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4-06 19:07:10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1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2

地方省级和市县财政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截止2011年底,地方各级财政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达到200亿元。

(二)中央和地方补贴相辅相成,财政补贴险种各有侧重

我国农业保险承保品种近百个,除中央财政选择的15个补贴险种外,地方财政还选择地方特色险种进行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一般是关乎国计民生、保障人民生活、影响农民收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主要种养殖业品种等。2007年中央财政选择玉米、水稻、小麦等5个种植业保险险种和能繁母猪作为保费补贴的试点,在此基础上,逐年在不同省区增加新的补贴险种。2013年补贴险种达到了15个,包括糖料、马铃薯、青稞、森林和天然橡胶、育肥猪、牦牛等险种。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惠及了除北京、上海之外的大部分地区的主要农牧产品。地方财政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财政实力、农业政策,选择具有地方特色、高效的经济作物等给予保费补贴,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例如山东省除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小麦、玉米、棉花3个险种外,还对苹果、蔬菜大棚、蜜桃、西瓜、奶牛、黄牛、养鸭、能繁母猪等8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上海市对食用菌、羊、淡水养殖、鲜食玉米等21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因地制宜,财政补贴区域和比例逐步增加

我国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迅速增加,平均比例达到75%~80%的较高水平。2007年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发展阶段性的一年,补贴品种大幅增加;补贴比例增加力度较大,基本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体现了中央向中西部倾斜的方向;补贴金额增加到新的高度;补贴的地区由试点省区推向中西部省区和部分东部地区。2012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展至全国,2013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承担25%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40%,东部地区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垦、中储、中农承担65%的保费补贴。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的保费补贴为:在地方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50%,东部地区40%,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森林保险的补贴区域有江西、福建、湖南3个试点省区增至、浙江、辽宁、云南、广东、四川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兴安岭等,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外,中央财政对公益林的补贴为: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补贴50%;对商品林的补贴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30%。中央财政对藏区品种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中央财政对海南天然橡胶的补贴比例为在地方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对广东农垦的补贴则为65%①。

(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多种财政补贴方式助力农业保险发展

保费补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主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早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目前北京和江苏等少数省市实施了经营费用补贴。在税收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农业保险提供的税收优惠有限,力度不大,只是免征营业税、印花税,对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种植业保险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列支,农业保险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2007~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探索、建立健全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探索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再保险采用的方式一是政府提供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例如北京政府提供综合赔付率在160%~300%之间的超赔再保险,浙江省政府为提供综合赔付率在200%~500%之间的损失巨灾再保险。二是由国、内外的(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的类型多样的再保险。例如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上海市提供种养业5%的成数保险,美国怡安再保险顾问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种植业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在直接保险的基础上,再保险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第一层制度安排,第二层制度安排是由中央和省级、市县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机构按照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一定比例计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2013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资金独立运作、分级管理、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第三层制度安排是其他风险融资方式,例如风险证券化等。

(五)财政补贴效率凸显,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调动和激发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资金杠杆效应,日益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1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5%,水稻、玉米、小麦三大口粮作物的保险覆盖率分别达64.9%、67.3%和61.8%;畜牧业保险也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成为全球最大的畜牧业保险市场。2007~2013年的保费收入为51.8亿元、110.7亿元、133.9亿元、135.7亿元、173.3亿元、240.3亿元、360.7亿元,分别是2006年未实施财政补贴的8.5亿元的6.13倍、13.09倍,15.83倍、16.04倍、20.48倍、28.3倍和42.4倍。同时,中国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也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参保农户突破2亿户次、保险赔款突破200亿元。2007~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07万亿元,向1.47亿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44亿元。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问题透视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确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协同推进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补贴金额迅速增加、品种和区域不断拓宽、方式逐渐多样化、效率明显提高,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器。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显现出了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财政补贴规模小,与发达国家和理想规模都差距甚远

世界银行2007年65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补贴金额约为660亿美元,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44%。其中种植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580亿美元,约530亿美元(占全球补贴金额的91%)集中在14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仅美国和加拿大就占据了440亿美元;10个中等偏上和14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补贴金额约为51亿美元(占种植业补贴总额的8.8%);而最低收入的两个国家补贴金额非常少,接近于零。养殖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79亿美元,其中约56亿美元(占养殖业补贴总额的74%)集中在9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约21亿美元集中在2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养殖业保险补贴分量最为重要(如表1所示)。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规模相形见绌(如表2所示)。可以看到,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关键性的一年,农业保险补贴的品种、区域和补贴程度都有实质性的增加,2010年的保费补贴比例也是最高的。此后,保费补贴的基数增长较快,远远超过补贴金额的增长速度,保费补贴比例显现出下降的趋势。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增速落后于农业保险发展的速度,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所以大幅度增加补贴规模迫在眉睫。

(二)财政补贴效率低,补贴品种有限、保障水平和覆盖率较低

首先,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品种范围狭窄,且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地方特色险种补贴体系。2013年我国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但补贴范围狭窄且集中于小麦、玉米等主要的粮食作物和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品种,未能实现农作物品种的全覆盖。对于地方特色险种,如药材、烟叶、苗圃等高效经济作物也未建立中央财政补贴体系,只有地方财政单独支持。难以满足各地区和农户的差异化需求,与保险政策导向以及地方政府的诉求产生冲突,削弱了农业保险的效果。同发达国家的品种数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例如美国为150多种农作物提供保费补贴,基本上达到了“能补则补”的水平,具体包括:玉米、大豆、小麦、棉花、水稻、大麦、小米、高粱、燕麦、花生、土豆、干豆、洋葱、西红柿、辣椒、葡萄、苹果、甜菜、向日葵、核桃等,其中玉米、大豆、小麦和棉花等重要农作物获得的保费补贴数额位居前四名。其次,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低,难以胜任农业保险使命。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保险金额低,原则上仅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仅能部分补偿农户生产成本的损失,对于农户预期收入的损失则无法补偿,对农户因产量风险、市场价格风险造成的损失更是力有不逮。如2013年山东省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300元,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保障作用有限。而美国农险的收入保障保险既保产量又保收入、既保自然风险又保价格风险,为保户提供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水平的保障。我国部分省市虽然也实施了一些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的试点,但由于缺乏政府财政补贴支持,实施状况并不乐观。如2011年上海安信实践了“冬淡”青菜成本价格保险,2012年中华保险在甘肃推广马铃薯产值保险,2013年安华农业保险在北京试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但除了实力雄厚并且“菜篮子”工程受到政府高度重视的“京沪”地区发展势头较好外,其他发展状况不是太如人意。一是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较低,离“广覆盖”的目标仍有差距。2010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仅35%,水稻保险的平均覆盖率为49%;2011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3%,2012年覆盖率增至39.14%;2013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45%,水稻、小麦、玉米的保险覆盖率虽然超过60%。但与美国85%的农业保险覆盖率差距甚远。二是各地区农业保险覆盖率不均衡,差别悬殊。一般而言,粮食主产区、农业大省的粮油棉等主要种植业品种的覆盖率较高,而非粮食主产区的保险覆盖率较低。例如2012年黑龙江省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5.49%,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率为91.56%,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远高于非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的24.12%。而最低的重庆覆盖率仅仅为0.04%。同时保险覆盖率还受到种植面积、农民收入等的影响,例如种植面积较少的海南、上海覆盖率都在99%以上,而农业大省安徽和河南的覆盖率分别是77.61%和31.6%。三是高效农业的保险覆盖率较低。对于除水稻、小麦、能繁母猪等基本政策性农业保险外,涉及蔬菜大棚、经济林木等的高效农业保险覆盖率比较低。例如2011年江苏省高效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仅在30%左右,南京市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程度仅为3.87%。农产品保险覆盖率偏低,使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发挥有限,难以在大灾之年更有效地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其次,按照现有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市县财政必须进行配套补贴。但传统农业大县一般都是财力困难县,农业保险承保得越多,意味着其需要负担的配套资金越大,造成一些市县政府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三)财政补贴比例低且缺乏差异化,激励效应有限

