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合集12篇

时间:2024-03-16 08:11:18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1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一种特殊的、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无形的智力成果权。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社会单位依法享有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智力成果的所有权。这些智力成果权包括人们常说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邻接权、其他智力成果权如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等,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等。

正因为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所以知识产权的产权特征明显体现出与所有权同样的“对世权”特征,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主体即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依法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非对特定人而是对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以外的所有人具有效力,换句话说,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注意到知识产权的这个“对世权”特征,对于开展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具有直接与重大意义。因为通常而言,我们所熟悉的“现行档案”(姑且这样说,以便于与历史档案馆中的“历史档案”相对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以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等)内部形成的文件为主,其服务对象基本上是“内部人”而非“外部人”为主的。但是知识产权可以说是从其形成开始,就是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的,是以限制“外部人”为对象的。这或者是知识产权档案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档案”等档案管理相比最突出的特征之一。

二、知识产权的依法取得与保护特征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人们对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传来取得两种方式,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既可以通过“生产”的原始方式如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发表著作等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对专利权转让、注册商标转让等传来取得方式依法取得。这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明显特征,而知识产权档案最大的作用正在于保存知识产权取得的过程及其相应的结果――也就是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文件。

以专利权的取得为例。按照我国《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在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即按照相应的程序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发明专利这个审查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则只进行形式审查)以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其申请分别做出驳回、补正、公开或授权决定。如果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做出的审查决定,还可以依法提出专利复审、专利无效的行政复议,或者在中级人民法院提讼。由此可见,专利权的取得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的。附带说一句,由于我国近年来专利申请的数量激增,所以虽然专利局在不断扩大审查员数量,也仍然不能满足需要,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往往比较长,少则一两年,多则数年,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不考虑这个现实是不可能的。

商标权的取得与专利权有许多类似的方面,就不再多说。

著作权的取得,有一些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不同方面。各种著作权如文字、图像、图形(包括符合著作权规定的产品设计图、建设物设计图)、实物模型、计算机软件等等,是在作品发表之后就随之取得的。为了更有效保护作品,可以采取进行版权登记的方式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更加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只有少数人知晓的特点,就更加需要及时归档,以保全证据。

在依法取得(包括各种取得方式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之后,知识产权权利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等等)就可以依法对侵犯自己知识产权权利的人予以追究,在这种情况下,对具有法律追溯规定的方面更加需要保持档案证据。

三、知识产权的程序性特征

简而言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各个单行法(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登记等)都属于“程序法”,即规定知识产权各项权利的取得、使用、终止等一切活动,都必须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对于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而言,意味着在收集、整理、管理知识产权档案时,必须时刻关注知识产权的这种程序性特点。档案管理人员所耳熟能详的在收集整理归档文件的过程中,应当“尊重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形成特点,体现文件形成过程及结果”就具体表现在整个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过程中需要按照这种程序性特征来组织案卷和进行馆藏管理。

例如,在专利的申请过程中,按照专利法的相关程序,可以把整个专利申请审查过程划分为申请阶段、审查阶段、授权阶段这样三个阶段。那么,在收集整理专利档案时,就可以按照专利申请审查阶段组织案卷、排列卷内文件,不能按照文书档案中常用的按照文件形成的时间特征进行整理,这就可以保持整个专利审查程序中形成的文件完整无缺。所以,管理好知识产权档案,就必须对知识产权法律程序特征有一个全面、完整、清晰的了解,否则的话,会给知识产权档案的提供利用带来不必要的混乱与麻烦。

四、知识产权依法取得经济效益特征

我们知道,财产权都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同样可以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例如,按照我国1998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同时规定,股东在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除此以外,作为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以专利或者商标权许可、转让等方式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现代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一个建立在自由贸易基础上的经济运行体制,在推崇自由贸易主义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法律所许可的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定程度及范围上的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行为,对于强化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整体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垄断为后盾,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例如我们所熟知的我国作为DVD生产大国,每年要向欧、美、日等DVD专利拥有者交纳十几、几十美元的高额专利使用费,而我国企业则在除去必要的成本后,,只能获得区区1美元的“利润”;另一方面,企业甚至可以把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设法变成国际标准,从而全面引导、控制市场走向。

在我国相当多的企业中,满足于OEM生产、重视资金积累、着眼于眼前利益的企业比比皆是,而关注自主技术创新、重视技术积累、着眼于未来市场的企业却比较稀少,通过技术贸易获取高额回报则更为罕见。在各种类型的技术贸易中,都需要以有效、准确、全面系统的档案为依据,才能够取得的。在我国引进技术的过程中,已经不止一次地发生过我国企业由于不重视或者不了解知识产权特征,而遭受严重损失的案例,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五、知识产权的法律性凭证特征

档案本质特点之一就是原始凭证性或者原始证据性,而在知识产权中,对档案所具备的这种法律特征简直可以说是不谋而合。

知识产权权利的最大特点之一在于其法律许可性,但是这种法律许可性需要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性文件来支持,一个覆盖了知识产权活动全过程的、对全部有效知识产权过程形成文件予以归档保存的知识产权档案,才能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使用及依法进行维权时取得积极主动地位。

因此,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保持知识产权法律文件的完整、系统、有效,保持知识产权文件的直接证据特征与证据链特征,就成为保持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的基本要求,这样,知识产权人在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合法使用自己的权利过程中,就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反之,如果不能充分保持知识产权档案的这种法律凭证特征,而是按照通常的档案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必然达不到知识产权活动中的要求。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2

在信息化浪潮来势汹汹、知识经济已出露端倪的当代,信息尤其是创新性智力成果,无论是在世界范围还是在我国,都已日益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主要推动力量,其他资源的比较地位则呈下降趋势。相应地,围绕着信息尤其是创新性智力成果的利益冲突就愈发激烈和复杂,以创新性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它不仅成为社会法律生活中的重点,也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重点和焦点。知识产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社会甚至文化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它不仅仅只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制度、一种技术制度,还是一种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则是知识产权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化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全方位影响与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社会信息化、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我国加人wto、国际化贸易活动等,都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现实的迫切需求。

知识产权从产生到消亡历经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权利消失几个环节,每个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其中知识产权管理最为重要。在整个知识产权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起着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国家、地区层面,还是企事业单位层面均是如此。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才能得以实现。可见,知识产权管理在知识产权整个运行过程中占有不可小觑的地位。由马海群教授等编著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出版社,2009年7月)是一部与时俱进、具有时代感的学术专著,应时代要求而产生,内容新颖,较其他同类专著更具创新性。书中,作者在继承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系统地论述了知识产权管理理论,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需求和知识经济社会要求,以敏锐的思维和独特的视角,具体论述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在读者面前呈现出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领域的一个崭新的成果—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书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和开拓性、论述的系统完整性、业务指导上的实用性等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1开创性的研究视角,有机融合了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

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也有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物,其业务领域也必将随着知识与技术创新的进程而不断拓展。且在知识经济时代,围绕知识与创新过程,将不同视角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日益迫切,由此产生的必然结果之一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集成性增强。马海群教授开创性地颠覆了知识产权的传统研究视角,将法学、经济学、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有机地融合在一起,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管理,萌发了知识产权管理新的研究领域,即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并开创性地界定了这些领域所涉及的概念,利用相关理论阐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令人心悦诚服。

该书不仅将其他学科理论进行了有机融合,且拓宽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的领域,马海群教授在这方面所做的研究和大胆尝试具有开拓性,弥补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领域的多项空白。同时,该书在研究内容方面又极富创新性,具体体现在:(1)该书新颖性地借鉴了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用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问题。如在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文化管理等章节都有借鉴国外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并对改进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现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具体地说,作者借鉴国外先进的商标信息管理系统,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信息管理系统等;(2)紧跟时展的步伐,积极吸纳国家政策文件的思想,使研究内容富有时代气息,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如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第7条措施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该书正契合国家政策的需求,在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一章中专门探讨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政策与措施,这对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壮大和培养具有深刻的指导作用;(3)突破已有研究成果和固有思维模式的限制,开拓性地开展相关研究。如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政策的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中统摄性政策,很多研究者都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政策管理领域内,而该书作者为突显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突破固有思维模式的限制,另辟蹊径地将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单独论述。又比如,在论述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这一章节时,作者并没有被局限在技术措施的框架内,一味地单纯强调如何改进和加强技术措施来完善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相反的是,作者联系行政、法律等手段一起加强技术措施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跨领域的研究势必会对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起到更佳的效果;(4)有机融合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很多新的概念和理论。如在无缝嫁接了政策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内涵、本质特征和功能。又比如,融合了信息管理这门学科的相关知识,提出了并不被人们所熟悉的知识产权信息这一集合概念,并对现有资料进行充分挖掘,形成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这一领域,这是该书作者的独创,作者以集成思想提出并论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信息概念,重点研究知识产权信息特征与功能。由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这部分内容是作者最重要的创新点,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专门分析。

在书中,作者做了大量的交叉研究,其意义在于:首先,知识产权管理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为知识经济所需的知识进人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学建设也是一种补充和丰富;知识产权政策,是发挥知识产权作用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在于创新,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注人了新的文化;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成为法律保护、制度保护、经济驱动之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技术管理,有利于推动技术保护进人法律保护框架;作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将促进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其次,从分支学科建设的角度,丰富和完善了管理科学学科研究内容和学科体系结构,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等分支研究领域角度,对管理科学研究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因此说,现代知识产权管理是管理科学研究分化发展的一种重要体现及新兴研究领域,这种研究及其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启发人们思考管理科学其他新的研究领域,为人们研究管理科学其他分支学科提供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研究方式和思维模式。

2开创性地提出知识产权信息理论

马海群教授将信息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了有机结合后,提出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这一创新性概念,国内尚未有其他学者提出这一概念,属于作者独创性研究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信息是指表征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信息,这种属性既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作为整体的属性,又包括知识产权内各种具体智力成果权的属性,同时,知识产权信息又是表征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内含的信息,它包括专利信息、商标信息、版权信息、技术合同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业务的竞争信息等等。广义的知识产权信息则是表现知识产权存在状态的信息,除表征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外,一切围绕知识产权发生、发展、变化的信息,如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演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运行状态、知识产权法律活动、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声明、知识产权利益主体等,都可被看作是知识产权信息。并认为知识产权信息的本质是知识产权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表征,知识产权信息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属性之一,是显示知识产权存在的一种属性,知识产权信息又是人们认识和利用知识产权的中介。知识产权信息除具有信息的一般特征,如普遍性与寄载性等外,还具有自身独特属性:一是法律规定性,即知识产权信息是依据法律而存在的,法律规定着知识产权信息的种类、范围、数量、时效等。二是特殊时效性,即广义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内含信息具有一般信息的时效性,而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却具有特殊时效性。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限性特征,决定了权利信息的这种特殊时效性,当知识产权失去法律效力后,知识产权权利信息随之消亡。

