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合集12篇

时间:2023-07-23 08:22:43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1

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元素的概念及意义

少数民族艺术文化元素作为一种传统的艺术文化,它除了具有我们一般所说的“艺术”特征之外,还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基本特征是:民间性、功利性、从众性、传统性和民族性。民间性源于民间、源于生活,其元素都是来自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衣食住行,民间文化的色彩十分浓厚;功利性具有相当多的使用价值,少数民族艺术文化很多也服务于宗教,所以功利性也显而易见;从众性是集体情感和体验的表现,并不代表着个人,如:山歌、戏曲等,在一些技巧上表现为程式化,也并非代表着个人的创造;传统性和民族性代表自己民族的风格和特点,有其特殊的一面,也有其独特的民族艺术文化元素,只要这个民族没有消失,其民族艺术将会永远延续。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虽少,但分布很广,其民族的文化、习俗和艺术也具有独特的一面。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艺术是整个中国文化和艺术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少数民族艺术文化是中国艺术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需要充分运用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元素,把丰富的艺术资源运用于我们的油画创作中去。近年来,中国油画的发展一直是一个备受众人关注的话题,而对这一由西方传播而来的画种,我们更应该画出自己的风格特点,在创作中应该融入更多的中华民族的艺术文化元素和精神气质,吸取少数民族艺术文化元素的精华,创作出独特的中国油画艺术表现形式。由此看来,我国的少数民族艺术文化元素以其独特的艺术文化特征对我国油画艺术的发展有着特殊的美学意义。极大地提高了少数民族艺术文化的审美价值,同时也推动了中国当代油画艺术的发展。

三、以陈丹青为例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元素在当代油画创作中的表现

油画在中国发展百余年,当下它已经融入了我们的生活,融入了中国的现代绘画体系,也融入中国的传统文化和艺术形式,形成了中华民族的本土文化以及个性化的审美意识。中国油画表现形式和风格样式有了自己的风格和特点,变得更加多样、更加丰富,形式感也越来越强,不再一味地模仿西方写实和抽象,而是更偏向于“中庸”的审美表现,这种审美表现推动了中国当代油画创作的发展。在中国当代油画创作的丰富多彩的艺术文化语言中,民族和民间的艺术文化元素表现得尤为重要,它将放大和强化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让世界不断地了解中国当代油画。谈到中国当代油画,不得不提及致力于油画教学和探索的著名油画家陈丹青。在艺术上,他出道很早,自学成才。早年,就在多个领域有着卓越的成就。后来,考入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研究生深造和学习,使他更好地掌握了油画绘画的技法,他的视野得到开阔,思想也得到升华,为他后来的绘画生涯及创作优秀作品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也直接影响了中国当代油画的发展。早在1980年,陈丹青便以油画作品《组画》闻名海内外,成为中国油画的杰出代表,这一系列作品也被公认为“”后划时代的现实主义经典油画作品,在美术界和文艺界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一致的好评,对中国当代油画创作的发展有着轰动性的影响。其作品冲破了当时长期盛行的教条化主题创作模式,是中国当代油画创作中一个新的转折点,其新颖的题材和对写实的熟练把握,令人钦佩不已。多年来,陈丹青和他的《组画》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他放弃了当时流行的强调主题性、思想性的做法,以写生般的直接和果断,描绘了藏民的日常生活片段,所创造出的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意义巨大,对中国油画创作影响甚远。《组画》共7幅作品,分别为《母与子》《朝圣》《洗发女》《牧羊人》《康巴汉子》《进城之一》《进城之二》,所有作品均在拉萨创作完成,作品以写生的方式直接描绘了藏族人民的日常生活,将少数民族艺术文化元素充分地运用于创作当中,表现出他对油画创作的独特见解,画出了属于自己的代表作。作品《母与子》主要描绘的是藏族妇女哺乳孩子的画面,表现出当地藏族妇女的真实生活;作品《朝圣》描绘的是当地居民朝拜的现场,显示出一种庄严美和质朴的民风;作品《牧羊人》中描绘的是一对拥吻的藏族牧民情侣,充分表现出藏民大胆直白的个性;《康巴汉子》则是描绘的几位藏族当地勇猛的青年,人物在画中是并列而立,流露出藏族青年的个性。陈丹青画风鲜明有力,借鉴了法国乡村画派但又不失个人特色。画面色彩团块厚重,仔细品后味会后觉得画中环境风貌的特征、藏民朴实淳厚的气质给人一种感人的境界,鲜活地传达出粗犷动人的高原美与人性美。陈丹青在绘画中对饱满的色彩运用充满了激情,在衣着、首饰、表情和场景上充分地利用了当地民族艺术文化元素,民族感和民间感浓厚,充分地表达出其个性的复苏,表现出少数民族内在的精神及民俗民风以及浑朴天然的人情风貌和藏民生活朴实醇厚的气质,《组画》是中国油画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2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往往与各民族的音乐、舞蹈以及美术等艺术形式融为一体。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民族艺术的源泉。民族艺术中的舞蹈、戏剧、杂技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关系最为密切。许多民族的现代文艺是由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发展演变成舞蹈、戏剧。目前许多被挖掘、整理出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如黎族的跳竹竿、景颇族的刀术、苗族的狮子上金山等,把竞技、舞蹈、娱乐、体育融为一体,既有娱乐、健身的作用,又有艺术欣赏的价值。随着各民族、文化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将为现代民族艺术提供无穷无尽的发展源泉。

民族艺术促进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往往与各民族的音乐、舞蹈以及美术等艺术形式融为一体,如苗族人民喜爱的跳芦笙,健美的动作,配合内容丰富的歌词和优美的曲调,身着漂亮的民族服饰,边唱边舞,边跳边吹,说唱、交谊、运动三位一体,既交流思想感情,又得到娱乐和健身。又如黎族的跳竹竿,击竿者,时跪、时蹲、时站,节奏越打越快,难度越来越大。跳竿者随竹竿的分合、高低、快慢,灵巧地跳跃其间,千姿百态,千变万化,展现出各种优美的姿势,美不胜收。参加者不仅要求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还要具备较高的音乐素养和舞蹈技巧,形成了高度体育技巧性同高度艺术性统一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舞蹈

民族传统舞蹈是取得群众确认而流传下来的舞蹈形式,是由各族人民根据现实生活直接创作的,反映了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上的情感和态度。民族舞蹈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都属于人体艺术形态,有着深厚的民族群众性基础。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舞蹈与体育共生共存,栖息相伴的现象是有目共睹的。民族舞蹈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属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两种人体艺术文化、人体艺术形态。我们可以举出不少的实例来说明“舞中有体、体中有舞”的现象。我国的剑术就是很好的例证。这种融舞蹈与体育于一身的艺术形态至今仍受到群众的欢迎。

从历史上看,远在先秦时期,在东北、内蒙地区的阴山岩画和乌兰察布岩画中的原始狩猎舞蹈。魏晋南北时期,西南僚人的铜鼓舞。明清时期,中南地区瑶族的盘王舞。民国时期,朝鲜族的刀舞等等都有上述的特点。民族舞蹈侧重于内心情感的表述,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则以健身及竞技取胜为侧重,形成现在这种有分有合、以分为主的状况,即民族舞蹈形成自己独立的艺术形态,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则形成另一种独立的艺术形态。

此外,从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三个需要层次来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舞蹈都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享受和发展需要的实践,都是人类愉快、活力和自由的源泉,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参与身体活动的目的既具有健身性目的又具有审美性目的,既为了满足身体本身的需要,也为了满足心理和情感的需要,对身体活动的多目标追求将逐渐成为人们参与身体活动的重要特征。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舞蹈这种“舞中有体”,“体中有舞”的融合形式,将成为一种趋势,将共同构成人们余暇生活的重要内容。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服饰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服饰共同体现各少数民族的特点。我国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常常在佳节吉日借助民族传统体育来寄托美好心愿,表达欢娱的心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形式。又因不同的自然环境、生存方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审美心理等,形成了各具风采的民族节日盛装。这些民族盛装被广泛应用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它们在服装款式、色彩搭配、纹样装饰、饰品造型乃至整体着装风格上,既涵盖了少数民族服饰的日常样式,又荟萃了少数民族服饰的精华,因而具备了各少数民族服饰最直观的民族形象表征。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服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随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演变出全方位、多层面的形式,反映出少数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动作也无限变幻,难度高超。此时的民族服饰为了配合视觉效果,必须将少数民族盛装原生的装饰、佩戴及穿着体系打散、解构其中最具少数民族服饰风采的元素,诸如款型、饰品、图案纹样等,作为少数民族形象的象征,被有选择地用于或重新组构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服饰的设计中,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服饰变得艺术化。而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设计的少数民族盛装,因其涵盖着少数民族服饰的日常式样,深受群众的喜爱,因而许多优秀项目经过多次的精选、提炼,世代传播,魅力无穷。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器具

由于民族特色、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每个少数民族拥有不同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游戏,而不同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分别有不同的民族体育器具。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器具相互依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表演和比赛与民族器具的使用密不可分。民族体育器具在许多的民族传统体育竞赛和表演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纳西族武术“东巴跳”,是纳西族特有的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它集中了纳西族有代表性的传统武功。纳西族每当祭风、祭神、消灾、除秽、开丧、走荐、求寿等七种道场,都要举行盛大的“东巴跳”。典礼时,人们头戴五色飘带佛冠或鸡冠帽,身披龙凤小旗,腰系黑红彩带,穿着各种彩色法衣或兽皮服饰,手执刀、剑、弓、弩、叉、矛、盾等武器,以及板铃、手鼓、大鼓、铜擦、铜锣、海螺、楞锤、魔样等民族器具进行演练。如果没有民族器具作为道具,“东巴跳”就不可能表达出应有的感情色彩。因此,民族器具在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和传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民族器具的认识。多数人对哈尼族、普米族的“磨秋”和阿昌族的“车秋”没有太大的印象,但是通过各个级别的少数民族竞赛或少数民族项目表演等,人们就会认识到,“磨秋”是“打磨秋”运动的器材。“车秋”是阿昌族的“车秋”运动项目的器材,“车秋”形状略似纺车,有四根木柱分立两边作为支架,中间横担着秋辊,左右各用两根木柱交叉的镶在秋辊上,类似车的辐条,在顶端左右相连,挂着秋千绳。每架“车秋”可同时坐4人或8人,节日期间,阿昌族青年都身着节日服装,悠荡秋千,尽情娱乐。

参考文献:

[1]杨津津,张雁飞.试析少数民族民间舞蹈与传统体育的共同发展[J].贵州民族研究,2002,(3).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3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往往与各民族的音乐、舞蹈以及美术等艺术形式融为一体。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民族艺术的源泉。民族艺术中的舞蹈、戏剧、杂技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关系最为密切。许多民族的现代文艺是由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发展演变成舞蹈、戏剧。目前许多被挖掘、整理出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如黎族的跳竹竿、景颇族的刀术、苗族的狮子上金山等,把竞技、舞蹈、娱乐、体育融为一体,既有娱乐、健身的作用,又有艺术欣赏的价值。随着各民族、文化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将为现代民族艺术提供无穷无尽的发展源泉。