首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比较低。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31%,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47%低了16个百分点;养殖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8%,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50%高了8个百分点;农业保险种养两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与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低了7个百分点,与补贴比例最高的意大利相比,低了32个百分点;与65个被调查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低了3个百分点(如表3所示)。近年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在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50%~80%的水平,表面上,超过了美国等许多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实际上差距甚远。因为美国保费补贴的基础是以产量和收确定的保险金额,而我国是以物化成本确定的保险金额。同时,美国巨灾风险的补贴比例达100%,美国政府还通过保费打折变相进行保费补贴。其次,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缺乏差异化,仅仅是依据险种和地区不同而略有差异。例如2013年种植业的保费补贴比例中西部为65%、东部地区为60%;养殖业中西部80%、东部地区70%。我国中、东、西部在政府财政实力和财政支持力度、农民收入水平、农业播种面积、地区风险分布状况、农业产值占GDP比重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要求我国保费补贴比例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再次,保费补贴对农民参保的激励作用有限。保费补贴实际上是农业保险价格补贴的一种方式,但是保费并不是影响保险需求的唯一因素,农民的收入水平、风险偏好、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强制保险的实施、自然风险的区域分布状况等都会影响农民参保率。

(四)风险分散缺乏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不够健全

国际上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方式一般有资本金支持、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方式以保费补贴为主,尚未建立多种形式并行的财政补贴体系。保费补贴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下,补贴力度较高,政策实施效果明显;管理费用补贴目前只有北京市按照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10%的标准和江苏省的部分地区实施;税收补贴方面,政府仅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比较低,仅仅是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税收没有优惠,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持有保险准备金的负担;资本金和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的补贴则完全没有实施;在再保险补贴方面,尚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只有在浙江、上海和北京等地,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购买再保险,以降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巨灾风险转移方面,我国虽然建立了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但是还没有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也没有巨灾风险证券化等经营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业务经营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同时农业保险又是具有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具有正外部效益的准公共品,农业保险供给存在很大缺口。单靠保费补贴这一单一的补贴方式对保险公司的激励作用有限,多形式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缺位,难以有效刺激保险供给,难以完备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也不利于风险在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分散。

(五)财政补贴层次多,地方财政负担过重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农户保费到位后,省市财政补贴才能下拨,省市财政资金到位后,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才能下拨。这种机制的后果,一是资金在层层下拨中难免造成损耗,滋生各种截留、腐败问题。国际上财政补贴层次大都是两层,超过两层的较为稀少。二是造成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之重”。地方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40%~45%之间,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配套能力往往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一些财政能力较差的贫困地区,难以组织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造成“多有多补、少有少补、没有不补”的现象,甚至有的地区为了减轻财政压力阻止农民投保,阻碍农业保险推广。而农业大县基本上都是财政穷县,即使能组织补贴资金,一般也在富裕县市之后,形成“富者先补、多补,贫者后补、少补”的现象,导致中央财政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滞后,进而影响整个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到位。

(六)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不健全,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问题涌现

首先是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问题显现。“政府推动”是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原则之一,由于保险公司在基层网点、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欠缺,政府在保险承保、理赔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政府过度干预问题,承保时由基层政府按照“村—镇—县”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投保登记,产生了虚报承保面积以套取财政资金、基层政府强制安排保险;理赔时,赔款也由政府,因而出现截留、克扣、均摊理赔款、未发生赔款要求退还保费等现象;政府在向保险公司划拨补贴资金时,存在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问题。二是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过度依赖,保险公司与基层政府签订承包协议,由政府来收取保费、查勘定损、发放理赔款,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甚至只是为了拉近与政府关系或者获得保费补贴而开展农业保险。忽视了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弱化了农业保险的作用。其次是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由于农业保险在核查投保数量、出险数量、实际损失等方面存在难度,因此易导致农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农户在投保时倾向于投保高风险的标的,投保后忽视农作物的风险管理,消极应对农业风险损失,理赔时虚报、夸大损失或者恶意欺诈骗取赔偿金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存在着或定损过低不予全额赔付,或理赔流程繁琐或赔款交付期限过长等道德风险问题。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矛盾重重,扩大实际损失,社会福利受损,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展业积极性和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创新

(一)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确定:逐步向理想规模靠拢

1.理想规模的确定: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农业保险补贴金额占美国农业GDP的比例为2.7%,在同一水平下我国2007~2013年农业保险补贴的总规模(如表4所示)。与此测算结果相比,我国的农业保险补贴的现实规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表4美国经验数据下的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测算规模(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理想规模的确定:由于资料限制,根据研究需要仅以我国获得中央财政补贴中的13种农业保险险种:玉米、水稻、棉花、小麦、马铃薯、猪、牛、羊为标的,根据2013年的产量和实际价格,测算出在保障水平分别为60%,70%,80%的情况下,在农业保险平均纯保险费率为6%的条件下,计算出相应的纯保费。计算公式为:纯保费=保险金额*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标的的市场价值额*不同的保障水平。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区间在约50%~80%,故而分别计算出当补贴比例为50%和80%时,不同保障程度对应的不同保费补贴规模。例如在补贴比例为50%,保障水平为60%时,保费补贴规模应为30882.2亿元(如表5所示)。保费补贴规模=纯保费*保费补贴比例。

(二)提高补贴效率:合理确定补贴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率

1.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中央财政保基础、地方财政保特色。我国在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上,要根据政府财政实力,把握抓大放小的原则。一是继续实施对小麦、玉米、棉花、能繁母猪等主要农牧产品的补贴。二是结合各地农业发展状况和经济、财政能力,适当将规模大、产值高、特色强的高效经济作物纳入保费补贴品种。如云南的高原特色农业、甘肃的枸杞、湖南的油菜等。三是对于单一风险、规模较小、损失程度较轻的风险,则可以通过寻求商业保险或者其他危险处理方式进行保障。2.提高保障水平:加大创新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首先,财政要大力支持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创新型的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我国要坚定不移的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因为增收是农民的第一要务,如果农业保险不能保障农民收入,农民宁愿选择弃农打工。因此,要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农民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按步骤、分阶段逐步实现向产量保障和收入保障转变。我国的价格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有试点、有实践经验、有政府政策支持,但是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政府财政支持缺位是创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短板。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应大力贯彻实施这一指导意见,从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从保自然风险向市场风险转变。其次,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提高保障水平未免容易引发农户的道德风险,因此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合理确定保险公司和农户的损失承担比例,使农户自负一定的风险损失。差额累进补偿指的是先根据农民历史收入确定参考收入,按照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不同等级的补偿比例。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比例越低,也即是损失越大,保险公司补偿的比例就越高,农户个人承担的风险损失就越少。然后对实际所得与参考所得不同比例的差额按照不同等级实施累进补贴。这样,既能赔偿农民较大的收入损失,又能防止道德风险,防范农民面临风险时的不作为。

(三)保费补贴比例的确定: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

首先,只有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才能激励农户参保。王韧(2013)在湖南以水稻种植为例调查了250个农户在不同补贴水平下,农户增加投保的意愿。结论是当补贴率达到90%时,农民愿意参保的种植面积数量才发生显著的改变,农民参与投保意愿才会显著增加。其次,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我国各地经济状况、农业生产特色和农业风险情况复杂,农业保险的费率和保费补贴率也应体现出不同,应该结合各地农业生产贡献情况、地方财政能力、农业风险区域分布状况、农民的收入情况等不同而确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比例。我国目前按中、东、西部来区分补贴比例,失之于细。

(四)财政支持风险分散: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

MahulandStutley(2010)以65个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为对象,研究其种植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不同。在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损失评估补贴、再保险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其他补贴等项目中,各国最普遍采用的是保费补贴,开展保费补贴的国家和地区比例达到63%;其次是其他项目补贴,再次是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比例达到32%和16%。高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7%和52%,普遍开展经营管理补贴和损失评估补贴。中等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其他项目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5%和46%,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补贴开展比例较低,损失评估补贴更为少见。低收入国家就只有保费补贴一种形式。如表6所示。表6不同国家和地区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方式(单位:个、%)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发挥多种补贴方式的推动作用,在继续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础上,拓宽经营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补贴和巨灾风险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首先,按照保险公司赔付率确定经营费用补贴标准。经营费用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是政府刺激保险公司增加供给的一种手段,同时带来政府过高的财政负担和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等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区分危险单位的性质,采取赔付率超额累进制,不同阶段的赔付率对应不同的经营费用补贴率,赔付率越高,补贴率就越高。其次,提高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将农业保险所得税纳入减免范围,有利于保险公司将盈利年份应缴税额转作弥补亏损年份专项资金,降低税负。扩大税收优惠面,我国目前只对种、养殖保险采取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涉农险种相应的税惠政策。再次,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再保险体系。政府对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经营费用补贴或者保费补贴等,灵活运用比例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配再保险等多种形式,恰当安排合理的再保险层次,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对于超出再保险承担范围的风险,由政府兜底,充当最后的支付者,政府利用再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进行支付或者寻求保险支持。引入再保险市场竞争,由政府成立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采取政府兜底的财政支持机制;引入外资再保险或者合资再保险等市场主体,提高再保险效率。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3

