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行为学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4 14:51:45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1

营销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通过与其它学科结合,形成很多代表性学派,例如消费者行为学派、商品学派、职能学派、管理学派、社会观营销学派。纵观国内外营销学术成果,消费者行为研究居多。研究消费者行为,分析消费者需求,制定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策略是营销活动的出发点。中国营销学者应借鉴国外同行的研究成果,结合中华文化特点,抓住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行为研究作出贡献。

消费者行为研究维度和方法

(一)消费者行为研究维度

维度是借以对事物进行概括、描述和评价的手段、指标。营销理论的维度是指营销理论的一些特性是有范围的,并可以将其分类并分析。营销思想或理论可以借助五个维度去测量:知识维度(intellectual dimension)、时间维度(time dimension)、空间维度(space dimension)、科际维度(interdisciplinary dimension)、精神维度(spiritual dimension)。

知识维度指这门科学的研究质量和整个理论体系中相关知识完整结合的程度。对中国消费者行为进行研究的队伍不断壮大,中国消费者行为学知识体系越来越成熟。2005年6月至2013年9月,《营销科学学报》共刊登中国营销研究文章315篇,其中以消费者行为为主题的210篇,占67%。

时间维度指这门科学在各个时期和阶段,理论创新演变与管理实践以及社会环境的关系。中国营销用短短20多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的历程。据吴建安教授(2002)的论述,营销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应用可分为:启蒙阶段(1978-1983),主要通过翻译、考察及邀请专家的形式,系统介绍和引进了国外的市场营销理论;广为传播阶段(1984-1994),营销理论、策略和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深入拓展阶段(1995-2000),国际学术交流进一步加大,国家领导人在政府文件和报告中强调营销管理工作,以及硕士、博士等高层次营销人才培养不断推进;自我创新阶段(2001-2011),自我总结和自我创新成为中国营销学研究的新需要;向西方水平看齐阶段(2012-)。中国营销学者进入全新的消费行为研究领域,提出新方法、新理论。

空间维度指这门科学的总体理论对于不同实践所体现、代表、反映和涵盖的程度。在分析营销理论时,必须考虑国别特性、地理环境和地域条件。

科际维度指这门科学所包含的源自其他学科(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概念、思想和方法的程度。消费者行为研究受消费者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传播学等学科影响,形成学科的交叉。

精神维度指这门科学理论与这个世界中的精神力量相一致程度。人类生活的日益精神化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商业活动的精神效益。绿色营销、非营利组织营销、社会营销、关系营销、口碑营销、客户观念、顾客满意、服务补救等成为营销研究主流,这说明营销科学研究由消费者行为转化为消费者行为的根源――精神。

(二)消费者行为研究方法

西方消费者行为研究路线:实证主义路线和阐释主义路线。消费者购买过程可以分阶段研究,对消费者感知、认知、学习、态度、决策反馈过程进行切分式研究,对消费者个体的研究适合采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消费者行为是受情境影响的,不存在共同的行为规律,只能把消费者个体与其所处的环境相联系才能理解消费者行为特征,对消费者生活环境研究适合采用描述性研究。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需要在理论上学习和借鉴西方消费者行为理论,方法上寻找符合中国社会文化本土化的方法。实证主义把消费者理解为完全理性的人,忽略消费者深层次的无意识张力;阐释主义强调个体特征,忽略消费者行为变化的一般规律。目前消费者行为研究方法论缺陷:缺乏横贯不同层面的系统整体研究方法论。要突破目前研究误区,必须选择新的研究视角和哲学方法论。

从中国“天人合一”系统哲学看:消费者是整体人,不是纯粹的认知人、经济人、情感人;消费者行为是有机整体过程;消费者气质是统一系统整体;消费者心理与行为是系统整体。总之,消费者是整体,消费者行为研究要遵循系统哲学观、动态全息方法论。

20世纪80年代,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消费信贷方式和支付手段,已经扩展到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研究发现,信用额度增加,消费者负责立即明显增加,流动性限制有约束力;透支余额和利率增加,换卡概率增加;消费者用信用卡作为额外现金,以扩大流动性。自21世纪开始,中国网购成为时尚:随时随地、“碎片”时间购物、更显个性化、更显诚信、更多互动性、对价格更敏感。消费者借以实现行为的载体发生改变,但是消费者行为本质没有改变。以互联网为背景的大数据营销迎面而来。

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进展

(一)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的概况

消费者行为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西方组织动力学派、消费者主义学派、购买者行为学派、宏观营销学派。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消费者行为研究成果颇丰。20世纪80年,消费者行为学传入中国,深受中国营销学者的欢迎。经过30年多的发展,中国营销学者在消费者行为研究方面学术成果形式多样,数量很多,质量不断提高。

2014年4月2日,以“消费者行为”为主题,对我国藏书量前9位的图书馆进行检索,国内学者以中文编著的图书目录合计964条,去掉重复部分得到有效样本390个,其中中国学者专著106部。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2014年4月2日,以“消费者行为”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得到结果5255 条。其中论文数量情况如表2所示。2014年4月2日,以“消费者行为”为关键词,对中国两个最大的中文数据库检索,得到结果201条,整理得到有效题目185条。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上述3个表的数据表明,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发展迅速,硕果累累,研究队伍不断壮大,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消费者行为理论体系。

(二)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知识维度

中国营销学者对消费者行为的研究经历引进、消化、创新3个阶段,逐步建立与中国文化相结合的消费者行为理论体系。我国营销学科最高水平的学术期刊《营销科学学报》 为中国消费行为研究学者提供很好的平台,有效推动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的思想交流。通过对以“消费者行为”为主题的专著、博士论文、核心期刊论文研究分析,中国消费行为理论正形成体系。统计结果如表4、5所示。

表5说明,中国营销学者不仅消化了西方消费者行为理论,而且提出了中国特色消费者行为理论;在网络营销方面和大数据营销方面的研究与西方同步;在方法论方面,创造性提出定性模型与定量模型结合模型研究方法,这不仅对消费者行为研究,对其他领域的研究都有重要价值。

(三)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时间维度

1981年,吴世经在《经济与管理研究》发表《市场研究的方法与销售经营的战略》,揭开消费者行为理论在中国传播序幕。1986年,林德金编著《消费心理与购买行为分析》,这是中国营销学者第一部原创。1999年,易建华编著《我国居民消费结构演变规律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这是第一部中国博士生以消费者行为为主题的毕业论文。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发展情况,如表6所示。对每个阶段的成果求年平均值,如图1所示。

表6、图1说明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情况:启蒙阶段(1978-1983),中国营销学者只创作少量消费者行为期刊论文;广为传播阶段(1984-1994),中国营销学者积极翻译西方消费者行为著作,创作大量消费者行为期刊论文;深入拓展阶段(1995-2000),图书、期刊论文不断增加,博士毕业论文、会议论文出现,学术交流活动异常活跃;自我创新阶段(2001-2011),学术成果急速增加,学术活动空前红火;向西方水平看齐阶段(2012-),学术成果增长缓慢,学术交流活动减少,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遇到了瓶颈,需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提出新方法、新理论。