民族艺术促进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往往与各民族的音乐、舞蹈以及美术等艺术形式融为一体,如苗族人民喜爱的跳芦笙,健美的动作,配合内容丰富的歌词和优美的曲调,身着漂亮的民族服饰,边唱边舞,边跳边吹,说唱、交谊、运动三位一体,既交流思想感情,又得到娱乐和健身。又如黎族的跳竹竿,击竿者,时跪、时蹲、时站,节奏越打越快,难度越来越大。跳竿者随竹竿的分合、高低、快慢,灵巧地跳跃其间,千姿百态,千变万化,展现出各种优美的姿势,美不胜收。参加者不仅要求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还要具备较高的音乐素养和舞蹈技巧,形成了高度体育技巧性同高度艺术性统一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舞蹈

民族传统舞蹈是取得群众确认而流传下来的舞蹈形式,是由各族人民根据现实生活直接创作的,反映了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上的情感和态度。民族舞蹈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都属于人体艺术形态,有着深厚的民族群众性基础。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舞蹈与体育共生共存,栖息相伴的现象是有目共睹的。民族舞蹈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属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两种人体艺术文化、人体艺术形态。我们可以举出不少的实例来说明“舞中有体、体中有舞”的现象。我国的剑术就是很好的例证。这种融舞蹈与体育于一身的艺术形态至今仍受到群众的欢迎。

从历史上看,远在先秦时期,在东北、内蒙地区的阴山岩画和乌兰察布岩画中的原始狩猎舞蹈。魏晋南北时期,西南僚人的铜鼓舞。明清时期,中南地区瑶族的盘王舞。民国时期,朝鲜族的刀舞等等都有上述的特点。民族舞蹈侧重于内心情感的表述,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则以健身及竞技取胜为侧重,形成现在这种有分有合、以分为主的状况,即民族舞蹈形成自己独立的艺术形态,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则形成另一种独立的艺术形态。

此外,从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三个需要层次来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舞蹈都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享受和发展需要的实践,都是人类愉快、活力和自由的源泉,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参与身体活动的目的既具有健身性目的又具有审美性目的,既为了满足身体本身的需要,也为了满足心理和情感的需要,对身体活动的多目标追求将逐渐成为人们参与身体活动的重要特征。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舞蹈这种“舞中有体”,“体中有舞”的融合形式,将成为一种趋势,将共同构成人们余暇生活的重要内容。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服饰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服饰共同体现各少数民族的特点。我国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常常在佳节吉日借助民族传统体育来寄托美好心愿,表达欢娱的心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形式。又因不同的自然环境、生存方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审美心理等,形成了各具风采的民族节日盛装。这些民族盛装被广泛应用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它们在服装款式、色彩搭配、纹样装饰、饰品造型乃至整体着装风格上,既涵盖了少数民族服饰的日常样式,又荟萃了少数民族服饰的精华,因而具备了各少数民族服饰最直观的民族形象表征。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服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随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演变出全方位、多层面的形式,反映出少数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动作也无限变幻,难度高超。此时的民族服饰为了配合视觉效果,必须将少数民族盛装原生的装饰、佩戴及穿着体系打散、解构其中最具少数民族服饰风采的元素,诸如款型、饰品、图案纹样等,作为少数民族形象的象征,被有选择地用于或重新组构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服饰的设计中,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服饰变得艺术化。而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设计的少数民族盛装,因其涵盖着少数民族服饰的日常式样,深受群众的喜爱,因而许多优秀项目经过多次的精选、提炼,世代传播,魅力无穷。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器具

由于民族特色、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每个少数民族拥有不同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游戏,而不同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分别有不同的民族体育器具。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器具相互依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表演和比赛与民族器具的使用密不可分。民族体育器具在许多的民族传统体育竞赛和表演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纳西族武术“东巴跳”,是纳西族特有的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它集中了纳西族有代表性的传统武功。纳西族每当祭风、祭神、消灾、除秽、开丧、走荐、求寿等七种道场,都要举行盛大的“东巴跳”。典礼时,人们头戴五色飘带佛冠或鸡冠帽,身披龙凤小旗,腰系黑红彩带,穿着各种彩色法衣或兽皮服饰,手执刀、剑、弓、弩、叉、矛、盾等武器,以及板铃、手鼓、大鼓、铜擦、铜锣、海螺、楞锤、魔样等民族器具进行演练。如果没有民族器具作为道具,“东巴跳”就不可能表达出应有的感情色彩。因此,民族器具在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和传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民族器具的认识。多数人对哈尼族、普米族的“磨秋”和阿昌族的“车秋”没有太大的印象,但是通过各个级别的少数民族竞赛或少数民族项目表演等,人们就会认识到,“磨秋”是“打磨秋”运动的器材。“车秋”是阿昌族的“车秋”运动项目的器材,“车秋”形状略似纺车,有四根木柱分立两边作为支架,中间横担着秋辊,左右各用两根木柱交叉的镶在秋辊上,类似车的辐条,在顶端左右相连,挂着秋千绳。每架“车秋”可同时坐4人或8人,节日期间,阿昌族青年都身着节日服装,悠荡秋千,尽情娱乐。

参考文献:

[1]杨津津,张雁飞.试析少数民族民间舞蹈与传统体育的共同发展[J].贵州民族研究,2002,(3).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4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往往与各民族的音乐、舞蹈以及美术等艺术形式融为一体。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民族艺术的源泉。民族艺术中的舞蹈、戏剧、杂技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关系最为密切。许多民族的现代文艺是由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发展演变成舞蹈、戏剧。目前许多被挖掘、整理出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如黎族的跳竹竿、景颇族的刀术、苗族的狮子上金山等,把竞技、舞蹈、娱乐、体育融为一体,既有娱乐、健身的作用,又有艺术欣赏的价值。随着各民族、文化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将为现代民族艺术提供无穷无尽的发展源泉。

民族艺术促进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往往与各民族的音乐、舞蹈以及美术等艺术形式融为一体,如苗族人民喜爱的跳芦笙,健美的动作,配合内容丰富的歌词和优美的曲调,身着漂亮的民族服饰,边唱边舞,边跳边吹,说唱、交谊、运动三位一体,既交流思想感情,又得到娱乐和健身。又如黎族的跳竹竿,击竿者,时跪、时蹲、时站,节奏越打越快,难度越来越大。跳竿者随竹竿的分合、高低、快慢,灵巧地跳跃其间,千姿百态,千变万化,展现出各种优美的姿势,美不胜收。参加者不仅要求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还要具备较高的音乐素养和舞蹈技巧,形成了高度体育技巧性同高度艺术性统一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WWW.133229.COM

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舞蹈

民族传统舞蹈是取得群众确认而流传下来的舞蹈形式,是由各族人民根据现实生活直接创作的,反映了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上的情感和态度。民族舞蹈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都属于人体艺术形态,有着深厚的民族群众性基础。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舞蹈与体育共生共存,栖息相伴的现象是有目共睹的。民族舞蹈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属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两种人体艺术文化、人体艺术形态。我们可以举出不少的实例来说明“舞中有体、体中有舞”的现象。我国的剑术就是很好的例证。这种融舞蹈与体育于一身的艺术形态至今仍受到群众的欢迎。

从历史上看,远在先秦时期,在东北、内蒙地区的阴山岩画和乌兰察布岩画中的原始狩猎舞蹈。魏晋南北时期,西南僚人的铜鼓舞。明清时期,中南地区瑶族的盘王舞。民国时期,朝鲜族的刀舞等等都有上述的特点。民族舞蹈侧重于内心情感的表述,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则以健身及竞技取胜为侧重,形成现在这种有分有合、以分为主的状况,即民族舞蹈形成自己独立的艺术形态,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则形成另一种独立的艺术形态。

此外,从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三个需要层次来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舞蹈都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享受和发展需要的实践,都是人类愉快、活力和自由的源泉,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参与身体活动的目的既具有健身性目的又具有审美性目的,既为了满足身体本身的需要,也为了满足心理和情感的需要,对身体活动的多目标追求将逐渐成为人们参与身体活动的重要特征。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舞蹈这种“舞中有体”,“体中有舞”的融合形式,将成为一种趋势,将共同构成人们余暇生活的重要内容。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服饰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服饰共同体现各少数民族的特点。我国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常常在佳节吉日借助民族传统体育来寄托美好心愿,表达欢娱的心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形式。又因不同的自然环境、生存方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审美心理等,形成了各具风采的民族节日盛装。这些民族盛装被广泛应用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它们在服装款式、色彩搭配、纹样装饰、饰品造型乃至整体着装风格上,既涵盖了少数民族服饰的日常样式,又荟萃了少数民族服饰的精华,因而具备了各少数民族服饰最直观的民族形象表征。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服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随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演变出全方位、多层面的形式,反映出少数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动作也无限变幻,难度高超。此时的民族服饰为了配合视觉效果,必须将少数民族盛装原生的装饰、佩戴及穿着体系打散、解构其中最具少数民族服饰风采的元素,诸如款型、饰品、图案纹样等,作为少数民族形象的象征,被有选择地用于或重新组构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服饰的设计中,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服饰变得艺术化。而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设计的少数民族盛装,因其涵盖着少数民族服饰的日常式样,深受群众的喜爱,因而许多优秀项目经过多次的精选、提炼,世代传播,魅力无穷。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器具

由于民族特色、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每个少数民族拥有不同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和民族游戏,而不同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分别有不同的民族体育器具。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器具相互依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表演和比赛与民族器具的使用密不可分。民族体育器具在许多的民族传统体育竞赛和表演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纳西族武术“东巴跳”,是纳西族特有的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它集中了纳西族有代表性的传统武功。纳西族每当祭风、祭神、消灾、除秽、开丧、走荐、求寿等七种道场,都要举行盛大的“东巴跳”。典礼时,人们头戴五色飘带佛冠或鸡冠帽,身披龙凤小旗,腰系黑红彩带,穿着各种彩色法衣或兽皮服饰,手执刀、剑、弓、弩、叉、矛、盾等武器,以及板铃、手鼓、大鼓、铜擦、铜锣、海螺、楞锤、魔样等民族器具进行演练。如果没有民族器具作为道具,“东巴跳”就不可能表达出应有的感情色彩。因此,民族器具在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和传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民族器具的认识。多数人对哈尼族、普米族的“磨秋”和阿昌族的“车秋”没有太大的印象,但是通过各个级别的少数民族竞赛或少数民族项目表演等,人们就会认识到,“磨秋”是“打磨秋”运动的器材。“车秋”是阿昌族的“车秋”运动项目的器材,“车秋”形状略似纺车,有四根木柱分立两边作为支架,中间横担着秋辊,左右各用两根木柱交叉的镶在秋辊上,类似车的辐条,在顶端左右相连,挂着秋千绳。每架“车秋”可同时坐4人或8人,节日期间,阿昌族青年都身着节日服装,悠荡秋千,尽情娱乐。

参考文献:

[1]杨津津,张雁飞.试析少数民族民间舞蹈与传统体育的共同发展[j].贵州民族研究,2002,(3).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5

