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论文

时间:2022-03-14 11:53:15 关键词: 民间文学 文学 文学论文

摘要:在当今社会步入“技术世界”、信息时代之际,在民众与精英、乡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口头语言与大众传播媒介、迷信与理性、落后与现代等诸多二元对立的冲突交织中.民间文学类型的消长、内容题材的更替、传播途径的变化.都是值得民间文艺学家和民俗学者关注的新问题这些建构民众审美认知方式的民间文学将继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民间文学论文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中的“神”与“神思”

文以民间故事《叶限》为切入点, 结合当代壮族的民间文学与民俗事象, 解读民间文学的“神人”、 “神物”等形象。民间文学与民间信仰关系密切, “神人”与“神物”等形象是崇拜对象在民间文学中的反映。“神思”作为具有超凡脱俗的灵感和想象力的艺术思维, 交融着民间信仰的神秘力量。它对民间文学的创作与传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叶限》; 神人; 神物; 神思

《叶限》在中国甚至世界民间故事史上, 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它被《酉阳杂俎》续集卷一《支诺皋》上篇所记载, 被认为是世界性“灰姑娘”故事的最早文字记载。刘守华的《中国民间故事史》采纳了蓝鸿恩的观点, 认为它是一则唐代流行的壮族故事。还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流传的《达稼达仑》, ①在形态上同《叶限》十分接近, 实为一脉相承。[1] 255有学者认为, 壮族地区流传的《达稼姑娘》与《笋姑娘》两篇作品的情节合起来, 相当《达稼达仑》, 《达稼姑娘》、 《笋姑娘》与《达稼达仑》等作品可看作是《叶限》故事的新形态。

《叶限》中提到的“吴洞”所属的地方, 有学者说是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扶绥县。学者农学冠则引史学家白耀天考证, 认为“吴洞”在今崇左县“濑湍乡以南罗白乡以北地区”。 [3]故事所属的地点“吴洞”, 不管是扶绥县还是崇左县都属广西的左江流域。

《叶限》讲叶限养有一“赤?金目”之鱼, 这鱼与她心有灵犀, “鱼已长丈余”时, 被后母杀死。叶限得知时, 伤心不已。“忽有人被发粗衣, 自天而降。慰女曰: ‘尔无哭, 尔母杀尔鱼矣!骨在粪下。尔归, 可取鱼骨藏于室。所须第祈之, 当随尔也。’女用其言, 金玑玉食, 随欲而具。”叶限参加洞节, 并因为“遗一只履”, 陀汗国购买了它, 后来, 叶限“载鱼骨与叶限俱还国”, 当上了陀汗国的“上妇”。 “王贪求, 祈于鱼骨, 宝玉无限, 逾年, 不复应。”②作品中 “神”的因素涉及到作品中的“神人”(被发粗衣之人)、 “神物”(善解人意的鱼与有求必应的鱼骨)、 “神思”(作品的出神入化、 沟通信仰的特性)。

民间文学是充满神性与灵性的口头艺术。神性的信仰蕴育着民间艺术的灵性之光, 民间艺术的灵性与神性信仰往往融汇贯通, 集中体现在口头艺术之中。由于信仰与艺术的混融, 使得民间文学作品耐人寻味。民间故事, 通常与民间的“神”有密切的联系, 若不理解其中的“神”及“神思”, 对民间作品的解读与欣赏就不能深入。

本文以《叶限》这著名的民间故事为切入点, 结合当代壮族活态的民间文学与民俗事象(主要以“吴洞”的可能所在地扶绥的壮族民间作品与民俗为例), 分析民间文学中的神人、 神物等因素。“神思”是指以民间信仰为基础的灵感、 想象等特性, 它对民间文学的创作与传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还结合民间信仰、 讲述者的艺术才华等因素去理解民间文学的“神思”内涵。

一、 民间文学的“神人”形象与神灵崇拜

“神人”指具有人的特征, 又具有神奇力量的神。壮族崇拜的神?多种多样, 除了供奉其它民族传入的神灵(如观音、 菩萨、 玉皇大帝等), 还祭拜本民族创立的布洛陀(创世神)、 布伯(雷神)、 花婆(生殖神)、 莫一大王(民族英雄)等神?。在遇到生老病死、 天灾人祸时, 民间信仰使民众心灵得到极大的慰藉与坚定的信仰支撑。民间文学中的主人公遇到了困难, 就让“神人”出场来予以帮助。

以扶绥县流传的壮族民间文学为例, 《岜来山》、 《楼梯山》、 《铜鼓山壁画的传说》、 《赶山鞭》、 《岜仙岩的传说》等作品中的“神人”仍延续着《叶限》中“被发粗衣, 从天而降”之人的形象。

《岜来山》[2]7-9是关于扶绥县某地花山崖壁画(岜来山)的传说。哥哥对弟弟(怜儿)不好, 嫂子更是心肠狠毒。一天, 怜儿上山砍柴时, 跌入一个大岩洞里, 醒来时得到一个老翁的帮助(老翁送他一个宝盆), 他过上了好日子。贪心的哥哥与嫂嫂知道后, 也上山去寻宝盆, 结果跌进了深潭, 变成两条斑鱼(壮语为“巴来”), 因此人们把这座山称为“岜来山”。 《楼梯山》[2]11-15讲左江边的一座高山有很多级石阶, 当地人称它为“楼梯山”。村庄里有一对相

为命的兄妹, 一天, 哥哥上山打柴, 从山上跌下来, 伤得不轻。妹妹为此要修一条石梯, 好让哥哥打柴不再受苦。她的行动得到了一群仙女的帮助, 因此, 梦想成真, 一条金光闪闪的石阶梯从山脚一直通到山顶。《铜鼓山壁画的传说》[2]20-25述说以前有一条妖蛇糟蹋铜鼓山下的村庄。村里某寡妇生下的一个玉珠里跳出一个童子, 人称之为珠子。珠子为降服妖蛇, 日夜苦练武艺。一天, 一个老爷爷出现在他面前, 把武艺授给他, 后来又得到七个仙人(其中一个即是老爷爷)的帮助, 最终把妖蛇杀死了。铜鼓山上敲锣打鼓的壁画, 就是当年仙人欢送珠子去智斗妖蛇, 为民除害的化身。《赶山鞭》[2]56-59讲忠州一带(今扶绥东门镇一带)布满大大小小的石山。一个叫官多爷的猎人把一只果子狸打伤了, 追上去时, 果子狸变成了一个姑娘(山神的女儿), 她诉说自己父亲(山神)被玉帝压在大山下, 已饿得有气无力。官多爷好心相助, 山神回赠一条赶山鞭作为报答之恩。《岜仙岩的传说》[2]68-70与扶绥东门镇的岜仙洞有关。一个叫骆仁的后生为百姓行医, 由于他医德高尚, 在岜仙洞里住着的仙人想招他为仙婿。骆仁只恋人间不羡仙, 才失去了成仙的良机。

以上作品中都有一个“神人”给予人们帮助。《岜来山》的 “老翁”送给怜儿一个宝盆; 《楼梯山》里妹妹得到了“仙女”的帮助; 《铜鼓山壁画的传说》里, 珠子的高强武艺是“仙人”传授给他的; 《赶山鞭》的“山神”送给官多爷一条可赶山的赶山鞭; 《岜仙岩的传说》叙说“仙人”想招骆仁为仙婿。不管是“老翁”、 “仙女”、 “山神”还是“仙人”, 都是扶绥壮族民众所信仰的神灵。民间口头作品与当地的民俗活动紧密相关, 如对岜仙洞的朝拜活动, 在今天仍非常盛行。在2009年农历9月19日, 扶绥县东门镇岜仙观音诞日活动中, 有仙婆唱颂洞里的观音等神灵, 祈求平安幸福。此日还有山歌对唱等活动, 极为热闹。 笔者观看了《东门镇岜仙观音诞日活动》的网上视频(, 登陆时间: 2011年4月6日20:08。看到, 近年春节期间有大批民众到那里游玩, 对金鸡娘娘的膜拜者当不在少数。

《叶限》尽管用文言记录, 但读来仍通俗易懂, 情节环环相扣。直到今天, 类似的故事还代代口耳相传。但要进一步理解民间作品, 除了理解作品中涉及的“神人”、 “神物”外, 还要理解 “神思”。“神思” 作为具有超凡脱俗的灵感和想象力的艺术思维, 交融着民间信仰的神秘力量。丰富的民俗与信仰内涵是民间作品中“神人”和“神物”存在的土壤, 讲述者的智慧是沟通信仰与艺术的重要途径。

① 据农时敏口述。

② 本人家乡在广西苍梧县, 爷爷名叫林创全

, 农民, 读过几年的蒙馆, 认得一些字。他博闻强记, 特别擅长在家人团圆时讲故事, 通过故事启发后人知书识礼, 在家族中德高望重。民间作品的神性与民间信仰有密切关系。在前面的分析中, 《叶限》等作品中的“神人”、 “神物”与壮族的民间信仰一脉相承。尽管民俗环境已发生巨大的变化, 如看电视取代了听故事, 电器取暖取代在炉灶烤火聊天, 成群结队出外打工也替代了互助式农活劳作。但民间信仰因其不可取代性而长久存在。

当今扶绥县很多壮族民众仍怀有狂热的民间信仰, 如不惜花时间、 精力和钱财对仙婆加以追捧。笔者一朋友从广东开新车回家, 他的母亲请仙婆为新车做了一个晚上的巫术活动——如绕着新车唱颂祈祷, 祈求一路平安。一批信众也追捧到深夜。①

民间信仰是民间文学“神思”的基础, 但信众不都具有口头艺术创作与传承所具备的“神思”。大多信仰者偏执一词一事而不能融通。信仰者若从神的启迪中得到灵光, 并有意加以学习者便成为民间艺人。老一辈的壮族人大多可对歌, 很多人可临场发挥自如地讲故事, 《叶限》等民间文学即是壮族艺人传讲的民间口头艺术。

民间文学往往靠讲述者口传心授加以传播。以《玛纳斯》的传唱为例, 二十多万字的长诗, 只有少数人才能全部熟记与传唱。即使是比较短小的民间故事, 也只有少数民间艺人才能讲得绘声绘声, 让人难以忘怀。民间艺人被民间的神性之灵光所启迪, 他们痴迷民间文学, 视其为自己的生命的一部分, 从而对它不遗余力地加以保护与传承。

《玛纳斯》的讲述者居素普?玛玛依能把23万字的史诗能够熟记, 他认为自己具有过人本领是因为得到了神的启谕。郎樱撰文说, “居素普?玛玛依在谈及自己获得演唱《玛纳斯》本领时, 依然坚持‘梦授说’。笔者1989年9月访问居素甫?玛玛依, 请他谈谈是如何学习演唱史诗《玛纳斯》的。他首先谈到其兄巴勒拜对他的严格要求与教导, 之后说道: ‘我13岁时, 有一天早晨睡着了, 并做了一个梦, 梦中出现五个人, 他们面朝前, 背对着我。我走到最后一个人跟前, 见他骑着光背马, 他告诉我, 走在最前面的那个人是英雄玛纳斯, 玛纳斯后面的是巴卡依老人, 巴卡依之后是阿勒曼别特英雄, 紧跟阿勒曼别特的是楚瓦克大将, 楚瓦克之后的那个人, 便是向我介绍情况的勇士阿吉巴依。他们没有说话, 很快就消逝了。我从梦中惊醒, 神色有些慌张。父母问我是否做了梦, 我便把梦中所见到的如实告诉了他们。妈妈对我说, 此梦不要告诉任何人, 40岁以前不要说出去。从做了那个梦后, 我看《玛纳斯》的手抄本, 看一遍就记住了。’”[7]

笔者的爷爷②堪称无冕的民间艺术家, 他常讲的故事不下50个, 是家族成员眼中杰出的民间故事家。他还是一个民间歌手, 70多岁时还思路敏捷, 在重大喜庆场合对唱山歌。笔者从小听爷爷讲故事, 深为其过人的记忆力与讲述能力所折服。爷爷对神灵充满尊敬之情, 把民间风俗的礼仪一一地向我们传承。他在讲神话(如洪水神话)与故事的方式一样, 都当作真实的内容向我们传授。笔者家乡讲平话, 语言与风俗(如对唱山歌, 传承歌仙刘三姐的故事)与壮族文化有很大的联系, 笔者爷爷过人的记忆力与讲述时的敏思可作为壮族民间故事传承人特点的一个佐证。

一些学者因强调民间文学的集体性, 忽视了民间文学的个体性, 这限制了对民间文学独到审美的研究。

民间文学是民间崇拜习俗与民间智慧相结合的口头艺术。把《叶限》联系壮族活态的民间文学作品及当地民俗, 结合传承人创作与传承的“神思”进行解读, 能激发更多当代人对民间文学的理解与热爱。

目前, 我国高等工程教育的规模位居世界第一, 开设工科专业的高校近千所, 占高校总数的90%以上, 在校工科类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达到约370万人和50万人。中国已经成为工程人才的培养大国, 但不是人才培养强国。根据全球最著名的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的统计, 我国工科大学毕业生只有10%可以达到跨国公司的用人标准。我国在工程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 差距较大。创新性与工程性的缺位, 使

我国的高等工程教育难以适应国家发展对创新型工程科技人才的迫切需要。工程科技领域中具有创造力的工程人才特别是带头人的稀缺, 是目前制约我国实现工程科技创新以及未来领先于世界工程科技的最主要因素。2010年, 中国gdp已超日本跃居全球第二,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培养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工程人才, 为我国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这对高等工程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

2010年6月23日, 教育部正式启动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作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组织实施的一个国家重大项目, 旨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强、 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各类工程技术人才, 成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人才培养的破冰之举, 全国共有61所高校成为首批实施“卓越计划”的高校, 第二批为133所高校。[1]我们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第一批试点单位, 基本培养方案是3+1模式(本科学士)或3+1+1+1模式(工程硕士), 即3年校内课程教育后, 一年企业学习阶段完成毕业实习和设计(或论文), 可选择本科毕业或继续读研究生, 研究生阶段1年基础课程后一年企业学习阶段完成毕业设计(或论文)。 定位于科学家与工程师之间的一类人才, 即具备工程师的能力与素质, 同时又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及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2]卓越工程师培养要求明显高于工程师培养。目前我国高校工科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存在主要问题为: 人才培养模式过于单一, 缺乏多样性和适应性; 工程教育中工程性缺失和实践环节薄弱; 培养体系重论文, 轻设计, 少实践; 对学生的创新教育与创业训练重视程度不高和投入经费不足; 产学研合作不到位, 企业不重视人才培养全过程的参与。[3]本文从实践教学、 工程型师资、 高校教师技术职称聘任考核制度、 产学研合作教育和培养几个方面就培养“卓越工程师”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 加强实践教学

实践是高等工程教育必不可少的的关键环节, 也是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手段。学生只有通过工程实训、 工程设计、 工程实习等工程实践, 才能将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与生产实践相结合, 对所掌握的知识才能有更真切、 更深刻的理解与体会。这样, 既巩固了理论知识, 又提升了动手能力, 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及创新能力。同时, 也增强了学生与人交流的能力, 是学生迈向社会不可缺少的锻炼机会, 通过实践教学全面提高学生在工程领域的综合素质。

近20年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 工科院校的实践教学反而被不同程度地削弱, 由于大学生到企业实习缺乏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另一方面, 企业受生产管理、 安全, 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 接收高校实习生的热情不高, 没有意识到也不愿承担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 基本的工程训练这一培养工程师的重要环节被弱化, 使实践教学环节难以保证, 没有形成良好的工程实践模式, 严重影响高等工程教育的质量。[4]

许多工科高校的本科培养计划中的实验课比重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学生在实验课上动手操作的机会减少, 多年来一直提倡的自主性、 设计性实验越来越难进行, 导致学生动手能力变弱。本科工程实践教学最重要的环节是为期4周的毕业实习, 由于学校相关部门对毕业实习不够重视, 经费投入也严重不足, 指导教师只能凭自己的关系联系实习厂家, 厂家还要免费提供学生的食宿。长此以往, 也影响指导教师对本科毕业实习的积极性, 4周的毕业实习往往被指导教师缩短成一天的认识实习, 走马观花了事, 严重违背了毕业实习的教学宗旨。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国杰也直言不讳地指出: “现在许多高校工程类专业的学生实习减少了, 有的甚至没有了, 即使有一些学校组织的实习实践, 也大多是看一看、 观摩性的居多, 个别岗位动动手, 也是体验性的, 并不是实际工作‘真刀真枪’的, 学生们没有实践锻炼, 当然也就没有创新的来源。”[5]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推出就是要有效解决工程技术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不足的问题, 其核心是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

