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效率合集12篇

时间:2023-06-22 09:12:12

金融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效率篇1

金融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针对金融体系(包括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监督、控制行为,以此来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和控制系统性风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创新浪潮,使得建立于3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安全网越来越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暴露出许多致命的弱点,造成了严重的监管失灵(Schwartz,1998;Kaufman,1996)。理论界的研究重心开始转向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及其改进等方面,并且普遍认识到了加强市场纪律对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作用,对如何运用市场约束改造传统监管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尽管国内有关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研究文章篇数很多,成果丰硕,但能将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和金融社会最终目标综合起来,并系统性研究金融监管效率的文章并不多。

本文将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优越性相结合,对金融监管的效率进行准确地评价。这里的监管效果评价既包括单个监管目标的效果评价,也包括所有目标综合在一起的总体监管效率的评价。文章对相关指标进行量化,以定量的方式分析各国在不同背景下所选择金融监管的效率。

一、金融监管效率模型介绍

1973年美国运筹学家萨蒂(T.L.Saayt)提出了著名的层次分析法(简称AHP),这是一种简明、实用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该方法的特点是:第一,分析思路清楚,可将系统分析人员的思维过程系统化、数学化和模型化;第二,分析时所需要的定量数据不多,但要求对问题所包含的因素及其相关关系具体而明确;第三,这种方法适用于多准则、多目标的复杂问题的决策分析,广泛用于地区经济发展方案比较、科学技术成果评比、资源规划和分析以及企业人员素质测评等方面。

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层次分析法对于分析系统性和整体性较强、目标较多、难以直接量化和测定的各国金融监管效率是十分适用的。

二、实证分析

本文采集2003―2009年的相关数据,对美、英、日、德、瑞士、新加坡、法、韩、印、巴的金融监管效率用层次分析综合法进行对比分析。

1、层次分析体系建立

考虑到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稳定,而金融稳定的目的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准则层设置为对外部经济作用指标和金融本行业监管效用指标。隶属对外经济作用指标下的子准则层设置为4个――金融市场稳定程度、通货膨胀率、经济发展速度、就业率;隶属金融本行业监管效用指标下的子准则层设置了10个――信息的共享程度、风险传递的控制程度、监管标准的一致性、监管的外部性、重复监管程度、监管真空程度、监管成本、监管竞争效率、监管机构官僚程度、单业监管的效力。

2、各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指标对比阵设置原则:在准则层对目标层及子准则层设置对比矩阵中,由于涉及的非量化指标较多,因此根据各指标的不同性质设置对比矩阵,而这些指标又有些某些同质性和相关性,所以这种设置的对比阵不会有较大的数值,最大的影响只是“稍强”。

(1)准则层对目标层。这里需要考虑的金融监管的效率不仅表现为为金融行业本身服务,更是为整个经济社会服务,但整个经济社会的建设又不仅仅靠金融监管而已,因此设置对内指标和对外指标相同的等级。

A= 11 11

(2)子准则层对准则层。在C1B1中,由于金融监管最直接的作用是金融市场,而金融市场的好坏往往对通货膨胀率又有较大的相关性。经济发展速度除了靠金融发展速度外还依靠实体经济,就业率指标就更是偏向实体经济了,因此对比矩阵为:

B=

可知B1矩阵最大特征值?姿=4.01,CI=0.00033

(31 )=(0.455,0.263,0.141,0.141)T。

C2B2,把这十个衡量监管效力的指标分为A,B,C三类(见表1)。

这里把A类权重设置为2,是因为A类指标一旦发生,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对整个金融系统都具有重要作用,宁可多监管,也不愿产生监管真空;相对地B与C都是对金融监管本身作用较大,因此都设置比例为1。其对比矩阵如下:

矩阵最大特征值?姿=10.069,CI=0.008

=(0.077,0.153,0.077,0.720,0.091,0.153,0.077,0.077,

0.153,0.072)T。

(3)方案层对子准则层。在DC11中,金融市场稳定程度C11用股市波动来代表,数据取自11国2003―2009年份的股票指数。

用聚类分析法将各国波动幅度分为5类,然后可知英国股市最稳定,中、印、巴股市最不稳定,指标对比时设置每一类比其后一类高1等级。

同样在DC12,C13,C14对比矩阵中,先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和失业率做聚类分析,再根据聚类图,设置各国对比矩阵。其中,由于印度的失业率数据无法查阅,印度失业率没有纳入对比矩阵,得出的对比矩阵是残缺的。不过此残缺矩阵又是可约矩阵,因此,在最后计算权重时,对印度失业率赋的权重为0.01。理由有两个:第一,对本组数据而言不会有太大影响(不到1%);第二,印度本身失业率很高,所以赋予权重小是合理的。

DC21,C22,…,C210对比矩阵是根据各国金融经营模式和金融监管体制不同,对应的指标等级也不同来设置的。本文各个指标对比矩阵先设定美国为1。各指标下各国指标分值不同,每隔开25分为一个等级。比如信息共享指标,美国是“伞式”功能监管和混业经营,分值为100;假如中国分值为25,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4;假如中国分值为50,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3;假如中国分值为75,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2;假如中国分值为100,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1,即同等重要。各国不同经营方式、监管模式指标比较见表2。

准则层B对目标层A的权向量=(0.5,0.5)T,一致性指标CI=0。子准则层C对B1,B2的权向量分别为=(0.455,

0.263,0.141,0.141)T,=(0.077,0.153,0.077,0.720,0.091,0.153,

0.077,0.077,0.153,0.072)T,一致性指标分别为CI=0.00033,CI=0.008。

方案层D对子准则层C(共14个因素)的权向量和一致性指标CI(k=1,2,…..14)列入,其中C对A的权向量=W×,而W是以,为列向量的14×2矩阵,=(,0,0,0,0,0,0,0,0,0,0)T,=(0,0,0,0,)T。

经过计算,方案层D对目标层A的组合权向量为=W=(0.093,0.086,0.090,0.079,0.098,0.102,0.084,0.096,0.117,

0.088,0.066)T,,即各国监管效率比较(见表3)。

3、计算结果分析

由表3可知,11国中,作为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中国金融监管效率最高,但是同样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巴西监管效率却是最低的,印度居中;在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国家中,新加坡和瑞士监管效率较高,德国监管效率较低。这说明国家在选取监管方式时一定要和本国的背景相符,要将本国的金融发展程度、监管控制力度等问题纳入考虑。

三、结论

从效率比较表可以看出,混业经营的国家实行集中监管并不一定能取得好的监管效率,如法国、德国金融监管效率就偏低;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效率不一定就低,这说明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选择要与该国政治经济体制相符,才能发挥较大的作用。中国在选取数据的11国中金融监管效率相对最高,这说明在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统一监管还不需要代替分业监管,但是需要在局部上加强监管。随着统一经营趋势的到来和金融工具的逐步创新,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会逐步面临监管模式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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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效率篇2

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影响

第一,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正面影响。金融监管严格控制了金融市场中的风险,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金融稳定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营的基础,有效地控制金融市场风险能大大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同时在对金融市场失灵的监管和纠正中,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的公平性,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合理的金融监管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稳定,全面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最终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

第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大道德风险、抑制金融创新和降低市场竞争等方面。道德风险是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及时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目的或监管方法的不当,可能致使某些具体的监管行为导致道德风险的加大,如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但不合理的金融创新对经济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此金融创新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金融创新的范围和速度都会受到限制。金融监管的初衷是提高市场良性竞争,降低市场恶性竞争,但在监管的实践过程中,往往发现事与愿违,甚至连良性的市场竞争一起被抑制。不合理的金融监管所导致的负面影响,都会使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导致金融市场低效率。

