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法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10-04 23:42:54

金融服务法论文

金融服务法论文篇1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ment on Trade Ser-vice,GATS)是WTO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典,它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规定,同时还包括作为该协定各服务部门特定问题的附件和具体承诺。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法律原则 GATS的主要法律原则是指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性准则。其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每一缔约方在其承担义务清单所列开放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透明度原则,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任何缔约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并且应在1996年底之前设立至少一联系点,以便为其他国家的政府和个人提供有关法律、规章和管理方面的查询;逐步自由化原则,通过缔约方不断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逐步取消和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障碍,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外,GATS还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原则、公共秩序优越权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对服务业进行管理的原则、资格承认的原则、国际支付和转移的原则、为特殊服务行业制定特别规则的原则等。这些原则规定也是各WTO成员在立法尤其是金融服务贸易立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有关金融服务附件的基本规定 GATS关于金融服务有两个附件,即金融服务附件一和金融服务附件二。前者对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有关金融服务的国内法规、认可以及争端解决等实质性内容作了规定;后者主要是对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时间安排作出了规定。 金融服务附件一适用于对金融服务有影响的各种措施。“金融服务”是指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是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注:金融服务提供者不包括成员方政府、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机构以及由政府所有、控制的主要执行政府的或为政府的意图而活动的其他机构。)。金融服务包括4种情况:一是跨境提供,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如一国银行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二是国外消费,即在成员方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如一国银行对外国人的施行支票进行支付的服务;三是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它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便于金融服务者在消费现场及时、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当地金融市场的参与度;四是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提供的服务,例如风险评估、咨询等。 由于一成员方的金融发展水平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各成员方在金融领域中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使该领域内的贸易自由化规范更加谨慎。因此,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不采取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成员提供自己的开放承诺表,然后进行双边贸易谈判。附件在对各成员方内部法规的调整方面也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尽管GATS中有其他规定,但是不应阻止成员方基于审慎的理由而通过国内法规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储蓄者、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之具有信托义务的人,或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如果这些措施与GATS的条款不符,则不应用于规避该成员在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尽管GATS中对各国政策有透明度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不得解释为要求某一成员方披露有关顾客个人事务和财务方面的资料,或公共机 构掌握的任何机密或独占性资料。 金融服务附件一中对承认也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成员方可以认可任何其他国家在决定该成员的金融服务措施如何适用方面的慎重措施。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而达成的此种认可,可基于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安排,或自动地给予;作为前项所述协议或安排当事方的成员,不论是未来还是现存的协议,应向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提供适当的机会谈判加入该协议或安排,或在有相等的法规及其监督实施机制的情况下,谈判达成类似的协议或安排。此外,如果合适的话,有关该协议或安排的当事方之间应分享有关的信息。如果成员自动给予认可时,则应给其他成员提供适当机会以表明此该情形的存在。简言之,认可应建立在平等和具有透明度的基础之上;在成员方考虑认可其他任何国家的审慎措施时,GATS第7条第4款尽可能在协议或安排谈判开始之前事先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不予适用。 附件中还规定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争端解决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GATS制定解决机制之上,组成具有金融服务技能的专家小组进行处理。 (三)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基本内容 谅解协议是在发达国家的提议下达成的,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已经按照该谅解协议就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了特定承诺。该谅解协议使参加者能够按另一种途径作出金融服务的开放承诺,它对跨境提供开业权和扩大商业存在规定了最低的承诺水平,并要求参加国允许外国银行在其境内提供新的在国外已获得的金融服务;它还要求参加国在其承诺表中详细说明现有的垄断经营权,并要求成员方努力消除这些垄断或缩小范围;此外,还要求成员方就专业人员的临时进入作出承诺。 《谅解》序言明确鼓励乌拉圭回合各参加方作出超过GATS第三部分作出的具体承诺,每个成员国有权以不同于GATS第三部分的方式对金融服务作出承诺,只要不与GATS的规定相冲突,不损害别国按照GATS第三部分作出承诺的权利;达成的具体承诺要在最惠国基础上予以适用,对成员方承诺的自由化程度不作推断。 《谅解》在市场准入方面,把维持现状、不增加新的限制列为最低标准,并进而要求缩小金融服务中的垄断权或加以取消;允许非居民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多种跨境金融服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并扩大其商业机构,还要允许外国在其境内设立的上述机构经营新的金融服务品种,允许其服务人员中各种专家安排暂入境。另外,《谅解》中还大大提高了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方面的适用范围。 (四)《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基本内容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inancial Service Agree-ment,FSA)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于1997年12月13日达成的,该协议由三个文件构成:第五议定书;通过第五议定书的决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决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五议定书、各成员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及其附件。第五议定书主要是金融、保险业市场准入的规定,该议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二是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地进入市场的权利;三是取消跨境提供服务和跨境消费的限制;四是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基础上的比例超过10%。 加入WTO后,无论是贸易服务总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还是相关附件和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基本内容,都将逐步在我国使用,我国借鉴WTO成员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经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运行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中外各国金融立法之比较 (一)WTO主要成员的金融立法情况 1.成员立法。大陆法系各国与英美法系各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在制定法和判例法方面各有侧重,但在金融服务业方面,都有大量的成文法及单行法规法令,而且每一个WTO成员都在根据 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不断制定着新的法律或修改原有的法律,特别是自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起至《服务贸易总协定》达成前后,以适应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需要。 (1)英美立法。在英国,英格兰银行是英国的中央银行,也是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的始祖,但由于英国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直到1979年4月才颁布了英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银行法——《英国银行法》,从此英国以立法形式确认,在统一金融组织构架内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宽阔的业务领域。在1986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1987年5月对《英国银行法》进行了修订、补充,通过了新的银行法。1997年5月英国政府向议院提交了《英格兰银行法》和《金融服务市场法案》。 在美国,银行法可以说是相当完善的。1863年颁布的《国民银行法案》,旨在鼓励联邦对具有适合资本准备金的州立银行要求注册权,形成了双重银行制度。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案》旨在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式的全国储备系统,向中央银行制度迈进。1927年颁布了《麦克芬登法案》。1933年的《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30年代美国金融危机后实施的,此法成为美国银行发展史上最为根本的法律。该法禁止美国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限制存款利息;规范银行控股公司,扩大联邦银行在其全部所在州的扩展权利,以及建立独立的储蓄和房屋贷款业法律制度。这个法案规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原则。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限制连锁银行业务。1960年和1966年《银行兼并法案》限制同一城市或城市区域内的大银行间的兼并。1966年的《金融机构监管法案》加强了联邦的管理权力。1978年《国际银行法》规定了对外国银行的监管。1982年《储蓄机构法案》进一步鼓励取消银行与储蓄机构之间的界线。1978年《电子资金转账法案》对消费者实行保护并对银行卡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规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1980-1989年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4部法律,有1980年《存款机构放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银行业存款机构法》,1987年《银行业务平等竞争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这4部法律确认了金融业结构调整以后新的法律关系,在放松存款利率管制、逐步取消银行业务的地域限制、突破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的联合与竞争等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对美国60年代以来的有关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突破性修改,将美国数量极为巨大的金融法律中的很大一部分进行规范,并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作了规定,以成体系的形式将他们表述出来,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道路上“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律。 (2)大陆法系各国在银行法方面的主要立法。大陆各国也都制定了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国先后制定了《票据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德国制定了《票据法》、《支票法》、《中央银行法》等。日本制定金融方面法律较多,如《银行法》、《银行法施行细则》、《外汇银行法》、《开发银行法》、《长期信用银行法》、《信用金库法》;日本在经历了多次金融震荡的深刻教训后,政府也开始金融改革,1998年12月通过了《金融体制改革法》,其改革定位为自由、公平和全球化,该法改变了过去只强调风险而过分限制市场的法律规定,撤销由法律设定的对金融业务范围的各种限制,授予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更多的自由竞争权利,促进金融机构真正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自由竞争者。 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也颁行了银行立法,如瑞典、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等普遍颁行了《银行法》。各国银行服务立法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范银行服务平等主体间,即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规范银行服务机构在建立、经营及破产清算中心各种行为的法律规定,以促进本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规范外国银行服务机构的进入、经营等行为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本国的银行业。各国的法律主要是通过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的规定限制外国银行服务机构。 2.国际立法。与WTO密切相关的国际立法主要包括欧共体银行业立法、北美银行业立法、国际银行监督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1 )欧共体银行业的立法。1977年12月12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的理事会指令”即“第一项银行业指令”。该指令提出了“母国管制原则”即由特定信贷机构设有总部的成员国主管机构对该信贷机构在各成员国经营的各分支机构实行全面监督,同时规定信贷机构应具有适当的符合最低标准的自有资金。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又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77/780号欧共体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即第二项银行指令,该指令的最终目标就是给欧共体金融服务提供完全自由。 (2)北美银行业的立法。1992年8月12日,美、加、墨三国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并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14章“金融服务”专门对金融服务进行了规范,它适用于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金融机构维持的措施,对非成员国投资者在本国金融机构投资的措施以及跨境金融服务。 (3)国际银行监督的立法。1975年12月,“十国集团”成员加上瑞士共十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在瑞士巴塞尔组成了“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并签署了《银行国外机构监督条约》。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对该条约进行了重大修订,它主要根据外国银行的性质对跨国银行管理责任在各国间的划分以及管理监督的主要方面及指标的统一协调等方面,作了较原协议更为明确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不论是东道国还是母国,都应对跨国银行业务进行监督,即对跨国银行的监督应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负责;二是流动性、清偿力和外汇头寸是对跨国银行实行监督的主要方面;三是各国政府之间应加强合作,如加强信息、资料交流、允许母国监管人员到本国检查母国银行在当地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 (4)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在国际金融机构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创设、确认或变更国际金融法的原则、规则与制度的基本规范形式,国际条约对缔约国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条约可分为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前者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后者如《亚州开发银行协定》、《泛亚开发银行协定》等。全球性国际金融条约对国际金融关系影响大于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条约,但无论是全球性国际条约还是区域性的国际条约,一般均只对缔约 国产生法律约束力,仅在当事国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5)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国际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惯例中的国际金融惯例,其内容涉及国际商业贷款、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担保等广泛领域的金融活动,如《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世界银行《货物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等。 (二)WTO成员金融法律体系特点分析 金融法律体系作为经济法学上的一个重要分支,在现代任何一国国民经济发展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完备金融法律制度的国度里,其金融事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纵观加入WTO各成员的金融立法,可以看出他们存在着一系列共同的特点: 1.金融法律体系完备。如美国早在1933年制定《银行法》之后,又制定了很多我国至今尚未在立法上考虑的法案,如1956年制定《银行控股公司法》、1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电子资金划拨法》、1940《投资顾问法》、1994《Riegle-Neal州银行即分行效率法》等数10部法案和诸多的涉及银行业务等方面的判例,构成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系统。日本等发达国家同样在金融立法方面形成 完备的法律系统,对保障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监管立法各有特色。世界各国政治、经济与社会体制不同,立法上反映出金融监管体例亦不相同。法国银行的监管模式特点是集中化,1984年颁布的《法国银行法》将监管信贷机构的责任赋予以法兰西银行牵头的银行委员会;德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是分散式的,几个机构共同参与对银行业的监管,包括中央银行、同业协会、联邦银行监管办公室等;日本的银行监管体系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英国长期实行的银行业自律式的监管体制;美国的监管体系的特点是法制化、规范化、多元化,其监管体系最为严格;新西兰银行监管体系最为市场化。各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依据均源于金融立法,金融法律规定的不同使各国产生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3.金融法律透明度较高。根据GATS要求,任何一谈判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政府作出的,还是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做出的),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同时,还要求各方每年必须向其他参加方通报其对服务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新的立法和对原有法律的修改,各参加方应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机构,以便尽快回答其他参加方的询问。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已经参加WTO的成员国普遍按照上述要求达到有关“透明度”。 4.对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在立法上均有体现。欧共体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基本上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建立欧共体的《罗马条约》等基本法,规定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二是理事会和执委会为执行基本法而制定的规则、指令和决定。如1977年12月12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的理事会指令”即第一项银行业务指令;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又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77/80号欧共体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该业务指令的最终目标是给欧共体金融服务提供完全自由,包括实行单一银行许可证制度、实行母国管制和相互承认原则,并对各国的银行法进行协调。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第14章“金融服务”专门对金融服务进行了规定,它适用于成员国金融机构维持的措施、对非成员国投资者在本国金融机构投资的措施以及跨境金融服务如银行服务等有关方面的措施。 三、构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健康运行的金融法律体 (一)我国金融法制的基本框架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立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不论从其系统性还是开放性方面均与国际金融立法体系存在明显的差距,一些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台,对外资金融机构只重管理,很少从权利义务角度进行规范。为了适应加入WTO需要,我国不仅要依据国际标准完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还要根据国情做好民族金融业的保护性立法。我们认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应当由以下多层次、多角度的广义的法律组成:第一层次为国际法中金融服务贸易相关规定,主要包括GATS、FAS、谅解书、部长决议、巴塞尔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共体相关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以及金融交易国际惯例等;第二层次为国内立法,包括国际多领域服务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法》、《公司法》,调整和规范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法》、规范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外汇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与该层次相关的法律还应包括《期货法》、《信托法》等,上述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亦应属于该层次范畴;第三层次为规章规范,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规章规范。 适应加入WTO需要的金融立法不仅要包括管理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还应包括调整各种金融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以及解决处理国际和国内金融服务贸易纠纷的法律和配套规章细则等。金融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必须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既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同时必须在借鉴外国金融立法经验和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上同中国国情有机结合。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 快了金融立法步伐,先后颁行了大量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创了中国金融立法的新局面。综观这些法律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内金融机构管理的法律规范,二是规范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三是对外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颁行对促进我国金融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法律上的保护和保障作用,但其不适应性已经明显暴露,必须加以调整。 1.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首先是立法的滞后性,如目前各银行广泛开展的资产重组、投资理财、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信息咨询、消费信贷业务等不仅在《商业银行法》中没有规定,在其他法律中仍然没有规定,这不仅不便于维护广大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使商业银行在业务操作上无所适从,立法的滞后性十分明显。其次,相当多的领域在立法上仍然是空白,如关于金融机构监管没有专门的法规,一些金融业务必然涉及的领域尚无相应法律,如金融租赁业相关立法等。再次,我国加入WTO后在金融立法上尚无明确的实施对策,至今没有任何一部能够体现FAS的法律规范,在金融立法上没有做到接轨,甚至还没有必要的准备。立法上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金融领域从业人员普遍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了解不多。 2.修改调整有关金融法律。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一些金融法律和规章与FAS原则精神不尽一致,存在着不协调条款。为此,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有关银行业务范围规定,科学合理、事实求是地扩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并逐步解决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或将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制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消除外国金融服务者在业务范围“歧视性待遇”和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使外资金融机构在税收、贷款利率、收费等方面与国内金融机构同享国民待遇,同时要明确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的法定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避免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对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冲击;修改《境外机构管理办法》,依法鼓励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境外金融业务,鼓励其拓展境外金融市场,培育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和金融服务的输出能力。 3.采取多种形式弥补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真空状态,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实践中要依据规范对象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法律形式。首先,要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工作,根据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对有关条款作出补充性的立法解释;其次,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部委规章的形式,进一步制定各项实施细则;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完备补充;最后,对于明显违背GATS和FAS规定精神的现行法律规章,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理和废除。同时,加强金融服务贸易监管执法。加入WTO后,金融监管当局能否公平执法,对创造“国民待遇”良好环境至关重要,这不仅涉及能否有效执行GATS和FAS基本要求,而且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内金融机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公平开展业务。良好的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金融监管规范性、公平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4.充分利用WTO有关规定保护民族金融业。GATS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对我国进行保护性立法很有启发作用。利用GATS中“例外条款”和“保障条款”,完善我国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保护性、过渡性立法,可以保护民族金融事业在过渡期内尽快发展,最大可能地减少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给国内造成的金融风险。据美国财政部的研究显示,在WTO135个成员国中,对外资银行没有明显限制的只有13个国家。加强保护性立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以独资、开设分支机构等形式进入中国,从法律上鼓励采用合资形式,便于国内银行业尽快掌握国 际金融领域先进的管理经验,按照FSA规定,合资金融机构50%股份属于中国股东持有,这样有利于中国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二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开业数量,尽量避免同一国家在中国设立过多的银行或过多的分支机构,防止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垄断;三是逐步解决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问题,使中外金融机构在同一税负起跑线上发展;四是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可以考虑将其国际结算业务和国内贷款业务挂钩,并引导外资金融机构把资金投向国家优先发展而效益较低的产业;五是进一步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依法管理外资金融机构,对其违法经营和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为外资金融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金融立法上要考虑到我国过渡时期的特殊性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身份,根据GATS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因服务和竞争能力的差别,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一些不对称原则,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第4条)和“逐步自由化”(第19条),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些规定在立法上保护民族金融业;同时,在立法上还要坚持国际性和民族性的统一,国际条约并不能凌驾于我国金融立法之上。 (三)当前国有商业银行亟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不论是从业人员、机构数量,还是资产规模或市场占有率均属于“超级型”,而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又很难在短期内加以解决。因此,国家仅从金融立法上予以保护还不能全面从法律角度保障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与法律方面相关问题。 1.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由于多年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员工的法制意识十分淡薄,商业银行因违法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惨重。信用文化的内涵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方面的法律意识,其实质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这种权利与义务是以整套连贯一致的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在一个法制精神和信用意识缺失的商业银行里,仅靠外部法制环境是不能保障其自行的健康运行。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进行加入WTO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金融法律知识培训,其次加强银行内部的执法检查和监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机构庞杂、内部规章制度繁多,也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适应加入WTO需要,各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对现行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主要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清理,确保现行的各类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规定一致,避免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相冲突。对于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参照CATS和FSA的有关规定,从防范加入WTO产生的新的法律风险入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3.加强法律顾问工作,造就一批国际金融法律专才。加入WTO给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新课题,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工作也显得日趋重要,加强法律顾问工作要从国有商业银行法律顾问的队伍培养、专业工作机构设置等方面研究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必须从多种途径入手,造就一批既懂国际金融业务,又懂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专门人才,以适应入世后国有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适当提高法律顾问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千方百计留住人才。要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就要参照国际上管理先进的商业银行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方面的经验,在总行和一、二级分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把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国有商业银行健康运行的法律保障之中,通过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国有商业银行依法经营,维护国有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运行不仅仅需要国家在宏观金融立法上予以法律体系保障,更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必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它需要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众多的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时刻将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渗透到商业银行运营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国有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还应逐步解决业务工作人员不懂法、法律专门机构工作人员不懂业务的“两层皮”现象。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还应将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运行中暴露的法律风险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化解,探讨建立化解重大法律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的绿色通道,从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上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000.

