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审计方法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2 08:20:55

供应商审计方法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1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2-0072-02

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社会各领域变革的推动力,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的基础产业。以信息化为本质特征的企业新变革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拉开大幕,信息化在企业管理层面已经“无处不在”。在党的十报告中“信息化”一词出现了12次。内部审计信息化也已经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早在2007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就曾以“信息化环境下的内部审计”为主题开展了理论研讨暨经验交流活动。2013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更是直接将“内部审计信息化”确定为理论研讨的主题。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是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的要求,也是顺应整体行业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

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中,企业通常需要选择外部供应商,可能是咨询公司,也可能是软件开发服务商或是IT设备供应商与企业自身组成联合的实施团队开展建设工作。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供应商对整个项目至关重要。常常出现的一个风险是直到实施过程中才发现供应商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或者工作质量无法达到企业的要求,而此时企业无法再次冒风险重新选择供应商或者采取某些措施来督促供应商,某种程度上就是我们所说的被供应商“绑架”了。那么在内部审计的信息化建设中如何有效降低这种被供应商“绑架”的风险呢?

一、风险的具体表现

在内部审计的信息化建设中,企业通常会聘请外部的业务咨询商和系统实施机构协助企业一起进行建设工作。笔者统一将这些咨询商或者实施机构称为供应商。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企业被供应商“绑架”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如下情形:

第一,企业在前期选择过程中将供应商价格压得过低,给供应商的利润空间太少。供应商为了保证自己的收益,在实施过程中仅在形式上符合合同的要求,给信息化建设的质量带来风险。比如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在一些可选择质量的软件或者硬件的配置上选择了较低水准的配置,这就给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的质量和未来运营保障带来很大的风险。

第二,实施过程中供应商才告诉企业一些风险事项,逼迫企业不得不增加成本。比如在实施过程中才指出配置较低可能风险较大,让企业自己决定是否要选择更高、更好的配置,前提是企业要为这样的升级增加成本。

第三,实施中企业发现供应商无法满足自身的需要或者质量、进度上无法满足企业的要求。比如在业务咨询的过程中企业发现供应商对相关业务情况不够熟悉,甚至对某种体制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容等没有很深入的了解。更为常见的情况是虽然供应商可能对内部审计方面的前沿咨询经验以及最佳行业实践比较了解,但由于对企业的情况了解不够,无法将这些前沿理念、最佳实践与企业实际有效结合,从而也无法提出真正能为企业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增加价值的建议。

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双方协议中没有能够准确地用来控制此项风险的条款。而这个时候,企业的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可能已经进行一半甚至更多,由于项目进度要求等诸多现实的限制,企业不可能在项目进行中再更换供应商。

诸如上述种种情形,企业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被供应商“绑架”的风险。

二、风险产生的原因

笔者试着从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全过程链条即从内部需求确认到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等查找上述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企业对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定位、目标、内容等不清晰

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中,首先企业自身需要对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主要内容、可能存在哪些困难和风险等事项有清晰的认识。换句话说,企业需要清楚地知道我要做什么、怎么样才能达到目标、在达到目标的过程中可能有哪些风险和困难。

从内部审计的信息化建设来讲,清楚地知道这些事项要求企业对于内部审计业务定位、内部审计未来的长远规划等要有清晰的宏图。因为信息化本身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要通过固化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以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平台为依托,为企业提供统一的审计标准和规范、管控手段与工具,促进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实现内部审计更好地履行“确认与咨询”的职能,实现内部审计“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①的目标。

(二)供应商选择失误

企业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目标和内容后才会知道需要选择什么样的供应商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中供应商选择失误的原因可能有:

1.供应商组合确定不当

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中,企业根据情况的不同可能选用以下几种供应商组合:

(1)仅仅选择一家供应商,同时承担业务咨询和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开发工作;(2)选择两家供应商,一家承担业务咨询的工作,另一家主要负责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的开发;(3)仅仅选择一家供应商,主要承担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开发的工作。此外,采用一家供应商总包,再由其分包的方式也是常见的。每一种供应商组合都有其优势和劣势,具体看企业真正需要哪一种。

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前期必然需要对企业现行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管理、审计作业等各个业务流程有详细的梳理。此阶段需要大量的业务咨询工作。如果企业认为自身内部审计机构专业人员力量充足,能够自行完成此阶段工作,那么仅需选用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开发商即可。

如果企业希望借助于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契机,对企业内部审计进行全面诊断和提升,那么很可能需要借助于外部专业咨询机构的力量才能够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又面临两种选择,是选择一家咨询商同时承担业务咨询和系统开发的工作,还是选择两家供应商分别承担业务咨询和系统开发的工作。从企业内部来讲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于业务咨询以及业务需求梳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2.供应商选择方式不当

广泛意义上供应商的选择可以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通常来讲,对于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来讲,招标是必需的。但是在招标中又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区别。公开招标可以吸引尽可能多的供应商进入企业的视野,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而邀请招标对于企业来讲,可能更具有目标性,一定程度上保证被选择的供应商能基本满足企业的需求。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如果将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当成产品的话,可以说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是属于特异性比较强的产品。无论选择哪种方式,企业在确定选择方式前都需要充分了解内部审计信息化供应商行业情况,尤其是各主要供应商的情况。这些了解也有助于企业在进行供应商选择时使用适当的筛选条件。

3.供应商筛选条件不当

供应商筛选条件是指企业设置的一些必要条件。这其中供应商一方面要满足基本的条件,比如供应商的规模、注册资金等硬性的表面条件。另一方面,供应商有过同类企业同类规模的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验、熟悉现行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在行业内的使用情况等,甚至包括供应商拟派驻的项目经理、项目成员的履历情况等。如果这些筛选条件设置不当,可能不合适的供应商会被纳入,同时也可能导致一些优秀的有潜质的供应商无机会进入。

(三)合同条款约定不到位

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中详细列示了企业的需求和权利,也明确规定了供应商的义务。

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中,除通常的合同条款外,应该将具体的工作目标、内容、交付物、时间进度、质量要求等关键信息以专门的合同附件列示清楚。工作内容、交付物、时间进度诸如此类关键要素的约定极大地影响着此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假如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增加工作内容或者交付物都可能给供应商增加工作量,供应商可能以此“要挟”企业。

(四)项目实施过程控制措施不足

此处所指的项目实施过程是指合同签订后至项目验收前的整个过程。仅有前期的保障并不够,真正的实施过程中的控制更是重中之重。企业不可能放手,任由供应商去干。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有完善的进度、质量、需求等多方面的监控和控制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地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和工作进行监控才能够保证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完成相关工作。比如在工作开始前,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的时间点是监控项目进度的重要保障,而进行过程中,对供应商提交的相关交付物及时地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则是质量保障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降低风险的建议与措施

1.企业自身要清晰地界定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内容。企业对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要有清晰的认识,对于其中可能的困难以及企业关注的重点要明确。

2.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目标清晰、任务明确的基础上,企业要采取适当的调研方式了解行业情况包括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各自的优势和劣势等信息,合理确定供应商筛选条件。在此基础上根据业务需求确定供应商组合方式,并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确定恰当的供应商选择方式。

3.对于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内容、交付物、时间进度、质量要求等关键信息以及企业和供应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在合同条款中清晰地界定。尤其对于违约条款和质量控制条款,企业要充分地做好风险防范的准备。

4.在内部审计信息化具体建设过程中,企业要采取包括进度、质量、需求等多方面、全方位的过程监控和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按时保质完成。

【主要参考文献】

[1] 倪明,徐福缘.IT设备供应商信息化服务能力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6(10):75-80.

[2] 陶毅,贺凌倩.中国企业信息化现状、问题和出路[J].工业技术经济,2003(1):21-23.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2

所谓供应链。就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供应链管理现已受到我国企业界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供应链审计是供应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对实务界来说,供应链审计是一个新的领域,探讨供应链内部审计,可以推动审计理论和方法尤其是内部审计的突破和发展。

一、供应链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供应链审计对加强采购与供应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供应链进行内部审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供应链内部审计是绩效审计的延伸

绩效审计就是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现代技术方法,客观、系统地对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项目、活动和功能就其实现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程度进行独立的评价,提出改进意见,改善公共责任,为有关方面决策提供信息的一种审计活动。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是绩效审计的三个要素。供应链内部审计就是依照供应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检查与企业供应链相关的经济活动和其他管理活动的合理性,发现现有供应链存在的非增值作业活动、为消除非增值作业活动提出相关的建议。寻找提高供应链现有作业活动效率的途径,提出正确的计划和措施,提高企业供应链的整体效率和效益等,供应链内部审计目标就是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上述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实现程度,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随着企业间产品竞争的加剧,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增多和依赖程度的增强将内部审计的范围向供应链延伸是内部审计发展的趋势。

(二)通过对外部单位延伸审计,对企业内部管理提出建议

通过对经销商延伸审计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经销商执行商务政策中的问题,促使经销商严格执行商务政策,从而对维护厂家与消费者的利益起到积极作用。对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延伸审计的目的除确保合同权利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审计发现企业内部管理中存在的缺失漏洞,找出本企业制定的商务政策需完善的地方并提出改进建议,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企业价值增值服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咨询、建议、书面报告或者其他形式向合适的管理人员或运营人员传递这些非常重要的信息。

(三)供应链内部审计具有为企业增加价值并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内部审计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人员的知识、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这样比对孤立的信息进行评估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信息,也会增进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从而产生更加有效的组织治理,部门和部门之间的顺畅沟通可以避免低效率和重复。供应链管理是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重新组织和安排业务流程,追求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方面的集成化。通过供应链的内部审计可以保证物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的畅通。因此,可以通过供应链审计来达到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供应链内部审计的内容

供应链管理通过优化从设计和采购一直到定价和装运的供需链,来促进经营成本的降低、顾客服务的改进、盈利能力的提高和增长的加快。具体而言,供应链管理追求效率和整个系统的费用有效性,使系统总成本最低,这个成本包括运输及配送成本和原材料、在制品及产成品的存货成本。基于这样的目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贯穿于整条供应链。因此,内部审计从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着手进行审计。

