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9 08:23:55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

(二)继续刺激需求,以稳定的收益驱动民间投资。能够盈利是启动民间投资的根本动力,企业无利可图,投资就是一句空话。所以,激活民间投资,不能就投资谈投资,必须从如何刺激消费这个层面来考虑。要改变经济长期主要依靠投资拉动的局面。代之以投资和消费双轮驱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要不断研究并适时出台长期刺激消费的政策,继续开展汽车、家电下乡等活动,提供更多的能够拉动消费和改善民生的公共产品:并帮助企业拓展内需市场,构建浙商名品营销网络,为浙江产品特别是外贸商品回归国内寻找新的市场空间。要努力培养优势产业,挖掘新的优势…口产品,进一步开拓其他境外市场,减少对特定市场的依存度。要进一步加强境外市场信息服务,政府应尽早建立相关信息服务机构,为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把舵望风,规范、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地运用期货贸易和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国际市场风险,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各国贸易保护主义,保护我省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尽快改革分配机制特别是初次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增加工资收入,让老百姓有钱消费。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让老百姓放心消费。

(三)打破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切实放开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不仅会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而且可以通过“鲶鱼效应”的竞争机制,提高国企的效率和竞争力,实现互利共赢。要切实降低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破除不合理的进入壁垒。当前要尽快改革和清理制约民间资本准人的政策文件,取消各项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和限制性要求,对我省权限范围内的市场准入限制要坚决破除,对属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执行障碍。积极向中央及国务院建议加以解决。要通过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引导民资进入交通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事业。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划定国有企业的经营边界,加快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的剥离重组,强化国企的社会功能,并为民企腾出发展空间;对部分省属及各级地方政府所属的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要鼓励我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改制重组,构建国企与民企共生共荣、互利双赢的企业生态。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2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求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现实却是很多地方政府冷对民间投资,甚至宁愿借钱也不启用民间资本。如何走出这种困境,我们有必要做一个思考。

一、民间投资现状及分析

1.投资资金难

在我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自身积累。据数据显示,我国超一半以上的金融资源被用于国有经济部门,而用在民营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无疑反映了我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的现状。

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在直接融资方面,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社会中的贷款是很难流向民营企业的,即使民营企业有幸能够获得部分融资资金,但面临的融资成本也要比国有企业高很多。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投资项目局限

民间投资在很多领域的发展仍然受限,特别是在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的进展甚微。据统计目前民间资本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只占7.5%,至于在石油、电信、铁路等领域,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地方政府以重组整合的名义将民间投资挤出煤矿等领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出现了宁愿借钱建高铁也不愿意使用民营资本的奇怪现象。在很多领域,由于民间投资的规模所限,淘汰落后产能的“指标”只能靠关闭民营企业来完成。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仍然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仍旧很低。

3.企业自身限制

民间投资自身条件也限制其发展,在我国,由于许多民营企业都是私人创立的,他们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同时也很少有人懂得管理,因此民营企业呈现出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弊端。除此之外,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一直以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的已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建议

1.解决融资难和拓宽融资渠道

若要使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融资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专门为民间企业融资的银行,除了抵押、质押贷款以外,良好的信誉也可使民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当然要树信,企业必须培养高技术人才,提高民间企业投资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民间企业的信用程度,而商业银行也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增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2.拓宽投资项目,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印发的《意见》就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了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第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第二,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第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第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 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民间投资都是机遇,都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投资空间,开放更多投资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民间投资的长足发展。

3.加大政府的扶持和服务,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

政府投资要引导民间投资,在政府与民间投资的协同发展中,政府要起到积极引导,抛砖引玉的作用,充分搞活全社会资本,让政府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上,政府应结合政府与民间投资的相应特点,强化后续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发挥民间投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培训,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全方位的培训。并且制定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知识水平的专业人士到民营企业中进行实践和发展,给民营企业注入鲜活有力的新生力量。

4.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行为

目前,在中国投资领域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融资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我国对民间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必须把完善这方面法律规范摆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例如: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有26条,对投资和民间投资做出了界定,立法目的是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

此外对以往出台的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全面贯彻,如对反垄断法,不能停留在宣传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这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意义重大。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减少和克服侵害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放心、放胆投资。

参考文献:

[1]辜胜阻.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J].财经,2011:59.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3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求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现实却是很多地方政府冷对民间投资,甚至宁愿借钱也不启用民间资本。如何走出这种困境,我们有必要做一个思考。

一、民间投资现状及分析

1.投资资金难。

在我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自身积累。据数据显示,我国超一半以上的金融资源被用于国有经济部门,而用在民营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无疑反映了我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的现状。

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在直接融资方面,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社会中的贷款是很难流向民营企业的,即使民营企业有幸能够获得部分融资资金,但面临的融资成本也要比国有企业高很多。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投资项目局限。

民间投资在很多领域的发展仍然受限,特别是在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的进展甚微。据统计目前民间资本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只占7.5%,至于在石油、电信、铁路等领域,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地方政府以重组整合的名义将民间投资挤出煤矿等领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出现了宁愿借钱建高铁也不愿意使用民营资本的奇怪现象。在很多领域,由于民间投资的规模所限,淘汰落后产能的“指标”只能靠关闭民营企业来完成。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仍然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仍旧很低。

3.企业自身限制。

民间投资自身条件也限制其发展,在我国,由于许多民营企业都是私人创立的,他们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同时也很少有人懂得管理,因此,民营企业呈现出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弊端。除此之外,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一直以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的已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建议

1.解决融资难和拓宽融资渠道。

若要使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融资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民间企业融资的银行。除了抵押、质押贷款以外,良好的信誉也可使民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当然要树信。企业必须培养高技术人才,提高民间企业投资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民间企业的信用程度,而商业银行也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增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2.拓宽投资项目,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印发的《意见》就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了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第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第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第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第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民间投资都是机遇,都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投资空间,开放更多投资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民间投资的长足发展。

3.加大政府的扶持和服务,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

政府投资要引导民间投资,在政府与民间投资的协同发展中,政府要起到积极引导,抛砖引玉的作用,充分搞活全社会资本,让政府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上,政府应结合政府与民间投资的相应特点,强化后续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发挥民间投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培训,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全方位的培训。并且制定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知识水平的专业人士到民营企业中进行实践和发展,给民营企业注入鲜活有力的新生力量。

4.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行为。

目前,在中国投资领域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融资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我国对民间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必须把完善这方面法律规范摆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例如: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有26条,对投资和民间投资做出了界定,立法目的是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

此外,对以往出台的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全面贯彻,如对反垄断法,不能停留在宣传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这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意义重大。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减少和克服侵害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放心、放胆投资。

