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合集12篇

时间:2024-01-04 15:11:53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研究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新的学术领域,它的迅速发展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需要。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文化生态学的创立者朱利安•海内斯•斯图尔特指出,文化的发展是一个对环境适应的过程。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它的发展也是一个生态适应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然、社会、文化等环境因素对其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国内较早系统研究这一问题的唐家路在他2003年完成的博士论文《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中指出,民间艺术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社会生活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与其相同,多数学者认为,优良的环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至关重要,近代以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败,从根本上说就是生态环境失衡造成的。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方李莉在《文化生态失衡问题的提出》(《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中指出,西方强势文化泛滥等造成的土生土长文化的不断消失是一种文化生态破坏,要维护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就必然保护文化的多样性、恢复文化的生态平衡。著名民俗学家乌丙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圈理论的应用》(《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中认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引入文化圈理论,因为文化圈把文化看作一个整体,从文化圈入手能够更好地把握文化的整体性,有利于开展全面保护。著名民俗学家刘魁立在《文化生态保护区问题刍议》(《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中对国家正在推进的文化生态区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同时指出建设中应该注意避免过度开发、不适当的干预等问题。另外,对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也有学者提出异议。比如,吴效群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可行吗》(《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中就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不能解救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搜集、整理等保存性保护更为可行而重要。与宏观的理论研究相比,对具体艺术或地域文化生态的研究成果则显得更为丰富,像叶明生的《莆仙戏剧文化生态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丁永祥的《怀梆文化生态研究》(上海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李小戈的《广陵琴派的文化生态研究》(南京艺术学院2008年博士论文)、吴刚的《梁平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研究》(四川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等都较有代表性。总的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研究正在成为一门显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及高度生存危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研究显得特别紧要。本文欲用生态场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研究。 生态系统中各种因素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空间存在,生态学上称之为生态场。“自然界中任何物体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存在普遍的相互作用并以场的形式实现”。①持续不断的生态场的存在对相关对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用生态学的理论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也是一个生态过程,它的产生、发展、繁荣与衰败与生态场有着密切的关系。良好的生态场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其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就是建构、恢复、保护、优化相应的生态场。本文欲用生态场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研究。 一、建构意识场 意识是人行动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依赖于人们保护意识的建立和提高,没有强烈的保护意识就不会有积极的保护行动。2003年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公布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始在世界上形成热潮。对中国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的引进是一场文化思想的革命。近代以来,中国的落后挨打曾引起不少人的反思,有人认为,是传统文化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麻痹了人们的斗志,造成了中国的落后挨打。于是,以“五四”为开端的批判运动一浪高过一浪,到“”发展到高潮,最后形成了对传统文化的全面否定和彻底决裂,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这种观念的蔓延而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实践表明,对传统文化的否定和批判并没有给中国带来繁荣和富强,“”所导致的文化凋敝和经济衰退使中国相对于发达国家变得更加落后,大量文化资源的丧失对中国未来的发展产生了更为不利的影响。更严重的是,人们的文化意识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严重扭曲,多数人在对传统文化的长期否定和批判中形成了刻板印象。他们总是认为传统文化是愚昧、落后的象征,是应当抛弃的东西,传统艺术土里土气,没有什么价值;对传统文化没有感情、没有自信、没有亲和力;谈到传统文化,多数人的脑子里会跳出糟粕、迷信等概念;甚至在当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中,有些专家和官员也还总是对涉及、祭祀仪式的项目心存疑虑。面对传统艺术的衰亡,不少人认为并不值得惋惜,他们说,不能适应时代需要的东西就应该让它灭亡。这种错误的观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极为不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地衰亡这是客观的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衰亡不是自由发展的结果,而是在“”等不正常因素的影响下人为破坏所致。把不正常的衰亡看作是自然发展的结果,显然是不客观、不科学的。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偏见、冷漠和无情,意味着他们不可能会去积极地参加保护。当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难重重,缺钱少人、百呼不应的局面正是文化观念落后、保护意识缺失造成的。这些问题在年轻人的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缺乏传统文化的教育和熏陶,多数年轻人对传统文化没有多少感情,他们喜爱的是外国舶来的东西,吃洋餐、听洋歌、看洋片、过洋节,年轻人中如果谁热爱戏曲等传统艺术,会被看作是怪物,是不合时宜的老古董,只有崇洋、追逐时髦,才被认为是符合潮流的时代青年。这种数典忘祖、唯外来文化是从的态度,对民族文化的弘扬和民族生存安全是极为有害的。年轻一代对传统文化的隔膜与遗忘,使传统文化的延续面临着空前的挑战。这种现象如果不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很难取得实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珍贵的精神财富,是民族重要的精神家园。用文化的眼光来审视生活而不是仅用政治的标准来贴标签,对中国人来讲是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的伟大创造,它蕴含着审美、历史、文化、经济等多重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诗意生存的象征,在古代苦难而漫长的生活中人们以什么来丰富自己的生活?他们所运用的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生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人们带来了慰藉,带来了欢笑,让最底层的群众也能通过审美而实现自己的“诗意栖居”。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历史和文化身份的象征,是劳动群众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伟大成果,它见证着民族的历史,显示着民族的文化,体现着民族伟大的创造力;它所蕴含的创造性想象、思想方法是我们今天开展文化创新、产业创造的重要资源。当今世界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使文化经济在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占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有些发达国家文化产业的产值已占到国民经济的1/3以上,这生动地说明了文化在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它在未来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所占的地位无疑是非常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败和消失,危及的将不仅是我们的精神家园,而且它还将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民族的生存安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绝不是一件小事,而是关系到民族生存的大业。目前,加强教育、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以文化的眼光来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对待宝贝的态度来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谓当务之急。#p#分页标题#e# 二、恢复生活场 生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肥沃土壤。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在特定的生活中产生和发展的,民俗学上把产生民间艺术的特定生活环境谓之生活场。特定的“生活相”和“生活流”形成了特定的生活场,从而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失去了生活场,就可能会失去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发展依赖的正是良好的生活场。以戏曲为例,它的发展就是与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过去,很多时候唱戏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欣赏活动,而是一种生活需要。比如,过去敬神、生孩子、祝寿、结婚、老人去世等都要唱戏,就连惩罚错误、解决矛盾也要唱戏。戏曲与生活如此紧密的联系使人们感到,只要生活在继续,唱戏就不会停止。在传统社会中,民间信仰及相应的仪式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推动作用是相当大的,多数民间艺术的发展都与民间信仰及相应的仪式活动相关。河南省焦作市流行的“哼小车”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哼小车”歌舞相间、唱腔独特、剧目丰富、贴近生活,现已列入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调查发现,“哼小车”的发展和当地的“行水”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行水”是当地春节时祭祀火神的民间文艺汇演活动)。从“哼小车”运作的情况看,可以说它是专为祭祀服务的艺术,当地的“哼小车”队基本上都是因“行水”的需要而成立,其演出也主要在“行水”时。“”中禁止敬神活动,多数村的“行水”被迫停止,“哼小车”也因此停演。“”后有些村庄又恢复了“行水”,“哼小车”便又重新活动起来了。①可见,“行水”这种娱神娱人的活动是“哼小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就是说,生活是“哼小车”发展的基础,要保护“哼小车”,就必须保护“行水”这一生活习俗;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首先保护相应的生活场。 近代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生活基础正在一步步地丧失,适宜的生活场在不断消退。随着人们在意识上越来越背离传统和生活上越来越追求现代化,传统的生活方式渐次退场,传统的习俗、信仰等要么改变,要么消失,艺术和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少。昔日生活习俗中不可缺少的艺术活动,今天多数已变得可有可无。更为严重的是,人们的审美情趣也发生了变化,农耕文明中创造出来的诗性艺术,很难融入到当代人的生活中。高速度、快节奏和越来越大的生活压力,使人们的心态日趋浮躁,精神压力倍增,“人在过度欲望的驱使下被异化,也变得‘碎片化’、‘扁平化’和‘无深度’,现实社会中人的感性与理性无论是在艺术中还是在生活中都被撕裂”。②古老艺术的诗意韵味很难被当代人理解,而后现代那种躁动、绝望甚至歇斯底里的艺术却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共鸣。人们对传统艺术感觉的丧失、兴趣的下降,使文化遗产失去了它最重要的土壤。然而,这还不是全部,不断推进的城市化给传统艺术生存带来了更多、更具体的挑战。乡村是传统艺术的主要生存空间。然而,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大量人口流向城市,青壮年和文化水平较高的农民外出,使我国广大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出现了“空巢村”现象。“空巢村”的出现,使多种活动无法开展。原来只有青壮年才能表演的节目,如武术、旱船、舞狮子等,如今由于缺乏年轻人多数已难再开展。农村的衰败意味着传统生活和传统文化的没落。而城市作为新的居住地,并不是传统艺术生存的理想空间。在城市的社区中,大家来自不同的地区,没有共同的祖先、没有亲情纽带、也缺少共同的利益。高度独立的生活使彼此之间很少需要协作,大家各自闷在自己的屋里,老死不相往来。这样的情形,使城市的社区很难形成一个文化共同体。由乡村聚居而形成的群体意识、向心力、合作精神在这里自然消失,在祭祀、庆典等仪式活动基础上开展的艺术活动当然更不会有。城市作为接受现代文化的前沿阵地,人们在意识上对传统的远离,更使传统文化在这里难以觅到多少生存空间。城市化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传统文化的毁灭化。伴随着一片又一片城市新街区的出现,是大量古建筑、古街区的消失,同时消失的还有大量的无形文化遗产。按照这样的形势发展下去,要不了多长时间,我们历经劫难而剩下的那一点文化遗产就会消失的更加无影无踪。 与城市化相伴随,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城市的社会中心化对传统文化生存造成的影响。从中国传统民间艺术的发展历史来看,民间艺术多是农耕文明的产物,它们中的大部分主要流行在乡村。乡村的自然环境、生活氛围和群众的精神需要,构成了民间艺术良好的小环境。借用生态学的概念可以把这种小环境称之为具体文化的“小生境”。“小生境”对具体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正是乡村优美的环境、空旷的田野、悠然的生活,造就了民间艺术纯朴、豪迈、诗性的艺术特质。乡野艺术粗犷、豪放的特点,只有在乡野中才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并找到它的知音。河南省焦作市流行的怀梆戏,大口大腔、节奏鲜明、粗犷豪放。旧时演出没有扩音设备,据说有的演员演唱的声音能在5公里之外听到。尤其是其特有的伴奏乐器———大弦,用很粗的牛皮弦和硬弓演奏,演奏者没有15公斤的力气拉不响。这种弦演奏起来声音也能在五5公里之外听到。①这样的演出放在城市的剧院里,其震耳欲聋的声音还可能会令城市里听惯了温柔、优雅小调的人们感到不舒服。乡村特定的生活氛围和自然条件为民间艺术的发展提供了特定的环境,让民间艺术在它固有的生活环境中成长,对它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逐渐集中到城市,产生于乡间、发展于乡间、深受乡间群众喜爱的民间艺术不得不向城市这个中心转移了。现在,乡间艺术如果不借助城市这个舞台,就很难受到社会的重视,如果不被居住在城市里的官员、专家、文人重视,就不会有发展的机会。高高在上、远离乡村、审美口味城市化了的领导、专家、文化工作者成了乡间艺术的裁判者和命运的主导者,官僚化、主流化、非民间化的思想意识凭着主观臆断在决定着民间艺术的生死存亡。一些民间戏曲为了获奖,越来越抛开了它的乡野特点而向政府、专家、文人的口味靠近。抽象的主题、豪华的阵容、炫目的舞台设计,民间艺术在形式上越来越靠近城市的风格,而生命力却越来越弱。演出地点也更多地放在城市。农村想看戏的人看不到戏,而城市人却并不喜欢这些来自乡间的艺术。民间戏曲全面向城市靠拢的结果,使它越来越丧失其乡土性和草根性,越来越背离了它传统的生态环境。脱离了乡村独特环境的民间艺术,就像鱼离开了水,其最终的命运可想而知。一些获奖的戏曲叫好不叫座,专家、领导赞扬声一片,而戏票却卖不出几张,就是典型的例证。生活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基础。在现代化的发展中如何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场,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如在城市化过程中能否兼顾传统文化的发展,从长远考虑保留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乡村及其生活,在城市小区的建设中考虑人们聚居生活的传统,把原来的村落规划在同一个小区内,为他们延续传统习俗和文化提供条件,等等。在现代化的发展中兼顾一下文化,为传统文化的发展留下一些生活空间是非常必要的。#p#分页标题#e# 三、优化文化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中,多种文化形式存在所带来的文化间的借鉴与砥砺,良好的文化氛围以及相应的文化空间对其发展的影响也是巨大的。这种影响、氛围和文化空间都可以看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文化场。 考察民间艺术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某种艺术形式的发展往往不是一枝独秀,而总是在多样艺术的共同发展中走向繁荣的。如地方戏曲的兴盛,往往与当地音乐、舞蹈、说唱艺术甚至武术等多种民间艺术的兴盛有关。河南省武陟县冯丈村怀梆戏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前冯丈村的怀梆戏班远近闻名,据说与多村对戏未曾输过。另外该村曾有4个文艺表演队:怀梆旱船、哼小车、高跷、武术,由于每个表演队都需要很多演员,所以当时村中差不多所有的年轻人都参加了各种表演队。那时,如果哪个年轻人没有参加表演队,大家会看不起他,他也会感到很丢人,这种全民热爱艺术的氛围对艺术发展的促进作用无疑是巨大的。多样艺术的共同繁荣为艺术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文化生态场,在这样的文化生态场中,良好的艺术氛围不仅为艺术的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同时也为艺术间的相互借鉴和砥砺创造了条件。这一点在河南曲剧的发展当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曲剧的迅速发展得益于对兄弟艺术的广纳博收,“曲剧是在河南民间说唱艺术———鼓子曲(洛阳称‘洛阳曲子’,南阳称‘南阳大调曲子’)的基础上,吸收其他剧种的艺术成果形成发展起来的”。