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协调机制合集12篇

时间:2023-06-02 09:01:20

高效协调机制

高效协调机制篇1

中图分类号: S27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9.034

农田水利工程作为发展农村事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将农田水利工程与生态系统二者相结合,不仅能够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和水平,还能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协调发展,从而为农村发展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我国农业呈持续增产态势。

1目前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且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但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1.1农田水利工程制度建设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农村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农田水利工程制度建设却存在诸多不足,如没有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单纯的考虑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为自身带来的利益,而忽视了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不完善,直接导致服务能力降低,成为我国当前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最薄弱的环节,不利于农田水利工程的持续发展。

1.2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不到位

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不到位、管理制度未涉及到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问题,仍然存在管理职责不明确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的可靠性。农田水利工程在我国抗旱、防洪、灌溉、发电、供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农田水利工程是建设我国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水利工程存在老化失修、设备陈旧、安全运行机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我国农田水利工程与生态环境发展不协调。

2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在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过程中,建设管理者要合理的进行规划,尤其要把握好对生态系统的影响,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科学合理的利用农田土地资源,加强对植被进行保护,尊重生态的多样性,避免出现平田整地等现象;在保证局部配套建筑物完成的基础上,不能大量使用混凝土等材料;增强农田水利工程电网建设,局部改善农田上空的小气候;避免对水利工程进行盲目填塞,要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协调生态系统,保护湿地和物种的多样性,避免洪水水患等情况发生;完善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多领域、多源头供水,减少农业污染。

3 促进农田水利工程与生态系统协调发展的有效策略

3.1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规划方案,树立节约用水意识

农田水利建设者要制定一整套科学、完善的农田水利工程规划方案,积极宣传广大农民树立节约用水意识。在进行实际修建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全面、充分考虑到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做好市场调查,寻找成本较低的原材料,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要做到以人为本,在协调生态系统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建设节约型社会。

3.2农田水利工程在生态系统中的积极意义

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的关键就在于稳中求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实践。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要正确认识到农田水利工程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清楚的认识到二者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将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达到协调共生的目的。此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要合理开发水利资源,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合理开发,使生态经济和社会经济有效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者也要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摒弃过去传统的建设理念和发展模式,树立正确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努力建设惠及农民的农田水利工程。

4结语

农田水利工程是民生工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策略的不断推行,只有将农田水利工程与生态系统二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促进其协调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通过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规划方案,树立节约用水意识、重视农田水利工程在生态系统中的积极意义、提高管理者自身责任意识和专业化水平等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高效协调机制篇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专业化分工的深人发展,现代建设项目越来越趋向大型化、复杂化,传统的项目管理方法和理念已逐渐不能满足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迫切需求一种新的观念和方法来实现建设项目的高效运转,因此,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应运而生,而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实现依赖于协调管理机制的建立。

目前,有关协调管理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多(Mufti -Agent )协调机制和调模型设计等方面。张青山和游明忠在基于信息平台的协调管理构架的基础上提出了目标机制、信任机制、群体协商机制构成了虚拟企业的协调机制内容体系;卢少华从协商层、协作层和信息层3个层次讨论虚拟企业的协调机制;李刚,程国平从界面设计、信息技术、知识管理、跨文化管理的角度提出虚拟企业界面协调机制。但这些研究都是以供应链和虚拟企业为对象开展的,而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研究却鲜有涉及。本文拟从分析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着手,提出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几大机制,并给出协调管理机制的运行模式,以期对建设项目实践活动提供参考。

1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

由于建设项目不同于一般的科层结构,项目的一次性、参与方的多样性、信息的不对称、利益的不一致、沟通的障碍以及机会主义的存在等因素使得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冲突和摩擦。因此,为了保证各参与方能够顺利完成各自的工作以实现共同的项目目标,协调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而协调管理活动的顺畅开展则是通过一系列科学的协调管理机制予以实现。在管理学中,管理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及其运动原则和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是指为了组织与控制项目各参与方达成协调一致,确保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而设计或安排的且必须遵循的一定的程序与规则,用以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利益方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的所有手段、方式和方法。要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外来的强制干预和控制是毫无益处的,反而会激发出冲突和矛盾。但是为了避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阻碍项目建设的因素,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以此可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

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应该包括两部分:一是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协调管理机制,它是事先主动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另一部分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具体运行,可以用于指导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完善的协调管理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还能提高建设项目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敏捷度,降低由于协调管理困难而导致的诸多风险。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决策机制、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等。

2.1决策机制

管理就是决策,提高决策效率与水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一直是管理者追求的目标。对于参与方众多的建设项目而言,如何有效地决策依然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项目各参与方都拥有相对充分的知识与信息,尤其是与自身所承担任务相关的知识与信息,这就使得决策环境和决策条件各异。换言之,参与各方分别向专业化纵深发展导致了知识的分裂。因此,建设项目协调管理中的决策权是分散的,但又是在合作中行使的。这种合作基础上的分散决策是一种决策的均衡,也是提升建设项目组织运行效率的基础。而从建设项目本身的角度看,尽管建设项目的参与方来自不同的组织,但由于各参与方的相对独立性,导致了在利益和行动上都不会自动地趋向一致,当涉及到需要协调管理的事务时,参与者需要联合决策。这种分散一联合决策机制是对传统决策模式的超越,是专业化分工所导致知识的分裂以及相应的分散决策重新在建设项目体系内整合到一起,是分散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2.2合作机制

建设项目是由众多不属于同一个企业的参与方共同完成,当这些参与方为了某个建设项目走到一起时,即展开了合作对策过程,各个参与方之间通过合作机制,达到多赢的目标。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不是某一个企业所能完成的,必须通过合作来实现项目目标。但是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合作各方的能力不均衡可能导致合作各方间产生冲突和矛盾,这种能力的不均衡主要是因为各合作方所拥有的资源不均衡。合作机制是一种调整参与方间行为和资源配置的一种结构性机制,这种机制不仅对参与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同时也对能力不均衡提供一种补偿。因此,参与方间的合作机制对于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建立合作机制的过程中,应该以建设项目的整体目标为目的,通过协调矛盾、资源共享,最终实现项目目标和各参与方利益的多赢局面。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中的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信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3部分内容。

2.3沟通机制

沟通是一个过程,在沟通过程中,参与沟通的诸多要素之间在建设项目的环境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后产生出沟通的结果。沟通结果如何直接受到沟通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各个要素之间的作用影响。有效的沟通是使不协调关系得以协调的关键。沟通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沟通理念、沟通内容、沟通渠道和沟通反馈等。这些构成要素受到工程项目内外环境中的诸多因素影响。该机制运作是否有效取决于沟通过程中的技术层面要素,它包括各参与者的参与程度,整个建设项目体系内沟通氛围的营造,沟通制度的制定,各沟通主客体沟通策略与技能的应用及建设项目协调管理信息沟通平台的建设。沟通机制的运作是动态的,其运作过程和方式需要不断的完善与改进,沟通机制各要素的内涵也需要不断提升和深化。首先,沟通机制必须与建设项目组织相匹配,通过沟通协调管理建设项目内部的运作,达成为项目目标服务的目的。第二,沟通机制内部各个部分需要协调一致,使其运作顺畅有效。第三,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和不可预测性,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沟通机制处在不断变化的建设项目内外环境中,同样需要不断变化来适应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需要。

2.4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与约束是建设项目实施协调管理活动的手段,而手段发挥作用的载体是机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项目各参与方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就需要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保证项目各参与方利益的最大化与项目目标一致。由于项目各参与方承担的任务不一样,各专业参与方在自己所承揽的任务内所获得的信息与知识比他方要多.而利用这些富余的信息与知识量就有可能获得更多额外利益,从而就会增加项目的建设成本或导致项目失败。因此,在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中,只有建立和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与约束手段才具有了赖以运用的载体,才可能将其作用持续地、良好地发挥出来。根据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激励约束机制就是为了实现建设项目目标,以项目参与方的需求和动机为基础,通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协调管理方式的优化组合,制定必要的监控手段及可实施、执行的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能促使各参与方行为趋向和目标一致的激励与约束手段、方式、方法、程序、规章和标准。在激励与约束机制中,激励机制以人性化为本,利用参与方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特性,通过制定明确的合同来划分各方的利益和责任,提高行为主体的努力度;约束机制则以有限理性人为对象,利用参与方对风险厌恶的特性,提高行为主体的忠诚度。同时,通过声誉模型起作用也可以约束参与方为追求长期利益而避免道德风险。因此,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约束机制,两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运行模式

根据上面论述的5种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本文认为可以从3个层次上探讨它们的运行模式,即决策层、执行层、信息层,外加一个无处不在的技术支持平台,以实现各协调管理机制的功能,如图1所示。

3.1决策层

决策层包括决策机制,着重于制定项目目标和任务分解,处理建设项目内外部之间的有关事务。由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机构来负责建设项目的整体协调管理,如有关规则的制定、参与方的选择与淘汰、重大冲突与矛盾的消解等活动,其形式是定

期或特定的协调管理会议,一般以合同、规章制度、参与方的责权利等方式明确下来,对所有成员具有强制性。

3.2执行层

执行层包括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最为关键的部分,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由项目协调管理委员会通过这些机制去执行具体的协调管理活动,如各参与方的实施进度协调、材料设备供应协调、合同的具体实施协调等。采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进行现场协调也可采用会议协调,可由事务双方协调也可通过第三方进行协调。

3.3信息层

信息层是前面两个层次予以实现的基础,为协调管理活动提供各种数据和信息支持,完成相关信息和资源的集成与优化调度,以更利于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贯彻实施,同时也可将协调管理机制产生的效用进行反馈,便于协调管理者判断机制是否适宜以及有无改进完善之处。

3.4技术支持层

高效协调机制篇3

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高校的物资采购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在新的机遇和问题面前,如何从不同角度探讨高校物资采购的发展方向,分析其协调的类型,并考虑建立对高校采购管理的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协调机制。

伴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信息迅猛化、技术尖端化的浪潮,高等学校也在快速发展,且规模不断扩大,教学基础条件投入也相应改善,高校物资采购的规模也在扩大,但高校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学校的发展带来了对采购与供应管理的体制建立与完善、协调机制建立的思考。在全球加强采购战略与供应链竞争的形势下,如何随着全球经济运行方式、生产方式、流通方式的改变而变化,调整自身的运作模式,实施新的采购战略与优化采购供应管理成了必然选择。

1高校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发展趋势

1.1新形势下的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全球竞争环境下,新型采购与供应管理有了迅速的发展,建立了新型供需关系,如何实现从供应商、厂商、分销商到最终用户之间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一体化管理,对于整个供应链低成本、高效能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1]。供应链管理模式实质包含“供”与“需”两方面,物流从供方开始沿着各个环节向需方移动。每一个环节都存在“需方”与“供方”的对应关系,形成一条首尾相连的供应链[2]。高校采购是整个供应链上的一个环节,它联接了供应商和学校的最终用户,属于供应链中的一部分,但也有其高校的独特之处,如何优化供应链的整体效率,保证高校供应链的内部化,设计供应链上的各种解决方法,促使高校采购与供应也得到相应的协调发展,这一问题亟待探索和解决。

