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发展合集12篇

时间:2023-08-28 09:24:12

金融监管发展

金融监管发展篇1

金融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或金融监管制度结构。金融监管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狭义的金融监管模式指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金融监管模式。

2、金融监管模式的分类

任何一种金融监管模式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受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各国金融监管模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1)按金融监管对象划分

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不同监管对象,金融监管模式可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机构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某一类别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无权干预其它类别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我国目前就实行典型的机构监管,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功能监管是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如将金融业务划分为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监管机构针对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经营的机构性质如何。其优势在于:第一,它可以根据各个业务监管机构最熟知的经济功能来分配法律权限;第二,以功能为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和盲点,避免监管混乱;第三,功能监管为公平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从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和演变来看,功能监管是混业经营环境下金融监管模式变化的一个新趋势。

(2)按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划分

根据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金融监管模式可分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分业监管是指在不同的金融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各监管机构在各自的权属范围内执行监管权力、履行监管义务,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统一监管指在一个国家只设立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监管,其它机构没有这个权利和职能。分业监管模式和统一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是:第一,各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监管领域,具有专业化优势;而且职责明确,分工细致,有利于达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第二,具有竞争优势。尽管监管对象不同,但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压力。分业监管模式的缺点是:第一,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即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第二,从整体上看,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规模不经济。第三,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有:第一,从规模经济角度来看,统一监管模式既可减少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成本,也可更为集中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技术和资源。第二,统一监管机构更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更有效监管被监管者所有的经营业务,更好地察觉其风险所在。第三,统一监管可避免多重机构监管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不一致性、重复监管和多种分歧等问题。第四,统一监管机构职责明确固定,可防止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推卸责任而导致的“监管真空”。统一监管模式的缺点是:缺乏竞争性,易导致。

二、国外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目前,国际上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维持分业监管的国家正在逐渐减少,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正向统一监管组织结构模式过渡。本文选取了德英美三个较具代表性的国家就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与调整进行比较分析。

1、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国际比较

(1)德国: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模式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根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金融业监督的主要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英国:混业经营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

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1998年,英国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0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3)美国:混业经营基础上的伞式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主要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由联邦或州的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2、国外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对我国的启示

过以上对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在我国金融经营模式日益走向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对我国有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具体表现为:

(1)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要符合本国的国情

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并没有一种理想的、最优的金融监管模式适合于同一时期的所有国家或同一国家的所有时期,任何一种金融监管模式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受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其它国家的东西。

(2)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其经营模式高度相关

从以上德、英、美三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历程可以看出,监管模式的选择要以金融经营模式为基础,监管模式的变迁大多也是基于经营模式的变迁,一般要保持经营和监管的一致性。

(3)以金融立法来确立并巩固新的金融监管模式

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实践表明,新模式每一次之所以能得以成功确立实施,并成为各国效仿的对象,是因为各国都从金融立法上给新模式的确立实施提供保障。

(4)强调监管当局之间、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英国由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美国改分业监管模式为伞形监管模式,其主要原因是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下,在对跨行业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时,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非常困难,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之间的传递也得不到有效的防范,监管效率低。

三、德国模式是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鉴于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背景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将是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1、全面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了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相互传递而设立的。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经济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面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主要原因有:

(1)分业经营抑制行业间的竞争分业经营模式

以法律的形式在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划清了业务界限,阻止了资本在金融各行业间的自由流动,使得金融业间的竞争局限于金融各业的子系统内,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间难以开展业务竞争,竞争范围和程度十分有限,从而降低了金融业资源配置的效率,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牺牲了金融业和各金融机构的效益与国际竞争力,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也因此受到了巨大的威胁。

(2)我国政府在法律政策上对经营管制的不断调整和松动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是在法律与政策的夹缝中开始的,之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与时俱进,为了鼓励金融各业相互渗透,不断推出一些松动原限制性规定的管理规章,为综合经营的迅速发展给予了政策上的明确允许和立法上的肯定。

(3)混业经营是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我国金融业已对外全面放开的情况下,我国面对的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中、外金融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在这种发展格局下,我国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金融体系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4)分业经营无法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金融机构同业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争夺客户,其经营水平的优劣也主要体现在服务的便利、准确和高效,如果你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这种金融机构就不具备竞争力。金融机构若想全面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就必须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建立新型营销模式,尽量满足客户的需求。

(5)电子、通讯和网络科技的发展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机构降低混业经营成本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其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与金融信息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扩大了金融工具的交易范围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毋须质疑,金融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分业限制,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奠定基础。

2、我国现行分业监管的弊端

我国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在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方面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经济改革和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加强,这种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1)容易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自成系统,仅关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机构,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缺乏权责的明确界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在实际监管中不是相互争权就是相互推诿责任,极易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也严重影响了监管效果。

(2)各监管主体之间沟通协调难度大

由于三大监管机构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在行政上均为独立监管的正部级单位,这样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和有效的约束把各自的信息向对方披露,信息共享程度低;同时,当发现问题时,确定由谁牵头、谁作最后决定等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3)分业监管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随着经济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一项跨行业金融产品推出时,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监管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丧失了创新产品的优势。

金融监管发展篇2

2确立金融”灾难”预警一体化机制

对于全球的资本市场来说,全球性金融危机无疑是一颗最大的“毒瘤”,一次全球的巨大灾难。而面对灾难的到来人们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在灾难来临之前提前建立好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而同样的,当今全球各国都有自己独有的预警方案来应对金融危机,但却没有完善的全球预警一体化机制。伴随着交通通讯便捷以及国家到国家,地区和地区之间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情况来看,导致唇亡齿寒,因此,更需要紧密团结。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不久前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已经引起了全球金融动荡。如果我们能实现通过国际合作,建立金融预警系统,就可以在“灾难”来临之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最大程度上的的避免。

