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2 09:37:35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1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初,基于功能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的视角分析金融体系和金融中介,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观点(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的金融分析范式的重大转换。传统的机构观点将现存的机构和组织结构作为既定的前提,金融体系的调整与改革一般是在这个既定的前提下进行;功能观点则认为,在长期内,金融中介机构所履行的功能,远比它们在某个具体的经济中采取的形式和开展的业务要稳定得多,而且机构形式的变迁将最终由它们所履行的功能决定。因此应该把金融中介研究的视角定位在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上,然后根据不同的经济金融功能,建立能最好地实现这些功能效应的机构与组织。作为总体金融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研究政策性金融功能,不仅是政策性金融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的一个基础性课题,而且在当前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从功能观视角研究政策性金融,能够科学而正确地认识政策性金融,从根本上澄清对政策性金融的误解、错解乃至曲解,也有助于决策层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

在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研究方面,白钦先、曲昭光(1993)早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的分析,实际上是对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初步研究。白钦先(1998)将政策性金融功能概括为直接扶植与强力推进功能、逆向性选择功能、倡导与诱导性功能、虹吸与扩张性功能、补充与辅助性功能、服务与协调功能。谭庆华(2005)认为,政策性金融具有中介功能、服务功能(基础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核心功能),在扩展功能上侧重于经济调节功能,在衍生功能上侧重于宏观调节功能。国外对政策性金融功能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小椋·吉野等(1984)认为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功能是结构调整功能;日向野(1986)在国内最早提出政策性金融的诱导(功能)效应。此外,W.G.谢波德(W.G.Shephard,1975)从产业组织论的角度分析了在金融业寡占的情况下,设立与民间金融机构相竞争的政策性银行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井手和林(1992)则通过建立同为金融中介组织的政府金融机构与民间银行之间的竞争模型证明,在存在斯塔克尔伯格(Stackelberg)竞争均衡的情况下,经营方针与商业性银行不同的政府金融机构,作为领导方,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行动,能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基于市场原则的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观内容及效用

基于市场原则或市场经济金融体制下的政策性金融功能观,是在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功能和金融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策性金融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性功能为主导,包括基本功能、核心功能和衍生功能不同分类在内的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观。

(一)基本功能。是指各种专业性政策性金融组织形式所共有的、且不同于商业性金融功能的特有的基础性或一般性功能,包括:

1.政策性导向与扶持功能。这是政策性金融首要的、最基本的因而也最能体现其本性的功能,即政策性金融执行政府不同时期的经济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社会稳定政策,对强位弱势特殊群体和地区、领域等所义不容辞地承担的信用引导和扶助支持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欠发达地区以及农业和中小企业等强位弱势产业和群体,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商业性金融至少不愿先期主动涉足其中,而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导向与扶持功能,则要求利用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组织来承担这一特殊的历史使命。

2.补充与辅助性功能。即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只是对商业性金融的诱导补充和对融资对象在不易从商业银行融资时的扶持辅助,而非完全替代、包揽一切金融活动和业务,并从信贷额度、期限、风险、信用、收益等方面,起到补充与完善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

3.有限金融性功能。政策性金融也是一种金融制度安排,具有信用性、有偿性和一定盈利性的基本要求,以提高稀缺而有限的政策性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否则,既有悖于其金融的一般属性、进而无异于财政融资职能,也难以保证这种制度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同时,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属性又完全不同于商业性金融的金融属性,而是一种对金融业务行为有所限制与约束的金融属性,如不能只追逐利润最大化,不能主动竞争抢客户而有损于商业性金融的利益,因而是一种非主动竞争性的自然盈利,否则就无异于商业性金融,也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核心功能。核心性功能体现了维护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既是政策性金融总体功能的基础和主体,也是处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业务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核心性功能也可以说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所有具体业务的导向性功能。核心性功能主要包括倡导和诱导基础上的虹吸扩张性功能,逆向选择与择机而退性功能。

1.逆向选择与择机而退性功能。只有在商业性金融依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或滞后选择或无力选择的融资领域、行业或部门,方能真正显现政策性金融的价值所在和逆向性选择的客观必要性。在这里,政策性金融的市场逆向性选择是结果,商业性金融依市场机制的正向性选择是前提,并且是一个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动态性过程。在市场逆向性选择的项目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后,政策性金融就要在适当时机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如资产转让、减少或停止继续投入等,尽快退出这一融资领域并转而扶持其他行业,以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和市场性融资的主导作用,否则,就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和政策性金融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本质要求。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2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特征

中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伴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大致经历了1951-1957年的创建阶段,1958-1978年的动荡阶段,1979-1983年的恢复调整阶段,1984-1993年的全面改革和1993年至今的完善阶段。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举措很多,主要围绕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调整、完善以及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清理整顿,注重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忽视农户、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走的是一条典型的“机构路径”。该改革路径有两个重要特征:农村金融体系的每一次变动,都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合、分、起、落等调整来进行;金融机构的调整基本上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这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诱发性改革不相一致。其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和职能的定位非常模糊且收效甚微,难以真正体现农户的意愿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农村金融自身的经营效率。

“机构路径”的改革思路,其实是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指导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金融机构观”的产物。金融机构观的分析隐含一个基本前提,即假定金融体系的内部金融机构与组织结构是既定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要找到这一结构,并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

二、对农村金融体系演变“机构路径”的反思

金融机构改革的举措很多,但固有的、根本性的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依赖“机构路径”的问题所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单一的国家银行系统逐步发展为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组成的主导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多元格局,但这一体系及其中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地发挥了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中国农村金融“机构路径”改革的实践表明,不基于农村经济发展现实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来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仅仅从机构调整入手人为架构金融体系是难以达到经济﹑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的。

第一,忽视了金融功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金融产生于农村经济的土壤,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决定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反之,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来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这种联动关系远没有建立。农业发展银行日益成为单纯收购粮棉油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撤离农村区域,逐步脱离农村金融体系;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一社难支“三农”。为何农村金融机构越改革、越调整,农村金融需求反而越难以满足?问题在于目前的改革仍然是基于部门利益制定的改革方案。

第二,忽视了金融功能的完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三农”发展,没有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是难以想象的。金融的本质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功能主要有3种:投融资功能、金融服务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其中,投融资功能是金融业最基本的功能。随着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动员储蓄﹑资源配置功能日益突出,风险管理功能和经营监管功能越来越重要。根据金融功能观,执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金融机构,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

第三,忽视了竞争机制的培育对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作用。有效运转的农村金融体系离不开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规范发展现有的金融机构,而且还要注重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使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之间适度竞争,共同发展。但长期以来,基于“金融机构观”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缺乏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和以竞争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无法促进农村金融同业的良性竞争;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金融机构无法退出,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为可能。

第四,忽视了金融创新对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狭小,而且品种少、结构单一,根本无法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究其原因是,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力度不足,没能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忽视金融法律、监管、信用担保、信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设,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第五,忽视了政府扶持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现象比其他市场更为严重,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因此,政府的适当介入十分必要。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干预完全采取第一种路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直接经营农村金融。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的相当一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政府被迫放弃第一种路径,但同时仍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其他路径,政府介入要么陷于严重缺失状态,要么干预过度。鉴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政府应将政策着重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从逻辑上说,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起点,是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内容上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税收优惠体系、监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资金支持体系、信息和技术支持体系、人才储备体系等。

转贴于

三、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体系设计

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默顿和博迪提出的“金融功能观”可以为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即金融体系框架的设计,首先应明确具备的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更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金融机构组织形态、市场竞争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从而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

按照“金融功能观”的要求,一国金融体系的建设要考虑金融机构及其调整,但更要研究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经济功能,这是构建与完善基于“功能观”的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在重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三农”经济运行的特点,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显著增强农村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功能。

(一)改革农村合作性金融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经济原则为准则,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中国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实践表明,合作性金融不仅是适应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金融。因此,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体系。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一国政府为了满足农业生产、流通与服务的融资需要,通过设立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金融形式。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在一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充当政府贯彻农业政策的工具,又补充、纠正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不足与偏差,通过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和有效再配置资源,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效应。

(三)重构农村商业性金融

目前,政策性金融囿于国家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政策的限制,存在支农范围狭窄和支持对象锁定的局限;合作性金融则由于信贷结构和信贷规模的不足,使其支农对象偏重于农业种植业,对其他涉农组织和农村第二、三产业支持相对不足,因而,从建立合理分工、富有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出发,亟待调整与完善农村商业性金融。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加快中国农业银行转轨改制步伐,要在对农业银行进行全面外部审计、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国家注资等财务重组和设立股份公司,并实现业务经营战略转型。

(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外部环境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具有涉及领域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它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改革的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影响深远,既需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还要求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扶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创新动产抵押担保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开发适合“三农”发展需要的保障型产品、投资型产品和衍生型产品及服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探索合适的组织结构、投保方式、赔付金额和监督职能;完善农村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依法保证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实施对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和市场退出的监管,确保农村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从而显著增强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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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温家宝.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N].中国证券报,2007-03-02.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3

自戈德·史密斯(1969)将金融结构定义为各种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并提出金融发展即金融结构变化的观点后,国内外学者对不同金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其中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孰优孰劣的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但相关研究并未达成一致看法。直到1995年美国著名学者默顿与博迪提出金融功能的观点后,相关争论才逐渐平息。

默顿与博迪认为,金融结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金融体系的功能;金融结构是变化的,而金融体系的功能相对稳定;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在不确定环境中,在时间与空间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与拓展;同时为实现基本功能,金融体系具有支付清算、资金融通与股权细化、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风险管理、信息提供以及解决激励问题等六大核心功能。莱文(1997)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对金融功能进行了重新解释,认为金融体系的作用在于减少由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所带来的市场摩擦,进而实现风险改善、信息获取与资源配置、监控管理与加强企业控制、动员储蓄、促进交易等功能。

上述表述虽然各不相同,但实质内容却基本一致。从宏观层面看,金融体系的功能在于通过动员储蓄、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而从微观层面看,金融体系的功能在于支付结算、提供投融资服务、传递信息、风险管理与分散以及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解决激励约束问题。关于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的争论,实际是对宏观层面金融功能总体优劣问题的讨论,由于实证分析的局限,至今难以形成一致结论。但从微观层面看,银行体系与金融市场体系在具体金融功能上寸长尺短,各有所长。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或经济社会不同领域对金融功能需求的重心不同,在制定金融发展政策时可根据金融功能需求的重点变化或者金融功能发挥的薄弱环节,制定适宜的金融发展政策,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功能的发挥。

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在具体金融功能上的差异

从微观层面看,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在功能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首先,支付结算功能,主要由银行等金融中介承担,金融市场体系在这方面的功能较弱,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速发展,但其支付结算功能的发挥离不开银行体系。

其次,对于投融资功能,在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中,银行充当信用中介,属于间接融资,具有规模经济、节约成本的优点,但银行体系“续短为长”的特点以及天生的谨慎性决定了其存在期限错配劣势以及对创新创业等高风险企业的金融支持不足。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中,企业或政府的融资主要通过金融市场实现,企业或政府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筹集资金,属于直接融资,其优点是可通过金融市场获得与其资金需求相匹配的长期资金,可以实现不同风险水平与风险偏好的投融资需求,缺点是融资的固定成本高,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只有在融资规模较大时其规模优势才能体现。

