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合集12篇

时间:2023-05-25 10:43:01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1

互联网金融就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的现代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在此模式下,信息传播迅速,从而使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非常低,并且网络平台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财务风险的原因

(一)资本结构不合理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有很多人想抓住这个契机来实现华丽的转身,进而就出现了诸多的互联网企业,但是由于这些企业规模较小,资金不足且资本结构不合理,经常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从而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债务危机,这时候企业就会面临这巨大的财务风险,并且有些新兴的企业,没有太多的财务管理经验,在进行资本筹措与资本融合时,财务投入比重不合理,加之有些互联网企业如果存在一些借款,那么企业面临的还款压力也会阻碍一个企业的发展,这些原因都会导致一个企业的获利降低。

(二)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对于一个互联网企业来说,加大对财务的风险防范是必要的。就目前而言,互联网平台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较低,且又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就比较容易产生一系列的犯罪活动,就比如,不少的p2p贷款平台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一些诈骗活动,并且不少的网络平台会出现个人信息被盗取的现象,如果这些放在一个互联网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上,那么企业的损失就可想而知了,网络所存在的风险超乎我们的想象,一个互联网企业如果没有强烈的财务风险意识,其平台一旦遭遇黑客的攻击,那么企业的正常运行就会受损,并且会危及到企业和消费者的资金和信息安全。所以加强风险防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必要的。

(三)投资方式单一

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都是利用一些无形的资产进行投资,比如科学技术等。虽然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这样单一的投资会为企业无形中增加风险,都是线上的投资会让企业的财政分配严重失衡,并且会使企业的财政风险集中,如果企业不进行适时的风险分散,开拓线下市场,那么企业所面临的将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两极分化状态,这对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的财政分配应该分散于各个方面,打开多渠道的投资,会使企业利益实现最大化。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

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就要从相关的方面进行解决,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财务的运作出现问题,那么企业的资金链就会受到损害,加强企业的风险意识,就需要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加强企业的风险意识并且扩大企业的投资,这样就会无形中壮大企业的发展。

(一)完善企业资本结构

企业的资本运作对一个企业的财政有很大的作用,资本的多少直接意味着企业财政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的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资本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就加大了企业的财政风险,所以,互联网企业在之后的发展运营中应该完善资本结构,并且对于资金周转要有充分的把握,在进行资本融合时,财政分配要合理,要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财政风险,而且,企业要有自己的融资平台,切不可在大的网络环境下人与亦云,盲目跟风,否则企业所面临的就不仅仅只是财政风险了。

(二)加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互联网平台的缺乏监管会使一些小型企业面临大的财政安全隐患,针对此类问题,互联网企业应该应该建立自己的风险防范体系,做好风险识别和预防。对于企业自身的投资,企业领导者除了要考察投资双方,还要对可出现的以及不可避免的财务风险做一个合理的评估,争取不让企业陷入被动的局面,当企业面临筹资风险时,企业经营者要迅速做出判断,采取相应的规避风险的措施,此外,企业要针对互联网平台所能出现的风险做一个具体的分析,并且要尽力去解决目前所存在的安全问题,这样企业才会在大的互联网平台稳定发展。

(三)拓展投资渠道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2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优点

(一)投资者受到的时空限制比较少

和传统的理财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理财所受到的限制比较少。采用互联网金融理财,投资者只要具有良好的网络环境,就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网络中断设备进行随时随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同时这种理财方式还可以全天不中断的进行理财投资。通过互联网金融理财,投资者能够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对金融的投资理财的各种信息进行分析,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任何金融市场的信息都十分广泛,比较便于投资者对信息进行研读和分析,从而准确的判断投资的方向。互联网金融理财还具有高效性、及时性和信息量大的特点,这样投资者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以及云计算等技术服务,能够更为准确地对自己所做的投资策略和决策进行分析和判断。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一些提供互联网金融理财服务的结业还可以获取大量的有关信息,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如信用情况、投资习惯、风险偏好等各个方面,提供给投资者个性化的服务,使其更好地利用互联网进行理财。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更好地做到零散理财

传统的金融投资理财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关注重点机构的客户以及个人优质的客户等一些资金实力比较强的群体而设立的,该种理财方式对投资者的要求比较高,需要投资者投资的数量较大,这一要求无疑是限制了许多中小型的投资者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较好的解决该种弊端,互联网金融理财通能够采用零散理财的方式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单就余额宝来说,2014年6月,余额宝的规模已经达到5741.60亿元,和上季度末的金额相比,其规模不断提高,稳居我国内最大的全球第四的大货币资金。余额宝的用户也突破了一个亿。采用余额宝进行投资的客户的稳定性很强,客户的资金具有很强烈的零散化,这样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将资金进行聚集,然后通过对各种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及运作,从而保证客户的零散资金也能够增值。

(三)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产品多种多样,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不断地进行创新,从而保证客户的利益,达到金融理财的目的。如今网上的理财产品十分众多比如百度理财中的百发、阿里的余额宝以及P2P忘带平台等一系列的理财投资产品。这些理财产品能够在短时间内对产品进行设计和面市,产品的创新效率比较好。特别是在如今云技术应用较为广泛,信息数据比较大的社会背景中,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将资金的需求和资金的供给者想联系,然和根据双方的不同需求对产品的收益率、规模和期限等各种要求,解决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的信息不畅通的问题,从而提高产品的购买数量。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产品设计不但要符合顾客的性需求,还应该具有便捷的服务。我们对百度理财百发进行分析,百度理财百发,顾客只需要通过简单的网上开户流程进行开户之后就能够随时随地的进行银行卡账户和理财账户的资金转移,并且还能够实时的查看自己的投资收入。这种理财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理财方式,其投资的起点比较低,投资的期限相对较短,流动性较好。

(四)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投资起点低、收益率高

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直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十分方便,同时还节省了实体平台的成本,能够有效地降低成本的投资和实体平台的运作费用,让众多的投资者快速关注和使用。如今互联网金融理财企业不但能够具有较好的金融业务的收入,还能够让客户获得更多的利益,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企业还可以通过在投资平台上吸引企业对其进行广告投放等,能够更好地降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运营成本,提高投资者的收益利润。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缺点

(一)信用风险问题

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其存在的缺点也很多,尤其是信用问题,在互联网上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金融理财,在进行交易和投资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双方的信用水平,这样就有可能会导致投资的双方所具有的信息不准确,信息要求不对称等问题。这样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存在违约风险和欺诈的情况。

(二)虚拟性较强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所用手续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依靠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的投资理财,然而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特征十分明显,受到技术水平的影响,互联网这个平台很容易出现一些网络故障,如服务器被供给,从而造成一系列系统风险,导致客户的资料被泄露、数据丢失等,这样就会顾客带来很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理财创新程度不够

如今,虽然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其创新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大多数的理财产品就是通过传统的理财产品的观念和方式,将之移植到互联网这个平台上进行,并没有属于自己的专属产品,缺乏一定的网络金融理财的专业人才。

(四)存在着一定的外部威胁

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不断发展,其自身受到的威胁也十分广泛,一方面,我国的征信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比较大的道德风险。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中还具有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引进的时间还比较短,但是其发展速度有十分迅速,我国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市场进行控制和监管,这样就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中容易出现监管的盲区,即便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增长快速,这种增长也是属于盲目增长的,在增长的过程中很容易涉及一些法律法规,从而出现更大的风险。

三、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建议

(一)提高管理和监控的力度

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到发展,我国应该就互联网金融理财所具有的自身特点以及发展规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既不缺乏监管力度,也不过度监管,更好地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在法律法规中还应该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在运作过程中的各种操作的行为都是符合法律和规定的,明确各种相关机构的职能,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理财产品的分类,界定理财产品的种类,从而实现理财产品投资合同统一的文本规范。

