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3 15:25:48

社会责任论文

社会责任论文篇1

(二)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有利于建立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放在同等的位置上。为了社会效益的实现,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刻不容缓。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责任会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也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提供相应的保障。

(三)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运用其行政力量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核,这就要求我国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会计。要想让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够准确、全面的评价企业的业绩和企业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同时让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所披露的信息制定国家的经济政策和配置社会资源以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积极构建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求企业要对股东负责,还要求企业对员工、客户、顾客、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群体负责。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认可,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希望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中能够包括企业对社会责任履行的情况,从而形成社会各界人人关心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推进和谐社会的加速发展。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西方的许多发达国家中,社会责任会计的已经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但是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则起步比较晚,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比较落后,存在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根据一些调查,我们不难发现有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还不是十分充分。在我国的所有企业中,能够披露与自身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少之又少,即使有些企业进行披露,披露的也仅仅是企业已经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于一些负面信息则避而不谈。在近年的信息披露中,与社区有关的信息披露是最多的,而关于产品和职工方面的信息披露则一直较少。在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表中有关社会责任的披露也只有员工的数目和构成等相关情况,几乎不存在对于其他有关员工的详细披露。这样做会大大降低社会对企业所有涉及领域的了解程度,忽视企业的某些缺点和不足,使得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大打折扣。

(二)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且缺乏法律保障在我国企业中,信息披露的形式很少用数据来表现,大多数都是用文字来描述的,也没有统一的格式来进行信息披露,使得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失去了一定意义上的可比性。除此之外,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还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正是因为如此,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还有太多的漏洞,对于自己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所逃避。虽然我国某些部门对此问题起到了一定的重视,并且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自2003年实行《企业会计准则》,此后又陆续了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并于2006年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修订了《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规,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和《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但有关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仍然不够充分,企业的信息披露大多是采取自愿的模式,所以相互之间可比性欠缺的问题依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此外,除了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不予披露外,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和企业的内部审计也都没有对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相关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再加上企业不具有独立报告意识,也不单独编制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因此,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监管将无法开展。

(三)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研究欠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研究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首先,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研究本身起步就比较晚,也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因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西方,很早就对社会责任会计进行了研究。法国从1975年开始建议各上市公司每年对外公布其社会资产负债表,到1997年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便正式出台。在法国政府出台的这些法律中,明确规定那些职工超过250人的企业必须每年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并向外界公布。在法国政府采取措施规范社会责任会计的披露内容之后,英国政府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比如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必须包括员工状况、社会捐赠等与社会责任有关的信息。其次,社会责任会计自身具有一定的特点,比如社会性、模糊性、复杂性以及间接性,这些都会导致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会计之间的差异。另外,由于交叉学科的存在,它们的滞后性也给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研究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三、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构建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不充分是阻碍社会责任会计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所以必须对其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与完善,使其能发挥真正的作用。首先,我们应该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具体应包括工资报酬、企业文化、福利待遇和职工结构等等。其次,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也应该得到披露。这就意味着各利益集团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从企业内部获得相应的报酬。此外,企业还应该披露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因为它是对传统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最后,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方面的信息也必须进行披露。与此同时还要使产品的安全指标和服务性能得到强化,以使社会各界对企业的信息能够得到全面、充分的了解。

(二)建立和健全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社会责任会计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庞杂,所以很多方面都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使得一些企业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社会责任会计的作用就很难得到切实的发挥。所以我们逐步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并配套以相关的法律保护,让社会责任会计的开展能够有法可依。这样不仅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更可以带动全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建立和健全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社会责任论文篇2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从类型上可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三大类型。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包括对职工(雇员)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社区和慈善事业的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正义的要求,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效率观,有助于实现全球性的资源秩序。

2008年新年伊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了今年第一号文件《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举措不仅在国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领导人将这一举措视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取得重大进步的标志。该意见规定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范围,可以为其他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意见规定的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有:

1.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2.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3.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4.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5.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6.保障生产安全。7.维护职工合法权益。8.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二、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建立完善市场机制的发展中国家,注重的是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学者们更加关注的是国外那些有利于公司如何盈利的制度设计,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司侵害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的引进与完善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因此在我国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使得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着以下几种偏差:第一是企业办社会:这是一个曾困扰我国国企改革的一个大问题,它成为长期以来背在企业身上的一个沉重包袱。在计划经济下,没有真正意义的公司,有的是社会功能齐备的企业。企业与政府职能错位,这是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功能不健全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很多人对公司社会责任抱有天然警惕的根源所在,但是,“企业办社会”和公司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是真正的社会责任无人承担。伴随着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的市场体系逐步建立。但同时,由于企业公民意识淡漠,加之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经济坏的外部性也随着充分显现,侵吞资产、销售劣质商品、损害职工利益、污染破坏环境等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困惑: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也易产生歧义。它作为企业追求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的义务,在一些地方,却可能成了无法律约束的“强制性负担”,领导出面,要求企业赞助某项公益事业,地方要求必须安置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小企业在初创阶段,不切实际地要求它们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的责任成本超出了企业现阶段的承载能力,将压垮这些小企业。

另外,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力量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所以,通常论及公司的社会责任时,意指已积蓄相当多财富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营利性团体。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应集中指是大型的股份公司。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其社会影响力不是很大,不太可能对社会上其他群体的利益造成太大的影响。

三、在我国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

1.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应简单地把公司看成是“股东们的联合体”而应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无论在理念还是现实上,股份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因此,适当地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导致公司的低效益,还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2.预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绝非合伙、自然人独资企业所能比拟的。从整个世界的发展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只会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据统计单世界500强的财富就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而且一些跨国公司的实力就可以和一些小国的实力相提并论。因此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也只会日益增大,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预防公司的经济力量被人为地滥用来损害社会利益。

3.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加上市场经济下公司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单凭自身微薄分散的力量无法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相抗衡,因此公司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去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而且在中国消费者买假货、债权人拿不回自己的债款的事情经常会见之于报端。所以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完善公司立法,规制公司行为便显得特别重要。

四、企业社会责任如何体现

在“5·12”之前,汶川只是巴蜀大地一个鲜为人知的县。当突如其来的里氏8.0级地震来临时,汶川则成了世界人民关注的焦点。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内外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慷慨地捐款捐物。何等的骨肉情深!

大灾面前,凝聚了13亿人民团结的力量;大灾面前,丰富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宝库;大灾面前,13万人民子弟兵舍身忘死地解救受灾人民群众的故事,将薪火相传,并且成为永不倒的精神旗幡,它告诉世界人民,中国将坚强写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中国这一东方巨龙永远地翱翔在宇宙间。在5.12四川大地震发生后,我国企业没有失语,没有退缩,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受灾地区的人们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这充分表现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

总之,企业在社会中所起到的责任,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一种社会的必须趋势,至此可使社会更加和谐,国家更加繁荣。

参考文献:

[1]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þ000年版,第2页

[2](美)斯蒂纳著:《企业、政府与社会》,中译本,华夏出版社þ002年版,第127页

社会责任论文篇3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市场营销观念

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起,企业已逐渐认识到自身发展和社会的关系,开始了以捐赠的方式回馈社会,并逐步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经济增长,产业升级,交流加深,文化融合,使得企业传统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更加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商业伦理,更多地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国际范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广泛展开,突破了企业各自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形成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全球契约,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全球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也于2001年正式在全球范围实施,虽然这只是一个自愿选择而非强制执行的社会责任标准,它已经对全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随着国际社会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不断深化,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概念也在逐步完善,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越来越多的人推崇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即指企业除了要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

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企业的营销观念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由市场营销观念发展到社会市场营销观念。1971年,杰拉尔德·蔡尔曼和菲利普·科特勒最早提出了“社会市场营销”概念,促使人们将市场营销原理运用于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改善营养、使用安全带等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社会目标方面。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是对市场营销观念的修改和补充,鉴于市场营销观念回避了消费者需要、消费者利益和长期社会福利之间隐含着冲突的现实,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提出,企业的任务是确定各个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提高消费者和社会福利的方式,比竞争者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能够满足其需要、欲望和利益的物品或服务。

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是在市场营销观念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营销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注及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也为企业的市场营销战略及活动指出了新的方向——社会责任营销。如今从全球企业界的趋势来看,社会责任不仅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大趋势,而且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正在趋向成熟和深化。一个日渐清晰的共识是,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作为是一个长远的战略层面的解决方案。

二、社会责任营销及其作用

1.社会责任营销

对于社会责任营销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理解。广义的社会责任营销应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及流通的各环节,以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己任,以关注及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为企业发展的基石,从而追求企业和社会共同的长远和谐发展的一种战略选择。狭义的社会责任营销是指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借助新闻舆论影响和广告宣传,来改善企业的名声、美化企业形象,提升其品牌知名度、增加客户忠诚度,最终增加销售额的营销形式。广义的社会责任营销概念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立足于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共赢,是企业发展战略层面的选择,它把社会责任内化于企业使命和宗旨,能够保证社会责任履行贯穿企业生命始终;狭义的社会责任营销概念考虑的是增加销售额的短期利益,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市场营销的策略,这就难免会出现企业一方面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希望工程、扶贫、爱心捐赠等),而另一方面又在践踏社会责任(如环境污染、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产品等)的情形,使社会责任成为企业博取社会声誉的幌子和商业作秀,这当然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结果。

