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合集12篇

时间:2023-07-10 09:25:34

商业银行监管

商业银行监管篇1

事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Approach)最早是博弈论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做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这就使当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减少;而剔除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你的策略,从而使做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将其运用到银行监管中,就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者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监管者只需设计或选择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是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造成损失的发生还是由于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整个行业都面临损失的风险),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给予惩罚(区别对待),对于执行规制合同较好的机构给予奖励。

为什么银行会告诉监管者他对未来最大损失的真实估计?因为如果他低估了损失,他就冒着违背事先承诺而经常被惩罚的风险,这样做的成本很大而且会使监管机构干涉自身的业务;而高估损失则意味着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这对银行同样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这样就满足了激励制度的激励相容要求。同时,由于规制合同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控制状况主动向规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机会收益。

那么,这种规制制度安排究竟具有什么优点呢?

1有助于减少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干涉

和传统的监管方法相比,事先承诺制有了更进一步的改进,更多地利用了市场和竞争,减少了监管当局对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使监管工作不会太多干涉到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也使得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和惩罚更为合理。同时,它也是一种软约束,注重的是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不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内部组成结构,使监管更具有灵活性。

2有助于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更具有主动性

由于有国家信用担保,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誉明显高于其实际支付能力,极大地削弱了市场约束的力量,使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成本部分被转嫁给了政府,而金融机构无需承担太大责任,一旦出了问题则把责任推卸到监管机构一方,认为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不合理,结果不仅没有降低银行风险,使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超过了没有国家信用时承担的风险,而且使监管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市场约束力量越弱,就越需要增加监管和保护,而监管和保护越多,市场约束力量就越弱。但在事先承诺制下,各银行的风险管理目标是由各机构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建立的,资本准备的最大限额也是自己计算并上报的,一旦发生超额损失时,也就无法推卸责任,从而强化了金融机构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的激励,增加了监管的有效性。

3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

不管是对监管机构还是被监管机构而言,事先承诺制与传统方法相比都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只需审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结果,无需再审查管理过程,这降低了监管成本。从被监管部门看,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不同风险资产进行不同权重设置的要求,使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业务时必须考虑该项业务对资本准备的影响,而事先承诺制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使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不再受资本准备的间接影响;显然,这也同时降低了商业银行应对监管机构审查的各种成本,有效防范了监管者寻租行为的发生。

4有助于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事先承诺制的运用,使监管者可以针对每家银行的具体情况“差别对待”,就像教学中的“因材施教”、市场营销中的“度身定做”一样,根据不同银行的复杂程度、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经营业绩等,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真正做到“客户化监管”,从而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二、激励规制制度的条件安排

激励规制制度——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引入,无疑能较好地解决银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目标冲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但在现阶段,还需要一定的环境支撑。

(一)确保银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事先承诺制把风险控制的选择权交给了银行,着眼于结果而非过程,这样对银行的诚信度和数据的准确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此,建议:1加快商业银行会计制度改革,强化会计对金融风险与收益的揭示功能。规范会计信息制度设计,统一各行会计处理方式,按审慎性原则提取准备金和应收未收利息等。2选择和设计一些不易造假或“造假成本”较高的考核指标,以贷款五级分类法替代四级分类法等。

2科学制定对违规银行的处罚标准。罚金比例太小起不到惩罚和告诫的作用;罚金比例过大,又会增加银行的负担,甚至会使银行为了避免支付罚金,希望通过高收益弥补降低超额损失而采取更冒险的行为。建议:!在制定处罚标准上,不以

超额损失为依据,而以个别机构相对整个行业的风险损失比和个别机构一定时期的最大风险值与剔除该最大值后的剩余平均值的相对比,以此两项标准进行考核。按个别机构与整个行业的风险损失比为依据进行分类,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即为问题机构。在此基础上,以最大风险值和剩余平均值的相对比为基数进行处罚。个别——行业比率可以区分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还是个别风险,最大——剩余比率可以约束金融机构恪守日常经营的审慎原则,避免棘轮效应和羊群效应的不良影响。"在惩罚制度安排上采用延期处罚的方法。即在损失发生当期不进行处罚,而在以后的经营期间再处罚。罚金的规模,依据最大——剩余比,分档递增,损失比重越大,惩罚力度越大。这样可以防止金融机构采取更冒险的行为,企图以不确定的超额收益来弥补超额损失的行为。同时在损失以后的经营期进行处罚,也不会加重金融机构的额外负担,也鼓励了银行进行自助,起到了告诫和激励的双重作用。

3健全相应的银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会计法》、《统计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现阶段发展要求的款项进行适当修改,严格规范银行的会计财务信息,制止由于不正当行为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金融交易和风险转移,使监管当局在行使监管职责时有法可依,规范执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大力培育银行经理人市场

在实行事先承诺制下,由于监管机构不干涉各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和运用,这样,就存在领导人的短期行为的选择损害银行长期利益的可能,因为他可以获取短期利益而让离任后的银行来承担长期成本。为避免上述短期行为的发生,建议:1创造条件,力求形成活跃的、公平竞争的银行经理人市场,对在职银行管理者产生强大压力。2打破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缚,变任命制为市场遴选。3切实落实离任审计制度,并将结果公开,以制度来确保监督行为不出漏洞。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力量

1取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限制1让新闻界以及独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机构)自由、充分地金融信息,尤其是披露不正当行为,改善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约束力量。2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强化监管者的金融管理人角色,实行规制承诺制度,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引入市场监督机制,提高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积极提高监管者素质

事先承诺制的运用,无疑对监管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进行审查,还要对涉及计算利润、损失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等方面进行审查。建议:1创造条件,吸引、鼓励监管者研究学习有关金融资产风险与收益,优化资本组合、风险资产组合、资本资产定价和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的现论知识,提升其鉴别银行风险的能力。2更新监管技术手段,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实时监控。

参考文献:

[1]张运鹏.事先承诺制的再思考[J].CCER学刊,2003,(1).

[2]杜传忠.激励规制理论研究综述[f].经济学动态,2003,(2).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商业银行监管篇2

客体(对象)。传统的观念认为包括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在内的会计监管的客体是被监管单位的会计信息,具体又表现为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等资料和信息。但这一观点并不全面。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客体还应包括被监管银行的经济活动、会计活动、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甚至还有会计监管者本身。

制度。所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制度就是指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的准则、内容、方法、程序、工具等的总称,它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主体和会计监管客体中介,前者需借助这一中介实施对后者的监管。

由此看来,以上三个要素有机地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这一整体,缺一不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内容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监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十二条明确提出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银监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时和经营过程中会计机构的设置、运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成以及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监管。包括商业银行机构执行统一会计法规制度的情况,如: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开户与结算工作的合规性等;本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如:会计凭证制度、财务记录与核对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制度、会计岗位牵制制度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等。《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中的第五十四条就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当然,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也属于会计基础工作监管的范畴,但由于其在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中具有较特殊且较独立、较重要的作用,因此将其单列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项内容。

会计信息质量及披露监管。即一方面,要对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检查、监督,坚决杜绝“三假”(假账、假表、假信息)行为,以保证监管资料的全面性、系统性、权威性。另一方面,还要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途径等进行监督检查。《银监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等均对此有所要求。

风险监管。风险监管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核心内容。《银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六十二条分别对此做出了规定。风险监管包括三个主要内容:一是资本充足率监管,二是资产质量监管,三是流动性监管。

效益监管。即通过各商业银行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特别是损益表,分析其经营效益及盈利情况,并检查是否存在效益管理混乱现象,要求商业银行具备正常的盈利能力也是保障其正常经营抵御风险并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但考核这一内容不能完全以盈利率的高低作为标准,而应同时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监管。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本身就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个方面,但站在外部监管主体尤其是政府监管机构的立场上看,对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再监管也是其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调查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现状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督促各商业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会计内部控制领导责任制、职责分离机制、会计管理系统、风险测量与监控系统、信息和安全管理系统等。另一方面,要实时监控其内部控制运行状况,测试其运行有效性,并指导和促进各商业银行改进和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发挥内部控制对风险的预测和防范作用。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方式