(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

如今,我国的信用体制还不是很健全,人们的信用情况只能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系统进行查询,同时在进行查询的过程中查询的权利还受到很多限制和制约,而且通过这种信息查询的方式,在信息查询体系内存在的信息也只是片面的信息,不是全面,只是一些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信用记录,并没有联系人其他方面的信用记录,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将用户的全部诚信记录都记录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中来,之后再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和信息技术的分析等,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系统。

(三)严格的控制个人理财的产品经济以及技术风险

现如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还只是初级阶段,各种产品和技术都还不是很成熟,产品的经济和技术等方面都存在着违约的风险,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中就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控制,不断地完善信息制度以及收益透明制度。收益透明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都能够更好地分配资源,保证资源配置合理,更好地引导投资者进行资金投资,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便于客户对理财产品的筛选。互联网金融理财中存在着一定的网络技术的风险,因此在进行互联网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提高网络技术的水平,从而降低受到技术因素影响的风险。

(四)提高风险教育的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收入也越来越高,人们的理财意识也变得更为强烈,但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人们的理财知识还比较匮乏,对理财的风险认识也比较薄弱,知识单纯的关心投资产品的收益率,忽视了产品的风险性,这样人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的力度,更好地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同时也降低了投资者在理财过程中的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变得越来越普遍。互联网金融理财具有简单快捷方便的特征,但是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应该对风险有明确的认识,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3

同样地,互联网也为我们的生活加上了一对翅膀,帮助我们做事越来越便捷。从2000 年起,我国网民从2250 万巨幅增长到如今的6.88 亿,互联网的普及率也达到了50.3%,这意味着互联网的需求在不断扩大,同时也让人对互联网的商业空间充满想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去十年,中国出现了大大小小数百家互联网公司,它们踏上了纳斯达克创业板市场,为世界展示了一幕幕的中国现象。

但是在互联网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我国对于有关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的起步较晚,互联网企业又有企业本身资产结构等的特殊性,与传统企业有一定差别,因此互联网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更多更复杂,这给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和冲击。因此在互联网企业快速增加的同时,有一大批的互联网企业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昙花一现。中国互联网的竞争也从全面竞争过渡到细分领域的竞争,市场竞争手段也从产品线的扩张转移到核心业务与企业价值的提升。互联网企业的普遍特征是固定资产比重低,有形资产大大少于无形资产,呈现出低资产结构特征。

互联网企业的最初发展很难拿到银行的贷款来进行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它们基本由风险投资获取效益,再借此进行技术的研究、人才的培养招纳和产品的研究创新。

故而我们发现对财务风险的管理控制研究势在必行,互联网企业的经济活动的高风险促使企业必须认识到自己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并且有效分析衡量各种风险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来在内部通过各种渠道、在每一步中减轻、消除各种风险带来的影响,维持企业的稳定发展,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职责和价值所在。

二、文献分析

历史文献中,对于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的贡献繁多,但是对于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却非常少。所以以下文献基本上都是对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侯宇认为企业财务风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各种状况导致实现的收益减少或者损失。何国武提出财务风险原因具体有五个:一是企业管理者风险意识淡薄,二是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三是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失误,四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五是企业本身财务管理不当导致财务杠杆运用不合理,资产结构不符合企业性质。

陈一博在他的文章中比较了各种贴现法、市盈率法、市净率法等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并且探讨了这些方法均适合哪类行业。经过多方面比较,他构建了二维估值模型来解决企业价值评估难的问题。Changanti,Mahajansharma研究了美国零售公司的破产案例,他们提出董事会规模越大,则企业财务风险则越小的看法,因为大规模的董事会比小规模的董事会能更对管理层行为进行控制。Tully发表了《EVA:创造财富的关键》,他提出经济附加值法(EVA)使用于企业的价值评估。1991 年思腾思特咨询公司将经济附加值法(EVA)引入了他们的企业价值评估系统。

经济附加值法(EVA)能够有效计算公司的资本收益减去资本成本之差,这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了有效途径。

三、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使得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国际化,并且生活的节奏也随之加快,互联网市场欣欣向荣,互联网企业不管大大小小也都出现在市场上,但同时也导致了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防范或者降低财务风险以提升企业价值,因此企业财务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而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也成为每个企业要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一)互联网企业主要财务风险及内容

我国学者怯来法在他的博士论文《现代公司理财与财务风险研究》中认为风险是在特定环境下和特定时间内,时间的可能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这和C.Arthur Williams在他的《风险管理与保险》中有类似的定义,即风险是在给定情况和特定时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

与他们对风险定义有区别的还有西南财经大学彭少兵在《财务风险机理与控制分析》中以不确定性作为中心的风险是事件不确定性所引起的,由于对未来结果予以期望所带来的无法实现期望结果的可能性。前者属于狭隘定义,而笔者更偏向于彭少兵的广义定义观点。因为如果一个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全部使用股权资本,那么这个企业就不会存在任何财务风险,然而事实告诉我们这是不可能的。

而广义的财务风险定义从企业理财活动的全过程延伸到整体,又从各个财务活动中延伸到企业处理财务费关系中所遇到的风险,因此广义的财务风险更符合现实企业的财务管理理念以及财务风险管理框架。互联网企业的财务风险由于财务结构、资产结构等与传统企业不同,互联网企业资产负债率低,流动速动比率高,固定资产占比低,以流动负债为主,长期借款较少。

同时互联网企业单笔交易额小,相比起成本而言,费用占比较高,研发和推广及员工薪酬占了主要部分。一般传统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45%%适宜,但通过各互联网公司年报报表得出的数据,互联网公司在成熟时期存在大量的流动资金,负债可以为零,这在一般传统企业中很难实现,因此互联网企业所面对的财务风险也不同,以下是互联网公司主要面临的企业财务风险:

1.筹资风险。初期的互联网公司固定资产比重远远低于传统公司,并且很难取得银行的贷款,因此只能通过风险投资获取收益来进行发展,但是风险投资的资金需要来自于股东,这方面的筹资就成为了第一步难题。而之所以能从风险投资下手,是因为风险投资能以较低的资金获取较高比重股票。但是当企业越做越好越做越大之后,就会面临着抢夺控制权的危机。

2.投资风险。互联网公司竞争激烈之程度堪比当初诺基亚在智能手机战中战败的速度,新浪微博流行的迅速使得新浪成为当时行业的佼佼者,但是前有巨额投资不能回收,后有腾讯微信的挤压追赶,使之不再是一枝独秀。由此可见互联网企业的竞争程度要求企业的投资风险要很小,回收资金要迅速。避免投资风险可以采取多团队同时开发的措施以及更新盈利模式来迅速回收资金。

3.盈利模式风险。盈利模式影响着投资风险,但是盈利模式不是轻易更新就能迅速回收资金的。互联网盈利模式包括:前端收费、后端收费和佣金服务三大块。盈利模式本身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并且如果没有及时的从旧的盈利模式更新到新的盈利模式,那么旧的盈利模式很快的就会被新的盈利模式击败。例如,阿里巴巴推行支付宝就直接击败了Ebay,从而制造出了巨大的利润,使之一度成为产业的佼佼者,并且一直遥遥领先。

4.环境风险。由于互联网是崭新的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刚开始的条框匮乏,被一步一步加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意味着互联网要不停的施展对策以应对,之前的漏洞利用可能就变成了违法,因此造成了一定的环境风险。因此互联网企业在迅速发展经营的同时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来应对即将到来的相关制度来进行过度。

(二)互联网企业的财务特征

由于互联网企业本身的特征,因此要对互联网公司的企业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来提升其企业价值首先要对互联网企业行业的财务特征进行分析。因为互联网公司是一个非传统新兴行业,和一般传统工业企业从生产到销售的模式大相径庭,因此它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也是大不相同的。