三、我国金融监管偏离金融效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进出口贸易减少致使实体经济的受损,而金融体系所受到的影响较小。一方面,我国金融发展相对落后,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有限,全球化程度较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深入参与到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很注重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金融行业进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对金融企业和金融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管理。我国面临着以国有股份制金融机构为主,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共同竞争的局面。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本远远超出一些发达国家。该项监管条款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组织形式呆板,发展过于缓慢,导致民间资本大量流入“黑市”,农村享受金融服务低下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越来越严重。为保护我国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对外国资金进入金融业及其业务活动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外资银行向我国金融界展示了现代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和治理结构,如果我国能合理放开金融机构的对外管制,认真学习借鉴,势必推动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

第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建立金融机构合理的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金融机构缺乏退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出现的时候,我国过多地采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承担损失,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解除金融风险。这种举措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依靠政府信用解决债务问题,容易形成政府债务危机,甚至通货膨胀。而且政府的担保行为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盲目扩张,积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道德风险。

第三,利率限制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金融市场干预的最重要形式。利率限制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利率的上下限以及浮动幅度的限制。我国利率限制政策制约了市场利率的形成,引发了银行存贷息差过大的不良现象,进而使银行对息差收入的过度依赖,抑制了金融创新能力,降低了金融效率。

第四,金融创新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目的是增强金融机构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但是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中派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复杂性、高流动性、信息不透明和高杠杆效应等特点。但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非是矛盾的,而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体现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我国金融监管着重强调金融安全,从而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效率篇3

另外,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步伐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不少体制内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进行“跨界”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加上体制外的新兴金融业态,如互联网金融以及一些民间的财富管理公司的迅速发展,都给“一行三会”的监管效率和安全性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架构多倾向于两种模式:一种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针对混业金融风险、系统性风险设立专门机构,即“超级监管者”,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而另一种则是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重新收归央行大框架下管理。从现实看,两种模式各有千秋。

美联储作为唯一一家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联邦机构,理论依据在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发挥本身就需要监管职能的配合,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可以保证金融统计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准确,也能保证金融机构和体系的稳定运行,而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银行监管,兼容式的监管有助摆脱行政干预,统一的监管结构也有利于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

金融监管效率篇4

一、混业经营、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一体化监管

理论界一直存在着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优劣的争论。在对金融业混业与分业经营进行比较研究的大量文献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Santos,1998)认为,混业经营的明显优势体现在:(1)信息优势—混业能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有利于维持长期的银企关系,其信息收集费用也可在较长时期内进行分摊。(2)范围经济—能利用其分支网络及现有的服务渠道,以更低的边际成本向客户提供其他金融产品,通过组织内部调配资源以应对产品需求的变动。而对支持分业经营的最重要理由——利益冲突问题,较近的研究也有与二三十年代美国大萧条时代不同的看法。利益冲突指的是“当一个机构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时,有可能通过牺牲其中的一个主体利益而使另一个主体得益”,如捆绑交易、内幕信息等。潜在利益冲突的关键不在于交易本身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而在于交易各方是否有机会利用这些利益冲突。出于形成并维护声誉的考虑,金融机构利用利益冲突牟利的行为既受到信息披露要求、银行与证券之间的防火墙、评级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也受到投资者可预期到的理的制约。因而,利益冲突并不能必然得出银行、证券等要分业经营的结论。而且,分业导致银行经营范围过窄,难以分散风险,并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定。正是因为这些原因,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了《Glass-Steagall 法》所确立的银行与证券业分离的原则。

在分业经营占据世界金融业潮流时,分业监管成了多数国家的当然选择。在1998年6月FSA成立前,英国由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期货管理局、私人投资管理局等9个监管机构共同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职能,法国仅对银行的监管机构就有经济财政部、法兰西银行、国家信贷委员会和银行管理委员(白钦先,2001)。随着世界经济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金融全球化发展迅猛,各国银行面临着来自他国银行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由于业务范围受限较多,专业化银行在与综合化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度的国家竞相放松管制,以期使本国银行获得某种竞争优势或是减少竞争劣势。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也使银行与证券、保险的界限日益模糊,这在客观上弱化了原先的分业经营;经营多种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使分业监管陷于困境,由于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宽严不一,金融控股集团不可避免产生监管套利行为:通过集团内部的业务转移获取好处。这种情况客观上要求能够针对单一机构的全部业务进行监管的一体化监管机构的出现。

与金融业的分业、混业实际相适应,金融监管也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一体化监管过渡。在金融自由化之前,金融行业有专业分工领域,金融机构和其业务功能相对确定和统一,与此相对应,金融监管采取了机构监管体制,即按金融机构的类型确定监管机构,同一类金融机构由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金融自由化之后,大量金融衍生产品出现,金融机构业务相互交叉现象普遍,金融监管更适宜采用功能监管,即以金融业务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功能监管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能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和重复监管,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主要发达国家从法律上认可了混业经营,金融控股集团逐渐成为混业经营的主要形式。功能监管使监管机构难以掌握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经营与风险状况,需要新的监管形式,一体化监管便合乎逻辑地随之出现。日本于1998年6月组建金融监督厅,负责管理和监督日本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2000年,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决定由FSA统一监管金融业。

二、一体化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1. 一种新监管模式的出现必有其深刻的内在理由。支持一体化监管的理由,最有说服力的莫过于一体化监管能带来规模经济、节约监管成本。一体化监管使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集中于一个机构,能节约设施与管理成本,也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专业化分工与投入品的集约化利用;金融监管大量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只有超过一定规模,才具有低成本优势;一体化监管也可在研究和信息采集中避免浪费性重复。

2. 监管安排灵活,消除“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分业监管不能适应金融机构业务相互交叉的新形势,容易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而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对场外进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很难对其监管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有利可图时,监管机构可能相互争权夺利,一旦出现监管不力,分业监管机构则相互推诿责任,而一体化监管杜绝了该种行为,能对市场发展和创新作出更为迅速的反应。

3. 维护公平竞争,避免监管套利。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日益模糊,在分业监管中,可能出现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却由不同的部门来监管的现象,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金融控股集团来说,可能出现监管套利行为:或将某些产品置于监管最宽松的监管机构的领域,或设计出新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机构以降低或规避监管。监管套利行为的普遍蔓延,会导致各个监管机构竞相降低监管标准以稳定原有的监管资源、争取更多的监管资源。这种监管宽容(regulatory forbearance)通常是很危险的,被认为是引起美国储贷协会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Mishkin,2002)。

