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个人履职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2-06-28 02:18:21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1

一、前言

国有资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国有资产的快速递增,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和保障。铁路企业是特大型国有企业,被喻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有资产数额庞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阶段,铁路产业自身的不断发展对国民经济中其他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对现阶段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找到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角度出发,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可以为我国经济发展献一臂之力。

二、目前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铁路在当今运输中是运力最大的运输方式,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铁道部政企合一,它既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同时又经营着庞大的全国铁路网;既是一个权力主体,又是一个利益主体。这种兼而有之的情况违背了市场经济要求,影响了公平竞争,作为特大型国有企业,铁路企业必然要肩负社会责任,要为社会公益服务,这样的境况,使得在一定情况下企业的利益必然为社会责任服务。兼有政府和企业双重身份的铁道部处境尴尬,铁道部要实现的增值目标和直接的行政管理手段,必然要妨碍企业的行为,影响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各地铁路局现实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权能的大小、多少在很大的程度上都必然体现出资人的意愿,由出资人预设和规定。在目前铁路局尚不具备完全独立地支配财产的能力,且外部市场条件又不成熟的情况下,出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全路运输集中统一、保障铁路的公益性等多因素考虑,出资人代表不得不对运输企业法人的各种权能加以限制和裁减,与铁路局共同行使资产的支配权,从而使铁路局的法人财产权无论在名义上或是在实际上都具有明显的缺损。在残缺不全的法人财产权状态,有限责任制度无从建立,铁路局面向市自主经营受到阻滞,难以对自己的经营效果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起完全的责任。

㈡国有资产评估制度有待完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还不甚健全,加之铁路企业有较强的垄断性,市场意识不强,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合资经营等过程中,执行不力造成部分国有资产价值容易被低估,甚至被无偿占有和使用,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

㈢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国有资产监管主要是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报告来反映,以事后监督为主,对资产运营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尚未真正落到实处,国有资产监管缺乏规范性、时效性,监管力度较弱。触目惊心的粤海铁路私分国有资产案给我们警示: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亡羊补牢。

三、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㈠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为更好地管理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为社会履行责任和资产利益的最大化,应坚持遵循“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建立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铁道部作为国铁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对铁道部的职责设定和财政部授权,对国铁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铁道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国铁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和年度会计信息汇总报告。扩大铁路企业经营自主权,推动铁路运输经营机制转换,推动铁路走向市场。

各国铁企业以国家投入的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铁道部、国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实现铁路效益最大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各国铁企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办理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审查和申报、国有资本运营的监控评价等工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产权管理职责,接受铁道部财务司的指导和监督。

按照上述分级分工管理,可有效的实现政企合作,分工合作,达到国有资产有效运转、有效监督的管理目的,更好的实现铁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㈡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为做好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铁路企业贴合实际制定了铁路系统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具体表现为:(1)铁路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2)铁路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授权职责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授权职责的机构报告。

对于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依照“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财务部门审核,上级部门审定,批准后实施”的程序进行办理。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资产评估,并切实构筑防火墙,以防止资产流失。例如:对于大额资产或特殊资产进行处置,必须加强信息披露或进行公示;对于资产处置收益,由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收缴;对于资产转让,一般通过产权市场进行运作。对铁路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㈢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铁道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国铁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行状况接受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监督, 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进行的审计监督,通过建立和实施重大事项审批报告、财务监察、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报告等制度,履行对铁路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铁路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应当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为铁道部对国铁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制定行业政策和考核企业管理者业绩提供参考依据。铁路企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职工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铁道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铁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国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出资全资子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控股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铁路国有资产投入、营运、收益及相关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严格预算管理、强化资产管理、规范基础工作,以路局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为中心,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结束语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在当前我国铁路大力发展之际,铁路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越来越大,需要从管理制度、执行力度和监督上层层把关,步步落实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也需要我们这些基层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秉章做事,严格执行规范,用一颗高度负责任的心去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2

事故原因认定

经调查认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

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指出了导致事故发生的3大主要原因。

设计缺陷

报告指出,通号集团所属通号设计院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中管理混乱,通号集团作为甬温线通信信号集成总承包商履行职责不力,致使为甬温线温州南站提供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设备故障后未导向安全。

经事故调查组对采集驱动单元测试,以及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检测机构组成的联合测试组对列控中心主机和采集驱动板(PIO板)软件进行测试,并经动车组实车模拟试验验证和反复分析论证,查明:从软件及系统设计看,温州南站使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保险管F2熔断后,采集驱动单元检测到采集电路出现故障,向列控中心主机发送故障信息,但未按“故障导向安全”原则处理采集到的信息,导致传送给主机的状态信息一直保持为故障前采集到的信息;列控中心主机收到故障信息后,仅把故障信息转发至监测维护终端,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继续接收采集驱动单元送来的故障前轨道占用信息,并依据故障前最后时刻的采集状态信息控制信号显示及轨道电路。从硬件设计看,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PIO采集电源仅有一路独立电源,未按规定采用两路独立电源设计,一旦电源失效,PIO机柜中全部PIO板将失去采集电源,当列控中心保险管F2熔断后,造成采集驱动单元采集回路失去供电;两路输入采集来自一个源点,无法构成输入信息的安全比较。

把关不严

报告指出,铁道部及相关司局(机构)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方面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致使其在温州南站上道使用。

处置不力

报告指出,当温州南站列控中心采集驱动单元采集电路电源回路中保险管F2遭雷击熔断后,采集数据不再更新,错误地控制轨道电路发码及信号显示,使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雷击也造成5829AG轨道电路发送器与列控中心通信故障。使从永嘉站出发驶向温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超速防护系统自动制动,在5829AG区段内停车。由于轨道电路发码异常,导致其三次转目视行车模式起车受阻,7min40s后才转为目视行车模式以低于20km/h的速度向温州南站缓慢行驶,未能及时驶出5829闭塞分区。因温州南站列控中心未能采集到前行D3115次列车在5829AG区段的占用状态信息,使温州南站列控中心管辖的5829闭塞分区及后续两个闭塞分区防护信号错误地显示绿灯,向D301次列车发送无车占用码,导致D301次列车驶向D3115次列车并发生追尾。上海铁路局有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未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故障处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

相关单位的问题认定

报告指出,在“7・23”事故中,通号集团与铁路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这些单位置国家法规与制度于不顾,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通号集团的问题

