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调查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2-10-20 21:17:22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1

(一)机构参与情况

我省金融机构通过以下交易系统进行拆借:

1.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拆借的金融机构有:富滇银行、玉溪城市商业银行、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昆明市联社、昭通昭阳区农村信用联社、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联社、红河建水县联社、版纳景洪市联社、丽江市古城区联社、保山腾冲县联社、红塔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共13家。

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拆借备案系统拆借的金融机构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未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城市商业银行。

(二)交易情况

我省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金余缺的调剂都通过其总行进行,暂无拆借发生;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科技结算中心成立后,农村信用社各市、县联社的资金调剂基本上通过省联社进行,同业拆借业务很少发生;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以来,部分金融机构之间资金余缺的调剂采用同业存放方式进行。目前同业拆借交易主体仅为城市商业银行,2010年同业拆借累计成交1377.4亿元,同比增长2.06倍;其中:拆入累计1343.1亿元、拆出累计34.3亿元,净拆入资金1308.8亿元。2011年1-6月,同业拆借累计成交908.09亿元,同比增长23.65%,其中:累计拆入866.52亿元、累计拆出41.57亿元,净拆入资金824.95亿元。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基本情况

(一)机构参与情况

我省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有:富滇银行、玉溪城市商业银行、曲靖城市商业银行、云南省联社、昆明市联社、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曲靖市麒麟区联社、版纳景洪市联社、丽江市古城区联社、红塔证券、太平洋证券、云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12家。

我省市场成员开展的债券业务主要有: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债券远期交易;债券结算业务;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开办此项业务的有:工行、农行、建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

(二)交易情况

2010年质押式回购累计成交11420.41亿元,同比增长77.6%。其中:正回购4667.54亿元,逆回购6752.87亿元,净融出资金2085.33亿元。2011年1-6月,质押式回购累计成交4042.16亿元,同比减少36.7%。其中:正回购2927.3亿元,逆回购1114.86亿元,净融入资金1812.44亿元。交易主体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2010年买断式回购累计成交1089.92亿元,同比减少51%。其中买断式正回购84.14亿元、买断式逆回购1005.78亿元,净融出资金921.64亿元。2011年1-6月,债券买断式回购累计成交338.67亿元,同比减少57%。其中:正回购46.09亿元、逆回购292.58亿元,净融出资金246.49亿元。

2010年现券买卖累计成交9427.54亿元,同比增长25.5%;债券结算结算量为81.18亿,较去年减少181.82亿,减少69%;债券远期交易金额1294.93亿元,同比增长98.5%。2011年1-6月,现券买卖累计成交3815.17亿元,同比减少35.5%。

三、商业银行黄金业务基本情况

(一)机构参与情况

我省商业银行开展的黄金业务主要有:1.黄金业务(开办此项业务的有:工行、中行富滇银行以及所有的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2.账户金(纸黄金)业务(开办此项业务的有:工行、中行、建行);3.实物金业务(开办此项业务的有:工行、农行、建行、招行、兴业、光大、民生、富滇银行)。

(二)交易情况

2010年,我省商业银行账户金、实物金和黄金三种业务累计成交65.6吨,同比增长13.32%,成交金额173.12亿元,成交均价263.9元/克,同比增长21.44%。其中:账户金累计交易31.34吨,同比减少25%,交易金额84.3亿元,同比减少6.81%,交易均价268.94元/克,同比上升24.13%。2011年1-6月,商业银行账户金、实物金和黄金三种业务累计成交19.34吨,同比减少55%,成交金额59亿元。

2010年,个人账户金累计交易31.34吨,同比减少25%,交易金额84.3亿元,同比减少6.81%,交易均价268.94元/克,同比上升24.13%。2011年1-6月,个人账户金累计交易14.75吨,同比减少5%,交易金额44.8亿元,交易均价303.1元/克,同比上升19.7%。

2010年,实物黄金累计交易1.9吨,同比增长2倍,交易金额5.26亿元,同比增长2.68倍,均价277.57元/克,同比增长21.53%。2011年1―6月,实物黄金累计交易2.25吨,同比增长1.5倍,交易金额7.11亿元,均价316.33元/克,同比上升17%。

2010年黄金业务累计交易32.37吨,同比大幅增长1.08倍,交易金额83.56亿元,同比增长1.46倍,交易均价258.15元/克,同比增长18%。2011年1―6月业务累计交易2.34吨,同比减少91%,交易金额7.08亿元,交易均价303.1元/克,同比上升19.9%。一部分客户转向做资金成本较低的白银T+D业务。

四、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

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员只有富滇银行1家,2010年即期交易累计成交折合19139.36万美元,同比大幅增长1.01倍。其中买入外汇折合8404.8万美元,同比大幅增长5.62倍;卖出外汇折合10730.55万美元,同比增长30%。2011年1-6月累计成交折合4781万美元,同比减少44.3%。其中买入外汇折合2017万美元,同比减少59.6%,卖出外汇折合2764万美元,同比减少23%。在国际经济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下,企业外汇需求有所减少。

五、票据市场业务基本情况

2010年云南省金融机构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450.33亿元,同比增长12.21%;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余额672.71亿元,同比增长34.45%。2011年1-6月,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005.97亿元,同比增长57.42%;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余额855.44亿元,较同期增加322.66亿元,增长60.56%。承兑业务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扩大票源和增加保证金存款。

2010年云南省金融机构累计办理贴现1874.7亿元,同比下降5.08%;贴现余额159.8亿元,同比下降40.72%。2011年1~6月累计办理贴现1079.1亿元,同比增长15.87%;贴现余额148.25亿元,同比下降11.6%。

2010年累计办理商业汇票再贴现866笔、金额39.13亿元,比同期增加36.21亿元,增长12.4倍;到12月末,再贴现余额15.57亿元,比同期增加13.48亿元,增长6.45倍。2011年1-6月,累计办理商业汇票再贴现1018笔、金额59.71亿元,同比增长2.3倍。

六、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省同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单一

主要原因一是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金余缺的调剂都通过其总行进行,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体制的变化主观上制约了同业拆借业务的发展;二是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以来,部分金融机构之间资金余缺的调剂采用同业存放方式进行;三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专门人才缺乏,市场操作经验不足,对市场风险没有足够的应对措施和能力,限制了它们参与同业拆借业务。

(二)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现有的管理制度不能适应目前市场业务发展的需要

交易中出现的一些创新方式、新问题,如各种类型的代持交易、丙类户的审核不严和门槛较低等问题,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容易出现异常交易和违规交易,导致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黄金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则