1.2转变思想观念。从管理的角度来看,采购与供应管理是一种专业的管理思维方式,它执行供应链中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物流计划和控制等职能。在供应链管理的大环境下,一方面企业要达到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目的,另一方面高校也要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那么采购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如供应目标与需求目标的协调一致、采购前期沟通、采购信息化及反馈、采购质量、采购成本和采供关系等挑战[3]。

1.3业务范围广。高校采购紧密地联系了学校和市场,涉及到处理学校与供应市场之间的各类业务活动,如申购、审核、采购、物流、验收、服务等,涉及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供应商,但不包括供应商的供应商,即只与第一级供应商的业务有关。高校物资采购管理是基于学校的发展,其中关系到高校的各个方面,重点就在于严格执行国家采购的政策法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执行采购计划,千方百计地提高学校的投资效益。

1.4制度不断完善。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财政资金采购管理的新型制度,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中货物,而高校实行内部集中采购和各院系的非集中采购[4]。高校采购管理部门除了代表学校与国家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办理事宜外,主要工作就是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与管理,它强调采购的公正、公开、公平,遵循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2当前面临的阻碍协调的因素

如前面提到,高校的采购也属于供应链中的一个链条,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是为了使高校采购供应的各种操作能顺畅地在采购流程中传递,减少因信息不能共享或不一致所造成的提供、采购和到货等环节的不确定性,以及消除因内部因素或纵向的各部门目的不同而造成的利益冲突,提高采购与供应管理的整体绩效而采取的任何措施[5]。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要求每个流程节点的每个阶段都考虑自身的行为对其他阶段的影响,如果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各个阶段都采取了有利于整个供应链效益提升的行为,那么其协调性就会得到改善[6]。

采购与供应管理中阻碍协调的因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2.1程序性上的阻碍因素。反映在规章制度和条例办法上。比如,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与人的认识上的不统一,采购政策和制度涵盖面窄,加上采购中主客观原因的影响,给采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采购价格的核定不合理,招标只以低价作为中标价,没有考虑用户的实际需要、市场因素和质量因素等问题,使采购结果很难得到实惠。

2.2结构上的阻碍因素。涉及到相关的组织和部门,以及关注责任和参与过程。采购的相关部门没有统一协调运作机制,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体系。采购工作关系到高校各方面的实际利益,各部门理应相互配合,互相履行职责,互相监督。但由于没有统一协调运作机制,有的监督部门竞参与实际采购,使采购过程缺乏监督,操作不能顺利进行,遇到比较棘手的事情,部门之间又互相推委,给采购工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3行为上的阻碍因素。涉及地位导向和复杂的人际关系。采购单位所在位置的关系,上级领导的权力行使,各个监督部门的参与,政府采购工作部门的协调等,都影响着采购工作的进行。比如,上级的命令与本岗位的职责相矛盾,如何处理,通过什么来协调,值得深入思考。

2.4技术上的阻碍因素。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高校预算和采购计划目标与实际目标不能达到一致。高校投资主体多、资金来源广,所需商品的品种和质量也随着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而快速地变化,因此很难提前半年就提供技术参数、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因此,采购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采购人员与使用用户在思想认识方面很容易产生偏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采购任务的轻重缓急、设备型号厂家的不确定、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的不到位、维护工作的不及时等,都有可能产生沟通障碍。有的使用单位申购追求高档次、高标准,违反了采购工作的初衷,必然会与主管部门的原则存在矛盾。

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些阻碍因素可能是交叉的,去掉一种阻碍因素可能会关联到另一种阻碍。例如,结构上的严格程序并不值得相信,或具有偏见,所以,它是行为阻碍因素的突出特点[7]115。

3协调的两种类型

在某种意义上讲,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实现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的目标而设计的行为规则或处理过程,表现为对参与各方相关行为设置的守则,或关于业务过程细节的一系列规范的设置。也就是说,协调机制可以定义为系统组成部分的某些具体安排,行为或任务执行的一定顺序,以及系统成员的行动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交互必须遵循的一定规则[8]75。根据学校的内外关系,可把这种协调分为内部环境层次和外部环境层次两方面。高校从外部购买物品需要更多的外部协调,而需求和计划执行的协调主要是内部协调,它们形成了高校采购与供应的互补协调关系[7]114。

3.1内部环境层次的协调。是指在高校内部环境下的影响,比如纵向的行政职能,横向的院系(部)处,也可以认为是学校供应整体控制下的协调以及内部不同成员单位之间的需求与分配协调问题,这些部门或成员不是独立的,它们都处于学校整体规划的统一管理下。中央决策层的决策目标是稳定和发展的利益最大化,该类型的研究内容主要体现为有关的成员选择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激励机制、双方的合作协调机制以及成员单位行为与决策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各个单位部门都服从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法规,它们能否紧密合作,在最大程度上共享信息,消除供应关系中的不确定性,作为一个利益整体参与管理,是实现学校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

3.2外部环境层次的协调。是指与学校相关的外部环境,如与政府关系,与供应商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是指政府机关的采购办法,而且也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单位必须遵循的经济法规。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程序的监控,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做好高校采购工作。高校采购与供应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控制和管理供应商,真正体现高校采购市场的优势,并建立健全供应商体系。供应商的纵向一体化的协调管理,通过合同/协议方法松散型使用的协调机制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负责双方的整体利益协调和成员之间的冲突消解,处理高校与外部市场环境之间的有关事务。

4建立协调机制的对策

高校采购与供应工作在严格遵守高校采购制度的前提下,采用政府采购的原理和运作机制,强化学校采购管理,为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力保障,有必要的在环境、信息、行为等方面来形成有效的协调措施。

4.1进一步完善高校采购制度体系。是指高校依照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高校采购制度的建设,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是高校庞大的采购系统工程的执行依据和准绳,只有建立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科学的管理机制,才能真正规范高校的采购行为,保障高校采购公开、透明地运行。因此,高校采购制度体系完善从根本上保证了采购管理的协调。

4.2完善物资供应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完善岗位职责,加强对采购工作的行政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与使用管理部门的约束机制,使得物资采购中的主要环节处于有关部门、使用单位的参与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强调增加采购环节中的透明度[9]。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的规范运作。因此,高校采购工作应形成行为主体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它必须涵盖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4.3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高校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避免多头领导和管理的弊端,这样,才能统一全校的思想认识,避免因对采购工作的思想认识偏差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统一、有序地开展。

4.4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掌握好市场信息动态。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可以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学校和供应商的长期合作是基于采购管理基础上的,是以长期契约来进行的,它提供一个行为规范,这个规范不但供应商应该遵守,高校自己也必须遵守。充分的信息交流是采购管理良好运作的保证,实际环境的不断变化,需要双方的不断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好了市场信息,了解各种仪器设备的技术现状,掌握用户使用意见,这样才有利于学校的采购与供应管理。建立供应商信用资料库,做好基础工作,可以针对不同商品不同批量邀请不同供应商参与竞标活动,不仅有利于查询比较,而且有利于提高学校采购效益。

4.5调查研究,使其尽可能准确。由于学校年度预算一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其数量、规格、技术指标和参数就很难更改,所以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必须制定完整的收支范围和加强收支项目的分类,这样才有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保证预算的刚性,必须建立高效、严格的预算执行机构,科学、严密的预算控制系统,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这样才能强化预算的约束,确保政府采购在高校的全面展开。

4.6个人素质的提高。采购人员要提升自己的综合分析能力与整体意识。在采购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先进与实用的关系,不盲目追求多功能、高性能,获取最好的性能价格比,因为一些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虽然也符合用户的质量要求,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能保障,长远来看这未必经济。最适宜的因素应该是质量、价格、时间、服务四点综合最优。且采购人员要处理好和用户的协调关系,做好学校的服务。

综上所述,建立合理的采购与供应管理协调机制,严格按此思路来规范日常供应管理工作中的行为,强化采购与使用、使用与管理的约束机制,增加监督实效,才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简单归纳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机制基本特点

市场竞争扩展到高校采购管理当中,采购供应的效率日益成为成功的决定性的因素,而有效的协调机制则是提高学校的整体竞争力和系统效率的基本保证。总体来说,有效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特点:

(1)有效性。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能够明显提高系统的效率,使之更加有序化,使协调后的系统收益明显优于协调之前,从而使系统整体和各成员的处境得到改善。

(2)自动性。有效的协调策略应该具有自动依从的性质,不需要额外的强制手段来规范参与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有效的协调策略应该能够产生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结果,即在使系统效率达到最优的同时,所有参与者的处境也达到最优,从而没有人有打破均衡状态的动机。

(3)公平性。所有参与者的地位平等,协调机制不能偏袒某些成员,也不至于以牺牲部分成员的利益来达到系统的整体协调,这是保证简洁性的必要条件。

(4)实际可操作性。协调机制最终必须以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或指导原则的形式确定下来,给成员以明确的行为指导和制约,抽象的、模糊的概念是不可操作的,也无法保证执行中的正确性,也使得采购程序的难以顺利进行。

(5)一般性。协调策略在整个系统内部具有一般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可以适用于一般的高校,对大家进行一致性的规制;其次,协调策略须适用于系统中信息分布的不同情况,在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都有协调能力。

(6)独立性或并发性。采购管理中的各成员往往与多个部门具有相关联系,协调机制应该保证相互联系的成员之间的协调行动产生的影响不会涉及其他部门[8]76。

参考文献:

[1](加)利恩德斯,(美)费伦. 采购与供应管理[m]. 12版.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 霍红.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

[3] 陈小玲. 采购与供应管理[j]. 经济师,2004(8):167-168.

[4] 徐一新,赵邦枝. 实施政府采购法规 加强高校采购管理[j].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3(12):147.

[5] 王耀燕,等. 供应链协调机制的研究[j].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7):23-24.

[6] 张柳华,张宝书,等. 高校物资供应与管理[m]. 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

高效协调机制篇4

高校人才管理机制的创新有利于形成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为高校人才创新管理提供良好的氛围.为此,需要结合协同创新目标与任务要求,通过人才管理机制的创新,系统设计协同创新的高校人才管理制度体系;面向协同创新模式,建立人才组织创新、人才协同管理、人才资源整合与人才利益激励等制度体系;组建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的人才队伍,制定整体人才计划实施路线;吸纳并整合国内外优秀人才资源,形成强强联合的协同创新体.

1.2深度优化和开发高校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

基于协同创新模式下的高校人才管理机制创新,能够更好地结合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促进定向的人才培养计划,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自主创新需求的无缝对接,既满足高校对高素质人才的方向性需求,又实现人才培养的有的放矢.同时,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也受聘到高校,从事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协同人才培养体系,使教师真正置身于教学与科研融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氛围中,对于深度优化和开发高校人才资源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1.3释放高校人才管理活力的关键驱动

一方面,通过协同创新,可以倒逼高校在吸引和选拔人才机制方面实施创新,破除人才发展中排资论辈、唯学历、唯背景的滞后的人才建设观念,建立和完善贴近创新需求和符合人才发展诉求的选人、用人、育人机制;另一方面,协同创新管理模式为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有利于打破干部和人才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旧体制,为释放高校人才管理活力提供制度支撑.