3确立全球性金融“灾难”救助机制

面对全球性的金融“灾难”的到来,全世界迄今为止缺乏在国际最后贷款人方面的具体安排完善的组织。但关于这方面的议题却众说纷纭,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一个是在监管中母国的地位和作用,关键要点是根据1983年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中确定的原则,母国银行是对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在满足流动性需求状况时,提供直接责任的,同时要求母行找到自己国家的中央银行。事实上,母行在其中起到的是一个导管的作用,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外国子公司提供相应的帮助。第二,建立相应的国际机构,此举众多,主要有建立了国际保险公司、国际最后贷款人措施、社会团体的国际安全网络、国际贸易融资支持体系及紧急筹融资机制等。一些国家的政府、组织和个人也提出了相对周详的设计,包括建立国际破产法院、全球金融稳定基金、系统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等。这一系列的想法反映出各界在金融风险和全球化的优化结构调整的关注,但假设实施过程本身会涉及很多利益的分配问题,因此,提高未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仍然任重道远,但我始终相信,伴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过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金融监管发展篇3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46-02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问题也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要求中国在顺应国际金融潮流变动的同时,应尽快着眼于本国金融业现状,以确保金融安全为目标,稳健运营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督体制,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一、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着问题,金融危机呼唤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弥漫,美英率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从而引领和昭示了全球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第一,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隐蔽性、易变性和复杂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围扩大,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全球范围。影响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许多相关行业,使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破产,进而影响该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其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丰富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实行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广泛的国际协调,进行合作监管。第二,国际大型复杂银行合并和跨行业业务的发展及大型复杂银行合并浪潮的未来持续,势必在日益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其技术和操作难度增加。监管方式运用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安全性与效率性,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第三,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也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督,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同时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中,提倡各国银行联合监管,保持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因此金融监管法制应逐渐走向国际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创新和变革,金融创新产品的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监管强调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保证资本充足性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国际金融监管的方向将是国际协调与合作,并不断向集中统一、全面灵活、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第一,中国已加入WTO,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这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正视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从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金融问题。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相比,中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如1998年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近年来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都需要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中国目前需要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这项改革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长期趋势。

第二,中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合规性检查,这种检点主要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一些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监管缺乏创新理念,监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国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依法监督的观念不强; 同时监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监管为重,大量运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方式不科学,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少,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有监管人员中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复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国信用环境被破坏,道德风险严重。监管新体制运行以后,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缺乏合作和统一性,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管责任不十分明确,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构成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性运作。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的监管模式,无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资产,业务面窄,监管内容狭小,出现了许多监管真空、盲点和重复监管问题,降低了监管运作效率,并导致信用环境差、道德风险产生。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有历史的沉淀、体制的原因、金融机构自身自律性不强、脆弱性增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为此,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重视。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1.改革金融监管框架。经济全球化要求中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须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也应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趋势上: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委员会,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2.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提高监管对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导、帮助、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客观地评价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风险,严守监管法规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修订有缺陷的内控制度并考核其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评价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使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4.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应以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抓紧修改、整理、完善各项金融法规,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规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督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中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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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危机后的亚洲三国金融监管[J].新世纪领导者,2007,(9).

[7]美国印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3).

金融监管发展篇4

(一) 美国: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29年美国股市发生暴跌,随后美国陷入了一场空前绝后的经济危机,股市、银行体系几乎全面崩溃,公众对银行行为表现出极度的愤怒和不信任。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中规范政权与银行业之间关系的一些条款被合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任何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证券发行、证券包销、证券零售、证券经纪等业务;商业银行的员工不得在各种投资银行机构兼职;商业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银行或附属机构。这些规定使银行与证券公司在机构、人员、业务范围上严格区分开来。随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从而逐步形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

20世纪8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趋势席卷全球,外资银行大举进入美国,对美国金融市场进行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日益下降。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被迫进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国银行竞争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先后于1080年和1982年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等有关法律,放开了存款货币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

经过80年代的金融改革,美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基础正逐渐消失,分业经营制度也已经不断地被现实所突破。进入90年代后美国银行界要求修改直至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银行业的并购浪潮大大改变了国际银行业的整体格局,并购的规模、金额不断扩大,跨行业、跨国界的并购成为新的热点。在这些因素的刺激下,美联储于1997年初修改了《银行持股公司法》中的个别条例,建立了更有效率的银行兼并和开展非银行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程度,取消了许多对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限制,商业银行能更自由地从事财务和投资顾问活动、证券经纪活动、证券私募发行以及一些其他非银行业务。更重要的是,美联储扩大了银行持股公司附属机构可以承销和交易证券的范围,并大大减少了可能降低这些业务收益的限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正式宣告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j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当今金融法律已经从规范金融活动过渡到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并向推动金融市场主体的联合、竞争和效率方向发展。该法案体系庞大,内容涉及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业活动的具体规范以及在权利和程序方面的具体可操作规范,其要点包括(1)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联合经营,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2)强化银行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实现金融体制的现代化;(#)保留并扩展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4)强调消费者保护;(5)强调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6)以法律形式作出对有关课题进行研究的明确要求。k这一法案的诞生,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降低了成本,提升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给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监管方法上,由个别监管转向了综合监管,确立了功能性监管的模式,这些都对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影响到世界金融市场格局的变化。

(二) 英国:高度集中的单一监管

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自律,它建立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相互信任、共同合作的基础上。这种自律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陷是人为因素比较明显。

1979年10月英国颁布了《1979年银行法》,是其银行监管走向法制化的第一次尝试,但该银行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格兰银行传统的监管方式,因为在处理具体事件时,银行法赋予了英格兰银行广泛的自决权,在解释、评价和管理等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监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英格兰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支配。

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了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一时间英国各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迹象。为了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1986年10月27日,英国政府出台了《金融服务法》,该法案的出台被称为“大爆炸”(BigBang),它允许银行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成为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金融集团,它有效地改变了英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促进了市场的全面竞争,使英国金融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英国金融市场上再度出现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全面融合的局面。在监管体系上,英国在该法案的基础上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对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从事证券活动的自我规范组织进行监管,从而形成了自律管理与立法监管相结合的模式。l然而,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却没有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英格兰银行仍保留了对银行的监管权,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对那些拥有大量非银行业务的银行集团的监管尤为薄弱,以至发生了巴林银行倒闭事件。

为了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欧元的诞生,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方案。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剥离出去,把对银行监管的责任从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主要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1998年6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的职能限定在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的范围内。1998年7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颁布,在经历了多达2000 余次的修改之后,终于于2000年6月被英女王批准,从而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这一整套新的“游戏规则”宣告了英国传统的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让位,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巨大金融监管机构,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三) 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1948年德国进行了货币改革,之后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德意志银行法》使德国在战后迅速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健全的货币制度和金融体系,制定了相对稳定的金融货币政策和有力的监管措施,为德国战后经济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的《银行法》授权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管局,它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直接隶属于财政部,多年来在德国银行监管中发挥着中心作用。根据《银行法》第6条,银监局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风险因素。同时《银行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联邦银行依法拥有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职能。这样,联邦银行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分别侧重于微观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和宏观金融市场的监管,共同负责德国银行业的监管。