书中不仅阐述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的概念,并对知识产权信息的特征、内涵、功能进行了深人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已成为人们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法律规范及文学艺术创作等社会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信息,具有独特的显著特性,如①既是文献信息,又是非文献信。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信息以法律规定为载体,但又可借助文献载体之外的其他载体来表达、传播与利用,完全脱离原载体,故既是文献信息又不是文献信息。②既是静态信息,又是动态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以静态的形式存在于各种知识产权文献之中,但是在更多情况下,以动态的形式存在于知识产权相关活动之中。③多为公开化信息。智力成果公开是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定条件之一,另外,国家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促进智力成果公开,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④信息量大、内容广泛而独特。信息量大是因人类的智力成果涉及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独特是因知识产权将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许可而开发、采用、转让知识产权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结构完整而又清晰、系统地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

现代知识产权管理内容体系划分的既有条理又清晰,各章节间表现出很强的逻辑性和完整性。从研究角度看,论证充分而又精辟入微,不仅有宏观论述,如介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时代背景,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构成及价值等;又有微观分析,如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不同类型主体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管理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分布与收集、组织与传播、检索等不同运作环节的管理等。在研究对象方面,知识产权管理主要研究的是知识产权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过程中的各方面关系及协调方法。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看,该书主要集中在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外主要国家、我国及其企事业单位等这几种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内容的阐述和分析;从知识产权管理的客体看,该书是针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管理这几种客体来研究各知识产权管理的分支领域的。

现代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法律、政策、文化、行政、经济、技术、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这些知识涉及的学科众多,内容繁杂分散,研究内容的跨度和把握的难度都极大,为此作者进行了充分的调研,从一系列分散的、混沌的侧面出发,通过分析与论证知识产权管理学的基本定位、知识产权管理学的范围和研究对象,认为将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为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更具有说明力,因为不论是国家或政府还是企业乃至全社会,都面临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历史课题和使命。沿着上述思路,最后系统地构建了一个相对较为完整而又清晰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体系,从9个方面构建并拓展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制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九大模块。并由此构建该书体系,同时也作为该书作者对知识产权管理内涵及知识产权管理学科内容体系的一种新认识。作者所构建的这一理论体系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体现出管理科学体系的分化演变,这是符合现代学科发展既综合又分化的基本方向和发展趋势的。

4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3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6-0159-03

投资者保护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路径之一,会计则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我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与其资产特征是相匹配的,在融资方式上则具有灵活性。可见,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会计投资者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1 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中的主要风险

1.1 基础资产风险

科微企业的核心资产是专利,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主要来源,但是该基础资产具有如下风险:一是技术风险,也叫知识产权的固有风险。多由技术缺陷、技术进步等引起。技术风险会降低知识产权的价值,从而使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面临较大的风险。二是信用风险,即因知识产权的特征、运营成果的缺陷等导致的风险。表现为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早偿风险、风险难以分散、抵押物执行风险等。主要受原始债务人信誉、知识产权信息的透明度、基础资产债务人的分散程度、知识产权的质量、偿债时间设计的均匀性等因素影响。

1.2 提前偿付风险

提前偿付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的风险,会使投资者难以获得预期的收益。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如果被提前兑付,会打乱投资者的资金安排计划。提前偿付往往是因知识产权转让、再融资、违约等造成。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票面或内含利率、知识产权资产的特征、宏观经济形势等会影响原始债务人的提前偿付

决策。

但是,证券公司参与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由于能够在二级市场流通,从而能够有效地应对提前偿付风险。

1.3 交易结构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涉及知识产权人、投资者、证券公司或承销商、资产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银行,乃至回购方等。各参与方都有可能面临风险,并加剧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面临的总体风险。例如,交易参与方履行职责不力、交易软件或设备故障、交易结构设计的缺陷、证券化产品被降级等。

1.4 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时会是致命的。例如,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在产品发行后,被发现存在所有权纠纷。这会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打击,使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归于无效。

2 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投资者保护路径

2.1 会计在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地位

公司治理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石。无论是外部公司治理还是内部公司治理,会计的地位都是中心的和不可或缺的。在包含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以会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有效传递是一个重要的机制设计。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等都为这一机制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

2.2 会计投资者保护的路径

2.2.1 会计信息质量。投资者主要通过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来进行决策,因此会计信息质量是保护投资者的主要路径之一。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可靠性,可以通过盈余管理和盈余稳健性来衡量。二是相关性,可以通过年报盈余的信息含量和年报盈余的价值相关性来衡量。三是信息披露,分为非财务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的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主要通过披露知识产权及其运营有关的会计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来实现。

2.2.2 内部控制质量。内部控制提供了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常规设计。首先从日常管理控制角度来看,内部控制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构建良性的企业文化、增强对各类人才的凝聚力并正确认识到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部控制也是维系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稳定性和制衡性的基础性制度设计。从我国近几年的企业内控实践来看,内部控制的质量还跟内控信息的披露以及外部监督有关。

知识产权证券化属于高风险融资业务,内部控制的质量对于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意义。

2.2.3 审计质量。投资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精力去对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作为独立第三方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成为投资者最重要的决策支持信息来源,必须具有高质量特征。审计的质量跟审计独立性(衡量指标有客户的重要性、审计收费合理性、审计任期等)、审计质量特征(衡量指标有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特长、注册会计师行业评价、注册会计师占事务所从业人员的比重等)、审计保障能力(衡量指标有法律保护程度、事务所的资产规模等)有关。

中国证监会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务管理报告》必须定期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审计质量对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2.2.4 财务运行质量。财务运行的好坏最终决定了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实现。财务运行质量可通过投资质量(借助投资效率、投资结构等指标)、资金运营质量(通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性流动资产比重等资金运营效率指标和流动比率等资金运营安全指标等来加以反映)、筹资质量(借助资本结构、股权资本成本、担保程度等指标)和股利分配质量(借助成长性、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的稳定性等指标)来衡量。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财务运行质量取决于知识产权获取未来现金流的能力,是对投资者进行分配或还本付息的基本保障。

3 科技型小微企业利用会计投资者保护防范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建议

3.1 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

科微企业的核心资产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目的是为科微企业融资,从而有了“基于融资目的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表明跟常规的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科微企业需要对其进行例外管理。

应做好三方面的信息披露工作来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这对解决基础资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法律风险都是有益的。一是知识产权自身信息的披露,包括:法律权属信息,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人所处的地区,独立性、用途、可替代性等专用性特征,剩余保护期限,技术的先进性、能够被应用的程度、独立性和所处的技术阶段,知识产权的评估金额等。二是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披露,包括:知识产权的成本信息,成本类型,运营信息,现金流量及预期信息流量信息,贬值、摊销等知识产权的价值动态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范围与方式,知识产权财务风险信息等。三是与知识产权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包括:资本增量,融资方式,担保或保证能力,科微企业的信誉、信用等级,评估机构的公信力、估价风险,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企业的资金政策、资本结构、偿债能力、融资习惯,宏观政策情况等。

3.2 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合规管理

实现“真实销售”后,知识产权及其融资产品的管理由科微企业转到证券公司。合规部是证券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控制部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原则上都应由合规部介入进行动态的管理,特殊目的管理机构(SPV)分为公司型SPV(SPC)和信托型SPV(SPT),因此合规管理有两个最主要的管理机制:一是针对SPC的风险隔离机制。取消SPC的门槛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科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证券公司发行SPC的资格限制,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主要审查依据;严格审查SPC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审查SPC的交易结构,避免双重税赋问题。二是针对SPT风险防范机制。重点针对SPT运行的金融体系风险和自身风险。SPT涉及信托知识产权的权属转移问题,需要通过合规管理去解决以下风险问题:撤销风险,即知识产权人申请撤销信托关系的风险,应通过事前确认信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稳定性来加以避免;信托性质界定风险,即信托关系被界定为融资担保关系的风险,应通过合规审查,确保信托知识产权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得到妥善处理,随着真实销售,与知识产权相联系的风险确已转移至SPT;债务人行使抗辩权风险,应重点运用合同法相关条款通过事前的审查加以避免;SPT的破产风险,通过准入、行为能力、治理结构和财务结构的审查、限制和监控,使SPT远离破产风险;核算风险,主要指SPT机构的自身财产或独立于信托知识产权财产的其他财产产生的现金流,与信托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未分开核算,导致难以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风险,应通过强化会计核算要求来加以避免。

3.3 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管理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越复杂,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难度就越大。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SPV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会计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的日常管理作用。一是流程控制。通过授权与分权、审批和不相容职务分离等控制措施,把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中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相互协作而又相互制约。二是事项控制。对特殊的事项(如提前偿付)实行例外管理,实行严格的控制程序。

3.4 强化会计监管、保护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者的利益

防范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主体是科微企业及其他直接参与方,但是光靠企业自律是不行的,还需要外部的会计监管。一是会计管理部门监管。目前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违规的查处重点是上市公司,力度远远不够。应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的作用,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适度的监管。二是证券管理部门的信息披露监管。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主要是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由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正在形成,而分业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监督商业银行与信托、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容易导致管理真空或职能重叠。三是多部门协作监管,以更好地进行职能界定,发挥会计监管的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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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http:///newlaw2002/slc/slc.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4

一般认为,无形资产按其内容可以划分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类无形资产、关系类无形资产以及特殊类无形资产四种。其中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就是本文所述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分为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等)和工业产权(产业产权,主要包含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是智力活动创造的无形的成果,能够无形地增加企业竞争力。例如,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企业凭借商标和其他竞争者区分开来——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识别厂商及产品质量。根据无形资产的定义,即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我们可知,无形性是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一方面造成了其确认的困难,另一方面造成了其初始成本计量的困难。关于知识产权的确认,一方面,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无法进行实物盘点,因而其存在与否成为审计师的风险关注点;另一方面,作为一类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可辨认性,即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划分出来,并能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等。通常管理层对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可辨认性的判断较模糊,因而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的不恰当确认。关于知识产权的计量,自创知识产权在创造的过程中难以找到承担对象,或者其成本归集十分复杂。如果按历史成本对知识产权进行初始计量,成本的归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为一次知识产权创造的成功肯定历经了无数次的失败,而这些失败的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研发支出的规定将被费用化,最后资本化的支出依赖专业判断能力。

(二)法律效力的时间有限性及审计风险

和企业的其他有形资产不同,知识产权并不是随着其客观载体的灭失而消亡,它具有非损耗性的特征。但这并不表示知识产权是永续存在的,法律为知识产权的效力规定了硬性的法定寿命。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间内受法律保护,法定期间届满后,知识产权则失去法律效力。以专利权为例,从申请日开始,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失去法律效力。为知识产权规定法定寿命主要是为了促进知识产品的创造和更新,为知识经济注入新活力。知识产权的年限问题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的摊销,2006年新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能确定的两个类别。知识产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知识产权,要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知识产权,虽然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准则,知识产权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力期限,如果知识产权等到期续约,若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也应计入使用寿命。以商标权为例,根据《商标法》规定,从核准注册日开始,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续展,并且续展期要计入商标权的使用寿命。因此,对知识产权法定寿命的判断和辨别,以及后续知识产权摊销方法的选择为管理层操纵盈余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价值易变性及审计风险

根据资产价值评估的原理,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其载体给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的现值。而处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为了保持核心竞争力,加快新的知识产权研发和更新速度,技术经济含量更高、功效更强大的知识产权会逐步或迅速地取代原有知识产权。因此,由于企业因该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知识产权更新换代的频繁性两方面的原因,随着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极大的易变性,即企业原有知识产权很有可能贬值。而知识产权价值的易变性给管理层操纵盈余提供了很好的“借口”,管理层可能少计减值准备,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高估。