再次,在信息传递方面,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中,融资方承担了定期信息披露义务,市场透明度高,金融市场竞争性价格机制可以防止价格信息的失真;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中,融资方的偿付能力属于银行的私人信息,银行体系的相对垄断地位可能会扭曲价格信息,所以信息传递功能较弱,外界难以确切掌握金融体系的风险。

还有,在风险管理与分散方面,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中,实体经济的投融资行为主要通过银行体系的间接融资实现,银行作为信用中介承担了主要的金融与经济波动风险,家庭企业远离按市场定价的资产价值的波动;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中,金融与经济波动风险由家庭与企业承担,同时金融市场可为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提供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

最后,对于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解决激励问题,传统理论认为,银行等金融中介在信息搜集和风险处理方面具有优势,可以通过信贷配给及对企业的事后监督控制风险,而金融市场在事前信息搜集、事后监督方面的激励机制较弱,难以有效地克服金融交易中的各种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银行治理结构的缺陷以及委托问题,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在项目筛选以及事后监督方面会打折扣,而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某种程度上会对融资对象形成较强的外部约束,特别是在其融资需求较大程度依靠金融市场的情况下。

我国金融体系结构与功能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是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无论增量还是存量上,银行体系的间接融资占了绝对主导地位。虽然从宏观层面无法证实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孰优孰劣,从各国金融发展实践看,也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最优金融结构作为衡量的标准。但从近年来我国金融与经济发展中反映出的问题看,金融体系各项具体的金融功能未能有效发挥,金融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从投融资功能看,一方面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超过100万亿,居民与企业存款余额超过70万亿,分别约为GDP的2倍和1.5倍,无论从历史纵向比较,还是与其他国家进行横向比较,这个比例都是比较高的;但另一方面我国国民经济各部门普遍感到资金紧缺,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是银行在特定时间节点也会出现“钱荒”。这两个方面说明,现有的金融体系投融资功能未能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一方面大量资金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经济的一些领域缺乏资金。

其次从信息传递功能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不透明问题一直是境内外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从影子银行目前的资金使用以及杆杆率水平看,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而信托资产主要投资于贷款,在项目筛选与审查上执行了与贷款同样严格的审查程序,本质上属于规避金融监管与利率管制的创新,而且总体杠杆率水平不高,并不具备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市场对影子银行体系过度悲观评价的主要原因在于其透明度不够,金融体系信息传递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如果相关融资行为通过金融市场体系的直接融资实现,通过定期的信息披露以及相关金融工具竞争性的交易价格可以有效传递相关信息。

再次从风险管理功能看,一方面我国银行体系吸收与承担了绝大部分信用风险与利率风险,银行信贷资产接近85万亿、债券规模接近10万亿,而保险、信托及证券基金业管理资产规模不足20万亿;另一方面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并不发达,利率衍生品市场尚未起步,银行缺少有效管理信用风险与利率风险的工具,难以向银行体系外转移或分散风险,致使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缺乏弹性。

最后从不对称信息下解决激励约束问题的功能看,目前我国地方性政府债务问题是境内外投资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地方政府承担了城镇化战略推进过程中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职责,在现有财税政策及金融体系下,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向银行直接或间接获得融资支持。如果城镇化融资通过金融市场实现,比如债券市场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一方面地方政府可获得与资金需求相匹配的长期资金,另一方面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能够反映投资者对项目的评价,反过来会约束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与项目选择。

改善金融结构与功能的政策建议

从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情况看,由于直接融资比例偏低,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滞后,导致金融结构失衡,金融体系的各项具体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在当前的环境下,需要通过发展直接融资体系、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以及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等措施,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4

根据麦金农的定义,金融抑制是指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压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其表现主要有:低的实际利率,信贷管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发达,金融市场处于割裂状态等等。金融抑制政策虽然适应了发展中国家急需加快发展速度,缩小与发达国家收入差距的需要,却对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比如引起资金供给不足、资源配置缺乏效率、产业结构扭曲、加大政府财政补贴的负担等。而如果政府取消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则可形成金融深化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金融深化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金融体制改革,放松对金融活动的限制,促进利率市场化和银行商业化,实现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来促进金融发展(金融自由化)。第二阶段则是通过金融发展来促进经济增长。金融深化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整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反映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的实际利率能有效地消除资本缺口,促进储蓄的提高和资本积累,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然而,学者们在如何实现金融深化方面却存在分歧。部分国外学者主张政府的主要职能应是维持市场秩序;而熊鹏、王飞(2008)等国内学者认为,金融深化本身并非灵丹妙药,发展中国家应依据本国市场和宏观经济状况,实施适度自由化的金融政策,同时辅以政府的适当干预。季凯文、武鹏(2008)则认为,金融深化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和宏观经济环境较为稳定的国家效果较好,而在市场体系不完善、宏观经济波动较大的国家效果则较差。周天芸(2004)认为,如果不顾发展中国家经济和金融结构二元化、市场体系不完善本文由收集整理、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等因素过度金融深化,甚至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国内和国际投机冲击、高额通货膨胀等。相继爆发的拉丁美洲金融危机和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例证。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指专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交易服务的组织制度安排的总和。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所存在的功能缺陷,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服务效能,必须对功能缺陷进行治理,以提升我国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服务效能。笔者认为,科学的治理路径是对我国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重构,而重构的思路就是要跳出“机构视角”,基于“功能视角”来构建我国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制约分析

一方面,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没有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也缺少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激励相容的制度环境。主要表现在:一是激励手段的缺乏。缺乏有保障的“剩余索取权”等激励手段,拥有控制权的内部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亚隆·雅各布认为,评价一个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绩效,不仅要看其是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要看其是否促进了“公平”目标的实现。农村金融组织的目标应当是为三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缩小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而由于真正的外部监督主体缺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遵循的是,谁对其的控制力大就贷给谁,谁有向农村金融组织“内部人”寻租的能力就能得到贷款。

另一方面,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未能形成功能耦合。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作为政府干预农村金融的两大基本杠杆,其作用范围与功能空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与互补性。如果农村金融只使用财政杠杆,忽视利用金融杠杆,则农村金融机构只会按照行政指令发放贷款,不会主动关心利率和风险,成为典型的政策性贷款。而如果农村金融只使用金融杠杆,注重赢利性,忽视利用财政杠杆,银行完全按照市场条件发放贷款,则成为典型的商业性贷款。但是,农村金融是增加农业生产投入的重要手段,应同时使用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形成功能耦合关系。而在我国,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并没有形成功能耦合机制,财政部门没有将有效的财政杠杆及时应用于金融部门,无法形成财政杠杆和金融杠杆相互依赖、相互推进的反馈环,从而完全抑制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功能的发挥。

三、功能制约的治理:金融发展视角下的功能重构

为了解决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服务功能与服务效率问题,有研究认为,通过重新设计流程可以在流程绩效的改善上取得突破,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但是,如果不根据外部环境准确给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功能定位和需求分析,没有明确的工作重心,就无法从根本上理顺业务流程并进行重新设计。只有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准确定位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业务流程的再造,才可能构造出新的运营模式。为了有效实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建立一个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目标的功能体系框架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的内涵分析,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体系结构描述如图1。该体系结构从系统功能分析的角度,由外而内、自上而下很好地显现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所具有的多元化业务流程与运营模式相结合的网络结构特点,显现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便于协调与监管的立体功能结构。

[图1: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重构框架图] [农村金融服务目标层][高水平和高质量的农村金融服务][提出功能需求][功能效应][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核心功能层][功能重构层][配置资源][便利清算和支付][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投资转化率][创新农村金融工具][创新农村金融技术][建立农业融资平台][改善微观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农村金融文化重构][分散金融风险][?][?][][][][?][?][][?][?]

高水平和高质量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存在于一个合理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之中,也就是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效率性、稳定性和政策性等四个方面的功能效应之间存在相对均衡状态。因此,高水平和高质量的农村金融服务构成了本文的农村金融服务目标层,它的核心功能层包括配置资源功能、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以及分散风险功能,功能重构层包含了所有支撑这些核心功能层的各种具体运营模式的变革。应当指出,核心功能层与功能重构层之间是根据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需要,通过灵活的组合模式而形成的功能体系,而不是固定的线性结构关系。

根据农村金融的需求来设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再以服务为核心组织跨部门、跨机构来实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这样的功能体系结构要求突破原有的“机构视角”划分的封闭型组织体系,建立一种基于功能的组织体系,灵活地利用金融资源、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一种自组织结构,从农户的金融服务的需求层进行组织再造,在提供农村信贷基本服务的基础上,使农村金融机构主动通过提高功能效用来提高服务质量,即面向农村金融的需要进行产权制度设计、微观组织设计和运营模式变革。

默顿和博迪(merton和bodie)比较系统地提出了一种新的金融与经济关系的分析框架,即功能金融理论,认为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远比机构要稳定,因为功能很少随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变化;机构的变化是由功能决定的,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创新最终使得金融功能更有效率。本文认为,就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来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主要目标始终是实现国民储蓄向农业投资的转化(事前如何促进国民储蓄、选择最有效的农业投资项目;事中如何实施监督、处理信息与风险;事后如何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这种转化的效率集中体现在农村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中,在这种转化过程中,伴随着信息的处理和风险的分散与管理问题。本文认为“功能视角”适用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体系层面、机构层面、经营层面和产品层面的重构:

从体系层面看,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最终目的是使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履行其功能,改进制度绩效,降低交易成本。经济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结构不健全,相当一部分金融功能处于被抑制状态,金融改革的目的是消除金融抑制,促进金融深化,逐步完善金融功能,提高金融效率。金融分业管制国家由于金融体系被人为分割,往往不利于改进制度绩效,提高效率。

从机构层面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应该在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下决定如何履行金融功能。政府不能人为划定某类金融机构的功能,限制来自其他机构和市场的竞争,因为这样做最终会由于过度保护而导致无效率。例如,美国的储贷机构(s&ls)承担的两大功能——为居民提供长期的固定利率融资及向中小储户提供无风险的短期储蓄品种,并不一定要由同一类机构同时承担,共同基金、养老基金、资产证券化等都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但美国政府没有及时因势利导,终于使储贷机构积重难返,出现全面危机。

从经营层面看,某种金融业务往往是几种金融功能的组合体,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某类金融业务出现功能性分化或功能重新组合都是十分合理和正常的现象。比如借贷业务是一个十分普通的业务领域,但却是多功能组合体,至少包含六大基本功能中的两大功能:转移经济资源和管理风险,因而实际上是由“单纯的无违约风险借贷”(转移经济资源)和“出售违约风险保险”(管理风险)两部分构成。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5

考察世界金融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在金融发展从低级走向高级,从初始走向发达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元的发展历程,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多样化与多层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和种类丰富的金融工具体系。一个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是金融结构走向成熟与完善的重要条件与标志。一方面,功能不同、主营业务各异的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了种类更多、数量更大的金融商品与服务,能够很好地满足不同的经济主体对储蓄、投资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管制的放松,各类金融机构间业务交叉化的发展趋势加剧了彼此间的竞争,竞争是效率的催化剂,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由此提升。

