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5 15:59:24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1

海南建省以来,外商直接投资在海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海南省在招商引资方面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建设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对海南省的招商引资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新、更高的要求。然而,海南招商引资战略的选择中缺乏从产业选择和区域选择方面对外资投入的方向性引导,研究海南省招商引资战略方向问题和外商投资项目评价体系问题对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三次产业结构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外部资金的投放、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的正的溢出效应,直接或间接带动了海南省产业发展和升级,同时,海南省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流向、方式和效益。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结构、流向受制于外资吸收地产业结构因素,即三次产业的发展情况。

本论文在产业结构因素方面选取1988-2009海南省三次产业(分别记做PI、TI、SI)的生产总值作为解释变量,分析三次产业结构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通过Granger(格兰杰)因果检验得出:在短期内,第一产业(PI)及第三产业总产值(SI)是外商直接投资增长的格兰杰原因,即第一产业、第三产业总产值和外长直接投资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在以上因果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利用最小二乘法对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总产值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进行数量分析,得到:lnFDI=0.322847-1.566542*lnPI+2.140983*lnTI

即:在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生产总值不变的情况下,FDI自然增长0.322847;第一产业每增加1%,海南省吸引外资下降1.566542%,第三产业每增加1%,海南省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增加2.140983%。这个结论符合海南省第三产业产值增加,外商直接投资也迅猛增加的客观事实。

二、招商引资的产业方向选择

近些年,海南招商引资的发展迅速,卓有成效,开放领域主要集中在第一、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的进行,第三产业的开放也在逐步推进,在新时期海南做好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吸收外资的产业规划、区域规划,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外资的投资效益。

(一)坚持把第三产业的招商引资作为长期的战备重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海南发展第三产业具有五大优势,即: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体制优势、生态优势、产业优势。海南省现阶段第三产业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很多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国际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制约了整个产业发展水平的提升。外资第三产业中的很多领域都有着明显优势,海南在法理发展对第三产业的招商引资的同时,应对第三产业进行细分,根据不同层次要求,充分利用外资的管理优势、技术优势来发展海南较为薄弱的生产行业。海南招商引资围绕建设热带海岛旅游休闲度假胜地的产业发展方针进行开发建设,使海南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将海南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发挥经济行政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作用,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实现优势互补、产品互动、体制创新的全省第三产业一体化。

(二)对房地产业的招商引资注重质量,进行适度引导

海南的房地产业的外商直接投资持续保持高涨态势,在海南省经济增长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房地产业在保持现在招商引资方针的同时,不能对其过度依赖,应更加注重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质量取胜。开发应顺应海南形成旅游岛的形势,加大发展旅游度假的产品,主要的发展与旅游、与体育等产业相关的房地产相关的产品,配置地方稳定税源,并适度控制普通商品房的开发。

(三)合理布局农业产业的招商引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海南农业是地方经济中的弱质产业,突出表现在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农业整体科技素质低、生产经营方式落后、集约化程度低。加大对农业的招商引资力度,首先要加快对农业先进技术和项目的引进,加大政策倾斜度,对农业投资进行合理布局,着重引导资本流向独具海南特色的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吸引外资投入到食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流通产业,培育一批热带果蔬、水产品、畜产品、橡胶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此外,进一步鼓励和落实大型农产品贮藏集散物流中心建设,在此基础上推进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控制和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使海南农产品走上优质、高效、持续发展的道路,实现农业产业化升级。

三、招商引资的投资方式选择

海南省的招商引资初期以合作方式为主;90年代中期以前合资企业成为首选;90年代后期直到现在,独资方式占绝对优势地位。步入“十二五”,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海南在招商引资的投资方式选择上,应顺应国际资本流动的特点和趋势,根据不同的产业性质和区域的不同特点,合理引导外资的投资方式,积极引入跨国并购、产业外包等新兴投资方式。

(一)坚持利用外资方式的多样化

海南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极大的资金缺口,但更大的缺口则是技术、管理缺口。经过了10多年的实践证明通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来推动本国工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成长的策略的成效并不理想。外商投资企业多采用独资方式,省内企业一般无法从中获得和享用外商拥有的先进技术,对产业技术升级的促进作用没有和合作经营和合作经营所起的作用较小。

在外资投资方式选择上,海南应该注意充分掌握自身的特有资源,防止外方获得该资源后谋求控股甚至独占,坚持利用外资方式的多样化。对于新开放的领域,外商为了迅速打开市场,仍然会积极寻求合资,在合资过程中,我方应该对自己的权利给予足够的重视,不能一味满足对方的要求而减少自己的合理条件。在一些关键资源领域,建议对外商直接投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程度限制。

(二)鼓励利用外资的新方式

1、积极承接外包业务

业务外包是当前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新方式。一般来说,业务外包主要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服务业的产业外包。海南省应根据自身的资源和条件积极对不同的方式的业务外包进行承接,同时需灵活应对。

一是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业务外包,海南省劳动力要素资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有承接劳动力密集型业务外包的天然优势。在承接此类外包业务时,应考虑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在省内企业目前不具备竞争能力时,一个劳动密集型产品领域至少引进两家跨国公司投资,形成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竞争,或者通过对同类产品进行关税补贴,使跨国公司的产品与进口商品形成竞争。

二是承接资源密集型产业外包,此种产业外包是外包企业充分利用承接地资源和外部资源进行产业专业,实现全球资源优化配置。海南省在对此类业务进行招商引资时,应对保持适度开放,并重要资源进行有条件控制,引导提高本土企业竞争实力,应进行科学引导,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加大对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三是重点承接服务业的业务外包。承接发达国家的服务外包,是优化海南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的重点方向,是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产业结构的重要突破口,也是转变经济和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提升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中的地位的战略选择。海南要大力培育本地有实力的服务供应商和外包承接商,逐步培育一大批专业化、国际化的本地服务供应商。

2、有条件鼓励跨国并购,实现直接利用外资与间接利用外资的有效结合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以及入世后逐步的政策的消失,外商直接投资领域逐渐放宽,跨国并购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更加常用的方式。海南省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金融领域会更加开放,跨国并购将成为海南利用外资新的增长亮点,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机遇下,海南成为中国最具成长性的并购市场。在招商引资时,应注意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的融合,引入企业参股、收购或兼并模式,根据不同行业类型,进行适当的引导。

海南对大部分竞争性的工业行业,应放开对跨国并购的各种限制,包括股权比例、并购方式等。放开这些行业对跨国并购的限制,有利于行业提高集中度和竞争力,改善行业的组织企业将结构,从而增强企业实力。

对存在明显规模经济的工业行业,主要是重工业产业(汽车、重化工业等),由于这些产业在经济中的重要性,如果外商所占比重过大,将不利海南省的产业安全,并可能造成利润转移,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加大,所以应有步骤的放开对跨国并购的限制。

对服务业的跨国并购,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服务业开放程度较小,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国外相比差距较大,省内企业难以承受国外服务业的冲击。且目前大部分服务业存在的高额“租金”,利润较高,如果允许大规模的跨国并购,很大一部分利润将被转移出去。因此,服务业跨国并购应对外资的股权比重进行限制,同时在审批环节上从严把关。

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也是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因此,海南省在积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可扩大产品市场,降低经济风险,获取更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并可获取技术和生产性资源。

近些年来,海南省经济稳步增长,经济实力大为增强,也建立起了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如海南航空、海马汽车等。随着“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和高科技支撑”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海南对东盟的产业比较优势开始形成,对东盟资源类的需求迅速增长。因此,期间内海南可加大与东盟国家的战略合作,以越南为突破口,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对外投资。

参考文献:

[1]江小涓,杨圣明,冯雷.中国对外经贸理论前沿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杨建龙,关于外商投资与外资政策的博弈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海南省统计局.海南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4]赖明勇,包群.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技术进步的实证研究[J].经济评论,2002(6)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2

(一)制度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在整个投资保险制度的框架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合格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和代位求偿权实现的渠道,而且也间接影响着承保主体、承保险别等制度的规定。在模式选择问题上,不仅要综合考虑投资母国的国情、经济实力、国际政治地位,而且要考虑对外投资的目的,以更好地实现鼓励和发展本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宗旨。

目前,国际上海外投资保险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以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代表的双边投资保证模式(亦称“美国模式”),这种模式以本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适用国内法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以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代表的单边投资保证模式(亦称“日本模式”),这种模式只要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就可以适用本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代表的混合模式(亦称“德国模式”),该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结合,即在与本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适用双边投资保证模式,与本国没有签订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则适用单边投资保证模式。

具体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以双边保证制度为主、单边保证制度为辅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即德国式的混合模式。理由如下:首先通过两者的比较,我认为双边保证制度较为合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结合起来运作,可以依据协定中规定的代位权条款,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理赔后便可依法向被投资国索赔。这种制度安排巧妙的将投资者与被投资国的关系转化为投资者母国与被投资国之间的国家关系,并将其提升到国际法保护的高度,也使代位权的行使有了国际法的依据,解决了保险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追诉国家而存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而单边保证制度以外交保护权为行使依据,容易引起争端,并且在实施上比较困难,尤其是何为“用尽”当地救济,标准难以确定,甚至还受卡沃尔主义的限制。然而也不应以双边协定为法定投资条件。因为虽然我国已经和接近80个国家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具备了以协定为前提实施保证的基础。但是据统计,截止1999年初,我国海外投资已经遍布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表明中国海外直接投资进入加快发展的阶段。所以在国内法应该留有一定的余地,以支持向这些没有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索赔,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

(二)保险人

保险人即保险机构,指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承保者。在保险机构的设置上各国采用了不同的类型。1.从性质来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可分为三种类型:政府公司型、政府机构型、政府机构和国营公司联合型。美国的OPIC(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是典型的政府公司型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即通商产业省贸易局,则属于政府机构型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即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两家国营公司,从性质上看属于第三种类型。2.从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机构和具体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是否分离来看,又可分为单一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和分离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美国和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其保险业务的审批权和具体业务的经营权均由同一机构行使,属于单一制的类型。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则不然,其保险业务的审批权和具体业务的经营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属于分离制的类型。

一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与一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类型紧密相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两种类型。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投资者母国与投资者签订海外投资保险合同不以其与东道国签订有海外投资保险合同为前提,保险制度不与保护协订挂钩。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投资者只有到与本国签定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去投资才能向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投保。两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各有利弊。就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言,其优点主要表现在:1.能够加强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的法律效力。2.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很容易地避开赔偿标准问题上的争议。当然,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有其缺点与不足,其缺点主要表现在:1.由于其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间接地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范围。2.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需要政府对外积极地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政府的工作量。就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言,其优点主要在于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是不受限制的。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代位求偿要采取外交保护的方式,因此它将受到当地救济原则与国籍连续原则等的限制,并且过多地利用外交保护权也将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反感,不易于纠纷的解决。