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6%。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国家是典型代表。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活动管理费用,同时,为了弥补农险基金的不足,还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本捐助。日本既直接补贴管理费用又直接补贴净保险费。在1947~1977年间日本农险业务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亿日元,占65%。农业保险早已成为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却能使保险在农业领域广泛推行。

对于我国,灾害救济性的政策性保险模式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补贴的基础上的。选择该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工业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所谓工业化,实质是资源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动态再配置过程,是工业生产的资本化不断扩张并在经济总体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源不断由农业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工业份额上升,农业份额下降。当工业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业化进一步完善外,还可以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发展时,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受到保护,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量补贴才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在此时,农业只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基础的地位会显得特别突出和光荣,农业将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怀,农业成为关系到整个社会生存的大问题、小行业。大问题应当受到关怀,小行业能够得到关怀。工业化的成长过程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以及工业支援农业阶段,不同阶段的工农关系是不相同的。

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农业与工业的净产值比例为14:86,城市人口率为40%,人均GDP为1300美元左右。据此,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工业化第二阶段,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区还处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补助工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工业发展仍然需依靠农业提供的剩余积累推动。这一阶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农业挤压,通过不平等的税收、价格、资金投入等手段挤压农业以支持工业。第二阶段是平等发展,这时农工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农业与工业各自独立发展,农业发展依靠自身积累。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发展离以工补农即农业保护阶段还存在一定距离,因而还不可能依靠工业收入来全面补贴农业。而且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需要通过挤压农业来发展工业。

那种认为目前我国应全面推行农业保护政策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超前意识。它只认识到了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保护的必要性,却没有认识到工业化阶段的可能性。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工业化阶段早已完成。农业保险实际上是他们以工补农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项具体政策。把我国的农业保险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现阶段农险要得到国家财政的大量普遍补贴,在当前是很不现实的。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众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可持续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业化发展阶段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观制约。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及构想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农业保险曾经一度繁荣,当时形成了四种重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自营,单独核算模式;二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办或代办模式;三是保险公司组织农民之间的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门办农险的模式。这些改革,一方面通过险种间互补、政府财政资助或民政补贴等方式部分解决了农业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与政府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等方式减少了自身所承担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一度在90年代初使农险迅速发展。特别是1991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到5.17亿元,比1990年增长1.5倍。

然而,这些保险发展模式都只是权宜之计,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致命的弱点,因而后来大都没能长久。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实上是采用商业性保险模式来经营农险,却没有按商业性经营原则来选择和设计险种,有些在主观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险模式以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事实上却不可能得到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正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商业性质的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分近期模式和远期模式进行分阶段设计:

(一)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

“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完全按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业,必须为股东利益考虑,不可能容忍农险的长期大量亏损。在保险企业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补贴来源时,农险要作为一项独立事业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恢复保险的本性,按照商业性保险的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选择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如小麦在田间生长,价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晒场,价值集中,这时万一发生火灾,干万斤小麦便毁于一旦。因此,众多麦农必然对麦场火灾损失风险的转嫁产生强烈需求。有些经济作物如烤烟、蔬菜、花卉、果类等,商品价值较高,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他们也存在对生长期风险的忧虑和损失转嫁的需求,并且他们有足够的保险费支付能力。随着我国“三高”农业、外向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其它险种盈余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手段对主要农作物或牲畜实行统保。其目的是为将来实行远期模式广泛开展的农业保险探索规律和总结经验。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形式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地方政府支持模式为最好,也可采用合办或代办模式。补贴应是固定的和事先确定的,补贴金额与农民所交保险费之和应与预期赔付额与管理费用之和相平衡。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作为独立的地方经营险种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并且结余留存,作为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专户存储积累。政策性保险应由保监会统一规划和安排,选择有条件的发达地区试办。

(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

近期模式不能使农民普遍受惠。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工业化进程进入农业保护阶段,政策性保险即可广泛发展,并在农业保险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远期模式要改变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这时的商业性农险只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为农民承保那些政策性农险以外的险种,或者为农民提供更高的保障。政策性保险体系的设想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农险及其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以必要的优惠政策。远期模式的具体设计为:

1、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县设立其分支机构。由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此外,允许农村合作组织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必须按一定比例向专业公司分保。

2、通过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专项基金。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专项基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专项基金的一定份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独立核算,免征一切税赋,经营结余全部留作总准备金积累,以备巨灾风险。

3、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牲畜商品的生产全部实行法定保险,政府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法定保险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农村合作组织垄断经营。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商业性农险项目,全部实行自愿投保。各商业保险企业及农村合作组织对商业性农险项目可竞争经营,国家农业保险专业公司为之提供再保险。

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另外,远期模式必须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承保范围太小了,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参考文献:

1、李军,FrancisTuan.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4

对大多数农业保险的险种来说,不存在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

1.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参与程度不高。首先,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使得风险损失率较高,按照这种损失率厘定的保险费率,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大多数农户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或者说是不愿意承受的。其次,如果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很小的话,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试想一下,农户如果连农作物本身的收入都没有兴趣了,又怎么会对农业保险感兴趣呢?第三,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增加农产品的供给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下降。从长期来看,农户的生产者剩余会减少,这也影响了农户的参保率。

2.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供给程度很低。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始终是阻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瓶颈”因素之一。其次,我国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地区差异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面临极大的技术和管理难题。第三,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在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大于农业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的情况下,退出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3.从农业保险自身属性来看,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一方面,农业保险对于分散风险、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对于保障农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和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农业保险的最终效益是外在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农业保险的这种正外部性直接表现在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和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两个方面。

从以上三个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要真正发挥好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农业保险必须是政策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

(二)当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仍然面临问题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行为的介入。但政府行为的介入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当前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的两个角度加以具体分析:

1.农户农业保险参与率的角度。农户的农业生产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他们才具有比较强的投保农业保险的意识和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因此,帮助农户提高他们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是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途径之一。但是,农户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的提高除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外,还涉及农村产业政策、农村土地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那么,在当前绝大多数农户还处于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政府对农户提高保费补贴也许是唯一的选择。一方面,这种补贴必须达到农户对农业保险有足够的购买力水平;另一方面,这种补贴在使得农户买得起的前提下,还必须使农户感到购买农业保险划得来,即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相比较其他非农收益足够高。要在比较短的时期内达到这种补贴水平,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来说,政府的财政是无法做到的,即使能够做到,这种财政投人结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也是令人担忧的。

2.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率的角度。农业风险的复杂性和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只有在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优惠扶持政策使农业保险的利润率与公司其他财险的利润率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要达到这一目标,政府的财政补贴必然是难以为继的,政府当前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是有限的。而且,政府的这种有限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如果掌握不当,不仅不能解决农业保险中较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甚至会加重,即形成投保农户与保险机构之间以及保险机构与政府之间双重的道德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最终将由政府承担,政府财政将面临极大的压力。

因此,在政策性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必须寻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措施。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创造性地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一个新的构想--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以有效地避免以上提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足。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的构想

(一)“联合体”模式的基本涵义

本文所提出的“联合体”模式,既不是指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共保体”模式,也不是指类似于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合作保险模式,而是指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框架内,将农村基于农户合作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与商业保险公司组成“股份制联合体”的一种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首先,政府根据农村不同地区的生产特点和区域差别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农户归人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次,在政府主导下,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控股、合作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制联合体”;第三,在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时,政府除了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支持以外,对农户的保费补贴等措施不再直接面向广大分散的农户,而是面向农户所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也不再是单个的农户,而是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承保。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成立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做法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不同的产业规模需要不同的组织机构与之相配。我国农村具有深厚的互助合作传统,这种“联合体”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在我国广大农村有着天然的基础和适应性。接下来,本文将从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三个层次的行为主体的角度出发,深入、详细地分析这种“联合体”模式之所以能比较好地适应我国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的主要原因以及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的主要做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5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6