首先它的财务结构属于资产负债率低,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高的情况。初期的互联网公司依靠风投获取收益来发展,风投资金主要来源于权益资金。发展中的互联网公司现金流充足,货币资金占比高而负债低。由上可见互联网公司即为资产负债率低以及流动、速动比率高;第二,互联网公司资产结构属于轻资产,人才和技术是互联网公司最大的资产;第三,互联网公司的收入数额较小但数量很大,有形产品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如天猫、淘宝。无形产品,像点卡、游戏充值、网络服务等第三方软件的购买均用友庞大的消费者群体;第四,由于互联网企业最大的财产是人才和技术,因此人工成本费用就是一个主要的费用支出部分。而传统企业中成本主要是商品的制造成本;第五,由于互联网企业技术更新快,所以新产品更新层出不穷,所以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周期非常短;最后,互联网企业的盈利模式是不断变化的。

其中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靠刊登广告在自己网站上盈利,阿里巴巴和京东等电子商务企业靠线上销售实物商品来盈利,还有游戏、视频网站会员收费等符合盈利模式来实现盈利。互联网企业在如今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开展筹资活动需要面临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各方面的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的可控性较低,但是若能采用合理的财务风险管理机制,抓住合适的时机,就可以规避一部分的风险以此促进传统企业的长远发展。

其次,合理运用负债不仅能够不占用企业投资所带来的利润,并且其产生的利息还能进行减税,但是对比权益投资,负债具有使企业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增加,使得腾讯公司在无形中筹资风险增加的弊端,这需要深圳是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通过科学合理的金融工具组合来分散风险,使未来现金流稳定增长,同时使企业的信用评级提高以获得更低的贷款利率。第三,投资活动作为互联网企业最为主要的盈利手段之一,所谓利润越高风险越大,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多个投资项目组合来对项目之间的盈亏进行互补,减少某一项目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将风险分散降到最低的同时享受较高的收益,增加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加快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思路

第一,应该建立财务预警体系,以此来防范、预警和监控财务风险,还能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职责,使各个单位分工明确,定期召开分析会议做到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考核反思,以此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二,应该建立审计机构和制度,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要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腾讯公司常常突发奇想就开发出一个新的试用产品,虽说是试用产品但是也需要人力和物力,在其他产品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还分散了人力和技术,有可能会超出预算使得资金链紧张从而产生财务危机,因此要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在流程的主要环节强化内控。

第四,完善应收账款风险控制,再造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流程。

第五,加强筹资风险管理,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合理安排筹资期限组合方式以及制定合理的风险政策,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加强筹资风险的控制。

第六,加强投资项目分析按惯例,采取风险回避、风险转移等措施有效管理项目资金链。

第七,建设财务风险制度文化,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第八,在筹资、投资方面要细化财务风险管理,建立全面完善的财务预警机制,使企业能够提前预知风险,并且通过购买保险,签订有关合同的方式来转移损失。做好财务预算,合理分配企业的资金,例如要准备好足够的资金以按时还款,不对企业信用起到损害作用。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4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17-02

一、引言

互联网理财是指投资者或家庭通过互联网获取商家提供的理财服务和金融资讯,根据外界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其剩余资产的存在形态,以实现个人或家庭资产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等互联网经济的猛速发展。由此,第三方支付公司、电信运营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快向支付结算、信用中介等传统金融服务领域渗透。互联网金融在整个金融市场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余额宝”、“微信财付通”为首的高回报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包括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网易、苏宁等几家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纷纷推出自家理财产品。这些互联网企业推出的新兴理财产品看似与银行传统的理财产品没有多大区别,但是凭借良好的流动性以及高于银行活期利率的收益率,吸引了大量理财者的注意。相较于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不稳定的收益与风险等问题,互联网理财产品更接近于一种“傻瓜式”的理财方式,即以简单直接的回报率作为吸引广大理财者的准绳,极大程度的简化了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弱化了由于进行投资非互联网理财产品而存在的不稳定的市场风险。

大学时代是赚取人生第一桶金的黄金时期,是理财的起步阶段,大学生的可支配收入对于大学生进行互联网理财有着重要影响。从总体来看,各高校设置互联网理财的课程较少,大部分大学生通过网络渠道获取有关互联网理财方面的有关知识,但是零星且不深入。大学生作为未来金融市场主力军具有接受能力强、知识储备丰富的特点,同时也存在风险控制及承受能力不足、易沉迷网络的缺点。因此,研究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并提出策略,引导大学生正确参与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的调查过程

为研究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本着每一问题都有特定的目的的原则设计了专门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针对在校大学生,采用网上问卷与纸质问卷并行的方式,共发放500份调查问卷,有效回收500份。其中,男生和女生的比例分别为39.13%和60.87%。通过对调查问卷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真实的结论以及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

三、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的分析

1.大学生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了解程度。调查显示,有70.4%的大学生不怎么了解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这些互联网理财产品,非常了解和不了解的大学生分别占17%和12.6%。可见,大学生对基本的储蓄方式了解程度较大。虽然大学生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知道如何购买以及操作,但是大部分大学生的了解程度不深,包括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计算以及风险程度。

2.大学生互联网理财分布情况。由调查结果知,在进行互联网理财的大学生中,有73.9%的大学生选择余额宝进行理财,分别有4.3%、0.5%和1.5%的大学生选择理财通、零钱宝和现金宝进行理财,而选择其他类互联网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的有19.8%(见图1)。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互联网理财投资方式单调。并且,在这类人群中,他们选择互联网理财产品看重的因素,分别有35.1%和31.7%的大学生选择收益率和风险程度,同时有17%和12.5%、3.7%的大学生选择变现能力、投资门槛和其他。可以看出,收益率以及风险程度也是大学生进行互联网理财的重要因素。

3.大学生的投资风险特点。

调查显示,分别有43%和51.2%的大学生自认为属于风险中立型和风险规避型投资者,只有5.8%的大学生认为自己是风险偏好型投资者。从大学生将自己的生活费结余的用途来看,有43.9%的大学生将生活费结余存入银行,有20.9%的大学生将生活费结余购买余额宝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入银行以及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占比较大。生活结余用来其他消费的有30%,而购买股票与购买基金的大学生分别有4.3%和0.9%,占比较少(见图2)。可以看出,大学生主要选择银行这种基本的储蓄方式,同时进行互联网理财的大学生也较多,而对于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理财产品接触较少,反映出大学生投资理财更偏向于稳定的理财方式。

4.大学生对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的态度。由调查结果知,有60.4%的大学生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有风险,但是不大。同时也有31.4%的大学生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有风险,但是风险较大。总体来看,大部分大学生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较少,而只有少部分认为风险较大。于是,针对那些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有较大风险的大学生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其中,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资金被盗以及存在个人信息泄漏风险的大学生分别有25.7%和44.4%,这两种风险占比较大,而认为有其他风险的大学生占比较小(见图3)。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信任程度决定了大学生们的参与度。互联网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隐患。支付宝账号被盗以及计算机病毒等都是进行互联网理财存在的风险,这使得风险厌恶者以及不信任网络的大学生不参与其中。

5.互联网理财对大学生的影响。调查显示,有32.4%的大学生认为通过互联网理财可以使得理财意识增强,29.5%的大学生认为可以收获理财收益的快乐,23.7%的大学生认为使得网购增加,12.9%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其中获取收益。从中看出,大部分大学生认为互联网理财有较大的积极性影响,只有少部分的大学生认为互联网理财有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包括长时间沉迷于理财产品受益风险动态走向,而荒废学业以及产生的连锁不良影响。

四、调查成果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的互联网理财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知识匮乏,了解渠道少且认识程度浅,互联网理财品种局限于“余额宝”等最简单的理财方式,思想较为保守;其次,大学生的互联网理财观念较为薄弱,认为理财可有可无或者离自己比较远,同时,还有大学生在选择互联网理财产品时过度依赖于父母,独立性较低;最后,由于互联网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问题,个人信息被盗等缺点降低了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的参与度。

五、互联网理财建议

1.大学生应该提高互联网理财意识,学习互联网理财知识。大学生作为未来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应该多学习互联网理财知识,为将来投资于更广阔的金融市场积累经验和知识,同时不要铺张浪费,把钱用在正确的地方。虽然互联网理财越来越受大学生的关注,但是大学生不能因此而沉溺于互联网理财,耽误学习,还是应该以学习为重。

