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医药合同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8 15:33:17

医疗医药合同

医疗医药合同篇1

医疗器械产品订货合同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_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 产品型号 │ 产品名称 │ 单价 │ 订货数量 │ 总金额 │├────────┼

医疗器械产品订货合同范本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_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单价│订货数量│总金额│├────────┼─────

医疗器械销售合同范本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同时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以下设备(以下设备器械均简称设备):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原产地 数量 单位 报价 成交金额床边监护仪合计成交金额(大写

医疗销售合同范本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同时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以下设备(以下设备器械均简称设备):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原产地 数量 单位 报价 成交金额床边监护仪合计成交金额(大写

医药采购合同医药采购合同范本(一)甲方:卫生院乙方:医药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药品。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医疗器械订货合同范本订货合同范本(一)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同时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以下设备(以下设备器械均简称设备):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单价订货数量总金额2.

医疗器械销售合同范本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同时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以下设备(以下设备器械均简称设备):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原产地 数量 单位 报价 成交金额床边监护仪合计成交金额(大写

医疗器械产品订货合同范本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_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单价│订货数量│总金额│├────────┼─────

医疗器械合同4篇本文目录医疗器械合同医疗器械销售合同样本医疗器械产品订货合同范本医疗器械购销合同范本甲方(采购单位):?????????????电话:??????乙方(供货单位):?????????????电话:??????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大埔县政府采购中心第????号采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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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合同范本3篇本文目录医药合同范本医药类合同参考格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医药)甲方:卫生院乙方:医药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药品。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医药合同(4篇)本文目录2017医药合同医药类合同参考格式中外合资经营医药企业合同医药销售代理合同范本目录1)总则2)合营各方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5)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6)合营各方责任7)技术合作8)场地使用9)

医疗合同范本4篇本文目录医疗合同范本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进口医疗器械合同书标准医疗器械销售合同范本甲方(采购单位): , 电话:乙方(供货单位): , 电话: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大埔县政府采购中心第 号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及相关招投标文件,经协商

医疗合同4篇本文目录医疗合同医疗设备购销合同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医疗器械购销合同书模板甲方:__市__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

医疗器械合同(4篇)本文目录2017医疗器械合同医疗器械购销合同医疗器械销售合同范本最新医疗器械销售合同合同编号:签约地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同时卖方同意

医疗器械合同范本4篇本文目录医疗器械合同范本进口医疗器械委托申报合同书医疗器械经销合同医疗器械销售合同范本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设备的配置、价格及其售后服务等事项达成一致,具体条款如下:一、 成

医疗合同(4篇)本文目录2017医疗合同医疗器械销售合同(简单版)医疗器械产品订货合同医疗设备用品买卖合同参考样本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地址: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药房托管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决定将医院药房交给甲方实行托管经营管理。为了使托管工作合作、健康、有效地开展,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托管原则1.药房托管后坚持4不变: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医院功能不变;职工身份及待遇不变2.按照谁投

医院托管合同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优化学校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的健康需求,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公开向社会进行招商引资将所属的的经营管理权按有关程序托管给乙方。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甲方:****区中心医院(医疗机构)乙方:*****(患方)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一、患者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女籍贯:****市****县住址:****市****区****镇身份

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甲方:乙方: 为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议协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如下:一、甲、乙双方均为合法企业,并互相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合同合同编号: 签约地 :上海市杨浦______区_______ 甲方(买方):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乙方(卖方):上海汉雅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同时卖方同意

医务科长岗位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根据医院工作计划,结合医疗、医技工作实际,定期拟定医院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经院长、副院长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定期总结医疗工作现状和对策,报院领导作为决策依据。

药品质量协议书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了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质量责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医疗协议书范本甲方: 乙方:为贯彻卫生部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精神,宣传规范医疗服务,创建和谐医疗环境,让老百姓了解医院,正确选择规范的医院治博苏州百辰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充分利用中国医院信息网站网络信息

医院物业管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

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了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质量责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医院药品邮购协议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一、甲方按照乙方的口述病历和电传检验资料,确定并准确告诉乙方所服药品的名称、价格、疗程和服药须知。

医疗器械产品订货合同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_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单价│订货数量│总金额│├────────┼─────

手术合同病历号码:_________病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因患_________需实施_________手术,经贵院_________医师(由医师亲自签名)详细说明下列事项,并已充分了解,同意由贵院施行该项手术:一、需实

麻醉合同病历号码:_________病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因患_________需实施_________手术,经贵院_________医师(由医师亲自签名)详细说明下列事项,并已充分了解,同意由贵院施行该项手术麻醉:一、

腹腔镜检查及手术知情同意书腹腔镜检查或手术是在腹壁开0.5~1cm的微型口3~4个,将内窥镜置入腹腔,直视盆腹腔内的器官而得出诊断,并可通过电刀和其它器械进行手术治疗。被称为盆腹腔疾病诊断的金标准,21世纪的手术方向。你是因为:_________而施术。

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1.因局麻可有下腹不适和疼痛。2.脏器损伤(包括肠管、血管、膀胱等),可能需住院观察治疗。3.如术中难度过大,可能失败,需住院再次手术。6.术后可能复发,需做进一步治疗。

拔牙手术协议书我的牙齿_________经医生检查确定需要拔除,而我也同意拔除。或我自己强烈要求拔除我的牙齿_________。医生已经向我详细解释了拔牙手术过程,我也了解了要把牙齿从牙龈及骨内拔除的所有的事宜。医生已对我进行了仔细的检查。

包治协议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甲方将对乙方所患有的_________进行有效的药物治疗,直至临床治愈为止,并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包治内容乙方将使用由甲方提供的_________药品,在包治期内对所患有的____

医疗医药合同篇2

项目名称:_________

合同名称:_________

招标编号: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医疗机构名称)为甲方,_________(投标企业名称)为乙方,双方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结果,依据_________市_________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议价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签订此项药品购销合同:

一、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包装、厂家及中标价:见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

二、合同金额: 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三、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品种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采购范围、采购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

采购范围:甲方必须在自己定标产品中给相应的投标企业提交采购订单。

采购方式:甲方必须通过_________招采平台采购。

交货期:乙方通过_________招采平台接到甲方采购订单后,在自己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交付药品。

交货地点:_________。

交货方式:现场验收、网上记录。

五、付款方式

药品到货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_________天内按合同总价付款给乙方。

六、质量保证

乙方应按合同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规定药品的规格、剂型、包装、生产厂家、中标价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因药品的质量发生问题的,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对于达不到使用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协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__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七、药品验收

乙方交货前应按出厂规定的检验方法,对产品做出检验。其记录附在质量证明书内,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但有关质量、规格、批号、产地、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应随药品交甲方。

八、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货物款总值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逾期验收,或逾期支付货物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乙方所交的药品品种、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送货到甲方时,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货款应送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间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_________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并通过监督领导小组的审核后,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仲裁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条款,向招标经办方和监督领导小组提交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乙方投标文件的内容及其澄清内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投标文件或澄清的内容与本合同条款不符,以本合同的条款为主。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并在监督领导小组同意下,另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合同_________未满的药品除外),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招采平台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电传: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医疗医药合同篇3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序号

标的名称 通用名 商品名

规格

生产企业

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3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配送

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六、伴随服务

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在报价时注明,并作如下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双方的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

4.买方应完成本合同的药品采购量。

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八、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天(不得少于一季),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履行期满前十天,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续约的新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与本合同相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双方约定通过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转帐支票

(2)代记凭证

(3)电汇

(4)汇票

(5)其他

2.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包括质量、价格、服务等),买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卖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2.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未完成药品采购量等),卖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买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拖延药品货款的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卖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讼。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十三、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包括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招标周期(即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始,至下一轮招标结果通知之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医疗医药合同篇4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

│序号│标的名称│规格│生产│商标│计量│数量│单价│金额│

││通用名 ││││││││

││商品名 ││企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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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注:空格如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3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特殊要求:_________。

五、配送

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六、伴随服务

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在报价时注明,并作如下约定:_________

七、双方的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

4.买方应完成本合同的药品采购量。

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八、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天(不得少于一季),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履行期满前十天,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续约的新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与本合同相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双方约定通过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转帐支票

(2)代记凭证

(3)电汇

(4)汇票

(5)其他

2.结算期限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包括质量、价格、服务等),买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卖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____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2.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未完成药品采购量等),卖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买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拖延药品货款的____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卖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十三、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包括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招标周期(即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始,至下一轮招标结果通知发布之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医疗医药合同篇5