一是保险意识方面。从政府角度看,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主要依靠基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进行推动,委托村委干部等相关人员配合保险公司实施。个别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保险认识不够,推动积极性不足,部门间协调配合成本高,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影响了农业保险开展。从保险公司角度看,由于农业保险的复杂性,一些基层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畏难情绪,推动力度不够。从农户角度看,受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影响,农户对利用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担的意识还不强,再加上效益不高的农业现状,农民收入普遍偏低,投保主动性不足。

二是业务开展方面。我国农业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绝大部分农户种植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个别农户种植的面积甚至不在同一个地块,农业保险标的的分散特点导致承保时风险评估复杂、成本高。由于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时间集中,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手续繁琐,对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能力要求较高,再加上农村交通不便的客观现实,都给保险人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从而导致承保成本较高、覆盖面不广。

三是产品本身方面。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三低和三高。三低指的低收费、低保额和低保障。低收费是指向农户收取的保费较低。有些种植险农户只需要交几块钱,有些保险机构为快速承保,会出现村委或者乡镇企业等单位代为农户缴款进行投保的情况,造成理赔纠纷。低保额带来的低保障让农户缺乏投保意愿。三高指的是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经营风险大,种植业农户大多为小农经营,种养业农户大多规模较小,承保理赔技术含量高,灾情判断和损失估算程序复杂,赔付率很高。

四是资源投入方面。农业保险业务特殊,涉及面广,相关农业保险业务规定的操作细节还不多,指导性不强,公司缺乏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农业保险承保理赔需要保险公司贴近农村一线,需要基层机构和大量人员亲力亲为。目前,保险机构的基层组织建设还不能适应农业保险的迅速发展,基层网点铺设不够,从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都影响了农业保险发展,距离实现“不出村办保险、不出村办赔款”还有差距。

二、下一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农业保险惠及千万农户,涉及国家根基。政策性农业保险能有效转移农户经营风险,提升农户抗风险能力,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为农业和农村发展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条例》从体制上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即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制度模式,不仅包括政策性保险,还包括商业险保险。农业保险不仅有政府政策支持,还有各部门共同协助。这是中国农业保险多年发展,不断尝试而得到的正确选择,符合农业保险历史的演变结果。这种制度也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当前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且已显示出巨大的制度红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要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二是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必须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根据当前财经现状,可适当加大中央、省、市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压力。农户自缴部分可适当降低,甚至取消。可采取村庄或乡镇集中投保形式,降低业务成本,激发保险公司承保热情。建议加大政府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力度,为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节约经营成本,或者实行税收减免和其他经济手段,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是提升创新驱动力。从体制、销售渠道、产品等方面创新,构建各具特色的政策性保险模式。在现行农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框架内,鼓励不同区域创新机制,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模式。如试行农业保险无赔款优待制度,即对未发生赔款或未达到赔付比例的种植业保险按一定比例无赔款优待,返还给农民一部分保费用作下年度保费,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如简化农险承保理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创新销售渠道,突破现行直接销售模式,发展间接营销,适度发挥机构、农村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优势,提升推广力度。创新产品,农业保险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发合适的农业保险品种,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险种,从传统的种养扩展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需求。

四是加强机构人才等基层建设。农业保险技术性强,不仅需要大量精算、管理等复合型人才,更需要懂农业技术和保险技术的一线人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导致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人才断层,队伍薄弱,发展受限。支持承办农险公司在乡镇铺设基层农村网点或者建设三农服务站。支持通过引进和自己培养等方式吸引人才进入农业保险领域。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探索切实可行的高效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技术,积极推广。为从业人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和平台,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奠定发展基础。五是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没有农民参与,农业保险是发展不起来的。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差,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农民认为支出加重家庭负担,没有必要,有些农民认为灾害短期内不会发生,保费白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向农民宣导农险保费的重要意义,让农民了解投保的益处,切身感受参保的积极作用,逐步由依赖政府意识向自我保障转变,提高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于真正提高农民风险防范和自愿投保意识,只有农民真正了解保险、选择保险,才能有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7

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不强,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费补贴,农户也不一定购买农业保险,在补贴过程中还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青海省属多民族聚居省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69.2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制约了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缺乏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青海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险补贴资金进行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补贴对象的核查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缓慢,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开展的法律支持。

(三)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较低

目前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针对参保农户,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目前,青海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担,经营和受补贴主体单一,同时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缺失,财政资金无法对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财政补贴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缺乏政策型农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和相关分析技术,如何寻找财政补贴资金在政府、农户、农险公司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需要长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二、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展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涉及财政补贴对象、补贴保险产品、补贴方式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方面。

(一)补贴对象

农户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也是财政补贴的对象。通过财政补贴农户,可以增强农户的购买力,使农户能够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从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另一方面财政也要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补贴品种

青海地处青藏高原,农牧业生产状况有别全国其它地区,同时,青海省内各地区的农牧业风险又有所差异,因此,对补贴对象的确定要对症下药,因地制宜。目前,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针对大田作物、温棚蔬菜、油菜等种植业作物以及生猪、奶牛、牦牛等畜牧业产品,为满足农牧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在财政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的前提下,应扩展农业保险补贴的标的范围,新增露天蔬菜、高原冷水养殖鱼等符合青海农业特色的险种试点;同时,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尝试开办气候指数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等品种。

(三)补贴方式

1.保费补贴。

保险费补贴针对投保农民,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中最重要的支出,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农业保险费补贴对于青海省来说,也是实际可行的。一般来说财政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比例为50%~80%,较高的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可以提高农民的支付能力,扩大农业保险产品需求。2012年青海省加大了对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补贴扶持力度,各级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从上一年的7421万元提高到11445万元。目前,青海省已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补贴省份,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和州县按比例分担,非补贴部分则由农户承担。

2.经营管理费补贴。

青海省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补贴,以降低其经营成本和风险水平,以及保险产品价格,有助于农业保险产品供给和需求增加。经营管理费用的财政补贴,一方面提高了承保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补贴过程中又会出现委托问题,即会造成承保公司放松风险管理,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增强,由此降低资金运作效率。因此,应谨慎采用经营补贴方式,合理测定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费用,实施差别化补贴;在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程度下,既要进行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同时又要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经营责任。

3.农业保险配套制度补贴。

开办农业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以及税收优惠是农业保险的重要配套措施。青海省农业再保险发展滞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方式单一,且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保障基金等有效配套措施。发展农业再保险,通过农险公司的分保行为,可以更好应对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赔付率,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考虑到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可先从国家层面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农业再保险,中央财政再拨付一定的资金,在其经营方面对其支持。同时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青海省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支持及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共同筹集建立,基金应有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专款专用。未来,适时对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将农业风险在各市场主体之间转移和分摊来进一步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补贴标准

1.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财政在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时,资金需求多少,农户又承担多少是一个必须要明确的重要问题,而补贴标准的确定则可以为政府进行财政补贴提供决策依据。青海省地域广阔,省内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风险程度差别显著,制定差异化的区域保险费率、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更符合青海省的实际情况。

2.区域保险费率的制定。

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的确定、各地区具体的补贴额度是多少离不开的对区域保险费率的制定,区域保险费率可按下列方法得到。

三、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实证研究

(一)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测算

测算的假设条件为:纳入保险补贴的农作物是青海产量较高的小麦、马铃薯和油菜籽三种;青海省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以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为标准(即保险金额以青海农产品直接费用计量);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的纯保费补贴比例为80%(中央财政负担45%的保费补贴);纯保费率假定在4%~6%区间内。以2012年度数据为基础,根据以上假设得到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资金。三种农作物100%投保的前提下,所需财政保费补贴总额是0.6亿元~0.9亿元,其中青海省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是0.27亿元~0.38亿元,这些补贴资金将为141.3万亩的小麦,125.55万亩的马铃薯和240万亩的油菜籽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投保率不可能100%,如果投保率为70%,青海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是0.189亿元~0.266亿元。青海省地方财政薄弱,2011年青海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51.81亿元,2012年的收入为186.42亿元,增速仅为22.8%,明显落后全国其他地区;总体来看,青海省地方财政对农险保费补贴承担的资金虽不小,但这里仅是考虑了小麦、马铃薯、油菜籽等主要农作物,此外还有牧业、林业和渔业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补贴,这给青海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