(一)政府会计监管的方式

1.现场监管。也称现场检查,是指由监管当局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监管水平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被监管对象,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带着明确的检查目标和任务,通过实地审核、查看、取证、谈话等具体方法,对其会计活动和行为进行实地检查的形式。现场监管的内容一般包括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两个大的方面。现场监管必须与非现场监管结合使用,并应积极利用其他外部监管成果。

2.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是指被监管单位按监管当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种报表资料,监管部门通过对这些报表资料的整理、审查和分析,对商业银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方式。报表资料应包括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表、现金流量表)、管理报告、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等。非现场监管通过对数据资料的分析与审查能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并对重要情况做出信息反馈,也为现场监管提供了依据和重点。但非现场监管不能有效实现内控监管,还受到被监管机构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与否的限制。因此,非现场监管的局限性要求应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协调配合。二者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应相互调节相互补充,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向导,现场监管为非现场监管提供具体证据,最后共同形成结论或建议,实现监管的连续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是通过金融审计来实现的,主要是运用一些专门的审计技术与方法,包括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实质性测试、计算机审计技术和多种审计取证方法等。

(二)内部会计监管的方式

商业银行内部会计监管主要由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两个内容组成,内部会计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制度控制、岗位设置控制、财产控制、账务组织与处理控制、内部会计检查制度、风险责任制度等若干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与改进来实现的。

(三)社会会计监管的方式

1.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自律组织,它主要通过自律公约、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业务规范等行规行约的制定、组织遵守和实施处罚等来履行其监管职能。

2.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及其他业务的审计上,尤以会计报表审计为主要方面,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实施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运用分析、监盘、检查、查询及函证等方法。

商业银行监管篇3

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仅仅从宏观上来影响商业银行适应性的货币创造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微观监管,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为宏观调控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政府干预经济的本质看,货币政策更多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事实上,任何一种宏观调控手段都必须存在相当的微观监管并与之相配套,否则再好的政策设计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关于政府对金融监管应达到什么目标,除了传统的“3S目标”外,[1]国外的监管理论对此论述较多,其中以T.F.卡吉尔和J.G加西亚(1985)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们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四个:第一,通过货币控制来实现物价稳定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第二,保证存款机构特别是其负债起货币作用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第三,保护存款人;第四,改善金融体系中流动的效率。他们的观点与其说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还不如说是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而MathiasDewatripont和JeanTirole(1993)的分析更是简单明了,他们认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储蓄者和银行体系的有效运行。[2]

政府对银行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保护,G.J.Stigler(1971)在《贝尔经济学杂志》春季号上发表的“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凡是管制,照例都是首先为被管制的活动或行业的利益而设计和执行的”,[3]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银行,将银行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宏观金融调控提供稳定可靠的微观金融基础,最终达到保护存款人和稳定宏观经济的目标。

由于各国经济发达程度和金融环境的不同,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可将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具体监管措施概括为以下几类:[4]

第一,市场结构控制:主要控制各地区金融机构的类别及开业的家数,保证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可得性,避免竞争加剧,同时监管当局又不愿看到在银行业中垄断现象的出现。

第二,业务种类控制:主要是监控银行从事监管当局批准的金融业务,一些国家禁止商业银行涉及非金融业务,在分业经营的国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本专业的金融业务。

第三,谨慎性控制:主要是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过度集中和过度投机行为,如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对单一客户的最高贷款限额,以及发放按揭贷款的最高成数限制等。

第四,保护性控制:主要是在银行破产倒闭时,如何保护相关行为人的利益,如对商业银行实行存款保险等。

二、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制度分析

微观金融监管的制度是从金融安全网的角度来加以制订的。金融安全网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二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三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林平(2002)将三者的特点概括为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审慎监管主要侧重于事前预防,通过加强风险监管来维护银行安全;而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则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管理,分别通过提供流动性援助和保护存款人来维护银行安全。下面结合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内容,对上述监管制度的设计展开分析。[5]

1.审慎监管制度分析

审慎监管是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原则。在实践中尽管存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该原则制订和的一系列有关银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和原则,但由于各国对审慎程度的理解各不相同,各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力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最大的是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应该限制到什么程度才能控制其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外化,以达到事前预防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在各国的实践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可以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号称金融百货公司(FinancialDepartment),其主要理论基础是范围经济和资产组合理论等;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化金融机构(FinancialBoutique),在历史上其业务范围曾受到严格限制,其主要理论基础是风险隔离和比较优势理论等。尽管两者看不出明显的优劣之分,但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和放松监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会不断扩大,全能化成为大势所趋。

叶辅靖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风险具有三重性[6]: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共有的金融风险;二是产权不明晰和不正当权力引起的体制风险;三是金融不发达阶段的弱者风险。分业经营在防范我国的特有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要坚持分业经营。但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又相继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实际上我国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也在处理混业经营问题时,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埋下了伏笔。

2.最后贷款人制度分析

最后贷款人(TheLenderofLastResort)一词最早出自于1873年英国著名记者WalterBagehot(1826-1877)的“伦巴第街”一文中[7]。他提出英格兰银行在需要时发放贷款给那些流动性差但还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成为他们最终的流动性来源。由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大多与再贴现(再贷款)的操作联系再一起,人们往往注意它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忘记了它的初衷是为危机中的银行提供最终的流动性来源,正如FredericS.Mishkin所描述的,“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就是针对1907年的银行恐慌而设立的。它设立的本意是作为银行危机时期的最后贷款人,也即当其他人无法向银行提供储备时,为了阻止银行倒闭,美联储应向银行提供储备”。[8]关于最后贷款人的制度设计存在下述争论:

第一,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定位。近年来国际上全能银行的模式越来越流行,相应监管体系的理论也从金融机构说转向金融功能说,各国纷纷将原属于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逐步分离出来,并把分离的金融监管机构整合为一。英国的情况便是如此,长期以来,英国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此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混业的发展,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独立于英格兰银行之外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2000年6月,英国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但是,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和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的备忘录,英格兰银行仍需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实际上机构分立后,也只是将原来的内部矛盾外部化而已,中央银行仍旧会存在角色冲突,问题的核心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制度安排如何制订,在理论界存在“含糊其辞”和“明确承诺”的制度安排之争:前者是指中央银行事先不明确承诺肯定会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此维护市场纪律,促使银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的能力,同时约束银行的道德风险;后者则是指为提高人们对那些有资格得到紧急援助银行的信心,明确承诺一定会对这些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同时加强未取得承诺资格银行的市场约束力。不管哪一种制度安排均会存在一定的缺陷,[9]前者可能产生公众信任的风险和挤兑风险;后者的可操作性不强,入围的银行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如何找到两者的平衡点确实是一门艺术。

第二,中央银行贷款条件的制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二是贷款方式,三是贷款时机和贷款数量。WalterBagehot(1873)曾提出,英格兰银行在需要时可按惩罚性的利率无限量地提供抵押贷款,以确保公众对金融体系健全性的信心。如果采取的是惩罚性利率,好处是可避免出现微观金融机构的套利行为,但这有可能会加剧市场资金紧张的气氛,不利于控制危机的蔓延。如果按照真实票据论(TheRealBillDoctrine)实行抵押贷款,有利于减少中央银行的风险,但会削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发挥,不能真正做到提供最终的流动性来源。中央银行在操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何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充当最后贷款人,如何保证中央银行的决策不会屈服于外部环境(尤其是政治压力)的影响,而纯粹是为了避免人们出现心理恐慌,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中央银行的时机掌握和满足程度也只能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来加以判断。

第三,中央银行能否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这实际上是贷款对象的问题,也属于贷款条件中的一部分,由于内容较多,下面单独展开。在实践中,其它金融机构也存在货币创造的能力。这些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国外的实践中,虽然这些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很大,但在各国中央银行的实践中大多不向这些金融机构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但是,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版)第30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为我国中央银行向非存款金融机构,甚至向政府部门的贷款打开方便之门。自2002年起,我国中央银行先后向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发放了15亿元、14.5亿元以及80亿元再贷款;与1997年以来中央银行在清理整顿各类金融机构过程中向地方政府发放的1411亿元再贷款偿还情况不佳一样,向这3家证券公司发放的109.5亿元再贷款收贷希望极其渺茫;[10]2004年11月4日,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意见中将中央银行再贷款视作破产金融机构个人债权收购资金的直接来源;2005年7月中央银行再次给证券公司发放再贷款来拯救股市;这实际就是把部分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货币化”,它产生的“示范效应”会将其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无限放大。这种滥用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做法后果不敢想象。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中央银行大多为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