供应商(简称供方)___________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需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与质量

1、包装标准: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的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产品损坏和变质均由供方承担。

2、伴随服务:

a)送货到位:供方将货物运交需方指定地点;需方或需方授权代表签发的收货日期为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

b)提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c)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

3、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a)按合同交付货物的产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竞标时竞标人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b)如果采购人确认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供应商。如果供应商同意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检验在供应商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c)采购人接收药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供应商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产品,不得影响采购人的临床使用。

d)采购人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挂网品种中的其他品种,替代签约品种,上述决定必须在七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除非采购人对有效期另有规定,供应商所提品的有效期原则上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4、因产品质量而给采购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供应商除承担相应损失责任外,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价款结算

1、付款方式:采购人按照合同规定以挂网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及时与供应商结算价款。

2、付款时间: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配送产品并提交如下凭据于______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所规定应支付的全部货款。(配送产品总额的商业发票;装箱清单一份;需方签发的收货证明一份。)

3、运费承担:由供应商承担。

第三条采供双方履约义务

1、供应商履约义务:

a)供应商应按照以下时间要求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需药品____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____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____小时,急救药品节假日照常配送。

b)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误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核实,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c)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期限,应向采购方支付误期赔偿费用,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采购人履约义务:

a)采购人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挂网产品。供应商无违约行为,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他品牌的产品替代挂网产品。

b)采购人将完成挂网产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c)采购人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

d)采购人必须要求供应商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e)如采购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应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止合同。

第四条违约责任:

1、采购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部分货款的_________%,作为对供应商的违约赔偿金。

2、供应商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部分货款的_________%,作为对采购人的违约赔偿金。

第五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除非采购人另行要求外,供应商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六条终止合同

1、违约终止合同:

a)、在采购人对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b)、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

c)、如果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d)、如果采购人认定供应商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e)、如果采购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采购人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挂网品种中的其他品种,替代签约品种,并在七日内通知集中竞价采购经办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供应商应对购买替代产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f)、如果采购人未按购销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支付迟延期间的货款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供应商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采用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1、向人民法院。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需方机构(盖章):供方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章):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医疗医药合同篇6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降低药品价格为目标,以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为手段,切实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深化我县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的原则;

(三)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合理低价与信誉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的药品进行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实现全县范围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同质同价”,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

四、机构设置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工作的领导,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理顺药品购进渠道,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实现城乡药品同质同价,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监督组、*县药品备案采购审核组、*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工作。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监督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顺利实施。

(二)*县药品备案采购审核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实行备案采购,严格控制备案采购药品的价格和质量,防止临床促销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使用,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进行审核,决定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是否采购。

(三)*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

*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设在卫生局,由卫生局副局长周荣瑜任管理中心主任,成员由合管办、药监局、卫生局各抽调1人组成,全面负责全县的药品配送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一是协调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之间的关系,督促医疗机构定期支付药款,对中选企业的药品供应数量、质量、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药品配送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药品采购合理,杜绝药品过期现象发生;三是对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对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合同的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四是全面负责药品配送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五是完成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竞价方法

(一)制定药品目录与价格标准

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对药品价格进行调研,掌握现行药品市场价格,结合我县医疗卫生实际情况,制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价格标准(现行市场价格平均值)》。*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每年开展一次调研,同时调整一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价格标准(现行市场价格平均值)》。

(二)竞价报名程序

1.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向各药品经销企业发出《*县药品统一竞价邀请函(复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参加竞价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药品进行报价。竞价企业提供资料及要求如下。

参加竞价的企业须提供的资料: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邀请函(复函);

(2)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

(4)《税务登记证》;

(5)*年企业全年销售额,《*年企业实际纳税申报表》;

(6)《企业代码证》;

(7)*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保证金保函;

(8)供货企业药品质量保证书;

(9)供货企业服务承诺书;

(10)药品报价目录表;

(11)企业GSP达标情况说明资料。

资料要求:

(1)竞价文件分“正本”和“副本”,一式二份。副本与正本之条款必须一致。正本交竞价组织单位,副本由竞价企业备查;

(2)填写竞价文件必须用中文。竞价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并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字迹要清楚,填写不得缺项;

(3)竞价企业不得对竞价文件进行修改,如对文件有质疑或发现有明显错误,应当以正式函件在竞价截止日期前向竞价组织单位提出,竞价企业对填写错误的地方进行修改时,不得使用涂改液、涂划、刀刮、粘贴,只能用划线更正法,被修改的地方必须由竞价文件签署人盖章或签字;

(4)竞价企业提供的文件原则上使用原件,不能使用原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竞价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复印件必须清晰,所提供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应可看清年检标记有效期),文件不齐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竞价谈判人自负。

2.竞价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加竞价谈判。

3.竞价企业参加竞价时缴纳报名费、标书成本费及其它资料费500元、竞价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现金)。公司中选后交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中选公司每年支付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为药品配送管理中心业务费。

竞价企业保证金在竞价企业收到《落选通知书》后两日内如数退还竞价人,不支付利息。若竞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退还:

(1)在竞价截止日到公布中选企业前自行撤标的;

(2)在收到中选通知后不按要求履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3)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欺骗性竞价的;

(4)互相串通、合谋、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价的;

(5)现场故意哄抬或恶意压低药价,干扰竞价活动的;

(6)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中选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促使中选企业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而设立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退还:

(1)违背药品质量保证书规定质量标准和服务承诺;

(2)只供给大的、近的、条件好的医院;不送小的、远的、条件差的医院;

(3)只供给药品数量多,利润好的品种;不送数量少,利润低的品种;

(4)不按时、按计划、按价、按质供货;

(5)弄虚作假,未经甲方、丙方同意,私自调换中选药品厂牌的。

(三)审核药品经营企业资格

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对供货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的企业须达到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品生产和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履行合同、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4.*年度销售总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以纳税申报表为据)。

如发现有恶意竞价,扰乱竞价秩序,竞价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竞价资格。

(四)报价评分

参与竞价企业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填报药品价格(参考配送要求、付款办法、医疗机构远近,配送规模大小综合考虑进行报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密封,封口写明日期,并加盖竞价企业的公章。竞价企业在提交竞价文件后,发现所竞价文件有误,可于投送截止日期前对报送文件进行更正,更正文件的封装同《药品报价目录》。将竞价企业的每种药品报价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价格标准(现行市场价格平均值)》进行对比计分。计分标准为:每个品种总分10分,每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记0.5分,低于市场平均价格20%以下、等于或高于平均单价的品种不得分,未报价的品种不得分。将所有品种得分相加为参加竞价企业的竞价得分,前五名进入综合评审。

(五)综合评审

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从药品备案采购审核组15名成员中随机抽7名组成综合评审组对五家预选企业的信誉承诺、服务质量、供货能力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标准为:

1.以*年企业年销售额和纳税申报表(工商、税务部门证明资料)为据,每销售30万元记1分(整数记分、不足30万元不得分,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计分),满分100分;

2.企业注册资金每100万元人民币计20分,满分100分。整数记分、不足100万元不得分,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计分;

3.评审组对竞价企业信誉、承诺服务、供货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平均得分为该预选企业得分。

所得分数与竞价评分相加为预选企业的最后得分,得分最高的前三家企业为中选企业。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向中选企业发出《中选通知》,向落选企业发出《落选通知》,中选企业需在5日内与*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协议书》、《供货企业履约保证书》、《供货企业药品质量保证书》,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向各定点医疗机构配送药品。

全县分三个片区,由三家供货企业抽签决定供货区域。中选企业必须无条件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需求,年度内供货不得少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包括品种和数量)的9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药款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定期支付药款。

(六)全程监督

由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合管办联合成立监督组对竞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六、配送办法

(一)配送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的所有药品(精神类药品、品、中草药除外)全部纳入统一配送的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需采购的药品只要通用名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相同的药品必须统一竞价采购,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等不同为由拒绝采购该药品。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内的药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律从中选公司采购,从中选公司采购的药品的发票、随货同行单不必经药品配送管理中心签字盖章,医疗机构可直接验收入库。

(二)配送办法

1.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15日、25日前将采购计划传真上报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经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中选企业,中选企业接到采购计划后,特殊及急救药品在3个工作日内、普通药品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医疗机构,药品直接配送到村卫生室;

