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全球性的经济衰退影响之下,输入性通胀因素依然存在,因此带来的经济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以及通胀压力等较严重。实施房地产调控不仅要防止由于房价快速上涨导致的通膨,同时还要避免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与我国金融体制的变化及深化改革密切相关,房地产市场不稳定还会导致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出现连锁反应。实施调控的难度可想而知。2.我国房地产业与金融业密切相关使得政府调控投鼠忌器现实情况是,我国绝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都是依赖银行贷款。根据有关资料,截至2009年底,上海市的中资金融机构人民币自营性房地产货款累计增加了1023亿元,占各项货款新增额比例高达76%,其中个人住房货款累计增加了728亿元,新增个人住房货款中占中长期货款增量的比例高达42%。各家银行实际上是在直接或间接地承接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因此,也使得中央政府在制定调控政策时投鼠忌器。3.购房群体贫富悬殊问题也使得制定调控政策有所顾忌目前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正呈现扩大趋势,在制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时,往往会有所顾忌。比如提高首付比例和房贷利率,对高收入群体抑制作用不大,但提高了工薪阶层买自住房的门槛。政府在制定有关的金融、税收等调控政策时往往会犹犹豫豫。4.对房地产业的市场调控存在双重目标问题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市场调控存在双重目标:一是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目标,二是社会公平和稳定目标。这二重目标本身是有冲突的。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业长期以来都被作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是拉动投资与需求的最直接的产业。因此在对房地产业进行市场调控时往往注重前一个目标而忽视后一个目标,这就必然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和房价的不断上涨。5.中央对房地产的调控目标在地方上得不到完全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会抑制地方房地产投资,这就意味着可能会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对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缺乏热情,进而影响其执行力。6.地方政府存在的土地财政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批租制度使得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资料,2009年我国土地出让的收入总额达到1.42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的20.8%;2010年末中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高达10.7万亿元,这主要是各地地方政府以其所拥有的土地作质押进行融资的;2012年前11个月,我国130个主要城市总土地出让金额为1.18万亿元,这与2011年同期相比减少了30%。这就使得各地方政府成了房地产业市场调控受到损失最大的一方,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在执行调控政策上不积极、打折扣。而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目前财权主要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造成了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之举。7.前期调控多种手段并用使得政策空间压缩近年来我国通过各种调控手段并用的方式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出台了涉及行政、经济、法律、税收以及金融等措施,这些措施有效抑制了房价快速上涨的势头,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有积极意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实施空间压缩了,调控工具的持续更新受到了较大限制。8.实际操作时调控手段使用失当一是过多使用行政手段但收效不大。二是经济工具综合运用不善。近几年来,我国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逐渐加大了对经济杠杆的利用,但加息降息这样的政策运用较多,直到2010年国十条出台才开始运用像实施差别化率和税收的政策。三是法律手段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由于法律体制本身的不健全,且法律规范之间交叉重复,房地产立法可操作性差,法条针对性不强,对房地产业各个环节的规定不是非常明确,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二)完善调控政策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现实情况及调控效果,提出以下的对策建议:1.确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房地产调控目标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不仅要使得房地产市场趋于平稳,最重要的是使得我国经济保持一个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状态。我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总体目标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以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点,同时兼顾经济增长。具体来说,一是要促使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要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三是要有利于扩大国内需求,四是要能够实现节能减排,五是要促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积极推进财政体制的改革改革我国现行的分税体制,重新划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并要扩大地方政府的税基与税源,以保证地方政府能有充足的税收,进而有助于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3.稳步推进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改革改革以GDP为主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建立起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还要实施对地方政府的房地产调控的问责制。在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中纳入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及增加保障房建设等内容,切实强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4.加快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需要抑制金融业特别是大银行的房地产信贷;央行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全国统一结算体系覆盖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使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平衡发展;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使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平衡发展;要加大房地产企业直接融资的力度,扶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及区域交易所;要改变现在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单一性,尽量减少房地产资金过度向大银行集中的弊端,以降低房地产金融的风险。5.加快推进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以开征房产税作为一种房地产业市场调控的手段,可以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需求。开征房产税对抑制非刚性需求,增加投资客的税收负担非常有效,这种方式可以长期使用,还可以通过税率的调整来应对房价的涨跌。要按照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建立房地产税制体系,并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过程和市场行为设定税种,以此建立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6.适时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适时改革我国现行的土地批租模式,可以考虑实行年租模式。可以考虑根据不同使用条件探索年租制的使用范围及与出让制的对接机制;要对土地储备机制、竞拍机制进行完善,以有效发挥土地储备制度在调控土地供应量方面的作用。改变当前纯粹的以供地计划来确定供应量的方式。对于普通住宅用地而言,改变招标、拍卖机制中实施的价高者得的相对简单的方法。7.积极引导对房地产业的资金投向国家需要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对一般性的竞争性领域,一定要打破垄断,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政策性住房建设、金融、交通、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水利、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领域,以及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建设,可以有效分流资金集中投资房地产业的格局。8.建立全国统一的房产信息系统第一,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保障性住房的合理分配打好基础,为下一步房产税的开征创造条件。第二,建立存量住房统计系统,可以准确掌握市场供给,并以此来制定土地供给计划,把握新建住房项目审批进度,进而保持供需的平衡。第三,该系统与纳税、征信系统及中低收入人群信息统计系统对接,以此作为确定保障性住房分配、商品房限价政策制定的依据。第四,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加强和完善宏观监测体系,定期市场报告,合理引导市场,有效防止房地产泡沫。9.加快完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房地产立法建设,完善房地产业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房地产经济活动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使得房地产权利人的行为有据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混乱与无序。10.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各自的角色与职能,权限与责任,使得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要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尽快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三是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重点放到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上,提供一个科学的制度性框架安排。四是确保保障房的供应,继续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没,建立完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五是要尽量淡化行政色彩,更多地通过包括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直接作用于房地产市场。