力和创新能力, 因此, 应制定凸显工程特色的本科教学计划, 确保包括实验、 设计、 实习等环节在内的实践教学至少占教学计划中的总学时数的1/3。为了保证实践教学得以顺利实施, 建设实践基地尤为重要, 这也是培养工程实践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前提条件。实践教学基地包括校企共建的校内基地和校外基地, 根据创新型工程人才的培养目标, 建设高水平的校内基地的同时, 更应注重校外实习基地即企业实习基地的建设。[6]因此, 要协调好高校与企业之间在追求目标上的差异, 发挥各自优势, 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 建立稳定、 长期、 可靠的企业实习基地。

企业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工程师, 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制造技术, 以及研发设计、 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的场地和机构, 企业也存在需要待解决的技术研发、 生产流程和工艺、 市场营销、 管理方面等诸多问题。[7]因此, 在企业所具有的上述真实的工程环境下开展实践教学和进行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学生的专业知识、 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和综合素质才能得以快速提高。

为了保证卓越工程师实践教学的顺利实施, 要建立长效的资金保障机制。提高实施“卓越计划”的生均财政教育拨款标准, 同时, 高校也要加大经费投入, 确保实施该计划学生的培养需要, 并争取社会、 企业及校友的资助, 多渠道筹措资金。

二、 加强师资培养和完善教师职称聘任、 考核制度

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离不开高质量的高等工程教育, 而优质的高等工程教育的关键在工科类大学教师。没有一支人才结构合理、 具有扎实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强工程实践能力的优秀教师队伍, 再先进的人才培养模式也无法实现。德国工程技术大学的教师在上岗前必须有5年左右的企业工作经历, 这是德国被视为当今世界工程师培养的成功典范的重要原因。[8]然而, 从我国工科类大学教师队伍来看, 具有丰富工程教育经验的教师多已退休, 作为教学主体的新生代高校教师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 即使是985重点高校的工科教师也是如此, 他们学历高、 理论基础深厚、 学术能力强, 但最缺乏的依旧是工程实践的知识、 经验和素养。[9]一项调查表明, 有44. 4%的青年教师认为他们的缺陷和困难是实践知识不足, 实际操作能力弱, 对企业的新技术、 新工艺流程接触较少, 在教学中理论讲解较多, 实际应用的范例较少, 导致学生不能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联系起来。[10]高校既缺乏有企业工作经历的高水平工程型师资队伍, 又普遍存在实验技术队伍薄弱和人才匮乏, 师资队伍的培养和提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以及工程类专业教师的考核与技术职称评聘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都是影响工程技术人才培养质量和推行“卓越计划”的症结所在。

工程技术是综合性、 实践性很强的专业, 为适应专业教学需要, 突出工程教育特色, “卓越计划”明确要求要建设一支具有工程经历的高水平专、 兼职教师组成的双导师队伍, 为工程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拓宽了渠道。 [11]专职高校教师应具备工程实践能力, 其中部分教师要具备一定年限的企业工作经历。此外, 在建立专职教师队伍的同时, 为了弥补在校专职工程型师资的不足, 通过校企合作, 在制定相应的企业兼职教师的聘任和薪酬制度前提下, 建立一支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企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兼职教师队伍, 来承担专业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和开设专题讲座, 或担任校外导师, 共同指导学生毕业实习、 毕业论文(设计)。对于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年轻高校教师, 学校应安排他们去大型企业现场参观、 培训或挂职锻炼以积累工程实践经验和提升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对于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知识不足的企业兼职教师, 则可以选派到知名高校或国外大学进行学习深造。当然,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 在现行教育体制障碍和薪酬优势不明显的状况下, 大规模聘请企业工程师担任学校工程课程主讲教师也是不现实的, 所以强化师资队伍建设的立足点还应在本校师资的培养和培训。 程类专业教师的考核与技术职称评聘制度, 建立科学的评价与激励机制是提高高校教师对卓越工程师教学积极性和教学质量的对策之一。重科研轻教学, 唯学术化是目前工科高校技术职称评聘和教师考核存在的普遍现象, 对考核过于重视科研经费的价值导向导致不少教师特别是教授们将大部分精力放在课题申请和科研上,

对科研的重视尤其体现在职称评聘中。任何大学都会在理论上重视教学, 这是不争的事实, 也是在理论上无可争议的共识, 但这一共识在评审技术职称时却难以体现。[12]现在985工科高校中绝大多数教师都具有博士学位, 申报副教授特别是教授岗位的竞争越趋激烈, 科研项目级别和经费数额、 sci影响因子及sci论文数量是职称评聘最重要的判定依据。教学与科研无疑是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指标体系中两个最基本的要素, 技术职称的评聘要着眼于教师的全面考核, 教学与科研齐头并进。[13]职称评聘涉及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 适当提高本科教学及教学成果在教师考核以及技术职称评聘要求中权重, 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对卓越工程师教学的积极性和提高教学质量。

三、 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和培养

我国现阶段的大学工程教育主要还是沿袭传统的教育模式, 重知识传授、 轻实践能力培养, 存在着培养目标不明确, 课程体系陈旧, 理论与实践环节脱节, 产学研合作培养不到位等问题。这些弊端阻碍了培养高素质卓越工程师目标的实现, 严重制约着工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高等工程人才需要学校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但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 不少院校与企业在“院校面向企业, 企业依靠教育与科技”上未取得积极的共识, 大学没有很好地面向企业, 而企业也未真正把大学作为依靠对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高校工程教育缺少企业界的参与以及来自用户的导引。由于学校重知识、 轻能力培养的“封闭式”教育模式, 所培养出来的毕业生与企业需求产生偏差, 毕业生到企业不能马上上岗, 需要企业再培训。因此, 必须重视工程实践教育, 而产学研合作教育则是工程教育改革和卓越工程师培养的一条重要途径。

虽然目前国内不少高校与企业开展了多层次的产学研合作, 但不是针对培养工程人才的能力及素质, 而是更侧重于科技项目的研发及科技成果的转化。产学研合作教育主体是学生, 是以培养学生的知识、 能力及素质为目的, 以教育为核心, 仅限于教育领域特有的培养模式。[2]为此, 学校和企业应紧密合作, 把工程人才培养作为共同的责任, 共建人才培养的新机制, 企业参与卓越工程师的培养, 由单纯的用人单位变成联合培养单位, [1]就能充分发挥企业在工程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可替代的辅佐作用, 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工程人才培养中校企脱节的现象。以实际工程为背景, 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 共建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 使培养出来的卓越工程师具有很强的工程实践能力和工程创新能力。另一方面, 高校掌握了最新的科技动态和前沿信息, 有一流的科研人才, 有较强的科研基础和实力, 可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 创新技术不能迅速产业化的问题, 实现互惠互利, 达到共赢。产学研合作教育是大学与产业界优势互补、 互惠互利, 在市场竞争中共谋发展的长期方针, 是培养能够适应和支撑产业发展,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工程人才的重要措施。

华南理工大学产学研合作教育独树一帜, 硕果累累。2009年, 华南理工大学三年级本科生罗锐邦以并列第一作者身份在《自然》生物技术分刊上发表《构建人类泛基因组序列图谱》论文, 并首次提出“人类泛基因组概念”, 入选2009年中国十大科技新闻, 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被誉为“我国本科人才培养的奇迹”和一场“静悄悄的教育革命”。 [14]能在《科学》和《自然》这样世界顶尖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是大多数科学家和研究人员一生都难以做到的事情, 然而华南理工大学“基因组科学创新班”的本科生近3年时间却在《科学》和《自然》系列期刊上发表14篇论文, “基因组科学创新班”是华工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一次大胆创新。创新班学生从相关学院、 专业三年级全日制本科生中选拔。学生前五个学期在华工完成学业, 后三个学期在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完成学业, 学校根据学生所属专业本科培养计划和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的专业培养要求, 制订个性化的人才培养计划。华南理工大学产学研合作教育对卓越工程师的培养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当然, 产学研合作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仅依靠学校一方面是不能解决合作进程中所遇到的全部问题的, 还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 参与和帮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对具有较强工程特色、 行业特色的学科专业发展给予大力的政

和资金扶持, 在科研项目, 专业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另外, 政府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将工程教育纳入企业的职责, 使企业将人才培养当作一种义务, 同时, 政府也可以给予企业每年一定数额的免税优惠或资金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工程人才的培养。[15]而由政府牵头, 多方合作的工程教育模式也将成为我国卓越工程师培养的一大特色。

四、 结语

美国国家工程院院长richard morrow这样评价工程教育的重要性: 具有最好工程人才的国家占据着经济竞争和产业优势的核心地位。目前,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 正努力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 创新型人才培养是关键和核心。“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 迫切需要培养一大批能够适应和支撑产业发展的工程人才; 建设创新型国家, 提升我国工程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 迫切需要培养一大批创新型工程人才; 增强综合国力, 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迫切需要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人才。”这是“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所要担负的历史使命。以实施卓越计划为契机, 对现行工程教育体系进行改革, 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教育模式和现代高等工程教育体系, 有效解决我国工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提高我国高等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促进我国从工程教育大国迈向工程教育强国。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

关键词: 民间文学 艺术 ;权利主体;著作权;保护

内容提要: 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然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 法律 保护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障碍。为此,我们应在保存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充分保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传承活动可持续 发展 。同时,确立 科学 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流转制度保障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民间文学艺术被誉为人类 历史 文化的“活化石”,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是进行文学及科学技术创新的源泉。我国存在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然而,现实生活中对民间文艺作品存在一些不当使用的现象。一些发达国家的采风者也疯狂地掠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例如,“木兰从军”是

确立科学 的民间文学 艺术 价值评估机制,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流转制度保障体系

其一,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的目的在于相对准确地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管理、贸易及侵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比较流行的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方法有三种。其一,成本法。成本法主要是指依据开发一项知识产权所花费的成本或者是重置一项知识产权所需要花费的成本。这种方法不反映从资产的所有和使用中带来的 经济 利益,相反,它只反映资产的最小价值。申言之,成本法给与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市场收益关注不够,即它未能反映资产潜在的收益。故成本法经常适用于技术使用的萌芽期或者没有适用市场或没有获得收益的资产。其二,市场法。市场法是指无形资产通过比较在相似的市场环境下,相似资产的近期销售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差别而进行的价值评估。这种方法如果在一个活跃的市场环境中是最适宜的。但大多数无形资产的交易不够频繁,无法建立以市场为评估基础并可与其他资产比较的价值评估。由于缺乏充分竞争的知识产权市场,所以无法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其三,收益法。收益法是根据知识产权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来进行估价的。这种方法应用最广,因为使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所必需的信息通常相对精确并且很容易获取。根据收益法,一项资产的价值是指给资产所有者带来的未来经济收益的现有价值。这种方法要求对由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未来收益流的预测,对未来收益流期限的估价预测,以及对收益流相关风险评估。虽然收益法由于包含多项评估,看起来没有成本法精确,但是评估需要的信息可以被精确地开发和确定。这种方法额外的好处是它具有通过参数调整进行的敏感性分析,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在特别情形下价值评估各种因素的重要性。[15]

由此可见,成本法和市场法都有较大的局限,成本法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资产,市场法则依赖于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而收益法的应用范围更广,更为适合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16] 自然 也适合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评估。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评估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较为复杂。专利权和商标权一般涉及两种贸易形式,一是整体转让,二是许可使用,所以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评估一般只涉及专利权和商标权整体价值评估或者许可使用权价值评估。而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内容和交易形式都要丰富的多,它涉及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的问题。以财产权为例。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既可以进行著作财产权整体转让或许可使用,也可以选择财产权当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转让或许可使用。如果将每一项权利(或者与其他权利一起)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作为一种交易形式,按照数学中排列组合的 计算 方法,著作财产权一共可以呈现中的交易形式将令人惊奇,这是商标权与专利权所无法比拟的。而每一种交易形式都涉及评估问题。由于著作权中不同权利的赢利模式不同,在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赢利特点进行计算。[17]

其二,引进集体管理制度。民间文学艺术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民间文艺集体管理制度是实施版权法的重要手段。 网络 数字技术的 发展 引起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巨大变化,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难以控制的情形。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网络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出于讼累及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无疑可以弥补以上的不足。可以说,如果没有集体管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有一半以上将会落空。

从性质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18]即权利人将自己作品的版权一并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采取信托方式的最大优越性在于,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同时,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进行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 法律 交涉,这对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及其传承人的正当权益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的法定制度表面上似乎与集体管理制度相冲突。其实,法定制度所要解决的是权利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问题,集体管理制度则是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问题,两者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一样,但是二者结合起来,能相得益彰,充分保障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结 语

当前,我国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存在“综合保护模式与单一保护模式”、“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与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及“现行著作权模式和经有限修改的著作权模式”[19]等理论分歧,争议的焦点则集中在“特殊权利保护”与“著作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上。从法理层面来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回答了两个问题:其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著作权保护;其二是授权立法的问题,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或措施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已纳入了国务院立法规划。诚然,即便将来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条例,但民间文学艺术毕竟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诸多不同。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客体,它既包含有形资产,又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个人财产利益,也牵涉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还需要理论研究的更加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积累。

民间文学论文: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民间文学论文:浅析幼儿民间文学融入幼儿园课程的实践思考

论文关键词:幼儿民间文学

幼儿园课程  选择  融合

论文摘要:民间文学是儿童文学的母亲,在幼儿教育中有机地吸取民间文学的精髓,有选择地借鉴并运用到幼儿教育中,能让植根于祖国大地的民间文学陶冶现代幼儿。本文结合实践,从幼儿民间文学内容的选择、幼儿民间文学融合幼儿园课程的途径两方面展开思考。旨在通过研究和探索,构建更加适合幼儿发展的幼儿园课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幼儿园是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同时,《纲要》也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幼儿实际感受祖国文化的丰富与优秀,适当向幼儿介绍我国各民族的文化,使其感知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培养理解、尊重平等的态度”。

民间文学是儿童文学的母亲,在幼儿教育中有机地吸取民间文学的精髓,有选择地借鉴运用到幼儿教育中,能让植根于祖国大地的民间文学陶冶现代幼儿,丰富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语言,培养美德。因此把幼儿民间文学的内容融入幼儿园课程,符合新《纲要》对幼儿发展要求的新观念。

一、 幼儿民间文学内容的选择

民间文学的体裁很多,包括民间童谣、民间神话、民间传说、民间寓言、民间童话等等,所包含的内容包罗万象,良莠不齐,并且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民间文学内容也体现了不同地域的民俗风情和语言特色。我们应选择那些内容科学、语言优美、思想健康、有益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符合时代和幼儿认知特点,融知识性、趣味性、审美性于一体的优秀民间文学作品,并和幼儿园现有的课程相整合,共同促进幼儿全面、和谐的发展。

1.内容的选择要有科学性、时代性

民间文学主要是劳动人民的口头文学作品,是人民创造历史的生活记录和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它集中反映了人民大众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审美观。

在流传至今的民间文学中,有些作品的内容已经很古老,与现在幼儿的生活距离太远,同现代教育观、价值观不相吻合。因此我们教师在选材时要避免那些带有迷信色彩,不符合幼儿兴趣的内容。还有些民间文学作品本身因为时代久远,语言的表达方式和现在差别比较大,我们就可以进行适当的改写,以便于幼儿的理解。如在介绍端午节的来历时,给孩子们讲关于屈原投江的故事。可原来的故事里面有好多文言文的句子,并且关于那些官场争斗孩子们也不是很理解,教师在讲这个故事时就可以进行相应的改编,比如第一段就可以这样改:屈原是战国时期的楚国人,很有学问。他在楚王身边做官,一直想让自己的国家富强起来。可是楚王却是个昏君,听信奸臣的话,认为屈原是有罪的,把他放逐到很远很远的地方去。在放逐的途中,屈原听说楚国的都城被敌人占领,百姓遭难,心中非常悲愤。在五月初五这一天,他来到汨罗江边,怀抱一块石头,纵身跳入了汨罗江中。这样一改编,幼儿就基本能听懂故事的大概意思了,孩子也能初步认识屈原的爱国主义精神。

2.内容的选择要有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是指选择的内容要贴近幼儿的生活经验,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认知特点,同时关注孩子的兴趣。例如,小班孩子理解能力比较差,注意力不容易集中,无意注意占主导地位。根据小班孩子的特点,我们选择民间文学的内容时就以短小易记、节奏明快,韵律和谐、形象生动的童谣为主。例如《拉大锯》《小老鼠上灯台》《数蛤蟆》等,让孩子们在生动的情境中感受童谣的乐趣。

孩子到了中班,语言有了明显的发展,对事物的理解能力有所增强,那我们在选择民间文学的内容时,除了选择一些童谣外,还可以适当加入一些绕口令、民间故事,如《种萝卜》《葫芦娃》《老鼠嫁女》等,发展幼儿的语言,拓展幼儿的视野,丰富他们的想象力。而大班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自控能力,有意注意发展迅速,注意力更易集中,理解、表达能力也大大增强。因此我们在选择内容时,更多地可以选择一些谜语、快板诗、神话故事、成语故事,如快板诗《感恩时时在心中》、成语故事《车水马龙》《刻舟求剑》等,鼓励幼儿自由表达,扩展他们的视野。