金融服务法论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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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法论文篇3

Abstract: This paper constructs an optimal organization mode of firm and discovers that the optimal threshold value is an increasing function of market uncertainty. The increase of market uncertainty induces an higher proportion of shared service production. Further, we develop the notion of real options into a unique theoretical lens for conceptualizing service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transformation in an uncertain business environment. We create a taxonomy of these options, and introduce a decision methodology for valuing alternative shared services transformation approaches.

Key words: real option, finance firm, service transformation, shared service, outsource

0 引言

在一般的共享服务模型中,通常企业会将不同业务子单元提供的具有共同性质的服务合并为单一的服务传递组织。服务传递组织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包的(Ulrich,1995)[1] 。可以共享的业务职能是分散的,包括前台工作(如产品销售)和后台工作(如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以及信息系统)。显然,共享服务不仅在私有部门实施,还在公共部门实施。共享服务中心的活动种类涵盖了基于交易的活动(如日常管理、大批量作业)和基于转型的活动,后者需要广泛的专业知识,对企业的发展有战略意义。共享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潜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减少雇员人数、提高效率,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企业向新的组织形式转型,从而提高企业的敏捷性;强调技术和管理专业知识,促进知识分享,提高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通过在服务组织中形成消费者导向的理念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对服务传递进行专业化;带来政治优势,如提高可信度以及解决内部冲突。然而,共享服务的执行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如系统和流程的过度标准化、运营灵活性的缺失、权力集中失衡、系统复杂性的增加、服务可靠性的不清晰、雇员士气下降、无效沟通、未预期的成本攀升以及项目时间表的延长。在波动的经济环境和未预期事件发生时,这些负面影响可能进一步放大 (Tibken,2009)[2]。 在Shy and Stenbacka (2005)的框架中,部分共享服务涉及异质性投入,并产生与共享服务生产线数量呈凸函数关系的监督成本[3]。

近年来,由于多方竞争带来了大量的金融创新,金融企业的共享服务正在经历一场重大变革。如在数字化支付等某些领域,新兴金融机构已经逐渐取代银行,成为最主要的服务提供者;金融企业的创新远未能跟上数字化交易的步伐,更不用谈促进和引导作用,例如对公数字化支付仍停留在10年前采用的电子银行、银企直联等水平。在技术及供给激发需求带来的金融企业共享服务迭代式创新的数字化时代,金融企业数字化交易领域也将面临快速和剧烈的变革,必须前瞻性地予以应对,包括对公数字化支付,也包括交易管理、信用管理、数据管理等衍生领域。

基于此,本文拟基于实物期权理论,对金融企业的共享服务最优化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不确定性对金融企业共享服务实施的影响。在本文的模型中,假设共享服务服从金融企业组织重构的最优动态权衡。

众所周知,在面临组织重大变迁可能性时,金融企业需要制定战略决策,以决定是否进行业务转型以及怎样进行业务转型。战略决策需要与金融企业的长期目标一致。为制定决策,金融企业需要对已有的服务战略进行深入的评估,并对其价值有深入的把握。经验研究表明,为成功实施共享服务,金融企业需要逐步对其服务作业进行转型,具体步骤包括简约化、标准化、重组、内包和外包。在不确定环境中,战略决策需要对不同的共享服务转型方式进行合理的分类和估值。本文将服务组织视为能给金融企业带来获取未来转型机会优先渠道的一系列战略实物期啵这个视角整合了组织理论和金融理论,并在不确定性假定下为战略决策灵活性的价值做出解释。基于该视角,本文建立分类方法,将嵌入在服务组织中的期权进行分类,并引入决策方法论来协助金融企业管理人员识别和比较不同的共享服务转型方式。

1 组织转型中的实物期权

实物期权是价值评估和战略决策的重要思想方法,是战略决策和金融分析相结合的模型。它是将现代金融领域中的金融期权定价理论应用于实物投资决策的分析方法和技术。在项目评估中,传统的方法是贴现现金流法(DCF),DCF方法无法涵盖战略性、成长性项目中的各种潜在的投资机会所带来的价值,往往导致项目价值低估。实物期权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DCF方法在估值中的缺陷。实物期权指出,投资项目的价值等于现有资产所创造的价值与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权价值之和。实物期权使项目评估可以以期权估值的方法进行。金融期权定价理论是实物期权方法的基石,随着期权定价理论的发展,特别是B-S公式的提出,实物期权理论在投资决策与项目评估中获得广泛的应用。

实物期权是处理具有不确定性投资结果的非金融资产的投资决策工具,相对金融期权而言具有以下特性:(1)非交易性。实物期权标的物的实物资产一般不存在交易市场,而且实物期权本身也不大可能进行市场交易;(2)非独占性。实物期权一般不具备所有权的独占性,可能被多个竞争者共同拥有;(3)先占性。先占性是由非独占性所导致的,它是指率先执行实物期权可获得的先发优势的效应,结果表现为取得战略主动权和实现实物期权的价值最大化;(4)复合性。一般情形下,各种实物期权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包括多个项目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同一项目内部各子项目之间的相关性。实物期权方法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了在不确定性环境下进行战略投资决策的思路,其一般形式包括分步期权、延迟期权、改变规模期权、放弃期权、转换期权以及增长期权等。实物期权法是投资决策的主要方法之一,而二项式模型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实物期权估值方法。

实物期权理论对组织理论和金融理论进行了整合,以未来战略选择的创生能力来看待组织资源的投资,为决策制定者提供了一个启发式框架,从而将企业战略概念化。 实物期权视角的主要优势在于明确考虑了决策制定未来灵活性的价值。 “选择权思路”应用于战略决策的广泛领域,包括合资企业终止、风险资本投资(VC、PE)、全球制造协调、技术投入 、与客户和卖方签订的外包合同。实物期权以项目到金融期权的映射为基础,通过引入管理灵活性为现金流贴现估值方法提供了补充。管理灵活性的价值和现金流贴现净现值之和可以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在信息技术相关服务中,实物期权视角帮助管理人员在不确定环境中对信息技术(IT)投资进行估值。Brautigam et al (2003) 指出了期权思路在真实的商业环境中制定IT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和价值[5]。行为研究也在经验的层面上检验了经理的警觉性和实物期权在IT投资决策中的应用。经验研究结果表明,一方面,决策制定者在直觉层面对实物期权进行认知和估值;另一方面,管理者的专业判断存在偏差。实务中,实物期权是IT相关服务投资的量化决策工具。Benaroch and Kauffman (1999)证明了基于实物期权的理论有效性[6]。一系列案例研究阐明了支持不同IT投资决策的实物期权应用。实物期权提供了一个理论视角,使服务组织及其转型能够概念化,从而协助管理者制定决策。

2 不确定性环境中的共享服务

作为逻辑起点,本文在实物期权模型框架下探讨金融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中的共享服务规模选择。根据Grossman and Helpman (2002),假定投入品和服务供应商专注单一作业,从而能更有效地进行生产[4]。为了获取共享服务的收益,金融企业必须在这方面进行投资,而这些投资是不可逆的。假定组织重构所引发的成本与共享服务规模 呈严格递增及凸函数关系。投资成本包括发现有效缔约方的搜寻成本和质量控制成本。引入成本函数:

由(2.7)式和(2.8)式可推导出定理2: 建立完全或部分共享服务的(自然状态)执行门槛是市场波动的增函数,即 ,共享服务生产的最优比例也是市场波动的增函数,即 。

传统观点认为,不确定性的增加将促进共享服务。本文的模型支持不确定性的增加通过延迟共享服务系统不可逆转的投资使前期阶段延长,这似乎与传统观点冲突。然而,从结构性长期视角来看,传统观点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共享服务合约对经济环境的潜在波动非常敏感。 意味着对已经决定实施部分共享服务的金融企业来说,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加通过提高最优共享服务比例刺激共享服务。直观来看,部分共享服务生产模式的引入意味着利润流的转移。组织模式的转移表明,当部分共享服务所引发的成本节省贴现值高于不可逆转投资支出时,部分共享服务被采纳。而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加会放大成本节省的贴现值,从而使金融企业增加共享服务生产的比例。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的模型与普遍接受的商业规律一致。

3 共享服务转型的分类

研究不确定性环境中共享服务的重要性之后,本文在实物期权理论框架下研究不确定环境中服务组织分类和转型,创建了嵌入服务组织的期权分类以及对不同共享服务转型方法进行估值的决策方法论。

从资源观来看待金融企业,可以视金融企业为一束资源和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存在于企业的不同职能区域,如日常管理、研发、营销、风控和财务 。服务组织无论是分散还是合并的、内部还是外部的、特质化或标准化的,一律都可视为管理能力的集合。管理能力可以以先进技术、专业技术知识以及管理最佳选择的形式存在 。在动态环境中,管理能力集合经过适当的开发和管理,能够使金融企业产生价值、提高灵活性和效率、促进创新,从而构建战略优势。从实物期权的角度来看,产能是为金融企业提供优先获取未来增长机会的一系列期权的集合,这些机会包括扩张和剥离。管理能力可以为金融企业提供一个期权,使金融企业对变化的环境作出最优反应。根据同样的框架,服务组织作为管理能力的集合能够被概念化为一束实物期权。在波动的环境中,实物期权对组织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起关键作用, 它通过追踪未来服务转型机会,如内包和外包,使组织对外部环境变化做出反应 (Janssen and Joha,2008)[7]。接下来,本文详细阐述这些服务转型机会。