三、房地产业宏观调控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业进行的宏观调控,房地产业的发展进入不确定的风险期,考虑到我国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存在的高相关性,必须做好可能的经济社会风险预警及风险控制管理。

(一)金融风险的防范

毋庸置疑,我国房地产业近年的飞速发展,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大规模流向房地产业是密切相关的,在房地产业进入不确定的风险期时,防范金融风险尤为重要。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控制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对房地产业信贷的总规模,使得其对房地产业信贷的比例与向其他行业的信贷比例保持在合理区间。2.引导国有银行之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房地产业的规模,使得其与国有银行对房地产业的信贷规模保持在合理比例。3.疏导社会闲散资金流向房地产业的热情。4.完善抵押贷款担保。一是要建立政府抵押担保制度,二是要完善个人信用制度。5.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二)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防范

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现状没有得到扭转,房地产业的不确定性风险使得各地方政府财政出现较大风险,对地方的公务人员稳定、地方经济社会保障及在建的或将开工的大项目都带来较大风险。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调节用地结构,改善土地供给情况,严格限制工业用地,合理增加房地产用地,保证对经适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给,使土地供给结构合理,形成高中低三级土地市场。2.改革目前土地管理上的弊端,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非农用耕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降低土地的价格。3.完善房地产业财税体制,加快房产税或物业税的正式出台,使得地方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中央级财政也应减少税收分成,减轻地方财政压力。4.修改土地转让款的缴付办法,对开发企业应缴的土地转让款,应当在项目开工审批阶段全额缴清。

(三)防止实体经济空心化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业快速升温也诱发了民间投资涌向房地产行业的热情,2010年以来房价下跌幅度最大温州、海口等十个城市,民营经济贡献率不少已达到70%以上,远高于当时全国平均数60%,民间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占比也多数在60%以上。鄂尔多斯2010年地产投资314亿,银行对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仅59.7亿元,民间投资约占50%。全国282个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2009-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远大于2010-2013年工业产值增速,实体经济没有很好发展是因为民间资本没有投入实体经济而投入房地产业,2009-2011年三年地产投资额远远大于这三年银行贷款余额的增加。全国其他城市虽没有这样严重,但实体经济空心化的情况并不容乐观。因此,应该采取办法应对:1.国家加强政策引导,改变过去那种对房地产业不是压市就是救市的简单做法,使得开发企业放弃背靠国家这颗大树的想法。2.一般性竞争领域打破垄断,拓宽民间投资渠道,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对金融、交通、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水利、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领域,以及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投向。3.切实从税收、信贷、外贸等政策上支持扶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使得从事实体经济的企业家有信心有热情,加快实体经济的发展。4.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实体经济信贷实际用途、资金流向的监控,发现信贷资金流向房地产业,应及时纠正处理。

