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主体合集12篇

时间:2023-08-10 09:21:53

社会治理的主体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体现,是政法机关执法工作的灵魂,是确保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思想基础。在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应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内容”和五个理念。现在就三点体会,供与大家交流提高,促进法理学习的深入发展。

一、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法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尤其是执法者中养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自觉。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从“人治”到“法治”是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因此,每位政法干警应牢记神圣使命,模范地守法、执法,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珍惜来之不易的法治社会。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同志曾告诫全党:“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政治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保障人权。我们政法干警要勤政守法甘当公仆,文明执法,清正廉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腐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发扬两个务必的精神,不徇私情、不枉法。版权所有

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2

从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来看,还存在一些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较为严重。少数司法人员以管人者自居,“以法治民”思想严重,高高在上,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服务对象为司法活动提出种种条件,满足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工作需求,一味强调服务对象的对其服从服务,造成了司法活动中主仆地位颠倒。二是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较差。少数审判人员不负责任,办事拖拉,造成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的审判人员不注重学习,专业素质较差,导致案件经常出现差错。三是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办案的社会效果不够好。有的办案人员就案办案,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四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执法观,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司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有的司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五是执法不廉、司法不公的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对当事人吃、拿、卡、要,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上述问题的存在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不同,但根源还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科学的执法观,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司法人员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产生混乱,执法工作出现偏差,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司法实践、推动司法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作用,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下工夫,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使广*法官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紧密联系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的实际,牢牢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规范体系;要紧密联系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际,确保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推进,突破长期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和保障性困扰;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体而言,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做到“五个坚持”。

一是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对人民法院最根本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就明确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把公正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对此,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法官革命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广*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公正司法的各种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公开审判力度,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

二是要坚持为民司法。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去年,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人民法院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由此可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为此,要切实加强广*法官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实行上门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3

市场社会主义是世界社会主义诸流派的重要流派之一,它所主张的经济体制,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同于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而是创造性地提出把资源配置形式与社会制度分离开来,即取消计划和市场与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制度挂钩。市场社会主义认为,计划和市场都只是资源配置的手段,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没有关系;始终坚持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并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以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

市场社会主义在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国家的制度安排问题,因为无论怎么界定国家,国家在不同形态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都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自剧变发生以后,社会主义制度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诘难。资产阶级学者将苏联的全能主义国家管理模式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等同起来,认为社会主义国家运行模式已宣告失败,社会主义制度已就此终结。而市场社会主义学者认为,苏联国家管理模式只是社会主义的多种管理模式之一,人们仍然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另辟蹊径。他们认为,苏联模式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国家经济建设效率低下和产品服务质量低劣,无法满足人民的物质需要;二是权力高度集中化的和决策失误,以至于政府的经济行为只是在表面上进行强有力的管制,实质上却引发了同市场自由主义一样的“无政府状态”:“始终不变的卖方市场,黑市的腐败和投机,以及在优先照顾领域以外的巨大浪费和产品的恶劣质量。”[1]14这就必然导致政治领域的自治和民主建设的滞后。当然,市场社会主义的学者也提出,社会主义国家需警惕西方新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以放任自由的方式去治理经济。这种做法的隐患已经被下述事实所证实:隐藏在市场背后的资本主义的暴力性掠夺,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贫富加剧。

市场社会主义者在设计未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时,将国家职能放在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他们充分总结了以往的教训,针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重新界定和塑造国家的职能。尽管他们并未提出“国家治理”这个概念,但他们对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做出的相关制度设计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这不仅为西方社会主义流派对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定位和治理提供了设计蓝图,也为解决当前我国在社会转型中所面临的国家治理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一、市场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国家治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确自身基本的价值取向,即国家治理的前提及样式。市场社会主义学者由于来自不同的国家,其制度背景、经济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对其所构想的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取向进行必要的辨析。概括起来,市场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提高效率

市场社会主义者坚持将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始终将国家看作承担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最高人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导者。这一价值取向秉承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因为如果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正如马克思所言,“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2]。美国学者普兰纳博・巴德汉和约翰・罗默指出,传统社会主义的迷误之一,就是认为社会主义建设完全依赖于人的高度自觉性,而实际上,人们的行为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样,把大部分时间用于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3]9罗默[4]196还认为,改变人的偏好和价值观仅仅依赖于道德课程是不可能的,必须从物质条件出发改善人们的社会关系。美国学者施韦卡特[6]196也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效率的发展目标不是仅仅为了在指标上超越资本主义国家,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需要。他们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追求利润是服从全社会的真实需要,公有制经济的增值只是实现广大民群众需要的基础条件,而不是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把资本增殖及其最大化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2.促进平等

英国学者G.A.柯亨将“平等”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规范的核心,并将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价值规范融合的基础。他特别把“机会平等”作为重要的平等主义原则,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建设所应执行的必要原则。柯亨强调:“当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的时候,结果的差异反映的只是趣味和选择的差异,而不是天生和社会的能力与力量的差异。”[3]约翰・罗默将机会平等划分为自我实现和福利机会平等、政治影响机会平等和社会地位机会平等,同时将自我实现理解为一种需要奋斗的自我改造过程,是自我实现机会在高水平上的平等。这也就意味着“需要一种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不低于任何其他社会组织达到的使每个人自我实现机会平等的水平上,使自我实现的机会平等”[4]。这种最大限度地提高自我实现的机会水平的要求同时伴随着第二项要求,而社会组织还要具备最大限度地提高政治影响的机会平等程度,自然也要实现第三项要求。当然,罗默指出,现有的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同时满足这三个目标,因为对这三个目标的认识可能存在不同的偏好。他主张,社会组织应当在自我实现与福利的机会平等方面对那些可能获得最少机会的人给予帮助。[3]15