3.2 服务转型期权分类

广义实物期权分类能帮助决策制定者识别嵌入在服务组织中的机会。实物期权包括六种类型:分步、延迟、改变规模、放弃、转换以及增长。在服务领域,很多普遍接受的服务安排能与这个分类方法相容。例如,向新的供给市场外包时,金融企业可选择先将小部分IT服务进行转移,然后增加委托事项,转移项目相当于嵌入了推迟和阶段性期权;在追踪服胀獍时,作为中间步骤,金融企业可以先创立几个内部服务中心,然后在接下来的阶段将其外包,内部服务中心相当于嵌入了推迟和阶段期权;外包关系建立之后,金融企业逐渐加强自身与卖方的合作关系并获得共包,外包关系相当于嵌入规模变化期权;对离岸服务中心进行转型的过程中,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为外部客户提供服务,离岸中心相当于嵌入了一个转换期权;金融企业也可选择对离岸中心进行剥离,此时,服务中心相当于嵌入一个放弃期权;在IT服务管理中,金融企业选择对IT服务平台进行升级,以更好地对新兴技术提供支持,此时,平台投资相当于嵌入增长期权。表1总结了不同类型实物期权的定义及其在服务转型背景中的含义,并进行了举例。不同类型的期权通常是重叠的,因此,同一个机会可以解释为不同的期权。实物期权的分类有不同的变体。例如,Copeland and Keenan (1998) 识别了增长、延迟、以及放弃期权,将其视为实物期权的主要类型[8]; Benaroch (2002) 在IT投资中增加了探索、外包以及租赁等实物期权[9]。引入实物期权的分类方法是为了提供一个概念框架,从而使决策制定者对嵌入在服务组织中的机会予以重视。

4 共享服务转型的决策方法

服务组织相当于一束期权,因此,在决定是否以及怎样将其服务组织转型时,金融企业应该将期权价值考虑在内。本文在分类的基础上构建可行的决策方法论,对不同服务转型方法进行估值。决策方法包含三个种递推步骤:转型方式识别、定量战略估值以及定性权衡分析。

4.1 对服务转型路径进行识别

共享服务到期矩阵 (Gould and Magdieli,2007)作为概念化工具能诊断金融企业服务的当前状态,并对不同的转型方法进行识别[10]。对于一个给定的服务,决策制定者需要对当前的状态进行判断,了解服务是否最优化、是否标准化以及被整合的程度,然后确立转型目标。在当前和未来状态之间,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转型。组织可以采用阶段化方法。例如,首先将业务流程流线化、进行技术更新、积累内部服务能力,等待一段时间后向整合的共享服务转型。组织也可选择整体化方法,直接转型为共享服务模式。

4.2 对不同转型方式的价值进行定量分析

不同的服务转型路径带来不同的C会,可通过服务转型期权的分类方法对不同的机会进行概念化。例如,在分散的标准化服务组织中,可嵌入将分散服务整合为共享服务中心的期权。当共享服务转型存在显著风险时,这种期权尤为有价值,因为金融企业能够根据外部条件来制定共享服务决策。在估值时,应该对管理灵活性予以考虑。实际的量化计算包括两个步骤。首先,用传统的DCF方法(贴现现金流)获取服务转型的净现值。然后,将未来的转型机会映射为欧式看涨期权,推出转型机会的实物期权价值。最后,将期权价值与转型的NPV相加,以涵盖管理灵活性的价值。具体来看,进行服务转型时,金融企业可以获取一个进行额外投资的期权,即在未来某个时间利用可以带来进一步收益的新的转型机会。如果届时外部条件对将来服务转型成功有利,金融企业将进行追加投资实施进一步转型行权,否则,金融企业放弃跟进转型的期权。与之类似,在金融市场,投资者观测到股票的当前价格,并获取股票收益的历史方差。然后,投资者可选择支付一个溢价(期权价格)来获取欧式看涨期权。期权赋予其所有者以既定的价格在一定时间区间去购买既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到期时,如果实际股价比行权价格高,投资者行权,从而获取利润;否则,投资者放弃行权,损失期权费。通过以上比较,可在未来转型机会和欧式看涨期权之间构造一个映射。建立了上述映射之后,可将利用新转型机会的期权价值或管理灵活性对应于欧式看涨期权的价值(表2)。通过BlackCScholes公式,我们可以计算管理灵活性的时间价值。由于未来转型期权嵌入在当前转型计划中,金融企业没有因为这个期权向任何利益相关者进行费用支付。因此,未来转型期权的价值可被视为当前转型的额外价值。

4.3对不同转型方式的价值进行定性分析

前期步骤用贴现现金流(DCF)计算了财务收益并定量测算出嵌入在转型中的战略选择灵活性的价值。然而,实物期权定量方法还存在如下局限性:模型的假设需要与所研究的实际问题一致;需要找到与期权定价模型变量相匹配的项目变量;期权定价模型的数学算法复杂。前期步骤中,与服务转型相关的风险仅以现金流的预期方差代表,而服务转型引致风险的实际范围超出了预期财务波动性。

为了将更广泛范围的价值和风险纳入考虑,平衡积分卡和无形资产监测 (Kaplan and Norton,1996)可被接受为概念框架[12]。平衡积分卡意味着应该从如下角度对企业进行管理:财务、流程、客户、学习和增长。对于IT和服务管理来说,平衡积分卡有不同的变体。无形资产监测着重组织的无形角度(如人力资源和知识),认为金融企业应该围绕增长、创新、效率以及结构和竞争力的稳定性来发展。表3综合了已有研究的发现,列出了定性分析时共享服务转型通常考虑的价值和风险。价值和风险因素在不同的转型方法中的定性分析能导致定量估值中某些变量的调整。例如,定性分析能辅助决策制定者更好地理解服务转型所引发的风险,并对未来转型的风险进行更好的估计。图1展示了对共享服务转型进行估值的三个主要步骤。最后,决策在定量结果和定性比较的基础上制定。

5 结论

本文以演绎的方式讨论了金融企业如何设计组织生产模式的实物期权框架,为不确定环境中共享服务的重要性提供了证明。 共享服务生产(完全或部分)的最优执行槛值是市场潜在不确定性的增函数。与传统观点不同是,本文认为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加延迟了共享服务系统采纳。然而,一旦共享服务模式被接受,不确定性将激发共享服务的数量。通过整合组织理论、金融理论以及新兴的服务科学,本文将实物期权的概念引入理论框架,从而将服务组织视为一束使金融企业优先进入未来转型机会的期权,构建了嵌入在服务组织中的期权分类方法,并提出了可操作的决策方法,从而使管理人员能够对企业服务组织转型的不同方法进行估值和比较。

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对研究进行扩展。第一,定性分析中的一些因素可以实施参数化并引入定量模型,从而构建更系统的方法来衡量服务转型中的风险,这种衡量方法会对估值结果产生影响。第二,本文提出了期权分类方法的概念框架,因此,可以对期权的每种类型及其与服务转型决策的交互作用进行建模。第三,可以通过行为研究方法对服务转型决策中的期权决策模式进行经验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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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orst, L. I. (2001). Shared services grows up. Journal of Business Strategy, 22(4),13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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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rautigam, J., Esche, C., & Mehler-Bicher, A. (2003). Uncertainty as a key value driver of real options. The Fifth Conference on Real Options: Theory Meets Practice, July 9C10, Washington, 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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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清快、钱进. 共享服务模式:集团性管理的有效手段[J].北京:人力资源管理,2010(2):52-53

金融服务法论文篇4

一、引言

我国加入WTO十年以来(2001-2011),正积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服务贸易也进入了重要的发展时期,进出口迅速增长,贸易规模逐步扩大,贸易结构也渐趋优化[1]。这十年之间,我国进出口服务贸易中的金融服也飞速发展,这既体现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也体现出我国切实履行加入WTO时所做出的逐步开放金融服务的有关承诺。那么,十年来金融服务贸易额的增长,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有怎样的影响呢?

二、文献综述

谈儒勇(1999)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对中国金融发展和宏观经济增长进行的研究,得出中国经济增长和金融中介体系的发展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2]。危旭芳、郑志国(2006)通过计量分析得出服务贸易总额、服务贸易进口额和服务贸易出口额与我国经济增长有存在正相关性,并且服务贸易的进口额与GDP的相关性大于服务贸易出口额与GDP总额的相关性[3]。张小峰、官沧海等(2009)通过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得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口对我国经济的增长有明显的推动作用[4]。

以上研究涵盖了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服务贸易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金融服务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但到没有提及到国际收支平衡表当中“金融服务”一项与我国经济增长的关系;而且从研究方法上来看,通常采用经典统计学中的回归分析方法。

三、非保险类金融服务及其发展现状

国际收支平衡表(BOP)统计中金融行业的服务贸易进出口分为“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两类。其中“金融服务”一项,有一些经济学家称其为银行和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服务)。为了避免与金融行业的服务贸易(包括保险服务)概念混淆,本文称其为“非保险类金融服务”。

数据来源:国生产总值(GDP)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季度数据计算整理得到;非保险类金融服务贸易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计算整理得到。

2010年我国非保险类金融服务进口额达14亿美元,占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0.72%;非保险类金融服务出口额达13亿美元,占服务出口总额的0.76%。图2.1为我国入市十年来非保险类金融服务(BOP中的“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状况。同样,入市十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也得到了十分迅速的发展,图2.2为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情况。

四、实证研究

谭学瑞、邓聚龙(1995)研究发现:回归分析主要是数据幂、和、积和等的运算,计算过程中的误差可能导致严重错误,使因素之间的本质联系受到歪曲[5]。本文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之上,采取灰色关联分析的方法对我国非保险类金融服务贸易与宏观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一)数据来源及选取

本文所选取的时间序列数据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十年(2001-2011)以来的国内生产总值(GPD)和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里的“金融服务”一项的数据。以GDP值代表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状况,BOP中的“金融服务”值即为本文所研究的非保险类金融服务。其中GDP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金融服务”额(包括“金融服务”净出口额、出口额和进口额三项)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二)灰色关联分析

灰色关联分析(GRA)是一种利用灰色关联顺序(称为灰关联度,GRO)来描述因素间关系的强弱、大小、次序的数学方法[5]。

灰色关联分析(GRA)的基本公式为:

根据经验,通常取ξ=0.5,灰色关联系数大于0.6便认为满意了(因变量序列和自变量序列关联程度较大)。

(三)基本假设与数据处理

非保险类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较重要的部门,本文以非保险类金融服务(包含非保险类金融服务净出口额、出口额、进口额三个因素)为自变量,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为因变量,以灰色关联分析理论为基础进行数学分析。

本文为研究非保险类金融服务贸易与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关系,设国民生产总值(GDP)为参考数列X0,分别以非保险类金融服务净出口额、出口额、进口额为比较数列X1,X2,X3。按照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在ξ=0.5的情况下,求出三个比较序列的灰色关联系数,进而求出三个比较序列的灰色关联度。分别为:γ01=0.7902,γ02=0.8096,γ03=0.8051,均大于可以认为结果理想的临界值0.6。

(四)数据处理结果分析

综合以上的分析和计算结果,我们可以得出:非保险类金融服务贸易净出口额、出口额、进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灰色关联度均大于0.6,即非保险类金融服务贸易与我国经济增长有比较大的关联程度。入世十年来非保险类金融服务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对三个比较序列(非保险类金融服务净出口额、出口额、进口额)对参考序列(GDP)增长的影响程度进行排序:

出口额 > 进口额 > 净出口额

综上所述,入市十年来我国非保险类金融服务贸易对经济增长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并且非保险类金融服务的出口额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最大,金融服务净出口额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与其他两项素相比相对较小。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入世十年来(2001-2011)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入世十年来我国非保险类金融服务贸易额与我国经济增长关系十分密切,尤其是非保险类金融服务的出口额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强于非保险类金融服务的进口额以及非保险类金融服务的净出口额对宏观经济增长的影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十年以来,正积极履行承诺,逐步放宽金融服务贸易政策,为外国提供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这些发展趋势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了积极的影响。在接下来的发展过正中,我国可以进一步放宽非保险类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尤其是增强非保险类金融服务的出口,以此来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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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韩龙,周茂荣.论WTO框架下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J].世界经济,2002(4).