②曲剧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大量吸收了鼓子曲的成分,而且也吸收了豫剧、京剧等多种艺术的成分。如果没有多种艺术形式的存在,曲剧的形成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 艺术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给力的文化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重视文化场的恢复和重构。近年来由于民间艺术的不断衰败,大量的文化物种迅速消失,原曾极为给力的文化场逐渐变得虚弱,很难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支持力。因此,文化场的恢复和保护时不我待。 在文化场的保护中除了重视多样文化的发展之外,还应该重视相关文化空间的保护。“‘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重要形式和举足轻重的保护对象,其存在的核心价值和理论依据在于它完整地、综合地、真实地、生态地、生活地呈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①文化空间是特定的生活、观念和情感的凝聚和象征,特定的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构建了特定的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种特定的场域中产生和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离开了特定的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能会停滞、衰弱甚至消亡。如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湖州含山蚕花节,它作为一种祭祀、祈福和狂欢活动,既与信仰、习俗、生活需要有着密切的联系,也与含山特定的地理环境、寺庙、古塔等不能分开。这里孤峰独傲的山头,历史悠久的古庙、古塔、神像等都是构成含山蚕花节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试想,如果没有了山、没有了庙,人们还怎么祭拜、到哪儿去祈福?在古代社会中,寺庙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展示的地方。寺庙、戏楼等作为物质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河南省焦作市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新中国成立前这里的庙宇曾经非常密集,一个平常的小村就会有五六座庙,大一点的村或集镇则会有十几、几十座庙,一个县寺庙的总数可能达到上百个甚至几百个。如武陟县冯丈村就有6座庙,武陟县最大的村大司马村有13座庙,“据不完全统计,全县(武陟县)建立庙宇寺院一百七十余所,戏楼60个”。②为数众多的寺庙大量地举行庙会、艺术演出等活动,为民间艺术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极大地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多种社会现象共存于庙会,或者是宗教的载体,或者是艺术的载体,或者是道德说教的载体,气象万千,百花齐放。正是作为不同的载体,在社会的运行机制与制约机制的双向并行中发展变化,各种文化现象通过对庙会主体的强化影响,从而借助于庙会这个特殊的‘场’而向四周辐射,起到文化的传播作用”。③寺庙及其相应的庙会作为“特殊的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创造了机会,提供了空间,促进了它们的发展。 此外,家祠、古戏台、历史街区、固定的文化活动场所等作为文化空间,在不同项目的发展中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代以来,由于多种灾难频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以寺庙和戏楼为例,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前,中国大地上的寺庙、戏楼林立,后来,从的打神拉庙运动开始,经历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到“”,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中国的寺庙、戏楼被毁坏殆尽。河南省焦作市20世纪30年代前有戏楼四百多座,而今天这里残留的古戏楼已不足十座,并且多数破败不堪、摇摇欲坠。“一种文化空间的丧失,也是一种意义的丧失”。④寺庙和戏楼的消失不仅使民间文艺失去了展演的场所,更重要的是它还影响了人们的信念、意识和情感。在信仰丧失、演出场地被迫转换之后,原曾极为虔诚的表演现在变成了可有可无的游戏。于是经费、人员、管理等相关问题接踵而至,而且这些成了制约民间艺术发展的关键因素。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已把“文化空间”作为单独的类别列出,我国也应该尽快把“文化空间”列入保护内容。 四、改善物质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虽在精神方面,但其运作却离不开物质因素,这不仅是说其呈现的方式离不开物质载体,而且也是指其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财力、物力的支撑。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运作都离不开人员、道具、场地以及其他相关的物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物质场。 在传统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场相对是良好的,因为,传统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一般都是建立在敬神祭祀、生活需要等基础上,寺庙、神会等是其发展的主要支持者。过去的寺庙、神会多数有自己的田产、香火收入等,解决相关费用并不是特别困难。同时,相应的组织还会通过向群众募捐等方式解决物质需要问题。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较少受物质的困扰,如前文提到的“怀梆”和“哼小车”,作为依附于火神祭祀的民间艺术,过去它们几乎不用考虑费用问题。老艺人薛申有说:“过去,每年冬天火神会都给各路‘故事’分粮食。一般怀梆旱船是五石、武故事是三石、哼小车是三石或二石五。”①三五石粮食在今天看来也许不算什么,但在过去却足以维持一个民间文艺表演队的运转。“怀梆”和“哼小车”过去之所以能长久地发展,应该说与这些强有力的物质支撑不无关系。#p#分页标题#e# 今天,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运作机制的崩溃,原曾支撑它们运作的物质基础逐渐垮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在物质方面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以戏曲为例,现在无论是国营剧团还是民间剧团,最头疼的就是经费问题。调查时发现,豫北有些国营剧团演员的工资长期以来只有一二百元,有的甚至只有四五十元,据说近来由于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政府将他们的工资提高了一倍,涨到了三四百元。即使如此,区区三四百元的工资怎能让人安心演戏?由于缺乏经费,有些国营剧团长期以来没有排过新戏,而且也很少公开演出。民间剧团就更惨了,多数剧团现在缺少服装、道具,没有运作经费,演员没有报酬,有的剧团甚至连买化妆品的钱都没有。极为拮据的经济情况把民间剧团抛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困难境地,它们到底还能坚持多长时间,谁也说不清楚。这种情况当然并非剧团所独有,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运作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运作机制崩溃,原有的物质来源枯竭,另一方面在于社会变化带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运作成本增加,对物质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前,人们的生活水平有限、物质要求较低,非物质文化遗产运作的成本较低,物质问题相对容易解决。今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要求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运作成本也越来越高。比如,以前农村业余剧团中的演员很少考虑报酬问题,现在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经济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参加演出都有了工资的要求。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消费水平提高,演出用的服装、道具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费用也大大增加。如果说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运作是在一种弱物质场下进行的话,那么,今天则是在强物质场下运作的。强场条件下需要更多的物质支撑。可是,现实的情况却是连原来的物质条件也不能保证,这正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走向衰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命运的根本改变依赖于物质场的增强。只有建立了强大的物质场,才能保证它的有序发展。那么,怎样才能建立强大的物质场?首先,政府要重视,要加大投入。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者,只有政府充分重视,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才会有效地改变保护的被动局面。其次,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积极支持。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每个人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靠政府有限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再次,增强自我生存能力。外力保护固然是必要的,但长远发展必须靠自己。这就要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单位要积极适应社会的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探索产业化等新的运作方式。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场的改善不仅是简单的增加投入,提高人的精神境界、摆正物质和精神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从历史的发展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虽然和物质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繁荣和发达却并不完全出现在物质极大丰富的时期。20世纪四五十年代和现在相比,物质条件并不见得更为优越,但民间艺术却在那个时期出现了空前的繁荣。艺人们在回忆的时候都说,那时候饿着肚子表演的劲头大得很。为什么人们在吃不饱饭的情况下还会有那么高的表演热情,关键在于人的精神状态。那个时期良好的艺术氛围、浪漫的艺术情怀、诗意的生活情调使人们对艺术充满了热情,那时人们把精神看得比物质更重要。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才会蔑视物质而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各种表演和技艺中。艺术化地生存是人的一种诗性的、高层次的生命状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给人带来了精神的愉快和慰藉。在追求精神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摆脱物质的羁绊,显然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 五、保护自然场 自然环境是影响文化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当代著名文艺理论家鲁枢元先生曾说:“一个地区的自然环境决定或影响了这个地区的经济生产方式、政治生活的形态,同时也塑造了这一地区人的性格风貌和精神气质,从而也就影响了这一地区包括文学艺术在内的文化的形式和内容。”②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特个性的形成总是和其独特的自然环境直接相关,如信天游离不开黄土高原,江南田歌则不能脱离江南水乡的劳动生活。自然环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这种决定作用,我们称之为“自然场”。 自然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里试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良好的自然环境促进了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与精神基础。在古代以农业为中心的社会中,自然条件无疑是决定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考察人类文明的发展可以发现,古老文明往往是在那些自然条件比较优越的地方最先发展,如中国的黄河流域、埃及的尼罗河流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总是在那些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社会繁荣的地方最先产生和发展。良好的自然环境带来了富庶的生活、崇高的信仰、良好的教育、频繁的文化交流等,这些都直接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二是特定的自然环境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的风格。布封说过“风格却是本人”。艺术的风格往往就是人性格的表现。而一个区域居住人群性格的形成大多又离不开自然环境的影响,中国海派、京派艺术风格的差异,就是由不同环境影响下人的性格差异造成的。中国江南地区气候温暖,人的性格温和、柔婉,其艺术以昆曲、越剧等为例,展现的是优美、婉约的风韵;而中国北方冷暖变化大,气候相对恶劣,人的性格则粗犷、豪放,其艺术以京剧、秦腔等为代表,呈现的则是粗犷、豪放的风格。焦作地区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怀梆,其风格的形成也很典型地体现了环境的作用。焦作地处中国北方,这里的人热情、直爽、豪放、朴实,反映在戏曲上,就是怀梆那种粗犷、豪放、激昂、大口大腔的旋律。怀梆用大本腔演唱,调式一般为A调或G调,声音激昂慷慨,常常给人大喊大叫的感觉,其剧目和表演动作也都体现了宏阔、激越、奔放的风格,当地人在欣赏怀梆时常用“过瘾”来形容。 #p#分页标题#e# 三是优美的自然环境培育了人们的诗性气质,从多方面带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优美的自然环境对文化发展的影响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在过去的研究中人们重视的往往是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文化发展的影响,那么,自然的美丽与否对文化的发展有没有影响,其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来说,其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美丽的自然景观培育了人的诗性气质,激发了人们的审美情感,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研究可以发现,多数项目都与审美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与传承实际上是以审美为主的活动。以审美为主的活动自然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审美素质,也就是要有一定的诗意情怀和浪漫气质。在传统社会中,民间艺术的良好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得益于此。在物质匮乏的时代,人们如果不是有那种执著的热情,民间艺术就不可能有高度的繁荣。人类诗性气质的形成往往是多方面影响的结果,其中自然环境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自然是人类的栖息地,人对自然的客观需要及由此形成的本能亲和力使人始终把自然当成心灵的家园,美丽的自然景观总是人最亲切的向往和最温馨的灵魂栖息地,人们置身于自然的美景之中,心情宁静,充满快乐,热爱生活的激情往往会油然而生,正如登上高山诗人就想咏诗一样,来在田间,农民们也想歌唱。河南省新乡县合河乡西河村怀梆剧团的张兴华说:“过去合河是水乡,到处是河道港叉,风景很美,人们来到村外就想唱,连拾粪的老头儿都哼着怀梆。”①自然美景对人爱美之心的激发和浪漫精神的培养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这一点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中得到了普遍的证实。第二,优美的自然景观促进了文化的交流和创造,带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优美的风景总会吸引大量的游客。人员的增加、交流的增多、艺术创造的活跃化,自然会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河南省焦作市为例,这里北依太行、南临黄河,区内河流纵横、山泉密布,自古就是著名的风景区。优美的风景曾吸引了包括皇帝在内的大量文人墨客,他们游历此地留下了很多优秀的艺术作品,如清乾隆皇帝的《驻跸竹坞》、王维的《玉真公主山居》、李白的《送王屋山人魏万还王屋》、杜甫的《天坛忆昔》、韩愈的《题西白涧》等。此外,著名画家郭熙、荆浩,著名音乐家朱载堉等也都长期在怀庆府活动,留下了大量的作品。这些作品有的还被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当地怀梆戏、唢呐选用,如享誉世界的大音乐家朱载堉的音乐和文学作品等。一个优美的自然风景区往往会成为一个“美的创造场”。在这个“美的创造场”内,多样艺术的枝繁叶茂自然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茁壮成长。第三,优美的自然景观吸引了僧侣、道士在此设庙建观,频繁举行的宗教仪式活动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深山藏古寺,美景有佛缘。寺庙的大量出现意味着祭祀仪式活动大量增加,频繁举行的宗教仪式活动极大地推动了当地民间艺术的发展。这就是为什么风景美丽的地方民间艺术总是比较发达的重要原因。 自然环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重视相关自然环境的保护,优化其自然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具体的保护,笔者认为有两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其一,就是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地富有特征的环境。“人在多样化的景观环境中生活,也就出现了多样化的文化的社会生态适应,这就是文化的多样性。”①自然的多样性是文化多样性的基础。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如蒙古族长调只能在草原这样的环境中产生和发展一样,没有了草原,就很难再保护长调艺术。因此,应该高度重视保护富有特色的自然环境。其二,应该注意恢复和保护自然环境的优美与和谐。如前所述,优美的自然环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明显的。在优美的自然环境中,人们更容易获得灵感、产生创作的冲动。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其优美的自然环境相关。然而,在近几十年的发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优美自然环境却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大量富有特色的自然环境在不断消失,自然的优美度也在迅速下降。昔日那种山清水秀、竹树相映、人地和谐的景象现在多数成了回忆,代之而来的是光秃的山岭、黑臭的河湖、令人窒息的空气和满目疮痍的田野,甚至有些地方由于污染严重人都无法居住了。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怎么还会产生审美的激情和创作的冲动?因此,在实践中应该尽快着力恢复山、水、树、花、草、田等多样和谐的自然景观,改变农田压倒一切、景观单一化的趋势,恢复自然的优美,甚至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发展景观农业等。当然,自然环境的恢复和改造是不容易的,特别是大的自然环境,在经历了长期的破坏之后要想在短时间内恢复,确实是相当困难的。无论如何,尽最大的努力去恢复和保护环境则是非常必要的。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其环境密切相关。要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应该从保护生态场入手,通过优化其生态环境,实现整体性的保护。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非遗;保护;开发模式;原真性

