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合集12篇

时间:2022-04-18 11:55:30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1

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美国就开始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经常调整。1981年颁布的《经济复兴法》对以往的税法作了修订,同时联邦政府还专门颁布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务计划,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将为中小企业提供6个月的宽限期:中小企业可通过联邦政府的电子系统纳税等。美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

(一)中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纳税方式。如果企业符合所得税法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即可从两种纳税方法中任选一种:一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纳税方式,税率为15%~46%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即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之中,按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此外,美国《经济复兴法》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

(二)降低税率。《经济复兴法》将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25%,并将创新型小型企业的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年应税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到2006年底,最低所得税率将从15%降到10%。

(三)税收减免。1.允许中小企业或公司对新设备的投资直接冲抵其应纳所得税额。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甚至某些不动产以及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 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全额用于投资抵免。2.对小型企业投入的股本(符合一定条件)所获资本收益实行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3.企业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只以50%征收所得税。4.私人资本为建立科研机构而捐赠的款项一律免税,企业为建立非盈利性科研机构提供的资金也免交所得税。

(四)加速折旧。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出台政策缩短了原折旧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实行“特别折旧”制度,允许企业在投资后的1~2年里对新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高比例折旧,对某些设备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实行一次性折旧。

(五)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对部分研发费用予以免税。1.通常的研发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25%的部分予以减免;2.在从事基础研究时,研发费用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

(六)亏损结转。中小企业股东遭受的损失可以用来抵减其他来源的收入,如从别的公司得到的工资收入抵减中小企业股东分摊的损失,扣除数额不能超过股东的基值,超过部分要结转到以后年份,结转的期限没有限制。对损失数额超过股东基值的部分,按比例从股东其他收入项目中进行损失扣除。

二、我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国制定了很多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后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同时还规定: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或单位,开业之日起,前2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中美两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比较

(一)支持角度不同。美国的优惠政策更侧重于企业的发展,通过对中小企业的税前费用扣除、折旧率的提高等办法降低税基,同时还降低税率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我国侧重于促进就业为目标的支持,基本上都是以安排下岗职工或者是以下岗职工为代表的就业困难对象创业作为优惠的对象,目的就是为了安排就业。

(二)优惠的方法不同。美国以中小企业的企业发展行为为优惠对象,对购买设备可给予一定比例税收抵免,同时可采取加速折旧,对科技投入给予加计费用的优惠,对所得税可以缓交,亏损可延长抵免。我国则采取对特定人群创业给予优惠的办法,如对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和新毕业的大学生所办企业给予优惠,而对其他绝大多数人创业没有政策扶持。

(三)优惠政策期限不同。美国把支持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长期政策,不论是什么人创办的,只要是中小企业,没有期限限定,在政策公布之后就可以享受。我国往往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即使还是中小企业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四)优惠政策普遍性不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是普遍性的,对于鼓励发展行业的中小企业基于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我国只是对鼓励发展的行业的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其他行业则没有支持。

(五)优惠的环节不同。美国既出台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出台了针对中小企业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税收优惠只有对企业的优惠,没有对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我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快落实《促进中小企业法》,实施系统的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缺乏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政府制定从一般性减少税基、设备投资抵免、科研经费加计、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减少税基到降低税率的一系列所得税政策;流转税减免和提高流转税起征点等相配套的一系列系统的鼓励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制定支持所有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针对于下岗职工、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等人群创办的中小企业。因而只能解决一时之急,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2

在2012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当时的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2012年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税费减免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这一发言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中小企业开始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1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我国经济现在处于转型阶段,从改革开放发展至今,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会产生增加就业,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等社会效益。但是反观中小企业自身,又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经济实力弱小;市场竞争力低下等。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对于中小企业实施一些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2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现状

国家在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专门针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多,我们通过对法规的整理如下(表1):

3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我们的实地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发现了以下一些问题。

3.1 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具体政策实施困难

目前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普遍降税的范畴,相关的减税规定较为单一,但是江苏省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各不相同,这会致使具体的优惠政策很难实现它的初衷。

举个例子,税收优惠中关于创新投资企业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看似力度很大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却仿佛被打入了冷宫,如同摆设一般。在这些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仍然有超过80%的中小企业期望得到税收减免,这一现象说明虽然政策存在,但是由于和很多中小企业的具体需求不匹配,使得税收优惠这一目的无法达成。

3.2 优惠政策相关操作性低,具体针对性不强

当今江苏省的直接优惠措施比较多,比如税收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等,但是少了些针对性强、花哨的间接优惠措施。更有甚者,没能切合企业差异化发展,对其发展中的诉求进行满足。也还有一些条款的制定没有结合江苏省中小企业面对的难处,少了针对性。

比方说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复杂的申请程序,限制条件繁琐,相关引导性不强。通过实地的调研发现:有超过50%的中小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的时候都遇到过手续复杂;需要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的问题。

3.3 优惠政策体系较混乱

尽管江苏省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但究其政策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出台的政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标准,各种优惠政策零散分布于各类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里,这就使得这一政策体系变得混乱,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的体系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政策漏洞进行偷逃税的行为,也会对国家的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

4 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4.1 构造规范性强的政策体系

科学合理地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地利用这些政策,利于实现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相反的,倘若被滥用,便会造就竞争的无序,使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也会侵害社会公平。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标是竞争公平、税负公平,对当下的优惠政策来一次大清理,保证税收的严肃性,以求省内各地税负公平,尽量缩小地区间差异。建立起一个清晰、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框架,使得广大的江苏省中小企业不必在寻找政策、研究政策上浪费时间,实现政策的组合效应,即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4.2 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修缮

对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重新设置。企业所得税具有强大的调节和再分配功能,是针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对这种类似的直接税施行累进税率,可以导致税收收入出现弹性,大大地调节收入差距,使社会财富更加均匀的分配、经济更加稳定。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3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发展阶段,各种经济形式的规模还未充分形成,发展多种所有制以及多种发展方式的经济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特别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中小企业以其较低的生产经营成本,灵活的管理体制,富有创新的企业文化,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已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至2008年6月,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6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8.5%;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5%左右;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4%;为75%以上的城镇人口和超过80%的下岗人员安排了就业,成为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

一、现行中小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对符合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免征、减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4、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7、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同时,对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工人比率在25%以上的企业,经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后,对每个安置的残疾人员享受每人每年35000元的税收优惠。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落实减按20%税率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壮大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全性和金融融资的限制性,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资金的重要瓶颈。我国中小企业往往不缺乏创业的技术和管理,而是缺乏必要的资金和前期投入。资金链条的确实使得中小企业往往出现资金缺口,国内信贷对于中小企业的限制较多,难以满足其发展所需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甚至是扼杀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和意义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别是创业初期,在自身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上就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足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是重要的,也是其发展的关键。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在资金方面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为其发展储备了足够的资金来源。这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

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注入了活力。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给予中小企业的一种心理鼓励,它使得中小企业可以放开一些束缚和约束思想,全身心的投入到自身的发展中去,为企业今后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心理基础和管理基础。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中小企业免除了后顾之忧,可以全身心投入到管理中去,打牢基础,完善管理体制,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集群的形成