2.大学生应该提高互联网理财风险意识。大学生应该具备风险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自身的投资行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提高互联网理财管理水平,多样化理财以减小风险。同时要看清当今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的本质,“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不能轻易相信某些公司企业所做出的绝对承诺,如所谓的“固定收益”、“零风险”等。

3.各高校应该提供有关互联网理财课程。学校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场所,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学校应该为大学生开设有关于互联网金融和投资理财的课程,除《理财学》、《证券投资分析》等传统必修课外,有必要增加《互联网理财》、《互联网理财产品分析》等有关互联网理财的选修课。各类专业交叉学习,有助于拓展大学生的知识面,为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4.政府部分应该加强网络监管。政府部门应该发挥对互联网理财行业的引领、监管作用,加强对互联网理财行业的监管,有效保护理财者个人信息,提高监管力度。改变原有的监管模式,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监管部门联合的跨部门监管机制。另外,政府机构应积极倡导银行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提高各行各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孙晓涛.公共投资理财课程本科教学理论浅谈[J].科技信息,2007

[2] 王品文,李冠莹.大学生,你理财了没[J].大学报,2007

[3] 袁笑颜,王雪.货币市场基金与大学生投资理财[J].中国商界,2009

[4] 余志芳,涂淑娟.论大学生理财能力的培养[J].科教导刊,2011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5

自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基于互联网理财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投资周期灵活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现如今,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平成的交易资金收付行为。网络借贷(P2P――(peer topeer),意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的周转与借贷。众筹融资主要是对接个人投资需求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比较典型的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所谓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指以互联网形式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它强调金融机构利用互联‘大数据’主动挖掘信息,深入解读数据,思考客户问题,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客户需求,定位客户资源,从而提供定点、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由于互联网自身理财平台可能不透明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依然存在着多样的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结合现行立法有关平台运营、监管两大机制的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入较高的平台准入门槛和平台退出机制,明确理财平台“类居间”的性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权益侵害时的诉讼难问题,是规避互联网理财风险的有效途径。

1法制视角下互联网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从投资者角度而言,互联网理财平台对投资限额和投资期限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而往往采取“一元起投,灵活提取,收益保障”的操作方式进行宣传,与商业银行发行的“5万起投,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相比,由于门槛较低、存取便捷、收益丰厚的特点,更易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互联网理财平台存在的多样的风险,笔者认为不可忽视。

1.1互联网理财平台准入门槛不明确,存在担责能力不足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投资人和融资方都是通过理财平台建立联系。以网络借贷为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除了存在电子的借款合同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之外,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投资人是通过理财平台对其“债务人”的资信、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进行了解,而借款人也是通过平台才能融资。平台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起着类似居间和中介的作用(至于其原因,笔者将在下文予以阐述),便会自然而然地引发以下一系列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如何对向自身提供合同相对方信息的理财平台全面认识?平台的资信、注册资本等影响投资人和融资人决策的重要信息应达到何种程度,该平台才能上线,开展类似中介的服务?这就需要立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准入门槛予以明确,从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利益。

2016年8月24号,银监会等四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中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就平台登记注册的要求、实缴资本的数额、担保情况的认定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无法从源头上确保平台自身信用、资产等对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哪一平台进行投资的决定存在重要影响的信息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加剧了平台担责能力不足的风险,甚至还会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问题。

1.2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空白,存在跑路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有准入门槛,就必须存在相应的合理的退出机制,即互联网理财平台自身退出市场竞争,如何进行清算,从而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合法利益有效保护。就现行情况来看,理财平台的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数量的激增,一部分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有些平台由于自身存在虚假宣鞯惹榭觯资金链一旦断裂,加之《办法》的出台,不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压力,便草草收场,卷款而逃。“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19家,环比下降了1.83%,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425家。同时,随着多地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登记,使得新上线网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地下降,2月新上线的平台数量仅为27家,新增问题平台达74家”。这些问题平台在融资完成后,究竟该如何退出,法律法规在该问题上尚未出台有效的法律对策。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网络理财平台日益增多的今天,前文所述的平台准入机制的缺失势必导致准入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上平台的信誉、经营状况良莠不齐,加之缺乏合理的平台退出机制(至于是主动退出或是破产,在所不问),无疑将加剧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承受的风险。

1.3互联网理财平台融资人违约,存在难风险

在网络理财平台中,当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较大时,单个投资人向平台投资的资金通常会分散性地分配给多个融资人,使该投资人成为多个融资人的债权人。而当融资人需要的资金数额较为庞大时,该笔融资额又将分配多个投资人,使多个投资人成为该融资人的债权人。以上两种情况即互联网理财平台中常见的“点对面”模式。在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状态下,多个融资人的债务将匹配给多个投资人,使单个融资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理财平台中大额融资的“面对面”模式。由于投资人在平台上出资时,虽然投资人会在事后通过平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匹配,与融资人签订电子的借款协议,但是投资人对理财平台具体匹配的融资人的完整信息的掌握度是不齐备的。因此,这就衍生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融资人到期不偿还本金与利息,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投资人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时,谁将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人若向法院时,谁将成为适格被告?

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退出规制存在空白,导致平台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卷款跑路的现象比比皆是。《办法》对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仅仅规定平台未依照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活动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至于平台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市场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定手续,《办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线需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并由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与我国公司成立的手续具有类似性,两者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在建立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的问题上,不妨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该互联网平台无法正常运营,可通过引入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概念,在理财平台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法定情形时,债务人(即理财平台)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投资人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或破产的途径,确定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破产清算,以防止平台跑路,投资人、融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3.3引入理财平台风险基金,明确平台的适格被告地位和“类居间”角色

上文笔者提到,当融资人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会面临难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椋由于平台在从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在融资人进入平台提出融资申请时,对融资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负责。在诉讼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作为一方的投资人将承担巨大的查找和核实违约方的成本,且影响正常的诉讼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对融资人具体债务是否适当履行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在整个融资交易的过程中,只有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一方是相对确定的,且其本身对融资人的资信存在审核义务。故笔者认为,在发生融资人违约的情形时,投资人可将理财平台作为被告予以,以解决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诉讼无门的窘境。

而2014年“互联网P2P行业催收第一案”中,“点融网”作为理财平台的一方,融资人李臣明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点融网”胜诉。这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互联网理财平立的诉讼地位。那么,当投资人发现融资人违约时,考虑到的便捷性,不妨通过法律法规将理财平台的适格被告予以明确。而至于平台怎么担责,笔者认为,在融资人进入平台融资时,平台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风险基金,当融资人违约时,平台通过风险基金向投资人先行垫付,然后由理财平台向违约的融资一方进行追偿。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仿照《证券法》第116条和117条予以规定,并由银监会进行管理。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6

在每一场技术变革中,消费者都是受益者,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然而,投资这桩事情又有些例外,它与投资者的资产、利益直接相关。在展望互联网金融美好愿景的同时,不迷信、不轻信是我们每一位投资者应当秉承的态度,毕竟投资市场有着它基本的规律和规则。本期大家一起来揭晓互联网金融的10个秘密,帮助投资者拨开眼前的迷雾。

互联网理财产品在其运作上确实有不少亲民性,但其本质上只是把一些货币基金、理财基金进行再包装。其实,不少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创新只是噱头,投资者千万不能被一些宣传上的“包装”弄花了眼。

【案例】

退休在家的许先生最近也开始关注互联网理财产品。他说:“以前总收到银行的广告短信,说是有5%、6%左右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现在看看好像网上买的收益率更高。”但让许先生困扰的是,最近各家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花样越发繁多,作为普通投资者的他,对如何挑选互联网上的理财产品感觉很是头痛。“收益率一个个都公布得挺高,实在是让我挑花了眼,也不知道到底靠不靠谱?”