2.各医疗机构必须按时填报药品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月报表。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药品配送管理中心有权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如出现迟报、所报数据失真、失实,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在3日内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

3.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药品配送工作负完全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配送工作。

(三)备案采购

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程序如下: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填写申请表,药品采购人员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报药品配送管理中心;

2.药品配送管理中心每月从15名药品配送审核组成员中随机抽取7名成员对申请的药品进行评审,确定申请药品是否需要采购。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的医疗机构;

3.批准同意采购的药品首先在中选企业采购,中选企业没有的方可从其他企业采购,并将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报送*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签章确认。

七、相关要求

(一)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和药品配送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统一配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二)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在对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查阅各医疗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各医疗机构必须配合、支持。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年终履职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从其它公司购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内的药品,购进未实行备案的药品以及未经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在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上签章确认的备案药品,无论品种多少、金额大小,一律视为私自采购。私自采购的次数以药品配送管理中心未签字盖章的发票张数计算。私自采购一次,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连续出现两次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年终履职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医疗机构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对私自购进的药品一律不得付款。违规付款一次,不论金额大小,责任人年终履职考核定为不合格。违规付款的次数以付款凭证的张数计算,出现一张,视为一次。财务人员能提出证据证明是被迫付款的可免除其责任。

(五)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年终把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执行情况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连续两年定为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由县卫生局提请有关部门就地免职;连续两年定为不合格的一般职工,由医疗机构调离本岗位,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卫生局。

(六)定点医疗机构未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药款支付办法》付款,延期按每日1‰的标准交纳滞纳金到*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其中50%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七)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对因盲目报送计划而造成药品过期、报废的损失,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实物负责人、计划填报人共同承担。

医疗医药合同篇7

全县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51个,其中县直卫生单位5个,乡镇卫生院11个,村卫生室186个,社会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149个,县乡两级医疗卫生单位在职职工1210人,农村卫生所和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555人。年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304018人,参合率96.4%;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23个;新农合统筹基金总额2736.16万元,全年基金支出2069.41万元。其中,门诊统筹基金支出197.15万元,住院基金支出1872.26万元;当年新农合出院病人20787人,其住院例均费用2269.7元,每床日费用负担174.4元,新农合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平均补偿率46%;新农合病人医疗用药涉及《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524种2294个品规。

二、问题及其原因

2012年2月3日至3月5日,根据县两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农村群众“看病贵”和新农合参合率的问题,县卫生局组织7个工作专班,48名工作人员,对全县12个乡镇、186个村、220家医疗机构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全面调查。专班人员在全县186个村开展入户调查,每个村入户调查10户左右,全县共入户调查2000多个农户,在镇村召开座谈会200余场次,广泛征询参合农户对新农合工作的意见,共征询到了反映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参合难、药价贵、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健全村级卫生室设置、村卫生室人才问题等五大类110条意见。工作专班共调查药品524种2294个品规,抽查各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专用门诊处方2000余份。经过检查,我县新农合参合农民医疗用药涉及的524种2294个品规的药品价格,只有少数村卫生室61个品规的药品价格违反国家物价政策规定,超过了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其占调查药品总数2294个品规的2.6%,其它药品的价格均符合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价工农〔〕145号)中规定的药品定价标准,没有违反国家的物价政策。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犯物价政策规定的61个品规的药品价格,县合管办对涉及的村卫生室及时进行了整改。尽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绝大部分药品价格没有违反国家的物价政策,但不少群众还是不断反映“看病贵”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格偏高的问题。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各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不一致

各医疗机构对同一规格、剂型、厂家的药品零售价格不一致,导致患者对医疗机构药品的零售价不信任,造成“药品无定价”的误解。如华北制药厂生产的250mg*24粒阿莫西林胶囊剂,物价政策规定零售价4.4元,我县医疗机构零售价分别为3.5元、3.7元、3.75元不等;烟台只楚生产的400mg*100片庆大霉素片剂,国家规定零售价12元,医疗机构零售价分别为5.9元、6.5元、7.1元、7.6元、8元不等,医疗机构的最高价与最低价悬殊2.1元,分析其原因主要是进货渠道不一样,进价不一样导致零售价格不一致,如烟台只楚生产的400mg*100片庆大霉素片剂,进价最低的4.7元,最高的达5.5元;水田坝乡卫生院、周坪乡卫生院在同一医药公司采购的华北制药厂生产的250mg*24粒阿莫西林胶囊剂,进价均为3.1元,零售价均为3.7元。

(二)医疗机构与大药房部分药品零售价格不一致

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高于大药房,特别是全县实施门诊统筹后,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可按20%报销,但有极少数药品在报销后的价格仍高于大药房的零售价格。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大药房与医疗机构经营体制不一样,经营方法不同,在不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情况下,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遵循固定的药品加成率,或在确定药品零售价时必须考虑营运成本,而大药房由于没有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经营规模小,成本低,其可以随时灵活调整药品的加成率和零售价;二是少数大药房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恶意竞争现象,将群众熟悉常用的而本身利润不高的药品亏本销售或保本销售,有的大药房将药品零售定价故意有针对性定的比公立医院低,以吸引患者,而将公立医疗机构不经营的新特药和保健药品高价销售牟取利润,从而造成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虚高的假象,如32片江中健胃消食片最低进价5.3元,部分大药房仅零售5元,而公立医疗机构都承受不起也不可能亏本销售;三是县合管办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少数村卫生室存在药品价格虚高、不执行物价政策、滥划价等现象,如磨坪乡宋家山村卫生室、梅家河乡龙王山村卫生室、周坪乡槐树坪村卫生室等。

(三)各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的加成率不一致

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价工农〔〕145号)中规定,对我县县级医疗机构定价药品实行三重控制,即县级医疗机构药品定价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也不得突破15%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考虑到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实际运行情况,目前政府定价药品暂不执行上述加价率(额)控制办法,但销售时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客观来说,我县县、乡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村卫生室的药品定价都没有违反国家的物价政策。我县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从进价到零售价的加成率低者仅8%,最高也不超过15%。每个医疗机构不同药品加成率也不一样,主要原因是在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财政政策下,各医疗机构为了保发展、保稳定、保运行,在不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前提下,都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本单位药品销售定价政策。由于各医疗单位经营手段有差异,历史包袱和经济负担各不相同,因此,各医疗单位药品的定价都不一致,有的药品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服务于群众,有的药品价格则是保证了一定的利润空间,以保障自身的发展。虽然公立医院在药品定价上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但由于少数大药房恶意竞争,有选择性和针对性地压低部分常用药品价格,从而凸显出公立医院的价格过高。

(四)医疗纠纷为“看病贵”推波助澜

当前,医疗纠纷不仅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而且还给医患双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但最终受损失的是患者。医患纠纷的增加给医生带来巨大的心理和现实压力,迫使他们在行医过程中,采取愈加循规蹈矩的治疗手段,以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生有时适度检查也是迫不得已,医生也要求自保,因为在医疗纠纷中,他们不仅要受到少数患者及家属的人身攻击,而且,如果医生有医疗责任的话,医院将根据责任大小扣发其工资和奖金。现在每个医生都被医疗纠纷缠怕了,在行医过程中他们往往求稳怕误,保险保险再保险。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是被动消费。少数医生的防范心理会迫使他们对许多介于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检查、用药、治疗等采取保守疗法,少数医生有时会不顾患者的承受力而超范围检查、用药、治疗,以防发生医患纠纷或打官司时的举证倒置之需。这无疑会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医疗纠纷后患无穷。少数患者无理取闹,不通过正常程序依法依规解决医疗事故或非医疗事故的争议,尽管或多或少地得到了一点赔偿或补偿,但却使更多的患者承受其后果。由于医疗纠纷让医生在行医中产生防范心理而采取稳健保守疗法,因此,使其它少数患者在看病就医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被迫增加了一定的医疗费负担。