(一)供应链信息流的内部审计

供应链管理需要建立一个供应链网络系统,共享各个结点的信息。进而分析、计划和平衡整条供应链的活动。使供应链在逻辑上成为一个个体,以最高的效率和最低的成本,为顾客提供令他们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的共享对于供应链的有效管理至关重要。内部审计要检查供应链的信息流能不能很好地共享,如果信息共享程度较低,会出现“牛鞭效应”,即下游需求发生变动时,将会导致上游需求的更大变动,于是随着往供应链上游前进,需求变动的程度也增大,因此供应链上各个结点都为此付出增加不必要库存的代价。而如果信息充分共享时,供应链上各个结点都能获得最终顾客的需求信息,使得这种需求变动放大的情况不再殃及供应链的优化管理。而且通过充分共享信息和供应商在设计过程紧密联系,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并缩短产品上市时间。检查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收集每一个产品从生产到交付的信息。向所有参与方提供全部的可见信息,包括最终顾客的需求信息和各个结点的成本信息和能力信息;检查各个结点是否以单点联系的方式访问系统内的任何数据;单点联系的方式可以集成整个供应链的信息,进行供应链的分析、计划和平衡。内部审计需要测试信息流是否畅通、是否及时、是否会滞留或信息流是否完整。除此之外,在内审时应检查供应链信息是否有唯一的存储,相关的数据唯一存储,能保证信息的一致。对于供应链,如果信息流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很大程度上损害供应链管理的目标。

(二)供应链资金流的内部审计

资金运动具有最大的综合性,它可以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全面系统地反映出来。在内部审计应该考虑所选择的战略合作伙伴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及其资金方面能否满足供应链的要求。内部审计要关注资金流是否通畅,供应链中的资金流动主要是针对供应链中货款的结算。货款拖欠意味着收款企业的应得利益不能实现,各个企业拖欠必然会引起供应链信任危机。针对资金的使用效果,内部审计应检查供应链中资金的使用,主要检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使用效果。针对资金的安全性。内部审计应该查阅并监控战略合作伙伴的筹资、投资以及利润分配活动,应考虑相关的投资决策是否会引起财务风险,是否会影响供应链的整体运作。

(三)供应链物流的内部审计

供应链将多个企业连接成一个有共同利益的结合体。物流是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内部审计要检查物流的时间,检查供应链中各环节是否能实现即时销售、即时生产和即时供应。检查供应链的库存。检查供应链整体的合作和协调,了解供应链各个环节的库存数量,检查物流提供是否能减少各个环节上的库存数量,检查物流的效率,物流所带来的成本是否合理,物流程序是否能根据需要作出适时放映。检查物流能否与信息流、资金流相匹配等等。

三、供应链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审计要适应新环境的特点和要求,开发新的审计程序。供应链的发展必然导致审计的重点由原来审计线索的审核与查找。逐步实现实时审计,供应链的审计将集中在相关数据库的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主要精力将集中于采集、保存和确保数据库的程序上。对供应链上的虚拟主体的审查,由于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是建立在合同上的关系,并非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因此内部审计的延伸可能会受到关系方的抵制,台法性受到质疑。因此与审计内部业务相比会受到更大的阻力,这就需要采取更为灵活的手段来确保审计实施。

传统的内部审计主要是财务审计,其范围主要涉及企业内部的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管理、筹资与投资、人事与薪资等六大循环。但供应链审计属于延伸审计,它与外部市场联系更加紧密,大量审计资料无法直接从账面上反映,而且作为关系方,其内部财务资料一般也不愿意毫无保留地提供给审计人员。因此延伸审计的方法更为广泛,包括对消费者进行电话访谈、网络调查,与经销商等进行面谈,委托专门的监测机构对广告投放、电台播出等进行监测等。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3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55-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消防部队装备经费投入,消防部队物资采购审计在规范采购程序,提高消防部队装备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切实维护了消防部队合法权益和形象。

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一定限额以上的物资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行为。审计部门对物资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突出审计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增强监督时效性,保证了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和纠正损失浪费、违纪违规行为,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一、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物资采购审计主要对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保障、采购组织方式、采购合同签订、采购资金结算、采购结果实现等环节实施监督审查。审计部门应根据单位年度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物资采购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对采购部门所提供的物资采购项目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等做好审前调查,为实施审计监督做好充分准备。物资采购审计应注重前移关口,切实强化事前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在招标前一个月对物资采购活动相关资料实施审计。为确保物资采购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审计部门要及时要求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后勤财务部门将批准列入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预算以及特殊任务需要临时安排的采购项目有关资料及时抄送审计部门。

二、物资采购审计各环节重点内容

1.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重点审查采购计划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详实,资料是否完备,规范标准运用是否适当,数据测算是否准确,调研论证是否可靠;采购预算保障是否与采购计划相协调,有无缺项、漏项或与计划相悖,有无背离市场公允,有无高估、低算等问题;采购计划编制和采购预算安排是否经过正常程序履行审核和审批手续。

2.采购组织方式审计的主要内容。重点审查选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无降低标准、简化程序任意选择招标方式,有无将集中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审核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原则;对于按规定采取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应重点审核招标人是否具备标书制作条件与能力、评标委员会是否符合法定构成和法定资格。

3.采购合同签订审计的主要内容。重点审查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要求,有无违背法定原则、立约本意或损害合法权益;采购合同与补充协议是否相互联系、协调一致,有无相互矛盾或背离合同基本精神;合同主要条款(标的、价格、数量、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是否完备齐全,是否表达准确,有无歧义或有悖采购内容要求等问题;合同标的与评审结果是否一致,有无超越范围或擅自增减变动等问题;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批准的采购计划(预算)及有关要求,有无超计划、超预算的问题,有无违背质量择优和价格择低通则。

4.采购资金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审查资金结算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涉及违约责任引起的经济纠纷,是否依照有关规定条款予以妥善解决;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约定预留、抵扣、使用和到期退还。

5.采购结果实现审计的主要内容。采购品种、规格、数量、质量、配置和有关技术要求等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物资验收、入库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完备;合同执行结果有无其他遗漏或偏差。

三、集中采购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1.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物资采购项目,除符合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条件之一的以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要审查是否在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采购公告,审查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单位账户划出,投标单位进行串标的情况,公开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指定品牌,以特定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例如在某次防护器材公开招标过程中,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审计发现评标标准中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某一品牌技术指标完全一致,若按照招标文件制定的标准进行评标,与招标文件中指标一致的装备品牌将中标,审计及时提出修改采购产品技术指标的意见,确保了公开招标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开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在价格、保修等方面作出的优惠承诺,一定要求投标单位写出书面承诺,要审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优惠承诺是否落实。例如在某次装备器材采购中,投标单位书面承诺若中标赠送中标价值5%的装备器材,该公司中标后,经过审计发现未按照承诺赠送中标价值5%的装备器材,提出审计意见后中标单位按照承诺赠送了装备器材,为单位挽回了经济损失。

2.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竞争性或者谈判采购方式: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要重点审查谈判小组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供应商少于三家的不得组织进行竞争性谈判。要重点审查是否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例如在某次防护器材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报价不是最低,经过竞争性谈判现场审计监督,最终确定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应重点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要重点审计,单一来源采购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告,在规定期限内若有供应商投标,该采购项目就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要审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是否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市场价格。要审查是否成立了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是否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例如在某次防护服装采购项目中,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该项目审计发现,未成立采购小组,提出审计意见后成立了由2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采购小组,经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成交价格较供应商报价降低了10%,为单位节约了采购资金。

4.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要重点审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是否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条件要求。要重点审计供应商是否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作出承诺。为确保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价格合理,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询、测算等方法确定合理、公允的价位,根据采购物品的不同情况可采用不同的询价方法,例如分别询价法、交叉询价法、网上询价法等。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要对拟采购的货物要事先进行市场询价,先从网上筛选商家,上百度地图搜索商家位置,再到实地进行实地询价,询价过程中要注意货物的性能、技术标准等是否达符合采购要求,要记录商家报价并与从网上查询货物价格相结合,确保采购的货物价格合理。

参考文献:

[1] 蔡春红,万一.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法律规范――《政府采购法》实施.经济管理,2003(5)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4

二、供应商管理审计信息化

(一)审计中供应商管理的作用机理

经济学理论将竞争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和多头垄断。在寡头垄断或多头垄断的情况下,供方操控定价权,实现超额利润,而充分竞争的市场则实现等价交换。因此,工程公司总包项目中正常的供货商推荐程序不仅应当保证所推荐供货商均能够提供满足工程要求的产品,而且应当保证推荐的供货商之间存在竞争性和招标比价空间。内部审计在供应商管理的监督工作中,也必须以此为原则,严把供货商推荐关,一方面严格审核供货商推荐名单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积极建议引进具有竞争性的新厂家。

(二)供应商管理审计信息化的体系构建

供应商管理审计的作用主要为形成有效竞争,因此供应商管理信息化包含的基本要素为供应商数据库,应实现的功能为供应商增加、供应商评级和供应商推荐。供应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单独设计,独立于设备采购信息,并能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履约、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采购流程接口环节审计信息化

(一)审计中采购接口管理的作用机理

采购环节主要包含“设计提出请购单———采购提出采购———开标及评标———定标及合同审批流程”,采购环节之间不仅涉及不同工作内容,也可能涉及不同负责人员:请购单一般由设计部门提出,采购环节一般经采购经理负责,合同审批则经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负责。采购接口容易出现如提高规格标准采购、采购数量转化错误、供应商名单与协议不一致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信息不稳定,即前一阶段的信息未有效或及时完整传递给下一个决策部门。因此,审计工作中应注意接口处信息是否一致,保证上一阶段的成果在其后阶段正确对接。例如:审计人员进行某项目油品采购的合同评审时,发现拟签合同中的采购数量与设计人员请购数量严重不符,且设计请购单中提请量前后也不一致。经核算,设计人员提请的汽轮机油为7桶,而拟签合同数量为62桶。发生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设计请购阶段的技术数据未与合同阶段的技术数据对接。