Key words: 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development model;authenticity

中图分类号:F5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2-0024-03

0 引言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遗公约》,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学术界开始了对非遗各方面的研究。非遗的学术研究主要涉及到非遗的理论研究、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非遗的利用。非遗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旅游开发利用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近十年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众多学者对非遗旅游的保护与传承、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1.1 数据来源

文章选择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的期刊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为检索项进行主题检索,以2006年到2015年为时间节点,共检索到相关文献2318篇,其中期刊共150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文章共375篇,博硕论文共482篇。

1.2 研究方法

文章选取37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文章中的关键词进行整理,提取词频高于5的20个关键词运用UCINET软件进行社会网络分析,得到结果如图1。

通过图1分析可以看出,非遗、旅游开发模式、旅游开发、旅游资源的连线较密集,即对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开发模式、旅游价值、原真性、旅游的保护与开发以及传承上。

2 非遗旅游的研究内容

2.1 非遗保护与旅游研究

关于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研究,尤其是关于非遗原真性的保护问题是众多学者最关注的方面。马育倩、左晓丽[1]认为非遗和旅游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发展旅游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在发展旅游的同时要注重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并且提出了“前台―后台”的发展模式,既要不断创新非遗的舞台表演形式,又要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徐茜[2]以凉山彝族火把节为例,提出了火把节原真性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具体策略,突出了旅游专业人员、原住民与当地政府在火把节原真性保护和旅游开发中的作用。雷蓉、胡北明[3]从保护和传承的视角分析了非遗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及对非遗保护的作用,他提出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提供保护资金、为其发展提供生存空间、为其传承提供群众基础,同时还可以提升遗产旅游地的品牌与价值。顾金孚、王显成[4]提出了保护性旅游开发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提出要科学规划非遗,合理分区,分类保护。适度引进高科技术对非遗进行保护。赵悦、石美玉[5]通过分析非遗的价值和多种保护途径,提出了对非遗的保护性开发对策,并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以解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华春霞、贾鸿雁[6]从旅游系统的三大主体即旅游者、旅游资源和旅游业三个方面论述了非遗开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旅游开发对非遗的保护意义。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开发措施。邓小燕运用了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既注重旅游客体的原真性,又强调旅游主体即旅游者的自身的体验。通过建构非遗原真性模型以土家族摆手舞为例,指出理解原真性的概念要从动态和互动的角度出发,理解其是动态的复杂过程[7]。通过构建非遗原真性模型来分析非遗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和动态关系可以直观的为非遗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提供指导方法。贾鸿雁[8]指出要实现非遗旅游的保护性开发,需要建立行政机制、经济机制、规划机制、教育科研机制、法制机制共同组成的保障机制来实现非遗的保护性旅游开发。但是作者并没有提到高新技术对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作用。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关系研究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冲突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和破坏。

