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题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5 11:31:59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1

一、环境生态问题的严重后果

建国以来,土地因水土流失减少了1/3,现在可居住的国土面积是300多万平方公里。但人口却反而增加了一倍,从7亿增到13亿。许多人口学专家认为,中国人口在两三亿比较合适,7亿就是极限,实际上我们的人口已经增加到了13亿。更不幸的是,人口增长得最快的地区,往往又是全国最贫穷的地区,传统工业化需要的三大自然要素,一个是土地,一个是水,一个是矿产资源,中国已耗损大半。

我国有三大污染:一是工业污染。我们现在拉动GDP增长几乎都是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如造纸、电力、化工、建材、冶金等等。二是城市污染。随着城市化迅速发展,城市空气严重污染。在城市地上的高楼大厦鳞次栉比因排污管网不通,很多污水流不过去,那些建起来的污水处理厂就变成了形象工程。三是农村污染。这是我们治污工作中的弱项。农村面源污染那么重,别说治理,由于体制制约,就连统计数据都算不出来。总体而言两句话描述:一是1.5亿亩土地受到污染,其中一部分是重金属污染,很难恢复,二是1.5亿吨垃圾露天存放,农村的环保设施几乎等于零。现在谈新农村建设,生态安全应该是第一位,如果生态文明没有达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就没有享受的基础。

严峻的环境生态形势造成的严重后果是直接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十一五”计划时,各省市GDP的指标几乎全都超额完成了,但是能耗的指标和环保的主要指标几乎都欠账,而且还有反弹。2005年全国共发生5.1万起环境纠纷;上访投诉40多万起,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两会的提案中,环境保护是热门问题,已经超过公共安全、教育、医疗,成为前五位的热点关注问题。第三大后果是带来严重的国际问题。现在各主要西方国家已经把环境保护和人权宗教联系在一起,变成对华外交的主题。我国的外交形象、政治形象、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建设友好环境生态的必要性

只有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使自然力更大限度地持久地变为现实生产力,才可能更好地借助自然,来满足人类自身的发展需要,经济才能稳定持续发展。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物质转化规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守的客观规律,经济发展是人类生活水平高低基础,保护自然环境则是能否生存的问题。环境保护工作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提升环境生态问题,就必须创新人类社会文化价值观、必须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与消费方式、必须调整和协调社会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必须改革宏观政治决策的机制、必须革新传统技术体系,将这一系列的变革融合到一个统一的发展观框架中,进行一场综合的环境生态完善,切实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环境生态问题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政治理论、文化理论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的中国化,从生态视角梳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对于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理论体系主要包括:

1、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理论与中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将环境保护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始终秉承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并逐步深化和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论,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归纳起来,环境保护国策论包括环境保护意义论、环境保护对策论和环境保护机制论三个方面的内容。

2、可持续发展战略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理论与中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又一个重要理论成果。我国把可持续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既有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背景,同时离不开马克思恩格斯可持续发展思想这一重要的思想资源。

3、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理论与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最为重要的理论成果。我国在落实环境保护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重新审视了社会发展问题,创新了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论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应运而生。

4、生态社会主义总体上的特征是将生态学理论同马克思主义结合,企图找到一条既能解决生态危机,又能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在保护自然环境问题上,生态社会主义要求人们按自然规律办事,反对把人同大自然的关系变成一种单纯的索取关系。

只有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作为一种专门的研究领域进行自觉的系统的建设的时候,才能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在建构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整体性原则。坚持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统一,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坚持自然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的统一。

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是我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充分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实践得出的基本结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全体人民处于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状态。我国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归纳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正是这六大特征的具体体现。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于我们对于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和根本目标有了新的认识。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几大和谐关系的统一与人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系统,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明和社会主义实践三大和谐源流的科学归纳。

最为重要的是,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再认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来就是马克思的毕生追求,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和理论归宿。环境友好型社会从属于和谐社会,二者不能并列,但却不可分割。没有环境友好型社会,就不能建成和谐社会。同理,没有和谐社会,也就没有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

四、解决我国环境生态问题的路径选择

环境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我国环境问题的形成十分复杂,从根源上看,还是思想文化问题。全面要更新我们的思想文化体系;其次是据此重新制订我们

的战略发展目标,重新设计我们的制度机制等。

1、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我们必须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历史性转变相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发展。科学发展本质上是经济、环境保护、资源的对立统一体,不能绝对地把环境保护、资源、经济发展三者静止地、机械地对立起来,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相互贯通、相互影响,可以实现良性发展。环境保护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因素、非线性的复杂问题。它绝不是简单的污染防治问题,应该说它本质上是一个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和消费方式问题。我国当前正面对生态环境脆弱、人口多、发展方式粗放、处于快速工业化的进程中,要立足这些基本国情,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建设。

2、完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制度法制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一旦确定,就要靠一系列制度政策去落实。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度支撑的基础,首先在于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系。有序地进行政体制改革。环保不是政治最敏感的领域,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利益主体。环保领域内的公众参与,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最佳切入点。应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容纳人宪法总则及环境资源的各项法规之中。

3、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粗放型增长方式看起来主要是提高环境门槛,制定严格的环境经济政策,加强综合执法力度等等,本质上是调整经济结构,是改变经济结构性质,实现经济与环境高度融合,使环境保护不再是经济发展的排斥因素。如果仅仅只注意到了提高环境门槛这些现象,认识不到调整经济结构才是本质,就没有很好地掌握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最终也抓不住关键,不知道从哪方面下大力气解决问题。科学发展观这条路必然涉及到国家战略的调整,可持续发展战略有两个没做好,第一个是国土整治规划,第二个是产业发展规划。前一个关系到我们的城市化,后一个关系到我们的工业化。

4、经济政策和机制,必须制定环境经济新政策。谁都知道环境和经济“双赢”的路,实行生态环境税、高耗能惩罚、新能源、循环经济鼓励的政策等。

环境问题是综合的问题,必须要有综合管理的机制,必须达到综合权能的统一。环保工作是公共事务,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利益。因此环保部门要全面推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环保的法规法律应该是公众参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法规,为此要加大环境信息的披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的历史任务,建设小康社会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阶段性目标,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已成为小康社会的主要指标,要实现这一指标,就必须实践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要求正是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当然就是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6-0071-02