3.内容的选择要有本土性

民间文学是向幼儿进行家乡特采访时也指出,无锡的文化渊源深厚,尤其与吴文化的大环境相采访时也指出,无锡的文化渊源深厚,尤其与吴文化的大环境相适应,民间文化带动了方方面面文化的流传。为此老师们特意到网上、书店搜集关于无锡本土的民间文学作品,在收集过程中发现无锡的民间文学时间跨度极大,取材范围颇广,有的反映了人民勤奋好学、淑贤礼让的传统美德,有的记录了风云变幻、沧海桑田的历史变迁,有抗压迫英雄,有民间智者,还有巧匠神医……可以说,民间文学是一部历史书,是一个了解无锡文明发展史的小窗口。教师们完全可以从中选择一些符合幼儿特点的民间文学作品来进行教育,如民间童谣《二泉映月》、民间故事《鼋头渚的传说》《刘伯温考测阳山莫老虎》等,让孩子的心中扎下地方文化的根。

4.内容的选择要有教育性

幼儿期是孩子思想道德形成的重要时期,3~6岁幼儿已有了明显的个性倾向性行为,表现出不同的兴趣、能力与性格。由于不同环境的影响,幼儿不仅需要塑造性教育,而且也需要进行不良个性、品质的矫正性教育。尤其是目前不少独生子女养尊处优,父母及家庭成员没有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缺乏科学育儿知识,教育不得法,表率作用苍白无力,因而影响着幼儿良好个性品德的形成。

在矫正性教育的多条途径之中,幼儿民间文学教育可以作为有效途径之一引入日常教育活动之中。民间文学教育可以通过其朴素的语言、富有感染力的艺术形象,启发幼儿辨别生活中的是非、好坏、真伪、善恶、美丑,培养他们坚强勇敢的性格以及勤劳、善良、热爱集体等美好的思想品德,让幼儿在学习作品中获得丰富的情感熏陶。

幼儿在接受民间文学作品时,会情不自禁地把自己的情感经验融入作品中,常常分不清是自己的事还是作品的事,在与作品的不断相互作用中,他们自身被作品所同化,在情感、行为上趋向于作品中的真、善、美的形象,从而矫正自身的不良个性、品质。如寓言故事《买椟还珠》,就是教育幼儿不要被事物的表面所迷惑,要看到事物的本质。成语故事《愚公移山》、神话故事《女娲补天》中的主人公,为了拯救他人而甘于奉献,这种舍己为人的思想潜入幼儿的心田,能让孩子们幼小的心灵受到震撼,从而懂得了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而要学着去关心别人,给别人以温暖。《农夫和蛇》则能让幼儿懂得不要滥用同情心,在帮助别人时要分清对象,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鲁班造锯》《曹冲称象》《司马光砸缸》等故事更是教育幼儿遇到问题要仔细观察、认真思考、积极动脑,才能想出好的解决办法。

二、幼儿民间文学融入幼儿园课程的途径

幼儿民间文学融入幼儿园课程,不是纯粹地在现有的课程中加入新的成分,而是把幼儿民间文学同课程内容结合起来,融合和渗透到其他课程之中,使民间文学的教育真正达到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目的。

1.和幼儿园主题活动相融合

幼儿园现在的教育活动一般都以主题活动的方式进行。主题教学也可称为多元智能主题活动,也就是通过一个主题活动,使幼儿的语言智能、数学逻辑智能、空间智能、身体运动智能、音乐智能、人际智能等等都同时得到相应的发展。一个主题活动围绕一个话题来进行,话题内容要求贴近幼儿的日常生活。而幼儿民间文学要作为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就要渗透到各个主题活动中,和其他活动一起共同促进孩子各方面智能的发 展。比如在大班上学期的主题《四季畅想曲》活动中,就可以选择渗透民间文学内容《十二月花名歌》等,《动物大观园》的主题活动中,则可以选择《十二生肖的传说》等,这些民间文学教育活动和主题活动相融合,扩展了孩子的知识面,提高了孩子的能力。

民间文学论文:古代维吾尔民间文学形式阐析

摘 要:古代维吾尔人使用回鹘文记录了不同形式的民间文学,这为我们研究其文化历史发展进程提供了参考。文章对古代维吾尔民间文学中的格言、占卜书、歌曲、挽歌、史诗、故事的来源、形式、语言特征、韵律结构进行分析,旨在建立其理论基础和学科框架。

关键词:维吾尔 民间文学 形式

一、格言

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只遵循口头传播原则的文学形式,如格言、谚语、童话和史诗等,并不为我们所知。只有一些文学形式因处在相对较晚的时期,才偶然被记录下来。在古代维吾尔人的回鹘文写本中,一些偶尔说明想法的普通警句,最有可能成为格言。比如回鹘文《善恶两王子的故事》就载:

人们不是说:父亲获得财富不就是为了他的儿子吗?大臣回答:财富维系国家和法度;财富用尽,国家和法度何以存在?

二、占卜书

在重大国事和私事中,人们必须借助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问卜。在时代的进程中,这种被接受的见解就成为准绳,从而被记录下来。在早期的文化中,人们就赋予占卜相当大的价值。人们是如此广泛地传播这些判断,并润色它的形式,直至其被反复斟酌,给人留下印象,乃至流传给后世。

一种很古老的占卜书——回鹘文《占卜书》是从汉文古代典籍《易经》中借来的,它用六根折断的或完整的欧蓍草茎来占卜。在表达重要思想时,古老的史诗和讲究的韵文使用了对仗和头韵形式。所以,这些占卜不是翻译的,而是受到汉语的影响。占卜标记每次在翻译汉语名称后,就在诗歌形式里引出未来。如果对名为“军队出征”的卦相进行占卜时,要这样说它的内容,比如《占卜书》第31行:

军队若出征/大地将崩裂/人们若交谈/话语将说尽。如要找归途/家园难寻觅/人们若交易/行动恐难成/牢握自己身/勿忘己所诺。若君要涉水,要求不为受。若履君侯令,命令难执行。彼言若敌意,还之以颜色。汝为鬼纠缠,恶言蒙蔽尔,天日笑尔师;月悬汝福失。汝须信任己,汝心须牢握!若顾己性命,名如麟角出。

接下来的占卜行为是每次表演一个完整较短的情节,而后就是结论:此为吉,此为凶。

这种占卜需求是同狩猎、畜牧业和家庭生活相联系的。在《占卜书》里,妇女被描绘成“长裙子”,借助她的节日服装,表明其定居生活方式。

三、歌曲

像世界其他地方一样,古代维吾尔人的母亲也哼唱摇篮曲,年轻人在春天创作情歌,战士在操练、狩猎、出征时大声唱骑士歌。那时,这些歌当然是口头传播的,因而几乎不可能保存下来。在《古代回鹘文歌曲集》一书中,它使用平行对仗,内容包含一些汉语、蒙古语的故事、神话传说、歌曲等。歌曲的语言相当古老,同时也表现出伊斯兰教的痕迹。有两首歌曲似乎是古老的民歌,主题是对家乡的思念。歌曲的四节押头韵,2、4行押脚韵。在第一首歌曲里,每行有7-10个音节,多数是4个音节一停顿。

1我的孩子,小马驹跑了,你可能要问:我的爸爸在哪里?我亲爱的小弟弟和弟媳,你可能要问:我的大哥哥在哪里?

2有五十个英雄,我也在其中,你可能要问:我的汗在哪里?有一群衣着华丽的姑娘,你可能想战胜她们的情人?

四、挽歌

在古代维吾尔人中,唱挽歌的事情交给了妇女。作为即兴诗,它不是文字的,只能口头传播。妇女相比很多职业讲故事的人而言,几乎从来想不起词儿,每当这种时候,她们就用华丽或感人的辞藻进行描述。我们把唱挽歌看成一个圈套,它是妇女对男人进行的诱惑,因此,她的那些仅在口头上对死去丈夫或儿子的怨词应受到重视。可以推测,古代维吾尔人的这种说唱是建立在汉语、印度语或其他可接受的历史以及缺乏例证的基础上的,一些是自然产生的。在回鹘文《金光明经》中,双亲就是通过举起双手唱挽歌这一形式来表达情绪,而塔葛舒尔是由每行7个音节的两段(歌词)所组成。但是,有时根据需要,将元音同后面词的第一个音节连在一起,作为一个单独的音节来演唱:

1.它是何种危险,我的情人,我最美的心上人,死亡痛苦又怎样,首先你自己要生存和毁灭?

2.当我发现还是站在这死亡面前时,哦,我的小太阳!我还没有这么老过,我希望忍受这痛苦!

然后跟着一段详尽的8节四行的怨词,它大量地借助于汉语的范本。同

,塔葛舒尔也被当作母亲的挽歌。

哦,我自己的宝贝,维普拉坎特拉,我宁可你比我活得长!他是你的父亲,只能宣布如此可怜的命令。你的父亲,哈利坎德拉国王, 意欲忍受 这如刀割般的痛苦!

五、史诗

昔日英雄的人格品质留给人们深深的思考,因此更进一步详细叙述他们的行动,用琉特演唱始终具有高雅形式的诗歌,这些就构成了史诗。如我们所知,在稍晚一些时代的古代维吾尔人中,一些来源于歌手的、有一定形式和完整情节的诗歌被其弟子们所传播,并保留了诗歌特征和艺术传统。在歌曲中,史诗选择了最熟悉的英雄形象,并通过创造新的文学创作形式,弥补了先天不足,进而产生最后的“伊利亚特”、“卡里瓦拉”或“玛纳斯”。史诗这一艺术形式,最初是被一些默默无闻的老人单独演唱的。就像古代占卜书一样,史诗也是具有古老艺术特色的诗歌。代替古代那种单纯强调诗歌节律性的是,史诗仅仅偶尔依靠脚韵,但是同一意义的类似形式却在这里发挥作用。这是人们在旋律中能够真正觉察到的唯一收获,一种非常原始的朗诵。通过正常语序的倒装形式,史诗通常将强调的内容提前,富有表现力的形象性的词汇已经超出了日常准则。以回鹘文《乌古斯可汗的传说》为例:刚出生的英雄男儿的形象就已经是个睿智、蓝色皮肤的好人。四十天以后,他的脚如公牛,臀部像狼,肩膀似紫豹,胸膛壮如熊。随后引出英雄的事迹:神奇的独角兽战胜了鹿和熊,轻而易举地杀死它们。蓝光闪过之后,出现了一个年轻女子的形象,这个使人感到幸福的美人就如同宇宙本身。有时,史诗借助并列叙述重置句子成分,目的是对此重组。《乌古斯可汗的传说》第五段:那个孩子的面庞是蓝色的;他的嘴唇是鲜红的;他的眼睛是赤红的;他的头发和眉毛是乌黑的。同时,史诗的1行和2行用“irdi”来结尾,3行缺少“irdi”,因此就不连贯地通过“rot”来结尾,利用诗间的停顿,将使听众惊讶,就像用通知。《乌古斯可汗的传说》第十一段是在前面的状语修饰成分之后,增加三个相似的、简单的动词形式来表达时间静静流逝:“四十天以后 他长大了,他跑了和玩了。”

《乌古斯可汗的传说》第十五段是用协调对仗来表示有规律的生活进程:他照看马群。他攀上马背。他追赶野兽。同样地,然后是以状语修饰成分的重复来强调到达成年,如《乌古斯可汗的传说》第十七段:“白昼之后,黑夜之后,他长成小伙子。”

在全部极具艺术性和感染力的韵文中也有乌古斯可汗关于自己的言论,即他的统治计划。这也包含在该诗第九十六行中:“我成为你们的可汗。我要求你们拿起矛和盾!氏族标志是我们的福兆。蓝狼是战斗的口号。坚硬的长矛如同像密林。让野马在草原上驰骋。在每个大海上,在每条河流上 让太阳做我们的旗帜,蓝天做我们的帐篷。”

这些押韵的双行诗每行有8个音节,或许人们甚至敢说,以每4个音节强调。这些诗可能是韵文形式的雏形。

六 故事

同样,像听的史诗一样,故事也是口头传播的,即朗诵文学,因此并不被我们所保存,但是大量的故事可能最接近史诗的范畴。佛教是汉语所有丰富的民间文献的土壤,同样也是古代维吾尔故事、小说、戏剧、说唱文学的土壤。仅就民间艺术而言,我们可以认为故事的传播就像一年一度的庙会表演那样。古代新疆,这个处于交通要道的大陆、驿站和庙会,对每一种民间娱乐方式的开展可能都是理想的,尤其是说唱文学。童话、故事和传说开始流传,并通过变异形式所提供的新思想来改变。存在诸多语言对立的史诗以及庄重、古朴的占卜书都是用生活化的口语讲述的故事。古代维吾尔人想必也用这种文学形式来极大丰富自己的语言。人们根据文献学会并掌握形式,使之成为富有表现力的语言,通过与助动词的组合来区别时态,各类动词的体从此开始借助描写性的动词来表现,格的数量限制功能由一些新的后置词来承担和说明。同义词的组合只是意义的深化,人们利用规范的构词法创造了大量的能够附加的新词干。

民间文学论文: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之著作权保护基础理论研究

【摘 要】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提出,为版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其实质是平衡传统非物质文化资源与现代版权作品的利益分享机制,并以私权保护的方法,促进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发掘、保存和利用。文章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界定、著作权保护的涵义、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三方面进行论述,认为应在现行著作权法之下制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特别立法。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作品 著作权 平衡 保护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类信息的权利能不能成为一种对世权、支配权。根据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该类作品虽然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但却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因而,如果将创作该类作品的社会共同体视为一个整体,该群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就是群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群体之外的一切人,为该群体所专有,是一种对世权。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并通过一定载体所表达,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2)我国立法思路决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鉴于其特殊性,具体的保护办法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研究的新范式——试论万建中《民间文学引论》

论文摘要:旧范式下的民间文学研究主要关注民间文学的口头性以及主体性,但忽视了民间文学的生活属性。万建中《民间文学引论》借鉴西方最新理论成果,构建民间文学的生活理论,重视情境和表演之于民间文学研究的重要性。

论文关键词:范式;生活属性;情境;表演;民间文学批评

一、旧范式下的民间文学书写

中国现代民间文学研究发轫于“五四”时期北大歌谣征集活动。最初的民间文学研究以及对民间文学的界定都受到过西方民俗学研究的影响真正作为高等院校一门学科的民间文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出现的。什么是民间文学?几十年来中国学术界一直援引俄国作家高尔基的观点.认为民间文学“主要是劳动群众的口头创作”.并称“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从其劳动和社会经验中抽取出来的知识总汇”。在一些辞书中,“民间文学”也被界定为“人民的口头文学创作指以劳动人民为主体创作并在人民群众中流传的口头文学作品”。这一理论判断基本符合历史的实际.尽管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定义。

这样的界定注意到了民间文学的口头性、集体性以及知识性特点.把民间文学的创作和享受的主体界定为“人民”或“劳动人民”.带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只有“知识总汇”才与民间文学的生活属性有关.但没有被强化突出。所以说。这一阶段有关民间文学的定义都是照搬前苏联模式的结果.整个理论框架没有根本性的突破.要做的仅是把本土的内容填充进去此体系对中国民间文学书写所产生的影响至今犹有余波.以致国内民间文学教材之问基本上差别不大:较早的教材明显带有阶级斗争论的观念.较近出版的把“人民”或“劳动人民”置换为略显中性的“民众”.吸收了新发掘整理的民间文学材料期间虽有段宝林先生主张对民间文学要做立体研究,以及杨利慧、黄涛诸学者重视民间文学的语境等富有新范式雏形的观点.但相关研究对这样根深蒂固的民间文学书写体系还是反思不够.鲜有从学科体制本身进行批判性重构。因此.大多数民间文学教材都没有很好地显示出学科本身的深度.以致形成民众的文学就应该是这样浅显的心理暗示。另外,随着文字、图画、音响、影视、电脑等媒介的出现与运用.民间文学的传播空间获得空前拓展.其传承手段也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尤其是进入国际互联网时代之后.伴随着新媒介的不断启用.民间文学的概念也面临着重新思考与界定的任务。

二、民间文学书写的新范式

万建中先生的《民间文学引论》无疑是此种情境下的“另类”书写.在学科本身的理论深度建构上大大超越于以往任何一部民间文学教材。虽然也有部分理论阐述与民间文学现象还不是那么水乳交融,但著者的理论探索意识和充满安全感的论述,都昭示着迥异于以往民间文学书写的新范式。其《民间文学引论》中的情境、生活属性、表演、民间文学叙事等概念都是第一次在民间文学教材中被论及或强调。把民间文学还原到生活世界中去。使民间文学的生活属性凸显.从而有力地强化了民间文学学科本身的属性.至少初步拥有了与作家文学对话的底气民间文学的立体性特征从而获得彰显.