2.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研究

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进行非遗的开发,众多学者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总体来说,非遗的开发模式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静态开发模式,即静态的展示方式,包括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等;活态开发模式,即包括大型舞台剧、生态博物馆、民俗村、文化村、情景体验等反方式;商品旅游开发模式,主要是通过纪念品、工艺品等形式来凸显非遗的特色;综合旅游开发模式,将非遗的类型结合起来进行组合开发,通过旅游资源的异质性特点来吸引旅游者。此外,阚如良[9]等提出了主题村落再造的开发模式,以主题村落为载体,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主要通过活化传承的方式,突出文化旅游的功能,并采取集聚开发的手段形成生态文化博物村落,为传统的手工技艺类的非遗旅游开发提供了借鉴意义。

雷蓉、胡北明[10]根据我国非遗的分类将其分为六大类,针对不同的非遗项目提出了各自有针对性的开发对策,为非遗的旅游开发提出了具体的开发模式。为其他非遗的开发也提供了很好地借鉴意义。

非遗的旅游开发模式已经初具模型,可以为各种非遗的旅游开发提供理论依据。在借鉴各种开发模式的过程中,要注重非遗的原真性保护和活化传承,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2.3 非遗旅游评价研究

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评价包括适宜性评价、价值评价、开发潜力评估等方面。

肖刚等[11]指出非遗的旅游价值包括文化、审美、教育、科考、经济和历史价值。尹华光[12]等通过调查问卷提出了非遗旅游开发潜力评估的指标,这些指标包括利益相关者、旅游产品开发、遗产本身价值、遗产承载力共4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为非遗旅游开发奠定了理论基础。顾金孚、王显成对非遗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通过遗产旅游开发价值、遗产生态敏感度[13]等5个指标构建了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等级分类。

2.4 非遗旅游多主体的研究

随着对非遗旅游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开始寻找不同的角度对非遗旅游进行研究。

虞阳、戴其文[14]从游客的角度来分析桂林非遗旅游开发的重点。通过对旅游对桂林非遗旅游和旅游产品的偏好,发现旅游者对传统音乐类非遗很感兴趣,其次是传统舞蹈类。并且得出了旅游者最喜欢的非遗旅游产品是主题公园的结论;游客基本上认同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并对以上几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策略。这些理论分析为桂林非遗旅游的开发提供了积极地指导意义。

王红宝、谷立霞[15]从旅游体验的角度分析了非遗的旅游开发问题。文中突出了非遗的原真性和活态性的特点,构建了旅游体验与非遗旅游开发的关系模型,强调非遗是旅游体验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体验进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遗的有效途径。作者提出了基于旅游体验的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策略,更加关注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和情感需求,并且要深入挖掘非遗的活态性。

周丽洁、易伟新[16]从消费者响应的角度来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消费者响应实质上是指消费者对非遗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反映效果,及消费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共鸣,使旅游者达到满意的体验效果。消费者响应重在强调旅游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效果。作者提出了提高消费者响应的措施,即挖掘非遗的活态性,保护原真性,增加体验性,关注消费者需求,注重非遗的教育和当地居民的参与性。作者从消费者响应的影响因素入手,为提高旅游者体验满意度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邓小艳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探讨社区参与的非遗旅游开发。社区参与的研究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社区旅游是以社区为依托的旅游方式,“社区+旅游”是社区旅游的基本特征[17]。社区参与旅游开发有利于保护非遗的生存空间,可以凸显传承主题的文化自觉意识,是当下非遗旅游开发的一种新的有效的方式。

朱晗、赵荣[18]运用RMP理论以济南市为例对非遗的旅游开发做出了研究。作者通过对济南市非遗的旅游开发资源(R)、旅游开发市场(M)以及旅游开发产品(P)的分析,得出了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关系,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开发措施。

秦美玉[19]从遗产地居民的旅游感知和态度方面入手,以西昌彝族火把节为例,分写了当地居民旅游感知和态度对非遗旅游开发的影响。通过调查问卷和SPSS分析法对问卷中的5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地缘条件差异导致火把节遗产发源地居民的旅游影响感知差异。

对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对非遗与旅游开发的保护性开发关系、开发模式的研究,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角度以及运用新理论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研究更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以及旅游开发的顺利进行,以期促进非遗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从消费者响应、旅游体验、社区参与、旅游者感知、旅游体验、旅游者、传承人等多个利益主体等多角度研究非遗的旅游开发可以更好地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 结论

3.1 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关系

大部分学者都认同旅游开发是对非遗的一种保护途径,有针对性地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保护提供需要的资金、技术支持,增强群众保护非遗的意识,为非遗提供发展空间,促进非遗的传承。非遗保护的重点是要保留非遗的原真性。如何处理好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和活化性,使非遗处于原生态环境,需要非遗传承人、当地居民、当地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3.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多样化

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多种非遗综合开发,一类是按照非遗的分类进行个体开发。如表1、表2。

3.3 研究主体的多样性

学者从多个主体角度研究非遗旅游。从多个角度入手,可以更全面的反映非遗旅游开发的价值与应用。如表3。

3.4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是基础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体系的构建是非遗旅游开发的重要前提。非遗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是否具备旅游价值是决定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的重要依据。非遗价值评价指标的选择也是决定非遗旅游价值的关键。

4 建议

①我国非遗的资源丰富,但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可以开发成旅游产品。在开发非遗旅游之前,要先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进行非遗旅游价值的评估,不能盲目地开发非遗。②非遗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政府或企业在开发非遗旅游时,要注重参考各利益相关者的建议与意见。尤其是传承人和旅游者的意见,一个涉及到非遗的传承,一个涉及到非遗旅游项目的顺利开展。③非遗的开发模式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在开发非遗旅游时可以参考相关成功的案例,但是同时也要注意求同存异,针对不同的非遗项目创新开发模式。社区参与是非遗旅游开发的一种重要模式,要注重对民俗村和原始村落的开发与保护。④非遗的保护与旅游开发应该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在进行旅游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非遗的原真性,尽量恢复非遗的原生态环境,通过非遗旅游的开发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达到保护与开发的共赢。非遗是世界人民的精神财富,非遗能否进行旅游开发,需要非遗旅游价值的评估。非遗的旅游开发已经具备成型的开发模式,保护与开发形成良性互动,创新非遗的保护形式,同时促进非遗的旅游开发。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要注重保护非遗的原真性和活化性传承,同时要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尤其是传承人在非遗旅游开发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育倩,左晓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以石家庄市为例[J].综合论坛,2014(7):247-248.

[2]徐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欲旅游开发――以凉山彝族火把节为例[J].中华文化论坛,2015(3):187-190.

[3]雷蓉,胡北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J].贵州民族研究,2012(33):130-134.

[4]顾金孚,王显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热下的冷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198):208-211.

[5]赵悦,石美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的三大矛盾分析[J].旅游学刊,2013(9):84-93.

[6]华春霞,贾鸿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9):159-161.

[7]邓小燕.基于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解读[J].贵州民族研究,2010(2):90-95.

[8]贾鸿雁.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J].改革与战略,2007(11):119-122.

[9]阚如良.主题村落再造: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4(6):109-111.

[10]雷蓉,胡北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分类研究[J].商业研究,2012(07):211-216.

[11]肖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与开发[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2):107-111.

[12]尹华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潜力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101-106.

[13]顾金孚,王显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价值评价体系初探[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8(24):793-795.

[14]虞阳,戴其文.基于游客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J].旅游资源,2015:472-476.

[15]王红宝,谷立霞.基于旅游体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0,11(185).

[16]周丽洁,易伟新.消费者响应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探讨[J].求索,2013(12):123-125.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3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 [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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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陈炜,杨曼华.论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社会科学家,2011,(2).

[33] 张博,程圩.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J].人文地理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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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韩富贵.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研究[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1).

[37] 李昕.非遗: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J].广西民族研究,2008,(3).

[38] 王松华.产业化视角下的非遗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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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review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DENG Xiao-yan1,2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2年发起《世界记忆》计划,到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关注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献遗产的保护,到关注依托于人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味着人类完整的文化遗产观的形成。

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并两次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2011年我国提交的首份履约报告获得充分肯定。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在我国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截止2011年,我国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9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项,成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的,有中国自己的特色。该法首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在文化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突破;六章四十五条的法律条款,从调整对象、保护原则、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到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决心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酝酿、草拟、讨论、审议到通过,历经十多年,凝聚了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包括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心血,是中国国家意志和中华民族文化意识的日臻自觉、不断提升的结晶。

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文将对依法保护、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下梳理。

一、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特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这两个文件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揭示出其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主要是:

1、其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无形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为载体,是静止的实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注重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也有物质的因素或载体,但其价值主要通过人们行为活动的动态过程所体现出来,反映的是人们的情感、智慧、思维方式、审美观和价值观等精神的因素。

2、活态流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的见证,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只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变迁,有的进入了衰微状态,但它不是“死”文化,而是仍处于存活状态的文化遗产,仍然在与自然、历史、现实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化、传播、发展,具有活态流变性。

3、世代相传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延续至今的,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主要通过人的活生生的现实行为活动所创造和表现出来。因此,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依靠社区群体、民众的实际参与,在不断的传承过程中才能保持、延续下去。一旦停止了传承,也就使之中断或消亡,即“人亡艺绝、人走歌息”。

4、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积淀下来的,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生活的实际,它扎根于民间,生长在民间,往往就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群体性、地域性较为突出。

还有其他特点:基质恒定性、共享性等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与原则

(一)指导方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特点而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也有很大差异。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本质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物质形态保存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根本上说,是针对保护对象生命系统生态整体的保养与呵护,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活态,意在推动其延续和发展。

两个公约使用的“保护”概念也不相同(中文均译为“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protection,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safeguarding,二者的含义有区别。Protection主要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行政权力进行保护;safeguarding则有“维护”之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仅有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还需配合其他许多支持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Safeguarding),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将公约的“保护”(Safeguarding)具体化为保护和保存两个概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

(二)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大原则:

1、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

所谓“真实性”,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客观的调查、记录,反映其真实形态;在保护、传承中坚持其基质本真性,不能随意改变。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首要原则。所谓“整体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具有的文化整体,如京剧不仅仅是各种角色的表演,还包括剧本、音乐、唱腔、演奏、脸谱、服饰、舞台等因素共同构成这一遗产,保护时要全面、整体地进行;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环境构成的生态整体,要求保护时必须将其所生存的特定环境一起加以完整保护。我国开展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整体性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所谓“传承性”,其内涵有两方面,一是通过师从前人学习、继承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创新将这项遗产发扬光大,并传之后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世代相传”延续至今,保护工作也要注重“以人为本、活态传承”。

