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监管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9 09:23:09

规范执法监管

规范执法监管篇1

通过活动开展,增强全体司法行政干部及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矫正监管和刑罚执行的威慑力,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社区矫正交付衔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各个环节得到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更加有力,及时准确掌握重点对象矫正动态,确保监管安全;最大限度防范和杜绝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管理再上一个台阶。

二、工作措施

1、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要求,逐条逐项地进行对照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执行、矫正解除与终止全流程各环节的具体执行情况。

2、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检查报到登记、矫正方案的制定、分级分类管理、报告与外出、居住地变更、走访、考核奖惩等社区矫正重点执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薄弱环节。

3、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大排查活动。重点排查有重新犯罪倾向、有脱漏管行为、有蓄意上访苗头、流动性大和未成年服刑人员以及不认罪、不服管、消极对抗、反复性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教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1、开展调研座谈。通过调研座谈的方式,请司法所长、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创新举措,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谈谈各自的经验做法、意见建议和工作思路,查找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不足,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2、开展教育研讨。社区矫正工作科对调研座谈人员的发言,对经验做法、问题不足进行总结归纳,对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提出建议。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改进创新措施。结合社区矫正工作例会,通报调研座谈会情况。统一社区矫正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讨论《社区矫正工作改进创新措施》,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3、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专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各司法所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类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等基本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矫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流程,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技能。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开展一次核查摸底。在今年3月份、5月份开展的社区服刑人员调查摸底基础上,以镇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再进行一次核查,查清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服刑期限、报到、认罪服法、电话书面汇报、外出审批等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应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劝导,经多方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或经多方教育仍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用书面形式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求公安派出所进行查找,并报送矫正科备案。

2、进行一次走访谈话。在核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村委社区,对在家的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走访和谈话,见面谈话率达100%;对在外务工服刑人员,要主动与之取得联系,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谈话教育,电话谈话率达100%。

3、举办一期法制讲座。通过走访谈话后,由各镇区司法所自定时间,举办一期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法制讲座,增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提高教育改造效果。讲座内容包括服刑人员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4、健全矫正工作档案。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一人一档”。对于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与法院、监狱协调联系,尽量补齐。对于日常管理记载内容不全或有缺项的,及时查补,提高档案的完整性。对于期满的服刑人员档案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期满档案(正、副卷)范本》的要求,认真检查,逐一对照,补全欠缺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三)整改规范阶段(8月1日——8月31日)

社区矫正工作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半年工作检查,全面细致开展检查督促,规范工作内容、程序、标准。收集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指导督促进行整改落实。分管领导亲自带队,随社区矫正工作科一起检查指导,与镇(区)分管领导和司法所长进行通报交流,促使各镇(区)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工作要求

规范执法监管篇2

、确定重点,提升监管效率

在不同的时段,确定不同的监督重点。务必做到稽查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并坚持不断持续改进,从而确保专项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同时做到人员分工、检查任务、监督区域明确。

二、创新思路,提高办案能力

1、抓住一个主线:始终抓住打假治劣这个主线不放松,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神圣职责,防止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假劣药械严重危害人民健康,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虽然稽查力度不断加大,但假劣药品远未绝迹,且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呈现技术化的特点,查处不易。所以今后乃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打假治劣仍是稽查工作的重点。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如利用抽验、网络信息等),锁定重点品种(如广告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品、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等),遵循“五不放过”原则,追根溯源,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实现两个突破:一是在查处大案要案上有突破,积极拓宽案源;二是在集中专项整治上有突破,确保整治一次,见效一次。在办案过程中培养小处见大的能力,发挥办大案的主观能动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有目的地对重点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县局成立以来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医疗机构,因为这些单位临床直销品种多,高额回扣的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多,大型医疗设备多、诊断试剂品种多,不规范采购操作可能性较大,这对我们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考验。检查人员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同时,有针对性、有步骤地检查。重视媒体假劣药品信息收集工作。网络是一个非常丰富的资源,为药品稽查打假又提供了一个简便快捷的有效途径。一方面,通过网络,及时掌握各种假劣药品信息,执法人员经常收集各种药品质量信息,对国家局、省局的质量公告和假劣药品信息及时收集、下载、翻印,分发至各小组。另一方面,以药品包装为突破口,加强药品包装的外观识别,对外包装的材质、尺寸、色泽、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外部标识、防伪、条形码等,逐项比对,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一时不能确定的,将样品带回办公室,网上调阅对比。

3、做好三个加强:一是加强与药检所工作的协作。实践证明药品抽验也是发现案源的重要途径之一,除在抽检过程中加强抽检的针对性外,平时稽查科也注重与药检所的协作,遇有外观检查不合格的品种,及时与药检所沟通;二是加强巡查力度。结合本区域药品市场状况、涉药单位数量,确定重点巡查单位,对年度的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检查的覆盖面、频率和效果;三是加强学习研究。要想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学习是根本性的手段,除自学以外,并外请有经验老师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4、营造四个联动:一是加大稽查股与局各股室的联动力度;二是加大与其他各县(市)局的联动力度;三是加大与公安、邮政等兄弟单位、部门的联动力度,特别是对邮购邮售药品的检查;四是日常及大型专题宣传等活动加大与社会的联动力度。

规范执法监管篇3

第二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对接处警、现场处置、勘验检查、信息采集、安全检查、讯(询)问、调查取证、押解提审等办案环节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需要对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全程录制,保持完整性,不得剪接、删改,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

各执法办案单位之间移交案件或警情时,应同时移交相关的音视频资料,不同时移交音视频资料的,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案件。

第二章 录 制

第四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是通过“执法六必录系统”和“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分别对在执法办案现场、执法办案区和看守所提讯室内的执法办案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五条 执法办案现场的录音录像设备要按照执法单元配备,以保证执法办案录音录像的需要。

第六条 执法办案区、看守所提讯室录音录像设备的配备,按照《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装备配置》执行。

第七条 进行现场执法办案活动时,要按照“执法六必录”的要求,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便携式摄像机等专门的录制设备对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在报送有关审核事项前上传至“执法六必录系统”。

(一)“逢警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处警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处置警情的民警。

(二)“逢查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盘查可疑人员和现场检查、搜查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执行盘查、检查、搜查的民警。

(三)“逢审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违法行为人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违法行为人的民警。

(四)“逢接访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接待来访群众时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接待上访群众的民警。

(五)“逢现场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执行现场勘查任务的民警。

(六)“逢督察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开展督察活动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的民警。

第八条 在执法办案区、看守所提讯室内开展执法办案工作时,应当使用“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对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九条 在执法办案区、看守所提讯室内对执法办案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对执法办案人员、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场人员、相关场景和计时装置、温度计显示的信息进行全方位摄录,图像应当显示相关人员正面中景,要通过画中画技术同步显示执法办案人员正面画面。

第十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前,要对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时间显示准确。