【分析】

眼下,互联网金融正如火如荼。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不断出现,对于那些偏好低风险、低门槛的普通投资者来讲,余额宝、活期宝、易付宝以及 “百发”等理财产品,一经推出无不成为关注的热点,“尝鲜”的也是大有人在。

但其实,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的联姻产物,这些看似新鲜的理财产品,其本质大多是投资者熟悉的基金。电商平台借助理财产品为其客户做增值服务,如创新T+0、免费银行转账等,提高自家用户的使用体验,以此留住老用户、吸引新用户。而就金融产品本身而言,其数字化的属性也非常适合在互联网上发展。因而我们才会看到,无论是电商还是金融机构,都希望在时下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先机。于是,不管是基金公司的直销渠道,还是基金销售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在积极地推广各类相似的产品。据不完全统计,市场上现有的新型理财产品已有数十种之多。而事实上,传统银行同样拥有很多类似的理财产品,只不过银行并未以更通俗易懂、更简易的操作方式让投资者接触到这类理财产品,反而让其混在大量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中。

>>三步开启你的理财生活

第一步:做收入和支出预算计划,制定个人资产预算表。对于工薪阶层就是工资的分配。写出自己的收入,算出每个月的支出预算。

第二步:明确月薪分几部分使用,花钱明明白白。无论你工资有多少,理财范建议都要把它分成五分:第一份,用来做生活费,第二份,用于交际,第三份,用来学习,第四份,用于旅游,第五份,用来投资。生活无外乎这五部分。每一部分都要兼顾到,整个生命系统才能持续健康有序的运行。

第三步:攒出自己的“第一桶金”。刚开始理财,不能着急投资,先学会克制自己的“欲求”,攒钱,稳定情绪,为大手笔的理财计划做铺垫。

低风险≠无风险

无风险、高收益―这几乎成为了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标准特质”,然而这种不规范的宣传方式不仅有违规之嫌,也容易对投资者形成误导。所以,投资者非常有必要了解其中的“真相”。

【案例】

在“百度金融中心―理财”首款产品“百发”的预热环节,“百发”的宣传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前期宣传中,“百发”被描述为一款年化收益率高达8%的无风险产品。

事实上,略有投资常识的人立刻会产生疑问。“百发”是一款与华夏基金合作的货币基金产品,以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水平来看,达到8%的年化收益率实属于偶然的情况,要想在整个投资期内保持这一水平是非常难的事情。

从监管角度来看,“百发”合作的货币基金产品既无法归类于“无风险”产品,也无法允诺投资者某一个收益回报。与银行理财产品不一样,其有关预期收益率的提法违反了基金产品的相关监管要求。因此,“百发”虽然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了大量眼球,但这种违规的产品宣传方式立刻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随后,“百发”迅速撤回了前期宣传,在产品正式首发中也没有出现“无风险”“年化收益率8%”的宣传。

【分析】

对于投资者来说,既要对货币基金、理财基金的这种收益风险特点有所认知,也要意识到,产品的收益要取决于市场环境,并非毫无风险可言。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发达国家,货币基金均曾出现过净值低于1的情况。当摊余成本法估算的货币基金价值与代表公允价值的影子价格偏离过大时,货币基金就面临一定的风 险。

因此,“低风险”和“无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可以引入银行理财产品对低风险产品作出的三种划分―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收益浮动型产品和不保本收益浮动型产品,现在互联网平台上所推出的理财产品应属于“不保本、收益浮动型”产品。

产品收益随行就市

收益高达活期存款的20倍―在不少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宣传中,都可以看到类似的提法。但是,投资者很容易因此而忽视的是,这些理财产品的收益是随行就市的,收益率水平是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浮动的。

【案例】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火”点燃起不少投资新人的理财热情,小连就是其中的一员。尤其是“收益高达活期存款的XX倍”,让他觉得格外有吸引力。小连工作的时间不长,收入也不算高,有一点储蓄也都是呆在活期账户上,一是准备着交房租、还信用卡欠款;二是钱不多,够不上那些理财产品的门槛。

投资灵活、收益高、门槛低,这些理财之“宝”正好满足了小连的需求。他也用自己活期账户的2万元购买了一款互联网理财产品。观察账户的净值变化已成为了小连的一桩乐事。不过,小连很快就发现,理财产品的收益并不一直像自己以为的那样高,同时收益也不稳定,有时高有时低。

【分析】

互联网搭建起了新的理财平台,但投资者有必要厘清的是,自己所投资的产品究竟是什么,收益又是如何来确定的。

像很多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实质是与货币市场基金进行了“链接”,投资者购买了这些产品,其实就是认购了某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如“余额宝”与天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者实际上是购买了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众禄的“现金宝”,其背后是海富通货币基金。因此,这些产品的收益率准确地来说,是指货币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但是,7日年化收益率是一个浮动的值,每天公布的数据水平都不相同,与活期存款利率的所谓倍数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在货币市场资金供应紧缺时,收益率水涨船高;反之,市场平均的收益率水平就会下降。此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水平也与基金策略、久期等密切相关。

不适合长期投资需求

互联网理财产品大多集中在短期理财和低风险品种当中,类型较为单一。对于财务全面部署和长期规划来说,这样的产品并不足够,投资者应有更多元化的考虑。

【案例】

随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逐步升温,身边的不少“小伙伴”都把钱投进了各式各样的“宝” 里,何女士也有些心痒难耐。虽然对基金一窍不通,何女士还是一口气把自己的5万元闲钱都投进了一款互联网理财产品当中,看着每天账户里的资金收益在一点点地增长,何女士颇有些乐不可支地说:“没想到也有我可以轻松投资的理财产品,不愧是理财‘神器’!”以此为依据,何女士还打算今后一有闲钱就投到这 款理财产品当中,“又方便又有效,以后投得多了赚得更多。”

【分析】

从产品周期来看,这一类理财产品无疑只能满足一部分人的部分理财需求,而对于财务全面部署和长期规划来说,这样的产品则并不足够。再从风险的角度而言,对于每位投资者来说,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客观评价是进行理财产品配置的基础。只有选择了与个人投资风格匹配的产品才能获得长久、稳定的理财收益。应该说,低风险的产品并不适合所有人,目前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也很难“赚大钱”,于是势必无法满足较大、较长远的理财目标。

担保承诺并不靠谱

到目前为止,除了少数行业领军企业外,不少企业推出的担保方案只是一件看上去很美、却经不起推敲的营销噱头。一旦信用风险袭来,“担保不保”将极有可能成为残酷的现实。

【案例】

2011年年初,徐女士初次听闻P2P信贷理财业务,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她在一家网贷平台注册后,借给一个淘宝卖家5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贷款人准时还款,扣除平台管理费,徐女士获得了180元利息,折合年化利率高达15%。此后,徐女士又陆续通过该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借了几笔钱,都按时收回了本利。然而2012年后,P2P行业中出现了一些P2P公司倒闭事件,让徐女士开始感到有些担忧。此时,不少P2P公司开始由单纯的平台中介转型成担保中介,承诺万一贷款人无法偿还资金,担保公司将垫付本金。这一承诺像一颗“定心丸”,重新俘获了徐女士的芳心。

【分析】

然而P2P公司宣称的担保真是投资人的“定心丸”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目前的P2P担保模式有三种:一是以自有资金作担保,或者出资成立担保公司。然而由于P2P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许多公司的资金实力孱弱,担保能力自然也有限,自保等于无保。第二种是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表面上看似乎更靠谱些,实际上同样面临法律风险。于是一些网贷平台想出了第三种担保模式,即参照商业银行做法,从每笔业务的佣金中提取一定的风险拨备金,然而这恐怕也只是杯水车薪,不足以抵御风险。

监管缺失应注意

就目前来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存在不少盲点。对此,投资者应有所注意和防范,在进行投资时要多留一个心眼儿,以避免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

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有所耳闻的施先生,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家提供高收益投资理财的网站,加了该网站公布的QQ客服为好友之后,客服告诉施先生,该公司现有为期一个月的短期投资项目,回报率可达到12%。施先生按照客服提供的账号,分三次汇去5万多元之后,就再也无法联系上对方了。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7