1.4提升高校人才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

高校作为科技人才资源最聚集的创新主体,不仅要积极探索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管理机制,不断提升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更需要深化多方协同合作机制,坚持“求大同存小异”,积极打造一批“学科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突出,服务意识超前,具有协同合作精神”的协同创新团队.因此,协同创新发展模式可以促进高校以协同创新人才建设为导向,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建立和完善服务于协同创新的人才制度建设体系,大力提高人才管理水平,为实现协同创新和产学研用合作共建提供人才资源保证.

2协同创新模式下高校人才管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2.1管理理念与协同创新不匹配高校人才管理的顶层设计理念与协同创新的发展理念、目标融合度不高.高校人才管理的顶层设计是面向高校全局发展的统筹规划,可概括为建构架、组团队、定机制三部分.就目前而言,高校人才管理原有的顶层设计并未将协同创新纳入其中,只是在固有模式下进行发展,未发挥高校人才的最大效用;高校的人才管理在管理理念上还带有浓重的传统体制色彩,人才等级观念严重,“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识不到位,管理过程中偏重于强调事,而忽视人的需求与感受;在人才管理的具体工作中,人浮于事、墨守成规的现象普遍存在,缺乏前瞻性、主动性和创新性;高校的人员调配统一,人员淘汰机制未市场化,致使高校教师忽视了岗位意识,不利于高校与企业、社会的协同创新活动,而且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不够重视,引入机制存在缺陷,影响了高校协同创新活动的进展.

2.2选才机制不完备

选才是高校人才管理的“入口”.结合协同创新,目前高层次人才的选才机制和管理体系尚待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突出表现在:高校在选才机制方面存在与协同创新结合程度不够,人才选聘定位不清晰,选才流程有待规范;围绕协同创新开展有针对性的人才选拔活动不充分,未考虑本校自身特色和需求,对人才盲目引进和忽视全方位考察,导致高校师资配置结构不合理,人才缺乏与人才浪费现象共存.因此,高校作为协同创新的重要参与方,在协同创新过程中涉及到多学科、多领域的人才,而其各有所长以及能力和科研素质突出的人才亟需通过科学的选聘流程,选拨到协同创新平台上来.这就要求高校的人才选拨和聘用管理应该在人才规格和定位、选才标准、与协同创新任务目标导向紧密契合等方面开展人才选用机制的创新和完善。

2.3人才考评机制不健全

结合高校协同创新,人才的考评机制还有待完善.高校在考核过程中,过于强调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论文数量等量化指标,忽视了科技创新导向下的内涵建设指标;过于注重考核的最终结果,忽视了其创新工作过程;考核标准过于单一,融入协同科技创新要素不够,无法有效衡量每个教师在协同创新中的科技创新贡献效率和能力水平,使得教师趋向于短期效应.因此,基于高校的发展目标和协同创新任务,高校人才考评体系需要融入协同创新要素,在制定的绩效考核总体框架下,建构包含协同创新要素和内容的人才考评机制,尤其是对高校协同创新领军人才进行专项考评,依据考评结果,为后续的协同创新人才管理和激励提供有力依据.

2.4协调沟通机制不完善

在协同创新中,高校与相关创新机构的人才管理需要建立和完善协调沟通机制.从高校内部来看,围绕协同创新,由于高校人才建设管理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人才整合,协调沟通的渠道出现阻塞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才管理协调沟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了高校人才管理的协调沟通效率与效果;从高校与协同机构来看,不同的协同单位人才管理体系差异明显,如何在差异化人才管理体系中实现有效对接是高校人才管理的重要任务,其中,在协调沟通过程中,最关键的是缺少必要的协调沟通平台和沟通机制.相比新的协同创新管理模式,高校现有人才管理机制中的协调沟通机制尚不健全,缺少与协同机构协调沟通的机制,松散程度高,随机成分明显,没有建立规范长效化的沟通机制,成员单位被动性沟通较强,沟通平台的缺失和渠道梗阻,使得高校人才和协同成员人才对接效率低下.结合协同创新的大背景,高校人才管理需要建立完善协同创新平台内部和外部两个协调沟通机制,使协调沟通对接有效,沟通效率提升,在沟通中实现人才集聚和科技创新.

3天津绿色建筑协同创新中心人才管理机制解读

为落实天津市“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促进高校与企业在天津绿色建筑领域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实现资源共享.天津城建大学利用自身在绿色建筑领域学科优势和科研实力,由天津城建大学牵头,与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天津绿色建筑协同创新中心”于2014年12月正式挂牌成立.中心建立以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地方重大需求问题为目标,以优化校企交叉融合为导向的岗位设置模式,按照科学设岗、全球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由中心进行聘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在中心人才管理运行机制上,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人才引进机制.

针对协同创新中心人员来源多样、成员复杂、流动性强的特点,全部实行岗位聘用制.根据协同创新中心任务的需要,同时为避免盲目引进人才,结合自身战略发展规划,制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远期规划和近期目标,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引进机制.另外,通过与产业界联合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的方式,不仅能够快速形成人才合力以推动科技创新,而且更有助于高校与业界保持产学研协同的常态化.

(2)优化管理机制.

高效的人事管理机制是协同创新中心稳步运行的基础保障.中心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协同创新管理,对一些新兴或交叉学科研究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其相应编制、特殊待遇.通过建立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所聘人员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续聘的可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优化的人才管理机制结合协同创新目标与任务的要求,系统设计人事人才管理办法,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为培养创新型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氛围.

(3)协调利益机制.

利益分配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够使参与协同的各方均满意是影响协同创新长效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因此,在开展协同创新之前,各方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各方利益分配原则.本中心以“平等、贡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为基本原则,根据各方主体在协同创新不同阶段所做出的努力不同,给予相应的利益.

(4)构建协同激励机制.

中心制定了《绿色建筑协同创新中心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奖励采用现金、实物、资源配置等多种形式,以满足科技创新人员的不同需求;当暂未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时,中心也会充分考虑各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已付出的艰辛劳动和贡献.

(5)注重考核评价机制.

创新协同中心通过协调各方主体,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与重点任务,既坚持评价标准,又兼顾任务的差异性,不仅注重科研产出成果数量和级别,更注重对其研究成果创新性与贡献力的考察;对不同类型的研究项目,制定具体细化的考评标准,如对基础性研究,注重其理论价值;而对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和技术攻关的研究项目,则侧重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考核.

4协同创新模式下推进高校人才管理机制创新的对策建议

4.1更新人才管理理念

高校人才管理机制创新需要更新人才建设理念,完善其顶层设计,加强协同创新理念与人才建设理念的融合.在顶层设计最初阶段,应该注入协同创新的发展理念,在考虑学校人才建设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协同创新发展的理念、目标导向和任务,树立协同创新模式下的人才建设理念,这种理念需要细致梳理协同创新理念和人才建设理念的矛盾点、冲突点.在学校整体人才建设战略框架下,必须融入协同创新人才建设理念和要求,树立国际化、一流化、市场化、集约化等人才建设管理理念,促成人才改革与国际接轨、与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接轨,打造各层次高水平人才,形成人才集聚和集约利用.

4.2选用培育创新人才

在协同创新模式下,创新型人才和创新性人才团队是关键.要以高校长远发展为目标,重点关注创新型教师人才的选用和留用,注重培育创新型人才.只要其业务素质和能力突出,社会贡献较显著,均应囊括到高校人才的界定范围内.制定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创新型人才界定标准,采取激励措施,引导调动不同领域和类型的创新型人才的创新积极性,针对领军型创新人才开设绿色选才通道,组建协同创新团队和持续培育创新型人才.当前,重点抓好协同创新中心的人才团队建设和领军人才建设,需要在多学科交叉领域和国内外前沿领域,以协同创新建设任务为目标,建设便捷、高效、激励的创新型人才选才体系,以领军人才为核心搭建创新型团队,完善人才团队激励、考评管理机制.

4.3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高校现有的人才考核评价方式方法显得过于模式化.因此,要完善高校人才考核评价方法,使得高校人才的考核评价方式方法多样化、灵活化,最终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向导的评价机制;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于高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应以创新为导向,在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评价体系基础上,更注重对其研究成果创新性与贡献力的考察,以及是否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和技术攻关难题,侧重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考核.