三、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途径

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途径回答的是“如何治理”的问题,其核心要义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治理民主化

戴维・米勒认为,如果缺乏某种共同体意识,市场社会主义的治理就不能在全社会层面运作。[5]222而在当前,共同体的唯一可行形式就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主要包括两种政治形式:一种是利益集合政治,即原有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所存在的公民投票政治;另一种是对话政治,即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讨论和协商,力图就所有人所关心的事情达成共识。米勒注重积极参与,要求普通公民既要有较强的开展合理讨论的能力,又要极为情愿地以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为取向。同其他市场社会主义者一样,他虽然反对传统民主国家通过详尽的计划来进行全能治理,但仍然希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代议制对全社会形成某种总的控制。英国的索尔・埃斯特林认为,对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配置应采取“允许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并且还能内化外溢效果”,“在决策过程中常被忽视的特别利益的代表,更有必要参与计划活动”[1]125。这些学者普遍认为,通过民主政治手段对社会资本进行一定程度的民主控制,可以消除资本市场的不合理影响。在这种治理模式中,除了专家参与制定国家经济建设计划之外,决策层还应当包括公务员、企业家、工会和消费者的代表,他们更有必要参与计划活动。代表们将按照行政级别,在国家一级,计划委员会应与政府、大企业等机构联合起来;在地方,政府应与生产厂家、社区挂起钩来,以保证国家能够真正成为公共利益的监护人和总体经济管理的监督人。另外,他们还要求对微观单位企业的内部决策管理推行民主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无论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还是经典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经济管理,都存在着企业内部的等级制和管理权力过分集中问题。市场社会主义者坚持认为,既然民主在管理国家方面是合理的,那么它在管理经济企业方面也是合理的。他们认为,通过合作企业系统内的工人自我管理的直接民主方式和国家层面上的代议制民主的相互协调,将会形成立体的民主治理模式。至于具体的实施方式,约翰・德雷泽克认为,改造民主的建设过程中不应局限于投票方式,在实践中应更多依赖于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协商民主以解决冲突的多元文化。[7]11

2.治理法治化

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构建“市场―国家―社会”的稳定治理结构。这需要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三者的职能权益,因此D.Miller强调指出,治理的现实协商运作需要一套规范的宪法方案:“为了使公民权切实可行和市场有效运作,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正式形成,内部有不同的分工,且在规模上有所限制。最重要的是需要拥有一个宪法国家,管理权力需要明晰划分,将其写入宪法,以一个宪法法庭为支撑”[8]。市场社会主义者认为,一般民主决议奉行的是简单的多数主义,这不仅要受限于适当的法律秩序,而且要对个人自主给予宪法保护。“每个人在与他人参加共同活动时,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同这一活动相关的决策,这种确定的参与权利不仅适用于政治领域,同样也适用于社会和经济领域。”[9]市场社会主义特别强调市场只能在给定的规范框架内运作,在所有制问题上,他们则认为社会主义政府也应同资本主义政府一样,应依靠公司法、审查实际经济活动和政策,来规范资本所有权与在市场中实施的权力的关系,尤其是私人所有权范围的“最大化”需要严格的法律限定,“可让与、可传递权利应该被具体地修正,以相应缩减终身所有权……对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的所有权也应根据收入权、转移权和有限的传递权加以限制”[10];在劳资关系方面,他们认为工厂法是全社会对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一种必要的限制,但随着市场的全球化,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也需要通过相关国际法来确保。另外,他们认为,在福利分配方面也应有新的规范,通过所得税、最低工资立法和收入补贴等措施以增强信念,即由自发的市场力量所导致的负效应,必须由国家和国际的立法来纠正。[11]

四、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虽然只是一种蓝图、一种设计模式,但该模式是可以实现的,是具有试验性的:只要实践没有被陈规所束缚,最后又根据实践来修正甚至改变该模式,就可以发展成为一种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的。所以就此而言,两者在很多方面都承担着共同的课题和面临着相同的挑战,这就为彼此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提供了契机。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

尽管没有从根本上超出资本主义制度体系,但是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仍然力图坚持以实现社会主义为价值目标和指导方向。当然,当代市场社会主义所面对的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因而它不是解决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实现这些价值目标,而是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之上生成社会主义因素,进而从根本上改造原有的社会制度体系和国家职能。这就导致了其实现目标及其方案必然充满改良和空想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与此不同,二者有着本质区别。我们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治理目标和方向。我们自身的制度性质决定了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必须以为人民谋福祉为根本。同时,作为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我国所面临的治理问题远比市场社会主义者所设想的更为复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建设迅猛发展,由此带来利益群体的分化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很容易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共识的缺失。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就是为国家治理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整合并重塑全社会对当前国家治理的认同感。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各类治理主体并体现在诸多治理主体的执行规则和方法当中,国家治理体系才能在实践中有的放矢、行之有效。为此,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各类治理主体特别是党和政府要以高度的自觉性承担起宣传国家治理价值目标的职责,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内化和普及化,促进政府公务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治理的认同并自觉践行,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2.完善国家治理结构

