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合集12篇

时间:2023-12-19 11:22:42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1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现状简述

1.1目前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在内的历史城市,进行深度的开发建设,突破许多城市保护的最后防线。各地城市的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反复调整,历史风貌区数量的减少等现象,都说明了城市建设开发已波及到已经确立保护的对象上来。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出现由于产权归属问题,最终使历史文化资源遭到破坏和消失。例如东北历史城市中,铁路附属地存在着大量优秀近代建筑遗产。这些建筑遗产是印证城市发展历程和帝国主义侵占我国土的物证。因这些建筑遗产多数属于铁路部门,当地的规划、房产部门没有权利管理相关的土地和建筑遗产,最终导致这些优秀的近代建筑受到严重破坏。

1.2城市近展的建成区部分受到漠视,产生了历史文化资源的缺失和城市发展脉络不连续的结果。近20年从古城的里弄和胡同拆迁、城市泼绿到旧城更新、开发房地产,历史文化资源在城市的一次次革新中受到影响。许多近代城市的建成区如同规划新区一样,房子渐渐的“升高”、道路渐渐的“宽阔”。城市网络格局和旧城的尺度已不复存在,全然一座新城究其根源,在于缺乏整体性的保护观念,没有能够控制城市格局特色的层面。特别是天津上海这样在近代取得较大发展的城市,没有整体保护观念,即便划定了几片风貌保护区,终还是会被现代风貌所蚕食成为城市独岛,形成缺乏整体风貌控制的历史文化斑块。

2 “历史城区”概念的提出

2.1历史城区的保护概念——《华盛顿》

1987年10月,ICOMOS通过了著名的《华盛顿》。对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进行针对性的说明,开篇明确提出,“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包括保护、保存和修复这种城镇和城区,以及实现发展、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的各种步骤。该陈述了城市社区是城市社会历史发展多样性的表现,强调这里的“历史城区”,“无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华盛顿》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即提出了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历史城区”概念,解决了在现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通过城市发展策略、城市规划等手段对城市“历史城区”部分整体『生保护的问题。因此“历史城区”对城市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2.2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历史城区”的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7,本文后称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遗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其中历史城区是一个怎么样的范围?对于历史城镇来说,它是历史城镇保护规划的保护范围。划定的依据是具有完整的历史城市形态的边界和根据历史文化遗产分布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历史城区。在《条例》中尚未明确规定历史城区内的保护与控制要求,它仅仅通过名城名镇的“历史城区”来划定保护范围进行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本文后称为《规范》)中明确了“历史城区”的定义,“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地区。”这里规定了历史城区概念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其一是历史城区涵盖的区域和时间范畴,包括古代和近展的区域;其二是为了保护规划需要在历史城区范围内划定一个范围作为有效保护与控制城市遗产的区域。该区域应与历史城区范围有着必然的联系。在《规范》中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系列规定中都是针对“历史城区”提出的。

由此可知,历史城区的概念在我国的名城保护工作中,已渐渐被接受。但在具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该概念理解多样,导致了目前历史城市整体保护仍旧存在问题。

3 “历史城区”概念在我国历史文化城市保护中的应用

3.1“历史城区”在地方法律法规的出现

历史城区需要依法实施保护。在上述《条例》中尚未针对“历史城区”提升到法律高度对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在东北地区,哈尔滨和沈阳这两座两个历史文化名城在2010年初颁布了各自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地方法规层面上对“历史城区”进行保护的,仅哈尔滨和沈阳两座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进行明确说明的。

其中,《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扩大了对哈尔滨市建成区的保护范围,实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四类范围的保护。并对历史城区进行符合当地名城特色的定义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9)规定了该条例适用于历史城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尚未对历史城区加以定义,在第十二条中仅规定了“本市历史城区为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和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并提出两片历史城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这是沈阳自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首次对古城区以外的铁路附属地提出“历史城区”保护的概念,完整了名城整体保护的时间跨度与空间范围。

3.2“历史城区”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中体现

3.2.1历史城区与老城区并存的情况

2008年3月开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修编,这次修编与城市总体规划并行。在规划方案前,规划编制单位作出对研究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国内外城市比较研究、名城历史文化资源的再挖掘等几个方面。其实历史城区是在保护框架下的“物质文化遗产”中整体格局与风貌的相关内容中提到的。该内容主要包括古都山川形胜、历代都城格局、老城整体风貌、城南历史城区。

城南历史城区的提出,反映了这规划原则中整体保护、全面保护的内容,使保护范围由原来的“老城(明清古城)”拓展到“主城”和“市域”。但规划中将历史城区区别于老城区进行保护,对城南历史城区进行以下几个内容的保护控制,包括文化功能主导、建造控制、色彩控制、传统肌理保存、实施制度保障和法律法规支撑等内容。将城南划入古城的历史城区主要依据在于城南地区自六朝时期便是人眼稠密之地、市井繁华之所,后世南唐、明代、民国等历代的城市建设均有保留,城南地区一直延续着传统的市井生活风貌,格局依旧、风貌尚存,街巷肌理基本清晰。

城南历史城区与老城区并存的城市空间保护,实质上成为老城区保护范围的拓展部分。保护规划中尚未针对《规范》中的“历史城区”概念进行应用。

3.2.2包涵近展部分的历史城区划示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于2008年初进行新一轮编制工作。在此次保护规划之前,历次保护规划都对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遗产进行了保护与周边控制,打下一个较好的规划基础。新时期保护规划的修编在前几轮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在“历史城区”保护区划的问题上做了突破。依据上一论保护规划的古城区,有若干历史文化保护区集中在滨江两岸地区的现状(图1.福州古城区保护范围规划图)。根据福州城市发展阶段和拓展范围,分析了它是城市近代的商埠区所在地,历史上商埠区也是自宋元以来的主要港口地区,地区的历史遗存比较丰富。新时期的规划修编将其纳入到历史城区的范围内,使福州历史城区形成鲜明的“哑铃式”城市形态,包括古城区和滨江区,由中轴线——八一七路联系的三个部分。

(图2.福州历史城区保护区划图)“历史城区”概念的应用,最终扩展了城市整体保护的范围,便于规划提出相应的保护与控制策略。同时,清晰了福州这种历史文化城市由古展到近代的城市脉络关系。(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

心,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8)

类似福州的历史文化名城——沈阳,在近期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同样应用了“历史城区”的概念将“满铁附属地”纳入其中,使规划能够全面保护城市各个发展阶段的遗存(图3.1932年沈阳城区图和图4.沈阳历史城区保护区划图)。

4 历史城区的范畴与在我国历史文化城市中的扩展

4.1划定历史城区的目的

划定历史城区的目的是为了系统地完整地保护城市文化遗产,使之在同一体系下整合起来。历史城区不仅仅是一个范围的问题,而是城市保护的一个层面,是保护观念的提升。历史城区的保护与控制要求,根据形成时间、风貌特色的不同,提出相应的策略。重要的是把握“整体性”的概念。每个城市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处理。

上个世纪,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注重传统文化遗存,而轻视一些近展的城市遗存。城市的某些地区被忽视,进行现代化的城市开发建设。因此,需要“历史城区”这种保护观念将其与传统城市部分进行整合。

4.2历史城区的范畴

历史城区的概念,更大程度上是适用于近展成熟的城市,或者具有历史悠久的古城,其保存着完整形态的近代城市空间。历史城区是以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历史部分进行整体性保护,体现城市的发展脉络为目的的,其中并不包括历史村镇。

目前,国内部分历史文化城市中对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中,对历史建筑的认定,在一般要求具有历史意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之外,在时间上基本上是要求在50年以上的历史。这说明在1949年之前,即民国以前的历史建筑是充分条件登录保护建筑的名单之中。由此,历史建筑成片地段所在的地区也有理由被划入历史城区范围之内。由于城市是时间的艺术,城市边界也是不断地向外拓展。那么,这个艺术品并不是一个“瞬间”完成的。因此,历史城区将包括传统古城区外的商埠区、租界、铁路附属地等近展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地区。

4.3“历史城区”概念适用于我国的近代城市

中国的近代城市往往披上一层殖民主义的面纱,使我们这个具有重“道”轻“器”传统的国家和人们,只看到殖民者意识形态的方面,出现了对外来城市与建筑文化的不正确理解和民族情感偏差。目前,长春这座近展期来具有时期“国都”背景的城市迟迟没有登录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大概也源于此。

“鸦片战争以后,我国有107个沿海城市和内地城市先后辟为通商口岸”4,这说明近代外来文化影响的城市非常多,这些城市至今存在着近代形成的城市空间与城市遗产。近展起来的城市,历史城区的范围往往与近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特征和历史遗存密切相关的。这样的城市没有历史城区的概念就会成为历史碎片,散落在城市的某个角落自生自灭。将城近展部分纳入到历史城区范围内,主要因它的工业、交通运输、公共建筑、市政工程与公用设施都是促成城市近代化的物证。

历史城区在我国适用的历史文化城市有如下几种情况。

4.3.1具有近代“租界”的城市。例如天津、上海,历史城区包括老城厢、近代的各国租界以及国民政府开发的“城市新区”。这类城市目前划定了若干风貌保护区,因尚未考虑到“历史城区”的整体概念,导致城市某些特色鲜明的历史地区没有划入区域保护的范畴内,从而使历史城区中的各个风貌保护区呈“斑块”分布,其之间缺乏必要联系和规划控制。目前政府或相关专家没有对其从“历史城区”概念进行保护的角度考虑,其实采用“历史城区”的概念很容易将为划定风貌保护区的遗产地区与其他风貌保护区整合在城市“租界地”发展的空间中。

4.3.2城市的近代公共商埠区。近代开埠的城市有许多城市尚未真正意义上划定租界。但具有公共商埠区、完整的路网格局和近代城市风貌,具备这类条件的城市适宜划定“历史城区”符合这一类城市的有宁波、福州、长沙、芜湖。

