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务管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05-29 08:56:39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1

在国民经济中,上市公司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由于上市公司经营规模较大、业务较为复杂,涉及诸多税种,加之税收政策的调整较快,如国家于2016年全面推行营改增,2017年调整消费税税目和税率,2018年调整增值税税率,导致其涉税事项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容易引发税务风险。较一般的中小型企业而言,上市公司是规范的公众公司,是企业依法纳税、管理税务风险的典范,所以,更需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分析与探究。

一、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的主要特征

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具体是指涉税行为和税法规定相悖或者税法适用不准确,造成公司未来可能遭受利益损失。它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个是上市公司的纳税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如应纳税却没有纳税或者少纳税,面临罚款、补税、加收滞纳金、损害声誉甚至刑罚处罚等风险;另一个是上市公司涉税行为未准确的适用税法,没能充分使用优惠政策,从而多缴纳税款,承受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非故意性。尽管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是违法造成的,但这不是故意的,如因税务机关认识不统一或者国家调整税收政策造成的税务风险;二是不可避免性。每一个上市公司都要承担税务成本,因为税务具备法定性、强制性,这与上市公司追求最大化利润之间存在矛盾,不可避免。加上国家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即便上市公司主动纳税,管理者以及涉税工作人员也极有可能难以知悉、完全掌握,导致税务风险存在不可避免性;三是预先性。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不是在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或者财务核算时才产生的,在这之前就存在,需要提早进行防范。税务风险对于上市公司的消极影响是深刻的、全方位的,一旦被媒体曝光会严重损害公司的信誉,同时,遭受处罚,增加公司的经济负担,还会导致公司管理层与相关工作人员的变动、损失,使公司遭受全方位的打击。鉴于此,上市公司必须根据税务风险的特征,持续有效的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防范并控制税务风险。

二、加强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策略建议

(一)正确的树立纳税观念,增强风险意识

上市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追求最大化的利润,这和国家税务的无偿性、强制性存在矛盾,所以,极易在纳税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引发税务风险。作为上市公司务必要意识到纳税是每一个公司乃至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违背法律势必会被法律制裁,避免因偷税逃税引发税务风险,让公司遭受损失。上市公司应积极更新观念,大力宣传税法,加强对税法的学习,树立纳税观念,严格依据法律和程序纳税,在内部形成主动积极纳税、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的氛围,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率。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和相关的涉税事务工作人员也必须增强税务风险意识,因为他们税务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尤其是高层管理者和部门领导必须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度,形成较强的风险意识,从而将税务风险管理提升到公司战略的高度,在公司经营运作的各个环节贯穿对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促使各个部门能基于税收法律事先筹划、安排相关的涉税事项,有效的降低公司涉税成本与税务风险。针对公司相关涉税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税务风险意识,以便准确的判断税务风险,提高处理涉税事项的效果,降低公司发生税务风险的概率,减少损失。通过正确的树立纳税观念,增强风险意识,上市公司就能合理的优化纳税,降低甚至避免税务风险,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完善税务规章制度,强化风险管理

完善的税务规章制度是上市公司有效管理税务风险的必备基础,上市公司应参照税务总局的《大企业税务风险指引》,基于行业和公司的特征、税务风险情况、现有内控体系等,制定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办法,在公司内部设立税务风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税务管理人员,同时,明确专职税务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公司识别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的主要方法以及控制税务风险的常用策略。对于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视同销售风险,制定和完善视同销售业务流程规范,有效的识别视同销售税务风险,从而区分公司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风险,掌握适用情况,制定涉税会计处理的完善标准,有效的降低税务风险。对于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增值税发票风险,制定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规范,涵盖相应的职责分工、发票的领购与开具、冲红、作废,还有发票的取得、保管、检查和处罚规则等方面,实现对发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制定这一系列规章制度,奠定上市公司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基础,基于适当的处罚规则提高发票经办人员对风险管理的重视度,确保提高上市公司增值税发票税务风险的内部管理与控制效果;针对上市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业务的复杂性,制定和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指引,涵盖日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以及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纳税申报说明、填写各种附表的规范等,大幅度降低上市公司纳税申报出错的几率,强化税务风险管理。

(三)促进信息沟通共享,加强风险防范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2

一、引言

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导致上市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盈余管理行为也存在着调增会计损益和调减会计损益两个方向。因此,这两种方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均可能与非应税项目损益问题相关。一方面,公司存在有针对性的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率与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低会计损益的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会面临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间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相关分析也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会计利润与应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假设1。

假设1:盈余管理程度越强,所得税率越高,从而上市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的损益越高。

需要进一步分析的一个问题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在资本市场中,公司管理层出于融资、契约和政治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识地采取种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叶康涛,2009)。但是盈余管理行为也会产生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会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市场当中。根据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如果两种产品联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例如汽车和汽油,这两种产品即为互补品;如果两种产品均可独立发挥作用,且具有相同功能,例如茶叶与咖啡,这两种产品即为替代品。如果将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分别理解为一种产品,那么由于这两种产品均可对非应税项损益产生影响,且具有相同功能。由此可以得出,这二者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互补效应。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假设2: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存在互补效应。

三、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考察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的关系,特别地侧重考查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盈余来规避相应的所得税成本。笔者通过构建以下模型来检验假设:

DBT=β1+β2EM+β3TAX+β4EM×TAX+β5DEBT

+β6FIRST+β7AUDIT+β8SIZE+ε (1)

其中,DB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本文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差额来近似衡量。EM、TAX和EM×TAX为解释变量:EM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以修正的Jones模型计算的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衡量;TAX为实际所得税率,其与盈余管理之间有负相关关系,不同税率的企业盈余管理时的动机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操作非应税项目损益的程度会不同;EM×TAX为操控性应计利润与所得税税率的交叉变量,它考核了不同税率层次的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动机程度。

本文预计β2、β3的符号均为正,即随着操控性应计利润与所得税率的增加,上市公司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也随之上升,从而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本文预计β4的符号将显著为正,即高税率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更有可能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所得税成本。

此外,本文借鉴Mills和Newberry(2001)、叶康涛(2009)的研究,加入公司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用DBET表示。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将面临债权人的严格监督,从而违反债务契约的成本越高,因此,公司出于规避违反债务契约的目的会倾向于虚增盈余。此外,本文还加入了外部审计是否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公司规模的对数值作为控制变量,来控制公司治理结构和规模效应对公司纳税申报的可能影响。主要变量定义如表1。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以沪、深交易所2008年1 629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筛选: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剔除当年亏损上市公司;剔除当年新上市的公司;主要变量缺失的上市公司。根据以上标准,共筛选出1 061家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研究所使用的会计利润、应计利润和实际所得税率数据来自聚源数据库,其余指标数据均来源于Wind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2007年开始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原先执行高所得税率的上市公司可能会选择在2006年有意调低应税利润,并在以后年度调高应税所得,已达到规避税负的目的,但是没有依据认为该现象会影响本文的研究假说。

样本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从描述性统计来看,所得税率最高为25%,最低仅为1%,均值为20.44%,其中有498家公司(占样本的46.94%)的所得税率低于25%,表明即使财政部自2001年以来多次清理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优惠仍然相当普遍。从盈余管理程度看,最低为0.0002,最高却达到0.4183,表明不同税率的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时由于动机的差异而导致操纵盈余程度各不相同。