其一,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和我国的国家治理都强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在经济转型时期,我国的社会结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促使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主体的专业化,单一的社会关系逐步瓦解,社会阶层出现分化,由此引发了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同时也导致了利益诉求的多样化。所以,国家治理首先要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大多数市场社会主义者认为,国家要继续发挥更多的作用,因为国家治理的复杂性需要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权威机构来协调;市场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必要手段,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其确切的价值目标,它追求的是人的全面发展,所以,市场的作用是有限定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不应停留在资本和官僚机关“二选一”上。市场社会主义者认为,只有将尽可能多的社会事务交由自愿性民主自治的社团进行管理,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才会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并成为重要的建设力量。对于国家治理过程中新兴的这一力量,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引导,以确保其能够自愿形成合理的组织架构,能够以协商的方式处理相关的利益事务。

其二,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和我国的国家治理都强调并赋予国家治理以丰富内容。市场社会主义者注意到了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多元化,意味着利益诉求多元化,因而他们要求在治理内容上应全面系统地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而就业、福利保障和生态建设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自然就应成为国家治理绩效的考评依据,也符合国家治理必须与时俱进的基本要求。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国家治理的内容除了保持和加快经济发展速度,还要把就业、福利保障和生态建设这些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内容纳入其中,甚至可以把民生和生态建设这些内容作为国家治理绩效的考评依据。

3.规范国家治理行为

在市场社会主义者看来,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管理的过程中,往往受制于浓厚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束缚,导致国家的发展和决策会犯诸多非理性的错误,进而使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甚至崩溃。市场社会主义虽在其治理模式中强调民主和法治这两大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主不是单一的和片面的,它渗透到各个角落,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领域,即对政府官员的职权进行更加严格的约束,还包括经济领域,如企业中规范私人资产者和管理层的经济权力。该治理模式的实质是将代议制民主、直接民主和协商民主结合起来,以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此而言,我国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应当重视民主,为各类国家治理主体提供平等对话的权利和平台,以增进其对国家治理政策设计的参与程度并加深其对国家治理政策的理解和实施的贯彻力度。

参考文献:

[1] 索尔・埃斯特林,尤里安・勒・格兰德.市场社会主义[C].邓正来,徐泽荣,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4.

[3] 柯亨 G A.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G.A.柯亨文选[C].吕增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267.

[4] 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M].余文烈,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1.

[5] 克里斯・皮尔森.对社会主义命运和前途的探索――新市场社会主义[M].姜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

[6] 大卫・施韦卡特.超越资本主义[M].宋萌荣,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 DRYZEK J S.Discurive democracy:politics,policy and poltical scienc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11.

[8] MILLER D.Market,state and socialism:a policy for socilism[M].Oxford:Clarendon,1989:17.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4

市场社会主义者在设计未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时,将国家职能放在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他们充分总结了以往的教训,针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重新界定和塑造国家的职能。尽管他们并未提出“国家治理”这个概念,但他们对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做出的相关制度设计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这不仅为西方社会主义流派对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定位和治理提供了设计蓝图,也为解决当前我国在社会转型中所面临的国家治理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一、市场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国家治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确自身基本的价值取向,即国家治理的前提及样式。市场社会主义学者由于来自不同的国家,其制度背景、经济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对其所构想的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取向进行必要的辨析。概括起来,市场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提高效率

市场社会主义者坚持将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始终将国家看作承担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最高代理人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导者。这一价值取向秉承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因为如果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正如马克思所言,“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2]。美国学者普兰纳博?巴德汉和约翰?罗默指出,传统社会主义的迷误之一,就是认为社会主义建设完全依赖于人的高度自觉性,而实际上,人们的行为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样,把大部分时间用于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3]9罗默[4]196还认为,改变人的偏好和价值观仅仅依赖于道德课程是不可能的,必须从物质条件出发改善人们的社会关系。美国学者施韦卡特[6]196也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效率的发展目标不是仅仅为了在指标上超越资本主义国家,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需要。他们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追求利润是服从全社会的真实需要,公有制经济的增值只是实现广大民群众需要的基础条件,而不是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把资本增殖及其最大化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2.促进平等

英国学者G.A.柯亨将“平等”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规范的核心,并将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价值规范融合的基础。他特别把“机会平等”作为重要的平等主义原则,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建设所应执行的必要原则。柯亨强调:“当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的时候,结果的差异反映的只是趣味和选择的差异,而不是天生和社会的能力与力量的差异。”[3]约翰?罗默将机会平等划分为自我实现和福利机会平等、政治影响机会平等和社会地位机会平等,同时将自我实现理解为一种需要奋斗的自我改造过程,是自我实现机会在高水平上的平等。这也就意味着“需要一种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不低于任何其他社会组织达到的使每个人自我实现机会平等的水平上,使自我实现的机会平等”[4]。这种最大限度地提高自我实现的机会水平的要求同时伴随着第二项要求,而社会组织还要具备最大限度地提高政治影响的机会平等程度,自然也要实现第三项要求。当然,罗默指出,现有的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同时满足这三个目标,因为对这三个目标的认识可能存在不同的偏好。他主张,社会组织应当在自我实现与福利的机会平等方面对那些可能获得最少机会的人给予帮助。[3]15

三、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途径

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途径回答的是“如何治理”的问题,其核心要义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治理民主化