目前黄金投资已成为民众投资的重要工具和品种,黄金流通日益频繁。在这一巨大市场面前,导致出现各种黄金投资公司,其交易方式、交易行为、保证金比例难以掌控,这些无疑加大了黄金市场的监管难度,增加了黄金投资的风险。但对如何监管黄金市场,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给人民银行分支行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了困难。

(四)现行的票据市场管理制度已不适应票据市场发展的需要

随着国内经济形式的变化,产销关系紧密的上下游企业间更倾向于用票据结算,相应地带来更多票据融资服务需求。金融机构以此为契机,利用票据融资嵌入产业链核心客户上下游交易来拓展业务,为此开办了各类新业务,例如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宝等来满足企业的需求。但有些新业务严格地说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存在相悖之处,而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是以风险规避和风险转移为目标进行的制度设计,在新的经济环境下,部分规定制约了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且在票据市场中存在监管规则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确的客观现实,对市场的创新行为难以认定。

七、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参与市场运作的指导

应引导农村信用社树立资产多元化和流动性管理的经营观念,积极开展扩大金融市场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度增强基层信用社的融资自。

(二)建议修改和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场成员的交易行为,清理各种创新方式的债券代持业务,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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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记者 刘文君)8月2日,证监会通报了博时精选基金原经理马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情况。

经查,马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博时基金交易的非公开信息,操作他人名下账户,先于或同期买入股票70余只,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较大,根据刑法第180条第四款规定,上述行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监会稽查局局长欧阳健生向《财经》记者表示,“该案正在移送司法部门的过程当中。”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马乐一案涉嫌相关300个账户以及10亿元内幕交易金额的交易异常,因被深交所的实时监控系统发现而举报。但近日,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向《财经》记者透露,上述说法和数字都不准确。

他进一步解释,“在该案中,涉及沪、深两地的交易所,而深交所扮演的角色仅仅是配合证监会稽查局进行辅助调查的工作。”

据记者了解,沪、深两大交易所均配有与海外成熟交易所相媲美的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系统。

一位外资券商高层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在沪深交易所的每一位股票证券账户就配有唯一的代码,因此对于内幕交易的数据证据获取比海外市场更加容易。在美国通常只显示账户所代表的券商的交易席位代码。

截至二季度末,博时基金管理的基金规模为1316.5亿元,马乐曾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属于混合型股票基金,在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间,年度业绩排名一直处于中位数水平。2013年6月中旬,马乐因个人身体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值得关注的是,马乐在六七月份被调查过程中,正值博时基金新一轮的管理层大换血时期。今年6月1日,博时基金公司原总经理何宝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取而代之的是现任博时董事长杨在招商证券的老部下吴姚东。

但博时基金方面否认了马乐因内部斗争而被举报的说法。一位博时员工表示,马乐只是一名普通的基金经理,并不是中高层领导,不存在参与内部斗争的问题。 声音 加强监管执法

证监会主席肖钢:资本市场监管需要更加尊重市场客观规律,扭转“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将“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状况总体健康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中国的地方融资平台大部分是用于生产性投资,而不是消费,不是把这些钱全部花掉了。尽管还款期限会长一些,有的确实可能今后还款时会产生一些困难,但从眼前看,不良贷款比例相对比较低,总体风险是可控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状况目前总体健康。不过,银监会仍提出“控制总量,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方案,逐步释放风险。 推动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兴未艾,为创造性地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实现农村包容性增长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和手段。这种创新和发展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快报 七部门联合调研互联网金融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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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近日,国务院同意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牵头地位。

据悉,催生这一制度设计出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金融机构综合经营趋势明显,金融混业迅速发展。近年来,包括信托、理财、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新金融的发展模糊了各行业间的界限,国内机构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在扩大,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造成冲击。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有六项,分别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此次批复还确立了央行牵头地位,联席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与其他部门相互支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

在这一机制下,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联席协调机制是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较为现实的选择。也有分析认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实施细则,纯粹的制度安排使其发挥作用有限,运行效果仍待观察。 声音 下半年货币政策或有微调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国经济增长内在动力还是很强的,不会出现所谓连续性下滑的方式。中国货币政策的多目标制,即货币政策需要照顾到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和国际收支平衡。今年下半年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如果有需要会做出微调。 监管重心转到加强稽查执法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证券期货稽查执法不能根据市场指数的涨跌来调整执法力度,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监管重心转到加强稽查执法工作上来;建立相互衔接、逻辑严密的执法标准体系,明确认定标准的核心原则,明确量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掌握原则以及与立案有关的行政许可与监管措施适用标准。 近期保险监管五项重点工作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近期保险监管的五项重点工作: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维护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抓好保险业创新发展,全力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不断提升保险业竞争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找准监管着力点,推进监管现代化建设。 快报 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4

“金”是一种坚硬而固定的物质,而“融”是融化流通的意思。“‘金’何以能‘融’?这有赖于‘信用之火’的燃烧,但有时‘信用之火’烧得太猛烈了,融化的金腾沸洋溢,反而要浇灭了‘信用之火’;跟着,融化的金也冷却而结冻了。这就是信用过度膨胀成了恐慌的现象――就是所谓资产的冻结。”

七十多年过去,研究美国的次贷危机,上述譬喻依然鲜活。

章乃器是中国征信业的开拓者,被称为“中国资信业第一人”。马洪先生认为,章乃器是中国近代经济学家中少有的货币专家和理财家,是首倡创建中国现代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学者之一。

章乃器强调信用对金融市场的调节作用,并首倡“信用膨胀”说,主张把信用放款改为票据贴现,使呆滞的“账面债权”化为可以流通的“票面债权”,以加快资本的流通。他呼吁:“以稳健的扩张信用之手段,代替不健全的通货膨胀手段”;“推行票据承兑和贴现,使短期资金市场现代化;同时推行股票和公司债票,使长期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国民经济化”。

竞争中的思考

章乃器1916年从浙江甲种商业学校毕业后进入银行界,从练习生做起,经过十几年的奋斗,逐步升任上海浙江实业银行副经理。他熟悉金融业务,精于银行管理,对业务多有创新,并发表了大量学术论著,成为一位成功的银行家和知名经济学家。