(二)农业保险补贴对农民支付能力的影响

农民属于低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单一,购买能力有限,同时农民的投保意识也十分薄弱,对保险存在偏见。政府对农民进行保费的财政补贴,可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支付能力和购买积极性。2012年政府财政补贴后,在100%投保下,对参保农民实际保险费用的上限进行测算。若农业保险保费全由农民承担,则小麦、马铃薯、油菜籽这三种农作物每亩的保费是23.23元、39.45元、12.4元,经政府给予农民保费补贴后,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为4.65元、7.89元、2.48元,农民保费负担得到很大减轻。从整体来看,2012年青海省参保农业保险的农户实交保费总额为2242.27万元,2012年青海省从事农业的人口为370.55万人,那么平均到每人实际支付的农业保险费额为6.05元。农业保险费支出在青海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中属于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2012年青海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338.9元,在获得政府补贴下,农民实际承担的保费才6.05元,只占到生活消费支出的0.11%,农民完全具有支付能力,而且对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影响不大,并未降低其生活水平。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多方筹措资金

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中央财政的支持,青海省本身财政困难,补贴资金必须多方筹集。为满足以后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一是要扩大中央财政的补贴范围,将与青海省农牧民收入息息相关的蚕豆、温棚以及公益林为主的林业保险纳入补贴范围;二是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三是实施多种中央财政补贴机制,如采取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差额补贴的形式,国家对“三江源”农牧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中,加大对当地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鉴于青海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从长远考虑,还必须拓宽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渠道,多方筹集补贴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减农作物价差补贴式的政策性补贴支出,转向农业保险补贴支出的扩大。

(二)强化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意识

在农业保险的发展初期,农民对其往往认识不足,而一定的参保率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可采取强制性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多种途径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和文化活动,加强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宣传,以充分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使更多农户在财政补贴中受益。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8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9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10

我国农业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绝大部分农户种植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个别农户种植的面积甚至不在同一个地块,农业保险标的的分散特点导致承保时风险评估复杂、成本高。由于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时间集中,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手续繁琐,对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能力要求较高,再加上农村交通不便的客观现实,都给保险人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从而导致承保成本较高、覆盖面不广。

2.产品本身方面。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三低和三高。三低指的低收费、低保额和低保障。低收费是指向农户收取的保费较低。有些种植险农户只需要交几块钱,有些保险机构为快速承保,会出现村委或者乡镇企业等单位代为农户缴款进行投保的情况,造成理赔纠纷。低保额带来的低保障让农户缺乏投保意愿。三高指的是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经营风险大,种植业农户大多为小农经营,种养业农户大多规模较小,承保理赔技术含量高,灾情判断和损失估算程序复杂,赔付率很高。

3.资源投入方面。

农业保险业务特殊,涉及面广,相关农业保险业务规定的操作细节还不多,指导性不强,公司缺乏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农业保险承保理赔需要保险公司贴近农村一线,需要基层机构和大量人员亲力亲为。目前,保险机构的基层组织建设还不能适应农业保险的迅速发展,基层网点铺设不够,从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都影响了农业保险发展,距离实现“不出村办保险、不出村办赔款”还有差距。

二、下一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农业保险惠及千万农户,涉及国家根基。政策性农业保险能有效转移农户经营风险,提升农户抗风险能力,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为农业和农村发展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1.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条例》从体制上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即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制度模式,不仅包括政策性保险,还包括商业险保险。农业保险不仅有政府政策支持,还有各部门共同协助。这是中国农业保险多年发展,不断尝试而得到的正确选择,符合农业保险历史的演变结果。这种制度也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当前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且已显示出巨大的制度红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要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2.完善政策扶持机制。

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必须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根据当前财经现状,可适当加大中央、省、市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压力。农户自缴部分可适当降低,甚至取消。可采取村庄或乡镇集中投保形式,降低业务成本,激发保险公司承保热情。建议加大政府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力度,为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节约经营成本,或者实行税收减免和其他经济手段,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3.提升创新驱动力。

从体制、销售渠道、产品等方面创新,构建各具特色的政策性保险模式。在现行农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框架内,鼓励不同区域创新机制,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模式。如试行农业保险无赔款优待制度,即对未发生赔款或未达到赔付比例的种植业保险按一定比例无赔款优待,返还给农民一部分保费用作下年度保费,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如简化农险承保理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创新销售渠道,突破现行直接销售模式,发展间接营销,适度发挥机构、农村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优势,提升推广力度。创新产品,农业保险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发合适的农业保险品种,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险种,从传统的种养扩展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需求。

4.加强机构人才等基层建设。

农业保险技术性强,不仅需要大量精算、管理等复合型人才,更需要懂农业技术和保险技术的一线人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导致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人才断层,队伍薄弱,发展受限。支持承办农险公司在乡镇铺设基层农村网点或者建设三农服务站。支持通过引进和自己培养等方式吸引人才进入农业保险领域。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探索切实可行的高效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技术,积极推广。为从业人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和平台,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奠定发展基础。

5.提高农户保险意识。

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没有农民参与,农业保险是发展不起来的。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差,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农民认为支出加重家庭负担,没有必要,有些农民认为灾害短期内不会发生,保费白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向农民宣导农险保费的重要意义,让农民了解投保的益处,切身感受参保的积极作用,逐步由依赖政府意识向自我保障转变,提高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于真正提高农民风险防范和自愿投保意识,只有农民真正了解保险、选择保险,才能有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6.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农业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要想让更多的农民购买这种商品,必须提高商品服务质量。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强化农业防灾防损服务,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将农业风险防线向前移。按照发达国家通用的做法,农业保险应该是“一条龙”服务,即把科学技术、信贷、供销、气象等服务统筹运作,全方位、立体化地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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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的收成关系着9亿农民的生活。近年来重灾频发,灾情凸显出了我国农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而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暴露出其发展模式的不成熟和保障水平的有限。近年来,国家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农业保险的重中之重,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探讨已成为学术界最热门的话题。

目前,理论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部分学者专注于探索适合我国的发展制度和模式,另一部分则致力于保费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

在分析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时,学者们普遍认为:现行的制度并不能为农业生产及农户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原因概括如下:首先,高额的保费让那些种地为生、收入微薄的农户只能望“保”兴叹。其次,较低的起赔标准使保险公司的赔付只能弥补灾后经济损失的一小部分,不足以为再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再次,覆盖面的狭窄常常使得现有的险种与农户真实的需求相错位。最后,农业保险灾后定损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理赔程序更加打击了农户参保的信心。

在保费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方面,较早采用的是经验费率法(APH),而后逐渐被单产分布法所取代。在单产分布法中,又衍生出参数模型法、半参数模型法、非参数模型法和分层贝叶斯模型法。

虽然两个领域都已涌现大量的优秀成果,但是这两方的研究始终是孤立的。为了使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能有很好的结合,本文先从理论上探究了保费与保单中的重要参数(起赔标准、免赔率、赔付金额)的函数关系。再从农户的角度出发,探索合理的参数设置方法。最后以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为例,利用1949-2010年棉花生产的实际资料,使用参数模型法进行保费厘定,从保障力度、保障水平、给农户造成的保费负担等方面分析现行的保险条款的参数设置是否合理,为实践提供借鉴。

二、区域产量保险费率厘定的原理

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的保费和赔偿额取决于该区域的产量。在任何一个保单年度,不管单个农户的产量如何变化,只要区域产量低于预期产量,该区域所有投保农户就会获得赔偿——前提是减产是由自然条件引起的。我国目前实行的农作物保险都是区域产量保险,因此,本文的研究内容也只限于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