(四)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空间维度

中国营销学者对西方营销理论坚持“洋为中用,不断创新”原则。以卢泰宏为代表的营销学者侧重于对西方消费者行为进行横向分析,以郭国庆为代表的营销学者侧重于对中国消费者行为进行纵向分析,以符国群为代表的营销学者侧重将中国消费者行为与西方消费者行为进行横向分析,新生代营销学者侧重于对小范围消费者行为进行研究。统计分析如表7所示。

(五)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科际维度

西方消费者行为研究吸取消费者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传播学等学科精华,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继承西方研究思路,同时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信息科学的精华。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消费者行为学术成果颇丰,理论依据各异,研究方法多样。如表8所示。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涉及9个以上学科,充分利用已有科学研究方法,不断推出新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模型。

(六)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精神维度

消费者行为学在中国很受欢迎,改变中国营销学者研究行为和广大消费者消费观念。新的营销观念广为传播,中国营销学者从多角度研究中国消费者的精神世界,如表9所示。表9说明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不仅仅停留在商品价格、产品质量表层的研究,而是更关注消费者的精神需要。这说明营销科学研究由消费者行为转化为消费者行为的根源――精神。

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的展望

(一)现有的创新成果

消费者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现象,也是折中主义的领域,营销学者在学科、目标及方法各方面各有不同,如表10所示。第一,解析取向以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对消费及其意义做深入了解。第二,传统取向建立在认知消费学、社会心理学、行为心理学及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之上,努力发展理论与方法来解释消费者决策与行为。第三,营销科学取向以经济学与统计学理论与方法为基础,它通常涉及构建与测试数学模型,来预测营销战略对消费者选择与行为的影响。

作为宏观社会环境的主要方面,文化对消费者有普遍影响。营销人员可以采用内容分析、人种研究、价值观的衡量。中国传统儒家价值观对中国人的生活方式、顾客感知以及消费者行为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中西方存在价值观差异、信仰差异、思维方式不同、生活习惯也不同。中国消费行为研究必须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社会现状、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

20世纪80年代以来,营销学的发展呈现“人本化趋势”,显示个性化、互动性和体验性的特征。营销学核心概念从交易转向关系,从“商品为中心”演变到“以服务为中心”。20世纪90年代,基于数据库和数据挖掘技术网络营销、直销营销、关系营销成为21世纪主流,营销学的创新呈现“技术导向性”特点。

基于文化因素与技术因素,本文提出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新取向――系统取向,如表11所示。消费者行为受多个因素影响。这些因素是相互影响的,构成复杂的系统,一个整体。要了解中国消费者行为,揭开中国消费市场的规律,为企业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研究者需要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采用不同研究方法,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中国营销学者需要继续吸收西方心理学和统计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也要消化中国传统文化精髓,把握消费市场的最新动态。消费者行为学是艺术,也是科学。消费者行为的研究需要定性描述,也需要定量分析。多种研究方法同时并用,结论更有说服力、更实用。中国消费者行为理论必将自成体系,为中国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二)有待突破的研究课题

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需要洋为中用、结合实际、不断创新。一是打通理论联系实际的渠道,从中国营销实践中提炼有价值的知识,为中国营销创新提供条件。二是规范研究方法的运用,通过对中国营销实践的系统梳理和提升,对西方营销理论或理论的假设前提做出修正或补充,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理论架构。三是以消费者行为为主题的科研项目有待统计分析。

参考文献:

1.郭国庆.营销理论发展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http://222.29.89.8:8081/jms/CN/column/column320.shtml(营销科学学报)

3.孔繁任,熊明华.中国营销报告(绪论1).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

4.吴建安.市场营销学在中国的传播.市场营销导刊,2002(8)

5.杨晓燕.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综述.经济经纬,2003(1)

6.罗纪宁.消费者行为研究进展评述:方法论和理论范式.山东大学学报,2004(4)

7.胡少华.信用卡市场消费者行为研究:文献综述.新金融,2005(10)

8.廖卫红.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消费者行为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3(14)

9.马国庆.管理科学研究方法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判参考标准.管理世界,2004(12)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2

一、网络评论研究的意义及方式

消费者的决策过程,实际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复杂的购买决策,要经过问题认知、信息搜集、评价与选择、购买、购后行为五个阶段。网络评论属于信息搜集中的一个方面,信息搜集工作是为比较评价和购买决策服务,信息搜集和传递在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在逐渐增加,在特定情形下,几乎成为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网络评论可以分为售前的网络评论(如口碑、形象、广告)、售中的网络评论(如客户服务)和售后的网络评论(如顾客感知、售后服务)。将从这三个维度研究它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

二、研究模型的构建及实施

本研究中,主要以网络评论为变量,以消费者的学习经验(高年级/低年级)和消费者的专业知识(不同专业)作为中介变量。依据文献,我们将网络评论按照网站属性、性质与内容进行分类,并得到初步架构:

本研究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研究。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网络中心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可以看出我国网民年龄集中在10~19岁和20~29岁,学生比例最大(31.7%),分析发现大学生将互联网作为重要信息渠道的比例高达90.5%。根据以上特征,本研究样本主要选取大学本科生,调查问卷第一部分是被调查者的统计信息。另一部分调查按网络评论分类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在进行正式调查之前,已经进行了小规模的试调查,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正。量表的设计采用Likert五分量表法,对数据进行定距测定,对于数据的处理,使用SPSS12.0进行处理与分析,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交叉列联表分析、单因素方差分析三种统计方法。

三、数据统计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研究选取高校学生作为研究对象考察网络评论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作用。在研究调研时,选取了武汉科技大学这所高校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481份,回收率为96.2%。共有有效问卷456份,有效问卷率为94.8%,问卷分发于五个学院,其中管理学院占有52.63%,男女比例为1.5:1,高年级与低年级的比例为1:1。

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各变量的平均值在1.73至4.53之间:均值2.47表明大多数消费者会浏览网络评论,但并非经常性浏览;负面网络评论的标准差普遍在0.88~1.00之间,大于正面网络评论的平均值0.82,说明负面网络评论会降低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机率;网站属性中,排于第一的众数是3,中位数是2,这个数据表明更倾向于专业网站和搜索引擎的网络评论(网站属性描述性分析见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消费者对专业网站的信任程度更高,其次是搜索引擎,再次是综合平台,最后是网络消息。

(二)单因素方差分析

对以下变量进行Pearson Chi-Square 检验,得出以下结论。

“性别 * 购物前经常看网络评论”在df为4的Asymp. Sig. (2-sided)值为0.042,说明性别对购物前浏览网络评论没有显著性影响。

“年级 * 购物前经常看网络评论” 在df为4的Asymp. Sig.(2-sided)值为0.008,说明年级对购物前浏览网络评论有显著性影响。

“学院 * 购物前经常看网络评论” 在df为16的Asymp. Sig. (2-sided)值为0.267,说明学院对购物前浏览网络评论没有显著性影响。

“售前 * 性别” 在df为1的Sig.值为0.000,说明售前的网络评论和性别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显著性影响。

“售中 * 性别” 在df为1的Sig.值为0.014,说明售中的网络评论和性别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没有显著性影响。

“售后 * 性别” 在df为1的Sig.值为0.002,说明售后的网络评论和性别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显著性影响。

“售前 * 学院” 在df为4的Sig.值为1.011,说明售前的网络评论和学院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没有显著性影响。