金融服务法论文篇5

一、引言

金融服务业集聚是指通过金融资源与地域条件相互作用,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生成金融地域系统的变化过程,以及金融产品、工具、机构、制度、政策文化在一定地域空间大量集中的现象和状态。金融服务产业总是以集聚的形式出现并形成金融中心。由于金融服务业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日趋明显,引起了不同领域的学者对金融服务业集聚机理的研究。虽然近几年关于产业集聚的研究很多,尤其对于制造业产业集聚机理的研究相当成熟,但是对于生产者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业集聚的研究还比较欠缺。对金融服务业形成机理与影响因素,在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本文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ANT),通过反映相关利益者各方的作用以及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空间特性,对金融服务业集聚的机理进行解释。

二、文献综述

(一)有关金融服务业集聚的研究

Leyshon等学者采用区位因素、集聚效应、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分析等方法,对金融集聚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居民收入和层次、已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及其溢出效应、居民的金融素养、金融文化是导致金融机构集聚的主要因子。Gehrig将影响金融集聚的因子分为向心因素和离心因素。向心因素包括规模经济、信息溢出效应、市场的流动性等,离心因素则包括市场进人限制、政府的直接干预、企业垄断等。

Davis首次将企业选址理论运用到金融产业集群形成的研究中。他认为金融中心是金融企业活动和集聚的地区,金融企业选址的关键是看能否使自身获得更大的净收益。因此,金融企业在进行区位决策时,主要考虑供给条件、需求条件和规模经济三个要素。他通过对金融服务业领域的调查发现,在大都会区域,不论是大、中小型的金融服务产业都倾向形成集群。因为他们有相同的需求,即专业的劳动力人才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企业联系,如会计业、保险精算业、法律咨询业等。有了这些相关产业的配合,将可以更加接近市场,减少交易成本、透过彼此知识与实验之后的分享,从中发展与改革出新的技术。

Naresh R.Pandit等学者采用了产业集群动态研究方法,通过对英国三大金融产业集群的比较研究,认为集群效应影响公司的成长以及新进入者的数量,同一金融服务中心的不同的金融部门之间存在着相关性。

Taylor等对伦敦的金融服务业集群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由地理邻近和面对面接触而发展密切的人际关系是伦敦金融服务业集群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过程。熟练劳动力、顾客和供应者三者关系的地方化对金融服务企业的创新和产品、服务的递送很重要。Vernon认为,城市吸引着具有巨大不确定性、需要面对接触的产业和服务业,并以纽约港为例,纽约港便利的交通和巨大的市场吸引了批发商,批发商带来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引来了全国性公司的核心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集中在一起能够促进为熟悉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而建立起来的客户关系。

金融地理学的信息流理论是对金融集聚内在动因的直接研究的主流学派。Porteous、Thrift等人认为信息流是金融中心发展的先决条件,而金融业也可被理解为“高增值”的信息服务业。Porteous强调塑造和发展金融中心的背后力量,大致上可以从“信息外在性”、“信息腹地”、“国际依附性”、“路径依赖”和“不对称信息”来解释。这背后力量是金融中心地位兴衰的决定因素。

(二)“行动者-网络”理论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简称ANT)是由法国社会学家拉图尔(Bruno Latour)等为核心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巴黎学派提出的。他把人类行动者与“自然现象”看成是“行动者网络”的基本组成部分,把社会技术集合描述为人与非人行动者的异质网络,试图对技术的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进行整合,并把技术的社会建构,向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建构扩展。

ANT最初被广泛用以解释社区或组织中技术的采用。技术是技术创新和进步的结果,同样也是社会建构的产品,所以其成功与否,或者是被组织、人群采用与否要依赖于技术和社会两个方面。技术精英并不能保证产品能够被社会接纳。后来,ANT得以推而广之,被人们作为一种方法论理论基础,进行了跨学科运用。在地理学,ANT把城市作为城市参与者网络(Urban Actor-network)来看待,从而获得对城市能级的判断,并以此解释连接它们的全球网络。至于默多克(Murdoeh)提出的探索时空相互作用的“联合地理”(geography of asso-ciations),其探索时空相互作用或者遵循循环的关键内容也是以ANT作为研究方法论基础的。马丁(Martin)曾在研究中运用ANT理解地理信息系统在厄瓜多尔的利用。

ANT关注社会一技术网络中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或参与者(actor)如何共同塑造技术形态、社会扩散和地理特征(Monteiro and Hanseth,1996;walsham,1997)。参与者可以看做是作为其他参与者的中介的实体,它不限于人类,也可包括技术、文本和组织群体。总之,ANT是一种描述参与者相互作用、联系和影响的方法,这种提倡追随参与者及其运动、传播或循环的理论主张受到了西方地理学界的响应,宾厄姆(Bingham)和思里夫特(Thrift)就很推崇(2000),为我们提供了观察地理事象的方法论基础。

基于ANT的金融服务业集聚的发展,重点考虑行动者之间相联系的特性和当地、外部力量之间的互动平衡,强调网络互动中的成本、权力关系和价值观,为资源利用、机制互动、技术创新和参与者维持控制权、价值的条件提供战略指导。

三、金融服务业的联系特征

总体来说,金融企业间的联系主要包括:1,正常业务往来。是指金融机构与其他客户一样,享受另一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例如保险公司到商业银行存款、基金公司通过证券公司购买证券、银行购买保险等。主要包括: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即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品向银行贷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保险公司购买基金,银行、基金公司购买保险,基金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2,。是指一类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网点、人员等

优势,另一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并只承担责任,风险基本不转移,最典型的是商业银行销售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和现金业务,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证券公司代销业务。3,合作。是对合作双方资源的利用,与相比,前者实现了资源共享,但相对风险也发生了一定转移。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有可能会变为业务合作。如商业银行在分析自己客户情况后有针对性地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险产品并主动销售。主要包括:银证转账和银证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信贷资产转让,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合作。例如,商业银行的银团贷款,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承销股票、债券等。

众多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聚集在一起联合提供金融服务;共同利用信息、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金融人才的培养也随之聚集。企业之间的频繁联系和交往形成的网络联系,为进一步加强合作、降低成本、促进互惠共赢、进而实现集群式发展提供了条件。从利益相关者方面来看,股票的发行、上市、买卖牵涉到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估公司、证监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诸多方面。股票交易中技术运用、文化认同、经济核算、社会效应等都可以纳入到ANT中进行分析。

四、行动者网络的构建

网络是对信息技术专家和地理学家都很重要的概念,在地理学里,网络的概念已经变得时髦起来(Smith,2003)。ANT把网络看成是不同种类联盟者的组合。参与者网络理论认为,行动者组成的网络是如通过“转译”(translation)连接起来的。只有通过转译,行动者才能被组合在一起,建立起行动者网络,在网络之中,行动者之间被期望能建立起稳定的关系。转译反映了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只有获得成功的转译,才能形成利益的共同体。本文通过“行动者”和“转译过程分析”两个方面,分析金融服务业集聚的机理。

(一)网络参与者招募

我国金融服务业之间的网络联系与国家的金融体制紧密相关。1995年后我国实行金融体制的分业经营。由于金融市场上的各项创新业务蓬勃发展,金融服务业之间的网络联系也越来越密切。以证券市场为例,也就是中国的投资机构者不断进入证券市场组成参与者网络并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过程。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以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社保基金、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网络参与者(见表1)。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中传统的投资者,长期以来一直是机构投资者的绝对主体。我国自1987年成立第一家证券公司以来,证券公司发展速度惊人,成为证券市场一支重要力量。截至2008年共有证券公司107家,其中上海有15家,北京有16家。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主要是向顾客提供参考性的证券市场统计分析资料,对证券买卖提出建议,代拟某种形式的证券投资计划等。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中小投资者占绝大比重,他们的专业投资知识和经验相对不足,迫切需要专业投资咨询服务。从1992年我国成立的第一家专业性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展到现在,目前共有证券咨询公司96家,其中34家位于北京和上海。

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1年证券市场建立之初至2000年6月底,即“老基金”发展和整顿阶段。自1991年“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设立并成为最早的一批投资基金以来,我国出现了投资基金发展的热潮。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共有75只基金和47只基金类证券,这些老基金绝大多数是封闭式契约型。由于法制建设不完善,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问题。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直至2000年6月底,管理层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对老基金进行清理和整顿,加强监管促进其规范化运作。第二阶段是2000年6月开始至今,即“新基金”起步和发展阶段。2001年国内首家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成立。到2008年底我国共有61家基金公司,其中上海有29家,管理着302只开放式基金和53只封闭式基金,基金总资产占总市场交易值的比重逐年增加。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保险公司。在发展的早期,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1995年,《保险法》对投资范围重新作出规定,但保险基金还是只能投资有限的领域。1999年保监会开始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也开始允许保险企业投资企业债券。2003年保监会又将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和企业债的比例分别放宽到总资产的15%和20%,并降低可投资的企业债评级水平。从各年发展趋势看,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数量相对保持稳定,保险资金目前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在2003年3月,中国人寿等9家保险公司被批准直接投资股市,相关规制进一步放宽,在《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规定远比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规定宽松。这些措施有利于促使保险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参与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2002年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有QFII数量达54家,其投资的额度不断增加。QFII的引入丰富了网络中的参与者,将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根本性转变。

银行。虽然银行还没有成为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但是银证转账、银证通业务、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以及银行法人结算划款和新股发行验资等内容都使得银行成为证券市场关键的一个节点。另外在2005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出台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必然也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培育更多的网络参与者。

(二)形成利益共同体

在参与者网络理论(ANT)看来,参与各方的利益各异,这关系到技术的采用,将他们的利益进行转化(translation),达成利益共同体是网络建立和趋稳的关键。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规模的扩大,利益共同体基本形成(图1)。

随着网络行动者的不断参与,网络中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交叉思维能力,同时又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知识信息的通道,使每个企业拥有的知识和信息存量成倍提升。无论是正常业务往来、、合作或者共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通过人力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进行着大量的、适时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服务业的创新能力。

金融服务法论文篇6

目前,对于金融生态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理论框架,但这一创造性概念的提出,具有一定的理论渊源。(1)金融发展理论是金融生态理论的根基。1966年1月,帕特里克(T.Patrick)发表了《欠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提出了金融发展的原因及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成为金融发展理论的最初论述。其后,戈德史密斯(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提出了金融结构理论作为对金融发展理论最初论述的补充。但之前理论侧重于研究发达国家的金融状态,对发展中国家涉足不多。1973年,麦金农(RonaldI.Mckinnon)和肖(Shaw.E)对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发展中国家(地区)的金融发展提出了精辟见解,他们提出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在经济学界引起强烈反响。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金融深化理论发展完善的同时,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E.Stiglitz)和阿瑟·威斯(ArthurWiess)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对象、不完全信息为基础,提出了信贷配给理论,较好地结合了内生增长理论等主流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对金融在经济体系中的效能作了技术性的探讨和诠释。(2)生态经济学为金融生态理论提供了研究方法。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在《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一书中正式提出“生态经济学”的概念。其后,便陆续出现了一批生态经济学的著作,包括罗马俱乐部的《增长的极限》、英国学者爱德华·哥尔德史密斯的《生存的蓝图》、法国研究者朱利安·西蒙的《最后的资源》以及莱斯特·R·布朗的《生态经济》等等,都深入地阐述了生态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问题。生态经济学的研究鼓励经济学与生态学等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倡导用新的方法分析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关系,为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方法提供借鉴。(3)自组织系统理论为金融生态系统提供了研究范式。哈耶克(Hayek)认为,“自组织”、“自组织系统”(Self-organizingSystems)或者“自我生成系统”(Self-generatingSystem)之类的概念来自于控制论,意谓系统内部力量的互动创造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Order),或译“自发秩序”。这种自发秩序仅出现在复杂程度很高的系统中,这种系统包含大量元素,且各元素之间具有非刚性的随机特性关系,自组织是靠变革系统元素间旧的联系,建立系统元素间新的联系来实现的。可以说,金融生态系统就是这样一种自发秩序,依靠变革内生性因素(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间旧的联系并建立新的联系的螺旋上升的过程来实现自身的不断改善。

1.2金融生态系统的观点分类

对于金融生态的理解,目前国内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生态环境观,一类是金融生态系统观。(1)金融生态环境观从群体生态学角度,强调“生物群落赖以生存的物理环境”或“非生物成分”。代表性学者有:白钦先、周小川、唐旭、曾康霖等。他们认为金融生态等同于金融生态环境。白钦先认为,金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社会经济扩大资源基数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组成,而金融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和效率状态则构成一国经济的金融生态环境。曾康霖认为,从金融本身产生、发展和消亡来看,金融生态实质是金融环境,且金融生态不能等同于金融管理。周小川认为,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它指的主要不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动作,而是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其中法律制度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主要构成要素。徐诺金虽然是金融生态系统观的代表性学者,但也曾专门撰文探讨过金融生态环境,并且与周小川一样,认为建设一个符合市场经济的金融法律制度才是解决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缺陷的关键。唐旭也将金融生态中的法律问题作为金融领域的关注焦点。当然,金融生态环境并非特指金融法律制度。具体构成要素将在后面详细描述。(2)金融生态系统观侧重“生物群落”或“生物成分”,从而构成具有相对独立秩序结构和要素逻辑条理等特性的、互动式动态平衡金融生态系统。代表性学者有徐诺金、林永军、李扬、位、谢太峰等。他们认为金融生态是一种开放复杂巨系统,包括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如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将金融生态系统定义为由金融主体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张志元等将城市金融生态系统定义为由金融体系模块和生态环境模块共同组成的综合性动态平衡系统;曾建等探究频频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我国一系列金融风险的本质原因,得出所有的金融风险产生原因都可以归结于金融生态系统的失衡,也就是由金融交易主体系统与环境系统的不协调发展所致。另一些学者为金融生态加入了金融生态调节这一构成要素。如徐诺金就认为金融生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金融生态主体(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及金融生态调节(即金融监管)。

2金融生态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

由于研究视角、理解深度与研究目的不同,学者们对于金融生态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的范畴界定有所差异。

2.1金融生态主体

同为立足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角度,学者们对金融生态主体的范畴界定也不同。一部分并且是较大一部分学者将金融生态主体局限于金融机构。徐诺金在论文中直接使用金融组织代替金融生态主体;林永军虽没有直接说明,但从其字里行间辨析,对金融主体的阐述也基本上以金融机构为立足点;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对金融生态主体有过定义式的描述,认为金融生态主体是指具有自身生存动机和利益追求的、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地调整自身以适应环境和根据自身需要去作用环境的行为主体或组织单位,如银行、证券、保险、民间借贷等金融机构和组织。另外一些学者则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范围进行了扩充。如李扬认为金融生态主体既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这些直接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主体,也包括那些以制定政策、确定规范、进行调控和实施监管为职能,从而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行,同时也直接影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供应之种类、规模、价格、质量、范围等的金融决策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立足于金融产品与服务买卖双方的角度,位认为金融主体意谓金融活动者,绝非仅限金融机构,而指金融产品交易的买卖双方。因为尽管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是金融活动的专业主体,在金融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如果没有众多的金融活动兼职主体,金融活动专业主体的“独脚戏”也拉不开序幕。易宪容等[10]除认为金融主体应包括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外,还应该包括保证金融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第三方,不仅涵盖金融决策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也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金融咨询评估机构等。