进行一体化监管,要处理好三种关系:(1)如何平衡监管目标、把握监管重点。一体化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多样,如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行为等,可能出现监管当局在众多的目标中难以达到恰当的平衡;银行、证券、保险业分别有不同的监管重点与监管技巧,比如对银行业监管的重点是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而防范券商的违规行为则是对证券业的监管重点,一体化监管可能没有清晰的监管重点。(2)如何区别对待银行类机构与非银行类机构,特别是当金融机构陷于困境时。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及出于保护消费者的考虑,监管机构总是要对小额储户的资金安全给予保障,如果由惟一的机构对金融业实行监管,那么当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陷于破产境地时,其债权人或客户是否也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呢?一体化监管机构必须广为宣传对银行类机构与非银行类机构的不同处置安排,避免给非银行机构的债权人以错误信息。尽管存在这些不足,一体化监管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从实践上证明了其所得大于所失。(3)如何正确处理一体化机构与央行的关系。一般认为,一体化机构应与央行分离。主要原因在于,当中央银行一身兼二任时,会在制订货币政策时更多地考虑金融机构的承受能力和特殊利益,偏离稳健而客观的货币政策轨道,或者中央银行可能担心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金融机构破产而放松监管,从而被监管者所“俘获”;而当银行倒闭时,公众会将其倒闭原因归咎于中央银行而损害央行的信誉。但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如货币政策、最后贷款人等,都要获得银行总体的监管信息或某个特定银行清偿能力和流动性的信息。因而,保持央行与一体化机构之间的及时有效的协调至为重要,如英国FSMA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两者之间的有效协调。

三、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现象与现行的分业监管效率

1994年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为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后中国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等法规,实行分业经营,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分业监管。我们在制定分业经营法规时,也许没有料到分业经营的始作俑者美国却在奋力推倒限制混业经营的《Glass-Steagall法案》这堵墙。尽管法律限制了混业经营,但具有更高获利机会的混业经营却顽强地从夹缝中生长出来。针对这种现象,中国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混业经营形式。如1998年8月,颁布《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12月底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将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增加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2005年关于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政策的实施配套文件的出台,使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成为现实;2005年2月颁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实现跨业经营提供了新途径。

与对混业经营形式的法律法规认可相一致,实践中,中国所存在的金融混业现象表现在:(1)机构上的联合,出现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金融控股集团,其业务都至少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的两类;(2)资金上的混业,如银证通业务;(3)业务上的混业,如商业银行代销投资基金、代销保险。这些混业现象的出现并逐渐向深度发展,对中国目前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框架提出了挑战,影响了中国金融监管效率。

监管效率指的是监管机构实现其追求的目标时,对行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附带损失最小。监管效率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被监管机构竞争能力的提高和抗风险能力的增强,提高整个金融业的效率;二是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本身的效率(程吉生,2004)。评价目前的分业监管效率,就要对监管目标的达成与监管成本进行分析。

从监管目标看,金融监管的目标一是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促进金融安全;二是促使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居高不下,证券公司广泛存在违规现象并引发了大量问题证券公司,保险业的混乱现象也有目共睹,并引起了人们对保险公司未来能否赔付的担心。这些现象表明,中国分业监管并未达到保障中国金融体系稳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的目标。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中国目前的分业监管很难跟上其创新步伐,同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谁的监管责任,监管机构也无动力完善对其的监管,出现监管真空地带,降低了监管效率。被监管者还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差别产生监管套利,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甚至使原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措施失效。中国目前有200多家外资银行机构,这些外资银行多数来自于混业经营的国家,也导致分业监管难以达到目标。

从监管成本看,中国对金融业总的监管成本很高。(1)监管机构多,监管执行成本高。监管机构为制定和实施各种监管的制度安排、维持监管体系运行而付出的设施配备成本、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成本、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是非常巨大的。(2)机构间协调成本高。协调成本大致包括信息成本与摩擦成本(李华民,2004),不同机构间的信息协调成本低于机构内部的信息共享成本,不同机构间的职能与责任协调也远比机构内部的协调困难。人民银行承担的货币政策职能显然需要金融业的全面信息,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使央行获得金融监管信息要与三个不同的监管机构沟通,增加了央行与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难度,降低了信息的时效性与全面性。(3)重复监管,浪费监管资源。混业化趋势下的分业监管,必然导致重复监管,对被监管者来说,不同监管标准的服从成本也不可低估,如已上市的银行由于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得不按监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多套报表以应对不同的监管要求,无论是对被监管者还是监管者来说,其劳动都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四、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现实选择

在巴塞尔委员会(1997)的核心准则中,对银行有效监管提出了几项标准,这些标准对整个金融业监管也同样适用(Abrams?Taylor,2002)。结合IMF的透明度原则,一种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至少包括下列特征:(1)具有明确的职责与目标。法律确定的监管目标与职责,既是监管机构采取适当的政策反应的保障,又能防止采取超过必要限度措施。(2)具有独立性和拥有丰富的资源。在其权力范围内,监管机构要能独立决策,不会受到外界的不当干预,也有充足的资源履行其职责。(3)有必要、合理的法律框架。如日常监督、强制执行权力和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等。(4)监管的全面性。监管能对创新做出快速反应,监管全面而不出现监管漏洞。五是监管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监管必然带来成本,既包括维持监管机构日常活动的直接成本,也包括被监管者为满足监管要求的间接成本。达成同样的监管目标,成本最小化优先。中国的金融监管显然不符合上述标准,也不适应目前的金融混业现状要求,导致中国的金融监管效率低下。这表明,需要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创新。正如混业经营趋势不可阻挡一样,一体化监管也将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最终成为国际的主流。笔者认为,很快进行一体化监管改革并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分业监管向一体化监管转变也不符合中国长远利益。

在中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框架下,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可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设立常设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尽管中国2004年6月由三大监管机构签署的“合作监管备忘录”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则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但是,由谁来确定其主要业务,特别是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对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认定、由谁认定其业务性质,都需进一步加以明确,以尽量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一体化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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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效率篇5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 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所谓低监管强度,是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小,缺乏相应的审核和惩罚机制,或者是虽然有审核和惩罚机制,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下面分析在这种背景下,不同风险偏好的参与者(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行为。

六、结论

在金融已经成为经济核心的今天,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无须赘述。金融监管是否真正有效,以及如何监管能更有效,才是学术界和实业界未解的难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通过深入剖析博弈过程中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结构,并区分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结合监管机构监管强度,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主要结论归纳为以下三点:

1.要区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实施监管,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监管行为。本文得到的均衡结果说明,高效率金融机构始终能到达最优状态,而低效率金融机构却始终偏离最优状态。因此,监管行为要具有灵活性:对高效率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宜采取原则导向的监管⑩,给予其更多的自主性,激发它们的竞争力和活力。原则导向的监管不是放松监管,相反,原则导向的监管难度更大,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金融机构人员素质、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以及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低效率金融机构,则要采取规则导向的监管⑩。否则,盲目的监管不仅达不到理想的监管效果,而且会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对高效率金融机构的不当监管实际上是监管资源的浪费)。

2.博弈过程中的风险偏好结构影响监管有效性。因为风险中性和风险厌恶的低效率金融机构左偏,其表现是竞争力不够,适宜的监管对策是提高其竞争力与活力;而风险偏爱的低效率金融机构右偏,其表现是稳健性不足,适宜的监管对策应更倾向于稳健性的提高。

3.提高监管强度有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虽然,对低效率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达到完全有效。但是,监管机构引入审核和惩罚等机制,提高监管强度,确实有助于缓和低效率金融机构的偏离程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注释:

①主要是指纳税人和投资者。

②竞争力指标主要指金融机构资产实力(如机构个数、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净利润)、经营能力(如净利润增长率)和盈利能力(如净资产收益率);稳定性指标主要指金融机构资产的质量及抗风险能力(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

③根据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影响参与主体风险偏好的因素众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的自我认知。若参与主体对自身有准确的认知,则他倾向风险中性;反之,他会倾向风险厌恶或风险偏爱。

④监管机构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相互独立的,假设监管机构不受资源约束的影响,要使监管机构的监管总效用最大,只要监管机构对每个金融机构的监管效用都达到最大即可。

