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1-29 00:41:52

市场监督论文

市场监督论文篇1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市场监督论文篇2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市场监督论文篇3

本文作者:吴海涛工作单位:武汉供电公司

假设电力市场弈有两个参与人,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进行监管时,监管查处所付出的成本为C,它包含对电力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并对欺诈、违规行为的电力企业进行处理所消耗的费用。监管机构成功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可带来的货币收益为U,监管者如果进行监管监察发现被监管者有违规行为并进行查处,处以经济处罚为A。如果被监管进行了违法违规的行动,而监管者疏于职守,则造成的损失为D(用货币表示)。被监管者如果守规交易,则得到的收益为E1,如果违规交易,则获得收益为E2,且E2>E1。由于我国电力市场监管能力的有限,为了更接近实际情况,假定市场监管者即使选择监管也不一定能查出市场上的违规行为,由于电力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行为隐蔽性强,还有可能监管者付出了监管成本,没有查处出违规行为,误吧违规行为当作正当行为。假设监管方进行监管的概率为PC,则不监管的概率为1-PC。监管方进行监管,能够正确查处违规行为的概率,我们用稽查的正确率Pr表示,则监管方进行监管,但是没有正确稽查处违规行为而进行查处的概率为1-Pr,且监管部门因为监管不力得到的惩罚也为D。被监管方守法交易的概率为Pk,则进行违规交易的概率为1-Pk。根据上述假设,建立的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博弈,其战略表达式为:监管机构的纯战略空间为:S1={A1:进行监管并查处违规行为,A2:进行监管但是没有查处违规行为,A3:不进行市场监管}。被监管方的纯战略空间为:S2={B1:被监管单位按照正常市场持续交易,B2:被监管单位违规交易}。由此得到双方博弈矩阵如表1、2所示:表1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博弈矩阵表2不确定信息的监管博弈矩阵由于实际上监管机构能否正确查处被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不受监管方的主管控制,考虑监管机构稽查正确的概率,将表1的博弈矩阵变为表2所示的博弈矩阵。从博弈矩阵中可以看出,当-C+Pr(U+A)-(1-Pr)D<-D时,即Pr(U+A)+PrD<C时,(不监管,违规交易)是该博弈的唯一纳什均衡。它的经济学含义是监管者监管成本太高,其监管得到的收益与不监管时的惩罚之和也不及监管成本,使得监管者没有意愿和激励去进行监管,因为这样的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其原因是两个方面原因,一个是发展初期,电力市场效率低下,监管者发现交易违规弥补的损失对于提高市场效率并不明显;另一个是监管者的经验,手段和技术水平还处在一个比较低下的阶段,因而监管成本非常高。当-C+Pr(U+A)-(1-Pr)D>-D,即Pr(U+A)+PrD>C时,当监管机构不不进行监管时,被监管对象的最优策略是违规交易,当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时,被监管对象的最优策略取决于E1和E2-PrA,只有在E1>E2-PrA时即PrA>E2-E1时,被监管企业才会选择不违规交易,因此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现在考察该博弈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可能性。则监管者采取监管的期望收益为:Ug1=Pk(-C)+(1-Pk)[-C+Pr(U+A)-(1-PrD),监管者不监管的期望收为Ug2=Pk*0+(1-Pk)(-D),被监管对象合法交易的期望收益为:Uc1=PcE1+(1-PC)E1,被监管对象违规交易的期望收益为:Uc2=PC(E2-PrA)+(1-PC)E2。则监管方的期望效用为:Ug=PCUg1+(1-PC)Ug2,该效用的一阶条件为:坠UC/坠Pk=-C+Pr(U+A)-PkPr(U+A)-(1-Pr)PkD=0解得:Pk*=1-C-(1-Pr)DPr(U+A)-(1-Pr)D由此可以看出,监管成本C越小,被监管方的遵守交易规则的可能性越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A越大,企业遵守交易规则的可能性越大;由坠P*k/坠D>0可知,政府对监管机构监管不利的惩罚越大,企业遵守交易规则的可能性越大;由坠P*k/坠Pr>0可知,监管机构在监管稽查过程中,正确率越高,被监管企业守规的可能性越大,这与现实情况一致。被监管方的期望效用为:UC=PkUC1+(1-Pk)UC2该效用的一阶条件为:坠UC/坠Pk=E1-PC(E2-PrA)-(1-PC)E2=0。解得:P*c=(E2-E1)/(PrPA)由此可以看出,当被监管企业违规交易带来的额外收益VE=E2-E1越大,则监管部门采取监管的可能性越大;当监管部门稽查正确率越低,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越低时,监管的可能性越大,这与现实情况是一致的。处罚力度为:A*=(E2-E1)(PcPr)。可以看出,当被监管企业的违规交易带来的额外收益越大,则处罚金额越高;当被监管企业的遵守规则的概率越小,监管机构稽查正确率越低的时候,处罚力度应该越大。

通过进一步分析,对我国电力市场监管有如下启示:①由纳什均衡解(不监管,不违规)及均衡条件E1莛E2可知,如果电力企业选择违规交易获得的收益不能够比守规交易获得的收益多时,电力企业将自觉选择遵守市场秩序,而监管部门将将不用进行监管,这是电力市场监管最理想的均衡状态。这可以得到启示对于电力市场的监管,不能一味的采取加强监管力度的单一手段,应该适当从激励的角度出发,从整体上提高电力企业的质量和利润水平,才能从根本上长期降低电力市场上违规行为发生的程度。但是现阶段我国电力业的整体质量和利润水平都不高,要想短期内降低电力市场违规交易行为的发生的程度,提高监管效率,从模型的另外两个均衡解及均衡条件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②由纳什均衡解(不监管,违规交易)及均衡条件E1<E2且Pr(U+A)+PrD<C可知,如果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违规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自身监管水平过低,造成稽查正确率不够高,同时违规交易能够比守规交易带来更大的收益,那么电力企业将会纷纷采取违规交易行为,即使遭受经济处罚也在所不惜,造成电力市场的恶性竞争。由此看来,监管部门必须在加大惩罚力度,加强自身监管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才能降低电力企业的非正当行为。③由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解,P*c=(E2-E1)PrA,以及P*k=1-[C-(1-Pr)D]/Pr(U+A)-(1-Pr)D的分析中可得,当电力企业违规交易得到的额外收益越大,监管机构的稽查正确率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越小时,则需要监管部门以更大的比例进行监管。当监管成本越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越小,监管机构的稽查正确率越低,政府对监管机构监管不力的处罚越低时,电力企业进行违规交易的比例越大。综上所述,要想提高电力市场监管效率,不但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要对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不断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水平,降低监管成本。

市场监督论文篇4

新兴证券市场是指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2].同西方成熟市场相比,新型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和监管制度透露出不同于发达市场的特性。