戴维?米勒认为,如果缺乏某种共同体意识,市场社会主义的治理就不能在全社会层面运作。[5]222而在当前,共同体的唯一可行形式就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主要包括两种政治形式:一种是利益集合政治,即原有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所存在的公民投票政治;另一种是对话政治,即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讨论和协商,力图就所有人所关心的事情达成共识。米勒注重积极参与,要求普通公民既要有较强的开展合理讨论的能力,又要极为情愿地以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为取向。同其他市场社会主义者一样,他虽然反对传统民主国家通过详尽的计划来进行全能治理,但仍然希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代议制对全社会形成某种总的控制。英国的索尔?埃斯特林认为,对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配置应采取“允许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并且还能内化外溢效果”,“在决策过程中常被忽视的特别利益的代表,更有必要参与计划活动”[1]125。这些学者普遍认为,通过民主政治手段对社会资本进行一定程度的民主控制,可以消除资本市场的不合理影响。在这种治理模式中,除了专家参与制定国家经济建设计划之外,决策层还应当包括公务员、企业家、工会和消费者的代表,他们更有必要参与计划活动。代表们将按照行政级别,在国家一级,计划委员会应与政府、大企业等机构联合起来;在地方,政府应与生产厂家、社区挂起钩来,以保证国家能够真正成为公共利益的监护人和总体经济管理的监督人。另外,他们还要求对微观单位企业的内部决策管理推行民主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无论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还是经典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经济管理,都存在着企业内部的等级制和管理权力过分集中问题。市场社会主义者坚持认为,既然民主在管理国家方面是合理的,那么它在管理经济企业方面也是合理的。他们认为,通过合作企业系统内的工人自我管理的直接民主方式和国家层面上的代议制民主的相互协调,将会形成立体的民主治理模式。至于具体的实施方式,约翰?德雷泽克认为,改造民主的建设过程中不应局限于投票方式,在实践中应更多依赖于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协商民主以解决冲突的多元文化。[7]11

2.治理法治化

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构建“市场―国家―社会”的稳定治理结构。这需要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三者的职能权益,因此D.Miller强调指出,治理的现实协商运作需要一套规范的宪法方案:“为了使公民权切实可行和市场有效运作,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正式形成,内部有不同的分工,且在规模上有所限制。最重要的是需要拥有一个宪法国家,管理权力需要明晰划分,将其写入宪法,以一个宪法法庭为支撑”[8]。市场社会主义者认为,一般民主决议奉行的是简单的多数主义,这不仅要受限于适当的法律秩序,而且要对个人自主给予宪法保护。“每个人在与他人参加共同活动时,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同这一活动相关的决策,这种确定的参与权利不仅适用于政治领域,同样也适用于社会和经济领域。”[9]市场社会主义特别强调市场只能在给定的规范框架内运作,在所有制问题上,他们则认为社会主义政府也应同资本主义政府一样,应依靠公司法、审查实际经济活动和政策,来规范资本所有权与在市场中实施的权力的关系,尤其是私人所有权范围的“最大化”需要严格的法律限定,“可让与、可传递权利应该被具体地修正,以相应缩减终身所有权……对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的所有权也应根据收入权、转移权和有限的传递权加以限制”[10];在劳资关系方面,他们认为工厂法是全社会对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一种必要的限制,但随着市场的全球化,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也需要通过相关国际法来确保。另外,他们认为,在福利分配方面也应有新的规范,通过所得税、最低工资立法和收入补贴等措施以增强信念,即由自发的市场力量所导致的负效应,必须由国家和国际的立法来纠正。[11]

四、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虽然只是一种蓝图、一种设计模式,但该模式是可以实现的,是具有试验性的:只要实践没有被陈规所束缚,最后又根据实践来修正甚至改变该模式,就可以发展成为一种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的。所以就此而言,两者在很多方面都承担着共同的课题和面临着相同的挑战,这就为彼此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提供了契机。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

尽管没有从根本上超出资本主义制度体系,但是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仍然力图坚持以实现社会主义为价值目标和指导方向。当然,当代市场社会主义所面对的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因而它不是解决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实现这些价值目标,而是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之上生成社会主义因素,进而从根本上改造原有的社会制度体系和国家职能。这就导致了其实现目标及其方案必然充满改良和空想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与此不同,二者有着本质区别。我们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治理目标和方向。我们自身的制度性质决定了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必须以为人民谋福祉为根本。同时,作为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我国所面临的治理问题远比市场社会主义者所设想的更为复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建设迅猛发展,由此带来利益群体的分化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很容易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共识的缺失。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就是为国家治理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整合并重塑全社会对当前国家治理的认同感。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各类治理主体并体现在诸多治理主体的执行规则和方法当中,国家治理体系才能在实践中有的放矢、行之有效。为此,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各类治理主体特别是党和政府要以高度的自觉性承担起宣传国家治理价值目标的职责,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内化和普及化,促进政府公务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治理的认同并自觉践行,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2.完善国家治理结构

其一,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和我国的国家治理都强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在经济转型时期,我国的社会结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促使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主体的专业化,单一的社会关系逐步瓦解,社会阶层出现分化,由此引发了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同时也导致了利益诉求的多样化。所以,国家治理首先要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大多数市场社会主义者认为,国家要继续发挥更多的作用,因为国家治理的复杂性需要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权威机构来协调;市场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必要手段,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其确切的价值目标,它追求的是人的全面发展,所以,市场的作用是有限定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不应停留在资本和官僚机关“二选一”上。市场社会主义者认为,只有将尽可能多的社会事务交由自愿性民主自治的社团进行管理,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才会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并成为重要的建设力量。对于国家治理过程中新兴的这一力量,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引导,以确保其能够自愿形成合理的组织架构,能够以协商的方式处理相关的利益事务。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5

Abstract: the system of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mechanism of the ruling democratic choice, one is in the basic engineering realize urban and rural democratic autonomy, and the second is in essence, speed up the government according to the law on administrative system construction.