2.2金融生态环境

在“经济学50人论坛”上所作的演讲中,第一次将影响我国银行业80%的不良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统称为金融生态环境,他认为金融生态环境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市场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进展及银企关系等多方面的外部环境;徐诺金认为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制度、诚信环境、企业制度和行政体制等方面;苏宁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内涵界定为五部分: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制度环境。这些学者都是从定性的角度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描述,另一些则进行了详细的定量分析。其中比较全面的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调查报告《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该报告以城市为基本分析对象,选取9个指标对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评价,按重要性排序依次是:法制环境、经济基础、金融部门独立性、企业诚信、地方金融发展、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诚信、中介服务和社会保障。该报告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模型(DEA),以城市金融资产质量状况(由测评指标测度生成)为产出,以城市金融生态的9个构成维度(由分析性指标体系生成)为投入,构建了一个刻画“金融生态环境边界”的超曲面,进而得出了描述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综合指标(政府对经济的主导、经济运行的质量、地区金融发展及金融信用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基础建设),并运用这些指标对中国50个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行了评分和排名,与周小川、徐诺金和苏宁不同的是,李扬界定的金融生态环境的范围除了金融主体在其中生成、运行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外,还包括由居民、企业、政府和国外等部门构成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另辟蹊径,以山东省3个城市为例,建立了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指标体系,他的指标体系分为3个层次,包含经济资本回报率、银行部门贷款平均收益率、加权风险度和法律信用环境等变量,即徐小林所探讨的金融生态环境其实仅限于银行生态。

2.3文献述评

对于金融生态主体范畴的界定,本文认为应该突出重点与核心,立足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这一专业主体,消费者、监管者等众多金融活动的兼职主体都处于与专业主体互动的外部范畴,可一并归入金融生态环境之中。此外,一方面金融市场亦履行着直接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职责,另一方面,从指标选取的角度,作为金融机构的活动平台,金融市场的规模是反映金融生态主体状况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对于金融生态主体内涵与范畴的界定,本文认为:金融生态主体是指具有自身生存动机和利益追求的、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地调整自身以适应环境和根据自身需要去作用环境的行为主体或组织单位,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两部分。对于金融生态环境范畴的界定,本文认为金融生态环境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即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除了学者们广泛探讨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态环境,还包括由居民、企业、政府和国外等部门构成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以及金融决策和监管部门,它们是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的专属。

金融服务法论文篇7

与互联网的交叉融合,日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点。这种趋势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挑战的方面表现在:监管力度不足、监管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缺失,业务模式缺乏创新等。理论研究的匮乏使得这些挑战日益突出。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资者和政府这四个主体对网络金融的迅猛发展既满心期盼,又心存疑虑。因此,对网络金融发展趋势的研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网络金融内涵相关文献综述

根据已经发表的学术论文,网络金融时至今日尚未有一个业界公认的定义。王雷(2003)指出网络金融作为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金融活动的总称。孔繁强(2010)认为网络金融指基于金融电子化建设成果在国际因特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吴晓光(2011)提出网络金融是网络技术和金融的相互结合,是以网络等新技术手段为基础的一种金融创新形式。笔者认为,网络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各种金融业务的有机结合,具有高度交互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是一种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金融活动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网络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一) 网络金融现实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网络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首先,狄卫平、梁洪泽(2000),舒志军(2000),尹龙(2002)都提到了网络安全问题,这关系到消费者信心以及网络金融的发展前景。网络空间数据量庞大,数据容易泄漏,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是很重要的一环,这对金融网站的技术有很高的要求,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站管理的力度。近些年,由于数据的泄漏导致网站以及用户损失重大的案例时有发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是各个国家网络金融机构长期的课题。其次,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网络金融业务的种类和规模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但是却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确定相关责任。而网络用户量庞大也使这种纠纷发生的几率增加,这不仅有损于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也减缓了网络金融的发展速度。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网络金融的监管出现了很多漏洞,监管体系也急需完善。最后,还有网络金融服务方面的问题。网络金融业务发展较快,但网站配套的服务却没有跟上,无论是流程中的服务还是售后服务。很多国外的网站,如BeatThat 的服务流程十分人性化,流畅、清晰,并且提供了专家帮助消费者分析,服务周到。这方面我国的很多金融网站还做得远远不够。

(二) 网络金融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国内目前关于网络金融的理论研究不多,而在这些网络金融理论研究中,又以研究国内网络金融发展现状和未来大体趋势的居多,研究网上银行的也有很多,而通过研究单个金融网站并以其作为案例探索网络金融发展趋势的理论研究几乎没有。其次,国内对于国外网络金融的研究和借鉴也很少,但其实对比国内和国外的网络金融发展轨迹有助于发现国内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缺陷。另外,参考各国不同的法律法规和不同的国情以及不同的发展理念有助于建立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策略的基本框架。最后,我国学者对国外网络金融发展案例关注较少,对于国外典型金融网站的业务、模式的关注不够,借鉴国外典型案例分析国内网络金融发展方向、趋势的研究不多。

国外网络金融发展趋势研究

(一)案例分析:

国外发达国家的网络金融起步较早,并迅速的成为了供应商和客户所推崇的主流。这主要归功于它快捷方便的操作和灵活的自由度,使人足不出户也可以接受金融服务,也省去了传统银行业务办理的繁琐程序。相对于实体银行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金融网站的建立大大节省了成本,这也是网络金融成为大势所趋的原因之一。据瑞典互联网市场研究公司报告统计,到2011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21亿人。先进的网络技术、人们对于资金和金融的观念、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政策促进了网络金融的蓬勃发展。而BeatThat 作为国外一个成功的金融网站,其经营的业务和模式都值得国内的网络金融机构进行参考和借鉴。BeatThat 是约翰·帕里奥梅莱斯在2005年2月推出上线的,网站的总部设在伦敦。这是一个金融价格服务的B2C网站,是国外网络金融创新的突出代表。其主要经营业务如表1所示。

表1说明:首先,该网站经营业务丰富,但是债券和投资业务类型却不多,只是按照风险程度的不同分成了高中低风险三种投资。同时,不同的风险程度对应了不同的回报率,具体的投资则是由专门的资金管理者操作,类似于基金。但其中还有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ISA,也是英国独特的金融产品,一种特殊的储蓄账户。当年满16岁的人持有这张ISA卡之后便可以对其进行投资,方式类似于存款,但与其他投资不同的是,投资所得的收益是免缴所得税的,并且没有投资金额和取款时间的限制。其次,虽然该网站抵押贷款的抵押品只有不动产,但是抵押贷款业务的种类细分了很多种。住房抵押贷款、购买转让贷款、转抵押贷款、政府廉租房购买贷款、资本释放房产抵押贷款、商务抵押贷款。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有如下原因:住房问题是长久以来困扰英国的一个民生问题,1985年英国房价每套平均31000英镑,而到了2006年涨到了每套平均18万到22万英镑。所以政府非常重视住房问题,使用了很多行政手段以及经济手段,例如购买转让贷款的推行(鼓励市民住私人出租房)、政府廉租房购买贷款(鼓励市民住公租房)。同时,作为一个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该网站提供价格比较服务,最大的特点就是优惠、节省,因此网站的业务项目更贴合实际,该网站所有的业务项目都是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这也是该网站为何能成功吸引大量用户并拥有很高的客户忠诚度的原因。除了传统的网上银行和保险业务,该网站引入的公共事业业务更加体现了这一点。最后,从盈利模式上来看,该网站也与一般的金融网站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金融咨询网站是靠流量、访问量和点击率来吸引广告投资,金融信息数据服务类型的网站则依赖信息、数据、客户端的服务费。作为价格比较金融网站不同于其他类型,其盈利模式主要依靠佣金收入,当用户通过该网站提供的数据中选择了相应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后,该公司会付给网站相应的推荐佣金。另外,当用户通过网站的推荐接受了专家顾问的服务后,网站也会从专家顾问处抽取佣金。

以往的金融服务平台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金融信息服务机构, 现在,丰富了金融服务平台的内容。作为价格比较平台,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把各类产品按照价格、利率等重要项目的大小、高低等方法排列,性价比的排名可以很直观的看到,方便用户做比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是基于消费者对于网络支付环节的便捷和信用的需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则是由于消费者对于融资便捷和高利率回报的需求,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看中了用户对特定领域信息的需求,而价格比较平台则满足了用户对于快捷性、参考排名的需求。在数据量庞大的网络时代,这种平台的出现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二)网络金融发展趋势分析

1.网络金融业务创新。网络时代的金融业务不同于以往任何时代的发展规律,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很多传统金融业中并不存在的业务显露出了冰山一角,而通过技术应用探索和挖掘这些潜在的业务可以说是目前业务创新的一个趋势。最初的网络金融业务只是应用了网络信息技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模拟传统金融业务的流程,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等。但信息技术的应用并不仅限于此,网络金融服务中存在大量的交易和结算,由此滋生了网上支付结算业务。网络中存在着大量的金融信息,对此进行整合和筛选推出的网络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网络金融业务新领域的探索将是各个金融服务提供商长期的课题之一。从来看,其业务创新的表现在于:第一,重视个人金融信息服务。如今网络使用者与日剧增,而这其中大部分用户属于个人用户,在今后网络金融的发展当中,个人网络金融业务将会更加丰富、多样化,同时更加细化、更加贴近日常生活。第二,加强关联业务发展。该网站提供公共事业服务这类贴近生活的服务是难能可贵的。而由于生活中的需要用户更可能去关注与日常生活相关的金融服务,这类业务将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第三,业务流程更加人性化。该网站版面清晰,所有业务一目了然。用户在享受业务的时候十分方便,需要填的资料提示清楚,步骤明确。这种人性化的流程带来了很好的用户体验,有利于提高客户忠诚度。

2.网络金融的经营模式创新。网络金融的经营模式创新离不开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同时也和金融业务的变化密不可分,但是真正决定其经营模式发展方向的是金融业的经营导向。最初国外很多国家都是以金融机构的盈利及便利为经营导向,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商业银行从事多种业务,如投资银行业务,为了盈利进行内幕交易、股市操纵,最终不可避免的导致金融危机爆发,残局难以收拾。一些国家通过分业经营的模式作为过渡并最终转变为以消费者需求和便利为经营导向的混业经营模式。这对于网络金融时代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尤其重要,因为在网络时代,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成本大大降低,导致行业进入门槛下降,竞争更加激烈,客户的可选择性大大增加,所以只有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为消费者谋求便利才能给金融服务提供商带来盈利和发展。以为例,该网站提供的所有业务都体现了以消费者需求和便利为经营导向的混业经营模式;除了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还增加了公共服务,方便了普通人群对电费、煤气费、网费、电话费的缴纳,并且这些业务都提供价格比较服务。这也是该网站能够成为英国发展最快的价格比较服务网站的原因。由此可见,以消费者需求和便利为经营导向的混业经营模式是我国网络金融经营模式未来可行的发展方向。

3.网络金融盈利模式创新。网络金融盈利模式的发展与各国传统金融盈利模式的发展息息相关却又迥然相异。传统金融的业务大致可以分成对公业务、对私业务,盈利模式又有利息收入,保险金,以及各种中介费、费等。国外采用混业经营模式,经营多种互相渗透的业务,商业银行存贷利差收入在盈利中的比例逐渐下降,个人金融服务盈利增加。这也正是国外网络金融盈利模式的发展方向,由于网络金融面向的是所有人群,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导致了个人服务费和中介费为主的盈利模式成为主流。以为例,该网站主要盈利模式为个人金融服务的佣金收入,而采用这种盈利模式的网站不在少数。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发展中将会出现各种形式的中介费用。

我国与国外的传统金融盈利模式则有很大的差别。首先在传统的银行业我国盈利来源主要靠存贷利差,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很大,中介费和费的盈利比重很少。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存贷款利率差别大,储蓄规模大,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导致的。在网络金融发展方面,国内外服务对象相同,主要面向个人金融服务,所以以服务费和中介费为主的盈利模式也是国内网站的发展趋势。

(三)国内外网络金融发展比较

1.个人文化观念差异与网络金融服务宣传。国外文化观念相对开放,对财富的认识更加深刻,会主动购买理财和投资产品,对网络金融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这同时也得益于国外比较完善的信用机制。而我国大部分人受传统文化观念影响,对财富的认识还停留在现金和储蓄的概念上,对投资和理财的观念还未转变。由于普通群众对于投资理财以及网络金融的认知程度不够,各类金融网站才应该做出更好的服务和宣传,但和国外相比我国的金融网站在这一点上做的还不到位。登录页面上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该网站的所有业务,同时还会有接受本网站金融服务后节省的金额。接受服务时需要填写和选择的项目也清楚明了,结束还会有专家给出参考建议。而国内的很多金融门户网站则页面信息过多,版面混乱,重点不突出,例如金融界、中国金融网等。

2.金融业经营体制区别。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发展,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综合性更强的混业经营体制的转变,目前已形成比较完善的金融体制,出现了很多创新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尤其网络个人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更加多样化、细化、人性化。我国金融业则是采用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虽然对每个独立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环境,但不利于更多品种丰富的创新金融产品的推出。以为例,该网站同时经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业务,甚至还有公共事业服务,这不仅使其盈利点增加,同时也方便了客户对各种产品的需求。而我国很多金融网站经营业务种类单一,经营风险集中,客户范围受限。

纵观全球,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是大势所趋,现阶段我国很多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现其混业经营的目的,这对于处在过渡阶段的我国金融业而言是最合适的选择,这种模式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特点。而对于网络金融来说则应该逐步放开,从传统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络保险到更具综合性的网络金融服务平台。

3.金融监管体制差距。面对国外已经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发展中的金融体制和监管体系存在较大差距。国外采用混业经营体制已久,金融监管体制日趋成熟,而我国则处于发展期,正在从传统的分业经营逐步过渡到混业经营,监管体制能否跟上还是疑问,加上网络金融和微型金融等新兴金融类型的不断发展,国内监管以及金融立法等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通过控股其下设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道路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在现有的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下加强对每个独立金融领域的监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间加强交流与协调,在需要的情况下加设分化职能部门,加大对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力度。第二种则是建立一个大型综合监管体系进行统一监管,其监管类型和国外监管发展趋势相接轨,从“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其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依此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而其最大的优势是可以明确混业经营体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从而避免监管不到位和重复监管等问题。从长远方向来看,第二种模式无疑是我国监管体制发展的大方向。但就短期过渡而言,第一种方式是我国目前的金融经营体制适合的模式。除此之外,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金融联系不断加强,为了保障各个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金融监管也逐渐趋向于区域化、国际化。