通号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在列控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通号集团履行甬温线通信信号集成总承包商职责不力,对相关重点设备研况不跟踪、不过问,监督管理缺失。通号设计院在未全面了解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研发过程、进度的情况下,仅凭其所属的列车自动控制研究所(以下简称列控所)负责人口头汇报,即同意启动升级平台研发工作;对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设计审查不严,未能保证提供的信号产品达到“故障导向安全”的根本要求。通号设计院列控所草率研发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未组织正式的研发设计团队,研发工作管理混乱;对设备研发设计过程管理控制不严格,未对列控中心设备开展全面评审,也未进行单板故障测试,未能查出列控中心设备在故障情况下不能实现导向安全的严重设计缺陷。

铁道部的问题

铁道部及其相关司局(机构)在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上把关不严。铁道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不认真,片面追求工程建设速度,对安全重视不够,对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工作管理不力;运输局、科学技术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多个环节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进行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

上海铁路局的问题

上海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应急处置不力。上海铁路局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执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标准不严格,对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遵章守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有关负责人在事故抢险救援中指挥不妥当、处置不周全;车务、电务、工务系统相关作业人员在故障处理中存在违规作业行为。

同时,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也暴露出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针对动车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不完善,处置不当,信息不及时,对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

54名责任人被严肃追责

报告中指明,和光为“7・23”事故的两名主要责任人,并对包括两人在内的54名责任人做出了处理建议。

――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

应负责任:

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将甬温铁路项目批复的设计标准由200km/h提高到250km/h。

片面追求铁路工程建设速度而忽视安全管理,盲目确定开通时间,压缩建设工期,致使甬温铁路的质量安全检测、验收、评定、评估等工作中产生一系列违规操作和不规范行为。

决定设立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但未建立相应工作制度,造成集成办与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基础部职能不清、职责交叉,削弱了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职能

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制定信号新产品、新设备技术审查和上道使用的规章制度,导致仅经过技术预审查、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

报告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另案一并处理。

光――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运输局党总支书记

光自2006年6月起兼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组长,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兼任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具体负责技术系统集成工作。

光应负责任:

工作严重失职,作为时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组长和运输局局长,光对系统集成办公室和运输局工作领导不力,未组织制定系统集成办公室和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相关工作制度。

对合宁、合武线列控设备的招标投标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两线列控设备通信接口不统一。

签发合宁铁路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会议纪要后,没有督促跟踪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设计比选工作,对通号设计院将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改型的违规行为失察。

对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基础部推动和参加技术预审查,并会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上道使用的违规行为失察。

违规同意合武线全线使用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3

近几年来,福建铁路投资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福铁投总)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较好地执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审批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实时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合同履行动态,在各项经营活动中,特别是重大经营活动都能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无发生一例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历史遗留的法律纠纷问题也得到妥善处理,多经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有力地保障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1 健全组织机构,重视合同管理

福铁投总始终重视抓好合同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合同工作当作对外经济协作活动的必备纽带,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要求各控股企业及投总本部各部门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健全完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保证合同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投总本部设有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各控股企业均设有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福铁投总在总结以往合同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建立合同管理例会制度,专题讨论合同的疑难问题及需要上报路局法律室审查的重要合同初审工作,大大加强了合同审查的力度。由于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

2 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保证

根据南昌铁路局及局多经处有关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福铁投总本部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实际,福铁投总对合同管理组织、合同签订、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结算、合同报表、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进一步加以细化、明确。同时,强调了签订合同应遵循“谨慎原则”,严格履行“论证、会签、审查、批准、盖章”五道程序,对履行期限超过二年的各类合同审批程序也作了相应规定。以上这些规定,为多经企业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对防范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

3 严抓制度落实,确保规范操作

福铁投总严格执行上级合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中涉及的会签部门都能较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3.1 合同签订

订立合同前,合同主办部门(经办人)负责对对方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程度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签订重要合同,主办部门预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书面材料,召集合同管理、主办、财务及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分析,形成统一意见。对于重大的事项,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可行性论证。合同条款尽量由我方起草,争取主动;重大合同事前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正式签订前,按规定报请路局法律室审查。

3.2 合同审查

严把合同审查关,对选定的项目及合作对象,合同主办部门事前进行充分调查论证,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集思广益,集体决策。合同条款中所涉及的货、款交付时机、数额等关键内容,我方尽可能争取主动,由对方先履行债务(义务)。正式签订合同前,执行会签制度,并按规定上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

3.3 合同履行

合同主办部门、财务部门坚持定期检查、督促,及时掌握合同履行动态。合同主办部门在合同履行期内同合作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从与对方有业务关联的第三方那里,侧面了解其经营动态,发现对方轻微违约或部分不履行时,特别是货、款交付时机、数额与合同约定不吻合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变更合同时,均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该合同的补充协议。当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交易价格时,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后方可发货。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办理结算手续,保证资金流转过程与合同约定的渠道、时机相吻合。

3.4 合同档案管理

合同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我们对合同档案实行严格管理,要求主办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交合同管理部门,按编号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注意保护商业机密,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季度(或半年度)的合同统计表。合同专用章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原则上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对确需由合同主办人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的,须办理领取登记手续,注明使用范围、时限、承办人、批准人等事项。

4 把握关键环节,促进公司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合同管理措施上有所创新,善于从复杂的合同关系与交易链中把握问题的关键,做到“纲举目张”,确保合同全面得到履行,更好地为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4.1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对商贸合同履行期限以一年为限,单笔商贸控制在1~2个月以内全部完成。公司硬性规定,年底所有商贸资金必须回笼,这样有利于检验对方的现金流状况,确保资金安全。货款年底没有回笼的,次年全力追回货款,不再与其再做商贸业务。这样规定后,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在对方有偿还能力时予以了结。到了年底,在确认资金及收益全部回笼后,第二年再重新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时,我们还要求对方提供保证我方资金回笼安全的《承诺函》,以确保资金安全。公司还规定,根据合同约定超过1个月货款未清的,必须向分管的副总经理报告,并立即研究处理;超过2个月货款未清的,必须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超过3个月货款未清的,由总经理牵头,组织法律顾问研究,依法追回货款。切忌为顾及合作方的面子久拖不决,要抢在合作方有资金、有资产时抓紧了断。