表3给出了有关变量的相关矩阵。从相关矩阵来看,模型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的绝对值不超过0.2,说明没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且DBT与EM及TAX显著正相关,这表明随着盈余管理程度上升和税率的增加,公司明显存在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所得税负的动机。

五、实证分析结果

我们采用回归方程(1)考察盈余管理与操控性非应税项目间的关系,回归结果见表4。

从回归结果1、2、3来看,EM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表明在未控制其他因素和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都会随着盈余管理程度的加强而增加,从而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不过回归系数也表明公司为盈余管理所支付的所得税成本是相当高的。另外,TAX的系数为正,且也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与假设1一致。这表明盈余管理程度越强,所得税率越高,则公司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税负。

在回归结果4中,将EM与TAX的交互变量纳入了回归模型,发现回归系数也显著,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EM与TAX之间存在互补效应。进一步又把样本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回归: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即:税率=25%)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即:税率

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看,DEBT与SIZE变量在所有回归中得到了显著的结果,这表明上市公司进行操控是出于债务契约和公司规模的考虑。FIRST变量在大部分回归中达到了显著为正的结果,说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有能力或倾向通过操控相关损益规避税负。此外,外部审计对于公司操纵行为并无显著的影响。

六、结论

由于进行盈余管理时往往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因此,公司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所得税成本。本文证实了该结论: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大,所得税率越高,从而上市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的损益越高,即公司有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成本的动机。此外,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随着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的爆发,一些社会人士提出加强财务报告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一致性,以防止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形式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抑制盈余管理行为(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本文的研究表明,虽然公司存在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负的动机,但可以从实证检验的结果中发现公司通过此途径所规避的所得税负极为有限,即公司事实上会为其大部分盈余管理行为支付所得税。因此,通过强化财务报告会计制度与所得税会计制度的一致性,并不能有效防止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形式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抑制盈余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 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所得税之间差异的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06(2):205-224.

[2]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06(5):48-59.

[3] 郑红霞,韩梅芳.基于不同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税收筹划行为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8(9):122-131.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3

一、引言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通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选取机构设置形式、利用优惠政策等方法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一系列行为。目前国内的研究多集中在税务筹划经济动因研究以及税务筹划的方法研究。税务筹划经济动因方面的研究有:张玉兰(2007)从纳税人理选择角度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张荣荣、张燕(2006)运用税收契约理论,通过合作契约形成企业间合作模式、调整投资方式降低不确定性情形下税负等纳税筹划措施,企业可以在投资决策中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关于税务筹划方法的研究很多,如任志宏(2004)就企业发展阶段论述了税务筹划的方法, 周夏飞(2001)从契约理论角度论述了税务筹划的形成机制与实现手段。在实践中,税务筹划也是一个庞大的市场,每年有大量税务筹划的专著出版,众多税务师事务所有纳税筹划业务。然而我们对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所考虑因素知之甚少,首先以往的研究并没有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其次以往的研究没有考虑契约成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是由管理层实施的,而企业是由投资者、管理层、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一系列契约所构成。在这些背景下,管理层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目的还会进行税务筹划吗?

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所得税法,公司所得税率由33%降到25%,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机会,如果税务筹划在公司中是重要的,那么公司将递延收益到2008年以减少企业整体税负,并且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力度应和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因素有关。本文以1 123家上市公司2006年和2007年数据,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和多元统计分析,研究了上市公司在面临所得税率下降时的税务筹划行为,为税务筹划的存在以及影响因素提供经验证据。本文的研究对我们深入理解税务筹划影响因素,以及进行税务筹划公司的特征提供了实证证据,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管有一定的政策意义,并拓展了有关税务筹划的研究文献。

二、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一个分析框架

如果经济能够在没有交易成本、信息对称以及契约完全的条件下进行,经济世界将会更加易于了解,然而现实中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无处不在。Scholes和Wolfson(1992)提出一个分析框架,提出了经验税务研究的两个核心议题,一是有效的税务筹划必须考虑到税务筹划活动所涉及的各利益相关方;二是有效的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税务筹划的所有成本,如执行成本、组织成本、财务报告成本等等。

(一)激励契约与税负最小化的矛盾

我们引入隐藏行动和涉及几个时期的契约,扩展报酬契约问题。为使问题的分析符合我国税法的改革,假设公司的当期税率高于未来的税率,这种税制结构使得当期薪水比递延报酬对公司更为有利,因为公司在税率高时获得税前扣除。所以,税负最小化的合约是使当期报酬最大化的合约。现在考虑公司中存在的投资者与管理层的委托问题,由于管理层的有限任期,导致投资者与管理层的决策视野并不一致,具体地说就是管理层倾向于最大化任期利益,而投资者则站在公司长期利益角度。管理层在任期所做的各种投融资决策会有短期化倾向,目的是获得任期内最大的报酬。为提高公司价值,有效的激励安排要求将管理层报酬递延至其决策结果可以观察的时期才支付。此外我们考虑管理层的决策同样面临税率变化的问题,假设管理层同样面临下降的税率(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有下降趋势),那么仅从税收角度考虑,递延报酬将是令人满意的合约,但是要利用递延报酬合约推迟接受报酬,管理层就成为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希望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这种动机可能导致他们在经营公司时做出极度保守的决策。所以总而言之,需要在出于激励目的的递延支付报酬所引起的企业价值上升与由此产生的税负之间做出权衡。

(二)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矛盾

当税收筹划导致公司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告低的收益时,另一系列的非税成本随之产生。尽管公司通常希望向税务当局报告较低的应税收入,但他们也常常希望向投资者报告较高的收益。有很多理由解释为什么管理层关心的是财务报告数字:高管的报酬通常以会计盈利为基础;公司的债务契约通常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分析师和投资者利用会计数据为债券和股票定价;证监会利用会计数据监管公司;社会舆论以及相关利益方利用会计数据推动增税或者处罚规定;账面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过大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详细检查等等。虽然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适度分离但并不完全一致,还是有大量的交易或事项在减少应税收入的同时减少向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报告收益。如企业拥有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出于税收目的可以出售该资产以获得抵税收益,但同时也将报告出售资产的损失。

三、研究设计

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由33%下调至25%,为我们研究税务筹划存在性、以及影响税务筹划的因素提供了研究机会。

单因素方差分析

因为2008年的所得税率下降,如果税务筹划在公司的各种决策中确实重要,那么我们应该能够观察到公司在2007年的所得税与利润的比值要比2006年低。单因素方差分析又称一维方差分析,用于对单因素多个独立样本均值进行比较,可以检验均值是否存在差异或哪些因素的均值存在差异。我们预期2007年所得税与利润比值的均值比2006年低。

税务筹划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模型

为检验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因素,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针对2007年上市公司数据,我们设计如下的多元回归模型:

Taxi=β0+β1Wagei+β2Debti+β3EM1i+β4EM2i+β5lnSizei

+β6lnDefertaxi+ξi

其中:

Taxi:公司i2007年度现金所得税占税前会计利润的比率,该变量刻画了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状况,该指标越低说明公司进行了越多的税务筹划,即将2007年税负推迟到2008年及以后年度;

Wagei:公司i2007年度高管现金薪水总额占税前会计利润的比率,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负相关;