2.社会责任营销的作用

(1)利于制定正确的企业使命

无论对于一个刚刚创立的企业,还是对一个已经确立起来的历史久远的、有多种经营业务的联合公司来说,在制定企业战略之前应弄清楚企业应负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企业,它应从事什么事业,总之要弄清楚企业的使命。所谓企业使命,就是企业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应担当的角色和责任。企业在制定战略之前,必须先确定企业的使命,是因为企业使命的确定过程,常常会从总体上引起企业方向、发展道路的改变,使企业发生战略性的变化;此外,确定企业使命也是制定企业战略目标的前提,是战略方案制定和选择的依据,是企业分配企业资源的基础。在确定企业使命时,必须充分、全面地考虑到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面的要求和期望。这些利害关系者包括企业内部的要求者,即股东和雇员,还包括企业的外部要求者,如顾客、供应商、政府、竞争者、当地社区和普通公众等。

(2)利于提升企业软竞争力

进行社会责任营销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对企业来说,传统的成本、质量、服务是衡量竞争力的最基本标准,而道德标准、社会责任标准正在成为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只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和展现有益于公众、有益于环境、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良好形象,取得社会公信,企业才能更被市场青睐,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践和研究成果证明,企业利润与社会责任之间并非对立关系。相反,在社会责任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向关联度。优秀的企业完全可以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竞争力。

转(3)利于企业获得差异化优势

差异化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企业拥有良好的“信号标准”。信号标准反映的是影响买方对企业满足其使用标准看法的价值信号。在“信号标准”的内容中“信誉或形象”是最典型、重要的因素。企业良好的“信号标准”,有助于考虑选择一位特别的供应商;或者买方采购决策中起重要作用;当买方在衡量一个企业的绩效存在困难时,信号标准是最重要的标准;买方描述企业对其贡献、满意度、保证等方面的交流经常对经营差异化产生重要影响,而信号标准是这些描述的核心内容。信誉、形象等“信号标准”引起的壁垒具有持久性,企业承担适当社会责任所获得的信誉和形象可以转化为差异化优势。

(4)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必要环节,是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面对全球化的浪潮,中国企业在积极参与全球生产体系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国际准则和全球协定,这是我们在进入国际市场中无法回避的。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同国际贸易问题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成为中国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必要环节。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事实上是无法回避的生存环境,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诉求越高,就越有认同并遵循这套游戏规则的必要。

(5)利于企业从社会问题中发现商机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主要表现在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及采取相应的措施。社会问题本身对于企业来说蕴含了巨大的商机,因而与其说社会责任是企业需要付出的成本,不如说是潜在的发展机遇。丰田是在汽车公司中率先认识到节能环保的趋势所带来的商机,它及时开发了Prius混合燃料汽车,这款环保型汽车抢先于所有竞争对手获得了盈利,同时又因积极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而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效应。

三、社会责任营销思路

1.锁定特定的社会问题并成为其倡导者和推动者

企业可以差异化的方式锁定一些特定的社会问题,成为这些社会问题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企业应站在战略的高度上思考:哪些社会问题是有社会意义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且同自身行业密切相关,并可以使自身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以从中发现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完美结合的切入点。

GE的名为“绿色创想”(Ecomagination)的大型环保计划向社会做出五大承诺:确保到2010年在更具节能性和环保性的产品方面的技术投入翻倍;使这些产品和技术的价值通过明确的经济指标得以展现;确保提升GE自身的环保业绩;确保在这个大型计划的支持下提升GE的销售和利润;确保时刻向公众汇报进展。

这项大型环保计划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不是完全的利他行为,而是带有强烈的股东价值最优化色彩。GE相信,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本身就意味着商机,意味着领导性企业必须积极提供解决方案,GE确信在更环保更清洁技术上的投入,可以极大提高公司销售收入、公司价值以及利润。也就是说GE的做法兼顾了创造公司价值以及利润和环保责任的履行。

2.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社会责任论文篇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社会关系和谐、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大家和睦相处在美好的社会环境中过幸福生活。构建和谐社会不可能一就而蹴,而是一个长期过程,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是不断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是一个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需要进行很长期的艰苦努力。高度的社会和谐不会也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实现,需要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更加自觉地,主动地创建。

构建和谐社会,应该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应自觉调整自己观念与行动,共同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做出努力。

一方面是从各级领导机关,各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构建和谐社会,各级领导应该走在最前列。领导干部,要真正树立公仆意识,有了公仆意识,才能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政治上代表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为了群众。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致力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遵照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办事要出于公心,想事要心系百姓,断事要讲求原则;处事不随风转向,陈事要直言不讳;险事要挺身而出,成事要不贪钱财,败事要敢于承担责任。做到台上讲的与实际做的完全一致,嘴里说的与心里想的一致,表里如一。以良好的工作作风,高尚的人格魅力在群众面前树立起一座丰碑,为构建和谐社会率先垂范。各级领导做好了,大家就会跟着学,也才有号召力。领导干部的模范行为是无声的号角。

二方面是每个企业。企业与公民一样都是社会的细胞,企业不仅要追求“利”更要追求“义”。企业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密切相关。企业在为社会提供经济价值的同时,需要向社会显示其承担的责任;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时候,要通过各种方式回报社会。做为一个企业,要时刻牢记,要给予国家什么,给予环境什么,给员工什么,而最终企业会得到什么。目前推动的“企业公民”建设的目的就是寻求企业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契合点,达到互惠双赢。“企业公民”的要素构成,有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两大类。社会责任主要指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应具有强制性,如为政府提供税收,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为市场提品和服务。执行政府的宏观政策,维护职工的权利,遵守市场竞争秩序等等;道德责任主要是指支持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社区建设等,其特点是自觉自愿。每个企业应该为构建和谐社会自觉,积极加入到“企业公民”建设事业中去。要强化个体利益目标与社会利益目标一致性的认识,做为企业,在管理上要突出和谐主题,坚持用和谐文化引领和谐企业建设,使和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成为广大干部职工重要价值取向,从而凝聚力量,推动发展。

安微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矿难事故频频发生,产品质量粗制滥遇、污水废气偷排暗放等等。看似管理的缺失,其实暴露的是企业价值的危机。

三方面是每个公民。人是社会的细胞,没有每个人的自我和谐,就不会有社会和谐的肌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每个人来说,不仅要与自然之间的融和、与社会群体的“和合”、与单个行为之间的和睦,而且与自己的思想行为和谐。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对自我和谐却不在意,甚至做得很糟糕。有的对社会现象不见阳光,只看阴影,对任何事物横挑鼻子竖挑眼,牢骚满腹,自己把自己搞得心不平气不顺。还有工作、事业与生活,单位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很不协调,甚至顾此失彼。如果每个人心理充满了这样那样的冲突与不满,心理或生理会失衡,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普通人身上,不但影响伤害的是本人,还会影响伤害到家庭和周围的人,如果发生在领导干部身上,造成危害会更大。

自我和谐是一种境界,一种情操,一种态度。实现自我和谐,是一个人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加强道德修养的过程,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就是成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和“有益于人民的人”的过程。只有不为私欲遮望眼,才能正确认识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吾日三省其身”耐得住寂寞,挡得住透惑,管理得住小节,才能不断提高战胜自己的勇气和力量。在和谐自我的基础上去“齐家、治国、平天下”。

每个人都应从自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让关爱成为一处习惯,让和谐融入到每个细节中。如果全社会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形成平等友爱,融洽的人际关系环境,如果人人参与,不懈努力,社会各方面形成一种和衰共济,构建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就能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果。

摘要:当代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已逐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本文从大学生心理健康评介的基本标准、目前的心理状况及产生原因分析入手,初步提出应对措施,以给所有从事高校学生工作的教师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新时期;大学生;心理健康

我国传统教育提倡的培养“体魄健全”人材思想中,“体”就是指人的身体,“魄"就是指人的心理,说明健康的心理与健康的身体在评介人才中都同样的重要。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心理不健康的人却出现递增的趋势。近几年心理学家研究发现,大学生心理异常或有心理障碍者越来越多,日趋成为教育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缺陷表现及原因分析