4.2 认真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发展包袱

在2000年以前,原福州铁路分局多经企业累计问题资产数额较大,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探讨,采取了现金清偿、股权转让、以物抵债、坏账列销、法律诉讼等的处理方式,先后处理了某铁道大厦乱投资、乱借款、乱担保的问题;积极参与某房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认真参与处理某水泥厂担保责任的问题,以较小的代价避免了重大损失;处理三家大酒店长年拖欠租金问题,通过采取协商及法律诉讼等手段收回历年所欠租金;与某集团发生的商贸纠纷,历经多年多次法院审理,最终我方胜诉,减少了近千万元的资金流失;采取专司清欠、追究责任等,收回其他欠款3000余万元。在这些工作过程中,我们通过签订相关的合同,通过认真履行合同,取得了直接的经济效益。

5 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的思考

5.1 坚持抓好制度落实

5.1.1合同主办人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前所涉及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对方资信调查工作、起草合同文本、确定交易方式、合同生效条件等基础性工作,对合同能否得到全面履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合同主办人是合同最主要、最直接的承担者,落实主办人责任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5.1.2合同会签制度。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合同都包括技术(业务)、财务、法律三个方面的内容,任一方面存在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通过执行集体联签制度,可以有效弥补这个缺陷;同时,对加强廉政建设也起到促进作用。

5.1.3合同履行跟踪制度。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但单凭法律约束力,仍不足以促使合同的全面履行,任一方的主观因素或客观因素(不可抗力)都可能造成合同被中止履行。合同订立后,合同主办人应当在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时跟踪。

5.2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合同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两方面。组织机构是指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的作用。制度建设首先是指, 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合同法》是建国以来,特别是开放改革以来,合同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合同理论的实际运用。《合同法》的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可以纳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之中。

5.3 正确处理合同管理与服务企业的关系

合同管理是手段,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来防范经营风险,为企业资金安全、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经营。如果片面地强调防范风险,把合同管理蜕变为经营的障碍,显然是本末倒置;反过来,如果为促进经营、鼓励交易,而无节制地放松合同管理的要求,给资金安全埋下隐患,其后果是十分可怕的。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又是辩证的统一,相辅相成,合同管理必须为经营服务,同时,经营又必须要以资金安全,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前提。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4

动车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本刊讯】(记者 李湘宁)2011年12月28日晚,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公布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此前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

同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任组长,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聘请12名铁路运输、电力、电气、自动化、通信、信号、安全管理、建筑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最高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公开的调查报告全文共3.6万余字,分为“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和性质”“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六部分。

调查报告指出,经调查认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上海铁路局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未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故障处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存在处置不当、信息不及时、对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

调查报告提出对铁道部、通信信号集团公司、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上海铁路局等单位54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其中,铁道部原部长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将甬温铁路项目批复的设计标准由200公里/小时提高到250公里/小时。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列责任人第二位。刘、张二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此外,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总经理、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因病去世,不再追究责任。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责成铁道部和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同时责成国务院国资委对通信信号集团公司、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依法进行整顿,重新组建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列控所。

案讯

浙江人大原副主任获刑

【本刊讯】2011年12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判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1996年至2007年,利用职务便利,为舟山基础工程公司、张群力等五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解决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逃避刑事追究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万余元。

央视大火案主犯徐威刑期追加

【本刊讯】2011年12月26日,央视大火案主犯徐威因在服刑期间被查出尚有贪污受贿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其数罪并罚,追加刑期至有期徒刑20年。

此前2009年2月9日晚,在建的央视新台址园区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亿余元,徐威因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徐威犯贪污罪、,将其再次。

法院认定,徐威侵吞公司公款322万余元,并索贿100万元。审理期间,其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

法制

二审刑诉法草案

【本刊讯】(实习生 唐丹妮)2011年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将提交在2012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5

帮助生活特别困难的铁路职工(含集体职工,下同)子女完成学业,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

二、“帮困助学”资金的筹集

“帮困助学”资金主要依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组织义卖、义演、义拍以及其它方式筹资。

三、“帮困助学”的申报管理

享受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家庭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因交不起学费失学或即将失学的中、小学生;品学优良,本人有强烈的求学愿望;同意向社会公布家庭困难情况;本人或抚养人提出申请。

申报程序:

1、学生本人或抚养人向抚养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到本单位团委领取并填写《铁路特困生资助申报表》。(《铁路特困生资助申报表》可向上级团委领取或在铁道青年网站(下载)。

2、由团委组织人员走访学生家庭,写出写实报告。

3、由抚养人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校写出学生的品学情况评语,连同写实报告一起报分局团委审核。

4、分局团委对《铁路特困生资助申报表》审核无误后,进行汇总,连同写实报告一并报局团委。

5、局团委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填写“帮困助学”管理数据库,提出本局申请报告、数据库资料(电子文件)、个人申报表和有关证明、铁路局帮困助学汇总表(电子文件)、写实报告(写实报告的电子文件见参考样式),报铁路捐助中心。

6、实行年度申报制。每年4月1日前为当年集中受理申报时间,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经审查符合受助条件的在媒体分批公布,供认捐或基金资助。受助资格当年有效,第二年需要继续受助的,应继续履行申报手续。

四、“帮困助学”资金的使用管理

资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基金资助;二是“一助一、多助一”资助。助学金用于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书本费、学杂费。助学金原则上由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管理和使用。需要交给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的,应保证用于助学。

帮困助学金标准:小学生、中学(含高中、中专、职高)每年500元。对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特困大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可采取为特困生贷款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等办法资助。

1、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建立帮困助学管理数据库,加强管理工作。受助学生人数超过15人的局、分局应按统一要求建立受助学生数据库(台账)。

2、按照资助款拨付工作流程,及时办理转拨助学金手续,不得截留、滞拨、挪用。

3、实行逐级转拨款签认制。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向局下拨助学金同时附有受助生名单一览表和“帮困助学金发放通知书”。局收到助学金后开据发票并在受助生名单一览表签字确认,一并报部捐助中心。局、分局向下转拨助学金依此办理。助学金由学生或学生家长签领。

4、受助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救助:

(一)完成学业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业;

(二)家庭经济状况改善、能保证继续学业;

(三)品学下降,造成不良影响。

五、开展“帮困助学”工作的各单位要做到:

1.认真执行《铁路“帮困助学”工作管理办法》,特困生产生过程符合规定的程序,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准确。

2.局、分局团委按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制定的统一格式,建立特困生档案,基础资料齐全。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转拨资助款有专账,并有专人管理,转拨手续健全,凭证和财务档案完整。