也为民间文学研究展示了新范式。相比较而言.以往教材多注重对被文字记录凝固后的文本分析.忽略了民间文学的生活属性和情境性.其美学和批评话语系统愈来愈显得不堪重负.这是现代民间文学发展逼迫出来的民间文学不只是作家文学的资源,我们可以更广泛地看待民间文学,把它当作生活的技艺.是传统的或者本地的实践活动的整个范围——包括语言的、物质的和习俗的活动,是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作家文学中之所以有民间文学.是因为它是现实生活世界里的基本组成成分。民间文学是面对面的直接的表演,表演者和观众是互动的这种情境是被凝固在文字中的民间文学文本所缺乏的万建中先生的《民间文学引论》首先抓住了民间文学的生活属性和语境.去展示或表演生活世界中的各种民间文学样式:理论建构意识贯穿全书始终美国著名文论家艾伯拉姆斯所提出的文学研究四要素即作家、作品、世界以及读者,也在万著中得到创造性的体现.不过这里的“作品”是生活世界中的活态的文本.与程式化的生活和程式化的审美紧密联系在一起.让民间生活世界充满民间文学的动感、质感如果说以往的民间文学研究是韦勒克意义上的内部研究.即仅仅关注文字记载后的文本中的民间文学,那么,万著《民间文学引论》似乎更强调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的有机结合。在某种情境下更强调民间文学的书面文本返回到生活中去.以获取其原本的活态性,与生活世界水乳交融:研究、体验民间文学的生活属性和审美情境性研究.或者说生活态的民间文学重新回到生活世界。万著中把前者称为“民间文学的文学文本”.后者被称之为“民间文学的生活文本”

我们要想理解并欣赏生活世界中的民间文学.了解创造并表演民间文学主体的生活方式的知识是必需的在非洲东部的牧牛民族丁卡人是这样形象地描写了隐匿在云层背后的月亮——“雨季之黑公牛从月亮的牛栏中解脱了。”很明显.假如没有创作和吟唱这首歌的那些人的生活方式的知识.就无法真正理解这类形象著名人类学家巴克曾经依靠田野调查所获得的生活知识抨击了一个自以为是的流行观点——史前时的雕塑和壁画之所以夸大女性的乳房和腹部.就是因为他们的生殖崇拜观念在作怪他提到的一个例是在中非莱加很普通的雕像.即一个鼓起腹部的女人。她的意味远远不是引起赞赏.而是对其与人通奸而怀孕的惩罚.但在博物馆和艺术画廊中.这个形象常常被当成生殖崇拜的例证来加以解释。他还提到另一个普通的莱加雕像.一个人举起一只胳臂:这个姿势有时被解释成向天帝祈求。但是巴克认为.莱加人与天帝没有关系:对他们来说,这个姿势表示一种禁忌。因此,“民间文学将生活呈现出来并使生活成为审美的现场”,或者说民间文学美在情境。

其次.在万著中我们发现民间文学研究已经回归到声音的层面,即对民间文学口头性的重视.也是与万著对生活属性的重视相关的。相对于视知觉所拥有的认识——思维定势.听觉以及由此形成的节奏感总是侧重于我们的情感体验之维所以著名德国美学家施莱尔马赫提出:“语言有两个要素:音乐和逻辑:诗人应使用前者并迫使后者引出个体性的形象来。”这样。撇开关于“语言的两种用法”的争议我们发现.与通常给人以“概念等价物”的印象截然不同.语言实质上首先是诗的媒介.或者说是民间口头诗歌的媒介。事实上.当语言学家萨丕尔强调,“语言主要地是一个听觉符号系统.正常人的语言冲动首先发生在听觉印象的范围”当评论家帕克据此而坚持.“只有在具有音乐性也具有形象性的表达中,才能发掘出语言表现的全部潜力”两:当文学枭雄王尔德在谈到诗性写作的奥妙时断然表示:“我们必须回归到声音上去.这是对我们的考验”:都无疑可视为是对海德格尔“语言本身就是根本意义上的诗”这个命题的不同诠释。虽说对于要求精确限定的科学表达而言.语言的这种诗性品质常常成为问题但对于侧重经验交流的艺术活动来讲.这不仅并非语言媒介的劣势.恰恰相反是它的优势所在。

放眼全球背景下的民间文学研究.西方是走在前列的:重大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几乎都是西方学者完成的。作家文艺学的研究也启发着民间文学的研究。中国民间文学研究严重滞后.一时半时难以走出消化吸收西方理论资源的阴影“五四”时期对西学的借鉴与启蒙救亡联系在一起。新中国成立后,民间文学研究也像政治一样全面倒向前苏联的怀抱.构建本土化的民间文学理论的主体性都丧失了,遑论创新。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苏联体制下受到压制的民间文学理论也被当时的中国学者拒绝了。真正的民间文艺学大家如普罗普的故事形态学研究成果只有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渐介绍到国内。本土化的民间文学研究一直笼罩在西方的阴影里。可喜的是.这样的借鉴和吸收有了重要进展。万建中的《民间文学引论》视野开阔.广泛吸收最新成果.尤其是对西方的理论资源或相关学科的理论兼收并蓄。因而赋予其专著以很浓的理论思辨色彩,这是以往同类教材中所缺少的.也是中国民间文艺学中亟待建构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说.《民间文学引论》作为一本高等院校的民间文学教材无疑显得有点“另类”,作为颇具个性的专著可能更合适。

三、民间文学研究的展望

毕竟,万建中先生的《民间文学引论》给我们今后的民间文学研究带来很多启发.例如.如何把用来分析作家文学文本的叙事学.成功转换为分析民问文学的文学文本和书面文本的有效工具.就很有挑战性和前瞻性。诚然,如何做到理论闸释与研究对象的妥帖吻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次.在众多民间文学教材中一——包括万建中的《民间文学引论》——民间文学批评一直缺席。既然我们的民间文学研究可以借鉴作家文艺学中的理论和方法.民间文学也应该拥有自己的批评.而不仅仅是民间文学研究在笔者看来.民间文学研究不等于民间文学批评民间文学批评的缺席就很有探究的必要.相关研究迄今还未见到。若结合民间文学的特点和功能.我们可能会厘定出民间文学批评的原则或维度。

民间文学本身的品味或品质到底如何获得提升.民间文学批评不失为一种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即使我们通过对民间文学的生活属性和表演情境的强调,初步拥有了与作家文学对话的实力.明确了民间文学非文学的~面,但民间文学若被封闭仅靠自身去补给营养.缺少新鲜艺术的介人和影响,这样的民问文学的前途会是黯淡的。实际上.自作家文学出现后.民间文学与作家文学总是互有影响如此才能保证民间文学自身的精神品质得到不断提升.否则不论我们多么强调民间文学的重要性和艺术性,受众终将不愿回到那样的生活现场.却愿意反复咀嚼欣赏作家文学.因为后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更耐人寻味。正如我们人类既是集体的一员,又是拥有个人性情和尊严的鲜活个体“根据费尔迪南.索绪尔(ferdihandsaussure)关于语言和言语的区分方法.民间文学应属于前者而文学属于后者。属于语言的民间文学以社团为基础,是口头的、集体的:而属于言语的文学则是个体的、永久的书面记载”

第三.民间文学的生态环境走向虚拟化.身体几乎被悬置。民间文学原本与生活世界血脉相连.具有现场性和原生态性.如今却脱离了生活世界.被各种媒介所再现或表现.使民间文学艺术又增加了某种表演性.从而具有了双重的表演性.因此又反过来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和生命体验这种历史情境有利有弊.若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无疑是人类生活走向虚拟等荒诞处境的真实征候所以有学者曾经著文强烈呼吁重视史前艺术研究的思想在此凸现其重要价值传统如何与现代结合?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继续探究的问题金耀基从古城海德堡寄给董桥的信上说:“其实我就是喜欢这种现代与传统结合在一起的地方:有历史的通道.就不会飘浮;有时代的气息,则知道你站在那里了!”

传统的民间文学和新兴的民间文学都是民众所需要的.后者总会或多或少拥有传统的毖础。前者至少能帮民众认识自己的文化身份。

另外.在当今社会步入“技术世界”、信息时代之际,在民众与精英、乡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口头语言与大众传播媒介、迷信与理性、落后与现代等诸多二元对立的冲突交织中.民间文学类型的消长、内容题材的更替、传播途径的变化.都是值得民间文艺学家和民俗学者关注的新问题这些建构民众审美认知方式的民间文学将继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民间文学论文: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之著作权保护基础理论研究

【摘 要】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提出,为版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其实质是平衡传统非物质文化资源与现代版权作品的利益分享机制,并以私权保护的方法,促进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发掘、保存和利用。文章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界定、著作权保护的涵义、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三方面进行论述,认为应在现行著作权法之下制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特别立法。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作品 著作权 平衡 保护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至今还存在很多相对落后和封闭的区域能够“原汁原味”地保存我们底蕴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在文化领域,只有个性的才更鲜活,才更有价值,因此这一丰富的资源,正体现了我国文化上的“比较优势”。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并不占优势,因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等知识产权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握,所以,我们就更应将目光投向自己占据比较优势的项目上,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即使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可能需要付出成本,但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且利用得当,就能创造更为可观的价值。比如美国迪斯尼上映的中国元素的动画片《花木兰》《龟兔赛跑》《功夫熊猫》等,均选取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优秀题材,并获得了商业的成功。况且,就成本论成本,我们亦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成本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利用将更加科学有序。因而,在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时,对其保护制度的研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此,本文将选取民族民间文化中的精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其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界定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内涵

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界定,首先涉及到什么是民族的问题,对此学界向来没有统一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以该定义为基础,我们认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指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确,且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但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艺术作品。

在世界立法例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所采用的称谓和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如较早在“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认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在这一定义中,民间文学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俄罗斯1993 年7 月的《版权法》,并且将这类作品的范围划得较为狭窄;还有称为“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通俗文学”、“俗文学”......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将这部分作品的名称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考察立法目的,不论该类立法所采用的名称是什么,我们认为这都是对民间文化资源的界定,是对应于版权法上的作品的。版权法上的作品均是对现有知识的一种具有新颖性的思想表达方式,而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即为“现有知识”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如果说版权法的作品是“流”的话,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则为“源”。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正是对“源”与“流”公平分配问题上的重新思考。这一来自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声音已为国际社会所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0 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igc)”,以讨论“产生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传统知本文为2007~2008 年度云南省学习十七大精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之著作权保护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识(不论是否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迄今为止,igc 的调研成果之核心内容就是为传统知识(tk)和民间文艺(tces)。而本文所探讨的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其内涵正与igc 所提出之tces 所契合。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外延

同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一样,由于其目种实繁,其范围的界定至今也尚无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根据《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这些形式不论是否已经固定在有形物上);(4)有形的表达形式等。

二 著作权保护的涵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内容。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18 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可以说,人身权是人权观在著作权领域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的目的

研究著作权保护目的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即著作权立法,综观世界各国法律中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我们发现,不同国家有不同侧重。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保护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甚至被称为作者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而英美法系国家除了重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外,对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同样看重。以美国为例,其《宪法》的著作权条款,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考虑,授予作者著作权在美国被看成是服务于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而最终使公众受益。从理论上说,至少公共利益优先。

我国《著作权法》开篇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著作权之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有学者将该立法目的分为两个层次,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但终极目的却是为了有利于作品的创造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这样的理解目前已不为学界主流观点所认同,法条的文意解释并不能得出两个递进层次的立法目的关系,我们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两种法律所同等尊重的价值——作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一般是作者,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事实上,“著作属于作者”是各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保护作者利益,从理论上看,是著作权领域对人权的保护。作品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作者通过劳动获得了对作品的产权,由此获得法律的保护。根据洛克的观点,“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而生命、自由、财产等即为人权的必要组成。从实践上说,对作者权益的保护,能够转化为作者创作的动力,激励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这就转向了著作权保护的另一目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该二元利益平衡的目的,《著作权法》设置了种种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承认并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专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或者说,是一种垄断性利益,但同时,为了使公众能够接触并使用该作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又对该垄断性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设置了诸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类信息的权利能不能成为一种对世权、支配权。根据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该类作品虽然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但却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因而,如果将创作该类作品的社会共同体视为一个整体,该群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就是群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群体之外的一切人,为该群体所专有,是一种对世权。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并通过一定载体所表达,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2)我国立法思路决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鉴于其特殊性,具体的保护办法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中国自20 世纪就一直组织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 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 年后,在1996 年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及《2007 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2007 年9 月,国家版权局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小组。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具有几百年历史的《著作权法》,是现代社会迄今创设的一种较好的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工具。只要稍微拓宽一点思路,将其用于平衡社会中的群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应该是可行且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但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而且还可以借鉴著作权制度中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又是必须的。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体的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主体而言,一般具有不特定性。这种“不特定性”就造成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民族和社区等。

第一,国家著作权人。笔者认为,将国家笼统地认定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并不妥当。

首先根据trips 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直接将国家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有公权与私权争利之嫌。另外,既然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其就应该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一种私权保护方式。因此,学者提出,将国家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其次,如果笼统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虽然在实践中便于操作,而且可以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作用——对抗由域外人士实施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营利,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避免文化资源的流失。但应考虑到,不合理利用并不局限于域外人士,还可能包括本国的、创作群体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国家统一行使权利的效率,可能不如由熟悉当地文化背景,与传统资源休戚相关的创作群体自行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效率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亦不排除国家作为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来说,如作品的创作流传出自哪个具体民族或地区不能确定,或者尚有争议,可以由国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社区著作权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归属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认定方式,即地区或民族,例如,中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格萨尔王传》,谁都必须承认它是属于藏族的,同样,彝族的《阿诗玛》、傣族的《召树屯》、白族戏剧吹吹腔、蒙古族萨满祭词......其民族归属是十分明了的。当然,还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以民族外,还根据地理范围划分归属,如田林壮剧,流传于广西百色地区;马隘壮剧,流传于广西德保县马隘等地;富宁壮剧,源于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而“社区”一词是1887 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 tonnies)提出的,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研究的需要,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界定,没有公认的定义。因此,笔者以“社区”概括之。本文所指社区,即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产生并流传的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民族群体。

(2)著作权集体管理。以社区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虽然易于界定,且能鼓励各民族或地区整理保护自由的民间资源,但社区人数众多,权利行使效力必然低下。根据美国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如果别人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他自己亦不会排除于此共同利益(集体产品)之外的,而且如果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车”,坐享其成,何乐不为!故大集团比起小集团来,不能更有效地组织起集体行动。因此,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领域,和主体的界定相伴,必须提出此类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并促进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的目的,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具体说,应该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整理人、记录人的著作权人地位。整理人、记录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意义重大,但笔者认为,整理人、记录人不能成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主体,因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体性劳动的成果,只能由相应社区成为其著作权主体。至于整理人、记录人如果在完成作品的时候付出了较大的创新性劳动,形成的则是基于民间文化之“源”的创作,是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作品”,其自然启动现有版权机制进行保护,但已不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如果整理人、记录人只是忠实记录或稍加整理,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对他们的保护或资金支持,则不在著作权法考虑的范畴,而是大的文化保护法应该考虑的。

3.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鉴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要是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在某一群体存续,其内容持续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此,为了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可以采取登记制度作为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我国国家版权局1994 年12 月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通过作者自愿的登记行为,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从而最终达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办法可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的法律依据,而这实际上是与该类作品的国际保护方式相协调的。国际上对于该类作品的保护也采取了诸如登记、认定等一系列制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中,专门制定了作品的申报制度,其中规定申报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个人或群体认可的文字、录音、录相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此等证明者不可申报。

采取登记制,一方面,可以明确作品的归属和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权利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挖掘、整理工作,有利于国家对有重大价值的文学作品进行管理,尤其是涉外使用的管理。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从法律上建构文化领域“资源”和“创新”公平的分配机制,保障文化资源在被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报酬;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从精神和经济两方面激励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明确作品的范围和内容,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因此,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之一:“鼓励作品的创作”,就显然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这就决定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特异性。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就人身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范围只应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要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必须鼓励对作品的收集整理行为,以及在此之上的创新,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显然与该类作品的保护方式相冲突;就财产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行使的方式上不应包括许可使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应强调自由使用,只要注明作品的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并支付相应费用,满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即可使用。

4.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作者终身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创作群体,根据目前著作权法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的计算方法,只要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一直存在,作品的保护期也就要一直延续下去,这实际上也就几乎等于无期限保护了;其二,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来看,这类作品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处于始终动态的发展中,其“创作的阶段性”难于认定,这也决定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应该是无限的。