参考文献

[1]辜胜阻.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J].财经,2011.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4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求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现实却是很多地方政府冷对民间投资,甚至宁愿借钱也不启用民间资本。如何走出这种困境,我们有必要做一个思考。

一、民间投资现状及分析

1、投资资金难

在我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自身积累。据数据显示,我国超一半以上的金融资源被用于国有经济部门,而用在民营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无疑反映了我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的现状。

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在直接融资方面,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社会中的贷款是很难流向民营企业的,即使民营企业有幸能够获得部分融资资金,但面临的融资成本也要比国有企业高很多。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投资项目局限

民间投资在很多领域的发展仍然受限,特别是在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的进展甚微。据统计目前民间资本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只占7.5%,至于在石油、电信、铁路等领域,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地方政府以重组整合的名义将民间投资挤出煤矿等领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出现了宁愿借钱建高铁也不愿意使用民营资本的奇怪现象。在很多领域,由于民间投资的规模所限,淘汰落后产能的“指标”只能靠关闭民营企业来完成。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仍然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仍旧很低。

3、企业自身限制

民间投资自身条件也限制其发展,在我国,由于许多民营企业都是私人创立的,他们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同时也很少有人懂得管理,因此民营企业呈现出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弊端。除此之外,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一直以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的已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建议

1、解决融资难和拓宽融资渠道

若要使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融资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专门为民间企业融资的银行,除了抵押、质押贷款以外,良好的信誉也可使民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当然要树信,企业必须培养高技术人才,提高民间企业投资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民间企业的信用程度,而商业银行也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增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2、拓宽投资项目,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印发的《意见》就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进一步明确和

细化了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了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第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第二,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第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第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 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民间投资都是机遇,都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投资空间,开放更多投资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民间投资的长足发展。

3、加大政府的扶持和服务,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

政府投资要引导民间投资,在政府与民间投资的协同发展中,政府要起到积极引导,抛砖引玉的作用,充分搞活全社会资本,让政府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上,政府应结合政府与民间投资的相应特点,强化后续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发挥民间投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培训,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全方位的培训。并且制定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知识水平的专业人士到民营企业中进行实践和发展,给民营企业注入鲜活有力的新生力量。

4、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行为。

目前,在中国投资领域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融资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我国对民间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必须把完善这方面法律规范摆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例如: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有26条,对投资和民间投资做出了界定,立法目的是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

此外对以往出台的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全面贯彻,如对反垄断法,不能停留在宣传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这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意义重大。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减少和克服侵害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放心、放胆投资。

文献参考:

辜胜阻 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财经(2011):59.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5

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缅甸密支那-班哨公路、孟加拉索纳迪亚深水港、与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合作项目、老挝萨拉康电站项目和柬埔寨新暹粒国际机场等项目增列入“一带一路”战略规划项下项目。

二是建议采取多种途径对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资本金出资难一直是制约云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的瓶颈,为此,建议将以上项目列入“丝路基金”投资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中国—东盟基础设施专项贷款支持范围,对资本金缺口允许国家开发银行以软贷款方式予以支持,帮助解决资本金出资难问题。统筹安排商务部援外资金、进出口银行优惠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开发贷款,形成搭配得当的融资方案,增强我国对境外重大战略项目的竞争力。

合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序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直接监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但是发行过程涉及到银行、证券、担保、信托等多个金融领域,属于一种金融联合产品,分业监管制度增加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审批、发行和统一交易的难度,也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进产生了障碍。杨小平代表建议各主管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协调配合,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共同促进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序发展。

一是进一步简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管理程序。银监会于2014年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证监会也对资产证券化实行备案制。央行也将取消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审批制,转向注册制。建议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条例》,统一监管规则,统一产品标准,简化质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建立统一、明确的税制,明确采用信托模式,统一规定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要素,促进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信息共享。

二是拓宽基础资产范围,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选择优质贷款作为基础池产品,通过证券化盘活的信贷资源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小微企业、“三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议简化质押权变更登记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借鉴欧洲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经验,探索发行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产品,建议从国家层面筹建专项基金为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引导政策性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SME证券化产品。在审慎评估基础上,借鉴欧洲央行经验,考虑将部分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向央行融资的合格抵押品范围,促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流动性,改善中小金融机构国债、金融债等传统抵押品不足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丰富多元化投资者群体。建议各主管部门适当放宽对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品种及评级的限制,加强政策宣传推介,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认知度,鼓励并引导政策性机构、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稳步扩大投资者范围,以进一步发挥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散的功能。

四是完善债券市场交易制度和机制,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跨市场流通交易,支持大盘优质的债券产品到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健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体制,引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做市商交易机制,完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质押回购操作规程,激活信贷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

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支付渠道与支付工具紧密结合,衍生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已成为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大部分非金融机构通过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吸收客户备付金的方式开展支付业务,相关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与支付体系安全,甚至与金融稳定密切相关。为促进我国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存在法律层级低、调整范围窄、规范力度有限等问题,因此,提升立法层级,强化监督管理势在必行。当前,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杨小平代表建议制定行政法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升现行已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法律层级,构建非金融机构支付制度规则,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形成以人民银行牵头,工商、财政、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监管联动机制,对法人支付机构在注册登记、营业范围确定、广告宣传、发票管理、税收稽查、财务管理、消费维权等方面形成监管联动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法人支付机构相关情况,督促法人支付机构规范运营,防范非金融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促进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好地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加大对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服务三农”的指导思想,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动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惠农支付服务破解了乡镇以下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缺失难题,农民“足不出村”就能办理取款、消费、转账、缴费、查询等5项业务,为百姓生产、生活提供了便利。但是,受农民收入低、价格承受能力弱、现金交易意识强等因素影响,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基础支付结算服务面临投入远大于产出的局面,经营的可持续性弱,需要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针对在农村地区布放金融基础设施、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成本较高、见效较慢的问题,为推动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杨小平代表建议引入各项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参与机构积极性,对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布放及相关宣传培训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适当加大对办理惠农支付业务金融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增强政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一是设立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财政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对支农惠农政策支付、农村商圈支付、公益性农村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宣传培训等投入进行资金补贴及奖励。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设备和网络系统建设投入分5年逐步补贴到位,对运营成本按网点数量逐年给予补贴。二是适当调整财税补贴制度,给予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县域金融机构相应的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三是对金融机构给予惠农支付点通信线路租用补贴。许多惠农服务点所在地区没有固定通信线路,大部分都使用移动POS机具,无线通信费用较高,建议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按惠农商户数量逐月给予通讯补贴,或协调通信部门提供更为优惠的包月优惠。