总体而言,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根据德国《银行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不仅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而且还包括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汇总业务、财务业务、金融租赁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甚至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这种全能银行制不仅便利了银行体系向工商企业提供广泛而有效的金融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保证银行利润的稳定增长及银行稳健经营。

然而,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根据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确保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确保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此外,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确立之后,德意志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2002年4月30日新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未改变联邦银行的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确立了新的德国联邦银行的体系。m

(四)日本:从“分业”到“混业”

二战后,为了恢复在战争中受到重创的经济,治理恶性通货膨胀,同时也由于美国在政治、经济各方面的介入,日本建立起一种限制型金融体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离。1947年3月公布的《证券交易法》第65条就明确规定,严禁银行办理证券业务。这样,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相互隔离的关系。二是对银行进行“长短分离”,区分长期融资银行与短期融资银行,以实现银行与信托的分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冲击下,日本的分业监管逐渐松绑。1981年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特别是银行可以经营公共债的买卖,办理有关新公共债的募集等业务。由此,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格局,这是日本金融制度进入综合挂时期的一个重要标志。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制度改革法》,并于次年的4月1日正式实施,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方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

1996年10月17日,日本经济审议行动计划委员会下设的金融工作小组。公布了以放款和取消各种限制为中心内容,题为《搞活我国金融系统》的报告,该报告从实现广泛竞争、资产交易自由化、缓和限制、改革监督体制等方面提出了金融大改革的框架措施,从而揭开了大改革的序幕。日本的大改革将金融控股公司确立为各项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目标,并致力于加强金融商品、业务和组织形态的自由化和多样化。首先是于1998年1月解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其次是取消对各类金融子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及普通银行长短期业务领域方面的限制。至此,日本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完成了向金融混业经营高级阶段转变的过程。n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在分析了以上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金融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监管的回归,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管制循环,而是监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础上的监管。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都是顺应国内国际金融实践的产物,法律制度的趋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监管正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一)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

金融监管目标的确立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问题,它决定了具体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实施。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然而90年代以来,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理论逐渐占了上风。各国的监管当局积极应对这一趋势,调整监管目标,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独特性, 金融监管实践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这一方面顺应了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提高了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在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的增强以及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机制等安全保障日益完善的基础上的。

(二)金融监管结构向综合性、统一性发展

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接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各国的监管当局都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对各类风险实施全面管理,成为金融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各国金融立法在数年内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正是为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转变提供合法性论证。

(三)实行功能型监管

功能型监管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同时它可以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用统一的尺度来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功能监管顺应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的趋势。美国、英国和日本不论他们在金融监管模式上有多么不同,但在新的监管立法中都确立了实行功能型监管,而且他们的立法实践也说明功能监管可以适应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

(四) 监管与自律并重

金融监管发展篇5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61-05

引言

2008年9月,次贷危机高潮迭起,引发了美国“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从贝尔斯登到“两房”,到雷曼兄弟,再到美林、AIG的一系列事件,强烈冲击着全球金融秩序。

危机背后,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失调。20世纪70年代以来,产品创新、工具创新、市场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这次金融危机是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环环相扣后由一个“蝴蝶效应”所引发的,而其本身就属于一个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但金融危机的发生本质上并不是金融创新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的问题。

一、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一)金融创新的概念

创新这一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首次提出的。熊彼特使用“创新”一词是用来定义将新产品、工艺、方法或制度引用到经济中去的第一次尝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但是金融创新真正成为金融领域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成为研究的对象,则是80年代的事。虽然金融创新是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但直到目前为止,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阿诺德・希尔金(Arnold Heertje)认为:创新,总的来说指所有种类的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则指改变了金融结构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大卫・里维林(David Lliewellyn)对金融创新如下定义:金融创新是指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新的金融市场及提供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在他看来金融创新显然应该包括金融体制创新,而且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创新。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们对金融创新认识的深入,金融创新的定义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外延,即金融创新的分类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二)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金融创新是以金融深化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和利率平价理论为基础的经济学范畴,下面就简单阐述一下有关的基本理论。

1.金融深化理论

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 S 肖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金融在所有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金融机制一方面会促使被抑制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如果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扭曲的话,则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实行金融先行的政策。金融深化理论在分析方法上,提出“财富的研究比货币的研究更为重要”的观点。在以往的经济研究和政策制定中以货币为中心。但金融深化理论认为,要研究经济,最重要的不是流量而是存量,只有研究财富的存量才能说明一个国家的实力,也才可能看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发展潜力。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它的金融资产量越大。金融资产的大小跟该国的国民收入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越高,经济发展越快。据此,肖提出金融深化理论,要求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适应,因此成了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2.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学派是从货币学派分离出来的一个新兴经济学流派,最早提出理性预期思想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穆斯。20世纪70年代初,卢卡斯正式提出了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理论的核心命题有两个:第一,人们在看到现实即将发生变化时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合理的、明智的反应;第二,那些合理的明智的反应能够使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据此,政府的责任在于确立一种有利于公众进行理性预期的政策规则,减少经济的不确定性,强硬反对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策,力主经济自由主义,要求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反对金融管制,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吻合。

3.利率平价理论

利率平价理论由凯恩斯于1923年在其《货币改革论》中首先提出,后经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发展而成。该理论认为,由于各国间存在利率差异,投资方为获得较高收益,就将其资金从利率低的国家转移到利率高的国家。如甲国的利率水平高于乙国,投资者就会把资金从乙国调往甲国。为避免汇率风险,投资者一般按远期汇率把在甲国的投资收益变为乙国货币,并将此收益与乙国投资所得收益进行比较,从而确立投资方向。两国间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直到通过利率的调整两国的投资收益相等时,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才会停止。厉以宁先生指出,利率平价理论研究两国利率之间的差异,以及整个资本的流进流出和它的管制问题,都推动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而其本身也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三)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进展。但是,由于受到体制、技术、政策和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管制严,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

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严格的金融管制限制了金融创新的空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体制上的原因,还远远没有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机制尚未形成,这使得各国有商业银行缺乏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2.品种少、规模小

消费信贷、网上银行、租赁、个人理财业务等只是少量开办,仍处于探索阶;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国际金融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等方面,还处在待发展阶段,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从已开办的新业务的发展水平看,由于受到来自内外部的约束限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业务的发展规模较小,在银行的整体业务中占的比例低,难以起到调整、优化总体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也难以产生规模效应。

3.金融创新主要表现为数量扩张、质量较低

我国现有金融创新重点放在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科技含量小的外在形式的建设上,如金融机构的增设、金融业务的扩张等,而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经营机制方面的创新明显不足。此外,由于金融创新主体素质不高,创新的内容比较肤浅,手段也比较落后。