金融市场体系则相对复杂。一个多样化与多层化的金融市场体系既增加了筹资者与投资者选择的余地,使他们很容易实现自己满意的效率组合,顺畅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但同时也使金融市场的发展日益虚拟化、脆弱化,容易导致金融泡沫、引发过度投机,增加金融运行的不稳定性。因此不能独断地将金融市场的种类和层次越多作为结构越合理的标志,毕竟不同国家金融监管水平不同,金融运作的规范程度不同,不切实际地发展一些与经济实力和监管水平不符的市场有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但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功能,能够满足不同的经济主体投融资和规避风险的需求,从世界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与发展趋势看,多样化、多层化也是一个共同的发展取向,只是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其金融市场的多样化与多层化的进度与程度不一。鉴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

规律与要求,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不宜盲目模仿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结构,不宜超前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而首先应该扎实地构建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外汇市场的原生金融工具市场,并将此作为金融结构是否合理的一个表象特征。金融工具是所有金融交易的合法凭证。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越多,金融市场的交易类型越广,金融工具的种类就越丰富,因此,种类丰富的金融工具既是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的具体体现,也是机构与市场功能和作用发挥的现实载体。这样,一个种类丰富的金融工具体系便也合乎逻辑地成为金融结构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志。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6

一、钻石理论

为分析产业竞争力,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MichaelPorter,1990)提出了钻石模型理论。波特认为,一个国家的某种产业竞争力取决于四项主要因素与两项辅助因素。其中,主要因素即要素条件、需求状况、相关与支撑产业、企业结构、战略与竞争;而辅助因素包括政府和机会。六项因素共同构成一个“菱形结构”,即钻石模型(如图1)。

其中,生产要素包括初级生产要素和高级生产要素。初级生产要素指气候、地理位置、天然资源等,而交通、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以及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等属于高级生产要素。需求条件主要是指本国市场的需求。作为产业发展的动力,国内需求市场区别于国际市场之处在于,对于国内市场的客户需求,本国企业可以先于国外竞争对手进行察觉并针对本国需求市场的变化采取应对策略。相关与支持产业的表现,即相关上游产业与支柱产业是否有国际竞争力。根据钻石理论,相关与支持产业是以“产业集群”的形式出现的,而非孤立存在。企业的战略、结构、竞争对手的表现主要指职能部门如何创立、组织、管理公司,以及竞争对手的条件如何。良性的同业竞争可以推进企业走向国际化竞争之路。

二、我国金融功能区竞争力分析

金融功能区指金融产业及与其具有较强关联性的其他产业的集聚区。如伦敦金融城、上海的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等。在金融功能区内,汇集了大量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及与其相关的会计、法律、信息咨询、投资顾问等各类专业服务类企业。金融功能区的建设在促进金融总部机构、各类金融中介配套机构和新兴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可有效发挥金融服务业对信息、人才、资金、服务等各类金融战略资源的配置作用,在促进本功能区内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可有效发挥其对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效应。

利用波特的钻石理论,我们可以分析金融功能区的竞争力。

首先,从要素条件来看,后备土地资源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波特的钻石理论中,要素条件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和知识及天然资源等条件。大部分金融功能区都位于城市中心或新兴产业开发区,因此具有优越的地域、交通及人力条件,但仍存在可利用土地资源短缺的问题。以上海的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为例,该区域位于浦东新区中心,地理位置优越,车行越江隧道及越江地铁等交通设施便利,且上海作为人才的集散地,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建设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但从土地资源利用角度考虑,对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的金融功能区来说,其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已经很高,后备土地资源严重不足。此外,位于新兴产业开发区的金融功能区,由于开发时间较短,住宿和餐饮、交通运输、通讯、商务服务、娱乐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尚有待完善,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此类区域金融产业集聚的力度。

其次,由需求状况考虑,区域金融与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功能区建设为其提供支撑。功能区建设有助于一个地区的发展,而金融功能区建设不仅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是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因此,要通过需求状况来分析金融功能区建设的竞争力,首先应了解金融功能区的产业集聚效应及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效应。一是金融功能区的定位有助于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聚集。以位于济南高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示范区为例,其定位旨在通过吸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提供支持。二是金融功能区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表现为:已经发展成熟的功能区其辐射效应明显,如上海市的金融功能区建设成功带动了上海金融业的发展,且对处在上海3小时经济圈内的苏州、杭州和南京甚至整个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从相关与支持产业来看,金融业竞争力有待提升。根据钻石理论,相关与支持产业指有助于金融功能区建设的产业,如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金融业作为金融功能区的中坚力量,对我国金融功能区的发展起到了主要推动作用。但我国金融业目前仍存在开放程度不高,市场化程度及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可见我国金融业竞争力有待提升。此外,作为金融业的上游产业,我国房地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有助于发展楼宇经济,为金融功能区建设提供基本的空间资源,进而推动金融产业向金融功能区聚集。而交通运输、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发展则在不同区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第四,企业战略、结构与同业竞争方面,多头管理现状亟待解决,同业竞争逐渐显现。金融产业在区域上的集聚将使金融资源的区域配置趋于合理,获得资金配置上的帕累托改进。但从内部结构和管理结构来看,大多金融功能区由于既属于所在区的管辖范围内,又受到当地金融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因此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下,这就造成金融功能区发展的政府推动力不足。以北京金融街为例,有权限管理金融街的机构有:金融街综合管理办公室、金融街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街区服务办公室。在对金融功能区进行管理和服务时,众多管理机构间的协调成本很高,很容易影响到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此外,金融功能区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金融资源的竞争。在我国目前政府主导模式下,各个金融功能区为发展本地区经济,会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或行政措施,以推动金融资源在本区域的集中,同业竞争现象已逐渐显现。

第五,各级政府支持金融功能区建设。2010年12月21日,国务院颁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其中规定了国家层面上的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及禁止开发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各区域金融功能区建设提供了政策导向。此外,为促进金融功能区建设及提高区域竞争力,优先开发及重点开发区域政府纷纷出台各项优惠措施,主要表现为:土地政策、税收优惠、租购房补贴、人才政策(包括落户、住房、购车、子女教育)等。

第六,后危机时代金融功能区建设面临新机遇。根据钻石理论,机遇主要指金融功能区形成与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时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既对我国产生了一定负面效应,同时也带来资源要素成本降低、产业资本重组步伐加快等正效应。在此过程中,中国的经济发展也受到了前所未

有的关注,吸引了大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金融功能区建设有助于金融业及其关联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抓住机遇,加速金融功能区建设,以增强经济金融实力。

三、提升我国金融功能区竞争力的战略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政府部门的科学规划有助于缓解金融功能区要素条件不足的问题;大力发展金融业可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统一部门管理,有助于金融功能区发展结构及战略调整,促进良性同业竞争。

(一)科学规划,为金融功能区建设提供良好的空间载体

通过科学规划及合理布局,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以期达到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在金融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部门需要从长期出发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在为后续发展项目做好土地资源储备的同时,提高区域内低密度房屋的利用率,以实现金融功能区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各地政府已采取措施,力图提前做好土地资源储备工作。以北京为例,中央商务区(CBD)东扩,金融街西扩、丽泽商务区扩建等工作都是政府为发挥土地资源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最大化的有力举措。此外,通过科学的城市规划,有助于完善新型金融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其对金融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空间吸引力。

(二)加大金融业发展力度,为金融功能区建设提业支持

我国发展金融业需要解决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高、市场化程度低及金融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等问题。一方面,我国应着力打造国际化程度及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市场体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保证我国产业竞争力的基础上,促进人民币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进而加速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加强金融市场的活力及渗透力,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以此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应尽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机构体系以及结构合理且门类齐全的金融人才资源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7

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经济相互融合、日益紧密,逐渐形成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包括贸易全球化、生产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三个阶段。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总体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全球化、经济金融化和金融自由化,扩展了金融的活动范围。增加和扩展了金融渠道,加深了货币和金融化的程度。提高了金融发挥作用的地位,为金融功能的发展和扩展打下了基础。在工业经济发展的最后一个时期,也是工业发展的最高阶段,金融这时已经积累了雄厚的基础。由于运输和通讯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和银行券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发展在金融服务功能上的体现是十分的明显,金融效率空前提高,极大的便利了社会经济生活。金融中介功能的增强,使得在资金盈余和资金赤字者之间,出现了更多种类、更多效率的渠道以及专门的金融机构和市场。

一、金融主导功能的显现

金融主导功能的发展特征,这一时期的金融发展是在自由经济时期形成的比较完善的金融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快速的扩张。这一时期的金融的特征是:一是随着生产力和贸易活动的发展,金融活动的量取得了大幅的增长。二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支付效率快速提高,电报,电汇,电脑等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应用,使得跨地域的金融资金的转瞬息就能完成。三是金融活动的国际性明显增强,这一势头体现在愈来愈多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完善。四金融体系的人为管理、控制因素增强。具体表现实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与强化,进行管制金融业的发展,对金融进行宏观的调控和监督。

二、政策性金融功能

政策性金融功能的蓬勃发展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的标志,作为商业金融的补充,政策性金融具有着独特而重要的金融功能。

(一)一般

政策性金融的一般是指其与商业性金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即金融中介功能。但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吸取存款的功能,而仅有商业银行具有吸收存款的权利。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把资金引向特定的单位和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是资金的吸收者也是资金的贷出者,但是金融不是吸收存款的借入资金,所以不具有派生存款的功能。

(二)特有的功能

1、直接扶植与强有力推进功能。政策性金融本身具有大量的、强有力的直接的信贷作用。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基础性产业和农业方面。农业是任何国家的基础产业,所有国家都需要采取直接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在发达国家给予农业直接强有力的扶持与推进。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开发政策性金融对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战略性开发产业给予巨额的、持续的、强大的直接信贷扶植。在这些领域政策性金融发挥着主体和主导功能。

2、逆向性选择功能。这种功能政策性金融对融资领域、行业或部门是具有明确的反向选择性的,即它们只有在市场机制或不予选择或无力选择的情况下,只依靠市场机制的自身的力量将得不到充分的资金进行发展时,政府将会有政策性金融机构逆向的选择这些投资的领域。政策性金融的主要领域在农业、住房、公共基础事业以及其他必须建设而其他企业无力建设或不愿建设的领域,政策性金融对这些领域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建设意义。

3、倡导与诱导性的功能。这种功能就是政策性金融投入资金将吸引民间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资金投入到符合政策意图或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风险,收益回报时间长的新型的产业,由此可见充分发挥了倡导性和诱导性的金融功能。

4、虹吸与扩张。这种功能是在倡导和引诱的基础上,政策性金融资金投入较少,而虹吸较多的民间商业性资金的功能。因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旦确定向哪个产业投入资金就说明政府大力支持该产业,所以也给其他的金融机构更多的信心,降低了这些产业的投资风险,从而可以体现出政策性金融的虹吸与扩张。

5、补充与辅助。这种功能是指政策性金融补充与完善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功能。

6、专业与协调功能。政策性金融对某一产业的投资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而且还有一批的精通业务的专业人才来观注商业和非商业的对经济和金融产生很大影响的产业,最后为企业或相关的金融机构提供全面而地道的金融与非金融的服务。