一、北方少数民族传统服饰艺术

(一)北方少数民族服饰艺术的构成表现

民族服饰的造型设计与服饰艺术体现了民族心态和民族习俗。北方少数民族崇尚幸福安康的民族心态,使得其民族服饰在图案上追求饱满、对称的线条,通过其特殊的服饰图案造型向人们展示了北方少数民族的美满吉祥的情感理念;北方少数民族的服饰大都用各色的丝线刺绣出勃勃生机的图案,将人们乐观的心态绘注在图案之中,不同的图案象征着不同的民族习俗,蕴含着不同的民族内涵。北方少数民族的服饰造型艺术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结晶,具有地域性,各民族传统服饰的改变代表着地域及习俗文化的差异,是具有代表性的服饰艺术。

(二)北方少数民族传统服饰的文化价值

北方少数民族生活在环境较为恶劣的地域内,其服饰也要具有抵御恶劣天气的作用,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北方少数民族的服饰造型渐渐地富含了浓郁的民族特色与地域特征,弘扬了民族特色文化。在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北方,为了满足生存和审美需求,逐渐地形成了既适合实际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又能体现民族文化底蕴满足审美需求的服饰造型。北方少数民族的服饰从制作材料到服饰款式均能体现出传统服饰的文化价值。

(三)北方少数民族服饰艺术的地位

北方少数民族传统服饰艺术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文化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据史料记载,北方少数民族的古代织染艺术、刺绣艺术和服饰艺术,是现代化技术难以达到的艺术水平,具有重要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为我国的古代文化艺术创造了重要机遇。北方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艺术是历史文化的结晶,表现了强烈的民族特色,在历史的变迁中经历了发展与演变,具有记载历史变迁的能力,对文化的传承意义重大。

二、北方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造型

(一)北方少数民族传统服饰的造型特征

北方地处荒凉地带,大都以放牧为生,为了避免恶劣天气的危害和满足游牧生活的需要,北方少数民族主要是以动物的皮毛作服饰的主要原料。服装的造型比较宽松,不突出强调人体,注重服饰造型的空间效果,不要求服饰显示人体曲线,但需要绣有精细的图案,需要有实际的用处,适合放牧狩猎等其他日常活动。除却要求服装图案精致细腻外,北方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还具有渲染气氛的功效,在一些特殊的节庆或者活动中,需得搭配相应的服饰。除此之外,为了满足人们对美丽的需要,大家会佩戴一些小的饰物,因此,北方少数民族的服饰还需要搭配一些装饰品。

(二)北方少数民族传统服饰的图案造型

北方少数民族的服饰虽然比较宽松随意,但是人们还是比较注重美的表达,在服饰表面刺绣装饰图案是比较常见的表达美的方式,北方少数民族传统服饰的图案大都来源于生活,是从自然中寻找出来的形状各异的动植物图形,取决于北方少数民族的地理环境和生活方式。图案图示大致可以分为自然、植物、动物、生活文化和装饰类等五种类型,是由基础图形经过演变、推移、提取、拓展而得到的。北方传统服饰丰富多彩,类型繁多,各民族服饰的款式都很丰富,而且其工艺手法也比较特殊,同样的材料,因工艺手法的不同会表现出不同的效果。北方少数民族的图案造型代表着文化的发展。

(三)北方少数民族服饰中的拼布艺术

拼布,顾名思义,就是把完整的布料剪碎,然后按照设计师自身的意愿以涂鸦的方式将布料拼剪成一件衣服的过程。任何一种服饰都有它自己的拼布艺术风格,北方少数民族所使用的拼布服装大都用棉麻材料制作而成,容易为人营造一种自然纯朴的氛围,然后按照颜色拼接理念,将棉麻材料染色,混搭于服饰的各个部分,理想的效果是达到配色和谐统一。北方少数民族的拼布艺术从人们长期的生活中孕育出来,是一种既实用又具审美功能的艺术形式。

三、北方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的设计应用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6

从立法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时所适用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绝大部分来自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除此之外,各类中央或地方的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有关的各种规章也被作为法律依据。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过程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既体现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坚定决心,又表明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

(二)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 权利主体难以认定

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权利主体,这与知识产权法同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众所周知,任何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的形成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漫长的积累以及数代人的传承。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时往往存在各类意想不到的问题:第一,通常来说,在进行知识产权认定时,时间和独创性的认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却与之相反,其形成过程往往需要不断修改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更加充实与丰富,因此,其价值通常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使得独创性认定非常艰难。第二,权利主体的认定十分困难,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并不是一个人创造的结果,它是由少数民族民众在特定的地区不断创新的产物。因此,要想确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主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三,无法明确地界定权利救济的性质。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认定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究竟属于公权力还是私权利成了一大难题。当民族传统文化享有权遭受侵害时,通常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这样的方式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如果采用公权力来解决问题,则会使得个体的享有者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这就使得权利的救济陷入两难的境地。

2. 保护范围不够广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44条第1款规定:当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若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也符合应用。第2款规定: 对于传统的医药抑或是工艺美术进行保护时,如果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抑或是其他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参考相关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仅仅只作为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明确地规定: 国家应当全力保护超过百年历史,工艺精良,制作程序完好无缺,使用纯天然原料,富有民族特色,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到极高的赞誉的手工艺品种以及富于技巧性的工艺。但遗憾的是,这一条例使用的是认定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传统工艺美术等都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除此之外,此条例还对传统的美工技艺实施保密措施,以确保能够从根本上对工艺起到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13条中规定:各级政府尤其是主管文化的单位应该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了国家明确规定需要依法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余所有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向公众公开,方便公众查找和阅读相关信息。所谓的依法保密表示的是假若档案中的有关资料信息涉及到我国的机密,此时应该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保密。

3. 商业化开发导致对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

商业化表示的是由于开发当地特有的少数民族文化抑或是传统工艺而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参观,从而使得当地的文化旅游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当地的社会关系受到市场的影响,因此,旅游目的地的各类能够吸引旅游者的少数民族工艺的商品都被大众自然而然地贴上了商品的标签,并且使得淳朴而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从积极的角度看,大量外来旅游者的进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当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从消极的角度看,外来旅游者的进入将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当地的少数民族文化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巨大的变化。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会导致原本淳朴的少数民族文化向庸俗化发展,从而导致传统的艺术文化被歪曲篡改。除此之外,这样的行为也会使得传统技艺持有者的名誉遭受到极大的侵害,同时还会使传统文化无法完好无缺地展示在公众面前。在文化产业化进程中,这种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严重地损害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约。

4. 执法力度不够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对其保护不够有效。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法制建设较为落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健全,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当地传统艺术文化档案及数据库,并未建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项目名录,导致目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在当地形同虚设。同时,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落后,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投入不足,相关的保护措施难以得到落实,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常常流于形式。第二,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对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商业化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没有规定惩罚措施。在大部分情况下,仅仅是通过一些舆论来监督开发者进行整改,而对其过度商业化开发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惩戒行为。这也导致近年来存在大量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违法和犯罪现象的出现。

二、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一) 加快民族地区立法,明确权利主体

当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假如站在民商法的视角思考,在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时应当尽可能地从中央和地方的角度出发,在国内应当尽可能地创建一个体系完善、结构严整的权利主体认定机制。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权利主体的认定这一问题,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建设远远超过了国家,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保护了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新疆、四川凉山、阿坝等地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能够更好地得到认定。因此,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和权利救济的方式上,可以由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来加以明确。这是因为民族地区往往对于本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更为了解,对于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更为有效。

(二) 与其他法律衔接,扩大保护的范围

针对目前法律适用范围存在漏洞的问题,可以通过与民商法中的其他法律进行衔接来解决。第一,可以与 《专利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少数民族的传统技艺也紧跟时代的潮流不断改良创新,使得产品越来越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此类少数民族传统产品便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传统工艺产品的制作流程不会对外公开,只有某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掌握这样的技艺,这些技艺的传承者便可以通过创新和改革向国家申请专利。第二,可以与 《商标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使得这些经过上百年历史传承留下的传统技艺通过商标法的保护得到更好地延续和发展。第三,应当与 《著作权法》 以及国家正在积极修订的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 《著作权法》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效用,将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别集结成册,使其得到更好地传承及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则可以真正从根本上使得各种传统技艺得到更好地保护。第四,从涉及范围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很难使传统技艺的主体得到保护,只能保护其客体。除此之外,当前我国正在施行的知识产权法也对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其余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民商法的管辖范围。

(三) 建立利益共担机制,防止侵权行为

针对目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过度商业化开发带来的侵权问题,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同时创建一个科学实用的利益共担体系,通过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共同支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朝着更好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除此之外,为了使得少数民族文化继续发展、创新和传承,国家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这些优秀的传统技艺建立信息档案,既要鼓励这些传统技艺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速创新,并且积极保护其创新成果。此外,还应当深入保护这些传统技艺的智力源泉,使得传统技艺能够源源不断地向前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商业开发,少数民族技艺的传承者可以从生产出来的商品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开发绝大多数都存在过度商业化的情况,这种开发趋势是无法阻挡的,但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技艺和创作,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减少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行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四) 加强执法力度,减少违法行为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7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15Y304和2015年西南林业大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YD201539的成果之一。

1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概述

云南是一块神奇的土地,共有25个民族在这里生存繁衍,创造了绚丽夺目的少数民族文化,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不可多得的民族文化宝库和民族艺术的海洋。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各民族传统的民间歌舞,在长期的发展演变中保持着独特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是各少数民族人民抒发感情、休闲娱乐、自我欣赏和教育的文化工具,反映了截然不同的民族心理。

1.1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种类

云南所拥有的少数民族数量很多,具有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他们在漫长的历史文化发展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舞蹈形式与内容。该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具有多样性和丰富性的特征,大致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类:一种是根据少数民族的种类进行划分,可分为纳西族的热巴舞、阿哩哩,傈僳族的打歌舞、口弦,华坪傣族的孔雀舞,摩梭人的甲搓舞等。 另一种是根据舞蹈的功能进行分类,可分为狩猎类、祭祀类、图腾崇拜类舞蹈等。

1.2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发展现状

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陲,地域偏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受到文化发展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条件、社会发展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文化环境中,受到中原文化影响较小或者几乎没有受到影响,自成体系,成为一个民族特色较为浓厚的地区和舞蹈发源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地区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各个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艺作为商品的属性日益凸显,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在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上不断创新,逐步走出云南,同时,开始向消费文化转变,走向了更加广阔的舞台,甚至走向世界,在社会公共文化领域中占据了一席之地,更具现代色彩。

2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内涵和艺术特征

2.1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内涵

2.1.1 抒发热爱自然的愉悦心情

云南因所处的地理位置、外在条件优良,自然风光绚丽多姿,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很多时候都是通过载歌载舞表达对自然的感恩和热爱之情。因为地理环境优越,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植根于这里的花草丛林间,滋养伸展于优美秀丽的山川河泽中,从自然界自由生长的生物物种身上汲取灵感,创造了植根于民间、来源于生活、生发于民族之魂、积淀于自然特性的传统舞蹈,反映了这一地域人类进化的轨迹。云南少数民族中,取法于自然、表达对自然热爱的歌舞,最突出的是傣族的孔雀舞和蝴蝶舞。孔雀舞是最能代表傣族人审美特征的一种舞蹈形式,舞者从孔雀的形态和动作中受到启发,模拟孔雀的姿态,并进行夸张,编排了姿态优美、身段动人的孔雀舞,以单人、双人、群演等方式展现出来,一般在举行泼水节等节日庆典时才会表演,给人以柔美、妩媚而不失自然的欣赏美感。再看蝴蝶舞,它是傣族人向大自然学习的又一范例。表演时,舞者身披蝴蝶型的道具,模仿蝴蝶飞舞的状态而舞蹈,具有鲜明的舞蹈形式和特征,让人过目不忘。