(二)采购流程接口管理审计信息化的体系构建

采购流程接口管理审计的目的是防止信息不稳定或缺失,其应包含的基本构成要素为各环节需转入下阶段的信息清单。

四、价格分析审计信息化

(一)审计中价格分析的作用机理研究

价格分析是工程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占整个审计工作时间的30%-60%。通过价格分析,可以使审计工作更加主动,防止被错误信息干扰等。而审计中信息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通常,当审计掌握的信息不完全时,就会发生类似于“逆向选择”的情况,即由于采购方不了解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在多个单位同时投标时,最低报价厂商与其他厂商悬殊过大的情况下,采购方往往会认为其质量不高,因此多数采取次低价成交或者提高最低报价厂商的报价,这会导致供应商获得超过产品实际价格的利润,给公司带来损失。信息不对称的解决思路包含两种,包括:(1)切断信息不对称,买方主要途径为信息的搜寻,减小信息不对称,提高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认知。(2)增强互信,卖方通过产品保证及质量承诺手段使买方相信其品质。在审计工作中,主要手段为切断信息不对称,其解决方法为价格分析,即根据历史价格,同时考虑一定的价格因素,对产品价格进行合理估计。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5

1 概述

进入21世纪以来,各类信息化软件的运用开始普遍,但仍然存在许多企业未运用信息化,或者是信息化程度较低。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是否有系统化的软件进行跟踪管理是确保企业采购过程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首先,在信息的共享方面,据调研,目前很多企业未能实现信息的多方共享,同时,企业的内部相关组织机构也不能够共享企业的信息,这使得每完成一项工作,都存在重复劳动,浪费人力和财力。其次,企业在采购的过程中,没有系统的软件进行过程跟踪,采购人员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手工记录跟踪信息上。作为企业的领导人员,由于采购事务涉及到很多环节,也不能及时了解到采购的具体推进情况,影响企业的整体资金运转。

综上所述,考虑到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作为一家煤炭生产型企业,针对该公司目前在采购管理与供应商管理方面的现状,探讨如何利用信息化的方式来实现采购的自动寻源以及高效的供应商管理,开发出一套适合公司内部应用的采购信息化系统,实现神东煤炭公司的采购与供应商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2 需求分析

经过对神东集团公司物料采购部门的深入调研,其采购工作的实际流程可以描述为:首先,公司计划部门根据生产管理部门传递来的生产计划,结合当前库存情况,拟定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制定采购方案并上报给采购主管审批,在采购方案审批通过后,委托招标公司招标,根据中标结果创建合同,完成采购业务。

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出如下问题,首先,尽管企业已有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但企业生产部门传递给采购部门的采购计划,都是通过纸质或电子报表的方式,这使得采购部门在制定采购方案时,需要消耗很多的时间;其次,采购方案要经过采购主管审批才能生效,这个审批过程并没有实现信息化操作,导致效率低下。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设计和开发采购寻源及供应商管理系统时,首先要集成企业的ERP管理系统,从该系统中自动获取采购计划信息以作为制定采购方案的依据;其次,要实现采购方案制定和审批的信息化处理;再次,针对供应商选择的问题,要研究自动推荐供应商的功能应用,节省采购人员挑选供应商的时间;最后,改变合同拟定通过手工完成的方式,实现采购结果自动回传、合同自动生成,在线提交审批,从而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结合以上分析,采购寻源及供应商管理系统要实现的业务模块需要包括采购方案管理、采购寻源、订单及合同管理、供应商管理等。针对每个功能模块,可以进一步划分若干子业务,完整的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2.1 采购方案管理业务

采购分包创建是基于ERP系统提供的采购计划信息自动生成一个采购分包初稿,当采购分包生成后,采购员可以对采购分包进行采购方案创建操作,然后提交给采购部门主管审批,因此,采购方案管理包括三个子模块,分别是采购分包创建、采购方案创建、采购方案审批。

2.2 采购寻源业务

采购寻源是指在采购工作中寻找到合适的供应商,为了达成这一目标,首先要采购需求,然后根据各个供应商的报价、产品情况,从中选择最为合适的供应商。

2.3 合同管理业务

订单及合同管理要实现合同生成和审批、采购订单下达等基本操作。

2.4 供应商管理业务

供应商是目标系统的参与用户,其基本信息是由供应商在目标系统注册时产生和阿里巴巴同步时获取。为了使供应商信息更加完整,允许采购员对供应商信息进行补充操作。

3 系统设计

3.1 系统技术方案

目标系统在设计中采用的是三层架构模式,即在传统的二层基础上,独立出新的一层,即业务逻辑层,将整个应用划分成表示层、业务逻辑层和数据访问层,具体的系统的技术架构设计如图2所示。

三层架构的应用,其优势在于实现了各业务的逻辑独立,就系统而言,能有效增强系统的灵活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就系统开发而言,易于大型软件开发项目的分工,提高开发效率。

采购寻源及供应商管理系统的开发技术采用当前流行的和技术,数据库平台选择SQL Server数据库,编程语言选择C#语言。

3.2 数据库的设计

在采购寻源及供应商管理系统中,涉及到的数据表主要有采购计划表、采购分包信息表、采购方案审批表、采购方案表、询价单信息表、合同信息表、合同样式表、合同样式定义表、合同审批信息表、采购订单表、物料信息表、供应商信息表。

在数据表设计阶段,要设计表的字段、字段类型和字段长度。受篇幅限制,只给出系统购方案信息表设计结果。如表1所示,该数据表用于存放采购分包基本信息,其中,采购分包编号为主键,对应采购计划为外键。

3.3 功能详细设计

3.3.1 采购方案管理

采购方案管理包含了采购分包创建、采购方案创建、采购方案审批、采购方案维护等子功能,其中,采购分包创建首先由系统根据采购计划,自动生成一个采购分包,然后由采购员对该分包进行完善,在确认创建后,再执行采购方案创建并提交审批操作。采购方案审批是由采购主管进行的,在审批时,需要给出具体的审批意见,“通过”或“不通过”,然后才能开展采购的后续流程。采购方案维护是指对采购方案进行修改、删除或查询操作。

采购分包创建数据是通过系统接口从企业现有的ERP系统中获得,存放在采购计划表。采购分包需要将相同性质的采购标的归为一类,其操作的数据对象是采购分包信息表。在执行采购分包创建时,从数据表提出数据进行运算,最终得出初步的采购分包,其流程如图3所示。

采购分包生成后,采购员可以内容进行修改,然后提交修改后的分包信息,这时表示层和业务逻辑层分别调用采购分包信息保存方法进行业务请求响应,最后,数据访问层完成分包信息插入操作,

并将操作结果返回至业务逻辑层,并进一步传给表示层,表示层根据操作结果值,分别向客户端用户提示相应信息。

当采购分包创建好后,紧接着即进入采购方案的创建和审批阶段,采购方案的审批工作通常是由采购主管来完成,采购主管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审批。

3.3.2 采购寻源

通过采购寻源,可以从众多供应商中找到最合适的供应商。该模块包含四个子模块,分别是询价单、询价撤消、供应商报价、采购推荐。由于采购寻源主要是基于IBS平台进行,在目标系统中不是常用模块,在此不做重点讨论。

3.3.3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生成、合同审批、合同维护等。本节将重点探讨合同生成、合同审批这两个子功能的详细设计。

(1)合同生成提交

合同生成提交指的是生成采购合同,并提交至对应的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合同生成包括两个步骤,首先是调用采购合同的模板,将合同模板展示在页面,即加载合同模块;其次,获取用户输入的合同信息,将这些信息插入到合同信息表中。合同模板加载执行的是数据读取操作,操作的数据对象是合同样式表和合同样式定义表。

(2)合同审批

合同审批针对的是企业的采购主管,当采购合同提交至采购主管后,采购主管登录系统即可查看到需要审批的采购合同。因此,合同审批在具体实现时包括两个步骤,首先是绑定未审批的合同信息,然后针对未审批合同执行审批操作。

合同审批操作的数据对象是合同审批信息表,执行的是数据插入操作,因此,合同审批功能流程可以描述为:采购主管选择待审批的合同记录,表示层获取选择的合同记录编号,然后调用业务逻辑层方法响应该请求,业务逻辑层根据合同编号调用数据访问层方法完成数据检索操作,并将数据绑定显示。在采购主管给出具体审批意见后,表示层便调用审批意见录入方法,完成向合同审批信息表的数据插入操作,最终将审批意见反馈给采购员。

3.3.4 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管理主要实现对供应商基本信息的维护,在采购寻源及供应商管理系统中,供应商信息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通过供应商直接注册而成;二是从1688平台同步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注册业务的主体就是供应商自身,通过系统提供的注册页面完成基本信息注册操作,从程序实现角度看,供应商注册实质是向供应商信息表执行数据插入操作。

供应商在注册页面提交注册业务请求后,表示层便获取供应商注册信息,然后进行数据校验,在数据校验通过后,业务逻辑层调用数据层的供应商信息录入方法执行对供应商信息表的数据插入操作,最后,表示层通过数据操作返回值向供应商用户提示相应信息。

在目标系统中,供应商信息还可从1688平台通过同步而获取的,其实现原理是从1688平台的数据接口读取供应商信息,然后将其插入到本地数据库的供应商信息表中。

4 系统实现

4.1 采购方案管理

采购方案管理主要实现采购方案分包创建、采购方案创建和维护、审批等主要功能,采购方案创建的实现界面如图4所示。其中,采购方案编号为程序自动生成。整个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案基本信息、创建人信息、招标人信息三部分,在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审批按钮,事件即可触发。

采购方案创建从应用程序实现的角度看,是向采购方案信息表执行数据插入操作。功能实现的表示层代码如下:

//响应业务请求事件

protected void CreatePurPlan_Click(object sender, EventArgs e)

{

… … …//获取页面输入值

Model.plan thisPlan=new plan();

thisPlan.name = TB_planName.Text.ToString();

BLL.planBLL uB=new planBLL();