3.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根据是否建立起明确的制度来划分,存款保险制度分析存在隐性(ImplicitDepositInsuranceSystem,IDIS)和显性(ExplicitDepositInsuranceSystem,EDIS)之分:前者没有明确的存款保险法规和机构,大多由国家采取政策行动来避免挤兑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后者则建立了专门的制度、机构以及专项拯救基金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11]在理论和实践中,如无特别的说明,一般指的就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相继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随着200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上表示我国金融业改革日益深化,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正在加快,我国有关是否应建存款保险制度的长期争论就此结束。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防止银行挤兑风险,尽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扭曲以及提高宏观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性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的内容:

第一,如何设计存款保险费率。一方面,如何从总体上确定合理的保费水平,费率过高会耗用过多的商业银行资金,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费率过低又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这样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存款保险体系就变成了对银行业的补贴,同时过低的费率导致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大规模的机构破产。另一方面,是否应该按商业银行风险等级厘定差别费率。从理论上来讲,厘定差别费率有利于存款保险对所承担的风险得到足够的补偿并且对风险高的商业银行形成市场约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评估每个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及抗风险能力非常困难,就算在某个时点评估好,商业银行的风险还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且一旦收取较高的费率等于向市场宣布该商业银行风险较大,反而诱发挤兑风险。

第二,如何确定存款保险的保障额度。目前世界上除了挪威等少数国家对存款保险实行全额保障外,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限额保险,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按限额赔偿;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按比例赔偿;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按比例有限额赔偿。不提供全额保险的理论基础是发挥存款人监视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他们可通过“用脚投票”对商业银行施加市场约束。但由于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出于对小额存款人的关心,在较低的限额内对小额存款人进行100%的赔付,那么大额存款人就可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通过多开户头来达到享受全额保险的目的。世界银行的专家曾建议,对被保险银行每一存款人受保障存款的限额应规定为人均国民产值的1—2倍,但各国必须结合各自的国情来确定存款保险的保障额度。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讲,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加剧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这是因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可能会降低其及时处置问题银行的动力;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有可能会使其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从存款人的角度来看,有可能放松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从而弱化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上述这些观点成了人们反对实施存款保险的理由,而J.E.Stiglitz和A.Weiss(1981)的分析则表明道德风险产生于信息的事后不对称,[12]也就是说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实际上,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存在,再加上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以及建立相应的外部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一部分道德风险。

三、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模式选择

在西方各国监管的实践中,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微观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代表的条法式监管,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对话式监管。下文通过对这二种较为成熟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来简析我国在现阶段该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微观监管。

早在18世纪的北美银行时期,对商业银行的微观监管就已经出现。在二百多年的监管史中,美国政府始终走了一条通过立法和法规修正来实现条法式监管的道路,制订了大量的商业银行监管法令和条规。条法式监管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可通过法律的权威震慑住商业银行的违规冲动,规范了商业银行的微观行为,同时又使其无后顾之忧,具有较佳的告示效果,此外,对违规的处罚也简便易行。但是,条法式监管也存在着缺点:随着商业银行适应性创造货币能力的增强,它们回避管制的方法也就愈多,政府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活动,监管法规也就不得不经常加以变更,而法律的修正并非是轻而易举的,往往得经过反复论证才能通过,这就容易导致监管滞后现象的出现。

英国监管体制与美国迥然不同,其特色就在于通过英格兰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和经常性协商来进行监管,这可称之为“对话式的监管”,或称之为“非条例性监管体系”(UnregulatedSystemofSupervision)。该监管方法主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高层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不断以对话的形式发现商业银行微观经营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加以处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也可通过对话的形式传达至商业银行。日本“窗口指导”也可划入对话式监管的范畴,日本银行通过指令方式直接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限额,最终调节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对话式监管的主要优点在于其机动灵活性,政府可以随时动态地对银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以处理;主要缺点是工作量大并且规范性差。该监管方式也只能在类似英国这种由少数大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分支行制的国家中加以运用,像美国这种拥有8000多家银行的国家,即使想实行对话式监管也是不可能的。

鉴于条法式监管与对话式监管各具优缺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国情,因此,按国际惯例,在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过程中有必要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以确保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规范运作。我们不妨从下述展开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改革思路:一方面,逐步完善金融法制体系,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为金融业的稳定运行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但立法后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充实相应的内容,为商业银行的微观经营塑造有序竞争的大环境;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既不可能在过去的实践中找到解决的办法,也很难从国外经验中直接找到答案。因此,我国欲一步到位地完成全部的立法任务,不仅在理论上行不通气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可能。为了确保改革过程的有序进行,从提高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效果和规范商业银行货币创造的行为角度来看,我们可先从借鉴英国的对话式监管模式入手,通过加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功能,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各项金融法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注释:

[1]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导致了以强调政府干预的凯恩斯学派的兴起。西方各国先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确立了监管的“3S目标”,即保护公众利益的安全性(Safety)目标,防止金融体系崩溃的稳定性(Stability)目标,以及避免金融业出现垄断和提高效率的结构性(Structure)目标。有关“3S目标”详细论述可参见杨力:《适应性货币货币供给——全球化和微观视角的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219页。

[2]详见石磊等译:《银行监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3]转引自陈观烈:“银行在西方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文,载黄宝奎主编:《西方银行业务与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4]有关对各国微观金融监管概述的详细分析,可参见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20页。

[5]有关中国金融安全网的现状及其有效性分析可参见刘士余:《银行危机与金融安全网的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269页。

[6]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版,第280页。

[7]伦巴第街(LombardStreet)是位于伦敦的一条金融机构云集的著名街道,它在英国的地位就相当于美国的华尔街,英格兰银行就在这条街上;Lombard一词在意大利语中就含有“银行家”之意。

[8]见中文版《货币金融学》(第4版),李扬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页。

[9]有关“含糊其辞”和“明确承诺”制度安排缺陷的详细讨论,可参见刘宇飞:“中央银行的两难抉择:救助或不救助”,载《当代金融家》2005年第2期。

商业银行监管篇4

2007年,因三家中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相继成立私人银行部,开展私人银行业务,而被银行业称为中国“私人银行元年”。今年,国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也陆续开展了这一业务。可见,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又一个重点。与业界的趋之若鹜相比,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那么,私人银行业务这一金融创新有哪些特点,其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是什么,现有的针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是否适用于私人银行业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完善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

私人银行(private 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商业银行监管篇5

一、美国国内银行业监管制度

美国是市场经济发展得比较充分的国家之一,它的银行业监管制度是在其金融危机和其他历史、政治事件中发展起来的。要分析美国银行监管制度,必须知道美国银行制度的变迁。

1.早期的美国银行业和监管制度。美国的商业银行是在其独立战争后才出现的。战后,一些州通过特别立法建立了商业银行,大多数州银行通过限制发行银行券数量和谨慎的放款来保证其银行券流通信誉,州政府开始朦胧地发现银行监管的重要性。

事实上,联邦政府在18世纪末就开始实施某些监管职能。1771年,美国国会批准设立了“美国银行”,标志着联邦政府开始受理银行的注册申请,更重要的是,该银行不仅遵循商业银行经营原则,而且承担了某些中央银行职能。由于它的双重功能,美国银行的银行券在全美流通,它还可赎回其他州银行的银行券并限制它的流通。但正由于触及到州银行利益及其他因素,国会和州银行反对给美国银行重新颁发许可证。1816年,又设立了第二美国银行,同前者相似,许可证没有得到换发。这以后30年间,联邦银行所有功能均由财政部承担。

随着1836年以后州银行的迅速扩张和银行券问题的增多及银行屡屡倒闭,州政府逐步开始承担一些监管职能。最初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特别立法来限制银行开业,但这种做法往往难免产生其他弊端,公众的舆论最终导致“自由银行”政策的出现。