4.积极组织参加全路性的捐助活动。

5.为特困生提供资助后续服务,组织志愿人员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活动。

六、“帮困助学”的监察与管理

全路性的“帮困助学”活动由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帮困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和捐赠人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公布捐赠收支状况。铁路捐助中心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财政部统一核发的捐赠收据。在部统一组织的捐赠活动中,各级组织、各单位对收到的捐款要全部上缴,不得截留和直接用于资助。铁路捐助中心对下拨的各种款项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

承担资助款转拨任务的单位,应将捐助款及时、全额转拨到位,严禁滞拨或挪用。要专人管理捐助工作,设立专账,或委托财务部门代收代拨。资助款转拨工作接受铁路捐助中心的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七、认真做好资助后续服务和管理

1、走访特困生家庭、学校,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宣传“帮困助学”活动,用真实的数据、生动的典型,展示帮困助学受助生的成长历程和精神风貌,宣传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和干部职工参与下,“帮困助学”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产生的良好影响。宣传身边特困生的生存状况、精神状态;宣传关爱特困生的人们的朴实的感情;宣传各级领导对特困职工家庭的关怀;宣传志愿者们的爱心奉献。

3、跟踪助学款使用情况,确保所捐款项切实用于资助特困生的学习。

4、组织受助学生保持与捐赠者的联系,组织捐受双方见面活动,协助受助学生及时向捐赠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为捐赠人考察受助生家庭、学校和学习、成长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激励学生和家长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6

委托代表人: ;电话: ;

地址: ;

承运方: ;(简称乙方)

委托代表人: ;电话 ;

地址: :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国内陆地汽车运输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甲方指定产品的发运和配送

二、双方工作衔接流程:

1、乙方根据发运需求和货品数量按甲方要求进行发运;

2、乙方对所发运的货品进行跟踪,并将跟踪结果反馈给甲方运输管理人员;

3、乙方将当日的发运情况进行汇总,并将调拨单据和与之相对应发运单据交与甲方运输管理人员进行复核;

三、甲方提供资源

1、负责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

2、负责提供客运发货地点、时间等信息,指导并协助乙方初期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甲方对乙方的要求

1、所有发运货品按照甲方要求送到指定地点;

2、乙方同意在签署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____万元风险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甲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30天内返回给乙方;

3、乙方指定专人与甲方沟通;

4、乙方驻场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五、财务结算

六、甲乙双方其他约定:

1、甲方有运输任务时提前通知乙方固定的联系人确认运输委托内容,包括要求车辆到达甲方工厂的时间日期,要求承运的货物数量,建议使用的车型、卸货城市等。乙方接到甲方发货任务通知时起,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到厂装车,否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承运单位,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甲方的装载要求;车况良好,货厢内壁无凹凸不平之处,无水渍、油渍,干燥清洁、无渗漏、无毒、无异味及其他污染物,敞车必须配备篷布、绳索及捆绑用的竹片等保护材料;

3、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甲方工厂仓库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与甲方发货人员发生争吵、打架、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4、乙方到达甲方指定提货地点时,司机或提货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经过甲方许可后驶入指定区域等待装车,乙方须对所承运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签收及发货手续,双方办理完发货手续后,货物的数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5、自甲方货物装上乙方指派车辆后,其货物保管之责随之转到乙方,乙方在捆绑车辆时,绳索与产品软性包装箱之间必须垫有木板片等保护材料,以确保产品不会因为捆扎而变形,凡因装车后任何因素导致甲方货物失落破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单方面延迟承运时间等原因造成甲方客户拒收或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货到甲方客户处,发生部分货物损坏、短少的,由收货人将破损情况报告给公司,并说明是否收下,双方签字确认;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破损赔偿,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将货物拉回至甲方仓库,所有返回货物拉回仓库后必须通知甲方仓库验收并由甲方仓库出具收货证明。拉回货物及再运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或交通事故,预计不能按时到达的,乙方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以便甲方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谅解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9、对于乙方接触到甲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或运输业务,乙方不得透露,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其他: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1.协议在执行中引起争议,在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协议书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4.本协议书须附入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范文2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范围。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 ,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

3.3.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5.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

5.3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

6.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 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6.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6.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6.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6.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6.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7.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8.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8.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8.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8.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8.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10.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第6.1条、第6.2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在履行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11.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1.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范文3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3、乙方在过境(国内)铁路运输领域的丰富经验。

4、甲方希望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的铁路运输等事宜。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文件。

1.2、“货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的服务,仅限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

第二条: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全权代表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进口报关检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__的铁路运输费、装卸费、货物装车延时费,由甲方支付,货物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铁路发运站的汽运费,货物费每吨25元,由甲方在发货前三日内支付给乙方。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规和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中国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直接按照新价格执行。

3.2.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执行。

3.3、货物起运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适合长途运输和各种天气变化,并符合相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犹豫甲方包装不善而照成的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核对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负责。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_____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安排车辆运输,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能、重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口的物品。对甲方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货物的出运

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前____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确、不确定或不完备导致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承担一

5.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的确认后,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承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第六条:保险

6.1运输货物保险,根据铁路运票中货物保价运输的保险:(人寿)

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铁路及保险公司索赔。

第七条:双方商业机密的保险

7.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业务及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所签署的任何协议、备忘录、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众。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戒严及其受影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8.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而遭受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9.2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7

围绕主位主业主责 认真落实“三转”要求

今年以来,__县纪委监察局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积极转变思路,坚持回归主位,突出主业主责,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转职能,精兵简政回归主位。一是县纪委监察局牵头,部门联动。按照“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要求,对近五年来县纪委监察局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原参与的133个议事协调机构中,退出103个,合并6个,仅保留24个。二是县纪委书记带头,上下齐动。按照“上下一致,基层延伸”的思路,调整各级纪委书记分工。县纪委书记带头转,不再担任城东开发指挥部的常务副组长,不在重大项目中挂职,不再分管其他工作,一心一意抓执纪监督问责;乡镇纪委书记不分管财务、人事、招商引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工作;县直有关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确保将主要精力放在纪委本职工作上。三是紧抓办案龙头,科室互动。按照“优化资源,一线倾斜”的原则,紧随上级纪委部署,对机关各室进行调整合并,从人、财、物等方面向办案工作倾斜,并建立了由36名党员干部组成的办案陪护人员库,进一步充实办案力量。

