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合集12篇

时间:2023-12-05 09:45:08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1

2移动式采油平台在使用中,可能造成的海洋污染源及解决措施

2.1井口平台与采油平台之间,可能出现的污染源及解决措施

井口平台与移动式采油平台之间一般采用栈桥的形式进行连接;由于移动式采油平台上动力机械产生晃动或震动,造成采油平台与井口平台之间的栈桥产生晃动或震动,引起原油管线连接处发生移动而变形,出现渗、滴原油流入大海。措施:在相连接的管线部位,设计一适当大小的接油池。一旦出现原油滴、渗现象时,皆可通过此接油池来避免污染海洋。

2.2放空燃烧的天然气燃烧头,可能出现的污染源及解决措施

井口平台的油井在生产过程中,特别是在油井油、气含量比较高的情况下,经单井或井组采油工艺流程分离出的天然气中,夹带着未处理干净雾状的轻质油;天然气沿放空管线冷却,待天然气到达燃烧头时,由于燃烧不完全,造成轻质油滴入海面。措施:根据移动采油平台的使用特点,海洋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多次现场调研、分析、研究攻关,设计出了一种防风全燃型新结构的燃烧头(已被国家授权为发明专利)。这种新结构的燃烧头,主要由引火管、主气管、集油管喷火头、燃烧网筒体、顶部盲板和防风罩组成。油井产出的天然气经这种燃烧头放空燃烧完全,防风能力较强。既适应于海洋经常有风的特点;又避免了天然气燃烧不完全、轻质油滴、落海面的现象发生。

2.3外来拉运原油的油轮与采油平台之间,可能出现的污染源及解决措施

胜利浅海水域的移动采油平台所采出的原油,大部分是采用油轮从采油平台运至口岸穿梭式运拉油作业的;在油轮靠近采油平台时,首先油轮要与平台上的原油外输管线接通;启动原油外输泵,将采油平台储油罐里的原油输至油轮上;待原油装满油轮,停止原油外输泵的运转,关闭原油外输泵出口管线的控制阀门。从原油外输泵出口管线的控制阀门至油轮之间的原油管线采用蒸汽或氮气扫线后,将油轮与采油平台相连的管线法兰卸开,采油平台与油轮相连的管线里,不可避免的遗留少量残油,残油可能滴入海面。措施:在相连接的管线部位,设计适当大小的接油池。一旦在油轮与平台相连接的管线处,出现原油滴、渗或卸开连接的管线残油滴下,皆可通过此接油池来避免污染海洋。

2.4采油工艺流程设施,可能出现的污染源及解决措施

采油平台在投产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油井压力过高造成采油工艺流程设施连接处、管线法兰、阀件、原油取样口等部位出现渗、滴原油流入大海。措施:在采油平台设施周围设计围板、集油槽和集油井;一旦上述部位出现滴、渗原油现象,皆可采用所设的围板、集油槽和集滴井进行积存,然后采用人工的形式清除,避免外泄的原油顺甲板流入大海污染海洋。

2.5轮机所属的各动力驱动设施,可能出现的污染源及解决措施

该平台的发电机房及轮机所属的各动力驱动运转泵、液压站舱等;因机器底座或泵运转使用的油,在交替运转或间歇运转的工况下,运转时间超过一年,机器底座或泵运转使用的油遗留少量残油滴下,残油由少集多,流至平台之外滴入海面。措施:在发电机房及轮机所属的各动力驱动运转泵、液压站舱(底座)以及经常操作的油阀等设施的附近设计适当大小的接油池或档油板、集油槽和集油井;将滴、渗出的残油集中回收,然后统一汇总采用油污水装置集中处理;避免外泄的残油流入大海污染海洋。

2.6采油平台生活污水,可能出现的污染源及解决措施

采油平台生活楼人员的洗澡水、生活饭菜的洗刷用水等,流入大海。措施:将采油平台所有来自采油平台生活楼的污水、生活饭菜的洗刷用水等,选用专用的生活污水装置集中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大海;避免生活污水流入大海污染海洋。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2

Astract:Thewarningof″Bohaimaybecome''''DeadSea''''″fromtheoceanenvironmentexpertmakes″theblueseaactivityplanofBohai″comingout:However,intheyearofthefirst″treatment″in″theblueseaplan″,isover,peoplediscoverthecurativeeffectof″bluesea″verysmall,Bohaistillcoveredwith″mistofdeath″:So,whatis《theblueseaactivityplanofBohai》,withrenovatingtheoceanenvironmentpollutionplanimplement,whypollutionturnsworseonthecontrary?

Keywords:pollutionaroundBohai;theblueseaactivityplanofBohai;pollution

2001年,面对海洋环境专家“渤海可能变成‘死海’”的警告,为了拯救渤海,国家四部局联合海军?环渤海四省市(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政府开出了斥资555多亿元?15年三个疗程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药方。计划在2005年“碧海计划”第一个“疗程”的结束之年,使渤海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让人们大失所望的是,根据《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与2003年相比,渤海海域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分别增加280平方公里?2060平方公里?2470平方公里。2006年上半年,渤海污染状况依然没有好转而且呈现整体恶化趋势。显然,“碧海”药方疗效甚微,渤海依然笼罩“死亡阴影”。那么,什么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计划实施后,为何污染反而加剧?渤海的污染治理如何能更见起色呢?

事实上,环渤海地区环境治理问题一直深受重视。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2001年,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被列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工作,成为“33211”工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要分阶段推进,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为2001—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2011—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随着备受重视?设计完善?部署科学?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本应能还渤海波清浪白?鸟飞鱼跃?一片碧海的“鱼仓”和“海洋公园”的美誉。然而,三年多的实践告诉我们,渤海的污染反而加剧了。那么,原因何在呢?

第一,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自身水动力条件较差决定了它自净能力有限。渤海是全球11个典型的封闭海之一,水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有限,更新周期长达15年,几十年的污染积累很难在几年内消除。渤海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和农药及化肥污染是三大陆源污染源。此外,船舶石油产品跑冒滴漏?船舶生活污水?海上石油开采和海水养殖中的添加剂也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外,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也使得海水的温度?PH值?含盐量?透明度?生物种类和数量等性状发生改变,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危害。从2005—2006年中,天津市海洋局对15个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监测数据表明,天津市入海排污口总体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严重,93:3%的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超标入海排放现象不仅发生在天津。《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辽宁?河北?山东超标的排污口数量分别为54个?31个和75个,分别占所监测排污口数量的65:1%?96:9%和96:2%。

第二,多头管理造成“群龙闹海”?“治而反污”的现状。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而在渤海污染治理上,惊动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多部门,形成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多省?市齐抓共管的局面。然而,奇怪的是这么多部门齐抓共管,不但没有治好,反倒越治越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条:一是“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二是渤海致污源涉及多个省份,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容易相互推诿。各个省市往往各自为战?治理步调不一致也是造成渤海污染治理不见效的重要原因。

第三,“环渤海经济圈”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本已脆弱的海洋环境不堪重负。环渤海经济圈,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环渤海地区是全国重要工业基地,由于环渤海地区充分发挥了在政治?经济?科技?人才?流通的突出优势,并且抓住了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北京奥运的历史机遇,近年来经济迅速腾飞。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导致排污总量有所增加,环境更加脆弱。比如,环渤海地区多为传统资源依托型工业,如原盐?原油?“两碱”(纯碱和烧碱)?钢铁?玻璃等,它们的发展一方面受资源约束强,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生产工艺落后,渤海遭到空前的污染,变成了“纳污池”和“垃圾场”。

第四,狂捕滥捞也是祸端。不可否认,狂捕滥捞也给渤海的水产资源以致命打击。由于捕捞强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渤海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群落生产力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山东省15万平方公里近海渔场除部分中上层鱼类外,大宗品种洄游鱼类基本形不成渔汛,局部海域呈“荒漠化”。曾经盛极一时的渤海中国对虾和小黄鱼产量分别由历史最高年份的4万吨和1:9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000吨和几十吨。当务之急是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减少捕鱼船,帮助渔民转产,防止捕捞过度。同时,要坚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上马。

第五,治污资金短缺是羁绊。据了解,由于资金匮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未建立起来等原因,碧海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进展还不理想。有关资料显示,自2001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治理设施建设的进展和运行情况不容乐观。辽宁省政府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尚有三分之一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资金投入未得到相应的保障,中央没有补助,地方特别是县区经济困难,建设资金难以到位……”类似的观点,在环渤海区域的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六,法律体系存在缺憾。《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我国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没有随之修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可以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执行,目前还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沿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岸带环境管理等还存在着立法空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关键靠法制,只有把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海洋污染不再继续。

目前,环渤海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增长极,应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并重。要做好环渤海地区污染治理则是当务之急。究竟该如何突围污染?“拯救渤海”呢?