2.双重银行和国民银行体系的发展。随着贸易的跨州经营,如何形成一个统一稳定的全国性货币就显得十分重要。在19世纪60年代初,为了融资以支持南北战争,联邦政府提出了一个建立国民银行的方案。该方案称任何人向联邦政府提出注册申请都可以成立国民银行,但国民银行发行纸币必须以国债作保证,即多购买国债可以多发行货币。该方案成为1865年国民银行通货法案的一部分,于次年初修改为国民银行法案。从此以后,联邦政府开始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首先,国民银行条例颁布后,成立专门的货币监理署,并拥有专门检查队伍,其人员训练有素,权限很大,对检查很有利;其次,以统一的纸币代替了五花八门的州银行券。

3.联邦储备体系的发展。很明显,创建国民银行体系与其说是联邦政府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不如说是考虑钞票发行制度。当时社会缺乏一个“有弹性”的自动调节机制,或政府机关调节货币流通额使之随季节需要而变动,加上独立的国库制度和财政政策,使得国库经常处于剧烈波动状态。这样人们开始考虑应该建立一种灵活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机制,这就是中央银行制度。以后几次大的经济、金融危机,尤其是1907年的危机后,终于使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条例。设立了联邦储备体系——美国的中央银行,该体系执行对银行业实施联邦级的全面监管。

4.大危机和30年代的改革。1929年夏天开始的世界性经济衰退,终于演变成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经济、金融危机。银行大量倒闭,公司丧失对银行的信心,金融恐慌弥漫着30年代初期的美国。在这种情况下,国会通过了两个银行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任何新的国民银行的设立,必须向货币监理署申明;进一步扩大联邦储备银行权力,取消了财政部长和货币监理署总监为联邦储备委员会当然委员的规定;最引人注目的是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所有被保险存款的银行,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5、银行放松管制和其他发展。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为创造一个更开放、更利于竞争的环境,美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案,如《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旨在以放松存款机构的管制,促进美国银行同世界银行业的竞争。美国银行监管制度中,其职能分属货币监理署、联储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监管机构,分别监督国民银行、成为联储会员的州银行、非联储会员加人存款保险的州银行、州注册银行。为协调工作,1978年根据法案又成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根据保护存款者和消费者利益、保障金融稳定。促进充分竞争的目标,美国银行监管的一般步骤是:政府对银行的监督提供一般性的准则和法规。法规规定,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监督机关作运营报告。在美国,由监管机关对银行资产及债务、实际操作和管理等进行现场检查是有效监督的关键。监督机构采用几种主要措施达到目的:包括从为新银行申请执照到为处理倒闭的银行制定程序等。其中包括颁发执照、建立常说的“谨慎的管制”、为管理及监督目的而做报告和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最后是执行法律,并已在必要时关闭某些银行。

美国的监管体系是由极其分散的部门组成的,应该说这种监管体系并没有影响各监管部门的各司其职的相互有效的合作,但是,尝试集中监管的讨论也一直在继续。特别是自1991年BCCI事件和1992年意大利国民银行子公司经营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美国梅隆银行兼并德来弗互助基金迟迟不能得到解决等事件的出现,使人们对这些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和效率提出了疑问。克林顿政府1993年提议,将美国目前主要的四家联邦级监管机关合并为一,遭到美联储的强烈反对。针对克林顿的这一提议,联储提出,合并之后,联储也应参与银行法规的起草工作,并享有与新成立的“联邦银行委员会”一样检查金融机构的权力。

尽管双方争执不休,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都认为对现行银行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争论的焦点是对银行监管的权力如何再分配,以及如何才能实施强有力、高效的监管问题,在欧洲,尽管英格兰银行一直行使道义权力,但90年代风险频出的现实正迫使它与欧洲大陆模式靠近,即以法规为基础,规定银行须遵守颁布的各项比率,而将对银行的实地检查任务交给外部审计师。对于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欧洲各国一般强调几方面的重要性:董事会的作用,经理人员素质,谨慎的商业政策,独立管理机构的职能,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比率,充分完善的制度保障等。而对具体的措施,则制定了原则的和详细的谨慎标准,分别对银行各种风险加以监控。

二、国际银行业的监管

对跨国银行的监督非一国力量所能奏效,在这方面,巴塞尔协议虽只是一种狭义的、协议式的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实践,但却是国际银行联合监管最重要的形式,且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历次巴塞尔协议由于金融发展背景不同,其内容亦各有侧重。1972年后,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力转移到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上,这主要鉴于工业化国家银行国际化步伐加快,跨国银行相互渗透,网络遍布全球,各国政府当局对其国外金融机构管理与控制离不开东道国的协助。同时,跨国银行对东道国的经济产生了影响,东道国对外国银行也有必要进行管理与监督。

建立银行国际监督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完善和补充(甚至替代)不同国家监督管理体制的差别和许多国家有意识地放松监管已成为一种巨大风险。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使这种危机成为现实。在这种情况下,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十国集团以及瑞士的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瑞士巴塞尔开会,讨论了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1975年2月成立了常设监督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的第一个宣言是1975年9月协议,即《关于监管银行海外机构向政府的呈递报告》和形成的第一个文件“对外国银行机构的监督”。1983年5月,十国集团和瑞士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又通过了修订的巴塞尔协议,即《监管银行海外机构的原则》,1988年7月颁布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92年6月颁布了《关于监管国际银行集团及其境外机构设立的最低标准》。委员会在该领域最重要的文件到目前仍是1988年确定的关于资本规模和标准的协议。

“1988年协议”最关键的是明确了银行盈利性与安全性在很重要的程度上与其资金基础的规模有关。在80年代,迅速发展的日本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与美国、西欧等差别较大,从而产生了不平等的竞争;此外,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了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该协议为资本与表内表外科目的风险资产之间的比例设定了一个总体目标值,各风险资产各占有一个相应的风险权数。到1990年底,资本与风险资产比即资本充足率目标为7.25%,到1992年底达到8%的终极目标,其中核心资本占总资本比例不少于1/2。该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量化规定,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历史性进步。1992年协议强调了母国担任协同监管中心角色的义务,确保对外国银行进入市场过程的明确监管,从而对1988年协议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1988年协议”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与辅助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公开储备和不完全拥有的子银行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其特点是价值相对稳定,资本在帐目上公开反映,资本与银行盈利率和竞争能力有密切关系,可作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基础;辅助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化储备。普通准备金与普通贷款呆帐准备金、债务性资本工具和初级长期债券。美国1986年将一级资本/总资产比率定为55%,之后又建议结合表外业务考虑风险。英格兰银行直到1980年才形成对资本适宜度的公开看法,采用了两种齿轮比率进行衡量,并掌握了0-2共7个权数评价各银行的资本适宜度。在80年代巨大风险压力下出台的“1988年协议”,把风险划分为资产负债表内不同资产种类的风险、表外项目风险及国家风险,采用加权计算法计算资产风险,并根据各类资产相对风险算出风险权数,以此衡量资产的风险大小。

三、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七八十年代,随着外资银行在美国金融市场上业务量的增长,美国联邦当局开始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立法,1978年通过了《国际银行法》,此前,外资银行在美活动只受制于州法律。《国际银行法》制定了一套针对外资银行活动的联邦法律体系。该法规定,在美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享有与美国本国银行同等的待遇:(l)将外资银行任何新的跨州设立分行的经营活动限制在与美国银行所能从事的同等活动的范围内;(2)外资银行与美国本国银行交纳相同的存款准备金;(3)对外资银行从事美国证券交易及美国的其他非银行业务活动进行限制;(4)外资银行经营零售业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存款保险。

进人9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了两个法案,加强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第一个法案是在外资银行在美国的业务活动大量增加时,由国会于1991年通过的《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该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加了联储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权力:(l)一家外资银行进入美国市场或扩大其在美国的业务,需联储事先审核;(2)联储在考虑上述申请时,必须收紧审批标准;(3)外资银行在美国设立代表处必须得到联储理事会的批准;(4)要求联储对外资银行在美国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第二个法案是《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该法对外资银行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外资银行在美设分行要经联储批准;外资银行要接受联储检查;对外资银行接受10万元以下存款设限,等等。