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建议

培养网络金融服务品牌化。目前我国采用严格的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虽然存在金融控股公司类型的混业经营,但是单个金融主体的经营业务仍然比较单一。这也导致了我国很多金融网站都以其在某个金融业务领域的声誉为人们所熟知,现阶段国内多数用户都倾向于接受品牌公司的金融服务。这些公司建立起来的信誉基础将是带动我国网络金融进步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快网络营销模式多样化。作为网络金融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营销的好坏往往决定了一个金融网站盈利能力的强弱。而国内缺少多种业务并存的金融网站,也缺乏价格比较类的网络平台,所以网络营销的手段和方法对金融网站的发展显得更加重要。我国目前除了常见的搜索引擎营销、许可Email营销,还有病毒性营销、博客营销、社区营销等营销方式。而现在的社交网络包含了大量的网络信息,客户对于用户体验的要求大大增加,针对网站交互性以及用户体验而创新的网络营销模式将对网络金融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

改善我国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理念。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信息量越来越庞大,客户的可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对网络信息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各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应更加重视以客户为主的服务理念,加强对网站的设计、业务流程的设计以及对售后服务等环节的重视,使版面更加清晰,流程更加流畅和人性化,这些方面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结论

本文在有关网络金融内涵和表现形式的文献基础上,以国外网站为具体案例,研究并分析了国外网络金融发展的模式及趋势。同时和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做了对比,说明我国网络金融潜在的问题,并据此对我国网络金融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本文的研究首先对于国内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具有借鉴意义。国外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作为国内网络金融业务、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发展的参考。其次,本文为消费者在网上进行合理消费决策提供了理论借鉴。本文中网络金融的一些新的消费形式、新的业务类型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了解网络金融并做出更加正确的消费决策。最后,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订中,本文可作为参考。通过分析国外网络金融和政策的结合,发现我国网络金融发展中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限制和不足,本文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提供了未来可能的网络金融发展方向的理论指导。除此之外,本文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限制,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继续对这些方面进行深入。选用的案例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国内外网络金融对比分析仍可继续挖掘。由于国内的一些网络金融发展条件限制,对国内网络金融发展建议可行性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狄卫平,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J].金融研究,2000(11)

2.舒志军.全球网络金融超市的崛起[J].国际金融研究,2000(6)

3.尹龙.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网络金融理论初探[D].西南财经大学,2002

金融服务法论文篇8

一、 引言

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金砖国家的金融合作层层推进,至今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就。金砖国家的群体性兴起,拓展了世界发展模式,彰显了新兴经济体的活力与诱人的发展潜力。然而,在世界持续发酵的金融危机中,金砖国家也未能独善其身。如今金融危机阴影仍在,欧债危机制约经济复苏,国际贸易增速放慢,金砖国家的各个领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在这个后危机时代背景下,把控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对金砖国家增强抵御外部风险能力以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具有尤为重大的意义。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Francois、Claess-ens、Moshirian、Glaessnerr、Kon-o、Matto等学者认为金融服务贸易可以提高一国金融体系的效率,最终促进经济增长。Levine(1996)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金融部门开放,其经济增长速度都会大大快于经济封闭的国家。A. Kireyev(2002)通过经验与分析论证得出一国的宏观经济、金融服务效率以及政府的监管直接影响该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

国内学者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研究目前更多局限在国内形势上。陈己昕(2001)论述了各具体的金融服务项目与宏观经济运行间的联系,通过经验性实例及国内国际情况,阐明了金融服务不同方式所对应的不同开放条件,并系统的说明了中国在四种提供方式下开放金融服务部门的次序。张金清和刘庆富(2007)系统构建了金融开放程度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我国1979年~2005年间金融开放度的分段测量得出我国金融开放度整体加速上升的结论。秦嗣毅和杨浩(2011)探究了金砖四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指出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评价指标在四个经济体的比较中处于最弱地位,且金砖四国与发达国家不构成竞争关系。刘俏和黄建忠(2012)以TC指数和CEP指数为分析工具对金砖国家的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进行了比较研究。

现有文献从多角度分析了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条件、提供方式、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等,为本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但以往的研究更多的是以金砖四国为研究对象,而没有对南非的金融服务贸易的情况进行研究。本文就分析比较金砖五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揭示各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差距及相应原因,希望能促进各国相互学习,同步提升群体实力。

二、 金砖国家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度的比较

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领域,对国家经济和宏观调控政策具有重大影响作用,很可能成为主导各国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本部分通过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公式即可得出金砖五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度,并对结果作进一步解释。

1. 金融服务贸易的定义及统计体系。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定义至今没有统一认识,本文引用国内学者杨圣明所做出的定义,即金融服务贸易是金融服务作为一种贸易品在国与国之间的有偿流动。就金融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这一问题而言,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一般对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量的考察依赖于两方面的数据:一是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服务贸易类项目的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证承兑、信贷额度、金融租赁及与外汇交易有关的费用等中介服务费用和与期货、期权、资产管理等有价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和保险服务(保费和赔偿额)。二是反映在BOP收入类项目直接投资中的金融机构投资收入。本文采用第一类数据。

2. 金砖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的计算。一国的贸易开放度, 是指该国贸易总额占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它反映一国参与国际贸易的程度。同理, 一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是指该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该值能反映一国参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程度。

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的计算公式为:

HS=(TSX+TSI)/GDP×100%(1)

式中,HS表示一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

TSX表示该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额;

TSI表示该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口额;

利用上述计算公式, 可以计算出2000年~2011年金砖五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度。从UNCTAD数据库及各国统计年鉴中计算出各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结果见表1、图1、表2和图2所示。

3. 金砖五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的结果分析。通过上述相关数据资料和定量分析结果,可以很好地对比金砖五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情况。

(1)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方面。首先从金融服务贸易总额的角度可以看出,中国从2000年~2011年(除2001年外),金融服务贸易总额一直高于其他国家,2011年的金融服务贸易总额达到了246.08亿美元,而巴西、俄罗斯和南非则分别只有66.63亿美元、45.8亿美元和19.96亿美元。印度的金融服务贸易总额虽然没有中国大,但其与中国的差距不是很大,2010年和2011年的差距分别是6.24亿美元和13.31亿美元。

其次,从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口额来看,2000年~2011年,金砖五国中进口额最大的是中国,其次是印度。2003年~2006年,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口额比其他金砖国家的总和还要多。金砖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中,总量最小的是南非,其2011年的进口额只有7.76亿美元,远远低于其他国家,与中国和印度相比,更是有较大差距。

再次,从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来看,金砖五国中,2000年~2011年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最大的是印度。中国与印度相比差距较大,2011年,印度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额是中国的2倍多。2000年~2008年,除个别年份外,巴西的金融服务贸易总额也高于中国,2009年~2011年,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总额才超过了巴西。另外,南非与其他金砖国家相反的是,除个别年份外,南非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一直大于其进口额。

(2)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方面。从总体上来看,印度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遥遥领先于其他四国(如表2和图2),印度在经历了金融自由化的改革后,金融服务贸易大大开放。从20世纪末开始,印度就开始大力发展服务业。印度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服务业的优势,如该国优质廉价吃苦耐劳的劳动力资源,创新的信息技术及语言优势,使其成功实现了软件等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飞速发展。而印度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飞速发展,又为该国的资本金融市场和旅游业注入了无穷的动力。因此,近年来印度的保险和金融服务出口连年大幅度提升,其总额甚至攀登至全球前列。

2006年南非金融服务贸易总额为16.22亿美元,2011年增加到19.96亿美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处于金砖国家第二位。作为新加入的经济体,尽管绝对经济规模和金融服务贸易总额都不大,但南非在金融业开放程度上却具有显著优势。因为南非拥有监管到位的发达银行体系,使其能够凭借各种精良的风险管理体制和公司治理机构开展银行业务,实行良好管理。

巴西的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要高于中国、俄罗斯和南非。21世纪以来,服务业为巴西贡献了超过一半的国内生产总值,也满足了国内超过1/2的就业需求。鉴于国民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强大依赖性,该国政府部门通过实施多种手段来保证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而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之飞速发展。

中国虽然已基本形成了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银行、证券、保险为支柱,以其他非银行金融业为补充的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却远远落后于印度和南非,勉强高于巴西和俄罗斯。

但相对于其他金砖国家,较小的金融服务贸易额使俄罗斯成为金砖国家中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持续最低的国家。

三、 金砖国家经济增长率与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关系分析

国内外不少学者已经得出金融服务开放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一般认为,金融服务业比较开放的国家,其经济增长速度也会大大快于经济封闭的国家。本部分就试图通过计量分析的方法,揭示金砖国家能否通过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与经济规模提升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

1. 金砖国家年度GDP增长率。为了进行计量分析,首先通过世界银行的数据库查找2000年以来金砖国家年度GDP,并进一步计算出其增长率,见表3。

一般认为,一国快速的经济增长会带动其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而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比率的提高又会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口,而金融服务贸易进口的增加又会引起金融服务贸易出口的上升;因此,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与经济增长存在密切关系,共同推动金融贸易总额的上涨,并进一步提升一国整体国际竞争力水平。

2. 计量分析。从原始数据可以看出,只有印度和中国的数据能够建立较好的回归模型(如模型1),来分析经济增长率和GDP规模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影响。

XHS=C(1)*GDPG+C(2)*Y+C(3)(模型1)

其中,XHS表示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GDPG表示一国GDP年度增长率,Y表示GDP总额(单位:亿万美元)。结合金砖国家GDP总额,表2中金砖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以及表3金砖国家年度GDP增长率,作XHS对CDPG和Y的线性回归,得出回归结果,见表4和表5。

印度:XHS=-0.034282*GDPG+0.62644*Y+0.424076

中国:XHS=0.020737*GDPG+0.00843*Y+0.075051

从表3和表4可以看出,GDP每增加一个单位,印度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增加0.626 44个百分点,中国只增加0.008 43个百分点;而年度GDP增长率每增加一个单位,印度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下降0.034 282个百分点(这与一贯认识相悖),中国提升0.020 737个百分点。总的来说,21世纪以来,印度和中国经济规模的扩大(下转第96页)带动了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的提升,两者呈正向关系。

同时,这个计量模型也在某程度上说明了只有当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达到一定水平,才存在经济增长率或经济规模增加促进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局面。亦即金融部门开放的国家,其经济增长速度不一定会大大快于经济封闭的国家。

四、 对中国进一步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金砖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总体规模虽是金砖五国中最大, 但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水平却不高,但是其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水平却不如印度和南非。考虑到中国的长远发展,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巩固国内金融体系和体制,借鉴国外经验,循序渐进地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

1. 借鉴国外特别是经济发展势头相近的国家的经验。对国外开放金融市场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进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例如中国可以借鉴南非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发达先进的国际银行系统,以及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结算制度等。务求通过开放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提升国际地位,带动经济发展。另外,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同处亚洲的人口大国印度,近年来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快速发展,研究学习印度的优势也能给予我国开放金融服务贸易的重要启示。

2. 加强立法工作,强化央行监管。由于缺乏全面健全的外资法,我国目前尚未能全面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在华业务。目前仅有的法规性文件和条例不足以提供金融体系良好运作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加强立法工作迫在眉睫。为了稳固金融市场开放步伐,更深层次地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央行必须提供有效监管,利用法律法规手段健全金融系统运作机制,充分彰显WTO透明度法律原则。

3. 改革金融机构体制并加强对内的“开放”。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口远大于出口,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体制落后和金融机构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国内金融服务部门缺乏应有的对内“开放”,国内投融资渠道闭塞,民间资本难以聚拢,同时,金融行业各部门呈现出不平衡的开放程度,以上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分业管理体制阻碍了统一管理决策的积极性,这导致了行业总体发展的目标在实践中不断被忽视。针对这些问题,中国迫切需要改革金融机构体制并加强对内的“开放”。同时,各金融部门应注意协调发展,因为巩固内部金融体系是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前提。

4. 循序渐进,切勿操之过急。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推动改革,丰富金融服务产品品种以及共享各国先进技术;另一方面,由于它诱导外来资本的强大能力,一国的金融稳定性必然承受更大考验。特别是对于像中国这种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还较弱的国家,金融开放的隐患无疑值得倍加关注。因此,对中国来说,改革金融体系,打开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进程应该循序渐进,切忌操之过急。

参考文献:

1. Levine R, Finance and Growth: Theory and Evidence, World Bank,2004.

2. Kireyev A,Liberalization of Trade in Fin- ancial Services and Financial Sector Stability (Empirical Approach),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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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金清,刘庆富.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程度的基本判断与分析.社会科学,2007,(3).

5. 秦嗣毅,杨浩.金砖四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研究.东北亚论坛,2011,(1).

6. 刘俏,黄建忠.“金砖五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比较分析.上海工程和商业管理国际学术会议,2012.

7. 杨圣明.服务贸易——中国与世界.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

8. 郭根龙,冯宗宪.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及其相关概念界定.国际金融研究,2000,(1).