一、研究背景和意x

1.相关文献。环境新闻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内容是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而环境报道,1989年,德国社会学家尼可拉斯・卢曼指出“环境报道”是“旨在改变社会传播结构与话语系统的任何一种有关环境议题表达的传播实践与方式。[1]”学者亨丁认为“还有哪一个新闻不是环境新闻?当有人讨论环境新闻的时候,我猜想他是指关于生态关系恶化的新闻,这种曾经精细的生态平衡所遭受的破坏之消息”,但他的观点把“环境新闻”扩大化了[2]。

其实,西方国家对环境新闻报道的研究已经有了自己的科学体系。美国学者安德斯・汉森的《大众传媒与环境事件》,从媒体如何报道新闻事件的角度入手,分章讨论媒体如何构建环境议程、如何报道新闻事件、如何传播环境含义等问题。麦可・佛罗梅在《环境新闻学简介》中提出了比较完整的环境新闻学概念,认为“环境新闻学是一种有目的、为公众而写的、以严谨准确的数据为基础的反映环境问题的新闻。克瑞格・拉枚与埃瑞特・丹尼斯在《媒体与环境》一书中论述了媒体在报道环境事件、监督环境问题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3]。由此可见,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环境新闻研究主要是从媒体入手,分析媒体在环境事件报道中的作用,如何进行环境事件的报道和引导政府和公众的。

在我国,环境新闻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但基本以学术文章形式论述。主要以新闻学、传播学相关理论为基础,传统定性研究方法为主,量化统计使用不多。多数以某个环境新闻事件或某个报纸为例,而针对新媒体对环境新闻报道的分析则相对较少。如李景平《论21世纪环境新闻的走势》是从中国环境新闻的现状和趋势展现的;孙宇龙《西部媒体如何报道生态环境新闻》是从新闻业务的视角看大众传媒如何报道环境新闻的;吴荣娜《我国环境报道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分析》是从我国环境报道的产生在新闻媒体中的地位及我国环境报道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的;蒋永峰在《大众媒体对环境议题的建构》则是以“人们日报”为例,分析该报纸作为大众媒体是怎样对环境议题进行建构的。

2.相关背景。自党的十首次提出“美丽中国”,在各种场合涉及有关生态文明的讲话、阐述、批示超过60次。2016年10月30日,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中,陈全国强调要加强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政治性议题,大众传媒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报道,能加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我国关于环境问题的第一次报道是1979年3月3日新华社发表的《风沙紧逼北京城》,让生态环境恶化的概念进入普通百姓的视野;1987年,《中国青年报》上的《红色的警告》《黑色的咏叹》《绿色的悲哀》的报道唤起了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2003年,《人民日报》设立了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报道的环境采访室;2009年,《南方周末》开办了关于生态环境的“绿版”;接着我国各大重要网站也都设立了“环保频道”或“绿色频道”[4]。新疆天山网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成立,“环保新疆”频道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创建的。

近年来国家对新疆生态环境的保护虽有一些成效,但对破坏程度而言效果甚微,绿洲的恶化并没有得到改变或者遏制[5]。天山网作为新疆自治区唯一一家重点新闻的宣传网站,有一定的舆论导向作用,公众借助天山网能了解新疆生态环境的状况;通过对天山网关于新疆生态环境的报道来了解它在反映新疆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上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全面性,以及是否起到了新媒体在传播中的舆论导向作用。

二、相关理论和抽样方法

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在一定阶段内对某个事件和社会问题的突出报道,会引起公众的普遍关心和重视,进而成为社会舆论讨论的中心议题。[6]”受众对某些“议题”不能直接接触,他们更倾向于关注和思考传媒报道的“议题”,并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天山网作为新疆新媒体的代表,它要为受众设置“新疆生态环境”的议题,这样受众才能给予环境保护更高的关注度。1947年《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提出社会责任论,认为媒体的社会责任既要坚持新闻自由又要担负社会责任和使命。20世纪90 年代后,人们对新媒体的依赖逐渐增强,公众的“知之权利”也转向新媒体,并且在新媒体上也得到了满足。

本研究以天山网环保新疆频道的新闻报道为目标样本。从2015年12月1日~2016年12月1日天山网环保新疆的新闻报道一共有555篇,由于“惠聚访”版块的36篇报道内容中没有涉及新疆环境保护,所以研究对象是519篇有关环境报道的新闻。选新疆环保频道是因为它集合了天山网对新疆生态环境报道的所有新闻,内容比较有代表性。本文以定量研究为基础,借助内容分析法、“议程设置”理论和媒介“社会责任论”,从“议题”数量、报道主题、报道倾向和消息来源四方面分析天山网环保新疆频道对新疆生态环境的报道,从而总结出天山网在报道这类议题中的特点、媒介责任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三、样本数据分析

1.报道数量分析。通过数据统计,天山网环保新疆频道关于环境的报道有519篇,占整个环保频道的93.51%。环境报道中,污染防治的报道有126篇,占环境报道的24.28%;位居第二的是执法监督,占20.23%。然后依次是有关环境的政策和法规报道占14.84%;单纯自然生态保护的报道占12.52%;关于环保科技的占11.59%;新疆生态美景介绍、环境与人们的生活的报道各占9.63%、6.5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天山网在新疆环境报道上以环境遭到破坏后的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督为主。

2.报道主题分析。在关于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的报道上,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督占比重较大。其中涉及疆内的环境执法监督只占21.9%;在污染防治的报道中关于疆内的只占30.1%,其余都是关于疆外生态环境的相关报道。主题一是疆内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督,涉及主题有环保部门督查、空气质量指标、环保取得成效、防治和惩罚措施等;二是疆外污染和执法监督的报道,主要是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哪些成效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主题是针对全国环境问题提出的一系列条文规定;单纯自然生态保护报道主题是关于新疆自然生态哪些遭到破坏,哪些在整改下有了改善等;而环保科技报道主题是人们运用一些科技改善生态环境的实例;新疆生态美景介绍主题以摄影和通讯的方式展现对美好环境的保护欲;环境与人们的生活报道主题是与人们日常相关的空气质量、水资源情况的报告。

3.报道倾向性分析。报道倾向性主要分三种,正面、客观、负面。报道倾向性主要通过报道的语句、词汇使用和传播技巧来表现的,从这519篇报道来看,天山网对新疆生态环境正面的报道有322篇,客观的报道有185篇,负面的报道只有12篇。所以天山网在新疆生态环境的报道中以成就报道为主,即通过一些措施和方法使环境问题得到了一些改善。