第一,坚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环渤海四省市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共同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污染统筹防治机制。通过把渤海综合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给环渤海的地方省市政府,从而为渤海环境执法扫除“障碍”。首先,解决越治越污问题,关键要强化各省?市大区域的环保战略意识,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相关省市应该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的环境当成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有你我之分,各自为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就曾指出:“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要在区域内进行环境?资源的整合,建议建设跨省市的联合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湿地生态工程建设,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其次,应该弱化部门利益?强化部门责任问题。绝不能因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越治越污,就放松了对部门的责任约束。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工作,尤其要认真解决“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问题,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面要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严惩。

第二,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环渤海地区的产业整合,在加大对环渤海地区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调整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针对环境污染重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力度。比如,为了彻底治理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天津市出台了十条严治污染企业的措施。这十条措施是:(1)对清理出的死灰复燃的小冶炼?小炼油等企业,一律取缔,采取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对有工商执照的,要吊销执照,防止死灰复燃;(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企业一律关门,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3)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立即停产,拆除生产设备,一律不得恢复生产;(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5)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6)目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开工生产;(7)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一律由区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强制执行;(8)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9)企业建设过程中需同时修建和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排放出路问题;(10)对环保审批?验收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健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日常监管措施,确定稳定达标。环渤海经济圈不可缺少环保这个关键的内容,环渤海经济圈首先应该是环渤海环保经济圈。

第三,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环渤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四,预防海洋污染关键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利用生物技术改进海洋生态环境。渤海治污的主要阻力源于向渤海排污的受污染流域污染源的种类多并过于复杂。治理渤海环境污染的重点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海洋部门要根据渤海的海流?被污染情况及海域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渤海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尤其是沿海省市流域应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海事?渔政?交通和海军要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及港口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联合下发通知并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可借鉴美国的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他们通过酶打开污染物质中更复杂的化学链,将其从高分子有机物降解为低分子有机物或二氧化碳?水等无机物。这种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工业废水?湖泊?河流?景观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中;也可利用不同生物的吸收?摄食?固定?分解等功能来达到生物净化的目的。借鉴此项技术,我国在渤海有机物聚集较多的内湾或浅海,有选择地养殖海带?裙带菜?羊栖菜?紫菜?江蓠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树立科学发展观,排除渤海治污的内在阻力,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和高效使用。要搞好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明知会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仍持续向渤海排污,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因为企业治污积极性不足。事实上,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陈旧落后,无力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矛盾。以辽宁省葫芦岛锌厂为例,随着国家调整对大型国有企业发展的支持战略,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企业的经营负担加重。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中尽量挤出资金,用于帮助企业提升环保能力,国家环保总局也几次特许其延期达标。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方都尽可能“省”几道工序,少投几种药剂。显然,在生存和健康面前,工人们选择的是生存;在稳定和环保面前,政府选择了稳定。另外,《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还发现,严重污染的背后是“法不责众”的企业心态。显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观,是“污染容易治理难”的环保困境。为调动治污积极性,填补治污资金不足,可以考虑治污项目市场化的改革。环渤海省市就此做了有益的市场化尝试,如辽宁省近年来在筹措环保项目资金方面,采取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拓宽外资渠道?积极推进治污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及运行管理市场化改革和按市场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等一系列措施。专家认为,治污项目如能赢利,将为其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可有效缓解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情况,实现环保与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市场化和政府公共经济行为的合力,希望往日碧波浩渺的渤海早日摆脱“海洋环境污染”这一多由人类自身行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达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的人水相谐的感人境界。

参考资料:

[1]渤海治污“越治越污”没治了吗?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3

Astract: The warning of″ Bohai may become' Dead Sea'″ from the ocean environment expert makes″ the blue sea activity plan of Bohai ″ coming out:However, in the year of the first ″ treatment″ in ″ the blue sea plan″, is over, people discover the curative effect of ″ blue sea″ very small, Bohai still covered with″ mist of death″:So, what is 《 the blue sea activity plan of Bohai》, with renovating the ocean environment pollution plan implement, why pollution turns worse on the contrary?

Key words: pollution around Bohai; the blue sea activity plan of Bohai; pollution

2001年,面对海洋环境专家“渤海可能变成‘死海’”的警告,为了拯救渤海,国家四部局联合海军、环渤海四省市(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政府开出了斥资555多亿元、15年三个疗程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药方。计划在2005年“碧海计划”第一个“疗程”的结束之年,使渤海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让人们大失所望的是,根据《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与2003年相比,渤海海域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分别增加280平方公里、2 060平方公里、2 470平方公里。2006年上半年,渤海污染状况依然没有好转而且呈现整体恶化趋势。显然,“碧海”药方疗效甚微,渤海依然笼罩“死亡阴影”。那么,什么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计划实施后,为何污染反而加剧?渤海的污染治理如何能更见起色呢?

事实上,环渤海地区环境治理问题一直深受重视。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2001年,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被列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工作,成为“33211”工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要分阶段推进,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为2001—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2011—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随着备受重视、设计完善、部署科学、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本应能还渤海波清浪白、鸟飞鱼跃、一片碧海的“鱼仓”和“海洋公园”的美誉。然而,三年多的实践告诉我们,渤海的污染反而加剧了。那么,原因何在呢?

第一,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自身水动力条件较差决定了它自净能力有限。渤海是全球11个典型的封闭海之一,水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有限,更新周期长达15年,几十年的污染积累很难在几年内消除。渤海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和农药及化肥污染是三大陆源污染源。此外,船舶石油产品跑冒滴漏、船舶生活污水、海上石油开采和海水养殖中的添加剂也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外,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也使得海水的温度、PH值、含盐量、透明度、生物种类和数量等性状发生改变,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危害。从2005—2006年中,天津市海洋局对15个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监测数据表明,天津市入海排污口总体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严重,93:3%的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超标入海排放现象不仅发生在天津。《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辽宁、河北、山东超标的排污口数量分别为54个、31个和75个,分别占所监测排污口数量的65:1%、96:9%和96:2%。

第二,多头管理造成“群龙闹海”、“治而反污”的现状。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而在渤海污染治理上,惊动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多部门,形成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多省、市齐抓共管的局面。然而,奇怪的是这么多部门齐抓共管,不但没有治好,反倒越治越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条:一是“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二是渤海致污源涉及多个省份,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容易相互推诿。各个省市往往各自为战、治理步调不一致也是造成渤海污染治理不见效的重要原因。

第三,“环渤海经济圈”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本已脆弱的海洋环境不堪重负。环渤海经济圈,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环渤海地区是全国重要工业基地,由于环渤海地区充分发挥了在政治、经济、科技、人才、流通的突出优势,并且抓住了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北京奥运的历史机遇,近年来经济迅速腾飞。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导致排污总量有所增加,环境更加脆弱。比如,环渤海地区多为传统资源依托型工业,如原盐、原油、“两碱”(纯碱和烧碱)、钢铁、玻璃等,它们的发展一方面受资源约束强,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生产工艺落后,渤海遭到空前的污染,变成了“纳污池”和“垃圾场”。

第四,狂捕滥捞也是祸端。不可否认,狂捕滥捞也给渤海的水产资源以致命打击。由于捕捞强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渤海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群落生产力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山东省15万平方公里近海渔场除部分中上层鱼类外,大宗品种洄游鱼类基本形不成渔汛,局部海域呈“荒漠化”。曾经盛极一时的渤海中国对虾和小黄鱼产量分别由历史最高年份的4万吨和1:9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 000吨和几十吨。当务之急是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减少捕鱼船,帮助渔民转产,防止捕捞过度。同时,要坚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上马。

第五,治污资金短缺是羁绊。据了解,由于资金匮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未建立起来等原因,碧海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进展还不理想。有关资料显示,自2001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治理设施建设的进展和运行情况不容乐观。辽宁省政府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尚有三分之一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资金投入未得到相应的保障,中央没有补助,地方特别是县区经济困难,建设资金难以到位……”类似的观点,在环渤海区域的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六,法律体系存在缺憾。《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我国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没有随之修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可以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执行,目前还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沿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岸带环境管理等还存在着立法空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关键靠法制,只有把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海洋污染不再继续。

目前,环渤海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增长极,应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并重。要做好环渤海地区污染治理则是当务之急。究竟该如何突围污染、“拯救渤海”呢?

第一,坚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环渤海四省市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共同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污染统筹防治机制。通过把渤海综合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给环渤海的地方省市政府,从而为渤海环境执法扫除“障碍”。首先,解决越治越污问题,关键要强化各省、市大区域的环保战略意识,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相关省市应该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的环境当成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有你我之分,各自为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就曾指出:“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要在区域内进行环境、资源的整合,建议建设跨省市的联合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湿地生态工程建设,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其次,应该弱化部门利益、强化部门责任问题。绝不能因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越治越污,就放松了对部门的责任约束。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工作,尤其要认真解决“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问题,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面要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严惩。

第二,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环渤海地区的产业整合,在加大对环渤海地区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调整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针对环境污染重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力度。比如,为了彻底治理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天津市出台了十条严治污染企业的措施。这十条措施是:(1)对清理出的死灰复燃的小冶炼、小炼油等企业,一律取缔,采取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对有工商执照的,要吊销执照,防止死灰复燃;(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企业一律关门,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3)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立即停产,拆除生产设备,一律不得恢复生产;(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5)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6)目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开工生产;(7)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一律由区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强制执行;(8)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9)企业建设过程中需同时修建和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排放出路问题;(10)对环保审批、验收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健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日常监管措施,确定稳定达标。环渤海经济圈不可缺少环保这个关键的内容,环渤海经济圈首先应该是环渤海环保经济圈。