Key words: the system of social management mechanism democratization legalization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内容十分广泛,从民主法治层面来看,推进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和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与法治联系最密切的两个方面,成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民主化法治化选择。党的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总理强调说:社会管理应该发挥基层自主性和积极性,通过城市社区和村民自治等形式,把政策落实和群众问题解决在基层。基层群众自治强调的是“治权”,政府依法行政强调的是“政权”。推进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推进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是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基础性工程,目的是扩大“治权”。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内在本质要求,目的是限制和约束“政权”。根本目标是实现“大治权”“小政权”。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6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面对我国即将进入“十一五”重要发展时期的新的历史起点,提出了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体要求。我们说,科学发展观是在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总结我国长期发展的实践经验,正确借鉴世界各国发展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指导当代中国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科学发展观作为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在指导具体实践的同时,也在经历着一个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自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不断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我们所亲身经历感受最为深刻的具有全局性的举措有三个:一个是,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列为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明确地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为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指明了“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因此,它既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和保证,也可以说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二个是,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应当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关于落实“五个统筹”的思想,是对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经济发展中“三农”问题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努力建设繁荣、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三以上,农村建设的全面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三个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与确立。法治作为社会的基石,其指导理念的如何确立,势必会对发展起到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科学界定,坚持和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的要求,坚持和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坚持和反映了党的领导,坚持和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反映了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坚持和反映了改革创新和与时俱进这六个方面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一个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总而言之,科学发展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前人勇于创新的发展观,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中国正在努力创新自己的发展模式,走自己的道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学发展观的逐步落实,历史必将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将不断加以完善。只有这样,科学发展才能在前无古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得以实现,才能给我国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成功动力。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树立司法文明理念,做人民满意的检察官。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7

总而言之,科学发展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前人勇于创新的发展观,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中国正在努力创新自己的发展模式,走自己的道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学发展观的逐步落实,历史必将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将不断加以完善。只有这样,科学发展才能在前无古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得以实现,才能给我国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成功动力。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树立司法文明理念,做人民满意的检察官。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要树立工作永远是第一位的理念,在自己的岗位上永不停步。执法永远是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5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都要体现在具体工作上,同自己的本职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发扬和坚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好作风,摒弃和改正不符合社会主义理念的不良工作作风,全面认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创一 流工作业绩。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8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政治和经济不断成熟和发展,并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相融合的过程中,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象征性表达。我们重点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科学内涵,并针对当前现实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缺失的现象,加以剖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以突显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中的核心价值。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综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原理中国化的象征性表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以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为其核心和精髓,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并注重司法实践的政治治理与社会治理、法律治理效果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和创新,它具有深刻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并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以依法治国为核心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依法治国是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链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对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加以管理,更好地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在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中,要遵循在民的原则、法律至上的理念,充分体现出司法活动中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精神。

2、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

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思想论述之中,人民的意愿反映出时代的精神,也是历史的缔造者和主体,对于社会变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功能。因而,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要以执法为民作为其本质要求,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信念,遵循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实践原则,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

3、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要以公平正义作为其价值追求和法治灵魂。所谓公平正义是指法治过程中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使得社会正义和公平得以显露。要通过公平执法,尊重、保障和发展人权,并将这一价值追求和信念纳入到中国的宪法之中,为其提供现实的基准和法律的标杆。

4、以服务大局为历史责任和使命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大局”主要是指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它要与法治建设的理念相契合,通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服务大局为其历史责任和重大使命,更好地创设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更好地推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现实生活中的缺失现象剖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之中,存在缺失现象,这主要可以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加以分析:

1、依法治国理念下法律权威性的缺失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其实质在于法治,要为权力划定边界,使国家权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这就需要有强烈的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然而,在现实生活之中,却存在宪法软弱、法律弹性化的现象,显现出法律权威性的缺失,存在宪法的不可诉性,法律的非大众化也是导致法律权威性缺失的原因。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立法工作极其复杂,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与人民大众的生活有一定的距离,这就在无形中使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对法律的监督成为了一种政治附属物。

2、对公民的实体权利保护不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之中,存在公民的实体权利遭受侵犯的现象,诸如: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侵犯而无法获得损失赔偿;公民的私有房屋遭遇不合理的非法暴力拆迁;公民的诉权保护不足等。

3、公平正义理念的缺失。这主要集中于社会物质财富的再分配领域,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中,经济的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累积了现实矛盾和冲突,弱化了对公平的关注,具体表现为:普通民众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城乡壁垒和障碍难以突破;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无法寻求到司法庇护等。人们的生活水平根本无法赶上经济的增速,其中有收入不公的因素,也有国家政策失衡的因素,为此,我们应当重视这些分配不公和司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4、服务大局理念的缺失。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到深水攻坚时期,各种矛盾和冲突不断显现出来,存在与执行服务理念相违背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没有分清经济建设与政治建设、文化生态建设的关系;注重部门利益,缺乏大局观念等。

5、党的领导理念的缺失。存在崇拜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思想,并没有深入了解中国的国情,否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司法实践中淡化党的领导,割裂了党的领导与司法职权的关系。当然,要看到党的领导是对司法实践的全局筹谋,而不是越俎代庖、包办案件办理事务。