4.3.3具有近代“铁路附属地”的城市。在近代由沙俄与日本两帝国主义先后在我国东北地区修筑铁路,并在其沿线上划定一定范围为铁路附属地。在铁路附属地范围内行使类似“租界”的特殊权益,这一地区的城市被动地实现近代化。为了保护这一区域的“铁路附属地”,采用“历史城区”的保护概念可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符合这一类的历史城镇有东北地区历史上“东清铁路”和“南满铁路支线”沿线具有铁路附属地的城市。

5 结语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2

关键词:城市经营;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方略;历史文化遗产;景观;城市资产;环境

一方面中国经过 20 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水平大大提高,城市建设的时机更好。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发展的投资趋向城市,给城市建设带来了机遇。然而, 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城市建设的投资非常有限 ,城市发展资金要靠城市自己,城市经营提到了日程。

国内外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城市建设中,规划是龙头,规划必须先行。在城市经营中也一样。因此,城市经营的规划方略研究,十分重要。城市规划走向经营性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本身就可以创造价值,城市规划本身就是城市经营。一个好的广场规划、小区规划可以创造上亿的价值,上海文化佳苑就是一例。一个好的城市总体规划创造的价值更是不可估量,周庄、平遥规划最有说服力。

概括起来, 城市经营的规划方略,主要有如下 9 个: 1.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长远考虑城市经营 ; 2. 美化城市景观,以景观美提升城市资产价值; 3. 优化城市环境,以环境美提升城市资产价值; 4. 合理规划城市广场,搞好广场工程经营; 5. 开发区与城市整体协调,少投入多生产; 6. 行政中心带动房地产增长,政府引导城市经营; 7. 控制私人用地与建房,培育房地产业经营气氛; 8. 基础设施区域共用,节约投资并增加效益; 9. 规划先行,搞好城市经营性规划。这些问题是城市经营与城市规划建设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也是城市发展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本着“既少花钱又能把城市建设好”的宗旨探讨这些问题。

一、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长远考虑城市经营

•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主要有 4 个方面:历史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科学价值、发展旅游——经济价值、可持续发展。

• 史研究——历史文化价值

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是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研究城市、人类发展历史,借古丰今,有利于促进城市发展。

• 学研究——科学价值

历史古城、建筑、构筑物(如中国的赵州桥、都江堰,埃及的金字塔)等有很深奥的科学道理,有的甚至是现在人们还不清楚的科学理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保护凝聚了 3000 多年历史文化的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对科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 发展旅游——经济价值,有利于更好地城市经营

中国 3000 多年的历史文化丰富、美丽、迷人,吸引着中国人,更让外国人向往,是发展旅游的重要资源;是人们游憩、观光、获得美的享受的重要场所。平遥古城 98 年旅游收入达 90 万元,近年均增长率为 200% 多;小小的周庄(小镇),年旅游收入达 2 亿元,增长率也是惊人的。

随经济水平的提高,旅游收入不断提高,旅游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增长。我国城市历史文化旅游的潜力很大。我国张掖市比日本的高山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丰富得多、有价值得多,然而,我国张掖市的旅游收入占国内生产值的比例却比日本的高山市低得多,掖市不到 10% ,而日本的高山市在 70% 以上——以旅游为生。

总之,历史文化遗产是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每年拿出 2000 万元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遭受地震时,国际上给了相当数量的捐助。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经营的长远战略

• 可持续发展

全球《 21 世纪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功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同济大学阮仪三教授在 80 年代初做平遥、周庄规划时,做了保护古城镇开辟新区的规划,并呕心沥血地奔走说服,保下了平遥古城、周庄古镇,使平遥成为了世界文化遗产,周庄也有望登录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阮仪三教授当然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大功臣。同时,当时接纳保护意见的决策者也是大功臣。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很丰富、很有价值。遗憾的是在经济开发中遭到了建设性的破坏。 70 年代的太谷等城,不亚于平遥,现在却荡然无存。福州的“三坊七巷”在旧城改造中给“改”掉了。这些十分令人心。专家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开发中对历史文化的建设性破坏超过了“破四旧”、“文革”。西部是古“丝绸之路”,有丰富、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西部开发中,在 城市经营中,一定要吸取经验教训,有意识地、特别重视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华夏文化,造福子孙后代 。

•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资产价值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资产。历史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也是旅游资产。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可以提升城市资产价值。平遥古城、周庄古镇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得好,旅游发展得好,城市资产价值提升得多;杭州市历史文化遗产规划得好,房地产价提升得多。

(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 4 个方面: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地段的保护、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 物古迹的保护

文物古迹包括类别众多、零星分布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遗址、杰出人物的纪念地,还包括古木、古桥等历史构筑物。

• 史地段的保护

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历史街区。

文物古迹地段指由文物古迹(包括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其周围的 环境 组成的地段。

历史街区指保存有一定数量,一定规模的历史建构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生活地区,该地区的整体反映某一历史时代的风貌特色,具有较高的价值。

• 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

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包括古城空间格局、古城自然环境、城市建筑风格三部分。

古城空间格局:包括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它们能反映城市的文化景观、规划布局思想、历史发展、社会文化模式。

古城自然环境:包括城市及其郊区的重要地形、地貌、原野、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山、水、花、木、原野特征。城市的自然环境与城市的景观、文化、生态紧密相联。

古城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建筑风格影响城市风貌特色。

• 历史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

历史传统文化主要包括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传统 产业等。它们是无形的历史文化遗产。

(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 与原则 主要有 9 个方面:

• 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真性原则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3

城市建设是现代都市文化展现的重要方式,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不断实施的城建工程却使众多历史遗址、遗迹的保护问题,再一次推到城市建设者面前。由于遗址、遗迹作为具有历史意义的文物承载着一座城市乃至整个国家或世界文化文明的根源和发展历程,因而,怎样使城市发展和遗址保护相得益彰,让当代城市既展现出现代文明的普遍性,又保留民族历史文化风貌的独特性,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展及城市建设的更新,城市规划区内遗址文物的大量出现,使得人们对城市遗址文物在城市发展中的命运更加的关注。虽然城市与遗址之间并不必然联系,但却越来越多的被连结在一起。

(一)城市发展必然对规划范围内的遗址产生影响。

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遗址是人类活动的遗迹,是由历史原因形成并遗留至今的古代的、民族的东西,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文物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按照现代城市建设的要求,城市规化区范围内的遗址等历史古迹与现代城市的高楼大厦可能会格格不入,因而进行城市现代化建设就不可避免的会对遗址及遗址赖以存在的历史、人文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二)城市发展并不必然需要摧毁遗址、遗迹所映射的历史文化。

城市的今天是长期历史沉积形成的,是一个传承变迁乃至创造的过程。城市现状只是漫长历史的一个片段,所以现代城市的发展不可能完全打破或推倒原有固化的遗址遗迹及其环境风貌所蕴含的地域文化,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实例所证明。如意大利的米兰、法国的巴黎等都是如此,它们都在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充分将现代文明与古代文明相结合,最终使其成为世界典范,为城市再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因而,如何处理城市发展中遗址等历史文化的保护问题,牵涉城市发展的动力和城市文化赖以存在的根源。

(三)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可借助于制定、实施城市规划相得益彰。

城市发展所代表的现代文明与遗址等所表达的历史文明都是城市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将其共同融入城市发展需借助于事前的统筹安排、事中的修正执行、事后的保护控制等措施。制定并实施城市规划就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一要求,即就是对城市的空间和实体发展进行的预先考虑。当然,规划手段并不仅指对象城市的物质形态,比如涉及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整体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方面,而且也可涉及城市文化的精神方面。通过城市规划,将城市发展中需传承的历史文明与在此基础上发展创造的现代文明融为一体。

二、城市规划的功能

城市规划是城市的发展计划,也是城市发展蓝图和管理依据。城市通过具有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的规划,合理确定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建设,协调各种矛盾,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不断增加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因此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特别是对城市合理布局及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互协调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其功能方面。

功能一词源于佛家,意指能生有为法之果的功用势力。现代意义上的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城市规划的功能表现为通过制定、实施一定的计划对未来的城市发展所具有的作用和有利效用。城市规划在现代社会首先体现为一种公共政策,因而它自然具有公共政策的导向、调节和分配等基本功能。导向功能表现为规划为人们的行动确定一个方向或明确目标,并将整个社会生活中复杂、多面、相互冲突、漫无目标的行为秩序化,有效地纳入到统一目标上来。调节功能是对于社会公共事务所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进行调节和控制,其核心一是利益关系,二是调控方式。分配功能指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这是公共政策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公共政策对抗市场理性的最主要手段和途径。

城市规划上述功能的发挥,需遵守一定的原则,主要指从城市原有的发展基础这一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将城市防灾减灾安全纳入规划体系等方面。而这些原则均需借助于具体规划手段或方式来实现,如采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局部规划相结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进行阶段性规划;也可在规划内容上将物质环境规划,经济规划和社会规划均纳入进来等,实现城市发展的总目标。

三、找寻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和谐的城市规划

城市发展与其赖以产生、存在历史及文化不可分离,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中对代表其历史文化的文物遗址遗迹的保护问题,是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灵魂。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表明,城市总体规划的主体是城市的人民政府。因而本文认为,作为城市管理者,城市人民政府在找寻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和谐的城市规划模式中,可在以下方面做出尝试:

(一)要有符合实际并适当的城市发展定位,注重城市的文化规划,使现代城市定位由功能型走向文化型。

城市定位是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核心所在。我国的城市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这背后的问题却也十分突出,那就是在盲目追求城市物质发展的同时,忽略或缺乏应有的文化视野,片面理解城市发展,一味追求城市发展的规模,导致城市规划中缺乏城市文化的发展内容,对城市潜在的文化资源保护不力,使城市文化特色的创造缺乏源泉。当然,这也就导致我们现在的城市基本都是高楼林立,千城一面,缺乏个性和特色,没有文化底蕴。实际上,城市定位应当从城市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找出基本的城市发展路径和目标。首先,要尊重城市的历史得以延续的文化及其载体遗址遗迹等历史文物,各个城市固有的传统文化是具有地域性、特别性的,这就为多样化的城市规划提供了基础。其次,要注重文化创新。城市发展不能盲目的以追求经济增长和规模扩张为唯一目标,把城市文化生活和精神需求放置一边。城市文化创新要将原有文化作为创新的基点,这是一个城市文化延续发展的过程;如果对城市历史文化完全摒弃,就丧失了城市文化本色,也就不可能实现创新。因而,城市定位应当是凸显城市特色和城市文化的全方位的,并且不断调整的城市发展认知基础。文化规划概念是1979年正式提出的,并于上世纪9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关注。文化规划的出现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即城市人民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包括物质和精神等方面在内,这些不同的需求如何联系在一起则要借助于城市的规划手段,使文化成为联系民众的纽带,使民众的文化需求和发展要求在未来得到有效地满足。城市的文化规划,要求管理者“不仅应该具有文化资源的保护意识,而且应该站在城市发展的角度重视文化规划的制定或推广,以文化资源决定城市发展的思路,以文化特色作为城市价值的所在。”通过文化规划及其执行,满足民众的各种多样化需求,将城市的发展规划由简单的物质功能形态逐渐引入注重精神文化形态的方向上,增强民众的城市文化认同感,增加城市的凝聚力。

(二)城市规划对于城市遗址遗迹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奉行有机更新原则,积极保护、整体保护、创造性保护。

有机更新理论是吴良镛教授针对我国历史性城市的发展尤其是北京旧城保护的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吴教授在《北京旧城与胡同》一书中指出:“所谓有机更新即采用适当规模、合适尺度、依据改造的内容与要求,妥善处理目前与将来的关系――不断提高规划设计质量,是每一片发展达到相对的完整性,这样集无数相对完整之和,既能促进北京旧城的整体环境得到改善,达到有机更新的目的。”据此,在城市规划中,城市管理者应当摒弃过去“以旧城为中心发展”的思路,代之以 “发展新区、保护旧城”的思路,即在旧城区停止新建乃至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保留旧城区的基本风貌和历史遗址遗迹的现状,转而发展城市新区,并由新区承担城市的基本功能,缓解旧城区的人口、环境等方面的压力。同时,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下,从历史文化遗产区和新城区找寻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支撑。

对于城市历史遗址遗迹等文化遗产的积极保护与原来的消极保护相对,即就是对遗址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对遗址文物的被动看护、储存和历史价值等技术性问题的研究方面,还应该注意到该遗址文物的现实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积极地开发、推广并发展,当然这都是以保护遗址文物本身为前提的。按照对积极保护的理解,城市规划中应当在保障遗址文物基本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文化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如产业所在、产业经营模式、产业发展范围等)来发展遗址的文化功能,从而体现出其在现代社会应具有的文化、经济乃至社会价值,以此来实现遗址文物的创造性保护。

城市规划对于遗址遗迹要奉行整体保护原则,应与过去仅就遗址本体进行保护相区别。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要综合考虑遗址区域特殊的社会、经济、历史、自然等条件,确保遗址与周边区域作为一个和谐的整体,在该区域内,注重城市的布局、空间的格局、街巷的肌理、建筑的平面构成、高度、色彩、空间、整体协调等方面的规范和计划,保持该区域的整体环境不因规划而做出改变,破坏遗址赖以存在的整体环境风貌。整体保护规划必须基于对遗址区域的深入研究方可进行,准确界定其历史文化背景及其沿革,挖掘其文化价值,并对遗址区域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该区域发展的基本规模,最后根据遗址区域的上述状况编制多层次的保护发展规划。

(三)吸纳文物保护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乃至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物保护相关机构和人员相较于一般人员具有专业敏感,其在文物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乃至经济价值等的评估方面具有优越性,同时专业能力又保证其在规划制定方面具有高于一般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而,这些人参加城市各个层级规划的制定,无疑对保护遗址等历史遗产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保证将文物保护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使城市规划对文物保护乃至文物保护区域的发展做出通盘考虑,并具体体现在规划文件上。

(四)通过立法保障城市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关于城市未来发展的基本蓝图,一旦编制完成就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城市规划进行变更。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城市规划完成后并未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经常是因人而变,因时而变,因事而变,完全丧失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就城市规划中的遗址保护规划而言更是如此,由于文物保护一般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而资金来源基本是政府拨款,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政府对于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的支持力度减弱,因而遗址保护规划往往过多依赖“人治”的状况是持久存在的。针对此种情况,有权机关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实施抵制乃至打击和制裁,保障城市规划的正常实施,实现规划在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协调方面的积极功能。

综上,城市规划不是目的,只是一种保护遗址、发展城市的手段,但这一手段的积极功能在城市遗址遗迹保护方面确实不可忽视的。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基本的规划原则,注重规划的整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历史与现代、美观与实用、人与环境的相互统一;充分认识遗址文物是城市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的生产力因素;注重遗址文物的长久持续发展保护;应注意遗址保护与遗址周边环境风貌和历史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应当避免一味追求所谓的现代化和物质满足,而忽略了城市原有风貌和文化资源的适当保持、传承乃至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4

城市建设是现代都市文化展现的重要方式,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不断实施的城建工程却使众多历史遗址、遗迹的保护问题,再一次推到城市建设者面前。由于遗址、遗迹作为具有历史意义的文物承载着一座城市乃至整个国家或世界文化文明的根源和发展历程,因而,怎样使城市发展和遗址保护相得益彰,让当代城市既展现出现代文明的普遍性,又保留民族历史文化风貌的独特性,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展及城市建设的更新,城市规划区内遗址文物的大量出现,使得人们对城市遗址文物在城市发展中的命运更加的关注。虽然城市与遗址之间并不必然联系,但却越来越多的被连结在一起。

1.城市发展必然对规划范围内的遗址产生影响

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遗址是人类活动的遗迹,是由历史原因形成并遗留至今的古代的、民族的东西,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文物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按照现代城市建设的要求,城市规化区范围内的遗址等历史古迹与现代城市的高楼大厦可能会格格不入,因而进行城市现代化建设就不可避免的会对遗址及遗址赖以存在的历史、人文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2.城市发展并不必然需要摧毁遗址、遗迹所映射的历史文化

城市的今天是长期历史沉积形成的,是一个传承变迁乃至创造的过程。城市现状只是漫长历史的一个片段,所以现代城市的发展不可能完全打破或推倒原有固化的遗址遗迹及其环境风貌所蕴含的地域文化,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实例所证明。如意大利的米兰、法国的巴黎等都是如此,它们都在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充分将现代文明与古代文明相结合,最终使其成为世界典范,为城市再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因而,如何处理城市发展中遗址等历史文化的保护问题,牵涉城市发展的动力和城市文化赖以存在的根源。

3.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可借助于制定、实施城市规划相得益彰

城市发展所代表的现代文明与遗址等所表达的历史文明都是城市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将其共同融入城市发展需借助于事前的统筹安排、事中的修正执行、事后的保护控制等措施。制定并实施城市规划就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一要求,即就是对城市的空间和实体发展进行的预先考虑。当然,规划手段并不仅指对象城市的物质形态,比如涉及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整体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方面,而且也可涉及城市文化的精神方面。通过城市规划,将城市发展中需传承的历史文明与在此基础上发展创造的现代文明融为一体。

二、城市规划的功能

城市规划是城市的发展计划,也是城市发展蓝图和管理依据。城市通过具有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的规划,合理确定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建设,协调各种矛盾,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不断增加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因此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特别是对城市合理布局及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互协调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其功能方面。

功能一词源于佛家,意指能生有为法之果的功用势力。现代意义上的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城市规划的功能表现为通过制定、实施一定的计划对未来的城市发展所具有的作用和有利效用。城市规划在现代社会首先体现为一种公共政策,因而它自然具有公共政策的导向、调节和分配等基本功能。导向功能表现为规划为人们的行动确定一个方向或明确目标,并将整个社会生活中复杂、多面、相互冲突、漫无目标的行为秩序化,有效地纳入到统一目标上来。调节功能是对于社会公共事务所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进行调节和控制,其核心一是利益关系,二是调控方式。分配功能指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这是公共政策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公共政策对抗市场理性的最主要手段和途径。

城市规划上述功能的发挥,需遵守一定的原则,主要指从城市原有的发展基础这一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将城市防灾减灾安全纳入规划体系等方面。而这些原则均需借助于具体规划手段或方式来实现,如采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局部规划相结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进行阶段性规划;也可在规划内容上将物质环境规划,经济规划和社会规划均纳入进来等,实现城市发展的总目标。

三、找寻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和谐的城市规划

城市发展与其赖以产生、存在历史及文化不可分离,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中对代表其历史文化的文物遗址遗迹的保护问题,是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灵魂。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表明,城市总体规划的主体是城市的人民政府。因而本文认为,作为城市管理者,城市人民政府在找寻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和谐的城市规划模式中,可在以下方面做出尝试:

1.要有符合实际并适当的城市发展定位,注重城市的文化规划,使现代城市定位由功能型走向文化型

城市定位是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核心所在。我国的城市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这背后的问题却也十分突出,那就是在盲目追求城市物质发展的同时,忽略或缺乏应有的文化视野,片面理解城市发展,一味追求城市发展的规模,导致城市规划中缺乏城市文化的发展内容,对城市潜在的文化资源保护不力,使城市文化特色的创造缺乏源泉。当然,这也就导致我们现在的城市基本都是高楼林立,千城一面,缺乏个性和特色,没有文化底蕴。实际上,城市定位应当从城市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找出基本的城市发展路径和目标。首先,要尊重城市的历史得以延续的文化及其载体遗址遗迹等历史文物,各个城市固有的传统文化是具有地域性、特别性的,这就为多样化的城市规划提供了基础。其次,要注重文化创新。城市发展不能盲目的以追求经济增长和规模扩张为惟一目标,把城市文化生活和精神需求放置一边。城市文化创新要将原有文化作为创新的基点,这是一个城市文化延续发展的过程;如果对城市历史文化完全摒弃,就丧失了城市文化本色,也就不可能实现创新。因而,城市定位应当是凸显城市特色和城市文化的全方位的,并且不断调整的城市发展认知基础。文化规划概念是1979年正式提出的,并于上世纪9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关注。文化规划的出现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即城市人民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包括物质和精神等方面在内,这些不同的需求如何联系在一起则要借助于城市的规划手段,使文化成为联系民众的纽带,使民众的文化需求和发展要求在未来得到有效地满足。城市的文化规划,要求管理者“不仅应该具有文化资源的保护意识,而且应该站在城市发展的角度重视文化规划的制定或推广,以文化资源决定城市发展的思路,以文化特色作为城市价值的所在。”通过文化规划及其执行,满足民众的各种多样化需求,将城市的发展规划由简单的物质功能形态逐渐引入注重精神文化形态的方向上,增强民众的城市文化认同感,增加城市的凝聚力。