Debti:公司i2007年度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越容易受到银行的监管,所以我们预期该指标与Taxi负相关;

EM1i:刻画公司i盈余管理动机的虚拟变量,如果本年度税前利润为负则为1,否则为0,公司税前利润为负,为避免将来被ST,所以公司有大清洗动机,即扩大亏损,所以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之间负相关;

EM2i:刻画公司i盈余管理动机的虚拟变量,如果公司盈利超同行业均值,等于1,否则为0,因为公司盈利超预期,所以有调低利润的动机,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成负相关关系;

lnSizei:公司i2007年度期末总资产的对数,刻画公司规模的变量,公司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到各方面的监管,所以有调低利润的动机,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之间成正相关关系;

lnDefertaxi:公司 2007年度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对数,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正相关。

四、实证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选择

单因素方差分析我们选择2006年和2007年的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多元回归分析以2007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以下公司:金融类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2008年以前适用低税率的公司;数据不全的公司。表1描述了样本情况:

(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

表2列示了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2006年现金所得税占税前利润比率为25.65%,2007年该比率为18.46%,F值为38.32,显著性水平为1%,初步验证了我们的分析,即2007年上市公司确实进行了税务筹划,将应税收益递延至新税法实施以后。

(三)多元统计分析结果

表3列示了影响2007年企业税务筹划因素的多元统计分析结果。模型调整R2为5.2%,F值为9.42,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模型具有一定的解释力。Wage变量系数为-0.007,单边检验的t值为-2.755,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样本中的企业大多采用与会计利润相挂钩的利润分成激励方式,而且多数企业没有长期的股权激励,这就导致管理层偏好当期薪水最大化,所以该变量与 成负相关关系。Debt变量系数为0.033,t值为1.952,在5%水平上显著。资产负债率高表示企业越容易受到债权人的监管,而债权人是期望企业保持现金流动性的,公司通过税务筹划可以避免违反债务契约,所以该变量与Tax负相关。EM1变量系数为-0.364,t值为-5.857,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上市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公司大清洗的动机,因为公司如果亏损,则不如扩大亏损以增加未来年度盈利的可能。EM2变量系数为-0.029,t值为-2.066,在1%水平上显著,该变量刻画了公司利润平滑的动机,盈利较好的公司通常希望将当年的盈利递延至后期,以避免未来年度盈利下滑,公司这样做的同时也可能将应税收益递延至后期。EM1和EM2两个变量反映上市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披露动机因素。lnSize变量刻画了公司的契约成本,公司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监管,所以大公司的税务筹划力度比较小,即大公司的实际税率较高,该变量的系数为0.024,t值为2.141,在5%水平上显著,lnDefertax与我们的分析一致。 变量刻画了上市公司税务筹划的一个手段,该变量系数为0.001,t值为1.894,在10%水平上显著,说明上市公司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该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同时我们注意到该变量显著性水平为10%且系数很小,意味着该方式可能太明显容易导致税务部门的注意。

五、结论与进一步研究展望

本文对2007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在面临所得税率下降时的纳税筹划行为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

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确实在2007年进行了纳税筹划行为,平均现金税率比2006年小7个百分点;

激励契约成本、债务契约成本以及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动机是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重要因素。

总的来说,如果纳税筹划的契约成本和信息成本高,那么公司则很可能会放弃税务筹划,反之则进行税务筹划。本文指出了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因素,若要进一步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进行监管,未来的研究方向之一就是建立公司税务筹划行为的预测模型。此外,在金融市场发展和市场成熟度方面,可以进一步研究投资者是否能区分税务筹划和非筹划的公司。

【参考文献】

[1] 张玉兰.企业税务筹划的动因分析:经济学视角[J].当代财经, 2007(3): 125-128.

[2] 张荣荣,张燕.基于契约理论的企业投资有效纳税筹划[J].税务与经济,2006(4): 96-98.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4

1987年6月5日,陕西省长安县细柳建筑工程公司驻嘉峪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与嘉峪关市长城维修办公室(以下简称长城办)签订了承包城楼仿建工程合同。总造价为528322.37元。同月8日,分公司沿用以往长城办包工的办法,使用自购收据,从长城办领取了19万元备料款,遂即开始施工。不久,长城办负责人通知分公司,已与嘉峪关乡财税所稽征员肖学写谈妥,待工程峻工后,一次性缴清税款。分公司接到长城办的这个通知后,自1987年7月16日起至1988年1月16日,使用自购收据,共领取工程进度款6笔,总计213640元。长城办对此均以暂付款列帐支出。1987年12月16日,嘉峪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发出通告,要求全市各单位和个体户,从198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套印“甘肃省嘉峪关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新发票。1988年3月25日,分公司经理姚华民根据市税务局通告的要求,到嘉峪关乡财税所购买统一发货票时,因经办人肖学军不在,由代办人张某借给。同月29日,分公司归还剩余发票时,在张某家适遇肖学军。肖为分公司办理了税务注册登记,并卖给统一发货票一本。同年6月下旬,市税务局检查了长城办帐目。7月7日,该局局务会议决定分公司补缴欠税款,分公司即于次日到乡财税所缴清了所欠税款29153.65元。同年10月20日至23日,市税务局派检查组又检查了分公司的帐目。经查,分公司已领工程进度款数与长城办暂付款数相符;同时也发现分公司使用白条记帐,总计付款5294.91元。1988年11月12日,市税务局对分公司作出“税务违章处理决定”:一、分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二、分公司使用自购收据领取工程进度款,依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三、使用白条记帐付款,视为购自临时经营者,依据《甘肃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8%的税率计算,由分公司补缴临时经营营业税423.59元,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29.65元,教育费附加4.23元;四、截止1988年1月16日,分公司领取的工程进度款213640元,因长期隐瞒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属于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所偷税款6409.20元的三倍处以罚款19227.60元;对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从宽处理,免于罚款;对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姚华民处以罚款800元。分公司及分公司经理姚华民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立即从其住所地发电报给市税务局,对处理决定中的一、二、四项表示不服,在缴清税款、罚款后,于1988年12月4日将复议申请书邮寄市税务局。市税务局于12月15日将复议申请书转寄甘肃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省税务局立案进行复议,曾函告分公司“耐心等待”结果。此后,分公司多次催促,直到1990年11月2日,省税务局才正式答复分公司:“有关案件的具体事宜,请与嘉峪关市税务局联系”。而市税务局则表示:“无法函告”。分公司无奈,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于1990年11月10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分公司诉称:1987年6月同长城办签订了嘉峪关城楼复原工程建筑合同,随即施工。关于纳税问题,当时长城办负责人高凤山、吕志标等人和嘉峪关乡税务所稽证员肖学军等人议定:“施工队按合同领取材料费、生活费、进度款时,先开收据,竣工决算时开一张总的税务发票,一次交清税款。”同年8月,肖学军还特意到工地,再次告诉,待竣工后一次纳税。因而公司及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后十个月内都没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纳税申报、购买税款发票和缴纳税款。与此同时,嘉峪关市、乡两级税务机关也从来没有找公司核定过纳税期限和税额,也没有催要过税款。1988年6月7日,长城办通知所属施工单位“今后每领一次款缴一次税”,我公司负责人姚华民即于次日一次补缴了以前所有的未缴税款,还超缴了部分税款。所以,在纳税问题上不存在有意隐瞒不纳或弄虚作假的偷税问题。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市税务局“税务违章处理决定”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被告市税务局答辩称:分公司从1987年6月至1988年3月29日,长达10个月未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使用非法发票、用白条记帐、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隐瞒收入等税务违章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无误,处理程序合法,处理决定正确,适用法规适当,且其诉讼已超过时效,市人民法院应予驳回,不予受理。