1927~1937年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的“黄金十年”。在远东金融中心上海,中国、交通、通商、浙兴、浙实、金城、上海等华资银行,与被称为“外滩银行”的汇丰、麦加利、花旗、东方汇理、横滨正金等洋商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据当时同在金融界服务的李文杰先生回忆:章乃器是“银行实务研究会”和“银行学会”主持人之一,他曾协助银行同事朱博泉先生,联合上海银行公会旗下多家银行,组建了联合准备库及票据交换所、票据承兑所。“为了适应银行收受国内外财政金融市场信息,调查研究掌握客户信用状况,确保投放贷款的安全回收”,章乃器建议组设征信所,作为同业的横向联合的科学管理机构。

从20世纪初开始,征信所作为一种个人及机构资信的调查机构,逐渐在欧美和日本普及。民国初年财政部颁布《银行公会章程》时,即规定银行公会应该办理征信机构。20年代,国内银行界曾草拟征信所章程,提出过设立征信所的议案,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上海在1932年前,已有5家外商征信机构,其中日商3家、美商2家,但一直没有国人自办的同类机构。华商银行的信用调查各自为政,规模及资讯有限。这种现象引发了章乃器的思考:“为什么在上海,我们仍要用外人办理的信用调查机构?”

少壮派联手创业

章乃器与当时上海金融界中的一批新锐,被公认为上海金融界的少壮派。其中有中国银行的张禹九、祝仰辰,浙江兴业银行的吴承禧、方培寿,新华银行的孙瑞璜,以及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资耀华、侯厚培、章植等人。

据资耀华先生回忆:他与章乃器一见如故,倾谈甚亲,“总想设法在上海金融界创立一个‘中流砥柱’的组织,既不像目前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那样,勾心斗角,尔诈我虞,一盘散沙,浪费精力,又不要受南京蒋、宋、孔、陈的政治特权所支配,而能特立独行,发展金融经济。”但他们都不是银行的当权者,殊感有心无力。

1931年天津“协和公司案”引发的金融大风潮,意外地成为中国征信所的催生剂。

天津协和贸易公司,是祁仍奚及段祺瑞的女婿奚东曙等开办的,经营进出口业务。该公司背景深厚,排场阔绰,以印刷精美的栈单,到处向银行做抵押放款。各大银行经理趋之若鹜,但又互相保密,不通声气。不料协和公司债台高筑,突然破产,两家银行因之倒闭,其他各行不同程度地蒙受损失,全市金融几乎崩溃。

风潮轰动全国,上海金融界深受震撼。章乃器、资耀华等大声疾呼,批评行业积弊,主张各行联合组建中国征信所,掌握市场变化,抵御金融风险。

1932年3月,张禹九、祝仰辰、资耀华、章乃器、孙瑞璜、方培寿等银行界精英,组成学术团体――中国兴信社,目标为“研究信用调查的方法,促进信用调查的技术,交换信用调查的资料”。为实现上述目标,公推章乃器、祝仰辰、资耀华三位干事,指导中国征信所工作的进行。资耀华回忆说:“章乃器当时勇气很大,说我们银行也要革命,不能老是墨守成规。”

由于在中国无先例可援,许多人担心这个事业太空洞。而章乃器等则以为:“倘使外国人设立的机关有法子调查,我们必然也有法子调查。而过去对于调查工作的实际经验,也使我们感觉到这个事业是有相当的把握的。”

创立这种联合机构,需要上海全体金融业排除私见,出资合作,过去很难取得一致。但在天津金融风潮的冲击下,这个主张立即获得了金融界实力人物张嘉、李馥荪、陈光甫、秦润卿、钱新之、徐新六、徐寄、林康侯、贝淞荪等的支持和赞助。

1932年6月6日,中国征信所在上海香港路4号银行公会内正式成立。该所由12家基本会员共同组成董事会,章乃器出任董事长,潘仰尧任经理。当时中外报纸对这一新生事物都很关注,发表了不少鼓励的社评。

“真、善、美”的服务标准

中国征信所主要业务为:报告市场实况;受会员或外界委托,调查工厂商店及个人身家事业之财产信用状况,于最短时间内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委托者。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征信所成为会员,除基本会员外,普通会员分为甲、乙、丙三种,享受不同标准的服务。非会员也可请征信所做调查业务,但费用较高且手续繁复。

章乃器将调查工作譬喻为搜集旧邮票,只要不断努力,持之以恒,自然就会有惊人的成绩,成为极有价值的府库。他主张:“优美的工作成绩,是事业的生命”,制定了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一切调查工作按照调查、复查、审查三步程序进行,其工作规条是:审慎以求“真”,详尽明晰以求“美”,忠实公正以求“善”。

“真”即调查报告的正确,在事务组织上,调查者与委查者之间,复查者与调查者之间,相互不知道身份。各自以不受拘束的客观态度,充分提供资料和意见,再由熟悉该业的人员严加审查。最后整理成报告书。

“美”被概括为“详尽明晰”四字,报告书应多叙事实,少下批评。无关宏旨的微言细行,片鳞只爪的数字记录,都尽量容纳。令使用者可以因小见大,见仁见智――批评最好还是让别人来下。

他认为“善”是“真”和“美”的基础,“征信所负责调查信用的重责,倘使自身没有一种光明磊落的态度,怎能判断别人的信用程度,而取得社会对我们的报告的信仰呢?所以,这种忠实公正的空气,在征信所当中是顷刻都不能缺少的。”他主张在用人上摈弃染有习气的人物,任用勤奋努力,清白自好的人,并以严密的组织去维持他们对于工作的兴趣和信仰,才能有把握获得“善”果。

“积极猛进”的事业拓展

在发展方针上,章乃器提出一个原则:“一切的事业要从积极的方面找出路。”他主张高投入高产出,认为中国人对于事业观念最大的错误,就是把“守家产”和“做事业”混为一谈;把大部分的精神,用在消极的节流的工作上面,而对于积极的发展事业,反放在脑后。结果会越来越消极。“不日进则日退”,学业然,事业亦然。

他以“积极猛进”的作风迅速拓展事业,开业4个月后,业务量增加了约3倍。1934年初,中国征信所迁入圆明园路133号底层大厅,业务发展到鼎盛时期,在天津、汉口设立了两个分所。全所职工上百人,基本上都具有大学文化水平及信用调查的专业知识。

章乃器除照常在浙江实业银行处理公务外,每天中午驾车来所办公两小时,从未支取过分文薪酬和车马费,这在当时工商界是史无前例的。所内有中英文秘书各一人,负责行政事务。下设信用调查、资料档案、编审、行名录编辑及总务五个部门及一个小型印刷所。