2.城市规划对于城市遗址遗迹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奉行有机更新原则,积极保护、整体保护、创造性保护

有机更新理论是吴良镛教授针对我国历史性城市的发展尤其是北京旧城保护的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吴教授在《北京旧城与胡同》一书中指出:“所谓有机更新即采用适当规模、合适尺度、依据改造的内容与要求,妥善处理目前与将来的关系――不断提高规划设计质量,是每一片发展达到相对的完整性,这样集无数相对完整之和,既能促进北京旧城的整体环境得到改善,达到有机更新的目的。”据此,在城市规划中,城市管理者应当摒弃过去“以旧城为中心发展”的思路,代之以 “发展新区、保护旧城”的思路,即在旧城区停止新建乃至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保留旧城区的基本风貌和历史遗址遗迹的现状,转而发展城市新区,并由新区承担城市的基本功能,缓解旧城区的人口、环境等方面的压力。同时,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下,从历史文化遗产区和新城区找寻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支撑。

对于城市历史遗址遗迹等文化遗产的积极保护与原来的消极保护相对,即就是对遗址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对遗址文物的被动看护、储存和历史价值等技术性问题的研究方面,还应该注意到该遗址文物的现实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积极地开发、推广并发展,当然这都是以保护遗址文物本身为前提的。按照对积极保护的理解,城市规划中应当在保障遗址文物基本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文化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如产业所在、产业经营模式、产业发展范围等)来发展遗址的文化功能,从而体现出其在现代社会应具有的文化、经济乃至社会价值,以此来实现遗址文物的创造性保护。

城市规划对于遗址遗迹要奉行整体保护原则,应与过去仅就遗址本体进行保护相区别。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要综合考虑遗址区域特殊的社会、经济、历史、自然等条件,确保遗址与周边区域作为一个和谐的整体,在该区域内,注重城市的布局、空间的格局、街巷的肌理、建筑的平面构成、高度、色彩、空间、整体协调等方面的规范和计划,保持该区域的整体环境不因规划而做出改变,破坏遗址赖以存在的整体环境风貌。整体保护规划必须基于对遗址区域的深入研究方可进行,准确界定其历史文化背景及其沿革,挖掘其文化价值,并对遗址区域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该区域发展的基本规模,最后根据遗址区域的上述状况编制多层次的保护发展规划。

3.吸纳文物保护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乃至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物保护相关机构和人员相较于一般人员具有专业敏感,其在文物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乃至经济价值等的评估方面具有优越性,同时专业能力又保证其在规划制定方面具有高于一般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而,这些人参加城市各个层级规划的制定,无疑对保护遗址等历史遗产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保证将文物保护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使城市规划对文物保护乃至文物保护区域的发展做出通盘考虑,并具体体现在规划文件上。

4.通过立法保障城市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关于城市未来发展的基本蓝图,一旦编制完成就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城市规划进行变更。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城市规划完成后并未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经常是因人而变,因时而变,因事而变,完全丧失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就城市规划中的遗址保护规划而言更是如此,由于文物保护一般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而资金来源基本是政府拨款,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政府对于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的支持力度减弱,因而遗址保护规划往往过多依赖“人治”的状况是持久存在的。针对此种情况,有权机关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实施抵制乃至打击和制裁,保障城市规划的正常实施,实现规划在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协调方面的积极功能。

综上,城市规划不是目的,只是一种保护遗址、发展城市的手段,但这一手段的积极功能在城市遗址遗迹保护方面确实不可忽视的。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基本的规划原则,注重规划的整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历史与现代、美观与实用、人与环境的相互统一;充分认识遗址文物是城市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的生产力因素;注重遗址文物的长久持续发展保护;应注意遗址保护与遗址周边环境风貌和历史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应当避免一味追求所谓的现代化和物质满足,而忽略了城市原有风貌和文化资源的适当保持、传承乃至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5

作者简介:张 炜(1959―),男,西南财经大学西部经济研究中心(成都,610074),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旅游经济。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并经法定程序获得政权机关核准公布的城市。[1]这些名城一般具有文化底蕴厚重、文明传承久远,历史意义重大,经济根基深、风貌独特等基本特征。我国现有古都类、传统建筑风貌类、风景名胜类、民族及地方特色类,近代史迹类、特殊职能类、一般古迹类等部级历史文化名城一百余座,并且,还有一大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有些名城还是世界文化遗产。它们像灿烂的群星分布在广阔的国土空间上,是我国五千多年文明发展史的成就结晶和标志。在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中,历史文化名城是社会生产力和现代经济文化发展的载体。长期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在形成和演变过程中,蕴涵着自然、民族、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等因素的历史积淀,有丰富和不可替代的历史和现实价值。在推动我国社会发展中,历史文化名城一直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今天,怎样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名城资源,促进名城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要研究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正制约着名城可持续发展。随着对外开放,名城的重要价值和特殊作用受到广泛关注,城市政府普遍增强了名城意识,重视利用名城资源和品牌,推动经济开放和发展;加大了名城的基础设施和旧城改造、环境改造、提高了城市现代化水平;加强了名城保护规划和名城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文化保护与管理工作。名城的发展焕发了青春和活力,推动了我国经济文化对外交流和发展,提高了城市经济效益,增强了城市竞争力。由于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和经济市场化快速发展时期,名城经济建设和名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仍然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2]

(1)一些城市管理者只重视名城自然、历史、文化等资源的经济价值,急功近利地追求狭义的经济效益。致使只重视名城的经济功能打造,强化名城资源的经济开发,无视名城的社会文化等功能的重要性,破坏了名城历史文化遗产。

(2)一些地方由于片面追求城市化发展速度,重视名城的经营,忽视名城历史文化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工业、商业区开发,名目繁多的各种项目开发,重复建设,导致名城土地利用结构、城市空间结构、城市形态、传统建筑风貌和景观发生了空前剧变,城市环境恶化。

(3)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战略、城市规划设计脱离实际。城市定位不准、发展方向不明,建设项目和内容盲目攀高求洋。同时规划控制缺乏力度,土地利用和建设规模一再扩张,随意拆迁,在历史文化街区上拆除传统建筑和真文物,大造人造景观和假文物;投资巨量却缺乏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4)名城保护资金短缺,投资体制僵化、投资渠道单一。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资金、技术、人力投入不够。致使一些文物濒临毁灭,“古城风貌”所剩无几,历史神韵荡然无存。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的和问题,有多样而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名城保护与建设中过程中,没有贯穿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或者名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缺失,不能不讲是一个深层次的根源。传统的名城保护理念,主要是一种静态的观念,重点是加强名城的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区、历史文化传统、城市环境等方面的保护。无疑,名城历史文化层面的保护是重要的。问题是,在现实中,单纯的保护措施常常由于文化保护与名城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矛盾,而难以有效实施,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市场条件下,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对名城资源环境的破坏。事实证明,单一的名城历史文化保护理念是一种被动,消极的静态保护理念,难以彻底遏制种种不合理的名城资源利用行为。名城的形成是历史、自然、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在空间上是一个自然、生态、经济文化相互关联的整体开放性系统,历史文化只是城市系统构成的一部分。将历史文化从名城整体演变和运动中,独立出来孤立地进行保护,事实上是很困难的。历史文化名城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的是名城资源开发需要,应不危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名城开发与保护应在名城发展过程中去实现,只有构筑起名城的资源环境与经济文化协调发展的关系,才能增强名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为此,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途径和措施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态建设,推进名城整体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1.名城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城市管理和建设者要克服单纯的经济人理性,应将经济理性与人文、生态理性结合起来。可持续发展的主体是人,本质是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这就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城市建设要有利于人的发展、应满足人的发展需要,特别是人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态环境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经济与文化、生态和谐协调发展。应把握名城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建设优美和适合人的生产、生活、交往、居住的城市环境,建设优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园绿地、休闲等空间产品;建设和提供城市公共服务产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发展具有名城特色的科技、经济文化产业;将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融入城市发展过程中,获得名城在“提高人的生活品质意义”上的城市宜人化发展,即名城整体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2.推动名城经济持续发展。我国许多名城经济区位优越,是区域经济的中心,市场中心,辐射面广,经济根基深远。优化名城经济和产业结构,合理发展名城的产业经济、特色经济、旅游经济、文化经济、住宅经济、信息经济、服务经济等,建立起名城持续发展的产业经济体系。名城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等发展,有利于增强名城经济实力,加大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经济、技术投入,进而提高名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推动名城文化持续发展。名城历史文化传承久远,积淀深厚,是名城独具特色的根源和优秀的传统文化,应在对外开放中加强文化交流推动名城文化积累和发展。在城市开发中,准确的城市定位是保持名城个性特色,持续发展的关键。城市定位主要决定于城市文化,深入研究名城文化,合理确定城市定位,明确名城特色和发展方向,延续城市文化特征,吸收新的现代文化发展内容,不断丰富名城文化内涵,才能强化名城发展能力,增强城市发展的文化力是名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4.推动名城生态持续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一般具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城市环境是名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空间条件,加强名城环境治理、保护自然生态、文化生态资源,促进名城资源持续发展,是名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名城发展生态条件,应加强名城生态文明建设,城市建设应尊重城市生态平衡规律,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空间结构、治理城市污染,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公共工程、生产项目等应按城市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合理分布;形成名城良好的生态循环关系和生态环境景观。[3]