自去年余额宝点燃了互联网理财的热潮后,“宝类”理财产品就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推出,感觉“狼来了”的银行机构迅速逆袭,纷纷降低理财门槛,比如中国银行推出活期宝,民生银行推出如意宝,并迅速占据了部分市场份额。近日,中国移动推出“和聚宝”,此前中国电信旗下的添益宝已经上线,电信运营商加入互联网理财战团,表明余额类理财不断推陈出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更新换代,使得其投资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部分产品不再单纯投资货币基金以及大额存单等,同时还投资股票等风险较高的金融市场,或者直接对接企业,使得风险特质和收益支付方式均与以往的理财产品大相径庭。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8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1

一、P2P理财的实质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对等联网融资业务提供融资贷款。即由P2P平台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互通资金余缺。P2P 理财,泛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简单讲,就是有闲钱进行投资理财的自然人通过网络将资金借给需要借钱的自然人。和众多传统理财产品不同的是,P2P 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不但突破了时间、空间上的限制,更有着门槛低、收益高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传统P2P得到延伸和升级,许多个人和企业开始涉足P2P业务,采取P2P融资模式,通过P2P公司第三方平台将钱借给其他个人或小微企业,实现资金融通。

P2P理财交易平台具备合规运营,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的条件下,相较其他理财渠道,存在很多竞争优势。传统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成本高、效率低、目标不精准、无法批量获得客户,严重影响其从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小微企业融资和个体经营消费贷款是一个蓝海市场,但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精力去布局。另一方面,我国专业财富管理机构少、资产证券化水平低,受最低投资额限制等,新崛起的中产阶级与富裕阶层也需要P2P网贷平台来实现收益更高的理财需求。而现在投资者可以利用业余的时间和闲置的资金在P2P平台获得收益。资金大小没有限制,可根据投资人个人经济情况来进行投资。而借款人也不需要经过类似银行的繁琐手续就能得到资金周转。P2P借贷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对接供方与需方,能够做到信息的快速对接,使得投资和融资需求的快速匹配。

P2P理财具有收益较高、操作简单、资金对接快速的特点。P2P平台主要提供1-30万元的小额贷款,同时为投资者提供10%左右年化收益率。P2P理财给借款人提供了安全快捷的融资渠道,也使贷款人的闲置资金有了更多的升值空间。对于投资者来说,因为P2P投资门槛低,学习成本较少,但收益却远远高于普通理财产品。这方便了很多理财者小额投资的需要,而且分散了投资的风险。

二、P2P理财投资的风险

但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发展模式,其在运行发展的过程中面临以下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发生违约等因素在到期日无法履行或不履行其义务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其实质资金借贷双方同样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相对于银行来说,P2P投资理财平台缺乏健全的征信系统。网络投资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全面、真实,借贷双方的信息存在不透明情况,由此加大债权人的风险。P2P投资理财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核的真实性相对薄弱,导致诈骗行为的出现。信用风险具体表现就是违约风险的产生。

二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借款方或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短期资产价值不足以应付短期负债的支付或出现筹资困难等风险。在P2P平台中,很多平台借款项目出现资金无法提现,引起投资者集体向P2P平台集中兑付,而巨大的资金需求使平台无法应对,造成平台资金流动性不足。事实上,P2P借贷的资产流动性较大,同时负债流动性也相对较高,因此流动性风险也成为P2P理财中较为突出的风险。

三是市场风险。这也是一种信息安全风险。P2P理财以“低门槛、高收益”的特点吸引着投资者,但在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仍然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客户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筹资等资金安全问题频发。长期而言,信息安全的不安全性影响了投资人的信心。

三、风险防范与对策

1.信用风险防范。P2P理财产品的违约是信用风险的防范关键。P2P理财要求投资人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吸收损失能力。P2P理财产品吸引消费者的地方,即便明知有风险,但在高收益的承诺下,许多投资者无法抵挡诱惑。P2P理财可以通过平台控制、防范违约风险的发生。从理财角度看,所选择P2P理财产品信息是否透明,取决于P2P平台本身。如果平台提供的理财项目没有明确的借款人,而是仅按照期限吸收资金给与收益,则有很大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理财产品每个月定期邮寄账单和债权列表等进行判断。

2.流动性风险防范,强调了P2P平台安全保障模式。P2P平台的广受欢迎,基于平台的准入资金门槛低。由此造成各平台资质不一。对于一个平台的风险能力,并没有一个量化指标可以衡量。比较安全的做法是基于平台的风险保证金的保障。虽然投资者个人难以判断资金划转进入平台后的流向,但是通过风险保证金的监控,能够从公司治理层面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执行。此外,对于平台的判断,投资者可以从平台是否具备有一套完善的风险管控技术,是否有抵押,是否有一套严格的审查流程,是否有一个成熟的风险控制团队等方面做进一步判断。

3.市场风险防范,基于信息安全来实现。P2P平台网络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得以实现,然而开放性的网络系统仍存在漏洞。这导致 信息安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增大。互联网络上,各种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甚至假冒网站的出现,导致P2P理财交易信息无法正常传输,甚至引发系统崩溃,这一切都会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正确做法是投资者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法客户项目的选择,将资金分散到各个平台,唯一的目的和作用是降低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候诗军.中国P2P网络借货平台发展现状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4.

[2]张国文.论P2P网络借货平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N].武汉金融,2014.

[3]梁笑雨,魏鹏.P2P网络借贷风险[J].新产经,2013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9

(二)传统银行理财业务特点(1)品种多、范围广,适合各类人群。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仅局限于货币基金。目前我国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品种接近5万,部分产品还包括股票等高风险的金融工具。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各有不同,因而理财产品的风险和针对的客户群也各不相同。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不仅局限于股票等金融工具,同时越来越多地出现与红酒、艺术品、文化产业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都相对高,其风险与收益与相关产业的市场变化相关,与金融市场的关联不大。如表2,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只有部分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做到“T+0”和低门槛,其余大多有一定的投资期限,整体流动性较弱,尤其是封闭性理财产品,在投资期间不可提前赎回,也不能追加投资,因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更加适合有中长期的投资需求的客户,投资者如果对资金流动性要求不高且追求稳定收益率,则应该考虑投资传统银行理财产品。而一些收益率较高的传统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都高达百万,属于小众化产品,普通客户难以企及,这类产品则适合企业和年龄偏大,有经济实力的个人。(2)收益率稳定。整体来看,目前传统银行理财产品以稳健为主,收益率比较稳定,平均收益水平不高。大部分传统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介于4%-5%之间,面对的客户也是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的人群。(3)传统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比较严格,机制更加完善。2003年4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理合法、有秩序的运行和发展。2005年起,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文件相继推出(见表3)。2005年9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正式明确了银行理财投资者的管理原则和行为制度规范,成为银行理财法规的基础。此后,相关部门会定期出台银行理财监管的法律法规,管控银行理财风险。此外,银监会会定期和不定期对理财市场的理财产品进行抽查和监管,在不断加强对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管中,进一步促进传统银行理财的行为人保持理性,不断推进银行理财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的脚步。而互联网理财因为上线时间不长,从理财产品的发展阶段来说还处在试用阶段,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还有待完善。因此,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存在更大的监管问题风险,其未来发展也难以定论,需要对于监管政策保持关注。