第三,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环渤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四,预防海洋污染关键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利用生物技术改进海洋生态环境。渤海治污的主要阻力源于向渤海排污的受污染流域污染源的种类多并过于复杂。治理渤海环境污染的重点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海洋部门要根据渤海的海流、被污染情况及海域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渤海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尤其是沿海省市流域应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海事、渔政、交通和海军要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及港口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联合下发通知并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可借鉴美国的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他们通过酶打开污染物质中更复杂的化学链,将其从高分子有机物降解为低分子有机物或二氧化碳、水等无机物。这种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工业废水、湖泊、河流、景观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中;也可利用不同生物的吸收、摄食、固定、分解等功能来达到生物净化的目的。借鉴此项技术,我国在渤海有机物聚集较多的内湾或浅海,有选择地养殖海带、裙带菜、羊栖菜、紫菜、江蓠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树立科学发展观,排除渤海治污的内在阻力,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和高效使用。要搞好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明知会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仍持续向渤海排污,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因为企业治污积极性不足。事实上,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陈旧落后,无力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矛盾。以辽宁省葫芦岛锌厂为例,随着国家调整对大型国有企业发展的支持战略,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企业的经营负担加重。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中尽量挤出资金,用于帮助企业提升环保能力,国家环保总局也几次特许其延期达标。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方都尽可能“省”几道工序,少投几种药剂。显然,在生存和健康面前,工人们选择的是生存;在稳定和环保面前,政府选择了稳定。另外,《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还发现,严重污染的背后是“法不责众”的企业心态。显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观,是“污染容易治理难”的环保困境。为调动治污积极性,填补治污资金不足,可以考虑治污项目市场化的改革。环渤海省市就此做了有益的市场化尝试,如辽宁省近年来在筹措环保项目资金方面,采取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拓宽外资渠道、积极推进治污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及运行管理市场化改革和按市场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等一系列措施。专家认为,治污项目如能赢利,将为其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可有效缓解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情况,实现环保与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市场化和政府公共经济行为的合力,希望往日碧波浩渺的渤海早日摆脱“海洋环境污染”这一多由人类自身行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达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的人水相谐的感人境界。

参考资料:

[1] 渤海治污“越治越污”没治了吗?http://www:people:com:cn/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4

Astract:Thewarningof″Bohaimaybecome''''DeadSea''''″fromtheoceanenvironmentexpertmakes″theblueseaactivityplanofBohai″comingout:However,intheyearofthefirst″treatment″in″theblueseaplan″,isover,peoplediscoverthecurativeeffectof″bluesea″verysmall,Bohaistillcoveredwith″mistofdeath″:So,whatis《theblueseaactivityplanofBohai》,withrenovatingtheoceanenvironmentpollutionplanimplement,whypollutionturnsworseonthecontrary?

Keywords:pollutionaroundBohai;theblueseaactivityplanofBohai;pollution

2001年,面对海洋环境专家“渤海可能变成‘死海’”的警告,为了拯救渤海,国家四部局联合海军?环渤海四省市(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政府开出了斥资555多亿元?15年三个疗程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药方。计划在2005年“碧海计划”第一个“疗程”的结束之年,使渤海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让人们大失所望的是,根据《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与2003年相比,渤海海域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分别增加280平方公里?2060平方公里?2470平方公里。2006年上半年,渤海污染状况依然没有好转而且呈现整体恶化趋势。显然,“碧海”药方疗效甚微,渤海依然笼罩“死亡阴影”。那么,什么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计划实施后,为何污染反而加剧?渤海的污染治理如何能更见起色呢?

事实上,环渤海地区环境治理问题一直深受重视。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2001年,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被列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工作,成为“33211”工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要分阶段推进,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为2001—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2011—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随着备受重视?设计完善?部署科学?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本应能还渤海波清浪白?鸟飞鱼跃?一片碧海的“鱼仓”和“海洋公园”的美誉。然而,三年多的实践告诉我们,渤海的污染反而加剧了。那么,原因何在呢?

第一,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自身水动力条件较差决定了它自净能力有限。渤海是全球11个典型的封闭海之一,水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有限,更新周期长达15年,几十年的污染积累很难在几年内消除。渤海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和农药及化肥污染是三大陆源污染源。此外,船舶石油产品跑冒滴漏?船舶生活污水?海上石油开采和海水养殖中的添加剂也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外,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也使得海水的温度?PH值?含盐量?透明度?生物种类和数量等性状发生改变,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危害。从2005—2006年中,天津市海洋局对15个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监测数据表明,天津市入海排污口总体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严重,93:3%的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超标入海排放现象不仅发生在天津。《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辽宁?河北?山东超标的排污口数量分别为54个?31个和75个,分别占所监测排污口数量的65:1%?96:9%和96:2%。

第二,多头管理造成“群龙闹海”?“治而反污”的现状。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而在渤海污染治理上,惊动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多部门,形成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多省?市齐抓共管的局面。然而,奇怪的是这么多部门齐抓共管,不但没有治好,反倒越治越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条:一是“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二是渤海致污源涉及多个省份,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容易相互推诿。各个省市往往各自为战?治理步调不一致也是造成渤海污染治理不见效的重要原因。

第三,“环渤海经济圈”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本已脆弱的海洋环境不堪重负。环渤海经济圈,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环渤海地区是全国重要工业基地,由于环渤海地区充分发挥了在政治?经济?科技?人才?流通的突出优势,并且抓住了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北京奥运的历史机遇,近年来经济迅速腾飞。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导致排污总量有所增加,环境更加脆弱。比如,环渤海地区多为传统资源依托型工业,如原盐?原油?“两碱”(纯碱和烧碱)?钢铁?玻璃等,它们的发展一方面受资源约束强,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生产工艺落后,渤海遭到空前的污染,变成了“纳污池”和“垃圾场”。

第四,狂捕滥捞也是祸端。不可否认,狂捕滥捞也给渤海的水产资源以致命打击。由于捕捞强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渤海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群落生产力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山东省15万平方公里近海渔场除部分中上层鱼类外,大宗品种洄游鱼类基本形不成渔汛,局部海域呈“荒漠化”。曾经盛极一时的渤海中国对虾和小黄鱼产量分别由历史最高年份的4万吨和1:9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000吨和几十吨。当务之急是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减少捕鱼船,帮助渔民转产,防止捕捞过度。同时,要坚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上马。

第五,治污资金短缺是羁绊。据了解,由于资金匮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未建立起来等原因,碧海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进展还不理想。有关资料显示,自2001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治理设施建设的进展和运行情况不容乐观。辽宁省政府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尚有三分之一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资金投入未得到相应的保障,中央没有补助,地方特别是县区经济困难,建设资金难以到位……”类似的观点,在环渤海区域的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六,法律体系存在缺憾。《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我国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没有随之修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可以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执行,目前还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沿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岸带环境管理等还存在着立法空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关键靠法制,只有把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海洋污染不再继续。

目前,环渤海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增长极,应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并重。要做好环渤海地区污染治理则是当务之急。究竟该如何突围污染?“拯救渤海”呢?

第一,坚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环渤海四省市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共同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污染统筹防治机制。通过把渤海综合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给环渤海的地方省市政府,从而为渤海环境执法扫除“障碍”。首先,解决越治越污问题,关键要强化各省?市大区域的环保战略意识,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相关省市应该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的环境当成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有你我之分,各自为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就曾指出:“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要在区域内进行环境?资源的整合,建议建设跨省市的联合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湿地生态工程建设,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其次,应该弱化部门利益?强化部门责任问题。绝不能因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越治越污,就放松了对部门的责任约束。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工作,尤其要认真解决“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问题,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面要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严惩。

第二,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环渤海地区的产业整合,在加大对环渤海地区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调整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针对环境污染重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力度。比如,为了彻底治理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天津市出台了十条严治污染企业的措施。这十条措施是:(1)对清理出的死灰复燃的小冶炼?小炼油等企业,一律取缔,采取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对有工商执照的,要吊销执照,防止死灰复燃;(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企业一律关门,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3)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立即停产,拆除生产设备,一律不得恢复生产;(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5)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6)目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开工生产;(7)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一律由区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强制执行;(8)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9)企业建设过程中需同时修建和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排放出路问题;(10)对环保审批?验收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健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日常监管措施,确定稳定达标。环渤海经济圈不可缺少环保这个关键的内容,环渤海经济圈首先应该是环渤海环保经济圈。

