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风险合集12篇

时间:2023-08-04 09:20:17

民间借贷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1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主要被分为民间个人借贷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活跃金融市场、繁荣地方经济以及改善地方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长期脱离政府监管范围,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易引发各种欺诈、犯罪行为,增加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与稳定。例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特征,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已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民间借贷风险已不是局部地区问题,而是演变为了群体性的国家金融事件,处理不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宏观发展。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我们应深入探索减小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清楚认识风险根源,对症下药,这样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民间借贷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因此我们应正视它的正面合理性。首先是它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有效补充正规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资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有效缓解了这一紧张状况,民间资金的注入使得中小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其次是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民间借贷组织弥补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空白,及时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最后是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民间借贷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它顺应时代的需求,其创新更具可操作性。

(二)负面效应

有正面效应必然存在负面效应,一方面民间借贷导致了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加之金融活动大多在金融监管之外,因此虽然表面上扩大了资金供给,但其干扰了金融市场的信号,影响了央行的决策。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会引发自发性的负面效应,虽然其手续简单、不拘形式,但这种信任基础较低的活动极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债务人失信出现逃债行为,债权人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资金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息一般较高,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的情况下,高利息负债只会雪上加霜。如果企业到期难以支付债务,也许还会通过引进更高利息负债还债,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将会严重制约企业今后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风险成因

(一)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银行体系,银行贷款过多的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而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贷款。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回了很多基层网点,收缩了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中小企业由于找不到担保人,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最后只能依靠风险较大的民间借贷机构。同时垄断领域的高标准使得大量民营资本脱离国家整体规划,无序存在于股市、赌场以及民间借贷等虚拟的金融市场,金融资金配置率低下。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实际经济需求不匹配

近几年,我国实体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亟需宽松的货币政策刺进经济发展,但我国货币政策偏紧,国家一直强调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同时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严控银行信贷规模,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等也出现了明显减少的趋势。此背景下,中小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组织。

(三)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几乎是空白的,首先是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比较落后,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模糊不清,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片空白。其次是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民间借贷处于不审批、不监管、不控告的三不状态。成立借贷组织也仅仅只办理工商登记,导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最后是借贷监管措施单一简化,可操作性差,由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措施十分简单,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差。

四、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这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款能力可能不足,应及时加强戒备。即使借款人具备足够的资产还应考虑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问题,如果经常出现拖欠货款行为,则很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借款前应充分调查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其资产能力与信誉基础的情况下,订立相应的书面收据等资料,以保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可以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借款时还应考虑借款是否合法,虽然将钱借出去了,但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那么这种借款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加之非法集资的风险一般较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因此应谨防非法集资行为,借款前事先约定好资金用途的合法性,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借款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找担保人担保,因此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一旦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也不能作为担保凭证。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就是这种情况,约定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将款项归还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其不具备担保资格。因此发生借贷行为时一定要找到具备资格的担保人,不可滥竽充数。

(四)追讨欠款的合法性与时效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双方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利息,如若借款人逾期不还,追债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协商以及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很多的借贷机构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催债,而是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进行催债,最后不但没有保护自己的权益还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同时,也要注意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行为,出借人应在借款之日起两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

五、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改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资金市场的供需失衡是导致民间借贷组织活跃的直接原因,消除民间借贷的风险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改善我国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组织的借款行为。首先应加强金融体制的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体系,确保金融监管的适度性,同时加强信贷担保机构的建设。其次是确保借贷机构的金融地位,打破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由根本上解决资金失衡问题。最后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部分原因也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企业应改革内部不完善的制度体系,争取更加符合金融信贷的要求,从而可以由正规金融渠道取得贷款。

(二)加强民间借贷的自身规范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将会有更大的金融市场,如果一直放任其发展,也许会产生更大的消极作用,因此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自身建设已成为十分迫切的现实需要。加强民间信贷组织的自身建设首先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担保等等。其次是及时清理高风险、高危害的高利贷违法组织。再次是积极宣传民间信贷的利弊,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使人们更加理性的选择是否进行民进借贷。最后国家还应积极引导民间信贷行为,及时纠正轨道偏差,以确保其发挥合理优势。

(三)法律遏制民间信贷负面效应

一方面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丰富人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还应切实依法办事,通过严格执法来遏制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现实中我们应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加强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打击放贷人的不正当行为以及严惩债务人的逃债行为。通过法律手段消除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重点在于通过强制手段保护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以在不干预借贷行为的基础上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消除了其负面效应。

六、结束语

通过分析,相信大家对民间借贷行为已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现实中,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不发达地方仍然存在,我们应理智对待这种行为,要尽量规避其风险,发挥其优点,以致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既可以满足履行快捷,资源充足的条件,也具备一定的风险。因此,只有在进行合理引导、保护好民间资本市场、及时控制借贷风险的基础上,民间借贷行为才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雪净.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及化解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2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增加外部风险。信贷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其与存款成正比关系,即商业银行存款越多,则可承担的信贷业务量越大。民间借贷的出现,挤占了部分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某些民间借贷机构正是利用商业银行的这一窘境,在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压力的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民间借贷参与者以存款之名,到相关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表面上看,此业务可以同时为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带来增长,并且以存款做贷款保证金,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业务。这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或高利贷等形式,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赚取利益,同时还能享受银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仅是银行贷款利率。一旦民间借贷机构出现资金利益链断裂问题时,其向银行的贷款则无法归还,最终由银行承担风险。

(三)增加市场风险。区别于国家制定商业银行借贷价格,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为导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在商业银行无力解决资金需求紧张、迫切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利率点远高于银行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民间借贷引发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冲击。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渐活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长,提高了借贷质押资产的价格和规模,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难度。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对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银行信用。部分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把目标转向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高回报诱导社会资金流向,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有企业不讲信用,就可能向周边蔓延,进而拖欠、逃避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对对策

结合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一)控制内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紧随时代和市场发展潮流,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加强职工培训,从而提高本银行的结算质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引入了自动化智能设备,改变了传统柜台办理业务的单一模式,而只对大金额单笔网银交易进行监管,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在仔细确认客户身份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尽量控制网银交易等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有效规范职员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予以严惩,从而净化银行操作环境,控制内部风险。

(二)规避外部风险。民间借贷环境下,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扮演着多重角色,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的金融环境,尽量规避外部风险。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在能力范围内预判风险并加以防范。商业银行需要坚定地拥护和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从而构筑坚实的风险抵御堡垒,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信贷人进行严格审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信誉度,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贷业务。