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地方经济的发展仍然要以集群式的中小企业聚集形式运行,这种模式要求有大量中小企业依照不同的企业性质及产品形式分工聚集在一定的区域内,形成区域优势,进而发挥整体优势,推动个体与整体经济的进步和发展。而这种集群的形成需要地方及国家政权在政策上的倾斜才能形成。

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形成中小企业集群,形成地方产业优势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其影响下中小企业形成的集群将遍及政策范围内的所有区域,推动区域内中小企业的聚集和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和国家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政权强力执行下的一种有力表现,这种政策的变化影响是巨大的和广泛的,具有强烈的导向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这种导向性更加明显,它引导中小企业向着产业聚集区聚拢,形成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产业优势,进而推动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增强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经营风险及外部风险,而由于自身发展的阶段较低,其抵御这种风险的能力较弱。尤其是面对金融危机这样的大规模危机的时候,中小企业往往无能为力,只能是死路一条。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中小企业抵御这种风险的能力。

五、对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思考

1、要充分重视财政政策对税收政策的配套作用。要改变现阶段只运用税收政策而忽视财政政策的状况,积极地安排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首先,国家应尽快出资扶助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建立包括培训中心、商情信息中心、政策咨询中心在内各类服务体系。其次,应通过国家独资或由国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研发中心,提供直接适合中小企业的技术产品,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研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技术补贴。

2、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质量、效率监督制度。提高政策实施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尽早实现税收优惠纳入税收支出预算表管理,杜绝冒享优惠政策事件的发生,同时把优惠政策享受的"普惠制"形式改革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特惠制",以提高优惠政策实施的效率。

3、加大费改税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通过规范税收制度,清理不合理的非规范性收费,来减轻企业尤其是乡镇中小企业的负担,为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4、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差异化优惠政策。对连续几年稳健发展、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经营达到一定年限的中小企业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如按年限、规模、成长速度等实行减税、退税或者免税政策,有效避免和降低中小企业寿命短、风险大、易于破产倒闭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忧虑;同时,对诚信经营、信誉良好、获得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分批次给予免税或税收优惠、退税等政策鼓励。

5、实施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股本权益的所得税特殊政策。为了有效避免中小企业的短期行为,鼓励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允许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或就净利润缴纳所得税,或将净利润转增股本。对于将股东应得利润转增股本的,可以适当给予减税、免税政策。

结语:

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扶持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发展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1]孙峥嵘 马颖 郭晓焱.我国税收与经济依存状况研究.税务与经济,2007(2):77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4

一是提高认识。学习好、理解好、把握好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处理好经济税源减少和收入任务完成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依法治税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规范执法和党风廉政建设之间的关系。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领导保障机制。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将中小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和扶持对象,指定专人负责,专人跟踪服务。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5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06701

1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经济发展同样出现了困难,特别是抗风险能较差的中小企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中。岁末年初,国务院相继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打出了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其中就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金融信贷扶持力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政府已经开始对中小企业采取救助措施了。就普通百姓而言,中小企业大规模的破产、减产与自身联系的更加紧密,比如说城镇就业人群中的大多数,都在中小企业就业。一旦一批中小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关门,就会有大批的平民百姓失业。这样就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压力,对于每个小家庭来说,它的后续效应更加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新探讨我国对中小企业所采取的措施。当然,税收优惠措施只是这众多措施中的一种。

2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国务院前不久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主要有:

(1)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1 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1)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2.2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

(1)鼓励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鼓励中小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中小企业从事动漫产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鼓励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4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发展循环经济方面

《意见》明确,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6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提。税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则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100人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从业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种小微企业有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和小微企业对哪些税种可享受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上达不到预期的水平。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税收实体法中都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其分散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中缺少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税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形式,从而难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做出统一的规定。

2.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与小微企业现状存在偏差。当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小微企业,但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很少。同样在与流转税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同样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提高,但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却不适用。这种因身份类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变窄。

3.税收优惠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与外国相比较小。以所得税为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是许多国家的常用做法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20%的优惠税率。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

同时,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方式多以直接优惠为主,比较单一。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则用的很少。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优惠方式时,限制条件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困难。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的建议

1.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违背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同时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修改指导原则,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适用性。我国的小微企业多以传统型产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定有关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不局限于企业的身份,对发展前景光明且可以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也应当提供融资时的税收优惠。

3.丰富税收优惠方式、增强税收优惠力度。一方面除直接的税率优惠方式外,还需要简化程序,更多的通过设备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等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以考虑将目前小型微利企业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甚至可以实行免税,以凸显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综合上文分析,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在我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而要解决小微企业的发展应该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完善我国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税收优惠基础上进一步探求对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振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西部财会,2012(4)

[2]赵常红.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注册税务师,2013(1),

[3]]胡建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商情,2013(4)

[4]侯作前.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借鉴.财贸研究, 2009(4),

[5]朱小群.小微企业税收普惠制要落到实处.中华工商时报,2012-03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7

一、目前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更多地是从事科技产品开发与销售,增值税与营业税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目前存在的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制定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其中规定小微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照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应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每月3万元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只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控制在3万以下,就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重要的纳税内容,就目前普通企业25%的应纳税税率来分析,对于利润还不是很高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就显得有些吃不消了。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至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税额减按50%计算,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应用。而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扩大到对年收入20万到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执行对应税额的50%计入应税收入,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在年收入30万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从两个文件的对比来看,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3.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

其他税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的优惠政策不多,笔者仅查到印花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至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也是对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支持,助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的纳税困境

1.纳税优惠政策运用的困境

无论是增值税、营业税,还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应用的范围和期限上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要想获得税收优惠,必须要满足其规定的条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要每个月小于9万元,所得税优惠范围经过15年10月份的调整,扩大到30万元以下。这样的纳税优惠范围是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另外,如果某一个月的科技成果转让额或者科技产品销售量较大,突破了这样的限额,科技型小微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税收优惠也都存在期限问题,所得税优惠期到2017年底结束,也就意味着2018年可能继续执行优惠政策,也可能优惠政策被取消,这样的问题多少让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心存疑虑,无法确定优惠政策的期限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信心,不利于民间资本投入到科技型小微企业中,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优惠幅度与申请积极性的困境

从以上税收优惠的规定来看,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还不算大。例如,按照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来计算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如果按照纳税优惠的最上限额度的30万元应纳税收入计算所得税(假设企业的产品利润率为20%),可以节约的所得税支出为30*0.2*0.25-30*0.2*0.5*

0.2=0.9万元(综合所得税的税率是15%)。另外,考虑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可以加计扣除,可能还有0.3万元左右的优惠,这样1万元左右的税收优惠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并不大。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则应用,每个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理解方式和角度会有一定的差异,而财务核算的方式方法与所计入的会计科目也不同,造成了享受纳税优惠的加计扣除计算基础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财务人员在申报所得税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哪些可以加计扣除的理解,可能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这样容易给企业带来少缴税的违法风险。从实际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对科技研发投入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认定,是持比较谨慎的工作态度的。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持更加严谨的态度才能获得税收优惠政策。而申请税收优惠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账簿管理等方面也要提高到一定的水平,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者因为一些顾虑,可能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就很难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3.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的缺失困境