四、对衍生金融产品的监管

衍生性金融产品是期货、期权。证券、货币和利率掉期等投资工具的总称,是一种交易合约,标的一般是货币、证券等具体商品或市场指数。进人90年代,衍生金融产品得到了空前发展,根据美国会计检查院1994年发表的数字,远期、期货、期权、掉期四种交易成交额1989年仅约7万亿美元,到1992年则达17.6万亿美元,猛增近2.5倍。另据《华尔街日报》载,1993年底衍生金融工具持仓额达15.1万亿美元,且增长势头迅猛。衍生工具发展得如火如荼,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肯定,它是商业银行对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变革的一种更好适应,对规避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收益稳定性、满足市场需求都具有创造性意义。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双面效应,90年生的一系列金融事件证实了衍生工具巨大优势下隐含的巨大风险。1995年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交易员里森因长期违规操作衍生工具交易,导致这家历史悠久的商人银行倒闭;时隔半年,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副行长井日俊英同因使该行损失约11亿美元,导致该行被逐出美国市场。这两大事件震惊了全球银行界,敲响了对衍生工具监管的警钟。

随着衍生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对其风险的辨清,国际金融界和各国监管机构对衍生工具的认识已趋于统一:监管不力是衍生工具最大的风险来源。这种监管不力更多的是表现在技术上,1988年巴塞尔协议就要求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风险资本充足率应该限制在8%以上,但由于衍生金融交易的盈亏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只在表外反映。对衍生金融交易监管的落后使得近年来衍生金融交易损失惨重的事件频频发生,为此,世界各国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正努力寻求有力的监管措施。

措施一。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沃尔克主持的一个研究机构在1993年7月提出了监管衍生工具的四项原则。一是从事衍生金融商品交易的机构及主管当局必须制订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交易咨询收集的制度。二是交易所、票据交换所与央行必须强化交易、清算以至于交割的管理。三是根据各项衍生金融商品的特性,将需要向主管当局汇报的交易资料标准化,以确保主管当局能够借此评估交易本身以及市场的风险。四是衍生金融商品的投资人,尤其是市场大户必须与主管当局合作,遵从相关的交易法令以促进市场的稳定。除了上述四项外,我们也许还可以从巴林和大和银行事件中得到教训,就是交易员的选择。如果滥用其交易权力,足以使市场掀起滔天巨浪,衍生金融商品最难控制的风险就是人的风险。

措施二。1994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业协会组织联合颁布了对衍生工具风险的监管规定,国际证券协会组织规定:(l)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在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及风险防范监督时应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并明确建立责任机制,以便准确及时地掌握这一管理状态:(2)应设置独立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来处理、监控风险状况,并建立评估体系或模型;(3)应建立独立的信贷风险管理部门来考察信贷风险的标准、限度,并审查其杠杆作用及降低风险的具体办法;(4)鉴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快速演变及其复杂性,交易各方应运用诸如财会、监管等适当的方式予以防范;(5)交易商无论是一个实体或集团均应每日作一次风险评估;(6)交易商记帐、信息体系应能保证及时记录、确认、核批等;(7)交易商应不间断地监测其资金运行状况,其中包括现金流量等。巴塞尔委员会还将听取各方建议,并准备提高资本充足率,这一提案在1995年底通过,并将于1997年底正式生效。该提案允许银行通过自己估计风险值的内部风险管理模式参与最低资本标准的框架设计。这一提案的优点在于:实现了监管目标与金融机构的资产组合政策的统一;消除了刚性的最低资本标准扭曲银行活动的负效应;有助于资本标准不断调整,把新产品考虑在内;刺激银行不断改善内部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内部自律

商业银行内部自律即建立内部稽核监控体系,是防范风险的根本战略,它是银行稽核部门对全行业务经营、制度执行、资金运用、经济效益的经常性监控,旨在正确反映业务现状、监督经营管理、防范风险。要保证内部自律功能的实现,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应有明确的监控目的和必需的资料、独立的机构和人员、科学的监控方法和程序、跟进稽核办法以及向有关部门及领导者反馈信息的整套制度。

商业银行监管篇6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中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它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用风险概念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授信方(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授信方可能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是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授信方总是会更多地考虑信用风险问题,比如发放贷款的银行,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商业银行的早期业务中,常常将信贷风险等同于信用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演变和发展,信用风险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从广义上说,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经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银行造成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说,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借款协议、偿还本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个是指由于债务人信用等级或信贷资产评级的下调、信贷利差的扩大导致资产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值下降的可能性。前者主要着眼于贷款是否违约,成为违约风险;后者则强调信贷资产质量价值的潜在变化,所以通常称为信贷利差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2)非系统性与系统性。(3)风险和收益的非对称性。信用风险的收益分布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性。(4)信用风险的历史交易数据难以获取。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随着现代经济中信用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用风险所涉及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因此,各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

(一)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

1、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董事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近些年来,一些大银行由于风险管理失败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使得银行股东、经理们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领略和感受到银行风险的严重后果,深刻地认识到现代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国际上一些大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已把风险管理纳入其发展战略计划,将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

2、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出现,风险管理趋于日常化和制度化。与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了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决策与业务决策的适度分离,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同时,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商业银行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及时、有效地管理风险的能力。

3、更加重视全面风险管理。与主要重视信用风险的传统风险管理不同,现代银行风险管理还非常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提出了声誉风险和人才风险的概念。

4、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得到迅速发展。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同时,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模式发生变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还是在管理理论上,都构成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两个基本内容。

商业银行监管篇7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直接影响较小

因我国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商业银行业务大部分集中在国内市场,盈利来源主要是存贷利差,国际化程度低及单一的收入结构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因祸得福”。比如工行持有雷曼兄弟债券金额为1.52亿美元,仅占工行总资产的万分之一,直接损失对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间接影响较大

危机爆发后,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状态,甚至破产,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货款回笼不及时,呆帐、坏帐多,贷款无法按时偿还或无力偿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等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股市低迷,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下降;房地产行业低迷,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急骤下降等等,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很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渐加大,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1.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和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控制是整个信贷风险控制的物质保障,构建贯穿于信贷业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督的控制体系:①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授权不清、分级混乱的情况,健全对贷款调查、审核、审批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信贷业务运营机制。②进一步完善贷审分离制度,彻底改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贷款的发放、回收由一个客户经理负责的现状,真正实现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③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都属于内部科室,归该行领导,这样很难披露本行的信贷风险,无法独立开展工作。各商业银行的审计、稽核部门应由各地的银监部门领导管理,包括人事任免、工资待遇、工作范围等,商业银行无权干涉,使其能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各项业务。

2.加强信贷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①立足国内市场,对国外市场持谨慎态度。我国是个经济大国,国内市场庞大,特别是新能源、高科技产业值得关注。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谨慎介入,待时机成熟时再拓展国外业务。

②坚持信用等级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贷款准入门槛,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审核(包含抵押物、质押物、担保方的情况),到实地查看、核对,把实际运营情况和报表资料对比,是否存在虚假成分。确保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可靠。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应坚决杜绝。

③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奖罚分明、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信贷组织结构,杜绝长官意志、、会计造假等现象,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3.加强信贷风险的人力资源管理

以人为本是任何企业经营成功的基本常识,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COSO报告、巴塞尔委员会都强调人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主要有:

①信贷人员的责任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

②信贷人员操作风险的制度控制、审查。

③信贷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严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④信贷人员的奖罚、激励制度。

商业银行监管篇8

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经营业务、客户群和经营方式来看,其风险相当高,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就需要认真分析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所面对的风险特征,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规避风险。通常来讲,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风险具备下列特征:

(一)风险的多元性、复杂性私人银行业务不是普通的理财业务,它是通过个性化的服务,为特殊客户(具有高净资产值的个人)提供个人资产服务,为私人资产的价值保驾护航。私人银行的金融产品种类相当复杂“其内容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现金管理、继承人教育安排等。”业务的多元化势必导致风险的多元性,再加上各种风险之间互相交叉、互相抵补,使本来就相当复杂的风险源变得更加复杂。

(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越是复杂的事物,其存在的问题就越多。私人银行也是如此,其业务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私人银行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大。再加上我国私人银行属于刚刚开发的银行业务,其内部管理措施和相关法律尚不健全,这就导致私人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低,发生风险的机会多。