转方式,厘清职责聚力主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执法的再执法,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一是围绕难点,重拳纠。开展明查暗访6次,发现12家单位共计14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存在玩游戏、看电影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其中立案3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人,下发通报5期,并对问题突出的6个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二是围绕中心,监督提效能。开展了对各单位部门履行“三重一大”、“两集中、两到位”和“群众办事难”等问题的专项监督检查37次,发现线索2个,下发监察建议5份。三是围绕主业,铁心惩腐败。形成了新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对全县反腐败和查办重大复杂案件方面的协作、案件移送、情况通报等方面进行明确,今年1至5月,初核案件线索20件,立案20件,其中大要案7件,共纪律处分28人。四是围绕预防,教育全覆盖。注重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先后开设廉政讲堂2 次,组织廉政知识测试2次,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廉政教育基地4次,观看警示教育片6次,并对13 名干部实施了谈心提醒,同时开通了“正风__”公众微信,积极传播廉政知识,传达纪检声音,传递正能量。

转作风,从严要求履行主责。按照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突出抓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与监督。一是“三访三解”,提升宗旨意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基层接访、走访、回访,通过贴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破解发展难题、化解社会矛盾。截止5月底,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已走访联系群众76户,解决实际问题55个,化解矛盾纠纷27起。二是“三学三比”,提升履职能力。结合落实“三转”任务要求,开展理论、业务、技能“大比武”,通过开设“正风__”大讲堂、举办“三转”征文比赛等方式,学理论、比效率,学业务、比技能,学先进、比贡献,不断提升履职意识,打造过硬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三是“三建三促”,提升管理实效。建立了领题调研制度,要求委局领导带头,各纪委委员,各纪工委、机关各室,各乡镇纪委、县直有关单位纪检组(纪委)每年承担一个或一个以上调研课题,促进纪检监察干部服务群众能力的提高;建立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定期报告制,要求乡镇纪委书记每半年向县纪委监察局汇报一次业务工作、县纪委委员每年提交一份工作报告,促进其责任意识的提高;建立了机关内部考勤管理等制度,对干部日常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常态化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提升。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8

铁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内涵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企业建立的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控制、监控与处理的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完整的系统工程,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方针、组织机构及职责、制度流程、资源配置、沟通和报告机制,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适合企业自身特点,起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作用,目的是增强企业抗击法律风险的主动性、前瞻性和计划性。铁路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定义:“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可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为实现企业目标服务的,其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既有利益,防止企业利益遭到损害,同时为企业谋求更大的可持续的期待利益。企业的价值目标往往体现为企业战略目标,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要充分考虑法律风险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坚持企业战略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审慎管理原则,将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铁路是国家的基础设施,铁路企业具有明显的企业性和公益性特点,这就决定铁路企业的价值目标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铁路企业开展法律风险管理,不能偏离这一方向。

2全面管理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存在于企业发展的整个周期,也存在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以及各个领域和环节,所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必须坚持全面管理原则,即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和全员参与。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重要风险,应纳入企业决策过程,作为企业决策应考虑的重要因素。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都不可能脱离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必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各方人员分工负责,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3规范运作原则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应遵循规范化运作原则,主要是基于法律的专业性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系统性特征。法律风险的认知能力和解决方案都具有专业性,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员牵头处理。法律风险和防范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管理、会计、财务、运输及专业技术领域,需要有明确的职责要求和规范操作程序,才能高效协调运作。很多案例表明,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是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铁路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只有着力抓好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严格考核4个关键环节,形成系统化管理责任体系,才能提高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4动态调整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是由有关法律因素所引致的风险,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股东之间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上述法律因素的调整变化,要求铁路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领域,应对管理等控制措施相适地动态更新。实现动态调整的前提是要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根据企业内外法律因素的变化,及时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企业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并制定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

铁路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主要措施

1树立全员法律风险意识

法律风险意识是指企业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如何进行法律风险应对活动等方面是否有必要的认识和理解。法律风险意识是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由于法律风险可能存在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企业必须树立全员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要以普法教育活动为载体,结合铁路行业的特性和企业实际,确定不同专业,不同层面,不同地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要将普法教育与干部和职工培训结合起来,将法律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实行常态化管理。同时,要注重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大力营造依法治企的企业文化,把依法办事作为企业的一种核心价值理念,使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成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

2健全并严格执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法律风险管理的行为规范,是企业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既要与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融合起来,通过完善企业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把关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硬约束”,又要形成自身的制度体系。结合铁路的实际,铁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在现行体制下铁路企业具有多重属性,履行多种角色职能,如铁道部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市场主体职能、合资铁路出资人代表职能、新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职能以及部分政府监管职能。铁路企业要准确把握管理责权和规范履行管理程序,在制定、修订和清理企业规章制度中,加强法律的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和实体,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依法合规。二是重要决策事项法律论证制度。铁路建设、对外投资、资本运作、合资合作、土地征购、资产处置、资金运用和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中,法律因素对项目决策和运作至关重要,应强化法律部门参与项目决策和运作的机制,对项目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三是授权管理制度。明确界定各个层次的管理权限,规范权力履行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法律风险预防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投资担保、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物资招投标采购、防止内部人舞弊等。

3积极发挥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

法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应由法律专业人员牵头负责。铁路企业健全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一是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目前国内外很多著名企业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作了相关的规定。截至2008年5月,53家大型中央企业已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要建设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据报道,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有法律顾问800多人,德国西门子在全球有法律顾问400多人,美国波音公司法律部门现有员工232人,占公司500名高管人员的46%。国内的一些大型企业如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全系统配备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都超过1200人。而铁路系统目前在专职岗位上的法律顾问仅有近400人。铁路检法移交后,铁路企业迫切需要尽快充实法律顾问队伍,为市场化经营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是个系统工程,仅靠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是无法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

4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

法律风险评估机制是法律风险管理的事前预防机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3个环节。铁路企业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应与目前正在推进实施的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结合起来,将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纳入内部控制建设体系。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应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牵头,企业所有相关人员参与,同时,考虑构建模型和专家意见。法律风险评估结果要形成法律风险专题报告和年度报告,风险报告应当制度化,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管理层、相关人员或其他有关部门公布,实现法律风险报告功效的最大化。

5完善法律风险应对管理

法律风险应对管理包括检视法律风险应对现状,选择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3个环节。在检视应对现状时,应考虑现有的人员组织、奖惩机制、能力素质、经费供给等是否能满足法律风险应对需要,为选择应对策略和制定计划提供支撑;在选择应对策略时,应综合运用多种策略,如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接受风险等;在制定应对计划时,要考虑应对计划中机构和人员的安排,相应的责任要求,措施的优先次序和计划实施时间表,要对应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风险管理闭环。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9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79-02