4.新闻来源分析。新闻来源指新闻是原创还是转载的。通过对519篇新闻报道统计,天山网原创新闻有35篇,只占总体新闻的6.74%,其他均来自外报和外网。其中疆内新闻来源占43.55%,主要有新疆日报、新疆网、都市消费晨报、新疆经济报以及一些自治区地州报纸和网站,如伊犁日报、阿勒泰新闻网等;疆外新闻来源占56.45%,主要是中国环境报,还有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新华社、经济日报等。

5.总结。通过以上分析,在报道主题上,天山网对新疆生态环境的报道主要是针对破坏的环境如何治理,虽然也有一些呼吁环境保护的报道,但效果甚微。大众传媒赋予各种“议题”的显著性程度决定着人们对该“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关注度。那么,天山网环保频道有关污染防治的报道比例最大,也就是说它把受众的关注点带到了如何治理上,而没有让受众更多的关注如何保护、如何预防。

报道倾向上以正面报道比重较大,表现治理效果。这不仅没有让受众了解现实生活中环境破坏的真相,反而遮蔽了受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视角。天山网并没有发挥好自己的媒介社会责任和舆论引导作用。且自创新闻较少,均来自外报或外网,其对新疆天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报道较少,多是现在生活中的污染问题。

四、提出建议

我国处于构建“美丽中国”的大背景下,新疆生态环境问题较严重,天山网作为新疆门户网站,要增加环境问题的“议题”数量,让公众给予生态环境问题更高关注度,而不是仅作为政府文件的搬运工。也希望天山网在新疆生态环境问题的报道上,多一些原创性稿件。作为新媒体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传播优势,在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时,也要发挥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ё饔茫让受众深入了解现在新疆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 刘涛.环境传播的九大研究领域(1938-2007):话语、权力与政治的解读视角[J].新闻大学,2009(4).

[2] 李畅.“煮蛙效应”――中国环境新闻报道的问题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4).

[3] 纪荔.媒体在环境保护运动中的角色:中澳研究对比[D].山东大学,2008.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3

 

 

30多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思想体系,这个思想体系可以简称为“六论”,指引着中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所谓“六论”即发展论、国策论、避免论、统筹论、全面参与论、生态文明论。 

 

一、发展论 

 

发展是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途径。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中华民族具有特别强烈的发展愿望,因为中华民族百年屈辱的历史和未来生存挑战都极大地强化着全社会的发展意识。发展,是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键任务,要发展就不能不重视环境问题。邓小平同志说,发展是硬道理;江泽民同志说,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胡锦涛同志则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他们的思想,一贯之地反映了执政党把发展作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中国环境问题就是发展问题,就是发展与代价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和发展方式问题。当前中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问题仍很突出,需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约 

束性条件,实现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二、国策论 

 

改革开放不久,国家就把环境保护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国策。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确定将环境保护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的战略方针。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战略高度上确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1997年,江泽民在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再次重申: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都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 

 

三、避免论 

 

力避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1984年到1988年,是我国环保工作实现重要转变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中国不能走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邓小平的话一言九鼎,他说:“如果不解决污染,功不抵过”。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多次强调,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3月回答记者提问时再次坚定地表示:中国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给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无论从资源供给能力与发展成本、国际环境约束,还是从污染现状和趋势、公众健康和建设和谐社会看,中国都没有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这条发展经济的资本和条件,也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这条路子。 

 

四、统筹论 

 

2002年十六大报告把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写入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早在1996年江泽民就斩钉截铁地提出:“经济发展,必须与人口、环境、资源统筹考虑,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决不能走浪费资源、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1997年中共中央把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期间召开的“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更名为“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使环境保护的地位空前提高。1999年又改称为“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此时,中央高层已将人口、资源、环境三者作为一个相互作用的整体来统筹考虑了。2005年,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经济增长要建立在提高人口素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这可以看作是党和国家已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统筹考虑作为一项重大的环境保护战略思想和原则固定下来的标志。

五、全面参与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在国际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与联合国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同美国、日本、加拿大等40多个国际机构和国家,开展了广泛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交流。2006年6月发表的《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显示,中国已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50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并积极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发展中的大国,国家整体上仍没完成工业化,经济建设面临的环境、资源、人口增长以及能源的压力巨大,节能减排任务异常艰巨,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和平崛起的重大因素。为此,中国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环境责任必须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相一致,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来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参与原则,以积极和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在环境保护中履行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有效缓解了环境问题方面的国际压力,从而树立起了在全球环境保护中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六、生态文明论 

 

生态文明既包括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也涉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经济结构、改变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当2020年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时,我国将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将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这就是说,生态文明已经上升为执政党的治国理念,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应把生态文明作为新的社会价值基础,把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全面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冲突的总战略。生态文明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赢得更加广阔的空间。 

在以“六论”为标志的这个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思想体系中,“发展论”是指导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根本思想,因为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只有靠发展来解决环境问题。“国策论”是国家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定位,“避免论”、“统筹论”、“全面参与论”是“国策论”的扩展。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面对经济增长资源环境代价付出过大的问题,就今后中国环境问题提出了生态文明作为指导思想,标志着国家对“发展论”和“国策论”认识的深化,“生态文明论”为探索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提供了理论基础。“六论”以“发展论”为核心,以“国策论”为基本,以“生态文明论”为未来导向,形成一个互为补充面向未来的指导中国环境保护的思想体系框架。有这个思想体系做指导,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才有保障。 

改革开放30多年,上述六个方面的思想已经日益影响中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中国特色环保思想指引下,全民环境意识已经显著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中国环境形势仍然异常严峻,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仍没有得到全面遏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方式有待更好协调,有些部门有些单位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局面还有待改观。总 

之,中国特色环境保护的思想和道路仍需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魏礼群.奋进的历程,辉煌的成就[g].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4

    1.1.1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已跃居世界第二。但骄人成绩的背后却是对环境的过度破坏,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农村环境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受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传统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长期处于监管的盲区,遭受着严重的破坏。特别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迅速推进,一些大型乡镇企业的涌入和规模化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又进一步增加了农村环境的负担,使本已污染严重的农村环境雪上加霜。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政府采取了多项农村环境保护措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力度,为促进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特别是 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美丽中国”的概念,并将“环境之美”视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而农村环境又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新一轮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随着人们对农村环境的普遍重视,如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首要问题。然而我国虽制定了大量的关于推进农村环境的政策与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很难达到政策规划的预期,被经济或其他利益所支配,不利于农村环境的保护。鉴于此,建立健全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迫在眉睫。