高效协调机制篇5

伴随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导致金融争议激增,不仅给诉讼机关带来沉重压力,也阻碍了金融事业的发展。如何高效、公正解决纠纷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金融法治发展的热点课题。综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纠纷解决现状,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已取得较多成果。调解作为重要解纷途径在我国也早已为人所熟知,将其导入中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既符合国情,也势必促进解纷效率的提升,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内涵 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在中国实务界是一个开创性概念,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及地区施行已久。金融专业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金融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互谅互让、进行协商,并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是金融交易领域的以调解为手段专门性解决程序。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即在第三方的帮助下,以国家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以促使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金融专业性调解制度,作为金融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为金融争议的解决开辟了新路径,与其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交叉互补,既满足了实务需求,又缓和了冲突矛盾,维护了社会安定。 (一)金融专业调解的纠纷范围 金融专业调解的范围涵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诸多领域,但鉴于分业现状将所有争议都归纳到调解机制中并不实际,目前金融调解研究主要集中于纠纷发生最多、争议较难解决的领域。比如:证券期货领域,证券期货类金融纠纷主要是证券投资者与期货交易者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及其他服务业者、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证券的募集、发行、买卖或其他交易及相关事宜所产生的民事争议;一方当事人为证券投资人或者期货交易人,相对方当事人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予以受理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包括投资者与监管部门的行政争议。 (二)金融专业调解的基本类型 根据不同行业类型,金融专业调解可以分为证券类、银行类、保险类、信托类纠纷调解等,各类型又可再细化,如保险类调解可分为人身类和财产类保险纠纷调解。根据程序的启动方式,金融调解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调解,依申请调解是指经当事人申请而提起的调解,依职权调解则是指调解机构主动引起的调解程序。前者是常态,后者多针对金融机构,即参与调解是金融机构的强制义务,投资者单方提出申请后程序即可启动,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实效性。虽然当前所涵盖的纠纷类型有限,但未来机制必将多种金融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切实缓解监管、司法部门负担,帮助降低金融机构内部的案件投诉量。 二、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制度成本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从一定成本中产生收益,如何运用低成本博取高收益是制度的建立目的。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包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政府、行业协会及金融机构所投入的财力、物力、时间等直接运行成本;错误成本是调解不合理的成本;伦理成本是调解当事人所经历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调解机制的整体运行成本,一般包含两方面:一是整体机制的社会性成本,也称公共成本,包括法律制定成本、机构建立成本、人员薪酬、培训费用等;一是参与调解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包括所缴纳的立案费、律师的聘请支出等。相较诉讼制度,金融调解机制的直接成本低廉。首先,所需投入较低,一般可附随已有机构,调解人员无需复杂招考程序,可吸引社会金融法律专业人士,金融案件对调解人员业务水平要求较高,专业调解员更占优势,小额案件还可即时调解,节约成本;其次,在私人成本方面,金融诉讼标的额高的情形下诉讼费用也高,且由于普通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熟悉,律师费用也大,累加成本较高。 2.错误成本 金融调解制度中调解协议一般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情况下形成,发生绝对错误的可能性低,但往往也是当事人妥协的结果,在事实与责任的界定上并没有诉讼或仲裁程序清晰,可能导致当事人为息事宁人承受损失。比如证券经纪纠纷中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客户交易可能导致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争议,而在调解中,证券公司出于避免名誉受损的考量往往会让步,承受过多赔偿。因此,若调解协议在牺牲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妥协会带来损失,这是调解的错误成本。 3.伦理成本 伦理成本是指精神利益损失,突出表现为社会舆论、公共部门压力以及观念障碍导致的人际损失、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和谐观念一直为社会所推崇,金融调解机制有利于引导纠纷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从胜负之争走向共赢,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等诠释“和”的理念,投资者对繁复法律程序的望而生畏以及金融机构对于商誉损失的忧心忡忡都将化解。伦理成本核算十分困难,通常只能通过间接方式计算,金融调解的伦理成本基本也只能通过间接估算大致损失额度。 (二)制度效益 法律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政治效益、社会效益、伦理效益等。金融调解的效益亦不例外,作为金融纠纷法律救济机制,它能够公正、快捷、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可以缓解诉讼压力,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并帮助法院筛选重点案件进行审理,发挥诉讼的功能性优势,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法律效益等于法律收益与法律成本之差,制度的调整目的就是要用低成本获取高效益。针对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应在制度设计上坚持结构简化以降低成本,不再重新设立机构,而在行业协会中设立独立部门,运用已有资源扩展调解网络。应当衔接好专业调解协议与诉讼的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确定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在诉讼中具有证据效力,并自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的司法强制执行效力。#p#分页标题#e# 三、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供求分析 近年来,国外在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理论分析、实务操作以及立法方面已取得颇多成果,我国相关研究却较贫乏。从金融市场发展来看,我国对专业调解的需求紧迫,供求状态并不平衡。 (一)金融专业调解的制度需求 1.金融专业调解是金融法治发展的需求 金融纠纷技术性强、纠纷主体多元、繁复程度高,当事人对于便利、低成本的方式挽回损失的要求更高,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研究专业、多元、高效、快捷的解纷方式,系统整合目前监管机构的制度、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行业协会的调处、仲裁以及调解制度等建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金融专业调解是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金融争议的激增给行政部门、诉讼机关带来了压力,也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调解制度符合现实国情。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也应当选择合乎我国行业现状的模式来应对当前局面,协调不平衡的利益关系,缓解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压力。 3.金融专业调解是相关主体的制度需求 诉讼的高门槛、低效率给普通消费者带来不便,尤其是小额纠纷案件当事人,通常不愿因小额纠纷对簿公堂。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调解,且鉴于金融调解对商誉影响最小,社会效果好,金融机构往往也乐于接受。此外,相较于、仲裁、人民调解、诉讼等制度,专业性调解具有技术性强、灵活性高的优势。 (二)金融专业调解的制度供给 金融专业调解制度是公共产品,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属于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引入实施。依照我国现状,金融行业监管部门是初始最佳的供给主体:其一,监管部门可以广泛进行社会调查并选择试点地区,在具体法律文件制定上拥有绝对权力;其二,凭借强大的资源背景,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制度设计成本。当然,监管部门作为供给主体只是暂时的,在未来建立大一统的金融调解制度时,应当重新寻求更适合的供给主体。初始的制度供给必然会存在局限性,比如:制定程序不公开、制定规范不完善、制定者偏好影响以及既得利益集团的约束等,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又会促使供给主体改善缺陷,局限性通过发展变迁会慢慢趋于狭窄,制度建设也会日臻完善。 四、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相互交往过程及结果的工具,其研究的基本问题是行为主体在决策时是如何影响的。从非合作博弈理论视角看,一个基本的模型概念就是纳什均衡,即假设n个人参与博弈,在给定他人策略的前提下,参与者都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从而形成策略组合均衡,这一均衡也表现在金融专业调解制度中。从合作博弈理论视角看,允许利用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就有可能在博弈方存在偏离合作冲动的情况下实现合作,当然必须先通过协调、协商等达成合作默契,我们可以在考虑不排斥有约束力协议的情形下,分析金融调解中的联合理性合作行为。 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凸显出三种博弈关系:一是施行过程中调解机制与其他救济性法律机制间的博弈,表现为金融专业调解与金融仲裁、诉讼、人民调解等机制间的关系,是一种静态博弈关系,对救济模式的选择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也取决于各机制的效率、资源配置等,机制会不断完善以适应需求,从而形成静态的均衡状态;二是设置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包括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间的博弈,忽略正义及其他因素,将这些机构看作理性经济人,制度设置过程也是机构博弈的过程,要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状态,政府的监督与指导权限范围、行业协会作为执行机构偏袒会员的程度都是策略,在最终达成妥协的必然中求合作;三是操作过程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博弈,当事人在谈判中不断调整对策成本大小,经过一系列动态博弈,达到战略均衡,在对最终调解协议的一致期待下达到均衡状态。 五、我国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构建 我国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构建过程就是寻求合适的供给主体在最小化制度成本的情形下追求最大化制度效益的过程,既要均衡各相关机构的权力设置、利益关系,也要确保争议各方在调解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一)成本效益分析结论 1.机构设置 由于追求最低成本的动力驱使,调解制度应当在目前格局下进行最小范围的变动,当前最适合的方案就是通过监管部门的指导、行业协会的网络来实现调解机构在各地的顺利拓展,由协会负责领导金融纠纷的调解,基于其网络及对会员的约束力,这一方案也必然成为效益最大化的保障。 2.调解费用 当事人对调解模式的选择,对高昂诉讼费用的排斥也是重要原因。降低支付成本有利于对调解的推广,可以区分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针对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采取免费或低额收费的方式,针对普通程序按争议金额大小制定不同的立案收费标准。 3.与诉讼的衔接 为减少当事人调解后反悔,调解协议执行无力,调解失败申请诉讼的重复投诉困扰,降低错误成本,针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确定可以采取司法确认的方式。参照《人民调解法》第33条,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司法强制执行效力,确认有效的,既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提讼,既可确定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又能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的可能性,降低错误成本。 (二)供求分析结论#p#分页标题#e# 金融专业调解最适宜的制度供给主体就是行业监管部门,最佳模式是采取部门规章的方法对制度的基本运行予以规定,并由其负责对日常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对制度进行推广、宣传,调解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由监管部门给予指示;监管部门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拥有一定监督权,便于及时规范;宣传指将金融调解在广大消费者中普及,使消费者对调解制度充满信心。未来条件成熟时,金融行业调解制度会走向综合、集中的形式,监管部门将不再承担供给主体的责任,但碍于目前的分业状况,不同类别纠纷的调解制度建设还应由不同监管部门负责。 (三)博弈分析结论 调解制度从设置到执行都是不同主体的动态博弈过程,制度构建首先应考虑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在机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监管部门的指导、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的约束以及与普通投资者的关系,各方主体的全程参与是博弈的结果。因此,在赋予行业协会直接领导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他相关机构一定的监督权,间接达成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平衡。另外,在调解进行中,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博弈也需要制度的规范来平衡。 比如调解方式中“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调解员方案的选择等,都是平衡当事人利益的手段,需要立法明确。针对当事人的义务,应对金融机构赋予强制义务,使其尊重调解程序及结果,避免博弈中一方过于强势而导致失衡。构建专业调解制度,还需要与诉讼、仲裁、一般调解进行衔接,使调解协议的效力能为司法机关确认,形成多方机制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的局面,共同构建我国金融纠纷的多元解决体系。 六、结语 将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导入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我国行业现状以及金融纠纷救济体系的需要,但道路仍显崎岖,应当尽可能在直接成本、伦理成本、错误成本最小化的条件下追求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伦理效益的最大化。具体制度的设计也要平衡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或消费者间的利益,给予当事人良好的博弈空间,使其在达到各自最优策略的前提下形成调解协议。在此,笔者期待金融专业调解制度与金融仲裁、金融诉讼等机制共同构建起我国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体系,在未来的金融法治发展中维护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

高效协调机制篇6

一、跨国公司协调的知识优势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资源协调(如配置和调整资金、人力和设施等)和行为协调(如确定海外公司的研发、供应、运作和营销模式等)的绩效,首先取决于跨国公司是否掌握当地情况的相关知识。布兰能等人指出,比起中国本土企业,跨国公司对当地知识较为缺乏,要想获得本土公司所具有的知识必然要花费成本;而本土公司得到这些,成本更低或者不需成本。那么,在国外经营远比在国内经营困难,成本也更高。汤普森等指出,试图将组织程序和管理实践从一个文化背景转移至另一个文化背景有可能产生并不理想的结果。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德国大众、美国摩托罗拉、韩国三星等优秀企业在跨国投资(如对华直接投资)中取得了引人注目的业绩呢?显然是因为这些外国投资者拥有比本土公司更大的优势,而这些优势能够弥补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增加的成本。贝因、海默、卡森等人的有关研究表明,这些优势来源于两个方面。

其一,从优势的直接来源来看,这些优势来自跨国公司所具有的产品生产的经验知识、管理技能知识、技术知识、渠道知识和规模经济优势,这些因素可统称为“对本土市场产品差异的领先知识”。

其二,从交易成本理论和知识的协调特点来看,尽管跨越国界和文化的经营大大增加了跨国公司对子公司资源与行为的协调难度和复杂程度,但跨国公司如果能以知识的内在化协调避开许多通过市场交易来利用它的障碍因素,就能取得知识优势融入市场的巨大好处,提高协调的效率。比如,跨国公司除了资本的转移外,只要转移熟练的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工程师,就能相对容易地使用其在母国公司或其他海外投资中创造的自有技术或者经验知识。另外,尽管由于文化和社会上的差异,影响了各分支机构间的协调,但是跨国公司也因此可能具有更多利用和整合不同国家的市场知识、技术知识的竞争力。

概言之,协调资源和行为的能力,决定了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业绩;这些能力的大小则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优势知识,以及能否有效协调以充分利用这些知识。Nicolai J. Fossa的研究表明,协调的最终效果应该是,跨国公司各分支机构能够从其他分支机构得到所需要的知识。

二、跨国公司协调的知识内容

跨国公司的全球化运营,增加了其管理协调的两方面难度。其一是跨国界的经营增大了空间和文化的跨度,使协调难度大大增加;其二是全球化的运作中,由于跨国公司的复杂任务所面临的环境不同,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也是在不同的国别环境中成长,跨国公司各分支机构存在系统性的差异:不同区域、不同使命的海外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化。这两方面问题,决定了跨国公司针对其知识资源,在不同情境下进行协调的内容是有较大区别的。

对第一方面问题的研究较为成熟。野中郁次郎、竹内弘高和石仓洋子等人,从知识角度对跨国公司全球化所面临的远距离协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们指出,跨国经营的远距离特点使跨国公司活动的协调工作变得格外复杂,却又更为重要。研究的结果,从知识角度提出了针对跨国公司地理分散化协调问题所应采取的协调内容:以知识表出化(将隐性知识转换为显性知识)、知识联结化(将显性知识与复杂知识)转换和新的知识“场”的构建来解决这些地理分散化的协调问题。布兰能、吉登斯和阿吉里斯则针对跨国公司跨文化协调问题,提出知识角度的协调内容:对知识重新进行改装,以适应正在接受的组织的解释能力,使知识实现有效的转移。他们的研究较为详细地描述了跨文化协调的知识改装过程和策略。对此,布兰能、肯尼、弗罗里、汤普森和雷德尔等人提供了大量的案例支持。