在提供常规调查报告的同时,中国征信所还从事商品研究、市场预测,出版“每日商情报告”供会员参考,提供各种超值服务。当市场发生特别变化,或有商业欺诈等危险事项发生,立即派员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影响及补救办法,在最短时间内制成报告分送各会员。最著名的例子是:1935年一家外国纸商行投机失败后隐瞒真情,继续接受订货收取定金,并向银行贷款。经该所查明向会员通报,避免了一场危机的发生。

除日常业务外,该所的一项重要业务是编纂《征信工商行名录》,这与信用调查也有密切关系。当时上海出版之行名录有七八种之多,编辑者有外国人也有中国人,立场不同,详略互异,可用者不过二三种,一个机构往往要同时购备几种才能应付业务之需。

当时经常出版且有参考价值的中国经济调查,只有一份洋人主编的海关报告。中国人从未连续出版过两期以上的中国年鉴,而英国人胡德海氏的英文版中国年鉴,已持续出版十年以上。章乃器指出,这表明中国人并不愿意或者需要了解中国的事情,而外国人反比我们注意。《征信工商行名录》预定的目标,是内容要超过外国人办的。倘使我们不能出产精美的作品,就情愿不做。

《征信工商行名录》出版后,以其编辑周密、内容宏富、印制精美的特色,一举压倒了几十年间影响最大的英国人办的《字林西报行名录》,成为那个年代工商界必备的工具书。抗战爆发前,中国征信所已拥有公司行号调查档案3万户,工商界个人档案1万多户,并积累了一大批经济资料。除每年推出行名录外,该所还编纂出版了《上海工商名人录》,并在《申报》辟有专栏,不定期刊登商品及市场研究报告,后来又负责上海《大公报》经济版的采编。

征信业从兴盛走向衰亡

中国征信所开幕时,基本会员为12家,4个月后增加到18家,几乎囊括了重要的华商银行和官方控股银行;同时还发展了普通会员29家,其中洋商22家、华商7家,共拥有会员47家。会员数量跃居上海信用调查机构之首。

不少华商开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要求先作个案调查,及至看过明晰翔实的调查报告书,便毫不犹豫地加入了。汇丰、麦加利、花旗、横滨正金等洋商银行,怡和、亚细亚、德士古、三菱、三井、卜内门等一些大洋行,也纷纷加入成为特别会员。上海原有的几家外商征信所,因无力竞争相继倒闭,中国征信所遂成为全国的独占事业。

一部分人批评中国征信所,不该把中国工商业家的信息,向洋商会员和盘托出。章乃器反问道:“我们和外人的营业竞争,是应该靠组织上的秘密性呢?还是应该靠营业方法的敏捷和知识的充分?我想一个正当的营业机关,决不拒绝把组织的内容告人。”他以一堆品质高低混杂的商品为喻:“征信所的报告也许要告诉别人若干内容不良的工商业者,然而同时告诉别人许多内容优良的工商业家。这样,我们把这大堆的‘统货’按等级整理清楚了,总价格自然马上要抬高。”

1936年夏,章乃器因从事救国运动受到当局压迫,辞去了中国征信所董事长职务。抗日战争爆发后,该所业务萎缩陷入困境。抗战胜利后业务曾一度回升,旋因内战和金融危机而再度跌落。1949年5月上海易手,中国征信所于同年8月宣告结束。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5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6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某一局部地区或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甚至破坏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突发性金融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有少量客户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网点出现支付风险,对当地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破坏。

(二)较大突发事件:有部分客户参与,某一金融机构中的多个机构网点同时出现支付风险,对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破坏。

(三)重大突发事件:有较多客户参与,某一金融机构整体或多个金融机构局部同时出现支付风险,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重大破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四)特大突发事件:有大量客户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整个金融领域同时出现支付风险,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市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决策领导机构。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武警**支队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分析判断形势,研究应急战略和计划,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根据应急预案,决定应对措施,统一协调指挥各方力量,迅速部署落实;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调整应对措施和工作部署或决定应急中止。

第五条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武警**支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要职责是:研究各地上报的信息,对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协调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条突发事件发生时,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武警**支队等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处置。

市级各金融机构作为协作单位,要按市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全力保证金融系统稳定。

第三章处置程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八条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所在地未设金融监管部门的则直接向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局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公安局等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各自上级报告。

责任单位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应同时上报书面材料。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现有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准备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等简要情况。

第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要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判断,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同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第十条判定突发事件性质后(即区分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本预案对应的处置措施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上级机构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态势,并按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有关信息及突发事件情况。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向社会此类信息。

第十二条经采取处置措施后,突发事件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中止预案的执行。

第四章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对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发生的突发事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动用存款准备金、财政资金、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的顺序进行救助;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

第十四条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机构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吸收存款,组织现金,做好头寸供应等自救工作;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市应急领导小组

迅速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检查事件发生原因;下发要求其它金融机构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财政部门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和调拨现金的保卫工作。

宣传部门提出是否报道、如何报道的意见及有关信息和宣传方面的控制措施;加强对外报道的管理。

(二)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l、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以及通过其它渠道筹措资金。

2、人民银行做好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的准备工作。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2、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允许动用存款准备金,并做好紧急再贷款的发放准备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的救助准备工作。

公安及武警部队抽调警力,加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四)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救助,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

2、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提供财政资金救助。

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发放紧急再贷款。

公安及武警部队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并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资金调拨的保卫工作。

(五)接管、重组或撤销

对地方性金融机构,采取了所有的救助措施后仍不能平息或难以阻止突发事件进一步恶化的,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金融监管机构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实施接管、重组或撤销。

第十五条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一)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机构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现金,做好头寸的供应工作;积极吸收存款,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做好自救资金的组织工作;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上级金融机构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系统内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并及时划拨资金。

(三)市应急领导小组

迅速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检查事件发生原因;下发要求其它金融机构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发生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和调拨资金的保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武警部队对出现群众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被挤提机构营业网点及政府机关等特大突发事件情况的,要动用警力,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宣传部门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市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擅自报道,任意炒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财力保障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和谁投资谁负担的原则,当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后,除中央负担外,需地方负担的,按金融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提供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处置突发事件相应的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人力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人力调配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中人力合理调配安排。

第十八条制度保障

(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自动授权市应急领导小组采取包括动用各类资金和公共设施的权力,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对事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平息事态进一步扩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7