2、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在其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于人而存在的活态遗产,它与文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直接渗透、反映一定的思想性和价值观,这种思想性和价值观与时代精神有一致也会有不一致的地方,“三个有利于”为我们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和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问题提供了指南。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与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一)调查制度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针对各个调查主体(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要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截至2012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1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8566项,地市级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2万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5万多项。

推荐申报代表性项目必须掌握认定标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两个基本条件。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还要看它是否具有突出的、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是否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具有鲜明特色,有重大影响等等。

正确处理代表性项目申报与保护的关系,重申报,更要重保护,要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方式

(一)抢救性保护

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区、群体)及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收集相关的实物和资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和数据库。这一方式适用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传承人年老体弱、状态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建立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传承机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建立“人间活珍宝”国家体系指南》中指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

1.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

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术或知识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决定性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是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持有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符合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的条件是: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2011年,文化部已认定、命名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不取消资格,也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例如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等。

2、 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方式主要有:授徒传艺方式,包括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群体传承方式,如民俗;教育传承方式,包括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形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传承人年事已高,后继乏人,群体参与不够广泛等。因此,除了对代表性传承人采取认定、保护措施外,还应该对继承者、学艺者采取更多鼓励措施,如助学、奖学措施,提供更多展示交流机会,通过考核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给予社会认可等。

(三)整体性保护

整体性保护主要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一起进行保护,是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强调文化的原地生存状态,强调不离本土及民众的文化延续,强调可持续传承的文化传统氛围,注重的是文化生态环境的建设、维护与修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而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设立了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

保护区建设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文化生态的保护不是封闭的、真空的,而是顺应当地民众需求的、开放式的保护,是在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中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整体性。因此,“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考察目标”。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好,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处理不好,则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但要注重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的揭示。要防止把特定区域的整体保护变成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

3.政府主导与民众主体作用的关系

文化生态保护带有明显的导向性,要由政府主导,但主导不等于包办。最重要的是发挥保护区广大民众这一建设主体的作用。保护区的民众是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也是最直接的保护者。他们对文化的认同、参与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保护区建设的成效。

(四)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些项目基本属于传统手工艺,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只有在生产实践中靠人的手工创造来实现。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可激发其自身活力,使之更紧密地融入当代生活;可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可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简单地理解为发展生产,甚至将其概念兑换为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方式是多样化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工艺流程,手工艺产品要求个性、独特,讲究差异,有的手工技艺凸显的是在民俗生活中的功能。而产业化采取的是标准化、批量化、机械化或自动化的规模化生产,商业化运作,讲究的是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两者截然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强调尊重其生产方式,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保护传承。

(五)宣传、展示与传播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四条对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作出了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2)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3)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宣传、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例如将民歌民乐纳入音乐课,将年画剪纸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将传统舞蹈、武术纳入体育课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不仅仅是物的展示和解读,更重要的是体现文脉的薪火相传,因此,要注重活态展示,即传承人的现场演示。陈列展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谱系为脉络,以历代传承人为核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的特点;现场演示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体进行现场表演或制作,展示其动态过程,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六)数字化保护

数字化保护是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将景观再现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动作捕捉技术等综合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工作中。是最具有当代特色和独特优势的保护方式。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2011年的一期建设初步完成了两项工作,一是起草制定数字化标准规范草案;二是选择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高密扑灰年画和秦腔三个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为试点,进行了数字化采集和资源数据库建设。

(七)弘扬、振兴

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陶冶情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以及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鼓励各地依托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特色文化服务,活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对有开发潜质、有一定市场需求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特点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生产性保护实践,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结合起来,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5

当前,韩国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困难重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近况堪忧。回顾相关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个案研究为主,尚未挖掘相关的理论来支撑和指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文创新性地尝试运用人类文化学中的文化整体论理论,从“整体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相关理论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旨在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中国和韩国的端午节“申遗”之争最终以韩国的胜利而宣告结束。与此同时,这一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思考,甚至要求国家文化部门上书联合国,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韩国的“泡菜文化”被收录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翌年,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韩国的申遗之路上,中国总是面对着诸多尴尬和无奈,让许多中国人倍感遗憾和惋惜,认为“泡菜”、“暖炕”等技艺和文化应该属于中国,却屡屡被韩国“捷足先登”。由于中国文化与韩国文化相似度较高,韩国的“申遗”项目往往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韩申遗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到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滞后,和许多“申遗”机会失之交臂。但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并试图探寻各种方法来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悠久,文化丰厚,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中国人民对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着特殊的情结。同时,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交流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许多欧美的文化作品都证明了这一点。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众说纷纭,不尽相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别于传统体育,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具有保护意义的各种体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表现空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体育和文化的双重属性,既体现出体育对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颇大,社会环境的改变、表现形式的流失、传承人员的匮乏,使得不少人类宝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濒临灭绝。虽然政府和学术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从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来看,保护过程问题较多,效果差强人意,急需探寻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人类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分析法

查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且选取数据库中国知网,以“文化整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亦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gfy.org/)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2逻辑分析法

在阅读相关政策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认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保护方式,探寻文化人类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并且尝试从文化整体论视角下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研究结果

3.1文化整体论

3.1.1文化整体论的核心观点。文化整体论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强调在研究人类行为时,不能只针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而应研究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类文化的整体特质,注重将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有内部联系的整体加以探讨。3.1.2文化整体论的历史沿革。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书中首先提出“整体”(Holism)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不是实体化了的东西,而只是一种特殊现象的系统化的总体。以此为基础,文化整体论始终贯穿于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始终。1871年,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者说文明是一个宏观的大概念,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风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是可以获得这些内容的[1]。对于文化人类学家来说,“文化”是长期以来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是不断传承下来的观念、行为模式、器物和艺术,并且认为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会各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根据美国文化历史学派的代表学者博厄斯的相关观点,其认为文化的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的,因此,应该从整体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类文化的动态发展和演进过程。文化现象是极为复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经济政治都会影响到文化的发展。博厄斯强调实地调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重视从特定文化的整体脉络出发,体现了在人类文化学中“整体论”的重要性。在继承博厄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克鲁伯的文化观认为文化的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存在着可循的规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体系,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学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在发展社会功能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开创了别具一格的英国式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功能在于维持人类每项行为的习惯模式,并且每种文化都能满足社会人的诉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体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应把它放在整个文化脉络来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学说逐渐兴起,本尼迪克特作为代表学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论。本尼迪克特认为“模式”是一个将各项行动赋予意义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项行动融合在文化整体之中。换句话说,一个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种“模式”,并且构成了文化的综合体。斯德华的文化生态学思想将文化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认为对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其次,需要认清行为的本质和特质,并且辅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径去开发在特定区域中存在的行为,以此形成一种相对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还需注重研究该行为模式对地区和文化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综上所述,作为人类文化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化整体论强调对于文化这个宏观概念的研究不能只着眼于文化行为的本身,将文化看作一个整体,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对于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就是一种文化,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将其置于当前社会整体之中,无论其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内涵,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

3.2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2.1文化整体论突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性”保护。文化整体论突出文化的“协同性”保护。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机整合并且协同发展可以促使整体的发展和稳定。在探讨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时,应将其置于整体框架中,认清文化与文化,文化与社会,文化与人类之间的相互联系,探寻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建立一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个遗产项目的保护要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保护,只着眼于项目本身。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项目本身这三方面协调努力,合力保护。从政府层面,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自身特点出发,在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已经探索出不少的保护方式,使得该文化遗产得以继续体现价值。整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和模式,对于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3.2.2文化整体论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保护。文化整体论强调文化的“本真性”保护。文化的传承要求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历史性,从时间、空间整体性加以保护,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价值,以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被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这方面考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既要与时代相适应,又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即注重其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了解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3.2.3文化整体论注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文化人类学整体论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文化客体之间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整体论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重点关注人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统整体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体论强调了人与文化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活态性保护。孟林盛、李建英等学者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保护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3]。根据现有的文献来看,博物馆的固化和数字化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而动态保护的形式相对多样,包括传承人继承,以文化节庆、传统节日、体育旅游为依托进行弘扬,依靠学校为平台、教育为手段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多种形式。同时,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新式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的涌现,礼堂的设立和文化生态圈的打造也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静态保护强调以固化的形式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动态保护亦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能动性,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结论

4.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秉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断裂式的保护,充分调动政府、社会、项目本身的保护热情和保护资源,协调三方合力保护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4.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正确把握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4.3原有的静态保护过于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保护方式应以动态保护为主,辅以静态保护,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探寻新型而有效的动态保护模式进行推广,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梦佳 单位: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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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6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

(一)认识历史的需要

与物质类文化遗产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所不同的是,物质类文化遗产是以物化的固态的方式来展现其历史认识价值,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活态传承的方式来实现其历史认识价值和意义。可以说,任何一种传统文化事项都具有历史认识价值,都会从不同的角度给人类以启迪。

(二)文化创新的需要

人类社会要发展,就需要不断创新。创新的源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向国外学习,从异域文化中汲取营养;二是向传统学习,从本土文化中汲取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各个新领域中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认识历史的需要,同时也是创建新文学、新艺术、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要。

(三)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

正如《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所说,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以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人类非物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与体现,一定程度上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四)重建社会秩序的需要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群体的发展都需要凝聚力,而一个群体或者民族的凝聚力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来自于文化认同。我们今天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除了在保护中国千百年来积淀起来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外,还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在传承中华文明,特别是传承中华道德文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只是做好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还必须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是单个群体和个人权益的实现,更是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要搞好这项工程,不仅要发挥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保护机构、社区民众等不同保护主体的作用,还要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法与措施。根据前人积累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主要应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首先是从地方开始的。上个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997年国务院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从2000年开始,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所作的有益探索,都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

2005年6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委员陈至立作了重要讲话,她指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并明确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将继续推动该法的出台。各地也要加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工作。” 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的立法计划,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可见,本法的立法时机已相当成熟。

(二)科学的管理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覆盖广阔,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宗教部门、建设部门、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职责不明的多部门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也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门相互推诿、各项工作难以落到实处。这种分工不定、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因为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约。