在实践中,只有当承保作物的减产率达到一定程度时,保险公司才会对参保人进行赔付,且赔偿的金额依据保单中约定的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免赔率以及实际的减产率、减产面积来确定。由此可见,在单产保险中,风险损失是通过农作物单产相对于正常产量的降低值来反映的,单产保险的费率必须通过农作物单产损失的分布来计算。

(一)保费厘定的基本原理

设Y为预期产量,x为实际产量,则损失率(loss rate,即减产率)可表示为:

定义起赔参数α:当损失率大于起赔参数,即时,保险公司对参保人进行赔偿。设β为免赔率,f(x)为单产分布密度函数,EL为期望损失,p为保险费率,则假定农户购买了起赔参数为α,免赔率为β的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承保面积为S,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为A,单位面积的保费为P,则其需要缴纳的保费为:如果在某一保单年度,由于自然原因使得该区域的农作物减产率达到 α以上,则保险公司将对该区域所有投保的农户进行保险赔付。

(二)保费厘定的关键因素

由上述公式可知,影响保费P的因素为单产分布的概率密度函数和5个变量:预期产量Y,起赔参数α,免赔率β,承保面积S,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A。

其中,承保面积S由参保人的个人意愿所决定,其作用仅仅相当于一个乘数,而对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厘定过程没有影响,所以下文只研究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厘定。

此外,在实践中,预期产量Y通常为该年度单产预测值的期望,没有可变性,即在具体的产量数据下,Y为一个确定的常数。因此,在本文的理论推导中,也将其视作一个常数。

由此可见,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合理厘定不仅依赖于单产分布的正确选择,还依赖于保险条款中三个重要参数(赔付金额A、起赔参数α和免赔率β)的合理设定。

可以直观地看出:赔付额(payment)是赔付金额(A)的线性增函数。A越大,农民受到的补偿就越多,农业保险发挥的保障力度就越大。但是,单位面积纯保费(P)也是A的增函数,A越大,保费就越高。太大的A会带来农民无法负担的高额保费。因此,A的设定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最好能分为几个档次,让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实力进行自主选择。反映出单位面积纯保费(P)是起赔参数(α)的减函数,α理应越大越好。然而,赔付额(payment)也是α的减函数,α越大,保障的范围也就越小,所以需要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权衡选择。

同样的,赔付额和单位面积纯保费都是免赔率(β)的减函数,β也需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权衡选择。

三、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实证研究

(一)数据的来源

从1949-201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可以获得山东省历年棉花生产的数据资料,包括以下两个指标:(1)棉花总产量;(2)棉花总种植面积。用(1)除以(2)可得到平均亩产量,即单产数据。本文将对单产数据进行去趋势处理,而后估计出2011年的预测值。

(二)产量数据的去趋势处理

用SPSS绘制产量序列的折线图,发现该序列存在明显的时间趋势,如图3-1。因此,产量序列可分解为:其中,y为作物实际单产值,为单产趋势值,为随机波动值。

图3-1 产量趋势图

去除时间趋势有多种方法,本文选用回归模型中的二次函数去除时间趋势。用SPSS对产量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并且保留残差项。回归方程和回归系数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得到的回归方程为:回归方程表示的是单产趋势值,而在上一步中保留的残差项即为随机波动值,两者之和才是产量的真实值。将 t取63时,带入(3.2)式中可以得到2011年的趋势预测值,将(3.3)式的结果加上随机波动值,即可得到2011年的单产预测值。

(三)单产分布的拟合

数据已通过正态性检验,利用最大似然估计得到正态分布的均值,方差。

(四)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性研究

从2008年起,山东省对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农户自付20%的保费,剩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此外,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产品库,可以查到现行的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以及全国通用的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下表中加以对比。

表3-2 政策性与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比较

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 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

单位面积赔付金额A

(元/亩) 600 参照棉花生长期内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妨假设为600

起赔参数α 20% 30%

免赔率β 0 10%

加入免赔率的实际单位面积赔付金额(元/亩) 600 540

获赔概率Pr 0.0474 0.0110

单位面积纯保费P(元/亩) 7.6307 2.1758

农户自付比例 20% 100%

农户自付单位面积纯保费(元/亩) 1.5261 2.1758

就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而言,非政策性保险没有给出明确的取值,其规范程度还有待提高。政策性保险虽然给出了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是灵活性较差,农民无法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标准。

就起赔参数α而言,政策性保险的α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险,很好的凸显了其“政策性”,因为其获赔概率高于非政策性保险,也就是其保障水平要高于非政策性的险种。

就免赔率β而言,政策性保险的β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险。在单位面积赔付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免赔率的存在使得农民能拿到手的单位面积赔付金额发生了变化:政策性保险的赔付高于非政策性保险,可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力度大于非政策性农业保险。

就农户自付单位面积纯保费而言,在相同的赔付金额下,非政策性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1.43倍。非政策性保险极大地加重了农户的保费负担。

综上所述,现行的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障力度都要高于非政策性保险,而其带给农户的保费负担又小于非政策性的保险。因此,未来所有农业保险的模式都应逐步向此政策性保险靠拢,并且可以继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力度。此外,在一份保单中还可设置免赔率不同的若干保险等级,将选择权交到农户的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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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来存.《我国粮食单产保险纯费率厘定的实证研究》.统计研究,2010,27(5).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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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11-0025-06

一、引言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降低了农户通过集体组织分散风险的可能性,农户由间接面对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变为直接面对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这种条件下,农户自发采取多种风险管理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政府则出于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稳定的考虑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现有文献对农业风险管理的研究,多从政府的视角展开。国内文献侧重理论论证政府介入农业风险管理的必要性、理论基础和管理方式(熊存开,1997;许飞琼,2002;冯冠胜,2004;等)[1][2][3],关于农业风险管理策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应该扶持何种模式的农业保险(庹国柱,1997;刘京生,2000;冯文丽,2004;龙文军,2004;钟甫宁,宁满秀,刑鹂,2007;等)[4][5][6][7][8]。国外相关文献(Mario J. Miranda等,1988;Joseph A. Atwood等,1998;Jerry R. Skees,1999;等)[9][10][11]研究集中于政府作物保险、政府救灾、政府对市场风险管理的绩效和实证分析。

国内外文献对政府的农业风险管理策略做了理论和实证分析,提出了许多可行的政策建议,但研究并没有从农户的角度出发,没有研究农户自发的风险管理方式,也没有研究政府的农业风险管理方式是否为农户所认可和接受。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农户的视角研究了政府的农业风险管理政策应当如何契合农户的内在需求等问题,提出了农户的风险管理原则和策略,揭示了农户对政府的风险管理策略的反应机制和反应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全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分析农业风险的类型及影响;第三部分研究农户的风险管理原则和策略;第四部分研究农户对政府的风险管理策略的反应模式;第五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农业风险的类型及影响

(一)农业风险的两种基本类型

农业风险是指农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和获利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福利。农业区别于其它行业的特点是农业的主要活动在自然条件下进行,并更直接更紧密地依赖于自然界的力量,也更突出受自然界的影响,所以自然风险是农业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水灾、旱灾、风灾、低温灾害及病虫害是我国常见的自然灾害,这些灾害每年都有一种或几种在一地或数地发生。除自然风险外,市场风险对农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以小家庭组织形式单独面对大市场风险;中国成为WTO成员国后进一步加大了农业生产的国际市场风险。因此,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共同构成了农业风险。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农业市场化程度低,农业风险主要表现为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尚不明显;而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农业的市场风险表现得更加突出。

(二)农业风险对农户的影响

农业风险对农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历史上就有“三岁一饥、六岁一衰、十二岁一荒”,“多年致富抵不上一年灾害”之说。据统计资料显示,建国以来,我国每年发生涝灾、旱灾、风暴等重大自然灾害20.2次,全国农村平均每年有3亿多人受灾,6000多万人重灾,经济损失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对农民生产和生活危害严重,重灾时造成农户作物欠收,缺衣少食。部分发达地区的农业已实行现代化,更多地种植经济作物,进行大规模养殖,这些地区除自然风险外,还面临市场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市场风险造成农户的经济损失更大,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三)农业风险对政府的影响