//调用业务逻辑层方法

if (uB.addPlan(thisPlan))

{

//根据数据库返回值向客户端输出业务操作结果

Response.Write(“true”);

}

else

{

Response.Write(“false”);

}

}

采购方案在提交之后,方案创建人可以查看采购方案的审批情况,在审批通过之前,采购方案处于不可修改状态。功能实现的界面如图5所示。

采购方案审批查看的实现主要依赖采购方案信息表的状态字段,在采购方案创建时,该状态值默认写入0。当采购员查看采购方案审批情况时,程序会读取该值,如果为0,则向用户提示,并置方案内容为不可编辑状态。

当采购员提交采购方案之后,采购主管可以在管理后台查看待审批的采购方案,并执行审批操作。从程序实现角度看,采购方案审批是向采购方案审批表执行数据插入操作。插入数据主要包括采购方案编号、审批人、审批结果、审批结果说明、审批时间等。其中,采购方案编号是从页面Session中获取,这是因为用户首先要选择待审批的采购方案,然后页面要跳转到审批界面。

4.2 采购寻源

采购方案审批通过后,采购员要针对采购内容,向IBS平台询价信息,这个过程就是创建询价单、询价单。创建询价单实质是向询价单信息表执行数据插入操作,由于实现过程与采购方案创建类似,在此不做介绍。

4.3 合同及订单管理

IBS在将采购结果回传后,系统会根据模板自动生成采购合同,为了便于打印,合同可以以word形式输出,同时为了方便提交审批,也可以在客户端显示合同内容。如果用word输出这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程序对word文档的定义。实现的关键代码如下:

Word.InlineShape oShape;

object oClassType = “MSGraph.Chart.8”;

wrdRng = oDoc.Bookmarks.get_Item(ref oEndOfDoc).Range;

oShape = wrdRng.InlineShapes.AddOLEObject(ref oClassType, ref oMissing,

ref oMissing, ref oMissing, ref oMissing,

ref oMissing, ref oMissing, ref oMissing);

合同生成后,需要提交给采购主管审批,首先,合同信息显示在页面,同时,点击合同文本,可以下载之前自动生成的word文档。在合同信息确认后,点击提交审批,即可向采购主管提交合同信息,并等待审批结果。采购主管审批合同的实现界面如图6所示。当合同可以通过时,点击批准按钮,即可触发合同审批事件,完成合同审批操作。

4.4 供应商管理业务

在采购寻源及供应商管理系统中,供应商信息其中一个渠道是来源于1688平台,这些信息在注册时,存放在1688平台数据库,为了便于本系统进行管理,需要定期同步下载1688平台的供应商信息,为此,需要同步两个数据库的数据。实现的代码如下:

//创.建.链.接.服.务.器

exec sp_addlinkedserver ′ITSV′,′′,′SQLOLEDB′,′远程服务器名或ip地址′

exec sp_addlinkedsrvlogin ′ITSV′,′false′,null,′用户名′,′密码′

//查询

select*from openrowset(′SQLOLEDB′,′sql服务器名′;′用户名′;′密码′,数据库名.dbo.表名)

//生成本地表

select*into表from openrowset(′SQLOLEDB′,′sql服务器名′;′用户名′;′密码′,数据库名.dbo.表名)

//把本地表导入远程表

insert openrowset(′SQLOLEDB′,′sql服务器名′;′用户名′;′密码′,数据库名.dbo.表名)

select*from本地表

//更新本地表

updateb

set b列A=a列A

from openrowset(′SQLOLEDB′,′sql服务器名′;′用户名′;′密码′,数据库名.dbo.表名)as a inner join本地表 b

on acolumn1=bcolumn1

5 系统测试

系统测试的目的是验证目标系统在功能以及性能方面是否正确,在目标系统测试工作中,主要采用了两种测试方法,即白盒测试与黑盒测试。

白盒测试:白盒测试的重点是验证系统的所有内部逻辑结构是否正确,由于一般的用户对于系统的内部逻辑结构不熟悉,因此白盒测试应该由软件开发人员来完成。

黑盒测试:黑盒测试的重点是验证功能的输入输出接口,对于黑盒测试而言,由于不涉及到具体的逻辑结构,因而可以由普通的用户来进行测试,根据设计好的测试用例以及测试数据进行测试即可。

目标系统功能测试主要是以白盒与黑盒相结合的测试方法进行的,性能测试需要借助于LoadRunner自动化测试工具。测试结果均通过测试。

参考文献

[1]郭修甫.煤炭企业物资采购与配送策略[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2013:189-192.

[2]申宝玉.浅谈煤炭物资供应企业的采购管理[N].西部时报,2014-10-21.

[3]诸克军.企业物资采购与配送政策[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14,78-80.

[4]王晓东.采购与供应链管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109-111.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6

在商业活动实现网络化之前,采购是面对面或通过纸质文件进行的,有迹可查,即使是电子交易,其设备结构是专用的,一般只限于已知用户使用,任何外部用户必须是已知的、身份明确的、可追踪的;系统通常是主机结构方式,相对易于监督、控制和审计。与传统商业相比,万维网客户/服务器系统的特点是高度分散,资源共享、服务分散、顾客透明度高等,而电子商务的运作速度更快、业务循环周期更短、风险更大、更高程度地依赖于技术。电子商务系统的技术基础和市场的快速变化意味着传统的衡量方法已不再适用于企业的某些资产,财务报告不能充分提供企业的状况和价值方面的信息,特别是网络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客户忠诚度和满意程度等这些产生长期价值的关键资产。核实确认这类资产价值的困难在于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合适的参照标准、先进的实践经验以及对网络的各种威胁和概率的准确估算。企业管理层以及公众都需要寻找能够用以表述网络企业的可信度、安全性及其他资产价值的方法,需要一些新的核查和审计方法,更有效地评价无形资产,如知识、品牌等。因此,电子商务系统审计就成为历史的必然。由于,电子商务的可靠性、适用性、安全性和性能等方面受到的威胁或存在的风险,都可能会影响其生存和发展。风险因素包括:商业信息的泄露、智能财产的不当使用、对版权的侵犯、对商标的侵犯、网络谣言和对信誉的损害等。因此,进行必要和客观的审计,才会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运作和效益满意和放心。

二、网络风险和风险管理

网络风险如同自然灾害一样不可预见。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就是要分析和衡量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后果,引起风险的因素及其关联因素,出现风险的关键点采取什么方法能够减缓风险,风险出现造成后果如何,以及评价管理层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职业审慎进行防范和控制。同时在评估中还要为各项因素设计评价比率,计算各种风险的影响后果,根据影响和后果排序,对高风险因素作进一步的分析。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认识到潜在风险(威胁)及其影响,以便对高风险领域作一些防范、检测、控制、减缓和恢复的工作计划和安排。这些计划和安排应涵盖对各项控制成本,主要是指接受、避免、转移、监测成本的分析以及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

三、电子商务系统审计中网站的合法性证明

网络终端用户都会关注网站是否来自一个真实的、可靠的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真实,机构背景是否正当合法,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是否得到保护等。所谓隐私权是指对个人的数据/信息的搜集必须合法、公平,必须用于某一特定、公开的目的,必须取得该个人的同意并受到保护,本人必须有权进入系统进行修改或删除,信息的越域流动和将来的使用、披露必须予以安全保证和限制等。

解决这些网站合法性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由一公证机构提供可靠的证明,以使网络终端用户能对网站提供的电子商务放心。如Verisign, TRUSTe,BBB Online ,Web Trust ,SysTurst等都是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提供证明-查证服务的专业组织机构。网络终端用户可以通过查询这些公证机构的记录,获得确认被访问网站的名称、有效状态、服务器标识等信息。

四、内部审计和电子商务系统审计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核实查证”的定义是“提高决策者所需要信息的质量或内容的独立性专业服务。”其审计原则是保证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真实完整性和持续性,建议对系统安全性和真实完整性方面存在的控制点进行检查、评价和测试。并尽量在今后采用合适的审计标准对信息技术进行审计。不同于以年度为基础的传统外部审计,电子商务的实时性要求审计人员应对其进行连续不断的评估,按特定的审核标准对已发生的交易进行追踪,而系统内设置的自动登录记录可作为相应的审计轨迹,在系统内部实施对事件监督和控制。

尽管当前许多人认为核实查证通常与外部审计人员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则在公司内部出具审计报告。然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电子商务系统审计的要求则是:审计控制目标主要是审计财务报告制度、经营的效益和效率、合规性和保护财产安全等方面。审计模式应该建立在系统的可用性、容量、功能、保护和可靠性的基础上。例如,内部审计对网络企业控制水平的独立评价,使得客户了解到企业提供的数据将不会被有意或无意地滥用。再如,企业目标是建立电子商务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那么电子商务风险是随着网络交易的增加而增加,以至于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或分辨用户的可靠性,因此,所需要的控制就是对用户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以及对通讯信息进行加密。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7

在商业活动实现网络化之前,采购是面对面或通过纸质文件进行的,有迹可查,即使是电子交易,其设备结构是专用的,一般只限于已知用户使用,任何外部用户必须是已知的、身份明确的、可追踪的;系统通常是主机结构方式,相对易于监督、控制和审计。与传统商业相比,万维网客户/服务器系统的特点是高度分散,资源共享、服务分散、顾客透明度高等,而电子商务的运作速度更快、业务循环周期更短、风险更大、更高程度地依赖于技术。电子商务系统的技术基础和市场的快速变化意味着传统的衡量方法已不再适用于企业的某些资产,财务报告不能充分提供企业的状况和价值方面的信息,特别是网络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客户忠诚度和满意程度等这些产生长期价值的关键资产。核实确认这类资产价值的困难在于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合适的参照标准、先进的实践经验以及对网络的各种威胁和概率的准确估算。企业管理层以及公众都需要寻找能够用以表述网络企业的可信度、安全性及其他资产价值的方法,需要一些新的核查和审计方法,更有效地评价无形资产,如知识、品牌等。因此,电子商务系统审计就成为历史的必然。由于,电子商务的可靠性、适用性、安全性和性能等方面受到的威胁或存在的风险,都可能会影响其生存和发展。风险因素包括:商业信息的泄露、智能财产的不当使用、对版权的侵犯、对商标的侵犯、网络谣言和对信誉的损害等。因此,进行必要和客观的审计,才会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运作和效益满意和放心。