三、对策和建议

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具有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我县公立医疗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医院的业务收入(含药品的差价收入)、政府财政补贴收入、经营性收入等。但医院最主要的收入还是业务收入(包括药品差价收入)。政府财政补贴对医院来说虽然少但相对稳定,一般占医院总收入的5—8%,医院主要是靠组织业务收入来确保医院运行。由于各级政府对卫生投入不足,现行的财政定项补助政策只能解决医院在职人员的“四金”(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大部分的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医院运转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等,只能靠医疗机构“创收”解决。例如,年县人民医院总收入49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13万元,占总收入的6.28%;总支出4944万元,其中职工“四金”支出248万元。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医院要生存、要发展,就被迫不断增加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收入。现行的药品加成补偿机制、检查按成本收费和项目收费等医疗服务的定价政策,使药品收入成为大多数医疗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也迫使医疗机构不得不“以药养医”,其结果必然带来患者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自1998年以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已先后对药品发出17次“降价令”,但为什么老百姓的切身体会却是药价越来越贵。究其原因,现行的以药养医体制是造成药价虚高的重要原因。在目前国家医药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实施之前,对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能等、不能靠,我们必须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管理,切实有效地降低参合农民看病就医的医疗负担。为了强化管理,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县卫生局将采取“四统一、一加强”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销管理,有效地降低药品价格:

(一)统一采购配送,降低营运成本。为了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我县卫生单位购销药品将引进现代物流,推行药品集中配送。根据县药监局《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渠道的通知》(食药监发〔2012〕17号),我县县级医院使用的常用药品按国家卫生部规定,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在质量、价格、服务同等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就近从我县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乡镇卫生所和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原则上由本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根据上述要求,县合管办将从全县药品批发公司中选一家负责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具体办法是:1、实行集中采购药品,由确定的药品公司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需求集中采购药品;2、明确采购加成率,医药批发公司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批发价必须低于省内同类药品招标价格的20%左右;3、明确药品销售价格,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国家物价政策规定的药品价格10%以上;4、规定配送药品,定点药品批发公司的供货占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率必须达到70%以上。医疗机构确定采购计划后,定点药品批发公司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供货,特需药品必须在24小时内到货,凡是药品成份相同但商品名称不同的,在同一质量前提下严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采购;5、规定付款办法,药品付款必须采取“送二结一”的办法,即送第二次货结第一次货物的款项,压款不得超过两个月。医疗机构恶意拖欠药品货款的,由县合管办在其相关经费中扣付。县合管办随时对药品统一配送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保证药品配送工作顺利实施。

(二)统一零售价格,确保同质同价。县合管办负责确定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和零售价。对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零售价,县合管办要分剂型、规格、厂家对全县统一规定零售价格。确定的零售价必须低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县、乡、村医疗机构同一品种的药品零售价格全县完全一样,实现药品同质同价。

医疗医药合同篇8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医药卫生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将建立起以市场为主导的新型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即通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使药品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1]。而医疗服务市场大约占全国规模的13%,药品市场占全国规模的10%左右的广东省,作为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份,在全国率先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2]。自试点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广东省在创新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进医药价格管理方式、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及推进医药价格监管立法等方面,进行积极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1广东省医药价格试点改革历程回顾

1.1简政放权,逐步构建和完善价格管理组织机构

为把医药价格改革抓实、抓出成效,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广东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2009年7月,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成立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作为有效监督医药价格评审和科学制定医药价格的重要平台,该评审委员会在推动建立新型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完善阳光定价机制以及提高医药价格管理科学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4月,广东省成立医药价格协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宣传国家和地方医药价格政策、组织医药价格相关调查研究、引导医药行业价格自律、探索科学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为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医药价格政策,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竞争秩序提供重要参考。2013年9月,广东省成立药品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该中心全面创新药品交易模式,实行阳光操作,“量价挂钩、带量采购”使药品价格更趋合理,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价惠民,实现了药品采购“阳光、便捷、降本、共赢”。

1.2创新实践,在全国率先推行药价“三控”管理制度

2010年8月,广东省出台《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采取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的“三控”管理,来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群众用药负担[3]。截至2013年6月,该项改革举措在压缩不合理加价空间、降低高价药品价格和规范药品价格等方面效果明显。不仅促进了低价药生产、使用以及医药企业“底价包销”销售模式转变,还促进了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价格较低的品种,减少了采购和使用价格较高的品种,表现在以高价位药品使用为主的省级大型综合性医院或肿瘤医院,药品收入明显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医疗机构用药结构。

1.3提质扩面,在全省不断推进平价医疗服务工作

2012年12月,广东省出台《关于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推广使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在全省范围内不断推进平价医疗服务,为群众提供价廉、安全、方便、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达到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目标[4]。自2013年1月起,惠州市将中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到定点门诊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内,包括中药熏药治疗、贴敷疗法、拔罐疗法等27个项目,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佛山市打破户籍界限,提供特色平价医疗服务,为全市常住人口育龄妇女提供免费婚检、免费产检、免费孕前检查服务等;湛江市通过对最低生活保障户等“困难群体”实行服务价格优惠20%、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和实行专家轮诊制度,以丰富医疗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及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平价医疗服务工作。

1.4先行先试,在县级公立医院逐步建立起科学合

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新机制2013年5月,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旨在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和改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等一系列举措,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新机制[5]。这次改革,广东省优先选择在县级公立医院进行试点,先后对313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做出了调整[6]。一方面,适时提高医疗服务技术劳务价格,如门诊诊查费提高33%、住院诊查费提高67%、手术费提高30%;另一方面,通过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7],如化验费降低5%、磁共振扫描检查费降低15%。对于试点医院收入中因改革而减少的部分,广东省采取以下措施,即80%部分由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给予补偿,10%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剩下的10%由医院自行消化解决。

1.5法治探索,推进价格监管立法进程

2013年8月,广东省出台《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条例(草案)》,通过探索明确医药价格管理形式及范围、医药价格监管权限、医药价格定价原则,促进政府主管部门创新价格监管手段,加强医药价格的管理[8]。除此之外,广东省还立足医药价格管理实际,通过制定《广东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等,来逐步规范全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和流通秩序。这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多层次的医药价格管理规范体系,从不同环节进一步规范了医药价格的形成过程,推动建立更公开、透明、合理的医药定价新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医药价格监管立法进程。

2取得的成效

2.1药品价格水平总体回落,逐步趋于合理水平

通过对2010—2014年期间,广东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数据测算发现:在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抗肿瘤、抗微生物五大类药品中,销售额排名前50位的药品中,约有63%的药品价格下降,其中抗微生物类药物价格下降幅度最大,接近80%,表明广东省绝大多数用量较大的药品价格明显下降[9]。由此看见,医药价格试点改革尤其是药品价格“三控”管理制度,使得用量较大的药品中绝大数药品价格下降,从而促进广东省近年来的药品总体价格趋于合理水平。

2.2惠民政策成效明显,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疾病经济负担

在广东省医药价格改革措施中,尤其是平价医疗服务工作的开展,充分地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和患者的就医习惯,通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真正实现了平价惠民。截止2013年5月,惠州市开展平价药包服务的医疗机构有104个,使用平价中医适宜技术治疗包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有50个,累计为患者减负44.11万元;佛山市参与到惠民平价分娩的人数达到8855人,优惠减免金额达860万元。此外,自实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之后,患者的次均门诊费用和次均住院费用均得到了一定控制,显著低于同期县级医院平均水平。截至2014年10月,广东省59个县(市)124家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后,试点县级医院门急诊及住院人数同比增长15%左右,门急诊人次数最高增长41.70%[10]。试点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含中药饮片)占医疗收入的比重由2013年的41.0%下降到2014年的37.8%,政策落地效果明显。

2.3医药价格改革,优化了医院用药结构

通过对2010-2014年期间,广东省进行医药价格试点改革的16家医院的药品使用的变化情况,可以发现:医院药品价格较低的品种使用量增加,单价40元以下的药品销售额所占比例由40.9%增至55.5%,增幅为35.7%;医院药品价格较高的品种使用量大幅度下降,单价200元以上的药品销售额所占比例由22.4%下降至10.9%,降幅为51.13%。由此可见,医药价格改革促进医院优先采购和使用价格较低的品种,同时减少采购和使用价格较高的品种,使医院用药结构得以优化。

3面临的主要挑战

3.1各试点地区进展不平衡,影响改革总体的效果

从试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来看,一方面,地区进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改革推进快慢不一,改革顶层设计与操作层面难以有机衔接。虽然广东省是经济大省,但是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领导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以及社会发展环境均有所差异,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此外,改革的目标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然而,以地方为主推进改革,甚至依靠医院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很难避免地方利益、机构利益甚至个人偏好冲击改革的目标。另一方面,改革任务进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医保基金仍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医保控费作用不明显,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滞后,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效果有限;试点医院体制机制、内部治理结构、人事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招标采购机制等方面的改革缺乏实质性突破;除此之外,科学补偿机制缺失、政府投入政策落实不到位,这些因素均构成了改革的阻力,影响改革的效果。

