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调查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2 14:59:23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1

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职能科室为医疗康复部。主要职责:1、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2、受理医疗投诉及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3、协调有关事项;4、提出处理方案;5、反馈处理意见;6、按规定上报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二、建立中心内部报告制度

1、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疗康复部报告,同时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2、医疗康复部在接到科室报告并指导科室采取有关措施后,应立即组织对事件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患者目前情况报告中心主任;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内容和时间向区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三、做好患者及家属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中心在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做好患方的接待安抚工作,如实向患者陈述在院期间的医疗抢救以及院方对该事件的初步调查分析结果,并认真听取患方对此事件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同时应向患方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医疗事故及其争议处理程序,动员患方依法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2、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产生原因、事件性质意见一致,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医患双方应制定医疗事件终结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性质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在规定时间向区卫生局报告。

3、医患双方对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性质意见不一致,并导致医疗纠纷或产生重大医疗纠纷时,按下列程序处理:

(1)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引发医疗纠纷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现场实物资料进行封存,由中心负责保管。

(2)中心应在医疗事件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态度,主动与患方进行沟通,必要时应和患方单位取得联系,或在区卫生局、街道有关领导的调解下,共同协商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3)医疗事故争议如能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应制定医疗事件终结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4)如医患双方对医疗事件的性质意见不一致,且患方不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性质时,中心应主动向区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5)当医疗事故争议或重大医疗纠纷引起矛盾激化并影响医疗正常工作秩序时,中心应立即同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向卫生局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心工作秩序正常,财务不受损害,人员不受损伤。

(6)当医疗事故争议或重大医疗纠纷引起矛盾激化并影响医疗正常工作秩序时,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2

第二条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拒不尸检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分配的工作岗位,各司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卫生部门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预案,预防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并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六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小组,工作组由医务科、护理部、涉及医疗纠纷科室、保卫科和医院办公室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公安局,由县卫生局、公安局向县政府报告。对一般医疗纠纷事件要以书面形式或电话2小时内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

第八条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或大门口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当公安机关依法参与处置时,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宣传、疏导工作。

第十条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大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后,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外信息、情况汇报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

第四章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警后,要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制止,对严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快侦快办,依法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民政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大医疗纠纷中贫困人群的救助工作。

第六章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的重大医疗纠纷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十六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八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调处工作;认真研究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相关法规、政府规章,依法妥善处置事件。

第十九条对平息后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调查,防止事件反复。

第七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出现本预案第八条所列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患者及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由本单位的医务科负责调查、处理或确定专人调查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纠纷案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如达成和解协议,处理即告终止。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好接待和说服工作,并与事发医疗机构联系,进行协调处理。对卫生行政部门已参与,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因,医疗机构和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尸体检验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死者家属应将检查后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或安葬。

第二十四条收到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后,医患双方应当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医方存在责任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3

1、为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适应于医疗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

二、防范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做到依法行医。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做到热情接待病人,主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耐心解释,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廉洁行医,不得以医谋私。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能过送出去学习、进修、培训及请知名专家到医院教学等方式,提高我院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务人员和医院整体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能力。

4、健全防范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管理。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正常医疗作秩序,提高医疗质理,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举措。医护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医院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科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防范规定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病人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执业。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病人;

(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特色身份的病人;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和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菌药物,第三代头孢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同,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进到位。

12、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20xx年2月4日卫医发医政发(20xx)11号《病因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书写。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下级医师病历质量。

(2)首页填写完整;

(3)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

(4)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质控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

(5)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6)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7)急诊危病人入院当天,病重病人入院第二天,门诊普通病人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8)住院病历的其它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

(9)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10)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5天之内完成;

(11)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1周之内完成。

(12)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主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13)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14)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归还;

(15)杜绝病人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翻阅病历资料;

(16)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病人及亲属借阅和复印病历;

(17)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使用xxxx医院门诊病历;

(2)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3)门(急)诊病历封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婚姻、民族、药物过敏史、住址、电话;

(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诉及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庭史、月经史、婚育史、外伤/手术史、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处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

复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主诉及现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等;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完成;

(6)抢救危重病人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7)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

(8)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

13、收治病人

(1)收治病人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种接口拒收病人;

(3)凡具体空床的专业或病区,不得以任何接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病人;

(4)病人在住院时,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由其委托人负责病人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病人,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

(5)收治14岁以下病人前须请儿科会诊;

(6)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3年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7)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一般会诊,会诊医师在24小时内到位,及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记录;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型手术必须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负责组织、召集相关科室术前讨论。中型手术病例必须经过科室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病人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医学专用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病人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输血、造影、介入、射频、气管切开、化疗等;

(10)其他需病人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病人或委托人签字。

四、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务科(白天),院总值班(夜间、节假日),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务科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员人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科室主任与医务科决定接待病人家属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

5、根据家属要求,医务科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病人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病人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8、如病人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10、极少部分医疗纠纷,由于患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而采取过激行为,如漫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封堵大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导致医院的的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医院将调动院内保安,以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并与小浮桥派出所、110、综治办联系,并报警;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办、应急办、街道办、社区等),请求相关部门协助纠纷的处理。

医院应急预案(二)

为预防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好医疗争议,医疗事故,特制定此预案:

一、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徐祥林

副组长:副院长王菊

成员:雷继明、刘继桂、黄光华、刘秀年、杨秀琼、周安宁、尹又阶、张建、于水、黄灵芝、刘艳晖

设立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公室在医务科。

二、预案: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过失,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向当事科室调查何时,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并与当事科室主任一起向患方作好解释工作;