4.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

存款等负债业务一直是各家金融机构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金融机构退出的业务创新和工具创新也在这个领域最为丰富。如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大额存单等大部分业务和工具创新皆属于负债类业务创新。长期以来,贷款一直是金融机构垄断的资源,这个领域过去几乎不存在竞争,因而创新明显少于负债业务。

5.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完善

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的监管还不到位、不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的许多方面还不规范,自我约束性不强,经常出现违规行为。我国金融法规仍不健全,金融创新的监管手段仍很落后,还没有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正常轨道,所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创新就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1.从一般“市场失灵”理论角度看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在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

(1)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如私人阳台上种植的花草对行为所产生的愉悦作用等,后者如大气污染等。对金融业而言,两种外部性可能都存在。

(2)垄断。某些部门具有很强的由其技术决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其固定资本又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和沉淀性,因而构成加入壁垒就自然垄断。金融业在本质活动上是规模经济的,因此就会表现追求超大规模,摆脱管理的特征。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即道德风险问题。

2.从金融业的特征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

(1)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

(2)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

(3)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理论分析,我们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而金融监管则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经济发展史表明,绝对的自由化和绝对的政府干预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因此,当代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自由”与“干预”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至于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则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从理论根源上讲,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就像“自由”与“干预”一样,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互相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三)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监管体系存在“ 真空”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最突出的问题是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侧重,但相互之间仍存在权责不清与相互冲突的问题,存在监管中的“真空”,相互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体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负责现场检查的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多头监管的做法,其结果必然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1)对金融监管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认识不清。金融监管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并不是万能的。而且,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具有稳健和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有效的市场约束、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网等先决条件。

(2)对市场规范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上的作用认识不足。市场根据价格信号的变化与传播,灵活地发挥着对社会资金的配置功能和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功能。有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约束,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而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利率管制等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3)对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认识不清。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共同任务和职责,监管机构是外因,金融机构是内因。对单个金融机构而言,该机构应对其自身负最主要的监管责任;而监管机构更多考虑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3.监管者垄断性风险大

金融监管由于其所处的垄断性地位,在监管实施过程中缺乏市场机制中自我纠错的约束性和竞争性,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政府失灵” 现象,最终降低或者破坏监管的效率。监管者往往拥有强大的法律权限。由于它可以根据法律权限,站在垄断的立场上对被监管者行使其监管的法律职能,因此,它成了“ 法定的垄断者”。出于这种超然的垄断地位,使监管者很难发现其监管中的负面影响并主动予以纠正,因此,不具备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机制。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关系

以美国为代表的住房领域的次贷危机的发生,所暴露的恰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深层矛盾,它告诉我们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是一对天生的孪生兄弟,没有金融监管制约的金融创新势必会带来灾难和不幸。金融创新须臾也离不开金融监管,否则金融创新就会导致金融风险。这从理论和实践看,都需要我们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作出分析。

(一)“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金融再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金融创新会打破金融环境原来的均衡状态,产生新的风险,使原有的监管措施失效。如果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充分、风险管理有效、监管到位,金融创新仍然是规避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否则金融创新就可能带来金融脆弱性、危机传染性和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管理当局应及时调整监管对策,对金融业实行新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动态的“博弈”过程

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相互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三)金融创新是金融深化的突破口,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也有抑制作用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若以目的性为标准对金融创新进行分类,金融创新可以分为竞争性金融创新、合作性金融创新与监管性金融创新三大类别。不同类型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互动过程中,共同促进金融业发展。竞争性创新是指个别的金融机构为了商业利益进行的业务创新,它可能最终变成全行业的活动。由于创新形成新的生产能力、高的效益和超额利润,会引起同行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这种金融创新偏重在金融技术的创新方面。协调性创新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行业之间进行的合作,以减少行业成本和障碍,提高金融行业的整体效率。它在一定条件下比竞争性创新显得更重要。尽管竞争性创新和协调性创新都是对现有的法律框架的突破,但是相比较而言,协调性金融创新更多的属于制度方面的创新。正是由于制度因素,所以这方面的创新更多地体现了金融机构的合作。监管性创新是指金融当局自觉适应金融的变化,而超前进行的法律方面的变革。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

(1)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由于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传统的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方式便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

(2)监管标准上,从资本监管到全面性的风险。传统监管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这种监管主要是针对信贷风险的,但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其他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监管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的。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3)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传统监管制度注重外部控制制度,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及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越来越给予高度重视。

可见,上述三类金融创新中监管性金融创新是困难的。因为法律的形成主要是对现存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创新恰恰就是对现有法律框架的突破。特别是制度方面的创新尤为如此。在一个特殊时期,监管可以进行创新。当一个体系和体制进行重建时,这种创新就会形成。中国目前正是处在这样的时期,所以,我国金融当局应当进行一些超前性的金融改革。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相互关系问题,实质上体现了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哲学思想的重心所在,即金融监管的重心是应该放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持金融体系稳定方面,还是应该放在鼓励竞争、提高效率、维护本国银行在国际银行业中的地位呢?这是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因为,选择前者(加强管制)会抑制本国银行的活力,使其在国际金融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选择后者(放松管制)则可能会影响银行业自身安全和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四、美国次贷危机成因分析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对全球经济金融的影响无庸置疑。究其危机发生的原因,与金融创新畸形扩张同时又缺乏有效金融监管密不可分。

(一)金融创新缺乏监管酿成危机

金融创新的本来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运营的效率,而金融运营效率的提高借助于金融深化来实现。金融深化的实质就是利用金融创新来增强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即通过利用银行体系适度的货币乘数效应和金融市场杠杆效应,达到推动实体经济有效增长、加快社会财富积累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中除去金融制度和组织创新以外,微观层面的金融工具创新其实是通过节约资本的使用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并实现风险的对冲、管理、缓释和转移。这个过程必然涉及金融杠杆的使用,涉及结构产品的使用,涉及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风险的相互转移。但是,当其中的杠杆率被随意地、过快地放大,风险在不同市场之间的转移得不到有效管理和监管的时候,就有可能导致金融泛滥。

(二)美国次贷危机金融监管的严重滞后突出表现在两方面

1.监管人手不足

在欧美成熟金融市场,大多以政府部门的宏观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和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共同构成三级监管体系。但作为其龙头和核心的政府监管部门,实际中往往是危机爆发之后的“救火队”。原因在于创新品种越来越多,牵涉范围和环节与经济和社会的关联度越来越深,监管成本越来越大,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压力也越来越高而难以为之。面对衍生品在资产证券化链条上的机构呈几何级增长、或绕开场内监管、场外交易日趋泛滥的局面,监管当局的确可以说是束手无策,轻松违规而不受惩罚的现象普遍存在。