“售中 * 学院” 在df为4的Sig.值为0.894,说明售中的网络评论和学院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没有显著性影响。

“售后 * 学院” 在df为4的Sig.值为0.699,说明售后的网络评论和学院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没有显著性影响。

“售前 * 年级” 在df为1的Sig.值为0.727,说明售前的网络评论和年级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没有显著性影响。

“售中 * 年级” 在df为1的Sig.值为0.194,说明售中的网络评论和年级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没有显著性影响。

“售后 * 年级” 在df为1的Sig.值为0.197,说明售后的网络评论和年级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没有显著性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主要结论

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探索网络评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可以帮助企业制定有效的策略,使其商品对消费者产生正面的影响。在首先阅读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总结了已有的关于消费者购买行为和部分类型的网络评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研究,了解了以前学者的相关行为模式,如TPB模型、TAM模型,同时还总结了影响消费者网上购物行为的因素,包括消费者个人因素、环境因素和零售商因素等。

发现目前国内外关于消费者购买决策影响因素的研究虽然很多,也涉及到了方方面面,关于网络评论(Online Review)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影响的研究却很少,国外虽有的也只是也写评论性的文章,还没有人对此作过实证性的分析。网络评论如今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流手段和平台,企业利用它不但可以有效地传播企业信息,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从网络社区为公司收集,整理信息,是目前为止最好的建立信任、培养合作的方式之一。网络评论对于公司的很多管理活动,如开发潜在用户、维持老用户、品牌建立、产品开发、质量管理等都有潜在的重大意义。

消费者则可以通过阅读网络评论了解产品的质量、卖主的信誉、相关服务和交易风险等。根据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和相关文献,决定将网络评论按照时间这个维度分为售前、售中、售后,按照将出现网络评论的网站按照其属性分为专业网站、综合平台、搜索引擎和网络消息,研究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网络评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影响模型,在模型关系的测定中,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获得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数据来源的对象是武汉科技大学的大学生,通过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描述性、交叉列联表、单因素方差等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消费者对专业网站的信任程度更高,其次是搜索引擎,再次是综合平台,最后是网络消息。这说明网络评论出现在专业网站上,其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最大。

(2)大多数消费者会浏览网络评论,但并非经常性浏览。但其浏览程度呈现递增的趋势。企业应注意提高自己的形象、口碑、质量、服务,随着更多的消费者浏览网络评论,网络评论正逐步成为消费者对商品、企业的重要评价手段。

(3)负面网络评论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影响最大。从本研究的分析结果来看,本次研究的数据分析表明负面的网络评论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存在较重要的负向影响,即消费者更加看重负面的网络评论,存在负面的网络评论即会降低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度。

(4)售前的网络评论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影响最大,其次是售后的网络评论,售中的网络评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最小。通过本次研究发现对于某产品的售前和售后评论(包括正面、中性、负面),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会有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对他们的购买决策影响就越大。

(二)研究结论的企业借鉴

(1)企业要重视出现在企业官方网站(如留言系统和产品介绍)、专业人士进行评论的论坛或社区等专业网站上的网络评论。建立较完善的网络评论的质量评估体系,提高网络评论的质量,加大其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网络评论的所出现的位置是网络评论的重要维度之一,它反应了网络评论的可信任程度和真实性,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关键性因素。对于企业来说,光是吸引消费者登陆其网站,增加访问量还远远不够,必须将这些潜在的消费者变成实际的购买者。这就需要企业注重出现在专业网站上的网络评论,通过这些评论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最终将消费者变成购买者。

(2)企业应重视网络评论的属性。负面的网络评论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的影响力是绝对足够的,企业应时刻关注专业网站和搜索引擎上出现的各种负面评论,在进行销售的过程中,尽量做到使消费者满意。如果有关企业的负面的网络评论已经在网站上出现,企业应及时做出反应或者做出解释,或者做出弥补,这样才能够吸引更多的顾客。

(3)企业应重视售前和售后的网络评论。本研究的结果表明,售前评论和售后评论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影响最大。企业应该注意口碑的建立、广告的宣传、售后服务的提高、质量的保证等。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消费者对其购买的产品及企业形象、口碑、广告等发表评论,不管观点是褒是贬。如果评论是对产品的质量或企业的形象等持否定的意见,企业可以以此作为一个很好的信息反馈渠道,监督和管理企业内部,提高产品质量;如果评论内容是对产品质量或者企业形象的褒奖,则是对产品和企业的一种良好的宣传,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

(三)研究的贡献和不足

1.研究的贡献

(1)本次研究自己开发了网络评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影响的量表。由于目前国内外对于网络评论的研究还比较少,根据前人的理论研究提取了“售前网络评论”、“售中网络评论”和“售后网络评论”这三个维度。探讨研究了它们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并针对企业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研究模型和假设,本文开发了调查问卷。通过调查、预调研,正式调研和修改,最终得出了完整的调查问卷,对以后这方面的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在测试的基础上,使用定量分析的手段,得到了网络评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影响方面的结论和建议,为消费者购买决策影响因素的理论和实践做出了一定贡献。企业在网络评论方面还存在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如建立网络评论内容评估体系,提高网络评论的质量,加大其对网络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关注专业网站和搜索引擎上出现的各种负面评论,并对应的做出一些决策,降低负面网络评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鼓励消费者多发表售前和售后评论等。

2.研究的不足

(1)论文无法全面分析网络评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只能从局部的几点出发,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消费者购买决策的研究是一个比较大的研究,作者受时间和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只是集中研究了几个维度的网络评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2)调查的样本地域有所局限,应该更广些。在调查过程中,尽量使被调查者的分布于各个年龄层次的中国消费者群体。由于时间等因素的限制,被调查者主要是武汉科技大学的在校学生,使得被调查群体比较单一,不能真实全面的代表我国实际的消费者群体。

(3)样本主要是针对18~30岁的潜在消费者,规模应该更大些。

参考文献

[1]符国群.消费者行为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李怀斌.市场营销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3]陈慧,李远志.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购买决策影响因素探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4]陈蓓蕾.浙江大学.基于网络和信任理论的消费者在线口碑传播实证研究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3

一、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理论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 Taylor在《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o 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前者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后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与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与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成为热门。其中,Sharon L. Tennyson在《Analyzing the Role for a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很多讨论都集中在消费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别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家长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照顾”。而且不当的消费者保护是否会带来金融危机。而Sharon L. Tennyson认为这种讨论其实是错位的,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是必须的。因为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辨别金融产品的品质。而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 F.Gerding在《The Subprime Crisis and the Link between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Systemic Risk》(2009)一文从次贷危机入手,首先认为次贷危机的产生告诉我们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必须分离。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进行风险保护,同时也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该文所提到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次贷危机中消费者借贷的高违约率,这种不可预测和高度相关的违约会使整个市场都处在风险之中。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借贷违约的层级、使违约更可预测、降低违约的高关联性等方法来缓和这种风险。Susan L. Rutledge在名为《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Literacy: Lessons from Nine Country Studies》(2010)的报告中考察了九个中等收入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该国民众理财常识(Financial Literacy)的联系。该报告认为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做出较为明智的决定,并且不会受到到欺骗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个人隐私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基于这个原因,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与加强。