3.2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不健全,一定程度上阻碍医

药价格改革的整体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推进多年以来,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调整并没有实质性进展,导致了技术劳务和知识价值在价格形成和调整中得不到充分体现[11]。一方面,服务价格偏低使价格不能反映成本,导致过度医疗,影响医疗资源合理使用。另一方面,补偿机制缺位,医生的价值不能够通过医疗服务的提供得到应有的补偿,导致以药补医的现象。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虽然在减少医用材料过度使用、减少重复分解收费以及乱收费等方面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在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体现、特殊及高价值医用材料的控制、诊疗人均费用控制等方面仍显乏力。此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的改革,明显落后于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存在着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药价格改革的整体推进。

3.3医药价格监管力量不足,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在改革过程中,个别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存在观望态度和侥幸心理,对改革执行不彻底。在药品招标、品种供应、配送遴选、质量监管、市场监管、违规处罚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等监管项目,以政府现有监管力量无法对各个监管项目逐一展开评审,监管成本高,监管周期长,监管难度大。另外,由于目前跨部门的监管体系协调机制尚未形成,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特别是信息收集和沟通渠道不畅通,为改革进展带来困难。同时,医药价格监管对象和监管任务的复杂性也对价格主管部门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提出了挑战。

4推进广东省医药价格试点改革的政策建议

4.1各相关部门协同共进,形成合力,推进改革向纵深化发展

医药价格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政府各部门积极协调,形成合力。医药价格改革是一个不断修正和完善,以及从试点到推广的过程,因此,需要因地制宜,适时修正政策,统筹推进改革。但由于目前各部门工作思路、利益诉求不同,步调难以统一,导致政策冲突,需要政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考虑政策的叠加效应,建立合理有效的信息沟通,以保障改革政策顺利实施,防止不同政策相互抵消,从而减弱改革的效果。此外,应加强省级政府对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实现卫生行政、医疗保险管理、药品监督和价格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有效联动,使医药价格政策与医疗保险政策、药品招标政策高度衔接,促进各级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医药价格政策实施与医药价格监管过程中充分沟通、有效合作。

4.2坚持目标导向,增强改革动力,实现由适应性改革向预见性改革转变

医药价格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单一的改革措施都难以达成目标,需要全面推进[12]。价格体制是医药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医疗器械价格等方面,实质上关系到医院补偿机制与医院人事分配制度,甚至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医疗保险体制与政府规制体制,因此,医药价格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及时地由适应性改革向预见性改革转变,在综合性、协调性和系统性等方面寻求突破。重点在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改革,分步骤地推进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化提供,逐步放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13]。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快实施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的复合型付费方式,以实施临床路径管理为契机,提升医保费用管理水平。政府要以医保药品支付基准价为基础,构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医保支付标准体系,要在综合考虑医保基金负担、药品成本、患者负担等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对医保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医疗医药合同篇9

第二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满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预防、保健、医疗需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农民就医,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根据《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和《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原则和设置条件

第三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提供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诊和便于管理;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五)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六)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执业和义务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制度。并与县合管办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书,切实履行协议内容要求。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由县合管办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标牌制作成本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为参合农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对危重病人要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本单位的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四)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范围;

(五)定期择重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半月、村卫生所每周公布一次减免补偿情况)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时,要正确书写医疗文书,要使用由县合管办统一制作的专用处方、转诊证明、表、卡、册、台帐等,并按时按要求上报结算资金相关资料。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严格掌握药量,杜绝人情方、大处方。

(一)乡级和村级门诊应严格控制门诊处方值。村级月平均处方值不得超过25元,处方平均用药不得超过5种(糖盐水除外),抗生素不得超过2种;乡级月平均处方值不得超过35元;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和当事人自己承担,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重复挂号、分解处方等手段增加挂号数、降低处方值。

(二)处方用药量应按照一般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出院带药也必须参照此剂量执行。

(三)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或生产厂家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定点医院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四)定点医疗机构为就诊参合患者提供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时应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其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自费药品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县级医院应严格控制在7%以内,乡级医院应严格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合患者提供符合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标准床位,超出标准部分的床位费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一)门诊输液: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输液观察床位费补偿标准为2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输液观察床位费补偿标准为3元。

(二)住院: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床位费补偿标准为8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床位费补偿标准为12元。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热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服务;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设置“农村合作医疗咨询服务台”、“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栏”和“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投诉定点医院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定点医院应认真查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统一收费凭据、诊疗和药品费用清单、转诊证明等相关材料。严禁开据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合农民建立门诊及住院档案资料,并单独存放、妥善保管,门诊处方至少保存二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管理、审核和报销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县、乡(镇)合管办搞好各项管理工作。要按照《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及要求及时做好各种报表编制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按时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积极宣传和自觉执行合作医疗政策,遵守合作医疗有关制度和规定;把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医院责任目标管理,制定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有院领导分管,有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减免补偿的审核工作。审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就诊的参合人员是否人、证、历相符;

(二)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处方用药、检查化验、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核参合人员门诊或住院减免补偿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重复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所损失的资金县合管办将从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结算金额中扣除,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患者收取。同时还将按照《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对违反巧家县药品采购限价规定,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定价的,差额部分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院不得变通给参合农民负担,应由定点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实行现场减免或补偿。村级实行门诊减免(家庭账户支付和按比例30%的门诊减免);乡级实行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门诊家庭账户支付和按比例20%的门诊减免,住院除起付金100元外按50%的比例补偿);参合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住院补偿(医药费用除起付金200元外,按30%的比例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并对其医疗费用进行初审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县合管办”。

第二十二条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实行现场减免,其医疗费用实行报销,患者出院后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站按市级以上报销规定直接报销(除起付金500元外,按20%的比例报销)。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就诊或住院治愈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如正常分娩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限价500元以内,补偿报销250元;乡(镇)卫生院限价350元以内,补偿报销200元;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村卫生室分娩的,其发生医药费限价250元以内,按村级门诊减免比例(30%)给予门诊减免补偿。

第五章不予减免、报销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合农民提供下列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诊疗服务时,应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其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一)非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和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经批准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药费用。

(二)与所患疾病诊断无关的辅助检查费用,治疗费和处方药品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三)用药超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因自身疾病需要品、精神类药品,按国家有关品管理使用规定办理。

(四)非计划生育孕检、人流、引产费用,性传播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参合人员因酗酒、服毒、自杀、他杀、自残、行凶、打架斗殴、公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集体性食物中毒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因违法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非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磁化降血脂治疗。

(七)住院期间发生的非医疗性费用:如特别护理、超标床位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陪护费、陪客水电费、空调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交通费、急救车费、清单打印费、病情证明费、出生证费、营养费等杂费。

(八)各类美容、整形、矫形(小儿麻痹、先天性髋关节脱位除外)手术产生的费用:如缺陷修补、斜视、单眼皮、雀斑、口吃、染发、狐臭,假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近视眼矫正术、助听器。拐杖、轮椅、磁疗器等。

(九)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等费用。

(十)住院期间病人使用的一次性生活消耗品:尿壶、盆、桶、一次性便盆、尿垫、尿布、卫生纸、一次性鞋套、洁净袋等。

(十一)急诊室留观、家庭病床、疗养院、医院康复科的一切费用;

(十二)各种疫苗类生物制品(如:狂犬、乙肝、流感、百日咳);

(十三)批号为“健”字号、“食”字号及各类滋补药酒、膏、片、露、口服液、丸、胶囊等滋补保健品。

(十四)严格控制滥开贵重药品,因病情确实需要,凡每针(支、盒)50元以上的针药,患者必须签字认可同意,方可使用。乡(镇)卫生院使用人血白蛋白须实行申报制。(由使用医生申请,经医院领导批准,报县合管办备案)

(十五)贵重中药材(单价超过120元/公斤),可作为食品食用的中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报销。

(十六)传染病暴发流行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大范围伤病的医疗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第三者责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合作医疗制度能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对规范管理,按规定、按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新农合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坚持原则、合理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未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工作勤奋、刻苦学习、技术过硬、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深受群众欢迎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县合管办或乡合管站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限期不整改的将对单位给予所造成损失5-10倍的经济处罚,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所造成损失3-5倍的经济处罚。同时对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年履职考核不合格、取消晋职晋升、提拔调动、评选先进资格、取消行医资格、撤消服务、调离原单位或其它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一)不履行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要求,限期不整改的;