学 生 姓 名 xxx

所 在 班 级 xx金融xxxxxxxx班

所 在 系 保险管理系

指 导 老 师 xxx

报告提交日期 20xx 年 05 月 21 日

xx学院社会调查报告开题报告

调查报告标题 xx市银行保险市场情况调查报告

调查地点 xx市 调查公司 多家银行及保险公司

校内指导教师 xxx  校外指导教师 xxx

学生姓名   xxx 学号 200xxxxxx 班级 xx金融xxxx班

调查报告选题目的意义

通过对我市银行保险市场的调查,了解银行保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市场现状的特点进行分析,学习。

调查报告内容

1、 对整个行业全国的宏观调查

2、 对各个不同3、 的银行的状况的调查及各中联系

4、 存在的问题原因

调查报告

预期目标

通过调查,了解现在银行保险发展的特点,原因以及有待改进的地方,再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的学习借鉴,找出方法。

调查报告工作进度安排

1月底前:拟定开题报告和实习计划、 拟定调查提纲

2月到4月中旬:实地调查和实习,收集资料整理资料

4月底前:写调查报告初稿并提交老师修改

5月5日前:调查报告正稿初审

5月20日前:指导修改正稿

6月4日前:将正稿交给老师,并提交实习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特点

以各地市为主,郊县为辅

以寿险公司为主,财险为辅

以国有银行为主,股份制银行为辅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老师签名: 年 月 日

教研室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系审核意见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8

一、现金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

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

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

4.对个人现金支出业务控制不力,扩大了现金使用量

在反洗钱调查中,发现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转移资金或存取现金的现象,而在《办法》中对个人结算账户的规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较大的洗钱风险。

5.金融机构现金报告制度宽松,可疑交易报告偏少

《办法》对现金大额交易报告的金额作了具体规定,而对现金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未作具体规定。不能对开户单位在本系统特别是本辖区大额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监测大额可疑现金交易信息

目前,新的现金管理监测系统还没有出台,大额现金的存取备案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获取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影响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效果。

二、几点建议

1.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调整现金管理目标

人民银行要结合自身的职能转变,从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及防范洗钱的角度出发,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洗钱,打击经济犯罪为现金管理目的,最终为市场经济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结合反洗钱职能,调整现金管理的重点,应当从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

2.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法规,完善反洗钱法规体系

一是重新明确现金管理的客体,把管理对象扩大到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二是重新规定现金的适用范围和金额起点,尽快将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典当、贵金属等新形势下的特殊行业纳入现金管理的范围,明确其使用用途和范围。三是改变我国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出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实行现金存取并重管理的模式。四是增加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业务的现金管理内容。五是改革账户管理办法,限制个人在一家金融机构的开户数量,防止犯罪分子化整为零。六是严格界定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现金交易行为。

3.加强对现金收支来源、用途审查,提高现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合理存取款业务的前提下,对大额现金存取款来源和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要求客户申报现金的来源和用途,还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此外,运用市场手段,按照国际惯例,对超过一定限额(如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通过对大额现金存取的双向收费控制,提高客户使用现金的成本,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率,使有洗钱嫌疑的现金活动显现出来,便于反洗钱的监测。

4.加强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大额可疑现金监测水平

充分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由工商、税务部门对现金流量较大的行业的规模进行了解和掌握,由公安部门对娱乐业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让金融机构有目的的对现金高发行业的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现金交易频率高的存款人资料的通报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现金高发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5.加大反洗钱科技含量,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9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

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

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

4.对个人现金支出业务控制不力,扩大了现金使用量

在反洗钱调查中,发现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转移资金或存取现金的现象,而在《办法》中对个人结算账户的规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较大的洗钱风险。

5.金融机构现金报告制度宽松,可疑交易报告偏少

《办法》对现金大额交易报告的金额作了具体规定,而对现金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未作具体规定。不能对开户单位在本系统特别是本辖区大额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监测大额可疑现金交易信息

目前,新的现金管理监测系统还没有出台,大额现金的存取备案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获取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影响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效果。

二、几点建议

1.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调整现金管理目标

人民银行要结合自身的职能转变,从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及防范洗钱的角度出发,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洗钱,打击经济犯罪为现金管理目的,最终为市场经济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结合反洗钱职能,调整现金管理的重点,应当从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

2.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法规,完善反洗钱法规体系

一是重新明确现金管理的客体,把管理对象扩大到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二是重新规定现金的适用范围和金额起点,尽快将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典当、贵金属等新形势下的特殊行业纳入现金管理的范围,明确其使用用途和范围。三是改变我国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出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实行现金存取并重管理的模式。四是增加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业务的现金管理内容。五是改革账户管理办法,限制个人在一家金融机构的开户数量,防止犯罪分子化整为零。六是严格界定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现金交易行为。

3.加强对现金收支来源、用途审查,提高现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合理存取款业务的前提下,对大额现金存取款来源和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要求客户申报现金的来源和用途,还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此外,运用市场手段,按照国际惯例,对超过一定限额(如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通过对大额现金存取的双向收费控制,提高客户使用现金的成本,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率,使有洗钱嫌疑的现金活动显现出来,便于反洗钱的监测。

4.加强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大额可疑现金监测水平

充分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由工商、税务部门对现金流量较大的行业的规模进行了解和掌握,由公安部门对娱乐业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让金融机构有目的的对现金高发行业的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现金交易频率高的存款人资料的通报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现金高发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5.加大反洗钱科技含量,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现金管理网络化和现代化。本着方便、及时、简捷、易行的原则,尽快开发全面涵盖大额现金存取、异常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非基本存款账户提现、现金管理现场检查等业务的实时监测系统,逐步实现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对接,共享信息资源。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对可疑现金交易进行跟踪分析,了解客户背景、业务种类、交易对象、资金流向等、锁定异常目标,并主动报告,加快可疑信息的报送效率;人民银行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额现金存取变化情况,加大大额现金存取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

6.加大现金管理检查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现金管理责任感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10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是由西南财经大学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共同成立的公益性学术调查研究机构。主要工作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CHFS),收集有关家庭金融微观层次的相关信息。中心由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甘犁担任中心主任,并拥有实力雄厚的科研调查团队。

收入和储蓄

数据显示,家庭收入均值为52087元/年,其中,城镇家庭和农村家庭分别为71546元/年和27606元/年。

根据CHFS调查数据,中国家庭收入不均现象非常严重。处于收入分布90%以上分位数的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占所有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6.96%。表1汇报了这些高收入家庭各项收入在所有家庭中的占比情况,其中,经营收入的76.85%被处于收入分布90%以上分位数的家庭所有,经营收入不均现象最为严重。