⑤q-AN表示监管机构风险厌恶和金融机构风险中性的情况下的q-值,以下同理。上标中的首字母表示监管机构的风险偏好,第二个字母表示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N表示风险中性,A表示风险厌恶,F表示风险偏爱。

⑥因为低效率金融机构谎称自己是高效率金融机构,从而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是无利可图的,所以没有必要对自称是高效率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核,这一点在求解时也会得到证明。

⑦Υ=Υ(θ,)表示对高效率而谎称低效率的惩罚,=Υ(,θ)表示对低效率而谎称高效率的惩罚。

金融监管效率篇6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中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其目标,因此,安全和效率成为了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这一法价值定位,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也是为理论学界所通认。 

一、 金融监管中的法价值追求 

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紧迫。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有两个: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障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两个法价值追求:安全与效率。 

(一)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安全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垄断和不合程序的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排除、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其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再次,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是系统性风险非常高的行业。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也决定了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是金融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效率

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较高的效率,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及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金融监管正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关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道德风险是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道德风险的监督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提高金融效率,克服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金融监管所追求的恰恰是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 

二、金融监管应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 

安全与效率是法价值内的一对矛盾。在金融监管中,如何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的价值目标究竟应当以效率为本位,还是立足于安全的保障,是当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金融效率。金融市场效率是资金在融通市场上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注重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种最优化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很大。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效率组合减少其“个别风险”,市场通过高效运作减少其“系统风险”,以使收益稳定在较高水平上。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市场剔除系统风险的能力很弱,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投资者也因找不到或不能及时找到效率组合而缺乏抵御个别风险的能力,致使收益与风险波动很大。金融市场剔除风险能力的高低就成为市场效率的主要衡量标准。 

其次,金融监管应兼顾金融安全。金融安全首要追求的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稳定的金融环境使微观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可以准确分析和预测;各交易主体,可以准确评估交易风险和收益。安全与稳定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不排斥效率与竞争。事实上,有序竞争和不断提高的效率可以增强银行业抗击风险的能力。为此,监管者应致力于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机会。金融安全正是为提高效率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因而,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金融监管效率篇7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中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其目标,因此,安全和效率成为了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这一法价值定位,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也是为理论学界所通认。

    一、 金融监管中的法价值追求

    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紧迫。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有两个: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障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两个法价值追求:安全与效率。

    (一)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安全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垄断和不合程序的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排除、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其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再次,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是系统性风险非常高的行业。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也决定了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是金融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效率

    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较高的效率,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及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金融监管正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关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道德风险是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道德风险的监督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提高金融效率,克服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金融监管所追求的恰恰是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

    二、金融监管应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

    安全与效率是法价值内的一对矛盾。在金融监管中,如何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的价值目标究竟应当以效率为本位,还是立足于安全的保障,是当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金融效率。金融市场效率是资金在融通市场上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注重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种最优化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很大。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效率组合减少其“个别风险”,市场通过高效运作减少其“系统风险”,以使收益稳定在较高水平上。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市场剔除系统风险的能力很弱,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投资者也因找不到或不能及时找到效率组合而缺乏抵御个别风险的能力,致使收益与风险波动很大。金融市场剔除风险能力的高低就成为市场效率的主要衡量标准。

    其次,金融监管应兼顾金融安全。金融安全首要追求的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稳定的金融环境使微观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可以准确分析和预测;各交易主体,可以准确评估交易风险和收益。安全与稳定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不排斥效率与竞争。事实上,有序竞争和不断提高的效率可以增强银行业抗击风险的能力。为此,监管者应致力于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机会。金融安全正是为提高效率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因而,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三、金融监管法价值追求的现实归依

    人对法的价值追求,即人通过法这种中介手段所要追求的理想和愿望。就法律的价值而言,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依此传统观点,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就是金融监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因此,我们应尽量从客观出发,以达到主观上美好的理想追求,给主观以现实的依托,使二者能在最大程度和范围内统一起来。要实现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就应当在金融监管的实务中找到其现实依托,以使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本身价值统一。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监管往往立足于运用法律、政策的力量,通过采取直接的行政性控制手段,从外部规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应当说这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稳定是短期的和相对的,缺乏可持续性。因为它不仅束缚了银行的自主性。而且大大损害了银行的创造性和竞争力,其结果往往是“风险防范力度加大了,但金融效率降低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处于转型和开放时期,安全与效率协调并重理念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为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调整过去那种只注重风险防范而忽视效率的做法,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具体讲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监管目标上,要以效率的提高为着眼点,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兼顾。只有提高了效率,得到了发展,才能谈得上防范和化解风险,也才有金融稳定的基础。

    2.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也未予重视,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此外,我国尽管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予以充分关注。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对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事实上是会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一要素的。一方面,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难以保障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在金融监管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即使加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能力,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效率仍然是低下的。因此,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制定一套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信息披露规定。应尽快建立一套既能体现巴塞尔要求精神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披露指引。披露指引应特别注意加强对资本充足率、资本结构、贷款质量、盈利能力和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披露。并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此外,还应特别注意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披露,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是 由参与保险的各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交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当银行失败或挤兑现象发生时,这批资金即被用于偿付存款。根据传统理论,传染性不是特例,它在任何没有存款保险或独立央行的银行体系中都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发生银行危机,当局必须对每一银行倒闭提供保护,或通过向存款人提供广泛的保险来避免危机在银行体系中扩散,否则个别银行的倒闭将最终导致整个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崩溃。

    因此,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增强金融企业、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企业。

    5.完善金融市场的退出监管制度。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稳定是一个全局性的概念,金融稳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金融机构倒闭,个体金融机构的退出可能是金融效率和竞争共同作用的结果,反过来金融个体的市场退出,从本质上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金融监管效率篇8

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紧迫。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有两个: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障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两个法价值追求:安全与效率。

(一)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安全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垄断和不合程序的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排除、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其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再次,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是系统性风险非常高的行业。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也决定了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是金融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效率

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较高的效率,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及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金融监管正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关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道德风险是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道德风险的监督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提高金融效率,克服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金融监管所追求的恰恰是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

二、金融监管应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

安全与效率是法价值内的一对矛盾。在金融监管中,如何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的价值目标究竟应当以效率为本位,还是立足于安全的保障,是当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金融效率。金融市场效率是资金在融通市场上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注重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种最优化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很大。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效率组合减少其“个别风险”,市场通过高效运作减少其“系统风险”,以使收益稳定在较高水平上。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市场剔除系统风险的能力很弱,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投资者也因找不到或不能及时找到效率组合而缺乏抵御个别风险的能力,致使收益与风险波动很大。金融市场剔除风险能力的高低就成为市场效率的主要衡量标准。

其次,金融监管应兼顾金融安全。金融安全首要追求的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稳定的金融环境使微观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可以准确分析和预测;各交易主体,可以准确评估交易风险和收益。安全与稳定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不排斥效率与竞争。事实上,有序竞争和不断提高的效率可以增强银行业抗击风险的能力。为此,监管者应致力于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机会。金融安全正是为提高效率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因而,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三、金融监管法价值追求的现实归依