2.监管手段落后。金融创新迅猛发展,大量金融衍生品特别是银行之间进行的OTC金融衍生品交易不断增加,使金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大打折扣,从而也使得对风险的识别、划分、评估日趋复杂,金融监管面临着虚假信息和不实财务数据的严重挑战。

五、金融危机给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启示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无到有,从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集金融业务与管理于一身,到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逐步成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再到今天随着分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巩固,我国确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调控监管模式。不可否认,30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推进过程中,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并蔓延到全球经济,此次美国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以及美国监管体系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们再次敲响了金融风险的警钟。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得益于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然而,当前我国多家大型公司所陆续披露出来的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失误而导致巨额亏损的惨痛事实,再一次说明了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因此,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只有继续深化金融体系改革,推动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发展,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也只有如此,我国的经济增长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支持。

但是,鉴于当前美国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严峻现实,在推进金融体系改革深化的进程中,我们尤其要注意吸取此次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稳步推进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使其更好地适应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从总体上来看,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尚未形成规模和分业监管模式相对固化,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采用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监管体系,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主体,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分工的“三合一”的监管体系;鉴于此次金融危机中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尤其要注意明晰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机构性监管模式转化为功能性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二者紧密协调的金融监管框架。

当然,在改革进程中,我们仍然需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减小金融改革的风险。一方面,加快完善综合经营及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大力推进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培养,组建具有全球视野的金融监管队伍;另一方面,继续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尽快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及时、有效甄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继续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与有关经济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公示和惩处制度,严厉打击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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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林志远.中国金融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银行改革和资本市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4] 蒋海,钟琛,齐洁.对金融监管理论基础及其政策的反思[J].经济科学,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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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谢平.现代金融监管理论和中国金融监管中的问题[N].经济学消息报,2000-09-22.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WU Nan

金融监管发展篇6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枢纽,它是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广泛深远的影响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的金融核心地位决定后,金融监管在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的作用。受次贷危机影响,全球金融危机,造成全球在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无一例外都受到严重影响,恰恰是这场危机再次次带领理论家热潮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监管的研究不断探索,反思,并积极寻求有效的改革路径。随着世界经济缓慢复苏,整个序幕缓缓拉开了全球金融监管的变化,连续的变化,美国,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摆动。

1 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这种创新的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得首先提出的。熊彼特用“创新”一该术语被用于定义一个新的产品,工艺,方法,或引用到经济体系中去第一次尝试。金融创新是利用各种金融工具,新的金融的方式来提供金融服务市场和金融创新,他认为发展应明确这包括金融制度创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人们认识到金融创新深入了解金融创新的定义正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主体金融创新现在的延长,该分类金融创新。综上所述,我们考虑所谓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的结构性变化将导致新的工作一种新的服务模式,新的市场和新的系统。

2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对立的关系。金融创新改变了基本条件的金融监管,乘客的操作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做出适当调整的概念。金融创新特别是随着新的金融创新在金融工程的形式,财务风险管理及控制作出了巨大贡献。过度的有限的金融监管将加大金融创新的成本,并延长创新周期,从而防止金融创新的发展。同时,本在金融监管,以牟利黄金驱动的公共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方式操作逃避金融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最终导致黄金金融监管预计将减少的影响。可以理解的,没有金融创新这个电源,整个金融业将失去生存和发展基金会和活力,但金融部门在促进金融创新发同时展会还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增加调控的难度。处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新的关系不能被忽略。然而,由于体制,技术,政策和市场需求受多种因素的限制,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与发达国家,存款相比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

经过多年的改革,中国的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与西方相对于我们的国家仍然更严格的金融管制,严格的财务管系统限制了金融创新的空间。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体制究其原因,还远远没有真正独立,自负盈亏,自我风险和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机制尚未形成,这使得各国商业银行确定缺乏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

2.2 品种少,规模小

新业务的发展水平已经经营的角度来看,由于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制约因素限制了小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业务的发展规模,银行的会计整体业务的比重低,难以起到调整和优化整体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也难以产生规模效应。

2.3 主要针对金融创新,扩大低质量的数量专注于我们现有的金融创新是容易掌握,操作方便,技术小楼的外在形式的内容,如设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膨胀等,并用适合于操作机构的要求的市场经济体系创新明显不足。此外,由于主要的金融创新素质不高,创新性的内容比较浅,手段相对落后。

2.4 负债类业务创新和多资产类别的小企业创新

各业务的存款及其他负债已经比较激烈的竞争中金融机构企业,金融机构和业务创新退出这个工具也导致创新域最丰富的。如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存款证,和大多数其他企业而对于创新工具是业务创新的责任类的一部分。长期以来,贷款一直资源,金融机构垄断在这方面几乎不存在竞争,在过去,因此,创新的显著小于负债业务。

3 结语

金融危机带来的全球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对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激增现在。学术界在总结金融监管的政策建以下几点:首先,在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要根据新的市场关系,政府导向。也就是说,从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创新为主导,政府所给予的及时法律规范和宏观监督和指导,同时建立了完善银行信贷的运行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机结构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业务,创新金融工具,政府应鼓励支持和培训金融创新人才,加大对金融创新的资金,政策支持支撑力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大大增强金融市场全球视野中国性格场,金融产品,金融决策越来越同质化。这就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各国之间进行协调音,常见的财务风险,并应根据基本国情,金融监管模式逐步转变为适应全球混合发展的实际需要。四,小企业有专门的信用特点和资金需求,传统的金融监管措施将愈演愈烈融资的小企业的困难,因此,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服务实现差异化监管。

【参考文献】

[1]卢则疯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元.对中国金融监管[J]金融危机的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09(1).