(二)深化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研究,促进名城可持续发展

1.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应坚持以城市发展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为基本原则。通过城市规划应形成城市特色和发展方向,优化城市功能;优化调整城市结构和空间布局,调整城市用地结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结构、统筹安排城市的经济、文化、生态、社会建设项目。提升城市综合发展效益,应将名城可持发展贯穿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

2.科学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主要是对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内容,特别是历史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地区和文物保护内容的具体化。[4]保护规划应坚持历史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观点,应深入分析城市演变过程和发展特点。把握名城历史文化遗存的内容,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重点。应该按名城持续发展的要求,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发掘与继承,将文化保护列入城市发展过程中进行研究,名城历史文化保护措施要与城市持续发展措施相结合,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对城市建设应有明确控制要求,同时又要同城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保护与发展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名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3.强化名城城市规划编制的实施和管理,名城保护规划应有公众参与过程。名城管理保护部门应强化规划控制和管理,履行管理职能,同时在名城保护中应发挥城市居民、公众参与作用,将政府和公众的力量结合起来,共同参与到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去。

(三)创新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和发展投资机制,促进名城可持续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名城的历史文化保护、历史遗迹、实物遗存的抢救;各种历史地段、传统文化风貌的街区、住宅维护;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独特的城市景观、民间艺术、文化等的保护与发展皆需要大量的投入。资金缺乏和来源渠道单一,已成为名城文化保护发展的瓶颈制约的因素。致使由于资金、技术、人力等投入的短缺,影响到可持续发展。应创新名城投资体制、构造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发展的投资机制,应发挥政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金融集团、私人等投资主体的作用。在名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发展中,应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格局。各投资主体,投资于名城保护的行为,只要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符合城市保护规划要求,自身能形成风险―收益均衡机制,政府有关方面应该给予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应尽快建立政府财政“名城保护基金”,采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项目融资、吸收社会捐款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加大对名城保护投入,推动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

(四)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可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可持续发展应通过立法及其执行作为保障,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法规。《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文物、建筑古迹等的保护条款,多是博物馆式保存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城市规划法》中也仅有:编制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的字样。目前,在城市开发和建设中,特别是在旧城改造中,各种城市历史文化遗址、建筑街区、文物等的破坏得不到遏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依据。

1.要根据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特征与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加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立法工作。可研究和制定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各省市(区)相应制定和出台地方性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确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依法保护的法律基础。

2.应加强系统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的立法研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单一的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目的的实现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障,而需要从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的行为,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3.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建设发展的变化,及时地调整和增加相应的法律保护条款,保证有关法律有合理的框架和足够的覆盖面。

4.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执法工作。严格执法、依法保护、依法规划和建设,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的基本原则。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发展中,只有违法必究,才能有效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木基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03(5).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6

1 再发展策略是保护的出发点

位于台湾西北的新竹市,有着近两百年的历史,是台湾最早开发的城市之一,旧城区竹堑充满了历史人文遗迹,且迄今仍为新竹市民最重要的生活与商业消费中心。但因旧城产业老化,公共设施不足,现代化新区的建设完善等因素使老城逐渐失去活力。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市民自发的改造更新活动易缺乏对延续历史重要性的认识,旧城肌理与空间形态受到严重侵蚀,恢复历史风貌成为当务之急。台湾未来发展定位是无烟化的科技产业及旅游观光产业,所以城市历史建筑与历史街区成为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通过数十年的努力,台湾官方与民间团体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历史遗产是一定要保护的,但不是简单的保护,而是要使历史文化遗产恢复昔日光彩,同时也要使旧城内的产业注入新鲜活力,使旧城获得再生。即注重再发展的策略成为台湾地区历史建筑、街区与地段保护的最重要的基础理念,是保护的出发点。例如新竹市政府经过长期的规划研究,配合竹堑旧城产业与观光的发展,建立了完善的步行交通网络,兴建了大量的围绕旧城周边的公共停车场,使之适应现代生活需要;推动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公共空间环境改善工程。通过系列措施,恢复了旧城的城市生命力以及古城的质感与风貌。旧城内老店的经营,零售与服务产业都得到复兴。改善了旧城居民的人居环境品质与旧城旅游观光资源的质量。

2 成功的策略与经验

2.1 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政策

特定专用区政策最早在台湾《都市计划法》中明确,在城市规划(台湾称为都市计划)范围内的土地视实际发展的状况划定各种特定区如农业特定区、风景特定区、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等,分别限制其使用。法律规定特定专用区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不得违反其特定用途,而且各地对特定专用区内的建筑物使用、基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交通、景观、消防等等都分别加以详细规定。

立法后台湾依照国外经验与当地实际情况划定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街区的保护范围规定为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专用区分严格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文物古迹占有的地域范围设定为严格控制区,严格保存环境的历史原貌,除了维护外不得改变原状,以使历史信息安全传承,市民集体记忆不会被抹煞。文物古迹所处范围的周边地区为环境协调区,区内新建建筑必须与历史建筑协调,并控制其高度、体量、结构、色彩、建筑风格与使用性质等,可以通过特定专用区城市设计准则来保证。新竹市为恢复竹堑旧城的城市活力、彰显旧城的历史文化特质与风貌,促进旧城内传统产业的复苏,“市政府都市发展局”经过近两年的城市规划调查作业程序后,开展了“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都市计划案”。在规划中,为保存旧城中历史街区聚落及风貌,兼顾历史资源的保存维护与民间团体与个人开发权益,划定了历史街区、历史街道,并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传统聚落,古街市等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确定为“历史建筑”(相当于大陆的文物保护单位),然后实施严格的特定专用区城市规划管制。由“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都市计划”的实施,当地民众期望能创造旧城区产业再生的契机。通过对历史街区的保存与维护,也保存了可贵的历史发展轨迹与地方民众的共同记忆,突现竹堑旧城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

2.2 推动城乡风貌改造运动

台湾的城乡风貌改造运动可以溯源至美国19世纪的都市美化运动(City beautiful move.me_nt),但这场运动局限性在于仅重视城市表象物质形态的改造,未真正触及社会与经济改革。步入2l世纪的今天,台湾民众殷切希望改善提升生活品质,能够生活在优质的生活环境中。1989年起岛内以政府补贴为经济支撑陆续开展了“创造台湾城乡风貌示范计划”,提出“美化、绿意、美质”行动口号,最终使人民享有“有文化风格,充满荣誉尊严的城乡”、 “有田园绿意,处处生机盎然的城乡 、“有品质魅力,值得认同感怀的城乡”。城乡风貌改造计划实施范畴涵盖了亲山亲水空间、公园绿地、城乡公共空间、历史文化空间、都市夜景营造及社区生活环境等方面。

政府在每个年度的补助策略如经费分配方式、重点补助项目等会依据大环境的转变与趋势作适当的调整,以求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补助方式从初始的“通通有奖”,逐渐调整为“竞争性为主,政策引导为辅”的补助策略,建立良性竞争体制。鼓励地方政府提出更具突破性和示范性的保护计划,用正确的观念、程序和方法,寻求地方古迹活化再生。

台湾城乡风貌改造运动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行比例偏重于硬件设施,保护范围未很好的从建筑、街区本身拓展到文化层面,生活记忆层面,城市生活历史的层面,当然这很难:还有缺乏一致性的整体规划设计,不过可从制定城市设计准则来加以改进;另外存在民众参与程度不高,利益团体冲突等现象。但城乡风貌改造运动已成潮流,民众开始更关心环境质嚣,思考地方发展问题,开创了历史建筑、街区保护改造发展的契机。

2.3 容积率转移与奖励政策

台湾较早引入了容积率转移与奖励办法来取得公共设施用地,有利于历史文化资产保存与开发,1989年3月出台了《都市更新建筑容积率奖励办法》。办法规定奖励容积率可以达到建筑基地法定容积率的1.5倍或建筑基地的0.3倍法定容积率加上原来的建筑容积率。容积率转移是一种补偿措施而不是奖励措施。它的对象限于古迹、历史建筑、有意义的公共空间或者城市规划的公共设施。前面提到实施容积率转移与奖励制度是为了历史建筑的保存维护与加速取得公共设施的土地,另外还考虑到土地所有权人及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新竹市为例,“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都市计划”划定历史街区、历史街道,并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街市等指定为“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地块可按《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容积转移作业要点》允许:一宗建筑基地将其建筑容积的部分或全部转移至另外一宗土地,以鼓励其配合保存历史建筑。还可以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规”享受税赋减免。“都市发展局”将清代形成的旧城城垣遗址所涵盖范围指定为历史街区,并将该区内尚未开发的街道列为优先实施容积率转移对象,其空问形式定位为步行街,将历史街道构成步行网络,实现walkable city,让市民体验不同时代所遗留的空间轨迹。对延街立面与形态实施严格的管制。结合持续利用城乡风貌改造补助资金改造市街,修复街面,创造就业机会,促进旧城复兴、发展。

2.4 引入城市设计理念的历史风貌保存

台湾地区在1980年开始实施城市设计制度,并制定了相关的都市计划法规,将城市设计分为城市保育、城市开发以及社区等目标取向。建筑历史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设计范畴,属于城市保护取向范畴。具有悠久历史以及丰富人文景观的城市或街区在进行城市设计时都以历史保存、延续为主题,城市设计策略重点自然就落在如何再现历史与生活的记忆上。由于城市设计是一种满足城市居民生理、心理要求为出发点,以提高城市生活质量为最终目的,对城市的营造进行巨细皆兼的创造性活动,对城市地标、人行开放系统、延街立面、建筑高度、底界面等等城市要素进行系统设计,所以进行历史建筑、街区保护时往往站到较高的起点上,不再是简单的建筑单体保护,而是系统整体保护与再生,注重整体的协调。

以城市设计准则来约束环境协调区建筑活动,使之与严格控制区内的文物古迹相协调,并对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结构、韵律、色彩、风格和使用性质等加以控制。还以城市设计宏观调节旧街区的公共设施建设,使之满足现代生活需要,增强旧区发展动能,但历史的纹理在设计中不能受到威胁与变化。新竹市是以四度空间的城市设计手法及管理手段,进行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的保存与再生。