2、导致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院长或者被授权的人应该在12小时内向绵阳市卫生局医政科报告。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纠纷争议后,对媒体采访、律师取证或其它组织、人员要求了解情况,由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接待解释;

3、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争议后,有关临床医技科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在医务科统一安排下配合做好病人一方的既是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保卫科。对可能引发的恶性案件的重大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公安机关;

4、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5、医院设立医疗损害抢救小组,小组由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

组长:王菊

副组长:刘继桂

成员:周安宁、尹又阶、张建、刘艳晖、黄灵芝、于水、刘秀军、张贞香、庞华会、母泽泉、姜以华、王正发

医疗损害抢救小组负责医疗事故发生后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各业务范围内的抢救配合工作。要求各抢救组成员应在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会诊抢救。

6、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应由病人本人提出;病人家属提出的,应有病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或关系证明;病人律师提出的,应有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证等证明。复印内容包括门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医学专用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客观病历资料;

7、病人要尔复印病历资料的,由病案室专人会同医务科办理。复印时,应当有病人或者家属在场。复印完毕后,加盖印章,并由病人本人或其委托的家属或其律师在登记本上签名;

8、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不得复印。而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由医务科主任监督保管。正在治疗使用的病历,不得封存原件,可以封存复印件。启封时,医患双方应当在场。

9、病人的不良后果可能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现场实物应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派专人保管,封存和启封时要有病人或者家属在场。需要检验时,医务科与病人双方共同商定,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与患方无法达成共识的,申请市卫生局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就地封存保留的,立即通知绵阳市血液中心派工作人员到场;

10、如果病人死亡,科室应及时将死亡通知书送到其家属,并要求其在存根上签字。当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困有异议时,科室应该告诉病人家属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同时,将谈话记录在案。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起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困判定的,应该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11、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病人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病人的入院记录(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医学专用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病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12、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异议,将申请再将鉴定。医院与病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13、协商解决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后果与病人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等。赔偿范围和数额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不得扩大赔偿范围和金额;

14、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要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记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病人一方签字一般由病人本人签字,病人本人不能签字的,由病人的近亲属或委托授权的其他关系人签字;

15、与患方协商解决后,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医务科向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16、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与患方协商,申请市卫生局调解,并提交有关材料,市卫生局调解成功后,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履行。一次性赔偿金额超 万元的,必须经第三方或法院裁定;

17、患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我院将积极组织力量,准备应诉。并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诉讼人;

(2)书写并提交答辩状;

(3)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据;

(5)收集证人证言;

(6)收集有关技术和管理规范;

(7)收集有关医学文献;

18、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生效后,在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绵阳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19、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医务科将所有资料归档,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和有关人员按照医院缺陷管理条例以及处理医疗纠纷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流程:

1、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瞒不报告,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2、由医疗问题所导致的纠纷,科室主任应先调查,迅速积极的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争取科内解决。接待纠纷患方,认真听取患方意见,针对患方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方能够接受,投诉受理到此为止;

3、职能科室接到科室报告或者患方的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方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为止。如果患方不能接受,请患方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方协商处理意见,如患方接受,处理到此为止。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4

第三条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给病员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导致功能障碍,不影响劳动的,为严重差错;未给病员造成痛苦的,为一般差错。两种情况均不属医疗事故。

第四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报告制度。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主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医疗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进行救治,减轻对病员的损伤程度。

第五条  医疗单位主管科室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报告后,除向单位领导报告外,应立即封存病历、有关资料及药械实物,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尽快组织调查鉴定,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做好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发生在省、地(市)级医院的都应进行尸检;发生在县(市)级以下医疗单位的应争取进行尸检。

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和病员家属,均有权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提出一方填写《尸检协议书》,并交对方签署意见。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因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由地(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负责本地(市)的尸检工作,并指定若干名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必要时可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费用(含运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第九条  县级及县以上医疗单位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对事故能否成立、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作出判定。

医疗单位接到病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如病员及其家属或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或处理意见无争议,双方签字即为结案;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鉴定。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两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或当事医务人员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逾期即为自行结案。

上级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尽快作出答复,可指示原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或自行组织鉴定,接到申请到作出鉴定结论,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负责处理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正式立案审理该事故或事件的司法机关和正式受该事故或事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阅病案,其他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一条  省、地(市)、县都应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司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单位、医务人员或病员家属提出的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技术鉴定的申请或委托,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资料、证据进行搜集、调查,并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由有经验、有权威、办事公道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级鉴定委员会吸收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公安厅的法医参加。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省会以外的省属医疗单位应参加当地鉴定委员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时,出席成员不得少于七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视情况,邀请一至三名有关专科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不参加下级医疗事故的鉴定。

省会以外省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需鉴定的,应由所在地、市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医疗事故鉴定费,先由要求鉴定的一方垫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申请或委托鉴定的一方支付。鉴定费标准为:省级一百二十元,地(市)级一百元,县级六十元。鉴定费用于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可以委托所在的地(市)、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善后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人)应向鉴定委员会递交医疗事故或事件技术鉴定申请书(委托书),陈述意见。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递交全部原始病案及其摘要、综合调查报告和尸检报告书等。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详细审阅分析有关资料,听取当事各方陈述,查明事实真相,慎重做出科学结论。医疗单位和当事医务人员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并应协助鉴定委员会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若鉴定委员会成员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不应匆忙作出结论,应进一步核查后再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各成员的鉴定意见不得泄露。

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和当事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随意改变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接受和答复手续。