(二)单位或个人违规操作,违反法律法规,不拟行协议内容的;

(三)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出据假发票、假证明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经入户抽查核实的;

(四)诊治或费用结算时不校验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五)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资金或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六)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挂床的;

(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服务规定的;

(八)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九)接诊时不审阅参合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十)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十一)违反医疗原则进行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甚至造成医疗事故的;

(十二)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的;

(十三)将自费药品与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医疗医药合同篇10

一、调研情况

该医院集团由一家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为核心医院,由两家分院、一家一级甲等医院、两家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一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三家民营医院组成。从上述调研情况可以看到,医疗机构集团化的现行模式是一种属于中心依赖模式的集团化管理,是基于集团中有一家技术全面、资源占绝对优势的核心医院作为主导,形成以该核心医院为一个主体医院,其他各类医院托管给医院集团,由集团中的核心医院派出管理人才和技术力量。核心医院的药械管理部门、制剂生产部门齐备,长期以来已形成了一个成熟的管理模式,在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方面占有优势,由此出现了核心医院购进药械和生产制剂,集团内其他的各类医疗机构再向核心医院购进或者由核心医院调拨所需药械的新购销模式。这种药械购销模式,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购进价格和售出价格无差价:核心医院购进的药械,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集团化管理模式下属的其他医疗机构,类似平调。

(二)购进价格和售出价格有差价:核心医院以高于购进药械价格的售价将药械销售给集团内的其他医疗机构,譬如药品的购进价格是批发价,而销售给其他医院的药品是加价销售,赚取一定利润。

(三)医院制剂:核心医院将自己医院配制的供本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制剂调拨供应给集团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在医院集团化背景下,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之间已经通过药械购销的形式形成了一种经营关系:即一家医疗机构将药械销售给了另一家医疗机构。按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者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而销售药械的医疗机构并不具有上述两证,属于无证经营。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2〕现在在医院集团内,制剂在几个独立的医疗机构之间销售的现象是违法的。国家对于药械的流通秩序有严格控制,而集团化背景下不仅是医疗资源的重组,相应产生了一个集团内部的药械流通市场形态,那么究竟选择何种流通模式,关键是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有利医疗机构集团化的发展。

二、医疗机构集团化的发展模式

医疗机构集团化是一种医疗资源配置的方式,它通过有效、合理的组合形式使当前的卫生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一)医疗机构集团化的涵义

医疗机构集团化,也称医院集团化,主要是以一个实力雄厚的大型医院为中心,由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医院共同参与,形成一个具有规模效益的医疗机构集合体。

(二)医疗机构集团化的意义

组建医院集团,可以将卫生资源整合,集团内的医院之间从竞争对手转化为合作伙伴,真正实现高效利用卫生资源,发挥品牌和规模效应,降低医疗成本,拓展医疗服务市场。

(三)医疗机构集团化的模式

目前,医院集团化的模式主要是以核心医院为主组建医院集团,但也有以托管形式组建医院集团、以合作形式组建医院集团、以经济实体加盟组建医院集团等多种形式的探索途径。而在集团化内部,各医院又都是独立的医疗机构、各自都申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集团化背景下的药械购销模式

医疗机构集团化可以避免医疗资源重复购置进而降低成本,促进医院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医院集团内部出现了一种医疗机构之间的药械购销新模式,即集团中的核心医院作为主体医院购进药械和生产医院制剂,再以销售的方式调配到集团内其他医院。按照规定,这种医疗机构之间的药械购销显然违法,这是目前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

三、存在的监管问题

医疗机构的药械直接销售使用于病患,是产品的终端。药品、医疗器械是特殊管理的产品,在购进、销售、使用的环节上,国家法律法规均有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审批资质的单位作为药械的购进渠道。但在集团化趋势下,因为资源的共享和交流、集团内部的医疗机构之间的药械调拨、购销在所难免,但法规或文件都不允许这种模式,现行法规明确认定这种模式是违法的。

(一)集团化内部医疗机构药械销售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或备案,取得有效证照后才能经营的产品。〔2〕〔3〕医疗机构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证,是药械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既无工商营业执照,又无药械经营许可证。集团化中的核心医院多是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只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是民营医院,也没有药械经营许可证。无论是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购进药械的目的都只是使用于前来就诊的患者,作为一家医疗机构,是不能申请并经营需要特殊审批的药械产品的。在集团化背景下,由集团内的核心医院统一采购药械,因数量多、品种广,可以在多家供应商之间有所选择,从而满足品质保证、价格合理的要求,体现集团化管理下药械购进的一种优势。但是这些药械以平价或者差价的形式进入集团内其他医院,是属于调拨还是销售的范畴?对这种违反现行法规、又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在实践中行政监管机构执法尺度不一,如何处理,给监管工作带来困惑和难点。

(二)集团化内部医疗机构药械购进存在的问题

《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有合法证照的单位购进药品、医疗器械。〔2〕〔3〕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拥有合法资质方可取得经营权,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药械,是为了保证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的安全、合格、有效。而在集团化背景下,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在药械的采购上,无论是价格还是进货渠道的挑选、产品质量的比较上都不具有优势,但是它们依托核心医院,就可以在购进渠道、购进价格上有选择性。这些医疗机构和核心医院同属于一个医疗集团,医疗集团以核心医院为主,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和符合要求的产品购进渠道,集团内其他医院直接向核心医院购进药械,这种集团化内部的购进流程不符合现行药械管理法律法规对于流通的规定,因为医院不具备经营的资质。但是对于这些小规模的医院来说,由集团内的主体医院统一采购,可以更好地保证药械产品的质优价廉,从而降低购进成本,并且这些医疗机构同属一家医疗集团,由此而形成的是集团内部医疗机构之间的一种新型的购进模式,这种模式显然又明显区别于一般概念上的无证进货渠道。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这种集团内部行为是不允许的,这就形成监管上的难点,监管部门处罚则无视其积极意义,不处罚则有悖法律规定。

(三)医院制剂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医院制剂的生产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对销售做出严格限制。《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2〕〔4〕医院制剂是为了供应本单位临床的少量需要而在本院内配制使用的产品。因场地、设施等硬件的限制,只能小批量生产,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医院制剂只能在配制生产制剂的医院使用,如果要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须经药监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2〕如上海市药监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药监注(2001)766号),对医院制剂调剂的区域有规定,而且对品种也有限制。〔5〕对于医院而言,临床需要的少量制剂,在市场上并无销售,而医院制剂的生产,国家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如果医院因各种条件的限制,不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就不能取得制剂生产的许可证和制剂品种的文号。如果医院在硬件、软件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而临床需要的只是少量,对于那些小规模的医院来说,是一项很重的负担。但在医疗机构集团背景下,核心医院、或是集团内部的某家医院,具有合法的制剂室和制剂品种的审批文号,可以批量配制符合质量要求的制剂,供应集团内的其他医院所需,不仅使制剂室得以充分利用,减少资源浪费,而且满足了集团内其他医院的临床需求,配合集团内部医生的交流和诊疗,使病患得到有效的治疗。这种在集团化背景下,医院制剂在本集团内部的几家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是属于市场流通还是医院内部的使用?如何定性,行政监管部门如何依法行政和管理疏导,是监管部门所面临的又一个难题。

(四)民营医疗机构药械购销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发展,虽然民营医疗机构的投资规模和硬件建设都有明显提高,但一般尚不具备和公立医院分庭抗礼的能力。从整体来看,目前民营医院在药械购销上的问题比较多。民营医疗机构一般投资和规模较小,尤其在人员配置上比较薄弱,缺乏专门的部门和专门的人员管理药械的购销,由于在具体运营和管理上缺乏可持续性发展的内在机制,常常表现出急功近利。实践中,因为一些民营医疗机构过度追求短期效益,药械购进渠道复杂,难免把关不严,近年来已有多起因民营医疗机构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药械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例发生,“阿伐斯汀”事件就是例证。为防止非正规渠道和非法药械进入医疗机构,需要配备专门的审核部门和专业人员,但实际上不是所有的民营医疗机构都具备这种能力,由上述调研数据可以看出,笔者所调研的集团化背景下的民营医疗机构并不具备独立审核药械资质、管理药械的能力,其药械购销完全依赖于主体托管医院,它们之间直接形成了购销关系。这种医疗机构之间的购销关系为当前的法律法规所禁止,但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又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思考与建议