2.1.2 表达对祖先神灵的崇敬感

古人为了表达对祖先的怀念和对神灵的崇敬,在祭祀时都会用舞蹈表达心中的感恩之情,而云南地区因地域偏僻等原因,将这种习惯一直保持下来,演化为具有民族特色的舞蹈表演。例如,傈僳族的打歌舞,就是为了纪念保卫山寨的五个英雄而创造出来并世代流传的,具体的表演形式是跳舞者围坐在篝火旁,一边吹葫芦笙,一边唱歌和跳舞,且以跳为主,并不停地变换节奏,展现了欢快动人的气氛。而该地区与祭祀有关的舞蹈,则是流传在元阳县的傣族村寨的“祭祀鼓舞”,这个舞蹈以鼓为主要伴奏乐器,女巫者在祭台上载歌载舞,观众们围坐于下方自由跳动,动作趋向简单和简练。而位于石屏县的傣族居住地,则流行“跳龙舞”,该舞蹈以祭龙树作为活动的中心,女巫手中拿着羊皮单面鼓,男巫手中拿着带环的铁圈,在人群中领舞,其他人根据领舞人的节奏进行舞蹈的表演,或者两个人对跳,或者全体围成一个圆圈表演。对于舞蹈的动作没有过多的限制和要求,简单而步幅小,没有固定的队形和队列,一切随心舞动,双膝可以跟随步伐的前进有规律地颤动,可以任意变换跳舞的位置,但是整个场面却一直庄重热烈。

2.1.3 具有生活中隆重的仪式感

在文化娱乐活动相对贫乏的时期,云南各少数民族均将歌舞视为日常的休闲娱乐方式,也将其作为生活中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在重要节日必须参与的活动,纳西族的热巴舞便是这样。热巴舞虽然是纳西族人的民族舞蹈,却更多借鉴了藏族舞蹈的理念和形式,表演的形式为群体舞,男子手中持铜铃,女子手中持曲柄鼓,混杂在一起进行表演。与其他舞蹈类似,热巴舞因为参与的人数众多,也以广场舞的形式呈现,且节奏随着旋律的改变而变化,有时候铃鼓同响,一片昂扬向上的景象;有时候铃鼓低鸣,如风声呜咽倾诉。每当村寨有喜庆事宜,或者盛大的节日到来时,纳西族人便用热情奔放的热巴舞表达心中的仪式感与归属感。

2.2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艺术特征

2.2.1 古老而质朴的曲调

就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整体伴奏状况来看,出现最多的莫过于鼓。鼓是一种非常容易制作、简便易学、易携带的乐器,在日常的歌舞表演中,人们往往踏着敲鼓的节点,顺其自然地舞蹈,所形成的曲调简单而淳朴、真挚而自然,没有过多的声乐技巧与花哨的东西,古老而质朴的气息扑面而来。

2.2.2 原始而自然的动作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因起源于民间,植根于大自然的沃土中,所学习和借鉴的均为自然界的真实生物,因此,舞蹈动作往往源自心灵,发轫于自然,是对自然界生物最原始的模仿与借鉴,带有原生态的气息,真挚自然,丝毫不扭捏、做作,令人观后感觉发自真心,感人肺腑,沉浸其中而不能自拔。舞蹈动作的自然性特征,还来源于人类体力劳动的原始动作,例如,在云南红河、元阳等地流传的“落作舞”,则是吸收和模拟了日常生产劳动中的“打荞麦”,从而形成一些特定的动作,反映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场景,自然生发而有意趣。

2.2.3 热情而奔放的情感

少数民族人民在创造本民族歌舞的过程中,已经感受到了最强烈的审美娱乐感,他们将全部的情绪和感情都投入其中,展现出一种热情而奔放的情感,这是发自内心、发自心灵的热爱,从而使得民族舞蹈能够保存、流传至今。摩梭人的甲搓舞,则是为了纪念先人预防外族侵犯的舞蹈形式,主要表现为全村或者部落的人都聚集在广场上,燃起熊熊大火,围着火堆呐喊跺脚,制造浩大的声势,以威震敌人。而该舞蹈演变至今天,则成为一种群体性的娱乐性舞蹈,多被运用于庆祝节日、向神灵祈祷等情景和气氛中,该舞蹈的舞姿粗犷,节奏明快,蕴含着强烈的情绪情感,让人看后感觉酣畅淋漓,禁不住想要参与其中。

2.2.4 顽强不屈的生命力

云南少数民族的舞蹈,因发自内心,源于生活,具有无可比拟的生命力和感染力,所以,才能够流传千年而保持原有的艺术样式。他们的舞蹈之中,有着最原始的天然生命力,是历经岁月的磨砺而流传下来的。而少数民族舞蹈图腾自远古时期出现以来,就代表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积极的生活态度。

3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在公共艺术中的应用

3.1 反映了人类理想与现实的衔接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是古人所创造和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往往带有想象与虚构的成分,而现代社会的公共艺术是实实在在地展示出来并让人观看的外在形式,务必要通过直接、明确的画面或语言表现出来,而将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特色与元素融入其中,则是将人类的理想与现实进行有效地衔接与融合。

3.2 有助于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发展

公共艺术,指在公共场所被运用和展示的艺术,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而随着频繁的文化交流和人们的欣赏水平不断提高,公共艺术需要不断吸收新鲜元素,进行创新,才能赢得大众的认可和喜爱,而将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运用于公共艺术中,是传统文化观念与现代观念的碰撞和融合,反映了人类理想中的艺术与现实艺术的有机融合与创新。

3.3 丰富公共艺术的表现形式

在城市和社会中,公共艺术的展示形式是多样的,例如,海报、壁画、装饰画、雕塑、花园等,都是有效的承载体。如何使这些承载体“旧瓶装新酒”,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气象和新面貌,需要设计者广开思路,广泛涉猎,才能广中取胜、广中取新。对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学习和借鉴,会在很大程度上深化公共艺术的精神内涵,丰富公共艺术的表现形式。

3.4 提高公共艺术的审美特征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具有取法自然的质朴、顽强的生命力、热烈情感的投入等艺术特征,具有鲜活性和灵动性,对现代的公共艺术具有极强的启示作用。而以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是孕育现代文明的沃土,公共艺术设计者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灵感和创意,从而使其创作观和审美观发生根本的变化,影响和改变了公共艺术的精神面貌和呈现方式,提高了公共艺术的审美特征。

4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社会功能

4.1 凝聚大众人心

如前所述,云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具有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即群体性。群体性的广泛参与,使得舞蹈成为人与人之间交往和沟通的一种有效方式。在灵动的舞步中,人们增进了感情,交流了思想,促进了大众人心的凝聚。

4.2 传播民族文化

民族文化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必须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呈现出来。而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则扮演了这样的角色,通过载歌载舞的方式将远古先民的思想和生活保留下来,让后人能够在永不停歇的舞步中窥见民族文化的根源。

4.3 带动经济发展

云南作为一个旅游大省,需要更多更好的旅游资源吸引游客,而该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歌舞,是提高地区旅游水平和质量的重要艺术形式。对于游客来说,传统歌舞是新奇而具有吸引力的,在喧闹热烈的舞蹈中,能够感受到城市中久违的质朴与热情。

4.4 带来正能量

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在水泥丛林中,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增大,日益感到无聊、沉寂,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也容易变得悲观、消极,会对生活和现实产生失望和厌倦的情绪。而少数民族传统歌舞明快、简练的曲风,激情有力的演唱声,动人心魄的舞步,会给都市中的人们带来一抹亮色,让他们从漫步欣赏公共艺术领域的传统歌舞中获得积极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孙中伟. 浅析市场消费前提下的民族歌舞艺术发展[J].丝绸之路,2015(20).

[2]张跃. 春节在云南少数民族中的共享性意义[J].节日研究,2011(01).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8

引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绚丽多彩。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危机,亟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其利益。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是对艺术、舞蹈、文学书籍、音乐作品等相关作品权利保护的法律,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发挥着作用。然而,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本文旨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我国加强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参考。

一、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传统文化日益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在当前的环境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生存、发展环境日益恶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濒临难以生存的困境,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时代传承者的经济压力过大

在生存压力不断增大的今天,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明显加大。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有了新的变化。在追求物质和经济生活的思潮下,传承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不断下降,传承活动的影响力日渐减弱。传承者难以依靠传承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以至于物质生活过于贫苦。因此,出生于新时代的年轻人,不得不背井离乡,去寻求更好的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从而放弃学习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二)依赖于口耳相传的项目缺乏传承人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多元文化兴起,传统文化遇到挑战。相对于长久生存在偏远山区的群众而言,由于许久没有接触过新事物,在突然接触到除本民族文化以外的文化时,难免会心生兴趣,转而抛弃民族传统文化,选择学习新事物、新文化。由此给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沃土带来不良影响。新时代的年轻人在接触过新鲜多元文化后,面对本地区的传统技艺,则逐渐丧失兴趣,使得依赖于口耳相传的传统文化走入暮年。

(三)商业化运作对民族传统艺术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部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被大规模地开发,进行各种目的的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尤其是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进行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的开发活动愈演愈烈,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很少有人会考虑这种大规模的商业化运作会给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带来何等影响,所以在开发的时候,并没有从原则上对少数民族传统技艺进行保护。在经济利益和传统技艺面前,显然没有做到均衡,没有做好如何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到以开发促保护。更有甚者,为了压缩成本,在商业演出中,随意使用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考虑实际场景且不支付费用给技艺的传承者。在商业化的影响下,一切都必须为商业服务,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再是简单的民族精髓,更像是一个用来谋取利益的工具,成为一种商品。