2.5 公众参与与社区规划师制度

台湾在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方面注重公众的参与,尤其在引入城市设计理念以后,在城市设计方案评审中加入民众参与环节,并建立社区规划师制度。新竹市在推动“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都市计划案”时广泛征求各阶层、民间团体、学术机构的意见,先后召集来自政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社区规划师组织、商业机构、民间团体的人员举行多次研讨,专家学者系列论坛就有6次,大陆学者亦有参加。台中市在拟定城乡风貌改造计划中亦广泛听取民众意见,设计师深入社区调研,阶段成果及时公布,加强规划过程透明度与决策的民主化。

社区规划师体制产生于欧美,台北市于1989年创建了第一届社区规划师工作团队,至今社区规划师已逐渐在社区、邻里、互联网络及各层会议中崭露头角。社区规划师是一种服务性、荣誉性的角色,一种协调者的角色,一方面让其在保护过程中由下而上的了解民意,另一方面由上而下的传达政府的政策。历史建筑与街区在保护过程中有社区规划师的帮助,在历史建筑指认、调查建筑及街区的人文历史背景,确定容积率转移,帮助历史建筑物产权人申请专项维护资金补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 启示

台湾地区能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吸取国外的历史遗产保护经验,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形成了依法保护的工作观念。在多年的保护工作中走出了具有地区特色的成功经验,有许多方面是值得大陆地区借鉴的。2004年7月在苏州召开的第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5处遗产被世界遗产委员会亮了黄牌[2 J,其中有苏州园林与jE京明清皇宫。苏州计划在拙政园周边建造苏州园林博物馆,而新博物馆馆址范围内恰好有几座世界遗产记录在案需要保持的建筑物。江苏省虽然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确定划分为保护范围与环境协调区,而且也对保护范围内的风貌景观地段和建筑按综合条件划分四类的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保护措施加以规定如一类要求:保持原样,不得翻建。更不用说拆除新建了,但苏州的做法明显与政府法规相抵触。面对黄牌,值得深思。

此外地区问的交流与合作可以加大信息量,拓宽保护的思维,相互促进与学习先进的经验,对我国大陆地区历史建筑、街区的保护工作具有深远意义的。

参考文献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7

前言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达到35%以上,快速城市化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将引领城市建设量的进一步攀升。由于对我国这一史无前例的快速城市化过程尚缺乏系统成熟的理论研究和高效适用的调控机制,其衍生的负面效应也正日趋突出。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代表的传统城市,普遍经历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尖锐矛盾冲突,城市建设性破坏随处可见,许多古城的名胜、遗址、古迹乃至传统社区、特色格局已不复存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1 文物保护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民族的记忆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的建设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城市遗存的建筑作为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城市人文环境的具象载体。它像树的年轮,记载着城市的历史,像一本书,积淀着城市的文化,它是人类过去生存状态、创造力以及人与环境关系的有力物证,它带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印记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弥足珍贵的财富,其固有的文化特征,蕴含着深厚丰富的文化内涵,是城市的“根”与“魂”,是城市的生命力所在。文物的价值在于:a.

它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它所具有的时代特征,能帮助人们具体地、形象地认识历史,帮助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b.它是城市文明的现实载体。许多历史街区和古迹既是先人活动的遗存,又是今人生活的空间,它们凝聚着一代又一代居民的思想、智慧、生活气息,它们夜以继日地诉说着城市的历史和文化。c.它是城市文化得以延续的活教材。它从物质和精神层面上延续我们的城市文化甚至生活本身,使现代人能触摸到传统文化尚未消逝的“心跳”。d.它是城市个性和特色的基石。文化底蕴是体现城市个性、构成城市特色的基本条件,是一个城市有别于其他城市的根本特征。因此,文物非同寻常的价值决定了文物保护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保护文物是抢救城市濒危的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历史文脉,实现城市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它对于增加城市的文化魅力、促进城市旅游发展具有特殊的环境价值。同时它也是向人们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珍贵的历史史料。

2 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

旧城区是文物最为集中的地方,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集中地段,因此文物的保护也就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城市规划本身作为

一门预测性科学的局限性或不确定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冲击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

城市规划编制前瞻性不足,编制思路跟不上时代步伐。面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的周期性调整往往滞后于城市社会的迅猛发展。某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仍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以致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单一中心”模式造成的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使文物及其环境保护状况日益恶化。

城市设计手法趋同,“千城一面”现象严重,城市特色凸显危机。城市设计模仿严重,缺少创意,追求大体量的建筑物、大规模的建筑群,导致城市定位脱离实际,城市建设走入“千城一面”的怪圈,城市特色大打折扣。文物多被淹没于新建筑群中或成为孤立的陈列品,其历史文化内涵无法得到突出体现。

建筑设计缺少文化内涵、缺少对历史文化的挖掘。建筑设计过分强调个体的面孔与性格,追求形式上的独特和怪异,却很少考虑它与城市的文化关系,大部分设计既无历史文化内涵,也无建筑创作意境可言。

3 旧城改造中加强历史文物保护的建议

城市现代化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进程。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建设,既要反映传统特色,又要体现时代风貌,要把名城的保护和现代化建设结合进来,做到相得益彰,决不能顾此失彼。在整个过程中,要处理好旧城改造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文物古迹和优秀古老建筑要确保

文物古迹和优秀古老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原则上无条件避让。经过审批的城市规划中,所规定的有些内容以及对一些建设项目、历史文物、古遗址、老建筑管理的要求,能明确的都应论证后列出清单,以法规、条例等形式加以明确。

3.2历史街区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笔者认为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同时,应把它盘活利用好。从单纯保护转变到保用结合,从房屋修缮转变到传统空间的保护、拓展与再利用,赋予历史建筑与街区以新的活力。要分层次进行保护。在规划建设中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和注重对历史建筑完整保护,恢复历史风貌,拆除非历史建筑、更新基础设施,重视整个环境空间的协调,呈现历史演变的脉络。使其成为活的博物馆、生态园、旅游区。比如:太湖之滨的南里小镇以历史街区建筑、小桥水乡风貌为原生旅游资源,不足万人的小镇,仅年旅游收入就达3亿多元。又如南京夫子庙一带的旧城改造、黄山市的屯溪古街修复工程,均以历史古文化和地方特点相结合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多元发展。

3.3规划要留有余地

任何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历史的积累,智慧的结晶。但城市建设是一个连续相继的过程,有时又可能是断断续续地进行,城市规划很难也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在城市规划时要留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不要大拆大迁,要给后人留下余地,慎重稳妥地搞发展,这样也可避免急功近利的行为。在旧城改造中笔者不主张对历史建筑搞“移位复制”,因为这既不是有效的保护,也不是有益的利用,实际上一但拆掉再复原还是假的,即“拆掉真文物,建起假文物”。何况有不少历史建筑拆掉后,移位变成了一堆瓦砾,“复制”就没后音了。

3.4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民族意识。

保护历史文物不是仅靠政府的力量就能解决的事情,同时要增强公民的参与保护意识。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王杰教授在《弘扬历史文化资源,升华现代文明底蕴――论广东历史人文资源的现代价值》中指出:“公众的参与是历史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在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公众应同决策者、专家一样,有权、有责了解和参与每一步骤。可以建立透明、开放、公正的公众参与机制,防止政府当中的‘无知’者与投资商中的‘无赖’者在利益均沾的交易下‘暗渡陈仓’。”同时,通过传媒、教育、旅游等各种渠道,向广大民众普及保护历史文物的有关知识,使他们了解本土的历史文物资源,认识到历史文物的价值,激发其责任感,从而保护身边的历史文物。

4 结语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8

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历史最集中的体现,有着极其丰富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艺术、社会和历史等价值。继承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环境已成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历史文化名城大都进行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成为目前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基本理论

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十分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是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不仅包括可见的物质形态,同时又包含与这些物质形态有关的自然和人工的背景,以及与历史地段环境在时空上有直接联系或经过社会、经济、文化纽带相联系的背景。不但有单体的文物保护,还要有整体的街区或风貌的保护;不但要保护有形的建筑、街区等实体内容,还要保护无形的民间艺术、民俗精华等文化内容,把历代的精神财富流传下去。其内容分为两个层次:1)保护城市历史环境以及对其积极因素的更新和利用;2)制定历史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开展公众参与、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

1.2 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是以保护与复原历史文化名城面貌为目的,对构成街区的建筑、环境及一切相关因素进行整理、修缮与调整,使得古老街区的历史环境的保存与现代居住生活的调整达到最佳综合的行为与过程。自城市诞生之日起,城市更新就作为城市的自我调节机制存在于城市发展之中,但正式提出城市更新概念却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恢复城市生机,欧美各国率先展开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城市更新的方式可分为重建或再开发(redevelopment)、整建(rehabitation)以及保留维护(conservation)三种。更新改造不仅仅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为目标,而且充分发挥改造地段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实现改造旧区和城市现代化的多重目的。

1.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的关系

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历史文化名城在实物上比较典型地保存了历史上丰富的文物古迹,城市建筑和空间格局等优秀文化遗产,在文化符号上集中体现了城市历史发展脉络特征或者一定典型的历史时期的特征,是一个城市的记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保护历史的延续性,延续人类文明发展的脉络。保护旧城,开发新城;保护传统,发展现代文明,这两者并不矛盾。

城市更新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针对的都是已建成的城市地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在需要保护的地区还是在需要更新的地区,都同时面临保护与更新两方面的问题。差别只是,在保护地区中,需要受到保护的东西所占的比重较大,而在更新地区,需要更新的东西占了绝大多数。但是,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通过塑造一个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通过改善城市的生活品质,去实现适应并促进城市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是同一目的的两种表现形式。

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面临的基本矛盾

保护与更新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比如,城市要体现历史的延续性,需要择取重要历史阶段的优秀片段加以保护,但城市为满足现代功能的需要而进行改造,又可能冲击着这些优秀片段的保存,特别是新旧之间处理不当也会损害城市的艺术形象。历史古迹要保持一定的历史“文物环境”,才能向人们传递某些文化信息,而人们对现代生活的需要又常常破坏着这个历史范围所体现的氛围;城市企图通过传统建筑的保护而体现出自己的特色,而现代建筑、现代技术常常对此有很大的冲击力。渴望观赏体验异族文化的旅游者希望看到城市古老风貌更多一些,而居住在这个地区的人们却希望改变他们千百年来熟悉的环境,进入新的空间、新的生活方式。