(三)抵制市场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务是发展。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挤占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定的份额。商业银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间借贷引发的市场风险,就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结构,提升本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信贷市场的需求,创新发展银行信贷产品,适度调整资金的投放范围和力度,简化服务流程,让客户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办理相关业务,增强他们对银行信贷的兴趣和依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拓展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提升存贷款办理效率和质量,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将会发挥更多的功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日俱增。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认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找出负面影响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发挥民间借贷的价值,实现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

作者:李一凡 刘丛丛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3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融资以外的信用行为,一般在民间的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发生,用来解决资金借贷的问题。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的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方便性的特点。因为在法律方面缺少法律规章制度的监管,民间借贷经常出现高利贷以及高息集资的种种现象,若是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就会危害金融市场,出现较大的风险。

 

一、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 借贷的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参与人员增多

 

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市场上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由此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的总量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大量的融资,但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以及其他方面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由此导致民间资本市场诞生。例如,根据资料显示,南方某城市早在2012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超过1200亿,这表明该城市的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一个非常高的位置,年综合的利率水平在25%左右。市场上多数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这足以显示民间借贷主体向着广泛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前,多数民间借贷只是发生在一些熟悉的人或者有血缘关系人身上,但是现在借贷主体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宽泛,例如,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等。借款人也从单纯的因为生活困难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由此也导致了全国各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 。

 

(二) 借贷向着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收紧情况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发生变化反而出现继续增长的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从最初的小规模扩展到职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并且因为行业环境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展、升级,例如,典当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这些企业在金融方面得到审批,但是却没有相关的金融资质。以上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吸纳公众的资金,然后再通过拆分和组合的方式将这些资金提供给贷款人员,由此获取利益。伴随互联网的兴起,民间借贷也开始实行网络贷款,由此网上借贷平台风起云涌,民间借贷市场开始向着更加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法律风险就是常见问题之一 。

 

二、 民间借贷的法学法律缺陷

 

(一)民间借贷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发生到盛行,缺少关于法律方面的规制,很多学者和经济学家认为,民间借贷其实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被归结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但是,实事上并非如此,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一些规范,在法律中也承认民间借贷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民间借贷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内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民间借贷由此成为一种非正式的信用形式,一直处于法律中较为尴尬的地位上,监管方面往往是行政管制和刑事惩罚两个方面,协调能力下降。

 

其次,法律规范之间不够协调,有时会出现冲突。也就是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并不能充分的将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体现出来。

 

(二)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缺失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监管的主体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监管体系的严重缺失。从这两方面的缺陷中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组织,没有让人们意识到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简单的说,民间借贷并没有自己的金融地位。正是这种认识上的缺失性,导致了在当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定位出现问题。P2P借贷平台已经普遍流行起来,但是因为P2P借贷平台可以让民间借贷实现规模化的经营,由此更加容易有系统的风险性 。

 

三、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概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形势,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可以简单的总结为在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的这种具体行为有一定的否定性评价,也就是借贷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否定的这部分,不能实现其价值,也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一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所需要遭受的风险大小,和它可能逾越的法律可能性有直接的联系。那么,民间借贷因为自身的缺点,所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对比,要稍大一些,更加需要予以规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去维护借贷双方的根本利益,才能让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类

 

1.民间借贷的法律缺失性。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种,所谓商业风险就是在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产生的时候,一种随之而来的自然属性;法律风险则是指借贷的具体活动中,因为操作所产生的人为风险,因此可以最大程度的去规避。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借贷这两种金融行为的区分非常困难,这样最后就导致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不能够同步,出现滞后的现象,那么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立法不完善,出现缺失的状况,因此不能正确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也呈现出不合理的状况,并且没有从市场规律出发,使用自己的强制性去限定利率的高额度。 2.借贷参与者的借贷行为认知性缺失。参与民间借贷的一般为普通的百姓,在这种经济和法律行为当中,对于借贷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民间借贷主要是货币,我国对金融的控制比一般的民事法律更加严格,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在法律法规当中因为主体的认知性有限,并且对违法行为也认知不足,给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例如,从民间借贷的利率出发去看,从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上讲,若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民间借贷的实践过程中,一般借贷的利率都会高出法定标准。在《合同法》中规定,利息可以在本金交付的过程中提前扣除,但借贷的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然而实践中,利息在交付本金时即提前扣除的方式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方式。在借贷人员一对多的情况,若是已经不在既定范围内,那么就是非法集资,但是在法律中,包含刑法,都没有对这个范围进行界定,缺少明确的法律标准,因此作为普通百姓更不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所在 。

 

3.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一般是借贷双方自行发生,被称为自治,借贷双方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借款所用也没有过多的监管,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借款有规定,那就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等等,那么这种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这种活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很难得到监管,也无从落实。民间借贷过程中,因为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强弱地位,借款人不能证实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些“洗钱”行为。

 

4.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在民间的借贷活动当中,一般出现的法律非罪有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在我国的法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受到金融管理的处罚,这也被看成是一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 民间借贷立法体系的完善

 

法律的产生要适应需要,并且法律的变化也需要从借贷本身的发展状况来看。要充分的去完善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首先,清理好现有的法律法规,由此维护好现有法律的协调性,以此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创新和改革一些与现代金融市场发展不相关的经济金融理念,废除一些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活动和非借贷活动进行清晰的界定,让民间借贷能够在一个清晰的法律范围内运行,让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立法可以让民间借贷有自己的位置,发挥正规金融的作用。例如,对新的借贷法律的学习,一些民间的借贷纠纷发生以后,经过人民法院的立案,发现了其性质是民间借贷但是没有构成非法集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来处理。一般概况下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需要以形式案件的审理为基本的依据,若是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内容,要交予检查机关处理。

 

其次,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作出借贷的相关规定。在金融管理之中加入民间借贷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分析,例如,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等等,都要在一个活动平台中进行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 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完善

 

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表现形式,和正规的金融一同构成完善的金融体系,因此需要二者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当前的民间借贷领域中,并没有完善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政府管理,典当机构有商务局管理,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高风险性。因此监理民间借贷的监管体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有区别的对待。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在民间借贷中更多的要展现借贷参与者的意思自治,在监管过程中,让双方都有自己的空间,给民间借贷监管的同时予以一定的自由和活力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其次,在民间借贷中,参与者包含了借贷双方和借贷中介。每一个角色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监管需要有侧重点。