二、网络风险和风险管理

网络风险如同自然灾害一样不可预见。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就是要分析和衡量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后果,引起风险的因素及其关联因素,出现风险的关键点采取什么方法能够减缓风险,风险出现造成后果如何,以及评价管理层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职业审慎进行防范和控制。同时在评估中还要为各项因素设计评价比率,计算各种风险的影响后果,根据影响和后果排序,对高风险因素作进一步的分析。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认识到潜在风险(威胁)及其影响,以便对高风险领域作一些防范、检测、控制、减缓和恢复的工作计划和安排。这些计划和安排应涵盖对各项控制成本,主要是指接受、避免、转移、监测成本的分析以及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

三、电子商务系统审计中网站的合法性证明

网络终端用户都会关注网站是否来自一个真实的、可靠的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真实,机构背景是否正当合法,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是否得到保护等。所谓隐私权是指对个人的数据/信息的搜集必须合法、公平,必须用于某一特定、公开的目的,必须取得该个人的同意并受到保护,本人必须有权进入系统进行修改或删除,信息的越域流动和将来的使用、披露必须予以安全保证和限制等。

解决这些网站合法性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由一公证机构提供可靠的证明,以使网络终端用户能对网站提供的电子商务放心。如Verisign,TRUSTe,BBBOnline,WebTrust,SysTurst等都是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提供证明-查证服务的专业组织机构。网络终端用户可以通过查询这些公证机构的记录,获得确认被访问网站的名称、有效状态、服务器标识等信息。

四、内部审计和电子商务系统审计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核实查证”的定义是“提高决策者所需要信息的质量或内容的独立性专业服务。”其审计原则是保证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真实完整性和持续性,建议对系统安全性和真实完整性方面存在的控制点进行检查、评价和测试。并尽量在今后采用合适的审计标准对信息技术进行审计。不同于以年度为基础的传统外部审计,电子商务的实时性要求审计人员应对其进行连续不断的评估,按特定的审核标准对已发生的交易进行追踪,而系统内设置的自动登录记录可作为相应的审计轨迹,在系统内部实施对事件监督和控制。

尽管当前许多人认为核实查证通常与外部审计人员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则在公司内部出具审计报告。然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电子商务系统审计的要求则是:审计控制目标主要是审计财务报告制度、经营的效益和效率、合规性和保护财产安全等方面。审计模式应该建立在系统的可用性、容量、功能、保护和可靠性的基础上。例如,内部审计对网络企业控制水平的独立评价,使得客户了解到企业提供的数据将不会被有意或无意地滥用。再如,企业目标是建立电子商务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那么电子商务风险是随着网络交易的增加而增加,以至于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或分辨用户的可靠性,因此,所需要的控制就是对用户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以及对通讯信息进行加密。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8

应收票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收票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票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付票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关于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按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B川),是由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商业承兑汇票(Cmmercial AcceptanceBill),是由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南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

商业汇票的特点是:流通性强,灵活性高;可以通过背书实现票据权利的转让,也可以通过背书进行委托收款或设定质押,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并且,非特殊情况下,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相对应收账款,一定时期内对应收票据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可以是多个、不确定的主体;相对应付账款,一定时期内的应付票据的债权人(即持票人)也是不确定的。

三、关于“出票人”、“承兑人”,“供应商”和“客户”

在下文的分析中,会涉及到“出票人”、“承兑人”、“供应商”与“客户”等几个与商业汇票相关的主体,在此先行探讨商业汇票业务中此几者之间的关系(本文不考虑持票人为出票人或背书人的情况)。

从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汇票既可由付款人出票也可由收款人出票,既可由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开户银行承兑;而“供应商”与“客户”是相对而言的:前者一般指交易双方中对收款人的称谓,即材料、商品或劳务的提供方;后者则一般是交易双方中对付款人的称谓,即材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方。在商业汇票业务中,初次出票时,出票人为“客户”,受票人(即持票人)为“供应商”;如果发生票据的背书转让,那么背书人是“客户”,被背书人就是“供应商”。也就是说,一定时期内的商业汇票业务中,供应商和客户可以是不特定的多个主体。

表1反映了商业汇票业务中,“出票人”、“承兑人”与“客户”三者的关系:

由此可见,“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客户”是商业汇票业务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个主体。四、关于内部审计函证的概念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 函证》中对“函证”的定义,应该是对函证概念的权威定义,但其明显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外部审计时适用的概念。

函证方法也是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时常用的方法,且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函证时与外部注册会计师所采取的程序、方法均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其工作也可互相借鉴。而笔者查阅《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发现都提到可运用函证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如《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_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函证……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八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五)函证……。但此两者均未对企业内审时适用的函证概念作出具体表述。

套用统编教材的概念,考虑企业内部审计对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合理保证作用,笔者对企业内部审计函证的概念定义如下:内部审计函证,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项目的信息,或为证实影响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因素的状况,通过直接来自企业外部的、对有关信息和状况的声明,以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判断相关不确定性因素状况的过程。

五、关于应收票据函证的受函人

对应收票据进行函证时,统编教材只是原则性地表述为“必要时选取部分票据(特别关注有疑问的商业承兑汇票)实施函证,证实其存在性和可收回性,并对函证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不符事项作出适当处理”。但询证函的受函人是谁,也就是说,应该向谁函证企业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教材未予明确。

作为部门规章,在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一销售业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票据……等往来款项”。作为行业操作专业规则的组成部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指南》(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函证指南”)对应收票据函证时受函对象的表述是:“对应收票据,通常向出票人或承兑人发函询证”。而在其他一些专业辅导材料中,也是侧重于向“客户”询证应收票据余额,如在《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与实务》中,对应收票据的内部控制管理部分也有“应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票据…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徐玉德,2009,4)的表述。

也就是说,对应收票据进行函证时,询证函的受函人尚无一个确切的说法,但基本集中在“出票人”、“承兑人”和“客户”此三者之间。

下面,笔者根据票据在表1中所处的区间位置来分析对应收票据进行函证时,询证函的受函人:

在AI区间时,由于此时“出票人”、“承兑人”与“客户”是同一人,这时询证函的受函人其实是同一个人――“承兑人”(或日“出票人”、“客户”);

在Bl区间时,因此时的票据至少已经发生了一次背书转让,“客户”除对票据负有连带责任外,已经对票据“失控”了,故而,此时的受函人也是承兑人(或日“出票人”);

在A2、B2区间时,由于此时需询证的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那么不管出票人和客户是什么关系,“承兑人”――银行肯定是理所当然的、最好的受函人。因为通过独立于出票人和客户的银行,不仅可验证票据业务的真实性、票据金额的可回收性,而且还可避免持票人、出票人与客户之间因可能存在的关

联关系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弱化审计证据可靠性的可能弊端;

在A3区间时,此时的“出票人”就是持票人本身I因此受函人也只能是承兑人(或日“客户”);

在B3区间时,同在B1区间一样,不仅客户,而且出票人,在对票据背书转让后,除对票据负有连带责任外,已经对票据“失控”了I因此,此时只有“承兑人”才是受函人。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对应收票据进行函证时,询证函的受函人应该表述为“承兑人”(详见表2)。

另外,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向银行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是以报表附注信息的形式披露的,因此,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进行函证时,受函人应当是接受企业申请为其办理贴现的银行。

六、关于应付票据函证的受函人

同对应收票据的函证一样,对企业应付票据账面余额的函证,统编教材也只是作了原则性表述:“选择应付票据的重要项目(包括零账户),函证其余额和交易条款,对未回函的再次发函或实施替代的检查程序(检查原始凭单,如合同、发票、验收单,核实票据的真实性)。”但询证函的受函人是谁,教材也未明确。在注册会计师函证指南里对应付票据的函证业务更是避而不提,笔者只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一一采购业务》里查到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票据…等往来款项”。而同样在《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与实务》对应付票据的内部控制管理部分,也有“企业应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票据……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的表述。

由此看来,实务中多倾向于将“供应商”作为企业应付票据余额询证函的受函人。但此处的“供应商”与会计核算上用以记作明细科目的“债权人”有什么关系,在此略作分析:

出票人因材料、商品或劳务的采购而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即便是由开户银行承兑的汇票),即承担起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此即“应付票据”。在没有发生汇票背书转让的情况下,持票人就是出票人的供应商,也是出票人唯一的债权人,此时,供应商等于债权人;当发生汇票的背书转让甚至发生连续多次的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就是背书人的供应商,但此时的持票人不是出票人的供应商,并且因为需承担连带责任及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的缘故,与该背书转让票据相关的实质性的债务人只有一个出票人,而其现实的和潜在的债权人可以包括: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银行)等多个,此时,供应商不等于债权人。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9

A公司是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制造企业,具有多层级组织架构及多元化产业板块。由于采购需求大,占用资金多,公司在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实物采购方面,管理制度流程相对完善。而每年将近12亿元采购规模的服务采购业务,在管理方面相对薄弱,是否存在控制缺陷?采购成本是否合理?公司管理层专门指派内部审计部门,以运输服务采购为起点,开展绩效审计,推动服务采购管理提升。

一、问题导向型绩效审计实施过程和方法

(一)审计思路与目标

1.审计思路。围绕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和秩序建立,开展运输服务采购关键业务控制环节的绩效审计,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调研、分析问题动因及影响,制订适当可行的改进方案,提请决策委员会审议,明确管理职能,多方联动推动管理提升。2.审计目标。通过审查A公司的运输采购组织管理、制度流程建设执行、职能履行等,规范制度流程,明确组织职责,促进资源整合,扩大招标范围、提高招标比例,统一建立运输指导价格标准,建立服务供应商资源池和信息化共享平台。