「审判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分公司未按规定依法向嘉峪关乡税务所申报办理税务注册登记,使用自购的收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以及有关规章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税务违章处理决定中第一项、第二项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基本正确。原告在纳税方式改变之前,未依法纳税,显系违法。但原告未依法纳税,是由于嘉峪关乡税务所工作人员与长城办负责人所达成的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纳税协议所致,究其责任,不在原告,且原告主观上无偷税的故意,客观上无欺骗、隐瞒逃避纳税的行为,故被告市税务局在处理决定中第四项认定原告偷税,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处罚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一)目、第(二)目之规定,于1990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维持市税务局所作的”税务违章处理决定“第一项、第二项,撤销第四项。同时判决市税务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将以偷税所罚之款退还分公司和姚华民。嘉峪关市税务局不服一审判决,以”分公司长达10个月之久未申请税务登记,使用自购收据多次领取工程进度款,目的在于逃避监督,其行为属故意,以偷税论处符合税法规定“为理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分公司辩称,未及时纳税,是因长城办与嘉峪关乡财税所有峻工后一次性缴纳的口头协议所致,以偷税定性,不能成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经公开审理认为:分公司在承包嘉峪关城楼仿建工程后的一段时间内,未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又使用自购收据领取工程进度款,其行为均违反了税收法规,原判维持市税务局”税务违章处理决定“第一项、第二项是正确的。分公司从长城办领取的工程进度款,应视为其营业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确属违法。但长城办确曾向各施工单位通知过其与嘉峪关乡财税所商议了一次性纳税问题,且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的领导,故长城办对此是有责任的;同时,分公司在市税务局追查前已办理了税务注册登记,开始使用统一发货票,及时缴清了税款,并无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行为,故以偷税论处欠妥。原判撤销市税务局”税务违章处理决定“第四项亦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于1991年4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5

关键词:

内部控制;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风险防范

在经济的推动下,国内市场上涌现大批私营企业,这些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逐渐扩大发展规模,投资需求日益提高,更多的企业想要利用IPO的方式首先企业融资。但是我们知道公司上市并不简单,需要面对、财务、内控、税务等多方面的风险,尤其是税务风险,对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更加顺利的实现上市,最终实现企业融资目的。

一、概述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上市公司税务风险指的是公司自身的税务活动相关途径缺乏正确性,或是没有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缴税,而导致公司利益可能受损的风险,含有公司资金受损、名誉受损以及受到法律处罚等[1]。这一风险指的是公司在上市运营过程和税务活动使,因为内控以及外部等各种因素作用下导致公司受损的可能性[2]。当今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上市公司所处发展形势非常严峻,上市公司税务风险一方面和税收政策息息相关,另一方面还和生产经营缺乏较强的稳定性相关,税务风险管理对其自身的战略规划以及经营决策发挥直接的影响,上市公司税务风险是公司管理层重点讨论的话题,也是上市公司面对的重要问题。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对税务风险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并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制定高效的防范措施。

二、上市公司面临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1.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控制环节

首先,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税务风险控制交杂在财务风险管理中,没有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预测、防范、管理等相应的机制以及流程,也没有从整体进行合理的规划,相关工作无法切实落实到公司的日常生产活动中,缺乏高效的沟通机制。部分公司对税务风险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同时建立一定的风险控制机制,但是相关机制缺乏一定的执行性,最终流于形式,其税务风范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其次,缺乏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确实安排了相应的税务工作者,但是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税务机构,税务人员常常是由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人员本职工作非常繁杂,难以分出充足的经历去应对税务风险防范工作,同时也无法有效把握税法的变更,尤其是现在我国税务改革的情况下,相关工作人员缺乏较为专业的税务工作能力。机构设置的缺失使得税务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2.没有建立高效的内部审计制度

现阶段,上市公司审计主要对象是财务以及经济责任,对于税务风险的防范较少涉猎。比如没有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日常税务防控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缺乏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工作重点、办法、频率结果等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监督工作无从做起,规划和管理工作不到位;日常审计以及管理工作通常是由外部审计部门完成,但是外部审计部门无法系统、全面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导致审计缺乏较强的准确性以及全面性。加之审计部门是在上市公司聘用下工作,常常会受到利益的驱动,无法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审计,只是为了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公司自身的税务风险无法得到全面体检,也难以获得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

3.缺乏顺畅的信息交流

首先在公司内部,部门和公司利益之间产生冲突。比如在企业没有构建税务风险管理原则时,各个部门均是从各自部门利益角度出发,在经营中实施各种手段从而促进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是这种情况往往加重了公司的整体税负,使得公司的整体效益明显下降。其次,上市公司和税务部门二者因为税务利益出发点相对立,所以二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不畅通的情况。比如,公司缺乏较强的纳税意识,对于税务机构的检查工作常常存在不配合的情况,税务机关也只进行被动的咨询,并不会积极主动的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指导等,常常出现由于多种因素而出现缴税申报漏洞,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三、内部控制框架下防范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的方法

1.创造良好的税务风险内控环境

首先,建立健全公司自身的税务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合理设置专门的税务机构,安排特定的税务管理职务,配置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职责,给予工作以充分的权力,同时积极的组织培训教育加强税务人员的素养[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定相关税务风险防范制度,比如纳税申报程序、税务风险控制机制等,与此同时,合理的梳理税务风险,建立对应的风险警示,完善操作手册等。其次,关于上市公司的管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三者形成一定的制约和平衡,规避管理层人员为了一己私利采取不法手段降低公司税负,酿成公司的税务风险。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在进行企业自身战略规划以及经营活动决策的过程中,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综合考核。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机构间需要对自身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涉及税务管理机构以及业务机构,确定各个部门职责,建立统一管理原则。最后,形成优异的企业文化,提高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思想,建立规范操作、税务价值的观念,从思想上防止风险的发生。

2.健全税务审计制度

首先,合理行驶自身的审计委员会权限,在委员会内部安排专门的税务审计人员,定期对税务风险工作进行研究,同时对其进行防范进行部署,确保机构自身的绝对独立性,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其次,对公司内部税务审计范畴以及频率进行有效的规范。内部审计需要切实履行相关税法,积极的建立公司税务防控制度,促进其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与此同时,需要采取各种手段促进其审计工作者能力的提升,结合公司需求,设置合理的审理范畴以及频率,保障内审作用的充分发挥。

3.建立系统、高效的信息沟通体系

首先,公司需要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法律,保障公司财会处理,降低税务信息传递失误引起的税务风险。其次,要切实提升涉税机构及其高管、其他部门和企业同税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涉税部门必须具有绝对的税务风险敏感度,准确识别、评价公司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等事务中的水无法风险,同时及时上报,引起公司高层管理者足够的重视,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4]。部门之间同样需要强化联系和沟通,尤其是组织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求各个机构进行积极配合,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最后,强化和外部监管部门的联系。企业和税务机构的联系,对于税务风险的防范具有极大的帮助,尤其是因为认定差异形成的税务风险,积极的联系涉税机构,掌握纳税筹划方案,由此促进税务处罚风险的降低。

四、结束语

综上,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的规模的壮大,其融资需求进一步提升,更多的公司想要借助IPO的形式实现融资目标。但是在为了取得更好的上市效益,我们需要切实了解上市之后公司面临的风险,尤其是税务风险,进而针对相关税务风险提出了合理的内控手段。

参考文献:

[1]张丽华.上市公司存在的税务风险及防范对策探析[J].新经济,2016,(18):90.