第十一条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在所要进行的执法办案事项开始时摄录,至有关人员核对相应笔录、文书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相应笔录、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办案活动的原貌,全面记录执法办案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中出示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指印的过程应当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

第十四条 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或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的,应当中止相关执法办案活动,并视情及时采取更换存储介质、排除故障、调换办案场所、更换移动录音录像设备等措施。

对因案情紧急、排除中止情形所需时间过长等原因不宜中止执法办案活动的,经报请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继续进行。有关情况应当在相应笔录中载明,并由办案人员和其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中止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消除后继续进行执法办案活动的,应当恢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应当在录音录像开始后,口头说明中断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情况,在相应笔录中载明,并由有关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以外的专门人员保管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公安声像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密要求应当与本案案卷材料一致。

办案部门应当利用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并与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接。

第十七条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保存或者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刻录、存储等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等开放网络连接。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等主要信息,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刻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光盘移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

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在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并制作数据备份;必要时,可以转录为光盘。

第十八条 执法办案或诉讼过程中,除因副本光盘损坏、灭失需要重新复制,或者对副本光盘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查阅外,不得启封正本光盘。确需调取正本光盘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重新封存,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因执法办案、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调取副本光盘或者通过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调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案件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副本光盘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转录为光盘后移交。

第二十条 调取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取人员、时间、事由、预计使用时间、审批人等事项,并由调取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

对调取、使用的光盘,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保管人员。

调取人归还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有损毁、调换、删改、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通过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或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调阅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以“执法六必录系统”和“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为载体,将接处警、现场处置、勘验检查、信息采集、安全检查、讯(询)问、调查取证、押解提审等办案全流程的音像、影像资料全部传输到网上执法办案系统,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思路,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统一搭建“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实时化、可视化、可回溯管理监督,落实“一案一盘”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执法六必录系统”通过案件编号建立资源库存储目录,并将全部执法音视频资料存储到该目录,该目录通过与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六种必录场景下的音视频资料有序的、结构化、语义化的存储入库及应用。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运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装备,将执法办案过程同步拍摄成音视频、图片等资料,并将上述音视频、图片,以及笔录文档资料及时通过基层所队六必录音视频资源库工作站,上传到县(市、区)公安局六必录音视频资源库中。

第二十四条“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与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接,通过案件编号可自动获取网上执法办案系统的案件信息,并将电子案卷自动加载刻录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中。同时系统可将所录的音视频信息自动上传到“执法六必录系统”音视频资源库相同案件编号下的指定目录。通过与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接,实现案件所需资料快速提取并归档,案件和笔录统一控制、统一管理,与“六必录”系统对接,实现“逢审”必录。执法办案区、看守所提讯室实现高清同步录音录像及双光盘同步刻录,审讯管理模块实现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集中管理和集中控制。

第二十五条 执法办案系统可通过直观的操作界面将案件相关的音视频资源进行快捷的浏览、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针对大案、要案,能够通过本平台实现多方案情商讨,向上级机关汇报案情,同时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主机内置多方会审模块,可通过主机实现多间审讯室呼叫完成多方会审。能够实现案件共享、电子笔录实时查阅。平台要实现上级对下级远程指挥讯问功能,通过客户端双向语音对讲和短消息交互指挥。公安机关领导可根据需要直接与讯问人员对话或通过短消息方式与前方讯问人员进行沟通,发出各种指令。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和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法律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对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报送法律审核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法制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二)未在执法办案区、看守所提讯室开展执法办案活动;

(三)未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相关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

(五)相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

办案部门在报送审核时要为法制部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预留必要的时间。

办案部门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报送不及时的由办案单位、办案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法制审核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供述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存在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

(二)存在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而未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其合法性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对案件的执法办案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导致有关证据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的;

(二)相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影响证据效力的;

(三)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剪接、删改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致使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毁损、灭失、泄露的;

(五)私自或者违规调取、使用、披露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影响案件办理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范的情形,应当追究责任的。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音视频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二章 使 用

第三条 渔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渔业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 音视频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六条  渔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视频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查抄、取缔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条  渔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视频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凌海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由执法科室专人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九条  渔业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交专人负责下载、存储。

第十条 执法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并建立执法记录档案。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二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渔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渔业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必要保存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机关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渔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专人负责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不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渔业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规范执法监管篇4

2015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狠抓预防治本,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杨元元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全部登记造册,明确整改责任清单,强化挂牌督办,及时跟踪调度,定期通报情况,并加强责任追究和隐患整改“回头看”,推动及时整改到位。要针对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立即组织开展针对性、前瞻性调研,掌握当前安全生产现状,摸清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听取有关意见建议,提出狠抓预防治本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问题为导向,以煤矿、危化品、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等为重点,出重拳、求实效,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杨元元强调,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安,抓紧制订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推动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制修订,并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进一步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不断提高安全监管针对性、规范性。要认真总结推广改革试点地区经验,增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针对性、创新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要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与安全生产工作“两手抓”“两促进”(注:于2014年1月20日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上的讲话《紧紧扭住反对“” 把改进作风成效落实到基层》中指出:“要坚持统筹兼顾,把开展活动同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为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从严抓班子带队伍,引导干部职工坚持“忠诚、干净、担当”,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思想,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贡献。

规范执法监管篇5

“四个统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高度概况和科学总结。推进“四化”建设,构建长效管理机制,是实现“四个统一”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关键。“四个统一”体现的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理念、基本目标。“四化”是落实这一基本理念、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途径、基本方法。

坚持“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是工商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把履行监管这一基本职能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协调统一起来。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就要坚持监管与发展的统一。通过加强监管促进科学发展,在促进科学发展中发挥监管的作用,实现监管的价值;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要坚持监管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的统一,在市场监管中统筹兼顾服务、维权、执法工作。在市场监管中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维护好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执法查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科学监管、和谐监管的有机结合。工商部门要做到“四个统一”,必须注重“四化”建设。这是因为制度、规范、程序和法治建设。带有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在此基础上。职能工作才有法可依,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才有章可循,真正做到职权行使规范到位、程序正当。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形成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个统一”含有“四化”建设的要求。一是监管与发展统一。要求把握好加强监管的“度”。既不能以强化监管为由,过度干预、过度管制,阻碍发展;又不能以促进发展为由,放弃监管,放任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使市场经济偏离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把握好这个“度”,需要制度、规范、程序、法治来保障,防止乱作为和不作为。促进法定职责的正确履行。二是监管与服务统一,要求把握好工商部门“监管者”与“服务者”的角色。既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强势监管,不讲服务;也不能只当“服务员”,对市场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忽视监管职责的履行。只有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框架下。把握好“监管者”和“服务者”角色定位。才能做到对法律负责与对经营者、消费者负责的有机统一。三是监管与维权统一,要求把握好履行监管职责的目的。监管是手段,维权是目的。在监管执法中实现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必须推进维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才能使监管和维权依法、规范、有序、高效进行。更好地维护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监管与执法统一,要求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把监管执法统一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上来,严格规范执法主体、规范检查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执收执罚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监管职权、履行执法职责,达到监管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四化”建设是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途径。“四化”建设是把“四个统一”由理念、目标变为实在的工作模式、工作状态的基本途径。首先。“四化”是确保“四个统一”依法行政、有章可循的有效途径。围绕“四个统一”建立健全各项监管执法制度、维权和服务制度、内部管理和保障制度。为“四个统一”的实现奠定制度基础,确保“四个统一”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标准和工作要求,使工商监管执法人员能准确地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履行职能。第二,“四化”是确保“四个统一”有效落实、效能最佳的有效途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通过加强和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执法、消费维权等各方面的程序建设,明确各项工作的过程、效力和责任。确保行政程序严格、正当。便于监管执法操作,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发展、保障民权。第三,“四化”是确保“四个统一”符合依法治理方略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展法制教育、落实执法责任和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基层监管执法行为,提升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整体行政执法水平,更好地在监管执法中做到“四个统一”,更好地在“四个统一”的落实中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二、“四化”是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方向