(二)审计范围和方法

1.审计范围及重点。利用SAP系统,调取近三年公司运输业务发生明细,确定包括物流中心等5个资源中心、8个业务单元共计13个审计对象。并按照采购金额排序,进行ABC对象分类。经统计,A、B两类对象整体采购金额占到A公司运输采购总金额的98.98%。为此将审计重点确定为A、B两类对象,在满足审计全覆盖要求的同时,确保整体工作效率效果。2.主要方法。以问卷调查、数量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及专题讨论等方法,对A公司发生运输采购业务的13家单位进行数据回归分析,对其中A、B类共10家单位开展现场调研,运用重点访谈、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等内部控制审计方法,对运输采购业务及管理现状进行评价,归纳确认业务特点,确定有效的改进方案。

二、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A公司国内、国际运输管理现状

1.国内运输采购方面。一是服务涵盖范围广。包括产品销售发运、物料及半成品市内转运配送、售后配件发运、科研物料和设备发运、不合格品退货等。二是方式种类多。包括汽车运输(含专运与配载)、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快递运输等。三是货物承运风险大。存在运输费用中不含承运货物保险费问题,目前仅公司本部发运的产品由财务资产部统一购买产品险。2.国际运输采购方面。A公司的出口销售运输及进口采购运输,分别由海外事业部与物流中心海外采购部承担。海外采购发生的运输费用占国际运输费用的85%,主要供应商为国际货运公司,运输费用除运费外还包含清(报)关费、商检费、费及港口码头杂费等。一方面,海外事业部负责出口销售的运输业务采购,包括因出口引起的退运进口业务。特点是运输业务采购与国际贸易条款联系紧密,采用尺寸和重量的阶梯性报价,受国际货运市场季度性波动影响较大,并且运输供应商的区域性优势也对报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物流中心海外采购部主要负责A公司进口采购所产生的运输业务,包括因进口引起的出口运输。特点是涉及的运输环节和运输方式多样,对运输供应商的报关能力有较高要求。

(二)与公司外部运输市场对比情况

1.公路汽运方面。公路汽运又分整车专运与汽车配载。(1)整车专运。运价计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吨公里报价(现行市场价格标准为0.35-0.5元),一般来说运输距离越远吨公里值越小,反之距离越近则吨公里值越大,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按吨公里报价;另一种是采取包干价的方式计算。(2)汽车配载。一般以千克(kg)为计费重量单位,以元/(kg*km)为运价单位。一般来说,货物批量小、到站分散,多采用此种报价方式。目前,A公司各业务单元与运输供方的整车运输报价基本上采用第二种方式,汽车配载则按单次询价确定价格。2.铁路运输方面。铁路运输可实现批量运输,费用相对低廉、运输安全性高、运输网络较发达、受自然天气因素影响小。但铁路运输的短距离费用高,中转时间较长,需要进行配送。又因其承运工具管辖权的特殊性,属于铁路总公司独家定价,价格谈判空间有限。3.航空运输方面。航空运输的速度快,适合紧急的小批量货物,但运费较高,对货物有重量限制,网点有限,只适用机场周边城市。计算货物航空运费的重量有实际毛重(高密度货物)和体积重量(低密度货物,即轻泡货物)。非直达航运航空运价按照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进行计算。目前A公司引入两家供应商的只有物流中心,其他单位均只有一家航空运输供应商,采购定价类似独家定价。4.快递运输方面。其特点是网点分布广,运送速度较快,运输过程包括铁路、汽车、航空等运输工具,但对承运物品有体积及重量的要求,承运费用较高。除邮政速递外,其他快递均为民营企业,与A公司合作的主要是顺丰快递。

(三)存在问题

1.制度建设。公司层面缺少统一制度,业务层面除物流中心与XX1子公司外,其他单位均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2.需求计划与预算。一是发运需求的计划性不强。由于客户发货需求多变导致营销发货计划不稳定,各单位的临时发运和紧急发运情况较多。二是缺少预算变动的考核制度。尽管各单位均对运输采购制定了年度预算,但在实际执行中,大部分单位经常会进行大幅调整,且预算编制缺少对运输采购需求特点及市场供应情况的分析与预测。3.供应商管理。一方面国内运输由于供应商数量众多,采购分散,各单位运输供应商信息未共享,难以获得规模采购效应。A公司各单位对运输服务供应商的准入资质、评价管理并不统一,对其资金实力要求整体较低,准入考核项目较少,控制承运风险的手段较弱;另一方面国际运输的供应商主要为国际货运公司,其资质要求较高,来源复杂,所以受贸易合同制约,公司采购议价话语权较弱。加之国际货运公司的清(报)关能力、政府关系等不可控因素,使得国际运输采购管理被动。4.合同管理与采购定价。各单位对合同管理没有统一要求。除快递运输中的现金业务外,其他方式采购均签订运输协议或运输合同。首先,运输采购所使用的合同模板不一,存在合同条款法律风险。其次,采购定价不严谨,基本都采用询比价、议价方式,各单位实际定价差异较大,如相同运输方式、相同线路采购价款不同;同一家供应商的价格折扣不同;同类运输业务结算票据不同等。5.费用结算。除现金付费情况外,大多数按月度或60天结算,根据公司《经济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运输费用结算必须提供运输发票、收货证明,但部分单位没有在制度中明确,也没有在实际中执行。6.信息化建设。A公司物流中心针对自身业务管理需求开发了运输信息平台,该平台分为配送(见图1)、提货(见图2)、发运(见图3)三大业务模块,但是信息平台仅由通信信号事业部使用参与配送模块的部分信息流,其他部门未使用,利用率较低。

三、管理提升视角下的审计建议

1.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规范统一制度流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层面的运输服务采购制度或指导规范,明确各业务环节的职能职责;整合服务供应商、统一采购定价,实施集中采购。2.整合资源,推行“集中采购”管理模式。加强供应商源头控制,实施共享合格供应商;统一定价,制定内部运输价格指导目录;加强运输综合评价职能的实际应用。3.分解落实运输预算指标,强化预算控制职能。根据业务类型不同,分解落实业务单元的预算指标及降本目标。如物流中心国内运输采购将采用运输成本占比指标2.1‰作为控制目标,通过强化日常预算控制,有效控制高价运输方式的采购。4.建立运输服务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以物流中心运输信息平台为基础,在本地范围内逐步实行推广,通过供应商资源共享,统一定价管理模式,合理统筹运输配送需求、规范运输服务采购管理,提升管理效率和效果。

四、问题导向型绩效审计成果及管理提升成效

通过审计,公司了4项管理制度、3类运输基准指导价目录、建立合格供应商资源池。通过审计跟踪,发现集中采购、资源共享、规模采购效益已初见成效。管理提升成效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组织职能方面。改变以往组织无序状态,不但在公司层面设立了归口管理部门(物流中心),而且各单元也确定了自身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与公司对接,统一了公司运输采购管理组织体系。二是管理制度方面。公司了《国内运输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国内运输服务采购定价实施细则》等制度,统一、明确了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了运输服务采购管理。三是集中采购方面。针对服务供应商数量众多,采购分散等问题,经过筛选,形成由19家合格供应商组成的资源池。利用集团采购优势,提高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运输服务采购的优惠幅度,获得规模采购效益。四是定价管理方面。通过调研了解不同类型运输方式的定价模型,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快递运输采购方式的基准价目录。五是供应商管理方面。针对供应商承运风险控制较弱等问题,在公司《运输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12条新供应商准入标准,规定按季度对运输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进行综合评价,强化供应商管理。六是信息化建设方面。针对公司内部物流配送频繁、信息未共享、资源耗费大等问题,明确由专门部门牵头,搭建运输信息管理共享平台,以实现配送需求统筹、进度实时跟踪、付款结算全流程控制,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10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4-0085-06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的采购人(或其采购机构)可能会违规行事(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按规定招标采购信息等),这不仅会损害部分供应商的利益,更会影响到政府采购规则的正确实施和政府采购所追求的节约财政资金等各项目标的实现。因此,需建立一个有效的质疑投诉机制,赋予供应商对采购人的决定或行为提出质疑投诉的权利,由指定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依照相关程序规则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为供应商提供有效救济,进而确保政府采购规则的正确实施。

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是整个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机制的一个核心问题,对该机制能否有效运行影响巨大。这是因为,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会影响到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以及相关采购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为确保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规则的正确实施,GPA要求成员方提供一个有效的国内质疑投诉机制,并规定了对该机制的各项要求,其中着重规定了对成员方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要求。我国已于2007年底启动了GPA加入谈判,2012年11月底已提交了第四轮出价,有望于不久的将来成为GPA成员方。这意味着我国需依据GPA规定,改进现行质疑投诉机制(包括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本文将解析GPA中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具体规定,考察GPA成员方在实践中所采用的不同模式并分析其利弊,以期为我国未来改进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整个质疑投诉机制提供有益参考。

一、 GPA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解析

GPA是WTO框架下的一个旨在规范成员方政府采购行为以促进各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而实现世界贸易更大程度自由化的诸边协议。截至2012年底,157个WTO成员方中的42个(如欧、美、中国香港等)已签署了GPA。为确保GPA规则得以实施,GPA要求成员方在本国(或地区)内设立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以期通过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来促使采购实体遵守采购规则、及时纠正违规行为。GPA中明确要求各成员方为供应商提供“及时、有效、透明和非歧视”的国内质疑投诉处理程序,并就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质疑投诉处理程序及救济措施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下文将解读、分析GPA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规定。

需说明的是,上述1994年GPA文本生效后不久,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即根据该文本第24条第7款规定,开始对1994年GPA文本进行修订,以期进一步扩大GPA的适用范围,吸引更多WTO成员加入GPA。2006年12月,WTO公布了临时议定的GPA修订文本。该修订文本的生效取决于进一步的法律核查及GPA涵盖范围扩展谈判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2011年12月15日GPA成员方终于就GPA涵盖范围扩展谈判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确认了GPA修订文本(以下简称为“新GPA”),2012年3月30日,WTO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了新GPA。