农业属于基础产业,具有较大的感应度系数,农业波动会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连锁反应。如粮食减产,不仅仅粮食价格上升,以粮食为原料的食品价格也随之上升,容易引发社会恐慌情绪。重大农业风险对农村经济破坏力巨大,影响农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影响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农村经济条件的恶化又不仅仅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还会波及城市经济的发展,甚至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三、农户的风险管理策略

(一)风险管理原则

1. 减少货币支出

农户的货币收入较少,而子女学费、医疗费用等必须及时支出货币,所以农户在选择风险管理方式时,首先遵循的原则是少支出或者不支出货币。这种风险管理原则可能会减少农户可获得的最大化收入,如农作物新品种种子价格较高,尽管种植新品种会带来更高的产量和收入,部分农户仍会放弃选择新品种以减少当期的货币支出,这是农民在既有资源和经济条件下的理性选择。

2.整体风险管理

农户在生产、生活中需要应对的不仅仅是农业风险,农户更担心子女学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过高、农业生产资料费用太高、非农收入太少等,农户面临的这些经济困难和风险比农业风险带来的损害后果更严重。农户对农业风险的担心相对较弱,农户自觉地把农业风险置于整体的经济困难之中进行管理。因为农户资源有限,农户使用优先序的管理方法,优先考虑的是学费和医疗费用开支,农业风险的管理排序靠后[12]。

3.利用非正式制度

农村社会是乡土社会。集体经济组织消失后,农户之间的关系依然紧密,而且长时间的居住使彼此了解,声誉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面对风险和损失,农户可以利用邻居、亲戚构成的“关系网”相互借贷,这种非正规的相互援助为平滑消费起到了有效的保障,化解了农业风险。正式制度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活动和政府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农户自发利用非正规风险管理方式,也与减少货币支出的原则相一致。

(二)风险管理策略

1.生产经营策略

农户在自有资源和经济条件约束下,会理性地选择农业风险的管理方式。农户对生产资源通过纵向的、横向的和时间上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减少生产风险。 “事前”采取多样化的组合策略,多元化经营是农户应对风险常用的传统策略之一,来降低收入波动,保证维持生产资金投入和家庭日常开销的现金需要。多元化经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的多元化,如种植作物种类的多样化和种植模式的多样化,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只有当一种作物的低收入被其他作物的较高收入抵消时多元化经营才是有效的;二是将非农经营引入家庭,从事与农业相关性弱的多种收入创造活动。例如投资于农业以外的项目,或者从事非农就业赚取非农经营收入来实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等等。对于某些农户而言,这些非农收入比从农业中获取的收入还高,对于防范化解农业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户采取的上述风险管理策略是理性的,也是有效的。但这种有效性主要是相对农户所拥有的资源而言;从社会或宏观的资源利用角度而言,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多元化生产虽然是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但一般要以牺牲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所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为代价;农户为了减少当期货币支出,选择低投入低收益低风险的经营活动,这将导致“风险性”农产品供给不足。

2.市场策略

农产品期货和期权是分散农业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可以对现货市场价格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但即使在美国和欧洲,这些发达国家的农民也很少使用期货市场,运用期货市场交易的主要是大规模的粮商和食品加工企业。中国同样也存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但农民并不能直接用它作为防范市场风险的工具。一是因为农民经营规模太小,而期货合同是标准化合约,合约交易量大,二者差距悬殊;二是期货市场目前运营还不规范,价格起落与现货市场差异太大;三是一般农民少有参与期货市场的渠道和知识,学习这些复杂的合约也过于浪费时间和金钱。尽管缺乏信息和财务能力的农户无法直接利用期货市场,他们可以间接的利用它,即可以通过签订市场合约规避未来销售风险。

市场合约条款简单易懂,便于农户操作,成为许多农户分散风险的有效市场策略。我国的蔬菜种植、作物良种繁育、桑蚕养殖等已经大量使用市场合约。农户既可以单独与企业签订合约,也可以通过广泛存在的合作经济组织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在收获之前甚至种植时以既定的价格或者最低价格实现农产品的销售。

3.财务策略

农户在风险发生后动用储蓄、减少开支、寻求亲邻借贷应对困境。动用储蓄和减少开支属于农户的自觉“收入平滑”手段,藉以度过风险时期[12]。亲邻借贷是无息贷款,是一种低成本的有效风险管理策略。即使在农业风险范围比较广泛,大多数农户遭受风险的情况下,此措施仍然有效,因为部分农户有非农收入。

购买保险理论上是风险管理的重要财务手段,因为农业保险是社会化的分摊和分散农业风险的工具 。我国农业保险开展了20多年,但农户一直没有把农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工具。从1982到2002年间,农业领域农业产值大幅增长,保险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也大幅增长,但农业保险业务增长缓慢,甚至停滞。农业保费收入占财产保费的比重,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也不到5%;到2002年农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只有0.6%(见表1)。2003年农业保险市场进一步萎缩,2004年后因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占比上升。

理论分析认为农业风险损失大,系统风险严重[13][14][15],农户分散,展业和定损理赔开支大,造成农业保险的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都远远高于城市保险险种。再加上农户收入水平低,对保险的需求水平低,所以农业保险没有成为农户的风险管理工具。我们还可以运用数学模型,分析在风险情况下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农民购买保险的行为决策,从而可以进一步考察农民的投保行为。

假定某农民拥有的货币财富为w,他面临着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发生自然灾害的概率为p,损失为l。如果该农民以购买保险的方式来减少自己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损失,则他必须事先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kv,其中v为购买每元保险的支出,k为保险金额。不失一般性,假定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给农民的赔偿金也是k。那么,该农民如何选择以获得最大的期望效用呢?

首先,农民的理性选择为:

Maxp(w+k-kv-l)+(1-p)(w-kv)≥0(1)

s.t.w≥kv

式(1)中(w+k-kv-l)为农民投保以后在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所拥有的货币财富量,(w-kv)为农民投保以后不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所拥有的货币财富量。

其次,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如果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的收入为(kv-k)元;如果不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收入为kv元。假定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为零,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为:(1-p)kv+p(kv-k)。

假定保险行业为完全竞争行业,每个保险公司的长期利润为零,于是有:(1-p)kv=p(1-v)k。这意味着v=p,即:在此模型中,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每单位保险的购买价格v,等于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p。也就是说,灾害发生的概率p越大(或越小),则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每单位保险的购买价格 也就越高(或越低)。

资料来源:根据1982-2003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整理。

最后,以v=p代入(1)式,可得:

Max{w-pl}≥0(2)

s.t.w≥kv

从(2)式可知,在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p一定的条件下,农民拥有的货币财富w越小,那么他能够投保的能力k则越低,反之则越高;另一方面,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的损失l越小,农民的期望收益则越大,反之则越小。

以上模型的经济学含义是:只有当农民的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农民的富裕程度达到一定的阈值时,农民才有积极性参加农业保险。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经营形式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生产规模小,农民货币化收入水平低。一般而言,小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较低,特别是当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较大时更是如此。因此商业性农业保险始终没能成为大多数农户的风险管理方式。

四、农户对政府的风险管理策略的反应模式

(一)政府对自然风险的管理

政府使用的自然风险管理工具,主要包括灾害救济、政策性农业保险、投资兴建农田水利设施、研究和推广抗病虫害品种。其中投资兴建农田水利设施、研究和推广抗病虫害品种是从物质技术角度提高农民抗灾能力。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我们仅考察灾害救济和农业保险。

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自然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灾害救济的方式,同时发动农民家庭和集体进行生产自救。这是与传统农业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的灾害救济措施主要包括: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调拨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粮款;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提供优惠或补贴贷款等。 灾害救济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完全免费支付、救济金额远远小于重大灾害带来的损失。由于灾害救济的无偿性和不确定性,这种农业风险管理方式很难设定预期目标。随着中国农业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政府的农业风险管理方式也发生了转变,以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为主,增加了农业保险这一辅助措施;同时为改革传统免费灾害救济的缺陷,民政部从1987年还在部分县试点实行了救灾保险。 救灾保险的范围是农村保险,农业风险作为其中的一个主要部分[16]。救灾保险组织采取合作社的形式,由于合作社规模小,缺少再保险分散风险的机制,救灾保险实行几年后因无力维持逐渐停办。