第十九条  对医疗事故,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十五周岁的儿童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不超过七百元)。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至二千元。

补偿金直接支付给病员或家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另由所在单位比照国家有关因工死亡、伤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和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农村集体办的医疗卫生室(所)和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事故责任者也应负担一部分。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联合诊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事故责任者负担;在职医务人员业余时间行医发生的医疗事故,有邀请单位的主要由邀请单位负担,无邀请单位的由医务人员个人负担。

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时,由医疗单位、病员或其家属及其所在单位、乡村、街道共同签订协议书,以此结案。

第二十一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可归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确属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村民由村、乡接回安置;城市居民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无理要求。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尸体强行留置在门诊室、急诊室、观察室或病房等处。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规定可火化,一切费用均由家属或其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或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导师或上级医生负责。如事故系研究生或进修、实习人员个人因素造成的,由造成事故者本人负责;接受进修、实习单位应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研究生或进修、实习人员原单位处理。一次性补偿金及增加的医疗费用等,由接收进修、实习的单位支付。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5

第一部分 初始应对

【解说词】X月X日下午,XX幼儿园被一场突如其来的食品安全事故打破了宁静。16:00时左右,先后有X余名学生不同程度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

【场景1】XX幼儿园,X月X日16:00,各班级陆续有学生出现呕吐、恶心、腹泻等类似的症状。老师们商议后,由小二班X老师拨通园长电话汇报。

【C老师】园长!汇报一个紧急情况:今天下午4点左右,各班有X余名学生出现腹痛、腹泻、呕吐、头晕症状,已送医务室就诊。目前还不知道生病原因,请指示!

【园长】照顾好生病学生!我马上到医务室!

【园长】(询问园医)情况怎么样?

【园医】多数学生出现腹痛、呕吐、恶心等症状,发病情况相似、时间集中,怀疑食物中毒引起,建议送医院救治!

【园长】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将生病学生送往A医院!通知老师统计生病学生人数并做好稳定工作。我马上向区食药局和区教体局报告!

【专家点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设有食堂的幼儿园、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等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要对食品安全事件高度重视和敏感,一旦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要立即按照《预案》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排查情况、统计人数、转运救治、信息上报、稳控局势等,信息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

【解说词】救护车很快到达展开急救,生病学生被送往医院。下面进入突发事件报告环节和先期处置环节。首先,幼儿园向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报告!16:20分,XX幼儿园园长拨通区市场监管分局电话。

【园长】报告区市场监管分局!我是XX幼儿园园长。今天16:00时左右,我园学生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怀疑食物中毒。已有X名学生被送到A医院进行就诊。目前,发病人数呈上升趋势,建议尽快派人调查!

【区市场监管分局】好的。马上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请保护好幼儿园食堂现场,统计好发病人数,注意发病症状,如有新情况请及时报告。

【解说词】幼儿园将情况也报告给区教体局,区教体局立即派人赴现场,同时区市场监管分局向区食安办报告。

【场景2】各部门联动

【区市场监管分局】报告区食安办!我是区市场监管分局。今天16:00点左右,区XX幼儿园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部分学生出现腹痛、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截至报告时,类似症状学生已达X名。幼儿园已将他们送A医院救治,目前,发病人数还有上升趋势。

【区食安办】请你们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处理,我们会向区政府汇报,并通知食安委相关单位协助调查。

【解说词】区食安办将情况向区政府主管领导XX副区长及区政府办、区应急办报告,长指示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并亲自赶往现场指挥,区政府办向有关区领导汇报并通报区宣传、纪检等部门协助处理,区应急办通报相关部门,做好通讯、车辆、物资设备等应急准备。

【区食安办】通报区卫健委!我是区食安办。今天16:00点左右,XX幼儿园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部分学生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截至报告时,出现类似症状的学生已达X名。幼儿园已将他们送A医院进行救治,目前,发病人数还有上升趋势。现将这一事件情况通报给你。请做好应急准备!

【区卫健委】好!我们立即组织医疗部门全力救治,并通知相关单位协查,请及时通报事态发展情况。

【区卫健委】通报区疾控中心!我是区卫健委。今天16:00点左右,XX幼儿园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部分学生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截至报告时,类似症状学生已达30名,已送A医院救治,目前发病人数有上升趋势。请派工作人员调查。尽快形成事件调查报告。

【A医院】报告区疾控中心!我是A医院,今天16:20分,我院陆续接到XX幼儿园学生就诊,截至报告时有X名学生,主要以腹痛、腹泻、呕吐、发烧等急性胃肠炎症状为主,发病比较集中。目前尚无危重病人出现,无死亡发生。发病人数有上升趋势。

【区疾控中心】情况已知,已派人前往医院调查,请医院积极做好医疗救治,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患者流行病学调查和呕吐物、排泄物采样工作。如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解说词】接通报后,区市场监管分局迅速派人赶赴幼儿园调查处理,区疾控中心赶赴幼儿园和医院进行现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区食安办组织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并向主管区领导汇报。

【专家点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行动要迅速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转运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可疑食品封存、现场核查等工作,避免出现病人救治不及时或现场遭破坏等不利情况,同时要将情况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并随时通报或续报工作进展。

【区食安办】公安分局吗?我是区食安办。通报一个事件情况:今天16:00,我区XX幼儿园X名学生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的发病症状,目前在A医院就诊。区市场监管分局和疾控中心同志已赶赴现场,请派遣警力协助调查。