    1.1.2 研究意义

    农村环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效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有利于丰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农村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相互协调发展,农民和市民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农村环境是基本健康和稳定和谐的,但是一些局部地区破坏严重,已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甚至还严重威胁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在这种环境背景下,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探索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目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普遍重视,农村环境问题也成为国内学术界探讨的焦点话题,在关于农村环境的法制建设问题上也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索。

    唐刚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分析现行农村环境保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缘由的基础上,从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与环境监督机制、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以及建立政府驱动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农村环境保护机制五个方面提出了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途径;邹荣在《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从现阶段环境保护规划理念、国家环境保护体制、环境保护地方制度以及公民参与状况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对策。李彦玲和李延华在《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探索》一文中,针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从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进行探索,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多渠道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源投入、加大文明生态村建设的投入与普及力度等方面的建议。杨永芳的《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制对策》等文章也从如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为本文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可借鉴性资料。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王迪新的硕士论文《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问题研究》中,结合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状况,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构想与建议。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专门从经济手段、行政监管、立法执行等视角提出了健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主张,对本文深入探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与农业经济发展和生态农业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联邦政府较早的将重视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在一起,较好的保护了农村环境。与之相对应的,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相关研究也主要体现在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与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方面。第一,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德国部分学者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肩负着环境管理的重任,以环境因子外部性的特点,要合理划分环境政策的制定标准和实施方案,以此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上。韩国学者从国家新村建设的视角出发,提出通过加快新村建设的途径促进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实现农村经济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同步进行,此外,韩国学者还主张通过环境相关政策与经济政策、农业发展政策、资源开发政策共同作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循环模式。第三,在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上,日本学者从日本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出发,对健全农村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刻剖析,构建以《环境基本法》为核心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总之,由于各个国家的学者根据各自不同的农村环境的状况,从国家的发展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的建议,为各国的农村环境的治理与维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 2 章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般概述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5

一、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一)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党的*大报告强调要建设生态文明,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进入了国家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干线、主战场和大舞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手段。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真正理解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在科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必然要求。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环境道德水平,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文明的生产、消费及生活方式;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

(二)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服务大众的方针,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推进历史性转变和探索环保新道路,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方针,开展以弘扬生态文明为主题的环境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环境保护。

二、大力加强环境新闻宣传工作

(三)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宣传部门组织环境新闻报道要切实树立起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环境宣传的主渠道作用。要组织采编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编发、播报环保稿件;实事求是地引导公众用发展的、辩证的、建设性的眼光客观看待环境问题;主动开设专题专栏,组织策划优秀选题,对环境问题进行深入报道;精心组织对外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我国政府对加强环境保护做出的决策部署、采取的正确措施、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四)环境新闻宣传内容要围绕国家环保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要针对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主要污染物减排、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环境经济政策等内容,加大新闻报道力度。积极报道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报道推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典型,坚持环保理念、克服经济困难、加强污染治理的典型经验;批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两高一资”项目盲目发展等有违科学发展的问题。

三、积极推进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五)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六)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环保、宣传、教育、广电、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开展创意新、影响大、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动绿色创建活动,并结合全国和各地环保工作实际,策划一批主题鲜明、可长期开展的活动,创建公众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品牌;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的有效方式,组织开展群众听得懂、易接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环保部门要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环保、宣传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合作,筛选一批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城市、农村、学校、企业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试点,扩大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覆盖范围。

(八)加强青少年环境教育,进一步加大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力度。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科学专业教育,增加高等院校公共选修课中环境教育课程比重,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相关的综合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帮助。支持开展与环保相关的研究性学习、专题讲座、绘画、征文比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青少年环保宣传志愿者队伍。

(九)深入开展面向社会的环境教育培训。环保和教育部门要将环境教育培训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年度计划,依托有条件的大专院校承担面向社会的培训任务,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十)面向社会推出一批优秀环保宣传品。环保、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环保宣传品的健康发展,鼓励推出一批反映环保成就,倡导生态文明,高质量、有影响的优秀剧目、优秀图书、优秀影视片、优秀音乐作品以及环保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提供相应的读本、手册等。

四、重视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涵。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内涵和实践研究,主动联系和协调有关院校、研究机构以及文化单位,设立生态文明研究课题,形成研究成果,为生态文明的传播提供理论支持。

(十二)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研究。环保、教育部门要共同推动环境教育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积极推进环境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创新,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经验,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

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和组织保障

(十三)重视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正、业务能力强、工作有激情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宣教部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和策划活动的能力。加大对环境宣传教育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提升宣教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6

30多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思想体系,这个思想体系可以简称为“六论”,指引着中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所谓“六论”即发展论、国策论、避免论、统筹论、全面参与论、生态文明论。

一、发展论

发展是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途径。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中华民族具有特别强烈的发展愿望,因为中华民族百年屈辱的历史和未来生存挑战都极大地强化着全社会的发展意识。发展,是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键任务,要发展就不能不重视环境问题。邓小平同志说,发展是硬道理;同志说,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同志则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他们的思想,一贯之地反映了执政党把发展作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中国环境问题就是发展问题,就是发展与代价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和发展方式问题。当前中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问题仍很突出,需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约

束性条件,实现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二、国策论

改革开放不久,国家就把环境保护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国策。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确定将环境保护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的战略方针。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战略高度上确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1997年,在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再次重申: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都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

三、避免论

力避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1984年到1988年,是我国环保工作实现重要转变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中国不能走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邓小平的话一言九鼎,他说:“如果不解决污染,功不抵过”。以为总书记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多次强调,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总理在2006年3月回答记者提问时再次坚定地表示:中国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给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无论从资源供给能力与发展成本、国际环境约束,还是从污染现状和趋势、公众健康和建设和谐社会看,中国都没有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这条发展经济的资本和条件,也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这条路子。

四、统筹论

2002年十六大报告把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写入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早在1996年就斩钉截铁地提出:“经济发展,必须与人口、环境、资源统筹考虑,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决不能走浪费资源、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1997年中共中央把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期间召开的“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更名为“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使环境保护的地位空前提高。1999年又改称为“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此时,中央高层已将人口、资源、环境三者作为一个相互作用的整体来统筹考虑了。2005年,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经济增长要建立在提高人口素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这可以看作是党和国家已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统筹考虑作为一项重大的环境保护战略思想和原则固定下来的标志。五、全面参与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在国际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与联合国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同美国、日本、加拿大等40多个国际机构和国家,开展了广泛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交流。2006年6月发表的《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显示,中国已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50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并积极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发展中的大国,国家整体上仍没完成工业化,经济建设面临的环境、资源、人口增长以及能源的压力巨大,节能减排任务异常艰巨,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和平崛起的重大因素。为此,中国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环境责任必须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相一致,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来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参与原则,以积极和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在环境保护中履行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有效缓解了环境问题方面的国际压力,从而树立起了在全球环境保护中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六、生态文明论