第二,对承担惠农支付业务的商户适当给予补贴。惠农服务点所在的商户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才能开展此项业务,如偏远地区的惠农商户购买保险柜等安全防护设施等;同时,惠农商户在业务开展前期业务量并不是很高,手续费收入有限。然而,惠农支付业务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的惠农惠民业务,选择和培养一个合适的惠农服务商户持续服务有相当的难度。为提高惠农商户办理业务的积极性,建议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惠农商户的扶持补偿,让这项业务的主要参与者惠农商户能够相对稳定地参与这项业务的建设,确保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积极推动有关涉农补贴通过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发放。近年来,国家各项涉农补贴越来越多,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村持有银行卡的数量,将分散的国家惠农资金准确、及时发到农民手中,增强农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积极性,从而确保惠农服务点有充足的业务量作为支撑。建议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整合有关惠农资金发放渠道,积极归并惠农资金发放银行,统筹安排各类涉农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银行卡上,并将该卡作为各种涉农补贴发放、小额提现的专用卡,实现各种涉农补贴发放、购物消费“一卡通”,减少农民因接收补贴资金而增加的银行卡申办量,为农民归集资金和使用提供方便,让农民群众能够切实体会到支付结算的方便快捷。

规范和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民间金融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民营经济,补充了“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为正规金融体系注入了竞争因素。但同时,由于民间金融通过民间资本自发形成,未纳入国家正式金融监管体系,其经营行为隐蔽性较强,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可能对宏观经济运行带来潜在风险。为规范和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不断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根据当前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杨小平代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明确法律监管对象,规范民间金融组织。对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民间金融活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减少其风险扩散面。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小额信贷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典当行等民间金融组织,要在法律监管上予以重点扶持,使其成为支撑地方经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合法的互助性民间私人借贷,要合理引导,鼓励其采用正式的契约形式,防止发生纠纷。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6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本文主要参考江苏省民办高校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探讨,而对于民办高校的定性、产权问题与财务会计工作密切相关,首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思考,对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修订提出建议。

一、关于民办高校的定性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规范和指导我国民办学校办学管理的根本法律。笔者认为对民办高校的定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目前民办高校的定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国的公办学校的性质都是事业单位,民办高校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只是投资主体不同,从事的事业是一样的,为社会建设事业培养人才。如果将人才比作产品,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培养的人才都属社会公共产品,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目前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确定的定性,只是明确不是企业单位,没有明确是什么单位,由于这种不确定的定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便,比如:

1.在融资方面,民办高校贷款必须要有担保,事业单位可以用收费权质押,民办学校因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享受事业单位政策,不能用收费权质押;企业单位可以用本企业财产抵押,民办学校不是企业单位,不能用学校的财产抵押,处于两边都靠不上的尴尬地位。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11月3日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这仅仅是一个地方政府的意见,我国的国有银行和一些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都是受总行的垂直领导,不会按一个地方政府的意见办事。而且,这个《意见》贯彻执行的力度有限,从法律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民办学校融资办法。

2.在教职工的待遇方面,民办高校的教职工按企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工资收入只相当于公办高校同类人员的一半甚至更低;在评定职称等方面也不能与公办高校相提并论。因此,民办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很困难,相反民办高校自己培养的人才,当他们具有了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相应的资质以后,向公办学校流动,这对原本师资薄弱的民办高校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民办高校的财产权问题

民办高校的产权现状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开办初期注册登记时就有明确的投资主体,明确的投资金额,这种类型的民办高校产权比较明晰。

2.在开办初期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学校的举办者是从事高等教育多年的老同志,组织一帮人将学校办起来了,没有明确的投资金额,学校是靠收取的学费滚动发展起来的。这种类型的民办高校产权就不好界定。

3.学校的举办者在开办初期是租用校舍,举办者和教职工集资用于日常教学经费支出,在招收两届学生以后,中途引进部分资金,在引进资金到账之前也没有对学校前一阶段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含糊不清。结果引进的资金算投资,举办者和教职工的集资款不算投资,经过十多年的滚动发展,学校具有了相当规模,举办者和投资对产权问题产生争议,这类争议现行法律、法规很难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中规定:“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2007年2月3日教育部的第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认定,是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而不是投资者享有法人财产权。

近几年讨论很热烈的一个话题――产权明晰,讨论至今还没有弄清楚投资教育事业与投资企业的区别,投资教育事业的投资者是否享有学校的产权,国家划拨的教学用地、给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的产权归属没有弄清楚。

三、对投资者的回报问题

(一)对投资者回报存在以下几种状况

1.学校产权明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年给投资者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也能及时按规定作投资分配的账务处理。

2.投资者办学目的很明确就是回报社会。

3.投资者直接参与学校管理,控制了学校的财权,收到学费以后就转移大量资金挪作他用,也不作投资回报处理,挂往来账,这类学校的投资者拿走的资金远大于规定的投资回报。

4.投资者不能控制学校的财权,产权又不明晰,投资者不仅要求回报,还要享有产权,对产权问题纠缠不清,举办者、投资者、管理者三者之间矛盾比较多,甚至影响学校的发展。

(二)投资回报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投资成本补偿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净收益为零或负数的,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

(三)对投资者合理回报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举办者、投资者与管理者在投资回报问题上也存在分歧。

1.对净收益的理解分歧。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支出有日常教学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分歧在于本年度基本建设支出是否可以与本年度收入相抵。

有的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在建校初期只投入少量资金,学校的基本建设是靠贷款进行的,如果将基本建设支出与收入相抵就不会有结余。

2.计提投资回报的时间分歧。一种意见坚持认为,投资款到学校账户就要计提,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有了净收益才能计提。

3.多数学校没有按规定对已经支出的投资回报做账务处理。其中一个原因是投资者不愿缴纳所得税。另一个原因是为学校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同意民办学校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进行收益分配。学校一方面考虑对投资者合理补偿,另一方面考虑资金运转,故将投资回报作借款处理。

四、现行制度存在问题(仅对江苏省民办高校)

(一)“实收资本”科目与注册资金的矛盾

目前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书名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的名称是:开办资金,即注册资金而不是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与注册资本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法人单位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数额体现,是反映法人单位实有资产的多少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随法人单位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当法人单位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实收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总和,注册资本是反映的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由于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是开办资金不是实收资本,不能使用“实收资本”科目。若使用“实收资本”科目,容易给人造成错觉,认为投资者享有学校的产权,学校资产的增值、办学积累、整个学校资产都是投资者的。