(四)做好社会集资风险的预警及处理

房地产业的快速升温与民间借贷是密切相关的,参与到房地产业的资金,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所占比例也相当高。根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已高达1100亿元,20%以上直接投资地产。苏北某市,2011年到2013年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总额数百亿元,其中约30%通过不同渠道进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其中较大比例是从普通工薪家庭集来的资金。这种情况在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存在。房地产业的风险,会直接转嫁到普通百姓身上,给社会安定、人民生活都带来较大风险。1.建立民间集资风险预警机制,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收入情况,设立民间集资风险线,对超越了本地风险线的民间集资活动要及时介入。2.建立健全民间集资的法律法规,现有的立法对正常的民间集资活动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区分操作性差,应当对正常社会集资活动的界定清晰,对发起社会集资活动的主体、资金的用途、集资的数额、集资的时间、集资的担保、审批的权限、违规的处理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强监管。3.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对出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就应当及时查处。4.对目前已经暴露出来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当加快处理的速度,特别是把工作重点放到追踪资金用途去向、追索资金上面,尽最大可能为百姓挽回损失,以确保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有保障。

市场调控论文篇9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 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市场调控论文篇10

一、“限价令”的出台

2007年6月16日,兰州市的部分牛肉面馆经营者,以面粉、牛肉、水、电涨价为理由,将打印好的涨价通告散发给其他经营者,牛肉面价格由每碗2.50元上涨为3.00元,小碗2.80元,统一涨价0.50元,市民和舆论界为之哗然。6月26日,兰州市物价局对牛肉面提出了“限价令”:普通大碗牛肉面的价格不得超过2.50元,小碗牛肉面的价格不得超过2.30元。牛肉面“限价令”一出台就引起了各方强烈反应。

难道是兰州市物价局工作失误?还是政府调控市场有错?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各种主要的争论点、兰州市限价的理由、经济理论与实际的差别等方面进行探讨,论述政府如何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调控市场价格的职能。

二、主要的争论点

1.完全竞争主义论。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认为,政府细微到直接去干预拉面的价格,这是典型的向计划经济的回归。她分析说,餐饮业早就市场化了,价格早就放开了,拉面涨价与否应该由市场供求去决定。汪研究员的思想只是用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理论来反对兰州市牛肉面限价的做法,有失偏颇。

2.政府事权越位论。汪利娜又联系此前的肉价、房价的宏观调控,认为“政府一会儿越位,一会儿又缺位”。在肉价的调控过程中,政府以往并没有对猪肉的养殖给予足够的扶植政策,现在过多地干预肉价,无异于打乱市场自身的调节。她认为兰州市物价局对牛肉面提出了“限价令”就是政府事权越位。

3.微观干预冒充宏观调控论。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指出,宏观调控是指在总量范围内的调控,兰州物价部门对拉面价格设限,已经远远超出了宏观调控的范围。他希望经过此次的拉面限价事件后,其他地方的政府部门能够引以为戒,并与这种违背市场规律的做法“划清界线”。

4.间接调控论。张朝霞教授认为,政府在不能控制牛肉面经营成本的前提下,一纸限价令让牛肉面不能超过2.5元出售的做法很难让牛肉面老板接受。张教授建议,要将兰州牛肉面产业做大,政府应该用间接调控的手段给牛肉面经营者一定的优惠政策,减免税收,降低其经营费用。

5.打击价格同盟论。宋超英教授认为,像牛肉面这种商品,通过市场的无形之手,是完全可以解决价格问题的。优质优价、适当拉开价格差距是行业发展之后细分市场的必然要求,用限价的方式,不利于牛肉面质量的提高和整个行业的发展。如果牛肉面行业串通涨价,形成价格同盟,那么根据我国的物价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对价格同盟进行点对点针对性打击。

6.成本核定、分级定价论。王彦斌教授认为,牛肉面价格是一个特殊现象,不同于其他商品价格,它影响着兰州市的居民生活,我认为政府应该进行适当干预。经营成本虽然提高了,涨价是可以理解的,但应该进行核定,在分等定级的前提下,提高目前牛肉面经营企业的卫生标准、质量和档次,做到优质优价,才能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对牛肉面“限价令”经济分析