一般而言,制度化是指群体或组织的社会生活把不固定的方式或规则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转化的过程及其结果。规范化是将零碎的、不完整的程序、方法、要求、结果进行整理或优化,使之成为比较固定的标准、法式。以调控、指导、制约人们的行为,进一步调整社会关系。程序化是将不同的环节或步骤组合成有机统一的系统过程及其结果。程序化可以使行为有序地进行,并使之具有合理性、正义性,使活动更有秩序,达到实体能顺利、完整实施的目的。法治化是指国家和社会基本关系和主要活动经由法律制度确认、规范、调整和保护,实现依法治理。按合理高效的原则运行。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分别回答了“做什么”、“做到什么标准”和“按照什么次序来做”的问题。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构成一个辨证统一的整体。制度化建设是前提、是核心,制度是规范和程序存在的基础;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是关键。规范化体现制度的有章可循和程序的有条不紊,程序化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的有效性。三者的有机结合既解决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又解决了有法能依、有章能循的问题。只有实体性的制度和规范。还不足以保障制度和规范得到公正、有效、严格的实施。只有将制度和规范的实施活动程序化。并在其保证和作用下,制度和规范的目的才能成为现实。规范化、程序化都需要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化需要程序的约束。程序化也要求坚持正确的方法步骤。使之规范操作。法治化建设是根本。法治化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上升和固化为法律。并按照依法治理的轨道运行的高级形式。

“四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动态过程的结果。其核心是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将各项工作职能及其履行职能的主体、原则、范围、过程等确定下来。变成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并以一系列完整而系统的规范和程序来建立履行职能的秩序。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就是要改变工商职能工作和自身建设粗放型、经验型、随机型管理的现状,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常态管理、精细管理、科学管理;就是要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程

序的成果以国家或地方性立法的形式巩固下来,严格执行、依法治理。使其更具有稳定性、长效性。不因各项具体工作的决策者、执行者、操作者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其主观意志的改变而随意改变。

三、当前推进“四化”建设的着力点

“四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需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四化”又是一个渐进过程,需要循序渐进、长期建设。推进“四化”建设要与当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推动长效机制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各类工作规划,夯实“四化”建设的基础。工商部门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从国家工商总局到工商所五级分层管理体制。作为工商部门,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基础上,要在常态管理、精细管理、科学管理上下功夫,通过进一步健全工作规则,为高效、优质管理奠定基础。

一是健全、细化各类职能工作的实体规则。即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市场监管和执法、消费者维权服务等各类行政行为规范。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上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9项职能工作制度建设和5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即。以健全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规则为重点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制度、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登记服务制度;以健全市场监管和执法规则为重点的商品准入制度、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制度、商标审查制度;以健全维权工作规则为重点的12315行政执法制度、消费维权制度。重点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公平交易执法行为、商品质量监测行为、商标行为和服务发展行为。作为工商部门要突出这些重点。结合实际。健全职能工作规则。

二是健全、细化各类职能工作的程序规则。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程序、市场监管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程序)。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以28号令重新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增加了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调查取证程序的具体规则。增加了关于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规范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强化了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要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省以下各级工商局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的范围、罚没物资处理办法等。

规范执法监管篇6

1.1 宣传力度不够大,执法装备不够好

一些地方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范围不够广,没有做到家喻户晓,相当一部分畜牧生产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执法相对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守法观念不强。惠水县地处贵州中南部,是贵阳的卫星县,典型的城乡结合部,目前动物检疫执法设备严重不齐,检疫手段落后,严重影响人们的食肉安全,执法能力极待进一步提高。

1.2 着装混乱,监督缺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没有统一着装,对执法形象有一定影响,群众不知是干啥的,社会也无从监督。

1.3 官方兽医认证没落实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

因目前国家农业部和人事部有关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和《具体办法》没有颁布,动物检疫员没有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官方兽医资格证书》,各地暂时还不能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据调查,有的执法人员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没有按照农业部检疫“四到位”的要求实施动物检疫,有的实施产地检疫没有到场、到户、到栏,“隔山开证”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表现为无检疫行为收费,如有的不实施检疫收取检疫费:有的不实施消毒收取消毒费。三是办案条件不规范。表现为不能让对象现场确认证据等。四是处罚行为不够规范。表现为处罚随意性大,处罚标准不一。

1.4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身份不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法人员是事业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要求,感觉不够规范。

2、对策

2.1 明确执法主体,做到执法主体不违法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建议:1.农业部和人事部尽快颁布《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和具体管理办法》,2.希望农业部向国务院反映,尽快明确执法主体,做到执法主体不违法。

2.2 明确执法范围,做到执法管理不缺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的内容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和监督:三是实施逐级上报跨省引进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四是查处违法案件并实施行政处罚。要切实做到在执法管理上,网络健全、环环紧扣、上下统一、明确职责。

2.3 明确执法管理办法,做到执法管理不失职

2.3.1 抓执法管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具体措施抓二条:一是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签订《执法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二是搞好部门协作。加强与同级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

2.3.2 抓制度完善,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域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错案通报制度》等3项执法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内外相结合的执法监督机制,对内实行层级执法监督、执法案件评查,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制度:对外实行政务公开、群众监督,从而进一步促进动物卫生的执法行为规范。

规范执法监管篇7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加快推进执法监管理念和执法监管方式转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廉政勤政意识,按照“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对依法履职、公正执法的检查,切实强化行政执法监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围绕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三个过硬”目标,深化执法监管规范整训活动,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促进政风行风和软环境建设,促进执法监管机制建设,促进内部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推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高,推动楚州工商局执法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执法监管规范整训活动,强化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局成立执法监管规范整训活动领导小组,局长、党组书记王京华任组长,党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基层分局局长和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科,杨爱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点