另外,还有很多学者基于各个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Gail Hillebrand在《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 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2008)一文中从消费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是监管当局需要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Bruce I. Carlin和Simon Gervais在《Legal Protection in Retail Financial Markets》(2009)一文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金融机构时常提供信息服务给金融中介这种行为进行考虑,由此提出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模型进行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对市场参与和经济增长的有益驱动。Roman Inderst和Marco Ottaviani在《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rkets with Advice》(2010)则着眼于中介的佣金模式,认为现有的佣金模式存在道德风险,会导致金融中介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相比国外,我国学者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通过建模来进行论证的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法学或法经济学角度进行阐述。如吴弘、徐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方面实质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会不断出现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整合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他们还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以及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认为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利益冲突,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平衡;契约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矫正;逐步取代“经营者”的“消费者”,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保障。

朱晓磊、姚佳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以保护金融信用消费者为视角》(2009)一文中站在经济法学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始终根源于消费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是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升华,因此,充分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实属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消费的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韩冷那在《从征信体系实践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2010)从征信问题入手,认为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站在绝对的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消费者金融知识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一对一”的告知和教育义务,可能造成个人的信用记录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不良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势在必行。

另外,高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于委托模型的研究》(2011)、孙天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的防范》(2012)、顾根银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2012)分别集中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贫乏与认知偏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进行研究。

三、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早已有学者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如王利明2002年就在《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文中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王伟玲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2002)一文中较早地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并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阐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006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出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频繁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学界也开始大量涌现关于对金融消费者基本理论的探究。

如张伍愚和刘敏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合理性探析》(2010)从金融消费者的特征与投资者概念的区别及该群体适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该文作者认为,“金融消费者”较“投资者“有着理念及规则适用上的优越性。首先,在外延上具有伸张性。因为金融消费者一词统摄了金融诸业中的一方当事人,无论金融创新的速度多么快捷,“金融消费者”皆能以不变应万变,囊括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购买者。而“投资者”的概念仅出现在我国的证券类法律法规中,一般仅指称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购买者。其次,除了专业投资人进行的营利性投资之外,普通的证券投资仍可以看成是一种金融消费。并且随着随着金融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日益趋于信息弱势地位,对投资者、股东如若采取民商法上私权救济的制度设计,停留于权利义务的简单设定,难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邢会强在《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2009)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2010)明确提出应将“消费者”概念延伸至金融领域,金融领域中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符合一定标准的小企业,都应视为金融消费者。李健男在《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2011)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应该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由于金融消费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业法人(不含金融企业法人),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与个人消费者一样会陷入“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之中,都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最后他做出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同时对金融经营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依赖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金融企业法人。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廖凡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2012)。他在文章中指出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同时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对于我国来说,应从现实情况出发,现今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指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两个概念、两套制度并用。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2013),因作者的官员身份,某种程度可以代表官方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与理解。焦瑾璞在该文中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首先是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其次还包括证券、保险投资者。在外延上为:一、已接受、正接受以及正考虑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都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内。二、间接因其他人金融消费而与金融机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也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此外,还有郭丹的《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2010)、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2010)、周荃《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提倡》(2011)、谢松松《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问题研究》(2012)等文献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

由上可知,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探讨,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是否应限于自然人、传统意义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这三个问题。

四、小结

可以看到,尽管金融消费者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与保护等相关理论上许多重要问题仍旧未能达成共识,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如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本身是否应该被单独提出,是否应该被格外立法保护这样的基本问题,都没有一个共同的声音。从我国来说,虽然有争议,但“一行三会”均已各自在其之下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大势所趋。而现今急需的是在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化,精细化,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4

自21世纪以来,伴随着信息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日益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和首要因素。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它在极大地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同时,由其引致的信息消费正成为社会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并在居民消费中所占的比例愈来愈大,成为人们消费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信息消费开放性与互动性的日益增强,国内外学者对信息消费相关文献的研究,从理论价值上讲,有利于丰富消费经济学的研究内容,能为人类生活消费结构研究提供一个理论素材;从实践价值上讲,对于居民合理安排家庭消费结构、对于一国处理生产消费比例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为信息消费市场提供发展平台,对促进我国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健康发展及对推动我国居民消费结构优化、升级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国外信息消费研究综述

(一)信息消费行为研究

Shirk John C(1998)在《终身学习的代价和好处:消费者行为》中从终身学习的角度出发,研究不同年龄、不同人群、不同教育水平、不同社会地位的消费者的行为类型及不同的学习类型。Freedman、Deborah S.、Thornton与Arland(1990)在《未成年人的消费热情:决定因素和暗示》中研究了未成年人的消费热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自己赚钱去追求物质消费并获得物质消费的能力,但对未来消费目标的不现实需求则由父母提供。Dan Ariely在(2000)《控制信息流动:对消费者决策和偏好的影响》中认为信息销售商给消费者提供能够使其做出决定的信息是信息销售商的主要目的之一。控制信息流动的结果能帮助消费者更好地满足其偏好,使消费者对自己的行为更自信。Rohini Ahluwalia(2001)在《有时感觉很正确:产品信息的一致性影响和不一致性影响的不同衡量标准》中指出在信息相似的情况下,产品的判断更注重消费者的态度,消费者短暂的心情变化可能会导致对产品信息的一致或不一致反映并当认为当享乐原则比利用原则更重要时,产品信息的强化影响就会出现。

(二)信息消费社会研究

Jonathan M.Smith(1997)在《活跃的网络:2020前景》中指出信息消费的前景受到限制,其主要特征是与网络表现的活跃性不同步,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把正确的信息传递给信息消费者,使信息消费者摆脱自身的限制。Kellerman(1999)在《信息社会》中认为信息社会主要是由产品和消费两部分组成;信息经济不仅是信息商品在市场上的买卖,且包括在许多组织中的消费;高水平的信息消费及信息手段有可能被用作一种可取的广泛的通讯方式。M.J.Norton(2002)在《发展中的信息经济学:对数字改革的反映》中认为数字变革会带来政策和发展问题,并提出了信息消费经济学在数字世界中必须发展其新理论。

(三)信息消费评价研究

Anne Hoag(1998)在《评估使用和满意度—电缆调制解调器和因特网》中研究了电缆调制解调器对网络消费及其满意度的影响。结果表明消费者的满意度相当复杂,这种方法也可用到数字图书馆和电子出版等领域。Howard Kunreuther(2001)在《在线产品的评论和电子社区对市场结果的影响》中认为一直以来消费者报告是产品目录的来源信息,产品在线社区和在线消费者的评估在消费者购买决策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根据英国伦敦城市大学信息行为与评价研究中心的研究,在新数字环境和网络环境下,信息行为与信息使用者、生产者和大规模系统的互动存在着关联;网络作为评价文化和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的接口,对出版商、政策决策者、图书馆员、信息消费者的行为、相关法律政策等产生重要影响,如何评价信息消费及生产、信息的质量及其可靠性和信息影响等成为信息消费的重要问题。