新GPA对1994年GPA文本的主要改进之处[1]如下:一是对原有条文进行了重新编排,以使其更易懂好用(如新GPA将协议适用范围、不适用GPA的五种情况及估算合同价值是否达到了GPA所规定的门槛价的方法都放在了第2条适用范围中,以方便成员方及相关采购人了解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需遵从GPA规则);二是为适应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新GPA中增加了适用电子采购工具方面的规定(如新GPA第14条规定了电子拍卖,第11条中规定了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招投标时可缩短时限等等);三是明确了给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如新GPA第5条中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成员方谈判可采用“过渡措施”,包括分阶段增加受GPA规范的采购实体和部门、在加入GPA初期设定更高的门槛价及享有3年过渡期等规定);四是对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程序规定做了一些修改,(如降低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独立性方面的要求等等,相关内容将在下文中详述);五是规定了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成员方之间就修改GPA协议涵盖范围所产生的争议(第19条第7款)。

本文将对上述两个文本中关于成员方国内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相关条款进行研究、分析。

1.1994年GPA文本中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

1994年GPA文本第20条对成员方国内应建立的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做出了规定,其中第6款是关于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规定。该款规定:质疑应由一法院或对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其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如一审查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或应有规定下列内容的程序:

(a) 可在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前听取参加人的意见;

(b) 参加人可被代表和陪同;

(c) 参加人应可参加所有程序;

(d) 程序可公开进行;

(e) 意见或决定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关于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依据的说明;

(f) 证人可以出席;

(g) 文件可向审查机构披露。

本文认为,上述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GPA允许成员方仅授权一个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这个机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一个满足了如下两方面要求的行政机构(以下简称为“独立行政机构”)。一是独立性方面,GPA要求作为唯一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行政机构必须是“与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行政机构,且“其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二是程序方面,GPA要求作为唯一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行政机构必须有上述(a)—(g)项程序规则,以确保负责处理投诉的行政机构能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其次,GPA没有要求但允许成员方授权多个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质疑投诉机制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前述条款中所规定的“如一审查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或应有规定下列内容的程序”就表明,GPA同样允许成员方既授权法院也授权其他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但需满足“法院或满足了GPA独立性和程序方面要求的行政机构(即独立行政机构)作为质疑投诉处理的终审机构”的条件。基于此,GPA成员方可授权一个不具备独立性或没有确保程序公正规则的行政机构(以下简称为“一般行政机构”)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初审机构、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终审机构,要求供应商必须或允许供应商选择在向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提出质疑投诉前先向前述一般行政机构提出质疑投诉[2]。

2.新GPA对原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的修订

新GPA第18条是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机制方面的规定,其修订了原GPA第20条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程序的规定,特别是澄清、补充了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要求。新GPA第18条对1994年GPA文本第20条第6款关于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修订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其一,1994年GPA文本第20条第6款虽然明确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可由“一法院或一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来处理,但并未强调“至少”应有一个这样的机构,也并未明确“一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是“行政”机构。新GPA第18条第4款则通过规定“每一参加方应建立或指定至少一个独立于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机构来受理和审查供应商提出的源于所涵盖的采购过程的质疑”,进一步明确了GPA对成员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最低要求是,应授权“至少”一个法院或一个公正的“行政”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需要注意的是,从前款规定看,新GPA降低了对行政审查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因其只要求负责处理质疑投诉的行政机构“独立于采购实体”,去掉了原GPA第20条第6款中要求行政审查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的规定。这可能是为了吸引更多新成员方而做的修改[3],因为有些国家很难保证其行政审查机构的成员任职期间不受外部影响。然而,正如以色列巴伊兰大学教授Reich[4]所指出的,新GPA中的上述规定降低了对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行政机构的独立性要求,进一步削弱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程序,这方面的修改较原规定是一种退步。

其二,如前文所分析的,从1994年GPA文本第20条第6款中可推导出GPA允许成员方授权一个一般行政机构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初审机构,但相关规定并不明晰;而新GPA第18条第5款则进一步明确了GPA成员方可以这么做。该款规定:“如果由一个并非第4款提到的机构(即独立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首先审查一项质疑,各参加方应确保供应商可将初审决定上诉到一个公正的、独立于被质疑的采购实体的行政或司法机构。”这意味着,只要有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作为终审机构来复审初审决定,GPA成员方可规定先由一个一般行政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同时,该款规定还意味着,采购实体本身也可作为初审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只要有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作为终审机构来复审采购实体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即可,因为上述条款中只是要求终审机构“独立于被质疑的采购实体”。

其三,1994年GPA文本第20条第6款(a)—(g)项规定了作为唯一或终审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独立行政审查机构应有的程序规则;新GPA第18条第6款改动了这些规则的次序编排并进一步补充、明确了一些规则。如原GPA第20条第6款(g)项规定“文件可向审查机构披露”;新GPA第18条第6款(a)项进一步明确为:“采购实体应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并向审查机构披露所有相关文件。”再有,新GPA将原GPA第20条第8款要求及时完成质疑程序的规定移到第18条第6款(f)项,并进一步要求审查机构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或提出建议,且应随附做出决定或建议的依据。

由上可见,新GPA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规定,主要是进一步补充、明确、澄清了某些规定;少数修订之处,如上文提到的关于行政审查机构独立性的规定低于原有要求,可能会削弱而非提高成员方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的效力。需注意的是,GPA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只是对成员方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设置提出了最低要求,成员方可在满足前述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灵活设计,根据本国情况设置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笔者认为,不论是依照1994年GPA文本还是新GPA中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规定,都可主张,成员方可在如下模式中做出选择:

模式1: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即只授权法院或一个独立行政审查机构,仅通过司法审查或行政审查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模式2:多机构、多渠道模式。即授权多个机构,通过多种渠道、经由一个或多个层次来解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多个机构包括法院、行政机构及采购人本身;多种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即由采购人负责处理质疑)、行政审查(即由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投诉)和司法审查(即由法院来处理投诉);多个层次指前述渠道按序排列,成员方可设立两个(如先由采购人自身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然后再由一独立行政审查机构或法院做出最终决定)或三个层次的投诉处理机制(如先由采购人自身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再由一行政审查机构来复审采购人的决定,最后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成员方亦可在授权多个机构、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投诉时,允许投诉供应商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如直接向法院或行政机构提出投诉,只经由司法审查或行政审查一个层次来解决其投诉[5]。

实践中,GPA成员方在设计其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时采用了不同模式,下文将介绍、分析GPA成员方的不同选择及其利弊。

二、 GPA成员方的选择之一:单机构、单渠道模式

从上文对GPA原文本及修订文本中关于成员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的解读和分析中可以看出,GPA允许成员方在设计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时采用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即只授权一个或一类性质的机构(或是法院或是独立行政审查机构),仅通过司法审查或行政审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一些GPA成员方采用了这种模式,但如下文所介绍的,其具体做法却不尽相同,有的是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的是授权一独立行政机构通过行政审查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1.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选择授权法院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代表性国家是英国、法国和意大利。这些国家虽同为欧盟成员国,但因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不同,所选择的法院并不相同。可能由民事法院,也可能由行政法院来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还可能这两类法院都介入,负责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程序的不同方面。例如,作为普通法系典型代表的英国规定,由既处理民事案件也处理行政案件的高等法院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5];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法国则授权,由专门负责处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来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而在意大利,行政法院负责决定是否在供应商提出投诉后暂停采购进程以及是否撤销采购人做出的违规采购决定,普通法院则负责决定是否给投诉供应商以损害赔偿[6]。

法院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唯一机构的主要优点有三:一是与任何其他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相比,通常法院的独立性最好,最能确保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得到公正的处理;二是法院有正式的程序规则,有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三是法院的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可确保得到执行。而法院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唯一机构也有一些弊端,主要有如下三点:一是法院有正规、严格的程序规则也意味着投诉处理过程可能僵化、冗长,因而会比较耗时费钱;二是法院未必有专门处理政府采购纠纷而专长于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法官,因而可能会影响处理投诉的质量和速度;三是法院诉讼具有较强烈的对抗性,可能会影响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影响供应商以后参与采购合同竞争的信心[7]。没有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就不会有充分的竞争,这无疑会影响到政府采购所追求的各项目标的实现。

2.授权独立行政机构通过行政审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与上面介绍的那些国家不同,一些GPA成员方选择授权一个独立行政机构,而非法院,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例如,日本1996年设立了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Government Procurement Review Board),专门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8];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在1998年底设立了专门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投标投诉审裁组织(The Review Body on Bid Challenges)[9]。

授权行政机构作为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优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基于如下三个因素,行政审查机构通常能比法院更快地处理好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一是行政审查机构的成员可能比法官更专长于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因为行政审查机构中的成员通常包括采购方面的专家,而且行政审查机构成员只处理政府采购方面的纠纷会积累丰富的处理此类争议的经验,这些都有助于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快速处理;二是行政审查机构往往会制定专门的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程序规则(如中国香港制定有专门的《投标投诉审裁组织运作规则》),这些专门针对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制定的程序规则比法院适用于所有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规则,更有利于快速解决供应商的投诉,因为这些专门的程序规则往往是针对政府采购争议的特点而设计的;例如,考虑到快速解决争议对确保投诉供应商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审查机构的程序规则中规定的供应商提出投诉的时限和行政审查机构解决争议的时限通常比法院程序规则中的相关时限要短。三是行政审查机构的投诉处理程序规则往往没有法院诉讼规则那么正规、严格,这会简化投诉处理过程、加快投诉处理的速度。其次,如上所述,作为唯一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行政审查机构需满足GPA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一个独立的行政审查机构通常是能够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争议的,供应商通常也会信任独立行政审查机构,愿意向该机构提出投诉。可能正是因为这些优点,“建立一个独立行政机构来解决投诉似乎已成为目前的趋势”[10]。