二、知识产权审计风险应对策略

知识产权审计通过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审查知识产权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正确。进行知识产权审计时,审计师应该充分了解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资产的独有特征,并根据这些特征准确把握知识产权的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风险点,并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方案。

(一)针对知识产权无形性特征的审计风险应对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让我们得知,知识产权并不一定能被反映到企业的账面上去。因此从报表审计的角度,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会计资产的确认标准:首先符合资产的定义,即企业能够控制该知识产权,并控制其产生的经济利益;其次,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最后,知识产权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在知识产权确认方面,审计师首先必须将知识产权的实际存在作为审点,核查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核对每一项知识产权增加和减少的授权批准文件,以核查知识产权增减交易的合法性,并证明财务报表上反映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属于或受控于被审计单位。另外,审计人员应着重关注被审计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可辨认性,这主要通过核查某知识产权是否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并且确认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最后,审计师也要关注知识产权成本是否能可靠计量。典型地不符合知识产权确认条件的是自创商誉,自创商誉虽然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且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是其在开发创造过程中花费的成本却不能可靠计量。在知识产权初始计量方面,根据不同的获取方式,审计师的审点不同。对于外购或接受赠送及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审计师核查较简单,主要核查其发票或合同等原始凭证和资料,来确定其初始价值的正确性。而针对自创知识产权,审计师要着重审查知识产权的研况。首先,审计师要审核被审计单位对“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正确,其次,审计师要审查两个阶段的账务处理,看被审计单位对研发费用是否正确地资本化和费用化,保证知识产权初始成本的完整性。

(二)针对知识产权法律效力特征的审计风险应对

从前文可知,知识产权法律效力的时间有限性使得知识产权摊销的准确性存在重大错报。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摊销不正确导致重大错报的审计风险,发现和纠正管理层舞弊,审计师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审核:首先,在确定知识产权使用寿命上,审计师要运用职业判断能力,检查被审计单位来自法定部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授予证书、知识产权购买合同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定寿命,并核查被审计单位关于使用有限的知识产权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知识产权的划分是否正确。其次,审计师要关注使用寿命有限的知识产权摊销方法是否恰当。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数量和种类比以往多的多,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不同的特点,在2006年新准则的规定下,知识产权不再一律按照直线法摊销。可供选择的还有产量法和加速摊销法,审计师要核查知识产权摊销方法是否恰当反映了该知识产权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以及所选择的摊销方法在各个会计期间是否一致。在核查知识产权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后,审计师应当重新计算其摊销额,验证被审计单位摊销金额的正确性,看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利用知识产权摊销进行盈余调节的可能性。最后,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知识产权,审计师应当思考其分类的合理性,并核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在每个会计期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三)针对知识产权价值易变性特征的审计风险应对

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企业市场竞争加剧,原有知识产权不断地被更先进、更进步的知识产权代替。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否准确影响到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的判断。面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不计提或少计提减值准备的操纵盈余的风险,审计师首先应该获取和被审计单位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鉴定、产业技术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以及近期使用状态等的文件资料,分析判断各项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其次,审计师针对需计提减值准备的知识产权,获取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计算和会计资料,核查被审计单位是否计提了减值准备,并复核和重新计算其减值准备的准确性以及账务处理的合理性。最后审计师将和自身得出结论不一致的事项及时和被审计单位管理者沟通。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5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107-02

科技的发展也导致了新型经济犯罪的发生,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刑事法未能有效的发挥其保障法的功能,未能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

一、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含义与构成特征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某项知识产权的载体仅仅存在于网络上,则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也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攻击目标的犯罪活动。从广义上讲,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既是工具犯又是对象犯,但更主要的是工具犯,在形式上属于传统犯罪的网络化。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因其调整的范围有所不同,具有区别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特征[1]:

1.客体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除此以外,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还侵犯了国家对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网络的发展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网络活动,进而保护数据,便于人们进行正常的信息交流,以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对网络活动的管理制度,违反这些规定必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网络上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他人依法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关的科学技术及其他知识成果。

2.客观方面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侵犯其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除了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知识产权权利,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使用其权利的,如果行为的危害性具有严重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或情节犯。与非网络环境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相比,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因其侵权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致使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掌握网络环境下“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参照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具有适用法律解释权的国家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解释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审判中的实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3.主体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其中单位包括网络服务商,这是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又一不同之处。

4.主观方面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多数是由故意构成,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由过失构成。对故意犯罪而言,尽管不能排除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贪利型目的,但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同的是,许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都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成为该种犯罪的必要要件。

二、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缺陷

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承认和保护。中国现行的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手段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体现在目前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立法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我们应重视和完善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以适应当前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采取的是集中型的立法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维护法律的长期稳定性是必然的选择。但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就是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相对僵化的立法模式对新情况的反映能力不足,容易造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变迁。

技术进步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作品创作、传播提供了更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复制和传播带来了便利。因而,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在给科技发展提供主要动力和坚强保护的同时,也必然不断地面临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尤其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市场的全球自由化更是使得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域名的刑事法律保护、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定以及刑事证据的取得等等。所以,应审时度势地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及时修改、完善。德国、法国等国结合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结合型模式,在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同时,能够兼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与补充,从而合理地组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反应,无疑更能适应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要求[2]。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附随型立法模式及其完善。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现行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条款中的某些规定逐渐显现出不合时宜和无能为力,刑法典的更新速度落后于技术进步的速度,不利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

为此应当在考虑刑法典稳定性的同时,使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规定适应社会变迁的步伐,重视采用特别刑法的形式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结合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结合型模式,这样在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同时,又兼顾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及时对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与补充,适应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要求。

在目前的立法实践中,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模式应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除在刑法典中以空白罪状、简单罪状的方式集中规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以外,还可以通过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网络知识产权法规中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有关的附属刑法规范的修订,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提高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创新性和及时性[3]。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附随型立法模式虽然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本身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附随型的刑法规范就会被束之高阁,无法具体适用[4]。

因此,采用附随型立法模式必须注意刑法典与各附随立法的衔接,由刑法典统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状及法定刑作出规定,而由附属刑法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对于需要作为犯罪处理的,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结合模式的长处是,既顾及了刑法典集中统一规定的优点,又考虑到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法定犯的特点,避免了单一立法模式的不足。当然,必须说明的是,中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中,通常没有如国外法律中有罪状及法定刑的规定,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规范,但仍然应看做一种立法形式。因为刑法所有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实际上均必须以违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前提,这是由法定犯原理所决定的。就此而言,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法定犯不可能仅有刑法规定,而没有行政法的相应规定,否则也就不成其为法定犯了。

2.专门性立法模式的可能性。在不突破现有刑法语言含义的范围之内,部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是可以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被惩治的。但是,时代在不断的发展,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态、尤其是网络犯罪形态还在不断的涌现,刑法注定面临着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否则便无法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无助于刑法正义理念的实现。

针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刑事法律予以规定, 目前的立法形式由于没有考虑到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性,并不能对网络知识产权给予充分的保护。在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触及到了网络知识产权,但也只有一款提到了网络知识产权,这对于遏制日益猖獗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无疑是力不从心的。

虽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立法模式有利于充分揭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性特征,便于综合比较分析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实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刑设置的系统化,增强刑法的威慑力,但是对网络知识产权个性的忽视可能会导致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放纵,实践中网络知识产权的新领域如域名、网络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等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刑罚框架内并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解决[5]。

为此,有必要考虑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形式的改革,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陶月娥.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J].辽宁警专学报,2005,(6):50.

[2]田宏杰.论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J].中国法学,2003,(2):147.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6

随着2001年《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和中国加入WTO等内外环境的较大变化,《条例》逐步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矛盾,包括中药生产企业、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专家在内的业内人士呼吁早日修订《条例》。2006年废除中医中药的讨论,又使中药产业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危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06年7月10日公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2],征求各界意见。笔者拟从《条例》的修订入手,探讨中成药品种保护的权利属性和有效保护模式,为中药品种保护问题提供一些初步的解决思路。

1 《征求意见稿》述评

《征求意见稿》共5章26条。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提出了鼓励研究和创制中药新药的宗旨,取消了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明确了行政许可程序和行为规范。但《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足,是对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保护问题,规定过于简略。通观整个《征求意见稿》,有关保护问题的实质性条款只有6条,分别是第2、4、8、9、16、17条。

1.1 保护对象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2、4条,中药品种是指由一个处方制成的某一剂型的中成药品种。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①中国境内生产的品种;②独家生产的品种;③未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品种;④与同类品种相比临床疗效显著的品种;⑤在生产、销售该品种过程中未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⑥未曾因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而列入药品质量公告。

《征求意见稿》与原《条例》相比有3点明显变化:①突出了中成药品种保护,缩小了受保护的中药品种范围,将保护对象仅仅限制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的“中成药品种”上,排除了原《条例》的“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②取消了原《条例》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③明确了保护条件,从独家生产、安全性、有效性、生产流通的合法性、质量可控性等角度作出了要求。

《征求意见稿》取消等级划分,将中药品种保护对象限定在中成药品种上是比较适当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中成药品种的区别似乎在于不同处方的不同剂型,但保护对象是否意味着限定于中成药品种中的处方组成和制剂剂型,同一处方的不同剂型是否可以分别申请保护?同一中药品种的新的加工工艺和制备技术、新的给药途径、新的功能主治,《征求意见稿》是否给予保护?