1、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过去高度干预与迅速市场化之间存在着二律背反

由于新型国家是在缺乏证券市场的初始状态下引入证券市场,要经历一个发展必要的金融机构以填充原先的结构和功能空白的过程,新兴市场的政府就要在建立这样一种体系中的角色作用做出相应定位。在新型国家金融改革初期,其实际情况往往是过去极度的政府干预已使得市场强烈扭曲。在不完善的金融体系和不健全的经济结构制约下,新兴证券市场在初始生长期不应实行高度宽松的市场化发展策略[3].政府监管作用的积极发挥将有力地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在实际中,政府监管者缺乏必要的经验、技术手段落后和市场管理所面临的大量现实困难使得新兴市场监管蕴含相当高昂的成本,尤其是执法成本。在制度不完善状态下较多的政府行为和行政干预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新兴市场的特性。

2、在经济基础薄弱的国情条件下,新型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强烈的资本需求

超强资本需求驱使新型国家政府更多地介入证券市场,以期促进高额的低成本的资本形成,证券市场正是实现储蓄转化为资本的一条主要渠道[4].另外,新型国家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往往处于不合理状态,存在着种种“资金瓶颈”;同时,市场化的价格信号机制尚未得到良好确立,市场对资金流向的选择不能让政府放心。在这种背景下,强烈的促进资本形成的动机导致政府监管者往往采用具有较强计划色彩的方式、更为直接地干预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行为,典型表现为股票发行的高溢价和证券发行的额度管理[5].此时,实现带有产业和结构导向性的低成本的资本形成成为监管者的基本宗旨。

3、投资者的非理性等人文心理因素和投资者构成中的“二元结构”引发了新型市场过度投机以及垄断操纵现象,监管部门相应奉行更多“家长主义”的监管原则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普通投资者来说,低收入、有限的投资渠道、整体文化、知识素质和教育水平的偏低;与此密切相关的表现强烈的非理性和偏好投机的心态、轻视风险和法规的意识;相对缺乏的经验和相对虚弱的心理承受力;乃至隐约其后的种种民族、历史、文化的心理沉淀。种种因素往往成为证券市场恶性投机波澜的助推器。另外,新型市场的投资者构成一种“二元结构”,与成熟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投资基金不同,新型国家一般缺乏稳定的机构投资者而表现出两个极端:一头是为数少量的、而拥有巨资、通晓内幕信息,甚至具有官僚政治背景可以左右市场走向的“操纵性投资者”;另一头却是处于弱势的为数众多的普通投资者。

在原本薄弱的证券法规基础上,“操纵性投资者”所主导的垄断、操纵、欺诈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在普通投资者的盲目跟风和非理性投机烘托下盛行于股市,从而构成新型国家政府有别于成熟市场国家政府的另一个重任:积极培育和教育普通投资者,推动机构投资者的形成;甚至在现行法规制度缺省状态下采用行政手段以扼制上述不良行为。

4、较为普遍、严重的信息失灵是导致政府更直接、全面进行证券信息监管。

新型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经济信息化程度低下和信息产业不发达,加上信息法规制度不健全和垄断、操纵、欺诈等行为的人为影响,使得新兴市场遍布严重的信息差别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充斥大量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典型的“弱效”市场、甚至是无效市场表征要求政府在市场运行的早期阶段采取更严厉、更直接的干预手段。如发行审核的优劣管理制度和更为严密的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波动的信息公布制度等。

5、监管者要更多地致力于保证与市场相关的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偿付能力与稳定性

对于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新兴证券市场面临的局面是:金融相关比率较低,债权凭证大大超过股权凭证,其他金融机构(含证券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总和仍远远低于银行系统[6].同时,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功能完善的银行来履行支付手续和充当管理员,还要依赖于货币市场为证券定价提供参考。然而在许多新型国家这两者都不存在。进一步看,充当证券市场中介的各类机构在许多转轨国家的国有性质和长期以来处于金融抑制状态所形成的计划约束,使得这些金融中介往往缺乏内部效率,不良资产大量沉淀,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承受能力差;由此可能引发的金融风波在这样的金融体系中对于新兴市场带来的损害和难以控制的程度均比成熟市场严重得多。因此,监管者必须花费更多的精力,致力于保证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偿付能力和稳定性。

6、新兴市场通常表现出不同于成熟市场的非均衡供求状态

由于上市企业质量方面的限制和过度的投机性与有效需求不足并存的原因,加上市场容量不足、机构薄弱和市场准入障碍,新兴证券市场经常表现出不同于成熟市场的非均衡的供求状态。这种非均衡供求不是指“随机漫步”说和“噪音理论”所描述的现实中股价对其所谓真实价值的状态背离,而是指在特定市场发展阶段由上述新兴市场本身的经济、历史条件和体制约束所造成的特殊结果。其非均衡往往表现为两种极端的市场状态:要么面对的是相对有限的证券供给而市场狂热投机,要么是相对需求不足而市场超跌低迷。这就要求新型国家政府比发达国家更全方位地直接运用管制力量来调节证券买卖,实现证券交易中的总供求平衡,防止股价的暴涨暴跌,并最终维护证券价格和市场的稳定。特别要求新兴市场监管者更多地关注于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以增加储蓄,有步骤地加速机构投资者的培养,以促进国内证券需求并稳步扩大市场容量。

7、政府直接参与市场微观结构的构建与完善是新兴证券市场政府干预的又一特点

证券市场的微观结构理论[7]考察证券交易过程的各组成要素,并着重揭示证券市场机构性特征的重要意义以及作为市场行为重要决定因素的交易机制。微观结构的重要性来自于它在四个市场基本属性中所起的作用:流动性、效率性、交易成本和波动性[8],所以,政府对微观结构的介入将最终有助于上述市场基本属性的改善。由于新型国家对高速发展证券市场的迫切需要而不耐心于漫长的市场自然选择,新兴市场的政府管理者可以主动对交易系统和其他机构性特征进行高端选择,以此影响交易和定价行为,从而可能更有效地定价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安全性,使投资者和证券发行者都获益。

8、新兴市场的外部效应相对更大

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和不透明,金融结构的脆弱性,证券法制建设的滞后和监管不力等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使得在新型国家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产生市场泡沫和诱发金融危机的更大的可能性,更有可能地危及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的根基。新兴市场外部性的特殊表象反映在整个社会经济更容易受到证券市场波动的冲击,更敏感于市场变化从而产生更广泛、更深刻、更全方位的外部影响。政府监管部门要把目光投射到更为广阔的金融系统乃至国民经济整体的各个方位和各个层面,并把证券市场稳定乃至社会经济稳定视为首要监管目标之一。

总之,尽管自由市场经济可能会促进经济的静态或配置效率,但因为新兴证券市场上市场失灵的普遍性和尖锐性,自由市场不能有效地增进长期效率或动态效率。因此,从长期来分析,政府干预和供给主导型的战略更容易取得成功[9].