中国家庭总储蓄占总收入的19.25%,低于依据宏观数据计算出来的储蓄率,但仍然处于较高水平。从储蓄的分布来看,家庭储蓄分布极为不均。55%的家庭没有或几乎没有储蓄,而处于收入分布90%以上分位数的家庭储蓄率为60.6%,其储蓄金额占当年总储蓄的74.9%。

因此,中国高储蓄的根本原因不是广大民众没有足够的消费动机,而是广大民众没有足够的收入。因此,增加消费、减少储蓄最有效的政策是提高广大民众的收入水平以减少收入不均。

非金融资产

在调查样本中,自有住房拥有率为89.68%。城市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为85.39%,农村家庭拥有自有住房率为92.60%。世界平均住房拥有率为63%,美国为65%,而日本为60%,我国自有住房拥有率处于世界前列。

城市户与农村户均拥有住房都已经超过1套,城市户为1.22套,农村户为1.15套。

表3说明城市家庭拥有汽车的比例为22.89%,农村家庭拥有汽车的比例为11.92%,总体来看,中国家庭拥有汽车的比例为16.37%。

家庭拥有的汽车市场占有率前4名均是国外品牌,它们是大众(7.35%)、丰田(5.69%)、别克(4.25%)、现代(3.90%),其后依次是长安、本田、东风、五菱、奇瑞、福特。前10名中有6个国外品牌。

金融资产

中国家庭金融资产平均为6.38万元,中位数为6000元。分城乡来看,城市家庭金融资产平均为11.20万元,中位数为1.65万元;农村家庭金融资产平均为3.10万元,中位数为3000元;家庭金融资产在城乡之间的差异显著,中位数达到3.5倍。从均值和中位数之间的差异可知,金融资产在家庭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

图1可知,家庭金融资产中,银行存款比例最高,为57.75%;现金其次,占17.93%;股票第三,占15.45%;基金为4.09%;银行理财产品占2.43%。银行存款和现金等无风险资产占比高。

图2的结果显示,有效样本中,盈利的家庭占22.27%;盈亏平衡的家庭占21.82%;亏损的家庭比例达56.01%。可见,高达77%的炒股家庭没有从股市赚钱。这与人们常说的“二八”法则比较接近。

根据户主年龄将家庭分为青年、中年和老年,我们发现年龄与炒股盈利成正相关关系。从图3可知,随着年龄的增长,炒股赚钱的比例呈增加的态势。

中国家庭在不同金融市场参与率存在显著差异,衍生品和债券市场参与率尤其低,这与我国衍生品市场和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现实基本吻合。

股票市场参与和风险态度成正比。

家庭负债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11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2)02-0071-04

一、天津市反洗钱调查工作现状

反洗钱调查工作是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洗钱犯罪类型研究的重要载体,是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近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反洗钱调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天津市反洗钱调查工作成效初显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采取多项措施,推动天津市反洗钱调查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注重收集各地的典型上游犯罪案例。深入剖析总行通报的重大洗钱案件,精心总结各种类型犯罪在金额、交易方式、地域分布等方面的规律和特征,努力提高自身对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判定能力和水平。二是通过专题培训、实地走访、一对一辅导等方式指导金融机构优化可疑交易报告的流程,提高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分析水平和重点可疑交易的报告质量,增强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熟练度和规范性。三是通过联席会议、案件会商等渠道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与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发挥天津市反洗钱联席会议框架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基础作用。四是加强工作力度,提高可疑资金交易线索报案的数量和质量。近五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起反洗钱调查137起,通过反洗钱调查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洗钱案件36件。其中,在2008年“天网行动”和“雷霆行动”两项反洗钱专项行动中,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洗钱及上游犯罪案件15起,抓捕犯罪嫌疑人37人,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在最近的2011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10.26”传播木马和跨境洗钱案,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作出重要贡献。

(二)探索符合天津市特点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方式

天津市作为中国四个直辖市之一,在行政管理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地域特点。作为天津市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不断探索符合天津市地方特色的反洗钱调查方式和可疑交易案件判定技巧和规律。一是探索最佳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方式。与其他省份不同,天津市地域范围小,实施反洗钱调查的人员少,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快,金融业务创新多,金融交易量成倍增加,有限的人力使得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不宜过多采用占用大量人力的现场调查,只有代之以非现场调查方式。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充分利用非现场调查法定文书少、程序较简易的优势。以人民银行为中心辐射全市金融机构,采取多个调查线程并行的流转方式。不断优化调查项目的流程和衔接,努力提高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是深入研究天津市可疑交易的类型特点和判别技巧。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天津市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态势较好,且金融环境较为宽松,在当前货币政策收紧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带有地下金融、涉众集资性质的典型案件,给民众造成了潜在的资金损失,也对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不利影响。对于天津市此种典型的可疑资金交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深入研究该类交易在资金规模、交易类型、涉众数量、地域分布、流转方向等方面的特点和判别要点,积极开展调查分析。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案件线索,为天津市金融体系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二、金融机构在配合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结果反馈时效性不足

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时效性较强。只有迅速调取可疑资金账户的交易资料。才能尽快着手汇总资金交易的模式特征和判别资金交易的涉嫌犯罪类型,才能及时将可疑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不法分子实施控制。相反,调查周期过长则可能贻误战机,增加犯罪分子逃匿和可疑资金转移的概率和风险。当前,在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整个流程中,金融机构配合调取可疑账户交易明细的环节耗时较长,成为影响反洗钱调查时效性的突出环节。在接到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后,部分金融机构可以在通知书规定时限的末期反馈调查结果,有的金融机构则超出时限甚至拖延较长时间后才能反馈,使得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等待和催促金融机构反馈调查结果的过程中耗费了过多时间,给整个反洗钱调查工作流程造成了被动。