(三)风险的难预测性、难计量性由于私人银行所涉及到的业务非常多,并且相当复杂,客户的资料无法完全掌握等因素,就会导致私人银行对将要发生的风险难以预测,甚至还会发生新的风险,而这些新的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由于缺乏相对应的计量方法而无法计量。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无论从我国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银监会的相关管理条例上,对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我国还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私人银行在对业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只能参考商业银行在其他理财业务上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是,私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其他理财业务有很大的不同,硬性地将监管其他理财业务的原则和条例套在私人银行业务上,将会造成很大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其他相关理财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只是针对银行的一种产品,一种风险制定的,可以规避该产品、该风险对银行造成的危害,而私人银行的特点注定了这些相关规定在规避风险的无效性。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混乱尽管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在相关业务上的监管隶属于银监会,但是,从实际的操作过程来看,对于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却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私人银行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得到不同监管部门审批,如果有一个部门不能通过,那么这项业务就得不到开展。在审批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的交叉管理,这样就会造成有的内容多单位重复管理,有的内容没有单位管理,这种状况的存在,肯定造成私人银行在进行业务往来中处处受限或者逃避监管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私人银行业务混乱。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这样就给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造成世界经济剧烈波动和金融投机风险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缺乏业务风险控制的私人银行必然要遭受到强大的冲击。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改进措施

(一)大力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建设要想保证我国私人银行的良性发展,必须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则的制定,要认真研究当前金融形势,参考私人银行在运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认真分析西方先进国家私人银行在商业运作过程中的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则。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适合规避风险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

(二)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必须改变政出多门的现状,扩大证监会对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范围。在对私人银行的业务管理和审批上,要给予证监会相对应的权利,以便证监会完成对私人银行进行监管。这样就不至于出现重复管理和真空管理的现象,使私人银行业务更加规范。

商业银行监管篇9

一、加强中间业务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

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趋势下,既要增加效益又要规避风险,大力拓展中间业务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商业银行只有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扩大中间业务市场,才能把握市场竞争先机,占据市场制高点。

1、中间业务是未来商业银行发展主流。我国已经加入WTO,在国际间银行业竞争日渐加剧的情形下,世界各商业银行新业务层出不穷,中间业务有了迅猛的发展。从国外商业银行来看,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0%以上。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发展也非常重视,中间业务从量上、质上都有较大的发展,中间业务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越来越受到国内商业银行青睐,逐渐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从国内国外银行竞争来看,中间业务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发展主流,因此,为建立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强监管。

2、中间业务并非“零风险”。

虽然中间业务是一项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益的业务,但它的风险并非等于零,中间业务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特别是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相对于其他中间业务来说,它的风险就较大了。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注意风险控制,尤其要加强对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控制,防范风险。因此,为降低中间业务的风险,要防止不顾成本,一哄而上,盲目追求扩大中间业务规模的现象,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

3、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要求央行加强对中间业务监管。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目标主要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有效、竞争的银行体系,创建金融安全区。银行在当前存贷利差越来越低的前提下,中间业务就成了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虽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能有效降低和分散风险,但不是毫无风险。如信用卡透支、篡改IC卡数据信息、窃取网络资金等,都是潜在风险。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体系的信心,创建金融安全区,因此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中间业务的严格监管。

4、中间业务监管国际化需要央行作出决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将遇到激烈的竞争,金融市场的安全将遇到严峻的挑战。东南亚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表明,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没有真正做好迎接这种开放的政策、法制准备,导致本国金融市场一旦放开,由于宏观经济、金融调控能力不足、内部监管不力等原因,使得本国经济发展不能适应快速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号称“金融百货公司”的国外商业银行进入中国后,对我国中间业务的争夺将是首选目标。相对于我国央行来说,为提高自身监管水平,以适应未来国际银行业在我国中间业务市场上激烈竞争的监管,维护市场的繁荣稳定、有序竞争,必须加强监管。

二、加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思考

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既能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得到长足发展,又能保证其健康运作和规避风险呢?笔者认为应从八个方面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

1、严控中间业务市场准入关,稳妥谨慎开放中间业务市场。由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非零性”的特性,央行应严控中间业务市场准入关。即金融监管当局要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以及客户的需求,做好有关中间业务审批或备案工作,推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首先,央行应严格审查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支持系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的完整性;其次,央行再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金融业发展状况、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及自身监管能力来确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拟开办的业务品种。央行监管工作提前介入,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关,把中间业务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把风险带入市场。

稳妥谨慎开放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市场,可以起到在国外商业银行资本冲击下构筑“防洪堤坝”的作用。在目前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下,草率开放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的中间业务市场,显然不可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市场的开放应该是一个渐进、稳妥的过程,应该在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较为完善,金融体系逐渐健全,证券市场运作规范,法规制度建设齐备,国际金融环境稳定,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增强等条件下进行。

2、建立科学合理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体系。首先,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类制定不同的风险系数和费率系数。如: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资本充足率的管制,根据对象、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以规避其可能带来的业务风险。其次,要根据审慎原则,加强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监测和控制,从市场特点和产品特点出发,适时调整有关风险系数,做到动态监管风险,改善金融监管方法,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第三,建立有效的监控、预警制度,通过先进的电子化手段,建立可靠的预警体系,提高金融预测及化解风险的能力。第四,随着中间业务广泛深入的开展,商业银行逐步向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渗透,这就要求我们实行监管体系的改革,以适应监管国际化的需要。

3、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自身管理。首先,各商业银行建立统一规范的核算体制,完善各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科目,保证中间业务核算的真实和完整。其次,建立中间业务初级核算系统,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作用。即在基层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大业务核算的同时,建立单独的中间业务核算系统,保证中间业务核算的真实性,还中间业务的“山真面目”。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对风险的预测,提前作出安排,消除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样,有利于基层商业银行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分清各项业务的效益性,及时把握发展方向;有利于基层央行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操作性。第三,督促商业银行健全内部经营机制,各商业银行可考虑改变传统业务部门的职能,新成立一个综合业务部门来统一筹划、协调发展、规范管理各项中间业务。第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制度落到实处,确保中间业务得到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第五,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加强信用管理,在央行确定的分类指导费率范围内,商业银行费率要与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业务风险系统相联系,避免企业经营风险的转嫁,降低信用风险,增加经营效益。

4、健全监管机构,落实监管人员,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首先,明确中间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统一的、日常的、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和协调,使央行对中间业务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并抓好实施,搞好落实,使我国中间业务具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其次,明确专门的监管人员,实行“人盯机构、人盯业务”、“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中间业务的监管纳入监管目标责任制,充分调动各级监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防化金融风险。第三,针对目前基层监管人员对中间业务监管不适应的现状,建议上级央行注意培养一批具备管理、金融、法律、财税、工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能够有效降低中间业务风险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同时,应从目前着手,培养高层次、综合性监管人才,从而适应未来外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需要;

5、建立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操作程序。首先,要求商业银行定时向央行报送中间业务报表,及时报告中间业务的交易情况,增强中间业务的透明度,央行根据商业银行报来的有关报表,进行相关风险指标的考核分析,按“分类指导”原则,针对不同的中间业务,根据其报表反映风险程度的大小,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通过有效的非现场监管避免或减少中间业务产生的副作用。其次,建立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加大处罚力度,对不公平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商业银行进行严厉查处。

商业银行监管篇10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业银行维系的传统存贷利差盈利的模式已被冲破,其金融业务系统中的表外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西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重增加较快,表外业务已与资产、负债业务并列成为商业银行的第三大支柱。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尚处起步阶段,由于表外业务的特殊性,加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完善与健全,监管手段缺少刚性要求显得比较乏力,因此,容易出现不公平竞争和诸多风险。因此,加强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必要性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所给出的标准,银行表外业务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虽然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但仍然与表内所标明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并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有可能转化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金融经营活动,也被称为或有资产业务、或有负债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又包括资金结算、信托、业务咨询等低风险的相关经营活动。所以广义概念的表外业务一般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的业务。