日本的政府机构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由日本所奉行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决定的。因为,当承保的风险发生时,单边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将以外交保护的方式进行代位求偿,而外交保护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也只能采取政府机构的类型而不可能是赋予独立法律人格的政府公司的类型。鉴于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种种弊端,因而我认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选择上我国宜采用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且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至2005年底我国已与10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且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背景下,可以预见我国对外签订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的数量还会大量增加。因此,建立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有优势的。而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通过商业化的运作使纠纷得到解决,尽量避免使用外交保护权招致发展中国家的反感。因此,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类型的选择上,我国也宜采用政府公司型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那么,我国到底应该设立单一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还是应该设立分离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呢?分离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其审批权是由政府行使的,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控制审批权来推行本国的对外政策和战略。但从长远来看这样做是不利的。首先,审批权和具体业务的经营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可能引发权责的混乱,使纠纷复杂化,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根本宗旨也是在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如果国家通过控制审批权过多地对投资流向予以控制,以此来推行国家对外战略,就将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其宗旨相悖。因此,建立单一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更为适宜。

(三)投保人

投保人即合格投资者,是指有权向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美国对合格投资者的确定采用“资本控制主义”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主体:1.美国公民,即具有美国国籍的人;2.美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指依美国联邦或属地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并且要求美国人的投资占该公司、合伙、其他社团的投资总额的50%以上;3.外国的公司、合伙、社团,即依外国法设立,但其资产的95%以上为美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者。日本法律则采取“设立地主义”的标准,只承认日本人和日本法人为合格投资者。

可见,无论采用何种标准,一般都要求投资者与其本国有着实质性的联系。就我国而言,合格投资者应包括以下两类:1.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虽然我国目前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自然人并不多,但我们并不能仅仅因为其数量少就从主体资格上对其进行限制,并且承认自然人的合格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也是与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衔接的需要。2.企业,对于何种企业能够成为合格投资者,采用资本控制说予以确定较为合理。因为这样规定既可以保护代表我国利益的投资者又可以减少我国因保护非代表我国利益的投资者而支付的成本和费用。

与“合格投资者”相联系的是“合格投资”,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投资项目合格,二是投资形式合格。合格投资经审查后应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合格投资;另一类是一般性的合格投资。例如,符合我国中长期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目标的重点项目,对于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或利用外国资源有特殊意义的投资项目,有利于返回国际高新尖技术产品的投资和对于出口创汇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等,可列入政策优惠项目范围。为鼓励我国海外私人投资的发展,对于私人投资符合基本条件者建议也可列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对投资项目所给予的最高保险金额一般可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以总投资的80%~90%为宜,另有10%~20%投资额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具体额度可划为若干档次。凡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可承担较低的投资额风险(10%),而一般类型的合格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额风险比例应相对较高(15%~20%)。

(四)保险对象

保险对象即合格投资,是指要求投保的海外投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投保。合格投资包括两方面,即合格的投资项目和合格的投资形式。 对于合格的投资项目的认定各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标准:1.必须是新的投资,但一般也包括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2.必须经过东道国政府的批准,东道国政府的批准程序可以起到预防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发生的作用,并且一旦投保的政治风险发生,也增大了投资者母国代位求偿的可能性;3.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投资者母国对于本国海外投资进行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一般都把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作为认定投资项目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4.目前也有少数国家,例如瑞士,把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的发展作为投资项目是否合格的标准。我国对于合格投资项目的认定除应具备前三项标准以外,还应把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的发展作为认定投资项目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这样既可以更有效地防止政治风险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因此而限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因为投资行为本身就是互利双赢的活动,只要不是纯粹的投机行为或有伤风化的投资活动,一般海外投资活动对投资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还是有促进作用的。

至于投资形式,各国一般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我国未来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应鼓励灵活多样的投资形式。

(五)保险范围

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一般只限于非商业风险,也称为政治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险、征收险和战争险。

1.外汇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外汇管制措施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将其本金和收益兑换成本国货币并汇回本国的风险。一般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另外,有学者主张歧视性汇率险也应属于外汇险的范围。歧视性汇率险是指因东道国采取因交易对象不同而选择不同汇率的汇率制度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我认为此问题应具体分析。投资东道国的歧视性汇率制度如果是在投资者投资之前即采用的,那么就不属于外汇险的范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对此种风险是可以预知的。但如果东道国的歧视性汇率制度是在投资者的投资过程中采取的,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那么就应该属于外汇险的范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对其所遭受的损害是无法提前预知的,并且凭借其自身力量也是无法抵御的,只能被动地接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歧视性汇率险就应该属于外汇险的范围。

2.征收险,是指外国投资的企业及其资本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征用或没收,致使全部或一部分归于丧失。对于征收险的范围,发达国家主张既包括直接征收也包括间接征收。直接征收指直接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而间接征收一般指财产所有者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置其所拥有的财产。虽然发达国家在征收的范围问题上基本保持一致意见,但在征收的具体范围上还是存在争议的。例如,美国把契约权也列为征收的对象;而日本则把本国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也视为征用。因此,我国日后无论在对外签订双边海外投资保护协定的过程中,还是与本国投资者签订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对征收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日后由于对征收范围的理解不同而导致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久拖不决。

3.战争险,是指由于战争、革命、内乱等所导致的投资财产的损失。至于战争险的具体承保范围,各国也有较大差异。例如,美国法只承保因战争险所遭受的有形资产的损失,且只包括直接损失;而日本法律则规定战争险的承保范围既包括有形资产的损失又包括无形资产的损失,但是否只限于直接损失并未作出规定。出现此种差别主要是因为美国奉行的是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其对本国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及向东道国进行代位求偿,要严格按照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及本国与投资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因此,其国内法和本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我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该参照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海外投资保护协定对战争险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六)保险期限

借鉴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投资保险的期间我国可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0至15年,具体期限应根据投资的种类、性质、东道国及承保险别等的不同而确定。特别的,对于建设周期长、见效慢,但有长远的发展意义的重大项目在经保险机构批准后可延长至20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七)保险费及保险费率

我国保险费率的规定,应根据承保的行业、险别及范围等的不同,按投资的总资本额到位的情况,采取分期、按年增加资本额确定计算保险金的办法,规定合理的保险费率,直到全部资本额到位,才开始按总资本额作为基准金额收取年度保费。

(八)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风险发生后的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的,但以不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世界各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契约中一般约定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90%的责任,被保险人自负损失的10%。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注意制定适当的赔偿率和科学的损失额计算方法。为鼓励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并与国际接轨,我国可以要求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10%的损失额,但对向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的海外投资,由于其风险相对较大,且追偿手续也较麻烦,在这种情况下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可以适当偏高一些,但以最高不超过15%,具体比例由承保委员会确定。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国家为后盾,减少了海外投资者的风险,使海外投资更具有保证和安全,因而倍受资本输出国政府及海外投资者的青睐。随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不断开拓,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建立该法律制度时,要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特别是要立足于我国海外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借鉴和吸收发达资本输出国所实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使我国拟建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

总之,我国建立海外投资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海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促进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的国际经济地位。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国情和海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具体法律制度应具有中国特色,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总体性质应是基于上述目的而不能脱离它所具有的世界共性的。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与一般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相同,即具有国家保证的官方性质和国际政治性质。明确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这种性质,不仅有利于我国海外保险法律制度与世界各国的同类法律制度以及我国参加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协调一致,充分预防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发生,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维护我国在东道国的经济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直接保护我国在东道国的国有资产的投资。从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看,我国的主要海外投资者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国内企业,这些企业所投资的资本,全部或部分为国家所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其的保护是保护国家直接资产利益。基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我国应对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或参股企业的海外投资实行强制性保险。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议

我国加入WTO后,2004年对外贸易首次突破了1万亿美元大关,我国已经成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与进行海外投资大国,然而,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篷勃发展的势头相比,目前国内有关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却极为落后,所以下文将从国内法制与国际法制等方面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一)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已经有条件地允许国内企业对外投资,随着国内各项改革的深化和综合竞争实力的稳步提高,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经济迅速增长,海外企业数量和对外投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世界平均水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政府积极推动并实施的“走出去”战略下,200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连续攀升至122.6亿美元,截止2004年5月底,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共计772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21.96亿美元。其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523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3.66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1012亿美元,合同额为1408亿美元。总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目的地已遍及全球167个国家之多,我国已经毫无争议地成为世界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来源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更是首屈一指。

(二)当前海外直接投资的立法情况

1.国内立法。在国内立法方面,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海外投资立法,有关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若干规定和条例之中,这些法规主要有: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85年制定的《关于在国外开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89年颁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以及1990年颁布的实施细则,1992年外经贸部颁布《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2年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1993年的《关于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1997年原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财政部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2.国际法规。我国与有关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迄今为止,我国已同10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它主要涉及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征收及其补偿、利润的汇出、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等问题。我国与有关国家订立的对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它主要涉及境外直接投资主体的缔约国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在缔约另一方所得的营业利润、股息、利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得征税问题。我国签订的有关海外直接投资的公约,目前参加的主要有《多边投资担保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等。

(三)我国海外投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层次低,形式散乱,缺乏系统性。现行有关海外直接投资的立法仅仅是国务院各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很多没有上升到行政法规和法律的高度,目前共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部门权属零星制定了10多个涉及海外直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出现海外企业受多重主管,审批程序繁琐,期限冗长的现象。各个参与海外企业设立、人员出境、资本运营的部门都从各自关心的重点出发,导致审批标准不一。因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海外直接投资是推动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的主要手段,不尽快提升海外直接投资效力层次,就无法在法律上体现出海外直接投资重要意义。缺乏宏观管理体制。海外直接投资是一个微观决策行为,本应以市场为导向,但是,市场信息相对于经济个体而言总是不完全的,没有政府宏观指导就容易被市场失灵效应所左右。现在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或者一哄而上,分布的投资领域过于集中,或者缺乏国际竞争意识,坐失良机,当然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政府指引和扶持不够,欠缺调整市场导向的法律规范。另外,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海外投资管理实行是分级管理,多头审批。这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投资主体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现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部门,我国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都拥有对此的管理权,这就造成了宏观调控不力,审批手续繁琐,不利于对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快捷地参与国际竞争。

对海外投资企业有效监管机制缺失。由于境外企业的审批与后续管理方面缺乏应有的监管机制,一些不法企业利用法律和经营管理制度上的缺漏,以各种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在境外不仅没有保值、增值反而大量流失。有些海外企业的经营者甚至利用东道国法律以自己名义用国有资产注册公司然后加入该国国籍,规避国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另外再加上许多国家法律都为私人财产提供周密的保护,因此我国也很难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司法局协助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同国内投资相比,海外直接投资往往面临更大的政治风险,而且这类风险经常是由企业和个人所无法抗拒的因素所致,由专门的政治风险保险机构承担。这一制度源起于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其他发达国家所效仿,而我国目前既没有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承揽此类业务的专门机构,而仅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一些投资和政治风险保险。因此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虽然近年有所突破,但风险却日益的高涨,尤其是入世6年以来同各国的投资贸易摩擦在不断增长。