四 小结

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我们认为该类作品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现行《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对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保护的方式等均基本适用于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但针对该类作品的特殊性,法律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来建构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模式,制定专门法作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来具体调整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论考

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资源。文章着重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价值分析入手,重点比较分析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和单行法保护模式的优劣;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未来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之立法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建设性意见。这些立法建议对我国未来相应法制之改造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促进民族竞争力的提升等都将有所助益。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价值分析;保护模式;制度建议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 of folklore)是指“来自于某个群体或者由某个群体的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群体期望的文学或艺术创作,这些文学或艺术创作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并为整个群体所保持和发展,从而成为该群体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现形式”。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原本非常丰富。但是,今天,我国非但没有展现出在民间文学艺术上的国际利益优势,相反,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正呈一种枯萎的态势。个中原因除了经济大潮和全球一体化使文化多样性发展受到严重冲击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缺少一个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尽管1990年《著作权法》首次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时至今天,这一规定仍未出台,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和利用的进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十分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作一番理论上的探讨,以期将来我国进行相应立法时有所借鉴。

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选择分析

民间文学艺术对其创作群体以及国家的重要作用毋庸讳言,这在学术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我们不能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客体和主体确定性等特征就拒绝对其给予保护。而这里尚需要我们继续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究竟是基于怎样的价值立场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的?对该问题的回答,不仅关涉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同时,它还是我们在众多的保护模式中进行选择的重要理论依据,甚至从更进一层意义上说,它还直接影响着我们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在该问题上索有这样两种价值主张。一种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就是一个严重的缺陷。而另一种观点则是2002年3月2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第三次会议中,绝大多数国家所持的一种价值主张。这些国家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主要在于:其一,就是要控制民间文学艺术的公开和使用;其二,就是要激活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其三,就是通过保护,激励以传统为基础的创新;其四,就是有效认证民间文学艺术,并确认其归属;最后,即通过保护以有效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减损、诋毁和滥用。

笔者认为,不管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立场有什么样的分歧,以下两点是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的:第一,从国内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使我国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能够永久地流传、世展下去,而使其不至于在历史的长河中被淹埋。这种目的,我们可以从国际文献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对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用语上的差异得到证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通常使用的一个词是“conservation”,而对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使用的则是“protec,tion”。这种用语上的差别恰好反映了两者在立法目的上的区别。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通过赋予特定主体以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来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使更多的科学和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不断地涌现出来,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则侧重于使客体本身得到存留、维持、传承,不因人们的行为而消亡。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相当丰富,但由于受到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民间的文学艺术正以可怕的速度在消亡和灭失。因此,我们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将“保持”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最直接的立法目的,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整理和传承,并以此为中心,构建相应的制度,尤其是确立整理者和传承者的地位和权利。第二,从国际上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为了增加我国在国际文化贸易中的砝码,促进我国的文学艺术和相关产业的繁荣和发展,防止其他国家无偿地使用、歪曲、篡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事实上,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步要求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力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大量无偿地使用、开发其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两类国家之间利益上的严重不公平。而从发展中国家内部来看,民间文学艺术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也正日益地彰显。据统计,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利用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纺织品、美术品和其他轻工业产品在我国出口产品的比重越来越大。仅1991年一年我国利用民间文学艺术造型生产之产品出口创汇就是37亿美元。而近年这个数字还在继续上升。因此,在我们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的时候,确保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够取得适当的“对价”就成了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时另一十分重要的价值关注点。我们认为,只有牢牢把握了上述两点,我们将来的制度设计才能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也才能使我们的立法在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同时又能很好兼顾我国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利益。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模式选择

前面,我们主要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价值选择问题。以下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即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模式问题。在该问题上,学者们的主张也是见仁见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范式观点:其一就是主张采用著作权法模式进行保护,具体来说就是在著作权法之下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特别法规的方式加以规定;其二,就是进行特别立法保护,也即确立一个与知识产权体系相关的一个专门部门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以下,我们对这两种观点逐一评析。

(一)对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1、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肯定主义

主张用著作权法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学者们认为,如果排除作品只能是个人创作这一固有观念,将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理解为集体或群体创作,那么就可以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其中的民间故事、诗歌和方言等就类似于口述作品;歌曲和乐曲等音乐表达形式以及舞蹈、游戏和仪式等就类似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民间建筑与建筑作品,民间雕塑与美术作品都很相似。且在利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相关原则、制度的基础上,利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也许是诸多方式中最为便利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大部分具有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相类似的特征。比如说它们都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都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非物质性等特征。当然,主张采用版权保护的学者,也是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作品的区别,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与版权保护的某些不协调之要求的。但他们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调整现行规则予以解决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一些不和谐因素就全盘否定版权保护的合理性,毕竟版权是历经了上百年的考验而成为现今较为系统完善的保护途径,且其丰富的权利机制和制度原理是有很大灵活性的,能够适应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之需要。

2、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反对主义

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与文学艺术作品之间的高度契合性,版权法的保护模式的确成了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最初选择。然而是不是说,用版权模式来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时就一定没有任何问题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我们仔细加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二者之间实际上是存在着诸多的实质性差异的,而这种差异不但显示出了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间的本体性区别,而且该种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反对者否定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致命原因,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著作权法的本质限制性决定了它与民间文学艺术难于融合。我们都知道,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建立在西方制度基础上的,发达国家一般不赞成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准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三百年历史的知识产权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部服务于现代工业、信息社会的严密的法律机器,其制度上的秉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手段”。而且,其中的著作权法也不是回答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知识问题的。因此,采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并不能实现促进和弘扬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

其二,著作权法保护单一作者的禀赋也与民间文学艺术不相为谋。著作权法的核心是通过确认智力创作者对其创作成果的控制权,来鼓励和激发个人的创作能力。然而,民间文学艺术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群体性,个体的因素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流程过程中没有凸现出来。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根本无法找到一个著作权法意义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作者。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作者的权利。而民间文学艺术没有明确的作者,那么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就会使权利因为没有一个落脚点而落空。著作权法通过激励机制来实现人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持续繁荣的神圣目的也将因为主体性缺位而变得子虚乌有。

其三,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也很难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特征相吻合。“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一般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应该体现作者的个性,体现作者智力火花的烙印。对独创性的最低要求是作品须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抄袭的结果。但民间文学艺术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其间,即使某个个体在模仿和传播的时候加入了一些个性化的表达,但这终将因为其慢慢被吸收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最终无法分辨出个体的特性。因此,无论从何种视角来看,反对者都认为,利用著作权保护并非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最佳保护途径,如果我们执意地要把把民间文化艺术表达的保护糅合到版权的框架下进行的话,其结果就是在破坏了版权自身和谐系统的同时也使民间文学艺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可谓两全而不能齐美,这与人类立法理性是根本背道而驰的。

(二)单行立法模式的分析

从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来看,运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有诸多弊端,因此,我们认为采取特别的单行立法模式较好。因为,从目前国际上的最近发展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著作权之外的“特别权利”保护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示范法条》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产物。但在究竟如何构建这样一个行之有效的规范群上,笔者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构一个群体“民间文学艺术权”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个具有类似著作权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著作权的权利。在国外,有人提出以“等同(quid-pro-quo)”理论来支持非正规创新者的权利主张。依据这一理论,既然在特定对象上的正规创新者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那么与相关或相似的对象相关的非正规创新就应该导致一种类似权利(cognaterights)的产生。有人将这一权利称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并认为“将‘民间文学艺术权’作为特别的和独一无二的而不是类似于著作权的权利或许会更好一些”。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政府问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会议的国家也普遍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发展、传播、分享的,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充分地满足传统群体对集体权利或社区权利的需要。虽然,集体创作和集体所有不是所有民间文学艺术的共同的特征,但是成员国仍然已经意识到了建立法律解决措施来满足群体认可的集体权利和集体知识的愿望和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制定单行法时,可以考虑借鉴这一概念。当然,这一经我们建构起来的民间文学艺术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它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即它具有集体性、时间上的永久存续性和不可转让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由民间文学艺术自身客观特性所决定着的。

2、应特别强调公法手段的保护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受群体生存环境的影响甚大,任何群体生存环境改变、生活习俗变迁和传统文化断裂,或者传承人物质生活匮乏、后继乏人和观念改变,都将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从活的文化形态褪变为死的文物。因此,保障群体的传统生活状态不遭受破坏性冲击,保障传统来源地的文化生态保持可持续发展,保障传承人的生活水平和精神上的荣誉感,这些除了需要我们从私法的视角加以重视外,它更需要运用公法手段来加以保护和调整。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主体介入的方式,从公权保障的角度确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保护方针、物质资料归属等;建立起对外国团体和个人考察、收集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出境管理制度及相关的保密制度,防止民间文学艺术的流失和毁坏。笔者坚信,在私法和公法的协同保护下,利用两种保护手段的各自优势,我们一定能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上达到理想的结果,在保持和传承文化的同时也得以很好维护在该问题上的主权利益,为我国在未来的经济竞争中赢得主动。

民间文学论文:民俗学民间文学创建思考

本文作者:陈丽琴 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文学院

通过这些情境的创设,把学生引入传统节日习俗的情境之中,唤起学生的好奇心,使他们主动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课堂教学也要关注精神环境。教师生态主体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构建师生和谐与互动的关系,即教师爱护学生,对学生要给予信任和尊重,在课堂上多用鼓励、肯定学生的话语,营造轻松、自由、和谐、民主的课堂气氛。还要注重师生互动与交流,通过演示、对话、讨论、合作等方式,师生畅所欲言,倾听对方的有益见解,使教学成为交流思想、增进情感的过程。

例如,在讲到故事和民歌体裁时,可以让学生到讲台讲述故事,唱民歌,老师给予点评和鼓励。针对目前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俗文化的衰落现象,组织学生展开讨论,教师加以引导和总结,等等。这种互动交往使师生相互协调,交流沟通,构建和谐、共生的教学课堂。生态教学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指学生的生活环境。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是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学科,因此,教师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组织学生走出教室,走进社区、农村,进行民俗文化的田野调查,进一步拓展学习场所,创造一个有利于学生发展的教学环境,提供给学生充分发展的时间与空间。

民俗学、民间文学教材不是学生唯一的学习资料,教师要把视野投向更为广阔的世界,利用可用的学习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如博物馆、科技馆、科研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都可以成为师生可利用的资源,让学生通过参观、访问、讲座、讨论和见习、实习等途径来扩大教学内容的“广度”。师生可利用相关的文化网站、公共数据库等网络资源的信息共享来进行收集资料和学习,教师要向学生介绍一些相关网站,指导学生学习。如“中国民俗学网”有着丰富的教学资料,设有“民俗与民俗学”、“民俗与教育”、“民俗与文化”、“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等等栏目以及相关民俗文化网站的链接,这样的网站和博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更便捷接近民俗的空间。同时,教师要努力发掘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有用素材,可设置来源于生活中的综合实践活动,组织民俗文化课外研究小组,开展各种与民俗文化有关的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指导学生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民俗文化采风活动,规定每个学生按照课堂上的科学方法,采录一篇民间文学作品或调查一种民俗事象。

教师除了在课堂教学中授好课之外,应开设一些与民俗文化相关的讲座,例如民间文学经典名作欣赏、民族传统与现代化、民族文化的和谐共生、民族文化冲突与战争、民俗文化与网络时代等等,让他们了解民俗文化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是学习民俗文化的大课堂,民俗学、民间文学教学生态课堂不应仅限于课内校内,而应延伸到课外校外,将视野拓展到整个社会,从社会生活中挖掘动态、丰富、自由的教学内容,让民俗学、民间文学课堂充盈生活气息和社会责任感。

情感教学。“情绪要么对智力活动给予强化的影响,要么给予压抑的影响。在学习中,积极的情绪造成精神的高涨。”④教师在课堂上如果激发起学生的情感,形成良好的课堂气氛,使学生情绪饱满、精神高涨地听课,必定会强化教学效果。因此,民俗学、民间文学教师应该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授课艺术,熟练地讲授民俗文化内容,在一些问题上要有自己的独特见解和理论思考,使学生有所启发。课堂举例尽可能地选取激发学生情感的材料,庄谐并举,教学方法丰富多样,教学语言形象、生动、准确,将学生带入相应的情境,从而使课堂上师生情绪的共鸣上升为双方思想的水乳交融。

启发式教学。民俗学、民间文学教材中选取了很多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歇后语等等,这些民间作品或阐发道理,或抒发思想情感,或针砭时弊,应启发学生对作品进行思考与判断。例如民间寓言《揠苗助长》与《南辕北辙》,通过提问题,让学生在阅读思索得出答案后就会明白这两篇寓言的道理:前者阐明解决问题不能只是去治标,而要从治本入手,还要掌握事物本身的特点与规律的道理;后者告诫人们,不论学习或做什么事,如果方向不对,条件越好,离要达到的目的就越远。这样,多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可以激发其创造力。

讨论式教学。如“茶馆式教学”,在讨论中让学生说出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学生相互批驳又相互启发,可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教师也因此可以发现每个学生的不足又可以了解普遍问题的存在,教学效果也就更为显著了。

民俗活动课。如民俗文化视频观摩、故事会、讲座、歌舞与戏剧表演等都是深受学生欢迎的形式。总之,影响民俗学、民间文学课堂生态的因素是多方面、多方向的,只有各方面的因素形成合力,才能不断改善和优化课堂生态系统,使其呈良性发展态势。

民间文学论文: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间文学拾遗

一、民间故事

民间故事,俗称“古今”,按其流传地域,虽各有侧重,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宗教故事类卓尼地属少数民族聚居区,且以藏族为主,有浓厚的宗教基础和习俗,宗教故事在民间有相当的生命力。这些故事大多数美妙奇特,虽然有些情节虚幻缥缈,但其中几乎都寄托着人们对新福生活的美好祝愿和憧憬,歌颂真善美,诅咒假恶丑,代表着人民的良好祝愿,是这类故事中的精华,有流传在大峪沟地区的《五座神山》和藏巴哇、洮砚等地的《策墨林轶事》等。 在宗教故事中,也有相当一部分荒诞不经的情节,宣扬封建迷信思想,以统治者的需要出发愚弄人民,这类故事是宗教故事中的糟粕。 族源史故事类这类故事流传在各个部落中,既是故事,又是一个民族、一个家族、一个部落的历史。他不是以史书、家谱的新式流传于世。这类故事,有点像经过演绎了的史书,它们并不是枯燥无味的编年体、记叙体史志,而是进过历代的口头流传、修饰、润色和渲染,变成了优美动人的民间故事。如流传在纳浪乡西泥沟地区的《三个先人》和邻村小板子的《六月六冻冰》等。《三个先人》是西泥沟卢、杨、梁三家的祖先,传说在古代,他们起码挎弓背箭,带着妻儿老小,在西泥沟的土桥子安下了家。 故事就围绕他们三家的垦殖经过和他们与邪恶势力的斗争展开,赞颂他们的英勇善战、勤奋艰辛、团结亲善,最后能在此地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千户子松的大部落。这个故事相传已久,直至今天,西泥沟人每年还在四月初七这天供上三位先人的行乐图进行祭祀仪式。《六月六冻冰》说的是小板子部落有位英勇的酋长夫人,武艺超群,百战百胜。可有一年出去带兵打仗,遭到数十倍的敌人围困,当她带着属下突围出来,遇到一条大江拦路,晚上扎了营后,就派兵去打探,一看河上是否冻了冰桥,这天正是六月六,哪来的冰桥呢!派人如实报告,都被她斥退,有个士兵想,反正说实话也不能活,就撒谎说“:夫人,河上冻了冰桥了!”他就命全军拔营渡河,到河边一看,果然河面上冻了一座冰桥。等最后一人渡过河后,冰桥即变成一滩浮沫顺流而去……战斗故事类此地为历代弯弓跃马的战场,从周到羌戎、汉马防、唐哥舒翰、宋王韶、明沐英、清左氏……还有各民族间、部落间大小战事不断,为这类故事提供了相当丰富的创作素材,很多故事几乎就是战场纪实。这类故事中尤以杨土司家族的战斗故事为多。 例:北宋王韶,面对宋、金、夏对峙局面,深感收复河湟的必要,即上书宋庭,提出西平西夏,收复河湟,招抚羌族的计略。熙宁四年八月(1071年),遂置洮河安抚司,命王韶主其事。 随后,王韶就看是了收复失地的大小战争,传说他身不解甲行军五十天,平定了洮、岷、迭诸州,形成包围西夏之势,以功升任枢密副使之职。 