二、著作权视野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框架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人的特殊性,《著作权法》中的一些条款难以满足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难以根据《著作权法》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多种姿态的传统技艺,而当前的《著作权法》并不能完全适用部分动态传承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条中,对作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发源于人民群众,是群体智慧的结晶,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相关要求,而且也不能与可复制性这一规定相契合。而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划分,我国尚未明确。这就使得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自己对传统艺术项目进行改进或创新时,所获成果难以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从概念层面而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归属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进一步说,就是作品是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源泉进行创作的,是在传统艺术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创新的。新的作品完全保留和继承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文化精髓。在众多传承人当中,人的传承能力因本身素养而千差万别,所以其独创性也极具个人特色。例如:传承人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基础,通过改编和加入新内容,进而形成了新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这种形式的创作作品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要想确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法律权利,那么必须优先明确主体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而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组织或者国家。由于历史等原因,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技艺的作者并不明确,且查实难度很大。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精神权利被视为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在明确主体方面,我们可以从传承人的民族性、传承习惯等方面入手。但是在实际中,这种权利因太过抽象以至于难以真正实现。但是又难以保证权利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发生侵权,在维权的过程中,谁是诉讼主体就成了首先应该回答的问题。而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项目,由于其原型作者难以明确,创作者是谁的问题难以回答,所以法律对于这种衍生作品并未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少数民族缺乏文字,所以在历史中,诸多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上主要是依赖人们之间的口耳相传,并没有条件去做书面记载。关于当前所见到的传统艺术的书面记载,绝大部分都是后人整理而来的。比如民间文学和民间音乐,一部作品的出炉,需要经过传承人口述、记录者记录,而后还需要整理者统一整理,由于涉及环节很多,涉及的人数也很多,所以在发表权、修改权等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进行明确,所以权利属于谁尚无定论。比如:由于古时缺少文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难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传承,使其拥有不可复制性,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致使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创作时,具有群体性,这就决定了其权利主体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集体,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加工改进的过程,具有传承和变异的特点。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权利主体的规定要求,因而难以确定和保护。

(三)《著作权法》中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对于作品的保护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具体来说,当作品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有关作品的属性定义,那么作者无需采取其他申请措施,法律自动对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的获得十分简单,但是在保护时间上,则有着较为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在《著作权法》中的第二十、二十一两条中,就权利的有效时间进行了明确说明。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方面,由于传统艺术的特殊属性,其时间十分长远,这一点则与法律规定相悖。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有关规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并不能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涉及民间的文学作品时,法律上的不完善就会更加凸显。对于传承人而言,著作权保护时间过短,显然对其有着十分不利的不良影响,不仅会对其创造性产生负面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弘扬和传承。比如,文学作品的创作,大多都是站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作而来的,如果传承的创作成果被创作人占为己用,无疑会对文学作品的创作发展产生极为消极的负面作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上升,即历史越久远,其价值便越高,对其进行保护期限的有关设置,显然不利于长远保护。再者,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发展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如果不能做到保护弘扬,终究会被其它文化所吞噬。所以,在著作权法中,设置保护期限的有关做法显然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长久保护理念相违背。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与实际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所需要的保护还相差较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传承人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由于传承人本身的特殊性,如何继续完善《著作权法》,给予传承人更好的保护,是当前应当努力的方向。

三、《著作权法》框架下完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和建议制定

《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学、音乐、舞蹈等作品的权利。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著作权法》的现行框架下,由于难以确定独创性标准、著作权主体以及保护期限较短等问题,导致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未得到有效的保护。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著作权法》框架内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

(一)根据传承者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创新情况来确定独创性标准在独创性方面可以从传承者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中的创新情况来进行界定,以确定独创性标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经历千年的历史变幻中始终流传,依靠的正是一代又一代传承人的努力,在传承的过程中,传承人又会根据所处时代的特点和特色进行更新和创造,使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能够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从而使其在发展中传承、在传承中创造。比如:“苗绣”,这是一种广泛流传于贵州地区的民俗,“苗绣”在不同的人手中所展现的特点也是不同的,在创作中,作者对其赋予自身的理解和审美,通过结合自己所处环境中的时尚元素,进行“苗绣”创作。不同于原来一层不变的传承,这种传承不断加入新的时代元素,不断在艺术风格上进行创新,那么就可以说这种传承就具有独创性,而这类传承人所创新的作品就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是权利主体在著作权的获得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作者权利的明确

著作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通过上文的阐述,可以知道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指的就是某个民族的历史遗产,其创作者属于某个人或者民族全体,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权利主体可以为个人或者整个民族,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亦可作为权利主体。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此外还说明了基于民间艺术而进行二次创作(如改编、翻译等)的作品,那么创作者对所创新的部分是拥有著作权的。比如白秀娥剪纸案,在这场案件中,就白秀娥在剪纸中加入的创新部分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讨论,北京市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件向外界传达传承人亦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同时也给从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应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参考。不得不说,传承人在传承和弘扬民族历史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民族文化才能传承至今。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传承人的权益,使得传承人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是当前理应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承认传承人的主体资格,才能更好地推动和激励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三)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点,延长《著作权法》中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方面,著作权明确指出,保护期限指的是作者终生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只要过了这个期限,所创作的作品便可进入公共领域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由于是民族历史的产物,在传承过程中,有的早已流传和公布于世,如果也将年限的保护简单套用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方面,显然是不妥当的。在笔者看来,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属性特点,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只要有传承人进行传承,那么在对其保护方面,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不设定保护期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亟待通过知识产权方面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著作权法》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来看,当前《著作权法》难以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而且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著作权法》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这就需要我国法律制定者考虑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者的特点,对《著作权法》进行改进,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独创性标注,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明确纳入《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主体,并延长《著作权法》中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期限.

参考文献:

[1]文永辉,卫力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以贵州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2,01:14-20.

[2]杨晗.黔东南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苗族服饰为例[J].法制博览,2015,23:256.

[3]刘振宇.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J].衡水学院学报,2011,05:14-16.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9

近年来,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对文化和艺术的保护、传承意识越来越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媒体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传播方式。在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和艺术是民族文化的瑰宝,剪纸艺术作为民族艺术的分支,传承了少数民族上千年的文化艺术,那些深藏于少数民族背后的民俗文化、历史情感、宗教秘俗,展现为剪纸艺术中的喜怒哀乐、宗教仪式、子孙祈福等艺术符号。剪纸艺术借用不同的艺术表现手法传承个性化的艺术语言。近年来,部分少数民族题材的剪纸艺术作品由于缺乏创新,在艺术表现形式、用途上都难以满足现代人的诉求。尤其是步入互联网时代后,大数据科技充斥着现代人的生活,更多的人开始思索传统艺术如何与现代科技、生活接轨,这也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互动的结果。康定斯基在20世纪曾经预言:“未来的艺术形式将会把各种艺术手段结合成一体,并且会超越所有单一种类的艺术手段,产生出壮丽的综合成果。”

一、少数民族题材的剪纸与动画艺术结合

数字时代的到来令新媒体技术迅猛发展,动画艺术也借此东风在各个领域中展现了更多、更新的艺术形式,将传统的动画形式与三维动画等构建成新的动画艺术形式,沿着数字化的方向不断推陈出新,将视觉、听觉、触觉上的感受通过镜头表现得绚丽多姿。少数民族题材剪纸更多的是追求质感和形式上的审美,少数民族题材剪纸与动画艺术的结合,可以从二维动画的角度表现故事情节和地域环境,将不同少数民族题材的剪纸文化通过二维动画传播,利用虚拟空间的维度表现。新媒体传播的主要手法也借助交互形式,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如通过微信、QQ、微博等互联网交互方式进行少数民族题材剪纸艺术的传播,这样不仅可以增强民族间的互动,也可以通过新媒体对艺术进行新的创作和传播。通过与观者的互动和沟通,将剪纸艺术进行新的解析与重构,通过新的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法创作出新的艺术作品,通过三维动画广泛传播。三维动画艺术与少数民族题材剪纸艺术结合,两者在审美情感的追求上是和谐统一的,对于故事的情节、场景、人物、颜色等符号的安排与虚拟空间的构成应讲究艺术性。少数民族题材的剪纸应原汁原味地传播出去,在二维、三维动画艺术的空间里找寻自己的一席之地,通过独特的地域、民俗题材,将新的创意与传统的民俗剪纸情节脚本交融,生成数字化的三维表现形式。少数民族题材的剪纸形式在动画艺术领域传播,以民族的瑰宝赋予二维、三维动画艺术更丰富的符号语言,通过科技信息数据的不断创新,删繁就简,在视频或平面的后期制作中,借用虚拟科技等手段,将传统难以获得的效果通过技术手段呈现出来,不受时间、空间的局限。将剪纸艺术的技术、故事情节通过镜头语言表现,解放了思想,革新了思维。少数民族题材剪纸融合新媒体技术手段,不仅在创意创新上融入了更多的符号元素,从二维、三维的角度丰富了艺术语言,刺激了大众的审美需求,激发了大众审美对于传统艺术的神往,也是传统文化中文化与民俗的体现。

二、少数民族题材的剪纸与网络传播结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科技发展,传统媒体受到新媒体的冲击,各媒介间的融合日渐加深,也催生了新媒体艺术的新型审美理念与审美追求。正是新媒体的低门槛,催生出一系列的新艺术表现手法和跨时代的新艺术家。他们根植传统文化,衍生大尺度的探索模式,在大数据时代找寻自己的一席之地,以网媒为中心辐射观者大众。过去一段时期,少数民族题材的剪纸作为展示民间文化艺术的重要力量,却一度受制作流程与地域的限制仅仅在当地流传。改革的浪潮影响着人们对于传统手工艺术的看法。数码产品与互联网充斥于人们的生活,新旧技术的交替必然成为这个时代的主要话题,少数民族题材剪纸艺术也必将搭上网络传播的顺风车,从而将民族的东西推向世界。少数民族题材剪纸和网络传播融合,一方面,网络数字媒介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为少数民族题材的剪纸艺术带来了技术上的升级与外观上的包装,透过三维空间来加深材料的质感,从静态转换成动态传播也是一个新的突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科技与艺术的融合,立足于传统剪纸艺术的根基,找寻少数民族题材剪纸新的艺术空间,利用新的媒介手段创作出不同的交互性作品。

三、少数民族题材的剪纸与本土文化结合

不同的少数民族题材剪纸在文化上是大相径庭的。不同的少数民族地域环境不同,文化、宗教、艺术的表征也各异。文化上的认同与民族性的认同在倾向性上是一致的,文化中又具有民族性的延伸。剪纸艺术是民族文化的分支之一,民族文化烙印在剪纸艺术的审美构建上,剪纸艺术包含深厚的民族感情。少数民族题材剪纸离不开本土文化的沃土,蕴含着丰富的民族情感与文化内因,是少数民族在长期发展与传承的岁月里对于文化和民族的精神需求,是剪纸艺术的心的纽带与诗意的栖居地。少数民族题材的剪纸艺术在民间艺人手中代代相传,是劳动人民集体的艺术结晶,是各少数民族文化的表征,也是少数民族文化的符号印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千年,对于现今和历史都有深刻的意义,保护好、传承好文化遗产是重要的。尤其在打造剪纸艺术这个传统文化产品品牌形象的过程中,本土文化是不可或缺的。文化源自创造,创造不能没了传统,一个民族的发展在艺术上的突破必然离不开本土文化的滋养,它反映了一个民族在日常生活和人文环境下的心理需求与认同感。不论是哪个少数民族题材的剪纸,在艺术形式上对喜怒哀乐、装饰、故事情节等的表现,都植根于本土文化的内涵,肩负着传承、保护、创新的重要使命。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文化艺术传播方式百花齐放,各民族交往密切,便利的交通有利于加深各民族的紧密团结、沟通交流。寻求少数民族题材剪纸艺术的精髓,将民间剪纸艺术传承、推广开来,立足于本土文化,不断求新求变,可以避免各民族丰富的传统技艺与民族文化的消亡。

参考文献:

[1]栾伟丽.动画造型与民间美术.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

[2]孙立军.中国动画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11.