(四)完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立法的建议

1.尽快制定《海外直接投资法》。本法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应明确肯定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开拓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实现内外双向良性循环的积极作用,当然它的内容应包括:我国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原则;海外直接投资管理制度;海外直接投资主体范围和投资形式;海外投资的法律责任规定。我们还可以适时根据我们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情况,及时制定海外投资基本法的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的单行法规,以此还可形成一个以海外直接投资基本法为主体,各种单行法律和机关配套为辅的调整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

2.成立专门的管理境外投资的机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现行的分级管理,多头审批体制,已严重阻碍了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发展,现在成立统一的海外直接投资管理部门,加强对此的宏观调控已势在必行。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可由商务部牵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委共同派员组建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其在宏观上对海外直接投资进行协调、规划,彻底扭转以前各个部门彼此之间缺乏协调、权责界限不清的局面,当然在对海外企业进行管理时,应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来调控产业布局与投资结构,不应介入企业的微观经营。这样既可以防止市场过程中的随意性,又可以避免投资风险。

3.完善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首先,应该健全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制度,严格规定海外投资企业的风险投资限额和投资资格的评估制度;其次,强化对海外企业的后续管理,加强税收、外汇、财务制度的监督;再次,对国有资产的海外投资项目,应采取投资责任主体制度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即“谁投资,谁负责”原则,必须将恶意欺诈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绳之以法,尽量挽回损失;最后,对民间投资主体的海外企业,也应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接受政府部门的审批或备案,防止资产的境外流失。

4.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目前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已为发达国家所广泛采用,成为了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应充分借鉴其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重点就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承保险别、合格东道国和代位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来适应目前我国投资的需要,尤其是对合格东道国不应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覆盖到与我国有投资往来的发达国家。当然,对投保范围、投资本身的性质、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内容也应做出适合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特点的规定,使其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

争取签定更多的双边投资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我国在建立上述制度的同时,还须重视发挥双边投资保护机制的功能。我国政府应利用好外交功能转型的大好契机,积极推进同更多的国家或地区商谈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工作,应尽可能为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争取最优惠的待遇、最有利的保护条件和最有效的投资争议解决途径,同时增强落实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力度。另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解除他们海外直接投资的顾虑,在今后签订的协定,还应包括下述条款:相互保证投资环境的条款,即缔约双方应在其国内立法中明确规定相互之间给予对方投资者的鼓励与保护措施,使投资者在东道国获得优良的投资环境;双方应明确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即对国外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适用无差别待遇原则,也可兼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条约双方相互之间明确规定保险的范围,并针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制定具体的规定,以达到预防的目的;关于代位权与补偿条款,应规定我国海外投资者可以自由使用补偿所得款项支付在东道国开支,从而增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保证制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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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3

经济发展理论表明,发展中国家为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经济的赶超战略,进行有效的海外直接投资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根据Dunnling的投资发展阶段理论,借鉴国际经验,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一旦达到2000美元,产业结构就应进行调整,把一些生产能力过剩的产业转移至海外,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为迅猛,部分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我国已经具备海外输出资本的基本条件。

中国海直接投资目前具有如下新特点:

从投资主体看,所有制类型日益多元化,国有企业比重有所下降。海外直接投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集体企业及联营企业等类型。民营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中地位日益突出。

从投资行业看,涉足领域不断扩大。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已从过去以贸易领域为主,逐步拓宽到资源开发、工业生产、农业及农产品开发、商业零售、咨询服务、研发中心等行业在内的更广泛的产业领域。2005年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中,制造业和采矿业都占了2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占了26%,海外承包工程涉及的房屋建筑、交通运输、石油化工、电子通讯和电力工业都在快速地发展。

从地域流向看,海外投资对象国逐步增多,亚洲地区仍是重点。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从起步时先进入香港地区,到目前已遍及世界五大洲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覆盖了8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其中亚洲90%以上的国家中有中国直接投资企业,欧洲有80%;,非洲有79%。

从投资方式来看,跨国并购趋势加强,成为当前海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在过去的两三年里,中海油、联想、海尔等在国际市场上不断涉足跨国并购领域,2005年,我们跨国并购占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57%,2005年甚至被称为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年”。中国企业集群式投资显现。国内企业也开始尝试集群式“走出去”路线。为推动企业集群式“走出去”,今年我国启动了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工作。目前已确定首批八个合作区项目,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

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新趋势

根据近几年的发展状况预测,今后较长时期内,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将呈现出以下主要趋势:

投资规模将继续快速扩大。中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已步入海外投资快速增长时期。海外直接投资将由传统制造业逐步向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拓展,跨国并购在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将得到巩固。有学者预计2006至2010年五年问,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累计600亿美元,2010年将达到176亿美元,年均增长22%。

制造业海外投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中国制造业生产能力很大,国际竞争力较强,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一些行业已产能过剩,对外贸易摩擦增多。今后,出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拓展市场的需要,也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为自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制造业企业将加快海外投资,逐步实现市场、外贸方式和原产地的多元化。

民营企业成为生力军,大型企业龙头作用继续增强。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发展的环境得到法律保障,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日益提高,已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并将以其明晰的产权、灵活的机制,以及快速反应能力成为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生力军。民营企业在中小技术产品、差异产品、服务行业的竞争力将得以发挥。中国大型企业国际化经营经验日渐丰富,国际竞争能力和整体实力不断增强,龙头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中国跨国公司也将更具规模。

投资战略模式转变。海外投资企业从最初的单纯获取资源和市场,转变为通过海外投资实施全球战略,开始从生产要素、市场、多种资源总优化配置角度实施全球化,利用投资整合海外资源,获得技术,得到营销网络,增强竞争能力。

进一步促进海外直接投资的对策

当前,阻碍中国海外投资迅猛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管理还不成熟。我国目前还缺乏一整套促进和管理企业海外投资的法规和制度,也没形成一套健全的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信息服务的社会服务机制。二是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微观管理也不成熟。企业缺乏海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存在短视行为;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制度、财务混乱;从事跨国经营的高级管理人才还比较欠缺。

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促进和优化海外直接投资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营造良好海外投资环境

加快海外投资立法,逐步完善促进体系。推动海外投资立法进程,保证企业海外投资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制定相关法规条例,在财政、金融、税收、外汇、保险、出入境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的促进政策,积极构建境外投资担保制度,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办厂,提高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

加强指导和信息服务能力。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能力和愿望的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提供权威性的海外投资市场导向信息服务的呼声日益高涨。要完善海外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信息服务,明确中国境外投资的鼓励重点、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提供以及相关国家的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等情况,促进企业充分了解东道国情况,减少盲目性和投资风险,提高海外投资的成功率。

增强协调保障能力。利用多双边磋商机制,加强与东道国政府的交流,及时协调解决我国驻外中资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依法保护中国投资者和境外资产的合法权益。加快签署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推动中国企业集群式海外直接投资。商务部推动在境外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建设中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牵头实施单位和实施方案。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建设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也将有力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为密切中国与东道国的经贸合作做出贡献。

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提升竞争力

稳步推进,制定积极稳妥的海外投资战略。中国企业大多没有海外直接投资经验,海外发展的持续性和整体布局性就较差,导致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初期竞争中缺乏后劲。且有的企业在投资前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匆匆决策,往往也导致投资后经营效益不佳。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4

(一)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立法层次偏低在立法方面,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没有制定统一完善的境外投资单行法,权威性较低。目前,用于规范和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主要以部门行政规章为主,如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不同管理部门各取一块,分别涉及审批、外汇等单方面管理,并且不同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无法相互补充和支持。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各部门往往会采用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制成规范性文件。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无法保证,与促进企业“走出去”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体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境外直接投资行政审批呈现多头管理。现行体制下,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由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各管一块,各司其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这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增加了企业负担,还容易造成管理资源浪费和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由于针对同一主体的不同业务内容与环节的管理资源与数据信息分散在上述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交换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当前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的需要。

(三)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机制不完善统计监测手段单一。境外投资企业在完成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唯一的监测手段是每年一次的外汇年检,年检数据由企业自主申报,年检数据较为简单不够深入,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进一步验证,而且从年检数据中难以挖掘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和权益具体情况,统计监测和调控难度较大。

(四)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增长,以及境外资源、环境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吸引,境内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意愿增强。但是,目前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均为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设计,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虽然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至今仍未出台相应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使大量的境内个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海外投资。大量的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游离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视线之外,不仅使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无法监测境内个人非法财产转移等跨境资本违规流动规模,也使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国际比较

中国在境外直接投资方面起步较晚,在管理上积累经验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总结归纳其他国家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指导未来改革的方向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际比较1.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美国很早就取消了外汇和资本管制,只要对外投资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美国一般都允许和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美国基本上已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尤其是二战以来,在对外投资方面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断加大对本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和利益的保障。在行政审批权限上,美国实行各州政府管理。一方面美国能面对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经济兴起的不断变化,来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保证和占领境外投资市场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如1999年美国政府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短时间内促使美国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兼并和境外直接投资手段成为世界排名前列的公司;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充分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美国是鼓励私人资本境外直接投资的。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计划”时,就创立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用来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与利益。在1969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作为主管美国私人境外直接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帮助美国个人企业及个人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投资。2.日本:日本的境外直接投资资本管制政策经历了“由紧到松”的重大调整,实行分类监管模式。在法律保障方面,日本政府始终坚持把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方针,先后制定和修订《外汇法》《外资法》和《境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等法律,利用外汇储备通过购买海外战略资源和海外企业股权等形式,使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海外投资大国,达到消化巨额外汇储备和“资源立国”的双重战略目标。在行政审批方面,日本对境外直接投资不再采用海外投资审批制度,实行海外投资自由化制度和资本交易项目备案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模式,一类政策一个部门主管,不搞重复管理和审查。资本出境管理政策由财务省主管,“外向型”对外经济政策由主管工商贸易政策的经产省管理。财务省受理对外投资者相关备案文件后,转交经产省做出对该事项的备案意见,最终由财务省做出决定。在危机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建立了严格的特许、事先备案和事后报告制度,并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为掌握日本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现状、为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调整提供依据。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日本政府在1998年日本国内的外汇兑换和交易完全放开后,个人境外投资基本放开,不受管制。3.印度:在法律保障方面,印度是金砖国家中最早以法律形式来建立投资保障机制的。20世纪80年代初,印度先后制订和颁布了《对外直接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海外投资保护法》等,以法律形式来保障本国的对外投资。在行政审批方面,印度政府不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限制,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海外投资。1978年,设立海外合资企业委员会,由商业部、外交部、财政部、工业部、技术发展总局和公司事务部等机构派员组成,负责批准、管理和审查一切有关境外投资的事宜。在危机管理方面,印度政府专门设立经济司,隶属外交部,来全面负责监管境外投资企业。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由于印度私人企业较为活跃和发达,印度政府对于个人境外投资管制方面也比中国较为宽松,例如允许个人汇出不超过100万美元在国外购买房地产、允许个人在海外承认的交易所上市等。