(二)可疑交易明细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缺乏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调查中将调取的交易明细数据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洗钱部门据此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可疑交易的资金流转特点,判别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的类型。当前,金融机构反馈的电子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存在一定欠缺,给后续的调查步骤造成了困难。一是交易对手等信息要素不完整。在交易数据中。交易对手开户行、交易对手户名和交易对手账号等内容对于可疑交易线索的追查具有重要的信息价值,而金融机构反馈的调查数据却或多或少、甚至是大范围地缺失此项信息。二是交易方式或交易渠道字段填写混乱。不同金融机构对资金交易方式的分类和命名规则不同,致使不能凭借该字段信息区分每笔交易的现转性质,影响了可疑线索的进一步分析。三是电子交易数据格式不规范。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交易数据在格式上欠缺规范性,增加了可疑交易整理和汇总的困难度。比如,有的把资金交易日期写成“YYYYMMDD”而不是“YYYY-MM-DD”,有的把借贷标志写成“收支”或“0102”而不是“借贷”,有的把交易金额的格式设置为“文本”而不是“数值”。另外,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电子交易数据都无法准确体现资金来源用途和人等信息。

(三)可疑交易报告撰写质量有待提高

按照反洗钱调查的程序和要求,金融机构要依据账户交易数据和格式模板撰写反洗钱调查报告并作为调查结果和电子交易数据一同反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金融机构撰写的反洗钱调查报告可以纳入电子交易数据以外的非交易信息,对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快速掌握可疑交易的特征和类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金融机构反馈的反洗钱调查报告的质量仍有待提高。一是未充分纳入可获取的非交易数据信息。可疑主体在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的样貌服饰特征、态度表情异相、业务需求状况等不可量化的非交易数据信息是判别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类型的重要线索来源,通常金融机构不能充分了解这些信息并将之纳入反洗钱调查报告。二是未按要求格式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比如,未注明相关账户的类型和状态,只对部分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未说明资金交易的渠道和来源去向,只汇总总体的交易笔数和金额未分别汇总转入与转出的笔数和金额。三是未对可疑交易的上游犯罪类型进行初步判断。对于反

洗钱调查报告而言,判别上游犯罪类型越准确证据越充足(或者有充足的证据排除可疑),报告的质量就越高,就越有利于可疑交易线索的报案和侦破。由于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水平的欠缺或可疑交易类型的可识别性较差等主客观原因,金融机构反馈的调查报告一般无法对可疑交易的上游犯罪类型做出初步判断。

三、天津市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存在问题的根源

(一)配合意愿较差

金融机构对反洗钱调查工作的配合意愿属于一种主观因素或状态。当前,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调查工作配合中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和抵触心理,对反洗钱调查的时效性和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是金融机构承受较大的盈利压力和竞争压力,反洗钱调查会给其增加额外的但非盈利性的工作量,使金融机构产生某种抵触心理。二是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顾虑,担心反洗钱调查工作降低客户的体验度,造成客户资源和储蓄资金的流失。三是金融机构内部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认同度不均匀,反洗钱牵头部门以外的各个部室参与的热情不高,增加了反洗钱牵头部门协调各业务条线调取可疑交易信息和数据的难度。四是金融机构尚未把洗钱风险纳入其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激励机制也未成熟,使得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调查配合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消极性和被动性。

(二)配合基础薄弱

配合基础指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调取可疑账户资金交易数据时的客观技术条件或便利性。金融机构处理日常资金交易时依托各种电子业务系统和清算渠道,形成天量的资金交易数据。反洗钱调查需要从其中某一时期的历史数据中按照账户调取资金交易明细,金融机构的业务数据系统对交易调取的支持度越高,就越有利于提高反洗钱调查的效率和质量,反之若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不便于对历史交易数据的批量调取,就只能依靠逐笔查询或翻阅纸质凭证,从而延缓反洗钱调查的周期,降低调查数据的质量。当前,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技术条件和配合基础存在一定的薄弱性。一是部分金融机构系统整合度和数据集中度较差,增加了资金交易数据调取的难度。一方面,金融机构若不能对各种清算渠道的报文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和管理,就不能对交易对手等反洗钱调查所需的数据进行批量提取。另_方面,金融机构的核心系统以会计账务处理功能为中心,在其分户账的数据结构中一般没有交易对手信息的字段,只能通过交易流水号逐笔进行查询,甚至只能通过翻阅原始会计凭证查找,大大增加了资金交易数据调取的难度和耗费的时间。二是各种清算渠道的若干特殊性造成了某些交易数据尤其是对手信息数据的缺失。第一,同城票据清算中提回的转账支票不包括收款人的账号信息,加之各金融机构没有强制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提入和提出票据的对手信息,使得票据业务的交易数据要素大量缺失。第二,借助超级网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进行跨行转账汇款时通过总对总的方式划转,使得交易数据中“开户行”信息不能精确到具体的交易网点。第三,POS商户的开户行若不同时是该商户的收单行。则该商户账户只能记录每天的汇总交易信息,而不能逐笔显示每天在此POS机具上所有的刷卡交易数据。第四,在ATM通道的交易中,受理ATM机具的金融机构无法获取使用该ATM交易的他行卡的账户名称。三是金融机构某些特殊的账务处理方式对交易对手信息造成了屏蔽。比如,某金融机构在进行转账操作时大量使用过渡账户,人为阻断了资金的传输链条,给交易对手的查询造成了障碍。

(三)配合能力有待加强

配合能力指在配合意愿和配合基础等主客观条件下,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经过近几年的反洗钱调查工作实践,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经验不断丰富,实施调查的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就反洗钱调查的目标要求而言,其配合调查的能力仍有待提升和改进。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分为两种,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一般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通过后台系统提取,除少数交易外一般包含交易对手信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由人工进行汇总整理和深入分析,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与金融机构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类似,但部分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反馈的调查数据的对手要素信息有不同程度的缺失。一般可疑交易报告与包括反洗钱调查在内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在交易数据要素完整程度上的这种差距反映了金融机构配合调查能力的高低,人工调取的交易数据质量与自动抽取的交易数据质量的差距越大,说明金融机构的配合能力越差。具体来讲,金融机构的配合能力问题集中在工作流程和调查报告分析撰写等方面。在工作流程方面,部分金融机构过于依赖营业网点通过逐笔查询或翻阅原始会计凭证调取交易对手户名、账号、开户行等调查所需数据要素,而不能有效地通过科技后台对交易数据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实现更有效率的批量自动查询,致使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在反洗钱调查报告分析撰写方面,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资金流转特征的了解程度仍有待提升,不能有效利用成本利益分析法和反侦察推断法等分析甄别方法对可疑交易数据信息进行剖析识别,加之报告的撰写技术有所欠缺,致使反洗钱调查的效果和调查报告的质量降低。

四、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配合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政策建议的简化动态模型框架

根据上文的分析,建立以下简化模型作为提出政策建议的框架基础。

Lt=f(Wt,Bt,Ct)