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变革必然给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新要求。医院在提供“高质量、低价格”的医疗服务的同时,更要依法管理,规范药械购销。针对医院集团化趋势下所产生的医疗机构之间的药械购销、医院制剂的使用管理等新问题和监管难点,笔者作如下思考和建议,以抛砖引玉。

(一)修订法律法规

现行的《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颁布,2001年修订)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颁布)等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权限、医疗机构对药械的购进等均有严格规定和限制。面对医疗机构集团化趋势下所产生的特殊的药械购销模式,主管部门应深入调研、厘清原因和利弊,根据有利医疗制度改革、保护患者利益的原则,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或出台新规定规范集团化模式下药械、医院制剂的购销和使用。法律法规是应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医疗机构的集团化使得大众可以得到更全面的医疗服务,而药械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为了维护群众的利益。如何使医院集团化趋势既良性发展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立法应针对新情况及时修订。笔者建议可以分两步走,先由行政管理部门出台专门文件,说明医疗机构集团化背景下医疗机构间的药械采购和销售可作为特殊情况,对允许的范围、调拨形式、行政监管等做出解释;待医疗机构集团化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或比较成熟时,药监部门再综合卫生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集团化模式的管理定性,制定出台相应的规章或指导性意见,以全面解决新模式下所面临的新的监管问题。考虑到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任务重和审议周期长的情况,药监部门还可以积极利用地方人大立法这一途径,在地区范围内先立法解决行政监管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视情先行制定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的地方性法规。2009年7月,湖南省人大在全国率先通过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填补了上位法在药械经营、使用环节的一些法制空白,虽然湖南省的立法没有直接涉及解决医疗机构集团化背景下出现的药械购销的监管新问题,但这一立法途径,可以为加强地方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以在地区范围内弥补药监领域立法滞后和可操作性的问题,包括本文所述的药械购销和监管新问题,既为监管提供依据,也为医疗制度改革护航,对今后全国范围内的修订相应药监法律法规提供经验。这也符合把改革实践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制度化、法制化,为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保障的要求精神。

(二)规范集团购销

卫生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不断增强卫生事业的活力。药品监管体制深化改革的关键在于适应形势,帮助医疗机构在经营机制、竞争方式等方面实行战略性转变,而最大获益者应该是病患。对于集团化趋势下的各家医疗机构在药械的购销上是各自为政,还是统一渠道,属于集团内部的管理,但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集团可以作为一个集中招标主体,根据各医院的需求统一采购和储备药品,笔者建议在集团内允许内部药械的平价调拨。医疗市场是一个特别的市场,性命攸关。医院为病人负责,也是为自己负责,以医疗集团为载体,通过批量化的采购,可以选择好的供应商、统一进货渠道、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从源头上避免商业贿赂,降低药价,让利于民。通过平价调拨,使核心医院的药械采购优势惠及整个集团。针对当前民营医院在药械购入环节的疏漏和出现问题较多的状况,规范购销已势在必行。这样可以帮助集团内的民营医院弥补人才匮乏、技术与科研均较为薄弱的缺陷,完善流程运营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降低成本。

(三)完善制剂管理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2〕〔3〕医疗机构集团化的意义在于高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医疗成本。笔者建议在集团化的数个医院内部允许制剂的调剂使用,因为这种制剂本身是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批准、配置和保管使用的,但要具体明确在集团化医疗机构间调剂制剂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保证正常管理和使用,以便发挥其最大功效。上海药监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药监注(2001)766号)规定,医院制剂的调剂只限于6个品种,而这6个品种是指同区域内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对于集团化管理下的医院制剂的临床使用,笔者建议在集团化内部的医疗机构之间,可以扩大品种的调剂,一个集团内的数家医院,可以使用同一集团内医院生产的取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制剂品种,但是这是一种集团医院内部的制剂调剂行为,是内部流通,应规定医疗机构需向主管行政部门上报并获得批准,对制剂调剂过程中的价格、储运、管理、检验均要有相应要求,以保证制剂的安全、合格、有效。

医疗医药合同篇11

在市、县行政领导机构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院紧抓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之机遇,加强医院管理,改善诊疗环境,优化就诊流程,强化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1、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 2017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精神,医院一是制定了《 中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主招聘医技药护专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中医院行管考核管理规定》。二是成立了由院长  同志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职能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院改革领导小组。三是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实行短期、长期聘用合同制,逐步完善晋级、晋升、降职、降级、解聘、辞退制度。四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实行绩效考核工资制。扩大了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将技术、管理、效益等生产要素纳入分配方案之中,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院成立由 院长任组长, 任副组长,药剂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医院基本药物的实施方案。  (1)、对基本药物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医院现有西药品种203个,中成药品种114个,共计710个,其中基药251个,占全部药品品规数79%。中药饮片408种,中药配方颗粒288个,对以上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医院药剂科通过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在网上实行统一集中采购,其药物生产企业资质合法,均为达标企业。    

(2)实施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医院建立了以医疗质量、用药规范、工作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了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了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了服务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     

医院严格基本药物管理制度,强化了对基药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环节的监督,加强了对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了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了基本药物质量和用药安全。     

3、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中医政策的落实: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的优势作用,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医院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制定了一系列中医药优惠政策:一是向群众大力宣传中医药文化理念,引导民众崇尚中医、相信中医、选择中医,促进医务人员热爱中医、使用中医、发展中医;二是搞好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组织中医药人员认真学习四部(内经、伤寒、金匮、温病)经典著作,并认真组织考试,近年中医人员考试合格率为100%;三是鼓励中医人员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手段治疗疾病,规定中医门诊处方量不得低于40%,中药销售额不低于药品销售额的35%,住院部中医处方量不低于50%,中药治疗不低于60%,销售额不低于药品销售额的25%;四是中草药处方量及收入较上年增长迅速。2020年医院中草药处方数比去年同期增长62%。中草药收入:至2020年10月比去年同比增长32.7%。五是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占门诊比例由之前的18.2%增加到23.5%,门诊中药处方比例达到36.58%,中药饮片处方比例达31.52%。六是门诊、住院病人平均费用及住院天数稳步下降,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得到充分体现,社会群众对医院的认可度明显提高。

4、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开展中医药服务情况    

一是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开展了门诊预约服务和特殊病人的绿色通道,优化了急诊和门诊流程,使病人随到随查,随到随治。二是改善就医环境,开展便民服务。医院实行单休日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医药特色护理”及“先诊疗后付费”模式,极大地方便了患者就医。三是努力建设中医特色专科,医院针灸康复科、肛肠科现为渭南市重点中医专科。医院从资金、人员、设备购置等方面加大其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中医特色优势和品牌效应。四是落实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将中医服务项目的报销费用在原比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鼓励参合群众选择中医药“简、便、廉、验”治疗手段。     

二、中医药治未病工程的建设与推进       

医院成立了中医药“治未病”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医“治未病”技术指导小组,制定了中医“治未病”工作的制度及职责。二是开展了“治未病”诊疗项目20余项,主要为:药物帖敷疗法、针挑疗法、断食疗法、推拿疗法、按摩疗法、刮痧疗法、热敷疗法、冷敷疗法、梳头疗法、雾化吸入疗法、药物熏洗疗法、药酒疗法、药茶疗法、艾灸疗法、蜡疗法、耳穴疗法等。三是加强对“治未病”工作情况的评估,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保障“治未病”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1、中医科室建设及人员配置     

医院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了内科、外科、妇产科、急诊科等中医药临床科室;同时设置了药剂科、检验科、功能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医院不断引进医、药、护等方面的中医药人员,优化了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医院现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医院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比例达61%。中药专业技术人员3人,临床科室负责人70%具备中级以上中医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六年以上或经过西学中等培训。医院目前开设的6个病区中,4个病区设有中医综合治疗室,门诊中医综合治疗区设在针灸康复科。     

2、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我院被白水县卫健局设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医院成立了适宜技术推广小组,设立了专门的多媒体技术推广教室(100余平方米),负责全县中医药培训与考核工作。医院有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职管理人员2名,专兼职师资人员3名。配置了三维多功能牵引床、中药熏蒸治疗仪、多功能电动牵引椅等数十种适宜技术推广设备,开展了中医药适宜技术筛选项目8项,如电针治疗偏头痛、非药物治疗颈椎病、刮痧防止感冒技术、温补法治疗慢性胃炎等。2020年全年,医院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3次,培训人员总数182余人。    