大学生是我国社会文化层次较高的群体,仅从躯体健康的角度来看,由于他们正处于青春发育期,患各种躯体疾患的确不多,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最健康的群体之一。然而从心理健康的角度来分析,在高校扩招后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适应能力弱的抑郁、过分依恋型。扩招政策的实施,高等教育发展规模逐步扩大,大学生占总人口比重上升,大学生们不再是过去被人们誉为的“天之骄子”。扩招后高校资源配置、管理等方面滞后,高等教育中、初等教育的差异性,大学生过去在中学出类拔萃,上大学后高手如林、竞争激烈,学习方法、生活方式难以适应,各种适应性调适还难以完成,一旦有学习、生活上的困难、挫折,他们不免产生失落,自卑的心理油然而生,经常迷恋父母、以往的老师无微不至关心的生活,常产生寝食不安、情绪压抑而产生抑郁心理。学习方法不对头、时间不抓紧就有被清出局的可能,有的大学生一学期下来就有两、三门课亮“红牌”。因此,大学生们在适应环境、心理调适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加之不少学生常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矛盾心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了。2、人际交往中的心理孤独、焦虑型。目前大学生中,独生子女居多,随着时间推移,独生子女的比例还将逐步增大。他们在来校前基本上没有离开过父母,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小皇帝”,在父母的襁褓中长大。多数大学生上大学是父母从远地送其来校,安顿好之后父母们还要千叮咛万嘱咐,害怕孩子受苦、担心孩子生活不会自理,这才踏上回乡路,也难怪不少媒体曾称这些学生为“抱大”的一代。不难发现,不少学生缺乏生活锻炼和独立生活的能力。而人际交往的日趋社会化、复杂化,大学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又相对个性化,对复杂局面难以应付而缺乏心理准备,智力上的成熟和心理上的稚嫩形成反差,想要和别人交往,但不知怎样和别人交往或交往失败,经常性的难以招架,复杂的场合难免尴尬丛生,故而形成怀疑他人、怀疑一切的心理,表现为天真直率、单纯、常感情用事、不成熟,当遇到困难和不顺心的事时,常表现为不能克制自己、又不尊重别人意见,常处于矛盾之中,怕得罪同学,常采取封闭自己的心理,从而导致性格孤僻和心理焦虑。

3、家庭贫困引起自卑、孤僻型。伴随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成本的提高,学费标准逐年趋升,以陕西高校为例,学费一般在5000~6000元/年不等,其他省市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攀高。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地域、家庭都存在贫富悬殊差异,按一个学生每年4000元/年计算,加上生活费及其他开支.一年每个大学生的花费可达到8000多元,完成大学学业大致在3万一4万元左右。如此昂贵的费用对农村学生家庭来讲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对城镇的部分学生来说,经济调整期有的企业不景气,有的学生家长已下岗或正处于下岗的危险,加之有的家庭还不止一个学生上学,这样家庭经济也同样十分困难。如此看来,对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讲,要负担如此高额的费用并非易事。家庭的不堪重负,不少大学生在校也常为生活而发愁,学费欠着,老师要经常催缴;家中寄钱少,生活费低,在同学中不好意思,其它同学经常出入餐馆、卡拉OK厅,自己则一天三餐也得琢磨着,更不敢奢侈时髦的衣物。由于经济拮据,许多来自农村的、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同学生活俭朴、省吃俭用,在家庭经济宽裕的同学看来则为土气、下里巴巴。由于大学生中存在“攀比风”,不少同学自尊心较强,也非常容易产生自卑情绪,同时,高校管理的错位,也给不少贫困学生带来自卑心理.

4、情感焦虑与自卑。我国大学生年龄基本都在17—23岁之间,从生理阶段来讲,处于青春中后期,生理发育早已成熟,渴望异性,并希望得到生理上的满足,加之不少同学,远离故乡,倍感孤单。高中阶段由于高考压力,忽略了对异性的交往,而且大学生思想活跃,受西方文化和多种媒体比如电影、电视、书刊等的影响,在潜意识中,对异性的渴求尤为强烈,反映在大学校园内的“友谊寝室”广告上,有的女生寝室明文标榜要找某种类型的男生寝室结为友谊寝室。在上海、成都等地的部分高校内,商家把“安全套”的文章做到了大学校园。在“校园网”或因特网上,聊天的内容似乎都是谈情说爱等等。由于缺乏经验和处理恋爱问题的能力,在感情方面比较执着,常为感情纠葛而头痛,有的同学因为谈恋爱与同学关系疏远,与朋友少交往而孤立。有的同学害怕别的同学抢走自己的朋友,常胡思乱想,坐卧不安,产生焦虑情绪,打架斗殴的有之,学习成绩下滑的有之。有的同学因为两人性格不和或其它原因失恋,一方可能陷入感情漩涡不能自拔,甚至产生自杀等心理危机,校园内因为恋爱危机也曾发生毁容等违法行为。大学阶段学生年龄、生理及感情的特殊性,往往会产生情绪焦虑的病态心理。

二、应对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措施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随着高校扩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学生对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现象没有清醒的认识,思想上存在模糊的认识,在心理上就产生了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为此,高校必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要不断优化德育工作队伍,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在高校扩招、学生增加的情况下,及时配备、补充管理队伍,发现学生中存在问题及时解决他们在做人、做事方面存在的问题。

2、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明确指出素质教育的重要性。我们不能只关心大学生学得如何,还要关心他们各方面的素质培养,尤其是心理素质的锻炼、培养。在各种社会压力增加、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大学生们如果背上沉沉的心理包袱,怎能学得好,成为一个社会需要的“体魄健全”大学生呢?我们在学校课程设置上,要把心理教育纳入课堂,纳入学分管理,在大学生评价方面,率先破除只重成绩、忽视其它各方面素质的评价体系,体现以德为首。

3、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构建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是培养学生积极向上、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它可以陶冶人的情操、净化人的心灵,可使长期处于紧张的神经得到松弛。高校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学生社团在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校园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如今社会上各种不良思潮对大学校园进行严重侵蚀的环境下,要积极主动地占领校园文化阵地,为广大学生提供高雅、健康、多样的精神食粮。

4、有效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经常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可以及时疏通大学生存在的心理障碍、心理冲突、心理困惑以及其它心理疾病,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通过面对面、或电话、或书信等的方式,对大学生更加直接、亲切和有针对性。扩招后高校更要为心理健康咨询创造条件,设立心理咨询中心,配备经验丰富、敬业精神强、品德高尚的专、兼职人员,完善各种服务设施如心理普及型的广播节目、电视节目、报纸专刊、电脑网络、咨询电话等。建立心理专家和专、兼职心理教师想结合的接待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服务。完善各种信息服务网络,发挥学生管理干部队伍和学生干部队伍在心理咨询中的作用,发现心理问题特别是心理危机的学生要早报告、早干预。有条件的还可以通告社会,求助心理热线帮助大学生尽快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类心理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济.在亚洲论坛上的讲话。发改委网站,2005.

[2]朱莉萍.高校学生的心理挫折与教育[J].南通职大教学研究,1997,(2):21-23.

[3]党桂芳.对高校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的思考.辽宁教育,[J]21-23(3):42-43.

[4]李明玉.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主义[J].郑洲煤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12):81-83.

社会责任论文篇5

一、社会责任会计的含义

经济的发展、社会日益激烈的竞争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环境污染、伪劣产品销售、作假账、职工生活无保障等。企业在创造利润、对所有者的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支持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会计的新兴分枝——社会责任会计。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政府、社会公众的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特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直接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向政府及公民全面反映企业对社会的各种影响,最终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

二、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必要性

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加快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研究的脚步对企业自身、对我国会计学界的发展、乃至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宏观调控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是企业建立自身形象的需要

在我国推进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与发展是企业建立自身形象,维持良好信誉的需要。企业的形象、信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是成正比的。企业通过披露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业绩,体现企业对社会的关爱,对环境的爱护,对职工的关怀,可以充分展示自身良好的企业文化。

(二)可以为我国会计模式的改革提供一个研究方向

会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已经从单纯的生产经营型管理向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型管理转变。为了适应企业的需要,会计必须寻求一种新的模式,以便引导企业注意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减少社会成本。

(三)可充实市场经济规范并加强监督约束机制

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本身的机制,揭示并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履行情况,可以形成一种固定的管理制度,把企业纳入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的不良行为得到调整(如存在的企业隐瞒利润总额而少缴所得税,掠夺生态资源和污染环境等),促使我国整个市场机制健康、良性的运转。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减少或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正处于研究和摸索阶段。目前,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社会环境

1.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长久以来,企业唯一的目标都被定义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这就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企业运转就是在为股东服务、是在为股东创造价值。所有的员工、资源都是为企业所有者创造财富的工具。这样产生的弊端是:第一,把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排除在外,仅着眼于资本收益;第二,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功能和发挥会计的职能,而是引导会计人员在不正当的会计手段上钻营;第三,无视企业存在的社会价值,使企业成为一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经济动物,而不是作为社会的重要部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2.社会责任相关法规不健全。社会责任的履行从法律上看,属于义务的范畴。无论是在社会责任意识强,道德风尚高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在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社会道德风尚差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保障公民和组织履行其应有的义务都是必要的。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阶段,加强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06年9月25日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但是内容都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也没有指出不承担社会责任应受何处罚。

(二)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不够完善

1.没有确立相应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内容。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要发展和完善,要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架构,首先要和传统财务会计区分开来。因为传统财务会计是以企业追求自身利润为核心设立的,而社会责任会计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和社会受益,真实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损害,出发的角度不一样,核算的内容必然也不相同,只有确立了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才能进一步确立核算的科目、计量的方法等等更深入的操作细节,进一步推进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2.各种计量方法不成体系。社会责任会计计量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可选的主要方法有:(1)客观历史成本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2)机会成本法;(3)替代品评价法;(4)社会公正法;(5)预防成本法;(6)调查分析法。除以上几种方法外,还有复原或避免成本法、模糊数学法、影子价格法、文字描述法等,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计量方法体系。