【公安分局】马上派人赶往幼儿园和医院。

【区食安办】XX街道办事处吗?我是区食安办。通报一个事件情况:今天16:00点,你辖区XX幼儿园X名学生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的发病症状,目前在A医院就诊。区市场监管分局和疾控中心同志已经赶赴现场,请你们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协助调查。

【XX街道办事处】情况已获悉,相关人员正在去现场途中,应急处置准备中。

【解说词】接幼儿园报告30分钟后,各部门人员已抵达现场先期处置。公安部门疏导交通保持道路畅通,维护现场秩序,封锁幼儿园食堂,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区市场监管分局向幼儿园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对食堂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封存工具容器和加工场所。区疾控对食堂及医院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

先期处置工作部署完毕后,XX副区长指示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事件情况,并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半小时内召开紧急会议。同时市食安办也下达明确指示:全力救治发病学生,查找事件原因,密切关注事件进展,随时上报情况。派出应急协调科及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从市级层面全力支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区食安办接指示后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

【专家点评】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幼儿园食堂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够第一时间通知医院开展救治,及时准确的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马上上报,食安办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各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取样,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马上召开紧急会议,可谓应急反应迅速,符合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预案要求,先期处置得当。

【场景3】召开紧急会议。X月X日16:30主管副区长、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协调科科长、市市场监管局餐饮科科长、区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及副局长、区应急办主任、区教体局局长及副局长、XX街道办事处主任及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区监委副主任、区卫健委副主任、区财政局副局长、区各公安分局副局长、专家组成员参会。

【副区长】请相关部门汇报事件情况。

【区食安办】报告总指挥,16:25分,接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告。今天16点左右,XX幼儿园部分学生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园方及时将发病学生送A医院救治,并将这一突发事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和教体局。随后又发现X名学生出现上述症状,截止目前共X名学生发病,医院正全力救治,没有出现死亡病例。区食安办接报告后,迅速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市食安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和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已组成先期处置工作组分别在事发现场和医院进行调查。目前从发病学生的症状、医院初步诊断结果、现场调查情况综合判断,高度疑似为食物中毒事件,鉴于中毒人数介于X-X人之间,目前无死亡病例,故建议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

【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接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幼儿园食堂进行调查,从先期调查情况看,该园食堂证照齐全,从业人员都办有健康证,食品原料实行定点采购制度,早、午餐食谱与留样食品能一一对照,菜品都是即时加工,我们已对留样柜、仓库、冷柜、加工场所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正在对幼儿园相关人员询问调查,有情况会及时报告。

【区卫健委副主任】事件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该事件为群体性集中发病,从发病学生症状、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情况以及医院初诊结果,初步判断为细菌引起肠道感染。疾控中心已对可疑食物和留样食品进行现场采样,并正在对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进行现场采样,同时指导医院做好消毒处理工作。医院方面也正在协助我们查找事件原因,同时统计发病人数。

【区教体局局长】接到报告后我们20分钟赶到现场,立即组织园方全面排查情况,截止目前共有X名学生出现症状,幼儿园已通知老师密切关注学生情况,新发病例我们会随时上报,同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现在有部分家长已赶到幼儿园和医院,个别家长情绪激烈,我们正在做好安抚工作,幼儿园门口交通曾有短时间堵塞,在公安部门和办事处的大力疏导下已恢复畅通,救护车辆正常通行,园内秩序基本平稳,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XX街道办事处主任】办事处得知情况后,立即抽调人员组成应急小组赶赴现场,目前正协助幼儿园和医院维持正常秩序,我们抽调车辆3台用于应急处置,随后还将加派人手全力配合各部门工作。

【公安分局副局长】公安部门接区食安办通知后立即行动,目前幼儿园和医院周边交通已恢复正常,整体秩序平稳,个别情绪激烈家长已安抚,对幼儿园食堂的重点部位我们已划分警戒区域,便于现场保护和后续调查,下步我们将继续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活动。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该事件发生在幼儿园这类敏感单位,社会各界将会高度关注,我们也会密切关注各类媒体以及网络舆情的动向,同时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尽快查明原因、处置到位,根据情况通过新闻会、报纸、微信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正面引导舆论,消除各类负面不实消息的传播。

【区监委副主任】监察部门将全力协助区食安委进行事故调查。

【财政局副局长】财政局将按照区应急委和食安委要求从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经费中给予资金保证。

【区应急办】此次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事发突然,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我办已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应急通讯、车辆、物资设备能及时到位,同时我们把情况也上报市应急办,争取大力支持。根据目前情况,建议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专家组成员】专家组针对该起事件目前的调查情况做出评估建议:鉴于该起事件发生在我区食品安全重点单位,发病人数在30-99人之间,尚无死亡病例。建议在幼儿园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临时指挥部,同时建议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

【市食安办应急科】截止目前,各部门对事故的处置迅速有效,符合有关预案的各项要求。根据目前情况,我们同意区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由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同时我们也会协调市里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指导和支持。希望各相关部门能按要求做好处置工作,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以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及时掌握最新情况。

【副区长】根据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讨论后决定:经食安委同意,立即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请各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全力救治发病人员,把伤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具体部署如下:

1.应急处置指挥部临时设在XX幼儿园,全体人员现场办公。区食安办、应急办组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食安办主任任组长,负责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收集、汇总、分析各部门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各部门报告、通报应急处置情况,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和落实情况。

2.区卫健委及相关卫生部门与医院组成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副主任任组长。负责医疗救治工作,督导医院方面尽快完成《医疗诊断报告》,高度关注患者患情,随时上报救治情况。