国内信息消费研究综述

(一)信息消费理论体系研究

郑英隆(1991)在《信息产品消费的运行系统》中首次提出了信息产品消费的解释性定义,认为信息产品消费是消费者对信息产品进行内容吸收和利用的活动。随后,郑英隆(1994)在《信息消费论纲》中认为信息消费就是信息产品消费,并重新定义信息消费为“社会各种类型的决策者将现有的有关决策的信息进行消化吸收,并通过如干转换加工形成动方案决策或思想决策的过程”。这是我国关于信息消费第一次系统性定义,开创了我国信息消费研究的先河。贺修铭(1996)在《信息消费概念的确立及其理论基础—兼论信息消费学的建设》中从“大情报”观的角度出发,归纳出信息消费的十大主题,认为信息消费是社会信息生产和交流过程的延续,是由信息消费者获取信息、认知信息内容和再生信息等基本环节所构成的社会活动的总称。这是对信息消费研究内容进行的一次有效的梳理和总结,为信息消费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国内学者对信息消费的研究仍属于贺修铭提出的信息消费十大主题的范畴。

国内学者对信息消费的特征研究,侧重于信息消费与网络的互联关系。邓胜利(2002)在《21世纪信息消费发展新特征及障碍研究》中在分析网络信息消费、传统教育向在线教育或网络教育发展的信息消费、文献文章信息消费和媒介、报刊和广电信息消费的基础上,总结出信息消费发展的新特征及信息消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障碍问题及促进信息消费的具体措施。李君君、孙建军(2006)在《试析网络经济下的信息消费》中基于网络外部性的视角,分析了信息消费不同于传统消费的特征,概括出消费者在信息消费中的主体表现。汤旎、刘思文(2011)在《高校新闻网主页栏目信息消费的边际效用分析》中通过分析高校新闻网页栏目信息消息的基本特征,得出高校新闻网页栏目信息消费的边际效用峰值变化多样,边际效用趋势图呈交互增减状况且边际效用增减速度较快。

包文亚、胡素青(2012)在《谈高职院校的信息环境、信息消费特点及图书馆的信息战略》中对高职院校的信息环境和信息消费特点进行分析,讨论了高职图书馆信息战略的内容框架,着重强调了对信息环境和信息需求的把握是制定信息战略的必要前提。李曼(2004)在《网络环境中的信息消费研究》中通过分析网络环境下信息消费者、信息消费客体、信息消费过程、信息消费环境、信息消费结构、信息消费水平测度及评价等方面的内容,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信息消费理论体系。

(二)信息消费问题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信息消费的问题研究较多,大多文献集中在对居民信息消费问题方面的研究,其中大多以城市居民、农村居民、高校学生为主要研究对象。其中居民信息消费的相关研究内容涉及广泛,具体研究内容细化到城乡居民的对比研究、农村或城市居民的现状探讨及对信息消费的范畴划分等。张鹏(2001)在《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信息消费的比较分析》中从弗里德曼持久收入理论的基础着手,建立回归方程,得出我国城镇居民信息消费边际倾向大于农村居民信息消费边际倾向的结果,并指出我国现阶段应优先在城镇培育信息消费。郭秋萍、陈建辉(2004)在《我国信息消费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对策》中从我国信息消费市场的现状着手,分析了我国信息消费市场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发展促进信息消费市场的策略,这对我国信息消费市场的理论研究有着重大的意义。

戎素云(2006)在《如何推进城乡居民信息消费协调发展》一文中认为城乡居民消费差距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信息消费能力差距、信息消费总水平差距、信息消费结构差距、信息消费条件差距。并提出政府应增加对农产品供给、增强对农村居民消费教育和引导,以缩小城乡信息消费差距,促进城乡居民信息消费协调发展。肖婷婷(2010)在《我国城乡居民信息消费比较—基于2000-2007年的实证》中从信息消费系数、信息消费倾向以及信息消费结构等方面对我国城乡居民信息消费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城乡居民信息消费增长速度、农村居民边际信息消费倾向高于城镇居民、在信息消费水平上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差距较大的结论。苏越、侯建明(2012)在《安徽省城乡居民信息消费现状研究》中从信息消费系数、信息消费结构以及信息消费条件等角度对安徽省城乡居民信息消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发现安徽省城乡居民信息消费增长呈现结构性的差异。

(三)信息消费水平评估

黄郴、况能富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信息消费评价》中应用社会信息化测度和技术创新评价的方法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这有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开展。朱红(2006)在《信息消费水平测度方法研究》中指出信息消费是一个涉及消费主体、消费客体、消费保障因素等三个方面因素的活动,并提出关于这三个方面因素活动的水平测度方法,这对我国信息消费水平测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杨诚(2010)在《我国农村信息消费力现状与提升对策》中从已有研究着手,构建我国农村信息消费力评价指标体系,对我国农村信息消费力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王晓婷、李旭辉、程刚(2012)在《农村信息消费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中探讨了农村信息消费水平评价指标的构建原则,逐一分析构成农村居民信息消费水平指标的构成要素,构建出农村信息消费水平评价的指标体系,为农村居民信息消费水平定量研究提供了分析依据。

国内外信息消费研究的区别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消费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信息消费的相关研究已经引起国内外学术界的关注。国内外学者对于信息消费的研究逐渐升温,且对信息消费特性、内容、结构与行为演化等各个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研究成果,使人们对相关领域的认识不断深入。然而,由于信息消费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研究领域,有些问题仍待进一步深化。对于国内外信息消费相关文献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国内外学者对于信息消费的研究视角不同

国外学者对信息消费的研究起步较早,对于信息消费的研究主要是从信息与消费、信息与消费者的关系入手,联系当前的技术环境,分析消费行为对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在信息消费的具体实践中研究得比较透彻,具有相应的分析数字和结论。

国内学者对信息消费的研究起步比国外晚,对于信息消费的研究多以情报科学、信息经济科学为研究的切入点,集中于信息消费的概念、特征、行为等方面的研究,而从消费经济角度分析的文献和对信息消费水平进行评价的文献相对较少。

从研究的视角来看,国内外学者已有的研究侧重于对共性的信息消费环境、内容、过程和行为规律的总结,而忽略了信息消费的行业特点、地域文化等因素的不同对信息消费演化路径和演化规律的差异。因此,如能区分不同的行业和地域进行信息消费的后续研究和对比分析,则会更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学者对于信息消费的研究内容不同

国外学者关于信息消费的文献多集中于社会经济、消费者行为、信息消费对消费者影响、信息消费对文化和技术影响及信息消费运行机制等方面,侧重于信息消费模式及具体实践的研究,研究领域多为交叉领域。

国内学者对信息消费的研究虽然起步比国外晚,但内容广泛,角度多样化。国内研究既从宏观领域关注信息消费基本特征、消费者信息、信息消费与经济发展等,也从微观领域关注居民信息消费水平、企业信息消费等。其中对信息消费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献较多,在对信息消费研究的文献中基本上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

从研究的内容来看,国内外学者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注重对信息消费特点、影响因素、行为演化等问题的结构性分析,这些成果在信息消费研究的初期阶段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研究的推进,更需要对信息消费的演化机理、动力机制、选择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剖析。

(三)国内外学者对于信息消费的研究方法不同

国外学者对信息消费理论问题的研究较少,尤其是以某种群体为研究对象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的文献更少,这与他们对信息消费的概念界定和对信息消费的群体特征有关,也与他们当前对信息消费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

国内学者多采用定性分析法,涉及到某一特定群体的研究时,多以居民信息消费研究为主,特别是对城乡居民信息消费的研究,常引入信息消费函数,进行对比分析,方程多采用回归分析等计量分析法,但是就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对信息消费的理论研究少于实证研究。