(三)金融派生功能

在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不断的扩展和提升的过程中,随着金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派生功能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

1、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资金的配置可以在微观个体转移,也可以在不同的部门、企业之间进行,金融在这一过程中的体现就是金融的产业结构的调整。

2、提权分割、交易便利功能。证券化是金融提供给产权分割和交易的便利的基础,证券化是把产权转化为标准的、契约化的形式。主要的表现方式是股份制化。通过金融活动进行经济活动中的产权交易,产权的流动性增加,从而是经济资源能够得到更加有效地配置与利用。

3、财富再分配的功能。金融活动的结果,伴随着在不同主体之间、不同程度的财富的转移。具体的过程包括1.金融中介过程中的风险与收益。增值是以利息或股息来衡量的,而风险造成的损失是一种负效应,是资金的流出。增值和损失是再分配的两个过程。2.证券金融市场上的投机成分。投机行为就是投机者之间的零和游戏,其表现就是投机者之间的财富再分配的行为。3.金融政策的财富分配效应。金融政策在利益驱动的基础上,影响于不同个体、企业和行业的利益和风险承担能力,使得不同个体之间的财富再分配。4.国际金融政策实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财富再分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通过金融手段进行财富的转移和掠夺,形成全球范围内的财富再分配。

参考文献: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8

所谓机构监管,是指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而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由不同的监管当局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一种金融监管方式。机构监管适用于分业经营。并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业中的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比如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的国家。设立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比如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家监管分局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对机构监管的界定其实包含着两层面涵义:其一。在总体的市场层面上,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立法者应当将市场上所有的金融机构按行业类别加以分类。进而使不同的法律规范及监管规则适用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其二。在个体的机构层面上,机构监管则代表着必须将机构整体作为监管的对象。而无论其经营何种金融业务。

而所谓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具体讲,就是将金融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地监管制度。据说这个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地罗伯特・默顿教授最先提出来的。新加坡是第一个实现功能监管的国家,而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终确定了功能监管的框架。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优缺点比较分析

相较于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的优点是专业性强,不同的金融业务具有不同的风险特质,由不同的机构来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并根据其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所以市场上各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种类越专一,机构监管模式就越能有效率地划分各业别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可见。分业经营正是机构监管的核心基础。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减小了各类金融机构间风险的传递。因而,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机构监管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不论金融机构从事何种业务,要判断该机构的财务状况。就必须把包含所有业务的整体作为考察对象。机构监管便于对金融机构整体进行监管,减小系统风险。在这种结构法的监管模式中,金融体系被划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保险公司三个市场,在这三个市场上分别设立监管主体,通过市场进入、授权和登记等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每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监管者,他们执行所有的监管活动,防止了多头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成本。

机构监管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随着金融产业组织形态的多样化,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这种监管方式就越来越失去作用。如果简单地按照金融机构的名称及其主要从事的业务进行分类实施监管,往往会形成“监管真空”。而如果同一个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同时监管,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问题,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形成多重监管,造成监管效率较低。对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和资产组合总体风险的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而且。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监管理念、监管目的、监管方式、下发指令的不同。需要金融机构上报多个不同的财务报表。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行政支出成本。如果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联系,将会出现对金融风险判断上的不一致,使得金融机构在执行法令时出现左右为难的局面。容易造成金融混乱。

而相对于机构监管而言,功能监管亦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功能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以此为依据制定的监管原则。能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有效避免了“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造成的成本浪费。其次。功能监管强调跨产品、跨机构、跨行业的监管,使得监管机构不只局限于各自监管行业内部风险。还能够关注到同一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从事不同业务的整体风险。再次,功能监管能降低金融企业的被监管成本,被监管公司只根据产品业务类型需要选择与一家监管机构打交道就可以。提交一份审批程序、服从一套规则、接受一轮监察,大大降低了行政开支。最后,由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所以功能监管也将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能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但是功能监管也有其缺点,也不能完全解决混业经营下的监管难题。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很多银行、证券和保险的活动相互融合,彼此间功能上的区别变得模糊。又或者这些金融活动的经济功能可完全相互取代。这种情况下,以功能来划分监管者的权限就值得怀疑。而且,在功能监管模式下,管制机构功能的过度拆分,兼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同时遵守数个监管者的监管措施。也会给被监管者更多的成本。并且在监管目标不一致时,可能会带来个别金融机构的不稳定。

从目前来看,中国、法国都是典型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由于严格的分业经营监管,有效地隔离风险在各类金融机构间的传播,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我国能平安度过,这种严格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可谓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区分严格,也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减少了利润增长的来源。

在实行功能监管的国家中,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美国式的伞式监管、澳大利亚式的双峰监管和英国式的统一监管。以美国为代表的伞式监管模式,是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美联储是伞式监管人,是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负责对金融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按照经营业务的类型而非机构接受不同行业主要监管人的监管。两类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为了避免重复监管,美联储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且应尽量使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但是这种监管体制复杂,容易造成职责不明。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峰监管则是分为两大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系统风险,另一类负责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市场行为。双峰监管保证了监管的一致性,避免了交叉监管。降低了监管成本,又保留了一定

的监管竞争,但是可能会留下一定的监管真空。而以英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由一个唯一的机构负责所有金融监管领域。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建议和借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中的监管职能,有人曾形象地形容英国服务监管局FSA是一个监管的“大超市”。这种监管消除了多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费用。适应了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从长远来看,对金融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这种监管模式在德国这样自律性很强的国家里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缺乏监管竞争,容易导致官僚腐败。

三、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首先。一个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该确保监管目标明确、运作独立、分工明确、能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和功能领域,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要有良好的协调机制,能应对各种风险,适应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还要能避免自身的道德风险。其次,各种金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尽管从理论上说。各种监管体制都对有效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也只是提供了一个制度环境,真正的有效监管还依赖于实际操作。最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考虑民族性格特征、金融机构性质以及国内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情况,根据本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和程度。适时调整和改变。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9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 428(2007)04-0021-04

自戈德・史密斯(1969)提出“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以来,“机构观”一直主导着人们对金融发展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改革观,主要以实现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扩张和提升微观效率为主导思想。这种发展观虽然直观,且容易衡量,但容易导致对量性金融发展的盲目追求,忽视宏观金融效率以及金融体系的实质性提升,由此容易引发整个经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甚至演化为金融危机。20世纪90年代前后,“功能观”的提出突破了传统“机构观”在既定金融组织条件下进行研究的局限,揭示了金融功能的客观性、稳定性和内生性特征,从而为审视与思考质性和量性相统一的金融可持续发展,以及以此为目标的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更为优越和准确的视角。

一、金融功能研究的简要综述

正式提出基于功能观的金融体系理论的是美国学者默顿和博迪(Merton,1992,1995;Merton and Bodie,1995,2004)。他们认为金融结构是变化的,而金融体系的功能是相对稳定的;从功能观点看,应首先确定金融体系应具备哪些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最好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1997年,莱文(R.LeVine,1997)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对金融功能做了新的诠释,他认为金融体系的作用在于消除由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存在所带来的市场摩擦,进而通过融通储蓄和优化资本配置影响储蓄水平、投资决策、技术创新以及长期增长速度。1998年以来,我国学者白钦先在以金融资源论为基础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研究中,对金融功能做了更为深入的论述。他将金融体系概括和抽象为三个紧密相关的资源层次,即第一层次为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即货币和货币资金;第二层次为实体性中间金融资源,即金融组织与金融工具及其运行法规、金融人才与金融意识等;第三层次为整体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即由国家掌握的具有垄断性、独立性的金融制度、金融政策等。同时,进一步从宏观研究角度指出,金融功能是货币资金运动与金融体系、金融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净结果,具有客观性、稳定性、稀缺性和层次性特征。金融资源论的提出不但从金融本质属性的角度支撑了前人对于金融功能客观性、稳定性和内生性的认识,而且成功地将“机构观”与“功能观”对于金融体系不同层次的认识整合在了同一个理论平台。尤为重要的是,它在揭示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根本目标,即“金融功能的扩展与提升”的同时,也给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潜在路径和逻辑,即三个层次上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化。下文中,我们将循此线索,分析金融功能演进的路径和金融改革的逻辑。

二、金融功能演进的客观路径

金融功能的客观性和内生性决定,它的扩展和提升是三个层次上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的客观结果,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揭示三个层次上金融效率共同提升的路径,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金融功能演进的客观路径。为此,有必要先对三个层次上金融效率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做更具体的说明。

(一)三个层次上金融效率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第一层次的金融效率,是金融微观效率,它表现为金融体系各构成要素自身的功能和获利能力。对货币资金而言,微观效率表现为它的使用效率,即资金的回报率;对实体性金融要素而言,微观效率间接地表现为它们对货币资金的配置效率;对高层金融要素而言,微观效率则更间接地表现为它们对实体性金融要素的配置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要素的功能与获利能力通常是一致的,虽然有些金融要素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比如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缺陷,但它也必须具备获利能力,才能维持运营。对于每个金融要素来说,微观效率的实现,只意味着在不考虑与其他金融要素进行协调的情况下,该金融要素能够正常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金融微观效率的加总不等于金融整体效率的实现。事实上,不同金融要素效率目标之间往往存在冲突或竞争。比如,金融工具与金融监管制度之间,金融工具的创新可以改善其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如果监管制度不能跟上其创新速度,那么监管制度的效率将降低。因此,金融微观效率只是金融总体效率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第二层次的金融效率,是金融体系的内部总体效率,它表现为金融体系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协调适应的程度。内部总体效率体现的实际上是金融组织结构的问题,即各金融要素以何种方式和比例进行协调组合,从而实现金融整体效率最大的问题。这可能表现为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的比例、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比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比例、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的比例、各种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制度之间的适应程度、金融人才与金融组织的匹配程度等等。内部总体效率的实现,以金融微观效率为前提,同时也为金融微观效率长期可持续提供了保证,因为微观效率目标之间的冲突得到了协调。但微观效率与内部总体效率的共同实现,仅能保证金融体系本身是一个有效率的整体,却不能保证它的功能最大,因为金融功能的发挥还有赖于它与金融生态环境,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契合程度。举例来说,无论是银行主导还是市场主导,金融体系本身都可以是有效率的,但由于两种金融结构在资金配置方面的比较优势不同,所以适合它们最大程度发挥金融功能的经济环境也不相同。

第三层次的金融效率,是金融体系的外部总体效率,它表现为金融体系整体与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协调适应的程度。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体系之间是相互依存、彼此影响的。一方面,金融生态环境构成金融体系的服务对象和活动空间,决定着金融体系的运营条件、安全状况、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金融体系又以其生产并分配信息、引导资源配置提供风险管理手段等强大功能,对金融生态环境发挥着积极的互动作用。两者的协调适应表现为一种良性的发展过程,两者的失调则将抑制金融功能的发挥甚至威胁金融安全。外部金融效

率的实现体现了金融体系的内生性特点,因为只有金融体系适应了金融生态环境的需要,才能使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实现最大化,才能决定最适合发挥这一功能的金融组织结构,也才能保障金融微观效率持续的实现。因此,金融微观效率和内部总体效率是外部总体效率的基础,外部总体效率是二者的保证。(二)金融功能演进的路径分析