随着国内信息技术和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金融管理政策的变化,银行业对自身业务范国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将重点金融业务放在表外业务上,由此带来银行的盈利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在营业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银行资金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法码。国际上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更高,一般占到银行50%以上的收入。实际上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表外业务经营的数量值的大小,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结构、拓宽资金业务领域;有利于创新商业银行利润增长点,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利于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与可控性,有效地降低或避免商业银行投资;有利于扩展客户数量,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竞争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利差的逐步减少的趋势,使得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等现代高新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的扩大,给予商业银行在结算工具、结算程序、结算方式和结算速度方面得到跨越式的提升。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从数量与质量两方面有了新的提高。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如:商业银行创新表外业务产品的设计能力偏低。相当一部分表外业务的支付结算方式、银行卡发行或类业务基本上是应用传统的运行手段。相反,当前国际上许多跨国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迅速以智能与科技相结合,开拓投融资咨询管理、基金托管、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这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应用与发展有待提高。国内商业银行所开设的表外业务未能成为银行资金收入的重要资源。显露为表外业务所占的资金份额相对不足,据统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左10%-20%之间,与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达到50%以上的水平相距甚远。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呈不均衡态势。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国内不同银行、不同地区银行之间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

数据来源:由我国四大商业银行2006-2010年年报整理而来。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问题

表外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一定的风险系数。目前我国信贷规模与领域实行严格控制,由此部分金融机构纷纷利用大幅开发理财产品提高资金收益,促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迅速呈现分极化的发展趋势,尤其在票据融资业务项目中表现突出。商业银行在表内贷款总体受到限制的状况下,加大表外银票资产的拓展力度是商业银行采取的普遍做法,得到的是存款规模大幅扩大。由于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要求相对较弱,导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为了减少或规避监管成本而存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成本问题是普遍关注的热点,如果一味地强调减低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将会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发展和创新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2、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一般沿袭传统行政管理的方式,现行商业银行相关法规与制度较为完善,如存贷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方面,以2001年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为主,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可涉及。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独立地、专门地针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法律与法规较少,其中很多内容都是原则上规定,侧重于某一管理方向的宏观要求,而在银行表外业务实践中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统一的、完善的规范化监管标准,这样客观上无法对表外业务的实施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3、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问题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主要是针对国内金融业发展现状下制定的,对解决我国国内金融监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从2007年起,新会计准则由上市银行开始执行,对其他商业银行的要求也较高。国内颁发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和国际会计准则相似,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加以借鉴。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在监管内容与方式上,监管手段与工具上,不能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因此,国内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表外业务时,许多国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与障碍,无法融入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环境。

四、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建议

1、规范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表外业务的类别较多,复杂性较高,所以在对其设定市场准入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对于无风险的业务,如、咨询、支付结算等业务不应设置复杂的附加条件,只需要加以备案登记就可以允许其进入市场。另对风险较高、操作程序较为复杂的资金融通、担保承兑等业务,可以设立不同的风险评判等级,再向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进入市场。对于衍生产品这类形式复杂风险隐藏性较强的业务,可以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准入程序,由高级别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保证准入门槛能有效地对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2、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为了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必须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首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包括操作风险,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机制不是十分完善,因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事实上都隐藏于操作环节而有可能导致银行承担大量的风险并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理所应当地该纳入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围之内。《新巴塞尔协议》初步确定操作风险的单独资本要求是20%,笔者认为这一比例有些偏高,超出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因此我国在操作比例的具体比例上可以适当放宽。其次,适当借鉴他国做法,分类管理不同的表外业务。由于表外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对其监管也必须加以区别,以不同的标准和机制去制约表外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3、改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法》第61条和62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的资料。这是规范商业银行向监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巴塞尔资本协议写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每年对财务变动等重大事件至少披露一次,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提高银行操作的透明度,遏制腐败和集团犯罪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和时间等方面对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加以规范。除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以外,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也应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这样做增强了表外业务的透明度,更易于监督和风险防范;同时信息批露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有利于社会对其综合经营实力的客观评价,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只有银行定期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开展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要求,金融自由化背景下为了使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自主性,以前的直接监管都逐渐演化为间接监管,但是为了达到监管的目标,银行在权限得到自主的前提下必须建立自身内部风险评级,主动的预防和控制表外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可通过自评互评聘请金融专家实施评估。

5、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为了提高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完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程序,增加监管的频率和实效。还要以事前监控为主要监管模式,而非现在的事后监管模式,只有平时对资本充足率进行适时持续的监管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遏制,所以为了保证控制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应当包含以上所说内容,才能真正起到监管支柱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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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园.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及风险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3

[4]张丽华.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及管理[J].金融与保险,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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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篇11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8902

1 资金监管业务本质和特点

银行的资金监管服务可应用于诸多领域,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本质就是信用中介和安全支付工具,只要存在资金提供方和接受方互不信任或强势方不信任对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支付的条件、方式、对象、用途等要素有控制要求,都可以使用资金监管服务。

1.1 资金安全可靠

对资金提供方来说,将资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对存入资金提供监管服务并根据协议中的约定条件协助完成资金的划付,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对资金接收方而言,按照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基础合同履行相应义务或在满足特定的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即可获得相应的资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2 资金保值/增值

资金提供方将资金存入银行可以获得存款利息收入(活期/定期),即使在监管期间存入资金也可保值/增值。

1.3 操作手续简便

目前,国内的银行资金监管服务已较为完善,各家银行均可提供标准化办理流程,委托各方只要到提供该服务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签订协议、开立专户、存入资金并适时发出授权支付指令即可。

1.4 市场应用广泛

由于不同业务的交易结构或者委托各方对资金的控制要求都不完全相同,商业银行可在标准化流程的基础上提供差别化的服务方案,还可以结合银行的权证托管、贷款等传统业务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我们将在下一章节详细描述资金监管业务在各行各业的市场应用模式。

2 主要市场应用

在对公领域方面,首先因为资金监管业务有“信用中介”的功能,因此在各类交易领域,如股权和土地使用权交易、商品买卖等领域都可以使用,其次,由于资金监管可以作为“安全支付工具”,可以在企业债、信托等直接融资领域、企业福利资金和捐赠资金监管、保证金管理和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对私领域,在个人二手房买卖、商品买卖、留学和移民中介、家庭装修、贵重权证如子女的保单托管等领域都可以见到资金监管服务的身影。

2.1 对私服务

2.1.1 二手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与其它商品交易一样,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风险大,后履行义务的一方风险较小。在目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大部分采取交易签字受理后给付买房款,即卖方先行履行签字义务,此时如买方即行给付,对卖方而言无风险。但若采取银行转款方式,如买方采取推诿、或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被司法查封,卖方要足额收到卖房款就要颇费周折。要想撤销交易还必须买方配合或司法裁定,落得进退两难。资金监管采取同步受理,即双方同步履行义务方式,保证了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为了有效地规避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买卖双方可通过银行资金监管业务对房屋买卖款项进行监管。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业务范围可以包括定金、首付款、贷款资金、尾款等,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可将相关款项打入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当买卖双方履行交易合同,实现监管协议的约定条件后,银行可按协议约定,协助双方完成房屋交易资金的交割;若双方因故不能达成交易,银行则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交易资金进行退回处理。

2.1.2 房屋装修

近年来,由于家装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企业一哄而上,家装市场十分火爆。据统计,今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降温,一些规模较小、资金缺乏、技术落后、管理不善、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家装企业,业务量下滑,有的出现大幅度亏损,关门停业,甚至卷款逃跑。家装公司卷款“蒸发”事件一直是因扰许多业主的头疼问题,银行可采取与优质家装公司合作,共同开办房屋装修资金监管业务为业主解除烦恼。

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家居装修合同后,双方可向银行提出装修资金监管申请,并与银行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而后业主将有关款项存入指定监管账户。在装修过程中,只有在业主、装修公司共同签发支付指令的情况下,银行才能根据装修进度结算单办理分次支款手续。最后,待工程完毕,业主、装修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及款项结算手续,资金监管结束。

2.1.3 出境旅游/留学/移民

出境旅游保证金,一般指的是国内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时,为了防止旅游者滞留不归行为,要求旅游者在出团前向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担保。除了东南亚等一些较近的国家外,欧美、澳洲、日韩等旅游线路都需要缴纳2万至2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但高额的保证金如存放在旅行社无法让游客放心,因此银行联手旅行社推出“出境旅游保证金”服务,即客户的保证金由银行监管,并根据事前的监管协议进行资金划转。