(二)启示综合比较上述几国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几点值得借鉴:一是国家都非常重视立法的作用。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减少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保障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安全和利益。二是发达国家都设立一个统一的对外投资管理机构,如美国对外投资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日本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分类监管模式。这种行政管理资源高度整合的管理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三是在对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上都采取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监管模式,比如美国设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日本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印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管。四是越发达的国家对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就越宽松。例如美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大于日本,日本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又高于印度。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海外投资法》,完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对我国现行境外直接投资行政法规认真梳理,实现顶层设计,提高法律保护层次,制定出台适用于所有投资主体、投资区域、投资性质的《海外投资法》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法,从宏观上把握境外直接投资法律规范,内容涉及鼓励促进、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政府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在《海外投资法》的基础上,涉及各管理部门具体分工的,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性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系统化的、逻辑化的、体系化的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

(二)完善部门分工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管理资源一是将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和开办核准业务合并,归口一个部门管理,形成主管部门负责事前审批备案,外汇局负责事中监测、事后核查的管理体制。这样既提高了境外直接投资便利性,避免了投资主体在多个部门奔波,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又使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框架变得清晰明朗。二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管制,逐渐向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过渡,对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免除政府事先批准,落实企业投资自,实现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管理的目标。三是搭建跨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税务部、海关等多个部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备案、登记、资金汇兑、纳税、非货币出资等多项信息的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构建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信息支撑,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缺失。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5

一、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本文由收集整理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对外直接投资是一国投资者在本国经济体之外的国家的企业经营中获得持久的利益的投资。据stephen hymer的垄断优势理论,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参与者,跨国公司应该具有其特有的、当地企业所缺乏的优势,如生产、产品、品牌、技术等优势。vernon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一个新产品最初在美国推出,服务本地市场并出口国外,最后该产品的生产将迁往国外低成本的地方,并出口回美国。外国直接投资是产品生命周期的一个阶段,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后期,公司进行外国直接投资在他国生产该产品。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则提出了企业从事海外直接投资活动所应该具备的三个要素,即所有权特定优势、区位特定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包括人力资源、技术、营销网络、管理能力等;区位优势是投资目的地国家的优势,包括当地特有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潜力以及法律和政治环境;内部化优势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外部市场存在交易和协调成本,企业应通过内部组织进行生产来替代外部市场。上述理论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以及投资目的地所应具备的条件。

二、海尔海外投资案例介绍

世界白色家电第一品牌——海尔集团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了“三步走”的国际化发展战略。1999年海尔在美国的南卡州建立了生产厂,之后在美国和欧洲均实现了设计、制造、营销“三位一体”的本土化经营。目前,海尔在中国、亚洲、美洲、欧洲、澳洲拥有五个研发中心,在美国、欧洲、中东等地设立了21个工业园,在全球还有61个贸易公司、143,330个销售网点。

三、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目的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主要与自然资源、市场、技术和管理技能、战略资本、金融资本和效率有关。

(一)寻求市场。通过外国直接投资建立海外子公司,以扩大国外市场。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巨大市场和潜在的消费者购买力吸引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格力选择巴西作为第一个投资目的地的原因之一就是巴西巨大的市场。空调的销售具有季节性,巴西与中国的季节相反,因此巴西市场还能与国内市场的销量相互互补。

(二)品牌溢价、提高竞争力。海尔在美国设厂和研发中心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品牌转变为“美国制造”,出自美国本土生产的产品更加得到美国消费者的认可,提高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提升了海尔品牌在国际的影响力,有利于巩固中国国内市场及其他海外市场的开拓。

(三)资源寻求。获得其他国家成本低、储量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矿产、金属、石油等是寻求资源类型投资的目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流入采矿、石油等自然资源部门。

(四)战略资本寻求。一些企业为了保护或加强企业现有的竞争优势、削弱竞争对手,于是进行战略资本型的对外直接投资。通常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发达国家收购公司以取得其技术、品牌和市场,由此解决了后来者劣势与技术差距等问题。联想收购ibm全球pc业务就是一个例子。

(五)克服政策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有时会受到进口国的政策限制。为了克服美国政府关于产品材料环保标准、能耗指标及进口配额等政策限制,海尔选择直接在美国建厂生产。

四、投资目的国和投资方式

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如格力、华为、中兴等都选择发展中国家为第一个海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地。在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之前先进入新兴国家的市场,这种做法能够帮助企业获得国际市场的经验。但海尔则实施了“先难后易”战略,即先对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该战略使海尔在欧美市场成为一个有力的市场竞争者,然后进一步在欠发达国家取得成功。

进入国外市场方式包括新建投资和兼并收购现有企业两种方式。海尔选择新建投资,在美国建立了自己的公司和生产基地来开展在当地的业务。另外一些中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是通过兼并和收购而实现的,例如联想收购ibm的pc部,通过使用ibm的专有技术和知名品牌进入西方发达国家市场。

五、竞争优势

(一)细分市场与客户需求。海尔自从1999年进入美国市场后,在美国相继建立了美国总公司、设计研发中心和工厂。美国的白色家电行业里有许多著名的制造商,如通用电气,惠而浦和美泰克。因此,海尔将目标瞄准在当时利润率较低、大型生产商无兴趣涉足的小冰箱市场。美国大学生对小型冰箱的需求较大,由于宿舍寝室较小,大型冰箱不适合,因此海尔将大学生作为目标市场,根据这一市场需求情况,设计了体积小、带活动折叠面台的小冰箱,将冰箱与电脑桌合二为一,在小冰箱市场取得了竞争优势。作为海尔小冰箱的主要客户群体,这些大学生在毕业后也就成为海尔品牌忠诚度较高的客户。

海尔在低端家电行业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开始计划进军高端家电市场。美国高端家电市场的竞争很激烈,大型公司凭借强大的品牌主导了对开门冰箱市场。2006年,通用电器占有美国27%的市场份额;合并的惠而浦和美泰克公司占有30%~50%的市场份额。据估计,通用电器、惠而浦-美泰克、伊莱克斯占美国的冰箱市场的98%。另外,美国的大型家电市场是一个品牌敏感市场,由于冰箱是耐用的产品,消费者认为知名品牌能保证质量。然而,海尔只因小冰箱和空调而被人所知,缺乏高端市场的品牌知名度。

美国的对开门冰箱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海尔发现当时传统的对开门冰箱销量下降,市场趋向于新设计的对开门冰箱。海尔推出了全新设计的卡萨帝法式对开门冰箱。传统的对开门冰箱是简单地由一个竖式隔断将冰箱左右隔成冷藏室与冷冻室,因此冷藏空间虽然很大但是十分狭长,大比萨必须对切后才能放得下。法式对开门冰箱上面是对开门设计的冷藏室,下面是两个大抽屉式的冷冻室。法式对开门冰箱的冷藏间十分大,直径70厘米的比萨不需分割便能放得下。在冷冻室的设计上,考虑到冷冻室日常使用频率偏低,法式对开门冰箱将冷冻室设计在冰箱下部,相较于简单地将冰箱隔为左右两半作为冷藏间与冷冻间的传统对开门冰箱来说,法式对开门冷冻室的设计减少了消费者使用时弯腰的频率;另一个优点就是冷冻室抽屉式的储藏空间便于冷冻肉类,如美国人喜爱的大火鸡能够整只完整地放入冷冻室。原来传统对开门冰箱冷冻室窄长的空间设计使得美国消费者不得不将大火鸡放到地下室的冷柜。海尔通过调研发现了对开门冰箱市场的新需求,于是结合欧美国家客户的生活习惯设计出了受市场欢迎的法式对开门冰箱,取得了竞争优势。

(二)战略定位。波特的一般性战略是关于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会进行的自我定位,通过定位,企业会采用一般性战略中的收益领导、成本领导和专一化战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生产的过程中,根据自身产品、消费者和市场的情况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一般性战略。

海尔的小冰箱与法式对开门冰箱采用了不同的一般性战略。某一类型产品的市场中,由于客户经济状况、市场供给条件、生产企业等情况不同,会出现子市场。海尔的小冰箱就是采取了针对小冰箱这个子市场实行了专一化战略。由于实行广泛覆盖战略的大型国际家电生产商不能充分提供符合大学生该特定客户群体所需要的具有特别价值的产品(体积小、兼电脑桌功能),于是在该客户群体中造成了服务不充分。海尔正是发现通用电气、惠而浦等知名白色家电生产商忽略了大学生顾客群体对冰箱的体积及辅助功能的特殊需求,于是通过生产一种冰箱和电脑桌二合一的小冰箱获得了成功,获得先行者优势,并进入了美国白色家电市场。

另外,与小冰箱的专一化战略所不同的是,海尔的卡萨帝法式对开门冰箱则采取了收益优势战略,在欧美市场实施差异化战略,为消费者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多的创造价值。海尔的法式对开门冰箱对传统对开门冰箱的空间设计和使用方式进行了革命性的创新。为了克服传统对开门冰箱冷藏室与冷冻室左右竖式分列的空间设计不合理的局限,海尔提供了超大储存容积的对开门冰箱,满足了客户的需求。海尔的法式对开门冰箱技术先进、设计新颖、容积大;即使价格高,依然受消费者欢迎。它为客户提供了比竞争企业有更高消费者剩余的差异化产品,在高端冰箱市场中市场份额不断上升。

除了海尔,还有一些中国企业也采取了收益优势战略。例如,格力将自己定位为收益领导者,为客户提供低能耗、低噪音空调。在巴西,尽管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格力仍以品质赢得了消费者的欢迎,尤其是高端客户;在东南亚的一些招标项目中,即使格力的价格较高,仍然赢过了日本产品。与此相反的是,一些中国企业,如格兰仕,则是采取成本优势战略从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

(三)技术与人力资源。在创造竞争优势上,除了创新和品牌声誉,企业要比竞争对手更快地、更有效地开发和引进新的产品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因此,技术研发和专业人才是企业有价值的资源、是企业创造和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6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吸引了大量的FDI,FDI在上海的经济领域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上海的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FDI和就业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外国直接投资对就业不仅存在着积极的直接拉动效应,而且还通过挤出国内投资和提升生产率水平对就业产生负面的间接抑制效应。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FDI的就业效应也越来越值得关注。

目前研究多是从FDI对就业的正面、负面双重效应来进行实证分析。以下将基于1978—2009年上海地区的数据,利用David Card(1990)提出的就业模型,并在模型中加入反映外商直接投资独资化倾向的变量,对FDI在这一地区的就业数量效应做出实证研究。