金融监管发展篇7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迅速发展的原因

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而开展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网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非P2P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金融机构的网络创新平台和基于网络的金融服务平台。

首先,互联网的本质以及日益显现出来的优势与金融“强强”结合,促进了金融中介与产品的创新,催生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互联网的特点是开放、平等、透明、分享、高效。金融运作追求成本最低,效率最高。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信息高效透明,交易快速便捷、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型技术手段,拓展了金融投资主体的购买渠道,增加了金融交易的流动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加强了金融交易本来就有的网络效应。

其次,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最根本的“土壤”,是中国现行金融体系下金融管制形成的套利空间。

银行主要利润来源是贷款与存款之间的息差。中国的金融体系目前仍存在较大的价格扭曲。中国央行设定了统一的存款利率上限,扣除通货膨胀率等价格因素以后,中国居民的实际存款利率经常为负。现有金融体系的长期抑制与发展不足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了机会。以余额宝为例,天弘基金用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把客户资金集中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获得了比个人活期存款高十余倍的存款利率。

其三,仅靠银行难以满足中国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中国,商业银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安全性、效益性的考虑,往往将90%的资金集中投向AA级以上的国有企业、大型优质企业,而传统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中高额贷款,非国有的中小型银行数量不足、运作质量不高,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占中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企业对中国实体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据阿里巴巴平台数据,约89%的企业客户需要融资,53.7%的客户需要无抵押贷款,融资需求在50万以下的企业约占55.3%,200万以下的约占87.3%。

互联网金融具备轻应用、碎片化理财、利益导向的特点,符合中小企业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以P2P网贷平台为例,经过6年的发展,正呈现爆发性的增长态势。据易P2P网贷研究院报告,截止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数量达1184家,月复合增长率约为6.24%。2014年上半年,P2P网贷成交额964.46亿元,较去年下半年增加363.82亿元,增长60.57%。

其四,城乡居民消费剩余的资金投资渠道受限。2013年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中住户存款余额为46543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5%,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为46137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6%。持续增长的居民收入增加了全社会潜在的金融投资需求。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中,市场信用严重缺位,银行信用由于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成为几乎垄断的信用机制。银行的储蓄存款是城乡居民消费剩余资金近乎唯一的投资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21世纪以来我国债券余额规模增长了约10倍,但是我国的各类债券主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售,直接金融工具由此转变为间接金融工具,金融脱媒现象(又称为金融非中介化)发展缓慢,实体企业资金紧缺和资金错配状况并未缓解。

其五,监管缺位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实行以业务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机制,每一项金融业务均规定了主管的金融监管部门。而中国的金融监管以金融机构为主,实行分业监管。首先,互联网不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其业务不受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其次,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无需接受央行的监管。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刚兴起,应用边界模糊,业务形态灵活,难于监管。

其六,中国庞大的互联网人群以及新兴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平台优势相结合,形成了集合优势、乘数优势。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网民人群。截止2014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户;光纤接入用户为5393万户;3G用户为4.7亿户。互联网的长尾效应、信息技术的革新,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加速了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经营,一些互联网以及平台公司积累了巨大的用户量。以支付宝为例,截止2013年底,支付宝用户已达三亿,2013年支付超过27.8亿笔,支付金额达9000亿元,成为全球第一大移动支付公司。支付宝构建的支付跨界叠加类业务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的互联网技术,对用户行为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开始在支付的基础通道上进行客户关系管理、理财服务、融资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用户反过来又会继续充实该平台的用户量,由此达成一个良性的内部循环。

互联网金融推动监管创新

互联网金融有效补充了以银行为代表的主体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功能,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推动了金融业务格局和服务理念的变化,完善了整个社会的金融体系。同时,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使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变得日益复杂。P2P的跑路潮、倒闭潮,网络理财产品的安全性等都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据统计,从2013年4月到2014年2月的10个月期间,有80多家P2P平台发生了倒闭、老板跑路或延期兑付等问题。这对我们原有的监管框架以及监管主体提出了挑战。这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是监管漏洞的表现,同时也是监管创新的契机。如何监管才能既规范其发展,防范其风险,又能维护金融市场创新呢?

首先,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乱象”缘于当前金融监管构架与金融创新、混业经营之间的不匹配。这还缘于对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在认识上的混乱以及现有监管规则相对技术发展的滞后性。我们需要突破原有的监管框架,打破现有体系内“分业监管”的机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做功能上的认定,并归属相应的监管部门。

其次,将当前国内主要以机构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转化为以负面清单为主的市场合规监管。金融监管的核心是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体系,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维护市场程序正义和效率。

其三,尊重市场主体间签署的合法契约。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障合同法的有效执行。坚决打破“刚性兑付”,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和决定性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监管部门应该把投资者教育作为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作来做。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的投资心态、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基本知识等进行长期系统的教育。保护投资者利益不是为投资者兜底,而是在产品信息合法披露、风险有效揭示的基础上,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风险和收益的关系。一个健康的市场,投资者应坚信: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是成正相关的,妄图追求高收益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金融产品,这不符合金融的基本属性。此外,逐步提高投资人的契约意识,让投资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并按照合同自主承担投资责任。

其四,在监管手段方面,建立信息共享的企业、个人征信体系。

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系统要提高对个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发展银行信用信息以及税务、工商、质监、公安、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单位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共享的征信体系,填补我国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上的空白,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促进消费信贷和消费健康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缓解中小企业借款难、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增长,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同时,这也有助于我们提高企业、个人以及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这也是当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及基础性的工作。

进一步加大金融体系改革力度

金融监管发展篇8

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现状

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基金管理公司日趋增多由于最初对这一金融创新没有明文规定,业界对商业银行是否可开办基金公司也无定论,故我国最初的MMF主要是由基金公司设立的。我国MMF近两年来发展迅速,2005年可以说是MMF发展的一个转折年,全年共新增货币基金21家,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行、建行和交行三家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2005年9月底,三家试点银行全部完成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工作,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交银货币、工银货币、建信货币三只基金已于2006年设立发行。截至2006年6月8日MMF共有40只,基金规模也由首发的12,838,368万份上升至23,287,040万份,增长181%,几乎翻了一番。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文件精神,可以预见,以后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还将保持相当规模。

现行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日趋完善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我国的一项创新金融工具,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自然制度变迁,成立之初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及管理当局的支持,因此存在法制滞后的必然现象,这也是金融创新的典型特征之一。自2003年我国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与货币市场基金有关的规定与办法。这些法规和办法对促进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货币市场法规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用低无论是托管费率,还是管理费率,以及综合费率,货币市场基金均创出了新低。如托管费率为0. 1 %,管理费率0. 33%,大大低于已有的开放式基金,即使加上0. 25%的销售服务费率,其综合费率也仅为0.68 %,这一费率水平同样处于低位。

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可能引发的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

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正式建立起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昭示着银行业想入主基金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意愿;2003年12月正式成立的三只货币市场基金,标志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货币基金的形式实现资金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转换,混业经营趋势初步显现;2005年三家商业银行获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尝试混业经营。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的成立对我国经过近11年刚刚建立起来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直接提出了挑战。由两个发行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今后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显得越发重要,而因业务交叉带来监管的交叉会弱化监管的效力。