当然,与法院作为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相比,授权一行政机构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也有一定的弊端。其一,行政审查机构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其独立的程度通常是弱于法院的;因为以下两个原因,行政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可能会受到影响进而会影响到对投诉的公正处理。一个原因是,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行政机构可能会受政府部门(如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影响;另一个原因是,如果被质疑投诉的采购人是一个比负责处理投诉的行政机构更强势的政府部门,其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可能会不配合(如拒不提供有关文件等),这会影响投诉的快速处理。其二,各国的法院系统一般均早已建立,授权法院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会额外产生设立机构方面的行政费用;而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无疑需要花费相应的公共资金。其三,一国可能只授权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行政审查机构在查明事实后提出建议,而非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定或决定,这可能会影响到有关建议的执行及违规的纠正。

3.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利弊分析

不论是只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途径,还是只授权行政机构通过行政审查途径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采用单机构、单渠道模式的优点在于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与渠道简洁、清晰、明了。而且,因为仅需司法审查或行政审查一个层次本文所提到的“层次”仅指司法审查、行政审查和采购人自身审查三个层次,不包括这些层次内部的审级层次,如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来解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相较于下文介绍的多层次质疑投诉机制而言,这种模式通常更省时省钱。

采用单机构、单渠道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各有其优点,仅择其一而用则意味着供应商和采购人无法享有其他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的优势;二是这种模式意味着供应商的所有投诉(包括针对轻微违规的投诉)都必须通过法院或行政机构来解决,这无疑会加重投诉处理机构(特别是法院)的负担,亦不利于快速解决那些针对轻微违规的投诉。

三、GPA成员方的选择之二:多机构、多渠道模式

如上所述,GPA成员方的另一个选择是授权多个机构(包括采购人本身、行政审查机构和/或法院),通过多种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行政审查、司法审查)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GPA成员方允许供应商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与渠道,而有的成员方却要求供应商严格逐层向不同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和上诉。下文将详细介绍这些不同的选择并探讨其利弊。

1.多机构、多渠道但允许供应商进行选择

GPA成员方可能既授权法院亦授权行政机构负责处理供应商的投诉,还可能同时授权采购人本身先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因而形成多机构、多渠道、多层次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但他们可能允许供应商选择决定向哪一个机构提出投诉,使包含两个或三个层次的质疑投诉机制可在实践中简化成为单一或两个层次的质疑投诉机制。例如,在美国,政府采购供应商可选择直接向政府问责署 (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或者美国联邦索赔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提出投诉;供应商亦可自行决定是否先向采购人提出投诉[11]。再如,丹麦的供应商既可以选择将投诉提交公共采购投诉委员会(Klagenoevnet for Udbud)处理,也可选择直接诉至法院;如果供应商将质疑投诉提交公共采购投诉委员处理后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上诉到高等法院。

上述做法的一大优点是给了供应商选择权,使其可在分析各种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利弊及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有助于鼓励供应商提出投诉,进而促使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另外,多个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存在亦可使案件分流,不致加重法院负担。然而,授权多机构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会产生更多行政费用,若需新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查机构就更是如此,此为前述做法之缺点。

2.多机构、多渠道、逐层审查

有些GPA 成员方虽然也是授权多个机构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但不允许供应商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而是要求供应商必须按序逐层提出质疑投诉。其中最常见的是采用两机构、两渠道、两层次设计,如规定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必须先提交给一个一般或独立行政机构处理,然后才可诉至法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希腊,该国规定,供应商必须先向公共工程部或其他负责监督采购人的行政部门投诉,然后才能诉诸行政或民事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依照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设在联邦竞争局的采购处(Vergabekammer)是处理公共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初审机构,如供应商对其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诉至上诉法院的采购分庭(Vergabesenat des Oberlandesgerichts)寻求司法救济。有的国家选择三机构、三渠道、三层次设计,即要求供应商先向采购人本身提出质疑,然后可申请一个一般或独立行政机构复审采购人做出的决定,如仍不满意可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例如,葡萄牙规定,供应商的正式投诉需先向采购人提起,然后可向上级行政机构申请进一步的行政审查,最后可诉至行政法院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多机构的参与和逐级的审查有助于确保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得到公正处理是上述做法的最大优点。此外,这种做法还有利于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发挥其优势。前文已谈过行政机构和法院作为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利弊。采购人本身作为质疑投诉处理机构亦有其优势,例如,快捷、不伤和气;采购人可能会直接纠正自己的违规(特别是轻微违规)行为,使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得以迅速解决。

然而,前述做法的缺点亦很明显,这种多机构参与、多层次审查的质疑投诉机制比较耗时费钱;特别是采用上述三机构、三层次设计时更是如此。虽然上文提到了由采购人先行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优点,但其缺点亦不容忽视,即采购人作为当事人未必能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亦未必总是愿意自觉纠正违规。这时候,这种质疑前置规定会导致整个质疑投诉处理程序的拖延。如果一国不能在这样冗长的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如暂停采购进程,整个质疑投诉处理程序结束时,很可能采购合同已经授予甚至履行完毕,这会导致受损害的供应商得不到有效救济、违规得不到纠正[14]。

3.多机构、多渠道模式利弊分析

如上所述,授权多个机构通过多种渠道来解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助于质疑投诉得到公正处理,亦可发挥不同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优势。然而,如果将这种多机构、多渠道模式设计成多层次模式,特别是前述三层次逐层审查的僵化模式,会使整个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冗长、拖沓且花费较大,可能会影响整个供应商救济机制的有效性。相比较而言,上文提及的两层次更好一些。允许供应商在多个机构和多种渠道中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途径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方式,可促使供应商积极投诉,亦有利于案件分流。虽然这种选择会因多机构设置产生一些行政费用,但利弊相较以及和前述强制性多层次机制相比,仍不失为多机构、多渠道模式下的一种更好的选择。

四、结语

从上文对1994年GPA文本及新GPA文本相关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中可以看出,GPA对成员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最低要求是,至少要授权一个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负责解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成员方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本国(或地区)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实践中,有些成员方选择采用了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其中一些成员方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而另一些成员方则选择建立一个独立行政审查机构经由行政审查渠道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还有一些GPA成员方则选择采用了多机构(包含采购人自身、行政审查机构及法院)、多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行政审查及司法审查)模式构建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采用这种模式的成员方有的允许供应商在多个机构中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最终可通过单层次或多层次质疑投诉机制解决其质疑投诉;也有的成员方要求供应商必须通过多个(两个或三个)机构逐层进行质疑投诉。

如前文所述,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各有优缺点,不同的模式选择利弊不同。单机构、单层次模式比较简洁、明晰,相较于多机构、多渠道模式,通常能更省时省钱,但这种模式可能会使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特别是法院负担沉重。笔者认为,如果采用这种模式,建立专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独立行政机构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会有利于快速处理争议、迅速纠正违规。多机构、多渠道模式有助于确保质疑投诉的公正解决,发挥各机构的不同优势,但有可能会使整个质疑投诉处理程序耗时费钱,特别是在采用前述三机构、三渠道、三层次设计时更是如此。允许供应商在多机构、多渠道中进行选择以及不过多设置质疑投诉处理层次(如没有质疑程序前置要求)可更好地发挥多机构、多渠道模式的优势,弱化其缺点。如果采用多机构、多渠道模式,一定要注意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终审机构或唯一机构必须是法院或独立行政审查机构,以确保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中国可在分析上述不同模式利弊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制度、行政结构,同时考虑GPA中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其他要求(如救济方法要求),改进现有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及质疑投诉处理渠道设计,使其能够符合GPA中的相关要求,且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促进政府采购规则在我国的正确实施及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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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ordon, D.I.Constructing a Bid Protest Process: The Choices that Every Procurement Challenge System Must Take [J].Public Contract Law Journal, 2006, (35): 434.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11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 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 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供应商审计方法篇12

一、竞价项目审计要点

网上竞价采购是通过集约化的竞价艺术,在确定最高采购限价后,使物品价位越来越低,已竞争获得远低于采购限价的实际成交价。这种方法通过软件,在网上实施,其采购物品具有以下特性,这些特性是审计判断采购项目能否实施网上竞价的基本要点:

(一)具有数量性采购的物品不是独家生产的,有广泛的供货单位,至少具备三家供应商;物品的供应数量大于需求数量,既供大于求,处于买方市场,具有竞争的基本要素,通过人为营造,可以引起激烈的竞争氛围;采购数量足够大,必要时可以将分散的数量集中,以形成批量性采购,对生产单位或供应商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每一标的采购金额可以设限,一般不低于10万元,但具体要看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如果是文具用品、日用杂品金额放低些,如果是生产资料可以放大些;采购条件、采购要求、采购标准确定的主动权应掌握在采购方。

(二)具有利益性有计划、成批量的采购,其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招标与比价的采购价位;不会引起企事业单位采购费用的上升,不因为采购新技术而使采购中发生的费用上升;尽量符合企业原有的供应链管理方式,使企业的管理人员容易接受新技术,企业供应链中的财务、技术、物流、交流、客户关系等环节不被更改和破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供应商管理审计要点

作为采购方的组织者对供应商进行管理,审核供应商的资质,赋予供应商在本项目中的竞价权限,被授予权限的供应商可以在线下载竞价文件,如果确定要参与竞价,则将竞标文件上传,参与竞价项目。如采购方对ISO质量认证有要求的则从其规定。审计要点是:

(一)条件的符合性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是否在50万元以上的法人和其经济组织;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有无违规违纪历史,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技术保障是否可靠,诚信记录有误不良反映;是否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具备上网的一切条件。供应商必须向采购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财务报表、相关资质证书、电子邮箱地址、采购方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采购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授予合格供应商资格。

(二)竞价方式可选择性网上竞价采购由公开竞价和邀请竞价之分,选择的条件与范围和招标采购相似,审计要特别注意,许多企业在提供的企业网站界面不能区分,造成很多误会,该公开的不公开,全部变成邀请竞价。在编制的软件中要求:公开竞价的,供应商点击“申请注册”或“申请参与”进入企业网站;邀请竞价的,供应商点击“接受邀请”或“响应竞价”进入企业网站,可上传相应的竞标文件。对同样物品多次重复竞价的不可重复邀请相同的供应商,每次的选择应有所变化,以防供应商串通或采购舞弊。

三、商务参数审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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