一、模型建立和数据说明

David Card(1990)在《美国经济评论》上提出了如下就业模型:

n(t)=β1w(t)+β2v(t)-(β1+β2)r(t)+δy(t)+η(t) (1)

其中,n为就业数量的对数形式,w为工资的对数形式,v为非劳动投入的对数形式,r为资本投入的对数形式,y为产出的对数形式,t为时期,η为误差项。方程(1)表明,t期的就业数量取决于工资水平、产出水平、资本投入和非劳动投入。

根据方程(1)的思想,结合上海的数据情况,将FDI对就业数量影响的计量模型构造如下:

lnL=α1+α2lnGDP+α3lnW+α4lnFDI+α4lnK+α5lnXM+α6lnFDISO+u(2)

模型中,L指城镇就业人数(万人),这是由于上海所吸收的FDI基本上分布在城镇以及农村存在大量隐性失业人口,城乡总就业量数据的可靠性较差;GDP为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亿元),用GDP平减指数对历年名义国内生产总值进行平减得到;W为城镇职工实际工资;资本投入的指标,由于要专门考察FDI对就业数量的影响,因此分别采用了外商直接投资存量(FDI)和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存量(K)两个指标,其中FDI采用历年实际吸收FDI金额(按当年平均美元/人民币汇率换算为以人民币计值的金额),并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其进行平减,以得到真实外商直接投资额;K采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0%FDI,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外商一般将投资的7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非劳动投入变量,由于上海的外向型经济特征突出,采用进出口总额(XM)指标代表(按当年平均美元/人民币汇率换算为以人民币计值的金额),即进出口会对上海地区的就业数量形成影响;此外,由于近年来FDI进入上海越来越倾向于独资模式,为了考察其对就业数量的影响,还要在模型中加入反映外商直接投资独资化的变量(FDISO),其采用外商直接投资独资模式与其他模式实际利用的金额的比值表示;u为随机扰动项。本文样本取1978—2009年间的年度数据,数据来源于上海信息统计网(stats-sh.省略/)和历年《上海统计年鉴》。

二、实证分析

利用Eviews3.1对模型作OLS(最小二乘法)估计,最终估计结果如下:

lnL=-2.5054+0.0231lnGDP+0.0831lnK-0.1202lnW+0.0539lnFDI+0.1135lnXM

(-14.2891)(-2.9440)(-2.4099) (-2.9077) (5.9807) (6.1986)

- 0.0197lnFDISO - 0.0447lnK(-1)

(2.3564) (2.3930)

R2=0.9693

Adjusted R2=0.9623

D.W=1.9241 F=148.9115

从回归结果来看,方程的拟合度很好,并且也通过了F 整体检验,D.W值表明不存在一阶自相关。回归结果显示,上海FDI每增加1个百分点,拉动就业增长0.0539个百分点。这说明FDI对上海的就业产生了扩大效应,但FDI的就业弹性较小,具体分析,主要理由有以下四点:(1)目前,上海地区FDI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或地区,这些FDI企业的资本密集度和劳动生产率大多较高,此外,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普遍提高:一是新增投资的构成提高,二是原有投资的构成提高。在电子、通讯设备、机械、家电、汽车、纺织、金融等行业,这种表现较为突出,导致同等资本规模FDI企业的就业吸纳能力下降。(2)回归结果显示上海地区的工资水平与就业增长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由于外资企业工资水平一般高于内资企业的工资水平,因而会导致FDI对就业产生“挤出”效应。(3)随着上海FDI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加剧,中方利用外商投资中对技术水平的要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转变投资策略,越来越注重技术进步对企业生存的意义,并在收购兼并中利用先进技术改造旧的企业,导致技术对就业的替代。此外,在外商投资购并内资企业的行业分布上,虽然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投资占较大比重,但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的购并投资快速增加。据不完全统计,世界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中,已有300多家在上海投资。这些跨国公司的投资多分布于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导致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弹性较小。(4)上海的外商直接投资独资化的倾向明显,独资经营的外方越来越倾向于在全球范围内选择其配套服务和中间产品的供应商,其对上海的前后向关联产业发展的刺激减少,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减少。

三、启示

根据实证结果,得出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第一,上海应在某些产业和行业适时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政策,减少FDI对上海内资企业的挤出效应,并且在某些市场饱和行业应限制FDI的继续进入,着力引进与国内产业结构互补的外商投资,以便更好地发挥外商直接投资对上海就业增长的正面效应。

第二,在注重吸引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同时,应该注重选择那些外商投资产业就业乘数效应明显、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对就业贡献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鼓励其投资,为降低失业率服务。

第三,在FDI进入上海越来越倾向于独资模式的情况下,要因势利导,精心设计和选择干预政策措施鼓励外商在产业关联程度高的行业投资,鼓励外资企业选用国内企业作为其中间产品的供应商和服务的提供者,使我国企业参与到外商独资企业的国际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网络之中去,充分发挥外商独资企业的间接创造就业效应,提高FDI的就业弹性。

参考文献:

①黄旭平,张明之.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影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1)

②毛新雅,张得志.长江三角洲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J].改革与战略,2007(10)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7

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影响是国际直接投资的母国经济效应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西方的就业理论认为产出和就业是由总需求决定的,而总需求又是由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政府需求和外国需求来决定的。因此,凡是能促进国内消费、国内投资、政府消费和出口的经济措施都有利于产出和就业的增长。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对外直接投资能对其中一项产生作用,它对母国就业也将产生作用。

国外关于对外直接投资就业效应的研究

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影响是围绕着对外直接投资对就业的替代效应和促进效应以及对就业规模、结构和区位分布的影响来进行的。

就业替论。贾塞认为,在母国资本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外投资将替代国内投资或国内消费,如果资金流出并没有出口增加或进口减少来匹配,就会产生对就业的负效应。贾塞之后,Ruttenberg具体研究了二者的替代关系。

就业补充理论。该理论认为,当对外投资属于防御性投资的情况下,如企业投资于国外是为了开发国内得不到的资源或是由于关税壁垒妨碍其出口而导致对外横向投资时,对外投资将补充或促进国内投资或消费。这类投资往往能增加国外子公司对母国资本设备、中间产品或辅助产品的需求,而对国内就业产生正效应。

就业组合效果论。Blomstrom比较了美国与瑞典的海外直接投资的差别,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既有正的效果,又有负的效果。效果的大小取决于力量的对比与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等。Lipesy利用回归分析与出口替代的方法分析了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的负效应被流向国内的直接投资的正效应所抵消。

就业结构优化论。该理论认为,由于管理职能集中于母公司,创造了许多母国非生产性就业机会。另外,国外子公司经营业务也会导致母国法律、公共关系服务和工程咨询等方面需求的增加。以上两个领域涉及到高度熟练的人员,因而对外投资有助于国内就业结构的优化。

公司战略论。海米尔1992年和1993年撰文认为公司战略可能以不同方式影响母国就业数量、质量及就业区位。采取独立子公司战略、简单一体化战略、深层次一体化战略的跨国公司对母国就业的影响是不同的。该理论认为,随着跨国公司一体化的增大,国际生产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变得更为复杂,跨国公司对就业数量、质量和就业区位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配置就越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从而对外投资的母国就业效应就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到目前为止,有关对外直接投资与母国就业效应还没有一般性结论,也没有正式的理论框架去分析这种效应。目前已采用的研究方法有如下几种:一是统计回归分析法。它利用对外直接投资与母国出口或投资的数据进行统计回归分析,间接地得出对外直接投资与母国就业的相关性的结论;二是商业案例分析法。通过对个别企业或人员的走访调查,由经验归纳总结出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影响;三是概念分析法。从对外投资的不同类型,不同流向等各个角度分析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不同层面的影响;四是长期分析法。采用跨度较长的区间,从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动态影响的角度来分析;五是反证分析法。即假设对外直接投资没有发生时,国内就业将如何变化,通过与已发生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比较分析而得出结论。

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就业效应分析

我们可以用“替代效应”和“刺激效应”之净额来衡量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影响。替代效应是指因从事海外生产而使本土进行的生产活动减少而导致的就业机会的丧失。它包括海外子公司在国外市场销售本可以在国内生产而后出口的商品所导致的就业机会损失,也包括海外子公司将商品返销到母国所引起的母国工作机会的牺牲,现在还有人考虑海外子公司对第三国的出口会替代母国对第三国的出口从而使母国的就业进一步受到影响;刺激效应是指海外直接投资所导致的国内就业机会的增加。它包括:向海外子公司出口资本货物、中间产品及辅助产品的额外的就业机会,母公司向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工作机会,跨国公司本土机构的人员需求所带来的就业机会,以及国内其它公司向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新的就业机会。显然,当替代效应大于刺激效应时,海外直接投资将导致投资国就业机会的减少;反之,则会导致就业机会的增加。

坎普贝尔(Campbell)认为,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国在就业数量、质量及区位方面均具有直接的积极和消极效应,以及间接的积极和消极效应(见表1)。

作者认为,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对母国的就业效应关键不在于就业数量的增减,而在于就业结构的改进以及相应的就业质量的提高。正如邓宁教授所说:“内引和外流直接投资对就业的最基本影响似乎都不在于就业数量,而在于就业的产业构成、技术组合及其生产力”。

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国内就业的影响

随着中国正式加入WTO,中国将面临更大的海外市场和机会,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方面将会迈出更大的步伐。在目前国内存在闲置资金以及过剩劳动力的情况下,由于国内存在大量的居民储蓄,一方面国内某些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已经很低,另一方面国内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因此它们在国内转向投资存在一定的障碍。如果这些在国内的储蓄能有效地转化为对外直接投资,到海外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率,那么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就不存在挤占或替代国内投资和消费的现象,短期内的刺激效应要大于替代效应。而且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处于起步阶段,国际一体化程度不高,很多投资属于防御性投资。如中国在澳大利亚开铁矿是为了开发国内的生产资源,在东南亚国家投资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是为了绕过关税壁垒抢占市场份额等,这些投资往往能增加国外附属企业对国内资本设备、中间产品或辅助产品的需求,从而可以刺激国内的就业。而且这种国际生产转移活动所造成的劳动力成本的调整,有助于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一方面那些可以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或部门的工资率有下降的趋势,这部分产业工人的流动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为国内原来那些因劳动力成本高昂而面临萎缩的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从而促进了这些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本劳动替代弹性差异将对国内工资率的调整有影响。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的资本劳动替代弹性加大,海外生产将更多地采用资本密集型技术,而如果国内生产仍然将采用劳动密集型技术,从而既可以吸引和消化更多的剩余劳动力,使得国内就业上的调整成本可以通过转移和新增一部分劳动力就业的方式得到弥补,又可以使国内的劳动力市场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达到均衡。因此可以大体上判断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就业是有正效应的。