二、童谣

当地童谣流传区域主要分布在汉、藏、土族聚居区,洮河沿岸三格毛藏区(俗称半番子地区)。流传形式以汉语为主,其大多在儿童游戏时吟诵。也有少量的摇篮曲和催眠曲。这些童话语言质朴、优美,有浓郁的乡土味。 游戏谣: 1、脚右脚右盘盘,一盘盘到南山。南山哥哥会扯线,扯了一窝窝鹁鸽二蛋。拿到屋尼(里)叫娘看,把娘看了一身汗,驴蹄儿,马蹄儿,踡过阿婆一只儿。 2、马莲花,当路开,上来下去屋尼(里)来。你家做下的啥早饭,奶茶酥油拌炒面;你家做下的啥晌午,糕糕馍馍水萝卜;你家做下的啥夜饭,羊肉臊子下挂面。 3、缠、缠、缠棉花,李子树上叫阿爸,阿爸带的尖尖帽,你看热闹不热闹。 催眠谣:马莲花儿,打骨朵儿,阿爸给娃说媳妇儿,不说媳妇儿娃一个儿,说下媳妇儿扎兜兜儿。 他姐姐,捏馍馍,一捏捏了十八个,差一个,猫吃了,猫来? 上树了,树来?水淌了,水来?和泥了,泥来?裹墙了,强来? 猪隳了,猪来?屠家哥哥杀过了,屠家哥哥来?十字路上躺着呢,花花被儿盖着呢,花花枕头枕着呢。 

三、神话传说

神话传说是当地民间口头文学中最富于想象力、创造力,也是最感人的一种艺术形式,尤其在卓尼历代政教合一制度统治下的农牧民,更是向往美好的生活,但他们又处于浓厚的宗教思想的束缚之下,所以,在他们创作的口头文学中,往往借助于神佛的力量去达到向往,这也是环境、时代对他们的局限。 四、结语 无论是民间故事、童谣还是神话传说,都反映了当地人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体现了人们精神生活的各个层面。 这些流传在一代代人们中间,连绵不断的民间文学,给时代生长在这个地方的人们留下了宝贵的财富,给整个人类文化的宝库增添了光芒。通过对这些逐渐失散的文化财富,及时地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教学中本土文化意识探析

民间文学是我国文学宝库中的瑰宝,是我国各民族文化的精华,最能体现中华民族文学的多样性和地域性。当前,民间文学也是高校中文专业的基础课程,以民间文学教学为媒介,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文学素养和文学理论水平,增强学生的人文精神和民族意识,最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当前,特别是随着经济文化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外来文化和思想不断对民族文化和思想进行侵蚀和同化,这对引导大学生树立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都是不利的。因此,在这样的形势和局面下,必须要加强民间文学教学的本土文化意识,更好地挖掘民间文学的人文和思政功能,凸显民间文学对大学生精神世界的引领和塑造作用,不断加强民间文学教学改革,提升民间文学教学质量,这也是广大高校教育工作者需要研究和思考的课题之一。就如何加强民间文学教学中的本体文化意识,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一、是以民间文学作品为媒介,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我国传统民间文学是零散的、原生态的,传承和发展的形式也比较传统和古老,在传播过程中,更多地借助民间传说,神话故事,名人轶事等文学方式来进行传播。这些传播方式,通俗易懂、易于传播、容易流传和保留,但是将民间文学引入高校教学中,却存在着明显的难度。主要体现为民间文学的理论不系统,作品不完整、地域性太强等特点,这些都直接影响和制约着高校民间文学教学。就目前的民间文学教学体系来讲,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理论体系、传承史、研究动态、作品鉴赏和研究方法等五个方面,这种教学体系总体来讲是研究性和理论性很强,但是对于高校在校生来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可读性和趣味性。就湘西南文化来讲,可能对本地域的学生会有一种亲切感,可是对于其他地区的学生就会觉得索然无味,极易产生厌学情绪。尤其在当前,人们普遍热衷于快餐文化和新媒体文化,民间文学这种原始状态和传播方式,很难激发学生的兴趣。因此,在民间文学教学过程中,要想加强本土文化意识,必须要以民间文学作品为媒介,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要选取民间文学中那种趣味性强、易于接受的,类似神话传说、民间机智人物故事等作品,比如:湘西南比较有名的“武陵井”的传说,来降低学习难度,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武陵井的传说,在湘西南民间流传很广,据说武陵井位于湘西南武冈古城,原本只是一口长方形的水井,但是井水十分清冽可口,清澈见底,水量丰沛,四季不竭。相传,忽然有一天,一名当地的农民晨起挑水时忽然发现,井里面流出许多漂亮的桃花,这让农民大为惊奇。因为,井的周围并没有一棵桃树,于是他联想到陶渊明笔下桃花源记,就坚信这口井与桃花源是相通的。后来,人们又在井的四周种植桃树,如画的景色吸引四面八方的人前来观赏,武陵井的传说也就这样流传开来。唐代著名诗人王昌龄游览武冈时,特意到武陵井实地查看,并亲自赋诗一首:“红绽天桃缀小春,清深甘井艳浮新:东风阅尽娇花面,不见渔人更问津。”这也使武陵井的传说更加神乎其神,慕名而来的人络绎不绝。可以说,这些文学作品都是民间文学教学不可多得的素材,必须要不断加强收集整理力度,并通过这些民间文学作品,可以让学生们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民间文学中的本土文化意识,提高民间文学的效果和质量。

二、要立足当地民风风俗,促进民间文学和民俗学知识相结合

当前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对于湘西南文化的研究和回顾,割裂了文化产生的根源、土壤和社会民族因素,使教学总是在理论层面徘徊,无法深入系统的解析民间文学。因此,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要想加强民间文学教学中的本土文化意识,必须将民间文学教学与当地的人文风情、民族特点、自然资源等紧密结合,特别是要与当地的民族特点紧密结合,尤其湘西南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充满神秘色彩,通过当地的民族风俗解析,来进一步分析民间文学产生的根源和文化基因,更有助于学生们深刻领会民间文学作品中蕴含的时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有利于学生们更好地理解民间文学背后精神元素和文化含义。比如,湘西南文化中的踩门风俗,就很有地域性特征。湘西南的当地农民在修建房屋之后,要在大门安装开始之即,举行踩门仪式。踩门仪式开始之初,先将大门关闭,主人呆在屋内不动,屋外选一名长者来踩门。长者手执红枣等物品。听到屋外踩门人的声音后,主人主动将门打开,恭敬地将其迎进屋内。长者进屋后,口中念诵一些吉利的话语,然后将红枣等洒向屋里的各个角落,祝福新居完事平安,财源滚滚,至此,踩门仪式也才宣告结束。除此之外,比如湘西南苗族的赶尸、蛊毒、落花洞女等民俗,也极具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湘西南“赶尸”活动主要局限于山区,以沅陵,泸溪,辰溪及溆浦等地最为盛行,清朝时期尤其广为流传。赶尸人利用独特的巫术,将那些客死异乡的人的尸体运回家乡,入土为安,在赶尸的过程中,赶尸人利用独特的巫术,让这些死去的人可以随着赶尸人一起行走,赶尸路途上还建有专门供这些赶尸人休息落脚的地方,赶尸人在赶尸过程中,必须要注意避开村庄和行人,据称尤其不能听见狗叫等等,这一奇特民俗的奇幻色彩也让他成为很多惊悚电影的重要素材,让更多人的知晓,虽然没有科学依据证实赶尸活动的存在,但作为湘西南民俗的重要样本,赶尸风俗还是在民间广为流传。邵阳绥宁的苗族四八姑娘节也十分有名。相传,这个节日是为了纪念北宋时期杨八妹,此后逐渐成了苗族的传统节日。节日当天苗族人要吃黑米饭、喝烧米酒、唱大歌。同时,姑娘节也是苗族青年男女的“情人节”,他们在茶棚内互对情歌,互诉衷情。此外,还有隆回花瑶的“打泥巴”,花瑶姑娘们在媒人到来之前,先准备很多湿泥巴,当媒人们喝到第四轮酒时,就开始往媒人们扔泥巴,媒人身上泥巴越多,证明女方家里对这门婚事越满意。

三、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使民间文学教学更加生动直观

当前,在民俗文学教学过程中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教学方式十分传统,基本上还是以课堂教学为主,以教师的主动灌输为主,师生之间缺乏沟通,教学方式平面化,这是不利于民间文学教学的。作为湘西南民间文学来讲,很多传说通过抽象的语言是无法描述的,只有通过直观的影像资料,让学生们身临其境,才能产生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俗文学教学必须要借助多媒体方式,将民间文学的相关知识直观化、视觉化,给学生们理解接受民间文学创造物质条件。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课件,将民间文学的重要脉络和发展走向汇成图表,利于学生们直观地学习和了解民间文学的发展途径。同时,可以通过播发与湘西南民间文学紧密相关的纪录片,利用这些影像作品,更好地为教学提供素材。也可以通过播放林正英等以湘西南民间风俗为题材的影视剧,以此为媒介,激发学生对湘西南文化和民间文学的热情,鼓励学生们独立自主的学习湘西南民间文学。综上所述,民间文学是我国文学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也是高校文学教育的不可替代的宝贵素材和资源,如果更好地发挥民间文学在塑造学生精神世界和道德操守过程中的重大作用,激发学生们学习民间文学、钻研民间文学、投身民间文学的热情,促进民间文学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与时俱进,这是广大高校文学教育工作者需要深入研究和付诸实施的重要课题。作为民间文学教学来讲,必须要加强本土文化意识,让民间文学不仅仅作为一种文学方式,更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精神现象,不断注入新的时代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民间文学教学不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李姣玲 单位:邵阳学院中文系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教改与实践

由北大歌谣运动开启的中国民间文学、中国民俗学,在近几年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背景下,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以来面临的理论与实践,又不得不让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从事中国民间文学、民俗学教学和研究的工作者,应该如何“借尸还魂”?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高校民间文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业已成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我国高校民间文学人才培养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学校将重点放在民间文学博士、硕士的培养上。“我国在民俗学和民间文学硕士、博士学位教育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本科教育来看,目前全国高校尚无民俗学和民间文学专业,这是民俗学和民间文学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系统工程的一种缺憾。”①从高校民间文学教学实践情况看,大多学生都会被包罗万象、五彩纷呈的民间文学文本内容吸引,对民间文学田野作业的基本方法论感到新奇,更对民间文学基本理论所体现的思想和理念所震撼。当然,学生希望能够全面、深入、生动地了解民间文学知识,也为高校从事民间文学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笔者在不断探索和实践民间文学教学教法过程中发现,从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或许可以为民间文学教学的改革与实践提供一些批判的视角。

1民间文学教学的目的、内容与课程性质

1.1民间文学教学的目的与课程性质从全面范围看,民间文学本科教学虽然取得一定的发展,但在中文系作为一门必修课来开设的学校并不不多。北京大学中文系开设的民间文学课程是一门文学专业必修课,并且还有一个实践学分(选课学生每年暑假到全国各地开展为期半月的民间文学田野作业)。正如段宝林先生所言:“民间文学知识是一切从事文学事业的人所必备的基础知识,民间文学课程应为文学专业的必修课。”②因此,就开设民间文学课程的目的而言:一方面,要使学生了解中国民间文学的基本知识,理解民间文学的基本理论,掌握民间文学田野作业的基本技能;另一方面,要增强学生传承中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因为这是“一种文化自觉,是文化史、文学史和学术史、教育史所显示出来的社会需要”③。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笔者建议:高校民间文学课程性质应从大部分学校设置的“专业选修课”改为“专业必修课”,如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民间文学课程的实践学分,给予学生到民间去田野作业的机会。

1.2民间文学的教学内容为了达到民间文学的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向学生介绍中国民间文学学科历史与发展概况,深入阐述民间文学的概念、基本特征、功能价值和分类,重点介绍神话、史诗、传说、故事、谚谣、说唱和小戏等具体内容。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具体授课内容上还应该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补充。换而言之,各地方高校中文系民间文学课程还应关注本省区市的民间文学传统和非遗保护问题,让学生(无论是本地学生,还是作为文化他者的外乡学生)了解高校所在省市的民间文化传统,让他们试着发现当地民间文学文本背后所隐含文化意义的重要性。

2民间文学教学教法的改革与实践

民间文学具有口头性、集体性、变异性、传承性等基本特性,这是一个众多周知的民间文学学科常识。但这个常识却又是从根本上理解民间文学的一个“必经之路”。如何让学生以合适的方式和方法认识民间文学的基本特征、进而理解其价值和功能,便成为教学目标实现的重要参考纬度。在笔者看来,我们应该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并让他们自己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同时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并让学生参与到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语境中。

2.1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只有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的民间语境,才能让他们初步体会民间文学的魅力。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方式来达到这个效果--教师具体相关理论的讲述和学生对家乡故事传说的讲述。教师具体相关理论的讲述是指教师应该对民间文学中“民间”(folk)进行详细的梳理,让学生了解民间文学中的“民间”是谁、在哪。在这方面,笔者直接继承了北京大学陈连山先生的相关论述,让学生明白“民间是一种日常的生活状态”④,民间文学--曾经是先辈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在作为一种独特的“遗留物”多少仍遗存在他们身上--就在他们身边,。让学生讲述家乡故事传说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自己熟悉的家乡文化传统中来理解那些他们貌似非常熟悉、事实上又有些陌生的民间文学传统。讲述的过程是对其家乡民间文学知识的回忆,更重要是对学生自身对民间态度的一次检视。笔者希望学生能够通过这些讲述,在重新理解家乡民间文学传统的同时,能对更多民间文学文本保持一种敏感的感悟力。通过师生的共同努力,学生如果不仅能够在课堂上具备这种对民间文本的感悟力,在课间、在他们的业余生活中也能够保持着这种敏感;那么笔者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的课堂实践就算成功了。事实证明,大部分认真的同学确实做到了。

2.2让学生自己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作为民间文学工作者,不能只在字里行间把握和认识民间文学。”⑤作为民间文学的学习者,更不能停留在民间文学的记录本上,虽不能像专业研究者那样“浸润”(deepimmersion)在民间文学场中,但至少可以自己来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但在体验之前,教师的理论阐释和经验介绍也是必要的。正如马林若夫斯基在《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导论中所言:“……我必须学着如何行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我有了何谓举止好坏的‘感觉’……我开始感到我确实是与土著人接触上了。这当然正是田野作业得以成功的初始条件。”⑥尽管让学生体验民间文学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学田野作业,但是无论作为研究者还是体验者,学生先行了解这些“初始条件”毕竟没有坏处。学生以正确的视角观察日常民间文学场域中的传承人或普通民众,才会深入认识和理解这个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从根本上,笔者的这种尝试还是源于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教学传统的实践,或者说得更远些是对北大歌谣运动精神的一种继承。学生“到民间去”是对自身所掌握的民间文学理论知识的实践,同时也是民间文学课堂的延伸--课堂与民间的对话。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民间去搜集民间文学文本的活动或许是一个开启通径的有益尝试。

2.3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是指让学生正确认识民间文学的价值,尤其是那些与历史相关的民间文学文本。笔者之所以重点强调这一点,缘于课堂上与学生的一次对话讨论,讨论的主题是关于一个同学讲述的历史传说的真实性问题。当时讨论很热烈,学生分成了两派:一方认为传说是虚构的,一方认为传说是真实的。这次堂课讨论却让笔者一直在思考学生的一句话“民间传说是没有理性的,没什么价值”。这种观点代表了一部分同学的真实想法,因此如何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正确认识“民间传说的理性”的问题变得十分重要。一方面,笔者通过理论阐述,辨明神话、史诗、传说中的历史真实与虚构是有理性的,这种“民间理性”实质上就是民间的历史观;另一方面,笔者通过让学生梳理自己调查所得的传说文本对“民间理性”进行反思,从而正确认识不同种类的民间文学文本的价值。

2.4让学生自己参与到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前文所述,本课程的设置的大背景是国家掀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浪潮,因此,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也会不时关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笔者的理念是要让学生自己参与到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汉文07级的两个学生跟随笔者在阜康、吉木萨尔、奇台、木垒、巴里坤、玛纳斯等县市做了一个月的田野调查,对自治区非遗项目阜康天池西王母神话传说有了深入的了解,其中一个学生的毕业论文便以阜康天池西王母神话传说为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的切身参与调查永远要比课堂讲述来得丰富、真实。笔者赞同长江大学“非遗”社团的家乡调查,这是一个参与“非遗”保护的好方式。如果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学生完全可以深入了解一个“非遗”传统的历史变迁,通过对那些非书面的传统如何被激活、被创造的观察和思考,来反思那些“非遗”传统与当下社会经济、文化生态发生的种种关联及其隐含的内在意义。或许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学生客观地观察和认识当下这个变动的缤纷世界。

3民间文学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实践

现代高校教师使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教学已经成为常态,民间文学课程教学也不例外。根据民间文学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我们如何在教学中把传统教学方法与多媒体教学进行的有机结合就变得十分重要。