(二)净资产类科目的匹配问题

目前江苏省民办高校对开办资金是用“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净资产类科目由“实收资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净收益分配”科目组成。笔者愚见“实收资本”科目适用于营利性企业单位,其他几个科目适用于事业单位。“实收资本”科目与“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等科目不匹配。

五、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些民办高校采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各民办高校在选择会计制度上不一致,建议国家财政部能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工作。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于2002年6月6日颁布、实施了《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是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文件,结合江苏省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全国来讲是比较领先的。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进行折旧核算,并规定学校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收入,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三分之一作为当年的教育事业收入,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文在参考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建议以“开办资金”科目替代“实收资本”科目,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

民办高校办学主体多样,资金来源多元,在“实收资本”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建议“实收资本”科目改为“开办资金”科目。净资产类科目由“开办资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净收益分配”等科目组成。

随着学校的发展,开办资金可以追加,投资者追加投资也行,用学校的积累追加也行。建议“开办资金”下设“投资基金”“发展基金”两个二级科目,“投资基金”按具体投资人分设明细科目,归投资者所有,作为取得投资回报和学校撤销时退还本金的依据。“发展基金”归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投资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

(二)对净收益分配的建议

建议在符合净收益分配的前提下,作如下分配:

1.计提30%的发展基金(作为追加开办资金),在“净收益分配”科目下增设“结转开办基金”二级科目。

2.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

3.剩余部分转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三)正确区分和核算绿化支出中的经常性支出和资产性支出

绿化养护支出是每个学校都有的经常性支出,是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绿化工程或绿地进行除草、施肥、修剪、养护等支出,在费用发生时列入事业支出科目下的物业费支出明细科目。

绿化景点工程支出是学校规划的景观区域,委托园林施工单位设计、施工的景点工程支出,支出金额相对较大,一般有几十万至上百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景点里都有一些艺术造型、名贵花木,名贵花木在生长过程中也会升值,应该按资本性支出列支。因为民办高校征用土地的费用是列入无形资产核算的,按使用年限摊销,在资产负债表上逐年递减,由于绿化景点的美化使土地升值,日常一般不作资产评估,故资产负债表上不能反映学校资产的真实状况,建议将完工交付使用的绿化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生态资产”核算。

(四)建议固定资产分为七大类

《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八章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其他固定资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建议参照2009年8月10日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应用软件;其他固定资产。”

(五)建议对固定资产折旧作明细规定

为了正确反映民办高校资产状况,为不同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建议对固定资产折旧作出明细规定,以便于操作。

1.对于正常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原制度规定执行。

2.建议下列固定资产可以不计提折旧:(1)对列入固定资产的文物;(2)人工湖;(3)石头堆砌的假山;(4)名贵树木。

(六)建议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

从加强资产管理的要求考虑,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对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对“低值易耗品”按五五摊销法进入教学成本,能更准确地核算教学成本,更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资产状况。

(七)建议研究民办高校投资的退出制度

应该肯定民办高校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生源不断减少,有些民办高校面临生存困难,还有一些民办高校虽然没有生存危险,但是内部矛盾很多,影响学校的发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一个民办高校投资退出制度或投资撤出补偿办法,让真心热爱教育事业、不计较投资回报的举办者、投资者留下来,为我国的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反之,劝其退出投资。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S].2002.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7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我国民间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大幅度提升。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民间投资起步晚、发展快,尚未步入正轨,存在诸多不可避免的问题。新形势下,积极探究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困境及规划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困境

(一)外部环境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民间资本、政府财政投资相互争利,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民间资本结构混乱。政府投资旨在改善民间投资环境、吸引民间资本,但本轮扩大内需的重点放在交通、能源等行业,而对环境保护、农村、农业、中小企业等短板领域的投资不足,且垄断、半垄断行业不直接对民间资本开放,民间资本缺少公平的入股机会。从一定程度上讲,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相互竞争,挤占了民间投资的盈利空间。

(二)缺乏完善的融资渠道

一直以来,我国融资环境不合理、融资渠道扭曲,国有银行的信贷投放侧重于国有企业,民间投资则受到歧视。由于民营企业缺乏信用担保,很难得到平等的融资机会。与此同时,我国银行部门强化了风险约束体制,使其不敢轻易批准民营企业的贷款。由于缺乏银行资本的大力支持,民间投融资渠道不畅,资金压力非常大。此外,民间借贷风险大、成本高、规模小,若运用不合理,很可能使企业面临沉重负担。总而言之,融资困难已成为阻碍民间投资的主要障碍。

(三)民营企业自身因素

从整体上来说,我国民营企业自身综合素质较低,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大部分民营企业人才缺乏、信息不灵,整体管理水平比较低,很容易导致投资失误。第二,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不高,普遍存在欺诈、逃避银行债务、信用意识淡薄、财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加之部分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尚未建立信用档案,因此很难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第三,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均具有“家族式”管理的特点,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准确性与真实性,并且缺乏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很多企业存在逃避债务、偷税漏税等问题,大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整体信用度。第四,部分民间投资者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只是将企业作为个人致富的途径,不思进取。与此同时,随着行业饱和度的提升,企业利润减少。再加上信J少、投资渠道少等障碍,导致大部分企业无力将资金放到扩大再生产与产品创新上面。

(四)未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从整体上来说,我国民间投资规划尚未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政策不充分。现阶段,我国资金、土地等资源紧张,特别是建设资金尤为紧张,直接限制了资产的增速,影响了投资建设的进度,进而导致投资项目规模小等问题较为普遍。第二,风险大。政府投资导向不明确,无形之中加大了投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第三,我国第三产业仍然存在发展不稳定、不均衡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产业的健康、充分发展。第四,民间投资数量比较少并且渠道单一,尚未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功效。第五,我国尚未出善的民间投资制度,很多领域依旧存在空白,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规划

(一)充分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性

虽然我国已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并未在思想上取得一致认同,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工作力度也不尽相同,传统社会的偏见、陈旧观念依旧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新形势下,必须加强舆论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尤其要在各级干部中及时树立“私营经济、个体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这一思想,认识到民间投资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各部门领导也应与时俱进、解放思想,给予民间投资充分认可,平等对待民间投资及国有投资,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还应加强民间投资宣传,积极调整民间投资人员的心态,提升投资者的信心,更好地引导民间投资向社会不同领域进军。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