(二)新型与成熟市场监管内核的差异:比较辨析

从实证的角度看,无论是西方成熟的规范市场还是正在发育中的新兴市场,都要遵循若干具有共性的基本监管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然而各国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通常不存在唯一绝对的规范。所有这些市场在交易、清算、交割、过户、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发行、证券上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和环节都存在差异[10].就实质来说,新型证券市场监管与成熟市场相比,具有以下三个层面的差异:

1、政府职能范围差别:规范与发展的相对界定

在成熟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任务即旨在清除西方经济学所描绘的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所无法逾越的那些障碍,如垄断和操纵行为,信息失灵所导致的内部性问题等等。相对于新兴市场而言,美、英等国监管者一般较少从“发展”的角度来审视其监管职能,去考虑诸如实现证券市场筹资量的一定数额,时时留意并维持股指的一定水平和波幅之类的问题。更多的时候,这些问题被留待市场自身解决,市场“发展”依靠“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

新兴证券市场则不同,如果把发达国家政府的监管职能笼统地称为“规范”职能,新型国家政府除此“规范”职能外,还要多一个“发展”职能,而且被政府优先放置。任何新兴市场均无例外地需要解决更为严重的由上述垄断、操纵、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规范化”问题。然而,当我们赋予新兴证券市场失灵现象以更为丰富而深刻的含义并揭示出其背后的特殊原因之后,新兴市场的政府监管者在这个意义上需要承担比成熟市场更多样、更复杂的职责。这一“发展”职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培育,同时,“积极地”为保证证券市场发展而营造宏观经济环境。二是指政府“有意识地”更多地关注于与证券市场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经济层面,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选择面临更严格的约束条件。

2、政府干预的逐步弱化趋势:一个辨证发展过程

对于新兴市场来说,规范应理解为发展的限定词,即“规范地发展”。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确立,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职能将逐步弱化,而“规范”职能将相对增强。即越是处于市场早期阶段,证券市场上的政府干预就越强,且越具有干预的现实合理性,但市场化进程的演进必然要求政府逐步淡化过多的直接干预,尤其是放松纯粹出于筹集资本等目的而形成的管制过度。伴随着市场成熟和机制完善,政府干预的范围必将逐步缩小,而促使市场机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3、监管目标与理念的侧重要求

针对于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层次、环节、领域的形形、各不相同的监管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做法等)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不同发展阶段下不同国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不同监管理念和不同的监管目标侧重。而后者又决定于一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体制、法制、文化等方面的客观状态和发展水平。

从成熟市场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历史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始终是西方国家政府监管者的基本宗旨。围绕这一宗旨,对于监管目标来说,这些政府相对地更偏重于对这几项目标的关注: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平待遇;垄断、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的克服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投资风险的分散;信息完全性和市场信息效率;投资者的信心等。而对于某些目标,诸如资本形成量、现代企业机制的构建、外部效应中的某些方面等等来说,西方政府则较少关注并不予主动干预,而是听凭市场的自发调节和市场的自由发展。

而新兴市场监管者则表现出政府干预的明显倾向。新兴证券市场中的政府及监管部门更广泛、更直接、更具体地干预和介入证券市场有其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内在原因。在这些新兴市场特殊性的作用下,新兴市场监管者一般把下述几项目标放在优先考虑地位:资本形成量,现代企业机制的构建,过度投机的抑制,证券市场的外部效应,投资者理性及其培育。

(三)新兴市场监管理念抉择的依据:理论透视

对于新兴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关于发展中国家政府干预的理论争鸣。20世纪50、60年代初,大多数发展经济学家强调政府干预的重要性。具有代表性的是罗森斯坦-罗丹的论证,认为即使竞争条件下的市场机制也是有缺陷的,为了国民收入最大化和最优化,国家必须以规划为中心对经济进行干预。近几十年来,有关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方面涌现出新古典学派、修正学派、亲市场派和国家主义学派等许多不同派别和观点。其中,不少论点和理论分析为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其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和干预提供了有力的论据,从而构成新兴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理论背景。

我们认为,证券市场失灵问题存在的必然性和经济社会对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作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监管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证券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理应积极介入证券市场。但政府在处理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上,实质是要如何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之间实现均衡,计算政府放任自由和政府干预之间的成本。

由芝加哥学派所倡导的管制的利益集团理论和寻租行为的观点认为,经济管制是政治力量和受管制行业经济利益相互作用的结果,其研究重点是政府管制的供给与需求、管制过程的利益影响和管制者的种种动机[11].在证券市场上,利益集团的“寻租”同样成为证券监管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显然新兴证券市场上的寻租问题更为突出。

由于监管决策框架与西方发达国家监管体系存在差异,“体制漏洞”和新兴市场构建初期难以避免的大量“强行政性”制度安排为寻租行为的滋生和泛滥提供了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额度发行”管理制度。在这种带有明显计划色彩的制度安排下,正是由于“上市额度”这种资源的供给弹性不足,供给不能无限制增加,从而产生租金这种超额收入以及相应的各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种种寻租行为。这种寻租一方面造成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损耗,另一方面扭曲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机制,严重损害效率的增进和公平的体现。

市场监督论文篇5

一、济南市文化市场现状及管理模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济南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领域的建设步伐,泉城的文化产业取得 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初步形成了图书出版、电影电视、娱乐、网络、音像、艺术品等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

目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文化经营单位6307家,其中歌舞娱乐场787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65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130家(其中连锁网吧362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426家(其中连锁音像门店169家)、美术品经营单位1317家、动漫企业116家、其他文化单位2466家,吸纳从业人员9万余人,安置下岗职工3万余人。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实现营业收人19.05亿元。

文化市场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要在管理上跟进。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济南市目前文化市场发展势头良好,而如何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是确保当前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的重要问题。山东省文化厅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文化市场建设的通知》(鲁文市「2007]4号)。通知要求全省文化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以实现全省文化市场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管理机制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迫切任务。

但文化市场的管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广,涉及到文化行政部门、经济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各部门职能不明确,职能混乱交叉,造成文化市场管理中该管的不管,管理当中不免会产生一些疏漏。

鉴于文化市场范围广、布局分散、管理力量薄弱,不可能对所有的地区所有的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各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市场的监管,形成政府、文化行业、社会公众及媒体舆论共同监管的管理模式。这样一方面节省了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全方位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及时举报查处,净化市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二、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社会监管机制

近几年,济南市在以文化局为主体,联合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物价局、卫生局、司法局等建立了联席会议制,统一组成了一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并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等。在发挥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也注意引导社会公众及组织团体的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了政府引导、群众监督、行业自律、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一)义务监督员机制

义务监督员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退休干部等组成,主要是义务监督文化市场中文化经营单位及文化消费者的行为,并及时反馈给有关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净化文化市场。义务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降低一些社会监督成本,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是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监督力量。

济南市文化局于2004年组织招聘了l00名网吧义务监督员,对济南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据介绍,这些监督员的下作都是在日常生活中义务进行的,没有任何报酬。他们的职责包括:向市民和经营业主宣传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对在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进行劝阻教育,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超时经营等违规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并做到“对违规网吧要举报,对合法网吧不骚扰”。

(二)举报奖励制度

为有效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打击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保证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山东省从2005年8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山东省17个市的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为所辖区域的统一接听机构。

济南市文化局也相应地开通了24小时由专人值守的12318举报电话,制定了相关的登记、查处、反馈等工作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查处或转县(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群众可以对一些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以相应的奖励。这种举报奖励制度弥补了文化行政和执法部门在监管上的疏漏,是辅助管理部门进行文化市场监督,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重要方式。