(一)清查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管理。重点开展“四查四看”活动,即:查卷宗、看卷宗是否规范,查法条、看定性是否准确,查记录、看程序是否合法,查线索、看案源是否遗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同时,要规范执法主体资格,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规范案件查办工作,实现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行政指导工作,实现案后帮扶制度化;强化高科技手段应用,实现案件管理信息化;突出法制建设,实现法制监督全覆盖、全程化。

(二)清查无照经营行为,规范证照管理。集中开展“四查四看”活动,即清查有照率、亮照率、验照率,看巡查监管是否到位;清查经济户口,看是否底数清、状态明;清查行政指导工作,看无照经营是否疏导到位,是否抄告到位;清查无照经营行为,看跟踪管理是否到位,实现创业必领照、领照必亮照、持照必年检(验照)、经营必依照、退市必销照。

(三)清查市场准入行为,规范登记管理。深入开展“登记数据质量建设年”、“登记风险防范年”活动,重点规范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程序;规范登记行为,认真执行标准;规范前置许可,确保万无一失;规范政务公开,全面实行阳光办照;规范服务标准,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全面做到依法、高效、便民。

(四)清查食品经营行为,规范食品监管。重点开展“筑牢红盾防线,维护食品安全”集中执法行动,依托“三位一体”监管体系,以“强基础、重部位、抓防范”为重点,推行食品分类监管制度,全面构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体系;以“强自律、重宣教、抓长效”为重点,推行信息化溯源机制,全面构建食品经营诚信自律体系;以“强执法、重履职、树形象”为重点,开展“执法办案、应急处置、抽样检验、调研创新”四项能力建设,全力打造尽职尽责监管队伍。

(五)清查申诉举报行为,规范消费维权监管。重点开展“五查五看五规范”活动,即查申诉举报信息录入质量,看信息是否准确、完整、规范,规范申诉举报信息管理;查申诉举报处置流程,看申诉举报处置是否高效,规范申诉举报处置机制;查申诉举报案件档案,看记录是否完整合法、准确适当,规范申诉举报案件查处;查商品质量抽检档案,看抽检全程是否依法规范,规范商品质量监管流程;查消费者申(投)诉质量,看是否依法高效处理,规范申诉举报处理行为。

(六)清查巡查监管死角,规范市场管理。重点开展“三清三明”活动,即职能清,明确巡查监管的职能分工,做到“谁管理、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职责清,明确市场巡查监管中的职责范围,确保巡查市场到位、管理措施落实、上市商品质量安全;责任清,明确巡查监管责任,保证巡查频率、监管质量,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农产品安全。

(七)清查违法违纪行为,规范队伍管理。重点开展“四项清查”,即清查署名举报情况,看是否处理到位;清查干部勤政情况,看绩效管理是否到位;清查影响稳定情况,看矛盾化解是否化解到位;清查政风行风评议情况,看内外协调是否到位,不断提高各级工商机关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时间安排及步骤

这次执法监管规范整训活动,时间为8、9两个月,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10日前),动员学习阶段。各单位要按照区局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党纪政纪、工商业务等知识,增强法纪观念、规则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二阶段(8月20日前),查摆问题阶段。采取自查、互查、检查、督查等方式,查找单位和个人在执法监管、依法履职、廉洁行政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和所属人员查摆问题和剖析情况集中汇总,在8月20日前集中报公平交易科邮箱。

第三阶段(9月20日前),集中整改阶段。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梳理归类,单位和个人制定整改计划,并认真落实。

第四阶段(9月30日前),总结验收阶段。各单位9月15日前向区局写出书面报告。区局于9月中旬组织检查组对执法监管规范整训活动进行检查验收,迎接市局9月下旬对执法监管规范整训活动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规范执法监管篇8

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有发生,比如“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冲凉死”、“鞋带上吊死”、“睡觉死”,甚至还发生浙江温岭一民警办案时在办公室内强奸卖淫女的案件,有的被互联网和媒体大肆炒作,影响恶劣,教训惨痛,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新形势下,如何创新方法,破解执法监督难题,进一步促进民警规范执法,有效预防民警职务违纪违法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2009年以来,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以警务信息化科技为支撑,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对办案可视化、远程化动态监督,同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切实规范了民警执法办案行为,进一步提高了执法公信力。该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全国优秀公安局”。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之中,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技含量。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顺应警务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求,积极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着力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积极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一、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实践探索

2009年以来,张家港市公安局以警务信息化为支撑,从民警不规范执法的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对执法办案可视化、远程化动态监督,同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以“科技+制度”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新模式,使“科技监督”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充分运用警务信息化手段全面“倒逼”民警规范执法,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切实提高了制度执行力,有效防范了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一)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向科技要监督的新突破

1.全面建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托现有的内部图像监控设施和公安网系统,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经过两年的筹建,于2009年3月正式建成并启用网上执法监督系统。该系统共投入资金109万元,主要包括视频监督、音频监督、执法监督、报备监督4个子系统,囊括了监控摄像机161只、拾音头161只、电话录音设备101部,实现对全局各个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卡口中队以及经侦大队、治安大队、信访室等部门的执法办案区域、窗口服务区域和监管场所的工作区域进行全程视频音频网上监督。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全局所有基层所队的警务工作一目了然,可以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各单位执法办案、服务群众、执勤处警、行政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实时、全程监督和倒查,又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民警刑讯逼供、违规使用警械武器等苗头性问题。

2.及时升级网上执法监控系统。(1)推进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办案场所安防设施硬件建设,全力保障执法安全防范工作,2010年10月,该局强力推进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对办案场所全方位安装监控装置。2011年年初,规范化办案区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各单位的办案场所均由二楼搬迁至一楼,每个询(讯)问室均安装高清监控探头、红外报警探头、紧急报警按钮,配备监听装置和录音录像设备,并且询(讯)问室内墙面全部实行软包,桌椅全部固定在地面上。(2)升级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建成人员进入办案区即自动启动同步录像录音的监控系统,每个询(讯)问室安装两个监控探头(一个监控涉案人员,一个监控整个室内情况)、两个监听装置(对涉案人员、办案人员分别监听),通过网上监控系统,询(讯)问活动“现场直播”。(3)整合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将办案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全部整合至市局指挥中心接警大厅,设立监控专门席位,负责全局办案场所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市局纪委、督察、法制以及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法制员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终端,前移监督关口,不留死角死面,对办案场所实行全程同步监控,强化执法监督,“倒逼”民警规范执法,确保嫌疑人“逃不了、伤不了、死不了”。

(二)出台相关制度,确保网上执法监督规范运行

1.出台《网上督察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2009年3月,在正式建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同时,出台了《网上督察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装有监控系统的询(讯)室内进行,明确了网上视频督察、音频督察、执法督察、报备督察的具体实施程序以及发现问题和隐患的处理程序。