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管理结构和层级也不复杂,经营者大都是技术人员出身,对于税收管理了解的较少。同时,由于会计核算简单且业务量不大,会计核算工作多采用兼职或者聘用素质相对较低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因此总体上,科技型小微企业没有优秀的纳税会计人才,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掌握的不及时,在税务管理、税收筹划方面效果差,在政策宣传和业务实际操作层面显得略有不足。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财务人员流动性大,财务人员衔接问题较多的现状,在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避税方面就更加力不从心,往往是顾此失彼,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经济损失,甚至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科技型小微企业需要解决目前面临的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缺失的困境,才能够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现今,面对繁多的税目,一个高素质的纳税会计人员会给企业带来合理的利润。

三、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

1.形成稳定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鉴于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国家应该完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不断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和优惠的期限,让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增强投资信心,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获得更多民间资本的支持。在纳税优惠范围上,放宽享受优惠的纳税额条件,将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到税收扶持范围内。而像针对科研费用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内容,要扩大优惠的力度,同时,对当年未能抵扣的费用部分能够保留到来年继续进行抵扣,发挥最大的节税效应。在税收优惠税种方面,适当扩大优惠税种,形成一个多角度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够享受深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期限方面,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长期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法律,并且在具体不同税种方面,落实准确的税收优惠期限。这样从税收优惠范围、优惠税种和优惠期限等多方面,形成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稳定化、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行业的发展信心。

2.运用综合性的财税扶持政策

从目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来看,还不能实现根本性地解决他们生存发展的问题,需要综合性地利用财税扶持政策,多方位、多角度地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扶持,才能促进其发展。主要是一方面继续加大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实施力度,引导和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纳税优惠,减轻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压力。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方面,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应用条件,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筹划,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另一方面,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利用针对小微企业的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进行补贴,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通过科技专项,高新区落户优惠政策等途径,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向“高、精、尖”等经济附加值高的领域发展,同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税收与财政手段两者结合使用,共同形成我国综合立体性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

3.培养企业优秀的纳税人才

优秀的企业纳税会计能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智力保证,创收更多合理利润。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对优秀会计人才的培养,相信纳税会计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帮助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目前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专职会计人才,将目标人才建设纳入到企业成长计划中,增强会计人才的集体意识,激发为企业做贡献的工作热情。而从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业务的会计人员,也要不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并能够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利用科学守法的手段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利用纳税优惠政策提供专业意见。通过稳定的、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会计人才培养,以及会计人员自身的不断努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逐渐形成有一定的纳税会计管理实战能力,从而可以有计划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节税、避税的好处,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四、结语

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额的比例较高,具有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泛等特点,在纳税贡献与解决就业等方面也有突出表现,为国家经济做出很多贡献。而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这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先天的技术先进性与经营灵活性的优势所决定的。因此,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发展方向。从目前税收扶持政策的现状来看,还不能发挥出较大的扶持作用,应该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生产实际,制定出更加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配合有力的财政补贴政策,这样才能使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获得较大的动力与帮助,从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8

小微企业是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3年末,贵州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91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7%。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53.6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7%。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1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6.1%。①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对贵州省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解决就业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尽管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使得贵州省的小微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但是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有时好的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部分企业仍感觉税收负担偏重。对贵州省小微企业的税收环境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找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进行改进,使小微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帮助它们更好地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二、贵州省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税收环境

(一)中央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收费优惠政策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取消和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等22项。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根据财政部、发改委的《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包括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对小微企业免征,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政府确定。③

2.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④2014年9月,中央决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底,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之后又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⑤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具体内容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工业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5年3月,继续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2014年扩大范围之后的再一次调整,是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重要举措。⑥

2015年8月中央决定,延长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小微企业免税期限至2017年底,并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从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此次出台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超过1000亿元。⑦

4.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⑧

5.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⑨

(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贵州省政府出台“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每年全省对小微企业扶持名额是2万户,2015年贵阳市的指标是3500户,按政策规定,贵阳市从实际出发,采取“3个20万”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和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不过最后是否可以获得政策支持,有关部门还会进行集中评审,如果通过,就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省国税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办税的方式方法,明确从2014年起,凡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预缴时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年度终了后,企业通过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实现申报自动识别,对应政策计算减免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2015年“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事项,省地税局也已将这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全省明察暗访事项。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

(一)政策效应分析

从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和地方给小微企业的让利越来越多,减税的范围越来越大,政策执行的时间也在逐步地延长,小微企业享受到的税优惠政策的效应也是非常直观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适用,减税幅度相同,更具公平性。更长远的,小微企业将每年留下利润积累起来,缓解了资金不足,有利于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市场开拓、业务发展、产业链条的延伸等。

(二)经济效应分析

一是大量小微企业直接受惠。2014年,贵州省地税共减免小微企业4063户,减免税额1594.54万元。省国税局为全省小微企业减免税收1.34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受惠面达100%,涉及16763户,减免税额4955.05万元;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累计64.3万户(次),减免增值税8400万元。随着国家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调至30万元,税收优惠范围不断扩大。在现行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到2017年底,全省将有8万户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税款2.1亿元。

二是提高了全省经济增长的速度。2014年贵州省地区生产总值9251.01亿元,比2010年翻一番,比上年增长10.8%,增速位居全国前列。在贯彻落实省政府“3个15万元”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2013年全省共1.86万户微型企业产生税收,省级及以下税收入库总额为3802万元。有14137户微型企业获得税收奖励,奖励总额达3605万元,比2012年度增长2760万元。在小微企业政策的刺激下,全省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在新增小微企业中70%为第三产业。2014年小微企业实现国税收入369.1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国税收入331.76亿元,增长20.38%。2015年1-9月,全省国税系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累计122.74亿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加4.44亿元,增长3.62%。充分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释放的红利。⑩

(三)社会效应分析

由于国家优惠政策的出台,小微企业像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支柱力量,支撑着贵州经济的健康发展。截至2014年,全省累计扶持小微企业60871户,注册资本76.34亿元,带动就业33.48万人。其中,2014年新增扶持小微企业20871户,注册资本27.85亿元,带动就业11.4万人。2014年,贵州省实际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企业共安置60万人就业,较上年增加20万人。2015年,如果全省所有小微企业全部实现有效安置就业,将惠及120余万人。

在“3个15万元”政策的带动下,全省投资创业热情高涨,市场主体活力迸发。2012年以来,全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总量净增16.787万户,112.092万人,微型企业户数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6.26%,带动就业人员占私营企业新增从业人员的29.86%。两年多时间,私营企业由政策实施前的9.46万户猛增到2015年初的26.24万户,增速较“十一五”期间提高20%,连续两年位居全国前列。贵阳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一直领跑全省,2014年共发展微型企业5325户,带动就业28523人,带动民间投资58550万元,其中3205户经创业评审享受“3个20万”政策扶持。

可以预见,未来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初次创业者去投资开办小型微利企业,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开办企业的同时也将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力度不大,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国家已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具体到单户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仅增加3万元的所得税减免,总计享受所得税优惠仅为4.5万元。在当今物价指数上升的经济现状下,4.5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企业发展的实质性影响不大,导致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二)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导致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是小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企业资产及收入核算不准确,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导致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认定难。一些兼职会计嫌麻烦或责任心不强,不愿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手续,放弃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丧失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难。二是部分纳税人不能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不能准确计算优惠税额,以致不能准确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税制设计的问题,影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划型标准不统一,使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难。《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认定标准上不能完全统一,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定义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定义的小微企业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指标体系不统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要求政出多门,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增加了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工作难度。