而保护条件的设置也有诸多可推敲之处:①“中国境内生产”意味着企业必须首先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否意味着中成药在药品注册审批同时不能申请品种保护?②“独家生产”是否等同于中药的创新品种?③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在新药注册审评中已经进行系统评价,要求“未发现严重不良反应”、“与同类品种相比临床疗效显著”,是否意味着申请保护的中成药新药品种都必须重复进行药品注册审评?④公告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不一定是药品质量可控性问题,企业生产该品种的违法行为与中成药品种应受保护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而将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与保护挂钩对生产者似乎不大公平。

《征求意见稿》似乎承担了双重功能:一方面想通过保护中成药新品种来鼓励企业研究和创新;另一方面想通过严格限定保护条件来监督药品生产经营行为,从而提高现有中成药整体质量水平。但这样理想化设计,却将药品注册制度、药品质量检验制度、药品行政处罚制度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这4个不同功能的药品制度相混淆,弱化了品种保护的本来意义。

1.2 保护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8、9条规定,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首次保护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7年。不得申请延长中药品种保护期的情形有:①在生产、销售该品种过程中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②该品种因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而列入药品质量公告的;③在保护期内累计生产未达到5年的;④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⑤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质量标准提高或完善的;⑥未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完成四期临床试验的;⑦其它不符合申请延长保护期条件的。

与原《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因取消分级保护从而将保护期限统一为原《条例》二级保护的7年,经审批延长后可达到14年,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征求意见稿》在保护期限上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不得延长保护期的情形和提前终止保护的情形。不得申请延长中药品种保护期的情形中,①、②项进一步强化了药品监督管理的色彩;④、⑤、⑥项实质涉及的是药品注册管理的内容,严重不良反应属于药品再评价与淘汰的对象,未完成四期临床试验属于药品批准文号5年有效期满后不予再注册的内容,而药品质量标准提高或完善则赋予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有关要求”的自由裁量权;③项则为企业施加了生产中成药受保护品种的义务。

1.3 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第16条第1款规定:“在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其它企业的同品种已有国家标准的注册申请。但中药保护品种受理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同品种已有国家标准的注册申请除外。”

这同200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74、75条有关新药监测期的规定相类似。问题在于,中成药保护品种是否为新药?如果属于新药,则可能存在新药监测期与中药品种保护期的部分重叠。当某中成药新药监测期满而还处于中药品种保护期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其他企业可以提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受理和审批此类注册申请。此时存在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

上述规定只是涉及企业的药品注册申请问题,并未规定同品种申请保护问题。理论上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某受保护中药品种不属于新药,先后有甲乙两家企业通过药品注册审批程序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在先获得注册的甲企业申请了中药品种保护。在甲企业保护公告发布之前,在后获得注册的乙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品种保护?或者按照现行《条例》,乙企业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均未规定。

对于受保护中药品种,企业拥有哪些权利?是否为独家生产?是否可以转让和允许他人生产?如何保护?采用行政处罚手段还是民事诉讼手段?其他企业未经受保护企业同意擅自仿制保护品种时,如何救济?受保护企业是否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仿制企业具有合法的药品批准文号时又该如何处理?可能是由于《征求意见稿》还处于起草初期,这些问题的相关规定还都是空白。

2 制度定位探讨

《征求意见稿》的宗旨取消了原《条例》第1条中的“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了“鼓励研究和创制中药新药”。这说明《条例》修订的方向是淡化制度质量监督功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色彩,但《征求意见稿》有关保护对象、保护期限的条文,依然把质量提高作为制度的主要内容。问题是:中药品种保护应当发挥何种功能?实际上可以发挥何种功能?

《条例》出台于1986年中成药品种整顿后,我国当时对药品还未实施专利保护,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实施强制性GMP认证,中成药品种质量标准混乱、整体水平偏低、无序仿制、低水平重复生产以及恶性价格竞争等问题严重。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坚持“先提高,后申请”的原则,通过规范处方组成和功能主治、统一质量标准、增进质量标准技术含量,提高了一大批中药品种的药品质量。中药品种保护将品种质量标准提升与保护审评相结合,将质量考核与GMP改造相结合,控制中药生产低水平重复生产,促进中药品种产业化和企业规模化的发展。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中药品种保护同时还发挥了药品标准制定与修订、药品注册审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等多重职能,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工作与现在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和药品评价中心、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机构的职责多有重叠之处。而中药品种保护出现的保护条件不明确、同品种保护过多、保护费过高、保护力度不够、缺乏侵权的民事责任依据等缺陷,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中药品种保护的知识产权色彩。因此有人认为,“从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产生的背景可知,当时国家只是为了控制中药生产低水平重复这一问题创设的行政保护措施……实际是中药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并非创设新类型知识产权制度。”[3]

市场准入问题涉及的是政府管制理论。政府管制按其目标可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两种。前者侧重于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纯粹的经济关系;后者则偏重于企业经济行为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有理论将政府管制划分为有可能存在市场失灵的三大领域:企业间垄断和竞争关系相关的“进入壁垒”;企业对特定社会群体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的“外部性”;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内部不经济的“内部性”。后两类领域的政府管制与社会性管制基本一致。药品标准制度、药品注册制度、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属于社会性管制,目的在于消除药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保证消费者用药安全。而政府确认药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对于私权的确认,并不是对于市场失灵的干预和市场缺陷的矫正;如果具有政府管制色彩的话,应属于干预过度竞争的经济型管制,通过限制竞争、授予相关主体垄断权以保护科技创新。

中药品种保护究竟应当发挥经济性管制功能还是体现社会性管制的作用?从目前的现实出发,一方面,中成药品种质量控制标准的确需要改进和提高,现有品种亟待二次研究和开发;另一方面,中药的特殊性和中药专利保护的不利局面表明,中药更需要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只能定位于:肩负中药标准化、现代化职能,既保护发明创新,又保护传统医药知识,适合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文化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应当是推动中国创立独具特色的中药专利制度的有效措施,是向专利制度接轨的过渡性安排,是现有专利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强化中药品种保护的知识产权特色,逐步淡化社会性管制功能,应当是《条例》的修订方向。不可回避的是,一定时期范围内,中药品种保护恐怕还需要继续承担提高药品质量标准的重任。

3 权利保护的强化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和精髓在于对中成药品种的保护,而最能体现保护效力和制度价值的法律措施,是中药保护品种权的民事权利特性和民事侵权救济。

在民事权利特性上,应当更多体现中药保护品种权的知识产权性质,突出其财产价值。借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模式,应赋予中药品种保护独占性和排他性,丰富权利内容,根据情况可以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和标记权。①通过独占权排除同品种保护。不受理同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对于品种保护公告发布前已经获得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其他企业,参考专利权限制中的“先用权”制度,赋予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的权利;如果超出原有范围,可以行政处罚或者要求侵权赔偿。②明确权利的可转让性。中药品种保护是对于中药品种各类技术方案的保护,不是对于企业的保护,不应具有身份色彩。为保证受保护品种的质量,可参考新药的技术转让模式,通过严格限定受让方资格,规范转让行为,采取类似于药品补充注册申请审批的方式,允许在一定期限后转让中药保护品种,对补充保护申请进行全面审评,符合规定的发给受让方《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可转让性一方面体现了中药品种保护的财产价值,另一方面也适应了药品生产企业财产变动的客观现实。③规定权利的法定限制情形。参考专利权制度,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现有保护品种上开发的新品种的交叉强制许可等。④引进竞争机制。在明确品种保护独占性的同时,对于其他企业在现有保护品种上进一步研发创新,并符合条件的更新品种,赋予受保护权,通过公平的市场机制优胜劣汰,限制垄断。

在民事侵权救济上,应当明确在相关条款中规定民事责任,强化中药品种保护的对世效力,避免目前因对侵权行为监督不力、处罚不明、尺度不一而造成的“光收钱不保护”的责难。对于企业来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真正关心的就是中药品种的保护问题。结合现有中药品种保护模式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采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共同维护品种保护的法律效力。①行政责任。除赋予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权外,对于其他未获保护的生产企业,可以设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处罚权;而非法企业则按照《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假药处罚。②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侵权行为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赔偿数额计算可以参考专利侵权处理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现实情况,虽然在相关制度设计上需体现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职能,但中药品种保护毕竟应当是一项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药品标准制度、药品注册审评、药品检验制度、药品监督处罚制度功能的混淆,会影响《条例》和相关药事规范的实效;而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机构的职责的交叉,恐怕可能造成行政管理中常见的权力不清、责任不明。因此,《条例》修订时需要尽可能弱化药品监督的色彩,《征求意见稿》将中药品种保护与企业违法行为挂钩的必要性需要重新考虑。即使在专利制度中,专利权的授予也并不意味着专利产品的质量必然合格。

【参考文献】

[1] 郝明虹,曹宝成.中药品种保护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5,12(1):11.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7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内容涉及到科技活动的许多领域,从科学发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到科学论著、论文、高技术产品的商标及名誉等,是宝贵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所有资产中重要的、有机的组成部分,是人才、技术、成果、信息等科技优势的集中体现,是农业院校科技实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志。其内容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农业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农业科技著作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权等方面。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特征

受农业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和流失。

2.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3.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二、农业院校知识产权问题表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科研也进入了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科学技术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同时,随着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技术合同法等知识产权法规的实施和日臻完善,涉及农业院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纠纷矛盾也日益增多,主要表现在:

1.从过去比较多的技术鉴定和申报奖励等署名方面的荣誉权争执,扩展到产权归属、完成期限、技术指标等经济赔偿方面的经济争执;

2.从过去比较多的行政性调解,扩展到仲裁机构和诉诸法庭的直接受理;

3.从过去比较多的发生在技术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的矛盾,扩展到赤裸裸地假冒院校科研单位名字,窃取成果,公开仿制等多种形式的直接侵权;

4.从过去比较多的外单位侵权,扩展到单位内部、人员调动、离职和退休,组建公司或联办企业等人员流动中公有资产的流失;

5.纠纷数量显著增加,其结果严重冲击了院校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严重挫伤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积极性,严重损害了农业院校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因此,保护农业院校的知识产权,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应引起广大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以及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三、农业院校知识产权流失形式

1.科技人员的工作调动造成的产权流失。特别是掌握关键技术和育种资源的单位科研骨干流动,一些人员将课题组共同研究的、属于单位所有(持有)的职务成果在工作调动中自行处置或带走,严重者甚至下海自立门户,个人创办科技企业,利用已有成果和业务渠道与单位竞争。

2.科技人员退休造成的产权流失。这些人长期甚至终生工作在院校科技岗位上,积累了丰富的科技知识和经验。他们退休后,往往成为相关企业及民营个体科技实业竞相聘请的专家顾问。导致科研单位多年积累的技术财富的流失。

3.不同形式的合作造成的产权流失。院校单位之间的合作研究,育种材料交换、技术资料交流,包括未公开的技术诀窍,导致产权的流失。

4.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的产权流失。对新技术资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或被人窃取,导致产权流失。

5.各种参观、检查造成的产权流失。特别是农作物种子生产在田间,被以各种名目参观检查的人随手窃走,导致产权流失。

6.业余兼职不规范造成的产权流失。不规范的业余兼职往往将单位的技术资产通过一种隐秘的方式流向社会。科技人员外出担任顾问,承担技术开发等业务,或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成果经商办实体等,将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以各种不正常方式转移社会,导致知识产权流失。

7.内部人员分流管理不当造成的产权流失。突出现象是利用单位技术资产组建的一批公司。由单位任命的公司领导和科技人员将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有意无意转变为公司“所有”、课题组“所有”,甚至个人所有,未经核定和审批,未作为单位投入而直接进入公司,导致产权不清。更有甚者,在职人员私自创办公司,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隐秘地将属于单位的品种、成果转移,导致知识产权流失。

8.技术价格严重背离技术价值造成的产权流失。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技术成果无偿使用、“一平二调”的影响,致使技术价格严重背离技术价值,即“技术不值钱”,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也导致农业院校技术资产以无偿或低价形式严重流失。

此外,还有专利申请不及时、保密不当、合同管理不规范、非法使用院所名或院所誉等造成的产权流失。

四、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对策建议

依照知识产权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农业研究的特殊性及与科技成果的应用涉及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可控性小、可专利性较差、不能像其他工业技术成果一样,进行相同保护的特性,为有效地保护农业科研院校的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实际的物质财富,其对策建议有: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首要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使获取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进入市场。所以,课题立项前,必须了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国外最新科技发展方向,掌握科技、经济的市场信息,有目的地选择科研课题,注意创新和改进,在开题之前进行查新研究,避免与他人研究重复,提高研究成果的可专利性,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基础。