 

(三) 建立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建立起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需要有一定的信用判断准则,把这些判断准则放入到社会生活以及民间借贷工作中去,个人和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可以在信用体系中更好的表现出来,无论是企业信息还是个人信息都罗列在诚信社会当中。诚信体系还要有服务机制,让大众和社会承认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资源,借款双方及时的了解诚信信息,以防出现不必要的借贷法律风险 。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4

一、概论

(一)相关概念

民间借贷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二)业务流程展示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一种比较普遍的业务流程,为了形象的了解,笔者进行了总结,目前民间借贷的流程大体如下:

(三)研究意义

选取民间借贷的风险这一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然,笔者主要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现实影响。就其理论意义而言,民间借贷虽然说已经影响了不少国民,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但是其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还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很匮乏,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那么对于这种融资方式的发展也就存在弊端。通过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弥补民间借贷方面的理论缺憾,同时能够给以后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参考。就其现实意义而言,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国民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为了避免财产损失,我们就有必要进行探索和研究,从而能够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为借鉴,进而指导现实,让人们能够更好的使用这种融资模式。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融资有风险,当然民间借贷活动也不例外。根据一些现实的案例和数据分析,笔者认为,目前的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首先当然是看价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产,那么其偿还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备;及时价款人有足够的资产,还要考虑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如何,如果经常拖欠欠款的话,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钱给他,就很可能会出现经济纠纷。因此,一定要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了解,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在时间约定的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取回并获得相应的利息。最好是能够订立书面收据之类的文字材料,这样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有一定的佐证,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虽然我们把钱借出去了,但是本金还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集资,那么这种借贷行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风险性很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而且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溜之大吉,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自己。因此,我们一定要谨防非法集资这种行为,事先约定资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同时,我们还要找人担保,用以见证借款活动的履行。在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担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如果选定担保人时不注意,担保人不具有相应的资格,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一旦日后出现民事纠纷,就不足以作为担保凭证,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案例,当约定的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把款项还给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并不具备担保资格,而且当时由于关系好只是口头约定,像这种案例该如何处理呢?所以说,担保人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不能随便找人充数。

(四)高利贷风险

考虑到借款人急需用钱,那么作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虑,以谋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过高,就属于高利贷行为,那么这种借贷活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高利贷对于借款人的负担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导致借款人因无法偿还而家破人亡,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对于社会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

(五)追讨欠款的合法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们进行民间借贷都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即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之后就要借款方偿还欠款和利息。倘若价款人此时不具备偿还能力,那么追讨欠款的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采取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人员,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强行催债,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自己更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六)追讨欠款的时效性风险

对于这种民间借贷,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诉讼时效问题。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讼。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在有效期内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千万不要忽视,否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

既然民间借贷行为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如何尽量降低这种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我们可以进行针对性的防范风险,从而能够更好地使用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保证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查阅资料,总结出以下几点,仅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一)借款之前对于借款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因为民间借贷在履行手续上并没有银行借贷手续上那么正规和繁琐,那么相应的对于借款人的审查也就不是那么严格。但是这并不代表不重要,对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够保证如期还款。正如上面所说的,不仅要对其资产情况审查,其信用情况同时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信用状况良好,资产情况充足的借款者我们才能够放心的进行借款,也才能够保证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事先约定借款用途

虽然民事借贷自己的财产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但是债权人仍可对于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进行商榷。最好能够在借据或者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用途的合法性。一旦发现所借款项并非用于事先约定用途,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现在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约定借款用途,用可能会给不法分子机会,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更加猖獗。

(三)担保人的选定要谨慎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担保人的选定也很重要。首先,要求担保人信誉状况良好,最好是借贷双方都认识的,大家都信赖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为担保人选定时不仔细造成的纠纷,甚至有些担保人并不具备担保资格。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担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在担保人的选定上最好是一些资产实力雄厚,信用状况良好的人,这样能够保证借贷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利息约定要合法

虽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也提供了一个上限。这也给了债权人一个可以活动的标杆,可以在允许范围内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获得满意的融资成果。切忌放高利贷,高利贷是一种非法的融资活动,不仅在法律上不被允许,高利贷行为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这也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要坚决抵制高利贷行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大家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五)追讨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间借贷,我们会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民间追债问题。甚至有些人居然请打手到家里强行要债,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作为债权人来说,我们按照约定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走,没有必要采取一些极端手段,结果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债的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指在一定时间内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说一旦超出时间,效用就会较少甚至失去。作为债务人,要及时的跟进自己的财产流动,债务到期之后及时跟借款人取得联系,表明其应该及时付给所借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可以适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内追回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要做一些口头上的临时协议,一旦债务人矢口否认,那么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此外,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最好能够找一些比较正规的贷款机构需求帮助,这样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够在有关协议临时口头变更时同时出具书面凭证,先小人后君子,书面凭证一定要放好,如果后期出现纠纷,书面凭证可以作为自己的借款依据,在涉及金钱方面一切要以凭证为准。

四、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包括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风险以及如何应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通过相关的调查,我们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方兴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内这种借贷方式也会受到大家的认可。我们要理性对待这种融资行为,因为它既具有资金来源充足等优点,同时也具有风险性大的缺点,我们在面对民间借贷时要尽量规避风险,发挥其有点,从而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的手续履行起来比较快捷,资金来源充足,对于处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在进行借贷之前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各种活动规范运行,只有这种才有助于融资市场的繁荣和有序。

参考文献

[1] 刘长雁.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探析[J].西部金融,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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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兢赫.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思考[J].金融经济,2012(08).

[4] 吴正.民间借贷疯狂增长,高利贷隐忧重重[J].科技智囊,2011(09).