传统市场金融体制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新形势下,必须积极改善民间投资的外部金融环境,改革投融资主体,加强多领域开发,逐渐建立健全完善的投融资渠道,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开展。在投资改革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通过各种政策引导,实现对外商投资、国有投资、民间投资的一视同仁。这就要求打破所有制歧视与行业垄断,真正将投资领域放开,只要是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业、外商开放领域,均应对民间资本开放。若投资领域具有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应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第二,建立健全完善的配套体制,全面强化各项政策的可操作性与针对性。例如,对于投资回报稳定、具有收费机制的基础项目,可通过联合投资、股份投资等方式吸纳民间资本,促使各项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力度,拓宽基金覆盖面与投资领域,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更好地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运行。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估,允许信用优良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为民营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筹资机会。积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金融市场,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的良性运作,从而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时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三)拓宽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重工业、通信、银行等行业禁止民间资本进入,但已逐步对外资开放。按理来说,传统投资限制领域应先对内资开放,然后对外资开放,若该类行业能对外资开放,也应对民间资本开放。对此,相关部门必须积极制定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通过规范管理,保证民间资本合理、有序进入。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体制创新,应明确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领域。笔者建议,应放宽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限制,放开高新技术准入领域,积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到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去。积极推动民航、电力、电信等体制改革,尽快引入竞争体制,进一步打破国有垄断。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到计算机、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领域。此外,现行金融制度严重制约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健康运行,新形势下,必须积极推进金融制度改革,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具体可从如下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健全信贷担保系统,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对民营企业进行财务监督与指导,利用财务杠杆约束民营企业的各种行为,全面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第二,加强机构建设,积极成立专门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部门,更好地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贴息贷款与优惠贷款。第三,商业银行应打破传统信贷模式,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信贷功能,合理设置各项贷款权限,积极鼓励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参与到融资活动中来。

(四)全面提升民营经济综合水平

近年来,我国民间投资有了大幅度发展,但仍停留在“粗放”发展阶段,在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必须从根本上进行体制改革,全面提升民营经济综合水平。

首先,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阶层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企业领导的学习与培训,切实提升其管理能力、经营水平与自身综合素质。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还应制定合理的人才招聘政策,相关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综合素质高、技术水平过硬的博士生、研究生进入民营企业工作,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政府部门还应积极鼓励知识分子、科技工作人员创业创新,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倾斜,促进民营企业规模、经济发展,并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优化组织结构方面,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强化企业员工培养。民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具体要求来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这种针对性强的培养模式对帮助新员工了解企业整体情况、全面掌握岗位信息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还有利于企业完善自身制度,帮助企业顺利运营。此外,只有在员工个人目的和企业目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和员工才有可能实现共同进步与发展,才会大幅度减少企业内部矛盾,做到力往一处使。这就要求企业将员工职业发展规划纳入企业培训管理中,促使员工学习需求与培训需求相结合,重点培养员工的价值观念,真正做到以员工为中心。

再次,民营企业应致力于企业技术创新,积极引进新技术,通过科技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与此同时,强调产品品牌意识,积极打造名优产品,全面提升产品的市场综合竞争力,从而提高企业发展潜力。

(五)加强政府支持

民间投资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门应当在民间投资发展中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等职能。作为产业政策的制定方,政府部门必须加强与外部群体之间的沟通,充分利用政策引导干预民间投资发展。具体来说,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第一,积极突破民间投资瓶颈,充分发挥民间投资与政府投资的协同作用,促使二者协调发展。政府投资需要给予民间投资一定的政策引导,民间投资也应有利于政府投资的合理开展,从而将投资用到真正需要的领域,全面提高投资效果。在两者的协调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发挥带头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作用,全面搞活市场资本。第二,合理定位经济发展方向,积极营造健康的投资环境。政府部门应结合民间投资与政府投资的特点,提出针对性的保障对策,加强投资后续管理,保证投资质量。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作为朝阳、新兴产业的第三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大幅度提升。对此,政府部门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同时充分借助并发挥民间投资灵活性高等优势,有效弥补政府投资不到位、投资不足等缺点。

三、结语

本文以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困境为切入点,从思想认识、投资主体、融资渠道、民营经济发展、政府支持等角度入手,详细论述了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规划,旨在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挝晃国家开发银行)

参考文献

[1] 褚鹏.疏解民营经济困境激活民间有效投资――以宁波市为例[J].宁波经济丛刊,2016(6).

[2] 杨丽媛.对鄂尔多斯发展私募基金疏导民间资本的调查[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7).

[3] 张少君.新时期我国城市规划所处的困境与发展[J].科研,2015(9).

[4] 马子红.我国民间投资改革发展的新思路[J].思想战线,2013(6).

[5] 朱明生.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思考与建议[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6(14).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8

苗圩代表部党组就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五点意见:

一是抓紧做好部署安排,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十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部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开展学习讨论,掌握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强统筹谋划,把党的十和这次会议精神落实到工业和信息化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体现到明年工作的各项安排中。

二是以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保持工业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工业经济运行总体朝着趋稳方向发展,但制约因素不少,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战略这一基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预警和生产要素保障协调,促进工业通信业稳定增长。着力发挥投资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大力加强技术改造,推动落实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政策细则。着力发挥消费在稳增长中的基础作用,积极培育信息消费,拉动内需增长。

三是加快形成新的发展方式,扎实推动工业转型升级。要按照十报告中提出的“四个着力”、“五个更多”以及“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立足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跨行业跨区域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特别要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结构调整的关键,抓紧制定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化解方案,加强引导和推动,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

四是以两化深度融合为重点,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要加强统筹谋划,完善工作体系,研究和推动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广泛运用和全面覆盖,不断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着力加快新型信息技术类的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工程”,大力推进三网融合,加快构建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着力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大幅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营造应用、技术、产业、安全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是加快转变职能、创新管理、转变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大部门制改革,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行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当前特别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以实际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靡之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迎来送往。大力弘扬埋头苦干、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各项工作都要有部署、有督促、有落实、检查、有奖惩、有必要的事后评估,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关于民间投资“新36条”,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要求,明年要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落实好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及42个方面的实施细则,鼓励发展实体经济。

据了解,去年2月,国务院明确了今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的时限要求,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批转的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个领域列为2012年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如此高压之下,最先是交通部,接着是铁道部、卫生部、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等6部委,到6月25日是18部委,最后关于落实“36条”新政的分解式“实施细则”如期完成。

数据显示,2012年前11个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万亿元,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1.8%,从速度看,民间投资的平均增速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速整整6个百分点。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9

网络时代是新经济时代,也是信息时代。在网络背景下,经济的增长依赖于知识的利用和信息的开发, 人才和技术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网络信息经济已成为继工业社会之后的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形态。网络化背景下企业发展模式对资本所有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投资知识,二是要有广泛的信息汇聚。浙中地区虽然拥有充沛的民间资本来源,但投资信息还不能适应投资者需求,缺乏可靠的投资平台,使浙中民间资本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效能,资本浪费现象也十分突出。