2.树立“院(校)所有技术资产”观念,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树立具有“无形”特征的院校所有知识产权同具有“有形”特征院校所有固定资产同等重要、同等价值的观念;二是树立职务成果归院校所有的新观念,未经授权或批准,均不得私自转移、转让或侵吞,同时对非职务成果的合法权益,应给予积极保护;三是树立荣誉权和经济权同等重要共同维护的新观念,其中有两项内容需要重视:(1)不能只重视奖励署名等荣誉权,忽视应有的经费拨付、受益分成等经济利益;(2)荣誉权应包括院校的荣誉权和发明人或成果完成人的荣誉权,仅仅理解为个人荣誉权是不完全的,四是树立农业科技成果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观念,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淡化成果鉴定,增强专利意识。目前,我国的成果鉴定仍是以专家鉴定的形式来肯定,而科研成果对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报奖、增资、个人政治荣誉、学术水平的体现等起着决定作用,再者成果也是衡量科研单位政绩的重要标志,作为农业院校领导的市场观念也较淡薄,对成果数量注重的多些,而对市场效益较轻视。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观念,控制成果的过早鉴定公开,避免使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科研成果无偿公诸于世,使他人受益。如20世纪70年代我国发明的包含有几十项专利的杂交水稻及制种技术,本可在申请专利后在世界各国转让而获取巨大经济效益,因几十篇论文的发表丧失了相当多的新颖性,外国人只买其中少量的几项专利即可获取杂交水稻及制种的全部技术,因此,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绝大多数农业科技成果,如新品种、新技术均是非工厂化的再生资源,可以大量繁殖、扩散,存在着难控性,且保密性极差,所以更要尽快普及专利知识,强化科技人员的专利意识,增强对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能力。

4.认真审核对外签订的各类技术合同,强化合同审核环节。随着农业科研逐渐长入经济,技术开发、承包、转让等合同的增多,突出存在的问题是合同不规范、不严格,漏洞矛盾甚多,潜在纠纷堪忧。基本原因是各级审核不严,科技人员重视不够。因此,一是要根本改变一些科技人员存在的“老朋友”、“老关系”、“绝不会出问题”的君子思想,引导他们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技术合同的新特点及严肃性和重要性。二是农业院校领导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是为了放活,而不是放任不管。要对单位涉外技术合同的技术指标和完成期限、经费数额、成果归属、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等条文进行严格审核。三要尽快建立一支懂技术、懂法律、会管理、善公关的自己的技术经纪人队伍。

5.强化人员管理环节,认真解决人员分流中的公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在现在的社会情况下,人员流动是不可避免的。科研人员是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允许也不应该将属于院校的职务成果化公为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那种自行带走技术成果的做法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该针对性地制定院校管理办法,形成制度。如施行签订合同或签订保证书制度等;对院校人员分流利用院校知识产权组建的实体,应规范化管理,将技术评估后专利或技术成果合理作价,作为院校投入;建立健全制度明晰的产权关系,理顺管理体制,扭转混乱现象,保护院校知识产权,并合理回收应获得的利益;必须强调院校的法人代表是院(校)长,未经法人授权,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以院校的名义对外活动;加强技术资料的保密管理,增强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霍文娟.浅析地方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J].农业科技管理,2006,(3).

[2]刘李峰.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成果,2007,(15).

[4]朱玉春.农业技术产权保护的策略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06,(2).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8

(一)无形资产概念界定综述 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迄今还没有一个完全共同的认识。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有一个过程。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社会日益进步,其概念的内涵(特征)和外延(范围)会不断地发生变化。相应地人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仅在有关会计准则的规范中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定义)就有多种。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1998年10月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指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

(2)国际评估准则的定义。《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评估指南四――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

(3)《企业会计准则》(1992)的定义。该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4)《企业会计准则》(2001)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5)《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定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1996)中规定:“无形资产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可分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专有技术(诀窍)、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藏勘探成果资料等。”

(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定义。《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上述各种认识可以归纳为如下两种观点:资产论,认为无形资产是一种资产或长期资产,如上述(1)至(5);资源论,认为无形资产是一种资源,如上述(6)与(7)。这两种观点反映了人们从不同方面对无形资产的认识。但什么是无形资产,还需要对各种无形资产的认识进行分析。在无形资产概念中各种定义相同和基本相同的是: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是一种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能带来收益;无形资产是获得的某种权利;无形资产是所有者持有的;无形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不相同的是:无形资产能长期使用;无形资产是可以辨认的;无形资产包括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二)无形资产概念的科学界定 无形资产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代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和经济管理要求。要科学界定无形资产概念,还必须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就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科学的界定,以促进无形资产的发展。

对无形资产概念的界定首先要明确:(1)无形资产概念的外延(范围)不只是财政部规定列入会计核算的几种无形资产,而是涵盖全部无形资产。(2)无形资产概念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反映其特征的基本要素,有无实体、收益、所有者持有、长期使用、资产(非货币)或资源、权利等。(3)不能以可辨认性来区别是否是无形资产,凡符合条件,可辨认的是无形资产,不可辨认的也可以是无形资产。(4)知识形态不是确定无形资产的必要条件,凡符合条件,以知识形态存在的是无形资产,不以知识形态存在的也可以是无形资产。(5)是否能进行货币计量不是确定无形资产的必要条件,凡符合条件,能以货币计量的是无形资产,不能以货币计量的也可以是无形资产。(6)在无形资产概念的定义中,不宜列出具体的功能(具体用途)。(7)无形资产既是一种资产(非货币)、资源,也是一种获取的权利。

无形资产的内容包括:(1)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2)特种权利。(3)关系无形资产,如企业的专家网、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关系、销售网、销售关系、顾客关系、客户名单等。(4)企业形象――商誉。(5)人力资本。

综上所述,可将无形资产界定(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没有实物形态、长期使用、预期会带来效益,并获得一定权利的资产(资源)。无形资本是无形资产的货币表现。这说明:无形资产是一定主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拥有;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由一定主体长期使用于各个方面;无形资产预期会带来效益;无形资产是获得的一种权利;无形资产是一种资产(资源)。可见,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是无形性、资源性、垄断性、高效性、长期性和不确定性等。应该指出,无形资产是人类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既是商品,又是一种以知识形态体现的经济资源,在知识经济时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知识资产(知识资本)

(一)知识资产的概念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新技术革命尤其是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迅速发展,一种新型的经济即主要取决于智力资源的知识经济也在逐渐发展。从经济发展史来看,以产业结构划分,可以分为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高技术经济;以资源配置来划分,可以分为劳力经济、自然资源经济和智力经济。称知识经济或高技术经济、信息经济、智力经济,在内容上没有本质区别,但一般都称知识经济。知识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智力资源成为第一要素;软资源比硬资源更重要;高技术成为核心;信息技术成为支柱;科技投入不断增加;科学技术一体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强化创新;世界经济一体化;经济决策知识化;终身教育。

在发展知识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关注建设知识型企业和提倡企业知识管理。知识管理正成为继经验管理、科学管理、行为管理和现代管理之后的新一代企业管理模式,企业的发展正从传统的依靠资本积累转向知识的积累和更新,企业管理进入新的阶段――知识管理阶段。目前知识管理已经成为一些企业管理的热点和重点,成为各部门行业的管理者、管理界学者、信息专家所讨论与研究的热门课题。知识管理是企业管理者运用知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企业进行的管理。对知识进行管理的内容,是企业已有、获取和创新的知识资源,是对知识(包括技能)的获取(收集)、开发、创新、存储、学习、传递(沟通)、共享、扩散和利用的管理。

知识管理者运用的知识体现为知识资产。对知识资产的定义,有多种认识,如:“知识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物形态、对生产和服务长期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知识。”“企业的知识资产,是企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并对企业的发展有作用的知识。”“知识资产是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对生产要素不断扩展内涵所赋予技术、教育、管理、信息等知识资本以资产的含义。”“知识资产是指那些可被界定、保障及买卖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品牌、商标及数码内容,但并不包含不能买卖之无形资产,如企业文化。”有的是对知识资产的货币表现――知识资本下定义,如:“‘知识资本’或‘智力资本’被定义为公司账面价值和某人准备为它付出的价钱之差。知识资本是无形资产,往往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孙涛,1999)“知识资本就是存在第三个千年的企业无形资产总和,包括市场资产、人力资产、知识产权资产和组织管理资产。”(申明,1998)综合以上各种认识,知识资产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或控制、没有独立实物形态、长期发挥作用、会带来经济效益的知识形态的资产。知识资本是知识资产的货币表现。

知识资产是不同于有形资产的无形资产,具有创新性、垄断性、积累性、长期性、共用性、扩散性和效益性等特征。知识资产是知识经济形态下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创造利润的主要源泉。

(二)知识资产的要素 一般认为知识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资产、市场资产、人力资产和基础结构资产等四类:(1)知识产权资产,是企业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所取得智力成果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2)市场资产,是企业拥有的与市场相关的无形资产。它包括各种品牌、客户的信赖、长期客户、销售渠道、订单、特许经销证或合同、协议等。(3)人力资产,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可以运用的以人为载体的,以体力和脑力表现能力的资产。它是企业员工所具有的技能、创造能力、开拓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领导能力、管理能力等一切才能。(4)基础结构资产,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基本知识因素的资产。它包括反映技术、工作方式和程序的管理哲学、管理方法、企业文化、信息技术系统、财务结构和市场数据库等。

三、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

(一)智慧资产(智慧资本) 在发展知识经济时代,智慧资产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源泉,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能力。

什么是智慧资产,台湾学者成树芬在其所著《企业智慧资产管理》一书中认为:智慧资产是指尚未被会计制度承认,但已具备市场价值,具有高知识含量工作的经验的人、环境、制度、技术与知识。也有人认为:智慧资产是人工成品具有的显性知识和个人、社群拥有的隐性知识。文献中更多地是对智慧资产的货币表现――智慧资本下定义,如:智慧资本是能够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或能产生出超过公司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智慧资本是创意、发明、技术、主要知识、计算机程序、数据技术、流程、创造力以及出版物的总和,是能够转化为利润(财富)的知识。“智慧资本是指能够转化为市场价值的知识,是企业所有能够带来利润的知识和技能。”(张寿宝,1999)综上所述,智慧资产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或控制、没有独立实物形态、能提升竞争优势、能创造财富的智慧形态的资产。智慧资本是智慧资产的货币表现。智慧资产(资本)具有高增值性、长期受益性、与主体不可分割性、不可继承性和价值易损性等特征。需要指出智慧资产不同于智慧财产。在台湾使用的智慧财产,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是对知识产权所使用的概念,智慧财产即知识产权。在台湾设有智慧财产局即知识产权局。

智慧资产按其知识载体不同,分为人才资产、市场资产和结构资产。或智慧资本包含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关系资本。“人力资本主要由企业员工所具有的知识与学习知识的能力、技能、发明创造力、完成任务能力等人力因素所构成。……结构资本是企业的组织结构、制度规范、组织文化等不依附企业人力资源而存在的组织的其他能力,它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因素。如信息技术系统、组织结构形式、企业形象、知识产权等。……市场资本则指市场营销渠道、营销网络、企业商誉及客户评价等经营性资本。”(张寿宝,1999)