针对跨国公司上述第二方面问题, Sumantra Ghoshal关注到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存在的系统性的异质性,指出,这些异质性导致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关系存在多样性的混合关系,这些混合关系的类型取决于公司所处的环境以及公司的资源(特别是知识资源)水平。处于复杂环境的公司,由于存在不确定的变化,信息不对称以及知识的不完整,公司间需要建立紧密的协调关系来适应外界的变化;而对于资源水平比较高的分支公司,分支公司能有实力凭借比较高水平的资源实现本地的利益,分支公司与母公司间容易存在目标不一致的现象,协调的难度较大。Ghoshal也关注到跨国公司存在的异质性,认为不同环境下以及不同的本地资源水平情况下,依据权变理论,公司应从集中决策程度、正式管理水平以及规范化管理程度三项关键因素入手采取适应性的协调策略。

Grant从知识角度对企业面临上述复杂关系时的协调内容进行的较为宽泛的分类研究(没有限定在跨国公司),则对解决第二方面的问题具有整体的指导意义。他指出,从知识角度来看,针对不同的复杂情境,协调的内容从简单到复杂包括四方面的相应知识。其一是“规则与指导”;其二是“时间顺序”;其三是“惯例”;最后是“群体决策”。但是,研究中未涉及跨国公司在不同的复杂环境特征下如何选择这些知识。

下文将在上述前期研究基础上,给出知识角度的跨国公司协调策略。

三、知识角度的跨国公司协调策略

尽管跨国公司各分支机构所存在的系统性差异非常复杂,但借助Sumantra Ghoshal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从两个重要维度来考察这种差异性。

其一是本土公司的知识资源水平的差异,比如某跨国公司在欧美建立的分公司,要比在中国等低收入国家建立的分公司具有更高的资源水平,如拥有或更容易获取更多和更先进的本土知识资源(技术、有效的运营模式等),对这样不同的分公司的协调内容显然有很大的区别,即,前者的协调内容包括更多的隐性知识、协调内容包括更多的知识相互融合和适应,后者则更多的是单向的显性知识的转移。

其二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复杂程度的差异,比如仅仅作为制造“车间”的分公司和作为相对独立的重要研发或制造中心的分公司,前者与母公司关系较为简单,变化也较小,知识协调的内容较为简单、方向较为单一,难度也较低,后者则相反。

这样,可以根据上述两个纬度的联系情况,在Grant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知识角度确定跨国公司的协调策略。

一般来说,规则指导协调机制和时间协调机制与本土公司知识资源水平和母子关系复杂程度负相关,惯例协调机制和群体决策则与本土公司知识资源水平和母子关系复杂程度正相关。但,各分支机构的背景不同以及环境不同,所采用的知识协调机制不同,需要考虑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来选择不同的策略组合。

对于处于相互关联关系复杂,任务类型复杂以及知识资源较为丰富的子公司,群体决策机制最为适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外界环境不确定性大,所建立的机制要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根据环境、任务的变化进行调整。而另一方面由于知识资源的特性为隐性知识特点,这时进行知识整合时需要借助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模仿、“干中学”等方式,才能有效地促进协调工作的展开,促进关联子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这时,惯例机制可以降低面临复杂任务过程中的协调成本,但会阻碍创新的组合,因此惯例机制在此种情况下应该有所限制。指导与规则机制和时间顺序机制最不适合该种情况,因为知识特性无法显性表出,规则与指导以及时间顺序机制无法建立,另一方面这两种机制无法提供该种情况下所需要的适应性支持。

又如,关联关系复杂性低,知识资源较为丰富的子公司。此种情况下,指导与规则机制和时间顺序机制最不适合该种情况,因为知识特性无法显性表出,规则与指导以及时间顺序机制无法建立。惯例型的机制比较适合,既可以降低协调成本,又因为此时任务、分支公司间的关联关系的复杂性较低,既有的惯例机制能够以复杂的形式促进不同专家知识的整合,提高协调效率。由于群体决策成本较高,而此时的各分支公司间的关联关系复杂程度较低,因此仅应适当采用群体决策机制。

关联关系复杂性高,知识资源较为缺乏的子公司。此种情况下,指导与规则机制最适合该种情况,因为知识特性能够显性表出,规则与指导也能够有效建立,此项规则的建立能够减少沟通成本,增强协调效率。另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面临的相互关联关系比较复杂,需要对不同分支机构间的显性知识建立多样化的整合方式,因此建立框架式的规则与指导机制,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适应性。时间顺序机制能够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以时间轴为中心的各分支机构的协调方式,但是由于该种情况下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基于时间顺序的协调机制地建立需要受限制。此时知识特性为显性特征,建立惯例机制需要成本较高,因此惯例机制不适合在此种情况下运用。群体决策机制能有效地解决关联关系复杂的协调问题,其内部的一些协商策略对于显性知识特征也比较适合,但由于群体决策机制成本高,因此此种情况下可以适度地采用群体决策机制。

关联关系复杂性低,知识资源较为缺乏的子公司。在这种状态下,子公司间相互关联的关系比较明确,知识能够显性化表示,因此,可以以规则与指导机制和时间顺序进行协调,此种协调机制建立成本较低,效果明显。群体决策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合,因为此种情况,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比较明确,应用这项策略成本高。此种情况下显性特征明确,可以选择明确的整合方式,而无需借助成本较高的惯例机制。

四、结论

跨国公司经营存在空间和文化的跨度并且不同区域、不同使命的海外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化使得跨国公司协调难度增大。文中根据从本土公司知识水平差异以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复杂程度差异给出了相匹配的知识协调策略。这些策略有助于企业进行跨国经营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协调策略,整合企业内存在于个人以及企业内的知识,促进企业经营业绩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迪尔克斯等主编:组织学习与知识创新.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高效协调机制篇7

二、确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受理当事人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后,对医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进而做出是否确认其效力的判断。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不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立,根本目的是通过赋予调解协议合理的效力以保证案结事了,体现了诉调对接的价值。[5]在第三方机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只具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不具有法定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司法审查是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即只有经过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审查认定之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为了在程序上解决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司法确认问题,2009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若干意见》)确立的司法确认制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认可和吸收,上升为法律制度。2011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若干规定》)的规定,初步建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2012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增设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一节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定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程序及司法确认期限,由此确立了调解制度与诉讼程序进行衔接的基本规则。在实践中,法院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形式审查。这种审查只是审查被申请确认的事实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当事人的适格问题,即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事项。因为医疗纠纷具有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有些医疗纠纷还涉及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所以形式审查的内容不足以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公平公正,达到切实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的目的。另一种类型是实质审查。这种审查是既要审查程序性事项,还需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等等。由此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为了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根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调解协议可采取“书面为主,当面询问为辅”的审查方式。①法院对受理的调解协议经审查后做出两种处理:一是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二是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6]459对调解协议司法审查的范围现行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只是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若干规定》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六种情形做出了规定。②只要存在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认可的情形之一,就无法通过法院的审查确认,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均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调解协议。有必要指出的是,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实践中适用这项规则时,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必须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按照《人民调解法》第29条做出的“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调解协议涉及民事给付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二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确认申请,否则法院便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对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申请确认的法定期限中断、顺延的事由作出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①

三、赋予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协议法律执行的效力

民事主体之间就财产利益或者某些身份利益所自愿达成的协议,均属于民事合同。由于非诉讼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一般属于当事人的自治性权利处分行为,尽管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但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2002年1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协议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是在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医患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仅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主要靠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因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以调解协议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切实保证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赋予其与法院裁判结果相同的效力,新《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各级法院经过审查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要依法予以支持;经过法院司法确认后,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执行的效力。②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司法程序,确认和加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产生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后,法院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的非诉讼行为。对于经过司法确认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地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擅自变更、解除调解协议的,对方可以请求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实现第三方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第三方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后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增强了第三方调解协议的公信力。通过设置司法确认程序,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协议采取确认书的形式赋予其法律强制力,充分体现了诉讼制度的权威性,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8]第三,缓解司法审判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第三方调解机制为快速、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能够发挥第三方调解特有的制度优势,一方面,强化了纠纷解决的力度,有效地解决大量的医患纠纷,缓解医疗纠纷诉讼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紧张关系,进而减轻了司法的负担;另一方面,司法确认后调解协议就具备了执行的效力,免去了法律诉讼程序,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大量的司法资源,对促进当事人选择第三方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笔者建议,为了使医患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得以自觉履行,发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制度优势,我国应当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新加坡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模式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医患双方签署后就具有约束力。③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就直接赋予其法律执行的效力,从而省略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使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与诉讼制度紧密地衔接起来,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四、建立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证据的互认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法院运用司法权对第三方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提供的司法救济程序。医患双方应当遵守共同达成的合法、合理的协议。但是,如果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反悔,并提出在调解协议形成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受胁迫等法定情形,请求变更或解除、确认该调解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途径变更或撤销该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根据该调解协议提讼而非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做出裁判,不适用司法确认程序。诉讼作为医疗纠纷一种最为重要的解决方式,程序的严格性是对结果公正最有利的保障,而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是纠纷最终解决、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9]由于到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存在着事实方面的争议,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以此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事实认定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做了具体划分,其意义在于规范证据种类的划分标准和方法。①医疗纠纷证据是民事证据的一种,它的种类同样依法包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但在医疗民事诉讼中,主要有医疗文书和鉴定意见两种证据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医疗文书(书证)。医疗文书在法律文件中称为“病历资料”②,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在整个诊疗活动所产生的医学文书资料,无论是客观性病历资料还是主观性病历资料③,医方掌握的对疾病诊断和治疗的第一手资料和医疗信息资源,既是医学科学记录,又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情况,因此属于书证的范畴。可以说,病历资料反映的医疗信息对医疗纠纷的调解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医疗纠纷诉讼中最为关键的证据。第二种类型是医疗损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医疗纠纷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的鉴定结论。医疗纠纷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相比,具有的医学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决定了法官在诉讼中对鉴定结论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并成为裁判的直接依据。即医疗纠纷的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为客观、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④在第三方组织的调解过程中,无论是医患双方提供的医疗文书(病历资料),还是依法委托专业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影响。⑤因此,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合法取得和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核确认后,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在诉讼中可作为法院调解或裁判的事实证据直接予以采纳,并作为审判的依据做出裁判。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建立对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医疗纠纷证据的互认制度,确立认可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证据证明力的审查程序,保证第三方机构收集和运用于调解的证据资料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合法对接。值得一提的是,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虽然不是最终的结果,但在诉讼中应当重视和灵活运用调解协议的作用。如果将调解协议的合法、合理内容始终作为法院调解或裁判程序的焦点,并以某种方式获得司法审判的支持,一方面,能够提升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促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推广和发展;另一方面,能够保证调解协议的权威性,使医疗纠纷案件得到快速、高效的解决,提高医疗纠纷诉讼的效率。