[2]徐敏.浅论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6,(10):246-247.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6

一、公司概况

A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一家跨区经营直营企业,下设十家所属分公司A1—A10。主营卷烟、雪茄烟零售,白酒、红酒、食品,普通货运等,负责全市大物流建设工作。围绕“流通品牌打造”和“经销商品配送”两条主线,整合本行业资源优势,构建以网络店为主、加盟店和直营店为辅的网络体系。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维持企业发展,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增值税集中核算,分别就地缴纳的网上申报模式。

二、税务登记

增值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A公司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会计核算健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配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期进行申报纳税。A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市公司A及其所属各分公司A1—A10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见下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1.A公司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准确的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可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对于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仍进行扫描认证。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可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市公司A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在每月申报期内,根据“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出全市应纳增值税总额,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后,根据分公司销售额占全市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各分公司应分配税额。填制《全市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见下表),并报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将税款通过网上银行划拨至各分公司账户,分公司与当地开户银行及主管税务机关签订银行划转税款的三方协议,根据计算出的应分配税款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就地缴纳入库。额),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在汇总金额中抵扣。3.年度终了征期内,相关税务机关对市公司计算的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汇总清算。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市公司凭《发票领购簿》统一领购,各分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向市公司领取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的开具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分开票机的形式,以市公司的名称分别对外开具。专用发票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2.市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将各分公司的防伪税控系统调整为市公司的分开票机,各有关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各分公司提供的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积极配合相应的工作流程,使得各分公司在各自的税控系统中以市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由市公司统一取得,统一认证,统一抵扣;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认证、报税、票表税稽核比对及稽核异常数据的核查等工作均由市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记账联统一交给市公司财务整理归档保存。

五、监督管理

市公司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机构,真实、准确核算所属各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额,避免税源转移等问题的发生;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操作程序,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定期对所属分公司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发票的安全规范使用。市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日常工作的监控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强化税源监控。各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市公司及其各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核算、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市公司的集中核算增值税资格。在今后的工作中,由于实际的工作需求需要新增分公司,市公司要在1个月内向市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调整相应的纳税申报表,为及时准确的缴纳增值税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7

一、引言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层或个人为了企业与个人利益,通过使用会计的与非会计的手段,使企业的账面盈余达到所期望的水平的操作。从近几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来看,资产减值的计提与转回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选择会计政策、操纵盈余的重要工具。然而,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并非毫无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之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多支付所得税。

现有的研究侧重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以及盈余管理的动机、目的、方式等,而对盈余管理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如盈余管理引起的应计利润变化对所得税的影响等问题还较欠缺。本文从资产减值这一方面来考察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利用实证方法剖析和梳理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成本间的相互关系,明确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盈余管理问题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国外对盈余管理和税务成本的研究,主要从会计政策选择这一视角切入,研究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管理层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直接探讨盈余管理和税务成本关系的文献并不多见,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Kevin Holland与Richard H.G.Jackson(2004)分析了公司递延所得税储备的情况,认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强的激励进行盈余管理,并发现不足或过度操控递延税储备的规模在经济上的显著性。

Erickson,Hanlon和Maydew(2005)以美国证监会在1996至2002年期间认定财务欺诈和虚增利润的27家公司为分析样本,考察了这些公司为其盈余管理行为所支付的所得税成本。研究表明,公司每虚增1美元利润,平均要为此支付12美分的所得税成本,这表明上市公司愿意为盈余管理行为支付高额所得税成本。

Mills和Newberry(2001)采用私下采集的税收申报数据,考察了税务成本和非税务成本如何影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他们发现,具有盈余管理动机的公司其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较高。

Phillips,Pincus和Rego(2003)从另一个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由于盈余管理行为将导致当期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将导致递延税款增加,因此,可以根据递延税款费用的高低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出于盈余平滑和避免亏损目的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

在国内,王跃堂、周雪和张莉(2005)研究认为: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体现了公司资产价值的毁损因素,夯实了公司的长期资产,并未演化成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工具;李增泉((2001),戴德明等(2005) 直接考察了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与操控性应计利润的关系,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规模与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成正相关,即盈余管理规模越大,会计收益-应税收益也越大。

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

总的来看,国内外学者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成本问题的研究还较薄弱,探讨盈余管理税务成本的研究并不多见,对资产减值与税务成本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本文将结合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以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方式-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与所得税成本之间的关系。

(二)理论假设

一般来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不会影响公司的应税收益。但是,由于资产减值实际上是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与正常的业务收入相比,由资产减值而产生的收入往往占用较少的成本费用,增加的那部分收入会负担较高的所得税成本,同时,低估成本也会导致应税收益的增加,使不便的业务收入需要较高的成本费用,承担较高的所得税成本。因此,在减值的计提或转回不影响应税收益的情况下,其规模的变化仍会对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故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税前利润总额中计提(转回)的减值准备所占的比重与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成正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有效税率(ETR)是公司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利润总额的比值,可用于衡量上市公司的总体所得税税负。这一比率是在无法获得公司应税收益的情况下,相关研究者所普遍采用的衡量公司税负的一个替代指标。ETR通常用公司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利润总额的比值来表示,可用于衡量公司总体的所得税税负。

2.解释变量

盈余管理指标在本文具体体现为三个减值准备指标IMPR,IMPR1,IMPR2。其中,IMPR以公司在t年度计提(转回)的八项准备的合计值为分子,IMPR1和IMPR2按照盈余管理的效果,分别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计值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在t年度计提(转回)的减值准备合计值为分子。除以当期利润总额(PR)是为了衡量提取(转回)减值准备对上市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情况。

3.控制变量

为了控制公司税务筹划行为对其所得税成本的影响,有必要在模型中加入相关的控制变量。

TaxRate,公司所适用的税率。本文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为标准确定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

CAP,资本密集度,固定资产原值与总资产之比。为了防止公司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使用年限之间的差异而造成的指标测度的差异,本文以固定资产原值,而未采用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分子。

SIZE,总资产的自然对数。Millsetal(1998)发现,公司规模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规模较大的公司,往往具有相对雄厚的经济实力,另外其跨地域跨行业经营的经营特点也为公司管理层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规模越大的公司,所得税税负越低。

LEV,财务杠杆,长期负债与公司总资产之比。与权益融资相比,债务融资具有减轻公司税负的绝对优势,因此,本文也引入这一变量,并预计与公司所得税税负存在负相关的关系。

ROA,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与公司总资产之比。Phillips(2003)认为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公司的税负存在相关关系,并发现,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与公司税负正相关。