[3]陈竟.中国民俗剪纸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王光敏.剪纸文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6.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10

【关键词】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保护;发展

中国现已认定了55个少数民族,其中,在云南这片红土地上就有25个少数民族。云南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种类最多的省份,随着历史的发展与推进,这些少数民族在此积淀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艺术,其中,民族民间工艺可算是这些文化艺术中的佼佼者。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工业产品的激增与覆盖,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因此,对于传统民间工艺的保护与发展迫在眉睫。

一、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概述

民族民间工艺是一个比较综合广义的概念,笔者认为民族民间工艺主要指的是一种艺术,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艺术文化内容及形式,即运用自然界中不同的材料、图案、色彩等元素创作的能够凸显地域民族文化、反映人们生活习俗及精神生活的物品的过程,当然,也包含了这些元素以及文化;二是艺术品本身,即创造出来的具体的产物(器物)。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是指云南25个少数民族在生活生产中所形成的具有他们各自民族特点的文化传统、艺术形式的工艺体现,这些工艺是云南少数民族的物质基础以及精神文化的结晶,更是云南各个少数民族发展和生存的重要条件。

作为一种艺术,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是基于人们的物质生活的,云南25个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方式以及生活水平不尽相同,各个少数民族也有自己独特的信仰,这些都导致了民间工艺艺术种类的繁多及其艺术水平的参差不齐。同时,我们总说艺术来源于生活,很多工艺品出现最初可能都是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它是人们为生活而设计的一些必需品。并且就云南的少数民族来说,他们大多生活在山区,由于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他们可能根本不了解什么是艺术,只是单纯的制作一些生活用具,在满足实用功能以及特殊信仰的条件下,以他们的眼光来确定这些生活用具的外形以及简单的装饰,然而,他们的创作思想、创作方法却奠定了现在的艺术设计的基础。如云南楚雄彝族的漆器设计,漆器的图案多为大自然中元素的抽象化,把自然中的植物以及动物等抽象为几何形态用于漆器上,同时,造型及色彩的运用也遵循一定的规律。彝族漆器的创作方法就与现代艺术设计极为相似,这也就是一些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的艺术价值。

作为一种手工艺,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具有非常高的工艺价值。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多为生活用品,并且是各家自给自足的一些器物,以自己使用为目的进行创作的,所以,基本以纯手工创作,这些手工艺的价值是现代技术无法取代的。首先,手工艺是各个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经济、文化等发展状况,并且具有原创性以及不可复制性的特征。每一项工艺、每一件工艺品都是独特的,它们蕴含了制作者的真情实感,需要创作者匠心独具方能实现。与现代技术做成的产品不同,手工艺品不能大量原模原样批量生产,而必须经过人们的双手进行,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包含着创作者的灵魂。其次,一些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也有很高的科技含量。并不是一定要运用现代化的机械化生产加工才具科技含量,云南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既是一种工艺品制作方式,同时又是重要的技术手段,是一定的时期内地域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比如云南大理州鹤庆县新华村的银器饰品的镶嵌工艺就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在银器的加工以及今天银器饰品制作中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作为一种文化,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是各个民族生活的反映,具有很高的文化研究价值,也是研究少数民族文化的一个载体。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不论从造型、图案,还是色彩方面分析,它都是各个民族审美意识的一个再现。云南25个少数民族中,由于居住环境、信仰以及民族人员本身特质的不同,从而形成了各式各样的风俗习惯、审美观念以及文化特征。基于文化背景的不同,各个少数民族所创造的工艺品也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体现了所在民族的文化。比如,楚雄彝族漆器中色彩的运用——楚雄彝族漆器色彩主要是黑、红、黄三种颜色,这是彝族所有工艺品中常用的三个颜色,“黑”贵“白”贱是彝族等级制度的再现,红色则是彝族火把节火焰的象征,黄色是彝族人民心中光明的象征,这些都体现了彝族的传统文化。再如傣族筒裙会根据年龄与婚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穿戴方式,这也是民族文化的体现,所以,民族民间工艺也可以被称为一种特殊的具象的民族文化,它是整个民族历史、民族发展的体现。

综上所述,透过民族民间工艺,我们可以悉知各个民族的风土人情、智慧、精湛的技艺以及丰富的文化。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不论以艺术、手工艺,还是文化的形式存在,都是我们研究云南少数民族文化的依据。

二、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云南民族民间工艺是非常宝贵的财富,民间工艺亟待保护,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于传统的民间工艺来说,面临着很多挑战。

(一)工艺品损毁严重甚至消失

许多古老的云南民族民间工艺品遭到严重的破坏,如有一些传统工艺品由于材料不能保存太久因而损坏或是消失;还有很多民间工艺多为家庭生活所需,最初制作时就没有工艺品这个概念,所以在家族一代又一代搬家等过程中丢失;还有一种是云南逐渐开放成为旅游大省后,许多当地人将一些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极高的工艺品卖给了游客,从而导致传统工艺品的破坏与流失,比如傣族的贝叶经就曾被撕毁卖给游客。

(二)工艺技艺失传

目前,很多少数民族民间工艺都面临着技艺失传的危机,许多传统的手工艺技术已经灭绝。首先是技术面临失传的危险,如大理鹤庆新华村的银器制作工艺,目前的情况是一些掌握着特殊工艺制作技巧的老艺人在艰难度日,具有高超银器制作者却是后继乏人。主要原因是掌握银器技术的老匠人不愿意倾囊教授,只负责传授学徒一些简单的手工技术,一般是不会将自家的工艺精髓传出去;更严重的问题是新华村本村的一些年轻人却不愿意学这门手艺,他们认为做手工艺不如做生意那样赚钱.如果新华村的年轻人都跑去做生意而不愿意做手工艺,一旦手艺强的中年人退下来,就没有人能撑得起新华村手工艺品的牌子,就会有技艺失传的可能性。另外,丽江纳西族的东巴造纸术、西双版纳傣族造纸术现在已经濒临灭绝。

(三)民间工艺的艺术形式消失

云南少数民族一般都是与汉族一起大杂居,他们的很多传统工艺的艺术形式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开始逐步消失。如云南玉溪市通海县的蒙古族,他们的服饰基本已经汉化,服饰上完全找不到蒙古族服饰的特征;丽江纳西族的许多传统工艺品上的东巴文字虽然还传承完好,可是已经基本符号化了,知道文字意思的人寥寥可数,就连当地的纳西族人也都不知道那些文字具体的意思,原有民族艺术色彩逐渐消亡。

(四)民间工艺的保护与现代工业科技的矛盾

随着大工业生产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大量的工业品进入少数民族地区,迅速取代了传统的工艺品。机器与手工成为了传统民族民间工艺保护的一对主要矛盾——先进技术的应用冲淡了传统手工艺的特色。机械的产生,使得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越来越被忽视,想要从事传统工艺的学徒,也往往因为传统工艺技艺对于工艺环节的把握难度以及制作时间的漫长而避走他路,大多时候都采用机器进行制作,但是这又使得原有的工艺技术水平降低。

从某个角度来说,传统的少数民族手工艺品是用心来打制的,它不仅具有艺术性,也是有生命力的,是心灵之作。手工艺品的特色应该体现在每一件作品上,哪怕是做同样款式和花色图案的作品,会因为艺人錾刻时的不同心情、不同感悟、不同角度而各具特色,而非绝对划一。然而,传统民族民间工艺的很多制作过程繁琐,生产缓慢,无法与现代科技的大批量生产匹敌。并且,很多少数民族工艺品都是生活所用器具,制作的目的就是自己使用,但工业化的产品使用更为方便,并且成本会比自己制作的更为低廉,因此,人们也会开始进行选择,从而抛弃自己的工艺。

三、发展与保护云南民族民间工艺的几点建议

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是云南的一张名片,反映了云南少数民族丰富的文化背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对其进行保护与发展。而在构建和谐社会已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的今天,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发展”,绝不仅仅是发展经济,而是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不仅强调人类、社会、自然的和谐共生,还强调传统与现代的协调发展,当然,其中就包括了民族民间工艺的保护与发展,而云南的少数民族民间工艺又是极其具有代表性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基本涵盖了云南少数民族文化各个方面,保护好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留住云南少数民族传统的工艺特质,并且创造性的利用这些传统工艺所含文化,使之与现代工业技术结合,从而实现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的现展。

(一)积极宣传,进行动态保护与发展

对于任何保护和发展而言,前提都是宣传,而宣传的基础又是思想意识的提升。思想意识是人们一切行为的主导。因而要保护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就必须先从人们的思想出发,大力宣传少数民族民间工艺文化,从而唤起人们的保护意识。作为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而言,宣传可以结合少数民族其他文化同时进行,途径上主要依靠政府、高校专业的老师、社会上相关领域的学者进行一些学术的交流从而进行宣传,同时,对于工艺品本身,还可以建立专有博物馆进行宣传保护,如云南楚雄州博物馆中的彝族文化厅就收藏了很多彝族的民间工艺。

而对于保护及发展而言,不能只限定于一个禁区——不论是地理上还是内容上。既然现在处于现代化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也导致了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品制作工艺的变化,在此暂且不论进步与否,但毕竟使得很多工艺流程乃至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改变。想要对原有的工艺进行原封不动的保护几乎不可能,所以,保护和发展必须结合现在,不能只停留在过去。

(二)整体保护,与其他传统文化共发展

这儿说的整体保护,是指将整个云南各个少数民族的民间工艺进行整体保护,主要有两层意思,首先是同民族不分地域的整体,由于很多少数民族都是与汉族进行大杂居,并且很多少数民族也分布在云南的各个地方,比如彝族在云南主要分布在楚雄以及大理南涧。因此,对于云南彝族民族民间工艺的保护就不能单一的看一个地方。其次是工艺品以及工艺流程的整体,保护不能只单纯的保护工艺品,工艺流程、技艺等也应该进行保护,要将两者统一进行保护,才能得以发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是这个道理。

(三)政府参与,为保护和发展提供保障

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的保护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健全的政策、法律制度是保护的前提。对于刻意破坏民族民间工艺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并对积极保护、发展民间工艺文化的行为给予奖励。同时,发展云南的少数民族民间工艺还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撑,传统的一些工艺品加工厂不如现代的机械化那么高效率,所以,单靠原始工艺很难创造高的经济效益,人们也会对此失去动力,所以,政府应该针对保护发展传统民间工艺的工厂或者组织进行一些经济上的政策保护。

(四)与现代工业结合,进行可持续性保护与发展

在确保原有少数民族民间工艺文化能够完整传承的前提下,科学有效的利用这些原有的民族民间工艺,结合现在的工业技术,在保留原有工艺艺术的前提下,采用现代技术进行加工生产,既能减少人力成本,实现大规模批量生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经济价值,同时又能寻求一种传统工艺艺术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从而不至于将云南少数民族的民间工艺永远滞留在深山中,而是为其找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现在,很多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的现代化生产已经成为了一个事实,如大理剑川白族的木雕已经从纯手工走向了使用木雕机的道路,许多传统民族民间工艺也与现代商品结合了起来,在未来的发展中,技术已经不是问题,深入挖掘并且严格将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文化传承下来才是关键,把民族民间工艺中的文化精髓提取出来运用到现代的艺术品当中,既继承了传统少数民族文化,同时又是对文化的一个新发展。