鉴于以上关系,要实现金融效率三个层次上的统一,总体上应遵循“先外部后内部,先总体后微观”的路径。具体而言,金融体系的功能要适应金融生态环境(尤其是经济环境)的特点,实现外部总体效率;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要符合功能发挥的需要,实现内部总体效率;金融要素应不断健全运行机制,实现微观效率。遵循这条路径,金融要素的微观功能和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将得以发挥,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反过来会为金融体系带来更多可配置的资金,并对金融体系的功能提出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也将为金融体系实现功能的扩展与提升创造外部条件。如此循环,便会形成经济与金融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1.金融功能与金融生态环境的适应关系。

在一国经济系统当中,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表现为动员储蓄、配置资金和降低系统风险等。而其中能否有效地配置资金,又是最为核心的方面,因为很大程度上,动员储蓄和降低系统风险等功能是从属于资金配置功能的。具体来说,在任何给定时期里,金融体系只有有效地配置资金,即将有限的资金配置给经济体系中最有竞争力的产业中经营最好、利润率最高的经济单位,才能产生最多的社会剩余,同时资金的回报率才会最高;给定社会的偏好结构,在新创造出来的社会剩余中愿意作为积累而不是当前消费的份额才会最大,从而下一期中能够动员的储蓄才会最多。同样,只有把资金配置到满足上述特征的经济单位,经济总体的系统风险才会最小。因此,金融体系在经济体系中能否实现功能的最大化,关键取决于它能否把有限的资金配置给最有竞争力的产业中经营最好、利润率最高的经济单位。而什么样的产业和企业可能最具竞争力,实现最高的利润率,则取决于金融生态环境,即经济发展阶段、资源禀赋特征、法制环境、文化传统、社会环境、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最优金融功能是由金融生态环境内生决定的。

2.金融结构与金融功能的适应关系。

由于不同金融组织结构在发挥各自金融功能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及体现出的优势与劣势,所以相对于金融生态环境所决定的最优金融功能,存在所谓最适的金融组织结构。由此,我们认为最适金融组织结构是由金融功能决定的,也是由金融生态环境间接决定的。

以金融组织主体结构为例,有研究表明中介主导型金融体系在收集和处理信息、实施公司控制、动员储蓄等功能方面具有比较优势(Stiglitz,1985,Shleifer and Vishny,1997,Raian and Zingales,1998b等),适于为技术相对成熟、不确定性低、投资者对投资决策的看法相对一致的项目提供融资(Allen and Gale,1999)。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优势在于能够提供更为丰富灵活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不同的金融风险产品(Hellwig,1991,Rajan,1992,Boot and Thakor,2000.Black and Moersch,1998等),更适合在投资不确定性高、对投资项目存在重要的看法差异并且信息成本较低的环境中发挥作用(Allen and Gale,L999)。

三、金融体制改革的逻辑

金融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实现金融功能的扩展与提升,因而金融体制改革应该尊重金融功能演进的客观规律。

(一)总体指导思想

由于有效的金融体系具有内生性特点,不完全受制于国家或社会团体的意志,所以逐渐理顺和完善这一内生机制,即市场机制,应该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然而不得不指出的是,对于存在市场扭曲、金融抑制的经济体系来说,单纯依靠完善市场机制,推进金融自由化,也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导致市场扭曲、金融抑制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特定的经济发展战略,比如赶超式经济发展模式。如果不调整发展模式,仅仅改变作为内生变量的金融政策,实行金融自由化是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由于路径依赖的问题,即使政府决定放弃赶超战略,原有的许多企业也不会立即获得自生能力。如果不设法首先解决这个问题,单纯的金融自由化很可能导致没有自生能力的企业破产,从而造成大量失业和社会不稳定;如果继续维持没有自生能力的企业生存,则需要国内银行的扶持和大量的财政补贴,使得银行的呆坏账比例升高,加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不顾本国的经济发展阶段而盲目追求“金融深化”,人为地拔高金融发展水平,片面地模仿发达经济的金融结构。

(二)模式选择

金融体制改革应该遵循渐进式的模式,通过体制外边际增量的改革实现新旧体制之间的平稳过渡。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看,即便采用激进式的改革在短期内建立了某种“理想的”金融体制,该体制也会由于缺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磨合过程而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此外,激进式的改革会破坏新旧制度之问的相容性,从而增加系统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三)改革对象

具体来说,金融体制改革的对象主要分成以下四个方面:

1.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治理结构等。

2.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方法等。

3.金融制度与政策,比如利率政策、汇率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

4.金融生态环境,其中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全局与宏观层面的生态环境,包括政府、立法、司法、社会保障环境等;二是区域与中微观层面上的生态环境,如信用环境、企业竞争力、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及商业文化等。

(四)改革次序

改革总体上应遵循从金融生态环境,到金融制度与政策,再到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这样一个顺序。其中的逻辑是,如果没有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就没有市场机制作用的进一步加强,也没有金融机构效率的根本改善。举例来说,如果政府不放开对资金价格的控制,如对利率、汇率的控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银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对风险进行定价,因而金融资源将主要流向有着政府信用担保的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不具备自生能力,且非国有经济比重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这种资金配置不但将加剧银行自身的风险,导致大量的不良资产,而且还将加大资金需求与资金供给之间的结构性错配,导致系统风险的累积。从金融生态环境的角度,这也意味着如果不改善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中介组织的发展,就不能有效克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导致即便利率限制放开,银行也很难对中小企业或者民营企业提供与他们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10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3―0003 04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7-01

[作者简介]王伟(1963-),男,河南正阳人,金融学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政策性金融学、商业银行管理。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初,基于功能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的视角分析金融体系和金融中介,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观点(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的金融分析范式的重大转换。传统的机构观点将现存的机构和组织结构作为既定的前提,金融体系的调整与改革一般是在这个既定的前提下进行;功能观点则认为,在长期内,金融中介机构所履行的功能,远比它们在某个具体的经济中采取的形式和开展的业务要稳定得多,而且机构形式的变迁将最终由它们所履行的功能决定。因此应该把金融中介研究的视角定位在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上,然后根据不同的经济金融功能,建立能最好地实现这些功能效应的机构与组织。作为总体金融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研究政策性金融功能,不仅是政策性金融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的一个基础性课题,而且在当前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从功能观视角研究政策性金融,能够科学而正确地认识政策性金融,从根本上澄清对政策性金融的误解、错解乃至曲解,也有助于决策层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

在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研究方面,白钦先、曲昭光(1993)早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的分析,实际上是对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初步研究。白钦先(1998)将政策性金融功能概括为直接扶植与强力推进功能、逆向性选择功能、倡导与诱导、虹吸与扩张、补充与辅助、服务与协调功能。谭庆华(2005)认为,政策性金融具有中介功能、服务功能(基础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核心功能),在扩展功能上侧重于经济调节功能,在衍生功能上侧重于宏观调节功能。国外对政策性金融功能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小椋・吉野等(1984)认为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功能是结构调整功能;日向野(1986)在国内最早提出政策性金融的诱导(功能)效应。此外,W.G.谢波德(W.G.Shephard,1975)从产业组织论的角度分析了在金融业寡占的情况下,设立与民间金融机构相竞争的政策性银行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井手和林(1992)则通过建立同为金融中介组织的政府金融机构与民间银行之间的竞争模型证明,在存在斯塔克尔伯格(Stackelberg)竞争均衡的情况下,经营方针与商业性银行不同的政府金融机构,作为领导方,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行动,能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基于市场原则的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观内容及效用

基于市场原则或市场经济金融体制下的政策性金融功能观,是在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功能和金融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策性金融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为主导,包括基本功能、核心功能和衍生功能不同分类在内的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观。

(一)基本功能。是指各种专业性政策性金融组织形式所共有的、且不同于商业性金融功能的特有的基础性或一般,包括:

1.政策性导向与扶持功能。这是政策性金融首要的、最基本的因而也最能体现其本性的功能,即政策性金融执行政府不同时期的经济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社会稳定政策,对强位弱势特殊群体和地区、领域等所义不容辞地承担的信用引导和扶助支持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欠发达地区以及农业和中小企业等强位弱势产业和群体,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商业性金融至少不愿先期主动涉足其中,而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导向与扶持功能,则要求利用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组织来承担这一特殊的历史使命。

2.补充与辅助。即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只是对商业性金融的诱导补充和对融资对象在不易从商业银行融资时的扶持辅助,而非完全替代、包揽一切金融活动和业务,并从信贷额度、期限、风险、信用、收益等方面,起到补充与完善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

3.有限金融。政策性金融也是一种金融制度安排,具有信用性、有偿性和一定盈利性的基本要求,以提高稀缺而有限的政策性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否则,既有悖于其金融的一般属性、进而无异于财政融资职能,也难以保证这种制度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同时,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属性又完全不同于商业性金融的金融属性,而是一种对金融业务行为有所限制与约束的金融属性,如不能只追逐利润最大化,不能主动竞争抢客户而有损于商业性金融的利益,因而是一种非主动竞争性的自然盈利,否则就无异于商业性金融,也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核心功能。核心体现了维护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既是政策性金融总体功能的基础和主体,也是处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业务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核心也可以说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所有具体业务的导向。核心主要包括倡导和诱导基础上的虹吸扩张,逆向选择与择机而退。

1.逆向选择与择机而退。只有在商业性金融依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或滞后选择或无力选择的融资领域、行业或部门,方能真正显现政策性金融的价值所在和逆向性选择的客观必要性。在这里,政策性金融的市场逆向性选择是结果,商业性金融依市场机制的正向性选择是前提,并且是一个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动态性过程。在市场逆向性选择的项目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后,政策性金融就要在适当时机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如资产转让、减少或停止继续投入等,尽快退出这一融资领域并转而扶持其他行业,以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和市场性融资的主导作用,否则,就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和政策性金融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本质要求。

2.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或者说是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简称诱导。即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其特别拥有的信息优势、政策优势等有利条件,不断率先开创性发掘和引领新的投资机会和项目,并以较少的政策性资金直接作倡导性投资,然后在此基础上以小搏大,引致更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免费乘车地跟随投资,从而间接地虹吸和引发更多的民间商业性资金的功能。一旦商业性金融对某一产业和项目的投资热情高涨起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再转移投资方向,并

开始新的另一轮循环。这就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取向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机制。由此也可看出,政策性金融作为商业性金融项目资源、风险收益的“勘探”先锋,对于有效开发利用所有的(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金融资源,补充完善金融整体功能机制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作用。

(三)衍生功能。即针对不同政策性金融组织形式并由政策性金融基本功能派生而出的具体功能,主要包括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功能、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功能等。

1.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功能。即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投资量大、融资期限长、风险性高、收益不确定的产业项目,所从事的开创与发掘性投资和直接的强力推进功能,以及对贫穷落后地区的区域经济梯度整合的功能。

2.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即对农业生产的直接扶植、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功能。前者是通过发放大量的低息贷款和财政扶持的农业生产保险及其相应的专业性辅助和服务,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提高农业的综合竞争力;后者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大量的低息贷款,支持农产品收购和储备,以平衡农产品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防止“谷贱伤农”,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功能。即为了促进本国的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和实现对外经济金融战略和政治与外交战略目标,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提高国家国际竞争力,所从事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和对外援助的功能。