[5] 张世晓.民间借贷风险及其监管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21).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5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的融通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是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 、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等以外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 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既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正规银行金融系统一部分放贷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国家调整利率政策的影响,出现了贷款难的局面,使得民间的借贷活动愈加频繁,一方面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和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负担加重,资金使用链条恶化

企业背负高息债务后,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使原本就效益不好的情势更加严重。即使解决了企业的一时资金需求,也往往由于赢利水平低于借贷利率,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就得通过借贷新的高息债务来偿还到期的债务,拆东墙补西墙,挖空了企业资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另外,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出实体经济,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投机性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这部分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目前的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使其面临更大的资金偿债压力,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二)债务纠纷频繁,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是缺乏必法律法规的约束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款额小,在社会基层发生频繁,一旦出现纠纷,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三是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通过暴力收回欠债不还的借款,严重威胁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四是一部分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三)缺乏社会信用,扰乱了金融秩序

一些与产业政策不符、效益不好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后,直接在社会上借贷融资,一方面使社会资金流入到原本应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基本上是在迫切需求资金,银行无法借贷时发生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所以借款人总是设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拖欠逃废,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无法正常执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受到阻碍,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

二、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金融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各个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在对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要适当保障那些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经营管理好的、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和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信贷需求,从而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二是金融部门要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和企业直接融资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愈加频繁,金融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使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并予以公正或登记,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规范盲目和不规范的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的运行轨道,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减少借贷纠纷。

(三)金融部门要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加强政策引导,要设立贷款比例、贷款发放量、贷款人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考核指标,加大信贷服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强化利率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坚决打击和取缔违规操作、非法集资、攫取高额暴利、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金融机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改善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探索设立股权营运中心、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以及风险投资研究室等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产权流转、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变债权为股权等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发展前景好、亟需资金支持的实业企业,从而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为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6

第二,声东击西,借款人故意错误落款。李某向邢某借现金5000元,并向邢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李某现金5000元……”,后邢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李某要求还款,李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明邢某借其款5000元,反要求邢某归还现金5000元。后经证实,当时邢某要求李某签名时,李某把本应写在现金5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白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第三,浑水摸鱼,借款人故意混淆“收”和“借”。2006年3月,王某向刘某借款70000元,为刘某出具条据为:“收条,今收到刘某70000元。”结果双方发生纠纷时,王某称给刘某所打收条是刘某欠其70000元,由于刘某给他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他才为刘某写了收条。

第四,暗渡陈仓,数字不用大写。2007年4月交口县双池镇个体工商户文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用于周转,由于文某识字不多,要张某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名。随后文某见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字。后张某持文某签名的欠条文某归还借款13万元。文某有口难辩。后查明,张某在3万元前稍留空隙,在文某签名后在空隙处加了“1”。

第五,偷梁换柱,找人。一种情况是在借款时借机离开现场,让其他人代自己写借条,再则以不是自己笔迹为由拒绝还款。另一种情况是借款人先以自己不识字为由找人写好借条,然后拿此借条去借款。双方谈妥本金和利率后假装写借条,乘其不备将别人写好的借条交出,等对方索要借款时,则以借条不是他写的为由拒绝还款。

第六,故伎重演,重复抵押。2007年交口县建设局职工崔某以在建的集资房作抵押,向张某借款15万元,工程完工办理好房产证后,又以房产证向刘某借款20万元。崔某将所借资金拿到手后销声匿迹,两个借款人都凭借据,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双方纷争激烈,目前尚未判决。

第七,李代桃僵,蒙蔽对方。2007年5月,125立方的小规模生铁冶炼企业面临关闭,身为个体企业老板的李某以技术改造为由,向交口县辗子沟村民王某(借贷专业户)以时值800多万元的铁厂抵押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王某不懂政策,只见其经营状况良好,双方成交。随后铁厂关停,借款人移居别处,王某到手的仅是一张借据和一堆废铁。

凡此种种,民间借贷的风险可以说是举不胜举,为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的稳定,维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建议民间借贷运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手续要健全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邻里乡亲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不要求借方写借据。一旦出现赖债结果就无据可依。即使对方写好借据后,也要仔细审查内容,看自己和对方的姓名以及借款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等要素是否吻合,对方笔迹是否真实并加摁手印。

第二,利率要合理。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不依照法律规定而擅自抬高利率的做法,即使借贷双方明确约定,法律也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7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普遍实现“一次核定、随还随贷、周转使用”的农贷经营管理方式,致使以“还旧借新”为表现形式的农民“倒贷”行为较为普遍。由于存在约期冲突、周转时间不足等问题,一度作为主要“倒贷”方式的“组内倒贷”与“组间倒贷”难以为继。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后,“倒贷”方式又增加了“行间倒贷”。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条件、手续等相对规范,令许多农户在贷款约期迫近时,不能马上筹到偿贷的资金。于是,就有人发现了这个商机,开设了专为“倒贷”提供资金的民间借贷――“助倒”民间借贷(见图1),为急需“倒贷”资金的农户高息提供从偿贷到再贷这段时间的“过渡”或“周转”资金,在为金融机构和农民解决“共同困难”的同时,获取高额回报。

“助倒”民间借贷活跃期主要发生在每年的10月中旬到次年元旦前后农贷回收旺季。主要原因,一是与粮食销售周期相关。一般农贷还款约期在10~11月间,而粮食销售多在来年1~3月间。农民为如期还贷,通过“助倒”民间借贷实现过渡;二是与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程序相关。如农村信用社规定,当年贷款本息必须按期结清,还清10日后,可重新发放贷款。农户通过“助倒”民间借贷实现“还旧借新”。

“助倒”民间借贷的特点

“助倒”民间借贷数量大、增长快、时间短、利率高。据调查,2008年以来,黑龙江省鸡西、大兴安岭、双鸭山、鹤岗、齐齐哈尔等五市地累计发放“助倒”民间借贷金额45891万元,其中2010年发放28526万元,比2009年增长82.9%。“被助倒”农户最低为0.2万元,最高则达40万元,平均“倒贷”1.5万元。“助倒”借贷约期少则半个月,多则1~2个月。“助倒”借贷一般执行月利率,最低2%,一般为3%,个别甚至达到4.5%。“助倒”借贷手续简单,或签订简单协议或找一个担保人担保,一般多以双方签字的借据为主。以2010年的借贷利率水平估算,“助倒”借贷平均每笔收益约900元,全省“助倒”放贷人年总收益可达2000万元左右。

“助倒”民间放贷经营人多以当地富裕农户为主。调查显示,农村“助倒”民间放贷人的群体结构,以当地富裕农户、村委会成员以及从当地农村转型的城市居民为主。“助倒”民间放贷人的资金状况一般比较充裕,有的以单户形式发放,有的以资金入股组成放贷联盟,统一经营。如双鸭山市饶河、宝清、友谊三县“助倒”民间放贷人,主要是当地富裕大户、部分商户或私营业主。他们一方面将手中闲置资金用来放贷,另一方面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以高出银行4~6倍的利息发放“助倒”借款。一般来说,1万元可实现每月为200~300元的利差,最高可达450元。