从研究的方法上看,国内外学者现有的研究运用了社会学、信息经济学、情报学等不同学科领域的知识,体现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特点,但是这种交叉性研究多以定性分析和类比研究为主,定量研究相对较少。因此,今后的研究若能加强定性与定量方法的结合,增加广泛的实证研究和样本数据分析,将会更有益于信息消费理论的未来发展。

总之,随着信息消费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国内外学者对于信息消费的研究也逐渐升温,且对信息消费各个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然而在信息消费相关文献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研究者应敢于创新,敢于翻新,打破局限的思维,以更多更新的理论推动信息消费理论的发展和信息消费理论深度的突破。再者研究者要更加深入的、系统的、多角度的进行信息消费实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使信息消费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紧密相结合,为信息消费的研究及信息消费的市场发展更加完善和规范化营造良好的理论和实践环境。同时政府要给予大力的支持,加大对信息消费研究的重视和投资,为信息消费市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力量,推动我国的信息化进程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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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1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零售业也凭借多样的网络平台带动了大量消费。在线客户评论引发的在线口碑营销也不断地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通过在线客户评论,消费者将会以更加安全的方式进行消费。目前的在线客户评论存在于各种平台,也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展现,包括论坛、社区、即时通讯组、用户评论网站和网上商城的一些在线评论等等。在线客户评论逐渐积累形成在线口碑,在线口碑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了影响,因此,这也引发很多商家为盲目增加好评率而进行恶性竞争,各种作弊行为层出不穷。但是,不管在线客户评论的质量优劣,其仍是消费者是否进行消费行为的关键依据。

一、在线评论概念

在线评论(Online Consumer Review),又被称作在线客户评论,它作为在口碑传播最主要的一种形式,以文本形式为主对产品进行评价,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提交的对产品或者公司的评论信息"。它是指消费者在购物网站或者其他评论网站、论坛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或他人的经历对某种产品或服务发表的正面或负面的看法。

在线客户评论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流方式,一方面满足了消费者发表购物体验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店家倾听消费者诉求的需要,从而使得买卖双方可以互相建立信任,尽量消除双方信息不对称。

二、在线评论对购买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评论数量对购买行为的影响

同种商品,如果在线评论量较大,往往意味着该商品更加符合消费需求或者该商品价格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在线评论数量分为带图片评论、追加评论、累计评论三种。

图片评论数量,是消费者在首次评价或者追加评论时,在评论内容下方晒图形成的评论内容,含图片评论反映了商品的质量如色差规格与卖家描述不一致等问题,有图片的评论减少消费者在购买体验型商品时承担的风险。在消费者学习的过程中,有图片的评论暗示了消费者的真实购买行为。本文研究有图片评论的数量对消费者行为造成的影响。追加评论是指双方评价完成并生效后的180天内,买家将有1次追加评论的机会,卖家也会随之多1次解释机会,从而更真实的反映购买后的情况。追加的评论可以是文字内容,也可添加图片,但不影响卖家的好评率。

追加评论数量,更好地反映了消费者的消费感受,有的商品在短时间内不会出现质量或者其他问题,追加评论可以让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持久耐用度。有学者利用复杂网络的方法对淘宝的化妆水追加评论进行研究,发现追加时间呈现长尾分布,具有特定的规律性。文本研究追加评论的数量对消费者行为造成的影响。累计评论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作出的评价,所示评论为1个月之内的评论数量。评论内容可涉及商品的规格、质量、色差、物流及客服等因素,内容长则可做长篇大论,短则也可作出两个字评价,如好评、不好等。

累计评论数量是消费者进行商品购买前了解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信息丰富度高的评论,可助消费者深入了解商品信息。有研究认为好评数量代替了累计评论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而有研究发现,在线评论的数量影响了消费者网络购买的意愿。

(二)评论质量对购买行为的影响

评论的质量主要是从信息特征的角度来衡量的,如信息的可信性、相关性、充足性、客观性等。现在的网上商家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采用各种手段刷好评的现象普遍存在,或者是评论发送者无心做出详尽明晰的评论等情况,导致评论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客观性等受到了很大的挑战。通常正面评论在评论的质量上参差不齐,而我们很少会去怀疑负面评论的质量,质量可靠的评论信息会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三)评价时效性对购买行为的影响

正面评论对购买决策起到正面影响,负面评论起到负面影响。Herr等∞21的研究表明,产品或服务的正面评论会提高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评价,而负面评论会使消费者直接将该品牌从考虑集中删除。

在线评论质量的参差不齐严重干扰了消费者对产品的有效判断,降低了消费者决策效率利。消费者都有从众心理和风险规避意识,购买数量越多说明产品是得到大众认可的,购买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较低,交易成本较低。评论的时效性是指评论发表的及时性,评论是否及时更新,能不能反映最新的产品的相关信息。目前,京东商城、卓越亚马逊和当当网的在线评论系统与其他网站相比虽然已经比较完善,评论发表的时间越近,评论的内容就越新即越具有参考价值,评论的有用性会越大;而评论发表的时间越早,其时效性会越差。在线评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作用随着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三、结语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人的影响,不同的消费人群受在线客户评论的影响不同,因为不同的顾客有不同的消费理念和消费基础。通过掌握在线评论的特征,消费者可以知晓人们对商品优劣的评价,识别和屏除在线评论中由外部动机带来的主观偏差,优化购买决策。可以帮助网络商家按照趋利避害原则控制在线评论传播的影响力,提高其竞争优势。总之,在线消费评论有助于消费者决策,即便消费者对于一些产品和评论会有怀疑态度,但是,受到地域和时间限制,很多消费者仍然会选择通过在线评论了解产品,并且,这种影响会随着消费者购买结构的不断升级而出现变化。而这些变化,也将伴随着在线客户评论和中国网络环境的变化而呈现多样化。

参考文献:

[1]宋晓晴,孙习祥.消费者在线评论采纳研究综述[J].现代情报,2015(1):164-169.

[2]于丽萍,夏志杰,王冰冰.在线评论对消费者网络购买意愿影响的研究[J].现代情报,2014(11):34-38.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6

关键词: 消费者行为理论;效用最大化;边际分析法;思考

Key words: theory of consumer behavior;utility maximization;marginal analysis;thinking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5-0132-02

0引言

西方经济学中的消费者行为理论主要探讨消费者如何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获得最大效用,即最大的满足程度。具体包括了边际效用分析法和无差异曲线分析法。其中边际效用分析法利用高等数学中原函数(总效用函数)的一阶导函数(边际效用函数)的值为零时,原函数可取到最大值的原理,论证了消费者在收入即定的前提下(假定货币的边际效用不变)消费某种商品要取得总效用最大的条件是边际效用为零。即边际效用为零时的商品消费量能够保证消费者实现效用最大化。对此结论,本文认为:对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分析,除必然需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外,还需要把它放在更加广泛的环境中考察,这样才可能得到更加客观、更加实际的结论。

1传统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具体内容

1.1 传统消费者行为理论边际效用分析法的基本分析框架西方经济学把消费者消费商品所获得的满足程度称为效用。效用理论包括了基数效用论(认为效用可以度量)和序数效用论(认为效用不可度量)。其中基数效用论在效用可度量的基础上发展了边际效用分析方法。依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以下(如表1)是一个消费者消费一种商品的效用表。