人对法的价值追求,即人通过法这种中介手段所要追求的理想和愿望。就法律的价值而言,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依此传统观点,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就是金融监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因此,我们应尽量从客观出发,以达到主观上美好的理想追求,给主观以现实的依托,使二者能在最大程度和范围内统一起来。要实现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就应当在金融监管的实务中找到其现实依托,以使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本身价值统一。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监管往往立足于运用法律、政策的力量,通过采取直接的行政性控制手段,从外部规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应当说这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稳定是短期的和相对的,缺乏可持续性。因为它不仅束缚了银行的自主性。而且大大损害了银行的创造性和竞争力,其结果往往是“风险防范力度加大了,但金融效率降低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处于转型和开放时期,安全与效率协调并重理念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为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调整过去那种只注重风险防范而忽视效率的做法,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具体讲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监管目标上,要以效率的提高为着眼点,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兼顾。只有提高了效率,得到了发展,才能谈得上防范和化解风险,也才有金融稳定的基础。

2.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也未予重视,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此外,我国尽管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予以充分关注。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对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事实上是会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一要素的。一方面,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难以保障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在金融监管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即使加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能力,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效率仍然是低下的。因此,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制定一套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信息披露规定。应尽快建立一套既能体现巴塞尔要求精神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披露指引。披露指引应特别注意加强对资本充足率、资本结构、贷款质量、盈利能力和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披露。并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此外,还应特别注意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披露,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是由参与保险的各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交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当银行失败或挤兑现象发生时,这批资金即被用于偿付存款。根据传统理论,传染性不是特例,它在任何没有存款保险或独立央行的银行体系中都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发生银行危机,当局必须对每一银行倒闭提供保护,或通过向存款人提供广泛的保险来避免危机在银行体系中扩散,否则个别银行的倒闭将最终导致整个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崩溃。

金融监管效率篇9

[中图分类号] F830.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3-0087-03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将这句话用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上可能是再确切不过了。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格局究竟应该是实行分业还是混业这一问题,各界人士曾在2002年初一度讨论的沸沸扬扬,后来由于2003年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划出,成立国务院直属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而暂时搁浅,而中国人民银行建国50多年来的集货币政策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但是理论界关于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却始终没有停止,特别是2008年5月9-10日在上海陆家嘴举办的首届陆家嘴论坛上,更是将此问题再度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我国监管体制现状和混业经营趋势

关于金融混业监管分业监管问题,胡俞越、黄剑(2008-04-08)曾提出在保留现有“一行三会”的同时,设立一个新的机构来平衡调节各监管机构的功能和纷争,而不是将现有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统一起来。但笔者认为如果保留原有的三个机构,再成立一个新的所谓平衡协调机构的话,势必使处于监管位置的机构更多了,相应的政出多门,寻租行为,协调成本只能是更大,给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增加负担。赵林政、张宝东等(2001.9)认为应坚持目前分业监管的格局,同时加强三大监管主体定期会晤制度,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定期会晤固然是沟通意见,共享信息的良好渠道,但是无形中又会增加沟通的成本和相应的由会晤产生的一些列成本。就如同一些联席会议制度,如果实质工作没有改善,这种制度设立也会逐渐成为一种形式主义,也势必浪费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各有利弊,只是各个国家和时期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

回顾我国的监管体制改革,真正意义上的分业监管从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开始拉开帷幕。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保险业、证券业与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实行银行业监管)分业监管的体制基本确立。2003年 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体制全面确立。

分业监管的优势在于专业性强,分工细,这是与分业经营的格局相联的。但是同时也有着一定的弊端,如监管效率低,成本高。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证券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混业经营成为了国际上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模式。我国金融市场对世界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分业经营的藩篱不断被突破,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综合经营、混业经营趋势有所加快,金融监管也因金融业务出现综合化、多元化趋势而加以调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创新,这种交叉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化,在这种综合经营的背景下,由于混业监管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以防止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改变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重复与监管缺位并存的现状,保证金融监管不存在“三不管”地带,不留下空白与死角,发挥其整体功能,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已经强有力的说明了,混业经营的态势已初露端倪,萌生壮大,这势必拷问和预示着监管体制的混业时代是否应齐头并进?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大发展让分业监管已经力不从心。既然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那么混业监管也一定是规律使然。

21世纪是一个凡事讲求效率的时代,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否发挥到最佳,将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的稳定和发展。随着我国的入世,国内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日益融为一体,国内的各金融企业也正在不断进行业务的创新和相互交叉、渗透,整个金融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这便意味着原来的监管以业务功能为依据分块进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则越发显得不合情理了。而改变这种固有的监管架构,转而实行混业监管则可以增强其活性,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业务综合化、多元化意味着机构性监管不再行之有效,既监管当局不宜实行“人盯人”的机构性监管策略,而应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性实行功能性监管。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一项新的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完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将无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同时,交叉业务的出现,既可导致监管重复,又可能出现监管缺位,致使金融监管效率低下,达不到监管目标。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业务竞争实力,混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必然选择。

二、目前的分业监管的局限性

我国目前的分业的监管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和一则传统的寓言故事不谋而合,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会没水喝。机构越多反而越互相推脱,如果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责任归属明晰了,自然监管效率会相应提高。因此,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存在着一些弊端和局限性。

第一、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能实施对监管人的有效监督与监管,不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要素之一是必须建立监督监管人的机构与机制, 监督机构代表金融消费部门对监管人实施监督,通过有效的制度建立,形成监管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目前,我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3家监管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没有一家独立机构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证券和保险市场的监管,不但不能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容易因为监管人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第二、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监管缺位的弊端,不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证券市场为例:目前,全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只有36个,而全国的证券公司有90个,证券营业机构2,615个,境内A股上市公司达1,531家。也就是说,证券的监管机构只设到了省会中心城市,而证券业的营业机构及上市公司已发展到县级城市,大量的监管对象处在监管“真空”状态。试想一下,这样的监管力量即使完成常规监管工作已很难,如何能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的缺位现象造成的证券公司违规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规事件经常发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就意味着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用最小的成本,完成金融监管的任务,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因此应当对分业监管的资源进行整合。

第三、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造成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了监管工作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但不同部门对交叉性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又存在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权鼎立”,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不但监管效率低,而且容易形成系统风险。

周小川曾说过,综合化经营将按照业务进行监管,而不是依据主体来定。即“不是谁批准设立,就归谁监管”,而是什么业务就归什么部门监管。随着我国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与渗透,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将有所加快,只有实行混业的监管制度,才能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混业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目前对于混业经营的模式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一尝试,已基本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但是对于就是监管的形式是采取分业还是混业一直没有定论。混业政策方面也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在笔者看来,当前只要各监管主体不是一个统一机构,利益分歧就在所难免,那么在涉及到部门利益的时候就会上演各种博弈行为,有的事情三家都抢着管,而有些则是归属不清、无人问津,造成监管真空。其实,不仅混业经营需要混业监管,即使是分业经营也应当实行混业监管,这样不管是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他们任何经营行为、新业务的审批等都由一个监管部门来监管,也就不会出现重复监管现象,也不会出现有些新业务出台时,居然分不清到底该由那个机构来监管的现象。

第一,实行混业监管可有效地节约金融监管成本。众所周知,金融监管是要耗费资源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实施增加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混业监管,减少了监管机构的数目,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监管成本,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为应付金融监管检查而重复付出的人力与物力。其一,可有效的节约监管成本。在监管内容类似的时候,可以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减少冗员所带来的工作中相互推脱。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出发,机构数目越少,机构功能越完善,才越有利于节约成本,达到规模效益;而监管机构的数目过多,势必增加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投入成本。另外,若监管对象只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第二,混业监管可以采取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原则分配和使用监管资源,减少成本,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分析和评价,解决监管能力分散、监管机构盲目膨胀、监管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监管。