生态文明既包括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也涉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经济结构、改变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当2020年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时,我国将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将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这就是说,生态文明已经上升为执政党的治国理念,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应把生态文明作为新的社会价值基础,把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全面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冲突的总战略。生态文明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赢得更加广阔的空间。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7

(一)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党的*报告强调要建设生态文明,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进入了国家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干线、主战场和大舞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手段。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真正理解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在科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必然要求。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环境道德水平,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文明的生产、消费及生活方式;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

(二)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贯彻《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服务大众的方针,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推进历史性转变和探索环保新道路,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方针,开展以弘扬生态文明为主题的环境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环境保护。

二、大力加强环境新闻宣传工作

(三)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宣传部门组织环境新闻报道要切实树立起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环境宣传的主渠道作用。要组织采编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编发、播报环保稿件;实事求是地引导公众用发展的、辩证的、建设性的眼光客观看待环境问题;主动开设专题专栏,组织策划优秀选题,对环境问题进行深入报道;精心组织对外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我国政府对加强环境保护做出的决策部署、采取的正确措施、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四)环境新闻宣传内容要围绕国家环保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要针对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主要污染物减排、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环境经济政策等内容,加大新闻报道力度。积极报道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报道推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典型,坚持环保理念、克服经济困难、加强污染治理的典型经验;批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两高一资”项目盲目发展等有违科学发展的问题。

三、积极推进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五)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六)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环保、宣传、教育、广电、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开展创意新、影响大、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动绿色创建活动,并结合全国和各地环保工作实际,策划一批主题鲜明、可长期开展的活动,创建公众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品牌;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的有效方式,组织开展群众听得懂、易接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环保部门要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环保、宣传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合作,筛选一批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城市、农村、学校、企业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试点,扩大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覆盖范围。

(八)加强青少年环境教育,进一步加大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力度。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科学专业教育,增加高等院校公共选修课中环境教育课程比重,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相关的综合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帮助。支持开展与环保相关的研究性学习、专题讲座、绘画、征文比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青少年环保宣传志愿者队伍。

(九)深入开展面向社会的环境教育培训。环保和教育部门要将环境教育培训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年度计划,依托有条件的大专院校承担面向社会的培训任务,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十)面向社会推出一批优秀环保宣传品。环保、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环保宣传品的健康发展,鼓励推出一批反映环保成就,倡导生态文明,高质量、有影响的优秀剧目、优秀图书、优秀影视片、优秀音乐作品以及环保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提供相应的读本、手册等。

四、重视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涵。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内涵和实践研究,主动联系和协调有关院校、研究机构以及文化单位,设立生态文明研究课题,形成研究成果,为生态文明的传播提供理论支持。

(十二)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研究。环保、教育部门要共同推动环境教育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积极推进环境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创新,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经验,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

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和组织保障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5(b)-0143-011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相关概念和内涵

所谓“环保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维护和参与程度,其主要内容就是,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不断增强,力度也不断增加。一些人组织起来,积极地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去;很多行业组织、非环保专业的群众组织也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很多类型的环保社团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参与环境保护。各地公众在为维护自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积极举报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对推动我国环保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参与的水平不高

(1)参与的过程主要侧重于末端参与。按照我国现行相关环保立法的有关规定,公众参与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公众属于“告知性参与”,因处于被告知的地位,公众的观点、建议无法得到真正的重视,在“预案参与”方面的力度不强则相当薄弱。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其行为也主要集中在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发生后,危害到自身利益时通过检举、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危害的滞后性和不可恢复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因此这种末端对于有效地防止环境纠纷和危害不利,与公众参与的根本性质有很大差距,也影响到现行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执行。

(2)参与的行为以个人浅层次参与为主。我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公众的环保水平等有限且责任意识淡薄。很多公众参与的环保行为主要集中在以简单的、浅层次的环保行为,如日常生活中的节约用水、用电等个人的生活行为为主。但是,需要学习环保知识并用于日常生活,或主动参加公益环保活动能够在产生一定社会效应的等需要付出一些物质或者金钱为代价的环保行为,公众参与不多。

2.2?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

公众缺乏对社会环境影响巨大的领域的参与机会,以我国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例,其中规定了建设项目和规划,公众可以参与,但是在国家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具有战略深度的领域,公众则缺乏有效的参与;公众参与的形式化,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公众参与程序,通常是首先由各级政府或其环保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某一环保决策宣传报道,使公众有所了解,然后让公众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参与,但最终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中,公众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公众意见处理被形式化。

2.3?参与制度不健全

一是在环境信息的获取上,公众无法及时获得充分、真实的环境信息,具有一定的渠道障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公布环境信息的义务。”按照此规定,环境信息公布的义务主体被限制在一个窄范围内,导致一些环境信息难以及时被公众了解,甚至导致一些地方小范围内的环境信息详细资料难以被上级部门掌握,因此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二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政府公开的环境信息中,环境信息公开较为单一,只限于环境及各环境因素基本状况的信息、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对诸如破坏环境活动方面的信息等则不予公开,这无法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

3 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一是转变思路,即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过程应该主要从监督这方面来考虑,赋予公众对政府提出的决策方案的批评权、否决权,具体来说,对某一决策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时,如未能得到公众统一,则环境政策、规划、法律就不能通过,同时,如果公众不同意,则建设项目不能开始施工。二是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政府部门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时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是要允许对公众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决策过程,要给予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的机会。

3.2?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一是建立环境保护民主协商制,具体来说,就在在环境执法中设立公民会议,在相关社区内随机选择自愿参与的公民组成讨论某一特定环境问题的组织,通过专家向公民会议提供相关的信息,参与的公民提出可能的思路,并将公开讨论基础上形成的共识写成报告向社会公布,再次进行讨论后形成上方共同价值和利益的决策,避免公众在有问题的情况下选择激烈的诉求方式。二是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通过大力支持和培育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培养公众环境法律意识,初步形成为环境法治发展的社会思想基础,同时,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检举、公益诉讼等促进环境法律的实施的优势和积极性,通过参与政府环境政策、意见表达等方式,实现对国家环境权力的制约。

3.3?加强公众环境宣教

一是要把环境教育工作深入到各种群体、职业和阶层,比如各级国家机关作为环保法规的制定者、执行者等。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即环境宣传工作要把自身需求、社会需求紧密地与环保工作结合起来。三是将环保意识渗透并落实到社会实践中,举办定期、不定期、各种长期或短期培训班,使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四是加强对全民的环境法教育,使公众了解自己在法律上所赋予的环境权利和相关法律的主要规定。五是在全民中进行彻底的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介等多种途径宣传环保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助于公众积极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

参考文献

[1] 李彩宜.浅谈公众参与环境问题决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7(17).