单纯从数学角度分析:当一个连续函数的一阶导函数的值为零时,该函数能够取到最大值[实际上,MU=(TU)']。按照这一数学结论,在假设TU函数为连续函数的前提下,当MU=0时,消费者获得的总效用TU为最大。从上表的情况来看,当消费者的消费数量为5时,消费者得到最大的总效用20。

1.2 基本作图根据以上表格,传统教课书作出了MU曲线和TU曲线,如图1。从图1可以看出,当消费量Q=5时,MU=0,同时,TU取得最大值14。

2对传统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思考及修正

2.1 对边际效用(消费量)和总效用曲线图形做法的思考及修正依据上表一可知,实际上能满足总效用TU的值为最大的消费量可以是4也可以是5,亦既在销售量为4到5这个阶段存在一个总效用保持最大值的平台期。所以,严格来讲,TU函数的图象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抛物线,而是在抛物线的顶端应该有一条平行于Q轴的线段AB,如图2。图2才真正反映了表一中商品消费量、边际效用和总效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2.2 对消费者总效用最大化条件的思考及修正从表1和图2能够看出,消费者总效用最大(14)时的消费量可以是4也可以是5,但是从不同的角度并把宏微观经济学其他理论结合起来分析,总效用最大时的消费量则有不同的结论。

2.2.1 单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最优消费量应该为4。这是因为消费者在4这个点上已经实现了总效用TU的最大化,如果继续消费第5个商品,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由于第5个商品的边际效用为0,,则意味着消费者消费第5个商品所增加的效用为零,亦即第5个商品的消费没有给消费者带来任何效用。同时消费者在消费第5个商品时,必然投入了货币和时间,增加了无谓的货币成本和时间成本。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消费者的最优消费量应该为4。

2.2.2 由于微观经济学的一个假设前提是供求平衡,消费者的需求量和厂商的供给量相等,从商品价格弹性理论和厂商所生产产品的可替代程度的角度来考虑,如果该厂商生产(销售)的产品需求弹性很小甚或无弹性,并且该产品的替代品(包括完全替代品和不完全替代品)很少甚或没有,则意味着该厂商有能力在产品质量不变的前提下向市场(消费者)索要更高的价格,厂商向市场提供更多产品则会牟取更大的超额利润。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厂商最优的生产(销售)量应该为5。

2.2.3 结合供求定律并从消费者收入效应的角度来看,厂商的最优生产(销售)量应该为5。这是因为当厂商生产并向市场投入更多的产品时,既市场供给量加大时,依据供求定律,产品的价格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而产品价格的下降意味着在消费者收入既定的条件约束下,消费较少的商品就能得到等量的效用,即,支出相同的货币会取得更大的效用(即收入效应:产品价格下降,消费者收入不变但其实际购买力增加)。

2.2.4 单纯从厂商的角度来考虑,消费者最优消费量应该为4。这是因为在保证消费者总效用为最大的基础上,厂商生产(销售)更多的产品意味着厂商在生产技术不变和其他要素投入不变的前提下需要增加一种要素的投入,这意味着生产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的增加,同时也意味着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更大损耗。我们知道,西方经济学假设厂商生产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利润最大化首先要满足的必要条件则是成本最小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单纯从厂商角度考虑,其最优的生产(销售)量为4,而并不是大多数传统教材中认为的5。

2.2.5 抛开以上三种考虑角度,单纯站在宏观经济学资源配置的角度来分析,厂商的最优生产(销售)量应该为4。这是因为在销售量为4时,市场已经饱和,供求平衡。如果厂商继续生产同时消费者继续消费,不但意味着厂商自身生产成本和固定资产损耗加大,消费者消费商品产生负效用之外,而且意味着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无效。多生产一单位产品(生产量从4增加到5)而投入的生产要素可以在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下配置到能够更有效利用该生产要素的生产上去,最终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综上所述,对西方经济学中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探讨不能仅仅局限在消费者自身的角度来思考,而应该同时结合宏微观经济学中的其他相关理论综合进行考虑,这样才能不断促进宏微观经济理论的融合,不至于让人们产生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完全割裂和西方经济学中各个理论相互割裂的印象。也只有这样,对具体经济问题的分析,才能得到更加客观、更加符合实际的结论。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7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匮乏的生产社会”已经转变为“丰盛的消费社会”。而消费主义的流行,让人们渐渐迷恋消费、迷失自我,成为单向度的人或者符号化的人,甚至最终被异化。消费从“手段”变成了“目的”,社会开始畸形发展。面对人类的困境,理论家们,尤其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出于深深的忧患意识,对文化消费展开了多层次多维度的研究。

李辉的《幻象的饕餮: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化消费理论研究》选取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文化消费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作者所研究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消费研究首先呈现出一种批判和反思的态度,他们力图超越目前的社会制度,努力为人们实现理想生活寻找新的思路。其次,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消费研究理论基石十分坚定。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和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以及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和卢卡奇的物化理论为其提供坚实支撑。最后,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文化消费消费的研究批判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与大众文化批判、国家批判、科学技术批判、意识形态批判以及现代性批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呈现出与时俱进的科学性。

具体来说,20世纪中叶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们对文化消费的研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文化消费的主动性,过高地估计了意识形态的强大,而且所提出的拯救消费社会的措施也具有浓重的乌托邦色彩”,但他们的某些理论观点还是给沉醉于消费社会的丰盛商品中的消费者们敲响了警钟。

作者运用哲学、文化学、经济学、社会学、文艺学等方法,通过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化消费理论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挖掘,分别从思想起源、理论视点、发展过程、理论意义等多个方面对阿多诺、马尔库塞、弗洛姆、本雅明、菲克斯、鲍德里亚等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的文化消费观点进行全面的总结和批判。

该书的意义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者创新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文化消费研究的两个视角和理论基石”,并详细论述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化消费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两大转折。作者在寻找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化消费理论历史发展衍变过程中的转型,总结其经验和教训基础上,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为构建和谐理性的消费观指明了方向。

其次,作者对于文化消费的复杂性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一方面,他审慎地对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文化消费理论进行研究和总结,对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褒扬,对其中的片面性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他认为,在文化消费的研究中,我们应该坚持批判的态度、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和异化研究方法主导,同时采取多元化的研究策略和开放式的研究视域。另一方面,作者看到消费主义不仅仅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影响了文学艺术。但他没用片面的将文学和经济看做水火不容的天地,而是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了消费主义语境下的中国文学艺术。他认为,我们既要看到消费主义盛行对文学艺术的不良冲击,又要承认市场化商品化对文化繁荣所作出的贡献。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8

二、文化营销的概念和内涵

文化营销从本质上理解为将企业的文化管理手段运用于企业的营销活动中,用文化的方式来经营企业,从而满足消费者需求。当下,对文化营销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文化营销是有意识地通过发现、甄别、培养或创造某种核心价值观念来达成企业经营目标(经济的、社会的、环境的)的一种营销方式。”文化营销的内涵在于从分析消费者心目中对于文化需求更高的层次着眼,在消费者生活质量得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丰富的现在,消费者的价值和满足更多的偏向于对高层次文化的追求。这对于营销者则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营销者必须将某种企业文化在产品传递过程中表达出来,只有当企业通过产品和服务所传递出来的文化与消费者的文化需求契合时,消费者满意才能真正实现。