3.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绝大多数以非会计基础型为主。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日益深化以及政府相应法规的颁布,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带头披露的多是一些跨国集团,如可口可乐、诺基亚等等,以及国有龙头企业如建设银行等。在他们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绝大多数是文字性描述,而没有通过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几乎全部是文字性描述,而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相对数字化的分析要多一些。这反映了我国披露水平较低。由于计量方法的多样性,文字性的叙述应该是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但会计专业信息过少会降低信息可比性,不利于政府进行宏观管理,无法满足社会各界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责任会计实施环境

1.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应大力宣传有关社会责任知识,以提高企业包括厂长经理在内的各级人员对推广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强各项基础工作。针对目前有些企业领导及会计人员对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的现状,应鼓励企业在运用社会责任会计过程中,通过实践工作中社会责任会计所发挥的作用,提高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认识,为社会责任会计的推广应用扫除认识上的障碍。

2.完善社会责任的法规建设。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国家必须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用法律规定使之法律化,并对企业给社会造成的“外部经济”进行奖励以鼓励其发展,对给社会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进行惩罚。目前,社会责任相关法规覆盖面较窄,尽可能使法律涵盖所涉及的社会问题,法律条文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必须尽快地制定出产品安全、产品责任、职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使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与社会会计信息揭示不断走向规范化。

(二)科学构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

1.合理确定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内容。不同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有着较大的区别,这不便于企业间会计信息的比较,但具体到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项目却基本相同或类似,因此,在未来社会责任会计发展过程中,将全社会的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型的行业,并将该企业归入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对行业内的核算内容和方式进行具体规定并实现标准化,这是完全可能的,同时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2.灵活选择计量方法。在我国计量方法的选择上,目前应考虑如下情况,第一,计量方法的选择一定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第二,社会责任会计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非财务信息,因此,在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上也应该突破传统会计的模式,应采取比较现实、灵活的做法,即在计量单位上实行多元化:可用货币计量的,采用货币计量,无法用货币计量的采用实物计量;在计量方法上灵活化:可计量的才用货币或实物计量,无法计量或无法充分计量的,采用文字加以说明。

3.报告应以会计基础型披露方法为主。对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是可以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的,则应尽量选用定量指标加以反映,因为定量指标的客观性和可比性比较强,再者企业的会计人员在长期的会计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会计数据处理经验,善于从会计数据中获取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于确实无法进行定量反映的,也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1]刘广生,肖好峰.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综述[J].财会月刊,2006,(10):62.

[2]阳秋林.论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方法[J].企业经济,2003,(1):136.

社会责任论文篇6

摘 要: 公司社会责任最早产生于美国。传统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但随着经济发展,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为股东谋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等。我认为我国应当从强化董事义务等方面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关键词: 公司营利性 利益相关者 公司社会责任一、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公司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经济社会中属于支配地位,因此,可以说当今的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是“公司的世界”。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但公司在发挥其积极影响的同时, 公司也是社会问题的主要制造者。现代国家所面临的许多社会问题, 比如环境污染、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类型的公司法人违法犯罪行为, 无不与公司企业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尤其是近几十年来, 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不顾社会公共利益, 使这些社会问题日趋严重。正是因此, 有学者将公司比喻为现代的“利维坦”。自亚当•斯密以来的传统经济学一直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而言之, 公司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而实现股东的利润最大化为其终极关怀, 而且公司只是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应是为了使股东获取最大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其中,美国尤为突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理论界有关公司对相关利益者的社会责任首先在伯利与多德之间展开。伯利代表了传统公司法的理念,认为公司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切公司权力都是为股东的利益而委托的权力, 公司董事是受股东委托、为了股东的利益管理和控制公司;法律的功能在于保护股东的利益,防止董事放弃追求利润动机的可能性。而多德的观点则带有明显的反传统公司法理念的特色。他认为,从现行法律上看,伯利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 但使用私人财产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公司应是同时具有营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的经济制度, 公司权力作为一种受托权力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 不仅公司的活动要对社会承担责任,而且控制公司活动的经营者要自觉地履行这种责任。总之,多德认为公司既要为股东谋取利润,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既是股东的受托人,也是社会的受托人。二十多年后,多德的社会责任说逐渐居于主导地位。美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不仅仅是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而是相关方面的利益共同体。在欧洲大陆国家,对公司社会责任,更注重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设计劳动者与股东共同参加重大决策。以此来协调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实务界,美国开始从法律层面上解决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其中,1984年,美国法学会向社会推出建议性蓝本《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其中就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20 世纪80 年代兴起的放松管制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收购浪潮造成了企业治理结构的重大转变。恶意收购者宣称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大大忽视了股东的利益,恶意收购的目的就是要维护股东的利益。恶意收购后企业现有的管理层一般遭到解雇, 并通常采取关闭工厂、大规模解雇的措施来偿还恶意收购的贷款。为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减少恶意收购对公司经营、地区经济、社会的冲击,自1985 年后,美国以宾西法尼亚州为首的29个州通过法律特别规定, 对公司股东的权力加以限制,对工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并授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与此同时,在美国的影响下,欧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等,也在各自的立法中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但这些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发展程度较美国低,而且多倾向于劳动问题,例如就业、工资、工作条件。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及内容(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传统的公司法认为,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公司社会责任则是对传统理念予以挑战并成为20世纪初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不断争论的一个问题。由于社会责任一词涵盖 的范围不确定,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系指公司决策者如同他们对待自己的利益一般,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的义务。也有的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是使公司不仅负有经济的与法律的义务, 而且更对社会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还有的观点认为, 公司的社会责任, 是指营利性的公司在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后, 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的意图,以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我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增进和维护相关者利益的义务。由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目标的一种修正, 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性性质的相对性。这里要强调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否认公司的营利性。商业公司固然以营利为宗旨,但营利与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突,商业公司完全有可能同时达到这两个目标。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本位”的理念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位”的理念是在不断协调中的。英国著名的公司治理报告Hampel报告在坚持股东本位理念的同时,指出公司经营层必须关注公司职工、客户、供应商、贷款人、有关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目标。⑤从公司的长远目标来看,股东的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二)公司社会责任之内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指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包括哪些主体, 以及这些主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公司的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按照各国的通常理解,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的。但究竟谁是利益相关者? 也是有各种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凡是能影响公司活动或被公司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 全都可纳入此范畴。第二种看法认为, 凡是与公司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这种观点排除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第三种看法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最窄, 认为只有在公司中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而通说则认为,这些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是指在股东以外, 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具体包括公司的雇员、消费者、债权人、上游供应商、当地社区居民等。在公司社会责任倡导者看来,股东应是公司经济责任的相对方而不是社会责任的相对方。三、完善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一)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我国理论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还很薄弱。迄今为止, 经济学界多数是在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时,间接地涉及这一问题。而法学界也多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 探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如台湾学者刘连熠,大陆学者刘俊海等。立法上更是少而又少。但是,公司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社会公众(包括企业界)所认可和接受。因此,我国也有必要引进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使我国的公司法体系更加完善。在我国, 提倡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理念是很有必要的。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 公司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追求着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但是,有的公司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 利用其经济实力以及掌握的信息优势,损害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要约束公司的这些行为, 仅依赖现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当对公司的目标重新定位,公司应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应当清楚的认识到公司存在本身并不是完全为了股东的利益,董事在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理所当然要考虑包括公司职工在内的利益主体的利益。(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若干建议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已经在某些条款的内容上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但这不表明当时的立法者是有意识地依从西方国家兴起的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而制这些条款。例如, 《公司法》第14 条第1 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6 条还规定:“公 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此外, 《公司法》第52 条第2 款、第56 条、第68 条第2 款、第122 条、第124 条第2 款都有关公司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2002 年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 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 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 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 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职工的利益。鉴于立法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仍不完善,笔者认为,在公司法的修改中,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完善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 1、强化股东权利,完善股东提案制度对于强化股东权利,完善股东提案制度和股东表决权制度。世界各国立法和相关的国际组织都制定了“原则”和“推荐意见”。尤其是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有关股东提案的规则。依这一规则,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公司的经营者,将其提案列入公司征求委托书中,寄发各股东。这样,迫使经营者面对各利益相关者的争议,将其利益考虑在内,从而采取最佳方案,既有利于股东长远利益的实现,又可以让一些公益股东借此落实公司社会责任。2、 强化董事义务,规范董事行使权利的规则董事是公司的经营决策者,因此在践行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有很大的优势。在强化董事义务方面,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值得借鉴。我国公司法59条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可见,我国公司目前仅对忠实义务作了规定,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并无规定。对此笔者建议,公司法中应早日对董事注意义务加以规定。即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是诚信的,其行为方式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应尽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美国法院在实践中采用经营判断规则来衡量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一规则规定,法律首先推定董事经理已尽注意义务,采取了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决策。这一做法有利于董事经理行使其经营决策权和践行公司社会责任,而免受司法审查。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妨借用一下。当然在立法中,立法者也可以直接授权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经营事务的同时,适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样董事经理在经营时就有了偏重股东利益还是偏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自由。一旦其选择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践行公司社会责任,在不损害股东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相关者利益就可得到保护,公司长远利益也可得到维护。3、 完善其他相关制度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我国目前还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法中已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中关于非上市公司也规定可公开制度。但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目的不在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且内容仅限于财务公开。因此应当将信息公开机制扩展到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当然政府的宏观调控及相关法律的出台也会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社会责任论文篇7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中的问题