二、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监管目前,互联网理财业务属于新生事物,大部分互联网理财业务还游离于监管之外,还存在一些技术风险隐患,有关部门急需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监管,引导互联网理财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近年来互联网科技和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然而,相关部门的立法却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几乎没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条款。2014年7月,央行终于开始拟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互联网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建立。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配套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理财客户权益,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交易法等,为保障互联网理财业务的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应赋予各相关部门对金融理财业务监管的职责,相互协作,各尽其责,做到对互联网理财业务全面监管。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作用。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10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及当前状态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紧密结合,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和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融通资金、支付和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具体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性网络平台以及基金销售平台等〔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三个阶段。2005年以前是第一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帮助金融机构把业务搬到网上;2005年后进入第二阶段,网络借贷开始出现,第三方支付逐渐发展,特别是随着2011年人民银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快车道〔2〕;第三个阶段开始于2012年,但真正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是2013年,这一年,网络借贷快速发展,以“天使汇”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全国第一家专业的网络保险公司获批,许多金融机构和券商也依托互联网,重组改造业务模式,加速网上创新平台地建设。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也引起了政府部门对规范问题的关注〔3〕。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数据表明其当前发展的蓬勃状态。在互联网支付方面,截止2013年三季度,全国共有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批,其中提供网络支付的有97家,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2259亿笔,总金额达655万亿元;在网络借贷方面,截止2013年底,P2P网络借贷平台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金额超过了600亿元,阿里旗下的三家非P2P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客户数量超过了65万家,累放贷款达1500亿元,贷款余额超125亿元;在众筹融资方面,全国共有21家平台,以“天使汇”为例,已累计注册入驻创业项目8000个,通过审核而挂牌的企业有1000多家,融资总额已经超过了25亿元;在金融机构创新互联网平台方面,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会”、招行的“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的“电商快线”等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开业;在互联网基金销售和理财方面,以“余额宝”为例,截止2013年12月31日,进行申购的客户数量已经突破4303万户,累计申购4294亿元,基金存量已达1853亿元。

二、调查样本的选取

调查主要集中在和普通金融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发展最为迅速,风险影响面相对较大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领域。调查目的主要是掌握这一领域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普及程度,以及风险来源。

为体现调查的广泛性,在陕西省的西安、汉中、延安、宝鸡和安康共5个地市同时开展问卷调查,当场作答,当场回收,调查问卷共1000份,每个地市均发放问卷200份,收回200份。同时,为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代表性,调查对象主要选取年龄在25岁-45岁之间的金融消费者。

三、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样本的结构

从年龄上看,25-35岁人群占55%,35-45岁人群占36%;从职业上看,公司/单位员工占35%,国家公务员占22%,私营业主占17%,学生占75%,农业劳动者占5%;从年均纯收入看,年均5―10万元的占33%,年均3―5万元的占31%,年均3万元以下的占23%,年均10―20万元的占11%。总体来看,这样的调查样本分布,较为典型地代表了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人群。

(二)调查结果的分析

一是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社会认知度较高。2013年以来,互联网理财产品热度上升极快,583%的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产品有所了解,非常了解的占14%,不了解的占28%。了解途径以网络宣传或亲朋好友介绍为主,分别占比372%和34%,电视新闻占15%,其他占14%

二是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普及率较高。436%的金融消费者已在互联网上购买理财产品,其中,719%的购买者所买理财产品占年收入的20%以下,但是仍有少数消费者购买互联网理财高达年收入的50%以上。671%的消费者所购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在6%以下,但是也远远高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消费者购买互联网理财的主要原因是更加便捷,电脑手机可随时操作占30%,收益率高占32%,更加灵活,没有时间限制,随时支取占22%,安全可靠,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占91%,其他占69%。

三是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有51%的金融消费者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不是很高,13%认为没有什么风险,36%认为风险非常高。仅有295%的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注意到发行机构进行的风险提示。69%的消费者不知道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

(一)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均不是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目前所有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本质都是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为货币基金包装一个互联网外壳。与受到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同,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均不是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不受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约束,因此,对其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账户管理及信息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

(二)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时间短、基础比较薄弱,我国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广度和跨界特征也使其开展的业务不适用所涉及行业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会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也会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出现。2013年探圳的网赢天下、武汉的中财在线和浙江的非诚勿贷等知名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相继出现挤兑事件引发了流动性风险事件〔4〕。

(三)互联网理财产品注重收益率的宣传,风险提示较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产品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基金机构不能采用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但是,各互联网理财产品涉嫌违规宣传收益率,例如百度“百发”声称“团结就有8%”,华夏活期通宣称“12倍收益再加个0”,只片面强调高收益,没有进行明显的风险提示。调查显示,286%的购买者表示发行机构并未进行风险提示,418%的购买者根本没有注意到是否有风险提示。

(四)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调查显示,648%的消费者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看重其收益率高。但是,687%的消费者不了解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是否为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733%的消费者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635%的消费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并不高或者不存在风险,风险防范意识普遍较弱。

(五)网络信息技术存在风险隐患。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独立性很强的交易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机构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尚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不仅使投资者个人隐私容易泄露,其关联的银行卡等个人财产也存在蒙受损失的风险。

五、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建议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建议尽快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及时将互联网理财纳入监管框架之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建立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督促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构建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传染到传统金融机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加强资金安全监管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角度,适时逐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征信平台;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角度,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5〕。

(二)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一是修订和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二是加快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的制定,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明确行业准入门槛,明晰各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等;三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建议司法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加快相关监管政策的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防范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交易带来的各种风险,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建议引入第三方审计评级机构,促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规范化运行。由第三方审计评级机构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建立量化评价指标,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背景下的各种风险因素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加权平均,最终计算出不同产品的风险量化数值,据此数值对其产品风险评级进行一星至五星定位,并定期予以公告,促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规范化运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水平。

(四)加强对消费者风险防范宣传,引导正确理财观念。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等机构多渠道加强投资者教育,及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做好风险承受力评估,充分认识到互联网理财产品与传统的投资基金、银行储蓄产品不同,了解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

(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加强内控外管的同时,必须对自身交易系统、数据系统进行及时升级和严格管理,防范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对交易系统的攻击,严格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及各类账户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刘士余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J〕清华金融评论,2014,2:3-4

[2] 陈敬民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若干思考〔J〕金融纵横,2013,9:13-15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11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业正由单纯的支付业务拓展到融资、理财等传统金融业务领域。支付宝联手天弘基金推出的“余额宝”自2013年6月13日上线以来,其规模和客户数均呈现了爆发式增长,仅数月就抢占了华夏基金雄踞七年之久的公募基金头把交椅。随后,现金宝、活期宝、微信理财通等各种货币基金型互联网理财产品纷纷面市,同样受到热捧。互联网理财依托互联网、移动通讯、云计算等高新技术,以高效便捷、成本低廉为竞争优势,成为普惠金融的一支新军。然而,由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在互联网理财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一、互联网理财发展现状

2013年号称“互联网金融元年”。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等新业态以意想不到的惊人速度迅猛发展。互联网的元素使得金融操作变得更为灵活多样,最新颖的金融投资消费理念不断被国民所认识和接受。

国内银行、保险、投资等金融控股集团很早之前就已借助互联网向用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但与传统的理财服务无本质区别,因而并未受到太多关注。2013年横空出世的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理财产品既有和活期存款一样的灵活性,又具有“操作简单”、“支付便捷”、“收益较高”、“无资金限制门槛”等特点,正逐渐改变原来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业务模式,备受年轻人追捧。据现代国际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对互联网理财产品使用情况的调研结果显示:受访者中超过85%使用过互联网理财产品,仅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访者年龄小于25岁的占比为47.9%,这一年轻群体乐于接受新事物,但自身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风险承受能力也较低。

互联网理财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投资理财渠道,提高了中小投资者闲散资金的收益,实践着惠普金融的理念。余额宝得到市场充分认可后,更多的电商、银行、证券及基金公司之间加强了合作,陆续推出了多款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理财工具(详见下表),并拓展了余额宝的部分理财功能,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理财需求。

国内部分互联网理财工具一览表

资料来源:基金公司网站和媒体材料。

二、互联网理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法律盲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诸多问题。互联网理财业务本身也没有一个成熟的模式,其过度扩张将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互联网理财与影子银行、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还不是特别清晰;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公司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近期发生的理财平台用户资金被盗案中,某互联网企业要求客户先举证“不能归责于客户自身原因”方可“全额赔付”,导致客户索赔无门。