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深远的战略眼光,在经济活动与文化开发中,要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更不能竭泽而渔对文化资源进行无度的开发。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新政策,加大管理的力度;还要缜密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才能有步骤地进行这项宏大的文化工程。

(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当传统的传承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遭遇到价值取向的冲击时,学校教育就成了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最为有效的方式。如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教学体系中,如今也引起了许多高校的关注与重视。2002年10月22日至23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机构和国家教育部主办、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在京举行。在这次会议中,与会代表着重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高等艺术教育的话题,着力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把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教学体系中,合理设置相关课程等。这些有益的探讨,将促进非物质文化资源引入高等教育教学体系中去,预示着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新学科将会诞生,预示着多元文化在大学教育中的实现。

(四)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

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专业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五)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的抢救和必要的保护,而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据一些地方报告,早年收集的档案材料有些已开始发黄霉变,录音、录像带也有一些报废,有些单位原计划要抢救老一辈表演艺术、演唱艺术、传统行当的脸谱艺术等,都因为没有经费而无法实施。此外,要建立国家文化艺术档案馆,增设地方文化艺术档案馆,等等,也需要大量资金。 目前,在一些经济落后、人口贫困的地区,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物质上的脱贫致富,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从事文化建设。然而,要等到经济翻身之后再进行文化建设则为时已晚。那时,许多非物质文化已经消失,民间文化艺术传承的土壤已经崩溃,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物质保证。所以,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资金的来源应该是多渠道的,要吸纳企业和社会的赞助。还可以考虑从与民俗文化有关的经济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用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

(六)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文化工程,它不仅涉及文化多样性、一个国家或群体的政治和文化权利,而且与我国当代文化建设、与当代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对它的保护也应是多方面的、全方位的,既包括普查、整理、鉴定和研究,又包括继承、传播、利用和发展。要做好这一系列工作,必须计划可行、措施周全、方法得当,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这项工程。

1.开展普查,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完整的资料数据库。

普查工作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普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集作品和记述民俗。全面而科学地采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忠实地记录下各种民俗文化事象,才能保存下流传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面貌,从而为我们从民间文化角度研究民众的思想和世界观提供了可能,为党和政府制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乃至文化发展国策,提供可靠而科学的依据。

所以,做好普查,摸清底数,才谈得上保护,抢救与保护也才更有针对性。普查是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建档工作,并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凡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普查和保护之列。普查要覆盖全国,深入到每一处偏远的山乡。要充分尊重民众的创造性,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普查的指导原则。

普查之后,是对遗产的登记、分类、整理、出版,将普查的结果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遗产设定不同的保护级别。除了图片和文字性的成果出版之外,还应建立以照片和磁带为主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档案”和用计算机管理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民间传承人档案馆。各省(市)、地、县要努力创造条件,更多更好地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这类博物馆既能保存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能对其收藏物进行生动的展示,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民间艺术教育和中外民间文化交流的最佳场所之一。

2.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2006年,在我国首个“文化遗产日”前夕,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共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经过层层甄选出来的且具有典型意义和杰出价值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各地随之掀起了前所未有的保护热潮。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首要目的是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最终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宝塔形的名录体系。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今后我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将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产生。与此同时,政府应定期公布重要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做好遗产的评估鉴定工作,认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传承人。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7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提出的概念。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我国的文化生态出现了诸多不利因素,非遗保护面临困境,加强完善我国非遗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以四川省非遗的保护现状为考察对象,详尽梳理和分析其取得的成就、遇到的困难和未来的完善,期望对该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可鉴参考。

四川非遗保护的重大意义

非遗保护是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内容。四川省委第九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决定》,把四川省建设成为文博强省、非遗强省是四川省发展战略目标之一,是建设具有四川文化特色的精神家园的重要着力点。非遗是先辈们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保护和挖掘文化遗产,弘扬和传承地域文化,对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站在文化强省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非遗保护与传承。非遗保护是建设和谐四川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优秀的非遗产生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正成为维系四川省各民族各阶层生存、发展的重要纽带。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建设和谐四川的重要途径之一。

四川非遗保护现状考察

四川省非遗资源丰富,以古蜀文化为核心,以历史文明渊源深厚、区域文化特色显著、遗产荟萃、古蜀文化兼容多元、民族文化绚丽多姿等为特点,具有独特的文化魅力。

四川非遗保护的成就。四川非遗的类别有戏曲与曲艺系列、文昌文化与德孝文化信仰、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民间口头文学系列、民间美术与手工艺和各种民间信仰与习俗等[1]。目前,省、市、县非遗保护体系已形成,其结构严密、机制科学、措施到位,凸显了四川省非遗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和高效性。

一是法律与政策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遗法》十分强调对文化整体的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2]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3]国务院对保护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作出了清楚明晰的阐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2005年7月,四川省财政厅草拟《四川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管理方式、使用规定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5]各级政府对非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博物馆等实体在税收、土地、规划、生产资料、规费、宣传、培训等方面都执行了公益文化产业项目政策,给予了非遗保护非常重要的支持。

二是打造国际文化品牌。“国际非遗节”是国际社会首个以推动非遗保护为宗旨的大型国际文化节会。2011年第三届成都“国际非遗节”举办了6大类370多项活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31个国家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使、7个国家驻蓉领事馆外交官应邀出席了“非遗节”相关活动,吸引了520多万人直接参与,拉动社会各种消费54.2亿元,在国际国内产生了积极广泛的影响。[6]“非遗节”国际论坛形成并发表的《成都倡议》,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响应。

三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2008年10月8日,文化部正式批复设立全国第四个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辖茂县、汶川等7县21个村寨及乡镇。共计39个羌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计划投资29150万元。[6]“保护是基础,传承是核心,项目是载体,建设是关键”,试验区内已建成一批羌族刺绣、羌族水磨漆工艺品等非遗生产基地,将培训、生产、展览、销售有机结合在一起,对于羌族非遗存在的生态链和整体性创造了良好环境。

四是开展非遗名录申报工作。2007年,四川省组织参加了全国第二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申报工作,推荐了119个项目,有76个项目进入了公示名单,申报成功率达63%,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位居第三(仅次于浙江和山东),是全国平均数量的2.62倍,是2005年四川省入选首批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的近3倍。2011年4月,全省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项,分别为“藏戏”、“《格萨尔》史诗”、“中国传统蚕桑丝技艺(蜀锦)”;入选首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羌年”)。[6]非遗资源的丰富灿烂和宏博精深大大推动了四川的文化发展热潮,也为四川跻身全国文化强省前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调查数据。最大限度和最广泛地利用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方式就是旅游,[7]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状况的重要量化指标。

四川省2011年旅游总体情况统计表[8]

从上表可以看出,四川省在接待入境人数、外汇收入、国内旅游人数、国内旅游收入及旅游总收入等5个指标,2011年较2010年、2009年都有明显提高。正因为四川省倾力打造的非遗保护体系日臻完善,为四川非遗走向全国和世界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才能将诸多非遗项目推上“生产性保护”的康庄大道。

四川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非遗保护的环境问题不容忽视。首先,受市场化大潮的冲击,非遗生存状况堪忧。市场经济商业大潮是无可避免的社会变迁阶段,萌芽、成长于农业社会的诸多非遗项目多不具备营销能力,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如川剧,演出市场日渐萎缩,靠其自身走向市场来维持生存困难重重。其次,地震等自然灾害使四川非遗文化受损严重。震情最严重的北川、汶川、茂县三个羌族聚居区大部分建筑倒塌,羌族文化遭到毁灭性打击,现存的非遗实物和普查资料全部被掩埋。

保护资金来源单一、投入有限。国家财政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投入在逐年增加,然而,如果将其分摊到全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上,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就四川省的情况而言,每年用于非遗保护的专项经费投入也相对有限,部分地区甚至还未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四川省非遗项目覆盖面广泛,但保护资金往往无法及时到位。

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非遗保护工作人员通常由文化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兼任,缺乏长期、系统的专项培训。[9]个别地方还存在申报传承人是为个人服务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省内还存在普查手段落后、普查资料不全、普查不科学和准确性不高等诸多问题,使得一些非遗项目失去了保护的依据。迄今为止,四川省非遗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及保护现状还未能完全呈现清楚明晰的图示,这一切均说明今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对策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保护非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非遗及其保护的认识,对四川非遗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保护和传承:

理性立法,完善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非遗保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非遗的界定、价值判断、保护政策、科学方法以及政府的职能、义务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做到非遗保护有法可依。地方立法应在主要制度设计上,吸纳国家立法有关草案中的主要内容,规定保护名录制度、传承人认定制度、生态保护制度、考察限制制度等,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经历一个从探索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

加大财政投入,多元筹资推动保护。要以增加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非遗保护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应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还可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团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资助。[10]同时,减轻非遗企业税收负担,听取企业税收政策方面的诉求,切实为非遗企业传承发展排忧解难。

挖掘非遗文化内涵,搭建展示平台。目前,非遗转化为旅游产品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有民族手工艺旅游纪念品、旅游场馆、民俗文化村等。四川省应当加大开发力度,在充分挖掘非遗文化本质的前提下,不断寻找、创新更多更新颖的载体。如将绵竹年画绘制在鼠标垫、T恤或水晶的、玻璃的载体上。将传统非遗的文化内涵与现代物理载体相结合,既保留了古蜀文化的特色,又通过这些载体注入新鲜的时尚元素,传播到更广阔的市场和舞台。

打破双重困境,保护一线传承人。政府应该为非遗传承人提供必要的、定期的生活保障并制定一套完善的奖励政策,给非遗文化传承人量身定价。[11]各级政府要从法律、政策等方面切实保障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传承人也应以积极的态度钻研、表演和宣传推广非遗,同时接受政府和社会群体、群众的监督,在《非遗法》精神下,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做好非遗的传承、传播工作,让古蜀文化在信息大时代绽放出富有魅力的新姿与异彩。

方式多样,以宣传带动全社会的非遗保护意识。首先,研究力量的聚合。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科研机构之间,研究非遗的科研成果和先进理念应及时沟通交流和传播公告,使其真正成为能发动社会公众的启发者和鼓动者。其次,社会力量的团结。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单位应举办非遗方面的社会性活动如联欢节、大型展览、趣味活动等(如用猜灯谜的方式了解省内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再次,大众媒体的传播。可在电视、广播、网络上开设专栏和讲座,广泛宣传全省非遗保护的现状和动态,详细介绍各级保护项目,定期编发工作简报等。以全方位立体方式逐渐在全社会营造了解、热爱、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也为培养新的非遗传承人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谭继和.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与保护概论[J].中华文化论坛,2011(4).