此外,在政策性金融衍生功能中,还包括社会保障保险功能、民族金融功能、就业金融功能、住房金融功能、军事金融功能(如战时融资、随军银行、军人保险)等等。

据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有商业性金融,就会相伴而生政策性金融,尽管有些政策性金融业务也可以由商业性金融机构兼营和,但基于政策性金融功能观并已由实践所证明,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业务,并由其组织和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其部分政策性业务,效果会更直接、更明显、更有效。在这方面,国际领域最大的政策性银行即世界银行曾一度认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更多利用私人资本,私人部门投资将在基础设施领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从自身战略上逐渐忽视公共部门投资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然而,超乎世行意料的是,由于市场风险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周期较长的特点等因素,私人部门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性大大低于预期,投资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在减少。目前,国内外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所出现的业务摩擦和竞争,只是在于二者的关系没有协调理顺,但不能由此而否定政策性金融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所以,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共生共存,不仅是一个经济金融规律,也是一个自然历史规律;不仅有其一般的经济理论基础,而且金融功能观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佐证视角。

根据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在建立健全市场经济金融体制和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金融的历史进程中,自始至终都不能否定乃至取消政策性金融;在与商业性金融共生并存的相互协调发展中,政策性金融可以针对商业性金融功能实现的状况和程度,围绕自身特有的功能要求来建立相应的政策性金融组织制度结构(包括机构类型、法律法规等),开展具体的金融业务。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行为不能有悖于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要求,即使在开发不发达地区和某些特殊产业政策领域和项目,在商业性金融不予选择或滞后选择而需要政策性金融开始唱主角时,也要尽可能地注重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

三、诱导是政策性金融的主导性核心功能

政策性金融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即诱导,更能体现政策性金融制度的精髓所在,也更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基本要求,因而是政策性金融诸多特殊功能中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的主导,也是协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关系的基石和主导。这是因为,一方面,受政府财力资源的限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和资金规模相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极为有限,而超过其现有实力的对政策性金融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如超贷和资产超量扩张,不仅会影响或限制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总量,而且会造成政策性金融发展的不可持续性,而利用其自身优势先期优选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并投入少量资金以小搏大,可以虹吸更多的商业性或民间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政策性投融资领域;另一方面,现代经济金融是以商业性金融为主要载体的市场经济金融体制,强调诱导,可以充分调动和激励商业性金融的融资积极性,扩大其融资规模,增加其盈利机会,降低政策性金融对金融市场的过度介入和不必要的、过多的政府干预,因而诱导更为符合和顺应现代经济金融制度的趋势要求,也深受商业性金融的拥护和支持,便于协调二者的关系。同时,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在信息生产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政策信息往往处于垄断地位,能够利用信息生产优势,筛选优良企业,审查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经营管理是否稳健,并实施贷后管理,因而其信息溢出效应和信贷决策活动提高了企业在融资市场上的声誉,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具有诱导效应,使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审查能力(即信息生产能力)强的信息,免费乘车,参与融资,从而有利于降低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平均水平。

在政策性金融诱导方面,国内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都有一些成功的实践。据日本《经济白皮书》披露的情况,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开发银行向基干产业贷款时,已普遍实行先导性协调融资方式,出现了城市银行追随政府开发银行向特定企业贷款的情况,两者所提供的融资大体保持1:1的比例。进入60年代后,日本开发银行进一步改变了其量的直接补充方式,将重点放在质的提高方面,其贷款在整个金融机构融资中比重有所降低,主要是发挥着以小搏大的倡导与诱导,其诱导功能的作用更显突出。有些日本企业之所以自豪地在本公司文件袋上印上“日本开发银行客户”字样,无非是借以宣示本身的实力和信赖性,期待获得更多民间贷款的广告效果。在日本2000年中小企业得到的307万亿日元贷款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只占9.5%,商业性金融机构占90.5%。主要是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和提供信用保证,来带动商业银行贷款,使其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目前,约三分之一的中小企业利用这一制度从金融机构取得了’信贷资金。

在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对三峡工程的金融支持,也是一个发挥政策性金融诱导的典型案例:三峡工程在1994年建设的初期急需资金,却得不到商业银行贷款。当时,刚刚成立的开发银行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责,通过合理的测算和安排,决定向三峡工程提供每年30亿元、总额为300亿元的贷款,确

保了工程的顺利启动和建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行与各方面共同积极推进治理结构、法人、现金流和信用建设,以自身业绩和信用,提供包括承销三峡债券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促进工程建设和企业发展。1997年,大江截流,三峡工程进入二期建设,三峡总公司也具备条件到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此后商业银行纷纷介入,三峡工程多渠道融资方案得以实现。三峡总公司负责人在回顾这段历程时还不禁感慨:当初如果没有开行提供巨额资金鼎力支持,三峡工程多渠道融资就不可能打开局面。

为了进一步量化政策性金融的诱导,我国的学者白钦先教授等(2002)还借鉴宏观经济学中财政投资乘数原理,提出了诱导乘数计算公式,即根据政策性资金额倡导商业性金融投资额的数量比计算出倡导与诱导的倍数。这个诱导乘数的大小直接反映了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诱导能力的大小。假设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了Q数量的先行投资(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安排),然后带动了数量为M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诱导乘数为R,则诱导乘数的计算公式为:R=M/Q。

例如,非洲进出口银行就曾计算过其资金的诱导乘数。在2000年非洲银行进出易金额19.67亿美元中,非洲进出口银行仅仅提供了1.81亿美元的资金,占8%左右。该银行的测算结果显示,非洲进出口银行每提供1美元的资金就可以吸引10.9美元的国际性资金,所以其诱导乘数为10.9,而在1999年.其诱导乘数为8.7,这说明其诱导国际性资金的功能在增强,也说明其杠杆作用增强。

四、功能、职能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发展和定位

对政策性银行的定位,实际上应该是指基于政策性金融功能基础上的机构性质定位和职能定位的有机统一,而非功能定位,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类型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业务职责及其作用范围的界定。其中,性质定位即“定性”表明了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属性,职能定位是对不同类型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职责及其作用范围所进行的具体划分和界定。机构定性是职能定位的前提,职能定位是机构性质的具体体现。前者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后者具有动态调整性,即随着不同时期和阶段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的变化和政府政策的调整,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也需要作相应的局部调整和改变。

目前,对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首先进行定位非常重要和迫切,是保证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协调发展的前提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的对称和补充,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定位协调问题,首先是在一般意义上,前者在“政策性”(定性)的定义域内从事其金融业务活动,后者是在“商业性”(定性)的定义域内从事金融业务,但是也不排斥而且欢迎后者也兼营一些政策性金融业务,因而二者的职能定位协调,主要是依据专门的立法对政策性银行进行职能定位并在不同时期予以重新调整的问题,以尽量避免其业务行为的越位或缺位或既越位又缺位,达到既能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又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目的。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种类较多,专业性较强,而且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政府的政策目标不同,经济金融运行环境不同,加之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的随机渗透性和不断的扩展性,使得对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不仅有所区别和复杂多样,而且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动态调整性的特征。所以,对政策性银行进行职能定位的总体的、一般的原则,应该是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贸外交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项目领域和欠发达地区提供贷款、保险和担保等政策性金融(保险)业务,而且这些支持的对象必须符合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力或不愿先期介入和支持的根本条件和先决条件。

国内在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问题的研究上,一般可归纳为三种理论观点及政策倾向:第一种是在陈元(2004)提出的开发性金融理论的基础上,张涛(2005)等人主张三家政策性银行都应当转型为主动竞争性盈利的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并采取“分账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第二种是李扬(2005)等人把开发性金融作为政策性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认为政策性金融在短期内不仅不应弱化,还应从国家目标、政府信用、市场运作方面进一步加以发展和寻求创新,并以此作为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方向。第三种是白钦先、王伟(2004),曾康霖(2004),秦池江(2005)等人基于政策性金融理论,认为政策性银行要坚持政策性为主的方向,在实现政策性金融“六大协调均衡”基础上,建立健全政策性银行运作机制,实现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在2006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提出了政策性银行“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改革原则,但目前学术界对于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总体思路仍未达成共识。

我认为,中央强调的政策性银行要“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这是依据或符合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要求,对政策性银行固有的经营方式和手段的肯定或归位,但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质的商业化或“转型”为商业银行(即使是在国际上作为政策性银行运作方式市场化改革典范的韩国产业银行,迄今仍然明确地坚持其政策性金融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金融业务规模尽管有所缩减,但政策性金融相关率(PFIR,即某一时点上政策性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与全部金融中介机构总资产的比率)永远不会为零,在特定阶段、特定地区(主要是欠发达地区)、特定领域和项目(如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社会事业等),PFIR值还会有所结构性增大。上述基于开发性金融理论的改革模式,混淆了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这两个具有不同内涵和外延的逻辑概念,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也忽视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协调发展的和谐金融环境因素,有可能重蹈十年前国有商业银行“一身二任”经营机制的覆辙。退而言之,即使是在现阶段新形势下,在政策性银行内部推行“分账管理”经营模式,也必须在出台相应的专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运作、规范和保障,并做好可行性研究。

综上所述,依据本文所提出的基于市场原则的政策性金融特殊功能观,笔者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深化改革与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方向,应该是政策性业务与非主动竞争性盈利的有机统一,即政策性、盈利性和非竞争性的“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其中,“政策性”是目标,体现了政策性银行的宗旨和性质要求,以及对其业务范围的基本规范;“盈利性”是动机,体现了政策性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比较顺应其未来进一步发展的形势要求;“非竞争性”是手段,体现了政策性银行实现盈利的基本准则和方法,也是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所以,政策性银行业务活动中的非主动竞争性盈利准则,以及充分发挥其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即通过相对缩减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业务范围,以较少的资金来吸引诱导商业性金融的主动参与,达到以小搏大的杠杆功效和互利合作的双赢,这应该成为协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这里特别强调的是,政策性银行的盈利应该是局限于“政策性”业务领域内的非主动竞争性盈利。比如说,某一政策性投资项目有一定的盈利空间和潜力,商业性金融机构或者事先没有发掘到这一项目,或者发现了但囿于风险大、投资大、期限长等原因而不愿或无力涉足其中,这时政策性银行就有盈利的可能性,而且这种盈利也可能不仅仅是保本微利,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获取较大的额外利润或超额利润。当然,如果商业性金融机构紧随其后参与融资,政策性银行就要在适当时机主动地退出这一领域,而不能主动地与之竞争性盈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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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g Kee Choe,2002:Functions and Market Positioning ofDevelopm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Commercial Banks,China Development Bank International Advisory CouncilMeeting.