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的核心价值的路径

1、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

宪法和法律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具有无上的权威。从立法的层面来看,也即实现权力制度化、权力法治化,用法律实现对权力的配置、控制、制约和平衡,使其在理性的法律制度体系下,发挥出最大的功效。要充分实现以法控权,要将权力置于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之下,通过权力的法定化途径,促进权力的正当合法的发挥。同时,还要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大众化,要使立法制度是在人民意志的集中下而产生的,并不是距离民众的遥远制度。

从司法的层面来看,法律的权威性还要求司法公正,要在司法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和意旨,充分l挥出司法的价值,实现对社会正义和秩序的维护,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从全民的角度来看,还要通过增强全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根本途径,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中国人民的信念之中,使其成为社会民众自觉而热烈的追求和信仰,在人们忠于法律、崇尚法律的前提之下,最大程度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2、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体系之中,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即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要在中国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将人权的普遍性与社会经济文化的特殊发展阶段相结合,使之成为公民各项权利得到保障的最为广泛的民主。

要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贯穿于执政治国的各个领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行政、行政等环节,要突显出人权的基本精神,并将其纳入到执政治国的具体法律政策之中,使其成为可供参考的法律依据。要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中,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充分发挥人在社会各项建设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并使之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行为习惯。

3、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权力的合法行使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还要通过对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健全来实现,要建构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用严密的程序、科学的配置确保权力在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之上。要建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体完善以下监督和制约制度:(1)建构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要对违宪行为加以裁定并处罚,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借鉴他国的宪法监督的有益经验,完善中国特色的高效宪法监督制度。(2)健全人大监督制度。要增强人民代表的监督意识,以此为前提,学会运用法律所给予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正确高效地执行对权力的监督。(3)优化内部监督制度。要采用内部审核审批制度,形成多头的内部监督机制体系,推行检察一体化机制、内部协同机制、行政复议机制等,从而更好地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形象。

4、切实落实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还需要营造和谐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要使中国社会呈现出公平和正义的全社会氛围,倡导以公平和正义为主题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使之成为中国社会人民追求的永恒理想,我们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策略,全方位地建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教育机制、劳动就业机制、劳动收入再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倡导制度之下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并逐渐缩短城乡差别、地域差别、收入差别,实现分配公平,使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当然,我们还要看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体现还需要不断讨论和历练,有待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日臻完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和谐的法治观,它以党的领导和以人为本为其核心思想和精髓,是由“人治”、“政策之治”向“法律之治”的根本转变和变革,是“法律工具主义”向“法律权利主义”的转变,引领中国法学研究由人治、法治向法治理念的嬗变和转型,有助于形成法治、平等、公正的社会文明环境和氛围,在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我国法学研究思想中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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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范进学,张玉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在逻辑的梳理[J].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4)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9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是培育我国国民素质提升的重要思想指导。它包括人的发展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人的发展是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两个方面。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对此做出了符合中国特点的阐述,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政治和业务是对立统一的,政治是主要的,第一位的,一定要反对不问政治的倾向;但是,专搞政治,不懂技术,不懂业务,也不行。……我们各行各业的干部都要努力精通技术和业务,使自己成为内行,又红又专。”[4]关于又红又专、政治与业务相统一的国民素质要求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国民素质建设的思想是我国国民素质的基本标准。

舆论传媒是党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舆论传媒在网络时代是构成公民素养培养的最重要环境。传媒通过信息选择,引导国民关注、接触、理解发生的事件。舆论传媒的评论和褒贬,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成为公民获取知识、形成价值观的重要渠道,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构建。传媒对政治领袖、商业精英、学术泰斗、体育和娱乐明星等的选择和宣传,逐渐产生榜样作用,影响着公民价值观形成和行为准则的培育。传播内容低俗、肤浅、色情、暴力的图片文字和影像,对国民的思想道德有着极大的诱惑和腐蚀作用。舆论传媒有责任向公众提供具备“真善美”属性的内容,积极承担培养国民素质、塑造国民精神的社会责任。

社会治理格局中只要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三大主体分别忠于职守: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指导;坚持提供优质、丰富、均等的社会公共品;坚持提供有利于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国家富强的正向能量。中华民族的整体国民素质会大幅度得到提升。

韩狄明,上海商学院教授。

陈彬,上海商学院助教。

韩狄明 詹兆雄.社会组织的正能量作用和风险防范[J].检察风云 创新社会管理,2013,(2).

北京日报2012-11-10.

新华社北京2013年 7月23日电.

北京大学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十八世纪法国哲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3.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中国新闻网.会见道德模范:为中国梦凝聚有力道德支撑[N/EB].2013-09-0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EB].[2013-11-12]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471.

国务院总理2013年12月27日到天津红桥区西于庄棚户区看望群众。在低矮狭窄的居民家中,他叮嘱当地负责人一定要让生活在这里的群众尽快住上新房,政府要做好托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政府重视国民素质的提升,首先要抓紧做好培育国民良好素质的最基础性的工作,为提升国民素质提供硬件保障。形成鲜明对比并令人遗憾的是近日,部级贫困县河南台前县豪华办公大楼扎堆而建,县领导配有“别墅”宿舍。在不少城市和乡镇,最“气派”的建筑往往是政府的办公大楼。有的办公楼气派得像宫殿,有的办公区漂亮得像公园,有的领导办公室装修摆设甚至赶上了五星级宾馆。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豪华的办公大楼与当地经济发展不协调,与周围环境也不协调,反差更明显。群众看在眼里,怨在心里,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与政权稳定。