[2] 唐俭.浅析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J].山东审判,2006(1).

[3] 陈润羊,花明.中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J].广州环境科学,2006(3).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9

abstractmulun national nature reserve in guangxi is a reservoir of biological resource,and it had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conservation of species diversity in karst area of our country. in this paper,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was introduced,the notion and meaning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in nature reserves were analzsed,and then the problems i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presently were discussed. meanwhile,the countermeasures to advance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were put forward for reference.

key wordsmulun nature reserve;environmental education;situa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自然与环境面临着严重的考验,野生生物种的灭绝、物种多样性的锐减,已经成为重大的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人类的关注。wwW.133229.cOM自然保护区的提出和建立,保护了一些珍稀物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物种多样性。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现以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保护区环境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的对策,以期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提供参考。

1保护区环境教育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教育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7年在格鲁吉亚第比利斯环境教育会议上正式定义的,旨在促进整个人类的环境忧患感,促进人类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并避免新问题出现[1]。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人类划分了自然保护区。世界保护联盟(iucn)把自然保护区定义为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护,并通过法律和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或海域。而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划分出来,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一直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 999个,占国土面积的14.4%,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保护区网络。目前,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了较好的保护[2]。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环境工作者及地方政府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保护区的环境教育可以理解为向保护区及周边社区人群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技能,转变不重视环境教育的旧观念,促进社区与保护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以实现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可以培养社区群众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观念,帮助保护区和周边地区人群获得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知识和技能,促进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周边地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促进社区共管,实现自然资源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2木论自然保护区概况

木论自然保护区位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西北部,地处北回归线北侧,始建于1991年(当时为县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4月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9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东西长20.6 km,南北宽11. 6 km,总面积10 829.7 hm2,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均气温15.0~18.7 ℃,年均降雨量1 530~1 820 mm,年无霜期310 d,相对湿度较大。保护区内喀斯特地貌极为发育,石山裸露面积80%~90%,土壤覆盖面积不足20%,且土壤多分布于岩石缝隙间,只有洼地或谷地才有成片土壤。土壤为由白云岩、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石灰土,局部出现由燧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硅质土。木论林区属中亚热带石灰岩常绿落叶混交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极为完好,覆盖率高达96%,为世界同纬度地区所罕见。林区内物种极为丰富,在已知的1 048种高等植物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51 种,广西特有植物30多种,木论特有植物6 种。在保护区内,仅兰科植物就达128种之多,包括国际濒危保护的兜兰属植物5 种,堪称植物王国“熊猫”的单性木兰(kmeria septentri- onalis)在林区内也有群落分布,其数量居全国之最。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有6个行政村,28个自然屯,736户,总人口3 200多人,少数民族人口占95%以上。人均耕地面积500~1 000 m2,人均粮食100~270 kg,人均纯收入1 040~1 480 元[5]。

3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

3.1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生产生活方式落后

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盲有294人(占9.1%),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 863人(占总人口的57.6%),中学以上文化的有810人(占25.0%),学龄儿童270人(占8.3%)。因为教育文化落后,加上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差,所以保护区周边社区群众的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绝大部分还沿用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产业结构单一,家庭收入60%~70%来源于传统的种养业,外出务工收入不到30%。社区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有水稻、玉米、黄豆等,养殖的畜禽及水产品主要有猪、牛、羊、鸡、鸭、鱼等。保护区东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经济收入较高,农作物产量、节柴灶、沼气池入户率较高,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西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发展滞后,大部分家庭只有旱地,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单产较低,并且野生动物啃食和毁坏农作物较为严重,社区群众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比东部高[5]。目前保护区部分群众已经开始植桑养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仍采取比较原始的粗放养蚕模式,不提青、不分批、不除沙,增加蚕病传染几率,并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在桑蚕生产中病死蚕、蚕沙等随便倒入房前屋后,甚至倒入河中,不仅导致蚕病频发,陷入恶性循环,而且还会污染环境,成为一个新的环境问题。

3.2环境教育模式和内容单一

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模式较为单一,即使一些比较著名的环保组织(比如ngo)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模式也仅限于环境宣传教育。这些宣传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三大类,即法规类、知识类和技能类。法规类内容一般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知识类内容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作用、意义、现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一些乡土知识等;技能类内容主要是在传授环境保护知识内容的同时,尽可能地使一部分人掌握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基本技能[3,6]。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木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还不完善,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环境教育面向的主要对象还是社区群众。另外,目前的环境教育还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

3.3科技力量薄弱

木论自然保护区现有34名管理人员,其中正式职工11人,临时聘用的护林员23名。据了解,在木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中,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相对较少,尤其是农林、生物、环保等专业的科班出身的人更少(不到30%)。护林员一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主要由一些退伍军人或社区中责任心较强、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由于人才缺乏、经费紧张、实验场地和设备短缺,因而极大地制约了保护区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开展[7]。

3.4社区关系亟待协调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经济贫困而生物多样性相对丰富的地区,靠山吃山,向森林索取是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药材通常是获取经济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人们长期形成的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无法在短期内改变。保护区的建立,切断了村民的部分经济来源,客观上使村民的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社区与保护区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8]。由于保护区的设立,原来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划到了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无力承担社区群众的经济补偿费用,当地政府同样无法提供财政补贴,使这部分社区群众的生活水平比以往更加困难。据2007年pra调查统据显示,保护区周边社区人均耕地面积只有500~1 000 m2,人均口粮100~270 kg,人均纯收入为1 040~1 480元。由于生态补偿等相关政策未能及时落实,因此在社区发展与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社区与保护区的矛盾恐怕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消除[7,9]。