2.出台《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1月,在完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出台了《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了询(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询(讯)问室进行,办案民警不少于2人,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一年。市局指挥中心负责全局办案场所24小时视频监控,发现违规违法等情况及时向纪检、督察部门汇报;纪检、督察部门负责执法安全防范、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监督、倒查和追责;法制部门负责办案场所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和执行法定程序、规范的监督和管理;信通部门负责办案场所监控系统的技术保障;违反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的,严肃追究责任民警和有关领导责任。

通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了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的有效机制,确保了网上执法监督规范运行,进一步促进了民警规范执法办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违纪违法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三)强化网上监督,促进民警规范执法

1.加强系统维护,保障正常运行。市局信通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抢修工作,为网上执法监控系统提供技术保障,在接到维修请求后及时响应,并在12小时内恢复监控正常功能。对于其他硬件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2.实行分级监督,形成监督合力。(1)市局监督部门网上监督。指挥中心监控值班人员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全局办案活动进行实时网上巡查,发现民警违规违法或嫌疑人自伤自残等情况后,立即向纪检、督察部门汇报。纪检、督察部门通过网上督察、倒查,结合现场督察、投诉办理等方式,围绕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办案场所和重点执法环节,开展全方位执法监督,及时查究殴打体罚、故意规避视频监督、单人讯问、不在规定场所审讯、不按规定使用警械或强制措施等不规范执法的问题。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加强对办案单位不按规定录音录像等违反办案场所管理规范行为的监督,对存在问题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2)办案单位网上自查。办案单位值班领导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本单位办案民警是否按照规定依法审讯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办案场所的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的,立即报修。

3.坚持通报研判,及时整改问题。坚持落实局务会通报制度,每半个月通过全局视频会议的形式,由纪检、督察、指挥中心、法制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分别通报发现的不规范执法苗头性问题,及时研判预警,共同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同时,全局办案场所使用管理情况实行一日一通报、两周一例会通报制度,全面加强对办案场所使用的监督管理。

4.严肃责任追究,强化结果运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和办案场所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民警个人绩效考核和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对违规使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和办案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值班领导、责任民警的责任。

二、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成效与存在主要问题

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是公安机关强化执法监督、促进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的探索和创新,是科技手段与制度建设有机融合的成功实践,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金钥匙”,是公安警务监督事业的创新飞跃。该模式实施以来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突破监督警力不足的“瓶颈”,大力提升了执法监督效能

“科技+制度”新模式突破了时间、空间、地域限制和公安专职监督警力不足的“瓶颈”,前移监督关口,拓展监督视线,减少监督盲区,实现了技术、制度、人的无缝对接,实现了足不出户便可远距离现场督察,弥补了传统现场督察的不足,有效解决了“跑不到、不及时、督不全”的问题,极大提升了执法监督效能,实现了公安执法监督手段的变革,推动了执法监督工作的跨越发展。

(二)实现对办案的远程动态监督,筑牢了执法安全防范“防火墙”

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办案情况进行远程动态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能够有效预防民警办案中刑讯逼供、体罚、单人讯问、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等不规范办案问题的发生,以“阳光讯问”避免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有效强化了法安全防范工作。

(三)强化对民警办案的监督,以信息化全面“倒逼”民警执法规范化

网上执法监督使民警办案时,时时刻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使民警在潜移默化中将制度执行发展成习惯养成,以信息化手段确保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安全办案,解决了执法突出问题,有效预防了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实现了向科技要监督、向规范化执法要执法公信力的新突破。实践证明,该模式推行后,民警执法过程中的群众投诉显著下降。

(四)为核查提供直接证据,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具有电子化存储信息和事后再现等明显优势,可为核查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直接、原始、客观的证据,以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事件的真相,为信访办理、警务督察、维权等提供有力服务,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虽然“科技+制度”新模式在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实际应用中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网上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领导或民警认为这是内部“挑刺”,影响打处绩效;二是网上执法监控系统保障不足,由于经费或人力等问题,出现故障后不能得到及时维修;三是制度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在实践中势必对执法规范化带来挑战,影响破案率,个别民警故意规避网上视频监控,存在对嫌疑人动手动脚的苗头;四是执法监督重点不突出,有的公安机关网上执法监督没有突出执法安全重点,停留在窗口服务、内务管理、纠正警容风纪等浅表层次,执法安全制度未落实到位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推进“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建议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进网上执法管理监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督。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警务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将科技手段与执法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切实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积极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推进“科技+制度”新模式。

(一)加强执法监控系统建设,奠定“科技+制度”新模式的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是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构建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2009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公安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公安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更新观念,着眼长远,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安全防范的实战需求。

以“科技+制度”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新模式的核心有三点:一是执法监控系统建设;二是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三是网上执法监督。其中,执法监控系统建设是前提,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是保证,网上执法监督是关键。推进执法监控系统建设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执法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需要投入较大经费和增加专职网上监督人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要坚持实际实用原则,注意不能搞“一刀切”和搞形式主义,更不能盲目攀比、华而不实。比如,张家港市公安局没有在督察部门专门设立网上监督中心,没有专门增加网上监督警力,而是根据本局实际,将办案场所网上监控全部整合到指挥中心接警大厅,设立监控专门席位,对全局办案场所进行动态监督,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笔者认为,网上监督中心设在指挥中心接警大厅比较可取。

二要加强系统建设。在执法监控系统硬件建设上,要对办案单位的办案区域、服务大厅、外部场地等部位全方位安装视频监控,做到嫌疑人员进入办案单位以后活动范围全覆盖、活动轨迹无缝对接。网上执法监督中心、信通、警务保障、办案单位等部门要加强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出现的问题,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同时,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健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维护保障长效机制。

三要整合现有资源。要“借鸡下蛋”、实行“拿来主义”,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安网,整合改建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系统平台要简单实用,简明易操作,力戒复杂,突出重点项目,少设计一些“空架子”,避免因系统复杂而增加执法监督部门和基层办案单位的工作负担。

四要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实施网上执法监督的前提条件。在处理好共享与安全的基础上,要整合部门监控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搭建统一的网上执法监控平台,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随时查阅,形成监督合力。要将办案场所监控全部整合到网上监督中心、纪检、督察、法制以及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制员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终端,不留死角死面,强化常态化执法监督,形成分级监督、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要不断探索创新。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边建、边用、边改进、边完善”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狠抓实践应用,认真总结,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升级监控系统,不断提高实际应用水平。

(二)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深化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源头治理工作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规范民警执法办案离不开制度的保证,公安机关应加强调研,不断创新,结合本单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从办案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易发的关键环节、重点区域入手,健全完善内容科学、覆盖面广、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有效管用的执法监督制度,细化流程,严密程序,堵塞漏洞,不断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通过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确保网上执法监督正常规范运行,确保民警规范、安全执法,强化源头治理,形成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民警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民警规范执法的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民警规范执法的理念不都是一入警就树立的,要通过不断地教育才能逐渐养成。公安机关要多措并举,强化对民警执法理念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民警规范执法意识和执法办案能力,筑牢民警执法安全防范思想防线。