随着中国铁路的高速发展,铁路非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在大幅度地增长。铁路非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可谓是挑战与机遇同在,风险与收益并存。在当前实行铁路多元一体化经营的新形势下,如何防范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对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使企业经济能够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原因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 因对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特别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实行准人制度。如煤炭经营就是一个许可经营的行业,《煤炭法》第46条和第48条分别规定了许可经营煤炭的各种情形: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煤炭经营企业凭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指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因对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得以实现,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 因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再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外,应当依法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泄露标底,恶意串通等违反招标、投标的行为,将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以上两种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而签订的合同都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 对方当事人因缺乏诚信或实际履行能力降低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降低往往在所难免。作为市场主体,合同当事人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很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其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降低,特别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缺乏诚信,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 因各种因素变化进行合同履行变更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有时会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而变更合同主体。例如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后,第三方的信用程度和履行能力对守约方来说就存在法律风险。

(三)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日常的合同管理中,如不注重对合同及其附件、谈判协商笔录、交往信函、电报电传、相互交换的文件和其他有关合同的书面材料等原始资料的保管留存,就将使企业在日后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二、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和途径

从上述有关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原因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铁路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可预知的,也是可控的,可通过以下方法和途径加以防范。

1 高效的组织体系是防范法律风险的组织保证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通过企业内的机构和人员来完成的,没有科学、高效的组织体系,就不可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行。

铁路非运输企业应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成立由财务、营销、综合等部门的同志共同参与的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并选配专职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涉及到资金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应纳税款、经营收益等方面的问题,应多听取财务计划部门的意见;涉及到营销策略、营销方式、购销数量、运输组织、市场行情及既往客户的信誉等问题,应多听取营销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到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合法性、周密性审查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多听取合同管理员、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合同履行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要采取各部门“会诊”的方式,充分发挥企业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的整体效能,大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为积极有效地防范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由于合同管理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集团公司及其业务量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培养或配备既懂经营管理又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专职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给他们定岗、定编、定薪,赋予这些同志以一定的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的职权,使其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将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控制在基层单位这一源头,进而提高全局的合同管理工作效率。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10

目前我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路径多样化,政府监管是监督的主要路径,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和相关的社会组织通过公益诉讼进行监督、社会监督是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路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方式,以上监督方式共同构成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路径体系。我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监督路径与监督法律机制脱节,监督主体问责机制、协作机制、监督法律体系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1.1铁路服务质量监督路径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优劣与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证和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不仅需要铁路运输企业主动承担责任和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政府依法监管和积极引导,需要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和相关社会组织通过公益诉讼实现法律监督,更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1)政府监管。政府监管一般以独立监管为原则,监管职能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4]。建立与铁路市场化经营相适应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必须不断调整优化政府监管体制[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负责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有关工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依据《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授权负责铁路服务质量监管中的食品安全监督、公共场所的卫生防疫等工作。综上,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政府监管主体包括铁路监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国铁集团。

(2)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进行监督。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进行监督指相关主体通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铁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相关主体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检察机关可依法对食品安全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涉及铁路运营食品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对侵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铁路运营食品安全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实现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

(3)社会监督。相比于其他监督方式,社会监督更及时和高效。社会监督包括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可以协助监管主体发现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责任主体或监管主体的违法行为,从舆论的角度督促监管主体或安全责任主体及时消除隐患。社会监督相比于以公权力为视角的政府监管方式,不具有任何的强制力。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网络和自媒体时代,铁路服务质量问题通常都是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披露和曝光,网络舆情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披露容易带有主观性和倾向性,社会监督也具有很大的主观性[6],因此,社会监督无法成为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的常态化方式。

1.2铁路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依据

“机制”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文中“机制”是表达事物的构造与运动,现在往往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7]。法律机制是指一系列的法律构成要素相互之间产生有机联系的整体[8]。法律机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整个运行的综合原理[9];二是指法律使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达到一定的目标状态而具有的特定作用手段和作用方式[10]。铁路服务质量监管法律机制就是对铁路服务质量监管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一是出台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法律制度,明确监管主体、监管的权责边界、被监管者的权利与义务,形成规制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二是保证铁路服务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目标与功能的实现,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和必要的方式,使法律制度能够围绕其功能与目标形成有机协调的法律机制,使铁路服务质量监督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铁路服务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依据主要包括规制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保证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具体配套设施和物质条件。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铁路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方面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涉及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性文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称“国务院”)的涉及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的文件,如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章主要指部门规章,如《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铁运[2002]31号)、《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铁运[2000]6号)。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家铁路局的关于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有关文件,如《铁路客运站车厕所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

1.3铁路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问责机制有待完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问责机制是监管主体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主体的问责问题并没有涉及。目前对铁路监管机关、国铁集团,以及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铁路服务质量监管主体的问责机制缺失。

(2)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协作机制有待完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涉及多个监督主体,但目前尚未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协作机制。尤其是在多个监管主体对服务质量均负有监管职责,各个监管主体权责不清,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协助机制的情形下,最终可能导致旅客放弃向监管主体投诉,直接进入诉讼,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政府监管未能发挥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作用。

(3)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法律体系有待完善。行政监管立法有待完善。目前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的主要是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中涉及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内容有限,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虽然对铁路服务质量监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存在法律效力位阶较低,法律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不足。另外,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存在监管主体权责界限不清的现象。例如,《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虽然规定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实行统一监管制度,国铁集团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但并未明确国铁集团、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铁路食品安全监管的权责边界。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技术标准体系有待完善。例如,目前我国2002年原铁道部运输局制定的TBT2967—2002《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以及2015年1月1日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均未涉及服务评价内容,铁路运输服务评价标准缺失。随着我国铁路快速发展,旅客运输服务系统尚无统一的技术要求和铁道行业标准。

(4)社会监督路径有待畅通。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除了政府监管和检察监督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监督外,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尤其是舆论监督的作用。社会公众参与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的路径和方式、权利、义务、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均不明确,导致社会监督的力度弱,未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2完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对策

2.1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问责机制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主体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主体应加强部门内部权力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铁路服务质量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不作为或违法、违规监管的法律责任,促使监管人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国铁集团和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2.2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协同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铁路服务质量监督仅凭铁路监管部门监管难以监管到位,铁路监管部门应与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国铁集团等建立铁路服务质量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铁路服务质量监管协调会,通报相关信息;会商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