事实上,沿海一部分与国际市场较接近的企业已率先“走出去”,其生产已遍布全球大部分区域。这些企业的管理职能都集中在中国总部,为国内创造了许多非生产性的就业机会,如吸纳了大量的高科技人才从事科研开发活动,聘用了大量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市场策划和营销人员,大量的具有国际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等。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其子公司的国际经营业务会导致对中国法律、管理和工程咨询、国际金融等方面的需求,大大刺激了服务于这些领域的中介机构人员就业。据估计,沿海很大一批类似的中介机构在近年来的兴旺发达与这些“走出去”的企业的需求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创造或维持一部分母国就业,提高国内就业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能水平,从而有助于国内就业结构的优化。

在就业区位上,中国就业人员在海外的配置并不均等,国内就业人员供给是过剩的,而国外就业人员的供给相对不足。因此适当的发展服务业以及部分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可以新增国内部分产业人员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就业结构而转移一部分产业人员的需求,从而有助于缓解部分劳动就业的不均衡现象,改善国内的劳动力市场状况。

因此,总的来说,根据目前中国发展对外投资的特点和国内的宏观经济现状,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就业是利大于弊的。政府在推动对外投资的时候,应把吸纳劳动力就业和提高劳动力素质作为优先考虑的重点。

首先,国家要鼓励进行防御性投资的企业大胆的走向海外市场,充分地利用海外的生产性资源优势或抢占海外一部分市场。对其有利于国内就业的行为给予鼓励,对于出口到国外子公司的产品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8

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影响是围绕着对外直接投资对就业的替代效应和促进效应以及对就业规模、结构和区位分布的影响来进行的。

就业替论。贾塞认为,在母国资本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外投资将替代国内投资或国内消费,如果资金流出并没有出口增加或进口减少来匹配,就会产生对就业的负效应。贾塞之后,ruttenberg具体研究了二者的替代关系。

就业补充理论。该理论认为,当对外投资属于防御性投资的情况下,如企业投资于国外是为了开发国内得不到的资源或是由于关税壁垒妨碍其出口而导致对外横向投资时,对外投资将补充或促进国内投资或消费。这类投资往往能增加国外子公司对母国资本设备、中间产品或辅助产品的需求,而对国内就业产生正效应。

就业组合效果论。blomstrom比较了美国与瑞典的海外直接投资的差别,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既有正的效果,又有负的效果。效果的大小取决于力量的对比与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等。lipesy利用回归分析与出口替代的方法分析了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的负效应被流向国内的直接投资的正效应所抵消。

就业结构优化论。该理论认为,由于管理职能集中于母公司,创造了许多母国非生产性就业机会。另外,国外子公司经营业务也会导致母国法律、公共关系服务和工程咨询等方面需求的增加。以上两个领域涉及到高度熟练的人员,因而对外投资有助于国内就业结构的优化。

公司战略论。海米尔1992年和1993年撰文认为公司战略可能以不同方式影响母国就业数量、质量及就业区位。采取独立子公司战略、简单一体化战略、深层次一体化战略的跨国公司对母国就业的影响是不同的。该理论认为,随着跨国公司一体化的增大,国际生产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变得更为复杂,跨国公司对就业数量、质量和就业区位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配置就越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从而对外投资的母国就业效应就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到目前为止,有关对外直接投资与母国就业效应还没有一般性结论,也没有正式的理论框架去分析这种效应。目前已采用的研究方法有如下几种:一是统计回归分析法。它利用对外直接投资与母国出口或投资的数据进行统计回归分析,间接地得出对外直接投资与母国就业的相关性的结论;二是商业案例分析法。通过对个别企业或人员的走访调查,由经验归纳总结出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影响;三是概念分析法。从对外投资的不同类型,不同流向等各个角度分析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不同层面的影响;四是长期分析法。采用跨度较长的区间,从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动态影响的角度来分析;五是反证分析法。即假设对外直接投资没有发生时,国内就业将如何变化,通过与已发生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比较分析而得出结论。

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就业效应分析

我们可以用“替代效应”和“刺激效应”之净额来衡量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影响。替代效应是指因从事海外生产而使本土进行的生产活动减少而导致的就业机会的丧失。它包括海外子公司在国外市场销售本可以在国内生产而后出口的商品所导致的就业机会损失,也包括海外子公司将商品返销到母国所引起的母国工作机会的牺牲,现在还有人考虑海外子公司对第三国的出口会替代母国对第三国的出口从而使母国的就业进一步受到影响;刺激效应是指海外直接投资所导致的国内就业机会的增加。它包括:向海外子公司出口资本货物、中间产品及辅助产品的额外的就业机会,母公司向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工作机会,跨国公司本土机构的人员需求所带来的就业机会,以及国内其它公司向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新的就业机会。显然,当替代效应大于刺激效应时,海外直接投资将导致投资国就业机会的减少;反之,则会导致就业机会的增加。

坎普贝尔(campbell)认为,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国在就业数量、质量及区位方面均具有直接的积极和消极效应,以及间接的积极和消极效应(见表1)。

作者认为,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对母国的就业效应关键不在于就业数量的增减,而在于就业结构的改进以及相应的就业质量的提高。正如邓宁教授所说:“内引和外流直接投资对就业的最基本影响似乎都不在于就业数量,而在于就业的产业构成、技术组合及其生产力”。

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国内就业的影响

随着中国正式加入wto,中国将面临更大的海外市场和机会,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方面将会迈出更大的步伐。在目前国内存在闲置资金以及过剩劳动力的情况下,由于国内存在大量的居民储蓄,一方面国内某些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已经很低,另一方面国内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因此它们在国内转向投资存在一定的障碍。如果这些在国内的储蓄能有效地转化为对外直接投资,到海外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率,那么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就不存在挤占或替代国内投资和消费的现象,短期内的刺激效应要大于替代效应。而且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处于起步阶段,国际一体化程度不高,很多投资属于防御性投资。如中国在澳大利亚开铁矿是为了开发国内的生产资源,在东南亚国家投资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是为了绕过关税壁垒抢占市场份额等,这些投资往往能增加国外附属企业对国内资本设备、中间产品或辅助产品的需求,从而可以刺激国内的就业。而且这种国际生产转移活动所造成的劳动力成本的调整,有助于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一方面那些可以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或部门的工资率有下降的趋势,这部分产业工人的流动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为国内原来那些因劳动力成本高昂而面临萎缩的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从而促进了这些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本劳动替代弹性差异将对国内工资率的调整有影响。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的资本劳动替代弹性加大,海外生产将更多地采用资本密集型技术,而如果国内生产仍然将采用劳动密集型技术,从而既可以吸引和消化更多的剩余劳动力,使得国内就业上的调整成本可以通过转移和新增一部分劳动力就业的方式得到弥补,又可以使国内的劳动力市场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达到均衡。因此可以大体上判断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就业是有正效应的。

事实上,沿海一部分与国际市场较接近的企业已率先“走出去”,其生产已遍布全球大部分区域。这些企业的管理职能都集中在中国总部,为国内创造了许多非生产性的就业机会,如吸纳了大量的高科技人才从事科研开发活动,聘用了大量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市场策划和营销人员,大量的具有国际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等。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其子公司的国际经营业务会导致对中国法律、管理和工程咨询、国际金融等方面的需求,大大刺激了服务于这些领域的中介机构人员就业。据估计,沿海很大一批类似的中介机构在近年来的兴旺发达与这些“走出去”的企业的需求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创造或维持一部分母国就业,提高国内就业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能水平,从而有助于国内就业结构的优化。

在就业区位上,中国就业人员在海外的配置并不均等,国内就业人员供给是过剩的,而国外就业人员的供给相对不足。因此适当的发展服务业以及部分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可以新增国内部分产业人员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就业结构而转移一部分产业人员的需求,从而有助于缓解部分劳动就业的不均衡现象,改善国内的劳动力市场状况。

因此,总的来说,根据目前中国发展对外投资的特点和国内的宏观经济现状,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就业是利大于弊的。政府在推动对外投资的时候,应把吸纳劳动力就业和提高劳动力素质作为优先考虑的重点。

首先,国家要鼓励进行防御性投资的企业大胆的走向海外市场,充分地利用海外的生产性资源优势或抢占海外一部分市场。对其有利于国内就业的行为给予鼓励,对于出口到国外子公司的产品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9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880(2011)09-0045-03

作者简介:陈爱萍(1978-),女,山东潍坊人,山东科技大学经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

基金项目:山东科技大学科学研究“春蕾计划”项目“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评价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AZZ059)阶段性成果。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已成为新兴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地。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流量和存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了100多亿美元,达到760亿美元的历史最高水平。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实践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规模既不可同发达国家的企业境外投资相提并论,也不可与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规模同日而语,在管理服务水平和法制建设等方面较之世界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经营环境,建立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成及基础

(一)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成

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政府虽然不是对外投资的主体,但政府的支持是任何跨国经营企业都必不可或缺的。调查资料显示,在企业进行跨国经营遇到的困难中,有40%直接与政府有关,如审批渠道不畅、国家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产业政策不合理、外汇管理过严、社会服务缺失等;另外的45%与政府的政策有间接关系,如融资困难、人才缺乏等;真正的外部环境问题只占15%。因此,政府应该是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主要构建者。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主要从宏观层面对境外直接投资中的管理、服务、保护和利益协调机制四个方面加以研究。各项协调机制包括不同的内容,同时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

境外投资的管理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对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职能分工、审批管理、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等。

境外投资服务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时提供的包括信息提供、技术帮助、方向指导和资金支持等措施体系。建立境外投资服务机制应重点考虑明确海外投资产业导向,构建政府资金支持体系和服务体系,避免企业“走出去”的盲目性。

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协调机制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投资者在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系列非经营性风险提供的保护协调措施体系。

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利益协调机制是为了推动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承认不同利益主体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各利益主体通过政策、法律、外交等手段对其利益进行调节的一套制度体系。利益协调机制调节的并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

在制定我国企业协调机制的问题上,不能单独考虑管理协调机制、服务协调机制、保护协调机制或利益协调机制,而应该把它们看成一个整体、一个系统,从系统全局的角度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协调措施,使这些机制之间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使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的总体目标达到最优。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基础

政府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主体,其协调职能的发挥主要是依据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宏观管理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以及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这些也构成了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基础。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投资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配合国家投资战略转变,规范引导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扶持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以及加强与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合作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在外投资利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政策,还相继适时制定了针对性较强,更加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国内法律与行政规章,并参加了多个国际公约,构建了我国目前较为完善的对外投资政策体系,同时也成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基础。

陈爱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探析三、构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不断扩大,其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效的协调合作来解决,构建合理的协调机制成为当务之急。面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经验不足的现状,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协调理论为指导,构建适合我国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以协调监督为核心,审批为辅助,健全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协调机制