1.限价的理由: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会直接导致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上升,进而降低了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涨价的直接受益者是生产者。本文认为“政府应该管,政府干预后,对百姓来讲是件好事”,政府应该在这些小事中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导向作用,市场经济在偏离轨道的时候,特别是关系民生的事情,要充分体现出政府的调控和对消费者的关怀。这种生活现实与汪利娜研究员的市场经济理论有所差别。

2.限价的理由:有助于实现公平。市场经济也有缺陷,政府的职责恰恰在于解决竞争失灵、公共产品、外部效应、信息失灵、经济波动和收入分配不公等市场缺陷,发挥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

3.限价的理由:打击价格联盟。据了解,此次西固区牛肉面涨价的过程颇为巧合,各个面馆涨价的幅度一样,而且涨价时间也都是6月16日上午。有暗中勾结,串通涨价,形成价格同盟之举。经调查,此次波及全兰州市的牛肉面行业涨价行为已经涉嫌串通涨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4.限价的理由:保护行业发展。兰州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并不是单纯的限价,而是为了让兰州牛肉面能上档次,市场经济需要市场利用“无形手”进行调节,同样也需要政府部门利用“有形手”进行干预。通过分等定级,让兰州牛肉面拉开档次,有利于兰州牛肉面的整体发展。

四、论政府如何发挥调控市场价格的职能

首先,思想观念上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要取得共识。本文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是有调控管理的经济,市场价格也要有调控管理,要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市场价格管理的法制建设,在理论与实践上对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思想观念上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取得共识,既要解决政府对市场价格调控监督不到位和各种市场价格失灵的问题;又要监督政府的价格干预过度和失误的问题。

其次,完善市场价格调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规范价格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例如价格部门内设机构中设立市场价格调管部门,进一步理顺市场价格调控管理状况。同时,明确市场价格调控管理的职责分工,确保调控管理法规、政策贯彻到价格主体单位,形成调控措施到位,调控渠道顺畅的调控管理体制。

第三,改革政府现行的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实践证明,要实现政府对市场价格的间接调控目标,就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调控办法要与时俱进,调控制度要创新;调控管理渠道要畅通,手段要先进;调控视野要放大,要善于发现和发挥社会调控资源的力量,广泛发挥市场组织力量即行业协会等社会调控资源的作用。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牛肉面牵动公共民生.甘肃日报,2007-7-12.

[2]政府宏观调控符合兰州实际――市物价局通报牛肉面限价原因.兰州日报,2007-7-12.

[3]限价:为保护牛肉面品牌.兰州晨报,2007-7-10.

[4]牛肉面“限价”仅具抚慰作用.甘肃日报,2007-7-17.

[5]牛肉面价格的背后.甘肃日报,2007-7-18.

[6]请关注没涨价的牛肉面.甘肃日报,2007-7-23.

市场调控论文篇11

一、市场经济下发挥财政与金融政策调控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1.对市场调控的滞后性

政府采用财政和金融手段调控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普遍存在滞后性的现象。即市场经济变化速度很快,很多问题潜藏于市场经济的浪潮之中,只有在一定条件刺激下才会爆发出来。此时政府在采用相应的调控手段,付出的代价大,有亡羊补牢之嫌。市场经济发展虽有规律可循,但我们在把我市场运行规律的同时,总会出现失真现象。就是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发展最为完备的资本主义超级大国,美国也无法有效克服之中市场调控的滞后性。2008年,爆发于美国华尔街的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2.政府制定财政和金融政策无法协调统一

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制定相应的财政与金融政策是最常采用的手段。但是二者毕竟有所不同,因此政府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总会出现二者无法协调统一的问题。如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下,我国政府一开始提出的主要是从扩大政府财政支出出发,采用了4万亿的赤字刺激财政手段,的确在当年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一年后发现只是凭借财政手段刺激经济发展,还远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因此在2009年才开始连续十几次的货币信贷降息手段,通过银行整合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当然,在此之前,也采用了降息手段,但是幅度较小,作用不是很明显。因此,不管是我国政府还是国外政府在采用财政和金融政策调控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不协调一致的现象。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政府财政部门和银行等金融部门整合效率差、侧重于政府财政手段忽视金融手段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市场经济下做好财政与金融有机的整合工作。

二、加强市场经济下财政与金融整合的建议

1.深入考察把握市场运行规律,做出前瞻性的财政与金融整合调控策略

市场调控论文篇12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主编 《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