(四)信息管税能力不足,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滞后

一是基础信息不准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初始信息录入的不完整,比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以及资产总额等不准确或漏填,直接影响到企业划型的准确性。个别划型行业与企业实际所属行业不匹配,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全面兑现。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仍需加强。尽管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政策的宣传咨询辅导工作,但接受咨询辅导的对象往往多数为会计人员,企业法人了解税收政策的并不多,因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能真正意义上引起小微企业的重视。

五、改善税收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税制设计

建议将工信部等部门明确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税法明确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避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使小微企业在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时,不至于因部门认定标准不一,而产生对国家政策执行力的失信。

简化税制设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两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显得复杂,不易操作。建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理由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年减免所得税额仅为2.5万元,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但对企业雇用一名普通员工支付工资而言,基本能满足其需求。理由二,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由20%放宽到15%,可与国家支持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一致,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理由三,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实现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简便性,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填写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查工作,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

(二)提速科技管税

加大纳税人端“税收电子申报软件”与税务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匹配数据接口整合力度,促使纳税人“税收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的适时对接,提升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识别小微企业的能力,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认定小微企业的工作难度,实现科技管税。

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基础数据,将与认定小微企业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完整采集。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数据以及资产总额等,为准确认定小微企业奠定基础;其次是加强纳税申报真实性的监控和审核。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应能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真实情况,纳税人应当真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共同规避税收执法与税收遵从风险,使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收到实效。

(三)做好服务工作

一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核算水平。针对小微企业建账能力、会计与核算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快推进税务服务,创立初期的小微企业采用税务服务的,建议可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并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支持中介机构规范记账业务,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二要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三要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全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小型微利企业内部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核算的工作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利润、从业人数等财务指标,使其具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顺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本身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要督促财务人员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要从企业利益出发,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六、总结

近年来,中央及贵州省政府给予了小微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使小微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市场繁荣增添了活力、带来了契机。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改进税制设计,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助于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提高其生产和投资积极性,促进贵州小微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②2012年以来减少中小企业收费支出290亿[N].人民日报2013-05-31

③(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④财税〔2013〕52号

⑤财税〔2015〕96号

⑥财税〔2015〕34号

⑦杨亮.财政部: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N].光明日报2015-08-22

⑧财税〔2014〕122号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9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增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在实现科技创新方面也起到了促进作用,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中共十报告中指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所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细胞”,同时提出了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观点。

小微企业的概念由我国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定义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的小微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着融资难、招工难、税负负担过重等问题,本文选择小微企业的税负环境为研究对象,主要是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体系的梳理和分析,找出现有税制中的不合理之处,旨在帮助小微企业减轻税负负担,更好的发展。

一、文献回顾

我国学者对小微企业税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微观层面,选取一个或几个重要税种为研究对象,研究与其相关政策存在哪些问题。例如韩灵丽、黄冠豪主要对科技创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激励不足,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改善对策。田莉研究了农业产业化中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总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措施。二是从宏观层面上,对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整体进行评价和分析,同时基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封卫强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的视角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体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现有优惠政策内容不够丰富,分布上也不够合理;田丽娜通过对我国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梳理,进而提出中小企业政策调整的思路;高太平从税收政策方面入手对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政策上存在的不足。段帅强提出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着征收方式不灵活、优惠方向不清晰等局限。三是通过对国外政策的研究,总结出值得为我所用的经验。蔡泳、马园园分析总结了部分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并指出了我国政策中的不足,提出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加大政策涉及范围以及优惠手段灵活多样的建议。赵书博对各国促进研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从而得到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主要从宏观角度对我国税收政策体系进行整体的分析及评价,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税法体系中的所纳税种及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找出政策体系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从理论意义看期望可以进一步丰富相应领域的研究,从现实角度看,以期帮助小微企业改善税负现状,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分析

(一)所纳税种归纳

依据我国现行税法总结,我国小微企业需要交纳的税种大体如图1所示。

从图中来看,虽然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繁多,但主要形成税收负担的税种是三大流转税和所得税。三大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我国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营业税共设有8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有3%、5%和5%~20%三档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小微企业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本文归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中流转税中的消费税没有优惠政策,所得税指企业所得税。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归纳如表1所示。

增值税的扶持政策的形式主要有降低税率和直接减免税额。从以上的扶持政策看,国家从政策上鼓励我国企业从事技术方面的开发和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生产力。我国有关小微企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形式是提高起征点以及税额式的优惠,对符合某些条件取得的收入直接进行税额的减免。

与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的政策优惠较多。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率,为鼓励企业研发的加计扣除优惠。此外,还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以及某些项目的免征或减半征收,减计收入优惠等。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小微企业税负负担偏重

1. 流转税所占比例过高导致企业负担偏重

我国税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尤其是流转税占税收比例超过60%,而美国的税收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属于较为完善的,是以直接税为主。直接税是以企业最后所得为征收对象,而我国的流转税是以销售额及营业收入为税基,相比美国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例如,美国是以直接税为主,即收入所得税,所得税是以企业收入减去相关成本及合理费用扣除后的所得为征收税基;而我国以流转税为主,无论企业最后赢利与否,即使销售收入低于销售成本的亏损状态下也要按规定征税,而作为直接税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最后所得高于一定指标才予以征收。由此可见,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与美国相比会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企业负担。

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能抵扣带来的弊端

首先,从小规模纳税人自身来说,虽然征收率为3%,远低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但是不能使用专用发票,进行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使得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未必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只有在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销售额无论赢利亏损都要缴纳增值税。这就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在某种情况下会偏重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其次,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由于小微企业的规模有限,有时不能从大企业批量采购,而需要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采购,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

(二)优惠政策方式过于局限,对企业的选择性较强

为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增值税、所得税等几个重要税种方面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方式过于局限,最主要的优惠方式就是税额的直接减免和税率的降低,少量政策涉及税基的降低。过于单一的优惠方式也难以贯穿企业的所有环节,切实的提供减税优惠。虽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少,但是过多的限定条件导致真正可以享受到优惠的企业很少。

(三)政策落实困难,申请程序繁琐

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并不完善,所谓的纳税服务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许多小微企业本身的会计制度和管理系统并不完善,他们未能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及相关条件,而此时不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不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切实的服务,这就导致了政策落实困难。此外,即使小微企业了解到相关的扶持政策,但是繁琐的申请程序也会使其避而远之。特定的条件,各种申请材料,还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以及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行政费用都使得政策不能很好的落实,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收效甚微。

申请程序中最为烦扰的就是各种各样的申报材料及优惠资格认定和审查。项目繁多的材料成为了一些小微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的第一项障碍,部分企业因为无法提供全部的材料或因为取得成本高于得到的优惠额度而放弃申请。

四、对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制结构,降低间接税所占比例

首先,要改善现有税制的不合理处,避免商品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现象,取消不必要的税收种类,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负担。其次,我国税收体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间接税所占比例过大,发达国家的税收多数是以所得税为主体,我国应借鉴国外税制结构中的优点,根据我国的现状不断改进和完善。最后,健全我国的征管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模式,简化征税程序以降低我国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费用。

(二)丰富优惠政策形式,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优惠方向不明确,优惠方式过于简单等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的帮助小微企业的发展。首先,优惠形式应多样化,贯穿企业发展的整个阶段和商品流通的多个环节,而不应该只是简单的降低税率或者直接免税。其次,降低政策的选择性,大部分小微企业尤其是微企业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会计账簿,难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因此,适当降低核定标准,放宽政策要求,有利于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最后,进一步加大优惠扶持力度,尤其是间接税的扶持力度。从“营改增”政策的运行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不错成效,事实充分证明了流转税收的改变和扶持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切实的利益的。为支持小微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可以在所得税方面提高优惠的幅度。小微企业税负负担偏重的问题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若想改变现状,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需要政策上循序渐进,根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不断改进。

(三)完善税收服务体系,构建社会服务平台

若想改善小微企业的税负环境,帮助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除了国家及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外,构建社会服务平台,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也是很重要的。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使其可以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耐心为其解答疑问。此外,小微企业多半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缺乏对有关政策的及时准确的了解,因此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社会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帮助小微企业做到充分了解国家政策和做好自身的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武文韬.我国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境及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2(12).