民间资本是浙中地区一笔巨大的财富,浙中的资本优势要成为经济发展的优势,关键在于政府的因势利导,要围绕金华市委市政府“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和“转型升级推动科学发展,创业创新加快浙中崛起”目标,开展全面的投资引导,使之成为推动金华市经济发展又一强劲的发动机。综上所述,无论从浙中经济现实角度还是国家战略的高度,对浙中民间资本的开发引导都应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打造浙中民间资本投资平台,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

一、浙中民间资本的现状和问题

浙中民间资本十分充沛,但存在着大量投资浪费的情况,笔者通过两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浙中民间资本实力雄厚

浙中民间资本到底有多少?我们可以通过浙江全省民资问题和温州民资来作初步推测,事实表明,浙中民间资本力量雄厚,远远超出人们想象。

依据一,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史晋川在谈论小额贷款公司时提到:“全省小额贷款资金总额100亿元,仅相当于浙江民间资本的1%~2%。”笔者据此推算,全省民间资本在10000亿~20000亿之间,按全省十分之一左右计算,金华民间资本应在1000亿以上。

依据二,据温州市政府介绍,温州已经成为中国民间资本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流动的民间资本已经达到6000亿元,并以每年14%的速度快速增长,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改善民生状况的重要力量之一。以温州游资的普遍公认额度6000亿元看,金华的GDP、人均收入即便以温州1/6来计算,游资规模也在1000亿元,况且1/6显然低估了金华的经济规模。

为此,有业内人士称:活跃在金华的民间资本应该在一千亿元左右,尤其是在经济活跃程度高的义乌、永康、东阳,民资更为集中,可见,金华民间资本实力是十分雄厚的。

(二)民间资本对经济的贡献巨大

据统计,目前金华有个体工商户26万户、私营企业4.8万多家。个私企业实现工业产值占全市总量的97%以上,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达到85%以上,可见,民间资本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以义乌民间资本为代表的金华民资历经金融危机、俄罗斯灰色清关危机、迪拜债务危机、山西煤改、楼市新政后,目前正在寻找出路,网络投资平台的有效建立,将为这些资本提供新出路。

(三)浙中民资缺乏规范引导,引起投资浪费

金华虽有雄厚的民间资本,但是,雄厚的民间资本也遭遇了“成长的烦恼”:投资领域受限,赚钱项目难找,由于没有良好的投资渠道,民间高利贷、炒房炒股、非法集资成为民间资本的主要渠道,造成了资本的大量浪费。

二、打造民间资本投资平台的设想

(一)打造民间资本投资平台是创新发展的选择

其实,如何吸引民资为地方经济服务,达到政府与投资者共赢,温州已经作了尝试。据新华网报导,为帮助民间资本化解投资风险,2010年5月,温州市财政提供支持经费组建了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以引导温州民间游资有序、专业化地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该研究院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三方合作组建,由温州市财政提供600万元支持经费。联合组建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的根本目的,是积极引导巨量的温州民间游资有序、专业化地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并努力推动温州产业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我们认为,通过政府设立民间投资平台,以引导规避因政策不确定带来的风险,促进投资者对政策的理解,让民资所有者明确信号,增强投资信心,知道投什么是有保障的,最大限度避免民间资本投资的盲目性,这是值得借鉴并尝试的。在投资信息的会上,政府要做到公平公正,让金华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国家拓宽投资的领域,既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又促进资本领域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起健康的投资环境。

(二)浙中民间资本投资平台建设之五大内容

浙中民间资本投资平台的建设事关民间资本作用发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同时,资本平台的建设,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管理要求高,必须严谨、细致,给予高度重视。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温州的做法,发挥政府主导效能,引进国家相应研究机构,鼓励大专院校专家参与,即建立政府——专家——投资者三级阶梯,层层管理,加强指引。在设置上,投资平台应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建设:

1.政策研究。组建专业团队认真研究国家最新的政策法规和产业政策,筛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较好地结合本地实际的项目,积极宣传产业优化政策,发挥政策的引领作用,同时开展投资咨询服务,引导投资者向国家支持和鼓励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转化,树立投资者良好的投资理念和健康的投资观念。

2.信息。及时组织公开各行业各领域的投资信息,包括各项研究成果,涉及投资动态、投资环境、投资导向,以及各项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并对国家产业规划作出解读,公开本区域经济重要信息,重大投资项目和论证方案,特别是根据国家新开放投资领域在本地宜投资的公益事业项目、公开的招投资项目和具有市场发展潜力、良好投资环境及盈利前景的项目,应引领民资公开竞争择优进入。各类投资主体无论国有还是私有,应均可投标竞争,成为投资顶目的主体。

3.投资管理。积极主导组建具有开拓创新、敬业务实精神的企业管理团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鼓励联合投资,通过资本的整体效能发挥作用。采取基金管理、联合股权等多种投资方式,做大做强一批优势企业。加强对风险投资领域的拓展力度,通过风险教育,引导一批适应强,具有良好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和资金进入风险领域。此外,为增强民间投资信心,适时组建以国有资本参与或主导的实体,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增强投资者信心,采取灵活的经营模式,推动项目落实,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4.产业论坛。通过产业论坛,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投资者相互沟通。可以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以行业引领企业带动整体行业发展;可以周期性地开展“把脉经济走势,引领投资方向”论坛,研讨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确定行业发展趋势策略,准确提出行业投资机会,展开形式多样的企业对话。亦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各类专题研究报告,沟通交流经济管理经验,最终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三、浙中民间资本投资平台的作用

浙中民间资本投资平台的建设,是根据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结合金华市民间资本状况和经济现状作出的必然选择。在政府的严密管理和有效监督下,遵循资本市场基本规律,推动金华市经济发展。其意义不仅在于投资渠道的拓宽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更在于推动浙中经济转型速度,促进资源型、节约型经济加快,有效形成良好的项目洽谈机制。投资平台致力于发挥五大作用:

1.扩大投资宣传。为浙中经济转型和浙中崛起,营造良好的民间资本投资氛围。通过投资平台的规范化建设,使之成为浙中民间资本投资的基本工具,通过网站等载体,宣传产业政策,提出政策建议,为大规模的浙中经济发展造声势,打基础,创环境,使浙中经济发展充分吸引本地民间资本的眼球。

2.拓宽投资渠道。积极推介本地的投资项目,特别是对稳定性、长期性的投资性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资料,提出可行性投资方案。使投资平台成为本地经济信息,投资政策解读的汇聚地,推动民资投资热潮。引领本地民资投资方向,引导正确投资,促进科学投资。