3.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疾控中心、XX公安分局及区监察局组成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任组长。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完成《事件调查报告》,评估事故影响,采取控制措施,涉嫌违法犯罪一经查实,立即交由公安部门侦办,涉嫌失职、渎职交由监察部门调查。

4.区市场监管分局、XX公安分局及XX街道办事处组成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任组长。负责控制食品、原料等产品的流通渠道,防止危害扩大。

5.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分局组成检测评估组。由区卫健委副主任任组长。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针对涉嫌产品进行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为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持,尽快形成《检测评估报告》报应急指挥部。

6.XX公安分局、教体局、XX街道办事处组成安全维稳组,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安全保卫组组长。负责维护事发现场秩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区工信委、区财政局组成物资保障组。由工信委副主任任组长,做好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8.区有关专家组建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9.区委宣传部会同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分局和卫健委组成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负责新闻报道、舆情监测,协调主流媒体做好新闻通报和工作,对外信息要统一口径。需强调的是:医疗救治组和事故调查处理组要迅速开展工作,深入一线做好应急处置。安全维稳组要和园方搞好稳定工作,安抚学生家长情绪,维护幼儿园安定秩序。各工作组每日13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新闻宣传组会后马上组织媒体记者召开新闻会,将事件目前的调查情况通报各大媒体。避免社会各界不必要的猜测和恐慌。我宣布:立即进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环节。大家分头开始行动!散会!

【专家点评】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事故发生地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经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要立即成立指挥部并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本次食品安全事故发病人数介于X-X人之间,无死亡病例,未涉及其他县区,故评估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由事故发生县区政府启动响应并处置。

第二部分 全面应对

第二天

【解说词】随着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急响应环节各个机制高效运转,相关单位进入紧张有序工作状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指示:全力救治病患,迅速查明原因,做好稳定工作,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情况。此时,发病人数已达到X人,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安全稳定、信息公开、抽样检测、危害控制等各项工作紧张高效进行中。

【场景4】先期新闻会

【新闻发言人】X月X日下午16:00,我区XX幼儿园学生在幼儿园食堂用餐后,部分学生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幼儿园及时将发病学生送A医院救治,并将这一突发事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和教体局。现有X人出现上述症状,医院方正全力救治,目前没有现死亡病例。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和区疾控中心检验人员已组成先期处置工作组分别在事发现场和医院进行调查。一有进展即刻通报各位媒体朋友。请耐心等待。;

【记者】中毒的患者现在情况怎么样?

【医疗救治组组长】刚刚得到最新消息,目前A医院共收治此症状患者X名,已有X人经过紧急救治,病情稳定,今天就可出院;其余患者需继续接受治疗。医院方已经给出医疗诊断报告,大部分患者均为感染性腹泻、急性胃肠炎类疾病,暂无生命危险。

【记者】幼儿园方面对于发病患者有什么安抚措施?

【安全保卫组组长】幼儿园负责人已表示,发病学生一切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营养费用,均由他们暂付,待原因查明后按有关规定由责任方承担。发病学生耽误的课程幼儿园会安排老师补课。

【记者】事件的调查进行到什么程度?

【事故调查处理组组长】经区疾控中心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现场采样,及患者呕吐物采样检验结果初步确定为细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具体是何种食品引发的此次集中发病,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的。

【场景5】事故调查

【解说词】此时此刻,医疗救治组和事故调查处理组的同志们正全力以赴地救治学生、查找致病原因。大家都在焦急地等待着……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你好!这里是应急指挥部!

【医疗救治组组长】报告指挥部:我是医疗救治组组长。事件发生后,A医院已启动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内科、儿科、感染科、检验科、急症科专家会诊,危重患者病情得到控制,大多数患者经输液和服药后,症状缓解,病情稳定。区疾控中心已经派人赶赴幼儿园,对师生进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宣传指导。汇报完毕!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好的!请继续落实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处理组长】报告指挥部:我是事故调查组组长。我组人员已经开展调查,通过疾控中心对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进行现场采样。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初步确定为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确切的致病食品和致病因子正在检测和排查中。汇报完毕!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继续深入调查事件原因!有新进展马上汇报!

【解说词】事故调查处理组工作人员紧张工作着,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进货地点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前往食品采购地点进行抽样检验。区疾控中心进行食物样品检验分析和细菌分析。此时,事件原因仍不明朗。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你好!这里是应急指挥部!

【事故调查处理组】报告指挥部:我是事故调查处理组组长。我组从食品流通环节针对幼儿园食堂的食品采购地点进行了调查,正在进行食物样品检验。事件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继续加大力度调查!高度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发现情况随时上报。

【解说词】经过各组人员加班加点紧张工作,调查工作似乎有了眉目。X月X日下午医疗救治组和事故调查组相继上报情况。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你好!这里是应急指挥部!

【医疗救治组组长】报告指挥部:我是医疗救治组组长。医院方已经确诊学生发病原因都是沙门氏菌引起的急性肠胃炎类疾病,症状多为腹泻、呕吐、无力、发烧等症状,目前,患者病情稳定,大部分患者处于康复阶段,症状较轻已恢复健康。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医院方面进展顺利!请你组继续关注!不要松懈!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你好!这里是应急指挥部!

【事故调查处理组组长】报告指挥部:我是事故调查处理组组长。我组经过排查,区疾控中心检验,发现学生午餐样品含肠炎型沙门氏菌,这种病菌多存在于未经过高温杀菌的肉禽、蛋类等食品。经疾控中心检测比对,幼儿园午餐食用过的卤牛肉高度可疑,目前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继续努力!随时上报!