(一)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激烈。而把此作为研究背景,不少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这种思想上的问题引发了部分财务人员采取各种手段,并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丧失职业道德,一味把追求资本收益作为工作的中心,这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无法得到完全地履行。

(二)社会责任财会核算内容模糊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大众化的问题,但是本身内容就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界定。以往的财会制度主要是把企业的利润作为其中的工作内容,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则不同,它主要是采用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以及收益,进而全面反映企业的社会贡献及损害,所以两者的切入点不同,因此核算的内容也就大不一样。所以,只有将企业社会责任财会核算内容一一确定以后,才可以更好地实施这一制度。

(三)相关法律不健全

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来看,虽然当前存在一系列的法规。然而,从客观上来看,相当多的法规内容都是比较模糊的,而且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未能对企业无法或者是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所需要接受的处罚加以明确。

(四)信息披露形式单一,财会制度内容未定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花很多的时间来讨论非正规财务会计形式或一些文字来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这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样根本无法达到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进行定量分析。社会责任财务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在核算的内容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从现在来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未能明确其中的核算内容,特别是和这有关的会计科目、计量方法也不是十分规范,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全面推行。

三、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一)转变思想观念

企业首先要采取的措施就是要尽可能地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及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社会的总效益,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企业要抛弃以往的财会观念的束缚,大力宣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优势所在,使企业意识到其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不只是有利于社会,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以此更好地促进更多的企业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自觉的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

有关企业财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少,只是在会计法中稍有提到,而具体如何实施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很多企业不会考虑把社会责任信息公开。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强化企业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工作,要求企业披露这方面的信息。所以说,法律要对规定企业必须执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并对各类信息进行披露,防止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实施一系列对社会责任不利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所以要走上用法律规范其发展的道路。

(三)构建社会责任财会核算体系

就行业的不同,其社会责任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对于其社会责任财会信息的比较也极不有利,然而就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其社会责任会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采取这一措施完全可以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确保计量单位以及计量方法较为灵活,以实现其多样化的发展,如根据可以使用货币进行计量的情况则使用货币,而不可以使用货币的时候就要采用实物进行记录。

(四)提升财会人员综合素质

在新的环境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今财务人员不只是要掌握基本的财务知识,同时还要学会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多个方面知识,所以要对财会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以便尽快地提高其综合素质,保证其能力可以达到企业的要求。

(五)充实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脱离不了其周围的生存环境。我国有一些地区生态环境失衡、失业人员过多等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矛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时还要注重环保,要走出一条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道路,以达到以上各方面的内在统一,同时还要对各行各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统一规范。

社会责任论文篇8

二、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合理性分析

传统中公司被看作是股东的投资工具,主要为股东利益而存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相应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也要围绕着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而进行。因此,董事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循股东利益至上原则,一切决策要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股东利益为目的。在此之外,并不必然的要求主动考虑其他利益相关人,如债权人、职工及社会的利益。但是企业本身的存在就是相应社会关系的组合,也就是说,企业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还是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和国家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公司。该认识催生出了企业相关利益者理论,即任何一个公司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还要为相关利益者着想。该理论突破了传统公司法关于公司仅为股东利益着想的看法,公司成为一个其所有者和相关利益者共同拥有的团体。它要求公司决策者在做出相应决策时,在考虑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还应履行法律义务,承担道德、慈善等方面的自愿责任,这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对《公司法》第5条的评析

我国《公司法》在总则中以强行性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加以确立,进一步校正了传统公司法中以股东利益为中心的法律制度设计,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兼顾对诸如环境污染、慈善事业等社会利益的关注,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公司主要是为股东利益而存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如果要求公司股东不顾自身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福利为目的,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以过高的道德标准约束企业行为,要求商人向善、奉献社会,也违反了商法倡导营利,谋求私人利益的宗旨和价值。在法律条款的设计上,该条规定义务内容模糊,没有明确赋予公司任何内容作为义务,无法真正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而且责任主体不明确,谈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时,根据不同情形,责任的主体有时指企业(法人)本身,有时也指控制该企业的大股东;最重要的是,义务对象(责任对象)不存在,笼统地以消费者、一般大众、公司所属的社会全体等来表现。这种笼统的表示,稍不注意就会成为很容易虚构化的内容。除此之外,也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无法真正地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也无法作为法院的裁判规范。因此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难逃沦为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空白规定”的厄运。

四、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本土化发展

(一)完善《公司法》及其他同位阶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要使企业能很好地承担有关的社会责任,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要从法律上明确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与方法。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只是一个强制性的公法条款,有待于国家制定相关的法规来加以细化。对于公司制下的现代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除了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外,还需要其他同位阶的法律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例如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法、税法等诸多法律中加以详细规定。

社会责任论文篇9

当前,许多跨国公司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欧美等发达国家甚至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贸易壁垒,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必须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要把承担社会责任当作引入企业的价值理念,更要作为一种的新型营销方法和手段,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解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ocialAccountability8000,简称:SA8000)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管理标准体系,其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名,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把人权问题与贸易结合起来,最后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

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而体现工作条件。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工、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9个要素。

除以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解外,全球范围内的社会责任准则还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生产守则”、WTO中的“社会条款”、联合国的“全球协议计划”等。在最新的2007年度责任排名中,前50位的基本上都是欧美国家的跨国公司,亚洲企业只有日本的松下、索尼、丰田、东芝和韩国SK电讯五家企业入围。我国企业需要关注世界范围的社会责任观念和做法,为中国企业融入全球经济、实现国际化经营提供无缝链接。

二、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符合营销理论的发展方向和道德标准

市场营销管理哲学的演变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简要可以归纳为六个阶段:一是生产观念;二是产品观念;三是推销观念;四是市场营销观念;五是客户观念;六是社会市场营销观念。目前市场营销领域发展很快,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观点和理论,如绿色营销、文化营销、关系营销、服务营销、整合营销等,但这些新的观点和理论都要求企业统筹兼顾三方面的利益,即企业利润、消费者需要的满足和社会利益,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站在自身角度上理解的社会利益。中国当前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往往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关,如偷税漏税、破坏环境、信用缺失、拖欠工资、矿难频发、重大食(药)品安全事故等,正是从反面说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这些企业也由此给消费者留下了难以消除的负面公众形象,也严重影响企业的整体营销和品牌形象。

古往今来,从西方到东方,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源远流长:古典时期,商人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十分卑微,商人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中世纪时期,盈利性活动被视为违背宗教教义,明确商人的目的就是要服务于公共利益;重商主义时期,商人的盈利活动被得到尊重和鼓励,但仍要求商人对社区、慈善事业履行社会义务;工业化时期,商人和企业的理念理解为股东利益本位绝对化,但由于企业的活动对地方社会经济活动影响巨大,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初步形成;1960年至今,企业的社会责任得到更大的强化,企业的经营者需要重视环境的保护、失业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等问题,要求企业履行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这就是现在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我国政府强调可持续发展,十七大更是将科学发展观写进,也从一个高度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希望企业从纯粹盈利、追求规模发展到成为“企业公民”,企业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相应的社会利益。

三、企业社会责任营销顺应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

当前,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制造”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新任世界银行副行长林毅夫教授在德国声称,2030年,中国将超越美国和欧洲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市场,“中国、美国、欧洲、印度和日本将成为世界并行的5条巨龙。”并且指出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人口结构的变化、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资源紧缺和失利的环保是中国经济面临的几个巨大挑战。中国的崛起势必会加剧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事实也正是如此,在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盟的贸易谈判、特别是纺织品贸易的谈判过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问题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由于中方缺少统一而权威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因此在这一方面备受指责和刁难。双方很难在一些与此有关的问题上达成共识,这成了影响谈判进程的一个重要问题。

欧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推行,对一直以简陋工作环境,低廉劳动力成本、甚至以牺牲劳动者健康和安全基本条件为代价,以换取低价竞争优势的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致命打击。在近几年中国企业所得到的国际订单中明确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社会责任标准,并应定期接受外方的“验厂”要求。

以国内运动鞋加工企业为例,耐克、阿迪达斯、沃尔玛均有此项条款,并会不定期突然抽查,以验证合作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取消合作项目,致使许多企业因之而失去欧美的国际订单。即使是在外贸加工历史悠久,富有国际经验的广东、福建等省的许多企业也备受此标准的困扰。