3.1传统教学手段的运用充分使用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教学固然十分必要,但传统的教学手段亦不能丢;这对高校民间文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故事讲述能力,或者说良好的“口头表演”的能力。无论讲述神话、史诗,还是讲述传说或民间故事,教师都应该把学生的带入民间文学文本的“天空”,正如美国学者麦地娜?萨丽芭所言:“据说,不论在什么时候,只要开始讲故事,夜幕就会降临。带着特定的意图,用特定的方式讲述某种特定的故事,可以召唤出那繁星点缀的夜空,还会有皎洁的月亮从黄昏或从天边升起,悬挂在听故事的人们的头顶上方。”⑦如果教师能够“召唤出那繁星点缀的夜空”,我们说他已经具备了较高水平的“头口表演”能力。除此之外,教师还应会运用或了解更多民间文学类别,特别是民歌、民间说唱和民间小戏。教师在课堂中的现场展演要比相关的理论讲述丰富、生动得多,还会激发更多学生对民间文化传统的兴趣。因此,传统的教学手段不仅丢不得,还应该提高、加强。

3.2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多媒体手段可以更加生动形象地讲述、阐明民间文学的理论知识,更有利于激发学生对民间文学课程的兴趣和热情。首先,适度、恰当地利用多媒体手段。多媒体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对民间文学教学而言更是如此。其次,要尽可能多地使用教师原创性的多媒体素材,教师可以把自己田野作业的图片、音频和视频灵活地运用于教学过程,让学生切身感受民间文学的魅力;因为教师自己的田野材料更客观、更可靠,对学生也更具有说服力。最后,教师要慎重地使用影视中的视频片段,因为影视中的叙事往往与真实的民间文学叙事有差距和隔阂;即使要使用一些影视片段,也要给予深入的辨析。

3.3多媒体素材库的建设民间文学教学多媒体素材库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根据笔者的经验,我们要充分利用三个平台来构建多媒体素材库:一是与高校所在图书馆合作,充分利用其纸质、电子资源;二是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和博物馆紧密俩系,共享他们的民间文化资料库;三是与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展开紧密合作,充分利用“非遗”普查的民间文学第一手材料。除此之外,教师自身平时的积累和田野作业材料也是素材的重要可靠来源。

4结语

如果说以上三方面的民间文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客观上激发了学生对民间文学课程的兴趣,那么在学生的热情背后,笔者更希望通过这种教学的改革与实践,让学生深入了解民间文学学科内容,思考与民间文学理论知识相关的现代语境;同时,在理解逝去的传统、反思当下的生活、畅想明日的归宿的背景下,来关照民间文学“借尸还魂”的学科问题,或许这样才能真正回到“魂”所追求的本真状态--“爱与自由的生活世界”。

构建民间文学生态课堂

“课堂教学是否以一种生态化的模式进行,是否意识到教学的‘节点’不仅在学科知识中起着承上启下的联接,而且在个体整个综合素质发展中都有‘窥一斑而见全豹的作用’。”①生态课堂是把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视为一个教学的生态系统,并以此来建立一种整体的、多样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课堂形式。在高校民俗学、民间文学课堂教学中,如何建构生态课堂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创设和谐、开放的教学环境

课堂是师生共同演绎生命意义的舞台,一个和谐、共生的教学环境是师生完整生命得以自由成长的前提和基础。“现代课堂教学的一般模式追求的就是这样一种课堂教学环境,即让生命实体在良好的条件下自然地和谐自由地生长发展。”②这里强调的就是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生态环境中和谐自由地提升生命的整体质量和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高校民俗学、民间文学教学的环境应包括课堂环境和课堂外部环境。民俗学、民间文学的课堂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物质环境是课堂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如何对物质环境的进行优化呢?一是要考虑教室的环境及布局。“梯形座位适用于讲座、定向活动和信息展示;马蹄形座位编排同样适于有效的信息展示,同时更便于交流和讨论;长方形的教室便于行列式座位编排,以供课堂讲授;圆形的座位形式使小组间的交往更加均衡。”③教室的布置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而定,利用各种因素,目的是拉近师生距离,营造有情调和氛围的课堂环境。二要采用多样的教学手段。如运用挂图、幻灯片、音像及PPT等课程资源,创设生动活泼的课堂环境。比如讲到我国传统节日元宵节时,可以事先让学生学做几个花灯挂在教室里,课堂上播放各地、各民族民众过元宵节习俗活动的录像等。通过这些情境的创设,把学生引入传统节日习俗的情境之中,唤起学生的好奇心,使他们主动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课堂教学也要关注精神环境。教师生态主体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构建师生和谐与互动的关系,即教师爱护学生,对学生要给予信任和尊重,在课堂上多用鼓励、肯定学生的话语,营造轻松、自由、和谐、民主的课堂气氛。还要注重师生互动与交流,通过演示、对话、讨论、合作等方式,师生畅所欲言,倾听对方的有益见解,使教学成为交流思想、增进情感的过程。例如,在讲到故事和民歌体裁时,可以让学生到讲台讲述故事,唱民歌,老师给予点评和鼓励。针对目前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俗文化的衰落现象,组织学生展开讨论,教师加以引导和总结,等等。这种互动交往使师生相互协调,交流沟通,构建和谐、共生的教学课堂。生态教学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指学生的生活环境。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是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学科,因此,教师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组织学生走出教室,走进社区、农村,进行民俗文化的田野调查,进一步拓展学习场所,创造一个有利于学生发展的教学环境,提供给学生充分发展的时间与空间。

2挖掘动态、自由的教学内容

民俗学、民间文学教材不是学生唯一的学习资料,教师要把视野投向更为广阔的世界,利用可用的学习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如博物馆、科技馆、科研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都可以成为师生可利用的资源,让学生通过参观、访问、讲座、讨论和见习、实习等途径来扩大教学内容的“广度”。师生可利用相关的文化网站、公共数据库等网络资源的信息共享来进行收集资料和学习,教师要向学生介绍一些相关网站,指导学生学习。如“中国民俗学网”有着丰富的教学资料,设有“民俗与民俗学”、“民俗与教育”、“民俗与文化”、“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等等栏目以及相关民俗文化网站的链接,这样的网站和博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更便捷接近民俗的空间。同时,教师要努力发掘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有用素材,可设置来源于生活中的综合实践活动,组织民俗文化课外研究小组,开展各种与民俗文化有关的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指导学生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民俗文化采风活动,规定每个学生按照课堂上的科学方法,采录一篇民间文学作品或调查一种民俗事象。教师除了在课堂教学中授好课之外,应开设一些与民俗文化相关的讲座,例如民间文学经典名作欣赏、民族传统与现代化、民族文化的和谐共生、民族文化冲突与战争、民俗文化与网络时代等等,让他们了解民俗文化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是学习民俗文化的大课堂,民俗学、民间文学教学生态课堂不应仅限于课内校内,而应延伸到课外校外,将视野拓展到整个社会,从社会生活中挖掘动态、丰富、自由的教学内容,让民俗学、民间文学课堂充盈生活气息和社会责任感。

3运用丰富多样的教学形式

(1)情感教学。“情绪要么对智力活动给予强化的影响,要么给予压抑的影响。在学习中,积极的情绪造成精神的高涨。”④教师在课堂上如果激发起学生的情感,形成良好的课堂气氛,使学生情绪饱满、精神高涨地听课,必定会强化教学效果。因此,民俗学、民间文学教师应该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授课艺术,熟练地讲授民俗文化内容,在一些问题上要有自己的独特见解和理论思考,使学生有所启发。课堂举例尽可能地选取激发学生情感的材料,庄谐并举,教学方法丰富多样,教学语言形象、生动、准确,将学生带入相应的情境,从而使课堂上师生情绪的共鸣上升为双方思想的水乳交融。

(2)启发式教学。民俗学、民间文学教材中选取了很多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歇后语等等,这些民间作品或阐发道理,或抒发思想情感,或针砭时弊,应启发学生对作品进行思考与判断。例如民间寓言《揠苗助长》与《南辕北辙》,通过提问题,让学生在阅读思索得出答案后就会明白这两篇寓言的道理:前者阐明解决问题不能只是去治标,而要从治本入手,还要掌握事物本身的特点与规律的道理;后者告诫人们,不论学习或做什么事,如果方向不对,条件越好,离要达到的目的就越远。这样,多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可以激发其创造力。

(3)讨论式教学。如“茶馆式教学”,在讨论中让学生说出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学生相互批驳又相互启发,可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教师也因此可以发现每个学生的不足又可以了解普遍问题的存在,教学效果也就更为显著了。

(4)民俗活动课。如民俗文化视频观摩、故事会、讲座、歌舞与戏剧表演等都是深受学生欢迎的形式。总之,影响民俗学、民间文学课堂生态的因素是多方面、多方向的,只有各方面的因素形成合力,才能不断改善和优化课堂生态系统,使其呈良性发展态势。

民间文学论文:格拉斯小说民间文学及童话叙事

日耳曼民族的文化源头是本土民间文化,其民间文化绚烂多彩,享誉世界的格林童话就是德语民间文学最杰出的代表,根植于德国民间、活跃于底层的文学传统,为后来作家们的创作提供了可供采集的多种素材,是文学家们创作取之不尽的源泉,它们构成了德语民间文学产生的坚实“物质”基础。作为一个德国人,20世纪末最后一个诺贝尔文学奖的获得者——君特•格拉斯,相当珍视日耳曼民族的本土文化,他从民间文化中汲取了丰富的养料,如各种民间传说、故事、童话等,他把这些传统文化纳入自己的作品中,消解了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界限,也增强了文本的可读性与趣味性。

在格拉斯的小说中,我们常惊叹作家高超的编故事的能力,他往往能将故事讲述得有声有色,并把我们带入到具有浓厚的民间气息的文化氛围中,这要得益于他在作品中经常穿插的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民间传说故事。在《铁皮鼓》中,绿色木雕像尼俄柏是但泽地区广为人知的“传说”,作者写“尼俄柏”这一章时,按照时间顺序写下了木雕不寻常的来历、历史的遭遇、被放入航海博物馆后十四年间的骇人传闻,然后写赫伯特神秘恐怖地死在她身上。尼俄柏的故事来龙去脉写得十分清楚,人物下场交代分明,整个故事具有传奇色彩,这正是民间文学叙事的特点。在《狗年月》中,马特恩的祖母讲的十二个无头修女和无头骑士的游历冒险故事也是来源于德国民间故事,作者在写这一故事时,想象力十分丰富,在细节上添枝加叶,刻意营造一种恐怖阴森的氛围,具有民间故事幻想的特征。格拉斯曾说他写“但泽三部曲”是“为自己试着用文字记载永远失去的故乡——那是由于政治的、历史的原因失去的故乡。”

正是作家对故乡怀有很深的感情,所以才会在其大量作品中把故乡但泽作为背景,他在其作品中经常穿插的民间故事传说正是出于他对故乡的怀念之情,同时也看出作为一位文学家,他对民间文学的熟悉精通。纵观格拉斯小说,其作品中还有一个显著特点,那便是童话色彩。这首先体现在他对“童话”叙事模式的模仿运用上,在《铁皮鼓》中“有望有信有爱”这一章里,作者以多次穿插叙述的结构讲述了钟表匠劳布沙德、音乐家迈恩、玩具商马库斯的故事,作者先用喃喃细语似的话语繁冗地赘述一遍,再用简洁话语概括一遍,而叙述模式都是“从前有个……”。《狗年月》中的“情书”部分,由哈里•利贝瑙写给图拉的情书组成,而里面也多次运用到这一模式:“从前有个……”等。应该说,“从前……”是童话故事中惯用的叙述模式,它在故事的一开始就立即使读者置身于遥远的过去,格拉斯在他的小说中有意识地运用这种童话叙述模式,一下子拉近了与读者的距离,特意营造一种类似童话氛围,让读者抱着轻松心态去阅读,消解了事件本身的凝重。格拉斯小说的童话色彩还体现在对童话中“奇妙原则”的运用上,这一原则的基本特征是:“日常理性逻辑的消解,从而导致空间交叠,时间的移位,人物同一性的消解,人兽植物间的互变,人与动物间的杂交,物体世界的复活,非人类的语言能力等。”

在童话故事中,我们常能感到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渗入到现实社会中,打破了自然规律,使故事内部不存在真实与非真实的区别。格拉斯小说中在情节构思和人物形象塑造上对“奇妙原则”的运用比比皆是:《铁皮鼓》中,奥斯卡在娘胎里智力已经发育齐全,且对外部世界感应真切,洞悉父母一切想法,为了拒绝进入成人世界,他在三岁时自导自演了一起从地窖台上摔下来的事件,从而故意让自己保持侏儒身材,永远停留在三岁儿童的高度,而在他二十一岁埋葬吞纳粹党徽身亡的父亲时,他被亲生儿子库尔特用石子击中后脑勺,使他倒在坟坑中,血流不止,由此个头开始渐长;他有一种特异功能,能用尖叫声使玻璃破碎,当父亲或老师惹了他时,他会大声尖叫,震得玻璃和老师的镜片稀里哗啦地变成碎片;他发现母亲和表舅布朗斯基偷情后,一个人爬上高高的塔楼大声尖叫,使对面市剧院的玻璃全部粉碎。《狗年月》中,肥胖的燕妮在冬夜被伙伴们恶作剧地埋进雪人体内后,第二天,就变成了身材苗条的少女;磨坊主马特恩那袋重二十磅的面粉中寄生的害虫——黄粉蛱幼虫能未卜先知,料事如神,能准确地预言未来,它们的声音、语言只有磨坊主才能听到、听懂;布劳克赛尔公司制造的“神奇眼镜”能使青少年看到父母亲的过去,使有过失的作案人原形毕露。所有这一切,都是格拉斯在“奇妙原则”下进行艺术想象、实践的过程,这样就使得一种超越时空的、虚幻的、历史与现实相交织的叙事方式成为可能,同时,也让真实的历史事件、人物在童话故事里得以还原显现。

至于被评论家们称作“童话般小说”的《比目鱼》,更是充满了各种童话因素,它本身就是一个有关童话的童话小说。作品中有一个长生不老的比目鱼,它四千年之久一直在为男人们出谋划策,由于对男人们的无能倍感失望,如今转向女人,要为她们提供咨询服务;而叙述者“我”在历史上相继扮演了渔夫、牧人、主教、刀箭工匠、诗人、画家、拿破仑的将军或工人等各种不同的角色,“我”总是这样死而复生,不断轮回,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幻着身份,即使到了如今,仍可以沿着时间阶梯随心所欲上下几千年。在这部小说中,作者把童话叙事发挥得淋漓尽致,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使得小说像是一则“现代童话”。童话叙事的本质在于用非真实的方式表现具有普遍意义的真实问题,童话本事不是真实,但是它反映真实,格拉斯的小说没有流于童话叙事的形式外衣,而是竭力接近童话的本质——表达另一种真实。他曾说:“我的写作如果没有童话构成风格的力量,是不可想象的,她能让人们认识到一个更为广阔的,即扩大人类存在的现实。因为我是这样理解童话和神话的:它是我们现实的一部分,更确切地说,是我们现实的双层底。”

对格拉斯来说,文学正是在想象和虚构中以它童话般奇妙的特征提供了认知人类存在的方式,童话的叙事功能使我们回顾并理清历史,反思现实和预见未来,这就是童话的魅力,也是他对童话叙事情有独钟的原因所在。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产权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保护的障碍及存在的争议