金融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可能带来的金融环境的恶化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商业银行经营货币市场基金的天然垄断优势。商业银行在设立货币市场基金上具有先天的制度优势、管理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业务优势,且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做基金的托管人,又可以做基金的管理人,使其在成立之初便有了垄断倾向。(2)信息获取不平等可能带来的不平等竞争问题。我们可以想象商业银行即是自家基金的管理人,又是其他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在推销自己的货币基金与代销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时肯定不会同样尽心,且其在信息获取上也处于优势地位,能获取其他基金公司的投资组合信息,而基金公司则无法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信息,这会使基金公司在竞争上处于劣势地位,会引发不平等竞争问题。(3)商业银行在原有货币市场子市场上的优势。如目前我国对货币基金的投资方向中未明列可投资票据市场(中央银行票据除外),但同时规定可投资证监会、央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这在事实上并未排除货币基金投资银行间票据市场的可能性(这将是必然趋势),我国的票据市场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在发行、交易上商业银行也是优势明显。

违规操作问题违规操作问题可能会来自两个方面:(1)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方向上的违规。目前我国货币市场上共有四个子市场,即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以及MMF。货币市场工具少,市场规模有限,伴随着我国大量货币基金的成立,其盈利空间必将下降,基金管理人违规使用基金的问题将难以避免。(2)引发原有子市场上的违规问题。新建市场耗时较长,因此在短期内将首先促使原有市场的扩张,此时也许会在量的增长上带来质的下降,货币基金还会寻求法规漏洞以进入各子市场。

MMF发展速度问题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是相当迅猛的,仅2005年1年就有21家新基金成立,比2004年增长了近3倍。业界都知道曾经发生在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三起三落”现象,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是否会带来类似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监管与发展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之一。

完善金融监管,促进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明确监管分工,做好监管体制过渡针对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设立而带来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中国监管当局应考虑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好从分业监管向集中监管的过渡准备。混业经营条件下由于业务难以清晰地加以划分,业务交叉将使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成为常态,这将不利于监管当局实施有效监管,监管权威、监管效果、监管效率将受到挑战。分业监管将阻碍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未来还应考虑建立一个对金融业集中监管的机构,将目前分出来的监管职能合并起来,并逐步由目前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过渡,这样协调将变为内部协调而不是部门之间的协调。在目前分业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可考虑先采取分业审批、分业监管的办法。

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对投资组合进行严格限制不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水平是不同的。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建议对商业银行实施受托理财资格认证制度,并特别规定,凡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且不良贷款率超过10%的商业银行不能获得受托理财资格。对于办理每次发行集合型受托理财计划,应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逐项申请。关于投资组合,首先应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大额定期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累、经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禁止投资股票、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高风险的金融工具;其次,应规定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商业票据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同一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或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此外应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金融监管发展篇9

一、引言

 

金融监管制度不能够很好的适应金融产业的发展,是造成金融危机产生的直接因素。怎样准确的掌控与认识金融监督管控发展的走向,进行科学的金融监管系统的调控,有利于保证中国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和提升,对金融机构的进一步革新具有推进性的意义。

 

二、国际金融监管走向

 

1.实行综合监管模式

 

以往欧美的金融管控系统中具有许多的缺陷以及重复的地方。这是造成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因素。所以,金融革新需要注重对现实产生的缺陷与不足的补充,从而对金融行业实现综合性的监管模式。首先注意对外部市场的监督与管控。仅仅注重外部市场的监督与管控,并不助于实行全面性的监督与管控。要想实现全面的监督与管控就需要进行外部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其次要对金融监管部门的覆盖面进行逐步的完善与扩展。次要对资产的支持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新生产品进行监督与管控。最后,综合增强每一个金融管控部门的协作能力。

 

2.实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

 

每一种监督管理改革办法都需要不断的扩展监督管控的区域,从而实现全面性的监管。比如,巴塞尔协议通过引入杠杆率监督管控标准把银行表外的业务包含在了风险资产的区域中;美、英以及欧盟等都对基金等一些银行纳入到了监督管控的范围中;英国提出新产品额监督管控办法,从而强化对金融新研发产品的监督与管控。

 

3.注重系统性风险监管

 

传统型的监督与管控将金融部门作为监督管控的对象,并不能够对整个金融行业实现全面的监督,要想实现全面的监管就需要将金融产品以及业务作为监督管理的内容,这也是将来金融监督管控发展的走向。因此,主要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国家都十分关注金融市场的安稳以及系统风险,表现出功能性监督管控引导。美国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控委员会监督系统性风险,增强了美联储稳定金融市场的能力。

 

4.强化国际金融监管

 

一个国家的金融业产生金融风险之后嫩巩固借助多种途径传播到别的国家和地区。目前金融监督管控的主体为国家,缺乏完善的国家性金融协调。在全新的金融监督管控系统革新过程中,每一个国家都在试图实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进行信息共享以及全球性危机预警系统。

 

三、我国金融业监管走向

 

1.注重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

 

对中国来说,金融市场的监督管控虽然已经实现了基本上的监管,可是缺乏专门性的监督管控。我国需要强化对金融产品以及金融部门的监督与管控,第一是对市场外部交易的产品进行监督管控,从而防范监督管控的漏洞。第二是进行监督管控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与管控。

 

2.注意防范金融业系统风险

 

因为现代金融制度的繁琐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行业稳定的主要原因,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威胁性。金融危机直接证明了这一点。从中国的金融行业来讲,更需要创建金融风险监督管控模式,将金融部门的监督管控向着功能性监控的方法进行转化,促使每一个监督管控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有效的规避监管的漏洞,降低风险产生的概率,确保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

 

3.注重金融创新,提高综合实力

 

监督管理部门假如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的监督欠缺,监督管理的强度差,就提高了金融危机产生的风险。所以,国外的金融监督管理革新条例中将金融产品划入到了十分关键的地方。中国虽然金融创新发展仍然停留在最初的时期,可是也需要学习国外的经验以及教训,从根源上提高对产品的监控强度,在保证创新产品自由发展的条件下,严格防范风险的产生,积极主动的实行金融创新并不是要任其随意发展,不加以管理。需要在尊重金融市场的基础上,有效的预防风险,提高金融行业的综合实力。

 

4.注重金融机构的监管类别划分

 