GROWTH,成长性,以公司总资产增长率表示,即公司t年度与t-1年度总资产之差除以公司t-1年度的总资产。Bankman(1994)研究发现,高成长的公司较少进行税务筹划,因此,可以预期,高成长公司的所得税税负较重。

IND,行业变量。上市公司的行业类型来自于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该指引以上市公司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笔者将所有上市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分类结果分为21类,其中制造业由于公司数量特别多,取两位代码分类,其他行业取一位代码分类。

(二)模型设计

本文在Millsetal(1998)和Atoodetal(1998)多元回归模型的基础之上,加入盈余管理的具体方式-资产减值变量,对提出的研究问题进行考察。待检验模型如下所示: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07-2009年间在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非金融保险类)作为研究对象,剔除研究数据缺失、当年亏损及所得税项目为负的样本,共计得到3207个研究样本。本文研究数据来自于锐思数据库。

(二)描述性统计

与盈余管理有关资产减值指标的均值低于中位数。具有较高可操纵性的资产减值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重不高(均值为0.0023),这可能是因为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转回存在正负相反的方向,造成均值计算中的相互抵消。

五、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检验,同时识别模型是否存在异方差问题,如果存在,则采用怀特异方差修正法对模型进行修正。经修正后,得到如下统计结果:

资产减值指标中,IMPR和IMPRl均与公司所得税税负正相关,这一检验结果与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相符,即随着IMPR和IMPRl的提高,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也将提高。当资产减值为正时,它实际是公司利润的抵减项目,因此,上述检验结果表明当上市公司通过减值准备的转回提高收益时,所承担的所得税成本较低;反之,当公司利用资产减值的计提降低收益时,其所承担的潜在所得税成本较高(损失不得抵扣)。代表公司线下项目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的IMPR2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IMPR2对上市公司税负并未产生显著影响。

在控制变量中,公司税率(TaxRate)在l%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公司母公司的税率对整个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有正的影响。财务杠杆(LEV)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在我国长期负债的税盾作用同样非常明显,随着公司财务杠杆的提高,公司所得税税负会有所降低。

公司规模(SIZE)、盈利能力(ROA)和成长性(GROWTH)三个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与ETR相关,但是,均与预测符号相反,表明在我国,公司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弱、成长性越低的公司所得税税负越高。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大公司,尤其是那些垄断公司实力雄厚,并不介意所得税成本的大小,另一方面,上缴利税的多寡又往往是大公司经理人谋求政府职位、获得政治特权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因此,公司规模与ETR成正相关的关系。

资本密集度变量(CAPINT)与公司所得税税负间的相关关系较弱,并呈现出不稳定的特征,显著性变化较大。

在回归检验中,笔者按照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指引将研究样本分为20个行业,并设置了行业变量,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并未报告相关的检验结果。但通过考察行业变量的回归情况,笔者发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基本体现了我国的产业政策,农林牧渔业、电子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和信息技术业的所得税税负显著低于其他行业,而房地产业的所得税税负显著高于其他行业。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资产减值的角度出发,以其作为衡量盈余管理的指标,考察了2007年至2009年我国上市公司为取得配股、增发资格的盈余管理行为,明确了通过计提(转回)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与所得税成本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结果发现:资产减值指标与所得税税负正相关,表明当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尤其是线上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盈余管理时,不会影响公司的应税收益。因此,当管理层利用减值准备的转回以增加公司收益时,无需承担所得税成本;但是,当管理层计提减值准备时,却需要承担减值准备不得从应税收益中抵扣的潜在成本。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监管者提高监管效率、改善监管效果提供了新的对策和思路。本文认为,我国可以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方与我国税务部门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等方面的协作,在制定相关制度法规的基础之上,提高公司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降低公司盈余管理的净收益,从而使监管方达到遏制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这一方法,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可能和发生规模,同时也能够分摊监管方的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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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8

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改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4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895号)。通知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中“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的规定。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中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这里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重新开票的,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退还其已征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范失业人员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2004年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93号),明确了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中的一些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所称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新规定

2004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欲境外上市的所属企业必须符合通知所列的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等8个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其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财务顾问。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对下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所属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境外上市申请获得受理;所属企业获准境外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境内投资者披露所属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披露的任何可能引起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大事项中就所属企业业务发展情况予以说明。 同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

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监会出台了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法》对财务公司的设立、变更、业务范围等作了规定。新《办法》的出台将适应新经济情况的变化,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

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被取消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9

一、问题的提出

会计盈余指标是一个重要的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不但影响管理当局的报酬水平,也影响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甚至影响到生死存亡(如上市、增发、保牌、摘牌),因此,许多企业往往采取种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或者交易安排等手段有意识地调节或控制企业的盈余水平,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盈余管理不仅仅是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盈余管理往往要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意的盈余目标而发生的成本,包括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与税务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管理当局操纵盈余、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税负增加)的权衡。为了摆脱该困境,上市公司有动机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具体而言: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越高,盈余管理收益越低,则公司越没有积极性进行盈余管理,即所得税费用构成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考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税负水平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可以研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其所得税税负的关系。

二、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

(一)盈余管理

1、盈余管理涵义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者凭借其拥有的企业控制权,利用会计准则的弹性,通过对会计盈余的控制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2、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类型

(1)收益最大化。这种类型通常被用于管理人员为实现报酬和债务契约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当公司管理当局期望从分红计划中获取更多报酬、或公司监控违反债务契约、或发行股票时,一般会做大盈余。当企业管理当局倾向于提高当期收益时,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结转成本,将长期借款费用资本化挂在递延资产账上,通过资产重组以获取巨额利润,与关联方之间的高价出售产品,低价收购材料等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等,都是上市公司为使收益最大化所采取的方法。

(2)收益最小化。当企业为了避税目的或是为了减少政治成本时,一般可能会选择做小盈余,实现收益最小化。如公共事业为了避免较高的利润率,就会通过各种方法多确认损失,少确认利润;当上市公司为了降低上交税收,也会采取措施降低当期收益。在这种类型的盈余管理下,典型做法是推迟确认收入,提前结转成本,通过转移价格向关联方转出利润,预提利息费用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3)收益平滑。收益平滑,又称为“熨平法”。一般而言,公司为塑造良好的上市形象,管理人员往往倾向于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平滑收益,给人以公司收益稳定增长,风险不大的感觉,这是一种稳健型的盈余管理策略。采取这种方法使公司能向市场表现出长期平稳增长的趋势,避免债务契约的频繁变动,还可以减少融资风险,降低资本成本。在这种类型的盈余管理下,企业会利用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项,及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递延资产等账户调节利润,精心策划出利润稳步增长的趋势。

(4)“清洗”收益。又称为“除垢法”,即让低于报酬计划下限的净利润进一步降低,把当年无法获得报酬的净利润推迟到下一年确认。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聘请新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时,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把亏损留给前期,以提高未来盈利的可能性。同样,当上市公司将出现亏损时,就可能采取巨额亏损的方式,将第二年的费用项目纳入当年,递延确认当期收入,从而在第二年扭亏为盈,避免滑入ST板块带来的不良后果。在这种盈余管理方式下,其典型做法是将坏账、积压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一次性处理为损失。

(二)所得税税负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节企业盈利水平的一个重要税种。

2、所得税负担

所得税负担,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在一定时期内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向国家缴纳的税额与纳税后剩余收益或相关指标的比值。所得税负担分为两类:名义所得税负担和实际所得税负担。