3.加快经济转型。通过平台的作用,引导资金投向新兴产业,加快经济转型。为汇聚本地民间资本提供合作平台,对重大的投资项目,需巨量的资金的项目,通过投资平台,采用入股、合作等各种方式,为民间资本的集聚,发挥资金整体效能作出努力。不断引进实业资本,促进项目落实。

4.促进投资交流。为促进本地民资有效管理提供交流合作平台,通过论坛、展会、项目推介等多种形式,使民资更高层次上了解最新的投资信息和经济发展动态,掌握最新的企业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投资理念。

5.造就投资队伍。通过形成多样的管理模式的探索,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建设大量的优秀民间管理团队,造就大量专业的新型投资队伍,为浙中经济的崛起打造坚实的队伍基础,从而不断推动优秀民营企业的发展。

民间投资平台的建设,是金华市民营投资体制创新的一步,有利于建立规范高效的市场化民间资本运行机制,畅通民间投资渠道,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切实解决民间资本“有钱无门”的问题,更广泛地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金进入投资领域,为浙中经济的崛起提供强劲的动力,网络时代所具有的信息快捷、迅速特征在资本市场将得到充分体现。可以预期的是,只要投资平台配套政策到位,政府主动服务,社会观念转变,投资平台建设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民间投资平台也必将引导和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通过新一轮的民间创业投资,民间资本必将为金华经济转型升级,为浙中崛起,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春华,李兴民.网络时代经济发展的变革及应对策略[J].新西部,2009(10)

[2]钟闻.崩塌的信用:浙江民间借贷现状调查[EB].http:///news/gncj/200912/t2749427.htm.

[3]张汉通.关于引导民间投资的建议[J].中国投资,2009(5).

[4]朱键.坚持多措并举.实现经济转型[J].江南论坛,2010(4).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0

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领导人达成在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识,2002年11月,签订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明确规定,“为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投资,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尽快谈判并达成投资协议,以逐步实现投资体制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投资提供保护”。同时在《框架协议》中对东盟新成员,既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给与了高度的关注,规定对“东盟新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的必要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与发展,实现双赢的结果。并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它多边、区域及双边协定和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与东盟双方推进投资协议的谈判进程,经多轮谈判,双方在2008年11月就《投资协议》达成一致。

2008年以来,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世界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各国经济增长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中国、东盟各国也不例外,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对外贸易出口下降,国外订单大幅度减少,中国、东盟经济增长面临严峻的考验。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确保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成为中国、东盟双方高度关注的问题。正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双方推进了谈判的进程,表现出了双方应对金融危机的决心和如期在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

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的内容

《投资协议》包含了27个条款。分别为定义、目标、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代位、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缔约方和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利益拒绝、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其它义务、透明度、投资促进、投资便利、机构安排、与其它协议关系、审议、修改、保存、生效等。

协议致力于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的投资体制。《投资协议》的第二条目标明确规定“促进东盟与中国之间投资流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在推进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中,“逐步实现东盟与中国的投资体制自由化;为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一缔约方和在其境内投资的投资者之间的互利合作;鼓励和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流动和缔约方之间投资相关事务的合作;提高投资规则的透明度以促进缔约方之间投资流动;以及为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投资提供保护”。

协议致力于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的投资体制,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协议致力于建立一个高效、便利的机制安排。《投资协议》的第二十二条机制安排规定,“鉴于常设机构尚未建立,由中国一东盟经济高官会支持与协助的中国一东盟经济部长会应监督、指导、协调并审议本协议的实施;东盟秘书处应监控并向中国一东盟经济高官会报告协议的实施情况。所有缔约方应在履行东盟秘书处职责方面与秘书处进行合作;各方应指定一个联系点,促进缔约方间就本协议涵盖的任何事务开展交流;应一方要求,被要求方的联系点应指明某事务的办事机构或负责人员,便利与要求方的交流。”这就保证了协议在没有建立常设机构的情况下顺利执行,并在中国一东盟经济部长监督、指导下逐渐建立起高效、便利的执行机制。

协议致力于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第四条、第五条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为双方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其中,国民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其境内,在投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和清算等方面,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投资方面应当给予其它方投资者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这两个核心条款在确保给予双方投资者公平公正的非歧视待遇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此外,投资待遇、透明度、投资促进与便利和争端解决等条款为改善双方投资环境、提高外资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提高投资争端解决公平与效率以及加强投资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协议致力于建立一个互利共赢的投资平台。《投资协议》的所包括的内容共同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双方投资搭建一个新的合作平台,这个平台是开放的、互利的平台。如第二十条投资促进,规定“增加中国一东盟地区投资;组织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商贸配对活动;组织并支持机构举行形式多样的关于投资机遇和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会和研讨会;并就与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相关的互相关心的其他问题开展信息交流。第二十一条投资便利化: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并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等等。这就在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下营造更加稳定、开放的投资环境,减少相互投资中的不合理限制和管制,并为双方企业创造更多的投资和贸易机会,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也将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相互投资提供制度性保障,有利于深化和加强双方的投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推动双方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投资协议》签订的意义

――标志着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的主要法律框架构建已经完成。从2001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达成在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识以来,2002年签订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框架,全面启动了自由贸易区的谈判,2003年创造性地实施了“早期收获计划”,2004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Ⅸ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8月15日,在曼谷举行的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中国与东盟10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法律程序已经基本完成,这不仅为双方投资建立了法律保护,也将极大地促进双方的投资进程。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1

上述投资主要涉及地方新兴战略产业、铁路机场等基建工程以及民生和生态环保。

1月10日,中国社科院工业所产业布局室副主任叶振宇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2018年的投资资金额度仍很大,这一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防范。

2017年12月18日-20日举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今年确保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压缩一般性支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地方部署全年投资安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目前各地公布的2018年重大项目投资规模仍然可观。

1月8日,湖南召开全省发改委工作会议,提出2018年支持192个重点项目建设。根据该省2018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征求意见稿),这192个项目,总投资逾1.2万亿元,其中今年计划投资1960.47亿元。

从分类看,现代产业项目有104个,包括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55个,比如郴州北湖机场、湘西机场计划今年开工。另有生态环保项目11个,社会民生项目22个。

据地方发改委官网,陕西、河北、安徽、四川等地相继在2017年12月底召开了全省发改委工作会议,部署全年投资安排。

其中,陕西省初步考虑2018年安排省级重点项目600个,年度投资5000亿元,安排新开工项目100个。河北提出将强力实施重点项目“438”工程,省重点项目安排400项左右,市级抓好3000项左右,2018年全年完成投资8000亿元。