知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1]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刻不容缓,这一点毋庸置疑。但直至今日,我国并未出台一部完善的既能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有效保护,又不会阻碍其传播发展的法律法规。[2]究其根本,我们得出两点原因:其一,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使其权利主体的归属存在广泛的争议。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历史文化的积淀,也是无数人民智慧的结晶,它的的群体性特征决定了不可能由某个个体单独享有相关权利。相反,它应该是某一地区的集体共同所有的财富。但按照发达国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以及存在超过一定时间的文化成果都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均可随意使用而无需征得他人的许可,更不必向他人支付使用费。这便又使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化为乌有。目前,我国云南、贵州、宁夏、浙江、福建等地,虽然已出台了一些专门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行政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都是公权性质的保护。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主体资格多以作者身份不明为由而被直接归属于国家,并指定相应的机构行使权利,由此推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该是属于产生它的地区或民族,从另一个意义上讲,是属于整个中华民族的。但若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而享有相关权利,便会剥夺了发源地人民对其的专属权益,而该权益恰恰是民间文学艺术产生、发展、创新的源泉与动力。因此,国家只可从宏观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进行管理和调控,而不应作为其主体而具体存在。针对此争议,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确定权利主体时,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权利主体的概念具体为官方指导的民间文化协会之类的组织,这些组织根据各地区的实际需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它负责搜集整理当地民间文学艺术,并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批准,其中各地不同协会遇有权属争议当报共同行政主管上级认证解决。其二,针对保护的范围及内容也存在争议。之前曾提到,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以及魅力在于其产生之后,不同地域的人们的不断演绎、再创作,这便给立法部门在规定保护客体范围时提出了疑问。究竟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内容还是表现形式,是保护它的全部还是一部分,对后人在其基础上进行的表演、再创作的范围是限制还是鼓励。这些问题成为困扰立法部门调查起草先关法律的根源。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与商标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保护对象,即作品的含义为文学、艺术、科学研究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对象应具有范围上的特定性、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自己独立完成,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具有独特技能的个人或社会群体独立创作的,体现了该社会群体人民的内在思想情感、外在体验和价值观并具有一定文学艺术价值的智慧结晶。这就说明民间文学艺术既不是从其他民族的剽窃而得来的,也不是通过对已存在的文学表现形式的简单模仿与复制得来的,这一点上并不存在异议。可复制性是指该作品可以以某种客观形式存在,民间文学艺术同样具备这一特征,否则它便无法被人欣赏并得到保护。此外,我们说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的是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滥用或歪曲性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应表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所属。以维护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这也符合著作权中对权利客体的保护目标。《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若单纯采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又存在冲突。除上述的权利主体与著作权通常要求的明确主体相冲突外,二者在保护期限上也存在矛盾,《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为五十年,而民间文学艺术的艺术价值是在世世代代的岁月积淀中不断丰富,不断充实的,是不应受到时间限制的。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必须依赖保护手段的多样性。[3]因此我们说民间文学艺术属于著作权法,但又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法,采用单一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并不全面,只有著作权制度与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相结合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一地域内的人们长期生产生活中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具有主体不确定性和地域性。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们得出地理标志与民间文学艺术都是特定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结合的产物,都具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两者的内在契合性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4]虽然商标是附着于商品之上的,将属于文化范畴的民间文学艺术与经济范畴的商品等同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但笔者认为,在商品经济大环境的刺激下,民间文学艺术已在商品化的包装下获得了大量的经济价值,同时商品化与市场化也为其更好地宣扬与传承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障,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赋予商品的属性并无不妥。对法律制度的理性分析是达到对规则构建之法律依据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5]由于《商标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对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的规定,利用地理标志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可以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在有效期满前进行续展,从而为其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设立了一种潜在的永久性保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商标法保护类推适用于商标法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或集体商标注册,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对该民间文学艺术的侵害和破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人民合理的开发其独占性经济权利,也可以更好地协调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人民内部之间对传统文化的利用关系,形成公平的利用观念,从而更好地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商标法》第四十条的使用许可制度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仅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转移给被许可人,而不发生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移。使用许可制度使人们得到了合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便利途径与法律依据,不仅如此,它也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使用者与创造者对相关权利利益的分享。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特别立法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也应不断的适应,不断的变化。随着商品化的入侵,越来越多的民间文学艺术已被商家所利用,成为占领市场,获取利益的工具,这不仅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推动了相关产业的飞速发展。在利益的诱惑下,参与民间文学艺术商业化的来源群体及传承人,组织或个人,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禁止虚假宣传行为、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标志行为以及禁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都可以作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法律依据。例如,我国许多符合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民间文学艺术商品都包含有涉及生产制作过程的配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规定使其得到了有效、直接的保护。与此同时,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泥人张”侵犯“天津泥人张”名称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开创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知名产品的先河,为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提供了范例。因此我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部法律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原则上只限于市场经济下的商业行为中,且必须存在市场竞争这一前提,但民间文学艺术并不总是以交换商品的形式存在,也并不总是和对文学艺术进行市场利用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补充,并不能代替其他知识产权法规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都可在一定范围内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对的不足,例如著作权法中的对权利主体和保护期限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保护客体属性的规定等都与民间文学艺术有一定的冲突。权利保护的效果依赖于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立法的完善应立足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因此,我们认为,若想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与管理,保证民间文学艺术的持有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得到实现,防止他人的非法侵害,并最终促进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最好的传承与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在完善以上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一个特别的、系统的、全面的,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特有属性及特殊现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四、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民族的重要物质与精神财富。然而到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仍未就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确立一个统一的规定,我国也并未出台一部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剧,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刻不容缓,我们应提高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程度,在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商标权等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的同时,加强对其特别立法保护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最终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别立法为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知识产权维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保护的障碍及存在的争议

知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1]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刻不容缓,这一点毋庸置疑。但直至今日,我国并未出台一部完善的既能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有效保护,又不会阻碍其传播发展的法律法规。[2]究其根本,我们得出两点原因:其一,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使其权利主体的归属存在广泛的争议。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历史文化的积淀,也是无数人民智慧的结晶,它的的群体性特征决定了不可能由某个个体单独享有相关权利。相反,它应该是某一地区的集体共同所有的财富。但按照发达国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以及存在超过一定时间的文化成果都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均可随意使用而无需征得他人的许可,更不必向他人支付使用费。这便又使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化为乌有。目前,我国云南、贵州、宁夏、浙江、福建等地,虽然已出台了一些专门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行政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都是公权性质的保护。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主体资格多以作者身份不明为由而被直接归属于国家,并指定相应的机构行使权利,由此推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该是属于产生它的地区或民族,从另一个意义上讲,是属于整个中华民族的。但若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而享有相关权利,便会剥夺了发源地人民对其的专属权益,而该权益恰恰是民间文学艺术产生、发展、创新的源泉与动力。因此,国家只可从宏观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进行管理和调控,而不应作为其主体而具体存在。针对此争议,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确定权利主体时,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权利主体的概念具体为官方指导的民间文化协会之类的组织,这些组织根据各地区的实际需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它负责搜集整理当地民间文学艺术,并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批准,其中各地不同协会遇有权属争议当报共同行政主管上级认证解决。其二,针对保护的范围及内容也存在争议。之前曾提到,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以及魅力在于其产生之后,不同地域的人们的不断演绎、再创作,这便给立法部门在规定保护客体范围时提出了疑问。究竟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内容还是表现形式,是保护它的全部还是一部分,对后人在其基础上进行的表演、再创作的范围是限制还是鼓励。这些问题成为困扰立法部门调查起草先关法律的根源。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与商标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保护对象,即作品的含义为文学、艺术、科学研究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对象应具有范围上的特定性、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自己独立完成,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具有独特技能的个人或社会群体独立创作的,体现了该社会群体人民的内在思想情感、外在体验和价值观并具有一定文学艺术价值的智慧结晶。这就说明民间文学艺术既不是从其他民族的剽窃而得来的,也不是通过对已存在的文学表现形式的简单模仿与复制得来的,这一点上并不存在异议。可复制性是指该作品可以以某种客观形式存在,民间文学艺术同样具备这一特征,否则它便无法被人欣赏并得到保护。此外,我们说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的是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滥用或歪曲性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应表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所属。以维护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这也符合著作权中对权利客体的保护目标。《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若单纯采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又存在冲突。除上述的权利主体与著作权通常要求的明确主体相冲突外,二者在保护期限上也存在矛盾,《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为五十年,而民间文学艺术的艺术价值是在世世代代的岁月积淀中不断丰富,不断充实的,是不应受到时间限制的。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必须依赖保护手段的多样性。[3]因此我们说民间文学艺术属于著作权法,但又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法,采用单一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并不全面,只有著作权制度与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相结合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一地域内的人们长期生产生活中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具有主体不确定性和地域性。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们得出地理标志与民间文学艺术都是特定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结合的产物,都具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两者的内在契合性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4]虽然商标是附着于商品之上的,将属于文化范畴的民间文学艺术与经济范畴的商品等同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但笔者认为,在商品经济大环境的刺激下,民间文学艺术已在商品化的包装下获得了大量的经济价值,同时商品化与市场化也为其更好地宣扬与传承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障,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赋予商品的属性并无不妥。对法律制度的理性分析是达到对规则构建之法律依据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5]由于《商标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对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的规定,利用地理标志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可以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在有效期满前进行续展,从而为其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设立了一种潜在的永久性保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商标法保护类推适用于商标法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或集体商标注册,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对该民间文学艺术的侵害和破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人民合理的开发其独占性经济权利,也可以更好地协调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人民内部之间对传统文化的利用关系,形成公平的利用观念,从而更好地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商标法》第四十条的使用许可制度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仅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转移给被许可人,而不发生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移。使用许可制度使人们得到了合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便利途径与法律依据,不仅如此,它也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使用者与创造者对相关权利利益的分享。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特别立法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也应不断的适应,不断的变化。随着商品化的入侵,越来越多的民间文学艺术已被商家所利用,成为占领市场,获取利益的工具,这不仅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推动了相关产业的飞速发展。在利益的诱惑下,参与民间文学艺术商业化的来源群体及传承人,组织或个人,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禁止虚假宣传行为、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标志行为以及禁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都可以作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法律依据。例如,我国许多符合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民间文学艺术商品都包含有涉及生产制作过程的配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规定使其得到了有效、直接的保护。与此同时,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泥人张”侵犯“天津泥人张”名称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开创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知名产品的先河,为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提供了范例。因此我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部法律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原则上只限于市场经济下的商业行为中,且必须存在市场竞争这一前提,但民间文学艺术并不总是以交换商品的形式存在,也并不总是和对文学艺术进行市场利用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补充,并不能代替其他知识产权法规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都可在一定范围内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对的不足,例如著作权法中的对权利主体和保护期限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保护客体属性的规定等都与民间文学艺术有一定的冲突。权利保护的效果依赖于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立法的完善应立足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因此,我们认为,若想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与管理,保证民间文学艺术的持有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得到实现,防止他人的非法侵害,并最终促进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最好的传承与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在完善以上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一个特别的、系统的、全面的,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特有属性及特殊现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四、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民族的重要物质与精神财富。然而到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仍未就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确立一个统一的规定,我国也并未出台一部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剧,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刻不容缓,我们应提高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程度,在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商标权等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的同时,加强对其特别立法保护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最终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别立法为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艺术利益共享机制创建

随着人们对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社会与经济价值的不断了解,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利用越来越广,使用主体也由此获得丰厚的利润。如取材于我国民间文学的美国卡通片《花木兰》在全球票房收入超过5亿美元,改编自非洲祖鲁族民歌的动画片《狮子王》配乐的版权使用费收入在2000万美元左右。然而,这种商业利用却没有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利益。花木兰民间故事属于无偿使用,改编狮子王配乐的非洲祖鲁族歌唱家林达只拿到了象征性的1英镑。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说,民间主体也应从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使用中获得回报。那么民间主体获得回报的依据是什么?如何从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使用中分享利益?这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利益分享是我们构建私权体系的基点利益分享的基础是利益平衡原则。任何一种“现代”的科技与文化成果都有其发展的根基,都离不开传统文明的铺垫。

任何创造、创新或创作都离不开前人的贡献,现代许多绚烂的文学艺术作品都有民间文学艺术的影子。民间文化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创作资源,是现代社会赖以进步的源泉。尤其对那些千百年来未离开故土的民族而言,传统的自然与人文财产仍然在其生产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而不可替代的作用。②带着这种认识重新审视国际经济秩序,就会发现众多不公平之处。西方国家有些科技文化产业的创新,很多都是在我们古老文化成果基础上的创新,他们从这种使用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无需支付任何代价;反过来,我们要使用在我们文化技术基础上发展来的最新成果就要支付高昂费用。而现代社会的知识资源也是匮乏的,知识资源的储备和传承也要花费巨大代价,所以应该建构一种机制,让所有参与知识资源创造和传播的相关主体共同分享利益,使资源提供者也能从中获得利益分享。利益分享能激发持有群体的传承动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仅仅靠持有群体的兴趣与责任感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切实的经济回报,很难激励持有群体进行传承,更别说创新了。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也需要对其持有主体的利益予以维护,激发他们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热情。从以上可以看出,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持有者权利正当性的论述,主要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讨论。希望在民间文学艺术商业化使用过程中,创作、传播主体的利益都能得到实现,而不是通过制度限制外来者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鼓励外来使用是权利构建的原则对于那些依然根植于其原生境的传统知识而言,鼓励原生境人民充分利用并因此而受益应当是传统知识保护的首要目标。但是,如果原生境保护显然存在障碍,或者事实表明已经不可能使传统知识得到发扬光大,借助外界力量加以保护,并使其得到有效利用就成了必然的选择。

外来者的使用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民间文学艺术价值的发掘需要外来者的参与。其实,很多当地原住民并不认同本地区、民族的文化,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是被外来世界的人们源源不断地发现,并在外部世界被不断商业化使用并广为传播。如赫哲族民歌经过郭颂的改编,成为人人传唱的乌苏里船歌。江苏六合民歌经过采风者改编成茉莉花,被认为是最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一首歌,不仅在我国广阔大地上传唱,并且通过悉尼奥运会走出国门传向世界。经过外来世界的改造和使用,民间文化焕发了耀人的光彩。民间文学艺术的创新更离不开外来者的参与。持有主体大多处于经济信息落后的地区,不掌握现代的高新技术手段和管理经验,不掌握现代的营销渠道,很难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现代化的改造。而不经过现代文明改造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很难在市场中立足,并取得长足的经济效益。如贵州蜡染,很多人都喜欢,但不经过现代工艺的处理,不解决褪色问题,很难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对象,大多只是作为装饰,消费量有限。如前两年红极一时的土家族掉渣饼,一上市就受到了人们的欢迎,但由于缺乏连锁经营的现代经营理念,缺乏对产品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的精细化管理,结果如昙花一现,很快消失了。较多的事实表明,多年来,虽然存在着外来世界对民族地区民间文学资源的肆意掠夺,但外来世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研究和再创造,以及各种形式的利用,其硕果累累已超过原生境地区,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经过外来世界使用、改造后的民间文学艺术其生存空间扩展了,而民间文学艺术只有被市场化,持有主体才有可能依据私权益进行利益分享。鼓励外来使用有利于文化交流。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意味着将本民族的发展置入世界发展的大循环圈中,在这种发展状态中,互通有无、分解争端。而不同种类的文化交流融合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民族民间文化应当是这种交流的促进剂,其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应成为世界文化交流的障碍。

民间文学艺术毕竟承载了一个民族的文化,使用成本的增加会给文化的传播与输出带来障碍。为了保持文化多样性,也应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对民间文学艺术私权保护的初衷在于利益分享,并非是通过私权,保持本民族地区在民间文学艺术上的支配地位,使其流动完全按照本民族设定的途径和程序来进行。限制外来者使用的思路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传统也不符,我们现在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需经过任何人的许可。而且民间文学艺术属于集体权利,实际当中也很难控制文学艺术的流传,反而会给一些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体系构建在对民间文学的保护时要考虑到所涉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和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权利体系构建的的政策取向。一个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和目标的评估,可能选择促进、容忍或阻止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政治决定,而非技术问题,但是该决定具有重要的法律和技术含义。

如果一个国家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打算阻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化使用行为,可以以加强管理为目的设置更多的程序,采取广泛而复杂的管理制度,为私权所有者规定更多的权利。如果一个国家决定,为了保持文化多样性,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应用,则建立的制度必须相对简化,而不应涉及过于沉重的交易费用和官僚化的烦琐手续。我们中华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民间文学艺术流失严重,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保护和利益分享依托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化利用,更需要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挖掘、整理、传播和弘扬。所以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应当确立促进和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政策,尽量降低使用者的利用门槛,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方便他们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体系的内容。注重利益分享,鼓励作品的使用是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体系构建的原则和核心。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权利的构建也应围绕这一目标进行。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与版权的客体具有契合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与作品有很多共同点,可以仿效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去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的持有群体有权利要求使用者标明创作主体,并禁止他人不正当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在于相关的生态环境的配套存在,在于其所属群体表现出来的生命力,它们与土地、文化遗产和环境紧密相联。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持有群体应享有人身方面的权利。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如民间剪纸的图案、民歌的曲调、民间建筑的风格等等等体现了当地人民的情感、思想、信仰、追求等,在使用时应考虑这些民间艺术作品的使用环境。但是现在出现很多有悖于群体习惯和原创目的使用的现象。经过外界的使用后,原先的民间文学艺术往往变得不伦不类,有的与原先使用的环境、意义完全相反,极大地伤害了当地人民的思想情感。在这种情况下,持有群体有权禁止其不正当使用。不建议规定修改权。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作品一般是采用言传身教的方式进行传承,往往具有不稳定性。同时,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由于受到时间、地域、民族民俗生活的变化等因素影响而显现出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应该“与时俱进”,才能实现其价值。

如果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主体控制作品的修改,不符合使用的现状与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本来就是在民间流行的,也不存在发表权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主体财产权的内容则应与一般作品有很大的不同,不具有控制作品传播的权利,但享有获得报酬权。有权从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化使用中受益,可以根据后续使用的不同情况、不同程度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其财产权可以由集体管理机构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