(2)建立政府监管首问负责制度。由于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主体之间职能交叉或部门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应探索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要求第一个接受咨询、举报的工作人员,不管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都负有对举报投诉问题的跟踪服务责任。跟踪服务责任包括负责举报人的接待、指引及对接工作。如果首问责任者未能履行职能,相关举报方则可以通过投诉的方式让其真正履行责任[11]。首问负责制通过明确首问者的责任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出现,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的畅通,让服务效率更高,质量更优,为全民参与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打下坚实基础。

2.3加快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相关立法

(1)建立专门完善的法律体系。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应监管有据,针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需要建立专门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是修订铁路法时,增加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内容;二是针对目前直接规范铁路运输的行政法规缺失,应尽快制定《铁路运输条例》,结合已有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在《铁路运输条例》的立法中确立铁路监管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明晰相关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明确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对象、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确保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有法可依;三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铁路运输企业违规的成本,从而使铁路运输企业主动提高服务质量[12]。

(2)完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技术标准体系。铁路服务质量的提升不能靠自律,需要监督主体的评判和监督,监督主体对铁路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判应做到有法可依,有确定的标准和规范。国家铁路局应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工作,不断完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行业标准,如结合国内外铁路服务质量理论和我国铁路旅客服务质量实际,编制国家标准《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第3部分:服务评价);以《铁路客运专线客运服务系统总体技术方案》(铁集成(2008)41号)为基础,参考《铁路客运服务系统维护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29号),从铁路行业管理角度对旅客运输服务系统提出统一技术要求,起草《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系统行业标准》。国家铁路局还应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出台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企业标准。

2.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11

2加强铁路物流合同管理的对策

2.1完善物流合同会签制度

应根据铁路物流经营项目的合同金额、风险性、规模及重要程度等确定合同的重要等级,按等级确定合同会签审核流程。合同审核人员除了参与起草的经营管理人员外,还应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物流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综合部经理和聘用法律顾问等人员。合同管理部门对签约方的合法性、资信状况、合同标的真实性、履约能力、履行合同的商业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负责;物流业务部门对合同的可操作性、各环节成本、与合同有关的业务问题和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等负责;财务部门对合同的收、付条款负责,对票据、应收款、应付款额、资金准备、资金利用率及财务风险负责;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结构是否完整负责[4]。通过从物流业务开发、现场作业环节、财务结算办理,以及合法合规审查等多层面的审核,将一些主要问题暴露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再通过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谈判,使合同条款在精确性和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有效降低铁路企业自身风险。

2.2超前防范物流合同风险

针对铁路物流企业特点,应超前界定在谈判、签订合同时的风险,提升化解风险的能力和水平。(1)加强客户的信用管理。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准备有关资料,详细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对于资信情况不明朗和操作不规范的个体企业,应尽量规避。可以通过经济业务往来建立客户档案,逐步充实客户资料,加强客户信用管理,切实做好风险评估,控制物流经营风险,保证铁路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2)及时抓好物流合同的变更。针对铁路运价变化、企业主体变更等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确保物流合同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使用物流合同示范文本。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铁路方制定的固定格式物流合同范本,把多年积累的物流经验、技术要求和法律行规规范化,使合同条款尽量考虑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到规避经营风险和维护铁路企业权益的目的。(4)聘请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结构是否完整进行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2.3重视物流合同履行后续工作

物流合同的有效履行是企业取得收益和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1)注重实施阶段物流合同的交底。在合同签订后,分公司管理人员、项目部全体成员首先应熟悉合同的全部内容,明确合作过程中的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以避免由于不了解或对合同理解不一致带来工作上的失误。(2)规范物流合同执行管理。合同生效以后,各部门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及时兑现物流合同约定义务,跟踪物流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当发生物流合同违约和影响物流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当在国家法律、铁路法规或物流合同规定的框架内采取措施,妥善解决[5]。(3)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物流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直至结束的全过程都离不开充分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有效的铁路物流合同管理应建立信息平台,以保证及时地进行交流,从而增强合作双方的相互理解,以保证物流合同的顺利实施[6]。(4)加强物流合同档案管理。物流合同经办人员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的各项手续后,应将物流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专职管理人员。除合同、变更、解约等书面协议外,在签约过程中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以及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也一并移交,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建档立卷[7]。为提高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可以考虑采用专业的合同管理软件对铁路物流合同进行信息化管理。

2.4加强物流人员培训

物流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物流合同管理的质量。一方面,应建立健全铁路物流合同管理组织体系,选用好物流合同审查和管理人员,明确其在物流合同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让物流合同有人管理,好管理,管理得好。另一方面,应加强铁路物流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现代物流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思想水平、法制观念和业务能力,从而保证物流合同的签订质量,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8]。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篇12

关键词: 高速铁路;建设单位;前期工作

Key words: high-speed railway;construction unit;preliminary work

中图分类号:TU7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4-0065-03

1 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其中立项决策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属于项目前期工作,是整个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根据我国铁路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出资方代表应及时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我国高速铁路的主要出资方为国务院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为便于专业化管理,一般由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代表组建合资铁路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积极开展前期工作。

高速铁路合资公司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审定的规模标准投资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对建设全过程负责,在项目的前期需完成主要工作:

一是建立建设管理机构,制订管理制度。及时成立建设管理单位,规范内设机构设置,按规定配置机构人员,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强化建设管理人员培训。

二是积极介入勘察设计工作。要配合和参与勘察设计工作,履行监督责任,认真开展设计文件初审工作。

三是切实做好对外协调。要做好建设规划许可的报批工作,做好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完成三电和管线迁改等协议签订工作,做好环保、防洪等评估工作,做好建筑材料调查工作。

2 建设单位在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必要性

2.1 建设单位通过管理人员前期工作的磨合以及规章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建设单位在高速铁路项目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近几年我国处于铁路建设快速发展期,目前在建铁路项目308个,建设规模大,建设管理机构多,其中铁道部负责管理的铁路公司就多达42个,主要负责高速铁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建设管理人员不足,由于高速铁路技术新、标准高,而且铁路公司多为新组建的建设单位,建设管理人员来至不同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地方政府派出人员,他们有着不同的工作经历,受到不同企业文化的影响,这些因素虽然为建设单位提供了较全面的管理经验,但这些个体的差异又不利于整个团队合力的形成,这些来至不同单位的管理人员,通过项目前期的共同工作,从产生矛盾,到相互修正,再到彼此适应,最后提高了团队的管理能力。同时,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前期工作中,要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单位自身以及整个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管理人员对制度的遵守和适应,理顺建设管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实施、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的全过程中的管理创造了重要的内部条件,有利于建设单位在高速铁路项目管理过程中更有效的发挥主导作用。2012年3月,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2]37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提升18个部管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专业管理能力,承担高速铁路等新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可以避免项目立项后新组建的建设单位在人员、设施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更加有效的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管理,正是基于加强建设单位在高速铁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作用而制定的。