四、结论

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所彰显着各个民族文化的特质,对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进行保护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云南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物质见证与精神文化的完整延续,以后云南少数民族文明无论往哪个方向发展,民间工艺中手和心互动的创造能力永远都不会过时。即使在现代化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民族传统手工艺品,永远有着其无可取代的地位。同时,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的保护与发展探索,也为今天整个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所面临的“传统与现代”、“文化与商业”、“继承与突破”等矛盾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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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涤尘魏蜻,民族民间工艺品传承与开发的思考卟教学心得,2006(3):153.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11

引言

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以及各类媒介工具的普及,少数民族地区村民对于各类媒介工具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在日常生活中,少数民族村民通过视频、影像等形式记录着少数民族传统的风俗习惯以及各类艺术形式。这些少数民族村民自制的影像起到了传承少数民族艺术文化的作用,成为了当代少数民族艺术文化传承的新载体。此外,许多少数民族自制影像作品也流入了影像市场和旅游市场,起到了传播少数民族艺术文化的作用,促进了少数民族艺术文化与全球文化的交流。然而,少数民族自制影像在传播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自制影像的内容和质量缺乏审核,盗版问题严重等等,这非常不利于民间自制影像发挥其传承与传播少数民族艺术文化应有的作用。

一、民间自制影像在传承与传播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的载体作用分析

(一)传承少数民族语言

民间自制影像的生产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语言和风俗习惯的传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孩子同汉族孩子一样,进入学校学习汉语等知识。这也导致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孩子不会使用本民族语言。但是,由于许多少数民族家庭里有用民族语言的自制影像制品,所以许多小孩都会唱带有本民族语言的歌曲,再经由父母解释其歌词意思,使得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有另一种渠道学习本民族的语言。这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来说增加了其被更长远传承的可能性。

(二)记录少数民族风俗文化

民间自制音像还可以记录少数民族当地的风俗文化。不少民间制作者将所在民族的重要节日文化录制成视频。例如:我国彝族是一个节日众多的民族,节日众多意味着习俗和讲究就越多,彝族对于山林、火种、动物的崇拜都是长期积淀下来的丰富民族文化构成部分。许多彝族青年在参加节日的过程中,会利用DVD或者手机制作彝族节日影像,并将其上传到优酷等视频网站上进行传播。又例如:我国拉祜族有着独特的婚礼风俗,已婚女子需要剃光头,当地村民为了记录自己的婚庆风俗,特意制作了拉祜族婚庆视频,并在视频中解释了这一风俗的由来,让广大游客了解到拉祜族独特的婚俗仪式。

(三)发扬少数民族民间艺术

民间自制音像还可以传播少数民族民间艺术,随着我国近年来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的重视,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有许多民间艺人,这些艺人不仅包括手工艺人,而且包括少数民族民间音乐艺人以及传承者。这些民间艺人通过传播自制影像来发扬少数民族传统民间艺术文化。

二、少数民族地区民间自制影像原因分析

(一)娱乐原因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落后。但是人对于娱乐活动的追求却都是相同的。德国哲学家席勒和英国哲学家斯宾塞更是认为人类的艺术就是起源于游戏,人将过剩精力运用到没有功利目的的活动。在少数民族地区,村民除了在农忙时节会比较忙碌之外,其他时间相对较为枯燥。在这种长期的枯燥生活之下,对于娱乐活动的期盼值会上升。笔者调查发现,娱乐原因是少数民族村民自制影像的主要原因。这是因为随着现代化媒介的普及,不少少数民族村民发现通过录制DVD,视频等影像,可以回顾当地重要节日、重要活动,这给少数民族村民的生活带来了乐趣。

(二)经济利益原因

经济利益也是大部分少数民族村民从事民间自制影像作品的重要驱动力之一。随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通过自制影像制品向游客贩卖成为许多少数民族村民创收的手段。因此,经济利益是驱使少数民族村民自制民间影像作品的重要原因。然而,单纯的经济利益驱使导致一些民间自制影像的质量和内容较差,难以反映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同时,受到经济利益驱使,导致许多影像制品在内容上较为单一,缺乏多样性。

(三)传承与传播原因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地区受到了现代生活文化的影响。一些传统的民间文化、传统节日正在消失。因此,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艺人和传承者为了保存地方民间文化艺术,选择通过自制影像作品的方式来传承其手艺或者文化。除了保存和传承民间文化艺术之外,一些少数民族民间制作者希望通过自制影片或者视频的形式来传播地方民间文化艺术,他们利用自制影片这种新的文化载体,利用各种网络传播渠道,例如:优酷、微信、微博等来传播地方民间文化艺术。这类民间制作者往往是少数民族民间音乐人,他们希望通过视频、影像来传播他们自己的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

三、民间自制影像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传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民间自制影像已在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发挥了传承与传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作用。然而,民间自制影像在作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传播的新载体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通过调查,归纳了以下一些问题:

(一)缺乏监管与审核,自制影像的内容与质量参差不齐

少数民族自制的影像质量参差不齐,对于优秀的少数民族民间自制影像,消费者和少数民族乡民自然会乐意为其买单,这对于传播与传承当地艺术文化而言能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也存在一些内容低俗的少数民族民间自制的影像制品,比如打着少数民族文化的旗帜,内容却不顾伦理及道德,有的碟片内容与少数民族文化无关,只是穿上当地人的服饰,编写男女之爱的碟片。这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与推广起到了负面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监管部门对自制影像内容的审核,导致许多劣质的自制影像也流入了少数民族旅游市场,不仅没有起到宣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作用,甚至违反了我国对于影像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应考虑如何提高和规范民间自制影像的制作,使民间自制影像真正为传承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服务。

(二)影像制作者防范盗版的意识薄弱,盗版问题严重

少数民族自制影像作品传播中另一大问题是目前盗版问题严重。由于广大少数民族村民防范盗版意识不强,当他们制作了优秀的影响作品时,常常被一些受商业利益驱使的商贩盗版。由于是自制影片,政府对于这种民间盗版行为也没有办法管理。这不仅使制作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也不是制作者本来的意图。例如:四川峨山彝族民间音乐团队坡拉坡团队曾自制了反映彝族当地文化艺术的MTV《坡拉坡来果味》,这部作品受到了音乐界的广泛好评。因此,由于坡拉坡团队防范盗版意识不强,这部作品在影像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盗版。盗版影像也从某一个角度说明民间艺术在媒介化过程中除了能够传播民族文化之外,同时也会伴随着危机。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不健全,导致人们追逐利益的时候忽视了基本的道德底线。

(三)民间艺术传承人普遍缺乏利用现代媒介工具的知识能力

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间影像制作者的调查发现,许多民间影像作品的制作者都是较为年轻的少数民族村民。他们制作影片主要出于兴趣或者经济利益考虑。然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掌握民族传统文化和艺术的传承者都是一些年纪较大的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这些传承者由于缺乏运用现代媒介工具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注重利用媒介工具来记录和保存他们的民间艺术。因此,如何提高或者帮助这些民间艺术传承人利用现代媒介工具的能力是非常值得思考的。

(四)传播受众有限

虽然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村民已经开始利用现代媒介工具来自制影片,但是影片的受众只有本民族内部的观众。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大部分民间制作者的影像制作的技能有限,这导致影片有很大的观赏难度。例如:一些反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片的语言是当地语言,由于影片制作者不会制作汉语字幕,导致外族的受众难以理解影片的意思。第二,不注重对自制影片的文化解释。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非常复杂难懂,影片制作者由于水平有限,在制作影片时不注重对于影片中的民族文化进行解释,这导致外族受众很难理解自制影片的文化内涵。

四、发挥民间自制影像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传播中的策略和建议

从上述对民间自制影像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可以知道,目前要充分发挥民间自制影像的传承与传播作用,仍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引导与监督。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部门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民间影像传播的制度建设

对于自制影像的内容与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部门要加强民间影像传播的制度建设。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建立发行注册制度。对于在市场上发行的民间自制影片,要求制作者将影片的内容递交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与其相应的注册号,在有注册号的情况下准予其发行。第二,在市场上流通的影片的审核制度。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加强在旅游市场、影像市场上对少数民族自制影片的内容监督和审核,对于没有发行注册号和不符合要求的内容的民间自制影片,将对其取缔。此外,对于严重违反国家影像制品制作规定的影片,例如:涉及黄、赌、毒等内容的民间自制影片制作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制定在市场上流通的民间自制影片的内容标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应对需要发行的民间自制影片的内容进行规定,鼓励民众制作反映当地优良风俗文化和民间艺术的影片,严禁各类违反伦理道德的影片制作。

(二)提高民间制作者的防范盗版意识,依法打击盗版者

对于民间自制影片中猖獗的盗版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民间影像传播的制度时,可以通过各种技术途径来加强民间制作者防范盗版的意识。例如: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可以要求民间制作者在发行前通过各类打码机在影片上加上防伪码和注册号,从而保证影片的版权。此外,少数民族地区宣传部门也需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和发放防范盗版小册子的方式来加强民间制作者的防范盗版意识。另外,除了加强民间制作者的防范盗版意识之外,笔者认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还应依法打击盗版者,对于非法出售盗版民间自制影片的商贩或者个人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解决民间自制影片的盗版问题。

(三)鼓励传承人的朋友或者家属主动制作影片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应通过设立保护传承人制度来传承各类民族文化和艺术,并鼓励传承人通过制作影像制品的方式来传承民族文化和艺术。鉴于大部分传承者年龄较大,缺乏使用现代媒介工具的知识能力,笔者建议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鼓励传承人的朋友或者家属主动制作影片,并给与一定的经济奖励,帮助传承人将民间文化和艺术利用民间自制影片的方式来传承少数民族民间文化。此外,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还可以利用教育途径来帮助传承人制作影片。例如: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可以让当地中小学校开设一些视频制作的课程,让孩子们在业余时间录制反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视频,让孩子们去主动联系民间艺人、民间传承者,帮助他们录制影片,从而取得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效果。

(四)培养民间制作者的影片制作技巧,加强影片中对民族文化的诠释

从前文对民间自制影像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解到,目前少数民族民间自制影片的传播受众十分有限,这主要是由于民间制作者影像制作方面的水平有限以及在影像中没有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充分地诠释所导致。笔者认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应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加强对民间制作者的影片制作技巧的培训,例如: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部门可以开设影像制作培训班,鼓励民间制作者参加影像制作培训,教会他们如何对视频进行剪辑、如何在视频中插入字幕,并教会他们一定的拍摄技巧,使观看视频或影片的观众能够快速地了解影像内容以及所反映的艺术文化。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间自制影像在传承与传播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民间自制影像已被广泛用于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民间艺术的记录、传承与传播。然而,由于缺乏监管与审核,民间自制影像的内容与质量参差不齐,影像创作者防范盗版的意识薄弱,导致盗版问题严重,民间艺术传承人普遍缺乏利用现代媒介工具的知识能力,传播受众有限。笔者认为今后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应加强民间影像传播的制度建设,提高民间制作者的防范盗版意识,依法打击盗版者,鼓励传承人的朋友或者家属主动制作影片,培养民间制作者的影片制作技巧,加强影片中对民族文化的诠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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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篇12