面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贸易壁垒,中国企业要做的不是以“中国国情”等理由作为借口,而是更要从深层次上理解“人本主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责任,更好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营销理念,把企业关注社会利益的社会市场营销观念落到实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缩小我国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在这方面的差距。

四、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几点建议

1.充分认识我国企业与国际大企业社会责任营销方面的差距。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呼声的日益高涨,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营销管理的重大理论创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成为国际大企业的潮流。一些先进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不仅涉及环境报告,而且内容涵盖其他社会问题,逐步发展成为了“环境、工业安全与卫生报告”、“企业公民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如社会责任履行领先的英国石油公司已有15年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历史,许多《财富》500强的企业也单独可持续发展报告。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制定了SA8000标准,作为全球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并且在欧美国家广泛推行。当前,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中国的一些先进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国际化:联想于2007年底了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表明要更加全面深入地履行对价值链伙伴、环境和社会的责任;阿里巴巴集团也交出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首份社会责任报告,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形象等热点话题;国家电网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南;除此以外,伊利的公益奥运、大众(中国)的奥运公关活动也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惟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这些中国企业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作为品牌营销的重要手段,但其深层次的意义却远非如此。

2.尽快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当前,世界500强中的大部分企业遵守的SA8000标准,这一全球首个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目前已在欧美一些国家强制推行。这类标准,不但规范了企业行为,也提升了企业形象,并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的剂。另一方面,欧美等国家不断设置贸易壁垒,SA8000等社会责任认证正逐渐成为企业出口面临的新门槛。面对新的国际竞争形势,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正如浙江全国人大代表、万事利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沈爱琴呼吁:“像打造ISO9000一样,打造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使中国企业真正负起责任来,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当然,在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行业之间有差异,依据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做到社会责任标准的本土化,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现实情况相结合。

3.要发挥政府部门的鼓励的指导作用。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中,政府应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加强与相关国际机构和跨国公司的联系和合作,引导新闻媒介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围绕和谐社会的建立正在做一些创造性工作,例如江苏常州,已经制定了地方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开始相应的评审工作,对于达标企业,地方政府给出企业3年内不仅可以在劳动、工商、安全生产等方面享受免检,在同等条件下还将优先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而且,还把企业贯彻执行常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表现及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市级“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劳动关系诚信企业”、“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模范职工之家”等各类奖项的必备条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鼓励和指导作用。2007年11月,国务院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这也标志中国已经开始追随全球大潮,将环境保护置于与经济增长同样重要的地位。

4.增强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内驱力。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和鼓励,而且需要企业认识到作为“企业公民”的角色,认识到自身社会责任与国际先进企业之间的差距。但真正促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要让企业明白社会责任与企业营销关系,要让企业明白社会责任形象也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驱力所在。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其“经济人”的角色促使其必须追求利润,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但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不等同于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企业追求利润的同时,还要追求企业品牌的美誉度,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使企业由“经济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世界著名企业的发展史同样证明,一个有持续竞争力的企业,无一不关注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由此赢得了消费者的忠诚和满意。

参考文献:

社会责任论文篇10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CSR/社会责任性质/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对于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行为和义务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但仍然可以通过道德色彩浓厚的软法来对其进行规制。在坚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原则下,应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 经过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制度已经日趋成熟;而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研究相对薄弱,有关立法不够完善,人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淡薄,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的事情频频发生,近年来所发生的小煤窑事件、稍油水事件、吉林石化工厂爆炸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苏丹红、转基因以及波及全国乃至世界乳制品行业的三鹿事件等等,使人们开始警醒,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企业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正在给社会环境、人们的健康乃至生命带来越来越多地侵害,这些现象更严重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企业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增进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这已经是摆在了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自奥利佛·谢尔顿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来,企业一直被视为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要承担超出这些义务之外对社会的责任。但面对传统企业理论的批判,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支持者们显然也意识到这个概念的模糊性,于是竭力揭示其应有之义。而事实上,对本身具有模糊性的概念从内涵角度进行界定是极为困难的,因此,即便是对该理论推崇备至的学者们也难以对其概念达成共识。 早在1953年美国学者伯文(H Bowen)就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美国学者JosephM c Guire后来明确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指企业不仅负有经济的与法律的义务,而且对社会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布鲁梅尔等学者则认为,应该在“企业责任”这一属概念之下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其将企业责任划分为四种: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学者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基本区别点是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一定如企业法律责任那样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 可见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的范畴理解也不尽相同。为避免概念界定所引起的歧义,部分学者则从外延角度对CSR进行表述,较为典型的是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The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的做法,其列举了为数众多的(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企业付诸实施。这些行为涉及10个方面的领域,分别是:(1)经济增长与效率;(2)教育;(3)用工与培训;(4)公民权与机会均等;(5)城市改建与开发;(6)污染防治;(7)资源保护与再生;(8)文化与艺术;(9)医疗与服务;(10)对政府的支持。这些行为又可区分为两类:其一,纯自愿的行为,由企业主动实施;其二,非自愿的行为,政府极力引导或者法律、法规强制落实。 对企业社会责任最为广泛引用的是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做出的一种持续承诺,按照道德规范经营,在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同时,既改善员工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又帮助实现所处社区甚至社会的整体生活质量的改善。 中国学者对CSR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卢代富的观点,他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而史际春等学者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企业的客观要求,表现为社会对企业的期待,是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守法、做好企业本身和对社会的道义承担。”显然后者对CSR范畴的理解要宽泛得多。 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写入法律,是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的一个重大举措,然而《公司法》仅在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中出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用语或概念。但这种规定仅仅是法律对企业的道德号召。因为除了《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公司规定的法律义务外,该第5条并不为公司增加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同样,立法者也无法对其所提出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的解释。 在2006年中国企业发布的首个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其显然把企业所有者(股东)纳入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将企业对所有者的责任也包括在企业社会责任之内。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8年5月14日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上市公司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促进公司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其显然又是将企业对所有者的责任排除在了企业社会责任之外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范围的理解并不一致。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般包括了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等;而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仅指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总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概念,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都难以形成统一的界定。不过从社会责任的发展过程来看,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是否法律责任,学术界同样也有较大的争议。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也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基于一定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企业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是企业在遵守法律要求而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所应担负的道德上的义务。还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内含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是前提,在责任体系中占据最高的位阶,经济责任是基础、道德责任是补充。而实际上,对一个模糊性的概念进行性质上的分析基本上是无法做到的。但从世界各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对CSR规范的内容上来看,应当说其既包涵了法律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又体现出对企业从社会本位角度提出的更高价值期待。 有的学者正是从这种角度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分成两类:绝对社会责任和相对社会责任。绝对社会责任是企业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底线,是其最低的义务要求。就企业担负的绝对社会责任来看,主要是指企业对人的责任,如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等;相对社会责任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形式,是一种不具有必然性要求的责任形式,如社会公益活动、企业精神、现代企业文化,等等。从这两者的区别可以看出,对企业绝对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应注重制裁与惩罚,是一种命令式的规制;而对相对社会责任的规制则注重宣示与评价,是一种教育与引导的规制。毕竟相对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一种自愿责任,对它们进行规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律作为推动力量,作为行为的指引和基准,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确立理想的行为模式。正如彼得·德鲁克所说:“企业首先是做得好,然后是做好事”。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不管对CSR采用广义还是狭义的界定,CSR都不能说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或者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色彩,法律不能强制社会成员必须做好事,所以CSR更加侧重体现的是企业对社会伦理期望的回应,承担的不过是一个良好“社会成员”促进社会福利的本份,反映了企业追求长远发展以及与社会和谐的价值回归。因此,CS很大成分上超越了法律的规范,应当属于社会自治或社会性规制的范畴。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中, 指的主要是道德义务或道德领域的角色责任,这是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如果从广义角度去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那么绝对社会责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要求已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进行了强制性规范。多数学者认为,SA8000是“苛刻的劳工标准”,其实在中国《劳动法》中都有相应规定。作为法律义务,既包括企业在个别劳动关系中保障劳动者的报酬、劳动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作为义务,也包括在集体劳动关系中不得妨碍劳动者行使团结权、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等方面的不作为义务。对此,我们进行研究的意义在于,如何对企业行为进行强制化法律规范以保证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履行社会责任。而困扰学界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于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对社会责任),法律能否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进行规制?正如上文所述,这种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价值和期望所做出的更高程度的伦理、道德层次的回应,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不具有法的强制力并不等于不能通过法来对其进行规制。企业的“相对社会责任”虽然多是企业的道义责任和自愿行为,但它并非仅属于伦理评判和道德教化的范畴。如果失去法律的推动力量,这种自愿的行为也就失去了足够的动力;如果没有法律作为行为指引和基准,就难以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确立理想的行为模式。而道德的法律化也正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轨迹。从法律的产生过程来看,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均是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努力反映道德基本要求。正如哈特所言,“每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处处表明公认的社会道德和广泛的道德理想二者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立法突然地和公开地进入法律,或者是通过司法程序悄悄地进入法律”[11]。 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历程,就是道德入法的一个最好的明证。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最初是在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高涨的背景之下,由各种行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所推动的,许多跨国公司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守则。然而,社会责任运动并未停留在市场的自律阶段,而是继而引发了社会责任的立法热潮,不仅有国际法方面的立法,如各种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组织订立的宣言、守则,而且各国国内的社会责任立法也此起彼伏,发达国家相继在其公司立法中加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性的条款。例如,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英国1980年《公司法》,以及美国一些州的公司立法均增加了有关公司管理者应当对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顾客、甚至一般社区民众等)负责的条款(Other Constituency Statutes)。这种社会责任条款本身无法用以在具体案例中作为判断合法或不法的依据,它仅是一种软法。虽然其多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倡导、鼓励性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但其以社会的价值、期望为号召力唤醒企业内在的自发与自律,同样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制约和影响。例如,许多跨国公司都开始对其全球供应商和承包商实施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和评估,才能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些经济的制裁、市场的压力可能远比法律的强制力对企业的行为更具有约束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坚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价值原则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企业利润的付出或者成本的增加,这对于股东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无疑是一种损失。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股东利润最大化是统一的。因为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竖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誉,这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关于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12]。这种“社会资本”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绝不亚于企业有形资本的投资。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应考虑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二元结合,即“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原则。 从各国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遍的做法是逐步放弃了股东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唯一目标的理念,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可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企业目标的理念经历了股东至上到股东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并重的转变,这无疑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 (二)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 法律应当使企业超越狭隘的自我利益,确立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并使这种价值目标深植于企业的结构与实践之中,使企业对利益的追寻同样在责任的框架内进行,减少企业与管理者的短期利益激励,增强长期利益激励,使其自我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使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相一致,从而引发和促使企业的自律行为。这种自律机制的构建,主要是通过完善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的。可以说,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以产权为基础的均衡契约相关者利益的一种控制机制,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基础性自律机制。由于这种自律机制的存在,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去关注、了解、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工人权利、以及工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主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社会责任管理的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价,强化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以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方面,应注重强化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环境保护者、社区等利益相关人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制度;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审计、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的透明和公开使那些重视企业声誉和形象的企业更能严格自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9月25日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三)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 政府的适度干预是实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手段。首先,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上,政府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运用税率、利率和价格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第二,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在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除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外,政府的非强制性奖惩制度也可以发挥较大作用。如政府可通过评比“消费者质量信得过单位”、“质量免检产品”、“劳动者权益保障先进单位”等活动对企业加以指导,将入选企业定期予以公示并给予税收优惠;对注重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环境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基本守法责任的企业拒绝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等等。对此,某些政府与部门的做法值得推广。如深圳通过政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来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以提升国际竞争力[13]。商务部也推出了若干举措,如在六类资源型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时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审查程序,如果一家企业没有为职工按时足额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或没有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或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则该企业就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三,逐步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要加快信用立法,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建立专门的诚信评价机构,围绕企业经营活动信用记录、经营行为信用、社会贡献信用、社会形象信用、企业管理信用等最能全面反映企业践行诚信状况的指标,建立能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四,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主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和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现有的民间组织主要有社会责任国际(SA I)、公平劳工协会(FLA)、服装厂行为标准组织(W RA PP)、贸易行为标准组织(ET I)和工人权利联合会(W RC)等,这些组织都先后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标准,其中SA8000是比较成熟的认证标准。SA8000是SAI于1997年创立,并于2001年修订发布的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包括对企业禁止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基本要素要求。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国际化、标准化、全面化,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有学者认为这些标准是以发达国家的立场和眼光来制定的,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些标准常常是难以达到的,经济全球化又要求国际统一的认 证标准,这在一定意义上使得认证标准成了发达国家制约甚至制裁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手段。同时社会责任认证的商业化也会带来腐败等负面效应。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是社会道德和社会正义实现的一种途径,这对我国当前形势下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政府所要做的应当是尽力推动企业积极履行有关社会责任标准,从而使中国企业跟上世界经济国际化、全球化发展的潮流,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提高也是中国社会和民众的福祉。 最后,应当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运动和社会舆论的作用,综合运用各种机制,构建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注释: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 马力,齐善鸿.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评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2):42.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1,71,96. 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9-51,48,48. 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0. 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J].法学家,2006,(1):136-142. 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J].法学评论,2004,(5):143-147. 杜中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方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39-46. 李义平.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无限扩张[EB/OL].h ttp://th eory.pe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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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论文篇11