[2]韩灵丽、黄冠豪.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J].浙江学刊,2014(02).

[3]田莉.农业产业中的税收政策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2).

[4]封卫强.地方政府视角下的小微企业政策支持体系构建[J].全球科技经济t望,2013(12).

[5]田丽娜.2011中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思路[J].北方经济,2012(09).

[6]段帅强.简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13).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10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通过各种税收手段,达到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策略。税收政策主要由宏观税率、税负分配、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四大内容构成。宏观税率指的是总的税收水平,是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宏观税率一旦确定,税负分配就通过税种和税率设计来实现,税负分配对于收入的变动、个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确定了宏观税率和税负分配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豁免或减少,从而鼓励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以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税收优惠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干预企业经济行为,诱导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税收惩罚则是相对于税收优惠而言的,指通过规定对纳税人的某种行为多征税,从而达到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目的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

本文所研究的税收政策主要指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

(二)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并不是为中小企业所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1.乡镇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不再税前提取10%.

2.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4.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政策。

(1)对农村的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运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3)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福利企业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7.有利于小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现行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为33%的比例税率。为照顾盈利较少企业税负能力,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万-10万元企业,减按27%征收所得税。目前国务院决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分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策目标起点不高,支持力度不足

现行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社会政策工具、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二)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中,而且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优惠内容多,补充规定零散,而且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虽然这种做法较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透明度低,不利于实际操作,影响到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也使得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

(三)税收优惠政策低效

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范围窄,间接优惠政策少,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的低效。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这样,不能真正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对于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性投资。此外,对中小企业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引导人才流向、鼓励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

(四)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没有真正起到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效果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实行的18%和27%的优惠税率,由于采用了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两档税率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税负不合理,抵消了低税率的作用,使中小企业的税后收益降低。同时,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高,使得不少应予扶植的中小企业得不到扶持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要体现鼓励、允许和限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的资金、资源流向国家巫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优惠政策未能充分体现导向性原则。

(六)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一般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实际仍然偏高江业企业6%,商业企业4%),税负超过一般纳税人,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同时,现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加重了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现行所得税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税负偏重。据测算,现在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比外商投资企业高出约一倍左右,其中内资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税收优惠政策过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异的企业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大部分中小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

(2)费用列支标准过严。外商投资企业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税前据实列支,而内资企业无权受这一优惠。如工资支出,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尤其对沿海和经济发达省和高科技产业而言,严重脱离实际工资水平,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除些不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大型企业还可享受一些优惠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则无法享受优惠,税负不公。

(3)折旧年限规定过死。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不少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死,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贝、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4)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退还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偏重,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取向选择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坚持税制统一,税负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的原则,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以此积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税收环境,引导中小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

2.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能夸大税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不能片面强调税收手段的运用,税收手段也有其局限性。论文格式要科学选择税收手段的作用方式、方法和作用范围;注重发挥加速折旧、税收投资抵免、风险投资扶持、费用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注重系统的观点,与其他政策手段,如财政支出、投资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配合运用。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及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明确为:

(1)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个明确的政策目标,通过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产品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2)支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要把特色资源优势的开发、利用与促进工业生产的专业化、加快培育优势特色型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3)鼓励发展服务型中小企业。要把发展信息服务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市政服务和会计、咨询、法律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作为中小企业着力发展的重点产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生产生活服务型领域拓宽。

(4)积极推动发展外向型中小企业。要把积极推动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战略举措,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出击,参与国际竞争,使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让中小企业在“走出去”战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时,应适应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动,对目前产业结构与产生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加以调整,推动传统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产业,发展高新技术,改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就业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当前我国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促进就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我国的这一特殊国情,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6.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结合起来。针对东西部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客观差距,应结合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加大对东北、中西部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东北、中西部地区等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要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采用减免税方式,而此种方式的过度运用导致税收收入大量减少,使财政紧张的状况进一步加剧。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应当注重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式。这些税收优惠方式实质只是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渡给了企业,既不会造成过大的财政压力,又能够“四两拨千斤”,使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投资,缓解资金短缺,从而可以获得政府与企业“双赢”的效果,非常适合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运用。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覆盖范围上主要局限于企业的初始创建环节,而缺少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对其在产品和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增资、再投资以及改制等企业发展关键环节的政策扶持。建议应针对这些环节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具体设想是:

(1)对中小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而添置或更新的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允许其对所购置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2)对中小企业的股东将在企业获取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再投资退税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该利润额己经缴纳的所得税部分。

(3)对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等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3.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涉及税种太少,且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限制了税收对中小企业的调控和支持力度。建议应注重发挥不同税种对中小企业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应下放给其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他们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通过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以便促进这些地区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振兴地方经济,尽快改变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面貌,促进我国不同区域间平衡发展。

4.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忽略了与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从而难以构建起完整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鉴于此,今后应注重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的配合,具体建议是:

(1)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悖或布局缺乏合理性,且经济效益十分低下的企业,几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限制,绝不能盲目地通过税收优惠手段加以扶持。而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如从事环境保护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和安排城镇下岗职工及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可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因此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应采取“特惠制”,而非“普惠制”.

(2)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对向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以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问题。要与政府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措施相配合,对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3)通过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由政府组建或资助民间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据统计,目前全国己有近万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但是这些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金薄弱、担保实力不足问题,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其自身的经济效益也不够理想。为促进它们发展壮大,政府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工具给予支持和扶助。

(4)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规定该项基金的来源除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还包括基金收入和捐赠等。为配合这一举措,建议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营收益应予以免税;对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的捐赠应允许按照一定标准在其所得税前扣除,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在明确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取向和建立相关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

1.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1)扩大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中小企业,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待遇。中小企业中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自行选抒纳税办法,也可改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免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应进一步调低征收率。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

(3)增值税及早“转型”.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中小企业更为不利。根据我国当前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必须抓住机遇,认真总结东北三省“转型”试点的经验,抓紧在全国范围先选择特足地区、若干基础产业全面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逐步实现增值税转型,从而消除重复课税,鼓励固定资产役资,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2.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1)统一所得税,以法人身份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后的所得税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标准。合理确定所得税税率,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可定为25%,从照顾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样既考虑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国情,又不至引发贸易争端和违反WTO相关规则。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一要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二要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等的限额规定,准予税前列支;三要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规定,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和特定地区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出于政策目的考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宜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采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专项费用扣除、延长税收宽限期、放宽费用列支、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一要适应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二要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三要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3.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税收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体现在:降低科技开发成本,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的进程;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刺激科技投资的不断增长;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成果,引进新技术,更新生产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支持新兴产业迅速成长,鼓励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出口带动本国技术产业发展。