第二、实行混业监管,有利于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可以及时通报从事综合业务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状况,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共享监管信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第三,可以避免出现监督程序和管制力度的差别,表现出一致性和协调性。更有利于协调使用监管力量,协调采取监管措施,在职责明确固定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同时也可以对于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实行有效的再监管,从而防止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或发生事故的时候相互推卸责任。避免政出多门。混业监管将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并能及时了解不同业务内部潜在的风险状况,避免因监管机构不同出现的监管程度和力度的差别。

第四,能够尽可能消除监管死角,防止重复监管、交叉监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金融业是实行分业管理,分别由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机构分口管理,这种“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使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跨业监管和三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难,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也难以保障。同时,证监会、保监会在各地,尤其是州、地、市和县一级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已经出现了断档,实际上处于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三不管的真空状态,这就为金融风险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第五,有利于加强对混业经营集团的监管。采取混业监管,可以有效地对光大、中信等金融控股集团实行统一监管,避免金融监管中的政出多门,重复检查造成的低效率监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管“真空”问题。有利于对混业经营的金融大财团进行监管。随着国际金融业务发展趋势的日趋明朗化,国内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也正在向混业方向发展,金融大财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金融控股公司,它的出现更要求金融监管的统一化。由于大财团的业务范围较广,跨越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因而难以想像把金融大财团的业务瓜分、然后每一块由一个专业监管者来负责,这种方式谈不上效率和效益。因为每一个监管者难免会不得全局发展的要领,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面对着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巨头的竞争,使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挑战。我国金融机构间的相互持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储蓄保险、股票抵押等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大力推进,已经出现混业经营趋向。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体系结构打破传统行业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这种金融功能重新配置符合效率原则,推动金融体系不断向高级化演进。那么,什么是这种趋势下的最佳监管模式呢?应该说: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日益发展产生了混业监管的要求,为混业监管提供了业务基础,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国际主流的混业经营还是日益模糊的分业经营都需要用混业监管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我们不能用静态的眼光看动态的发展,随着我国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金融法律的完善,监管经验的丰富,我们相信,中国金融业必将立足于世界,让我们迎接中国金融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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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ication of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Inevitable Trend

Yin Chanjuan,Zhang Yang,Song Xuejun

金融监管效率篇10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准备用其取代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听取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再次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以在全球范围内征求银行界和监管部门的意见。新协议把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住(Pillar),并允许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来确定其风险资本要求,此举引起了国际金融界的广泛关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在新的国际金融环境下经过反复讨论和酝酿而形成的,代表着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协议不仅内容上有创新,而且透出并反映了许多重要的监管理念,对这些理念尤其是效率理念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国际银行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并用以指导我国银行监管的实践。

一、效率理念与金融监管理论的嬗变

何谓效率?《辞海》是这样定义的:①指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或②一种机械(原动机或工作机等)在工作时的输出能量与输入能量的比值。而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Pareto)给效率下的定义则是:“对于某种资源的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人至少和他们的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严格地更好,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什么样的(银行)监管是有效率的?Michael H·Moskow教授认为(1999),如果它在实现其追求的目标时,对行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附带损失最小,这种监管就是有效率的。为此我们认为银行监管的效率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通过监管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促进被监管者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和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并由此提高整个银行业的效率;--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本身的效率。

效率理念在银行监管领域的确立与近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嬗变密不可分。1929—1933年大危机使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暴露无遗,大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纷纷倒闭,这给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基于对实践的深刻认识和传统理论的反省,建立在市场不完全性基础上的金融监管理论发生了转变,从主张自由竞争和政府不干预,转向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保障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反映在银行监管理念上即表现为“安全优先”。

但政府管制并非完美无缺。一方面,宽泛而严格的外部监管使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下降,压制了银行业的发展,从而最终导致银行监管的效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不相符合;另一方面,外部监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实际效果也受到政府解决金融领域市场不完全性问题的能力的限制,如监管人员不胜任,监管无法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监管引发的道德风险以及行政性的外部干预严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等。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理论的兴起,国际金融领域经历了一次大规模放松管制的过程。在理论上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的管制,特别是解除金融机构在利率、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如果30—70年代金融监管理论的核心是金融体系的安全优先的话,(7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则尊祟效率优先的原则,自然,效率优先的银行监管理念也得以确立并被广泛认同。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领域先后发生了墨西哥金融危机以及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因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及其系统性风险再次受到关注,并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但显然,90年代以后强调的金融监管并非是70年代以前的“严格管制”,而是一种审慎性监管。它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制度,重视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也就是说,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并非是对以往安全性监管理念的简单回归,而是使提高效率与加强安全两者间相互融合与协调,监管的效率理念不仅没有被否认,恰恰相反,其内涵有了全新的拓展。

二、效率理念:来自各国国内立法与国际层面的分析

银行监管并非是金融压制和阻碍银行业的发展,而是在确保安全与稳定的基础上促进银行体系的公平、有效竞争。银行管理的目标之一就是创造一种提高效率并鼓励竞争的管理结构,促使银行服务适度化并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运作。

注重效率的监管理念首先表现在国内立法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来不少国家的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效率和竞争力问题,并将其明确列为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和目标。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项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不必要的对竞争的扭曲和破坏。日本自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后,也改变了过去单纯以安全为主的监管目标而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美国的银行监管也从消极管理走向积极管理。随着70年代至80年代美国金融的平稳过渡和金融创新的强劲发展,美国银行监管当局日益感到放松金融管制、提高银行竞争与效率的必要性,于是推行所谓的积极管理,即管理是为了鼓励金融业的正常活动,促使金融机构更有效率地经营,是决策者合理内在计划的反映。美国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也清楚地表明“美国开始将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

不仅如此,各监管当局采取的监管措施也更加注重发挥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强调银行业内控机制的建立,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在监管方式上也更显灵活性,其目的就在于通过监管促进银行间有效竞争,提高银行体系的效率。

在国际层面上,说到银行监管则不能不关注具有全球性影响的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其最近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金融实践与发展趋势的最新反映,对它的分析和研究是我们把握银行监管理念发展脉络的关键。通过分析,笔者认为该协议在制度设计和规则安排上充分体现了银行监管的效率理念,具体表现在:

1.从“监管资本”向“经济资本”转变

在管理系统性风险时,监管的任务就是将“外部性内部化”,即尽可能确保单个的投资决策者不仅将其个人面临的风险,而且将整个社会面临的风险都考虑在内。为了确保每一个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将他或她强加给社会的全部成本都考虑在内,监管当局必须采取措施将社会定价差包括在其对风险的计算当中去。无疑,这对促使被监管者谨慎经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的冲击与危害是有益的。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每个银行将“平均”社会定价差考虑进去,实行“一刀切”的监管资本要求也降低了各银行的活力和效率。

在新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把监管资本与金融机构所需的经济资本进行了区分。监管资本是银行满足风险控制的最低要求,也是监管者进行早期干预的基础。而经济资本是银行基于内部管理的原因以及获得所期望的信用评级和其债务的风险溢价而持有的那部分资本,它是支住Ⅱ内容的一部分,由银行决定但受到监管者监督。显然,监管资本是监管者为确保银行在做出定价决策时把消极的外部性内部化的结果,而许多大银行通过更加精密、准确的内部模型计算出来的经济资本量可能要小于监管当局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通常情况下,监管资本可以适当高于经济资本,但并非是越高越好。因为这涉及到被监管者对风险和收益的权衡,如果银行按监管资本持有资本数量远高于其实际需要的经济资本,那么,一方面说明其抗风险能力较强,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其资产运用不充分,实际上降低了其资金使用效率。