(三)评议和公开听证制度

济南市文化局还通过印发“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评议卡”和“监督卡”给各文化经营单位,让各文化市场主体对济南市文化局、各县(市)区文化局工作给出评议,并能给予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反馈给文化局。这样,文化经营主体可以对文化管理部门的政策和市场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使其更好地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另外,济南市文化局还建立了文化经营许可事项的公开听证制度,比如某一文化经营单位,尤其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在申请审批事项时,文化局要通知该场所周围学校、机关等单位及公民报名参加听证,可提出意见,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可以监督文化部门审批项目时是否遵循相应的法规。这是文化管理部门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一些娱乐审批项目的批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意见。

(四)文化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行业协会属于广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即“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功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及部分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

济南市在全省最早成立了网络文化协会,倡导“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共同发展”,加强经营者自律,维护守法经营者权益。协会开展了“网络文化进社区”、“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大型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倡导网吧经营者自律签名仪式等,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网吧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社会各种媒体的舆论监督机制

利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对文化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曝光,同时也对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市场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文明经营单位等进行表彰。如2008年2月1日济南时报第6版《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先进光荣榜》。

三、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一)文化市场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内容表述模糊,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跟不上现实的需求,出现法律法规滞后于市场现实的现象,这样容易被一些不法经营者钻空子,使文化市场的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二)人们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意识不强,热情不高,监督力度不够,有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举报和处理。

(三)由社会力量自愿组成的义务监督员队伍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公务员等组成,成分复杂,真正监督市场的时间有限,而且监督员队伍往往因为管理不善而比较松散,难以实现有效、统一地管理。

(四)文化行业协会人员队伍组成呈现老龄化、兼职化倾向。文化行业协会成员大多由机关单位退休人员或由机关单位的人员兼职,办事效率低下,限制了文化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利于专门有效地进行市场管理;另一方面,有些行业协会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在经费和人员配备上都附属于政府,所以很难发挥协会自律和监督的作用。

(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力度不够。较窄的新闻自由度是造成社会舆论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四、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

(一)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有法可依。法律法规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员、公民个人等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的依据,所以要根据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不断更新添加新的条例,让不法单位无缝可钻。

(二)培养社会公众白觉维护和参与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识。政府除了一方面要继续举行审批项目公开听证制度以及对文化局的评议制度外,还要负责宣传普及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举报非法经营。在全社会倡导监督市场、人人有责的理念,逐步培养社会公众的道德感,树立责任意识,形成人人监督市场、市场有序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对义务监督员文化市场知识、管理法规及业务素质的培训,并奖励在市场的监督中作出贡献的人,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在义务监督员队伍中选拔一些优秀的成员担任领导,组织成员定期召开会议,了解近阶段市场状况及分配各自的职责范围,鼓励他们互相沟通,建言献策;文化行政部门还要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督权利,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市场监督论文篇6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财经报刊应运而生,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状况。目前我国新财经报纸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力比较大,其在市场的占有率也相对较高。同时新财经报纸在对新闻和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其方式更加的倾向于利益、机会、方法以及趋势。

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的基本功能。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作为现代化舆论监督的一种潜在形式,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公开性的监督形式、及时性的监督时效、间接性的监督效应。

一是公开性的监督形式。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主要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一种公开方式,是对公民利益相关社会问题的反映,并对公众意愿加以表达。二是及时性的监督时效。新财经报纸对于新闻事件曝光的速度相对较快,其信息的掌握有一定的实时性。三是间接性的监督效应。其事实依据的提供主要是对公开披露方式的采用,在对监督对象行为进行约束的过程中主要是对强大舆论压力法的采用,间接性的监督效应主要有评价功能、导向功能、监测功能、调控功能以及价值整合功能。

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的形式是各种各样的,一方面借助于文字等形式准确地提供财经信息,建立权威性以及可信度,并对经济运行环境的公正公平以及公开加以保证;另一方面,通过深刻披露和发掘重大财经事件,预测和分析经济运行的整体趋势,将某些导致社会冲突的因素加以消除,并对良好的市场道德舆论氛围加以维护和营造。

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此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市场经济运行以及市场化运行的法制性。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而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更是顺应了当今时展的潮流,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由于当下我国市场经济处于转型阶段,各种各样的投资市场应运而生,为了更好地促进多元化的发展,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可对我国各种投资市场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监测,并通过多个角度对财经事件进行多方位以及多价值性的挖掘,全面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

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的现状

随着当前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媒体市场不仅具备了相对较高的市场化运作水平,同时还有极其广泛的读者群。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时,对广大投资者以及消费者利益起到了保护作用,但是在现阶段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其现状仍然是不容乐观。

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的现状分析。新财经报纸是市场监督必不可少的力量之一,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主要是对我国经济变革现实的见证,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分析经济现象,对经济趋势进行预测。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新财经报纸在实际报道过程中,主要倾向于关注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并对消费者的情绪进行安抚。

现在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的功能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实现,虽然新财经报纸对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有一定的重视度,但是其对经济信息以及经济现象的报道并没达到及时性,报道的内容有一定欠缺。随着时代经济的飞速发展,新财经报纸的舆论监督力度逐渐弱化,不仅仅缺少了积极性,比如三鹿奶粉事件,新财经报纸是在问题发现之后才给予报道,没有对问题及时发现,也缺少一定的预警监控机制。现阶段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不仅将就事论事的局面加以脱离,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越位监督和监督过度等现象。

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新财经报纸在实际舆论监督过程中,虽然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一定的保障,对市场经济健康有效运行有直接性的影响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是不专业的新闻报道。新闻媒体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往往要有相对强大的新闻舆论监督,并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现阶段,新闻的报道不仅仅有事实掺假现象,同时其不准确的数据统计以及对新闻现象分析的失误,损害了媒体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

二是缺乏主动积极性。就目前而言,如遇有重大问题被披露,在公众中存在一定的舆论时,国家相关的监管部门才会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重视,进而对问题进行解决,而新财经报纸通过事件报道对问题及时分析。不过,其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的力度逐渐减弱,并缺乏一定的积极性。就三鹿奶粉事件而言,新财经报纸对此事件并没有实质性的正面报道,只在事件真正曝光之后,新财经报纸才开始对其进行跟踪报道。

三是监督过度和越位监督。新财经报纸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不仅仅存在监督过度现象,也存在一定的越位监督现象。比如2006年《第一财经日报》被富士康投诉,富士康集团认为其有较为不真实的报道。在此次事件曝光之后,公众的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新闻的舆论压力以至于新闻舆论监督就事论事的原则逐渐被偏离,以至于新财经报纸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被认为有过度监督和越位监督的现象。

四是忽略舆论监督成效的检验。新财经报纸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往往倾向于单向式的传播姿态,一旦新闻报道完之后,并没有实质性的追踪报道。对于报道在公众中产生的效果并没有关注,对公众舆论共识缺乏正确的认识,这种注重形式化的报道,致使其新闻舆论监督价值大大减弱。

加强我国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的相关对策

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不仅与整体社会经济活动有直接的关联,同时还是对公众切身利益的直接保障,要想从根本上正确地发挥我国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的力量,就要立足于当前,及时地发现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新财经报纸应该提升记者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拓宽记者知识面,提高记者的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增强记者对事件的判断能力增强。