4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对策

4.1依托地方特色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随着国家东桑西移战略的实施,广西一跃而成为全国桑蚕生产第一大省,蚕茧产量逐年提高。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又明确提出河池发展有色金属、生态旅游、桑蚕等特色产业。而木论自然保护区又位于桑蚕生产第一市——河池市,紧靠桑蚕第一县级市——宜州市,有利的地理位置为桑蚕产业的大力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桑蚕生产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农业生产和生态问题,除了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收入、解决社区群众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以外,还可以利用桑枝、蚕沙发酵沼气等解决燃料问题,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产业。保护区管理局应该充分认识到目前社区桑蚕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环境问题,积极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合,提高社区群众养蚕技术水平,并指导群众合理解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考虑到群众经济基础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区可以在原来沼气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发展生态农业,为将来的生态旅游项目奠定基础。

4.2优化环境教育模式,丰富环境教育内容

通过木论gef(全球环境基金)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开展,初步明确了群众的基本需要。在原有的环境法规、知识类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增加和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等内容,环境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需求,与科技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科技下乡等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

4.3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走科技富民之路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广西一些自然保护区自主科研和环境教育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实力也比较薄弱,致使许多应当正常开展的工作力不从心,地方特色资源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也常常滞后。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及科学研究方面有先天的优势。因此,依托地方高校及有关科研机构,在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前提下,走自然保护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之路是一种双赢的选择。这种结合,既能促进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又能提高社区群众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还能加强社区群众与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联系,可谓一举多得。2010年1月,结合广西林业厅gef小额贷款科研项目的实施,河池学院与广西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作,在保护区周边的社区(下寨屯)联合举办桑蚕养殖及食用菌栽培技术培训,群众踊跃参与,反映强烈。在听课过程中,群众主动反映他们在实际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索取相关资料。这种专家现场指导、群众自觉参与的技术培训和环境教育方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4.4协调政府及社区关系,走合作共赢之路

加强社区共建,带动社区发展不仅是保护区的责任,同样也是当地政府的任务。保护区群众处在多个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不应该出现真空区,而是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保护区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了解当地政府发展规划,并听取社区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能否处理好政府和社区群众关系,关系着保护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保护区和当地政府的良好形象。

5结语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粮食、蚕茧等农产品价格的提升,依托地方特色资源,积极调整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村产业结构,主动开展各种相关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积极性,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群众经济收入,是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益探索。

以农民喜闻乐见的生产技术培训带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丰富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对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积极的意义。

6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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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 [20150819] 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11

随着沙尘暴、PM2.5、河流污染等环境问题的凸显,环保成为人类发展中不可回避的话题,也必将是传媒认真思考和面对的议题。西安教育电视台发起的“西安山河调查”活动,“提前预防、正面宣传,搭建平台、组织活动,环保实践、渗透教育”,仅仅是做出了思考后的第一步尝试。环保宣传的创新、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环境污染的减少,都有待人们的共同努力。

1、环境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

2011年起,PM2.5这个名词开始频繁走进公共视野,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进入普通公众视线。PM2.5,“爆表”灰霾蔽天,环境保护更是热门议题。各种利益诉求打着环保的旗号,往往获得公众强烈支持。这充分说明环保问题已经成为高度敏感的民生议题和政治议题,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环境敏感期”。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社会舆论,化解社会舆论危机,争取各方支持参与环境保护迫在眉睫。以互联网、手机微传播为主的新兴科技带来了信息传播方式的根本变革,传统媒体逐渐失去了影响舆论的主流地位,新媒体日渐成为社会舆论的主要发酵场。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手机网民规模为5亿人,整体即时通信用户规模在移动端的推动下提升至5.32亿人,较2013年年底增长6440万人,使用率达86.2%。有人曾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在微信里拥有10万名粉丝,相当于一个新闻网站;拥有100万名粉丝,相当于一份全国性的报纸;拥有1亿名粉丝,相当于一个部级的电视台。微信的传播力量正在凸显。许多地方领导干部因为微信引发的不良事件受处分、调任、停职甚至下台。这其中包括环境突发事件及环保官员因发言不慎被免职事件。在传统媒体在舆论引导上失去主导作用的情况下,环境宣传教育在微信阵地的缺位意味着话语权的丧失,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近年来围绕PM2.5争论、PX项目、土壤污染数据调查等一系列与环保相关的舆论传播,网民一边倒地支持某些似是而非的观点,环保部门在应对中基本处于不适应、尴尬无奈的状态,没有议题设定能力,更谈不上引导舆论潮流。

2、新媒体在环境保护宣传中的作用分析

新媒体具有的最大特点就是真实、广泛、迅速、有针对性的宣传某种信息与观点。比如微信中一些公众人物对一条微信的转发甚至会引起上万人的关注与回复,因此当这些人认识到环境问题的时候,微信的基本舆论导向功能便开始发挥作用。有些人认为目标的环境保护及宣传尤其是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并不存在实际的意义,这也是目前广泛存在的对环境保护的扭曲认识。笔者提出希望有关部门给予技术、法律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组织及个人进行适当的惩罚,保证群众利益,推进环保监督工作的开展,利用微信等途径监督环境保护,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受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与环境的影响,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生存于一种恶化的环境之中,因此并没有意识到自身对保护环境所肩负的责任,甚至有人为追求自身对美的需求而破坏整体环境,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比如现代社会存在的一种现象,有些居民为了方便,并不注意垃圾桶上的标志,不按类别丢弃垃圾,有的甚至随意丢弃垃圾,因此需要突出微信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意义与价值,突出鸟语花香的生活状况对人们生存压力的缓解作用。另外还可以从美学角度突出对环境美的宣传,引导人们对恶劣环境的厌恶感,以激发人们保护环境的主动性。