[2]来源于国家公共文化网,.

[6]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量[J].中华文化论坛,2011(4).

[7]蒋玉石.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营销策略研究[J].四川戏剧,2012(2).

[8]来源于四川旅游政务网,http:///web/?jdfwkey=kmvto1.

[9]甘秋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民族文化[J].名作欣赏,2010(9).

[10]练红宇.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J].成都大学学报,2010(3).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8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一)无形性:所谓无形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并不占据具体的物理空间,人们只能从感觉上进行感知。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于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端午节”是我国著名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该节日没有有形的物质作为载体,而只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生活,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节庆形式。2008年,我国将这一节日正式定为国家法定节日,这是我国对非文化遗产无形性的一种有效保护,使这一传统内容和文化能够得以传承。

(二)传承性:所谓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环境下,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下所沉积下来的。一般而言,一种具体的文化遗产,它需要经过历史的演进,进而以人们的文化品格和精神寄托形式而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传承性使得其保护需要有一种良好的氛围,对其所具有的原生态进行不断延续、承载。

(三)实践性:所谓实践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是对欢乐、喜庆、悲哀等情感的有效表达,是一种团体文化形式。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和实践相联系,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而构建相应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模式。

(四)活态性:所谓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不断的历史演进中创造出来的,具有特定的民族、区域、族群甚至国家特征。这一特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其保护措施也需要以文化环境保护为主,进而将其所承载的文化生态土壤进行保护,让这样的生存土壤和环境得以延续,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开放性:所谓开放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间和历史的改变而不断得到发展、延续和传承。如“春节”这一文化遗产,传统习俗进行最多的是吃饺子、贴春联、除灰尘、走亲戚、祭祖宗、放鞭炮、踩高跷等活动。而现在的春节,有很多活动已经被限制或者禁止,如放鞭炮等,相应的则增加了春节联欢晚会等新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放性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传承,需要跟随时代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物化载体保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是对其实施保护的基础和重要方式。在非物质文化的研究方面,主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器物的采集、调查、相关工艺流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文化背景等,同时对于国家制定的相关保护标准、规划和参与等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对非物质文化进行研究,本身就是建立在科学的调查基础之上,可以对文化进行一种有效记录,进而从中找到有价值的民族文化,确定与之适应的保护模式。

对非物质文化载体的保护主要是对其物化的记载方式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实质上是记忆的保存。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记忆上的保护。传统的传承是依靠人的大脑记忆,并通过传承人的言传身教进行传承。如果按传统的方式,单纯依靠人的记忆去保存与保护,就会出现“人绝艺亡”的风险性。在当前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的记忆,不仅可以通过文字、声音以及音像等进行记载,也可以通过将这些记载形式进行具体物化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记载工具还可以在电脑等极小的空间内进行保存,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立法和命名式保护

在立法保护方面,主要为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于2004年8月也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为基础,我国将2003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在这一立法依据基础上,我国各省、市、自治区要依据地方具体情况,尽快将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无序到有序,走向层层深入。

除了立法方面的保护之外,还需要进行命名式的保护。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是通过命名的方式,以达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日本和韩国在命名保护方面做得最好。我国的命名式保护最早是文化部命名的“民间工艺大师”、“文化之乡”等,但中国的命名方式在申报、审查、命名、管理、资助、监督等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常规的完善制度,命名制度对文化保护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是对我国民族根本利益的保护、所有者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国家的一种保护。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和滥用都难以有效进行遏制。为了对非物质文化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这种侵害进一步发生,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一些强制保护措施来维护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首先需要明确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然后确立明确的使用许可制度。对于一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可以包括对民间传统工艺、民间绝技的保密,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艺术资料出境的限制,对著作权转让的限制等,以防珍贵的民间文化遗产被掠夺或流失海外。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9

一、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等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意识形态和观念的转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正受到威胁,大批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破坏,甚至濒临灭绝,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刻不容缓。

(二)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文化馆主要围绕国家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普查与申报。普查摸底是开展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进行调查,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完善的档案和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通过整理、撰写资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申遗。

2、抢救与保护。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研究员刘锡诚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到底,是对传承制度、传承环境和传承人的保护”②。对于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通过开展科学记录、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举办非遗文化表演、展览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3、传承与发展。文化馆主要采取开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举办各类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等手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在尊重非遗文化的自然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文化馆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保护意识不强

当前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人绝大多数是老一辈观念保守的老人,他们对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政策不了解,对非遗文化保护缺乏深刻认识,思想上顾虑重重,难以将技艺发扬光大。另外,人们普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忽视对非遗文化管理和传承的现象严重,使得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二)专业人员缺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常复杂繁琐,加上非遗文化自身的复杂性和脆弱性,容易受到人为损坏,挖掘、收集、建档、开发保护等工作均需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完成。虽然很多地方已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专业人员非常少。如河源市多个县区设立了非遗保护中心,但均仅有一名编制,非遗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文化馆临时负责保护和实施工作,且多数文化馆业务干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半路出家,缺少专业的知识和专业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缺乏经费支持

由于历史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分布在农村地区,对它们的普查、建档、保护、传承以及研究、开发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费欠缺严重制约了普查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如河源市和平县由于非遗保护经费欠缺,自2007年至今只有21个非遗项目成功录用为市级非遗保护项目,其中猫头狮等2个项目录用为省级非遗保护项目。

(四)传承工作不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当前传承非物质文化的方式基本都是师傅传徒弟的形式,传承形式单一、范围狭窄。在不能获得国家足够投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项目传承人对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动力不足。③

三、文化馆如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作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非遗保护环境

1、运用新闻媒体和自媒体进行非遗宣传推广。运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宣传,如2014年河源市和平县文化馆通过邀请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文明密码》栏目组拍摄《席床生日节》、《猫头狮》、《全牛宴》三个非遗专题节目,广泛推广了该县代表性非遗项目,凝聚了社会保护非遗共识。同时,充分利用自媒体,通过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公众微信、微博等普及非遗知识,提高群众保护非遗意识。

2、积极组织非遗展演、展览和交流学习活动。及时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展览、积极举办和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表演赛、文博会等活动,向群众展现民间非遗的魅力,营造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氛围。

3、在开展挖掘、普查工作中进行非遗保护宣讲。在开展挖掘、摸底普查工作的同时开展非遗文化保护意义和价值的宣讲活动,让传承人和广大群众形成保护意识。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非遗保护工作基础

1、建立保护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争取地方党委支持配置足够专业人员,形成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有力推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1、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单位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建议和争取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政府支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四)建立传承机制,形成规范非遗传承体系

1、积极申报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普查和建档工作,全和完善非遗项目传承人的管理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传承人,确保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薪火相传。

2、组织帮助培养传承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校园,把具有民间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相关教材,邀请传承人到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学校教育是全民参与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④另外,鼓励和支持传承人通过开展培训班或兴趣班等形式带徒讲习、传授技艺,举办各类展览、演出活动为他们提供展演平台。为避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断层,建立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专业队伍,使濒临灭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至于消亡,为传承起过渡作用。

3、完善传承人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每年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适当奖励。另外,我们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或保持团体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并确定其责任和义务,获得认证后,可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保护和财政支持。⑤

(五)合理开发利用,促非遗文化可持续发展

1、发展“绿色产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开发其潜能,发展“绿色”旅游产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包装成体验性、参与性和观赏性的旅游项目,如河源地区可将客家山歌表演、特定节日的民俗表演等穿插在旅游景点中。

2、向知识产权转化。通过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研究,编辑成册,出版书籍。对历史文化意义重大、代表性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戏剧、电影等拍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成知识产权。

结语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弱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任重道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攻坚克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

[2]张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摘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2009(12);

[3]王天祥,刘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和困境.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4):P13;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10

中图分类号:[G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1-0140-01

引言

近年来关于加强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关于非物质遗传的保护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不配套,导致非物质遗产流失,通过建设非遗博物馆提高非遗保护度,减少非物质遗产的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的途径

(一)收藏非遗的物质载体。非遗博物馆可以通过收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载体的方式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可以通过收藏具有艺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如道具、非物质文化的录音、录像以及文字资料等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无形和有形的财产[1]。

(二)研究非遗的手工技艺。非遗博物馆有着高素质、专业能力强的人才队伍以及充足的资金和强大的消息渠道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关的调查和研究,如借助高新技术研究非物质文化,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传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传给人们带来的精神享受,加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意识[2]。

(三)有效展示非遗的研究成果。非遗博物馆相对于其他的保护措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作用,如通过博物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传的研究成果,对人们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非遗博物馆可以借助公益与非公益方式提高展览的科学性、知识性、观赏性,从而发挥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传的双重作用[3]。

(四)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关键在于传承人的保护,因此通过建立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具有重要作用[4]。如博物馆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集中起来,要求传承人进行相应的文化表演和制作,同时给予传承人相应的回报,如以工资的形式发展奖金等,同时对于学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年轻人给予免费的培训,对那些已经学成的年轻人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其继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传。

二、非遗博物馆建设的意义

(一)非遗博物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非常广阔,主要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以及节庆仪式等。其中口头传统指的是以文化作为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指的是戏曲、民族音乐、舞蹈和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好的表现了我国劳动人民在文化多样性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传就是保护我国劳动人民创造的文化以及文化形式,是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尊重,同时有利于文化丰富性的保护。通过非遗博物馆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的保护,如我国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以及衣食住行方面的风俗习惯等,同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政治、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只有保护好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才能提高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才能发挥文化遗产的持续作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文化产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和破碎化现象严重,这种不良的现象将会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因此建立非遗博物馆可以形成博物馆的品牌效应,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工程的建立,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如建立雕版印刷博物馆,通过雕版印刷精品的收藏在场馆内进行雕版印刷作品的展示、同时在馆内展示雕版印刷产品的研制以及制作方法,实现雕版印刷技艺的传承。这种方法有利益于发挥博物馆文化遗产宣传、推介的作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传的知名度,促进产业链的形成,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目的。