第二,加强新财经报纸舆论监督的报道技巧。在对社会利益加以维护的过程中,更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舆论监督的过度和越位,正确把握其监督的最佳效果,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新财经报纸更应加强与公共的互动,及时了解公众的意见,并将相关渠道加以提供,为公众意见反馈提供实质性的通道。在对公众互动进行加强的过程中,借助于调查问卷、电话访问以及网络平台进行积极有效的调查,进而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目的。

市场监督论文篇7

上市公司信息涉及数以万计的投资者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信号,因而越来越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现有的研究聚焦在上市公司、媒体、会计事务所和监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合谋与不合谋以及如何监管等(如:Laffont & Martimort,1999;Boot & Thakor,2001;Baron,2005;Porteiro,2008;刘永泽等,2002;黄世忠等,2002;贾国栋等,2009;淮建军等,2009;李成等,2009;赵息等,2010)。如何保证证券信息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效率,证券监管机构和媒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据有效市场假说,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越是真实、完整和充分,将越有助于解决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提高市场的有效性(Eugene Fama,1970)。为此,各个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都制定和实施了信息披露制度。自1993年起,我国证监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办法、条例,并且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报刊媒体专门披露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同时,三大证券报还是保监会、银监会、基金、证券公司等机构信息的指定媒体(石研,2011),这就形成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指定报刊信息披露制度。该项制度在资本市场发展初级阶段对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和效率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指定报刊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然而,鲜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报刊媒体的占优策略研究的文献,本文基于这一逻辑起点,尝试运用博弈分析工具对其占优策略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博弈模型的构建

首先,假设参与博弈的双方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报刊媒体,双方都是市场中的“经济人”,都将采取合适的策略去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其次,假设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动方案有两种,即指定和不指定;报刊媒体的两种行动方案为监督和不监督,同时博弈双方所需要的信息是完全掌握的,双方知道对方策略空间和效用函数,即为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张维迎,1996)。最后,为构建模型方便,假设总收益为1个单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的收益为R(0≤R≤1),监督成本为C(0≤C≤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的收益为r(0≤r≤1),监督成本为D(0≤D≤1),由于证券监督管理没有赋予报刊媒体垄断地位,报刊媒体更有意愿去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从而使得D≥C。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净收益为R-C,报刊不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不发生监督成本,净收益为R;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净收益为r-D,报刊不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不发生监督成本,净收益为r。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时,如果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势必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权力约束,净收益为1-R-C(为讨论方便,假定减少的收益额为报刊媒体的监督成本)。同理可得,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指定报刊时,如果报刊媒体不履行舆论监督职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净收益为1-r;如果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净收益为1-r-D。从而可得证券监督管理与报刊媒体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

二、分析与讨论

市场监督论文篇8

一、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和寻租理论

1.  规制俘虏理论

规制俘虏理论(capturetheoryofregulation)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规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这样,立法者被规制产业所控制和俘获,规制者也被产业所俘虏。规制俘虏理论的最基本的观点是: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规制机构对某个产业的规制实际是被这个产业“俘虏”,其含义是规制提高了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其研究重点是政府规制的供给与需求、规制过程的利益影响和规制者的种种动机。该理论指出,现有的规制是使生产者剩余最大化的规制。“搭便车”效应使得由消费者组成的大的利益集团处于劣势地位,而由企业组成的利益集团较易采取一致行动。在假定政府规制者亦追求利己目标的前提下,只有增加少数能以低费用组织起来的集团的利益的规制才会由政治过程供给。政府规制的需求者必须向供给者(政府官员)支付“价格”。所以在整个经济中,某些集团要求并得到了政府的保护,一些集团得到的保护多一些,另一些集团则少一些。这样,利益集团为取得政府规制保护所进行的寻租活动使得规制本身成为一种特殊商品而成为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其后,佩尔兹曼进一步阐发上述论点:被规制产业具有出于追求垄断利润动机而试图影响立法规制者的需要。只要政府规制者所分享的利益不超过垄断利润,这种“寻租投资”就是值得的。

规制俘虏理论其实也反映了“公共决策的局限性”。即真正做出决策的只是少数人,其决策必将倾向于某些阶层或集团的偏好和利益。规制俘虏理论为政府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规制政策敲响了警钟,它使我们意识到在政府规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寻租与创租的情况。

2.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是上世纪6o~7o年代经济学家们在讨论垄断、关税和政府规制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租”或“租金”是指超过资源所有者的机会成本的报酬。它可以有两种来源:一种是在价格制度中自然产生的,例如,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移动会产生租金;另一种是人为创造的,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帮助创造、提高或保护一个集团的垄断地位,从而提高它所偏好的那个集团的垄断租金。通常把追求自然产生的租金的活动称作“寻利”(proiftseeking),把追求人为产生的租金的活动称为“寻租”(rentseeking)。寻利是作为生产者的经济人通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获取高于生产成本的收入的活动,不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是“看不见的手”引导经济人去从事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社会的活动;寻租则是力图使“看不见的手”不起作用,或利用“看得见的手”去抑制“看不见的手”的损人利己的活动,如果离开了政府干预,没有政府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

寻租活动是指寻租者利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占有租金的垄断权。布坎南将这种寻租活动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指通过向政府行政官员进行游说、疏通、“走后门”、行贿等手段促成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从而产生租金并获取该租金的活动;第二层次,指由于第一层次的寻租活动给政府官员也带来了好处,使他们看到了权力的含金量,从而吸引人们耗费精力和钱财去争夺政府行政官员职位的活动;第三层次,指政府采取措施将暗租转为明租(如证照拍卖、征收资源垄断税等),使部分或全部租金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而这些租金收入尚未归还财政预算或尚未以某种无差别的或随机的方式通过预算分配时,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为了这笔财政收入的分配有利于自己而展开的竞争。

塔洛克把寻租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创造垄断或限制的活动本身需要吸收大量的资源,特别是许多有才能的人都致力于这种寻租活动。而这些人本当可以从事更有价值、更有生产性的活动;(2)垄断或限制导致资源利用的扭曲;(3)避租活动要耗费资源;(4)利益集团进行院外活动所耗费的资源往往大于集团活动的组织成本。因为寻租活动所采用的往往是一些不宜公开的手段,如蒙骗、贿赂、拉关系,这时租金由一个集团转移给另一个集团往往采取低效率的方法;(5)一种允许游说活动存在、并可以通过寻租获得利益的制度,其结果必将是严重阻碍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对生产技术的改进。

在证券市场上,利益集团同样存在寻租行为。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被法律授予独立开展证券管制的权力,其主要成员由总统任命而向国会负责。除公众舆论监督之外,由于财务预算受国会限制且行动常为国会所左右,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往往通过国会参众两院向sec施加压力,迫使其选择对利益集团有利的监管制度和政策。发展中国家新兴证券市场上的寻租问题显然更为尖锐。从中国来看,虽然政体不同,监管决策框架与美国监管体系存在差异,但“体制漏洞”和新兴市场构建初期难以避免的大量“强行政性”制度安排为寻租行为的滋生和泛滥提供了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额度发行”管理制度。在这种带有明显计划色彩的制度安排下,正是由于“上市额度”这种资源的供给弹性不足,供给不能无限制增加,从而产生租金这种超额收入以及相应的各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种种寻租行为。这种寻租一方面造成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损耗,另一方面扭曲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机制。严重损害效率的增进和公平的体现。