“助倒”民间放贷资金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助倒”民间放贷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自有资金;二是金融机构贷款。据调查,“助倒”民间借贷资金的70%左右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仅有30%左右是来源于自筹资金。例如,鸡西密山市二人班乡的“助倒”民间放贷人已经公开开办“助倒”业务。他们由两三户农民组成,周转资金200多万元,除自有资金外,贷款160余万元,民间融资数10万元,可以同时为几十户农民“倒贷”提供“过渡”资金支持。

“助倒”民间借贷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加剧信贷资产质量和农户信用隐性恶化。“倒贷”农户在贷款到期后,以“助倒”高利贷资金归还农贷。这可能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掩盖了放贷银行资产质量和效益地真实性核算。其次,当“金融机构――农户―― ‘助倒’民间放贷人”循环链条发生资金链断裂时,银行资产必然遭受损失。再次,在农户偿还“助倒”高利贷时,若无力以自有资产归还,则可能再次依赖银行贷款或者“助倒”资金,其真实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也被掩盖。一些基层农信社在“助贷”民间借贷的推动下,把“助贷”作为消化不良贷款的手段之一,造成信贷资金的虚假良性循环,粉饰涉农金融机构真实效益。例如,某县涉农金融机构2010年前11个月利润为144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近2倍,若剔除资产质量被掩盖的因素外,其盈利水平将大打折扣。

农户贷款负担加重,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农户通过“助贷”实现了“以贷还贷”,尽管能解燃眉之急,但同时背负更重的债务。而“倒贷”农户一般经济状况相对较差,这更加剧了其生产、生活负担,弱化国家惠农政策效果,使农民增收难上加难。以农户“助贷”2万元为例,月利率按3%计,再加上支付约10%年利率的银行贷款利息,“助贷”累计成本为2600元左右。这使农户贷款负担大幅加重,直接影响了其正常生产与生活。

“助倒”民间借贷易诱发农村金融经济犯罪。由于“助倒”资金70%源于银行贷款,且银行贷款年利率(可按10%计算)与“助倒”年化利率(可按36%计算)相差近4倍,因而其利润空间巨大。高额利差之下,极易诱发银行个别信贷人员与“助贷”户“合作”,冒名贷款、多头贷款、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助长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权力寻租”和“金融腐败”。另外,“助倒”还易催发“助贷”户以较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导致非法融资等金融犯罪。

“助倒”潜存不安定因素,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助倒”民间借贷一般具有期限短、利率高、流通快、发放人员为社会强势群体等特点,因而当“倒贷”农户不能及时偿还时,部分放贷人员会采用威逼、暴力等违法行为进行讨还。“倒贷”农户在无奈之时还可能举家外逃躲债,这种不安定因素直接影响了地区社会稳定。此外,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助倒”民间放贷机构为一些在赌博中输掉贷款的农民完成“倒贷”的现象,这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农村稳定尤为不利。

政策建议

加快规范民间借贷立法进程。尽快修改、完善《贷款通则》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对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资金用途等进行严格规范,以立法形式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发展。

健全农村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农村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定期采集和重点监测民间借贷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变动、区域分布等情况,及时掌握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同时,银行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在监测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严厉打击非法“助倒”行为。

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农贷合理约期。涉农金融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将农贷约期由粮食上市前(初)期延长至粮食销售中后期,使得贷款投放、回收与农业生产周期同步化。同时,在集中收贷过程中保留适度的“不贷期”, 杜绝“边收边贷”,以供金融机构和农民对来年生产经营进行认真规划,调整授信额度,从而使农民珍惜贷款、有计划地使用贷款。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8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之间的民间筹措资金。二是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之间发放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信贷政策收紧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加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当前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受生产成本上涨、国际市场需求萎缩、“涨薪潮”、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企业的生存能力遭到严峻的考验。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及温州市经贸委有关调研,今年前3个月,温州市眼镜、打火机、制笔、锁具等35家出口导向型企业中亏损的占四分之一还多,仅三成企业利润保持增长,企业生存情况甚至比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最深的2008年还要艰难。为了挺过这个困难时期,不少省市的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求助于各类民间借贷资金。据路透社2011年1月报道,从民间借贷市场最活跃的江苏省来看,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总量明显上升,而这使得我国各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例如在民间融资最活跃的温州,根据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口径显示,2011年1-3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单季上涨11.91%,比上季度涨幅高8个百分点。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利率影响因素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 都以负面的形式展现在人们脑海中,贴着高利贷的标签。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成长,民间借贷成几何迅速膨胀。那么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利率到底多高才合算呢?又受哪些因素的变动影响?接下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首先受资金供求状况的制约

民间资金供求状况是利率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银行门槛太高,很多中小企业不具有银行授信资格,同时项目波动性强,中小企业贷款难度大,再加上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不受时间、地点、现金、转帐等方面的约束,交易成本低,因此中小企业对民间资金的需求比较旺盛,从而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和高利贷现象。

(二) 其次受央行货币政策松紧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利率受货币政策松紧的影响,从去年四季度央行逐步收紧货币政策开始,银行惜贷现象愈演愈烈,民间借贷利率也因而迎来涨价潮。其中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2010年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上行较快,全年加权平均利率环比上升295个基点,广东、内蒙古等省份民间借贷利率也有不同程度上升。在北京地区,去年四季度,企业民间借贷监测样本加权平均利率为19.1914%,较第一季度上升560个基点,农户民间借贷监测样本加权平均利率也较第一季度上升44个基点达7.8799%。

(三) 受国家的信贷政策影响

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受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据央行发布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由于信贷管制和加息,金融机构的官方贷款利率和民间拆借利率均出现大幅上扬。

(四) 与借贷的用途和风险程度有关

贷款款用途不同决定资金风险等级,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款项如果投资于生产经营等实体经济 ,资金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较低, 因而民间借贷利率也低。据 2010年9月份的监测数据显示,民间借贷资金用于为“投资”的利率为17.78%,借款资金用于“ 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利率为9.75%,远远低于投资类的资金利率。如果借入款项为投资性需求或一般调剂性需求,资金风险大、收益也相对高,因而民间借贷利率也高。