(1)鉴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密集和直接物耗率低的特点,可考虑率先对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轨,以减轻其增值税负担偏重的问题,降低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化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刺激其投资扩张的欲望。

(2)推行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对中小企业投资于政府鼓励的科技项目,允许按本年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超过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抵扣,缓解资金困难、设备陈旧的问题。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建立准备金制度,允许中小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发展科技的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或者选择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5)针对高新技术行业高智力劳动成本高的情况,提高技术研究开发人员的讨税工资标准;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实现的收益(如特许权转让收入、研究成果转让奖励所得等)应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对外国技术人员在本国技术服务的所得,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6)对先进设备的引进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国外技术输出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对单位可按低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或免税,对个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优惠照顾;对本国企业技术输出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按一定比例在应税所得中扣除。

4.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

对中小企业在其利润和规模未达到一定额度之前,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业,给予税收抵免,鼓励中小企业将所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体现政府与中小企业共担投资风险。对个人和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取得的利得,免予征税。

5.缓解就业压力

要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员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中小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中小企业凡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30%以上(含3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人数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人力资源开发。

(1)鼓励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对中小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其计税标准工资的限额,允许按照实发工资额在税前扣除;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中小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投入予以税收上的支持。允许中小企业以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为购置用于培训的设备发生的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在税前扣除;对社会上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大中专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所收取的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7.提供政策咨询,加强税收服务。

对中小企业可以进行征纳税方式的创新,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事宜的程序,延长纳税期间,对部分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尽量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纳税中的种种失误,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8.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同时鼓励各类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对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以给予5-10年的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附:案例

在我国,新办软件企业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企业快速发展的目的,而因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通过A软件开发公司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案例,以说明新办软件企业如何灵活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提供一种模式,以供相类似企业在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参考借鉴。

A软件开发公司是2008年6月1日开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CAD辅助设计软件,同时获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该企业于2008年进入获利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11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发达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发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应有价值的同时,非常注意克服税收优惠制度的内在缺陷。本文拟对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做一总结分析,并以此为背景和视角,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问题和完善进行研究。

一、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从全面优惠到有选择的重点优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转变。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对中小企业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业不管进行哪一类投资,都能得到优惠贷款。70年代中期后,开始有选择地扶持中小企业,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某些特定的投资项目,如进行现代化改造、扩大规模、调整结构、实行转产方面的投资等。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重点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创新、节能、购置先进技术、组建联营机构、打入外国市场等。1990年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根本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的调整,以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出现和竞争形势的新变化,具有更强的选择性,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目标。(刘乃全,2003)127

(2)法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转变。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降低中小企业的注册税和公司税的税率,以鼓励创办企业。2003年8月1日,法国政府颁布《经济创新法令》,旨在促进就业,鼓励创立中小企业,规定如果创业者贷款接管一家企业,可以从所得税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欧元,以支付贷款利息。2003年的《企业创新计划》鼓励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正在创建和成长中的创新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变迁。为保持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励个体经营者发展、鼓励合作研发与创新、促进设备投资等方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日本经济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从1998年起开始研究美国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颁布了《新事业创出促进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业进行创新研究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其中规定,在研究开发阶段,依据《租税特别措施法》中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规定,减免相当于研究开发经费额10%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 318

2.中小型税收优惠制度的适用主体具有宽泛性,体现公平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美国没有对中小企业的严格界定,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主体的规定比较灵活。根据美国税务法第一总章“s”章条例而来的所谓s类股份公司,其股东人数不超过35人的,不缴纳公司收入税,个人企业主和合伙企业的股东只根据他们的个人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中小企业通过“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业所得税。

日本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适用主体包括中小企业,并制定了面向个体业者的优惠措施。虽然日本《中小企业促进基本法》依据公司的规模特别是资本和雇员人数把公司区分为小企业、中型企业和大企业,但是这与公司税法无关。《公司税法》把资本不足1亿日元的企业定义为小企业,并没有区分小企业与中型企业。《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优惠税收条款,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小企业和中型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316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主体也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意大利执行欧盟标准,将中小企业分“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类,但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并没有刻意区分中小企业,二者都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只要进行符合规定的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即可享受优惠。(刘乃全 等,2003)131-132

3.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与政策弹性的有机统一

(1)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坚持税收法定的原则。第一,通过法律形式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税收予以明确规定。意大利1982年以后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思路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但每一次、每一个政策调整都是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的(刘乃全 等,2003)131。第二,通过司法审查机制保证税收优惠的合法性(金子宏,2004)。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保障机制是司法审查或者违宪审查,税收优惠也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其目的就是防止税收优惠缺少合理的基础、违反税收平等原则。

(2)灵活务实,税收优惠的法定性与弹性有机结合。第一,中小企业的标准界定灵活、务实、法定。在界定中小型企业的形式上,一般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权的法规予以规定,凸显其权威性。在界定方法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二元化标准,而不是单纯定性或者定量的一元化标准。在定量方面又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雇员或者规模标准,照顾了不同行业的特点,显现了灵活务实的观点。例如美国《小企业法》对小企业作了基本规定,同时又授权联邦小企业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量化标准。第二,国外在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上综合运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但在具体方式上,更多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容和方式规定具体,导向明显,漏洞较少。第三,赋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自我选择权,避免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刚性教条。最典型的就是美国针对s公司的打钩原则,中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成为s公司,按照非法人实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再缴纳公司所得税。

(3)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总额予以合理限制,优惠与限制相结合,兼顾公平与效率。日本为鼓励中小企业资本性投资,对购进设备的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30%提取特别折旧,但最大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为鼓励研发,允许从法人税额中扣除年度研发费用,扣除率为研发费的10%,限额是法人税额的12%~14%(付伯颖 等,2007)103-104。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也都作了总额上的限制。例如,对于创新投资,提供25%或者20%的税收优惠,但优惠总额不超过4.5亿里拉。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开发质量系统和寻找小市场而购买的劳务,可享受减税,但每个企业优惠总额不超过8000万里拉。对技术改善或者出口有重大意义的领域的中小企业,均可以享受相当于研究费用30%的减税优惠,但是每个税收期间享受此项优惠总额不得超过5亿里拉。(刘乃全 等,2003)135

4.引入税式支出,对税收优惠进行绩效考评

税式支出报告已在西方许多国家实行,在相当程度上评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避免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有效地解决了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评价问题(朱承斌, 2005)17。税式支出方法也为法学家如何贯彻和实现管制性税收优惠的比例原则提供了测量工具和实现途径。

5.注重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与协调

(1)兼顾个人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协调。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中小企业,无论是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业主企业,还是缴纳公司税的股份制企业,都可以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 美国政府通过s公司,直接为中小企业打通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

(2)与财政金融政策相协调。日本、美国、意大利等国家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除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外,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补贴为主的直接投资制度和促进中小型企业融资的财政政策。如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就包括:技术创新基金;信贷担保基金与互助担保制度;利用二级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向企业提供技术改造补贴,扩大技术需求,建立研发中心等(刘乃全 等,2003)135。