五、构建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医疗纠纷诉讼制度

在我国部分地方施行的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来化解医疗纠纷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一大创新,对有效化解医患纠纷,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就要求第三方调解组织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不断探索医疗纠纷调解的新模式、新方法,促进调解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调解成功,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则不存在诉讼解决的问题。但在医患之间调解不能或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违法情形被撤销、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到法院就进入了诉讼程序。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制度优势,在第三方调解已成为各国解决医疗纠纷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若干意见》第29条规定:“鼓励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理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积极推动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据此,为了提高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率,建立纠纷解决的诉调对接机制,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通过法院准许,可以参与诉讼调解和审判活动。具体地说,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法院调解和审判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法院邀请第三方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诉讼调解。①各地总结医疗纠纷“大调解”的经验,调动和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力量建立的调解机构,在医患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之外,实践和探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使其成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措施。[11]新《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据此,为了调动和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主动性,邀请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助法庭调解,依靠法院裁判结果具有的权威性,调解人员从专业的角度配合法官调解,发挥法院调解和第三方调解各自的优势。②在实践中,法院邀请第三方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的方式,一方面,增强了当事人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信任度和社会公信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扩大了法院指导民间调解机构职责的范围,推动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③其二,当事人聘请第三方调解机构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2002年4月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参与法庭审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在诉讼实务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①新《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由于专家辅助人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允许出庭参与审理,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出庭分析和说明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医学专业术语、诊疗规范和常规进行讲解,协助法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深入、准确的理解,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因此,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可以选聘第三方调解机构专家库中的调解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审判,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说明和解释。②可以说,选聘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专家辅助人对法官和当事人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法院审理的效率,推动第三方调解与诉讼审判之间的有机衔接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有必要指出的是,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法院审理医疗侵权案件的难点和焦点。[12]在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对鉴定意见或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和发表意见,因而必须是具备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因此,当事人在各地建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组建的专家库中,只能选聘在某个专业领域取得相应资格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审判活动。③

高效协调机制篇8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呈现利益协调型趋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妥善解决我国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及其特征

“三方”协调主体是政府、雇主和工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妥善解决我国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政府、雇主和工会处理劳动争议,妥善解决劳动关系的解决机制。与司法、仲裁解决方式相比,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解决劳动关系过程中具有如下特点: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层次性

在劳动关系中,政府、雇主和工会是解决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主体。但是在具体的劳动关系实践中,政府、雇主和工会具有独立性,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利益,政府代表社会利益,雇主代表资方利益,工会代表劳方利益。此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主体还具有多层次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多层次性具体是指政府、雇主到工会“三方”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不同产业和级别的多种组织结构。

(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客体的限定性和发展性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具有限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与劳动关系有关,具体涉及劳资关系政策的协商和争议处理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内容复杂化,劳动关系主体利益呈现多元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随之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为劳动关系的解决方式体现与时俱进性,随着市场经济变化不断调整其内容。

(三)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内容的协调性和综合性

日前,人性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具有协调性,不仅指劳资双方解决利益冲突的自愿性,也体现为政府对劳动关系的“柔性化”协调斡旋处理。此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内容具有综合性,是指三方协调机制在处理劳动关系时,要综合平衡政府、雇主和职工利益,不是重点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此外,在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中,也要综合考虑劳资关系各个层面的利益。

二、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问题,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就必须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

(一)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法律层次低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首先,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对三方协调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上述规定作为解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和灵活性。其次,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立法层级低下。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实践依据是《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但是以法规为主,立法层级低下,没有上升为法律层面。

(二)三方协调机制主体定位不明确,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主体定位不明确影响了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功能发挥。1.法律对雇主组织的规定不明确。目前,法律对雇主组织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致使雇主组织身份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雇主组织的职能,致使雇主组织不能有效发挥其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权利和作用。2.工会的角色不清,定位不明确。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是劳动者的真实代表。因此,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中,工会是重要的参与者,是最终意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但是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工会大部分都隶属于企业,工会干部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导致工会的角色不清,定位不明,致使工会并没有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降低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功能。3.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在社会实践中,政府定位不清,导致政府运用公权力行政干预劳动关系,限制了雇主和工会自主协商职能的发挥,影响了三方协调机制的功能。

(三)三方协调机制运行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协调机制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之间签订以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书面协议。在劳动关系实践中,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缺乏针对性以及操作性,限制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有效发挥。以集体合同为例,在实践中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体现形式化特征,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认识度不够,在签订集体合同时,重视合同内容;有的企业在实践中将合同视为一纸空文,内容体现随意性,不按照合同执行;有的集体合同内容过于原则,在操作中缺乏灵活性;有的合同不重视调解在劳动关系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缺乏指导性的合同条款,导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此外,在劳动关系处理实践中,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三、国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考察

国外形成了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模式,这些实践模式对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具有借鉴作用。

(一)美国劳资双方的自我调整模式

美国劳动关系确立了劳资双方自我调整模式。针对二战后工人大规模罢工等劳资关系极度紧张的状态,美国颁布了一系列干预措施,并通过立法对工会进行规制,建立了雇工、工会、雇主三者关系体系。美国在雇工、工会、雇主三者关系体系框架下,其劳动关系基本上通过劳资双方自我协商模式进行:一是美国非常注重集体谈判的效力;二是赋予工人选举谈判代表的权利和程序;三是政府可以通过信息等手段推动集体谈判。此外,美国还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将劳动争议在基层予以合理化解。

(二)德国的非正式性协商模式

德国建立了非正式性协商的运行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由政府部门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与工会和雇主组织代表对话后予以修改;第二种模式是雇主和雇工产生冲突无法通过自由协商进行解决,此时政府作为链接雇主协会和工会的纽带,将双方代表约到指定的地点,针对雇主和雇工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再一次进行协商。

(三)日本立法和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模式

在长期的劳动关系解决实践中,日本建立了通过立法和政府决策解决劳动关系的必经程序。在60年代初,日本建立了由政府、工会和资方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日本的劳动政策规定,劳动处理结果必须经劳动关系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政策审议会通过,充分保证了劳动关系三方的权益和切身利益。

四、基于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对策

三方协调机制是解决我国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针对我国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体系

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体系是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关键。例如,国外高度重视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立法中确立了三方协调机制的权利及义务。以英国为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劳动关系的变化,英国建立了不同时期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在我国,要重视劳动关系立法,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1.制定《集体合同法》。在《集体合同法》中,明确劳资双方的利益代表主体,主体协商谈判的程序,政府介入劳资双方协商谈判的时间等,为三方协调机制提供法律保障。2.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在处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建立具体的劳动关系处置程序。

(二)明确劳动关系“三方”主体地位并积极发挥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

针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现状,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劳动关系“三方”主体地位,推进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1.明确工会地位,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彻底打破工会干部对企业的依附关系,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保障工会干部充分履行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责。2.明确雇主法律地位。通过完善《劳动法》,并在《劳动法》中明确雇主的法律地位,为工会维护职工利益提供保证。在实践中,工会要探索新型组织形式,增强利益代表性,增强理论创新意识,切实维护职工利益。3.发挥政府的居中调解及宏观平衡职能。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要具体负责劳动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对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组织基础。

高效协调机制篇9

(一)“侦、捕、诉”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和反贪、反渎部门报捕案件的审查,通过审查逮捕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公诉部门的职责是审查案件、代表国家对被告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反渎职侵权部门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建立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在机制的框架下不仅可以对所办案件在定性、证据、强制措施运用交换意见、解惑释疑,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而且,还可以从这两个部门所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如2007年4月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从本院侦查监督科办理的一起毁林案件中,发现辖区某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刘某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从获取线索到人民法院作出拘役2个月的判决,仅用了48天的时间,显示了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在获取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和促进诉讼效率的效用。除了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部门外,反渎职侵权工作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还应包括反贪、民行、监所三个部门,可以通过这三个部门的办案活动和监管活动发现、挖掘一些有价值、可查性高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反渎局在内部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2007年到2011年,通过该院侦查监督科发现案件线索7件,成案4件;通过公诉科获取案件线索13件,成案9件;反贪局、民行科和监所科共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6件,成案4件,年均获取线索5件,成案3.5件,成案率达70%。

(二)与国家机关的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

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还应该与辖区的一些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起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在该机制下与这些机关保持定期联系,通过联系会议、设立联络员、定期走访等方式方法了解他们的工作职责、工作状况、依法行政情况,从中获取案件线索。由于有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做保障,反渎职侵权部门平时可以通过该机制拓宽案源渠道、了解并掌握辖区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的职责范围和履行职责情况,在查办案件时可以取得涉案单位的配合和理解。可以说建立并充分发挥与辖区国家机关的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平时对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了然于心,办案时左右逢源。2007年以来,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就反渎职侵权工作先后与辖区技术监督、税务(地税、国税)、工商管理、公安、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等十余个行政单位建立了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分别签署了协调联系和工作配合的文件。通过该机制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每年都获取十几件案件线索,2009年办理的辖区某派出所民警姚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就是在与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时得到的线索,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成功办理的案件,姚某被人民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二、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建立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内对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建立,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必须取得院党组和检察长的支持,这是建立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前提。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向院党组和检察长阐明建立健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意义,拿出可行性工作方案,使院党组和检察长认识到该项机制的功效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促进作用;其次,要争取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民行、监所等部门,和辖区相关行政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必要时由检察院领导出面协调,使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消除疑虑,愿意协助反渎职侵权部门共同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再次,要逐步建立一整套协调联系配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作为协调联系配合机制的基础,和各方共同遵守的法则。

三、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运行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内对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运行,可以分为渐进式的三个层次,前一个层次是后一个层次的条件和基础:

(一)第一个层次——协调

反渎职侵权部门积极主动的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反贪、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监所等部门,和辖区工商、税务、安检、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单位联系,可以是按照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定期联系,也可以是具体问题需要沟通配合时的针对性联系。联系时态度要积极、主动、谦虚、诚恳,取得所联系方的信任,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打好基础。

(二)第二个层次——沟通

在赢得所联系方信任的基础上,就要根据反渎职侵权工作所需及时开展沟通工作,如果是为了获取线索,对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就要经常提醒对方在日常审查案件或办案时随时注意案件背后所隐含的渎职失职线索,一旦发现及时通知反渎职侵权部门;对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单位,就要有策略的让对方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资料,接触尽可能多的相关人员;如果是需要配合案件办理,就要向对方讲明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特别要阐明利害,使对方愿意配合;如果是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加快案件诉讼进度,就要选取案件定性、关键证据、强制措施运用等充分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阐明依据、观点和意见,同时认真听取对方的依据、观点和意见,求取一致,取得共识,缩短案件审查时间。

(三)第三个层次——配合

检察机关内部主要是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的配合,体现在证据的选取、核实、补正,强制措施的变更、适用,诉讼程序的审查、完善等方面,根本目的的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对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单位而言,配合主要体现在办案、宣传和预防三个方面。如果是涉案单位,需要他们配合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资料、安抚涉案家属、保证相关证人及时到案作证、配合落实强制措施、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如果是非涉案单位,需要他们配合提供有关工作资料(供反渎职侵权部门筛查案件线索)、协助开展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落实等,达到惩治犯罪、警示教育之目的。