(三)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老且鲜活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是我国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其更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民族气节、民族思想、民族个性的表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传有利于增加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因此通过建立非遗博物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了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历史的进程中形成的文化模式和民族特性,民族文化特点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点。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含有非常丰富的精神思想和民族行为规范,因此建立非遗博物馆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应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同时更能解决人类与自然和谐生存,共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非遗博物馆可以展示非遗产品等从而向人们进行思想观念的重构、价值认知意识的重塑,从而规范人们的认知行为,促进社会新风尚的形成和优秀社会制度的实施,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族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

三、结语

建立非遗博物馆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非遗博物馆的建立中应该注意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本化,保证非物质文化的多样性,同时非遗博物馆应该在站在客观真实的立场,如实的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充分发挥博物馆的诠释功能,让大众接受真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教育,突出非遗博物馆与传统博物馆之间活态性以及流变性的不同点,促进非遗博物馆建立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沪文.上海大力发展行业博物馆[J].中国文物报,2011,12(03):123.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11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0-02

党的十报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为落实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保护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价值实现,进而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更好完成。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实现文化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历史价值

现在是从过去中走来,国家如此,地区亦然。任何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历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传承脉络和特有风情。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载体,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现代人们数典念祖,不忘过去,根脉相结,更有助于异域异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风情,全方位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性。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创新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惊人的。例如,历史上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乐坛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戏曲《天仙配》、《白蛇传》等,都是根据民间传说、故事、民乐、小戏等民间素材创作出来。除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外,文化遗产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科技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从祖先所创文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为当代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陵水黎族自治县海陵珍珠养殖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等都是以传统工艺为根基,在发展中不断融入新的技术,使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文化的创新和经济价值。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生态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组成人类遗产的根枝。拿语言、音乐、舞蹈、戏曲和服装来说,它们可以让人们从一个更加生动、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们背后的人的生活经历。如不加以保护,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流失、使原有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群体及土著人的各种权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人类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时还会使我们这个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星球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和睦,更加团结。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社会价值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层级,是旅游策划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不断融入旅游产业的发展,无疑会使其社会价值充分实现。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的展览和宣传活动也是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背景

(一)国际背景

世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在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法》中对民俗文化财即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断扩充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2005年时,日本47个都道府县有39个就已完成了无形文化财的登记录入工作[1]。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法》,其中明确文化财包括无形文化财,即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继日本、韩国之后,亚洲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热潮。如菲律宾1972年制定了《菲律宾共和国第7355号法令》,设立了“国家活珍宝奖”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1986年澳大利亚即通过了保护土著文化遗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新西兰在这方面也有新立法诞生;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南非及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均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措施。

(二)国内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配套的有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与国际接轨,有法可依,缩小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但基于我们在非遗方面立法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立法的技术和内容还比较滞后。从立法内容上仅局限于行政保护手段,从立法技术上还太过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统计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情况,数据显示,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共计313件,其中宪法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委规章14件,地方法规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现的有121件。这些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对某一方面问题比如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国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国家级名录收录的项目就有1400项,各省区分别公布了数量不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海南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达到2万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类别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以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笔者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以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立法促进保护机构逐步完善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相继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级保护中心。一些地市陆续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开展了一定的培训工作,逐步培养了一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线保护的工作人员。但仅限于此远远不足以满足各地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力量必须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和制度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及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二)加强立法促进分类保护机制的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至少应在传统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等方面分别建立。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形态和内容各异,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因此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分类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三)加强立法促进资金落实和监管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近几年还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专项保护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2]文化部的意见和政策导向非常明确,上述资金的投入,将有效地确保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具体落实和监管中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四)加强立法激励科研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弥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指导作用,应加强立法引导,促进非遗保护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国家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专家参与保护工作,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立法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展开

地方立法和制度应促进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契机,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立法可确立通过现代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确立通过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遗传习所开展传承和宣传工作。确立企业性质非遗保护单位的宣传义务等。

(六)加强立法促进私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私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和引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内容在行政性趋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创造和突破。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企业与民众提供可靠权利保障,为持续性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合理开发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实,既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进。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篇1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无形的传统的民间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活态性、无形性、民众性、地域性、脆弱性和文化艺术性等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世界的宝贵财富。物质类文化遗产是有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更容易受到破坏甚至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廊坊市地处河北中部,悠久的历史文化,留给了后人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散落在乡村,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充分挖掘文化的引领作用,加快文化发展方式转变,追求文化与经济社会的交互协调发展,符合廊坊市全面构建文化强市战略和建设幸福乡村战略。

作为区域文化的地方性、民族性特色品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区域旅游的开发中理应占有一席之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留给人类的财富,然而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现代工业、交通、媒体的迅猛发展加快了文化趋同性的脚步,人们在不断创造新文化的同时,历史传统文化逐渐在消亡。面对现代文明的持续挑战和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方式和发展方向,一直是业界探讨和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静态保护还是生产式保护未曾定论。

廊坊市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注重抢救和保护,注重非遗历史价值的开发和传承人的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保护与传承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保护廊坊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彰显廊坊市文化特色;促进社会和谐。

一、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现状及重要意义

1.廊坊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措施

廊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十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其中列入国家级第一批的有固安笙管乐、霸州笙管乐(高桥音乐会)和霸州笙管乐(胜芳音乐会),列入国家级第二批的有秸秆扎刻技艺、胜芳花灯及元宵灯会、花丝镶嵌制作技艺、安次区笙管乐、里东庄音乐老会、葛渔城重阁会、左各庄杆会、西河大鼓、文安八卦掌、香河安头屯中幡、苏桥飞叉会、霸州笙管乐(张庄音乐会)、安次区笙管乐(南响口梵呗音乐会)、安次区义和团音乐(东张务音乐会)。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廊坊从建立专门保护机构、普查、申报、建立名录、保护传承人等方面,加大宣传和研究力度。建立了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全面完成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建立工作。全市已拥有国家级项目21项、省级68项,市级132项,县级共计278项;确定的国家级传承人6名、省级传承人34名;国家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4个、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0个;省级民族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1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1个。此外,还建立了“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举办“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组织“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编制了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手册。

2.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作为文明古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古代文明史的见证,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百姓生活紧密相连,是在百姓生产实践中创造、凝练并积累下来的,是人们对文化的独特追求,是对生活创造的重要体现。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传承的特殊,保护的不易,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严峻的生存考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加大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同样文化多样性是中华民族文化进步的动力,也是中华民族社会进步的动力。通过传承、保护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社会多种多样的创造力;通过鼓励不同文化间的对话,能够使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甚至不同城市得到全面而均衡的发展。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持一个地域和民族传统的、独特的生活氛围、人文环境和文化历程。

独特的文化品位和文化内涵是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独特的城市文化是一种象征、一种特色、一种归属感。廊坊是一个年轻城市,但建立在一片开化较早的土地上,有着灿烂悠久的地域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在历史发展中,不仅创造了繁华的物质文明,同时也孕育出了内容十分丰富,有着鲜明的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包括文化遗址、古城镇、古建筑、古碑题刻、古树、馆藏文物、馆藏文物、民歌和民间故事、古乐和民间花会、宗教文化等,这些文化遗产是沉积了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精髓,体现了廊坊地区人民非凡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是廊坊当地人民群众丰富多彩的精神家园。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和谐社会构建必须与和谐文化建设相辅相成,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建设和谐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基础。传承文化并加以创造是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全面、平衡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和谐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研究和发展,可以促进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族群与族群、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的和谐,调整个体的精神世界,协调人际关系、家庭关系、族群关系、国家关系、地区关系,以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等,从而达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

二、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略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关键

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与和谐社会建设息息相关,非物质遗产保护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主要职能在于组织领导、部门协调和扶持引导,充分展示廊坊传统文化的经济社会功能,加快提升“和谐廊坊”的软实力。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扩大宣传,提高认识。政府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性和重大意义落实到每一个市民,树立起主动保护本地文化的自觉性,积极踊跃地参与廊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合理经费投入,加强监管。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那些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对一些无法产业化的“非遗”项目和一些由社会群众负责组织申报的“非遗”项目,政府必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政府还要设法拓宽渠道,吸纳民间资本。在提高投入的同时,政府还应该合理审查,避免重复性投资,尤其是避免破坏性的开发。(3)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职权。加强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的建设,使所有“非遗”项目都有切实负责的主管部门。政府要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建立一支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组织能力,且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工作队伍。

2.公众参与是根本

不断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主动参与保护的文化氛围,是持续做好保护工作的根本。(1)调动市民参与。广大市民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也是它的享有者。公众的参与,要体现以人为本,不仅让人们参与其中,关键是让人们乐在其中。广大市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只有让群众参与其中,才能不断地传承发展。(2)融入教育体系。学校教育可以结合素质教育,在中小学课程中适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使学生从小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保护意识,对廊坊地方文化产生感情;在音乐、美术、手工课中,有意识地让学生欣赏或接触一些项目。在高校中可以通过举办讲座,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较为系统、深入地介绍自己所从事的项目。(3)吸收专家学者的建设性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存、传播和研究等方面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规范进行保护开发。同时专家学者本身就具有极强的专业知识背景,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也不可忽视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4)广泛吸纳商界的参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必须有商界的参与。商业运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来致命伤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运营主要体现在与旅游休闲产品相关的表演展示、民间工艺品开发以及影视剧制作等几个方面。

3.发扬本地特色,加强生产性保护

产业化经营能够增加经济收益,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开发文化产业,既可弥补保护资金的不足,也可使更多人参与其中,增加传承人数量。利用非遗资源实施产业化主要有三种途径:将原生态的非遗项目搬上舞台;请受众参与表演、制作,亲身体验;吸纳非遗艺术元素二度创作,采用综合手段提高产品文化附加值。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方面,廊坊市应重点做好:(1)建立场馆,集中展示。建设“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作为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最集中、最丰富、展示手段最先进的标志性文化设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市区公园等公共文化设施,收集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2)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之外,还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拓展销售,主要适合传统工艺。(3)与旅游发展相结合。廊坊市辖区内名胜古迹较少,但近年来,廊坊的乡村旅游发展较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与乡村旅游相结合,可以创新民俗旅游;开发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旅游纪念品;以盛会或庙会为契机,集中展示。

三、结束语

廊坊市政府及各界人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尤其是以传承人为载体的项目,其保护是一项长期坚持的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更好地服务于廊坊的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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