我国历史悠久,历史文化名城众多,然而在最近50年中,历史文化名城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工业化过程中的毁坏;也有城市化进程中的毁坏,在大都市和主要名胜古迹表现为保护性毁坏和在中小城市则主要表现为建设性毁坏”,从中也表现出了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更新中的种种矛盾。

2.1 文化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2.1.1与居民群体利益的矛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就是要保护构成城市特色的基本肌理,这些包含历史记忆的环境,其功能性衰退和物质性老化现象严重,与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同时居民数的增长,也使原有历史性设施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2.1.2 与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的矛盾。由于经济体制的转换和房地产开发业的兴起,旧城改造成为有利可图的投资热点。这种局部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了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种急功近利的价值观,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旧城改造中,一些长期沉积下来的历史文化痕迹被无情抹去,“模式化生产”代替了精心设计,所传达的历史文化信息也已经很少。

2.1.3 与城市政府片面的“城市发展观”以及追求短期利益的矛盾。那种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中所表现出的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做法同时也表现在各级政府的决策管理中。于是,充满传统情致的民居以建设所谓“标志性”建筑被毁掉;尺度宜人的历史街道被无情的拓宽。此外,这种在短期内急于为自己立丰碑、不愿步他人后尘的决策思想,导致即使某一届政府有较好的保护发展规划也很难实现或继续深入研究。然而,实现一个好的保护发展计划历时很长,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是要多届政府去共同努力创造的,是集体团队合作的结晶。

2.2 规划与开发的矛盾

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是注重内部环境、建筑自身的功能和经济效益,而政府规划职能部门则侧重于整个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保护,整个社会利益的协调和综合平衡,用种种手段进行限制、调控。因此,开发者的意图与保护规划控制的要求必然存在着距离。城市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受经济利益驱使而放弃对规划原则的坚持,规划所确定的旧城建筑高度、风貌控制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失去了法律权威性,代价是历史文化名城整体的社会、环境、文化效益的降低。

2.3 保护发展所需的建设费用与资金短缺的矛盾

目前,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管理影响最大的问题是资金问题。名城保护、发展中会涉及相当数量的居民外迁安置费用、市政设施改造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维护费用等大量资金,数额巨大,这些资金如果仅靠政府财政支出则难以为继。

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值得人们珍存的历史文化和观赏等多方面价值,由于时间的推移,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对它应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整治,使它的价值得以更完美的体现。因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方针总的说是保护与整治。

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的原则

3.1.1 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有机体,一个系统。它的保护重点不完全在建筑物本身,而在其整体环境的格局。历史文化名城要有所发展,要在发展中保护其格局的完整性,这就需要整体保护。

3.1.2 充分尊重历史环境,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3.1.3 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

3.1.4 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合理调整旧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强化文化职能,推动旧城的可持续发展。1)保护更新与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结合;2)保护更新与城市规划设计相结合;3)保护更新与利用结合。

3.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机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运行机制是指名城在保护、更新、建设实践中的内在运行机理和过程。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机制,就是借鉴其他城市更新的机制,从保护决策、规划设计、管理实施等各方面去研究保护的内在运行程序,从而实现名城历史文化资源利益最大化和最优化,提高城市综合效益。

3.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对策

3.3.1 保护决策层面

对于经营理念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来说,目标的确立是名城保护、建设的前提和开发的内部驱动力。1)探索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历史文化名城通过实施区域规划,可以缓解在城市性质、规模、布局方面过于集中的压力,通过整合资源、提升质量,在继续加快发展的同时,切实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2)贯彻旧城“有机更新”方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规划管理中,应废除“旧城改造”的错误方针和口号,旧城应实施整体保护。旧城内的传统建筑重在加强日常修缮和采取“有机更新”方式加以改善,保护传统特色和原有社区结构。

3.3.2 规划设计层面

注重保持和发扬城市特色。城市化的发展必然带来文化的趋同。要避免“千城一面”,就要重视城市文化的历史渊源,重视区域文化差异,重视文化多元的保护。保护与城市血脉相连的传统历史文化,保留先人们留给我们街道、房子、礼仪、风土人情、生活习俗、乃至饮食起居,保留一个城市独一无二的特色,只有这样才能保留住这个城市的精神世界。

3.3.3 管理实施层面

现代历史文化名城要寻求城市环境,尤其是历史环境持续、稳定发展,必须依靠管理的维护和支持。它包括:1)保护资金的支持。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支持。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也是一项公众参与的社会活动。具体措施有:1)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法制,遵守文化遗产保护原则。2)提高保护管理人员素质。3)探索出一套适宜渗透“公众参与”机制的历史文化保护措施。

4 结语

在当代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冲击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城市建设更新的融合是极为艰难的。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我们只有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努力实现二者的结合,使之相互协调,做到既保护好古城又繁荣城市,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阮仪三,王景慧,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2]邢继亮,历史街区更新改造探讨[D].北京工业大学硕士论文

[3]阮仪三,孙 萌.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J].城市规划,2001(10):11-14.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9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化是社会生产、经济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现阶段,我国城市化正在成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引擎之一,城市规划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如何通过高效、合理的城市建设规划,构建城市发展的美好蓝图,是目前最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之一。

1、当前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龙头,大到整个城市的规模控制、功能分区、道路及各种建筑物的布局,小到施工过程中各种地下管道的统筹铺设,都要经过大量的设计论证、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才能最终为公众提供一个舒适的居住和从事社会活动的空间载体。

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城市发展方向的定位作用。城市规划在综合城市发展的各种资源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人口、环境等要素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具有法律效率的纲领性文件,直接指导城市的建设发展。城市建设规划与城市发展战略紧结合,一个充当城市建设发展的导航员,一个充当城市建设发展的专家,共同为城市建设发展指出了一个理性的未来。二是对城市发展的宏观调控。随着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手段逐步向宏观调控转变。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城市建设发展的根本手段,其发挥的宏观调控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三是对城市建设行为的控制作用。城市建设根据其规模又分为不同的层级,各个层级的规划根据自身规模的大小,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控制指标。这些硬性指标,直接决定城市建设中各种功能建筑的比例和布局,同时又通过执法检查等手段制止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发展,确保政府即定指标的实现。

2、对城市建设规划中几个问题的研究城市的建设规划应在深入研究城市人口、民族、历史背景、资源储备和环境承载能力基础上,对城市发展现状、趋势,及城市的性质、功能与规模等不同影响因素充分加以考虑,才能做出准确的定位,对城市各类用地与空间资源进行统筹安排,为城市今后的发展与建设做出具体的建设规划。目前,我国城市建设规划仍存在一些有待商榷的问题,下面对此加以探讨。

2.1 城市建设规划应严格控制城市规划,节约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因此,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是基本原则之一。城市规划要体现应有的整体性和战略性,重点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以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匮乏、可开发利用耕地储备更是不足,这就要求在城市规划、建设中首先要确定城市总体发展目标、方向和规模,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不断提高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搞好近期建设规划和长期整体规划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

2.2 城市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根基与灵魂

无论城市规模大小、历史短长,文化都是一座城市的灵魂,拥有代代相传的文脉。历史文化资源是城市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一个城市没有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就不会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一个城市缺乏历史延续和文化底蕴,就不会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永恒的魅力。因此,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应城市文化资源及其传承加以考虑。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对历史敬畏、对文化崇敬、对先人感恩的理念。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珍惜历史遗存,小心翼翼的保护好、传承好城市历史文化;二是坚持保护是前提,利用是关键,改造是手段,复兴是目的的原则。例如:南京是古都,历史遗存丰富,在其城市建设规划中提出了要整体保护、全面保护、活态保护,实现了古都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良好景象;三是坚持通过城市更新把历史文化独特的资源优势转换为竞争优势。绝不能将历史文化简单的当做包袱,在大拆大建中对城市历史文明加以破坏。历史遗存、人文环境、建筑符号、民俗风情、历史信息都是先人留下的宝贵资源,是城市核心竞争力。破坏了历史文化,就丢失了城市的个性魅力。传承文化是传承文明、城市更新的不竭动力。

2.3 城市建设规划最终是服务于人的,所以在规划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10

1982年广州市被国务院首批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多年来,广州市始终致力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保护规划的编制是其中关键的环节。广州市政府在保持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前提下,按照把广州建设成为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贝0,梳理了主要历史史迹,编制了相关的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了保护性的管理和建设规范,加强了政策调控力度,形成了广州的文化竞争优势与富有文化底蕴的城市生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在多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探讨的基础上,从保护规划的框架体系、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挖掘、规划的思路与方法等诸多方面都需要进行大量有益的探索,使其可以为新时期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纲领性指导文件。

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框架体系

1.1市域范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在整个市域范围内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研究目前尚无先例,但是市域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城乡都有大量的历史遗迹,而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因此,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确定在整个市域共7434km2范围内统筹编制保护规划。市域范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与单纯的研究城区是有所区别的,它涵盖的范围更广,涉及的保护因素也更加的分散,给现状调研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地毯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对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整体保护,实现对山、城、田、海城市格局和山体水系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实现对历史村镇、各级文物古迹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恢复历史村镇的传统文化和活力,不断挖掘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传承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以突显广州作为田园风光山水城、岭南中心文化城、革命策源英雄城、丝绸海路港口城、全国著名华侨城的城市特色,丰富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和外延,推动城市文化建设和社会综合发展。

1.2历史城区保护规划

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在这里主要是指历史旧城区的范围,对于广州市而言,这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发展历程的地方,经过各个时期的建设,遗留了大批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城区是最值得保护,也是最难保护的区域,这也就必然成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的核心内容。历史城区保护规划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城区保护框架研究(保护与发展战略研究),历史城区分区研究,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旧城区传统城市空间形态研究,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的特色研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建筑群的风貌与价值研究,对城市已编制完成的各层次、各个时期保护规划的分析和研究,城市传统文化及民俗活动分析,保护与利用的对策与政策建议,完善、调整广州历史城区的职能建议,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建议。