四、运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看待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该机制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具有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不是包办或代替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万能钥匙”,更不是破解反渎职侵权工作难题的“法棒”,因此,工作中不要过分夸大和依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我们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借助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助推作用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要具有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用好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需要反渎职侵权部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处理好内部外部的关系。无论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还是外部的行政单位,他们都有固有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协助、配合只是其职责外的工作(当然,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具有审查、监督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责),反渎职侵权部门如果不主动与他们沟通,坐等案件线索上门和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质量,结果可想而知。主动、诚恳是发挥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前提。

(三)要坚持不懈的完善、充实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发挥长久效能

任何机制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都有一个运筹创建、充实完善、显现成效的过程。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创建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之后,还应在运用过程中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并以文件或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各方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使之切实成为助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利器。

(四)运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活”字上下功夫,在“巧”字上做文章

高效协调机制篇10

当前,我市城市管理的规范制定权、处罚权、强制权、许可权、征收权等多项权力分离,这对保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一定的权力制衡、预防权力腐败等现象显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现代城市管理是一个多层次、多变量的复杂系统,是具有非线性和复杂回路特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城市管理活动而言,行政处罚权与其它行政职权又都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城市管理系统中的任何行政活动,都完整和连续地贯穿和包含了这些职权。人为地割裂这些行政权,虽然可以达到相互制衡,减少寻租的可能性,但也增加了部门协作难度,提高了行政活动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主要表现是:

(一)信息获取滞后,信息不对称,处理问题被动。城市管理系统范围极广,内容繁多。现行管理方式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动获取,即执法人员将大量的时间用于日常路面巡查以获取信息。这种途径比较直观、直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可以通过劝阻教育迅速进行纠正。但是,执法人员的巡查仅局限于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等直观领域的信息获取和监督处罚,而对其他众多领域的信息获取较为困难,这也就限制了城管部门在拓展执法领域上的努力。而且,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越多,自己的工作量就越大,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到部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和执行力。另一种是被动获取,即群众发现问题后打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或通过市长热线、城管110以及等方式直接向执法部门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如电视、报纸等进行曝光反映,经领导批示后由执法人员进行处理。这种途径有利于借助群众和媒体的参与,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同时也能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但是,这增加了问题发现到问题处理之间的环节,增加了行政时间和行政成本;并且容易被误认为群众不举报、媒体不曝光、领导不批示,城管执法部门就不去发现、不去查处问题了,容易造成执法部门无所作为的错觉,最终导致“领导批评、群众埋怨”,执法部门费力不讨好的后果。由此可见,执法部门缺乏有效、及时的信息获取途径,信息获取滞后,处理问题被动。

(二)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无人管理与多头管理并存。城市管理专业化分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专业分工越细,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知识积累、法律准备以及对人才的培训就越快,但部门与部门、政府与群众之间信息不对称就越严重,协调合作的成本也就越高。同一个问题在具有不同执法权的部门之间转手反映,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同一性质的执法权在不同部门之间所进行的分割。这也是职责不清的一种表现,以及造成群众对执法权归属认识不清的原因之一。从而也就造成了群众反映问题难,执法部门获取信息不及时的问题。比如,对一个大排档夜间噪音扰民的群众投诉,环保、*、卫生、城监等多个部门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群众往往不知道应该向哪一个部门反映,或者反映了迟迟得不到圆满处理。由于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像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都有一堆管不了的理由,无人愿意去管理;反之,又因为有利可图而多头管理,出现“九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的执法扰民现象。

(三)过多地依赖突击式和运动式管理,长效管理机制亟待进一步建立。目前,对城市管理中突出问题的治理往往局限于搞运动、搞突击式的整治。例如“城市牛皮癣”泛滥了,发生交通死人事故了,媒体报道了,于是领导批示,层层发文,层层开会部署一个专项治理活动就此开始。类似的问题的报道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这类运动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实际效果往往是前治后乱。虽然专项治理在短期内对改善城市管理问题确实有着很好的效果,但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市始终正常稳定有序运转才是城市管理的终极目标。如果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治理往往治标不治本,结果只能导致“乱—治—再乱—再治”的恶性循环,城市管理耗能大、效率低。

(四)缺乏统一调度,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城市管理部门众多,工作侧重点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往往是各行其是,协调配合不够,更谈不上建立相互之间的既监督又协同的关系,致使以收代管、以罚代管、只批不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部门没有很好的配合,直接制约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现行行政权力划分的制度下,政府行政部门需要创设良好的协作机制来愈合制度内的裂口,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来实现管理、执法资源共享,弥合因行政权各组成元素分裂而造成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的不良后果。

二、健全城管协作机制,强化部门长效协作

建立健全城管协作交流机制,是优质高效开展城管工作的需要,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在现有城管体制下,只有遵循共同参与、相互交流、相互协助、相互监督的原则,充分应用现有行政手段和现代科技技术,建立城市管理各部门之间长效协作的新机制,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政策制定,共同现场发现问题,共同现场处理、监督、反馈、检验的良好协作模式,才能真正做到源头监控、动态管理、及时处置和反馈城管问题,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一)城管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结合当前城管工作实际,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六项协作交流机制,确保城管工作的协调高效开展。

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或者专项整治的工作需要召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统一安排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通报和沟通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送执法机关执行,各执法机关要定期报送联合执法情况。

二是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同层级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城市管理领域较为突出的违法行为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的,应集中执法力量,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执法牵头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有关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各行其是,不得互相推诿。

三是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市级执法主管机关与区县(自治县、市)执法机关要建立上下联动执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中的层级联动。上下联动执法应依法界定双方权责,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四是建立健全互动执法机制。同层级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要建立互动执法制度,确保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执法机关承担协助(协管)义务时能得到及时、有效配合。执法机关协助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协助(协管)要求,只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协作机关应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

五是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公开各自的信息、技术和资源,提供查询方便,对其他机关请求查询有关信息、资料、数据的,被请求的机关应及时、无偿提供。应当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平台,保持及时、灵敏的信息沟通,把握违法行为动态,防止违法当事人利用地域、时间差异,流动作案。应当确立有效的沟通方式和渠道,采用签订合作协议、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建立联络网,互相提供执法工作情况。

六是建立健全执法调处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应当首先由行政执法机关互相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则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裁决。

以上六种协作机制其实在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如上海市推行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制度,依托政务信息网络,共享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工作衔接和协作更加便捷、规范、透明、高效。深圳市建成了以数字城市技术为依托的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通过建立覆盖全时段、全范的城市管理数字化网络,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实施网格化监督和管理,推进城市管理达到主动、精确、快速和统一的目标。又如,我市城管委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也是一项城管协作机制,对协调解决城管重大问题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城管协作机制的实现方式

由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势必会出现两者所作出的行政决策、行为相互矛盾、打架的现象。由此,城市管理执法实践已了更多的权力协调要求。协作得好,可以提高政府宏观管理效能,否则将会产生极高的管理执法成本,对城市建设造成极大的成本浪费,对城市软环境建设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当今城市管理发展趋势来看,城管协作机制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三个:

一是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夯实城管协作机制的法制基础。

目前,我市的城管协作,多是通过市城管办综合协调的方式来实现的,或者是依靠部门的力量去实现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其协作成本和难度较大。市城管办作为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对级别高、权力大的各个职能部门,往往是协而不调,调而不果;而部门之间的协作往往是利益搏弈的产物,这种相互妥协的产物是无法达到理想的协作要求的。鉴于以上情况,建立健全城管协作机制必须自上而下来进行。因此,我们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来创设和完善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的机制,从而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更好地打造强势政府,推动城市科学发展。可以说,通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是一条可行的途径,不少城市已经作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如杭州市就较早地注意到了该问题,并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作了一些明确规定。《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义务;在涉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统一管理对象时,审批部门负有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抄告批准结果的法律义务;同时建立完善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各有关行政主体之间的“双向告知”、“意见反馈”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再如*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为城市管理系统内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很有价值的蓝本。该决定就如何规范完善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动执法机制、互动执法机制、资源共享机制、执法调处机制等六大协调协作机制,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通过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夯实城管协作机制的法制基础,为建立健全城管协作机制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是建立城管数字化网络,完善城管协作机制的技术支撑。

建立城管数字化网络,实施数字化管理是城市管理发展趋势的需要,是城市管理走向精细化、综合化的必然要求。以建立城管数字化网络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的突破口,通过信息化管理内在的系统性、网络性、程序性和透明性等要求,推进城市管理资源优化整合,管理流程科学再造,管理主体多元参与,这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如杭州市城管部门安装“千里眼”帮助管理,深圳市城管部门建立了“数字城管”,*市率先在城市管理中推行信息化网络管理,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惠州在全省来看是一个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城市,与其他城市相比,这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城管数字化监控网络、数字化信息网络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实现城市管理全过程信息的实时传递与处理。做到城市管理中的事件(指人的行为,如摆卖、烧烤、沿街乞讨等)和部件信息的自动化采集,数字化处理,网络化传输,资源化利用和社会化共享。通过城市管理综合平台,建立相关的数据库,统一信息的收集和分配,提高信息的收集面和准确度,使信息前置,以全面准确的信息来引导管理,从而将传统的滞后管理改变为实时管理和监督,增强城市管理的快速反应能力,带动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我们应通过建立城市管理数字化基础平台,促进城市管理手段创新,以此为催化剂,进而建立起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形成以数字化为标志的体制协调、动作高效、方式先进的现代化城市管理体系,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注入活力,打造数字惠州。

高效协调机制篇11

一、引言

随着公路工程建设的迅速发展,建筑工程机械的广泛应用,工程机械已成为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关键因素。为提高生产率和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施工机械逐渐向专用大型化、多能小型化和机电液一体化方向发展。大量功能专业、技术先进的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大大促进了公路施工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为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促进了施工方式的不断进步,同时,也给施工机械的管理和协调带来了新的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一个公路施工项目,具备与每一项作业任务完全相适应的机械装备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也没有必要。因此,公路施工企业使用的工程机械来源主要有三种方式: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施工需要自行装备部分机械,或是向专营公路施工机械租赁公司租赁施工机械,或把需要用机械完成的工程分包给专业机械施工公司去完成。当不同归属的机械并存于公路施工过程中时,在工程机械配置和协调工作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

1. 同一作业环节中不同技术程度的工程机械设备并存于同一施工现场,导致施工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难以控制。

2. 不同作业环节间的机械不配套,因关键作业环节的机械设备工作效率低下而影响施工进度和生产效率。

3. 对租赁机械的操作人员管理和协调不到位,与其他机械操作人员工作缺乏协调,影响工作效率。

4. 工程机械管理和协调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5. 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对工程机械管理和协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

6. 工程机械管理和协调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如何合理配置和协调公路施工机械,既有利于施工生产,又要使机械设备得到充分利用,达到最佳的技术经济效益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产生公路施工机械工作不协调的主要原因

目前在许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机械之间调配不和谐而导致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低下的情况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施工机械配置不合理

在一项施工任务中,最终的施工目的是通过一系列不同类型的机械设备的前后衔接作业而达到的,相邻作业环节之间的机械存在着配合的关系。如果作业环节间的施工机械设备配置不合理,就会造成工程技术经济效益低下,甚至延误施工工期。每一种机械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特定的使用条件,只有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定,正确使用才能保证安全生产,并取得经济效益。如在“村村通”工程建设过程中,某施工企业在罩面施工中采用大型配套施工机械施工,由于罩面施工机械的施工荷载远远超过了路基和基层的承载能力,导致路基和基层产生过大变形,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施工机械配置不合理是影响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的一个主要因素。