国际上发展的金融监督管控思想对中国的金融监督管控机制的划分十分重要。开展全面性的监管,并不代表每一个被监管的对象都是实行统一的监督管控要求,按照金融的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划分,采用专门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监督管控的水平。中国的金融监管根据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市场需要进行创建的,采取多样性的金融监督管控办法,从而实现多等级监督管控。

 

四、结语

 

金融监督管控制度的革对全世界以及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创建金融监管体制系统,有助于保护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整体权益。经济系统以及金融系统的不断革新,是提升中国金融行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方法。我们需要确保金融系统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进行有效的预防,更好的防范金融系统的风险。从历史的角度来说,金融危机的实质是一样的,在分析国外经济危机的基础上,学习国外金融监管制度的方法,创建中国独特性的金融监督管控系统,有助于中国金融行业顺畅的发展。

 

金融监管发展篇10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8-0114-01

一、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目前,根据金融监管的功能、作用、方法等内容可以将金融监管理论划分为四种,它们分别是: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和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国家应当本着服务社会的目的,运用国家机器干预自由的金融市场,弥补自由市场失灵的不足,让金融的发展更多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认为,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团体,也有自己的利益所在,因此,政府过去的干预往往是有害于金融发展的,并不利于市场的完善和进步。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认为,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干预的失败和自由市场的失灵是同时存在的,二者皆有好有坏,必须权衡利弊均衡调节,二者不可偏废其一,亦不可过分依赖政府调节或者过分信任市场行为。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理论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市场行为进行约束,该理论主张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市场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经营环境。四种理论各有侧重各有利弊,如何将这些理论灵活运用到实际中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推进金融市场繁荣稳定才是我们应当思考的核心所在。

二、实证检验金融监管理论是否有效

本文根据世界银行的发展指标数据库、金融发展和结构数据库等的数据,选取100家进行数据实证分析,探讨这四类监管理论的有效性和实际效果。我们主要观测的指标有九个方面,分别是:政府对银行的控制程度、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影响力、银行的集中程度、国家经济对外开放程度、金融监管的独立性、私人监管权力、债权人权利指数、产权指数和金融发展水平。每一项指标的侧重点都是不一样的,综合起来便可以比较全面地衡量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情况和金融发展水平,并探讨出金融监管理论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首先,根据笔者实证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在实际中是不利于金融业的繁荣发展的,数据结果显示,如果一个国家对金融的监管和干预权力越大,政府对银行的拥有程度越高,是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和发展壮大的。其次,在银行集中程度方面,如果银行集中程度比较高,那么国家对金融的干涉就比较容易,干涉程度也就越深,相应的对金融的影响也就越为不利。而相反的,如果能降低集中度,提高竞争力度,则是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此外开放程度越高相应的金融发展往往也会更繁荣。再次,通过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和金融运行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也是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规范的法律能够为市场提供公平的运行机制和竞争平台,从而促进金融繁荣,因此,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是适用于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最后,在金融监管权衡理论方面,我们认为如果能够大幅提高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民间监管力度,也是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繁荣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体系的发展很不完善,为了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壮大,本文为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是要提高监管独立性,促进监管的公平公正。政府的行政干预是无法保证市场公平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有行政约束的地方都会引起寻租行为,最终会给市场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是要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努力用法律来约束市场行为和国家行为,构建统一公平的法律体系就是为金融运行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游戏准则,这样既为金融企业提供了运行标准,也为监管机关提供了监管依据,对规范金融市场行为是非常有利的。最后,我们要努力促进监管信息公开化,提高民间监管力度。民间力量是一股不容忽视的监管力量,在金融监管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民间力量,鼓励相互监管相互举报,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和漏洞,全面约束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规范性运行。

四、结语

金融业的兴起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这种虚拟经济也在不断地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威胁和困扰。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至今仍未褪去,在新的历史时期里,我们必须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约束不合法不正当的金融投机行为,努力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以更好的促进经济繁荣和稳定。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发展篇11

二、相对来说,我国在采用稳健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还是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制订的

三、从次贷危机中我国应如何处理 金融 创新和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发展篇12

第一,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根本上来看都需要运用金融创新的手段加以解决,金融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连续过程。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看,丰富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目前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取消分业经营限制尚需时日,在既定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约束下,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只有也只能依赖金融创新。从我国金融业的稳定来看,金融体系中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有政策性、经营性方面的原因,也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各方利益博奕产生的一个必然结果,由于形成机制、存续时间等方面的中国特色,很难采用国外那种集中化、一次性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样,由于经营者(代理人)政治激励与约束的力量在相当长的时期中仍然会大于市场激励与约束,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约束、市场退出等方面,简单引入国外的做法很难起到实际效果。只有在客观分析认识我国金融问题形成的基础和深层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依靠金融创新才能有的放矢。

第二,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以我国金融创新的持续性、连续性和特色性,要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应当鼓励而不是限制金融创新,放松而不是加强管制。应当尽快放弃以片面加强监管为主旨的监管体制改革思路,明确金融监管的目的和范围,充分发挥通过金融创新和风险配置所形成的风险市场化管理手段的作用。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强调加强监管,依然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简单地扩充行政监管力量,可能并不会真正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风险管理水平,反而可能会由于部门利益的影响,在监管权力细分并强化后,导致监管协调成本快速上升,社会的综合监管效率与效益下降。同时,在任何社会,金融监管的权力都与金融寻租行为和金融管理的随意性正相关,无论是政治寻租行为或是经济寻租行为,一旦受到偶发因素的激励,就会形成金融管理体系重局部、轻全局,重短期影响、轻基础体系建设,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成为现实,金融体系仍然会保持发展,但这种发展会成为一种累退式改进,最终可能导致中国金融业与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逐渐拉大,甚至衰败。

相反,按照现代金融创新理论以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重新界定,通过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方式等创新,积极培育国内风险配置市场,一是有利于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转变为外部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利用市场的力量补充和完善现有监管体系的不足,逐步构造可长期依赖的监管体制基础;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其产品结构,丰富社会金融投资工具,逐步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存贷款业务畸形扩张的局面。

第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互为补充,规范的监管是创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机的创新是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要利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风险和配置风险,提高监管水平,在监管制度与政策方面,需要解决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场和交易主体的规范问题。一是要严格规范金融创新的程序和制度管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设计、性质与法律关系的界定、营销、投资管理、统计报告等,都应遵循科学规范的管理规定;应放宽对金融创新业务品种的直接限制,尽可能丰富金融创新产品;二是尽快建立可供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和发展的国内市场,解决诸如利率衍生产品、资产支持债券、次级债券、结构性存款等金融工具的交易规模和流动性;三是逐步放松参与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主体限制,提高风险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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