(1)企业名义所得税负担。企业名义所得税负担,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向国家缴纳的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一般用所得税名义负担率来量度企业的税负水平,名义所得税税率一般是指国家法定的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的概念,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它包括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会计利润则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得出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一般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占其会计利润的比率,一般用所得税实际负担率来反映企业的税负水平。本文中所用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是指上市公司年度所得税费用同当期税前利润总额之间的比率,它反映了所得税费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程度。

企业的名义所得税负担与实际所得税负担往往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程度通常以所得税实际税率表示,它不同于公司名义所得税税率,尽管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相当程度上已经反映了企业所得税负担程度。但是,由于存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税基调整使得法定税率往往难以真实反映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此外,不同税制下税率之间也不具可比性。而且,所得税税收优惠很多,主要包括免税、减税、优惠税率、退税、优惠扣除、税收抵免、盈亏互抵、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等。所得税实际税率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各种税率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影响,从而为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相应的依据。

(三)所得税税负与盈余管理关系

1、盈余管理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

随着中国会计准则改革进程的稳步推进,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自,这些因素导致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存在,致使企业管理层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渐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母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导致中国上市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因素较多,且不同年度之间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但可将所有因素划分为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盈余管理行为也存在着做大会计损益和做小会计损益两个方向。因此,就某一会计年度来说,这样两种方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均可能与非应税项目损益问题相关。

(1)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方面。企业管理层对公认会计原则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会计报告盈利的法律的游说属于盈余管理研究的范畴。中国在2006年正式启动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合并的进程,其中的一个核心变化就是法定税率的重新拟定。中国上市公司在2005年存在有针对性的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以提高实际税负率的方式来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即大型企业为了影响政府降低法定税率,从而为降低企业未来的所得税成本的经济目标而进行盈余管理。有研究表明,中国企业中存在实际税负率与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低会计损益的盈余管理之间正相关现象。

(2)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方面。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可能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分析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应税损益差异越高,即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两种口径损益之间的差异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从最大化公司股东财富的角度看,这种盈余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直接收效。但公司利用会计-应税损益差异进行盈余管理的直接收效较为有限,上市公司可能要为那些子虚乌有的利润承担所得税成本。可以预见,随着执行税率的提高,上市公司更有激励利用纳税调减项目做大经营性会计损益或做小经营性应税损益,以节省更多的所得税支付成本。

中国现行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所得税费用,并不要求披露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市公司披露应纳税损益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管理后的会计盈余信息对投资者的误导,甚至可以消除上市公司过度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倾向。概言之,尽管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差异催生了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改革和会计-税收分离改革的方向不可逆转。建议政府尽快作出补充性政策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损益额。

2、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

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管理层出于融资、契约或者政治管制的目的,往往有意识的进行盈余管理。但是盈余管理并非没有成本,除了潜在的法律成本之外,盈余管理的直接成本之一是税收成本,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市场当中。因为我国流转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为70%。由于流转税不需要依赖准确的会计记录,因而更易于操作。所得税的名义税率较高,但实际税率较低(常有减免),因而管理当局发现虚报利润并不会使所得税税负增加太多,这种情况的后果就是盈余管理的成本较低。一方面公司的盈余管理存在相应的所得税成本,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公司也会通过调整应税项目损益和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结构,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减轻税负。当公司虚增(虚减)利润时,会增加(减少)所得税税负;当公司虚增(虚减)原材料成本时或其他成本时,可以降低(增加)所得税税负。这就意味着,中国上市公司在盈余管理行为和结构选择时,就可能带来不同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三、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结论

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往往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为了摆脱该困境,公司有可能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本文分析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但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税负成本较为有限,这或许是由于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避免因非应税项目损益过高,从而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的怀疑。

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由于财务舞弊和审计造价事件的不断发生,有研究人员提出加强财务报告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一致性,以防止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形式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抑制盈余管理行为。本文研究表明,虽然公司存在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负的动机,但公司通过该途径所规避的所得税负极为有限,即公司事实上会为其大部分盈余管理行为支付所得税。这表明通过强化财务报告会计制度与所得税会计制度的一致性,未必能有效防止盈余管理行为。

(二)减少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建议

1、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应纳税损益信息

中国现行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所得税费用,并不要求披露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市公司披露应纳税损益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管理后的会计盈余信息对投资者的误导,甚至可以消除上市公司过度利用会计-税收差异导致的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倾向。

2、加强会计准则和会计相关制度建设,减少盈余管理的施展空间

会计准则是准则各利益相关方博弈的产物,本身就具有不完全性、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在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时,应考虑尽量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范围,以进一步确立公允价值的地位,还要注意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连贯性、一致性和前瞻性,尽可能将现有的新型业务或未来经济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新型业务恰当的纳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范中去,以保持会计制度建设的稳定性。完善现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健全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6年了新会计准则,新准则大大压缩了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这也是我国在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和运行方面做出的努力。新准则完善了会计披露的要求,增强了企业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透明度。这些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不仅可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较好判断企业损益的构成、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增强决策科学性,还可以有效抵消企业进行利润包装的“成果”。

3、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

政府应转变观念,做到真正的政企分开,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预,继续发挥并加强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对企业的监控,尤其是对会计行为的监督作用。对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审计及其他性质的检查中所查出的各种经济违法违纪问题,必须划清责任,加强惩罚力度,要追究责任,包括追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经理层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承担责任而未履行责任者受到严厉的惩罚,从措施上减少甚至杜绝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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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10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5-004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0

为促进投资基金业发展,同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外普遍结合投资基金特点,制定特别税收规则。我国有关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仍停留于简单比照个人投资者或者居民企业相关政策的层面,导致一方面有些投资基金面临双重征税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投资基金处于税收征管盲区。其结果是既扰乱税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急需通过顶层设计,重构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下面,笔者就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及收益风险控制,法律评判等问题提出系统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与分类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各个阶段的权益类投资,企业创业初期的股权投资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较为后期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资(Private Equity)等。甚至还包括企业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权投资。欧美等国在股权投资基金已有多年的发展经验,产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贝恩资本、黑石集团、凯雷投资等,他们在中国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现金流稳定,引入PE的资金多为企业上市做准备,在我国通常所说的PE多指为狭义的私募投资。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阐述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与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证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在私募股权投资(PE)中,搭建组织架构,筹划税收方案是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并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投资管理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及时兑现是终级目标,而寻求上市,做大投资基金规模;或在规模既定前提下,节省成本税费、达到收益最大、模式最优是成功路径的选择;同时还要做好风险评估、合规合法性判别等。

二、IPO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企业上市要进行三年的业绩考核及合规性审核,其中税务风险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时上市主体应主营业务突出,这就会涉及业务重组、改制、资产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实施高管股权激励、净资产折股等一系列业务筹划和税收测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权架构的搭建也是IPO税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业的情况,如何使未来退出及分配利润时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见图1)。

可见在IPO进程中,业务操作风险因素很多,其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操作环节是业务重组。下面笔者仅对公司上市过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税务风险进行剖析。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溢价投资的收益筹划及政策风险

(一)投资收益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即: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投资者(股东)可以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但对不同会计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权益分配所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