1.设立独立统一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协调机构

协调机制的运行首先要依靠具有协调功能的机构,机构的设置是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有责任和义务为协调机制的运作提供组织环境,并且根据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阶段和现实情况也只能采取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国际上,政府主导的协调机构建设的普遍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由一个统一的部门来管理,另一种是由一个多部门组成的机构来管理。鉴于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组织进行管理境外直接投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组建“境外投资协调委员会”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协调和统一规划,主要负责制定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宏观管理政策与措施等。

2.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多头管理带来的一大影响就是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往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且个别环节存在重复审核和审核标准不一致的现象。这些繁琐的审核手续,往往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境外投资协调委员会应该统一我国的境外投资审批标准,使审批内容更具合理性,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审批内容减少,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3.强化境外直接投资的后续监管

原有境外投资审批体系存在着审批严,后期监管弱的问题。在境外企业日常管理环节上新出台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加大了后期的监管力度。这两个措施从规范性和投资业绩两方面制定了考核境外企业的具体细则。上述两个办法目前正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政策体系中的这些举措,对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服务职能,完善境外直接投资服务协调机制

建立境外投资服务机制应重点考虑明确海外投资产业导向,构建政府资金支持体系和服务体系,避免企业“走出去”的盲目性。

1.完善境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体系

目前,商务部正在定期《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建立了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商务部还与外交部于2004年8月联合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已制定并了纺织、家电行业境外加工类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列举了一些国家的投资政策、双边合作概况、优惠贸易安排情况等。2004年我国还建立《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要求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商会及企业等以撰写年度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形式,反映境外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地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障碍、壁垒及相关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境外投资服务方面的措施。

2.提供对外投资便利化服务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和完善对外投资在金融、保险、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便利化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弱化政府在企业对外投资中的行政审批职能,进一步下放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和各类批准证书网上发放。对外直接投资由商务部协调各有关部门,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对外直接投资为基础,补充各类实物投资金额,涵盖资源、加工工业和服务业(金融、保险)的全口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建立一个完整的统计体系。与此同时,要借鉴有关国家通行做法,面向社会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做出报告,全面评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效果与影响,为指导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调整对外投资政策和改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3.鼓励发展为境外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应积极鼓励发展为境外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形成健全的中介组织体系。现有的公证、律师(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会计、管理咨询社会中介机构应增加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服务的业务,加速培育和引进国际市场调查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境外企业提供资信证明、国内的法律法规咨询及法律可行性意见书,调查和提供外国合作方的资质、信用及项目可行性评估,为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高质量的研究咨询报告。同时,要切实提高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

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分会应依据国家和地方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科学、公正地确定能源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所需的资质条件,根据行业优势、产品特点以及投资动因确定目标市场,加强境内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外企业之间的联系、交流和沟通。

(三)以立法为基础,加强外交保护,健全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开展,有关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国内外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但相关对外投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类似《对外投资法》、《海外投资公司法》等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另外,我国对外投资法律规章主要是针对新建投资方式制定,并没有专门的海外并购投资法律法规,故造成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采取海外并购方式进行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特别是我国能源企业近几年的海外投资,动辄数亿、数十亿美元的海外并购并非稀有。由于海外并购无法可依,我国能源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着法律盲区,也存在较多法律障碍,对海外投资健康发展不利。因此,我国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投资公司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法律,使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不致受到侵犯。同时,制定上述法律,使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缔结的多边投资保护公约有国内法上的支持。

2.重视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与签订

由于海外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海外私人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投资母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关系。促进和保护海外直接投资,仅靠投资母国或投资东道国的国内立法远不够。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往往需要借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保证其国内的海外投资立法的效力和作用。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政府过去在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时,更多地从吸收外资的东道国角度来考虑,却较少从保护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角度去推敲。随着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扩大,今后再签署类似协定,或者对一些协议重新谈判时,要加强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利益保护。此外,中国应该参考德国、法国、荷兰、瑞典的做法,积极建立对外投资促进机构,制定鼓励、控制投资风险、促进投资收益保障机制。

3.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我国海外投资较大比例分布在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一个有效运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有效地分散、消化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政治风险损失,使投资者得到更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预防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发生,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已是当务之急。

4.积极进行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一种传统的海外投资保护措施,是指允许一国依据一般国际法中的属人管辖权,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法使其国民遭受损失的行为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来推断,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得不到合理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时,我国政府应当通过正当的外交途径,对该东道国提出求偿要求,从而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属人优先权原则。国家基于属人管辖权,有权利亦有义务为在外国经营事业并受到侵害的本国国民实施外交保护,这是一项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法规则。

(四)正视利益冲突,拓宽利益沟通渠道,建立境外直接投资利益协调机制

1.正确看待境外投资活动中的利益冲突

一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对企业本身、母国政府、东道国企业、东道国政府以及其他相关利益团体由于经济目标的差异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存在多重利益博弈关系,因此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利益矛盾与冲突。针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种种利益冲突现象,我们要去正确面对而不是逃避,认真分析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各主要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利益冲突及其动因,建立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促进其境外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2.拓宽利益沟通渠道

我国政府虽然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积极通过外交、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等途径尽力加以解决,但沟通方式与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宽。一方面,政府要注意搭建利益沟通平台,尤其要注意与投资企业的交流与沟通,建议通过定期到企业调研、召开论坛等形式了解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问题,还可通过网络等快捷的沟通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协调与东道国政府及企业的利益冲突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外交、行业协会及驻外领事机构和商会的积极协调作用,有效化解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或冲突。

[参考文献]

[1]冯鹏程.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研究[M].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09.

[2]李桂芳,储贺军.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分析报告2010[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3]杜卓.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管理政策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07.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10

“十二五”规划目标在2015年ODI达到FDI占比100%,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中国公司尚处于初涉海外直投并购,预计未来的投资将继续强势增长。

人民币海外直投

2011年1月13日,央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开展境外直投人民币结算试点开闸。

《办法》和之前上海推出的QFLP试点政策意图一致,都是逐步放松资本项目项下的流入或流出。从内容上看,政策都是审慎和可控的。《办法》的一个突破在于,“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并没有出现强制汇回的字眼。

积极稳妥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更好的支持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兴业银行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办法》拓宽了人民币海外流出的渠道。”以前人民币流出的渠道只有贸易逆差,或者两国的货币互换,但是货币互换量很小,作用也不显著。”他认为,促进企业用人民币进行海外投资,有利于缓解过高的外汇储备。

央行报告指出,到2010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28473亿美元,同比增长18.7%。高额的外汇储备源于巨大的贸易顺差,而观点一致认为中国顺差格局还将持续。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郭田勇则指出,因为目前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甚至有硬通货趋势,国外机构也更欢迎人民币,从国内宏观效果来看,在通胀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将人民币运用到海外投资,可以减轻通胀压力和缓解资产泡沫负担。

民营资本雄厚的温州出台了《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其中规定18周岁以上拥有温州户籍并取得因私护照者可赴境外投资。投资方式限定为,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但投资不允许涉及能源、矿产类等。同时,投资者单项境外投资额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多个投资者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投资总额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年度总额不超过2亿美元。

快速输出资本是控通胀重要新举措。美日国家不断输出流动性,在减缓其国内通缩压力的同时,也给新兴市场,尤其是中国带来了巨大的输入性通胀压力。而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加快资本对外输出,能够内外兼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控通胀、调结构与保增长目标的实现。

中央政府逐步修正了宏观调控的方式。之前简单地控制国内通胀,容易造成国内经济挫伤的副作用。而目前的调控方法则是内外兼修,既从国内入手,降低以房地产、农产品为首的资产价格;也从国际出击,通过快速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以输出资本,释放国内的多余流动性,将热钱带来的流动性重新引回国际市场。

欧洲成热门目标区域

通常经济增速放缓的时候也是企业并购重组的好时机,在中央政府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指引下,欧洲市场正在接受来自中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需求的强劲增长,2012年9月,专注于中欧共同增长的私募股权基金A CAPITAL最新龙指数(A CAPITAL DRAGON INDEX),在国家统计局、商务部、联合国贸易等专业研究数据计算基础上,显示尽管目前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速相对放缓,但2012年第二季度中国企业对海外直接投资相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67%,显示出价值链上游转移的需求增加,龙指数创下历史新高2125点,超过2010年末的2069点纪录。

第二季度期间,自然资源类资产依然是中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首选,比较重大的交易包括中国石化斥资25亿美元收购美国DEVON公司33%股权、兖州煤业斥资20亿美元收购澳大利亚Gloucester公司,偏好资源类资产的并购交易规模占据整体交易投资的53%。

然而,从已经完成的交易数据显示,在非自然资源类交易大类中,95%的工业和服务业领域投资交易发生在欧洲,比较大宗的交易包括三峡集团收购葡萄牙EDP公司21.35%股权、三一集团控股收购德国Putzmeister公司及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Eutelsat公司7%的小股权投资,大型投资交易主要发生地在欧洲的德国、法国和葡萄牙。

统计数据显示,按照交易额计算,2012年第二季度中国公司在对欧洲直接投资中的并购交易总额上升到超过50亿美元,同期在北美市场的并购交易总额30亿美元不到。

近日国家发改委批准总规模达万亿元人民币的基建项目,表明,中国经济将会受到正面刺激,对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有帮助,这对于相关领域内中国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直接投资海外同样也会产生激励。与此同时,有策略性的海外直接投资,比如优势互补的增值投资,也将会对中国经济具有正面的影响。海外直接投资作为策略手段,也将提升中国企业在本土和国际方面的影响力。

中国海外直投三种模式

中国企业既有技术更新升级的需求,也有国内制造业成本上升的束缚。巴克莱资本董事总经理黄益平总结中国海外投资的模式,认为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多是利用自身比较优势,在海外市场寻找高回报。而中国在近年来每年平均700亿美元海外直接投资,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于竞争优势,而是外汇储备较多。

“中国公司的海外直投一般是三个原因:投资源,做贸易和买技术—买资源帮助国内生产,开办贸易公司为了做出口,此外就是买发达国家的技术、品牌和先进管理,”黄益平在11月16日的“2012财新年会:中国与世界”上说。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11

近几年,中国企业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速度比较慢,采用不断摸索的方式,逐步增加投资的规模。我国汽车行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必须明确各项影响因素,才能巩固我国的海外市场,推进汽车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以便获取更多的投资效益。

一、中国汽车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

(一)行业规模

行业规模是指排名规模与品牌规模,其在中国汽车行业中,影响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例举排名和品牌的实际影响,如:(1)我国汽车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已经属于跨国公司的范畴,行业的排名状态,直接影响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如果选择投资行业,必须要明确该行业在区域中的排名位置,从排名规模的角度上,考察中国汽车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是否具有可行性的特征;(2)品牌排名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影响,表明了汽车品牌在投资方面的影响性,明确汽车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忠诚度等因素,可以在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可靠的品牌,进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二)财务绩效