(二)智力资本 智力资本,亦称智力资产、智慧资产,有的学者提出:智力资本的理论是从知识管理理论发展而来,所以国内很多学者将“智力资本”译为“知识资本”。美国学者加尔布雷斯(J.K.Galbraith)在1969年最早提出智力资本的概念,他认为智力资本是一种知识性活动,是一种动态的资本。他将智力的含义由个体范围拓展到组织范围,描述那些存在于组织中的,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为企业增加价值的无形资产。对智力资本还存在多种定义:智力资本是人的一种综合能力,一种能够创造价值或效用的能力,也是智力和知识相互融合而带来效益的资本。智力资本是以知识为基础,以智能和开拓创新为特征的,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巨大财富的资本。智力资本是企业的技能、诀窍、经验及创新能力的知识性资源型的资源。智力资本是公司中所有成员所知晓的能为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的事物之和。智力资本是无形资本的总和。智力资本作为物质资本的一个相对概念,指在现有的企业价值评估体系中,有形资产所不能反映的部分,也就是使一个企业组织得以运行的无形资产的总和。智力资本是通过人的智力运作发挥知识的创造力,在运行中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增值。“智力资本是对使公司得以运行的所有无形资产的总称。”(安妮・布鲁金,1998)综上所述,智力资本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或控制,以知识为基础,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巨大财富的智力形态的资本。

智力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客户资本三部分。或者,智力资本的构成分为四类,即市场资产、知识产权资产、人才资产和基础结构资产。“市场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与市场相关的无形资产潜力,其中包括各种品牌、客户和他们的信赖、长期客户、备用存货、销售渠道、专利专营合同协议等。……知识产权资产包括技能、商业秘密、版权、专利和各种设计专有权。它们还包括贸易和服务的商标。……人才资产包括群体技能、创造力、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能力、企业管理技能。……基础结构资产中使企业得以运行的那些技术、工作方式和程序,其中包括企业文化、评估风险的方式、管理销售队伍的方法、财政结构、市场或客户数据库。”(安妮・布鲁金,1998)

(三)智能资本 在发展知识经济的时代,智能资本已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三资源”。对智能资本有多种定义:智能资本是指个人与团队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一切知识与能力的总和。智能资本是一种对知识、实务经验、组织技术、顾客关系和事业技能的掌握,让企业或组织享有绝对的竞争优势。在商业实践中,无形资产通常被称为智能资本,智能资本被广泛地定义为: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区域内产生的所有和能够被转化为价值的知识。智能资本是企业在市场上的价值与现有资产价值间的差距。智能资本是技能、知识与信息等无形的资产。智能资本是无形资产的总和,能增加组织价值有助于完成组织目标。综上所述,智能资本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或控制,运用知识和技能,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增加价值的智能形态的资本。

智能资本的构成要素,包括人力资本、顾客资本、创新资本及流程资本。或者,智能资本由两项要素构成,即人力资本和结构资本;结构资本细分为顾客资本和组织资本;组织资本再细分为创新资本和流程资本。一般将智能资本分为人力资本、顾客资本和结构资本(再分为创新资本和流程资本)。

四、无形资产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的比较

(一)定义比较 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的定义如表1:

从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定义的比较可以看出,其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正是“知识资产是不同于有形资产的无形资产”,智力资本的理论是从知识管理理论发展而来,所以国内很多学者将“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译为“知识资本”;还需要指出,同是“Intellectual capital”一词,可以译为智慧资本、智力资本和智能资本,说明其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特征比较 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的特征如表2:

从表2有关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特征的比较可以看出,其特征是基本相同的。

(三)内容比较 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的内容如表3:

从表3有关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内容的比较可以看出,其内容的分类虽有不同,但其具体内容是基本相同的。

通过以上比较说明,进入21世纪,不论是知识资产(知识资本),还是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或智力资本、智能资本,都不能代替无形资产概念,只是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其时代特征,从某一个方面突出其内容而相应提出或强调某个概念,正如在强调发展知识经济和知识的重要性时,而提出知识管理、知识资产或知识资本,在强调发展知识经济(智慧经济)和智慧的重要性时,而提出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或智力资本、智能资本,并强调“资本的革命”,“智慧资本是知识经济时展的基础”,“智力资本是第三资源”。

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的提出,只是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从不同方面突出了无形资产的本质,进而发挥无形资产的巨大作用。可以预见,无形资产还会以各种形式按其本质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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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冉秋红:《智力资本管理会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孙涛:《知识管理》,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年版。

[7]申明:《知识资本运营论――第三个千年的企业管理核心》,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8]成树芬:《企业智慧资产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9

(一)高新技术是知识型企业的物质基础。现代信息技术、基因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离不开知识存量的积累,且以人的知识创新能力即人的脑力劳动为基础,因而,在知识型企业里,人力资产尤其是高素质人才资源就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技术基础,缺乏人力资源优势依托的企业将会举步维艰。

(二)劳动雇佣资本是知识型企业的治理结构。在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企业里存在着资本雇佣劳动的委托权安排体制,在社会知识存量不变的假定下,拥有资本的生产资料提供者,享有最终的剩余索取权而成为企业的委托者,劳动只不过是完成价值增值的一个手段;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里,社会知识存量的急剧变动使得知识和知识创新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通过知识创新创造的财富超过拥有物质资本获得的财富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明显,因而拥有知识比拥有资本更易获得成功,有了技术,便有了企业,拥有知识及知识创新能力的社会群体将成为社会主流,资本所有者则退居其次。现代金融市场高度发达,扩张资本并不成为企业设立的难题,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雇佣资本便成为知识型企业的典型特征。在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下,知识创新者成为企业委托人,是企业增量知识的创造者并决定生产对象;经营者管理工人并组织生产;生产者负责生产,获取固定的工资报酬;资本拥有者成为债权人,获取固定的利息收益;创新者和经营者则共同分享企业剩余。

(三)知识导向是知识型企业的管理模式。在工业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的重点是生产经营,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的重点将是知识创新,如研究与开发、职工培训等。由于知识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企业获利的主要源泉,企业有没有知识创新能力便成为判断一个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主要尺度,因而以知识为导向将是知识型企业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国外经济学家在研究企业兼并的条件时,首先谈到的便是被兼并企业有没有知识创新能力,有没有专利技术,他们认为,即使企业暂时负债累累,但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值得收购;反之,企业虽暂时红火,市场占有率较高,若没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就应认真考虑值不值得兼并。知识(技术)创新成为知识型企业管理的重点和导向是知识型经济发展的逻辑选择结果,是对传统企业管理模式的挑战,其本身也是一个知识创新的过程。

(四)网络协作是知识型企业的生产方式。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是网络化时代,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触角伸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网络信息成为知识型企业互为依托、互相合作,同时也是企业互相竞争的主要依据。高度发达的信息高速公路为网络公司的诞生提供了技术基础,国外已出现网络公司(又称虚拟公司,VirtualCorporation)、网络银行、网络书店、网络医院等。网络企业临时结盟,分组迅速,机制灵活,将是知识型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网络公司的最大特点是根据网络信息提供的瞬间即逝的市场机会组成临时性的结盟,进行网络协作式的生产,即分散化生产。网络协作式的分散化生产将成为知识型企业的主要生产方式,与工业经济时代的流水线式的集中化生产方式已大不相同。

二、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知识和知识创新能力是知识型企业首要的生产要素,提供知识和拥有知识创新能力者成为知识型企业的主体,知识型企业的管理将以知识为导向,人力资源管理就成为企业管理的中心,包括人力资源投入管理、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和人力资源战略储备管理等。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以人才储备管理为前提。知识经济时代以人为本,作为知识和知识创新载体的人,其素质的高低和数量的多寡往往决定企业的成功与否。一个知识型企业只有具有前瞻性战略眼光,从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储备高科技人才,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人才的储备也就是知识和创新能力的储备,也是抢占高新技术领域前沿阵地的重要手段,北大方正的知识创新就具有典型意义,为了保持在汉字激光照排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往往向世界一流大学网络计算机相关专业的优秀人才,开发超越日本、欧美二代甚至三代的同类技术。

以知识创新管理为核心。知识创新是知识型企业的灵魂,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就理当以对知识创新人才的管理为核心。要使现有科技人才发挥其最大的知识创新能力,必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最重要的一点是能者优酬优位,庸者劣酬劣位,人力资源管理要制定与此相适应的制度。

以继续教育管理为基础。知识经济时代也是知识爆炸与日新月异的时代,知识陈旧的周期越来越短,学历教育所获得的知识,毕业后不几年便可能过时,因而要想获得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技能必须崇尚终身教育。知识型企业作为现代高新技术的聚合体,更要重视现有科技人员的技能与知识水平的保持,继续职业教育已成为知识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

三、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

知识经济社会是以人才智力为资源的经济社会,具有超常性、独立性、开拓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人的智慧和创新将成为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第一生产要素,会计所需要提供的信息将更加全面和多样化。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比传统的人力资源会计将发生以下几方面的重心转移,即:资产核算的重点将从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转移;投资方案效益的评价将从财务效益向全方位效益转变;对人力资源经济价值计量重点也将从投入价值计量法转向产出价值计量法;在利益分配上也将由现在的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改为按贡献和创造价值的大小分配等等。所有这些都要求人力资源会计必须紧紧围绕着知识、智力的价值这个中心,反映和描绘知识型企业的生产关系和全貌,以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除此以外,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界定人力资源的产权是知识型企业人力资源会计的前提。人力资源会计是以一个经济组织所拥有、控制的人力资源为对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个会计分支。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一个经济组织的人力资源所进行的知识创新及其实施往往可由单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合作所完成,知识创新的团队性及综合性不能体现出来;作为知识及知识创新载体的人力资源在进入某一组织以前,其知识的拥有及知识创新能力的积累和提高与该经济组织并无多大关系,这就使其项知识创新及其无形资产的形成与其主创人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而该主创人取得创新成果又离不开所在单位的支持和条件给予,因而该知识产权并不清晰(究竟是属主创人的还是所在机构的?),这就使以其为核算对象的传统人力资源会计所提供的人力资源信息相关度并不大。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的最大特点就是团队性与知识运用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应该属于该创新集体,但人力资源产权从本质上看仍然属于个人,因为内含于人这个活载体的知识潜力是具有“人身依附”特点的,脱离“人”这个活载体,人力资源将毫无经济价值可言。因而知识产权与人力资源产权有时是同一的,有时又有区别,在对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时必须首先界定人力资源的产权归属。

(二)反映和核算人力资源权益是知识型企业人力资源会计的中心。“传统人力资源会计以人力资源的成本和价值为核算中心,并不能反映知识经济时代劳动雇佣资本的知识型企业的特征,也并没有将人力资源作为可以再生性的经济资源对待,而是将其等同于一般性的经济资源。为克服这一缺陷,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应该以反映和报告人力资源权益为其核心。人力资源权益之”权“是指人力资源之产权,而人力资源权益之”益“是指人力资源之所得报酬,结合起来就是人力资源之产权所有者可因其知识创新产权而获益,这就触及到了知识经济的核心和实质,也反映了知识型企业的重要特征-劳动雇佣资本的企业治理结构,因而将人力资源权益而不是其投入成本和产出价值作为知识型人力资源会计的核心,以反映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和知识型企业的典型特征。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10