第三部分 扩大应急

【场景6】事件维稳

【解说词】事故调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XX幼儿园弥漫着不安和躁动,家长、学生的担心与恐慌愈发强烈,终于演变成与园方的冲突。

【家长】你们把我孩子吃得上吐下泻,必须给我们合理解释!要有个后遗症,我就告你们!

【园长】各位家长请冷静!现在正在全面调查此事,我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的。请耐心等待!现在最重要的是照顾好生病的孩子。请你们一定要相信幼儿园相信政府!我们一定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答复!请相信我们!

【家长】少来这套!不要来敷衍我们!

【解说词】其他家长你一言我一语地指责园长,教体局和办事处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劝阻。

【安全维稳组副组长】各位家长请冷静!我是教体局分管副局长。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也很难过!但愤怒不能解决问题,请你们一定要耐心等待!现在经过区疾控中心检验,发现学生午餐样品含肠炎型沙门氏菌。有关部门正在对可疑食品进行调查取证。幼儿园和政府一定给大家一个满意答复!

在公安干警、教体局和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疏导下,家长们陆续退出幼儿园。

【场景7】X月X日下午17:00,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第二次会议。主管副区长、市食安办应急协调科科长、区食安办主任及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及副局长、区应急办主任、区教体局局长及副局长、XX街道办事处主任及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区监委副主任、区卫健委副主任、区财政局副局长、公安分局副局长、专家组成员参会。

【副区长】请各组汇报一下处置情况。

【医疗救治组组长】截至目前,医院共收治发病人员XX人,其中XX人病情较轻,经治疗后今天已出院,另外X人则留院观察。由于救治及时,患者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没有出现严重症状,所有患者目前处于康复阶段,预计X天后可全部出院。医院方面已经做出了《医疗诊断报告》。

【安全维稳组组长】治疗期间家长与园方发生过几次的冲突,被公安干警有效制止,教体局和办事处及园方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努力沟通、协调,家长方目前态度平静,园内秩序趋于安稳。

【新闻宣传组组长】事件发生后,社会高度关注,我们及时召开了先期新闻会,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舆论基础。同时发现有部分网站和论坛持续关注此事,大部分都能够客观公正地报道,目前整体舆情方面比较平稳。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同时建议适当时间召开第二次新闻会,公开有关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事故调查处理组组长】我组工作人员根据发病人员的临床症状、经过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细菌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发生在我区XX幼儿园这起事故是由于幼儿园食堂采购的卤牛肉出现了变质,人员食用了受沙门氏菌污染的卤牛肉后引起了食物中毒。经市场监管和卫健委合力调查,发现此次事件的原因是便利超市供应的卤牛肉在X月X日夜间由于冷藏柜故障,造成储存温度过高,导致牛肉发生变质,超市人员并未及时发现,变质的卤牛肉被幼儿园食堂购买并食用,导致了中毒事件的发生。

【副区长长】根据各工作组汇报的情况,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出如下部署:

1.医疗救治组继续关注患者的康复状态,如有新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安全保卫组留守XX幼儿园,密切关注园内外情况,保障幼儿园及周边秩序的稳定。告知园方、学生家长,指挥部将近期再次召开新闻会,请耐心等待。

3.新闻宣传组要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导向,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并着手准备第二次新闻会。

4.事故调查处理组及危害控制组针对引发这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进行溯源追查,严厉处罚,引以为戒。

【解说词】事故调查处理组及危害控制组对便利超市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调查查明:便利超市XX月XX日共进货卤牛肉XX斤,因存储环境不佳,导致牛肉变质,超市人员未及时发现。X月X日上午,便利超市向XX幼儿园销售卤牛肉X斤,目前便利超市销售剩余X斤,已全部追回销毁。随后执法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对便利超市售卖变质食品一案进行依法处理,同时对幼儿园食堂管理者、采购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在食品原料购进、存储、索证索票、加工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发病人员医疗费用均由幼儿园、超市方承担并附带相应赔偿。A医院做出《医疗诊断报告》;区疾控中心做出《实验室检测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组做出《事件调查报告》。X名专家针对《事件调查报告》进行了评估论证。X月X日,所有患病学生都已康复出院,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区食安委建议此次应急响应终结。同时上报市食安办和应急办。

【专家点评】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后,各小组能够迅速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工作讲求时效,部署周密,处置得当。历时X天,本次食物中毒人员全部康复,事件原因全部查清,危害全部消除,处置工作全部结束。此次应急响应符合应急预案规定的工作要求。可以进入响应终结。

第四部分 应急终止

【场景八】应急终止

【解说词】指挥部综合各小组情况,通过对形势的研判,确定应急终止。

【副区长】鉴于本次食品安全事件发病人员全部康复,事件原因全部查清,危害全部解除,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区食安委和区应急委研究后决定:应急响应终结。同时各部门要做好善后工作,并且要举一反三,从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6

1、机构设置:

(1)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

副组长:略

组员:略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办公室设在总务室,由主任兼任。

(3)医疗救护组: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2、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指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办公室职责:

下发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制订的各项文件、通知,指导下属各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应急处理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的指示,在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预防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检查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二、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上级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要求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上报主管部门。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并把督查结果反馈给主管责任人。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校长考核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师生发现少量(3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及时打举报电话向领导小组报告,再由领导小组逐级报告;发现较严重食品卫生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3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下同),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组长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卫生防疫部门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四、事故责任追究。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7

1、机构设置:

(1)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国杰

副组长:柴万芳 郭建平

组 员:丁存善 李国斌 罗会荣 裴占仁 马善明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办公室设在总务室,由丁存善主任兼任。