(二)投资收益的分类与性质

分类:资本公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本(股本、股票)溢价的资本公积;二是除资本(股本、股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

性质: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股票(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两者有区别。

对象:对法人与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对象不同,所得税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投资方的计税基础不得增加,尚存争议的是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1]。

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其基本精神是: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现行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2]。这里需强调的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来的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税收政策剖析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即这个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投资者的投入以及一些尚未真正实现的收益,而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主要是投资者的投入。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所得,而所得至少应该体现为经济力量的增加。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只是转股行为,其净资产并没有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变化。从这个角度说,个人股东并没有取得实质上的所得,因此,不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如果对于这种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作为股息红利项目征税,其前提是企业必须产生税后利润,只有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性质的所得才能够称其为股息红利。而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企业并没有取得经营性收益,故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对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本质上是属于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征税,资本金并不属于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资本金是产生所得的基础,对资本金征税是严重违背基本的所得税征收规则的,换个角度说是在抑制投资。这一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属于所得税的范畴,其基本的征收机理应该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种转股行为是不征税的,那么个人所得税亦不应该征收。

第四,目前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于成长型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主要是自然人利用一些高新技术进行创业的风险企业,未来上市大部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这些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能够掌握的资金等社会资源有限,为了上市谋求更好地发展,很多都是要引进风险投资或者私募投资的(即VC或者PE),有了专业投资机构的帮助,这些企业的上市之路才能够走得稍微顺畅[3]。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能够上市成功的企业是少数,如果在企业转股之时就要求这些企业创始人先拿出一部分现金去缴税,这可能会让这些创业者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未来上市前途未卜,如果上市失败,将股权转让、减资撤资及企业清算,对于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还能及时退还吗?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转股之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严重地抑制了创业热情[4],与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倡导的科技创新、调整经济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宏观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转股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该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处理,即转股时不征税,但计税基础不增加。但在未来转让股权(票)取得收益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既促进了投资创业,又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四、公司上市前对高管股权激励的税收风险与处置

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稳中求进,人才是关键。上市前企业按照惯例,一般采用高管股权激励优惠。即原有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票无偿划转给公司现役的高管,激励其为上市目标更加努力工作。这里会涉及原有自然人股东(以下称“原股东”)捐赠股份与接受股权的高管(以下称“高管”)无偿接受股权捐赠的个人所得税问题[5]。

(一)原股东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未取得所得不征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于所得做出了界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原股东没有取得任何的经济利益,不应该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签订无偿转让协议前,原股东(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股权交易的初始成本,索取无偿捐赠免税证明,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并完成工商变更事项。

(二)高管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高管无偿取得股权,按法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的“性质”如何判别:一是认为属于其他所得范畴;二是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三是认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由于所得性质的判别直接决定税率标准的确认,从而影响税款的多少和征收方式。风险级别极高,务必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所得应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从惯例上说,如果一项所得作为其他所得缴纳个税,需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其他所得时,税务机关要特别慎重,应遵循“不列举不纳税”的原则。纳税人也应维护自身的权益。

1.高管取得股权所得时的税务风险处置

高管从原股东无偿取得股权,是属什么性质的收入?如何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曾对类似问题作出规定,雇员从其雇主以低于市场价取得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可以分六个月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6]。

现实征管中,如何核算税基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以特定价格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税,按12月分摊,并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件明确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7]。股权激励员工的收入可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就从对应关系上明确了上市公司高管无偿(或低价)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是属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仍未解决!

从有偿的角度分析,有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劳务所得,且是雇员在付出劳动后,在相对固定的时点上、以固定标准分期所得。而不是预先一次所得。

而未上市的公司,其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是一次性所得,且是凭借个人的知识技能取得的(相当于知识产权的技术入股),从股票(上市)属于“金融产品”范畴看,它更多属于“财产性质”;那么,未上市的股票(权)属不属于“金融产品”?属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属不属于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所得?此属政策空白点,还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文明确。

2.高管取得股权后发生转让行为的税务风险处置

在股份公司IPO之前,如果高管发生股权转让,因为此时公司股票还不能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确切地讲还是公司股权,按现行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不征营业税的,只征收所得税。同时,如认定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激励是属工资薪金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不交营业税,只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均规定,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各方认识不一,笔者认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可以随意流通的,不是在公开的交易平台上公开销售的,发生转让需要履行民法上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中所称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要注意政策实施的三个时间节点:(1)2009年1月1日之前,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只有金融企业转让金融产品才缴营业税。(2)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以前,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8],且只能按金融产品大类核算分别缴纳,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各大类收支不能相互抵扣;(3)2013年12月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关于金融产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来公司上市成功,高管持有公司的股权在解禁前属于限售股,目前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9]。此规定并不包括转让限售股的情形。此政策风险点应特别注意。

在现实经济活动过程中,困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最大问题是:营业税是按买卖差价计征、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那么限售股的原值如何去确定是关键。是无成本还是以取得限售股时的市场价格,或是按溢价投资实际取得价格作为限售股的原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特殊处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作出规定,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10]。此政策风险是纳税义务人特别要注意的。

五、上市前改制净资产折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2令)第八、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规定在主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3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规定,在创业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2000万股。

企业上市前的整体改制,虽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原来的会计主体和税收主体的资格还是继续延续的。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得,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折股业务的税收处理,现实征管上可以分两步处理,第一步视同股东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进行清算,分回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即收回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第二步是再投资业务,即股东将分回的净资产再投资到股份公司中去。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收益,当然就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视同取得了股息红利分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两步走的操作方式,是有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会有关规定作为支撑的,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净资产折股业务,除原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外,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分配利益和盈余公积等转股的,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即净资产折股实质就是将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作为出资额发起成立了股份公司(视同分配)。股份公司出资额=∑各股东(原有限公司资本金+留存利润)。因此,无论在折股时具体折了多少股,均应该按照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原有限公司资本金不能征税)。

虽然净资产折股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由于这些个人股东尚未取得可供纳税的现金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去纳税,无疑会给这些个人股东造成很大的资金流压力,且这种净资产折股业务一般涉及的金额又比较大,这些个人股东如要及时完税必须另外筹措资金。一旦上市成功,股东们即使另外筹措的资金缴纳税金也能够通过限售股解禁后的抛售取得充裕的现金流得以弥补,但是,如果未来上市失败,被投资的股份公司贬值,或者未来以低价转让股权的,那么个人股东很可能会出现多缴税的情形,在当前的政策和税收实践环境下,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很难办理退税的[11]。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一些个人股东对净资产折股业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很大的畏难情绪,纷纷想办法缓缴个人所得税,各地政府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处理办法,总的来说就是净资产折股改制时暂不纳税。

各地政府与职能机构,为了加强金融服务,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地方性规定,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在财政部专员办的审计、国家税务总局的督查内审及稽查中,存在被查补税款的案例,企业收益风险仍不可忽视[12]。

在净资产折股业务中,如涉及红筹股在香港上市,根据香港证券业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把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这时个人股权发生转让(由自然人个人有限公司),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税股东也缺乏现金流,这是现行税法盲点。现实征管中,各地执行各异。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收益风险、政策风险都很大。

参考文献:

[1]魏志标.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律师,2013(12).

[2][4][5][12]张学勇.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2010(6).

[3][6][8]张学勇.私募股权基金[J].2010(6).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11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12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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