(一)高新技术是知识型企业的物质基础。现代信息技术、基因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离不开知识存量的积累,且以人的知识创新能力即人的脑力劳动为基础,因而,在知识型企业里,人力资产尤其是高素质人才资源就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技术基础,缺乏人力资源优势依托的企业将会举步维艰。

(二)劳动雇佣资本是知识型企业的治理结构。在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企业里存在着资本雇佣劳动的委托权安排体制,在社会知识存量不变的假定下,拥有资本的生产资料提供者,享有最终的剩余索取权而成为企业的委托者,劳动只不过是完成价值增值的一个手段;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里,社会知识存量的急剧变动使得知识和知识创新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通过知识创新创造的财富超过拥有物质资本获得的财富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明显,因而拥有知识比拥有资本更易获得成功,有了技术,便有了企业,拥有知识及知识创新能力的社会群体将成为社会主流,资本所有者则退居其次。现代金融市场高度发达,扩张资本并不成为企业设立的难题,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雇佣资本便成为知识型企业的典型特征。在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下,知识创新者成为企业委托人,是企业增量知识的创造者并决定生产对象;经营者管理工人并组织生产;生产者负责生产,获取固定的工资报酬;资本拥有者成为债权人,获取固定的利息收益;创新者和经营者则共同分享企业剩余。

(三)知识导向是知识型企业的管理模式。在工业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的重点是生产经营,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的重点将是知识创新,如研究与开发、职工培训等。由于知识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企业获利的主要源泉,企业有没有知识创新能力便成为判断一个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主要尺度,因而以知识为导向将是知识型企业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国外经济学家在研究企业兼并的条件时,首先谈到的便是被兼并企业有没有知识创新能力,有没有专利技术,他们认为,即使企业暂时负债累累,但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值得收购;反之,企业虽暂时红火,市场占有率较高,若没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就应认真考虑值不值得兼并。知识(技术)创新成为知识型企业管理的重点和导向是知识型经济发展的逻辑选择结果,是对传统企业管理模式的挑战,其本身也是一个知识创新的过程。

(四)网络协作是知识型企业的生产方式。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是网络化时代,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触角伸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网络信息成为知识型企业互为依托、互相合作,同时也是企业互相竞争的主要依据。高度发达的信息高速公路为网络公司的诞生提供了技术基础,国外已出现网络公司(又称虚拟公司,VirtualCorporation)、网络银行、网络书店、网络医院等。网络企业临时结盟,分组迅速,机制灵活,将是知识型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网络公司的最大特点是根据网络信息提供的瞬间即逝的市场机会组成临时性的结盟,进行网络协作式的生产,即分散化生产。网络协作式的分散化生产将成为知识型企业的主要生产方式,与工业经济时代的流水线式的集中化生产方式已大不相同。

二、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知识和知识创新能力是知识型企业首要的生产要素,提供知识和拥有知识创新能力者成为知识型企业的主体,知识型企业的管理将以知识为导向,人力资源管理就成为企业管理的中心,包括人力资源投入管理、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和人力资源战略储备管理等。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以人才储备管理为前提。知识经济时代以人为本,作为知识和知识创新载体的人,其素质的高低和数量的多寡往往决定企业的成功与否。一个知识型企业只有具有前瞻性战略眼光,从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储备高科技人才,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人才的储备也就是知识和创新能力的储备,也是抢占高新技术领域前沿阵地的重要手段,北大方正的知识创新就具有典型意义,为了保持在汉字激光照排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往往向世界一流大学网络计算机相关专业的优秀人才,开发超越日本、欧美二代甚至三代的同类技术。

以知识创新管理为核心。知识创新是知识型企业的灵魂,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就理当以对知识创新人才的管理为核心。要使现有科技人才发挥其最大的知识创新能力,必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最重要的一点是能者优酬优位,庸者劣酬劣位,人力资源管理要制定与此相适应的制度。

以继续教育管理为基础。知识经济时代也是知识爆炸与日新月异的时代,知识陈旧的周期越来越短,学历教育所获得的知识,毕业后不几年便可能过时,因而要想获得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技能必须崇尚终身教育。知识型企业作为现代高新技术的聚合体,更要重视现有科技人员的技能与知识水平的保持,继续职业教育已成为知识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

三、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

知识经济社会是以人才智力为资源的经济社会,具有超常性、独立性、开拓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人的智慧和创新将成为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第一生产要素,会计所需要提供的信息将更加全面和多样化。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比传统的人力资源会计将发生以下几方面的重心转移,即:资产核算的重点将从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转移;投资方案效益的评价将从财务效益向全方位效益转变;对人力资源经济价值计量重点也将从投入价值计量法转向产出价值计量法;在利益分配上也将由现在的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改为按贡献和创造价值的大小分配等等。所有这些都要求人力资源会计必须紧紧围绕着知识、智力的价值这个中心,反映和描绘知识型企业的生产关系和全貌,以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除此以外,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界定人力资源的产权是知识型企业人力资源会计的前提。人力资源会计是以一个经济组织所拥有、控制的人力资源为对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个会计分支。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一个经济组织的人力资源所进行的知识创新及其实施往往可由单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合作所完成,知识创新的团队性及综合性不能体现出来;作为知识及知识创新载体的人力资源在进入某一组织以前,其知识的拥有及知识创新能力的积累和提高与该经济组织并无多大关系,这就使其项知识创新及其无形资产的形成与其主创人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而该主创人取得创新成果又离不开所在单位的支持和条件给予,因而该知识产权并不清晰(究竟是属主创人的还是所在机构的?),这就使以其为核算对象的传统人力资源会计所提供的人力资源信息相关度并不大。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的最大特点就是团队性与知识运用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应该属于该创新集体,但人力资源产权从本质上看仍然属于个人,因为内含于人这个活载体的知识潜力是具有“人身依附”特点的,脱离“人”这个活载体,人力资源将毫无经济价值可言。因而知识产权与人力资源产权有时是同一的,有时又有区别,在对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时必须首先界定人力资源的产权归属。

(二)反映和核算人力资源权益是知识型企业人力资源会计的中心。“传统人力资源会计以人力资源的成本和价值为核算中心,并不能反映知识经济时代劳动雇佣资本的知识型企业的特征,也并没有将人力资源作为可以再生性的经济资源对待,而是将其等同于一般性的经济资源。为克服这一缺陷,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应该以反映和报告人力资源权益为其核心。人力资源权益之”权“是指人力资源之产权,而人力资源权益之”益“是指人力资源之所得报酬,结合起来就是人力资源之产权所有者可因其知识创新产权而获益,这就触及到了知识经济的核心和实质,也反映了知识型企业的重要特征-劳动雇佣资本的企业治理结构,因而将人力资源权益而不是其投入成本和产出价值作为知识型人力资源会计的核心,以反映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和知识型企业的典型特征。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11

有一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1998年,湖南常德市电气控制设备厂(以下简称常德电控厂),状告淮阴xx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专利侵权。

原告常德电控厂诉称:原告于1993年7月1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节能型脉冲继电器”的93234366.X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4月8日正式授予专利权。被告xx公司自l995年8月以来生产了JLMD—IIA—T“漏电可调脉冲继电器”(第二代)和JLMD—IID(T)“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继电器”(第三代)两种侵权产品,并在湖南省内大量销售,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专利权人近几年蒙受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1.5万元。

被告xx公司则辩称:根据中国专利局的文件记载,原告的节能型脉冲继电器有四个必要的技术特征。而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上述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实质区别,被告产品不具有原告权利要求书中“增设了二极管D09”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告生产的产品显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xx和江苏两级法院的判决却很有意思:xx中级法院认为:判断被告产品侵权与否,应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该项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内容为准。原告该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一种节能型脉冲继电器,它包括底板(1)、外壳(3)、接线端子(2)、(16)、电子线路元件板(4)、支撑筋(5)、保险盒(13)、(14)、由二极管D03至D08和变压器B增设次级绕组组成的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其特征在于灵敏继电器(17)、节能电路板(22)装在外壳(3)内,灵敏继电器(17)由继电器支架(18)通过固定件(19)固定在底板(1)上,节能电路板(22)由电路支架(21)固定在底板(1)上;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控制电路由二极管D01、D02,电阻R0l、R02,电容C01,三极管BG0l和灵敏继电器J2组成的延时开关电路。通过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被告的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一项技术特征,即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而现被告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即在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D09二极管。故被告的产品并末完全覆盖原告专利所保护的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原告常德电控厂、苏大伟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两点:一是专利中的二极管D09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二是被上诉人用2FU保险管代替二极管D09系等同技术,故被上诉人构成专利侵权。请求二审改判。对此,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理由是:1、二极管D09是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产品中不存在用2FU保险管代替二极管D09之事,两者是本质不同的两种物体,不是等同物。故原判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江苏省高级法院通过将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JLM—ID(T)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继电器”与上诉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认为:前者缺少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即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但在二极管D09的相同位置,设有一保险管。另外根据常德电控厂向国家专利局陈述的意见中所陈述的“D09为一高反压二级管,增设后的作用是当Un=O时也能始终保持CJ线圈工作在原设计状态,效果既提高了工作可靠性,也大大减少了损坏率,故二极管决非可加可不加,是非加不可的,且作用非同小可”这一内容,认定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二极管D09,虽然其在二级管D09的相同位置设有保险管、但该保险管只起熔断保护作用,而二级管则是起反压保护作用,二者为非等同物,以2FU保险管替代二极管D09之说不能成立。因此认为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齐全覆盖上诉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专利权。原审判决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应支持。

此案中,问题的关键是什么?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此案的判断原则和依据;二是专利的保护范围。

针对第一个问题,难道仅仅是外表看上去两个不同的元件以及它们所起的不同作用吗?如果两级法院的判决真的据此做出,那真的有必要就此探讨一番。因为:

一、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具体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二款),这明确指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异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相同点是它们都是“新的技术方案”,这也就是说它们都蕴含了一项或多项技术内容,都是以技术特征为主的创造发明。其不同之处在于产品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而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是“三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用符合国情的初步审查制,其后有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予以保证其专利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这说明经过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后予以确认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节能型脉冲继电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节能”专利)正是如此。

三、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判断和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均“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又是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作为确认依据。“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这就是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节能”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有四项,而并非二极管D09一项。

四、“节能”专利中D09的功能和效果从附图(附件一)中一目了然。在“节能”专利之前,同类产品中的继电器0线圈一端与电网中性线直接连接。由于我国电网质量较差,中性线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保证“零电位”(即U24不等于0),导致对产品可靠性的不良影响。尤其是遭遇雷击时,产品的继电器CJ线圈乃至电源变压器等元器件被损坏,用电安全受到严重影响。这些实际情况表明应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的技术方案有多种,有过流、过压保护。但万变不离其宗:达到可靠保护的目的。加D09是反压(过压)保护,熔断器是熔断(过流)保护,但其目的和效果完全一致,其技术内容在实质上等同。

五、“节能”专利的技术方案有二项技术实质。一是单三极管延时开关电路和直流电源电路,其主要用于改变配套运行的主控开关交流接触器的运行工作方式。由原交流运行改变成直流高压强起动,直流低压维持运行达到节能的技术方案。二是D09用于产品在实际工作中,当UN=0(UN是指N线电压)时起到保护产品不被损坏的目的。尽管它们都是已有技术,但将其首次应用于脉冲继电器、且申请日前从未公开,与申请日前的同类产品技术内容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要求,因而最终获得了专利权。

“节能”专利之所以采用D09,一是因为它不但能实现保护功能,达到可靠保护目的,又是实用性强成本低的一种“实用新技术方案”,完全符合国家能源部DL4g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2、17、4的行业标准(即n系统“中心线不得装没熔断器或单独开关装置”)。正因为侵权方意识到D09保护技术的必要性,故而采用熔断器手段,因为除此之外,采用其他保护方案既复杂成本又高,但探究熔断器的技术实质,一般普通电气技术人员都可分辨。另外为远避违规,侵权方在说明书上并未将熔断器画在D09位置,但在侵权产品实物中却一目了然。侵权方运用偷梁换柱手段,使得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如果不对比附图和物品、不仔细分析就难以知晓其中“猫腻”。专利侵权人的“聪明和智慧”由此可略见一斑!