随着雪灾、地震的到来,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企业应如何在赢利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找平衡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如何、企业应如何分配资源再次摆在人们的面前。

“企业社会责任之父”Bowen于1953年出版了《企业人的社会责任》一书,标志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发端。针对主流企业理论忽视社会责任、只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均认为社会责任影响财务绩效。尽管二者研究视角不同,但探讨的议题均是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道德行为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富。

一、三种不同观点

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Waddock和Graves(1997)[1]指出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负相关。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导致竞争劣势,弗里德曼等新古典经济学家持此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不相关。第三种观点认为二者正相关,利益相关者理论持这种观点。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尽管任何时期都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但大多数研究支持二者之间正相关。

二、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设

关于二者之间关系的影响方向,一种认为企业社会表现影响财务绩效,一种认为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社会表现,并有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设。

1.社会表现影响财务绩效

对此有两个影响力最广的假说:一是社会影响假说(Thesocialimpacthypothesis),认为高社会表现会导致高财务绩效,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声誉,降低商业风险、获得监管机构更多的支持,吸引财政市场上更多的投资,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期望会增进财务绩效(Cornell&Shapiro,1987)。还有一种是交易假说(Thetrade-offhypothesis),认为高社会责任表现会导致低财务绩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导致财务支出,从而降低盈利能力,尤其是当其他公司不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时,会导致它们处于竞争市场中的不利地位与处境。

2.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社会表现

支持这种观点的也有两个假说。可利用资金假说(availablefundshypothesis),也称闲置资源假说(theslackresourcehypothesis)认为企业社会表现取决于可供利用的财务资源,良好的财务绩效使企业能够在社会责任上投入更多的资金,从而导致高度的社会表现。相反,管理机会主义假说则指出高财务绩效将导致低社会表现,由于管理者追求个人目标的实现以及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当企业财务绩效良好时,企业经理人将减少对社会责任的投资以增加个人的短期收益。当财务绩效不佳时,管理者会通过参加一些突出的社会活动以抵消令人失望的结果或使之合理化(Preston&O’Bannon1997)。

此外,一些研究指出二者之间是互协的(synergetic)。正相关互协假说(positivesynergy)强调良好品德的循环,高社会表现会导致高财务绩效(社会影响假说),高财务绩效反过来又会带来更佳的社会表现(可利用资金理论)。相反也可能存在恶性循环,即存在负相关互协。强调良好的管理制度,将致使企业在各方面包括财务与社会责任行为方面皆表现良好。

也有学者强调,在当今的高复杂性、高竞争性的商业环境下,企业应在商业领域和企业社会责任领域都开展活动以获取竞争优势,使利润最大化。

三、企业社会实践的发展及启示

随着学术界研究的不断开展,企业界的社会责任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在竞争越来越激烈、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越来越重要时,一些企业还有投资者已经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企业社会表现已经成为一种竞争策略。同时,西方国家于20世纪90年代开展了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实践,社会意识基金和社会责任投资(SRI)正成为美国社会主流的一个组成部分。