[3]白钦先,曲昭光,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11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 金融功能观 功能定位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资金的投入。据推算,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大概需要国家和全社会投入20000亿元人民币。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财政、金融、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支农的新体制,其中,金融支持是核心。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存在明显的功能性缺陷,“三农”贷款难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缺失的现状

1、商业银行“不为”,直接减少了农村金融供给。从1993年起的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方向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基于这一改革取向,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不约而同地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同时逐步向城市收缩并上收贷款权限,使其基层机构沦为“吸储机器”。作为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最重要金融机构的农业银行,在其它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非但没能填补网点与业务上的空白,相反也紧随其后,只是因为受限于各种因素而步伐较缓且左右为难。更为重要的是,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有效性原则的约束下,都不愿将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撤离与“不为”,引发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漏出”,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投入的逐年减弱。

2、政策性银行“不能”,没有发挥对农业投入的资金聚集效应。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

但由于种种原因,农业发展银行从成立至今一直没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与作用。农业发展银行成立的初衷是接管农业银行原有的政策性业务,为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信贷支持,以此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从成立至今,农业发展银行仅仅承担了收购信贷支持的责任,对后两者却无力顾及。

3、合作金融“无力”,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虽然农村信用社被定义为当前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以及联系农民的纽带。但由于以下四个方面的矛盾因素,使得农村信用社始终面临两难困境,在商业性金融收缩、政策性金融缺位、民间金融尚不成熟和规范的情况下,难以独力支撑“三农”经济发展。第一,为“三农”服务和追求盈利的目标冲突。为“三农”服务是农村信用社的法定目标和历史使命,但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先天“合作性”的缺失,以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各级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法人对盈利的追求,农村信用社往往将从农村吸收的存款投向城镇甚至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使原本就短缺的农村资金不断外流。第二,历史包袱与轻装上阵之间的矛盾。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承担了支农重任和乡镇企业改革的成本,特别“行、社脱钩”时农业银行遗留的呆坏账、合作基金会清理时并入的损失以及高额保值储蓄补贴形成的债务,加之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历史包袱重、风险资产多的问题,某些严重的甚至发生支付风险。第三,民主管理与内部人控制之间的矛盾。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本应是建立在合作制的基础之上的,但由于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行政色彩重于合作色彩,因此民主管理缺乏制度基础。虽然名义上农村信用社是社员入股、为社员所有,但实质上从产权到经营管理权均掌握在其干部和职工手里,他们作为既得利益者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利益集团,“三会”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第四,规模效益与地域限制的矛盾。农村信用社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机构组织模式,虽然使其具有小范围内信息成本低、经营灵活的特点,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业务单一、网络缺乏、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功能不全、金融创新滞后等问题。

4、邮政储蓄“分流”,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近年来农村邮政储蓄迅猛发展,直接分流了农村的储蓄存款资源。邮政储蓄过快增长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政策因素,由于农村不能办理贷款业务,而转存人民银行的利润又很高,丰厚且零风险的利差收益成为邮政揽储的动力。第二,网络优势,农村点多面广,触角可以伸向农村各个角落;同时,加之与电信的历史渊源,其储汇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高,这是其它任何农村金融机构都不具备的低成本竞争优势。第三,人力优势,邮政的每个员工既是业务员又是协储员,在开展邮政业务的同时,宣传邮政储蓄优势,开拓市场直接而方便。第四,汇兑优势,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加之其对邮政储蓄的“依赖”,相当部分汇兑资金转化为邮政储蓄。第五,市场优势,由于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营业网点,为邮政储蓄在农村市场“让”出了空间;同时,农村信用社在上述政策、网络、人力、汇兑等诸多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最终这些因素综合导致了邮政储蓄的稳定迅速增长。大量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进而从农村流向了城市,直接导致农村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5、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的状况。对于基本上还处于“靠天吃饭”的中国农业来说,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的封闭型农业向现代化的开发型农业转化、升级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源于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共同构成威胁现代化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三农”问题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而农业保险不仅可以有效地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也有利于为潜在的农业投资提供风险保障,降低固有的风险预期,便于其获得信贷资金支持;还可以在制度上,引导和促进金融资本流入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降低资金融通成本,充当农村信用链条的剂。正因如此,我国从1982年就恢复了农业保险,并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一度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

但由于农业保险所固有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等问题,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加之保险公司在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近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的风险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的状况,使举步维艰的农村金融体系面临更大的困扰,而且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进程。

6、民间金融活跃,从另一角度说明了正式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不足。这里的民间金融即通常所说的非正式金融,是相对于上述各种正式金融形式而言的,其特点主要是:首先,从交易主体来看,交易的对象基本上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其次,交易工具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合同性的金融工具,其具体形式是非标准化的,而且随交易内容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再者,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而非正式金融则不具备这些特征;最后,非正式金融一般处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农业发展到新的阶段之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会对资金需求提出多样化和数量增加的要求,由于从正式金融机构那里无法得到所需的资金支持,就必然转向内生性的民间金融。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明显,也似乎更加“合理”,各种合会、私人钱庄、集资甚至高利贷等民间信用发展迅速。固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给紧张的状况,但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农村正式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不足的状况。

二、金融“功能观”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组织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之相适应,农村金融制度也进行了多次变革。笔者认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运行和变革,由于走的是一条“机构路径”,长期以来注重的只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而忽视了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所以这些变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在现代经济学中,关于金融与经济的关系,理论界有两种思路:一是基于金融机构的所谓“机构观”,也称“机构范式”(institutionalparadigm);二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所谓“功能观”,也称“功能范式”(functional paradigm)。“机构范式”认为,只有在现有的金融结构框架下,金融才能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也就是说,根据现有的金融结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它遵循的是“结构―功能―行为绩效”的思路。

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兹维・博迪(Zvi Bodie)和罗伯特・默顿(Robert C.Merton)等提出的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来分析和研究金融与经济关系的“功能观”,“功能观”则认为,竞争使金融机构及其组织形式具有多变性,而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则是相对稳定的。它从分析系统的目标和外部环境出发,演绎出外部环境对金融功能的需求,然后探究通过何种载体来承担和实现其功能。它遵循的是“外部环境―功能―结构”的思路。金融“功能观”致力于根据不同的金融功能,来设计金融组织形态和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这种组织形态和竞争机制,将使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效率。在金融“功能观”看来,执行金融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经济组织,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1]

三、基于功能观视角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

用金融“功能观”的思路来指导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并不是不考虑金融机构,也并不是不要调整金融机构,说到底,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中仍然是重要的,关键是如何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功能。[2]

1、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主导。从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看,农村信用社仍应坚持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服务方向自然应当是农业、农民和农村。农村信用社要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为了能够给农村信用社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政府还要考虑在税收、利率等方面给予它们政策扶持。在税收上,可将信用社界定为“公益法人”,从而给予其免交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待遇。在利率上,可在浮动利率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已积累相当经验的基础上,考虑推进试点的速度,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3]

2、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从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到现在,人们一直没有搞清楚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政府部门应该在农村金融领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什么产品应该由政策性贷款来扶持,而什么产品只能通过商业化来融资。笔者认为,应将现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合并,成立“农村区域发展银行”,它将比现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行机制更具效率。

3、发挥邮政储蓄机构的辅助。目前,“让农村的资金回到农村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的确,在现行体制下,每年有大量的资金经由邮政储蓄系统从农村流出,为了农村金融的发展确实需要把这一资金流出的通道堵住。问题是怎么堵,这就牵涉到各方利益调整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可规定邮政储蓄机构只能把从农村吸收的储蓄资金转存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再通过定向贷款把某一县(市)邮政储蓄网点的转存款全额返还给该县(市)的信用联社,由后者统一调度,在本地区使用。这种方案既符合各方的利益,又基本上是在现有框架内的调整,改革的成本较小。

新组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来的功能定位是面向普通大众,特别是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性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4]

4、发挥民间金融的补充。要推动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发展,使之成为农村合作金融的有益补充,因此,在法制的框架下,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采取登记备案的形式、自律管理的方式将民间金融规范起来,已成为解决弱势群体和农村民间融资问题的当务之急。

一是正名,即公开化、合法化。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合法化,特别是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二是规范,目的是弹性化、安全化。这主要是指建立弹性的灵活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农村金融不同于城市金融,需要有配套的监管制度与其相适应。从国外经验看,除了银监当局的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尽快转变为“农村金融监管部”外,更可行的还是自我监管和司法监管,即着重于法院以更务实的态度对民间金融纠纷进行理性的案例监管。[5]强化民间金融市场退出制度的关键,是如何保护和补偿中小贷款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5、发挥农业保险机构的保障。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按照纯商业化模式运作,农业保险服务的这一准公共品属性,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的基本理论依据。我国应把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导形式,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作者单位: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兹维・博迪(Zvi Bodie),罗伯特・默顿(Robert C. Merton) .金融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滕春强.功能观视角下四位一体的农村金融制度的重构[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6,8:47.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篇12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3-0140-04

[作者简介] 张伟成,广东省河源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系统科学与经济学;(广东 河源 517000)

肖连斌,农行江西省分行经济师,律师,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律与合规管理。(江西 南昌 330008)

一、引言

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所形成的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且有自动调节的统一整体。金融生态是一个综合、整体的概念,它不仅包括金融生态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相关系,还包括影响金融生态的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金融生态主要是组成生态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的互相关系,农村金融生态是农村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与农村金融业产生与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农村经济环境、农村法制环境、农村信用环境、农村文化环境、农村市场环境和农村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是指在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务的过程,各类金融组织的内部结构、互相关系及与农村经济系统中其他要素之间的互相作用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因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系统工程,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需要系统地推进,政府、金融机构、司法部门、村委会、乡村合作组织、农村企业和农户等相互配合,包括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建立农村存款保险机制,采取法律、制度创新、政策扶持和综合治理等各项措施,促进农村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进而更好地推动新农村建设。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现状

由于“三农”问题的长期存在,与城市区域相比,农村金融生态状况较差,问题较多。因此研究农村金融生态问题,尽快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状况,对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的农村金融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这个瓶颈和短板使农村金融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层次发展的需要,也难以满足农村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从资金的供给主体看,供给主体数量减少,农村金融供给渠道狭窄、金融服务品种匮乏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主要为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确立“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其服务“三农”和县域的力度逐步加大。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在农村的业务范围主要为粮棉油收购等政策性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在改革中艰难前行,但长期以来功能定位不明、产权不清、机构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差等因素制约了其支农信贷功能的发挥。刚刚组建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目前主要以吸收存款为主,小额贷款处于试办阶段。从资金的需求主体看,主要是农户、农村企业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信贷需求主体是多层次的,例如农户可以分为贫困农户、普通农户、产业化经营农户;农村企业有小型企业、规模企业和龙头企业。大多数信贷需求主体不能提供有效抵押物,很难获得抵押贷款,金融生态主体信贷功能弱化。主体各层次需求的方式和特征都有很大的差异,农户是农村金融最基本的需求主体,但由于其提供担保抵押物的局限性,很难从正规金融中获得信贷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具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金融需求,对融资的需求具有总量大、时间跨度长和明显的政策性金融及主要追求社会效益的特征,难以获得商业性金融的支持。