(3)医疗救护组: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2、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指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办公室职责:

下发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制订的各项文件、通知,指导下属各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应急处理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的指示,在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预防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检查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二、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上级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要求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上报主管部门。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并把督查结果反馈给主管责任人。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校长考核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师生发现少量(3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及时打举报电话向领导小组报告,再由领导小组逐级报告;发现较严重食品卫生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3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下同),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组长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卫生防疫部门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四、事故责任追究。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8

双节期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双节即将来临,为了保障我区在公园、绿地、游园的工作人员和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的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单位所管辖的绿地、公园、游园等地发生火灾等较大事故,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些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1、应急组织 应急领导小组;主任为该组组长,书记和副主任为副组长。 现场抢救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保卫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成员 医疗救治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组长,办公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成员。 后勤服务组:单位后勤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保安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员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单位公园、绿地、游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单位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汇报情况。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巡视,巡视期间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单位应急组当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救急处理,尽快送医院抢救。 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保安组职责:负责单位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程序 1、接警:接到安全事故警报后,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现场指挥部成员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须随即赶到现场。 2、事故报告 单位管辖的公园、绿地、游园发生事故后,应急小组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医疗救治组在24小时内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办公室、单位工会。 重伤事故:单位应在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单位应在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填报《事故快报表》,单位负责安全保卫的领导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和监督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医疗救治组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单位应在8小时内上报有关部门。 3、成立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职责: (1)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包括制定救援方案、划定事故警戒范围、保护现场、收集有关证据资料等)。 (2)指挥和协调现场抢救和排险工作。 (3)调集抢救排险现场所需人员、车辆、物资。 (4)参加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责任分析。 (5)帮助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4、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抢救和排险工作。在现场,应尽量最大努力抢救伤员,挽救生命,若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物资,尽遏制事故发展。 5、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管理处 2005年12月28日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9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20xx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xx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20xx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

第六章 医疗事故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及其家属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要加强科学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病员及其家属应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治,遵守医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分析,做出正确的结论和处理。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协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的医疗保健、卫生预防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因医疗错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或严重痛苦的,属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系指以医务人员工作失职为主要原因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系指以医务人员技术错误为主要原因的医疗事故。

第六条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残废,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重要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严重障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导致功能障碍,不影响劳动能力的。

第七条 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由于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难以避免的合并症;

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病员或其家属可向医疗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九条 医疗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除了向单位领导报告外,应立即交由本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调查、处理。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做好调查、处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条 为查明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体检验,夏、秋季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尸体检验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

死者家属应将检验后的尸体在四十八小时内移送火葬场。

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确认有争议时,可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收取鉴定费。

第十二条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病案是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负责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医疗事故案件的鉴定委员会、司法机关和律师、病员家属代表,可以查阅病案。其他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四条 医疗单位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抛弃。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承担。同医疗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由病员或其工作单位交付。

第十六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对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疗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停尸室。家属不得将尸体强行留置在门诊室、急诊室、观察室或病房等处。死者家属接到医疗单位的病员死亡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在停尸室的放置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后,由医疗单位移送火葬场。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借口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用其他方式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医学院应组织建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对事故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判定。

鉴定委员会应由能坚持原则的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药剂师、护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行政人员组成。也可以临时邀请有关的专业人员参加鉴定。

第二十条 区、县的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名,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医学院的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医学院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批准。

市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详细分析病案和有关资料。有关医疗单位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医疗事故的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分析,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遇有重大分歧时,不应匆忙作出鉴定结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否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确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对区、县、医学院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复议。市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重新鉴定;对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错误结论,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违者,依法处理。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医疗事故确定后,医疗单位应根据事故等级,参照病员的病情、经济收入和家庭负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一级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医疗单位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死者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另由所在单位按职工非因工死亡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二、三级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后生活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按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 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医疗事故的补偿金,医疗单位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农村合作医疗卫生室和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该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

第六章 医疗事故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必须作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并结合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或并处经济处罚:

一级医疗事故的处分有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的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的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

四级医疗事故的处分有警告、记过。

凡构成犯罪的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造成技术事故的责任者,应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但事故的后果严重或系多次发生者,也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发生的医疗事故,同本单位领导人员失职有直接关系的,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追究医疗单位领导人员或有关人员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进修医务人员发生三级和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应停止进修。接受进修的医疗单位应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派出单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1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疗事故调查报告篇12

    2003 年12月26日凌晨,原告张小卫(已孕26周加5天)发生胎膜早破,于3点20分被救护车送至被告医院急诊。4点10分左右,被告医师对张小卫进行查体,诊断为“晚期难免流产、胎膜早破”,被告医师将病情向原告及家属交代并要求原告实施催产素引产,遭到张小卫及家属的拒绝。当日,在得到原告丈夫签字认可的情况下,被告医师对张小卫实施催产素引产。12月28日1点20分,原告娩出一女胎(存活5分钟后死亡)。12月30日,原告出院。期间原告支出医疗费 1342.26元。此外,原告张小卫住院期间,原被告已发生纠纷,但被告未封存病案。2004年1月18日,原告以被告延误抢救时机,不积极采取保胎措施、错误作出引产决定,并且在事后编造病历、伪造检查记录,造成其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重伤害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张小卫住院原始病案。该病案对于张小卫急诊时间存在差异(一为4:10,一为4:20)、急诊时是否进行b超、彩超检查、阴道见红时间(一为三小时,一为三天)、分娩胎儿是否为活体(一为死胎,一为存活5分钟后死亡)记录存在矛盾。