“努力在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1]中央的决定明确了政府应为老百姓提供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产品。“打铁还需自身硬”,用一句中国传统白话,形象地点出了当前政权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既是忧患,更是承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7月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2]“公生明廉生威”。为官清正廉洁,就能树威信;办事公道正派,就能安定人心。“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政府在塑造社会环境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环境对国民素质的影响和作用是巨大的。

爱尔维修认为,人在精神上产生的差异都是由后天的环境和教育造成的,人及其观念都是环境的产物。爱尔维修所说的社会环境,即人们生活于其中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亲朋好友以及所接受的教育和所读的书籍等等。这些是造成人的个性、观念和素质差异的因素。决定某个民族精神面貌的不是地理环境,而是社会环境,特别是教育和法律制度,教育是社会影响的全部总和。因此,人是环境的产物,或者说人是教育和法律制度的产物。[3]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公共物品的供给,不仅包括如学校、医院等有形公共产品也包括诚信、正义等在内的法律制度等无形产品。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不仅提供的产品应该是道德的,政府本身应作为道德的楷模,遵守和维护所提供的产品的诚信和公正。

媒体报道四川都江堰市一名3岁儿童在玩耍时,被一辆小汽车碾在车轮下。司机不仅没及时拨打120抢救,反而倒车,将孩子碾死;总医院门口,骑电动自行车的母亲和她10岁的儿子被卡车撞倒后,卷进了车底,司机没有及时施救,男孩碾死,母亲重伤。对这类事,一位老货车司机分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如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下,肇事者主要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也就是,如果撞死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其中还有商业保险可以赔偿一部分;撞残疾,就是个无底洞,数十万、上百万元都有可能。也许是法律制订者的疏忽,但不管怎么说,这算不上是个良法。一个不道德的公共产品,客观上促使人选择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应该是道德的体现,而不应该是高于道德甚至是脱离道德的。即便是道德的法律还得有道德的作为政府一部分的政法机关来守住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4]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执法者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将有利于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关于政法队伍建设方面的讲话,强调了执法人员的职业良知、职业道德和法治信仰,将有助于打造一支职业化水平高、执法能力强的政法队伍。

国民的良好素养是各种良好社会关系综合塑造的结果。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时,认为应把人的本质看做是人的实践的因而是历史发展着的产物。所以他发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这话是法国大文豪雨果说的。与之同义,美国作家马克・吐温也曾说过:“你每关闭一所学校,就必须开设一座监狱。”看来要保持社会和谐、政权巩固,政府义不容辞应提供各个层次的良好的社会公共产品。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10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9-0055-01

高等院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大学生价值观塑造,对于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大学生价值观形成的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大学生价值观的教育是育心、育德、育人的精神性社会实践活动,其实质是价值认同问题。这就要求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从现实的社会生活实际出发,动态地把握他们,关注他们的接受度。“教育教学应提供适度难度的内容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准确把握大学生的接受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着力点。因此,对教育对象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比较全面、深刻地认识教育对象,注重教育的启发性、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平等性,最大限度地引导大学生理解、接受和信服。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养大学生的价值观,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把他们培养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本原则

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教育青年学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把握的原则有:

(一)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武装大学生,深入进行科学价值观教育原则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历史证明,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是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是取得革命胜利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抓住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就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旗帜鲜明地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统领大学生价值观教育,充分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用科学的理论、价值观念武装学生、教育学生、指导实践,帮助大学生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为目标凝聚力量,深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是历史和实践发展的必然结论,既是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也是中国人民利益和思想的根本体现,是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旗帜。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为大学生提供了共同理想和目标蓝图。我们应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价值观教育工作中,就要在大学生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正确处理共同理想和个人理想之间的辩证关系,理性面对和妥善处理个人理想和共同理想之间的冲突,克服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追求,自觉把个人理想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机统一起来。

(三)以培育、弘扬民族和时代精神铸造精神支柱,深入进行爱国主义和时代精神的教育原则

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精髓所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才会得到充分体现。学校在大学生中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就要把握这个精髓,要进一步培育和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培养民族自豪感,增强民族自信心,使大学生自觉把实现个人价值与民族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锻炼成才。要把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引进课堂和武装学生头脑,激发大学生的革新意识和创造精神铸造大学生的精神支柱,激发大学生的精神力量和鼓舞斗志。

(四)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深入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原则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11

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116-02

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他又做了科学界定与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含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精华,而且发展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创立了社会主义本质理论

社会主义是什么?其本质又是什么?马列主义、思想的相关著作中对此未做出过严格、明确、科学的界定,在实践中这也是一个长期没有弄清楚的论题,人们对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传统认识,大多只是描述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些“特征”,如公有制,按劳分配、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等,也有人把社会主义本质纯粹解释为“伦理社会主义”,这样导致把社会主义变成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更多的观点是长期把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作为区分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的本质归属范畴。西方的一些学者也往往把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民们一方面受到自己传统观念的束缚,另一方面又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西方概念的外部作用,使“社会主义本质是计划经济”这个传统观念更加根深蒂固。

改革开放以来,我党从中国国情出发,发展并创新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一是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社会本质,是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直至达到共同富裕。”[1]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共中央又提出要坚决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首要目标,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让成果惠及发展中的全体人民。二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它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共同多种所有制经济,完善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劳分配为主体并存多种分配方式的分配制度。三是同志以前指出“高效率、严要求、社会公正和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2]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提出“社会和谐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等重要论断。这是我们先进的党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后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