第三,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环渤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四,预防海洋污染关键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利用生物技术改进海洋生态环境。渤海治污的主要阻力源于向渤海排污的受污染流域污染源的种类多并过于复杂。治理渤海环境污染的重点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海洋部门要根据渤海的海流?被污染情况及海域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渤海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尤其是沿海省市流域应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海事?渔政?交通和海军要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及港口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联合下发通知并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可借鉴美国的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他们通过酶打开污染物质中更复杂的化学链,将其从高分子有机物降解为低分子有机物或二氧化碳?水等无机物。这种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工业废水?湖泊?河流?景观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中;也可利用不同生物的吸收?摄食?固定?分解等功能来达到生物净化的目的。借鉴此项技术,我国在渤海有机物聚集较多的内湾或浅海,有选择地养殖海带?裙带菜?羊栖菜?紫菜?江蓠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树立科学发展观,排除渤海治污的内在阻力,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和高效使用。要搞好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明知会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仍持续向渤海排污,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因为企业治污积极性不足。事实上,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陈旧落后,无力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矛盾。以辽宁省葫芦岛锌厂为例,随着国家调整对大型国有企业发展的支持战略,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企业的经营负担加重。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中尽量挤出资金,用于帮助企业提升环保能力,国家环保总局也几次特许其延期达标。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方都尽可能“省”几道工序,少投几种药剂。显然,在生存和健康面前,工人们选择的是生存;在稳定和环保面前,政府选择了稳定。另外,《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还发现,严重污染的背后是“法不责众”的企业心态。显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观,是“污染容易治理难”的环保困境。为调动治污积极性,填补治污资金不足,可以考虑治污项目市场化的改革。环渤海省市就此做了有益的市场化尝试,如辽宁省近年来在筹措环保项目资金方面,采取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拓宽外资渠道?积极推进治污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及运行管理市场化改革和按市场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等一系列措施。专家认为,治污项目如能赢利,将为其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可有效缓解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情况,实现环保与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市场化和政府公共经济行为的合力,希望往日碧波浩渺的渤海早日摆脱“海洋环境污染”这一多由人类自身行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达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的人水相谐的感人境界。

参考资料:

[1]渤海治污“越治越污”没治了吗?www:people:com:cn/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5

一、前言

随着大陆经济高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日益扩大。为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大陆在加强内陆油田勘探开采的同时,加大对南海、东海和渤海湾地区海上原油的开采。以渤海为例,目前,渤海中海石油所属海上油田达15个,海上平台69个,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6个,相关作业船舶(包括移动式平台)达100余艘。2010年,渤海油田年油气总产量达到3 000万立方米(当量),占大陆海上石油总产量的一半以上。与此同时,大陆还根据经济内需总量,不断扩大国外原油的进口,仅2009年原油进口量就达2.3亿多吨,其中90%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大陆海上石油开采和运输活动的快速发展,对沿海环境保护构成严重威胁,海洋环境污染风险日趋加大。人类在利用海洋进行能源开采和运输活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然承受极大的环境风险压力。因为,任何人为的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都极有可能引发重大溢油污染事故,导致海洋生态灾害性破坏。

2003年8月5日,停泊在上海吴泾热电厂码头的“长阳”轮遭一艘船舶碰撞,约85吨重燃油泄漏,导致吴泾热电厂六期码头至闸港上游段8公里水域、滩涂及岸线遭到严重污染。

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的位于美国墨西哥湾的一座半潜式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爆炸起火。36小时后,平台沉没,11名工作人员遇难。钻井平台底部油井自4月24日起漏油不止并引发了大规模原油污染。虽然2010年7月15日,英国石油公司宣布成功罩住水下漏油点,但不久后,油污已经形成2 000平方英里(1平方英里等于2.59平方公里)的污染区并被冲上了一些岛屿,给当地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深远的影响。污染的清理工作将耗时近10年,墨西哥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将成为一片废海,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以数千亿美元计。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已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生态灾难。

2010年7月16日,我国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一条输油管道起火爆炸。虽然经过救援人员全力扑救,仍导致1 500吨左右原油泄漏入海,大连附近海域至少430平方公里的海面被原油污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损失,给海上养殖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二、中国救捞的职责与现状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又是一个航运大国。大陆濒临太平洋西岸,大陆岸线长约1.8万千米,岛屿6 500余个,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我国的海运事业和海洋经济将会更加繁荣,中国救捞作为国家唯一一支专业救助打捞力量诞生于1951年,发展于20世纪中叶,跨越于救捞体制改革。

2003年,中国救捞完成具有历史意义的体制改革后,正式组建了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她是世界上实力最强的专业救助力量之一,统一垂直领导和管理北海、东海、南海三个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三个打捞局以及北海第一、东海第一、东海第二、南海第一等四支救助飞行队。北起鸭绿江口,南至西沙海域,救捞系统共建立了21个救助基地、7个飞行救助基地。目前拥有员工9 000余人,包括3 000名技术人员、4 000名船员和400名潜水员;180多艘不同种类船舶组成的庞大船队,其中有80多艘拖轮和14艘浮吊船,10架直升机和2架固定翼飞行器。

中国救捞以“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清洁”为宗旨,以“把生的希望送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为救捞精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负责航行在大陆沿海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遇险的国内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面的人命救助和海上消防工作;负责船舶和海上设施财产救助、沉船沉物打捞、港口及航遣清障、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的应急清除;提供水上、水下工程作业服务;承担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救灾等抢险救助、打捞任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义务。

中国救捞实行“关口前移,站点加密,动态待命,随时出击”动态值班待命制度,使得专用救助船以基地为依托,以待命点为前哨,最大限度地发挥三者之间的联动效应,建立了救助、打捞、飞行“三位一体”的队伍建制。

自1951年8月中国人民打捞公司诞生至2012年末,救捞系统共救助海上遇险人员62 412名(其中外籍人员

9 713名),救助遇险船舶4 258艘,打捞沉船1 706艘。环境救助以东海救助局典型案例为例: 2005年3月8日,“东海救169”轮成功救助因碰撞失火的载有危险品的马绍尔群岛籍“RICKMERS GENOA”轮;2009年9月19日,“东海救112”轮、“东海救113”轮在舟山海域联合救助利比里亚籍装载28.5万吨原油的搁浅超级油轮“FRONT PAGE”轮;2010年4月4日,“东海救113”轮在长江口水域成功救助机舱爆燃的巴拿马籍液化气船“COLDEN CRUX 18”轮;2012年8月2日,“东海救159”轮在福建厦门以东海域救助触礁进水油船“润扬3”轮等。

三、环境救助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随着海上运输业的不断发展,防污染工作的重要性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主要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90年,IMO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RC公约)。大陆在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舞台上一贯主张并支持航运界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尽到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责任。同时也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等。

(一) 预案制定及应急机构建设的依据、目的

依据《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公约,为防止海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国救捞作为海上应急救援重要力量之一,除了履行人命救助主要职责外,为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海上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辖区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制订了相关防污应急处置预案。当污染事件发生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助行动方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务,包括救助力量调派、应急救助方法、处理污染方式等。考虑到各海域条件的不同,我们专业救援力量和当地有关单位应在减少污染损害决策的制订与执行,以及其他救助力量的参与等方面保持适当沟通协调。

应急预案的建立须确保相关单位之间对海上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反应与救助方面的合作。另一目的是组织协调一切有关污染反应与救助、相关费用的工作和行动,减少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命、海洋环境和财产安全。

(二) 应急救助指挥部的组成及组织机构

1.应急反应处置工作小组的建立及职责权限

按照海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污染物特性,将污染事件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救助子预案和子响应程序,并成立专门应对海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小组和相应的应急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分工和应对措施相应程序。建立由行政首长、分管首长、应急救援、安全、飞行、后勤保障、基层单位等专家组成的应急反应工作小组,下达行动指令,具体指导救援行动。主要职责包括:

(1)对所辖海域发生的水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评估;

(2)审核批准污染事件抢险救灾、救助打捞方案,对救助中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指挥和管理;

(3)根据海上突发污染事件的具体险情、应急救助方法,进行决策并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

(4)协调政府等其他相关部门为海上污染事件抢险救助提供支援。

2.环境救助相应的应急指挥及力量组织架构(如图2)

3.环境救助应急响应主要程序

应急体系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报警、应急启动、救援行动、扩大应急、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海上污染事故发生后,报警信息应迅速汇集到救助指挥值班室。性质严重的重大事故的报警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关和相应行政首长报送。接警时,做好事故的详细情况记录和联系方式等。报警得到初步认定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发出应急救援指令,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在救助指挥值班室接到警报后,应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的船只、船东或业主的联系,根据事故报告的详细信息,对污染情况作出判断,由救助指挥值班室或现场指挥人员初步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通知应急救援力量和相关部门响应关闭。当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救助指挥值班室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如报告应急反应处置工作小组,通知应急救援指挥人员(专家)到位,开通专用信息与通信网络,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和专家组等。为保证对污染事件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救助指挥值班室在优先考虑人命安全的前提下对肇事标的、污染物的特征、污染的面积和形式、事发水域的地理特征、海上气象条件等作出了解和确定。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组后,应急救援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开展人命救助、环境救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当事态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向上级救援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响应。

当前,我们所有的专业救助船舶是实行24小时海上动态待命制度,在接获信息后,救助指挥值班室在报告应急反应处置工作小组的同时,立即调动事发海域最近的救助船舶前往现场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评估、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减少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指令救助直升机用拍照、摄像等手段获取污染事故第一手影像资料,准备紧急吊运应急人员、物资,为环境污染事故提供快速有效的应急救助。待救援行动完成后,及时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为保证应急反应救援预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应当针对此类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协调联合应急反应演习及桌面推演,以增强与有关单位和其他机构的协调。演习完成后,相关人员应对演习进行评估,尽力改进应急救助反应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油(化学品)污染方面的培训和演习,加快培养应急反应专家。

三、完成环境救助所采用的方法及不足

在接到环境污染信息,作出最迅速反应后,清污专家组依据现场情况及事发海域环境特点、可能的污染扩散趋势、救助力量的设备与供应、污染源的控制处置、污染物的回收处理等作出科学评估,以使应急处置小组作出决策,调派救助力量迅速行动;根据污染物、载运工具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应急救助过程中人命救助的方式方法,使用的机械工具、药剂、技术,承运工具堵漏、污染物的转驳,以及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处理措施等等。具体措施如下:

1.油类污染救助的方法及存在不足

(1)对载运工具采取正确得当的堵漏、转运、拖带等措施,以避免更多的油类泄露导致更严重的污染。

(2)利用海洋本身所具备的油污降解机制,进行海域中溢油污染的清除,其机制包括展延作用、挥发作用、乳化作用等。 但是耗费时间很长,容易对海洋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利用化学性药剂对油污进行处理,以便进行人工、机械等方式处理。缺点是处理不彻底会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4)利用沉降剂、吸油剂、吸油粘等进行物理性海面处理。缺点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却会对海床以及海底生物造成污染。随着时间推移,还会形成二次污染。

3.救助直升机速度快,搜寻范围广,但飞机数量少,且缺乏专业侦测装备及远程图像传输能力,无法在第一时间报告污染情况,从而延误决策时间。

人员方面:

专业人员结构不合理,高层次人才缺乏,尤其是环境污染方面的人才严重短缺,困扰着应急救援的发展格局。同时,经费不足,尤其是人员经费严重不足,造成人员架构不稳定,人员的引进及流失窘境困扰着发展,对建立强大的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形成较大的阻碍。

技术方面:

1.缺乏对环境救助能力的深入研究,尖端技术的引进还受到国外限制;

2.鉴于目前的技术能力,救助直升机飞行还不具备夜航能力,只能在较好气象、海况下,执行人命救助、污染监测、物资人员运送等应急任务;

3.救援人员缺少有效的专业学习和培训。

(三)清污费用的法律地位

为确保防污应急体系的正常运转,应该赋予应急反应费用的赔偿请求以优先权,采取支持和鼓励清污行动的政策,否则必然对事故的控制不利。但一般情况下,清污费用均是通过和谈解决的。2005年初,“明辉8”轮与“闽海102”轮在广东南澳岛附近海域发生碰撞,“明辉8”轮泄漏0#柴油628吨入海,汕头海事局依法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清污行动,发生费用692 8681.49元。随后向广州海事法院两船东,要求连带赔偿费用。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组织的清污单位发生的费用,但不支持海事的索赔费用。法院认为,海事公务船舶从事调查、监控和清除油污情况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认定其所进行的调查、监控和清除油污事故而产生的费用属于行政开支,不应赔偿。然而海事局发生的清污费用,也属于污染损害。如果前述案件的判决正确,海事局利用自身力量进行的清污属于行政行为,若海事局不进行清污,相对人以行政不作为海事局,要求其清污,而不是要求污染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结果将是鼓励污染海洋环境。因为污染责任人可以不承担清污责任或其费用的赔偿责任。

六、解决方案和研究对策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6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在鱼蟹回游通道筑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

第八条 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

第九条 海涂的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对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的,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济效果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大型围海工程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条 开发海洋石油的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应当提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勘探和其他海上活动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十二条 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油料,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漏油事故。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准排放入海。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损害。

第十五条 海上试油时,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防止污染海洋。

第十六条 海上输油管线,储油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止漏油事故。

第十七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 发生井喷、漏油故事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八条 沿海单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水生养殖场、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期限治理。

第十九条 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 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确需向海域排放的,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消灭病源体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二十一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第二十二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邻近的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沿海农田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在海滩弃置、堆放尾矿、

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法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

第二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水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处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第二十八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第二十九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第三十条 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仓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航海日志。

第三十一条 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排放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三十三条 造船、修船、拆船和打捞船单位,均应备有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污染海域。

第三十四条 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或有毒、含腐蚀性货物落入造成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情事,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渔船也可以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登轮检查处理。经港务监督授权的政府有关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可以登轮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港务监督处理。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第三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予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驶出港的港务监督核实。

第四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须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过失行为。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五)“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六)“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文秘站:)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在编报任务书前,对海洋环境进行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在鱼蟹回游通道筑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

第八条 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

第九条 海涂的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对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的,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济效果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大型围海工程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条 开发海洋石油的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在编报任务书前,应当提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勘探和其他海上活动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十二条 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油料,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漏油事故。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准排放入海。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损害。

第十五条 海上试油时,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防止污染海洋。

第十六条 海上输油管线,储油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止漏油事故。

第十七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 发生井喷、漏油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八条 沿海单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水生养殖场、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期限治理。

第十九条 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 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确需向海域排放的,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消灭病源体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二十一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第二十二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邻近的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沿海农田施用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在海滩弃置、堆放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法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

第二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水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处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第二十八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 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第二十九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第三十条 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仓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航海日志。

第三十一条 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排放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三十三条 造船、修船、拆船和打捞船单位,均应备有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污染海域。

第三十四条 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或有毒、含腐蚀性货物落入造成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情事,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渔船也可以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登轮检查处理。经港务监督授权的政府有关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可以登轮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港务监督处理。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第三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予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驶出港的港务监督核实。

第四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须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过失行为。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五)“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六)“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8

水环境的改善并非一日之功。

路漫漫兮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水十条”中诸多关于改善水环境的研究探索性措施或将探明当前症结所在,打破困境,开创我国水污染治理新路。

探索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提出“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2015年4月16日,“水十条”再次提出,“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记者了解到,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是解决环境监察体制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初步形成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和6个区域环保督查派出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监察体系。

“现有国家监察体制在实际运行中面临严重挑战,监察制度手段不足,效果不好。”环保业内人士指出,从总体上看,主要问题是地方政府履行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不够落实,甚至在环保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屡见不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与企业违法排污对环境的影响相比,一些地方政府在环保上的不作为、不当干预乃至公然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当地以及周边广大区域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更大,破坏性更强,影响更深远。“对地方政府履行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非常重要,是国家环境监察的重要职能,但现有监察体制难以履行这一职能。”

据了解,1998年之前,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是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这一机构行使的。1998年机构改革后,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行使也因此失去了体制保障。当时,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新设的环境保护部际会议中与其他成员地位平等,难以对国务院组成部门行使监督职能,作为环境保护部下属司局级参公单位的区域环保督查派出机构,难以对省级政府进行有效监督。

“环境保护不能依靠一级政府、一个部门,而是要调动各个部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告诉记者,目前的环境问题都具有区域性,跨地区的协调联动是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和任务,而目前的环境监察体制难以适应这一需要。

“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的初衷,是由于新环保法有一个最新要求:赋予环保部门监督下级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职责。”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表示,此次从国家层面探索国家环境监察专员的制度,目的就是利用国家强化监察的能力,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根本要求,使环保法得到更好的实施。

有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大气、水、土壤环境形势严峻,保护工作严重滞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差距较大,环境监管工作的力度不能满足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只有通过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监管权威不够、授权不明、力量不足、手段不硬等根本问题,有效克服体制,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责任。” 环保业内人士指出,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监察权威不够、手段不力等问题,强化对地方政府环境行为的监督和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

谈及如何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时,王彬建议,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要与其他制度安排结合,在机构职能和人员精简的前提下,发挥最大的监督作用。“例如,探索如何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环保职责,调动地方环保工作的积极性;探索如何理顺部门关系,调动有关部门开展环保工作的积极性;探索环保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更紧密衔接,提高环境执法的威慑力;探索环保管理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关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相关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正在用50%的高耗能产业能源消费与低技术、低附加值代价为世界制造工业产品,能源压力日趋严重。

“如果高耗能产业再向上扩张,那么能源消费速度势必随之向上扩张。”国家能源研究会理事长周大地指出,发达国家已经逐步淘汰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及相关企业的落后产能。而中国一度是这些落后产能的“承接地”,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民生需求,目前已经到了必须作出改变的时候了。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仅是“水十条”规定的内容,也是《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里面的重要内容。早在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节能减排工作安排》通知中就强调“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从2009年至今,中央已连续7年给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与企业上“紧箍咒”。

“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范围近两年一直在提,但是没有太大进展,主要原因就是目前很多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还比较明显,纳入消费税后肯定会对这些行业产生严重冲击,甚至不少企业可能倒闭或者外迁,因此落实起来可能面临比较大的阻力。”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把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纳入消费税范围是一种非常市场化的做法,在国外被普遍采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高相关产品价格,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按照生产者与使用者共同承担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这些双高产品时,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税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经济部主任葛察忠告诉记者,制定这种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企业改进,而不是要把企业一棒打死。

“征收消费税只是一个方向,怎样收税、税的设计才是更重要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蓝虹表示,费税的重要作用是调节消费行为,通过征税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消费。“我们只是希望有效地控制双高产业的规模,而不是把双高产业干掉。我国目前仍然是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这些产业都是必不可少的。如何合理分配税收来源,既全成本地将污染成本收回来,又将污染成本分配到全产业链,这是最关键的。”

据介绍,产品消费税征收范围将着重从污染排放贡献的大小、造成环境影响大小、对人体健康的威胁程度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考虑。“今年已经将电池、涂料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今后将考虑扩大到含磷洗涤剂、纳入双高名的产品等。纳入消费税范围的还有对大气和土壤造成污染的产品。”葛察忠表示。

十二项研究探索措施保护海洋占三项

此前有报道指出,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整体较差,在全球性的海洋评价结果中,中国海域得分为53分,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据了解,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主要以陆源污染物为主,即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占海域污染总量的80%。

“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多,扩散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因此,海洋污染比起陆上的其它环境污染要严重和复杂。”业内环保人士指出,海洋本身对污染物有着巨大的搬运、稀释、扩散、氧化、还原和降解等净化能力。但这种能力并不是无限的,当局部海域接受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它本身的自净能力时,就会造成海域性的污染。

“这些探索研究措施的出现,将有效制止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业内环保人士指出,在“水十条”12项研究探索措施里,涉及海洋保护的研究探索措施就有3条。如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等。

在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方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指出,“对于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核心制度,有利于排放管理更加法制化、程序化、精细化。”据了解,排污许可证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建立海上污染许可制度可以达到合理布局的目的。”有业内人士指出,环保部门可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对各单位排污量等进行变更、调控,重新审核各单位排污总量,同时调整污染物在一定地区的分配,能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

在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方面。中国海洋大学研究人员罗璇指出,“总量控制制度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污染防治制度。发达国家也将其运用到治理大气污染以及水域污染等方面并卓有成效。但目前,我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制度还不完善,并不能有效的运作于重点海域的排污防治工作。”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9

窗体顶端Abstract: Marine pollution is increasingly aroused the concern of people from all walks of life. 2009 Ocean State of the Environment carried out analysis of the quality status and cause of pollution of our marine environment, the summary of our waters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to be taken.