二、对证券监管者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和寻租理论显示了政府监管的有限性。寻租活动和政府失灵的存在,就有必要设法对监管部门也加以监管。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备、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特点及中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使得政府的职能定位和角色转换存在缺陷,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之间的界限容易被混淆。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经常出现政府“看得见的手”取代市场“看不见的手”的情况,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寻租活动。我国的证券业从起步开始,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受计划经济影响,一些原本属于市场的权力并没有得到落实,仍然保留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之内。在证券监管中,监管者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监管的情况也时有出现。这样就造成了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目标偏离,并且产生了抑制竞争。保护垄断的副作用。因而,对监管者进行监管是极其必要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是消除腐败的有效途径

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使得政府成了各利益集团寻租活动的猎物,被俘获的对象。目前我国的寻租活动主要集中在几个“点”上: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经济转轨过程中,寻租活动引起的腐败相当普遍,一方面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仍相当广泛,另一方面以货币为中介的市场交易活动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所以,转轨时期也很容易成为大规模腐败的“高发期”。如证券监管中监管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

监管部门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体制内监督乏力而体制外监督尚未形成。要防止滥用必不可少的公共权力和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首要的是依靠监督。实行法治、建立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尽量减少、甚至取消政府在某些领域不必要的干预。消除腐败的土壤,腐败自然也就无法存在。

2.有利于提高监管透明度,提高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除了需要判断上市公司的风险情况.还要判断监管者的风险情况;监管者要求上市公司提高透明度,投资者也有权力要求监管者提高自己的透明度。在缺乏外部监管的情况下,监管法规和监管机构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往往会缺少必要的咨询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更难免存在对法规、政策执行和解释的随意性。进而难以保证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

3.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监管者进行监管更具有迫切性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为必须规范,应该更多的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对市场进行管理,而不是依靠政策来规范。法律赋予监管者监管证券市场所需的权力,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常常靠一些临时性的行政性措施干预市场,那么,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更加无从谈起。监管者独揽大权或滥用权力的行为会给市场造成很大损害。因此,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监管者进行监管更具有迫切性。

三、对证券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

建立对证券监管者的监管机制,要把立足于国内实际和借鉴国外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了保证证券监管工作的高效率、透明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建立制约机制,二是对监管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对证券监管者的监管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

1.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权的制约机制

从证券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则制定的过程,到具体权力部门的设置,再到权力的行使,都有一个制约机制的问题。(1)规章、规则制定的制约机制。中国证监会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这些规章的内容往往涉及我国证券市场上大量无先例、无参照物、无明确界定的概念。对这些概念的界定、规范,往往会牵动多方面的利益。为了对规章制定权进行制约,需要确立一套规章制定的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误用。

中国证监会几年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授权制定了大量部门规章和“指引”等实体和程序性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经济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在各个环节上减少寻租,争取社会各界最大地支持与监督,以真正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证监会规定,所有可能影响市场某一方面利益的政策、文件、法规的出台,包括程序性文件的出台,都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其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那一部分人员、机构的意见。在意见较分散却又不得不做出决定的情况下,按照得票多少做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市场做出解释。

(2)审批权、审核权行使的制约机制。<证券法>确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制度,是对股票发行监管权进行制约的具体体现,改变了传统的审批方法。但是这种委员会审核制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一方面,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权及相关职责,并未因发审委的建立而改变;另一方面,在发审委与证监会的发行审核部门之间的职责衔接,证监会首长负责制与发审委的合议制之间的权限关系,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制约机制等都还有待完善。

(3)证券违法行为查处权的制约机制。在履行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方面,制约机制的重点在于调查权与处罚决定权的分离。中国证监会已经确立了新的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即案件调查工作和案件审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确立了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保障复议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完善复议监督机制,也是健全违法行为查处权的制约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2.建立行政、司法监督约束机制

(1)行政监督

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从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的角度对监管部门的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监督,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证监会内部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的规范化实施监督。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可以要求国务院对监管者的工作不当的地方作纠正或改正;国务院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证监会工作部门及其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情况做出处分。

(2)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我国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和历史经验所设计的一种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模式,是从根本上解决对行政执法部门疏于监督、滥用权力等可能性加以监督、制约的最为重要的机制之一。如《证券法》第204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即为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与现行的对证券监管的司法监督体制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得以理顺,司法监督的效能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中的体现还不够理想。司法机关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与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不相符合,甚至相互矛盾。这种司法效能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司法监督体制的问题。现行的这种对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司法监督体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确立的。

与西方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对证券监管权力行使的司法监督体制相比,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法律特色之一。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监督也被看作是证券法制体系中的一部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设立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专门对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进行审裁,并与证监会的监管行为相协调。美国证监会下设的行政法官机制也具有类似的功能。美国证监会还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做出“民事罚款”的裁决。1990年,美国国会扩大了法院在证监会提起的这种诉讼中的权力,授权法院对违反《证券交易法》特定条款的当事人做出高达5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上述两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另外,应该改革司法制度,在几个中心城市建立证券专业法庭,充实专业法官。改革相应法律制度,理顺证监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对证监会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市场监督论文篇9

所谓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它包含“新闻监督”和“公众舆论”两个方面。当“公众舆论”与“新闻监督”有效兼容后,才能形成一种视角完整、全面客观、公信力强的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最近在温州市新一轮转型发展中得到全面运用和升华,其介质就是“市民监督团”在新闻监督中的有效运用。

一、“市民监督团”产生的背景

2011年初,温州唱响“六城联创”主旋律,开展“破难攻坚七大行动”,实现城市转型升级。省委常委、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还在多个场合要求加强舆论监督的力度,提出“笔头胜过榔头,摄像机胜过推土机”、“舆论监督不要隔靴搔痒,而是要真正抓出血来”。陈德荣的一番话奠定了“市民监督团”产生的基础。2011年5月26日,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创造性地成立“广电市民监督团”,到目前监督员人数发展到3000多人,囊括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老板、社区群众等各阶层人士。与此同时,温州日报报业集团也将之前成立的“绿化千人监督团”改名为“破难攻坚市民监督团”。温州各县(市、区)、高校、社会团体遥相呼应,相继成立了“市民监督团”分团。这样,整个温州地区市民监督员的人数超过6000人。他们活跃在温州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各条战线上,蔚然汇成公众舆论的大海。

市民监督团成立后,到目前已先后开展了380多次督查活动。通过监督部门工作绩效、抨击社会不良现象,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声势,助推城市转型发展。

二、“市民监督团”产生的意义

“市民监督团”的出现,使政府事务工作直接“曝光”在群众监督之下,让普通群众直接现身说话、参与过程。其意义在于:

1、可以凝聚民心助推发展

市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充分代表了群众的意识和人民的意志。通过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促进工作规范化和阳光化,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2、可以缓解压力缓和矛盾