2. 施工机械协调管理水平低

在公路施工机械协调管理方面,由于许多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机械的协调工作认识不够充分,在协调管理方面投入的力量薄弱,日积月累,使施工机械协调管理水平越来越低,存在着诸如组织机构不健全,协调制度不完善,协调措施不得力,协调效果不明显,管理人员技术力量薄弱,素质较低等诸多问题。由于施工机械协调管理水平低,在各施工作业环节中对施工机械的要求研究不细致,缺乏相应的工程机械组织和安排,从而导致施工机械协同工作效率低下,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不能达到工程建设的要求。

3. 施工机械协调不得力

目前许多企业存在着自有机械与租赁机械之间协作不合理,租赁的施工机械一般专门配有操作人员,机械的租赁费用里包含了操作人员的费用,计算方式一般按时间计算。由于人员的归属和管理权限不统一,租赁机械操作人员缺乏相应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容易产生租赁机械与其他机械工作不协调的问题。同时,企业生产与分包的专业公司之间因缺乏相应的沟通与协调也容易导致工作不协调的局面,从而造成生产效率低下,技术经济效益差。如在某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将标段内的桥梁施工任务分包给专业桥梁公司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缺乏沟通和协调,与公路施工机械使用相互扰动严重,导致桥梁施工滞后,从而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度。

由此可以看出,合理配置施工机械,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各种机械之间的协调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四、提高施工机械之间协调的方法

提高施工机械之间的协调管理主要从机械的配置、管理和协调等三方面入手,加强协作沟通,从而提高技术经济效率。

1. 科学决策,优化组合,保证机械配置合理

施工企业在选择机械配置时,要根据施工作业的内容和施工作业条件进行合理选择,遵循与工程实际相适应、具有较好的经济性、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原则合理配置工程机械,处理好自身装配机械与租赁、专业分包之间的关系。

在考虑是否自行装备机械时,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能否为机械提供常年、大量的工程量,以保证机械有较充分的利用率。在现有施工工艺条件下,适于自行装备机械的工程和作业主要有土石方工程机械,路面工程机械,基础工程机械,混凝土搅拌、振捣及运输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等。当不具备常年、大量工程量的条件,而生产又需要时,可采用租赁机械的办法来解决。这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本地区施工机械租赁费用与租赁机械的利用率。当某项工程或作业技术专业性强并需要租赁成套组合机械时,可考虑分包给专业公司去完成工程任务。

在选用和配置工程机械时,一定要注意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与施工工艺、施工作业环境和综合机械化组列之间的匹配关系,以满足施工的需要,并注意符合我国相关的设备装备政策和法规,以免造成机械技术性能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不能进场而影响施工生产。

2. 强化管理,健全制度,建立科学的施工机械协调体系

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协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人员的全面参与、积极配合,完善协调管理体制,健全相关制度,重视各级人员技术素质的提高,加大技术培训力度,选拔优秀的人才。只有这样,公路施工机械的协调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在整章建制方面,建立并完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专人负责,进行全面的综合管理,尤其要重视对租赁设备及人员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级职能人员的积极性,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与权限。贯彻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让每台机械都有专人负责保管、检修、操作。由于“三定”制度是机械化施工生产和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其执行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劳动生产率、施工安全、机械的完好率与使用率,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除应配备相应人员外,还需注意不要随意变动其工作岗位,以免影响机械设备性能的了解与掌握程度,确保机械的合理调配与使用。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机械设备也在不断更新换代,其自动化程度将越来越高,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它要求协调管理者要有全新的思想、全新的观念,科学地对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更新改造等进行有条不紊的综合协调管理。因此,施工企业要想从根本上提高全体协调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就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集中培训”的方法,加大技术培训力度,选拔和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会核算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以满足企业今后的发展需要。同时,施工企业仍需不断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让广大职工树立良好的风气和工作热情,积极主动地想办法、找对策,使机械设备发挥最佳效能,为公路施工机械的合理调配奠定良好的基础。

3. 提高认识,加强协调,保证施工机械合理使用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协调工作的重要性,从技术协调、组织协调和管理协调三方面入手,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统一协调各种施工机械,保证公路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租赁机械的安排和人员的组织、与分包公司的协调沟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工程项目,提高技术经济效益的关键。施工单位的主管人员要充分认识协调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对待协调问题,从提高行业标准、施工和管理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路机械的协调工作的重要性,细致研究各施工环节和作业的要求,合理安排各种机械的进场时间和作业时间。作为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协调工作的重要性,才有可能真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加强协调管理的主要措施可从技术协调、组织协调和管理协调三方面入手。技术协调主要是做好施工组织,充分考虑工程作业的需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让施工队、班组以及机械操作人员充分理解施工组织意图,了解施工的各个环节,减少交叉协调问题,从而减少因技术错误带来的协调问题。

在组织方面,应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施工中应定期组织举行工程机械协调会议,解决工程机械的协调问题。对于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另外,作为技术管理人员,要善于不断地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避免重犯相同的错误。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完成一个成功的公路建设项目,要进行科学决策,合理配置工程机械,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协调制度,充分认识协调工作的重要性,从技术协调、组织协调和管理协调等方面加强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取得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高效协调机制篇12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117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0 引 言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缺乏较强的协同管理能力,协同体系机制不够完善,风险预警体系以及风险管理效率相对不完善,缺乏较强的跨部门合作协同水平与能力,与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应急管理需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1 地方政府缺乏较强的应急管理协同能力

第一,危机预警以及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通常情况下,风险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比,其控制危机的过程、有效性更有保证,同时其控制成本也更低。所以,如果政府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有效地进行合作与协同,会获得尽可能多的安全收益。然而国内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过程中,将“突发公共事件”当作管理对象,采取了被动、消极的管理方式。尽管应急管理实务中大力倡导相应的监测预警活动,但无需讳言其中的消极与被动色彩。

第二,地方政府部门在较大程度上主导着应急管理工作,其他应急管理责任主体缺乏主动的参与意愿或者参与力度不够。落实主体责任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抓手,而政府主导应急管理工作并不意味着要全部都管,充分发挥其他应急管理主体的主体责任才能从根本提高整个应急管理的工作效率。

第三,存在条块分割以及效率较低的问题。地方政府组建了相应的应急管理体系后,经受了若干次突发事件的考验,逐步展现出它的不足以及缺陷。从地方政府构建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来看,存在条块划分现象,其所属部门责任以及职权混淆,缺乏较强的综合协调意识与能力,实际的应急管理效率并不高,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组织中存在较大内耗。

第四,不具备较强的应急协调以及共享信息的水平。信息共享是能够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基础,是突发事件研判的保障,而事件研判是最终处置决策的依据。但目前地方政府缺乏专业化、系统化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管理信息的实际传递效率,难以有效地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行动。

2 健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协调体系的主要路径

在构建应急管理协同体系时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对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的应急管理主体开展全方位的协调工作,重点涵盖以下方面。

2.1 确定应急协同目标,协调应急程序与流程

地方政府应该准确地确定各个部门的应急协同目标,从而为行动一致提供必要的基础和前提。在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并共同确定一致的执行目标的情况下,才能协调各有关部门以及组织机构的性的以及方向。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该组建相应的应急管理组织,对相关方面的利益进行综合协调,制定清晰可见的共同目标。在此基础上,借助必要的协同措施与途径,尽可能地增强彼此的共识。

2.2 制定可行性较强的协同策略

制定协同策略是为了实现既定目标而调节诸多层面的流程与环节,解决公共危机或者突发事件、缓和多方矛盾,而制定实施的具体行动方案。它能够确保地方政府协调和调整应急管理活动的力度与方向,使其通力合作,积极发挥作用。如此以来,在地方政府出面牵头组织实施的情况下,相关参与部门或者机构应该主动参与进来,自觉调整彼此的详细实施策略。再从整体上对上述实施策略进行协调与沟通。

2.3 通过统一有力的指挥系统取得一致步调

就其指挥系统而言,是地方行政组织控制和管理的层级节制系统,也就是说地方行政领导采取属地管理、统一指挥的方式,规定相关部门的权责范围,实施协同机制中的分工以及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协作过程中的矛盾,从而实现步调一致的目标。在相关行政组织和其他性质的参与主体进行密切协作与大力合作的过程中,地方行政组织的指挥系统必须要统一指导外部的诸多参与主体。最关键的内容是,地方行政组织应该借助这个指挥系统的统一指挥,实现基本的突发性应急事件的具体应急策略、方针以及行动等。

2.4 确保高效的信息沟通协调

为了有效地协调多元主体的彼此行动,应该达成共同的应急管理认识,这就需要进行高效的信息沟通。所以地方政府在开展应急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应该有意识地整合所需要的多种信息资源,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富有成效的信息沟通,确保多元主体获得必要的信息支持,做到信息共享,更好地进行应急管理。

3 健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协同机制的建议

为了有效地提升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有针对性地增强自身的应急管理协调水平,可以采取下列可行性较强的协同措施,从而实现应有的应急协同效果:

3.1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应急管理协调机制的地方条例

地方政府应该加强依法行政,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开展相关工作,在应急管理协同机制的建设过程中,也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地方政府可以指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地方条例,填补法制层面关于地方政应急管理协同机制的法制空缺,以地方条例规范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协同机制建设,明确其他应急管理主体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3.2 健全应急协同机制

地方政府应该组建权威性的应急管理协调机构,健全政府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具有紧急性、复杂性以及跨域性等特点,凸显出了传统的条块分割应急管理体系效能不强的问题。因此,应适度增加应急管理专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建设,并在既有机构上强化协调机制建设。打造专业性强、跨区域广、权威性高的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将其作为应急管理中心,对相关方面的利益争端进行协调,强化彼此的沟通与交流。该机构的关键性人员应该涵盖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代表、民间组织的代表以及参与应急管理协调机制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有效地开展应急协调工作的日常管理以及规划部署,对相关职能机关当前的应急管理协调能力进行整合,依托这些职能部门,打造专业化较强的应急协作队伍,健全基层应急组织的教育与培训,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力量,提高参与积极性,发挥最后一公里的作用。

3.3 地方政府和新闻传媒的密切协作

必须要注意的是,随着新闻传媒行业的稳步发展,地方政府必须将新闻传媒有效地纳入当前的政府部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中,使其变成信息的传递者与收集者。新闻媒体具有广泛的分布面、从业人员比较多、可以及时获得一手信息等,具有十分显著的优势,也为政府开展应急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协作资源。政府部门要建设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新闻媒体要大力支持地方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决策,为其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而且还要有序地监督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活动,高效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3.4 政府和企业间开展有效协作

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为实现高效的社会治理提供必不可少的资源和装备。企业具有先进的、系统化的应急设备以及技术,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其动员能力以及组织性都比较强大,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充分地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让他们积极参与到地方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协作机制中。

4 结 语

当前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各类突发事件层出不穷,重特大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并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地方政府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协同体系机制建设,提升政府应急管理效能,科学、有效、有序、有力地处置和应对突发事件。

主要参考文献

[1]朱鸿梁.论政府应急管理协同能力的提升[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8).

[2]刘学彬.论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中的协调联动[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