农村金融生态链中适用的金融产品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服务缺位,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中国农村地域广阔,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市场经济渗透程度差别很大,农村经济基础薄弱,致使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不平衡性和多层性。同时由于农业本身的弱质性,交易成本高,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高风险、市场竞争不足,在大部分乡村只有邮政储蓄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因此在乡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支农作用减弱,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单一化,作为农村金融主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马”难拉“三农大车”。生产性贷款多,消费性贷款少,短期贷款较多,中长期贷款基本没有;市场不完整、金融品种单一,基本只有农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极少。长期以来,偏向城市的金融政策形成了城乡分隔的“二元金融”结构,这在客观上制约着金融机构对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目前,我国对农业投入规模较低,在许多需要金融配套的环节比较薄弱,限制了金融配套资金的投入。此外,由于农民受教育机会较少,文化素质不高,一定程度影响农村社会信用,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远未形成。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业发展缓慢,缺乏一个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企业难以获取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并作出准确的信贷决策。在部分农村地区,逃债、躲债和赖债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但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缺乏对债务人违约的制约,致使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比较突出。

我国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由于农村产业风险的特殊性,对金融市场的健全发展以及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均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发展具有适应性的农村银行是弥补“三农“资金匮乏的途径之一。从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看,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在面对农村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强大而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时,并不能提供相应的农村金融服务,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与农村金融供给单一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与农村经济发展不适应。

近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从理论到实践上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将取得新的进展,国家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鼓励、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从金融政策看,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鼓励银行加快金融创新,逐步放松多年来的制度抑制,其中一些政策惠及到农村金融领域。包括:放松利率管制,取消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放松监管限制,允许成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商业信贷组织和小额信贷组织。2006年12月,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放开农村金融准入门槛。国家制定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银监局出台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鼓励试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作为商业保险机构的补充;全国个人征信系统的联网运行,使社会信用环境日趋优化。这些政策措施将有利于农村金融生态的改善。

三、系统科学的系统论

系统科学把系统作为研究对象,系统论认为,系统是一个由一系列要素或子系统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是有序的和有目标的。系统依其不同的结构实现其一定的功能,而系统的特定功能的实现要具备一定的结构。因此,若要调整系统的结构,就有可能会改变系统的功能;而要改变系统的功能,就必须改变系统的结构。系统论的核心思想就是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系统科学作为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中的一个大部门,是一门综合的、横断的新兴科学技术,一般公认以Von Bertalanffy提出一般系统论GST( generalsystem theory)概念为标志,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出现了系统论(systematology)、运筹学(operational research)、控制论(cybernetics)、信息论(informatics)等早期的系统科学理论;同期出现的系统工程、系统分析、管理科学则是系统科学的工程应用,70年代到80年代的发展主要是系统科学组织理论的建立,包括耗散结构理论(dissipative structure theory),协同学(synergetics)、超循环理论(hypercycle theory)、突变论(catastrophe theory)、混沌论(chaos)、分形学(fractal);80年代以后非线性科学和复杂性研究的兴起大大地推动了系统科学的前进步伐,包括复杂适应系统CAS (complex adaptive system)、遗传算法(genetic algorithm)、神经网络(neural net-work)。在结合了经济学与管理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处于不断向前推行的浪潮中,系统科学自身也得到了充实,其应用潜力得到进一步的发掘。

从不同学科领域表现出同构性和同型性的事实出发,Bertalanffy得到结论:“存在着适用于一般化的系统或者它们的子类的模型、原理及定律,这些模型、原理和定律与系统的特殊类别、组成元素的性质以及元素之间的关系或‘力’的性质无关。寻找一种不是关于或多或少特殊类型的系统的理论,而是一般地适用于系统的普遍原理,看来是合理的。”GST的任务“乃是确立适用于系统的一般原则”,它从有关生物和人的问题出发,不能沿用讨论无机界问题常用的机械论分析方法。因为现实是一个有组织的由实体构成的递阶秩序,在许多层次的叠加中从物理、化学系统引向生物、社会系统,因此不能把分割的部分的行为拼加成整体,必须考虑各个子系统和整个系统之间的关系才能了解各部分的行为和整体。

若干要素按照某种方式相互联系而形成一个系统,就会产生出它的组分和组分的总合所没有的新性质,叫做系统质或整体质。整体具有不同于各个要素的系统质或新功能,这就是系统的整体突现原理。整体突现性是系统思想的核心和灵魂,是系统科学的理论基石。所谓用系统的思想分析问题,中心之点就是考察系统的整体突现性。系统的整体突现性可用公式来表示如下:W≠∑PI(这里又分为两种。)

(1)整体大于部分之和。W>∑PI俗话“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就是这种情况。

(2)整体小于部分之和。W

一般系统论则试图给一个能描示各种系统共同特征的一般的系统定义,通常把系统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四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的基本特征。这些,既是系统所具有的基本思想观点,而且它也是系统方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了系统论不仅是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理论,具有科学方法论的含义,这正是系统论这门科学的特点。

四、系统科学理论与农村金融生态结合

系统科学的中心概念是系统,福瑞斯特在《系统原理》一书中说:“系统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而一起运行的各部分的组合”。从系统的一般定义出发,引出描述有组织整体(即系统)特有概念,如总体、整体性、有序性、动态性、开放性、方向性、目的性、等终极性(果决性)、演化、渐进机构化、中心化、渐进分异化、主导部分、生长、竞争等等。从结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是由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子系统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子系统构成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及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共同构成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主体子系统,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依赖于宏观经济环境、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遵循金融生态环境的一般规律,则由法律、制度、文化、道德以及监管体系和征信、担保体系构成的。从功能角度来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该系统中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者。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研究农村金融生态问题,尽快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状况,对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前国内农村金融体系有极具稳定的特点,其结果导致金融生态缺乏应有的活力。以后,随着国内农村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农村金融系统也发生一定的变化,为了适应这种经济体制的变迁,保持农村金融系统稳定且持续的发展,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种改革我们在两个领域同时推进。一个是金融监管的改进,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都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另外一个领域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因为完全稳定的系统会失去变化、发展、创新的可能,而现实系统又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自身、外部环境、甚至其他各种因素的扰动,象农村金融系统内部的矛盾、摩擦、冲突、风险,人、财、物的平衡协调,人与自然的有效空间的合理分配,人与农村金融的道德、规范、价值的沟通均会影响包括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农村金融创新问题、农村金融监管问题、农村金融政策问题等农村金融问题。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和谐农村金融的稳定机制应是适度的稳定,既不会使整个农村金融进入失控,无约束的混乱状态,又要能在矛盾、冲突发生时,通过相关的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协调、沟通后保持良性状态。

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相结合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必须遵循反馈原理的,同样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也存在一个反馈现象,任何系统只有通过反馈,才能实现有效的控制,从而达到目的,因此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必须注意前馈信息的收集以及使用后反馈评价信息的收集,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生态体系风险防范缺乏系统科学的管理,农村金融体系组织结构的三大体系包括执行系统、决策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是保障农村金融风险控制有效实施手段。健全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督反馈系统是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结构要求。任何系统只有开放、有涨落、远离平衡态,才能走向有序,所谓有序是信息量走向增加,即熵走向减少,组织化程度走向增加,即混乱走向减少。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由政府主导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大量的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库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平台,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档案制度,实行信用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降低金融机构征信成本。

同时,系统只有通过互相联系形成整体结构才能发挥整体功能,建立有序的、开放的、多层次的、多主体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无疑从其存在的社会环境中交换信息、物质和能量,同样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显然是一个开放系统,其开放性包括内源开放和外延开放,内源开放是指农村金融与所在社会环境不断进行信息、物质和能量交换,不与环境交换物质、信息以及能量,此系统就不会长大,否则该系统就会崩溃。外延的开放是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边界逐步扩大向区域外开放。随着交通、运输、通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以前孤立的农村金融生态子系统,越来越联结到一起,形成更大范围的有机整体。同样,农村金融生态是金融生态的一个子系统,当前失衡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严重阻碍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探索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五、利用系统功能原理构建和谐农村金融

功能(function)是刻划系统行为、特别是系统与环境关系的重要概念,系统的任何行为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系统行为所引起的、有利于环境中某些事物乃至整个环境存续与发展的作用,称为系统的功能。被作用的外部事物,称为系统的功能对象。功能是系统行为对其功能对象生存发展所作的贡献。凡系统都具有功能。系统的功能视角下和谐农村金融系统的重构,可以提高整个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运行效率。从宏观方面上讲,就必须对农村正规金融进行制度创新与管理再造,对农村非正规(民间)金融进行政策引导和行为规范,给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带来适应性、效率性、稳定性和政策性方面的系统功能特征。

和谐社会的构建,“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而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农村金融组织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注重人们之间的互动和参与,改变单个农民行为方式,以增强农村的凝聚力和组织性,发挥人们互和利他性,进一步提升人们的自主创新和合作创新意识。我们需要建设一个以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农民自主创新“一体多元”的中国特色和谐农村金融生态体系。

如何实现和谐农村金融,最为重要的是要有促使“和谐农村金融”系统运行的各种农村金融机制。这些农村金融机制综合作用,自发地搜寻、发现影响农村金融和谐的因素,并发挥调节、矫治的作用。整合农村金融各部分及各种力量,使农村金融结构获得相对平衡,促进农村金融在良性的状态下正常运行,共同通过协同效应产生秩序。“和谐农村金融”的组织过程将通过各种农村金融协调管理机制来达成,包括开放的农村金融机制、有效的调控机制、统一的整合机制、完善的稳定机制、发展的创新机制等内容。各种农村金融机制的协调、合作,使农村金融系统自发形成自我约束、调节功能。从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功能产生来看,它内生于农业分工和农村金融交易的产生和发展,这一点可以从农产品交易、生产要素交易和农村金融市场约束下经济增长的要求及相应的交易制度变革中看出金融功能的演进过程。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金融业务出发,从制度层面和培育市场主体、培育金融机构的“自身能力”角度解析不足。比如我们现在的管理,仍带有一种父爱主义、保护主义的特征,没有真正把它推向市场,不是从培育他的自身的市场能力角度出发的,要靠自身的两条腿在市场上去登的;农村金融体系构成要素中过多强调银行金融机构体系;非正规金融,忽视其存在合理性、无明确的非正规金融政策。

系统的功能视角下农村金融生态体系重构,需要理顺中央、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农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健全管理制度,基本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的投资需要与农户的融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金融的整体风险。

六、展望

在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中,没有一种单一的机构能满足农户、农村企业以及农村基层政府各种形式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是由不同的金融组织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的组织系统,这一生态系统是农村金融组织通过内在的多维联系构成的复杂有机体。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应该加大对农村金融生态的重视,进一步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构建多样化金融机构。在加入WTO以后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业和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消除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壁垒,在可能的范围内允许和扶持其他形式的金融组织发展,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机构始终是农村金融生态的建设者和支持者。在优化农村金融生态过程中,改革创新是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强化金融支农能力的必然之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产业化的形成,农村经济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金融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必然对农村金融产生强烈的需求,要求打破原有农村金融生态均衡状态,寻求新的利益均衡机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变革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逐步解决农村金融缺口问题,改变当前农村经济落后的面貌,使得新的制度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共同发展。

从系统科学角度看,构建一个理想和谐的农村金融生态圈,必然是一个充满生机活力,各子系统联系紧密、和谐共存、协作整合、良性互动、高效运作的系统,为此,必须共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积极探索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生态。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完善法律环境打造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4-12-07.

[2]彭兴韵.金融学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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