金融服务法论文篇9

一、引 言

金融服务业对一国制造业的发展有着显著的影响。研究金融服务业对制造业的发展问题,根据已有的文献可以归纳成两种基本的范式。首先,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随着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发展而深化。goldsmith r最早对金融发展进行了系统研究。金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研究成果通常被称作“金融发展理论”,khan认为金融发展是为了“金融体系规模或效率得到提高”。我国制造业高速增长的势头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期,制造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支撑力量,因此研究金融服务业对制造业的支持可放到研究金融与经济增长的“金融发展理论”框架下进行。其次,制造业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产业,可以从产业理论角度分析金融服务业对制造业的支持问题。从最早的goldsmith r到stiglitz joseph e,再到levine ross,他们都认为金融发展在经济增长中起着重要作用,levine的研究甚至认为“金融发展是因,经济增长是果”,但也有学者对此有过质疑。20世纪80年代后兴起的内生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是经济体系内生性因素作用的结果,此外,laporta从法律的视角进行研究,建立的模型在公司水平上获得了金融引起经济增长的证据。对于第二种范式,kletzer和bardhan根据规模经济理论进一步研究了金融发展与制造业竞争力的关系,研究发现金融部门相对发达国家在那些主要依靠外源融资的工业门类具有比较优势。beck则建立了一个两部门模型来分析金融发展和制造业竞争力的关系,检验结果支持金融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其制造业具有显性的比较优势,表现为较高的出口份额以及贸易收支。

林毅夫以制造业为例,从金融结构在经济增长中所起作用的角度借助对经验数据的分析证明一国的金融结构必须要和产业规模结构相匹配。李学峰从资本配置效率与经济增长角度以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的实证表明我国股票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低下,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微弱。此外,从区域、产业等不同角度的研究都普遍认为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以及制造业的发展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

二、制造业发展需要金融服务业

支持的原因分析

制造业在我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表l的数据证明了这一点。制造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基础,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部门;同时,制造业还是知识经济的载体,高技术产业与制造业不可分割;制造业是信息化带动和加速工业化的主导产业,更是发挥后发优势、实施跨越战略的中坚力量,是富民强国之本。

金融服务业是一种典型的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最早是在1966年由美国经济学家h.greenfield提出,此后browning和siilgelman也是在对服务业进行功能性分类的时候提出了这个概念,并认为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的服务内容主要涉及金融、保险、法律工商服务和经纪等方面。从总体上看,mashall、饭盛信男、闫小培、徐国样和常宁等国内外学者对于生产性服务业是一种中间性需求服务业并具有专业性和知识性的特点方面达成了共识。罗默新经济增长理论一个重要的思想核心就是认为知识是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索,这从经济发展理论的角度承认了知识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可以说,生产性服务业的产生和发展是正在发展中的知识经济的内在要求。表2为一些代表性发达国家(地区)和发展

三、金融服务业支持制造业发展的

评价模型及临界指数值的判定

1.模型和变量介绍及数据的选取

本文通过2002-2006年我国28个省市的新型化指数、金融发展指数、金融效率指数三大指标的面板数据建立回归模型,对各省市金融服务业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状况进行评价,并借助非连续回归模型判定金融服务业支持制造业发展的新型制造业指数的临界水平值。鉴于我国制造业所受到的自然、经济、社会和生态等资源的约束,制造业的发展应当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制造业之路。仅仅用各省市当年的制造业增加值并不能反映这种丰富的内涵,而用新型制造业指数则能很好地体现制造业新型化发展的真实内涵。研究金融服务业支持制造业发展的机制,就是分析金融如何影响制造业增长,也即金融通过自身的哪些因素以何种途径作用于这种增长。当然,对这种增长的作用机制存在许多不同的解释。本文借鉴marcopagano[37]的内生增长模型ak模型的思路。在ak模型中,总产出是总资本存量的线性函数:yt=akt。该模型暗含了以下假定,一是人口增长率为零,即规模不变;二是假定只生产用做消费品或者投资品的单一物品,若该物品被用作投资,每一周期以固定比率(δ)折旧。这样总投资就等于:it=kt+1-(1-δ)kt;三 是假定没有政府部门的封闭经济,资本市场要达到均衡,要求总储蓄等于总投资即st=lt同时考虑到部分储蓄被用于组织金融运行,因此假定了一个漏损部分储蓄流量的比例为1-φ,稳态增长率最后表示为g=ai/y-δ=aφs-δ。从中可以看出金融体系影响经济增长的途径,首先金融发展提高φ促进增长,其次金融发展可以提高资本产出比a促进增长,最后金融发展通过提高储蓄率s促进增长。由此可以认为金融促进经济增长是通过作用于储蓄率、金融效率两种方式,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结论是基于模型严格的诸多假设获得的。沿着这一思想,借鉴李京文和林毅夫等人的研究成果,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我国工业的主体,通过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视角研究其金融服务业对制造业的支持效应在理论上可行。

模型中所做的一点改进体现在指标的设置上。本文所用的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均为指数指标。对被解释变量,用制造业新型化指数代替各省市的总量指标。事实上,制造业新型化指数的构建与经济总量指标有着显著的正向关系,所不同的是其同时还纳入了科技和资源环境维度,它们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研究实践中在制造业领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其根本的涵义主题对经济科技环境资源的持续发展利用具有强有力的概括性、协调性和实践性。具体构造方法是设某年一级指标的综合指数。然后根据上一年混合赋权法计算出来的权重,我们可以算出新型制造业的一个综合评价指标值——

结果显示,模型的拟合优度为0.935389,比较理想,其他各项统计量均比较显著。表3中,各地区对应的两行数值中,上排为弹性系数,下排为标准差。从金融发展指数的回归结果来看,有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中部的安徽、湖南;西部的重庆、贵州、陕西和宁夏共9个省市的弹性系数为负值,从理论上来说意味着“金融发展”对制造业新型化的效用是反方向的,这种解释显然与常理违背。为了解释这种现象,我们回到金融发展指数的设计上,其实质是一个区域存贷款余额与区域制造业增加值的比值,前文述及,单纯的制造业增加值是无法全面衡量制造业发展中的科技维度和资源环境维度的。而因变量“新型化指数”则是一个综合了经济、科技、资源环境三个维度的全面性指标。弹性系数为负,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区域金融发展与新型制造业三大维度之间的结构性失衡 以及当地制造业的非均衡性,比如北京和上海的系数为负,显然更多的是因为其制造业与服务业在当地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当然,弹性系数为正的省市中,并不意味着其金融发展与新型制造业要求就是完全匹配的,因为“金融发展指数”是一个比率指标,无法排除金融发展和制造业发展均较低水平的情况,这也是本文指标设计上存在的无法避免的缺陷。结合上述两种情形和各个省市的实际水平,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要维持高水平上的金融服务业支持新型制造业发展,系数为正的省市的做法可以作为借鉴。

再看金融效率指数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只有福建、山东、广东、广西、陕西、贵州等六个省份的弹性系数为正。金融效率指数与新型制造业指数呈现普遍的逆向效应,这值得我们思考。金融效率指数是存贷款余额之间的比值,反映了一个地区储蓄和投资的相对性。有理由推测,在gdp政绩观下,投资往往被引导投向一些特定行业,而储蓄的居高不下进一步弱化了这个比值对新型化制造业的刻画作用,所以出现上述结果也是可以解释并寻找到现实依据的。综上所述,以上回归结果反映了各省市金融服务业对新型制造业发展的不同效应,结合现实进行分析理应可以得到更多的结论。

以上结果验证了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制造业发展的各省市效应,接下来本文试图寻找到判别金融服务业支持制造业发展效应强弱的新型化指数水平临界值。据moschos d和quandt r.e提出的方法,我们可以借助非连续回归模型寻找系数的关键拐点来寻找这个指数水平。具体方法如下:在前文中提及的用以制作三维散点图的数据基础之上,对自变量和因变量进行简单的回归。设置一个虚拟变量dum,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判别新型化水平是否已经超过了我们假设的数值,超过这个数值,则金融服务业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会明显强化,而低于这个水平值,则作用体现得相对没有那么明显。首先,我们把28个省市的新型化指数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并假设最低水平的新型化指数就是该临界值,那么这时所有省市的dum都取1,借助软件进行回归;然后假设倒数第二高的新型化指数值是临界值,这时刚才指数水平最低的省市dum就取0,其他省市依然取1,再进行回归。以此类推,直到找到dum项的t检验值最大的那个省市所对应的新型化指数值,则这个值就是决定金融服务业对制造业发展作用强弱的临界值。经过多次回归,得到具体结果如表4。

通过表4可知,福建省的新型制造业指数水平值对应的t检验值最大,为7.89,所以理论上来说,福建省的新型化指数值就是决定金融服务业对制造业发展支持作用强弱的临界值。也就是说,某省市新型制造业指数高于福建的水平,金融服务业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持效应将较为显著,而低于时则相对弱化。这一结论对我们有诸多启示。首先,弹性系数为负的省市中,只有北京、天津、上海这三个地区的新型化指数高于福建,而这三个地区作为直辖市,地位和实际情况均比较特殊。其次,福建制造业的新型化指数在众多省份中排名第八,虽然这是一个静态数据,但从排名上看可以发现新型化指数较高的基本都是东部地区,这与现实情况比较一致。最后,金融服务业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进程中,可以参考各个省市的弹性系数,从方向和强度两方面比较存在差异的省市中的具体做法,取长补短。

金融服务法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4.39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4-87-03

关于FDI与对外贸易关系的问题,一直是国际贸易和投资等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争议较大的一个议题。各学者间没有统一的定论,综合起来,大致有3种不同的看法:首先,以Mundell(1957)为代表的经济学者认为,FDI与对外贸易具有替代关系,即FDI流入减少了本国的进口,增长了本国的出口;其次,以Kojima(1977)和Lipsey(2000)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FDI与对外贸易具有互补关系,即两国之间通过FDI的流动,各自增加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从而增强双方的贸易基础,因此,具有“贸易创造”效应;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FDI与国际贸易间既有替代关系,也存在互补关系。

既然学者们对FDI与对外贸易的看法不一,那么,要探讨金融服务贸易与FDI的关系,就需要用经验分析的方法,用具体的数据对其进行验证。本文选用了1997-2008年中国的金融服务进出口与FDI的数据,运用Eviews6.0软件,建立一个VAR模型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运用脉冲响应及方差分解等技术分析其相互影响的过程及重要性。

一、数据来源与数据描述

由于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定义及统计口径不统一,而且对金融服务贸易单独统计的机构也不多,所以收集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数据存在着很多困难。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金融服务贸易有单独的统计,而且还有直接投资的数据,因此,本文中的数据均来自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由于受到数据来源的限制,笔者只收集到了1997-2008年的有关数据。我们以FEX、FIM分别表示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与进口,FDI表示注入中国的国际直接投资。

表1提供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进口以及流入中国的FDI的描述性统计量。由表中数字可知,各变量在各个时期上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图1和图2分别用散点图反映了外商直接投资FDI与金融服务贸易进口、出口之间的大致关系。图1表明,在其他影响因素未得到控制的情形下,对FDI与金融服务进口呈正相关关系;图2表明,同样在其他影响因素未得到控制的情形下,FDI与金融服务出口之间也有正相关关系。这些结果与我们的直觉和经济理论的预测相符合。

二、模型的设定与估计方法

传统的经济计量方法(如联立方程模型等结构性方法)是以经济理论为基础来描述变量关系的模型。遗憾的是,经济理论通常并不足以对变量之间的动态联系提供一个严密的说明,而且内生变量既可以出现在议程的左端,又可以出现在议程的右端使得估计和推断变得更加复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出现了一种用非结构性方法来建立各个变量之间关系的模型。VAR和VEC就是非结构化的多议程模型。为探寻金融服务贸易与FDI之间的关系,我们构建了向量自回归模型(VAR)。

一个p阶向量自回归模型VAR(p)的一般形式为:

yt=?椎tyt-1+…+?椎pyt-p+Hxt+?着t t=1,2,…,T

式中:yt是k维内生变量列向量,xt是d维外生变量列向量,p是滞后阶数,T是样本个数。k×k维矩阵?椎1,…,?椎p和k×d维矩阵H是待估计的系数矩阵。?着t是k维扰动列向量,它们相互之间可以同期相关,但不与自己的滞后值相关且不与等式右边的变量相关。

建立此模型的目的,就是要探究中国金融服务贸易与FDI是否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以及其动态的相互影响过程。本文运用Eviews 6.0对数据进行处理及检验。

三、实证检验

1、数据的平稳性检验

传统的VAR理论要求模型中每一个变量是平稳的,因此,我们先对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为了降低数据波动带来的影响,我们先对每个变量都取对数。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LNFIM、LNFEX、LNFDI均不显著,即接受单位根的假设,序列不平稳。其一阶差分拒绝单位根假设,说明他们是平稳的时间序列。

2、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

在以下的分析中,Grange因果关系检验使用的是以上变量自然对数的一阶差分,因为一阶差分后他们都是平稳的。

从表3可知,进口与FDI之间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即中国的金融服务进口与流入中国的FDI具有双向的促进作用。FDI是中国金融服务出口的Granger原因,但金融服务出口不是FDI的Granger原因,说明流入中国的FDI影响中国的金融服务出口。

3、脉冲响应及方差分解

(1)脉冲响应

脉冲响应函数描述一个内生变量对来自另一个内生变量的一个单位的变动冲击所产生的响应,提供系统受冲击时产生的正负方向、调整时滞和稳定过程等信息。为了进一步分析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状况与FDI之间的动态关系,本文利用Eviews6. 0分别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与FDI之间一个标准差变动的脉冲响应。具体结果如图3所示,图3中横轴表示响应函数的追踪期数,纵轴表示被解释变量对解释变量冲击的响应程度。

图3(A)的上半部分反映了LNFDI对于内生变量的一个标准差冲击的动态响应:LNFDI对其自身及金融服务进口的一个正冲击都有较强的反应,金融服务进口带来的冲击在第2期达到最大,然后影响逐渐下降,到第9期系统恢复。图3(A)的下半部分显示了金融服务进口对其内生变量带来冲击的反应,其自身的冲击在第1期最大,第2期有负效应,后保持稳定;LNFDI的一个正冲击,期初有负效应,但很快转为正效应,并于第2期达到最大,后缓慢恢复平衡,第8期限,系统恢复。这与我们上一部分的Granger检验结果相符,即金融服务进口与FDI之间存在着双向的因果联系。

图3(B)的上半部分反映了LNFDI对于内生变量的一个标准差冲击的动态响应:LNFDI对其自身的一个标准差新信息会立刻产生较强反应,然后影响逐渐减小,到第6期系统恢复,而对于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带来的冲击没有多大的反应;然而金融服务出口对系统内生变量的一个正冲击的反应很强烈,如图3(B)下半部分所示,内生变量的冲击使金融服务出口产生剧烈波动,直至第9期系统恢复。符合Granger因果检验的结果,金融服务出口不影响FDI的流入,但FDI的流入影响中国的金融服务出口。