窗体底端

Keywords: sea state of the environmentpollution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邻接四海,面积辽阔,按海域的自然边界约为470多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有500平方米以上岛屿7371个。岛屿岸线长14000多公里;有滩涂面积2.17万平方公里,领海和内海面积38.8万平方公里。海洋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将成为我国未来重要的依托邻域之一。但是多年来,我国的海洋污染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且有不断恶化的趋势。

1 我国海域环境质量现状

目前,我国管辖的大部分海域的海水水质基本保持良好状态。但近岸海域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特别是与大中城市毗连的海域、海湾、入海河口处的污染比较严重。据2009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2009年我国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为14.7万平方公里,比2008年增加7.3%。其中,中度污染海域和严重污染海域的面积分别为20840和29720平方公里,分别比2008年增加19.6%和17.7%,表明我国海域海水环境质量依然不容乐观。多年来,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一直是我国海水污染严重的区域。海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一直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2 我国海域污染原因分析

污染物入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由陆地通过江、河流入海;二是污染物先扩散到大气中,再被带入海中,如农药、放射性物质等;三是直接向海中排放或丢弃,或由航行的船舶排弃或事故泄露等,其中以油污染和废热污染尤为严重。

综观多年来我国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区域全部集中在近岸和大的河口海域,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陆源污染物排海、海上养殖污染、海上运输或海上突发事故产生的污染,以及其他开发活动产生的污染。

2.1陆源排污

85%以上的海洋污染物来自于陆源污染,据2009年对陆源入海排污口超标污染物的监测评价结果,我国陆源入海排污口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类型是总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均属于常规污染物。陆源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工业三废、城镇生活垃圾、农业养殖使用的化肥、农药和禽畜粪便等。其中,磷的主要来源为人类活动的排泄物、废弃物和工业污水,氨氮也来源于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另外,农田也是氮磷污染物的重要来源,由于我国农业机械化程度不高,氮肥、磷肥大多数最后都流入河道、并入小型河流或者其他入海排污口。

2.2养殖污染

近年来,我国养殖业的兴起带动沿海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海洋污染造成不小的影响。养殖污染主要表现在:浅海养殖、池塘养殖和滩涂养殖过程中过剩饵料、排泄物及清池废水中的有机物质最终排入近海水域,长期的密集养殖易形成生态环境恶化,水体严重缺氧,导致海水“富营养化”,甚至引发“赤潮”; 养殖区布局不合理,密度过大,其数量超越环境的承受能力;养殖污染未及时处理,成为养殖灾害的潜在隐患;养殖区海底潜积的鱼饵残渣,与养殖污水及生活污水混合,造成海水水质交叉污染,使养殖区水域环境形成恶性循环。

2.3船舶污染

随着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壮大,船舶污染已成为海域污染的重要污染来源。船舶污染主要表现为:一是船舶操作污染,主要是船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如,含有害物质的洗舱污、含油机舱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海等。二是海上事故污染,船舶由于发生海上事故,造成油等各种污染物质泄漏,从而导致海洋污染。三是船舶倾倒污染,主要是经由船舶将各种生产废料、生活垃圾、清污航道河道所产生的污染物质等,倾倒入海。

2.4海上工程开发污染

随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飞速发展,钻井船和采油平台废弃物、含油污水对海洋造成的污染逐渐引起重视。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域造成的污染主要是油类、废弃物污染,主要表现在:一是生活废弃物、生产废弃物和含油污水排入海洋;二是意外漏油、溢油、井喷等事故的发生。三是人为过程中和自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含油污水流入海洋中。

3 我国海域污染防治对策

海水是一个庞大的流动体,一旦污染则治理极其困难。因此,海洋污染控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国、全球携手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减少污染物排海,特别要加强入海河流的全流域污染控制治理,力争早日使海洋恢复洁净且更加健康。

3.1健全海洋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九五”期间水环境保护一条成功的经验是加强了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建设。国家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颁布了全国第一部流域水污染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修订了污水排放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的重新修订和颁布,进一步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了水环境保护,促使水污染防治工作从区域治理向流域治理、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污染控制大踏步迈进。尽管这样,目前水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能使超标排污者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惩罚,各级政府还没有真正负起环境目标责任。

3.2进一步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近岸海域是沿海陆域生态系统与海域生态系统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现行的“先陆地、后海洋”、“以陆制海”的观念,促使人们为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尽快提高,而向陆域和海域无限制的索取,对海洋的开发强度超出了海域的承载能力,破坏了“陆海”复合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造成了海洋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环境与经济发展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国家重大经济政策、长远发展规划和区域开发建设,首先是实行水环境影响评价,应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主要矛盾而给予充分重视。

3.3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结构不合理、调整相对滞后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一个历史问题。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因素。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污染防治战略转变,是解决工业结构性污染的主要出路。建立低消耗、高效益的经济社会结构;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推广清洁生产;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开发与保护、发展与环境的良性循环,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突出重点,体现沿海地区的海洋经济和特色和优势,加快发展海洋第三产业,支持能全面带动和促进海洋各行来发展的海洋主导产业;支持对缓解交通、能源、水资源紧张状态影响大的海洋产业;支持节能、节水、节地、耗原材料少、排污少和效益好的技术密集型产业。

3.4改善工业布局,优化排污口分布

资料表明,海域环境功能不同,扩散系数不同,环境自净能力和最大纳污量也不同。为合理利用海洋环境自净能力,并与人为措施相结合改善海洋环境,应积极改善工业布局,优化排污口分布。在全国各海域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对工业布局进行调整。一类、二类海区禁建污染型企业,调整一、二类海域原有企业,削减排污量;排污量大、污染严重的,有计划地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优化排污口分布,选择最佳排污口位置。为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自净能力,有意识地将排污口设置在海水交换活跃区,改变现在部分排污严重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含排污河)分布在重要海洋功能区、水交换不畅的近岸海域的布局。

3.5强化总量控制

根据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各海域重点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对各海域环境功能进行环境容量分析,确定各环境功能区的最大纳污总量,对重点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分别分析计算,做为各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总量控制目标。并将总量控制目标分配到源,实行源头控制。

3.6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性油污染

建立全国范围的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多层次应急计划,建立预警系统和高效快速的应急组织,实行领导目标责任人制度和问责制,对大的溢油事故采取一切可能的以减轻或控制措施。

4 结语

多元化的环境投资不但对水环境保护有力,也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环境投资的真正兴旺,这是环保的出路。要在环境污染惩罚措施,环境成本,发展资本市场,扩大对外环境外交力度上下功夫突破,使环境保护突破制约,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改变。另外,对全国的水环境统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综合治理,让21世纪的水环境更加清澈。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10

第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批。

第五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油田名称、地理位置、规模;

(二)油田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和海洋资源状况;

(三)油田开发中需要排放的废弃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式;

(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海洋石油开发对周围海域自然环境、海洋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渔业、航运、其他海上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避免、减轻各种有害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影响程度及原因;

(六)防范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防范组织,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通信联络等。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制定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所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油收回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

配备化学消油剂,应将其牌号、成分报告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的要求:

(一)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

(二)采油平台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处理后的污水含油量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三)应设置排油监控装置;

(四)应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

(五)应设置垃圾粉碎设备;

(六)上述设备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获得有效证书。

第八条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防污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在本条例颁布后三年内使防污设备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第十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应备有由主管部门批准格式的防污记录簿。

第十一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稀释排放。经过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含油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对其他废弃物的管理要求:

(一)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残液残渣,必须回收,不得排放或弃置入海;

(二)大量工业垃圾的弃置,按照海洋倾废的规定管理;零星工业垃圾,不得投弃于渔业水域和航道;

(三)生活垃圾,需要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投弃的,应经粉碎处理,粒径应小于二十五毫米。

第十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需要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开主要经济鱼虾类的产卵、繁殖和捕捞季节,作业前报告主管部门,作业时并应有明显的标志、信号。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作业地点、时间等通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海上储油设施、输油管线应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并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十五条海上试油应使油气通过燃烧器充分燃烧。对试油中落海的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