农业保险一直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下开办,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把农业保险完全作为商业保险经营是失败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试行过与地方政府合办农业保险,试图淡化农业保险的商业性质,但由于没有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加以规范化,随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造,我国农业保险难以为继了。2004年以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工业反哺农业的背景下,政府更加关心农村,关注农业风险,积极探索农业风险管理的新方式。2004-2007连续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新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被政府采用。省级政府根据财力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2007年中央政府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10亿元财政补贴,并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试点范围。但我们可以看到,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直在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和农垦集团内进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地方政府财力非常有限,农业保险缺乏明确的财政支持,因而目前在这些地区推行农业保险困难重重。

(二)政府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进入市场通过流通实现价值的农产品除了面临自然风险外,还面临着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带来的是农产品的产量风险;市场风险则通过价格风险形成收入风险。尽管WTO《农业协议》对政府的农产品保护政策有诸多限制,政府还是充分利用协议的规定对市场风险进行管理。

蛛网理论可以解释政府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合理性[3]。蛛网理论模型的基本假定是:市场供给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是滞后的,本期市场供给是上一期价格的函数;市场需求量对价格的反应是瞬时的,本期市场需求量取决于本期价格;市场的平衡条件为市场出清。

政府对农业市场风险的管理主要与蛛网模型的扩散式波动有关。农业生产周期长、具有季节性等特点基本符合蛛网模型的假定。在一般情况下,绝大部分农产品的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因此,农产品供给与价格的变动趋势符合蛛网理论中的扩散式波动。也就是说,由于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决策总是根据上期价格信息做出,分散的成千上万的市场主体由于受到市场价格和利益的诱导,相互之间又缺乏信息联系或者因竞争而排斥或缺乏合作,最终形成农产品周期性“卖难”问题。

蛛网模型的扩散式波动趋势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外在力量来改变波动的方向和幅度,那么市场的自发均衡永远不会实现,农业生产者无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如何,都不得不去面对这种极具诱惑力又隐藏巨大风险的市场。农业的特殊地位和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特殊属性(不仅具有商品属性,还具有社会政治属性),决定了政府必然要对农产品市场加以干预,通过某种适当的方式来阻止价格和供给量的这种扩散式波动,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市场风险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政府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原则是实行最低限度的干预,干预过多会扭曲市场,造成市场的无效率。政府使用的风险管理措施策略是对重要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政府按照最低价收购,即对农产品实行最低价格收购制度,保证农民的收入。政府同时建立粮食仓储制度和农产品风险基金制度,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平抑价格波动。通过供给量的变动调节市场价格。鉴于信息在农业中的重要作用和信息供给成本的特殊性,农业信息服务逐渐引起政府重视,成为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农户对政府的风险管理策略的反应模式

理性的农户会根据比较利益对政府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做出反应,农户的反应取决于是否需要支付货币和是否具有风险的信息优势(见图1)。政府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如果不需要农户支付货币,农户选择接受;如果需要农户支付货币,农户则根据自己的风险水平、收益大小、支付能力等做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另一个影响因素是信息,如果农户面临某种风险又不了解该风险信息,农户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往往会接受政府针对该风险的管理;如果农户拥有该风险的信息优势,则农户具有了选择接受或拒绝的能力。

对于政府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农户的风险反应模式简单。因为政府提供的价格保护工具,既不需要农户支付货币,农户又处于市场风险的信息劣势地位,所以农户选择接受。对于政府的自然风险管理工具,不同的风险管理工具需要农户支付的成本不同;农户对自然风险及其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了解更多信息,更加清楚自身的风险状况,农户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而农户的反应模式相对复杂。(见图2)

农户对灾害救济的反应。灾害救济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完全由政府承担成本,不需要农户支出货币。农户能够无偿得到货币和实物,所以农户接受政府的灾害救济,采取与政府合作的方式,也会夸大受损真相,以获取尽可能多的救济。灾害救济是大灾发生时政府必须采用的方式,尽管这一风险管理工具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

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反应。从前文的数学模型可知,精算保险费率是v,相对于保险金额k,农民需要缴纳的保险费是kv。财政补贴后保险费率降低,假定为v1,农民实际缴纳的保费为kv1,农民的平均保费剩余为kv-kv1。农民实际保费剩余的大小既取决于财政补贴的多少,也取决于不同农民的风险程度与平均风险程度的差异。从是否需要支付货币来看,政府提供的这种风险管理方式需要农户支出货币才能获得,支付额为kv1(其具体金额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和农业保险各险种的费率)。这种供给驱动型的保险制度能否为农户接受,又取决于农户是否具有对kv1的货币支付能力和保险需求程度。在存在保险需求的前提下,有支付能力的农户选择接受,没有货币支付能力的农户拒绝。从风险的信息优势来看,投保农户拥有保险风险及损失的信息优势,风险程度高的农户比风险程度低的农户实际保费剩余大。因而不同类型农户的风险反应不同。

欠发达地区的小农户,主要种植粮食作物,处于半自给自足状态。农业风险给他们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他们对风险的反应不敏感,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而且还有对政府大灾后救济的依赖感,保险需求微弱[17]。这些农户货币性财富w非常低,为避免支出kv1的货币,所以农户情愿放弃kv-kv1的保费剩余。这些农户选择非正式的自我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选择不需要提前支付货币的风险管理方式。因此欠发达地区小农户并不接受农业保险。政府提供,但是农户拒绝,说明这种风险管理工具不符合欠发达地区小农户的需要。政府要考虑改变策略,选择其它能被农户认可的方式。

东部发达地区的小农户,种植蔬菜或其他经济作物,作物投入成本大、经济价值高,因而存在一定的潜在保险需求,同时农户有能力支付kv1的货币。若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合理,kv-kv1足够大,则能够把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农户既有多种非正式风险管理方式,又有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方式更加多样化。

大农户因生产规模大,生产市场化程度高,风险损失大,有强烈的农业保险需求。商业性农业保险因保险费过高,大农户处于买与不买的两难处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把保险费降低到了精算保费水平之下。kv1对kv的替代就足以刺激大农户购买农业保险,而不需要kv-kv1达到多么高的水平。可见对大农户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的财政负担相对较轻,我国部分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象限于大农户,就是建立在这种对农户风险反应模式分析的基础上。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 论

农户是农业风险管理的微观主体,任何试图保障农户安全的政策设计都必须以农户自身的风险管理策略为基础。政府不仅要了解缺乏正规制度安排时农户怎样应对风险,还要了解农户对政府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的反应机制和反应模式,判断这些风险管理工具是否为农户所接受。中国农村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极大,尽管经济发展使政府财力增强,但政府仍然不可能取代农户的主体地位,也没有雄厚的财力替农户做一揽子安排,政府的风险管理工具只是起到支持和补充作用。政府必须知道不同类别的农户的真正需要,农户有哪些可供支配的资源和策略,这些策略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有效,农户通过何种途径与这种外来支持建立起联系,外来的支持补充又如何加强农户内部的努力。只有政府的政策迎合了农户的需要,帮助农户实现了内在的需求,才能实现农户和政府的双赢。

(二)政策建议

1.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农村九年义务制教育,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创造条件使农民有获得非农收益的机会和途径,从而间接增加农民的可直接支配的财富水平w;同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提高农业科研投入,降低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p,使(2)式得以满足。

2.对不同类型的农户采用不同的策略。对于欠发达地区小农户,政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目前并不受欢迎。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农户货币性支出,增加农户的货币财富积累w,使农户自身有积蓄化解一部分灾害风险。对于大农户和经济发达地区小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管理方式,给予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险津贴,譬如满足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约束条件为v=p,此时政府给予农户一定保费补贴,使农户的投保费率不是v=p,而是v1

3.大灾发生时,政府的灾害救济必不可少。当自然灾害发生时,政府能够及时给予农民一定程度的救济,从而降低农民自身的直接损失l,进而增大w-pl的值。美国从1938年就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从1980年到2001年期间,在农业保险支付了220亿美元赔款的情况下,政府仍支出了150亿美元的灾害救济[18]。

4.对于市场风险,政府应及时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降低农户获取信息的成本;在WTO《农业协议》许可的限度内保护本国农民的利益,但更主要的还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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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icultural Risk Management Strategy from Farmers’Perspective

Cheng Chengping1,Liu Suchu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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