大量研究和社会实践都充分证明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利益相关者、提升企业社会表现,有助于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增进企业财务绩效。这也势必成为未来企业经营的大趋势,正如JocelynHerridge所强调的未来行业领袖先前一定是坚定的CSR实践者。企业经营者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同时政府相关机制如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也是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社会责任论文篇12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CSR/社会责任性质/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对于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行为和义务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但仍然可以通过道德色彩浓厚的软法来对其进行规制。在坚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原则下,应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 经过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制度已经日趋成熟;而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研究相对薄弱,有关立法不够完善,人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淡薄,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的事情频频发生,近年来所发生的小煤窑事件、稍油水事件、吉林石化工厂爆炸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苏丹红、转基因以及波及全国乃至世界乳制品行业的三鹿事件等等,使人们开始警醒,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企业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正在给社会环境、人们的健康乃至生命带来越来越多地侵害,这些现象更严重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企业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增进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这已经是摆在了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自奥利佛·谢尔顿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来,企业一直被视为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要承担超出这些义务之外对社会的责任。但面对传统企业理论的批判,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支持者们显然也意识到这个概念的模糊性,于是竭力揭示其应有之义。而事实上,对本身具有模糊性的概念从内涵角度进行界定是极为困难的,因此,即便是对该理论推崇备至的学者们也难以对其概念达成共识。 早在1953年美国学者伯文(H Bowen)就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美国学者JosephM c Guire后来明确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指企业不仅负有经济的与法律的义务,而且对社会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布鲁梅尔等学者则认为,应该在“企业责任”这一属概念之下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其将企业责任划分为四种: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学者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基本区别点是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一定如企业法律责任那样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 可见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的范畴理解也不尽相同。为避免概念界定所引起的歧义,部分学者则从外延角度对CSR进行表述,较为典型的是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The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的做法,其列举了为数众多的(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企业付诸实施。这些行为涉及10个方面的领域,分别是:(1)经济增长与效率;(2)教育;(3)用工与培训;(4)公民权与机会均等;(5)城市改建与开发;(6)污染防治;(7)资源保护与再生;(8)文化与艺术;(9)医疗与服务;(10)对政府的支持。这些行为又可区分为两类:其一,纯自愿的行为,由企业主动实施;其二,非自愿的行为,政府极力引导或者法律、法规强制落实。 对企业社会责任最为广泛引用的是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做出的一种持续承诺,按照道德规范经营,在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同时,既改善员工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又帮助实现所处社区甚至社会的整体生活质量的改善。 中国学者对CSR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卢代富的观点,他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而史际春等学者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企业的客观要求,表现为社会对企业的期待,是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守法、做好企业本身和对社会的道义承担。”显然后者对CSR范畴的理解要宽泛得多。 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写入法律,是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的一个重大举措,然而《公司法》仅在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中出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用语或概念。但这种规定仅仅是法律对企业的道德号召。因为除了《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公司规定的法律义务外,该第5条并不为公司增加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同样,立法者也无法对其所提出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的解释。 在2006年中国企业发布的首个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其显然把企业所有者(股东)纳入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将企业对所有者的责任也包括在企业社会责任之内。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8年5月14日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上市公司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促进公司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其显然又是将企业对所有者的责任排除在了企业社会责任之外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范围的理解并不一致。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般包括了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等;而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仅指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总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概念,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都难以形成统一的界定。不过从社会责任的发展过程来看,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是否法律责任,学术界同样也有较大的争议。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也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基于一定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企业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是企业在遵守法律要求而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所应担负的道德上的义务。还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内含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是前提,在责任体系中占据最高的位阶,经济责任是基础、道德责任是补充。而实际上,对一个模糊性的概念进行性质上的分析基本上是无法做到的。但从世界各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对CSR规范的内容上来看,应当说其既包涵了法律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又体现出对企业从社会本位角度提出的更高价值期待。 有的学者正是从这种角度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分成两类:绝对社会责任和相对社会责任。绝对社会责任是企业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底线,是其最低的义务要求。就企业担负的绝对社会责任来看,主要是指企业对人的责任,如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等;相对社会责任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形式,是一种不具有必然性要求的责任形式,如社会公益活动、企业精神、现代企业文化,等等。从这两者的区别可以看出,对企业绝对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应注重制裁与惩罚,是一种命令式的规制;而对相对社会责任的规制则注重宣示与评价,是一种教育与引导的规制。毕竟相对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一种自愿责任,对它们进行规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律作为推动力量,作为行为的指引和基准,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确立理想的行为模式。正如彼得·德鲁克所说:“企业首先是做得好,然后是做好事”。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不管对CSR采用广义还是狭义的界定,CSR都不能说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或者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色彩,法律不能强制社会成员必须做好事,所以CSR更加侧重体现的是企业对社会伦理期望的回应,承担的不过是一个良好“社会成员”促进社会福利的本份,反映了企业追求长远发展以及与社会和谐的价值回归。因此,CS很大成分上超越了法律的规范,应当属于社会自治或社会性规制的范畴。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中, 指的主要是道德义务或道德领域的角色责任,这是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如果从广义角度去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那么绝对社会责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要求已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进行了强制性规范。多数学者认为,SA8000是“苛刻的劳工标准”,其实在中国《劳动法》中都有相应规定。作为法律义务,既包括企业在个别劳动关系中保障劳动者的报酬、劳动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作为义务,也包括在集体劳动关系中不得妨碍劳动者行使团结权、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等方面的不作为义务。对此,我们进行研究的意义在于,如何对企业行为进行强制化法律规范以保证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履行社会责任。而困扰学界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于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对社会责任),法律能否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进行规制?正如上文所述,这种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价值和期望所做出的更高程度的伦理、道德层次的回应,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不具有法的强制力并不等于不能通过法来对其进行规制。企业的“相对社会责任”虽然多是企业的道义责任和自愿行为,但它并非仅属于伦理评判和道德教化的范畴。如果失去法律的推动力量,这种自愿的行为也就失去了足够的动力;如果没有法律作为行为指引和基准,就难以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确立理想的行为模式。而道德的法律化也正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轨迹。从法律的产生过程来看,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均是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努力反映道德基本要求。正如哈特所言,“每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处处表明公认的社会道德和广泛的道德理想二者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立法突然地和公开地进入法律,或者是通过司法程序悄悄地进入法律”[11]。 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历程,就是道德入法的一个最好的明证。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最初是在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高涨的背景之下,由各种行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所推动的,许多跨国公司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守则。然而,社会责任运动并未停留在市场的自律阶段,而是继而引发了社会责任的立法热潮,不仅有国际法方面的立法,如各种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组织订立的宣言、守则,而且各国国内的社会责任立法也此起彼伏,发达国家相继在其公司立法中加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性的条款。例如,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英国1980年《公司法》,以及美国一些州的公司立法均增加了有关公司管理者应当对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顾客、甚至一般社区民众等)负责的条款(Other Constituency Statutes)。这种社会责任条款本身无法用以在具体案例中作为判断合法或不法的依据,它仅是一种软法。虽然其多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倡导、鼓励性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但其以社会的价值、期望为号召力唤醒企业内在的自发与自律,同样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制约和影响。例如,许多跨国公司都开始对其全球供应商和承包商实施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和评估,才能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些经济的制裁、市场的压力可能远比法律的强制力对企业的行为更具有约束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坚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价值原则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企业利润的付出或者成本的增加,这对于股东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无疑是一种损失。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股东利润最大化是统一的。因为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竖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誉,这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关于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12]。这种“社会资本”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绝不亚于企业有形资本的投资。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应考虑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二元结合,即“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原则。 从各国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遍的做法是逐步放弃了股东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唯一目标的理念,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可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企业目标的理念经历了股东至上到股东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并重的转变,这无疑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 (二)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 法律应当使企业超越狭隘的自我利益,确立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并使这种价值目标深植于企业的结构与实践之中,使企业对利益的追寻同样在责任的框架内进行,减少企业与管理者的短期利益激励,增强长期利益激励,使其自我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使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相一致,从而引发和促使企业的自律行为。这种自律机制的构建,主要是通过完善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的。可以说,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以产权为基础的均衡契约相关者利益的一种控制机制,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基础性自律机制。由于这种自律机制的存在,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去关注、了解、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工人权利、以及工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主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社会责任管理的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价,强化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以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方面,应注重强化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环境保护者、社区等利益相关人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制度;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审计、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的透明和公开使那些重视企业声誉和形象的企业更能严格自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9月25日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三)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 政府的适度干预是实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手段。首先,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上,政府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运用税率、利率和价格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第二,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在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除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外,政府的非强制性奖惩制度也可以发挥较大作用。如政府可通过评比“消费者质量信得过单位”、“质量免检产品”、“劳动者权益保障先进单位”等活动对企业加以指导,将入选企业定期予以公示并给予税收优惠;对注重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环境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基本守法责任的企业拒绝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等等。对此,某些政府与部门的做法值得推广。如深圳通过政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来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以提升国际竞争力[13]。商务部也推出了若干举措,如在六类资源型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时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审查程序,如果一家企业没有为职工按时足额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或没有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或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则该企业就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三,逐步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要加快信用立法,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建立专门的诚信评价机构,围绕企业经营活动信用记录、经营行为信用、社会贡献信用、社会形象信用、企业管理信用等最能全面反映企业践行诚信状况的指标,建立能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四,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主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和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现有的民间组织主要有社会责任国际(SA I)、公平劳工协会(FLA)、服装厂行为标准组织(W RA PP)、贸易行为标准组织(ET I)和工人权利联合会(W RC)等,这些组织都先后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标准,其中SA8000是比较成熟的认证标准。SA8000是SAI于1997年创立,并于2001年修订发布的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包括对企业禁止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基本要素要求。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国际化、标准化、全面化,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有学者认为这些标准是以发达国家的立场和眼光来制定的,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些标准常常是难以达到的,经济全球化又要求国际统一的认 证标准,这在一定意义上使得认证标准成了发达国家制约甚至制裁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手段。同时社会责任认证的商业化也会带来腐败等负面效应。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是社会道德和社会正义实现的一种途径,这对我国当前形势下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政府所要做的应当是尽力推动企业积极履行有关社会责任标准,从而使中国企业跟上世界经济国际化、全球化发展的潮流,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提高也是中国社会和民众的福祉。 最后,应当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运动和社会舆论的作用,综合运用各种机制,构建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注释: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 马力,齐善鸿.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评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2):42.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1,71,96. 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9-51,48,48. 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0. 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J].法学家,2006,(1):136-142. 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J].法学评论,2004,(5):143-147. 杜中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方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39-46. 李义平.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无限扩张[EB/OL].h ttp://th eory.pe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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