1.3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虽然是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很难具体指导保护规划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宏观层面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编制控制性的保护规划,因此,在研究中,我们就选择一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范例编制控制性保护规划,然后逐步推进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的重点是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城市紫线、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在有必要的时候划定),其中城市紫线对应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分别编制保护范围图则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则,具体指导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开发。对于保护范围内的每一栋建筑和每一处环境要素,要具体编制建筑保护图则和环境要素保护图则,而对建设控制地带内,仅对需要保护的建筑和环境要素编制保护图则即可。

1.4文物保护单位(含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重点在于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并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周边一定范围为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其整体范围较小,界线也相对比较明确。但对于建设控制地带则不同,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风貌协调的地区,范围比较灵活。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保护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历史建筑采用与文物保护单位类似的保护方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在城市特色内涵上的拓展

2.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类似,应重点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关系。对于广州这样一个南方城市,既要保护具有岭南特色的传统文化,又要发扬岭南文化兼容并包的特点,融入现代文化的因素,不断传承和发扬岭南文化应保存的历史记忆,保护其空间载体和社会基础,加强整理其结构性关联,不断寻求其对于当代社会的积极意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强管理和实施力度,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和建设博物馆、展览馆、演出场地、文化广场等场地和设施,扶植民间文艺团体和文艺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扬提供软硬件条件;结合商业、饮食业、制药业和旅游业等对老字号进行重新定位和包装,重塑老字号风采,发扬老字号品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对本土风俗文化的认知及兴趣,进而开设专门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制度,为传承手工艺、民间技艺和表演艺术培养后备人才;继续挖掘文化遗产的内涵,提升人们对岭南文化的认同度,为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社会基础。

2.2地下埋藏文物的保护

考虑到地下埋藏文物勘探、挖掘的现实状况及其与城市建设的矛盾,建议采取程序性控制保护的方法。即由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法律、规定,保证在广州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将地下文物勘探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的必备程序之一。

3保护规划与实施管理的衔接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11

1982年广州市被国务院首批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多年来,广州市始终致力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保护规划的编制是其中关键的环节。广州市政府在保持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前提下,按照把广州建设成为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贝0,梳理了主要历史史迹,编制了相关的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了保护性的管理和建设规范,加强了政策调控力度,形成了广州的文化竞争优势与富有文化底蕴的城市生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在多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探讨的基础上,从保护规划的框架体系、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挖掘、规划的思路与方法等诸多方面都需要进行大量有益的探索,使其可以为新时期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纲领性指导文件。

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框架体系

1.1市域范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在整个市域范围内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研究目前尚无先例,但是市域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城乡都有大量的历史遗迹,而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因此,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确定在整个市域共7434km2范围内统筹编制保护规划。市域范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与单纯的研究城区是有所区别的,它涵盖的范围更广,涉及的保护因素也更加的分散,给现状调研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地毯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对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整体保护,实现对山、城、田、海城市格局和山体水系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实现对历史村镇、各级文物古迹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恢复历史村镇的传统文化和活力,不断挖掘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传承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以突显广州作为田园风光山水城、岭南中心文化城、革命策源英雄城、丝绸海路港口城、全国著名华侨城的城市特色,丰富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和外延,推动城市文化建设和社会综合发展。

1.2历史城区保护规划

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在这里主要是指历史旧城区的范围,对于广州市而言,这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发展历程的地方,经过各个时期的建设,遗留了大批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城区是最值得保护,也是最难保护的区域,这也就必然成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的核心内容。历史城区保护规划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城区保护框架研究(保护与发展战略研究),历史城区分区研究,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旧城区传统城市空间形态研究,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的特色研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建筑群的风貌与价值研究,对城市已编制完成的各层次、各个时期保护规划的分析和研究,城市传统文化及民俗活动分析,保护与利用的对策与政策建议,完善、调整广州历史城区的职能建议,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建议。

1.3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虽然是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很难具体指导保护规划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宏观层面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编制控制性的保护规划,因此,在研究中,我们就选择一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范例编制控制性保护规划,然后逐步推进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的重点是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城市紫线、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在有必要的时候划定),其中城市紫线对应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分别编制保护范围图则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则,具体指导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开发。对于保护范围内的每一栋建筑和每一处环境要素,要具体编制建筑保护图则和环境要素保护图则,而对建设控制地带内,仅对需要保护的建筑和环境要素编制保护图则即可。

1.4文物保护单位(含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重点在于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并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周边一定范围为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其整体范围较小,界线也相对比较明确。但对于建设控制地带则不同,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风貌协调的地区,范围比较灵活。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保护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历史建筑采用与文物保护单位类似的保护方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在城市特色内涵上的拓展

2.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类似,应重点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关系。对于广州这样一个南方城市,既要保护具有岭南特色的传统文化,又要发扬岭南文化兼容并包的特点,融入现代文化的因素,不断传承和发扬岭南文化应保存的历史记忆,保护其空间载体和社会基础,加强整理其结构性关联,不断寻求其对于当代社会的积极意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强管理和实施力度,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和建设博物馆、展览馆、演出场地、文化广场等场地和设施,扶植民间文艺团体和文艺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扬提供软硬件条件;结合商业、饮食业、制药业和旅游业等对老字号进行重新定位和包装,重塑老字号风采,发扬老字号品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对本土风俗文化的认知及兴趣,进而开设专门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制度,为传承手工艺、民间技艺和表演艺术培养后备人才;继续挖掘文化遗产的内涵,提升人们对岭南文化的认同度,为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社会基础。

2.2地下埋藏文物的保护

考虑到地下埋藏文物勘探、挖掘的现实状况及其与城市建设的矛盾,建议采取程序性控制保护的方法。即由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法律、规定,保证在广州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将地下文物勘探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的必备程序之一。

3保护规划与实施管理的衔接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篇12

一、什么是文化名城

我们总在谈保护文化名城,保护文化遗产,可是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这个问题也许并没有过于深究。然而,谈到文化名城风貌的保护与合理规划,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这个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有清楚详细的界定,即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文物、建筑群和遗址。文物就是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 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是指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得单立或连接 的建筑群。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 。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性城镇又有一定的区别,前者还包含了和城市生活密切相关的文物建筑的历史地区以外更广泛的内容。

二、为什么要保护与规划文化名城

城市集人类文明之大成,它已不单单只以物质形态存在,更重要的是它的文化内涵,城市的身上浸染着浓厚的文化气息。历史文化名城是城市文化的集中体现,可以说它是城市的精魂。然而,发展是顺应时展的,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保护并不等于守旧,发展也不等于要破坏遗产。因此,我们在关注城市发展的同时,还必须重视、保护、和发展这些文化名城。

三、如何保护与合理规划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不能与一般城市同日而语,它们承载了重要的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名城是一个城市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以及科学价值的集合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任务是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作中的第一要务,总体规划及城市空间的发展规划都要在保护的基础上来制定。

城市的风貌并不单纯是建筑物的风格,它还包括了城市的结构、布局、标志乃至天际轮廓线,每一座城市有其不同的特点与个性,这些特点受到地理气候、风俗习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老城的每一个部分都有历史赋予它的特殊职能,例如道路把各个地段分割成不同的区域和空间,是帮助人们联系、交往的重要途径;广场能够目的性地集结人群,在历史上一般用于宗教集会、军事动员、贸易交往、政治发表等集体活动,它的位置对宗教地位、社会地位都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说,广场是观察一座城市的生活方式的最佳场所之一。

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处理好新建筑与老城市的关系 ,使这些新建筑在高低、大小、轮廓、色彩、风格等方面与老城建筑和谐一致,使传统建筑的面貌得到继承与发展。譬如说,老建筑一般是砖墙,窗是木雕的,而现在的建筑物一般使用水泥、钢筋和一些新型材料,这样的新建筑建成以后,与老城极不搭调,一些违章建筑的搭建更是破坏老城的风貌。

(一)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发展是必要的,但不能以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可持续发展观是近年来颇为流行的一种观点,它要求一方面按照事物本身的衍变规律办事,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消耗和环境的破坏。具体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领域 ,就是要求在保持文化名城的社区形态、建筑特色、历史文化内涵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尽量节约能源和资源,以更好地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

保护也不能“原封不动”。民众普遍认为,保护就是尽量不动这些不可再生的遗产,但是文化名城与一般的文物有很大区别,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不动,原封不动,不仅不现实,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城市的正常发展。保护文化名城的形势很严峻,可是我们不能因为它严峻就因循守旧,为了保护而保护。只有积极转变观念,让文化名城尽可能地参与、融于民众的现实生活中才是实际的、可行的、可持续的,也只有在保护中求发展才能使历史文化名城得到真正的保护、保存、修复和进一步的发展。

要解决历史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应遵循以下三种模式 :

1.发展不快的古城适用集聚发展模式;

2.发展比较快的古城适用郊区化模式;

3.发展快的古城适用分散化城市发展模式,也就是新区与古城分散发展模式。表现在城市的城乡关系、城市与区域发展的相互协调 的网络关系

(二)要加大对文化名城保护的投入

加大对名城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入,二是法律保护。我国不仅在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投入上不重视,在法制建设方面也不尽如人意,法律和法规的不健全、民众法律 意识的淡薄都极大地阻碍了名城保护的步伐。政府着手组织编制科学的、可持续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 。

(三)历史名城的保护需要周围民众的共同参与

历史名城风貌的保护首先涉及到其周围的居民。所以,保护还需要充分调动原居民和外来人口的积极性,以便于参与到名城保护发展的各个方面。周围民众的共同参与对名城风貌的成功保护举足轻重,应大力提倡、鼓励民众自发的保护行为。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整治 ,能够丰富它们的城市职能,从而促进地区发展,给地区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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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邵勇,阮仪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城市遗产保护――以上海市卢湾区思南路花园住宅区为例[J].城市规划汇刊,2003(05)

[3]苏勤,林炳耀.基于文化地理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思考[J].城市规划汇刊,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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