(3)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协调。韩国每一个阶段的税收政策都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紧密协调。在结构调整和自由化阶段,产业因素的税收优惠被大面积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开发和中小公司投资的税收奖励,并且政府对税收的奖励采取了“功能性”、“间接的”方法。而在民主化下的改革实践,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发展平衡成为主要的政策目标。(高峻伊东 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变迁与改革的原因分析

1.经济全球化下竞争变迁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竞争的全球化,不仅竞争的范围日趋扩大,而且竞争的激烈程度也较以前大大提高。竞争的核心就是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所以,政策扶持的重点必然转移到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再投资等方面来,以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形势和竞争态势。

2.中小企业的重要职能及其宪法地位的影响

一方面,中小型企业在当今全球经济与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由此,中小企业尽管取得了宪法上的生存权地位,但与大企业明显不同,需要政府从外部运用有形之手弥补中小企业的缺陷。就税收而言,对中小企业课以与公司法人同样的税负,显然是对宪法上具有生存权保障的中小企业的逆向课税,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北野弘久,2000)。所以,予以税收优惠是合情合理的。

3.宪政国家下的税收正义的内在要求

税收正义的实质包含三个方面的目的考量:财政收入目的、照顾弱势者的社会目的以及关于整体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经济目的。税收正义追求的核心价值是量能课税以及所课征的各税目的的合理性(黄茂荣,2005)。由此,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但是,也不可能对中小企业予以无限税收优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则而破坏公平原则和财政目的。所以,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则下的、符合比例原则的、一定限度内的税收优惠。

4.税收优化理论的影响

税收优惠的优化,就是按照经济理论分析,结合实际,通过对优惠政策的种类、规模、形式等进行优化,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实现政府进行调控的社会经济目标。根据税收优化理论,对中小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优惠方式上是有科学的选择的,即减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税收额外负担,尽可能做到税收公平。

三、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与完善建议

1.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相对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言,现在以《企业所得税法》的形式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显然法定性更强,更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是一大进步。但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确,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恰恰比较模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减按20%征税,但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何谓微利?什么是小型企业?这些问题直接构成课税的主体要件,属于法律应该明确予以规定的范围,却没有做出规定。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中小企业做了量化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仅仅是个部门规章,不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当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但是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受惠主体过窄。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不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在优惠政策上,一般情况下小企业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型企业也能适用,只是有的在个别地方二者享受的优惠幅度不一样,但绝不是只有小企业享受税率优惠,中型企业就不能享受。比较而言,我国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显然不妥。如果考虑到我国规定的中小企业产值规模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这种不妥就更加明显。此其一。其二,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作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外, 比如,微利的标准问题,是地区行业标准、国内行业标准还是国际行业标准?另外,市场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的市场大多具有高风险特点,利润变化快而且大,利润期限如何界定?更主要的是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而不是诱使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隐瞒企业业绩或者干脆不想做大。其三,国外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动力不是财政收入,而是税收的效率和社会公平问题。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超收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为财政收入限制中小企业适用优惠税率的主体范围的理由。其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事实上,从全球范围看,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这样一来,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将是少之又少,税收优惠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3)优惠力度太小,范围太窄,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中小企业优惠的导向性不明显。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与国外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此其一。其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企业只规定了税率优惠,没有其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看不出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区别。而国外的情况是,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一揽子、成系统,不仅在税率上优惠,在其他方面如折旧、扣除、减免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三,一律减按20%,没有体现行业和产业的导向性。

(4)税收优惠刚性不够且灵活性较差,不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税收法定与社会政策的协调平衡。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没有封顶,优惠没有限额,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小企业和其他企业,严格区分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没有像美国的s公司一样赋予企业以自有选择,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

(5)配套协调不够。 我国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其他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如,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就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歧视,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配合与协调。

(6)缺少税式支出等手段,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

2.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建议

(1)取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制,拓宽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主体范围。凡中小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加大优惠力度。第一,在目前减按2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税率,可降低到15%;第二,对新开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免征所得税或者降低税率;第三,除在税率上优惠外,在扣除、折旧等一般企业也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上体现对中小企业的优惠。

(3)丰富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不仅根据不同政策目标确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而且在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也要灵活运用不同的优惠方式,并且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

(4)加强税收优惠的导向性,重点鼓励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第一,通过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其予以扶持,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第二,通过r&d抵免、先进设备的加速折旧、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等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第三,通过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降低成本和风险,增加收益,同时通过再投资减免税、退税等缓解其融资困难,鼓励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5)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定性。增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定性,设置最高优惠限额,适当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税率,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地位的选择权,在税收公平、税收法定和社会政策之间取得平衡。

(6)加强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引入税式支出的概念,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规范,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评价机制,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化水平。

(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配套协调体系。特别是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建立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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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伯颖,苑新丽. 2007. 外国税制[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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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12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6-0070-05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发达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发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应有价值的同时,非常注意克服税收优惠制度的内在缺陷。本文拟对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做一总结分析,并以此为背景和视角,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问题和完善进行研究。

一、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从全面优惠到有选择的重点优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转变。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对中小企业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业不管进行哪一类投资,都能得到优惠贷款。70年代中期后,开始有选择地扶持中小企业,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某些特定的投资项目,如进行现代化改造、扩大规模、调整结构、实行转产方面的投资等。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重点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创新、节能、购置先进技术、组建联营机构、打入外国市场等。1990年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根本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的调整,以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出现和竞争形势的新变化,具有更强的选择性,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目标。(刘乃全,2003)127

(2)法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转变。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降低中小企业的注册税和公司税的税率,以鼓励创办企业。2003年8月1日,法国政府颁布《经济创新法令》,旨在促进就业,鼓励创立中小企业,规定如果创业者贷款接管一家企业,可以从所得税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欧元,以支付贷款利息。2003年的《企业创新计划》鼓励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正在创建和成长中的创新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变迁。为保持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励个体经营者发展、鼓励合作研发与创新、促进设备投资等方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日本经济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从1998年起开始研究美国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颁布了《新事业创出促进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业进行创新研究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其中规定,在研究开发阶段,依据《租税特别措施法》中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规定,减免相当于研究开发经费额10%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 318

2.中小型税收优惠制度的适用主体具有宽泛性,体现公平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美国没有对中小企业的严格界定,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主体的规定比较灵活。根据美国税务法第一总章“S”章条例而来的所谓S类股份公司,其股东人数不超过35人的,不缴纳公司收入税,个人企业主和合伙企业的股东只根据他们的个人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中小企业通过“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业所得税。

日本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适用主体包括中小企业,并制定了面向个体业者的优惠措施。虽然日本《中小企业促进基本法》依据公司的规模特别是资本和雇员人数把公司区分为小企业、中型企业和大企业,但是这与公司税法无关。《公司税法》把资本不足1亿日元的企业定义为小企业,并没有区分小企业与中型企业。《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优惠税收条款,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小企业和中型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316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主体也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意大利执行欧盟标准,将中小企业分“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类,但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并没有刻意区分中小企业,二者都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只要进行符合规定的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即可享受优惠。(刘乃全 等,2003)131-132

3.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与政策弹性的有机统一

(1)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坚持税收法定的原则。第一,通过法律形式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税收予以明确规定。意大利1982年以后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思路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但每一次、每一个政策调整都是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的(刘乃全 等,2003)131。第二,通过司法审查机制保证税收优惠的合法性(金子宏,2004)。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保障机制是司法审查或者违宪审查,税收优惠也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其目的就是防止税收优惠缺少合理的基础、违反税收平等原则。