“市民监督团”的存在,不仅有助于政府改进工作,还可以缓解党委政府跟群众之间的压力和矛盾。因为“市民监督团”基本上代表了民意,她能够站在中间位置,上观政策,下察民情,与群众和政府都处在“最近距离”,所以双方都能接受。

3、可以拉近距离增强“公信力”

近几年,随着社会道德意识滑坡,新闻工作者整体责任意识也有所下降,故而出现政府层面所谓的“防盗防火防记者”;在群众层面,又指责媒体监督是“银样蜡头枪――摆设”。如今,有了“市民监督团”的全程参与,老百姓放心了,政府也接受了。

总之,“市民监督团”的产生,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结果,是信息社会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渠道,是人民大众实现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

三、“市民监督团”在舆论监督节目中的运用

“市民监督团”从一产生,就作为舆论监督节目中的一条主线,贯穿始终,甚至节目形态也为她量身打造。比如,温视新闻综合频道《有话直说》栏目,从头至尾都是围绕“市民监督团”的监督过程来设立各个板块的:主持人首先开宗明义,交待因何事由、监督团来到何处进行监督,接着完全把节目切入现场,由现场监督员出镜报道,介绍监督团将要监督的内容。在全景式展现监督团的监督过程之后,节目再回归演播室,由主持人和嘉宾就监督员监督情况进行探讨点评,以拓展空间、更换角度,对监督事项进行补充和评论。为了扩大信息和增加现场互动,节目还植入手机短信、微博等元素,就监督事件进行多维评论。节目因此风生水起、摇曳多姿,极具观赏性和传播性。《有话直说》栏目一直保持较高收视率,并且在2011年度荣获第七届浙江省“新闻名专栏”,2012年荣获全国“十好电视栏目”荣誉称号。

“市民监督团”在舆论监督节目中的运用具有“双面性”:运用不力,犹如背石过河,反遭其累;运用得当,如虎添翼,捭阖自如。下面主要谈谈“市民监督团”在舆论监督节目中的运用技巧。

市场监督论文篇10

新闻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神圣职责。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对新闻舆论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身处舆论宣传主阵地的地方党报,更应进一步利用好舆论监督这一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一、新闻摄影是地方党报舆论监督最有效的载体

新闻摄影之所以能够在舆论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是由新闻摄影的特性(直观性、可证性)决定的。首先,新闻摄影在舆论监督中具有鲜明的直观性。它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震撼力和说服力。其次,是它具有可证性。现场拍摄的照片是事物发生过程的见证和历史的记录,这是文字报道所不能替代的,它具有一图胜千言的作用。可见,新闻摄影的视觉形象性的本质特点是其进行有效而强劲的舆论监督的必要基础,为新闻摄影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提供了最大的可行性。

视觉直观性是新闻摄影在传递信息方面的独特优势。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更多的时候人们愿意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看图片报道来获取单位时间的高信息量。对于舆论监督而言,新闻摄影图片加文字的报道更能吸引读者的注意力,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事情的真相,形成更大的舆论和舆论范围,舆论监督的力量也会因此而增强。新闻舆论监督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推动力,2009年,铜陵市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了反应灵敏的新闻监督体系,成立了创建文明城市新闻宣传领导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创建领导小组牵头,市直一报二台新闻单位根据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进程,开辟了“创建曝光台”专栏,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报道,历时半年之久,受到省委宣传部的通报表扬。内容如下: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新闻阅评》第46期刊发《铜陵日报:创建“曝光台”,凸显党报战斗力》的阅评,对铜陵日报开设“创建曝光台”专栏,公开曝光“不文明”、“不作为”现象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现予以转载如下:

铜陵日报:创建“曝光台”,凸显党报战斗力

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实事求是地反映群众的呼声,做好舆论监督工作是党报的一项重要职能。自今年5月4日以来,《铜陵日报》在A2版开设了“创建曝光台”栏目,针对全市一县三区和经济开发区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不文明、不作为”现象进行公开曝光,截止6月22日,该栏目已刊出30余期,刊发现场图片180余幅,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凸显了党报的战斗力。

主题鲜明,贴近民生。在5月4日第1期“创建曝光台”的“编者按”中,栏目开宗明义,主题鲜明地提出了开办的宗旨是“全面加大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力度,在迅速提升城市形象上坚决动真碰硬,在市容环境上突出治‘脏’,在公共秩序上突出治‘差’,在城乡建设上突出治‘慢’”。根据这一主旨,栏目报道内容围绕老百姓关心和关注的身边小事展开,如5月4日报道了市淮河大道行人乱闯红灯的现象、狮子山区乱堆杂物的现象、铜陵县观湖西苑乱搭建的现象;5月5日报道了铜陵县五松镇卫生院前摊点占道经营的状况,经济技术开发区皖江汽配城前绿化带有毁绿种菜现象;5月7日报道了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二路、郊区金苑菜市场、铜陵县城北新村、狮子山区狮子山南路等地工程渣土泼洒、菜市场摊点占道经营、非法小广告乱写、乱画等现象。报道全面细致,体现了新闻的“三贴近”原则和“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看“图”说话,客观公正、以理服人。“创建曝光台”注重“用事实说话”、“用画面说话”,每期刊发6张图片,每张图片1个现场,强化了新闻图片的功能。5月4日栏目第1期刊发了“15时14分,市淮河大道家得利路口行人乱闯红灯现象较为严重”,“14时41分,狮子山区离北新村163栋前,存在小区内乱堆杂物现象”等6张图片。5月20日刊发了“9时45分,铜官山区义安园市场门前网点、摊点占道经营,有乱拉乱挂的现象”,“10时06分,铜芜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人行道衣物乱晾晒,非法小广告多”等6张图片。这些图片不但有现场,还有拍摄的具体时间,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偏颇、不偏激、不偏袒,舆论监督更有冲击力。

“暗访”加“回访”,创新形式求实效。“创建曝光台”栏目不但注意舆论监督报道的质量和力度,更注重舆论监督的实效。记者暗访过以后,还针对报道过的事实进行回访,并且创新舆论监督的形式,刊发相关负责人的照片,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6月2日栏目对狮子山区老城区网点、摊点占道经营、乱拉乱挂现象严重等情况进行了实地回访,同时刊发了狮子山区文明办主任的照片。6月5日,对淮河大道金苑菜市场周边管理不到位,菜农随意占道摆摊经营、无人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回访,同时刊发了市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的照片。这一系列的舆论监督报道有力度、有创新,做到了件件有落实、时时有反馈,确保了舆论监督的实效。

阅评员认为,舆论监督是党报战斗力的重要体现,《铜陵日报》开设“创建曝光台”栏目,紧贴民生、创新舆论监督的形式,有气势、有实效,充分发挥了党报舆论监督的职能,体现出了独特的战斗风格,希望能够再接再厉,继续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二、新闻摄影应如何正确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新闻摄影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这也是新闻摄影的基本功能之一。新闻摄影的批评揭露,具有见证性和现场感,因此也更具有威慑力。新闻传播里舆论监督的批评性、尖锐性,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对批评对象的杀伤力,以及对社会公正、社会良知、社会正义的担当,都使得它对记者作风有着更为严格、更为特殊的要求。舆论监督记者要有同情心,有对正义、良知、社会公正的追求;同时由于新闻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要求新闻记者还应具备很强的政治理论修养。实践证明,一个新闻记者的政治理论修养不够,就很难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很难胜任自己的日常新闻工作,更不要说做一个出色的新闻记者了。