中图分类号: H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5-77-2

0 引言

云南广播电视台民族语广播自1955年开播以来,少数民族文艺就一直是民族语言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边疆少数民族听众最喜欢收听的节目内容,其中民族民间文艺占据相当比例。50多年来,民族语广播几代广播人翻山越岭,克服重重困难,搜集整理并播出了大量少数民族民间文艺节目,为丰富少数民族听众的娱乐生活、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

1 云南少数民族民间文艺简述

云南被称为“歌的海洋”、“舞的世界”,生活在云南的民族都是能歌善舞的民族。这些少数民族百姓用自己的话说,是“会吃饭就会唱歌,会走路就会跳舞”。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云南各少数民族都创造了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和艺术作品,是中华民族艺术宝库中的璀璨明珠,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

在云南,直到现在都还存在着一种不同于西方近代以来已专门化或精英化了的艺术传统,这就是少数民族的传统艺术。”①了解云南民族文化艺术的人都知道,云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无论是静态艺术,还是动态艺术,主要流传于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当中。

乐器。云南少数民族乐器约有180余种,其中50%是吹管乐器,25%是打击乐器,25%是弹弦乐器和拉弦乐器。这些乐器中,有很多拥有悠久的历史,如铜鼓、葫芦笙等。在云南的25个少数民族中有许多民族的乐器都有数十种之多。例如,彝族使用的乐器有50多种,傣族使用的乐器有40多种。

乐曲。仅从云南少数民族使用乐器的丰富程度,就可以看出云南少数民族音乐之丰富了。除了打击乐器,每个民族使用的每种乐器或独奏或合奏,都能奏出具有本民族浓郁特点的乐曲。如彝族“海菜腔”、“山药腔”、“五山腔”、“四腔”四大腔,等等。

民歌。云南25个少数民族各自拥有的民歌数不胜数,但就一个民族内部来说,不同地域、不同支系都有自己特点迥异的民歌。云南少数民族民歌大都有叙事歌、山歌、情歌、舞蹈歌、劳动歌、儿歌等类别。如哈尼族的哈巴、煞枝、阿茨、阿尼托,藏族的锅庄、弦子、热巴,等等。

说唱。在云南,丰饶的神话和英雄史诗、叙事长诗,以及各类贺辞,大部分都是用说唱的形式展示和流传的。如创世纪神话有傣族的《英叭开天辟地》、佤族的《司岗里》、景H族的《目瑙斋瓦》,等等。

舞蹈。云南少数民族的舞蹈可以说是万紫千红、五彩缤纷,是一个人类社会活的“舞蹈博物馆”。从整体上看,云南少数民族舞蹈相对完整保留着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的舞蹈品种。据统计,“云南现存近300种舞蹈,几百个名称,数以千计的跳法。大约可分为跳鼓、跳歌、跳弦、跳灯、杂跳等五个大类。”

绘画。云南少数民族绘画主要有崖画、画像石画和画像砖画、壁画、书画、木刻版画等。

广播是以声音为电台与受众之间的介质的传统大众传媒。云南广播电视台民族广播播出的文艺节目所播出的民族民间文艺主要是动态艺术中以口头为主要表现的各种艺术形式,如史诗、民歌、乐曲、神话、传说、故事等。所以,本文所指的民族民间文艺就是少数民族用口头来表现的各种艺术形式。

2 云南少数民族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

在云南少数民族传统社会里,艺术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艺术是人神沟通的桥梁,艺术是人民享受生活的一种方法。搜集整理少数民族民间文艺作品就必须去深入少数民族群众,融入到他们的生活,了解作品的意义、形式,采录音频,并利用现代科技整理并保存这些民间文艺作品的音频资料。

2.1 以播出为主要目的的搜集整理

当时以播出为主要目的的搜集整理工作,建立了服务于广播节目的民族民间文艺作品分类:

2.1.1 说唱类录音资料

这类录音资料大部分为傣族、傈僳族、景颇族和拉祜族的说唱作品,主要内容为创世纪神话、史诗、叙事长诗、贺辞等。如傣族的《英叭开天辟地》、《兰嘎西贺》、《召树屯》、《娥并与桑洛》、《傣家人之歌》、《流沙河之歌》、《彩虹》、《幸福的种子》,傈僳族的《天神俄秒扒莫选人》、《古战歌》、《逃婚调》、《重逢调》、《生产调》、《种瓜调》,景颇族的《目瑙斋瓦》和《孔然斋瓦》、《凯诺和凯刚》、《恩郭诺克内与洛沛玛扎兑》、《宁贯瓦》、《木占》,拉祜族的《母帕密帕》、《大树遮天与洪水泛滥》等。

2.1.2 民歌录音资料

民歌在少数民族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劳动有各种类的劳动歌,谈情说爱有山歌、情歌,结婚娶嫁有结婚娶嫁的歌,丧葬有葬礼上的哭丧调和丧葬歌,等等。在早期采录的民间文艺作品中,民歌最受欢迎,男女老少都普遍喜欢,通过广播播出较容易流传。如傣族的《芒市坝子调》、《遮放坝子调》、《瑞丽阿鸾调》,傈僳族的《摆时》、《幼益》、《阿尺目刮》,景颇族的《哦热》、《同嘎歌》、《月鲁》、《婚礼歌》、《嘎支》,拉祜族的《阿苏则》、《漫梨花开幸福来》,等等。

2.2 依靠先进设备进行的资料搜集整理

在台领导安排部署下,在技术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台里先后为民族语广播配备安装了5个先进的音频工作站,并及时对民族广播采、编、译、播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使民族语广播具备了追赶时代步伐的条件和机会。民族语广播广大干部员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每天播出任务的前提下,不计报酬加班加点,将开盘胶带里的民族民间文艺作品录音资料按一比一的速度一分一秒地转录到音频工作站,用数子化的音频形式把它们存储到了计算机里。同时,民族语广播坚持深入到少数民族农村,用先进的数字化的录音机、采访机继续采录民族民间文艺作品,不断为资料库注入更多的高品质音频资料。目前,已完成75800分钟的音频转录、存储工作。

民族语广播正在同云南广播博物馆和技术部门,使用数字音频工作站,运用科学的档案管理方法,根据每个作品的结构,对其音频资料进行细化分割,按可分割的最小片段保存,并建立细致完备的目录档案资料,逐步完善并建成云南广播电视台少数民族民间文艺作品音频资料库。随着“云”科技时代的到来,建成这样的音频资料库尤其显得重要和有意义,为将来不同的受众提供更好的个性化“云”服务做好充分准备。

2.3 媒体融合背景下的全方位资料搜集整理

由于互联网技术使信息传播成本大大降低,现代化的数字压缩技术使网络传输系统兼容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传统媒体传播手段,超强的加载能力使新旧媒体之间的融合成为未来传媒发展的主要趋势。广电媒体与互联网相互整合的过程,与其说是一种跨媒介的扩张,还不如说是行业联合的试探。横跨广电和电信两种业务的融合繁衍,开始结出媒体融合的果实。

能够真实记录每一件作品所表达的人类学意义完整表达,非常具有研究和保存价值;对保护文化多样性,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丰富广大群众的精神生活,具有积极作用。

3 云南少数民族民间文艺的播出

云南电台民族语广播的文艺节目,一直是云南少数民族听众最喜爱的节目内容之一。他们不仅能听到美妙动听的音乐、歌曲,还能听到反映本民族厚重历史和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文艺作品,陶冶情操,愉悦精神,提高民族自豪感。所以,民族语广播节目无论如何调整、改版,民族文艺节目始终是民族语广播的“半壁江山”。

3.1 民族民间文艺节目的制作播出

无论是节目开播之初,还是类型化改版之后,民族语广播搜集、采录和整理、制作民族民间文艺作品,主要目的始终是播出。所以,搜集、采录来的大部分作品都已制作播出。当然,搜集整理的民间文艺作品不能不加选择地播出,必须得考虑媒体的社会责任,在选择积极健康的作品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尊重各民族的习俗和文化传统,不适合在节目中播出的作品坚决不播出。如许多民族中大量的山歌、情歌,在少数民族群众看来,它们都只能在野外演唱和演奏的,绝对不适合在节目中不出,让听众在家里和家人共同收听,有悖于传统;再如,在丧葬礼仪中念唱的祭辞和演唱、演奏的丧葬歌乐,也不适合在节目中播出。

3.1.1 播出作品内容

在搜集和整理少数民族民间文艺作品的过程中,必须舍弃充斥其中的糟粕,选取积极健康、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符合台播出规定的内容,进行认真编辑、制作,方可在民族语广播民族文艺节目中播出。值得格外注意的是,播出作品一定要尊重所播语种群众的民族传统和民族感情,采编人员不能主观的粗暴判断作品是否适合播出,否则就会伤害到少数民族群众,造成不良影响。

3.1.2 播出作品形式

民族语广播制作播出的民族民间文艺作品以傣族、傈僳族、景颇族和拉祜族的作品为主。这4个民族的族源为百越和氐羌,所以采集、制作、播出的来自他们的民间文艺作品涵盖了说唱、民歌、乐曲、传说故事等几个大的类别,细分就各不相同,作品的表达和演绎形式也极其丰富庞杂。

云南广播网建立后,民族语广播除了通过电台播放节目外,还可以将节目在网站上同步播出,还开出节目点播区,任网友点播收听。另外,民族语广播正在利用网络平台,上传相关视频、图片和文字资料,探索媒体融合的道路。

3.2 少数民族听众的反应

57年来,民族语广播文艺节目办得红红火火,尤其是具有鲜明个性的少数民族民间文艺作品,受到了少数民族听众、汉族听众,以及泰国、缅甸一些听众的热烈欢迎。许多少数民族听众每天晚上从我们的民族语广播里收听本民族的文艺节目,已经成为他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习惯,并亲切把它称为“春天的布谷鸟”。几十年来,不仅有国内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听众的一些来信,还陆续收到了日本、韩国、泰国、缅甸、法国、瑞士、丹麦、俄罗斯、荷兰、美国等听众的来信。报告收听效果反响很好。

4 搜集整理和播出少数民族民间文艺的意义

进入21世纪,城市化已成为继工业化、现代化、信息化之后的又一全球性潮流。城市化给少数民族地区带来了全面的挑战,尤其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影响。城市化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力迅猛推进,以无法阻挡的穿透力渗透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刚性结构中。

在交往全球化、社会进程城市化背景下,相对落后的云南少数民族如何既能保持自己传统文化的特色又能融入世界文化、城市化行列中去,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我们不主张为保护文化多样性而人为地让某个群体维持经济落后的现状,剥夺他们享受现代城市工业社会、城市工业文明的权利。民族语广播人虽然无力直接介入各民族社会发展进步过程,让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完美融合,构建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点的现代文明,但我们可以利用保存资料的形式,记录曾经多元化的文化和多元化的文明。

5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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