一要强化理念教育。可采取主题教育、警示教育、示范教育、预防教育、座谈讨论等方式,加强对民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执法形势、执法安全教育,尤其要利用发生在身边的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民警充分认识规范执法的重要性,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打处绩效的关系,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意识、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和规范执法意识,打牢“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思想基础,自觉养成遵守党纪警规、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习惯。

二要强化业务培训。可通过警衔晋升培训、轮值轮训、鼓励参加司法考试、组织参加庭审旁听等途径,抓好对民警的执法业务教育培训,组织民警认真、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注重加强新法律法规的学习(比如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新规定),引导民警培养与现代法治观念相适应的执法素质,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苗头性问题

历史和实践证明,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执法的有效监督是提高制度执行力、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有效措施。要充分利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远程动态监督、信息电子化存储以及事后情景再现等明显优势,着力强化网上执法监督、预警研判、责任追究,用科技手段确保制度执行的刚性。

一是实行层级监督。首先,办案单位网上自督自查。办案单位值班领导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抓好本单位当日的网上执法监督工作,对民警是否按照规定依法办案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专人实时监控民警办案情况,及时处置各类异常情况。其次,监督部门网上督查倒查。网上监督中心负责全局办案场所日常网上督查工作,纪检、法制、督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负责执法过程中民警违规行为的倒查、核查、通报或追责工作,通过网上巡查、网上倒查,结合现场督察、投诉办理、案件审核或看守所在押人员调查,及时查纠办案中存在各类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要把办案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办案场使用情况所作为必审内容,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规范执法监管篇9

一、认真做好制度相关工作

一是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建局以来的规范性文件。共清理全局规范性文件240件,保留文件193件,废止文件47件,编制《2000年-2011年规范性文件汇编》。为了便于执法人员更好的查找和熟悉国家政策及相关文件,2012年编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汇编。

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着装管理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着装风纪管理规定》《药包材监督性抽验工作程序》、《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机构改革期间,起草《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违法案件举报实施办法》、《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关于在机构改革调整期间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等多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管理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许可事项变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3年以来多份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查及备案工作。

二、扎实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参与做好案卷评查工作。2011-2013年共评查行政执法、许可案卷千余卷,其中行政许可案卷优秀率93%。行政处罚优秀率92 %,撰写2011年、2012年案卷评查结果通报,深挖问题,追根溯源,促进整改。我局在市法制办组织的全市案卷评查中位列前茅,保持了连续10年的优秀成绩。参与完成2011年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分局、稽查办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全年共抽调31人,对18家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3项问题,提出42条工作建议,落实整改措施50余条。

二是梳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保健食品的行政处罚目录及依据253项,形成汇编。组织全系统开展规范执法流程、执法程序及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定《行政执法证、行政监督执法证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制度。

规范执法监管篇10

一、认真做好制度相关工作

一是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建局以来的规范性文件。共清理全局规范性文件240件,保留文件193件,废止文件47件,编制《2000年-2011年规范性文件汇编》。为了便于执法人员更好的查找和熟悉国家政策及相关文件,2012年编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汇编。

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着装管理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着装风纪管理规定》《药包材监督性抽验工作程序》、《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机构改革期间,起草《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违法案件举报实施办法》、《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关于在机构改革调整期间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等多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管理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许可事项变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3年以来多份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查及备案工作。

二、扎实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参与做好案卷评查工作。2011-2013年共评查行政执法、许可案卷千余卷,其中行政许可案卷优秀率93%。行政处罚优秀率92 %,撰写2011年、2012年案卷评查结果通报,深挖问题,追根溯源,促进整改。我局在市法制办组织的全市案卷评查中位列前茅,保持了连续10年的优秀成绩。参与完成2011年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分局、稽查办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全年共抽调31人,对18家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3项问题,提出42条工作建议,落实整改措施50余条。

二是梳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保健食品的行政处罚目录及依据253项,形成汇编。组织全系统开展规范执法流程、执法程序及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定《行政执法证、行政监督执法证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制度。

规范执法监管篇11

1 紧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主动自觉与依法办事相统一的服务体系,通过规范服务树立工商部门形象

根据“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要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自身职能出发,贴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实际,尽心尽职尽责地提供服务,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天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做好服务的规范化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要规范服务理念。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健全法制、加强法治的大背景下来审视、判断和确立我们的服务理念,要在摒弃与行政机关职能不相一致的“商业化服务”、“差别化服务”、“个别化服务”等理念的基础上,做到:一是要牢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于科学发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理念,强化大局观念、发展观念和服务观念,尽职尽责促和谐,尽心尽力服务科学发展。要把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工作置于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大格局中去理性研究、科学规划和精密部署,从而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鲜明价值取向。二是牢固树立依法服务的理念。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有的行为包括为发展提供的服务行为都必须在法定的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服务,搞好服务,规范服务。三是牢固树立公共服务的理念。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的是公共行政职能,因而向社会提供的是一种满足于大众需求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公共服务,并努力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为社会提供人所共享、惠及民生的公共产品。

其次要规范服务内容,当前,从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看,我们在规范服务内容时应抓好“两个窗口”。一是市场准入窗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准入的“守门员”,以登记注册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准入是工商部门服务发展、服务社会的第一窗口,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和不断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登记注册流程,明确不同层级、不同人员之间拥有的审批权、职责和对违法违规登记的罚则,对受理、审批、发照以及营业执照的印制、领发、使用、保管、结报、缴销等各个环节作严密细致的规定,以最大可能地增加规范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随意性。二是消费维权窗口 消费维权是工商部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最直接体现民生的窗口,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阵地,所以规范消费维权工作,让消费者有申斥投诉的渠道和途径,有解决问题的高效机制,给消费者以解决问题的希望,是工商部门树立民生意识、为民服务的有效体现,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消费维权工作的处置程序、工作流群、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进一步畅通申投诉渠道,保证每一起中投诉都能得到快速接办、有效回复。

再次要规范服务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行为时,要按照已有的规定,本着便利、快捷、高效的原则,努力做到用心、细心、耐心地服务。当前,规范服务行为的重点应放在做好政务、局务公开的规范化上,让服务对象对所接受的服务内容、流程、要求一目了然,让服务的提供者对照后加强自律、接受监督、规范实施,从而在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取得良性互动,实现服务的“双赢”。

2 着眼维护市场秩序的大局,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执法体系,通过规范执法确立工商部门的威信

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础职能,通过围绕基础职能的有效履行来做好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裁判员”,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放心消费环境、这是我们履职的“主业”,因而也是我们规范化建设的“重头戏”。