    在法庭质证阶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住院病案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收住院当天并未进行b超和彩超检查,且未收费,病案中b超、彩超检查报告单均为被告伪造。经法庭审核,虽然病案中有b超和彩超的检查报告(均提示胎膜早破、晚期难免流产),但医嘱单中并无医师医嘱要求行b超和彩超检查。此外,交付张小卫费用清单中亦无b超和彩超的收费记录。被告对此解释为:张小卫当时病情危急,医师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免费为其行b超、彩超检查,故医嘱单和收费记录中未显示,但两项辅助检查确已进行,结论亦客观真实。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倒置和过错推定,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医疗机构不能证实自身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推定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负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该义务也是为了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够提供准确、真实、客观的原始资料,以便查清事实。本案中,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明知双方已发生纠纷,但未及时封存病案,具有过错。病案中,原告急诊来院当晚是否进行过b超及彩超的检测,被告对此在医嘱单及收费记录均无记载。而原告最初的b超、彩超检查报告系本案关键证据,被告不能证实病案中b超、彩超检查报告的真实性,造成本案核心证据丧失证明效力,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此外,对于原告来院前见红天数、来院接受治疗的时间以及娩出的胎儿是否为活体等诸多情节,病案记录亦存在差异和矛盾。以上差错导致被告提交的原始病案缺乏真实性、客观性,无法以此病案作为医疗鉴定的依据。被告因自身缘故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据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八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小卫医疗费1342.26元、误工费50元、护理费69.7 元、交通费(含急救车费)110元、住院伙食补贴40元,以上款项合计1611.96元。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小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并均提出上诉。

    原告张小卫提出的上诉理由为:被告延误治疗,错误作出难免流产的诊断结论,致本人在三天多的流产过程中,身心倍受摧残,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上诉理由为:根据张小卫的病情,我院作出难免流产的诊断结论正确,采取中止妊娠的医疗方案亦符合医疗原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徐州四院在双方发生纠纷后未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及时封存病历,对张小卫住院当日是否进行了b超和彩超检查的记录于当日的医嘱单和收费记录中的记载不能相互印证,且对接诊时间及娩出的胎儿是否为活体等事实的记录又存在多处矛盾,致使该病案资料尤其最初的b超和彩超报告单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对此,徐州四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推定徐州四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张小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徐州四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由于徐州四院对张小卫实施的终止妊娠的医疗措施,是在征得张小卫及其丈夫同意后进行的,张小卫并无证据证实其丈夫签署同意引产意见和署名的行为违背了其丈夫的真实意思,故上诉人张小卫要求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徐州四院在接诊后,未及时安排主治医生对张小卫进行检查并完善各项诊疗记录,造成难以进行相关鉴定的后果,因此,徐州四院关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产责任的上诉主张,无证据证实,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4年7月 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对于扩大“众所周知的事实”范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证据法上,相应增加审判上认知的事项范围,就意味着相对减少了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和不适当压力,其直接结果则更为有利于诉讼成本的节约,并且有助于提高诉讼实效(见毕玉谦着《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p91)。本案探讨价值在于如何应用法官认知能力判断核心证据的真伪,进而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进行确认。

    医患纠纷中,病案往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依据。但是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约有80%的患者会对医院保管的病历、病案真实性提出异议。而这种怀疑通常也并非空穴来风。这是近年来社会诚信危机在医患关系中的表现,也给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带来极大困难,造成案情扑朔迷离,难以权衡。如果法院对病案真实性的认定出现偏差,则极易造成错案。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可以看出客观病历并不在封存之列,而客观病历通常是定案依据。封存病历要求患者和家属的配合,这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况且,未及时封存病案只是医院行政管理方面出现瑕疵,如果仅仅是因为没有封存病案即判令医院败诉、承担高达几十万的赔偿,则过于草率。所以,虽然张小卫主张发生纠纷时医院没有封存病历,虽属实仍不能即推定病案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一般情况下,患者住院病案都较为丰富,而要求医务人员一字不改完成全部记录,则过于苛刻。特别是一些比较规范的医院,参与医疗的人员往往多达数十人(包括主干学科医师、麻醉师、护士、药剂师、化验员、影像学医师、辅助人员等),如此众多的工作人员同时达成合意、恶意通串并伪造病历的可能性较小。故对存在瑕疵的病案,实践中不能轻率否定其真实性,应当以查明的事实作为鉴定依据。如本案中虽然张小卫查体时间医院记录存在10分钟误差,但难以苛求医院做到分秒不差,且十分钟的误差不足以导致延误治疗成立,因此,虽然医院对进院时间记录存在瑕疵,并不足以认定病案缺乏客观真实性。此外,虽然医院在对张小卫阴道见红时间有较大差异(一为三小时,一为三天),但通过法庭调查,双方均认可为三天,故三小时应为笔误,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即见红三天进行鉴定,不能因为出现可以纠正的笔误而否定病案的客观真实性。关于张小卫引产出的胎儿是否为活体,病案中记录存在矛盾。经过法庭调查,查实为一女胎,存活5分钟后死亡。按照医疗行业惯例,26周的胎儿不具有抢救价值,即使曾经存活通常也视为死胎,所以医师记录为死胎。对于该事实,原告亦不持有异议。加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延误病情、错误采取引产措施,而分娩的胎儿存活与否并非争议焦点,对引产过程并无实质影响,因此,也不能因为病案对胎儿是否存活的记载有矛盾就否定病案的客观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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