二、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如何认识和处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重大问题。有关这个问题,马恩原著在对未来社会所做的设想中就指出:“在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前提下,单位劳动时间有计划地分配着,体现在不同的劳动部门。只要社会占有了大部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会被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管理状态将被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代替。”[3]斯大林同志在苏联建立了集中度极高的计划经济体制,打压市场,不重视商品生产及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不光在实践上限制生产力的发展,也在理论上形成了一种“正统”的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的僵化思想。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具体经济实践上建立了类似苏联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理论上把计划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把市场等同于资本主义。不过,列宁、斯大林的晚年以及同志都提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生产,他们都在经典作家的基础上理论上有所前进,但却始终未能有突破,认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计划经济,不能是商品经济,更不能是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逐步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是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本质上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计划经济不等同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不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4]邓小平这一观点,打破了理论的禁锢,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

三、突破了马恩的单一所有制设想,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依据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这一客观要求,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广大的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权,逐步夺取资产阶级所占有的全部资料,把生产工具都集中在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无产阶级手里。”[5]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指出:“无产阶级将最终取得国家政权,并且会首先将生产资料变为国有财产。”

在社会主义的长期建设实践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得以确立,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6]。十七大报告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发展和巩固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物权,促成多种所有制经济有序竞争、互相平等新格局。”[7]十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生产资料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长足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8]。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依据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的状态、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实情而提出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把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的空想元素和教条式的理解予以摈弃,打破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必须是单一公有制模式的框框,使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构成面向当代中国的具体实际,明确了我国现阶段经济制度的最根本属性,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康健发展奠定可靠的经济理论基础。

四、突破了马恩的单一分配方式,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劳动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果实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劳动者消费品的分配须以实行按劳分配为原则。1956年我国基本完成了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后,与实行的单一的公有制相适应,在分配形式上也采取了单一的分配方式。但长期以来,实践中按劳分配原则在某些方面实际上是被歪曲了,它往往同“平均主义”、“大锅饭”联系在一起,以名义上的公平,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建立,人们间的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分配方式与所有制结构形成必须相适应,于是就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局面,进而突破了单一的分配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一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二是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三是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7]

综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重要成果。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特有主题、活的灵魂和不竭的源泉,它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又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新的伟大实践,不断推动着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2].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13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3.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共产党宣言[G]//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社会治理的主体篇12

一、新时期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多元化,个性多样化

从大学生整体思想观念上看, 独立性、自主性日益增强, 但是同时也产生了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消极有害的思想观念。首先, 受市场经济的竞争效益原则的影响,青年学生开拓创新、拼搏进取的意识较强, 注意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自我素质的提高和自我潜能的发掘。大学生一方面重视集体和个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倡导发挥主观能动性, 重视个性的发展。多数大学生渴望成才, 但在一部分大学生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衡的现象。其次, 受市场经济求利原则的影响, 大学生务实的精神日益形成, 讲求实效作风。很多大学生都把讲实话、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作为行为的准则。

2.西方价值观念的涌入,市场经济的冲击,使大学生价值取向功利化

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发达、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渗透入侵、经济全球化中文化的交流, 更使一部分的人感觉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仿佛只是空论, 从而开始否定乃至摒弃马克思主义信仰。还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迷失了方向。另外,伴随着高等教育已从精英化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 也给当代大学生造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 从而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社会、国家的关系问题时, 不能很好地将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结合起来, 价值取向扭曲。

3.抗压能力脆弱化,面对挫折缺乏忍耐力与韧劲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大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绝大多数作为独生子女,在家中养尊处优。但是随着大学生面临的竞争、学习、经济、就业、以及情感压力的逐渐加大, 大学生往往不能正确地缓解压力,缺乏应有的自我心理疏导和调适能力。

4.理想信念教育在方法手段上与实际结合不紧, 针对性,实际性,吸引力和感染力不强

我国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是一种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 是教授者有目的、有计划的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授给受教育者的教育。过去,我们的理想信念教育没有全面地介绍马克思主义, 而是简单地生搬硬套,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习惯于提要求和灌输。改革开放以后, 我们又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理想信念教育, 甚至是走形式。这些不争的事实使得以往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存在着手段单一、内容贫乏、形式呆板、方法简单等缺陷, 而这无疑与大学生活跃的思维方式相矛盾, 与现代社会生活的内容相冲突, 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背离, 与大学生的实际发展需要相脱节。现在学生面临学习、心理、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仅仅从思想方面提要求,往往无助于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这使得大学生感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能及时适应理论发展和社会实际。

二、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

1.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精神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 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渠道。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当代大学生, 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 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 是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2.高度重视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在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方面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政治素养,增强党员奉献意识,领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论体系的精髓,才能行之有效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成效。

3.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保障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体现到规章制度和日常教育管理之中。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仅要靠思想教育、实践养成,而且要用制度、体制来保障。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反映,更应在各项具体制度中得以充分体现。要充分发挥制度的导向作用,使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制度都有利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建设,防止具体制度与主流意识形态相背离。要积极推动高校制度建设与完善进程,把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规定,用制度的权威来推动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不仅具有维护日常生活、学习秩序的作用,也应当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注重在日常教育管理中体现价值向导,使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主流意识形态的行为受到制约,进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成为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遵循。

4.加强和谐校园的文化建设

首先,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到校园文化建设中去。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纳入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始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教育学生的指导思想。其次,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树立校园文化全员共建意识。一方面,要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发挥其率先垂范的作。另一方面,要发挥大学生自身具备的思想活跃、善于思考、领悟能力强的特点,通过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积极引导广大学生参与各类社团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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