2.2 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勘察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有效监管,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利于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项目出资人的利益。

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的两个重要阶段,可研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初设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依据。建设单位如何监管勘察设计单位在可研阶段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综合考虑运输能力和运输质量,从技术、经济、环保、节能、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对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等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出推荐意见,进行基础性设计,提出主要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概数、拆迁概数、用地概数和补偿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建设工期和投资估算,进行经济评价编制,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在初设阶段开展定测、现场调查,通过局部方案比选和比较详细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拆迁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投资后编制,满足主要设备采购、征地拆迁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是建设单位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任务。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是项目的合同单位,是建设项目众多参与者之一,具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即首先是对自己企业负责,其次才对自己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负责,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当其企业利益与高速铁路项目利益冲突时,勘察设计单位会优先维护其企业利益而牺牲项目的利益,比如高速铁路沿线某企业规划建设一企业专用道路,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赢得该企业的其他勘察设计任务,将本该由该企业出资建设的专用道路纳入铁路项目改移道路设计,增加了铁路建设成本,损害了铁路出资人利益。但建设单位代表的是出资人利益,通过在建设前期介入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有效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阻止类似事情的发生。其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前期介入勘察设计工作,熟悉和掌握设计细节,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或者利用社会其他技术力量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提出合理化建议,达到优化设计的目的,比如,可以通过聘请隧道施工方面的专家,对控制性隧道工程的施工组织进行辅助坑道的优化,补充设计单位在施工组织方面的不足,降低项目实施的风险,保证高速铁路项目按期或提前投产,实现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

2.3 建设单位在高速铁路项目前期完善项目的外部协调工作,有利于为项目创建和谐的工程实施条件,维护项目自身及公共利益。

高速铁路项目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活动,涉及面广,内外协作配合的环节多。铁路建设属线型工程,线位经过区域有特殊要求的,还得主动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才能保证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只有在项目前期充分做好经济和设计调查工作,完善项目各项外部协调工作,才能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规模、方案、工期、投资,确保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才能确定施组方案、建设工期和工程数量,才能尽可能减少建设项目标准、规模、方案、投资、工期等重大调整,才能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按照现行法规要求,我国高速铁路前期外部协调工作主要有:

①组织征询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取得省级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②组织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经国家环保部审查批准;

③组织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评估,经国家水利部审查批准;

④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经国家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

⑤办理占用林地批复;

⑥办理占用河道防洪论证及水系调整规划批复;

⑦办理跨越航道通航论证批复;

⑧办理海洋、湖泊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⑨办理占用海域论证批复;

⑩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

{11}办理文物保护报告批复;

{12}办理纳入城镇规划许可批复;

{13}办理穿越自然保护区批复;

{14}签订跨、穿、改移高等级公路、航道、既有铁路和重要管线的技术方案协议;

{15}签订重大军事设施、地震监测台、测量标志、中直企事业单位等同意拆迁的意向性协议或取得产权人同意拆迁的复函。

这十五项外部协调工作都是涉及到国家及公众利益关系,多数重要工作法规作出了明确要求,必须由建设单位完成,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替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次,建设单位有条件做好外部协调工作,高速铁路出资人为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其建设单位代表的就是国家和政府的利益,维护的就是国家和政府需要维护的公众利益,这一本质属性导致建设单位在完善各项外部条件工作是能够得到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涉及的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较勘察设计单位更有条件做好外部协调工作。再次,项目前期外部协调工作中的任何一项发生遗漏或者错误,必将导致工程实施期的重大变更,影响到项目目标的实现,甚至导致项目中止,直接导致投资浪费。

3 建设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建设单位处于核心位置,在前期工作中要推进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选择配备热心铁路建设,有经验、会管理,有事业心的管理技术人员,按岗位配置人员。必须按照“事事有流程、事事有标准、事事有责任人”细化完善管理制度,并用制度管理人,让人适应制度。

3.2 建设单位介入勘察设计工作应配合和参与现场调查,有利于提高设计质量,减少实施阶段的设计变更 首先要抓好勘察工作,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勘察工作。铁路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测、定测,初测主要查明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区域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和主要比较方案的地质条件,初测资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定测主要核实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方案的地质条件,为各类建筑物提供地质资料,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铁路勘察实行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勘察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勘察大纲,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勘察实行监理(或咨询)和勘察成果验收制度,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依照批准的勘察大纲对勘察进行监理(或咨询),应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要抓好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利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以及对现场情况的掌握,对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的进行审查,审点包括维护出资人利益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对于一些难点工程,可以通过组织对应专业的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高设计质量,但同时应注意到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主体单位,任何意见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与设计单位直接协商得到落实,或者通过上报铁路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项目正式审查意见,由设计单位落实。

3.3 建设单位是对外协调的责任和组织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在勘察设计单位的配合下,切实做好对外协调和各种协议签订工作。

首先要对高速铁路具体项目进行分析,明确项目涉及的外部协调工作,比如内地项目就不涉及办理占用海域论证批复等;其次要认真分析各项外部协调工作办理程序以及审批权限,比如办理穿越自然保护区批复中涉及长江珍稀鱼类保护区批复的行业是农业,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等;再次要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情况及利益相关人进行详细调查,避免出现关键事项的遗漏,造成设计变更的发生;最后要充分发挥沿线各级地方政府的以及政府各部门的作用,地方政府是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是全信息的集散点,对地方情况有最全面的了解,同时又是高速铁路多向对外协调工作的相关者,要充分利用好高速铁路建设单位是地方政府打工仔这一关系,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做好对外协调的各项工作。

4 结论

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出资人选择或组建,是出资人的利益代表,建设项目出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贯彻国家和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出资人负责。在高速铁路项目前期完成建设单位的组建,让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勘察设计工作,完成项目涉及的外部协调工作,对建设单位完善内部条件,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降低设计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式基于这样的需要,2007年6月,铁道部《关于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并做好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并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是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和按期完成的重要前提条件。建设单位必须提高对提前介入并做好前期工作的认识,主动提前介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理顺建设外部环境,确保铁路建设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并做好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的通知[S].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