2.2 对公服务

2.2.1 股权/土地使用权交易

股权转让的手续比较复杂,涉及金额较大,周期也较长,买方担心交了钱,股权不能顺利转让会有资金损失,卖方也不愿收不到钱就转让股权。买卖双方可使用资金监管业务先让买方把资金存入在银行的监管专户,等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下来后,买方再通知银行将钱划给卖方。这种做法也适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拍卖等领域。

2.2.2 商品贸易

以汽车销售款归集为例,汽车生产商要求及时归集经销商的销售款,为了加速经销商回款可采用销售资金监管服务,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开立销售款专户,同时由银行代为保管汽车合格证和保修手册,通过协议约定经销商的销售款到位后方可取得汽车合格证和保修手册,银行定期将资金划给汽车生产商。这样既保证了汽车生产商资金链条的顺畅运转,又可及时向经销商提供相关权证。在此项业务中,银行既完成了商品销售资金的监管又提供了权证托管服务,代汽车生产商进行资金和权证的互换交割。这种做法对其他商品贸易也都是适用的。

2.2.3 国际贸易

以进口贸易为例,有两家进出口企业A和B,A需要向B购买一批进口货物,这批货物还在国外,B要进口还需要开立信用证,但当时B资金紧缺,无法向银行提供足够的开证保证金。A虽有意购买货物,但考虑到货物还在国外,同时对B也不太放心,因此也不敢在这时付款给B。为保障双方利益,进口企业可以考虑办理银行资金监管业务。

首先,由银行为B开立进口信用证,条件是让A存入一定资金作为B开证保证金并冻结,同时要求A提供银行认可的单位为B提供开证保证,以降低银行风险;其次,要求A将货款金额扣除替B缴纳的开证保证金之后的余额存入银行监管专户,等到货物进口后B提交给A完成交割后,划付给B。这样既解决了B公司的流动性问题,也促成了AB之间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

2.2.4 保证金监管

关于保证金资金监管,以建设资金为例,一家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争取一个土地整理项目时,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缴纳一定的施工保证金,但这家施工企业不具备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所要求的条件,而施工企业担心保证金交给建设单位到期后未必能如期退回,因此银行与双方客户协商,由施工企业缴纳一定保证金存入在银行的监管专户,由双方按照约定条件共同向银行发出指令进行资金划转或退回,相当于对这个账户采用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共管的模式,很好地解决了客户双方的顾虑。可以采用资金监管的保证金种类还有很多,包括竞标保证金、仓库租赁保证金、荒山复垦及环境恢复保证金等等,只要是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对其使用都可以尝试采用资金监管。

3 结语

在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市场快速发展和资本监管日趋严格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依靠传统息差收入的盈利模式受到挑战,大力发展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已是商业银行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也在倒逼商业银行自传统业务中快速转型。利率市场化引致银行利差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强,在经济处于低谷运行的时候利差收入更易于大幅缩减。因此,国内商业银行亟需借助长期以来建立的广泛的营业网点和坚实的客户基础,及其信息优势、结算优势,依托经营形势的变化大力发展账户资金监管、结算、财务顾问、银行卡等中间业务,使得非息收入在营业收入占比逐渐提升,扩大资本充足率的分子来提升市场竞争力、优化收入结构、提高盈利水平。中间业务将成为商业银行“二次升级”的重要出路。

资金监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既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稳定可观的存款,又能带来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同时也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该项业务还可以吸引大量优质客户,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大客户营销规模并维护良好客户关系。因此,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商业银行应紧跟市场脉搏,加快优化银行监管手段和内部操作,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取得平衡,努力争取资金监管业务市场份额。

商业银行监管篇12

【关键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解决措施

1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现状

1.1 没有专业的人员和管理团队

现在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人员大多来源于各个商业银行中原有职员,他们虽然拥有一定的基础知识,但是因为工作的影响,他们所认识的知识面只是单方面的,这些知识和从事金融行业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以及经验都不相符。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还没有制定出针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现在的主要是采用银行内部考核的方式来取代监管部门的作用,把所有权利基于一身,从而没有达到监管的效果。现在国内的商业银行频繁出现金融衍生交易、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使得商业银行不能对理财产品进行正确的定位和评估,其中的创新力度严重缺乏,很多产品的设计都要依靠外资银行进行设计、报价、评价,没有自主创新意识和强大的竞争能力。

1.2 确保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明显

所谓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就是指,商业银行要根据规定向客户支付一定的收益,其中的投资风险由银行承担,或是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向客户支付最低收益或是承担其中的风险,其它的投资收益就由银行和客户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分配,投资中的风险问题由双方承担。商业银行中的理财业务发展迅速,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银行盲目的提供确保收益理财的产品,根据相应的理财计划和产品来获得更高的利息。理财业务在发展的过程也会出现盲目经营和缺乏秩序的情况,这样就给商业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危害,也也没有很好的维护客户的实际利益。盲目的承诺保底收益、变相揽蓄。如果这种情况不进行及时的处理,会造成市场经济的动荡,当年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情况极有可能再现。有的商业银行在对收益进行宣传的时候,故意把预期最高收益率转换成最高收益率,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这样就会是客户误以为是高息存款,从而影响客户的判断。

1.3 投资人利益没有得到保护

在商业银行中进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人往往在信息和专业知识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有的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推销的时候,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客户的风险问题,承受能力以及具体的财务状况,从而没哟普给客户提供准确的投资产品。而且有的商业银行就是利用投资人对专业知识的不熟悉,故意误导投资人,似的投资人最后做出的决定并非出自本意。投资人在选择理财产品的时候,有的商业银行没有根据合同中的要求使用相应的投资人资金,从而危害到投资人的利益。

1.4 商业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风险把握不充分

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控方面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不能进行定价和风险对冲,使得产品的创新力度不强;第二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手段和能力不强,没有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产品的成本和收益方面把控不到位;第三就是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激烈,甚至出现了恶劣的竞争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很多银行都把理财存款作为一种揽储的方式,有的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就故意提高利息。

2 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方法

2.1 强化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使用资格认证的方法,对于理财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个人理财业务并不是单纯的指银行产品或是销售人员,而是指经过专业的培训,对于理财的工具比较熟悉,而且拥有专业的操作技术和实际经验的个人理财能手,这些工作人员为客户提供的不只是金融产品,更多的是要根据客户的实际要求,为这些客户提供实现财务目的的综合性理财方案。客户和银行之间不再是单纯的交易关系,而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就变得尤为重要,所以个人理财业务的工作人员要经过专业的技术认证,还要拥有充足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2 要确保理财产品的规范化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确保收益理财地规范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而且现在对这项业务的风险认识还不全面,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停办法》中指出,确保收益理财技划或是相关产品中高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需要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能够向其中的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而且商业银行也不能盲目的承诺保证收益以后的其他收益。所以在存款利率没有达到市场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能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在介绍理财产品的时候,要根据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操作,不能故意偷换概念,误导客户。

2.3 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只有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才能够保证理财业务的顺利进行。在商业银行中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要根据客户的实际意愿,采取谨慎尽责的态度,才能够顺利的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在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的时候,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的了解通铺自认的资金状况、选择意向以及风险的承担能力,从而给客户提供适合他们的理财产品。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要根据相应的理财合同来合理的使用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算,每一个理财计划都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商业银行还要给投资人介绍市场的运作方式和其中的风险问题,尽量使用准确而又通俗的语言,使得投资人能够准确的理解。

2.4 商业银行还要根据理财的实际状况,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时候,需要对利率和汇率等一些重要金融策略的调整和改变进行检测,预测对银行造成的影响,并且找到行之有效地解决方案。商业银行在制定、销售和管理相关理财计划的时候,其中的董事成员和高层人员要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要把理财业务风险融合到商业银行整体的风险管理中。上面所说的都是要求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时候要加强内部的风险监控。但是商业银行在去、追求利益的时候可能会忽略一些隐藏的风险问题,根据这个情况,就需要制定出具体和详尽的风险标准和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持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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