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民间借贷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生产及其资金急需、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借贷资金成本上升导致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资金断裂风险开始抬头,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将加大企业破产倒闭风险。今年以来信贷持续紧缩,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日益困难,对民间融资的依赖程度,资金饥渴则催动民间借贷利息不断走高。“高利贷”居高难下的融资成本,对企业盈利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加速资金链断裂,加大企业破产倒闭风险。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由于民间贷款利率成本更高,一些中小企业会优先考虑偿还民间借贷,甚至挪用银行贷款归还,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民间借贷增大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民间借贷虽然可以暂时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但高额的民间拆借利率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目前年利率在本金的50%以上已是普遍的现象。在“高收益、高回报”的吸引下,储蓄资金开始流向民间融资领域,形成一股巨大的“地下钱流”,这增大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

民间融资机构规避风险能力较弱,这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尽管近年来一些企业借款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同时实际发生违约的很小,但多数民间融资机构由于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因素,注定了自身规避风险能力的先天不足。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76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9%,涉案金额比去年同期高出86.2%。

(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对策。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不断走高向监管当局和社会发出强烈的警示信号,对此监管当局和有关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来应对中小企业因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危机。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9

(二) 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息不对称的对策

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当前我国担保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减少逆向选择的建议如下:(1)制定灵活并且完善的反担保制度。根据反担保制度,当债务人违约时,担保机构有权利将债务人财产的相关权利归为己有,从而抑制了债务人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逆向选择带来的不良影响。(2)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形成良好的风险别和分析评估系统,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使得担保机构能够从众多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中选择出好的投资项目。(3)担保机构应该根据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确定费率,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越高,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越低,费率越低;反之,信用等级越低,风险等级越高,费率越高,以此降低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

(三)引导民间借贷业务向正规金融业务发展

1. 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制度建设

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对民间借贷的限制,使其“阳光化”,最典型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以台州市为例,截至 2009 年 12 月底,浙江地区温州市已有 15 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注册资金17. 5 亿元。其贷款对象基本上是自筹资金不足、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或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或个人。温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12 月末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与融入资金总额的96. 83% ,因此,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相关制度,将有助于增强其对中小企业与“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

2.将自发设立且运作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纳入正规金融范畴

民间借贷机构只有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且登记成功之后才能进入信贷市场从事有关的信贷业务,而且其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保护;未通过注册登记的民间借贷主体,一旦进行信贷活动则视为违法行为。民间借贷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财务信息透明,接受利率限制,诚实交易,接受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约束和监督,保证承担无限责任。为了维护借款人必须处理与私营金融机构通过合法权益登记,规定由法律行为共同承担与其贷款人的约束,以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促进民间借贷活动朝着更加规范的道路前进。这些机构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行之有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他们仍然民间借贷领域。这些组织管理非法吸收存款,在操作一定面积的限制的情况下,应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鼓励其规范发展。在监管方面,适合采用非审慎性监管方式,对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在保证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要给予过高要求,而把监管重点放在保证其为当地居民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上。

3. 规范民间借贷机构,引导其分层次、有步骤地进入正规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逐步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改制方向为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二是对不愿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机构,鼓励其向小额信贷组织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可根据《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法》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报备的办法在监管机构备案,对开展业务情况要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从业资格认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市场准入和退出、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种类、法律责任、区域规模限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对实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间借贷机构要求其重组或取缔。四是取缔“资金捐客”,禁止个人从事资金中介业务。

(四)银监部门对借贷大户采取监控措施,并加强舆情监测

司法部门一方面严厉打击高利放贷行为,管控个别放贷人试图暴力收贷、讨债、逼债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民间融资大户即大额借款人实行重点监控,并加大正面宣传和引导,平抑民间借贷双方的恐慌心理,防范胁迫催收和蓄意逃债行为。温州市龙湾区等重点地区对掌握的民间融资大户实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监视居住”及限制出行、外出提前报告等制度和措施。维稳办等部门密切关注重点人群,对发生的过激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及谨慎对待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尽可能避免出现不实及夸大其词的宣传,防止出现可能引起民间借贷参与者负面反应或激化参与者情绪的信息和言论,防止引发潜在的风险。

(五)尽快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的行政法规,完善有关规范集资行为的部门规章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10

中图分类号:F832.479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09.0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65-02

从2010年开始,国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的过快增长,执行了一系列从紧的货币政策,使金融信贷受到明显限制,这直接加大了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进而使融资的方向转向民间。很多人一提到民间借贷,就想到高利贷,其实国家近年来对民间金融持规范和积极扶持的态度,从国家出台了《放贷人条例》,出台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成立和发展就可见一斑。同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也从法律上明确保护了民间借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高额利息对民间借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压力,把放贷人的利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一般分为民间个人借贷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很旺盛,但是由于银行今年来对贷款的控制比较严,同时对企业的资质要求很高,很多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贷款无门,严重影响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民间金融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门槛低。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就可以进行融资,一般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年限、经营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制,很多时候甚至不需要抵押,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即可。

二是手续简单。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那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会计报表、购销合同、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是利用人际关系的信誉,由借款人和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即可办理。

三是资金随需随借。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左右,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民间借贷因其特点,愈来愈多地受到了广大中小企业的欢迎,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民间融资一直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控制

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2、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走私、买卖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利息约定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4、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已实现。

三、风险控制秘籍及财务报表分析

控制民间个人借贷风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质。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如果信用记录太差坚决不予考虑。从一些小的细节观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质,如经常不守时,经常撒谎或不守信用,这样的人也要坚决否决出局。

如果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则要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全面分析财务报表。同时,要求企业做强制性公证,以提高借款人违约成本,降低法律风险。

衡量公司财务状况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资产净值。资产净值也就是公司的自有资本(资本金+创业利润+内部保留利润+该结算期利润)。它是考察公司经营安全性和发展前景的重要依据。第二,总资产(负债+资产净值)。它显示公司的经营规模。第三,自有资本率(自有资本/总资产×100%)。它反映了公司的经营作风和抗风险能力。第四,公司利润总额及资本利润率(当期利润/总资本)等等。

同时要做好企业财务比率分析。

(一)偿债能力比率

变现能力比率,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公司清偿短期债务能力的资料,一般分为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计算公式=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计算公式=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负债比率。负债比率公式=总负债/总资产*100%

(二)经营能力比率

1.存货周转率=销货/存货

2.固定资产周转率=销货/固定资产

3.总资产周转率=销货/总资产

(三)获利能力比率

销货的利润边际率=税后净利/销货

总资产的报酬率=税后净利/总资产

净值报酬率=税后净利/净值

(四)两个最重要的比率

1.偿债能力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1

2.DIR.比率。国内银行过去只重视最终还款能力,忽视收入与负债比率,所以过去坏账率高,西方银行很重视DIR比率,所以坏账率低,DIR小于50%,基本上不批。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企业的,要细致做实地调查,确认借款人没有隐瞒情况,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从宏观上判断企业经营现状及经营前景。