3、新媒体下环境宣传模式的构想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环境宣传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公众的环境意识,宣传环保成就。但是在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的今天,这个任务和重点已经发生了悄悄的转移,需要进行重新梳理和设计。一是要按照党的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调整环保宣教工作目标和重点方向。环境宣教部门应当迅速将重点转移到宣传贯彻十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社会各界共建美丽中国。二是适应我国当前环保事件频发、环境问题敏感的新形势,将环境宣教的重点放在提高公众对各类环境问题科学认识的能力上来。新的形势下,环境宣教如果停留在以警示教育、危机教育的时代,不但不能缓解公众的焦虑,反而会激化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类矛盾,必须向较为系统化、较为专业化的教育、培训上倾斜,培养更多能科学认识环境问题,理性、冷静分析问题的能力的群体,防止不科学、恐慌性的谣言扩散和有害舆论扩散。当然也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公众开展环境监督,科学地维护环境权益。三是针对公众权益意识高涨,环境责任意识淡漠,践行环境友好理念自觉性不足的问题,着力加强公众环境道德素质教育,培养公众环境责任意识,引导公众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通过自身行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作贡献。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应转变观念,加快向新媒体进军,抢占新阵地,利用好这一了解社情民意和传播环保声音的新渠道。加强对环保宣教干部的新媒体知识培训,提高环保宣教工作者掌握运用新媒体传播的本领。要加强对环保宣教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新媒体素养。推动环保宣教工作者融入新媒体,解读各类评论更贴深层次的意义,参与新媒体舆论表达,进行舆论引导。其次,通过开通环保官方微信、微信公共平台等新媒体平台,传播环保声音。加强网络媒体建设,开发维护好自己的网站,建立官方微信,及时准确官方信息,挤压谣言传播空间,开发网络环境学习栏目,为公众与环保部门交流互动提供平台。建立环境宣传教育部门与其他环保业务口之间的衔接与联动机制,以及舆情报送机制,使有决策权和处置权的同志能够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坚决避免宣传教育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两张皮的现象。

4、结束语

目前,中国的微信用户已经超过3亿,成为一个很大的群体,因此通过微信来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环境保护宣传的作用。尤其是利用微信转发、互粉等特点,呼吁一些名人关注环境,并通过自身的微信更新来倡导环境保护,以引起更多的受众参与进来。强化微信环保宣传能够有效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氛围的营造,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主题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 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3)04-172-001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环境保护被摆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电视媒体作为城乡居民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理应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有所作为。然而,事实证明,电视媒体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远远不够,本文就电视媒体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电视媒体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功能

1.电视媒体具有信息沟通功能

电视媒体具有采集信息和传播信息的特点。通过与农村群众的广泛联系,既可以把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等信息告知农民,也可以通过采访报道,把农民的诉求及时让政府相关部门知晓,便于更好地展开环境保护工作。电视媒体是信息沟通的纽带和桥梁。2.电视媒体具有舆论监督功能

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是农村生产生活污染和周边城市工业生产的污染。通过电视媒体对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曝光,揭露和批评,形成舆论压力,迫使相关污染企业或个人自觉爱护环境,起到监督的作用。同时也能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对污染企业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尽力解决农村各种环境问题。

3.电视媒体具有服务功能

电视媒体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功能,不仅仅在于信息沟通和舆论监督,更重要的是提供服务。对于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不仅要让农民知道,还要对其进行解析,做到让农民充分了解和知道如何享受这些政策、法规。重视科学技术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运用,引导农民使用秸秆还田、建造户用沼气池、生态循环种养等技术,保护农村环境不受污染。

二、电视媒体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农村环保题材的电视报道缺失严重

与城市题材相比,农村题材受电视媒体的重视程度要轻很多。有关农村题材的电视报道数量远远不及城市题材的报道数量。而在农村题材的节目中,电视报道更多的是侧重于农业生产,有关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报道所占比例非常小,往往被认为是公益性的宣传报道,这样的报道也主要出现在新闻类节目中。因此,农村环境保护类电视报道处于缺失严重的状态。

2.农村环保题材的电视报道内容不够准确、深入

一些农村环境保护类节目,由于传播主体的认识和业务水平有限,采访报道没有完全深入农村,深入到农民中间,内容枯燥无味,不能反映农民的环保诉求。面对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报喜不报忧,与农村的实际情况有所偏颇。即使是报喜,由于编导自身的不了解,对农村环境保护中值得学习的做法,也不能深挖其精髓,失去了服务的功能。

3.农村环保题材的电视报道形式不够丰富

电视报道的形式是需要不断推陈出新的。编导常常要绞尽脑汁让报道内容较容易被观众接受,甚至让观众参与互动。然而,那些生动的、丰富多彩的报道形式往往被应用于娱乐节目、城市生活类节目等。在农村环保题材方面用的比较少,程式化痕迹较重,以新闻形式报道为主,多为任务性的报道。

4.农村环保题材的电视报道与农村受众互动性不强

一方面,农民的收视时间主要集中在晚上7:00-9:30,而有关农村节目的电视报道往往不在这个时间段,农民收看农村环保类节目的机会较少;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还比较低,环保意识不高,对农村环境保护类节目关注度不高,参与节目的热情也不高。因此,电视报道与农村受众的互动性不强,导致了电视报道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效果不佳。

三、关于电视媒体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的几点建议

1.电视媒体要重视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电视作为传统的大众媒体应该加以重视。在农村题材的报道中,电视媒体不能仅把目光集中在农业生产上。农村的生产发展固然重要,但牺牲了农村环境的发展,日后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的。所以电视媒体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生产发展放到同等高度,加以宣传报道。

2.电视编导要增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

对于电视编导而言,要做好农村环保题材的电视节目,首先要确立科学发展观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社会责任感,增强环保意识。不但要加强农村环保知识的学习,对国家出台的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实施的重大措施也要有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电视报道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才能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3.电视媒体要着力提升报道的质量和效果

有关农村环境保护题材的电视报道,不仅数量要增加,质量也要跟上。把复杂的环保问题、环保理论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简单实用的方式传播给农民受众,让他们能够看得明白、理解得透。2012年,央视七套《农广天地》栏目播出的节目《新型环保兔舍》,通过现场拍摄结合动画、字幕、解说等元素,使节目既有科学性、普及性,又有趣味性,深受农民观众的喜爱。此外,电视媒体还要尊重农民的收视习惯,播出时段集中在晚上7:00-9:30,环保类节目的电视报道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收视效果。

4.电视媒体要增强与农村受众之间的互动

有关农村环境保护题材的电视报道,其收视主体是农民,离开农民泛泛而谈是不可取的。因此,电视媒体应当深入农村、深入田间地头,关注农民的诉求,让农民来谈,与农民互动。农民的话比电视解说更有说服力,能够使农民的环境保护诉求得到放大和反馈,促使社会更多地关注农村环境问题。央视七套《聚焦三农》栏目组经常深入农村,进行新闻深度报道,既做到了对国家农村环保政策实施情况的及时跟踪,又把各地农民的环保诉求集中反映出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参考文献:

[1]叶东坡.大众传媒与农村现代化[J]新闻知识,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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