四川省推出的《2018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共涉及4个类别的700个项目,总投资额为41533.9亿元,2018年预计投资5717.2亿元。其中,254个为基础设施项目、343个为产业项目、62个为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41个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安徽省2018年计划新开工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600个以上,竣工600个以上。据悉,安徽今年有科技项目,也有不少基建项目,比如池州到黄山的高铁争取动工,南昌到景德镇、黄山的铁路要今年动工。推动芜宣机场全面开工建设。争取合肥轨道交通第三轮建设计划、淮南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获国家批复。

可以看到,产业和基础设施在各地的投资中占较大比重。对于这些投资的意义,各省均有“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的类似表述。

对此,叶振宇认为,地方加大投资,确有培育新兴产业、促地方经济转型的迫切需求。对于产业的培育,他建议要关注长远的发展,而不是短平快的领域,“因为短平快的投资难持续”。

1月10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洁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投资需求大,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投资急需的公共领域项目。

撬动民间投资

尽管各地制定的2018年投资目标很高,但实际落地仍面临考验,尤其如何确保资金到位。

1月10日,宏源证券固定收益总部首席分析师范为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投资应要量入为出,有的三线城市也要建设地铁,难度非常大。未来如果财政和货币政策稍微收紧,投资就很难落地。过去那种大规模借债发债是不可持续的,而且现在中央的思路传达的非常明确了。”

2017年12月18日-20日举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提出,今年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向不变,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压缩一般性支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会议还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保持中性,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强化创新驱动,发挥好消费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按照惯例,新一年的广义货币(M2)和投资计划将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期间。有机构预计新一年M2增速目标可能降低到9%左右,低于2017年的12%。

范为认为,产业发展应该以企业投资为主。“企业投资是理性行为,未来会产生效益,它才会去投资。这是可以鼓励的投资。”

对于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叶振宇建议,政府应更注重创新性科研成果的孵化,和对产业化工程化载体的打造。“如果很多好的成果能够转化出来产业化,接下来就可以交给市场去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洁认为,当前政府投资要么使用预算内资金,或者是发债,但债务融资可能会受到严格约束,更好的渠道是PPP模式。

PPP模式实施,核心是要激发社会资本的投资活力。“通过社会资本方的管理来实现项目的合理收益,提高项目的使用价值,就会促进投资的快速增长,同时也减轻了政府付费和债务风险。”孙洁说。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2

自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来,境外三类机构积极运用离岸人民币资金投资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为国内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为推进人民币双向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进一步开放境外三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对于稳定离岸人民币短期利率波动,推进在岸市场价格成为人民币产品定价基准,进一步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等具有重要意义。

开放境外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的探讨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开放境外三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促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提升人民币在离岸市场的影响力

由于离岸市场交易不受实际需要原则的限制,市场日趋活跃,产品创新程度比境内高。即期日成交30亿-40亿美元,部分外国央行在离岸市场买入人民币进行储备分散化。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参与离岸市场,提升了人民币的市场影响力。放开境外三类机构投资回购业务,允许人民币在两个市场自由流动,对于促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稳定离岸人民币短期利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解决境外三类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投资没有短端利率工具的问题

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特点来看,其较之境内机构还是相对保守,主要投资品种为央票和国债,少部分配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投资期限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随着央票的逐步到期,对于境外机构而言,可满足其配置需求的短期债券品种稀少,期限结构单一。在没有开放回购业务的情况下,境外机构缺乏灵活的短端利率工具来满足其配置需求。

(三)有利于境外三类机构运用回购工具进行流动性管理

境外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其吸收的境外人民币存款。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香港的人民币存款余额达6030亿元。境外机构通过投资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在满足其资产配置的同时,也面临着流动性管理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境外机构在无法配置满足其投资期限的短期债券的情况下,被迫拉长投资周期,但在面临流动性管理要求时,即使承受市场风险也要卖出债券,一个重要因素是其在国内债券市场缺乏最有效的融资工具。

(四)有利于境内外人民币利率产品的定价趋于一致性

目前在岸和离岸两个市场相对分离、投资主体不同,而能够回流的境外三类机构和RQFII等的人民币投资额度相对于在岸的25万亿元债券存量规模1来说,不会产生显著影响。但是随着对其完全开放在岸银行间市场,境内外债券市场的利率互动将会是一种非常积极的现象,有利于境内外人民币利率产品的定价趋于一致,减少无风险跨境套利机会,促进在岸市场价格成为人民币产品基准价格。

开放境外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的

模式探讨

(一)模式之一:在央行核定的投资额度范围内,允许境外机构运用逆回购和现券交易工具进行债券投资、交易和流动性管理,但不允许突破总的核定投资额度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增加了境外机构投资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利率工具,使其能够参与到短端利率产品的交易,也没有扩大核定投资规模,使境外机构的人民币债券投资额度保持在央行可控制的范围内,也便于各行进行日常投资额度监控。缺点是境外机构无法在央行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充分运用回购工具进行市场套利,影响其参与回购业务的积极性。

(二)模式之二:在央行核定的债券投资额度基础上,核定回购杠杆比例为50%

这种业务模式的优点是境外机构可以充分运用回购工具(正逆回购)进行流动性管理,并根据风险偏好和市场机会进行放大套利操作。缺点是变相增加了境外机构在人民币债券市场的投资规模,如发生过度融资,会扰乱市场,继而引发流动性风险;频繁的回购交易和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流出入,将使行的日常交易投资额度监测更为繁琐和复杂。

加强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政策层面上

1.核定回购杠杆比例,避免过度融资行为

对境外机构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正回购业务),建议起初规定其最高融资规模(正回购业务)不得超过其核定债券投资额度的50%,以后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放开市场,避免由于过度融资扰乱市场,发生流动性风险。

2.明确境外三类机构回购资金用途

建议规定境外机构回购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流动性管理和债券投资等需求,不得用于其他投资,避免发生融资违约风险事件。

(二)交易管理层面上

1.加强对境外三类机构回购业务的日常交易监测

建议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央行核定投资额度或融资杠杆比例进行系统设置,根据客户投资资产自动统计最高融资限额,一旦超过限额,无法进行回购放大操作。通过交易系统实时监测和控制,避免境外机构发生不可控的过度融资行为。

2.各行做好对境外机构回购业务的监测和报告

一是建议做好境外机构投资额度监控,确保该账户人民币资金流出入净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央行批准的投资额度;二是建议将境外机构的资金结算信息、回购业务信息等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