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一)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油,准许使用少量的化学消油剂。

(二)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海域等情况,由主管部门另做具体规定。作业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三)在海洋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而使用化学消油剂可以减轻污染和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和报告程序可不受本条(二)项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将事故情况和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详细报告主管部门。

(四)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

第十八条作业者应将下列情况详细地、如实地记载于平台防污记录簿:

(一)防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二)含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

(三)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排放和投弃情况;

(四)发生溢油、漏油、井喷等油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

(五)进行爆破作业情况;

(六)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情况;

(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企业和作业者在每季度末后十五日内,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格式,向主管部门综合报告该季度防污染情况及污染事故的情况。

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的位置,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有权登临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包括:

(一)采集各类样品;

(二)检查各项防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装备、运行或使用情况;

(三)检查有关的文书、证件;

(四)检查防污记录簿及有关的操作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复制和摘录,并要求平台负责人签证该复制和摘录件为正确无误的副本;

(五)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

(六)其他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的公务船舶应有明显标志。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公务制服,携带证件。

被检查者应为上述公务船舶、公务人员和指派人员提供方便,并如实提供材料,陈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主管部门处理,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受损害一方应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

(二)受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位、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等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需要索取清除污染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合同者除外),在申请主管部门处理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除污染物的时间、地点、对象;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污染损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确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况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受理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对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交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分。

罚款分为以下几种:

(一)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千元:

⒈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油污染事故;

⒉不按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⒈不按规定配备防污记录簿;

2.防污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者伪造;

3.不按规定报告或通知有关情况;

4.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

(四)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对主动检举、揭发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匿报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事故,或者提供证据,或者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并包括其他平台。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11

中图分类号: TE9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The cause of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the policy of management

about sea alongshore in our country

LiHaixiangLiuXiaoping

(Shandong Geo-engineeryng Exploration Institute,ShandongJinan 250014,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ine economy for instant success, extensive management, even at the expense of the environment, causing serious pollution of coastal waters. In addition,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imperfect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prevent further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coastal waters, shall formulat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as soon as possible,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rengthen the mechanism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Keywords: coastal pollution prevent worsening pollution

引言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域辽阔,海洋资源种类繁多,储量丰富。合理开发我国的海洋资源可以带来巨大的生态经济效益,然而,在以往海洋资源不被视为商品,使其被无偿或低偿使用,带来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摆脱传统发展模式中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两难困境,真正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国,必须针对我国海洋资源过度利用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提出防治办法。

1、中国海洋环境基本状况

1.1中国海域自然状况

中国海域位于亚洲大陆东侧的中纬度和低纬度带,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各海域与大洋之间均有大陆边缘的半岛或群岛断续间隔,基本属封闭性海区。海岸线漫长,长达18000km,分布有6500多个岛屿,沿海滩涂380万公顷,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同时,中国海域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油气资源、滨海旅游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十分巨大。

1.2我国海水水质情况

近年来,我国近岸海域污染状况严重,2009年,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为146980km2,其中较清洁海域面积70920 km2,轻度污染海域面积25500 km2,中度污染海域面积20840 km2,严重污染海域面积29720 km2。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

1.3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发展

国家海洋局作为中国海洋工作的主管部门,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对中国的海洋环境实施监测,特别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以后,国家海洋局开始组织对中国沿海的环境污染进行调查。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开始逐步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从国家、区域、沿海地方省市到基层单位的四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逐步建立,并广泛开展了中国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近年来,国家海洋局相继制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和审核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全面推进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此外,对中国海监进行了整编,充实了执法力量,加强了能力建设,指导地方成立了执法队伍,加大了海上执法力度。

2.中国海洋污染现状及特点

2.1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

近年我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仍呈继续恶化趋势,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河口、海湾以及大中城市毗邻海域污染最为严重。由于污染严重,导致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赤潮大规模频繁发生,使沿海经济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受到危害。

2.1.1近岸海域污染依然严重

截止到2009年,我国全海域受污染面积为76060 km2,其中轻度污染海域面积25500 km2,中度污染海域面积20840 km2,严重污染海域面积29720 km2,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磷酸盐、部分重金属和石油类,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近岸、河口、海湾和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的大中城市邻近海域以及排污口附近海域。海洋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较好,近岸部分海域沉积物受到DDT、多氯联苯、砷和石油类等的污染。海洋生物质量状况基本良好,但近岸部分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残留的铅、镉、铜、砷等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粪大肠菌群含量超过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少数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仍然残留有六六六和DDT。

2.1.2陆源排污严重污染近岸海域

中国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源排污。每年上百亿吨的工业和生活污水将大量的氮、磷、石油类、重金属类(锌、镉、铅、汞、铜等)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携带排放入海,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恶化。2005年,全国陆源入海排污监测结果表示,84%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主要超标污染物为营养盐、粪大肠菌群和B0D5等。入海污染物的排放严重影响了邻近增养殖区、保护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等海洋功能区的功能。

2.1.3海水养殖区环境不容乐观

通过对50个海水增养殖区实施监测的结果表明,56%的增养殖区水质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海水受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的影响,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48%的增养殖区沉积物质量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沉积物中粪大肠菌群、有机碳、砷的含量较高;养殖生物总体质量一般,部分养殖区养殖生物体内出现DDT、多氯联苯、粪大肠菌群、镉、砷和铅的超标等现象。

2.1.4赤潮灾害频繁发生

由于含有高浓度营养物质的大量污水排放入海,致使我国近海海域赤潮频繁发生,给养殖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海洋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特别是有毒赤潮的发生,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和威胁。

2.1.5近岸海洋生态环境脆弱

近年来,海洋污染加剧和围填海等人为破坏行为的存在,使我国近岸海域生境恶化,生态系统结构失衡,典型生态系统受损,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中国。总体而言,中国近岸海洋生态系统整体处于脆弱状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

2.1.6海岸侵蚀灾害严重

据统计,目前70%左右的沙岸和大部分开敞式淤泥岸遭受侵蚀,沙质海岸侵蚀岸线己逾2500公里,主要是受沿岸挖砂、水库拦砂、河流人工改道等人为活动的影响。

2.2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2.2.1我国近海污染物普遍是以氮、磷、油类为主

①油类污染在各海区均有分布,局部区域严重,其中锦州湾、渤海湾、辽东湾、黄海北部、胶州湾、莱州湾及大连湾油类污染尤其显著;②中国近海水体中营养盐含量普遍偏高,超标严重;③重金属污染严重,各海区河口或港湾的海洋生物体内重金属含量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特别是1998年我国近岸水城持续受到重金属污染,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汞的超标率分别达到42%、19%、22%和29%。

2.2.2污染物的浓度分布为河口高于近岸,近岸高于远岸

污染区城主要集中于近岸,近岸又以河口、港湾污染最为严重。如长江、珠江口等,其中长江口、珠江口、胶州湾、杭州湾、舟山渔场营养盐含量最高。

2.2.3赤潮是中国近海最突出的环境问题

近年来,中国赤潮灾害多发,且普遍具有以下特点:发生次数增多,持续时间延长,大面积赤潮增加、区域集中,有毒有害藻种类增加。上世纪70年代在中国仅发现9次赤潮,80年代75次,90年代猛增到262次,2001-2004年的四年中已发生赤潮371次,总面积超过6.6万km2,其中仅2003年就发生赤潮119次,且近年来不但海河沿岸水域频繁发生赤潮,而且在开阔的近海也时有发生。

3.防治海洋污染的对策

3.1.实施海岸带综合管理,协调沿海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

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实现临海经济、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②加大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投入力度,科学评估海洋资源开发潜力和海洋环境承载力指标,提出海洋资源开发重点领域和海洋环境管理优先顺序,制定科学的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③因地制宜地完善海岸带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海岸带各种生产性开发活动,加强对海上及海岸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及监测管理,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污染轻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

3.2.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陆源污染

①完善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三废的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大幅度减少各种污染物的入海量,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城区,尽快实现污水的三级处理后循环利用,没有条件或基础设施不达标的城区也要尽快实现污水的二级处理或深海集中排放;②严格控制固体污染,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或处理设施,有效减少固体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③开展水上保持及小流域综合整治小范工程,防止大量的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物通过水上流失进入海洋造成污染。

3.3.完善海洋保护区建设,恢复海洋生态环境

①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在现有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基础上,扩大海洋保护区数量,增加海洋保护区面积;②根据近海海洋环境特点和生物地理分布进行典型海区生态环境地理区划,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岛屿、海域或海岸带区域规划不同形式的海洋保护区,建立海洋保护区代表系统,重点对沿海重要的经济生物资源、珍稀海洋动植物、典型的海岸地质景观和海洋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尤其是对重点河口、海湾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综合保护;③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对重要的海洋生物繁殖地和栖息地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恢复海洋生物群落的稳定性和生产力。

3.4.实施生态渔业工程,保护和恢复近海渔业资源

①积极调整海洋渔业产业结构,优化渔业局,推动近海生态渔区建设。完善禁渔区一期、捕捞许可证、渔具限制等管理措施,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保护近海渔业资源;②实施海洋农牧化工程,通过投放人工鱼礁、改造海洋牧场等措施改善近海海洋生态质量,改善海洋生境,扩大人工增殖放流品种和数量,加速恢复近海渔业资源,增加渔业资源量;②建立近海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生态渔业工程,积极恢复近海渔业生物的产卵场和育幼场,保持其栖息地海洋环境条件的稳定和改善。调整捕捞结构,保持海洋生物种群食物链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3.5.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提升海洋监测能力