3、对农村或社区的中医药服务     

2020年,医院基层指导科开展了对各乡镇卫生院医生

中医适宜技术的培训,共计150余人参加。医院与尧禾、收水、西固、雷村四个卫生院建立了对口帮扶,采用接受进行进修、巡回医疗、轮流下派、技术培训等形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全年对口支援下派医务人员共8人,接收基层医务人员进修5余人。

四、继续医学教育和支农工作 

医院派出1位年青医师到省中医医院进行理论和实践的

全面培训,以提高年青医师的执业水平。我院与陕西省中医医院建立医疗联合体,与 市中医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协作单位,医务科负责此项工作。另外,定期到社区进行健康教育讲座。 

五、“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的创建评审工作。

今年3-8月份,医院多次组织职工开展创建“二甲”

中医医院培训会,累计参加培训人员300余人次,让广大医务人员正确理解和熟练掌握《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结合“全国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多次去蒲城县中医医院参观学习,并邀请市中医医院、蒲城县中医医院专家来我院进行指导,9月12-14日,经省级专家组的检查评审与验收,于10月24日我院被评为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渭南市卫健局【渭卫发2020】39号)。

六、师承教育情况     

积极开展师承教育,培养了专科学术继承人。2020年元月我院石智勇主任中医师被陕西省任命为名老中医,医院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成立了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并配备了示教室,制定了师承教育计划与激励措施,同时积极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制定了《 中医医院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培养,配备了针灸铜人、火罐、艾灸、毫针等基础诊疗设备,同时配备了书柜、培训演讲牌,购买了中医经典书籍20余种,为名老中医配备了助手,8名中青年中医医生为继承人跟随其学习;

七、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针对医院“针灸康复、肛肠”特色中医科室及中西医结合的肝、肺、心脑血管、肝胆、乳腺、泌尿等优势明显的临床科室,医院一是加大人力、财力及设备的支持力度,今年在重点专科建设上累计投资100余万元,做好了针灸康复肛肠市级重点中医专科的评审验收工作。二是制定向中药饮片、院内制剂、中医适宜技术倾斜的激励方案,积极鼓励重点科室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研究与应用。三是聘请了全国中医知名专家吴茂荣主任医师到院坐诊指导。

八、中医文化宣传

今年以来,医院投资15万元对院内进行了中医文化氛围建设,院内设立中医文化墙,整修路面与绿化带;综合住院楼内设置中医文化展室,中医文化壁柱,楼道内悬挂中医文化知识、中医养生知识、健康教育等宣传牌,设置老中医传承工作室、示教室,中医药氛围浓厚。

积极响应上级主管部门的号召,下基层、进村镇进行宣传中医药文化大型义诊活动5次,在县城广场积极参加中医药法颁布一周年大型义诊活动、世界肝炎日、爱耳日、结核病、艾滋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宣传义诊活动13次。

九、控感工作

1、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医院建离了医疗废物贮存点,配置了专职人员、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及监控设施,1到10月份医院感染监测出院病例467人次,无医院感染病例,无漏报病例,医院感染率0%。院内感染、医疗废物知识培训4次,考试2次,培训合格率90%。科室做到医疗废物分类收集,院内及运送途中无医疗废物流失、泄露、买卖等情况,无意外事故发生。1-10月份共收集转运医疗废物2621.56公斤。

2、1-10月份共上报传染病15例(乙肝15例)、肺结核疑似病人0例、无手足口病0例。查现行病例无漏报。传染病知识培训4次,传染病知识考试2次,合格率95%。3-4月份分别进行结核病、疟疾防治知识宣传各1次。

十、护理工作

医疗医药合同篇12

据了解,基本药物目录中的300多种药物,能够满足85%的临床需要。基本药物是从众多药品中优选出的同类药物中安全有效、成本综合评价最好的药物。用药信息不对称,加上部分医院片面介绍某些自费药的神奇疗效,使近些年在药物选用上产生“趋贵”现象,基本药物并未发挥应有作用。例如,全球公认的首选抗生素――青霉素,由于价格太低,常遭医院和医生的冷落。

今年9月,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全国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由政府主导的省级非营利性药品集中招标平台在31个省(区、市)广泛建立。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和省级集中采购后,销售价格明显下降,部分医院的逐利意识促使其加大向患者介绍自费药的力度。长期以来,医院运营主要依赖于药品销售提成。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以药养医”的空间,使医院利益受到较大影响,即使财政补贴,医院收益也不如从前。但是,医疗机构仍有应对之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要求,公立大医院必须把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比例,但具体比例并不明确。因此,基本药物没有成为大医院的主要用药,毕竟,患者对用药缺乏话语权,使医生继续开高价药获取回扣成为可能。

因此,基本药物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看病贵”的问题,要真正降低医院药价、实现对症下药,必须通过一系列改革,综合治理才能改变现状。

“低价看病”完全可行

湖南蓝山县今年推出的“10+100”医改模式,真正实现了低价看病。改革后,到门诊看病只需自付10元,住院自付100元,其余费用由新农合资金全额报销。该县对卫生院实行“费用医院限额,额内全额补偿,超支医院承担”管理,对卫生院医疗行为进行约束,防止医院过度医疗行为;为确保卫生院的公益性,医院严禁医生开“大处方”,一旦发现立即处以10倍罚款。经过8个月的改革实践,医院门诊病人大幅度上升,医疗费用持续降低,如今蓝山门诊次均费用33.5元,比去年减少38元;住院人均费用650元,比去年减少238元。与此同时,通过对卫生院业务和财务的统一管理,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也大幅提高,以绩效考核的方式实现多劳多得。蓝山县通过合理的方式整合医疗资源、规范用药管理,不仅提高了农民保障水平,减轻医药费用负担,还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

因此,从蓝山县现实经验来看,在医药分家、管办分开等有效措施的管理下,“看病贵”问题可以有“法”解决,医保服务质量可以进一步提高。

竞争成为“医改”助推器

蓝山县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医疗改革的经验的确具有一定代表性,但是,即使不通过行政手段亦可实现医药分家,竞争可以成为医疗改革的助推器。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为保持竞争力,很多医院可能会自愿实现医药分开,把真正“高质低价”的药品提供给患者。同时,药企之间通过市场化竞争,药价也会逐渐趋于合理。因此,政府可以考虑全面放开医疗市场,让民营医院、外资医院与公立医院之间开展竞争,让医疗机构在自然法则中优胜劣汰,根治看病贵问题,实现医疗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竞争也能使“看病难”问题得到有效化解。目前,患者就医等候时间长、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较为突出,与医疗市场竞争度低也有直接联系。在很多私立医院,服务态度好、医疗技术优,但由于对其设置的医保定点门槛较高,仅有一小部分私立医院获得医保定点资格,因此就诊患者数量较少,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如果通过一种机制,使患者在私立医院就诊也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类似待遇,将会有更多患者到私立医院就诊,享受更优质的医疗服务、减少就医等候时间,从而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

香港医改方案的启示

香港将于2015年推行自愿医保计划,目的就是提高私营医疗保险与公立医疗之间的合作,增加消费者医疗保险产品的选择面,并提供更快捷的医疗服务渠道,使居民享受私营医院的优质服务和良好就医环境。

香港的医疗卫生体系中,公营医院和私营部门并存,政府举办的公营机构在整个香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占绝对优势。在医疗收费方面,公立医院收费相对低廉,每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都有权利享用几乎免费的公营医院服务,患者到公营医院或门诊部看病时,只需付少许费用,便能接受治疗。相对香港公营医院而言,私营医院费用较高,但它也具有公营医院没有的优势,如患者等候就医的时间短、有更多的自,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医师、自己决定住院和手术的时间、享受较好的服务待遇等,因此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患者具有吸引力。

自愿医保计划由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运作,旨在加强私人医疗保险和私营医疗市场的消费者保障、收费透明度、质量保证和市场竞争。它将对民众在私营医院产生的诊疗费用进行补偿,对政府医疗计划起到有效补充,增加私营医院利用率,分散公立医院客流、减少轮候时间,提高社会效率。目前推行的在政府监管下的自愿医疗保障计划,目的是引导众多有支付能力的中产阶层购买商业保险,到私营医院就医,减轻公立医院负担,缓解财政压力;从而将公立医院的服务转向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以及重急症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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