一是产品――观察企业产品质量及在同行业中有无优势。

二是价格――价格在同行业中有无优势。

三是渠道――销售渠道和进货渠道是否广泛建立。

四是促销――公司是否有良好的促销手段。

五是people――公司内部是否团结,员工对老板是否有怨言,客户对公司满意度。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如果能很好地注意以上几点,就能很好地降低风险,降低坏账率,这对于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四、规范与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民间金融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对于民间金融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我们应正确认识、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管理,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11

从实践上角看,法律和政策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实施过程中对民间借贷关系起到稳定、规范、引导等作用。

法律的防控优势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确定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行为轨道、在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以及民间借贷风波出现时对借贷行为的规范、控制,从而防控其社会风险。如在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方面,《合同法》中有民间借贷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借钱期限等规定,这些规定从源头上把控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行, 有利于防控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法律规范使民间借贷案件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合法解决,准确、快速地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有效地防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政策的防控优势方面主要体现在, 国家政权机关能以权威形式的标准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采取一系列步骤和具体措施,规避风险,实现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发展。金改以来,为了防控民间借贷潜在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方面, 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制定和完善了一些具体领域的投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行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这些明确、具体的政策对防控民间借贷风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理论上的优势

在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中, 法律和政策的理论优势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具有的强制力、民众对权威的服从和信任等方面。

阶级统治论是用国家权力对全社会进行强力支配与控制的主张。法律和政策是国家统治的两个工具,其拥有的合法性、正当性可使政治共同体中的人们服从权威统治,因而其统治过程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引导性以及使民众服从的遵从性。

国家权力理论说明了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对现实生活的重要效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护。社会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但也有自发性。当社会出现紊乱、危机、冲突时,国家权力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主要力量的优势就会表现出来。

社会控制论主要是指国家机构利用法律和政策对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管制。这种控制可以协调民间借贷主体之间的关系,修正运行轨道,控制运行方向和运行速率等,因而可促进民间借贷关系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二、法律和政策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局限

(一)实践上的局限

从实践的视角看, 法律和政策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局限主要体现其实施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发展没有起到很好的规范、引导作用,限制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甚至可能催化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

法律的防控局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民间借贷法律不完善, 在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无法周全地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如,民间借贷法律的界定和标准不明确,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标准不清晰,导致立法、行政、司法实践混乱。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的集资诈骗活动交织增大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难度,不利于高效、准确地做出司法判决等。政策的防控局限主要体现在国家在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政策和措施时, 限制多于引导, 因而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如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面临行政审批的阻碍,对内开放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民间资本设立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准入条件比较苛刻等。这些限制不利于民间借贷关系的调整。

(二)理论上的缺陷

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法律和政策都有局限性,因为:(1)这些理论过于强调国家的权威性、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以及民众的服从性,忽略了法律和政策的社会适应性,忽略了民间社会的自主性、主动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2)法律和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在理论上也存在非周延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法律和政策调整范围的非周延是指法律和政策调整社会关系的有限性,体现在:1)法律政策侧重调整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行为而忽视调整其主观思想。2)法律、政策的调整仅仅是对那些对于民间借贷社会风险产生、扩大等有重大影响的行为。3)法律和政策具有滞后性。因为法律和政策为了维护其权威性,不可能迅速变化。如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4)法律和政策的模糊性是指由于法律和政策相互冲突, 或制定时不明确、有争议、不协调所致。如有关非法吸储、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等罪行之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民间借贷很容易产生误导。

三、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新路径探讨

(一)新路径的理论构建

社会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中,民间借贷也因为不断发展变化而呈现了不同的局面,法律和政策在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过程中有其优势,但也有其局,因此必须依据新的理论寻找新的防控路径与策略。新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社会互构论、社会共生论、市民社会理论等。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主要是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合作、补充与相互制约的关系,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埃文斯提出国家与社会、公与私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界,公民参与可以加强国家力量, 国家制度可以建立一个促进公民参与的环境, 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国家嵌入社会或者让公众参与公共服务,实现国家与社会共治。邓正来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更是一种目的性状态,从而他们的研究多趋向于对此一状态的构造以及如何达致这一状态的道路设计。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机制的建构可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 探寻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动态过程与最佳态势。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探讨,使两者密切合作,实现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最佳状态。

社会互构论。郑杭生提出和论证了社会互构论的观点,他认为,通过推进协议型社会利益结构模式的发展,培育具有协议能力的群体性社会利益主体,形成以社会化为主体的制度创新,可以改善国家治理的现状,以及国家的一项新型职能在社会利益协议过程中, 协调和促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多边关系的发展。这些理论观点从各个角度研究了国家和社会的互构,这对政策和法律与民间社会的互构新路径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 对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社会共生论。社会共生论由胡守钧提出,社会共生论以人人平等为前提人之间有不同利益, 团体之间有不同利益,阶级之间有不同利益,当然有冲突有竞争,但是冲突和竞争并不是要消灭对方,而是以共生为前提。该理论认为,法律是共生的度;社会发展是共生关系的改善;社会发展是共生与竞争的。社会共生论为处理个人、社会、政府、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它们的互构与整合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鉴, 同时也为在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中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概括来说,通过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社会互构论以及社会共生论等这些理论的整合、系统化,可为寻求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新路径提供理论依据, 开阔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视野, 有利于形成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新构架。

(二)新路径的防控机制探寻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12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日益活跃,“温州民间借贷”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但它只是全国民间借贷的缩影,反映了现阶段民间借贷的实质问题-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风险与利益并存,合法与违规交叉。规模庞大的地下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途径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风险隐患。温州小企业“老板跑路”事件昭示着,尽快解决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科学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路径,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当务之急。