中国汽车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财政绩效,是评价汽车行业海外经营的一项指标,直接的反馈出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我国汽车行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上,规模非常大,如果能够获取可观的财务绩效,才能说明对外直接投资的项目可行、可取。在财政绩效上,必须合理的分析财务绩效,以此来评估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可以选择2010~2016年为数据统计的期间,专门统计对外投资的总额、固定资产净值、工业总产值、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等参数,研究财政绩效的影响,以便说明对外直接投资的有效性。

(三)营业额度

营业额度是影响中国汽车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核心因素,也是考察企业规模的指标。对外直接投资的中国企业,自2011年之前呈现出上涨的态势,说明对外直接投资已经获得了良好的营业额,同时也反应了我国汽车规模在逐渐的扩大。例举2007~2010年,《财富》杂志中,世界500强,中国入选的汽车行业,其在营业中的数据额,做为对外直接投资影响中的分析对象,如下表1。

(四)盈利水平

盈利水平与营业额度相同,均是反馈中国汽车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效果的因素,而且盈利水平也是影响投资的重要指标。中国汽车行业,考虑到盈利水平对直接对外投资效果的影响,将其做为考察经济效益的指标,同样以财富杂志中的数据为例,列出下表2,明确对外直接投资在2007~2010年阶段中,盈利水平造成的影响。实际,近年来,中国汽车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盈利水平表现出上涨的区域,经济效益逐步提高,促使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力。

二、中国汽车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未来发展

(一)投资规模扩大化

中国汽车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在未来发展中,投资规模朝向扩大化的方向进行,我国应该抓住汽车行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机遇,扩大投资的规模,将资金注入到具有可盈利条件的海外国家,适当的更改对外投资的管理方式,充分运用中国的投资政策,支持汽车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中国汽车行业对外直接投Y的效益。

(二)投资方式多样化

中国汽车行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上,推行多样化的理念。目前,汽车行业中,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非常活跃,应该注重两类产业的建设,促使其具有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体现出投资方式多样化的特点,借鉴投资、并购、海外研究所等投资路径,提倡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发展。

(三)投资格局多元化

中国汽车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格局的多元化,能够提高企业行业在海外市场中的竞争力,打开海外市场的大门。我国提倡对外投资格局的多元化,将产业投放在发达与发展中过大,保障中国汽车对外直接投资的格局,能够渗透到全面领域内,最大化的提高对外直接投资的效益和水平。

三、结束语

中国汽车行业想要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站稳,应该明确自身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推进中国汽车企业的未来发展,既可以保障中国汽车行业直接对外投资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又能最大程度的获取经济利润,表明了对外直接投资在我国汽车行业中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胡彦涛.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调整[D].厦门大学,2009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12

选题背景:这学期学得是国际投资学,主要是讲关于投资方面的知识,既然学得是投资,我觉得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模式分析这个题目和这门课程的联系最密切,同时,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模式分析也是国际投资学这门课程最后一节课上所讲的内容,对这节课的印象也较之其它题目来说比较深刻。

文献综述:对外投资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解释外国投资发生的特点、原因、机制和后果.这些理论对于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特点

1.投资规模.截止2004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近370亿美元。但与同期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相比,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仅为1:0.0597,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1:1.55和世界的1:1.093的平均水平,与发展中国家1:0.206(注:本文的数字统计均来自綦建红。国际投资学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也有很大的差别,这些数字说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规模仍然很小。尽管我国对外投资的绝对规模仍然有限,但增长十分迅速,平均年增长率达到50%,大大超过了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最初的对外直接投资增长速度。

2.投资主体.就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制性质而言,我国境外投资正从单一的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向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对外直接投资转变。但大型国有企业在投资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就境内投资主体的行业分布来看,从初期以国有外贸商业公司和工贸公司为主,转变为目前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为主的结构。这些行业是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主要行业,自然也成为中资公司海外投资的主要组成部分。

3.投资方式.从海外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看,我国海外非贸易性企业,采用合资方式的企业约占80%左右,独资的中国企业相应还相对较少。目前,虽然新建投资还占有相当比重,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跨国并购及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外投资。在国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已成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新亮点。

4.投资地域.一方面,中国对外投资从20世纪80年代集中于美欧日、中国的港澳等少数发达国家或地区,发展到周边国家和亚非拉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格局。但是从另一方面,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分布看,高度集中在亚洲国家和地区,我国的港澳地区仍是投资的热点,但对亚洲的投资比重出现明显下降,而其他地区的投资有所上升。

5.投资行业.我国的投资领域不断拓宽,由初期的进出口贸易、航运和餐饮等少数领域拓展到加工制造、资源利用、工程承包、农业合作和研究开发等国家鼓励的领域。就我过对外投资的存量来看,集中分布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采矿业;制造业。从近期的发展态势看,采矿业、商务服务业和制造业是我国对外投资的热点行业.

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模式分析

1.建立海外营销投资模式,建立自己的国际营销渠道,有单一的国内市场走向全球性市场,如我国的三九集团.

2.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直接在境外设厂,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如华源集团.

3.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如海尔集团,由中国名牌成为世界名牌.

4.海外并购资产-品牌,通过并购国外知名品牌,借助其品牌影响力开拓当地市场的海外投资模式.例如我国的TCL.

5.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指我国那些具有得天独厚的品牌优势企业,例如,北京同仁堂,品牌誉满海内外,商标已受到国际组织的保护.

6.国家战略主导投资模式,指我国一些大型能源企业开展海外投资主要是政府的推动,注重的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例如,我国三大石油巨头即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这是解决能源瓶颈的重要问题。

7.海外研发投资模式,指我国一些高科技企业而非传统的制造企业或资源开发企业通过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利用海外研发资源,使研发国际化具有居国际先进水平的知识产权,例如我国的华为集团。

截止2002年9月,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已达到6800多家,投资范围扩大到160个国家和地区,协议投资总额165亿美元。其中,中方企业投资91亿美元,主要是对我国港澳地区和美国。其次是东南亚地区,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预测,到2005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将达到一年40亿美元。主要是在确保能源及家电行业的对外投资。就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向而言,1999年全球FDI流出流量8000亿美元,其中6360亿美元流入发达国家,约占世界FDI总流量的75%,2080亿美元流入发展中国家,只占FDI总流量24%.国际直接投资趋向于流向经济规模大、增长速度快、产权明晰、金融管制松、企业运行状况良好、市场准入限制小的国家和地区。

由于中国主要的优势是劳动力资源,且政治稳定,工业基础较好,国家外汇储备充足,政策性限制逐渐减少。格兰仕、德隆等企业坚持国内生产、国外销售,充分发挥中国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的优势,通过国际间的商业运作,将过剩的劳动力转化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进而转化产业优势,提升国家的竞争优势。福耀和万向的选择除了利用劳动力优势外,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国家的“反倾销”,及一些国家设置了较高的贸易壁垒,这种模式不但加大了国外市场开发力度,而且可以避免壁垒,不受反倾销法的限制,减少征税风险。而海尔的自建营销体系模式就是坚持“世界品牌战略”,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竞争力的焦点就是以品牌为核心的企业形象的竞争,含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国际化的形象及包装等,在经营自有国际品牌的同时,利润也随之而来。

中国的企业除了要了解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优势产品,如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加大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建立国际化生产网络,还要规避各种风险,选择适当的时机,积极参与到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

三、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选择方向及原则

从目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向来看,企业投资的金额不大,范围却过于广泛,平均每个国家只有几千万美元的投资。与中国的总体经济发展规模不相称。特性是不同发展阶段的并存性、技术结构的多层次性、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投资空间的全方位性,这就使得投资的区位选择获得了广阔的空间。随着海外投资规模的加大,投资主体将逐步由国有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主导的对外直接投资。(战略资源性和政策性投资除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概率和风险损失,成为对外投资企业的首要课题。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避免盲目投资,选择投资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选择产品导入型,市场发展潜力大的国家和地区;依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和进入国家的政策导向,确定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取由近及远的策略,优先考虑周边国家;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优势要素和核心竞争力及发展阶段,坚持一元化发展和横向发展,对多元化发展要慎重;出资方式尽量灵活,多筹集国际金融货币市场资金,选择理想的投资伙伴,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及商标的使用,维持自有的技术优势;实现经营管理当地化,真正融入被投资国的经济运行体系中。

鉴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资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国际投资经验少,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和保护政策,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还是存在诸如多头审批管理问题,管理政策导向不明,对外投资项目审批繁琐,缺乏有效的对外投资监管、制约体系,导致在一些热点市场上出现某些国内企业无序竞争,信息咨询服务欠缺,境外逃资增多等问题,到目前为至,中国还未明确跨国投资经营的整体战略、行业规划、产业倾斜政策、投资行业导向。直接投资的流入量和流出量呈现极不对称性,比例为1∶0.0597,而发达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比较状况为:1∶1.55,发展中国家平均是1∶0.206,导致我国宏观经济内外不均衡发展,使经济增长失去强大的拉动力。因此,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应以项目审批为主要手段的微观管理方式改为以管理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为主;由直接的管理逐步过渡到间接的监控、监测,最终形成以企业为投资主体,中介结构为服务导向,政府宏观监控的管理体系。

四、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防范

大力提升中国跨国直接投资主体的垄断优势。如技术垄断优势、产品差异优势、品牌及营销优势、产品成本和价格优势、管理优势、规模优势等。提高跨国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升跨国企业人力资源的素质。调整优化对外投资的产业结构、市场结构、企业组织方式。拓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渠道。(国内、东道国、国际三种筹资渠道)。中国的经济增长,既要吸引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又要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这是经济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中国国际竞争力必要的战略举措。

五、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战略

1.巩固的国内市场是国际化战略的基础。中国的国内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对选择跨国经营的国内企业来说,如何巩固国内市场份额是个重要的问题。

2.制定明确科学的国际化发展战略。强调跨国经营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协调,把国际化发展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结合,企业的每项投资和经营必须服从整体。

3.在海外投资项目选择上,要合理取舍产业链条,确定经营方向,从资源重组角度出发,以降低成本为基点,开拓海外市场或寻求海外资源和技术,将资源开发、技术开发、耗能高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转向境外相关地区。

4.着力完善跨国经营管理制度。跨国经营的战略管理和控制制度,是实现企业全球化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

5.加强成本管理和战略控制

6.高度警惕和防范跨国经营可能遭遇的各类风险,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

预案,通过快速反应机制,应对风险的发生并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7.企业对外投资离不开充沛的资金来源。

结论:中国对外投资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虽然总体规模尚小,但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地区分布逐步扩大,行业流向重点突出,经营层次逐步提高的良性发展格局。合理的战略安排能促进中国企业更有效率的进行对外投资,这包括对外投资产业、区域和方式的选择,政府的服务和促进措施能够为企业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参考文献:

1.綦建红。国际投资学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车耳。投资西方[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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