首先要规范执法主体,由于执法主体不规范而产生的违法行政在工商系统时有发生。因此,要界定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范围,合理分工,权责一致,法定职权逐级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明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哪一级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哪一级是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是行政执法的内设机构?明确怎样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必须以哪一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避免越权执法、越界执法等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所造成的监管执法不规范现象。

其次要规范执法程序。规范监管执法最核心的环节就是执法程序的规范,程序规范就是要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先制定的轨迹运行。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执法中不完全按照程序办事,主观随意性、领导个人意志影响甚至左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行的现象时常发生,以致在监管执法中出现不少的违规违法现象,严重的甚至触犯刑律。如果把有章可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视作是静态的概念,那么“程序”就是对静态的实体规制的运行和操作,是动态的概念,而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按照严格公正的程序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规范监管执法,就必须规范监管执法程序,既要不断完善和规范监管执法的原则、依据、立案与备案、调查与取证、复核与核审、决定与执行、告知与听证等作出详细的具体的规定,又要明确案件线索的处理、立案、案件核审、案件执行、案件催办督导、销案、案卷归档等工作流程,从而有效避免程序违法。

再次要规范执法行为。重点要防止利用执法权的“寻租”行为,杜绝权钱交易、。要把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放上突出位置。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限制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规范自由裁量执行的呼声越来越高。自由裁量权过大一直是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议论的焦点,由于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而产生的不规范执法行为时常发生,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规范监管执法,就必须强化对易出现问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建设法治工商,提升工商形象的重要载体。

3 针对内部管理工作的特点,构建运转协调、廉洁

高效的管理体制,通过规范的管理促进工商事业的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营造团结、和谐、有序、开拓、创新的氛围,凝心聚力,就能为服务职能、监管执法职能的履行及全而到化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支撑,也是一个单位有无战斗力、事业能否持续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规范内部管理、特别是规范人财物的管理,是促进工商事业发展,建设效能工商、廉洁工商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要规范干部人事管理,权力的运用、政策的执行和工作的开展,最终都要靠人来完成,权力运行得是否规范?工作开展得好与坏?关键还是取决于执行人的素质和水平的高低,因此,规范干部人事管理是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和基础,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就是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通过定标准、定程序进行有序工作、规范操作:一是规范“选人”的“人口”,把那些思想素质高、道德修养好、义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的同志选入工商队伍;二是规范“用人”的“楼梯口”,按照《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以有效带领十部职工不断开拓创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T商行政管理事业:三是规范“堵训人”的“瓶颈口”,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干部工作几年后必须脱产学、在职学、长短期培训提高,都要有规定和规范的操作,使干部的素质与时代的发展、工作的推进相通应;四是规范“淘汰人”的“出口”,做到能上能下、有出有进,渠道畅通。

其次要规范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承担着为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的重任,规范财务管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内部管理的重要力方面,要在“收钱、管钱、用钱”三个环节上制订健全的规范,完善应有的监督,并辅之以严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决算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重大经费事项报批制度,严格执行审计制度,严禁设立“小金库”等规定和措施,确保“资金安全”,把钱用在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刀刃上。

再次要规范资产管理。资产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积极、有效、规范地资产管理,杜绝漏洞,防止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资产管理,重点要规范对同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 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并严格责任追究;按权限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处置实行报批;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等好的做法,做到物品统一采购管理和统一使用。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招标、工程监理和廉政监督制度,实行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廉政监督部门各自的职责等,谨防“工程起来了,人倒下去了”的不良后果。

如果把规范服务、规范监管执法、规范内部管理视作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内容,那么以下四个方面就是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是用法律来规范。法律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底线,是不可触犯的刚性规定。对行政管理部门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即职权法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干部职工必须牢固确立职权法定意识,明确法律在授予你一定权力的同时,其实也限定了你行使行政权力的大小和范围。 行政职权只有在法律授权后,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才能为之,否则就不得为之。凡是法律授权给工商机关的职责就必须履行到位,有所作为,否则就不得作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正确、有效和规范作为,避免缺位、错位、越位,才能规范工商部门的服务与监管执法,真正做到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

二是用制度来规范。制度以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而越来越受到重视,它是人类行为规范的有效补充。法律是宏观粗线条的纲领性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制定许许多多相应的、具体的、实际的、操作性强的制度规章来完善、补充和实施。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开展好规范化建设,就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来切实规范服务、执法与内部管理,制定市场准入临督机制来规范“注册登记权”和市场准入服务体系,有效防范不规范登记;制定消费维权监督机制来规范消费维权服务连务体系,有效防范不规范维权:制定监管执法监督机制来规范监管执法执罚权和监管执法体系,有效防范不规范执法;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来规范选人用人权,有效防范不规范用人;制定好财物使用监督机制来规范财物使用,有效防范不规范使用财物;制定好工商干部行为准则,有效防范不规范行为等等。

三是用道德来规范。道德引导是人类行为规范的软件建设,也是第一要素。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道德之所以为道德,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个体内在的自觉自律,讲究的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用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不同于用法律、制度来规范人,后者带有强制性,所规制的也都是一些特定的内容,范围较窄;而道德需要的是从内而外的认同,而不是从外而内的强制,道德引导的内容也更为广泛。“德防之于将然之前,而法禁之于已然之后”。“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内需个体改善,外靠机制导向(法律也是一种导向),大力倡导自律、自省、自励。事实上,社会如果离开道德的规范和引导,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没有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会不依法行政;工商干部如果没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就会行为失范。因此,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离不开道德引导。工商部门在注重对照法律条文实施监管执法和按章办事的同时,注重运用道德来引导、来规范,将取得事半功倍、堵源截流之功效。

规范执法监管篇12

关键词 程序正义 执法规范化 缺失和完善

作者简介:黄明星,江苏省句东劳教所,大学本科,研究方向:行政法、证据法学、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建立有限型、服务型政府等众多思潮影响下,依法行政也给行政机关带来很大的挑战。作为执行劳动教养的劳教机关,如何做好规范化管理,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将通过本文,试着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程序正义是依法行政对劳动教养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法执行的基本要求,是执法的最核心原则,如何规范劳动教养执法工作,可以在此寻求答案。依法行政要求:(1)执法主体要合法。(2)执法内容要合法。(3)执法程序要合法。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行法律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步骤,并在法定的时限内做出。豍

程序合法是程序正义价值在行政执法中的一种体现,是考量是否依法行政的标准之一,是使程序正义的价值成为看的见得价值的方式。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劳动教养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程序价值的体现同样决定了规范化建设的质量,也同样应是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意。

二、程序正义价值在现实劳动教养执法中的缺失

(一)劳动教养执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公示的不充分

我国是成文的国家,有着公布成文法的法律传统,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就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铸刑书”。豏法的公布是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第一步,相对人了解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机关的执法才能得到他们的信服,否则谈不上程序的正义。