1、当前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1.1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由来已久。近来,民间借贷没有因正规金融的发展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而萎缩,而以独特的生存方式日趋活跃,并呈现出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融资规模扩大化的发展趋势。随着央行今年不断加息和调准,银行信贷规模受限,民间借贷空前活跃。调查显示,温州民间89%的家庭和59%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年化利率高达180%;全国其他地区,除了亲友间扶借款之外,小微企业和个人进行短期资金周转借款,在县域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民间借贷出现了许多新变化,一是借款年利率更高,一般高于15%,并逐步上升。二是形式上以 “买卖合同”代替借款合同,实现高利贷“隐身”和表面合法化。甚至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设计条款,将借款行为用抵押品的交易行为代替,类似于典当和回购;贷款人给付借款方的款项预先扣除高额利息;还要求借款人立字据承认已收到全额价款,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相当于取消买卖交易或回购所卖的抵押品;否者,视同买卖成交,贷款方直接扣押、转卖抵押品。三是部分民间资金借助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典当行和寄卖公司等多种中介机构进行放款。

1.2 当前民间借贷活跃发展的客观原因

第一,正规金融“惜贷”,导致信贷资金投放持续不足。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必然引导信贷资金倾向大型企业。虽然近年国家号召银行增加中小企业贷款,但增加的贷款大多落在有较强实力的“中等企业”上,而真正需要金融支持的中小企业仍然贷款困难,几乎90%的规模以下小型企业和95%的微型企业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这也是商业银行对政府调控行为“用脚投票”的结果。在目前货币政策趋紧、银行放贷能力下降的局面下,正规金融更是“抓大放小”,保守放贷。

第二,草根经济“钱荒”,催生民间借贷市场日益繁荣。草根经济是指生长在国民经济最底层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即中小企业与农村经济。中小企业原始积累薄弱,资产流动性差,财务制度及经营管理不规范,而农村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区域经济结构僵化,这些“先天不足”导致草根层始终缺乏金融支持。此外,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人力成本逐渐攀升、外部消费持续低迷以及人民币汇率不断提高加剧了草根经济“钱荒”现状。在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得资金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草根经济资金周转的“救命稻草”,它以快捷、高效、方便的比较优势赢得了巨大市场空间。

第三,民间资本“逐利”,驱动借贷资金供应越发旺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经济主体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从事经济活动。因此,逐利性是经济主体的内在价值取向。随着个人及企业理财意识的增强,尤其在通胀压力下,民间资本急需有效的保值增值渠道,加之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大量“食利”资本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纷纷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表现出“民间借贷偏好”,从而为民间金融市场提供了强力支撑。

2、当前民间借贷盛行伴随的风险隐患

2.1借贷利率“疯狂上涨”,扰乱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一路飙升,有数据显示有抵押的一周至三个月不等短期抵押贷款利率为30%至36%,而无抵押贷款年化利率已达60%至72%,几近“疯狂”的借贷利率已成为诱发金融风险的“毒瘤”。一方面,中小企业“抱团借贷”,极易引发连锁债务危机。高额利息势必加大企业融资成本,一旦实体经济不堪重负,发生资金链断裂,就会在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关联方连锁反应和市场危机。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机构充当“金融掮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很多贷款公司和银行信贷部门“合作”,不仅收取高昂中介费用,而且截留大额利差。

2.2借贷合同“表里不一”,潜藏巨大法律风险隐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利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同档期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4倍就被定义为高利贷。目前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为6.56%,四倍后的利率为26.24%,显然众多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范畴。为了获得法律保护,放贷者对借款合同进行“精心设计”,一是在借款合同中,只写明金额、期限、币种等条款,并未指明利率,而将借款利息在发放贷款时预先扣除;二是以形式上“买卖合同”代替借款合同,大搞高利贷“隐身术”。表面上,这些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披上合法外衣,但是掩盖不了其高利贷行为的违法和剥削本质,潜藏着巨大风险隐患。

2.3债务纠纷“频繁上演”,危害农村社会安定团结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分散的信用活动,在农村更为突出,具有主体多重性、操作隐蔽性、利息暴力性等特点,加之缺乏有效担保和必要监管,导致违约事件时有发生,债务纠纷不断涌现,甚至引发刑事犯罪案件。据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透漏,有的借款人为了实现发财梦而借用高额利息资金购买股票、彩票,甚至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一旦发财梦破灭无法还贷,放贷者往往不通过法律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借款人及其家人,甚至雇佣黑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催讨,致使借款人亲疏怨恨,远离他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2.4信贷资金“畸形分配”,诱发实体经济空心泛滥

民间借贷对实体经济的挤出效应非常明显,它通过“钱生钱”的模式,吞食实体经济创造的价值成本。在暴力的诱惑下,信贷资金被“畸形分配”,从事各种资金租利套利活动。有的企业放弃原有实业,利用信贷资金兴办担保公司;有的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将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有的企业从银行获得低利率贷款,转而发放委托贷款。部分上市公司资金充裕,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贷款倒爷”,它们一边有巨额贷款,另一边通过委托贷款向外高息放贷。“企业家”变成了“资本家”,“实体经济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

3、政策建议

3.1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实现利率管制由“严格”转向“放松”

作为资金的价格,利率理应在优化资金配置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利率管制使部分资金低效率使用,许多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被迫转向民间借贷。另外,供求关系决定均衡利率,当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被强制压低时,民间借贷利率必然提高,导致大量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追求利差,甚至从事高利贷等非法交易。“利率双轨制”是造成民间借贷的体制根源,只有放松利率管制,稳步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才能真正对高利贷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3.2规范民间借贷管理,实现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上”

游走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资本,是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不可或缺的资金力量,它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危害金融安全,因此应疏堵结合,逐步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但同时考虑开征高额利息所得税。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合法身份,允许民间借贷在一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鼓励借贷机构规范办理资金借贷业务;其次,要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加快《放贷人条例》立法进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律轨道;再次,专设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同时建立健全民间借贷信息披露和监测预警制度。

3.3创新资金供应渠道,加快借贷市场由“卖方”倒向“买方”

解决“民间借贷依赖症”的关键在于建立多元化资金供给渠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借贷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一方面,鼓励银行业增设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和设计多元化金融产品,积极引导小企业贷款比例和增速“双升”。另一方面,建立多元化金融供给体系,如增设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组建民间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如在美国,就有专门的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该部门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小企业直接贷款。

3.4全面落实贷款新规,严防信贷资金由“实体”流向“虚拟”

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产业“空心”,虚拟经济泛滥。为此,银监部门要求银行业全面落实贷款新规,切实监督银行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强化受托支付,而受托支付的目的是确保资金依约使用,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因此,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新规,规范贷款用途审查,真正做到“受托支付”;监管部门也要加大检查力度,督促银行更好执行贷款新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出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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