此外,在实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要保证记者在拍摄舆论监督的照片时,做到客观、公正。总之,新闻照片是事件最重要的瞬间,文字说明也要无懈可击。众所周知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是一个深受各级政府官员关注、老百姓喜爱的栏目。开播十几年来始终保持着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以敏锐的视角、精细的选题、详实的资料、深刻的分析、鲜明的观点,聚焦新闻热点、传达党的声音、反映人民的意愿,形成了具有栏目特色的舆论监督样式。《焦点访谈》坚持“用事实说话”,及时报道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重大事件,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人和事予以曝光,做到以理服人;讲究监督方式,把握监督时机,注重监督效果。真实性是新闻的基本特点,《焦点访谈》通过抓现场、抓细节,以保证事件过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新闻报道和评论相结合的方式,将热点、焦点事件推到最引人关注的位置,以引起社会的强烈共鸣。《焦点访谈》之所以能很好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关键在于始终立足于详实的调查和过硬的事实。

市场监督论文篇11

①加强群众的安全意识

②完善应急预案

③强化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④珍惜尊重生命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①④

[答案] A

[解析] 对于政府来说,加强群众的安全意识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完善应急预案,故①②符合题意;对于企业来说,则要强化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对于个人来说,则要珍惜尊重生命,本题的角度是政府,因此本题选A。

2.2015年,北京市政府首次邀请30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参与对58个市级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述职考核。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

①及时公开信息,依法科学决策

③坚持群众观点,推动履职尽责

③加强公民参与,主动接受监督

④重视代表提案,保障群众权益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答案] C

[解析] 材料体现了北京市政府从人民群众角度出发,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切实履行其职能,②③说法正确。材料中未涉及政府决策和代表提案,①④与材料无关,排除。

3.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下列能体现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是()

A某区政府探索居家养老新模式,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困难老人持券消费

B.政府取消种粮补贴,让农产品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C.某市政府召集银行高管开现场办公会,为某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D.某市政府把社会治安承包给保安公司

[答案] A

[解析] B表述不合理,农产品事关国计民生,其价格过低会导致农业基础地位不稳,从而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其价格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现实中我国一般对农产品实行最低收购价;C表述错误,政府越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社会治安属于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来调节,故D排除。

4.当今世界,政务信息化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履行政府职责、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必要环节。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实行电子政务()

①保障了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②体现了政府审慎用权、民主决策

③能使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④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①④

[答案] C

[解析] 实行电子政务体现了政府审慎用权、民主决策的工作态度,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②④符合题意;①错误,管理权和监督权是法律规定的,不能夸大或缩小;③不符合题意,材料是政务公开,没有涉及基层民主管理。

5.微信问政中,政府的参与,使微信问政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______功能;人大的参与,使之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__功能;市民代表、法律专家的参与,使之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功能;而相关的媒体的参与,使之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功能。

A.行政系统外部监督 行政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 舆论监督

B.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民主监督 舆论监督

C.行政系统外部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民主监督 社会监督

D.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行政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 社会监督

[答案] B

[解析] 政府的参与,这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是舆论监督;市民代表、法律专家的参与属于民主监督。故选B。

6.近年来,我国多地遭遇雾霾,空气质量令人担忧,影响了人们生活、健康。

材料一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是雾霾主要组成部分,最后一项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缩写PM)是加重雾霾天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它能直接进入肺部,甚至渗入血液,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类可以暂时没有食物,但每分每秒都离不开空气,治理雾霾刻不容缓。为此,同学各抒己见。

(1)请你对同学甲和同学乙的观点,运用政治生活有关知识作论证。

材料二 “提升幸福感,从健康呼吸开始”,雾霾天气使得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江苏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采取预警和应急措施,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谈谈政府在“提升幸福感,从健康呼吸开始”方面该如何作为?

[答案] (1)甲:我国政府具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我国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

的途径)

(2)①政府应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加大市场监管,确保绿色生产落到实处。

市场监督论文篇12

①加强群众的安全意识

②完善应急预案

③强化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④珍惜尊重生命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①④

[答案] A

[解析] 对于政府来说,加强群众的安全意识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完善应急预案,故①②符合题意;对于企业来说,则要强化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对于个人来说,则要珍惜尊重生命,本题的角度是政府,因此本题选A。

2.2015年,北京市政府首次邀请30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参与对58个市级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述职考核。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

①及时公开信息,依法科学决策

③坚持群众观点,推动履职尽责

③加强公民参与,主动接受监督

④重视代表提案,保障群众权益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答案] C

[解析] 材料体现了北京市政府从人民群众角度出发,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切实履行其职能,②③说法正确。材料中未涉及政府决策和代表提案,①④与材料无关,排除。

3.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下列能体现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是()

A某区政府探索居家养老新模式,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困难老人持券消费

B.政府取消种粮补贴,让农产品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C.某市政府召集银行高管开现场办公会,为某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D.某市政府把社会治安承包给保安公司

[答案] A

[解析] B表述不合理,农产品事关国计民生,其价格过低会导致农业基础地位不稳,从而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其价格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现实中我国一般对农产品实行最低收购价;C表述错误,政府越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社会治安属于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来调节,故D排除。

4.当今世界,政务信息化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履行政府职责、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必要环节。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实行电子政务()

①保障了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②体现了政府审慎用权、民主决策

③能使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④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①④

[答案] C

[解析] 实行电子政务体现了政府审慎用权、民主决策的工作态度,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②④符合题意;①错误,管理权和监督权是法律规定的,不能夸大或缩小;③不符合题意,材料是政务公开,没有涉及基层民主管理。

5.微信问政中,政府的参与,使微信问政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______功能;人大的参与,使之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__功能;市民代表、法律专家的参与,使之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功能;而相关的媒体的参与,使之具有很强的__________功能。

A.行政系统外部监督 行政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 舆论监督

B.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民主监督 舆论监督

C.行政系统外部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民主监督 社会监督

D.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行政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 社会监督

[答案] B

[解析] 政府的参与,这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是舆论监督;市民代表、法律专家的参与属于民主监督。故选B。

6.近年来,我国多地遭遇雾霾,空气质量令人担忧,影响了人们生活、健康。

材料一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是雾霾主要组成部分,最后一项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缩写PM)是加重雾霾天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它能直接进入肺部,甚至渗入血液,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类可以暂时没有食物,但每分每秒都离不开空气,治理雾霾刻不容缓。为此,同学各抒己见。

(1)请你对同学甲和同学乙的观点,运用政治生活有关知识作论证。

材料二 “提升幸福感,从健康呼吸开始”,雾霾天气使得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江苏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采取预警和应急措施,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谈谈政府在“提升幸福感,从健康呼吸开始”方面该如何作为?

[答案] (1)甲:我国政府具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我国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

的途径)

(2)①政府应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加大市场监管,确保绿色生产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