(2)灵活务实,税收优惠的法定性与弹性有机结合。第一,中小企业的标准界定灵活、务实、法定。在界定中小型企业的形式上,一般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权的法规予以规定,凸显其权威性。在界定方法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二元化标准,而不是单纯定性或者定量的一元化标准。在定量方面又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雇员或者规模标准,照顾了不同行业的特点,显现了灵活务实的观点。例如美国《小企业法》对小企业作了基本规定,同时又授权联邦小企业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量化标准。第二,国外在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上综合运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但在具体方式上,更多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容和方式规定具体,导向明显,漏洞较少。第三,赋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自我选择权,避免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刚性教条。最典型的就是美国针对S公司的打钩原则,中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成为S公司,按照非法人实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再缴纳公司所得税。

(3)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总额予以合理限制,优惠与限制相结合,兼顾公平与效率。日本为鼓励中小企业资本性投资,对购进设备的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30%提取特别折旧,但最大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为鼓励研发,允许从法人税额中扣除年度研发费用,扣除率为研发费的10%,限额是法人税额的12%~14%(付伯颖 等,2007)103-104。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也都作了总额上的限制。例如,对于创新投资,提供25%或者20%的税收优惠,但优惠总额不超过4.5亿里拉。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开发质量系统和寻找小市场而购买的劳务,可享受减税,但每个企业优惠总额不超过8000万里拉。对技术改善或者出口有重大意义的领域的中小企业,均可以享受相当于研究费用30%的减税优惠,但是每个税收期间享受此项优惠总额不得超过5亿里拉。(刘乃全 等,2003)135

4.引入税式支出,对税收优惠进行绩效考评

税式支出报告已在西方许多国家实行,在相当程度上评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避免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有效地解决了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评价问题(朱承斌, 2005)17。税式支出方法也为法学家如何贯彻和实现管制性税收优惠的比例原则提供了测量工具和实现途径。

5.注重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与协调

(1)兼顾个人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协调。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中小企业,无论是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业主企业,还是缴纳公司税的股份制企业,都可以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 美国政府通过S公司,直接为中小企业打通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

(2)与财政金融政策相协调。日本、美国、意大利等国家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除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外,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补贴为主的直接投资制度和促进中小型企业融资的财政政策。如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就包括:技术创新基金;信贷担保基金与互助担保制度;利用二级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向企业提供技术改造补贴,扩大技术需求,建立研发中心等(刘乃全 等,2003)135。

(3)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协调。韩国每一个阶段的税收政策都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紧密协调。在结构调整和自由化阶段,产业因素的税收优惠被大面积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开发和中小公司投资的税收奖励,并且政府对税收的奖励采取了“功能性”、“间接的”方法。而在民主化下的改革实践,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发展平衡成为主要的政策目标。(高峻伊东 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变迁与改革的原因分析

1.经济全球化下竞争变迁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竞争的全球化,不仅竞争的范围日趋扩大,而且竞争的激烈程度也较以前大大提高。竞争的核心就是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所以,政策扶持的重点必然转移到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再投资等方面来,以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形势和竞争态势。

2.中小企业的重要职能及其宪法地位的影响

一方面,中小型企业在当今全球经济与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由此,中小企业尽管取得了宪法上的生存权地位,但与大企业明显不同,需要政府从外部运用有形之手弥补中小企业的缺陷。就税收而言,对中小企业课以与公司法人同样的税负,显然是对宪法上具有生存权保障的中小企业的逆向课税,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北野弘久,2000)。所以,予以税收优惠是合情合理的。

3.国家下的税收正义的内在要求

税收正义的实质包含三个方面的目的考量:财政收入目的、照顾弱势者的社会目的以及关于整体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经济目的。税收正义追求的核心价值是量能课税以及所课征的各税目的的合理性(黄茂荣,2005)。由此,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但是,也不可能对中小企业予以无限税收优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则而破坏公平原则和财政目的。所以,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则下的、符合比例原则的、一定限度内的税收优惠。

4.税收优化理论的影响

税收优惠的优化,就是按照经济理论分析,结合实际,通过对优惠政策的种类、规模、形式等进行优化,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实现政府进行调控的社会经济目标。根据税收优化理论,对中小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优惠方式上是有科学的选择的,即减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税收额外负担,尽可能做到税收公平。

三、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与完善建议

1.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相对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言,现在以《企业所得税法》的形式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显然法定性更强,更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是一大进步。但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确,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恰恰比较模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减按20%征税,但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何谓微利?什么是小型企业?这些问题直接构成课税的主体要件,属于法律应该明确予以规定的范围,却没有做出规定。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中小企业做了量化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仅仅是个部门规章,不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当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但是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受惠主体过窄。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不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在优惠政策上,一般情况下小企业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型企业也能适用,只是有的在个别地方二者享受的优惠幅度不一样,但绝不是只有小企业享受税率优惠,中型企业就不能享受。比较而言,我国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显然不妥。如果考虑到我国规定的中小企业产值规模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这种不妥就更加明显。此其一。其二,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作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外, 比如,微利的标准问题,是地区行业标准、国内行业标准还是国际行业标准?另外,市场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的市场大多具有高风险特点,利润变化快而且大,利润期限如何界定?更主要的是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而不是诱使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隐瞒企业业绩或者干脆不想做大。其三,国外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动力不是财政收入,而是税收的效率和社会公平问题。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超收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为财政收入限制中小企业适用优惠税率的主体范围的理由。其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事实上,从全球范围看,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这样一来,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将是少之又少,税收优惠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3)优惠力度太小,范围太窄,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中小企业优惠的导向性不明显。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与国外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此其一。其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企业只规定了税率优惠,没有其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看不出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区别。而国外的情况是,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一揽子、成系统,不仅在税率上优惠,在其他方面如折旧、扣除、减免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三,一律减按20%,没有体现行业和产业的导向性。

(4)税收优惠刚性不够且灵活性较差,不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税收法定与社会政策的协调平衡。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没有封顶,优惠没有限额,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小企业和其他企业,严格区分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没有像美国的S公司一样赋予企业以自有选择,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

(5)配套协调不够。 我国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其他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如,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就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歧视,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配合与协调。

(6)缺少税式支出等手段,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

2.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建议

(1)取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制,拓宽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主体范围。凡中小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加大优惠力度。第一,在目前减按2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税率,可降低到15%;第二,对新开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免征所得税或者降低税率;第三,除在税率上优惠外,在扣除、折旧等一般企业也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上体现对中小企业的优惠。

(3)丰富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不仅根据不同政策目标确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而且在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也要灵活运用不同的优惠方式,并且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

(4)加强税收优惠的导向性,重点鼓励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第一,通过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其予以扶持,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第二,通过R&D抵免、先进设备的加速折旧、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等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第三,通过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降低成本和风险,增加收益,同时通过再投资减免税、退税等缓解其融资困难,鼓励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5)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定性。增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定性,设置最高优惠限额,适当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税率,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地位的选择权,在税收公平、税收法定和社会政策之间取得平衡。

(6)加强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引入税式支出的概念,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规范,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评价机制,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化水平。

(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配套协调体系。特别是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建立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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