“节能”专利是一套整体技术方案,不能将各技术特征分开而论,技术手段间的等效性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解决方案、经济效果等各方面综合判断,应当依靠说明书和附图。“节能”专利中D09二极管只是专利技术中的一项技术特征,不能以具体物品、元件来认定其保护范围,而应当以目的、所体现的优点和实际效果判断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二极管D09与熔断器2FU两元件用于实际电路中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如果进行技术鉴定,则很容易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一目了然。那么,江苏省高院判决所肯定的熔断器2FU“保护作用”就能落到实处了。

说到此,就有必要谈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了。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本案的专利是否成立、被告的所使用的替代手段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众所周知,任何专利权都有范围,超出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律将不予保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

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威教科书的说法是:由于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不能实际占有,所以不能依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难,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这也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在这一点上,、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构思尽管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体现,但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就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其次,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构成事项的简洁表述。因此,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应当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这种参考、解释不应当是消极的、被动的,即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含糊不清的时候才参考说明书,应当是积极的、主动的,从一开始就参考说明书和附图,以确认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

除此之外,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中某一术语的含义,有时还必须参考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和专利局之间的来往文件,特别是专利权在这些文件141所认可、承诺、确认或者放弃的东西。

关于法院判决中的“等同论”一说,是指侵权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者手段替代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或者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功能或者效果。据笔者所知,在专利侵权中通常很少有一模一样照抄照搬专利产品的侵权。为在表象上远离侵权并逃避侵权责任,侵权方总是想方设法对专利产品作改头换面的重新包装、替换或改变、颠倒,实现专利技术所达到的目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例如,机器的结构基本相同,仅仅是将齿轮传动改为皮带传动,这对机器的主要技术特征没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尤其不能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而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把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等同的东西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

在运用“等同论”这种概念判断侵权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在判断代替手段与被代替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具有等效性时,必须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拥有的专业知识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从专家或者个别审查员的角度进行判断。

二是技术手段之间的等效性要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解决方案、技术经济效果等各方面综合判断,而不能孤立、片面、割裂地进行判断。

三是在分析判断有无等效性时,应当依靠说明书和附图。

联系到此案,笔者认为,法官在运用“等同论”时,并未真正认识到“等同论”的本质,而是对它做了片面理解。

笔者认为,此案带来的思考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非常深刻,那就是:法官素质必须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必须改革。作为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必须具有一定基础的科技知识,在审理专利案件时特邀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为陪审员十分必要。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权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必须避免因地方权利不正当干扰所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恶劣影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实行国家最高法院终审知识产权案制度。同时,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鉴定办法和“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实现“法律是明示的道德,道德是隐蔽的法律”这一要求,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实现“阳光下的审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

其次,正如齿轮和皮带轮是非等同物,但齿轮传动和皮带传动属等同技术一样,二极管和保险管是非等同物,但它们分别运用在相同产品同一电路同等技术条件时,又都具备当UN不等于0时对接触器线圈的保护功能,达到保护产品、提高可靠性的目的,这是电学普通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江苏高院不进行技术性分析,却以鲜见的“非等同物”作为不侵权的判决依据,令人迷惑和质疑。查遍我国《专利法》,根本没有非等同物不侵权之规定,第六十二条也无此内容,专利权人对此百思而不解。因为二极管和保险管确是非等同物,根本不必劳神省级法院断论。如果法律己明文规定非等同物就不侵权,专利权人再提出诉讼岂不是自讨苦吃吗?

再次,江苏省有众多技术检测部门,对是否违规和是否后等同技术的问题解决极其容易。可是,江苏高院不采用科学的方法去分析判断有关的技术内容,刻意以无法律依据的“非等同物”硬行判决,这是对法律的侮辱。假如专利权人依法在侵权地提讼,假如专利权人属江苏企业,假如一审法院能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假如二审法院能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假如二审法院驳回再审请求专利权人依法向国家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该案的结局将会如何呢?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篇12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1在过去,知识产权常常被认为是因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因为,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也被称为智力成果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非智力创造的生产要素成为了知识产权的客体1。因此,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广义上的理解。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法律制度的设计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一个是权利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一个是立法政策。前者是主要因素,后者是非主要因素。1因此,在分析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前,有必要理解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这对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人们在讨论知识产权的内涵“知识”时,在很大程度上会与“信息”这个概念联系起来。本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就是“知识产权”与其联系起来的“信息”。

最初对信息进行系统性描述的是信息论的创始人香农3。其认为,信息是发出者与接收者之间传递消息的确定性信号。但是,这种研究是机械的,没有挖掘信息的内在意义。直到在同年较晚的时候,维纳发表了《控制论或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信的科学》即《控制论》,认为信息就是我们在适应外部世界和控制外部世界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交换的内容的名称1,而赋予了信息实在的意义。本人认为,信息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种有存在价值的知识。后现代学者利奥塔认为,知识不断的发展便会产生信息,从逻辑上讲,信息是知识的子部分。但是随着科学进步,信息逐渐成为了知识的主体部分1。这就是“知识的信息化”5。因此,在这一个层面看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就是“信息”。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在学术界具有较大的争议,这是由知识产权的不断深入发展所决定的。在不同的时期,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会有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这是造成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巨大争议的关键。在论述知识产权法律特征时,必须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保护对象为视觉进行分析。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人为信息

知识产权包括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但是不管是智力成果、商誉还是其他特定相关客体,根据上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论述,其本质上都是一种信息。

在“知识产权的对象时具有商业价值的人为信息”这一法律特征的前提下,可以细分以下特征作为论证的依据:

首先,信息具有非物质性。因而,知识产权也是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是指作为其本质的“信息”必须要存在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中,才能够被表达。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非物质性必须与无形性相区别。无形性是指财产没有形状,不能以肉眼观察其存在。但是无形的物质,如光、电等,是切实的物质,具有物质性,具有能量。其仅仅是不能被人类所直接感知而已。其仍为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所调整而不归入知识产权范围。而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信息”却没有能量的,只是人类的一种思想或者是在改造客观世界时了解到的各种事物的特点以及其运动状态的消息。因此,不能用无形性而应该用非物质性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然后,信息须具有纯粹的人为性。因此,知识产权也具有纯粹的人为性。不同于物权,物权可能保护有人们先占取得的自然资源(如,天然宝石),因此具有天然属性。而如构成智力成果的信息,是以具备创造性为前提的,因而深深地打上了人类主观能动性的烙印。即使是缺乏创造性的,如商标或者不具备创造性的数据库,也是在人类有意识的选择性活动或者“额头流汗”活动下的成果,也是具有人为性的。因而,“信息”进而“知识产权”是具有纯粹人为性的特征。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信息”仅能在物质载体上被表达,因而具有非物质性,且知识产权被创造过程贯穿于人类能动性地交换信息的过程中,因而具有纯粹的人为性。由此,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人为信息”这一法律特征。

(二)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

如上文所述,信息具有非物质性,因此,信息只能在物质载体中才能被表达。而且,由于信息没有能量,因而相同的信息可以依附于不同载体中而不违反能量守恒定律。例如,一件雕塑作品,其艺术信息除了依附在原件材料“石膏”上外,还可以被拍摄下来以依附在照片上和电脑磁盘上,或被人临摹成画而依附在画纸上。而其所表达的信息却是一样的。对于物权而言,物质财产具有稀缺性,在交付的过程中,给付方会丧失获得方获得的对等数量和质量的物质4。因此,物权的复制并不存在可能,或者说,物的复制成本等于原创成本下,人丧失了物的复制的动力。因而,物权缺乏存在复制性特征的基础。相反,信息一旦公开,多人可以同时感知某一信息而且不对该信息造成任何的损耗。例如,某一高校老师向学生传授其专业知识,其信息被单一个或者多个学生获取时并没有对该信息的质量造成任何的影响,所有的学生均能从该信息中获取等量的知识。

在“信息”能够同时存在于不同的物质载体且不会对信息造成任何耗损的前提下,本人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信息”,或者,进一步说,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可复制性的法律特征。

(三)知识产权缺乏自力保护方法

无论是知识产权还是物权均有排他专有的特性。物权所保护的对象具有物质性。因此,物权的专有性可以依靠物权人对实物的事实占有进行保护。例如,买了一个古董,可以把它放在自家的保险箱内加以保护。这种保护是物权人对自有物的一种自力保护。但是,这种自力保护却无法适用在知识产权上。如著作权,在一般情况下,作者要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就必须对作品公开。由于“信息”能够同时存在于不同的物质载体且不会对信息造成任何的影响,因此,当作品被公开时,他人就很容易不经过作者的授权下对作品进行非合理使用,而作者根本没有控制这种情况发生的保护方法。要确保知识产权专有性得以实现,只能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而无法依靠知识产权人的自身力量进行保护。

(四)总结

通过研究学习,本人认同“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这一对知识产权概念的描述。并且本人也认为“信息”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时为了适应外部社会而外界所感知的事物特征和事物运动状态的消息,是一种有用的知识,并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下,逐渐成为了知识的主体部分而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存在。在这两个大前提下,通过对知识产权概念和其保护对象的深入剖析可以认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人为信息”、“可复制性”以及“知识产权缺乏自力保护方法”。

注释: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第3页。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典型的如商标,新型的如客户资源、管理决策信息等,是现代企业重要的非物质资产。其重要性日益突出,成为了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玉敏、张今、张平:《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香农是著名的“贝尔电话实验室”的通讯工程师。在1948年发表了《通信的数学理论》,被誉为信息论的成立标志。

高振荣,陈以新《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120题》,出版社1987年版,第20页,转引自,饶明辉:《当代西方知识产权理论的哲学反思》,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0页。

虽然信息改变了知识的结构,成为了知识的关键要素,但是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成为知识的,仅仅是有用的信息才是知识。因此,在现代,信息是知识的主体部分,但绝对不是唯一的部分。

高宣扬:《后现代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2页,转引自,饶明辉:《当代西方知识产权理论的哲学反思》,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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