2.完善资本比率的计算方法,提高监管效率

在金融形势日益复杂的今天,监管当局只有不断地吸收和利用银行自己开发出来的富有成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才能更好地与银行自身的业务发展相一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扭曲,使效率损失尽可能降到最小。

新协议有关风险监管的总体思路可以讲仍是对1998年巴塞尔协议的延续,即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但有关资本比率的计算则作了较大的改进,从而使协议更加灵活、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新协议放弃了1988年协议确定信用风险大小的一刀切式的做法,建议业务不是十分复杂的银行采用“标准化法”,而对于业务复杂、条件具备的大银行则可采用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简称“IRB法”)。新协议允许国际银行使用自己内部的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资本要求,这表明新协议在承认被监管对象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引入了市场效率的理念,以平衡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益的相互关系。内部评级法的采用,不仅使银行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性,提高了市场竞争力,而_RX,f监管当局来说,其可以通过一套严密的评估程序加以验收,不再像以往那样单纯从外部对银行施加“刚性”的资本要求,这既鼓励了商业银行的创新,又节省了监管成本。

3.强调银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的自我责任

过去,银行监管主要通过加强管制来控制风险、保持稳定,这虽然在短期内使银行获得相对的安全与稳定,但由于严格的管制抑制了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导致经营效率的低下,从而使银行在根本上降低了抵御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反而积累了更大的风险。近年来,面对金融业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风险越来越复杂的情形,监管当局越来越认识到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对控制银行风险的重要性,因而加大了监管政策的调整,不断使外部监管与银行内控建设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有效的外部监管推动银行的内控建设;另一方面,银行完善的内控建设又为外部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新协议在支柱Ⅱ中,阐述了监管评估的四大基本原则,透过这些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旨在使监管当局在对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时,促进银行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而监管当局主要是对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与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在银行资本下滑时进行及早干涉。新协议的这种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调动了银行在经营和监管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

三、启示

监管理念是监管立法的思想基础,它对一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监管内容、监管手段和方法都有重大的影响。通过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效率理念已经得到银行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广泛认同,而且在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上得以充分体现。我国的银行监管正处于转型和开放时期,效率理念的确立给予我们深刻的启示,即如何适应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监管往往立足于运用法律、政策的力量,通过采取直接的行政性控制手段,从外部规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应当说这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稳定是短期的和相对的,缺乏可持续性。因为它不仅束缚了银行的自主性,而且大大损害了银行的创造性和竞争力,其结果往往是“风险防范力度加大了,但金融效率降低了”。应当看到,效率和安全是辨证互动的。没有效率、缺乏竞争的银行最终会影响自身安全并进而危及整个银行体系;同样,不注重安全、不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本身是非效率的。为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调整过去那种只注重风险防范而忽视效率的做法,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具体讲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在监管目标上,要以效率的提高为着眼点,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兼顾。只有提高了效率,得到了发展,才能谈得上防范和化解风险,也才有金融稳定的基础。(2)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银行制度,使银行真正成为以市场为导向的、有序竞争的市场主体,从而为市场化的、高效的银行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3)注重构建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加强银行风险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督促银行建立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4)充分重视市场主体自主性的发挥和市场机制的运用,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银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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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豪明.英美银行监管制度比较与借鉴[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金融监管效率篇1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准备用其取代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听取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再次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以在全球范围内征求银行界和监管部门的意见。新协议把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住(Pillar),并允许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来确定其风险资本要求,此举引起了国际金融界的广泛关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在新的国际金融环境下经过反复讨论和酝酿而形成的,代表着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协议不仅内容上有创新,而且透出并反映了许多重要的监管理念,对这些理念尤其是效率理念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国际银行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并用以指导我国银行监管的实践。

一、效率理念与金融监管理论的嬗变

何谓效率?《辞海》是这样定义的:①指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或②一种机械(原动机或工作机等)在工作时的输出能量与输入能量的比值。而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Pareto)给效率下的定义则是:“对于某种资源的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人至少和他们的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严格地更好,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什么样的(银行)监管是有效率的?MichaelH·Moskow教授认为(1999),如果它在实现其追求的目标时,对行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附带损失最小,这种监管就是有效率的。为此我们认为银行监管的效率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通过监管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促进被监管者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和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并由此提高整个银行业的效率;--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本身的效率。

效率理念在银行监管领域的确立与近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嬗变密不可分。1929—1933年大危机使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暴露无遗,大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纷纷倒闭,这给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基于对实践的深刻认识和传统理论的反省,建立在市场不完全性基础上的金融监管理论发生了转变,从主张自由竞争和政府不干预,转向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保障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反映在银行监管理念上即表现为“安全优先”。

但政府管制并非完美无缺。一方面,宽泛而严格的外部监管使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下降,压制了银行业的发展,从而最终导致银行监管的效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不相符合;另一方面,外部监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实际效果也受到政府解决金融领域市场不完全性问题的能力的限制,如监管人员不胜任,监管无法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监管引发的道德风险以及行政性的外部干预严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等。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理论的兴起,国际金融领域经历了一次大规模放松管制的过程。在理论上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的管制,特别是解除金融机构在利率、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如果30—70年代金融监管理论的核心是金融体系的安全优先的话,(7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则尊祟效率优先的原则,自然,效率优先的银行监管理念也得以确立并被广泛认同。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领域先后发生了墨西哥金融危机以及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因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及其系统性风险再次受到关注,并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但显然,90年代以后强调的金融监管并非是70年代以前的“严格管制”,而是一种审慎性监管。它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制度,重视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也就是说,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并非是对以往安全性监管理念的简单回归,而是使提高效率与加强安全两者间相互融合与协调,监管的效率理念不仅没有被否认,恰恰相反,其内涵有了全新的拓展。

二、效率理念:来自各国国内立法与国际层面的分析

银行监管并非是金融压制和阻碍银行业的发展,而是在确保安全与稳定的基础上促进银行体系的公平、有效竞争。银行管理的目标之一就是创造一种提高效率并鼓励竞争的管理结构,促使银行服务适度化并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运作。

注重效率的监管理念首先表现在国内立法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来不少国家的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效率和竞争力问题,并将其明确列为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和目标。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项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不必要的对竞争的扭曲和破坏。日本自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后,也改变了过去单纯以安全为主的监管目标而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美国的银行监管也从消极管理走向积极管理。随着70年代至80年代美国金融的平稳过渡和金融创新的强劲发展,美国银行监管当局日益感到放松金融管制、提高银行竞争与效率的必要性,于是推行所谓的积极管理,即管理是为了鼓励金融业的正常活动,促使金融机构更有效率地经营,是决策者合理内在计划的反映。美国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也清楚地表明“美国开始将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

不仅如此,各监管当局采取的监管措施也更加注重发挥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强调银行业内控机制的建立,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在监管方式上也更显灵活性,其目的就在于通过监管促进银行间有效竞争,提高银行体系的效率。

在国际层面上,说到银行监管则不能不关注具有全球性影响的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其最近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金融实践与发展趋势的最新反映,对它的分析和研究是我们把握银行监管理念发展脉络的关键。通过分析,笔者认为该协议在制度设计和规则安排上充分体现了银行监管的效率理念,具体表现在:

1.从“监管资本”向“经济资本”转变

在管理系统性风险时,监管的任务就是将“外部性内部化”,即尽可能确保单个的投资决策者不仅将其个人面临的风险,而且将整个社会面临的风险都考虑在内。为了确保每一个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将他或她强加给社会的全部成本都考虑在内,监管当局必须采取措施将社会定价差包括在其对风险的计算当中去。无疑,这对促使被监管者谨慎经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的冲击与危害是有益的。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每个银行将“平均”社会定价差考虑进去,实行“一刀切”的监管资本要求也降低了各银行的活力和效率。

在新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把监管资本与金融机构所需的经济资本进行了区分。监管资本是银行满足风险控制的最低要求,也是监管者进行早期干预的基础。而经济资本是银行基于内部管理的原因以及获得所期望的信用评级和其债务的风险溢价而持有的那部分资本,它是支住Ⅱ内容的一部分,由银行决定但受到监管者监督。显然,监管资本是监管者为确保银行在做出定价决策时把消极的外部性内部化的结果,而许多大银行通过更加精密、准确的内部模型计算出来的经济资本量可能要小于监管当局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通常情况下,监管资本可以适当高于经济资本,但并非是越高越好。因为这涉及到被监管者对风险和收益的权衡,如果银行按监管资本持有资本数量远高于其实际需要的经济资本,那么,一方面说明其抗风险能力较强,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其资产运用不充分,实际上降低了其资金使用效率。

2.完善资本比率的计算方法,提高监管效率

在金融形势日益复杂的今天,监管当局只有不断地吸收和利用银行自己开发出来的富有成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才能更好地与银行自身的业务发展相一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扭曲,使效率损失尽可能降到最小。

新协议有关风险监管的总体思路可以讲仍是对1998年巴塞尔协议的延续,即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但有关资本比率的计算则作了较大的改进,从而使协议更加灵活、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新协议放弃了1988年协议确定信用风险大小的一刀切式的做法,建议业务不是十分复杂的银行采用“标准化法”,而对于业务复杂、条件具备的大银行则可采用内部评级法(InternalRatingBasedApproach,简称“IRB法”)。新协议允许国际银行使用自己内部的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资本要求,这表明新协议在承认被监管对象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引入了市场效率的理念,以平衡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益的相互关系。内部评级法的采用,不仅使银行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性,提高了市场竞争力,而_RX,f监管当局来说,其可以通过一套严密的评估程序加以验收,不再像以往那样单纯从外部对银行施加“刚性”的资本要求,这既鼓励了商业银行的创新,又节省了监管成本。

3.强调银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的自我责任

过去,银行监管主要通过加强管制来控制风险、保持稳定,这虽然在短期内使银行获得相对的安全与稳定,但由于严格的管制抑制了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导致经营效率的低下,从而使银行在根本上降低了抵御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反而积累了更大的风险。近年来,面对金融业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风险越来越复杂的情形,监管当局越来越认识到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对控制银行风险的重要性,因而加大了监管政策的调整,不断使外部监管与银行内控建设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有效的外部监管推动银行的内控建设;另一方面,银行完善的内控建设又为外部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新协议在支柱Ⅱ中,阐述了监管评估的四大基本原则,透过这些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旨在使监管当局在对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时,促进银行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而监管当局主要是对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与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在银行资本下滑时进行及早干涉。新协议的这种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调动了银行在经营和监管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

金融监管效率篇12

关键词:金融监管  价值追求  现实依托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中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其目标,因此,安全和效率成为了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这一法价值定位,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也是为理论学界所通认。

    一、 金融监管中的法价值追求

    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紧迫。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有两个: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障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两个法价值追求:安全与效率。

    (一)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安全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垄断和不合程序的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排除、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其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再次,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是系统性风险非常高的行业。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也决定了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是金融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效率

    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较高的效率,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及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金融监管正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关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道德风险是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道德风险的监督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提高金融效率,克服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金融监管所追求的恰恰是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

  二、金融监管应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

    安全与效率是法价值内的一对矛盾。在金融监管中,如何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的价值目标究竟应当以效率为本位,还是立足于安全的保障,

是当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金融效率。金融市场效率是资金在融通市场上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注重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种最优化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很大。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效率组合减少其“个别风险”,市场通过高效运作减少其“系统风险”,以使收益稳定在较高水平上。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市场剔除系统风险的能力很弱,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投资者也因找不到或不能及时找到效率组合而缺乏抵御个别风险的能力,致使收益与风险波动很大。金融市场剔除风险能力的高低就成为市场效率的主要衡量标准。

    其次,金融监管应兼顾金融安全。金融安全首要追求的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稳定的金融环境使微观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可以准确分析和预测;各交易主体,可以准确评估交易风险和收益。安全与稳定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不排斥效率与竞争。事实上,有序竞争和不断提高的效率可以增强银行业抗击风险的能力。为此,监管者应致力于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机会。金融安全正是为提高效率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因而,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三、金融监管法价值追求的现实归依

    人对法的价值追求,即人通过法这种中介手段所要追求的理想和愿望。就法律的价值而言,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依此传统观点,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就是金融监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因此,我们应尽量从客观出发,以达到主观上美好的理想追求,给主观以现实的依托,使二者能在最大程度和范围内统一起来。要实现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就应当在金融监管的实务中找到其现实依托,以使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本身价值统一。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监管往往立足于运用法律、政策的力量,通过采取直接的行政性控制手段,从外部规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应当说这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稳定是短期的和相对的,缺乏可持续性。因为它不仅束缚了银行的自主性。而且大大损害了银行的创造性和竞争力,其结果往往是“风险防范力度加大了,但金融效率降低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处于转型和开放时期,安全与效率协调并重理念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为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调整过去那种只注重风险防范而忽视效率的做法,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具体讲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监管目标上,要以效率的提高为着眼点,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兼顾。只有提高了效率,得到了发展,才能谈得上防范和化解风险,也才有金融稳定的基础。

    2.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也未予重视,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此外,我国尽管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予以充分关注。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对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事实上是会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一要素的。一方面,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难以保障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在金融监管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即使加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能力,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效率仍然是低下的。因此,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制定一套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信息披露规定。应尽快建立一套既能体现巴塞尔要求精神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披露指引。披露指引应特别注意加强对资本充足率、资本结构、贷款质量、盈利能力和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披露。并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此外,还应特别注意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披露,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是 由参与保险的各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交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当银行失败或挤兑现象发生时,这批资金即被用于偿付

存款。根据传统理论,传染性不是特例,它在任何没有存款保险或独立央行的银行体系中都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发生银行危机,当局必须对每一银行倒闭提供保护,或通过向存款人提供广泛的保险来避免危机在银行体系中扩散,否则个别银行的倒闭将最终导致整个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崩溃。

    因此,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增强金融企业、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企业。

    5.完善金融市场的退出监管制度。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稳定是一个全局性的概念,金融稳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金融机构倒闭,个体金融机构的退出可能是金融效率和竞争共同作用的结果,反过来金融个体的市场退出,从本质上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市场退出是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最后一种处理方式,市场退出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都可能产生巨大影响,因此,一个健全、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会最大限度减少金融企业市场退出对国民经济的破坏作用。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是我国金融企业市场退出问题的最主要的金融背景。目前中国缺乏市场的退出机制,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要该清算的清算,该破产的破产,不能政府一味买单,应使金融风险处于有效的处置体系之下,从而为有效控制风险,实现金融安全与效率奠定基础。加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及时清理金融体系中的不健康肌体,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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