2.过度宣传风险。新发售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往往采用过度宣传手段,对此需保持谨慎态度,尤其是有些宣传放大产品收益性,而对亏损等风险提示不足,很容易对金融消费者产生误导。如某些互联网理财产品公开宣传其“7日年化收益率”能达到多少,是银行活期存款的多少倍,但那其实只是动态时点数,投资者很难获得那么高的收益率。夸大宣传不利于树立互联网理财产品良好的公众形象。

3.网络安全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多通过外包模式实现科技保障,而自身对系统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的资源投入相对不足,与银行、直销等渠道相比,其抵御黑客攻击和防范突发事件能力较弱。就互联网理财而言,一旦用户信息泄漏或窃贼利用技术手段导致用户资金被盗,不仅举证困难,还存在侵权人难以找到的维权困境。因此,在缺乏严格有效技术标准的环境中,一味追求简洁、便利,忽视技术安全必然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4.收益兑付和流动性风险。投资理财类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原有的客户保证金转换成货币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是今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新业务模式。互联网直销基金大多提供7×24小时交易服务,而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有的产品为保证流动性需要垫付自有资金。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收益兑付风险和垫付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二)原因分析

1.立法处于空白。目前,我国包括互联网理财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属于典型的“监管空白”,涉及金融理财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部门规章,但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机构、法律主体资格、业务范围、内控风险及法律责任等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需尽快予以完善。目前针对互联网理财的金融监管规范规定,很少涉及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的规定更是空白,对不当销售行为仅有原则性且抽象的规定,难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救济。

2.监管机构缺位。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主体和创新行为均没有明确规定。以“余额宝”为例,该产品涉及基金销售及支付结算,应属证监会监管;同时它又是支付宝旗下的产品,而支付宝是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往往导致被动的事后监管或无从监管。此外,对于互联网理财,还缺乏严禁变相吸收存款、资金来源及应用的要求及监管、产品宣传未充分揭示风险、禁止夸大收益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3.行业自律亟待加强。目前,我国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较为分散,参与机构和类型不多,行业纪律尚不明确,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其发挥实质性自律作用仍然有限,特别是缺乏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内部约束机制,缺少行业公认的示范合同文本以平衡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业诚信积分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还有待建立。

三、加强互联网理财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促进互联网理财健康发展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互联网理财进行规范,是实现互联网理财健康发展的基础。为适应互联网理财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要,尽快填补法制空白,在密切关注信息技术、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等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出台风险预警提示,适时修订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建议增加说明义务、适当性原则、禁止投资劝诱行为等规定,同时引入金融交易举证责任倒置及损害金额推算机制等,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明确监管机构和原则,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

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互联网理财实施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功能监管,严格规范资金运用、杜绝虚假宣传、遵守合规销售、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规定。建议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形成以“一行三会”为主,商务部、工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监管制度。同时,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协商机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加强相互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资源共享,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给予金融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护。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起着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由自律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和行业标准,实现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有利于营造合法合规经营的行业氛围,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目前,我国已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网络现代服务业企业联盟等,建议加强对这些中介组织的指导,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将社会力量引入到市场监督机制中来,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金融监管核心目标方面的主要建议包括:一是要广泛开展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者投资理财教育工作,采取多样化和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模式,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切实保障互联网理财领域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三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投诉渠道,建议由人民银行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 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并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预警。

参考文献

[1]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9(5).

[2]徐会志,刘建.互联网理财的法律监管[J].中国金融,2014,(8).

[3]董安生,朴淑京.金融商品的不当销售行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J].理论界,2012,(9).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篇12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大幅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除了基本的生活消费外,还或多或少拥有一部分闲置资金希望拿来做投资理财,以使资产保值增值。但由于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完善、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覆盖面不全、产品多样性欠缺,导致大部分居民闲置资金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出现,凭借其普惠、方便和开放包容的特性,使个人理财市场呈显出前所未有的火热景象,倒逼和完善人理财市场的改革和完善。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在个人理财市场中所占份额还很有限,但其快速发展凸显了目前金融理财市场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尖锐矛盾以及现在金融体系亟需变革的现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未来的发展趋势,必将会在个人理财市场中占据重要位置,通过与传统理财的互补和融合,共同促进个人理财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对个人理财市场产生强烈冲击的原因

(一)资金供给方面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有越来越多的资金希望拿来做投资理财。目前的传统投资理财渠道主要有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外汇、房地产、贵金属、艺术品、银行理财产品。而银行存款的收益率太低,难以抵抗通胀压力;股票、艺术品、贵金属对投资者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要求较高;房地产、债券投资资金门槛过高;股票、外汇又风险过高。因此导致大部分居民闲置资金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出现不但打破了传统理财的门槛限制,还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客户体验,使居民闲置资金的收益大幅提高,推动了个人理财市场的迅速发展。

(二)资金需求方面原因

我国目前存在很多的中小型企业,这部分企业由于信用和实力的限制,很难通过金融机构融到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脱媒的发展,使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外的其他渠道融到所需资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条非常有效的渠道,许多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个人理财产品为项目或者企业融资,使市场上出现很多的高收益理财产品。互联网直接融资规模的迅速扩大不但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同时还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收益较高的互联网理财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盘活社会存量资金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在个人理财市场中的SWOT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在个人理财市场中的内部优势

首先是大数据,我国互联网的用户规模巨大且持续增长,截止到2014年1月份,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达8.38亿户、2G上网用户数5.28亿户,这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客户基础,提供了巨大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其次是便利性,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能用更加方便快捷的方式满足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操作简单、成本低廉,具有很好的客户体验效果。最后是互联网金融理财具有普惠和开放包容的特点,这打破了传统理财的门槛限制和收入歧视,服务到传统理财不能覆盖的草根客户。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在个人理财市场中的内部劣势

互联网金融理财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制约因素。首先,信用问题,互联网金融理财是通过网上交易来进行的,无法进行实际的信用考察,借贷双方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理财市场上的欺诈和违约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很容易遭受攻击和爆发系统性故障风险,从而造成整个网络瘫痪,甚至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最后,互联网金融理财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理财产品基本上还都是传统理财产品演变而来,缺乏创新,同时专业人才短缺。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在个人理财市场中的外部机遇

首先,居民大量的理财需求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发展动力。其次,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与现存的金融服务供给之间存在供需不足的尖锐矛盾,而凭借大数据和跨空间服务,互联网金融理财可以提供比传统理财更加优质和完善的金融服务。

(四)互联网金融理财在个人理财市场中的外部威胁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由于我国征信机制的不完善,金融市场上存在很大的信息不透明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面临很大的风险威胁。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较为完善的监管措施,致使监管不到位,存在大量的监管漏洞,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处于一定程度的野蛮生长状态,很容易触及到法律红线,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下的个人理财市场发展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市场监管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既不能监管过度也不能监管缺位,引导互联网金融理财健康发展。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上的法律责任,明确中介机构的平台作用。按照金融功能与法律关系,明确界定理财产品及其细分类型,并建立一致的文本规范。加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二)完善征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个人的征信机制极不健全,只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系统查到相关信用报告,且查询权限也受到很大限制。征信机制里的个人信息不全面,只包含个人经济方面的信用报告,并没有涵盖其他的个人诚信记录。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个人的重要生活诚信记录包含在征信报告中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征信业的发展和完善。

(三)严控个人理财产品的经济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在产品设计和技术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存在较大的风险和违约,这就需要严控市面上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收益公开机制,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引导资金的流向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通过市场竞争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筛选。互联网存在较大的技术风险,这是互联网金融区别与传统金融的一大特点,为了尽量减少技术方面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要严控在技术方面的风险。

(四)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和风险意识

虽然我国居民的理财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大部分居民的理财知识相当匮乏,风险意识也不够高,面对高收益,很多投资者就会放松风险防范。将资金投向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一旦违约极易引发社会问题。所以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提高投资理财素质也显得至关重要。(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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