第一,向社会公开的不够充分。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全国还有部分省级劳动教养管理机构没有建立自己的网站,全国范围内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建立自己面向社会的、独立的网站的少之又少,网站都没有建立从何谈起向社会和公民公示其执法工作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笔者任职的省份所有劳教所都没建立面向社会的网站,只有省劳教局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在政策法规栏目中公布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普法空间三个部分,但是对于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奖惩等这些涉及到主要权益的规章制度仍然是空白。

第二,向劳教人员亲属公示的不充分。据笔者了解,现行的公示模式是通过发送告劳教人员亲属书、所务公开宣传栏、会见询问等形式,而这几种形式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和受执行不力的影响,没有充分的发挥公示规章制度的作用。

第三,向劳教人员公示的不充分。按照严格的规定,对于与劳教人员相关的规范,有必要系统的、全面的给予讲解、学习,在入所阶段让他们明白自己应遵守的规定、管理考核的方法、权利义务、对权利的维护渠道和方式等等,而不是不讲,或者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甚至有的制度都是由民警说了算,劳教人员根本就不了解民警管理所执行的规范制度。

(二)民警执法程序意识淡薄,随意性太大

劳教所民警执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会对劳教学员的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执法应该严格按照事实认定、适应法律和得出法律结论的“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模式。事实认定要全面、真实,给劳教学员陈述事实、申辩的机会,不能一味的武断;适应规定要正确,经的起推敲和监督,不能主观臆断,正是很多民警认为,劳教一般不敢不服民警的管理,同时很多劳教学员根本就不知道规章制度如何规定,所以也无从不服,造成了民警的恣意。如对劳教学员的计分考核、等级审核不让其签字、不公示普遍存在;如在对劳教人员进行集训、禁闭处理时,不但没有讯问笔录、旁证材料等事实认定、程序的材料,而且没有所政管理机构、劳教所的审批表,没有执行劳教人员等级管理及处遇实施办法中关于等级降低的审核手续,这仿佛就犹如没有得到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就逮捕犯罪嫌疑人,行政执法人员还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就对相对人进行了罚款、拘留,这种情况下何谈程序正义、程序合法;豐如对于学员的所外试工审批中,没有按照从开放级学员中择优、分管民警推荐、中队大队研究、考核小组研究、公示等步骤,都是已确定某个劳教学员要所外试工之后,再把材料在形式上补齐,完全是先定结论再补材料。当然民警执法不规范还有很多形式,在次不一一累述了。

(三)执法监督制度执行不到位,缺少救济的渠道,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第一,执法监督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于劳教所执法工作来说,内部监督可以有来自作为执法对象、具体执法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劳教学员的监督,可以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所政管理机构、纪律监察机构的监督,而在现实的执法程序上,来自学员的监督是不可能,他们作为执法的相对人,并没有赋予相应的权力;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所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纪律监察机构的监督都流于制度形式上的设计,根本没有体现出一个审核、监督的程序的价值。实践中,一个执法文书会一路绿灯,经过中队、大队、所政管理机构和劳教所的审核,而无论其内容是否存在瑕疵,是不是经得起推敲。

而来自外部的驻所检察室的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可谓无从谈起。因为这些执法活动作为劳教所的内部所政管理内容,根本就排除了他们监督的机会,他们也无从知晓。就算驻所检察室有监督的权限,但是他们现在对很多的执法内容都没有摄入,仍然局限于违反《刑法》的虐待被监管人员、伤害、违规使用警械具、渎职贪污腐败等内容,而大量的、低一层次的、实实在在影响劳教学员权益的执法活动没有受到监督。

第二,缺少救济程序。在现有的劳动教养规章制度中,对劳教所的内部管理行为没有赋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赋予劳教学员申诉、复核的程序设计也是少之又少,就算有申诉、复核的制度,被执行的更少。很多仅仅局限于有了规章制度就行了,而不在于体现它的适用价值。 

第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在劳动教养场所,由于执法监督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不充分,就造成了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苍白无力。漠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严重背离“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执法被监督”的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的。

三、实现程序正义必须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一)做好劳动教养规章制度的公示工作

第一,各级劳动教养管理、执行机关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的网站。建立网站是一个可行的方法。通过网站向社会和公民公布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使执法所依据的规定透明化,从源头上解决执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透明的缺

陷,使规范化执法走好第一步,解决程序上的瑕疵。

第二,通过多种渠道向劳教亲属公示执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在原有的告劳教亲属书要加入劳教所的管理制度,使亲属明白自己亲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会见室设置专人解答劳教人员亲属、朋友的咨询和投诉,并对所有来会见的人发放印有劳教所管理制度的不涉密的书、册,并把已有的大队长接待日、所长接待日切实的执行起来,建立便民的开放窗口。同时不但在原有的所务公开栏内公示主要的制度,而且通过电脑、书籍供亲属查阅相关规定。

第三,通过入所教育,让所有劳教学员了解民警执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可以编辑关于劳动教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教材,供劳教学员在入所教育阶段使用,不能避重就轻,只讲义务不讲权利,让劳教学员知晓自己的权利。同时,印发劳教人员入所指南书,供劳教学员自学,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完善内外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开放的网站接受投诉,公布执法权限、流程和执法文书,供社会公众、劳教亲属和法律专家监督;(2)不定期邀请人大、检察机关、劳教亲属等主体来所参观,针对执法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3)赋予驻所检察室对影响劳教人员权益的奖惩、处罚、等级评定晋升降级、计分考核、处遇兑现、所外执行等重要执法内容的监督权力,提供可行的检察监督渠道、方式,提高检察监督的分量;(4)对作为执法相对人的劳教学员赋予一定的监督权利,让他们在看的见得情况下,完成执法程序,让他们发挥执法民主的作用。

第二,强化内部监督提升执法程序价值。具体措施如下:(1)突出业务部门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对所政管理机构、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所外执行鉴定小组等重要机构的重要执法内容、环节做好监督;(2)全面推行“透明化”机制,把执法民警、执法流程始终置于所政管理机构、纪律监察部门之下,确保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流程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3)建立证据体系。如通过视频记录谈话、民主测评、告知、申诉复核等执法流程。如用相机固定现场、劳教学员违法违规行为等方式,使事实认定环节没有瑕疵可寻。

第三,通过完备的监督规定完善执法程序。(1)结合劳教执法实际,制定科学的内部执法监督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2)不定期的开展执法程序规范化检查。可以由劳教所自己开展,也可以由省级劳教管理机关、司法厅局开展,甚至联合检察机关开展。(3)细化纪律监察部分的监督内容、程序和监督结果处理机制,使内部监督硬起来。

(三)提高民警执法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救济渠道

第一,做好劳教人民警察的法律素养的培养。对于新招录的民警,要在新任职培训中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形成规范化执法的素质和意识;在已参加工作的民警中开展规范化执法的专题培训,对不合程序的执法行为一律不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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