式中。Lt指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水平,Wt、Bt、Ct分别指对金融机构配合意愿、配合基础和配合能力的测度。Lt为Wt、Bt、Ct的增函数。金融机构的配合意愿越强,配合能力越高,客观的基础技术设施越完善,其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水平就越高。在Wt、Bt、Ct三个要素中,按照活跃度或主观能动性排序,配合意愿Wt居首,配合能力Ct其次,配合基础位末。活跃度最高的配合意愿因素,对其他两个因素的效力具有放大性的影响,因此上述简化模型可以变形为Lt=f(Wt,Bt,Ct)=Wt*f1(Bt,Ct)。与活跃度对应,从动态的时间属性来看。活跃度越强,对其改进完善所需的时间就越短,成效也越迅速。因此,依据主观活跃度和动态时效性的特征,应该从配合意愿、配合能力、配合基础三个方面着手,有步骤、有阶段性重点地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水平进行提升和改进。

(二)政策建议

1.提升金融机构配合意愿,增强配合积极性。一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工作的监管和考核。反洗钱调查工作考核可以对金融机构施加强有力的外部激励,弥补其内部反洗钱激励机制的缺位。增强其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意愿和积极性。激发其配合调查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对配合反洗钱调查时效性强和质量高的金融机构要给以考核加分和奖励表彰,对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时效低、质量差的金融机构要给予考核减分甚至批评惩戒。同时,适时加强

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增强其对反洗钱调查工作的责任感和认同感。二是设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合理反馈时限。设定一个合理的反馈时限可以对金融机构产生正向的约束和激励。若反馈时限过长,会助长金融机构调查流程中的惰性,反馈时间过短,则会打乱金融机构的调查步骤,影响调查结果的质量。只有预设一个相对合理的反馈时限,才能产生适度合理的约束和激励,激发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积极性。当然,合理反馈时限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到各金融机构的不同情况,选择一个能产生最大效力的中位数,并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提升金融机构配合能力。增强调查报告质量。一是优化金融机构内部实施反洗钱调查的流程。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流程进行优化的基本原则是将调查链向上集中,减少中下游的调查环节。当前部分金融机构过于依赖营业网点通过逐笔查询或翻阅原始凭证调取可疑交易数据,应逐步将现行相对分散的调查流程向集中的流程模式过渡。总部金融机构应由科技等后台部门集中统筹交易数据的管理和调取,分支金融机构应向总部申请完整的数据管理权限,或者申请由总部统一设置数据调取渠道,从而减少中下游的人工环节,提高数据调取的时效性和质量。二是提高金融机构调查报告的分析撰写能力和水平。要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一对一”辅导等灵活有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可疑资金流转方式和特征的认识,提高其对可疑资金交易模式的预警和识别能力,强化其反洗钱调查报告撰写技巧,不断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报告的分析撰写水平和质量。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篇12

普华永道委托经济学人智库于2009年1月至2月间对亚太地区215位金融服务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就未来业务发展方向进行了访问调查。报告显示,亚太地区的金融服务业正在积极探索业务发展的机会,且对并购活动持谨慎乐观态度。其中,68%的中国大陆受访者表示,很有可能在未来一年内进行并购活动。

访问调查报告还显示,少数受访者预期目前的市况将在短期内有所改善:有83%的受访者预期信贷紧缩及经济下滑的情况会在未来一至两年持续。大部分受访者认为资产价格在未来12个月更具吸引力。来自中国(63%)的受访者最为乐观,预期未来6个月内资产价格将变得更具吸引力。

尽管投资银行业务对国内金融机构早已不是新名词,但不可否认,与国际同行相比,中国金融机构的投资银行团队,在文化以及经验的积淀上仍有待时日。此外,随着中国消费者的产品需求不断增加,要求更多量身定制的服务,中国金融机构已经开始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复制国外发展成熟的私人银行业务经验的需求也日益提高。

由于部分外资机构忙于业务整合甚至撤出市场,亚洲区域金融企业将会主导地区内的并购活动。相比外资机构,亚洲机构的资本实力目前有相对优势,监管法规仍有利本土市场整合,加之交易后相对容易形成协同效应,从而亚洲区域金融企业于2009年主导并购活动的趋势将持续。其中,中国金融机构进军海外的尝试无疑将更令人瞩目。

过往10年,国外金融机构踊跃进入中国市场,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利润的模式,已为众多中国金融机构所熟知。时至今日,逐渐成熟的东南亚经济体、中东以及非洲部分地区经济,也愈发吸引海内外投资者的注意。访问调查报告显示,有18%的受访者预期未来一年内会在印度尼西亚进行并购交易,远超过曾是战略投资首选的中国,而39%的受访者则认为成本协同效益值得关注。随着东南亚与中国大陆经济往来的持续加强,投资于华人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东南亚经济圈,可能给已经跃跃欲试的中国金融机构带来广泛的业务拓展机会。

在次贷危机之前,中国投资者投资高经济增长国家的金融机构,通常会面对西方金融机构的正面对峙,激烈竞购往往在所难免。同时,由于缺乏海外并购经验,收购价格过高以及由于中国金融机构待审批时间较长而失之交臂的抱憾项目,屡见不鲜。

在仍笼罩着次贷危机阴影的市场环境下,国际金融机构不得不收缩业务,改取守势,这无疑让中国金融机构在并购高经济增长国家的金融机构时,可以面对较少的竞争压力、拥有更宽松的决策及交易完成时间、进行更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取得更有利的交易条款和结构。访问调查报告显示,57%的受访者相信当前情况可令买方更好地进行尽职调查,并依此判断优先的整合安排。当前形势,为中国金融机构进入高经济增长国家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当然,在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仍处动荡的情况下,即使面对前所未有的市场机遇,仍不可盲目乐观。访问调查报告显示:将近一半的受访者(49%)表示在当前的环境下,因财务状况不够清晰以及市场不确定性导致的资产估值困难是阻碍并购活动的主要因素。报告还显示,中国大陆的受访者比亚洲其他地区的受访者更担心监管收紧。此外,被收购金融机构所处国家仍可能对中国投资者的交易准入、交易后管理权、表决权等加以限制。根据经验,投资者在对被投资企业次贷敞口后续损失风险的评估、与双边监管机构的提前沟通、在交易合同中设定保护机制预防估值偏差及股权稀释条款等方面均须提高认识。访问调查报告显示,在计划收购行动的受访者中,73%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会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62%的受访者则希望能依靠价格调整机制来控制尚未明了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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