①围绕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资源可开发量评价进行全面系统的近海综合调查,全面掌握近海海洋物理、化学、生物及社会经济状况指标,为海洋环境监测提供评价基线数据;②加大对海洋环境监测的投入力度,对现有观测台站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地方的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在重点排污口、河口湾、港口、养殖区等重点污染控制区建立区域性海洋观测网,为科学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③建立近海海洋环境信息管理及决策支持系统,将包括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开发决策、海洋污染源管理、海洋监测、海洋灾害及应急监测系统等内容在内的海洋环境信息和数据纳入统一的信息网络,使政府主管部门、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各涉海用户及公众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关心的海域信息,为海洋开发决策、海洋环境管理和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3.6.海洋意识普及与公众参与

①加强对公众的海洋意识和海洋法律、法规教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开展海洋环境知识普及;②鼓励和支持公众和企业参与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志愿者队伍,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关注的海域开展志愿监测行动,以弥补专业监测网络的不足;③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维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和参与度;④采取鼓励政策,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民间社团建设,并通过赞助和募捐的方式设立海洋环境保护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进行奖励;⑤建立定期的区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制度,为公众和民间团体提供参与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渠道与反馈机制。

4.结语

近岸海域是海洋中和人类社会关系最密切的部分,由于人口向海岸带地区迅速集中,海岸带便遭受了人类过度活动、各类污染物排放、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退化等过程的综合影响,给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带来巨大的压力。面对日益恶化的海洋环境和逐渐衰退的海洋生物资源,我们必须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海洋环境的重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真正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国。

参考文献

[1] 张玉珍,张丽玉,曾悦,洪华生,张珞平,方秦华,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J]。山东环境,2003,02期

海洋污染的解决措施篇12

【关键词】

海洋石油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1 我国海洋石油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1.1 海洋石油污染的特点与危害

海洋石油污染是指人来在石油的开采、运输等过程中使得石油流入海洋,从而破坏海洋生态、危害海洋生物的行为。众所周知,海洋自身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是大量的石油在短时间内流入海洋就超出了海洋的环境容量,对海洋来说就是一场灾难。

海洋石油污染发生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海底石油管道的破损、石油运输溢油、钻井所产生的废弃物、海上开采时的井喷都会造成海洋石油污染。而一旦出现石油污染对周围的海洋生物、海洋环境、特殊海洋栖息地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若在沿海地区发生石油污染还会危及人类的经济财产和生命安全。同时,海水具有流动性,这种污染一旦扩散到其他国家还容易引起国际争端。并且,对海洋生态的这种破坏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恢复的,严重的还可能导致连锁效应。

1.2 海洋石油污染防治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但是有一系列的中央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宪法》规定国家要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但是为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基石。我国涉及海洋石油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还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法》在第7条第三款、第21条、第五章分别对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督、污染防治具体内容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在海洋石油运输、海洋石油勘探、船舶航行、海洋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勘探条例》则对海洋石油的勘探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污染应急处理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与国际接轨程度最高的条例,对于船舶民事强制责任保险、污染赔偿等都作出了规定。此外,天津、江苏、山东、福建等沿海省份也都制定了自己的海洋石油污染地方性法规,如《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

1.3 海洋石油污染防治的立法缺陷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海洋石油污染防治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都是在《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海洋污染防治作出相应的规定。虽然已经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出台,但是条例的规范作用远远没有法律条文效果来的好,且二者都是进行原则上的规范,并没有实施的细则,在具体的操作中还要很多的问题。我国海岸线绵长,石油运输量巨大,多个海上石油开发平台也在建设开采中,海洋所面临的石油污染风险很大,现有的法律法规根本无法满足需求。2011年康菲公司在渤海湾发生严重的溢油事件,虽然迫于社会的压力建立赔偿基金,但是具体的细节、标准并没有公布。该事件也说明了我国在污染赔偿立法方面的落后。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大多在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制定,已经不能满足时展的需求,具有很强的滞后性。

1.4 海洋石油污染防治执法力度不足

从横向上看,我国从事海洋管理的有中国海警、海监、渔政、海事以及海关五个部门,从纵向上看,各个省分管自己辖区内的海域,这种横向与纵向的交错使得权利交叉执行,常常出现相互间的推诿,海洋执法力度严重不足。2011年康菲溢油事故公众在事发一个月后才知晓真相,两个月后国家才对事故的原因后果展开调查。该事件只是我国执法落后的一个直观体现,我国海洋石油污染防治执法在油污的预防、污染应急处理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各个省份都将经济建设放在第一位,而国家又没有建立统一的石油污染治理队伍,各省份、各部门在污染的防治上都是自成体系,在整体的执行上效果自然就大打折扣。

1.5 对于海洋石油污染的赔偿制度比较模糊

损害赔偿是我国海洋石油污染防治法律建设最为缺失的一块,虽然在防船舶污染条例中对于污染赔偿已经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强制责任保险、民事诉讼、污染索赔的具体方案都没有出台,这就给予了肇事者很大的伸缩空间。对于有民事诉讼资格的主体、索赔的程序等都没有法律规范,一旦出现海洋石油污染事故,那些被牵连的旅游公司、沿海渔民、石油工作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中国没有加入《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一旦发生涉外的石油污染事件就难以得到充分的补偿。

2 完善我国海洋石油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议

2.1出台专门的海洋石油污染防治法律

中国目前只有海洋石油污染防治的相关条例,并没有更高位阶的专项法律。因此,完善我国海洋石油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出台专门的法律,对海洋石油污染进行统一的规制。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目前美国、日本、加拿大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石油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海洋石油污染防治法》对从事海洋石油相关的企业责任、防治标准、事故赔偿措施、应急措施、船舶溢油、海上石油勘探等不同的方面都作出系统性的规定。针对不同的部分再出台专门的条例作出细节性的规范。通过系统的法律规范让石油污染防治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让企业明白出事后的赔偿和治污成本要远远高于防治成本。

2.2建立强制保险责任制

我国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除非一千吨以下的非油类物质船舶,其他在我国海域范围活动或隶属我国的船舶都要进行投保。那么我们需要完善的就是对投保金额、赔付方式、保险责任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运输不同油类的船舶、不同的航线等要采取不同的保险标准。沿海油轮参照国内的规定进行投保,而涉及到国际航线的则要参考国际上的规范标准进行投保。保险责任要涵盖海上可能发生石油污染的所有情形,为了提高保险的质量可以由几家保险公司进行共同承保,这样一旦出现污染事故能够更好地维护受损方的利益。

2.3对于污染索赔做出系统化的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污染索赔只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制定细化的标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商法》已经制定了初步的归责原则,规定由于船舶碰撞引起的石油污染适用过错原则,第三者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导致的、由受损方行为引起的属于免责范畴。但是这些原则都是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条例之中,我们可以借鉴这些法律法规现有的规定,制定一套完整的归责原则。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责任范围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不仅是船舶的租赁人员和所有者要对污染事故负责,船舶的建造人员、修理人员、销售人员对于船舶都有不同程度的责任,也要纳入污染事故的责任人范围。可以由海监部门成立专门的索赔委员会,对于索赔主体的资格认定、赔偿的范围等进行确定。

2.4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被认知的阶段,在国际上的案例也比较少,对于公益诉讼的法律构建要从头开始。首先是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不仅要给予政府部门以及环境保护组织公益诉讼的权利,也要赋予致力于环境保护的个人以公益诉讼的资格。同时,对于不同的诉讼主体进行排位,避免具体实施时出现冲突。对于海洋石油污染公益诉讼的时间限制、立案范围、具体管辖法院、诉讼程序等都要做出明确的规范。最后,要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为公益诉讼行为提供资金上的保障,让海洋环境保护的行为都能够得到弘扬。

2.5加强执法力度和应急制度建设

执法效率低的问题已经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3年我国已经成立了国家海洋局,将海关之外的四支海洋管理队伍进行统一调度,开展海上执法活动。笔者认为,在海洋石油污染防治方面也可以采取类似的管理制度,由国家对海洋石油污染进行统一的管理。建立海洋石油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对于石油污染的防治进行统一调度,构建石油污染的应急措施,由重点港口和大型的石油公司共同承担石油污染的防治任务。建立一支由防治中心直接调度的石油清污队伍,在发生溢油事故时第一时间进行石油的清污,由中心先行垫付清污费用,对环境进行及时抢救处理后再走索赔程序解决经济问题。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各方的利益,还能够在第一时间将海洋污染程度降到最低。最后,污染防治中心还要承担信息的任务,定期对社会公布防治工作的现状与进展。出现溢油事故时要及时披露原因、现状、后果以及清污措施等,避免因为信息不透明而出现其他后果。

3 总结

随着海洋运输和石油开发越来越频繁,海洋所遭受石油污染的威胁也越来越大,海洋石油污染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污染事件。为了保护海洋生态,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我们必须要提高海洋意识,构建完善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出台专门的污染防治法律,对防治工作、应急制度、索赔机制等都作出详细的规范,从法律的高度来维护我国的海洋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