(2)方差分解

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VAR模型中的一个内生变量的冲击给其他内生变量所带来的影响,而方差分解是通过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的贡献度,进一步评价不同结构冲击的重要性。因此,方差分解给出了对VAR模型中的变量产生影响的每个随机扰动的相对重要性的信息。

为进一步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的贡献程度,现借助方差分解中国金融服务贸易与FDI的动态关系进行考察。从图4(a)上半部分对LNFDI的方差分解来看,LNFDI的整体波动幅度不是很大,其变动在第2期以后便趋于稳定,其中95%以上是由其自身惯性导致,滞后期较短,这说明FDI自身的解释能力较强;金融服务出口的冲击对FDI的贡献度不到5%。从图4(a)下半部分对LNFIM的方差分解可见,FDI对金融服务进口比金融服务进口本身的贡献要大,且呈逐渐增长的趋势。

从图4(b)中上半部分对LNFDI的方差分解来看,LNFDI的波动几乎完全来自于本身,金融服务出口对其没有贡献。从图4(b)下半部分对LNFEX的方差分解可见,在第1期FDI对金融服务出口比金融服务出口本身的贡献要小,但第2期后,FDI对金融服务贸易进口的贡献程度大于来自其本身的贡献。

四、结论

本文借助VAR模型,分析了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与FDI的动态关系,并得出,中国金融服务进口与FDI具有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金融服务出口有利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又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的进口。但是,金融服务出口与FDI之间只具有意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外商直接投资对金融服务出口的增长具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但是金融服务出口对FDI的增长并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脉冲响应分析进一步揭示了FDI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独特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前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有促进作用。本文的结果支持了Kojima和Lipsey等人的观点,即从FDI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来看,FDI的流入具有“贸易创造”效应。随着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深化,金融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大量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的同时,我国也在积极实行“走出去”战略。为了进一步推进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实现金融自由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放松对资本的管制,继续吸引外资。充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推动作用,达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参考文献:

[1] 高铁梅. 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与建模:Eviews应用及实例(第二版)[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 张维. 金融服务贸易理论的进展[J]. 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04).

金融服务法论文篇11

1 《金融服务营销》教学改革中的教材问题

目前,《金融服务营销》课程在教材方面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教材数量少,质量普遍不高。较为成熟的课程如《金融学》等,其可选取的教材比较丰富,且存在不少质量高的教材。《金融服务营销》课程与此相反。王国胜等2009年翻译的《金融服务营销手册》(Evelyn Ehrlich原著)仅适合于金融从业人员,不适合作为本科生教材。近年来,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为数不多的《金融服务营销》营销教材。并且,这些教材中,没有一部教材属于“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大多数在质量上有待提高。

(2)在教材更新方面上,多数教材跟不上金融服务营销发展速度。金融服务营销是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和技术进步的产物,故而课程的发展具有典型的与时俱进的特征。然而,许多《金融服务营销》教材是多年前的编著的,如:周建波,刘志梅《金融服务营销学》(2004年)。少量近年编著的教材,从内容看,反映金融服务面临的新环境等内容,很少体现新近的变化。

(3)采用国外优质教材遇到的问题。总体上看,国外同类教材无论在资料来源引用、学术观点注释等方面,还是在理论阐述、案例甄选等方面,都有着国内多数教材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若我国高校本科生采用这些国外优质教材,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首先,国外教材的案例基本上以所在国或地区为例。例如,Christine T.Ennew和Nigel Waite所著的教材。其次,有中译本的教材比较陈旧,如柯江华2004年翻译的教材,系Tina Harrison在2000年完成的教材。最后,国外教材比较昂贵。例如,Hooman Estelami在2012年完成的教材,标价69.95美元。

2 产生《金融服务营销》教学改革中教材问题的原因分析

学科发展起步晚、中外差别等是产生《金融服务营销》教学改革中教材问题的主要原因。

(1)学科起步较晚。实际上,不仅是在我国国内,国外对金融服务营销的研究也起步较晚。相关的资料比较少。1958年,全美银行联合会议第一次提到“营销”。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许多金融机构才确定各自的服务重点,制定长短期的营销计划,建立营销部门。国外只有少数高校如英国Exeter大学开设市场营销和金融服务专业。国内方面,汕头大学、广东金融学院等少数高校开设了《金融服务营销》课程。学科起步较晚,是导致《金融服务营销》教材不成熟的重要原因。许多教材只是简单的参照《金融学》、《市场营销学》教材,或进行简单的“汇合”而生产《金融服务营销》教材。

(2)中外差别。英国Pearson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金融服务营销》(Tina Harrison编著)全面介绍了有关金融服务营销的重要问题,包括:①金融服务管理局和市场法规的监管进展。②介绍了机遇技术的交付系统,包括:电话和网络银行服务。③重点介绍IT在客户分类、定位,以及关系管理和保持客户方面所扮演的角色。④详细介绍关系营销。⑤针对公司客户的金融营销服务。著者的论述是建立在大量实证数据的基础上,是一部难得的本科教学教材。但是,该教材是基于英国金融服务营销的理论与实践而撰写的,并不完全符合中国金融业实情,且著书年代较早。类似地,Elsevier Linacre出版社出版的《金融服务营销》(Christine T.Ennew和Nigel Waite编著)也是以英国为背景,而Dog Ear出版社出版的《金融服务营销》(Hooman Estelami编著)则以美国金融实践为背景。

3 解决《金融服务营销》教学改革中教材问题的建议

(1)坚持走国际化道路的高校,采用国际优质教材,同时融入将中外金融服务营销案例融入其中。我国现代金融理论、营销理论等基本上为舶来品,选用国外知名教材的好处是让学生直接到具有前瞻性的知识。因而,条件许可的要尽量选用英文原版教材。对于生源质量较高、坚持走国际化道路的高校,建议直接采用国际优质教材,而国际教材与“国内事情接轨”的问题,可交予任课教师完成。例如,汕头大学商学院通过国际性教育质量认证体系之一的EPAS国际认证,是亚洲第一家大学的本科专业获此认证。汕头大学的本科生多数来自各市县一中,在大学期间通过六级英语考试的学生比重也比较高,具备直接采用外文教材的条件。Hooman Estelami在2012年完成的教材,因编著者自身20余年的金融服务营销经验、长期的金融服务营销从教检验、教材严谨的逻辑结构和体系等,可作为课程首选教材之一。Hooman Estelami所编著教材的第12章为“案例”,介绍美国金融服务营销著名案例,可由任课教师将中国的案例融入其中。至于英文原版教材价格偏高的问题,可通过教务处或二级学院的资助予以解决。

金融服务法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58-03

金融业作为一个提供服务的营利性部门,由于其业务是以金融中介服务为特征,其收入有别于其他服务行业直接体现在收取的服务费上,它包含了直接收取的手续费,同时重要的是通过贷款业务获得利息、存款业务支付利息,利息的存贷差形成实际的服务费。因此,金融业总产出等于直接收取的佣金和手续费等实际服务费收入和间接计算的不直接收费的虚拟服务收入即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Services Indirectly Measured,简写FISIM)。关于FISIM核算的相关内容是国民经济核算中倍受关注、亟待完善的焦点问题,本文详细介绍了国内外关于FISIM的总量测算及分配所采用的方法,并就FISIM产出测算理论中参考利率筛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

一、FISIM总量测算的国内外概况

金融机构通过对贷款人收取较高的利息,对存款人支付较低的利息,由此形成的利息净收入用于弥补日常业务开支,并获得营业盈余。这样做可以避免向每个客户收取服务费用,并产生了现实中的利率结构,在这种情形下,既不能直接把利息收入或者利息支出作为总产出,也无法像其他服务业一样根据营业收入计算总产出,这类产出必须间接计算。

(一)国际上做法

1.1993SNA:关于FISIM总量的计算,1993SNA采用的方法是金融机构应收的财产总收入与它们应付的总利息之差,但必须扣除它们用自有资金投资所获得的财产收入,因为这类收入不是直接来自金融中介活动的,用公式表示为:

FISIM=贷款利率*贷款余额-存款利率*存款余额

2.2008SNA:修订后的2008SNA则推荐采用参考利率法计算FISIM。参考利率是指借入资金的“纯成本”,是一种尽最大限度剔除风险成本、不含中介服务的利率。在FISIM的实际计算时,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提供服务的间接收入,是按照参考利率向存款人支付的利息与实际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差额;金融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间接收入,是贷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与按照参考利率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差额,两项之和就是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和借款人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的总和即FISIM,用公式表示为:

FISIM=(贷款利率-参考利率)*贷款余额+(参考利率-存款利率)*存款余额

(二)我国做法

1.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至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我国自2004年开始按照1993年SNA推荐的方法即以利息净收入计算FISIM总量。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其前提是存贷款余额要大致相等,否则会对FISIM总量造成一定程度的高估或低估。

2.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后: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采用参考利率法计算FISIM总量。使用该方法的主要原因是,净利息收入难以准确有效衡量某机构部门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收入时金融机构对该机构部门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的价值。

二、FISIM在资金拥有者与使用者间分配的国内外概况

资金经过金融机构,从表面上看存贷款以利息的形式升值,但是钱本身不能升值,其升值是通过制造与服务部门的创造使其提升。那么,核算出FISIM后,需要将其分配到形成这部分升值的行业上,以真实反映行业创造的增加值。原则上,FISIM的使用应该在这种不含直接收费的服务的接受者或使用者之间进行分摊。但实践中很难找到一种分摊的方法,使该方法既能在经济理论上令人满意,又有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持。因此,要进行FISIM的分摊必须采取一些可操作的办法。

(一)国际上做法

1.1968SNA:将FISIM全部作为一个虚拟部门的中间投入。该虚拟部门的产出为零,增加值和营业盈余与FISIM大小相等,符号相反,这种做法使得整个经济的国内生产总值不受估计产出大小的影响。

2.1993SNA:关于FISIM的使用问题,1993SNA提供了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继续使用1968SNA的处理方法;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将FISIM在各使用部门之间进行分摊,一部分作为中间使用,一部分作为最终使用,这将导致GDP上升。与第一种处理方法相比,第二种处理方法更为客观地反映了FISIM的使用情况,故1993SNA更加推崇第二种处理方法。其分摊的具体方法是:

(1)参考利率法:通过参考利率与实际支付和收取的利率之差,分别估算金融机构向存款者提供的FISIM和向借款者提供的FISIM,各部门FISIM使用额等于作为存款者所分摊的FISIM和作为借款者所分摊的FISIM之和。

(2)其他金融指标比例:由于参考利率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核算方法,进行分摊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金融部门对每个机构部门和储户的实际利率和存贷款额等具体数据难以搜集齐全。在数据信息不够详细或无法取得时,则可以采用不同的经济指标来分摊金融中介服务的总值。如,可以按照各种用户占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资产总计和负债总计的比例进行分摊等等。

(二)我国做法

1.2004年经济普查前:将各行业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全部作为中间投入处理,没有对FISIM进行分摊。这种处理方法夸大了某些行业金融中介服务的中间投入,造成这些行业增加值被低估。为了弥补这部分增加值,在金融业中设置了一个其他子部门,这个部门的总产出等于零,增加值等于居民储蓄利息,中间投入是一个数量与居民储蓄利息相等的负值。

2.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至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关于FISIM总量的分摊在概念上完全采纳了1993SNA的建议,由常住生产单位使用的作为中间投入,由常住居民个人生活使用的作为居民最终消费支出,由非常住单位使用的作为服务出口。在具体分摊时,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基础资料获取等方面的原因,没有直接采用1993SNA所推荐的参考利率法。而是利用各产业部门和最终使用部门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到各产业部门的部分作为相应产业部门的中间投入,分摊到各最终使用部门的部分作为相应部门的最终使用。这种处理方法保证了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的产出与使用相一致,居民储蓄利息也不再作为金融部门的增加值。FISIM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

使用者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使用者贷款余额+使用者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具体部门分摊公式如下:

(1)居民部门分摊的FISIM

居民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城乡居民生活用贷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2)产业部门分摊的FISIM

从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得到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20个产业门类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利用此资料,可对20个产业进行FISIM分摊。如:

制造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制造业贷款余额+制造业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建筑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建筑业贷款余额+建筑业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从行业门类再分摊至行业大类时,由于没有行业大类存贷款资料,可以采用相关行业的增加值比重分劈计算。

3.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后:与一经普相比,《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法》对于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的分摊方法做出了几点调整:一是利用存贷款年平均余额取代存贷款额;二是明确给出了出口应分摊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三是制造业、建筑业等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所分摊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中剔除了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和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四是金融业、国际组织不再参与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分摊;五是分行业大类的FISIM分摊采用门类内部各行业大类的总产出比重分劈计算,不再使用增加值比重分劈。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在不同使用者间的具体分摊方法如下:

(1)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存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

其中:

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存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非常住者在常住者处存款的年平均余额*参考利率)-存款实际利息支出

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贷款实际利息收入-(常住者对非常住者的贷款年平均余额*参考利率)

(2)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个人消费性贷款年平均余额)/(金融机构存款年平均余额+金融机构贷款年平均余额)]

(3)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要分摊到除金融业、国际组织外的其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分摊方法是,用各个门类的存、贷款年平余额占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存、贷款年平均余额的比重,对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进行分劈。如:

Ⅰ.采矿业。采矿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采矿业贷款年平均余额+采矿业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贷款年平均余额)]

Ⅱ.制造业。制造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制造业贷款年平均余额+制造业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贷款年平均余额)]

我们在FISIM的定义、总量测算和使用分配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在FISIM核算理论和实践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颇有争议的问题。如自有资金的处理以及FISIM生产者的界定、FISIM的不变价核算问题等等。

参考文献:

[1]联合国等编,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译:《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6月。

[2]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编著,《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