三、文化营销的理论基础

1.文化营销的经济学基础。

1.1效用论。在一个交换关系中,市场营销学通常假定消费者寻求效用最大化,他们在充分和完整的信息条件下,各自以理性的方式选择自己的行为。消费者的这种选择行为受到“边际效用递减法则”的影响。消费者从商品消费中获得的边际效用随着商品消费量的增加而减少,他们会在有限预算条件下,寻求一种最优的商品组合,实现其效用最大化的目标。这些提供了相同总效用的商品组合形成了一条无差异曲线。无差异曲线描述的是能够给消费者提供相同满意度或等量总效用的商品组合。要想让消费者获得最大效用,必须在预算线以内提供给消费者满意度最高、效用最大的产品,文化营销则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而产生,用文化营销的方式来让消费者获得最大满意度,实现顾客让渡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效用最大化。1.2产业经济学理论。波特(Porter)认为,企业经营得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而它们所以获得这些优势,是因为“厂商能够以比竞争对手更低的综合成本进行所需要的活动,亦或以独特的方式进行一些能创造购买者价值的活动,进而使得厂商实行溢价成为可能”。这是波特低成本—差异化“通用”战略的实质。它对文化营销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文化营销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而产生,文化营销可以使企业通过独特的方式创造购买者价值,从而实现企业产品的差异化。1.3信息非对称理论。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非对称理论认为,由于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存在着严重不对称,消费者无法以传统的、直观的、直接的方式获得产品质量的有关信息,这势必阻碍自由交易,增加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甚至导致“柠檬现象”的出现。对于市场营销来说,信息的非对称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品牌命名时。品牌的名称通常被消费者视为产品质量的主要标志,因为“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品牌支付额外的费用”。因而,营销学十分强调品牌的重要性,将之作为产品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营销的观点则是由此引出,只有让品牌具有独特的文化特色,才能真正创造出独一无二高质量的品牌,所以说,信息非对称理论是文化营销的主要理论依据。

2.文化营销的心理学理论基础。

2.1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按照强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受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人们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就开始追求高层次的需求,高层次的需求则是文化的反映,因此,消费者的行为越来越具有“文化性”。他们看重的不仅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还有文化价值。消费开始重视商品的个性与品位等文化内涵。文化营销就是在消费者物质需求满足的基础上,发掘消费者的文化需求,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变化,解决产品均质化的问题。2.2卢因的人类行为模型。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KurtLewin)的人类行为模式如下所示:B=F(P——P1,P2,…,Pn,E——E1,E2,…,En)其中,B(behavior)代表个人的行为;P(personal)代表个人的内在条件和内在特征;P1,P2,…,Pn表示构成内在条件的各种生理和心理因素,如生理需要、生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态度等;E(environment)表示个人所处的外部环境;E1,E2,…,En表示构成环境的各种因素,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该模式表明,人类的行为方式、指向和强度,主要受两大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即个人内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其中,个人内在因素包括生理和心理两类基本因素,而外部环境因素又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类因素。文化营销则是以此理论为基础,从个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着手,对内突破消费者的心理防线,对外在环境上创造出一种独特的文化氛围,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10-01

一、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发展过程

西方经济学家对于消费者行为理论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中叶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佩第,他最早提出了有关消费的观点,此后的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继承并发展其消费理论;17世纪末到18世纪末,法国经济学家魁奈、杜尔阁,西斯蒙第基于法国现实情况,提出了新的消费理论。但他们对于消费者行为理论的研究还没有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真正的消费者行为理论提出应该是20世纪30年代以前马歇尔提出的价格决定论,他把消费者行为理论总结成“三个规律,一个惯性,一个剩余”,即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需求规律,需求价格弹性规律,消费习惯惯性和消费者剩余。此后,凯恩斯又发展了收入决定论,他认为消费者的消费支出是受到其绝对收入影响的,消费者的收入增加,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由于消费者总要拿出一部分收入来储蓄,所以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却在逐步减小。凯恩斯更加注重对消费者行为宏观方面的研究。此后还有很多经济学家对前两者的理论进行集成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主流消费者行为理论。

二、主流消费者行为理论的逻辑线

要搞清楚消费者行为理论,我们必须要清楚其逻辑线,即其内在规律。研究消费者行为理论的目的主要在于分析消费者的选择,分为三个步骤:1.假设消费者有自己固定的偏好,建立效用函数,画出无差异曲线,得到消费者不同满足程度下的所有市场篮子的集合,即消费集或选择集。2.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必定会受到自己收入和商品价格的约束,画出预算约束线,得到消费者在付得起的情况下所能购买的所有市场篮子的集合,即预算集。预算集不仅受到价格和收入的影响,同时还取决于政府的税收、补贴以及配给政策。3.消费者结合自身偏好和预算约束,做出最优选择,使得其效用达到最大化。以上研究的是消费者的选择,有位经济学家曾经说过:“消费者的选择是希望与信任的合力”。当消费者的选择是理性的,是最优的,那么就形成了消费者的需求,即消费者在一定的价格条件下愿意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在需求这一块,我们主要建立价格-消费函数以及收入-消费函数,研究某种商品价格变动引发需求变动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最后,我们研究生产者理论时强调利润最大化,即生产者所得福利最大化,在我们肉眼看来,消费者总是在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那么消费者是否也存在“利润”,也就是福利呢?于是我们引出了“消费者剩余”的概念,即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和实际支出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这就是所谓的消费者福利。

三、从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得到研究微观经济学的几个重要规律和思维方式

(一)边际等值原理

19世纪7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杰文斯,奥地利经济学家门格尔,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斯通过各自独立的研究,几乎同时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论,,在西方近代经济学说史上引发了一场著名的“边际革命”。在消费者行为理论的研究中,边际理论体现在边际效用等值理论,即消费者最后一单位的货币使用在两种商品上所获得的边际效用相等是,那么消费者就做出了最优选择。因为若花在商品1上获得的边际效用大于商品2,那么理性消费者还会继续增加商品1的购买,知道二者相等时,才是商品1和商品2的最佳购买组合。这种边际分析方法同样也适用于生产者行为理论,利润最大的条件就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他强调的是在一个连续的过程中我们往往分析最后一个所带来的变化,边际方法是一种数学分析方法,用数学中的微积分去观察经济问题,在分析任何一个行为主体的最优决策时,我们都离不开这种分析方法,甚至可以说微观经济学的研究都离不开这种边际分析方法。

(二)反向思维方式

显示偏好:在初级微观经济学中,我们从消费者的偏好推出了消费者的选择,在中级微观中,我们进行反向思维,研究已知消费者的选择是否能够推出消费者的偏好,答案是从消费者的选择我们能得到消费者的显示偏好,当消费者的选择是最优选择是,显示偏好就是消费者的偏好。显示偏好强公理和显示偏好弱公理对于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指数比较有很大的应用性。这种思维方法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换一种反向思维模式来思考问题,有时候能发现一些新的规律。

(三)研究一般的具有普遍规律的经济现象

在范里安的《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中,关于无差异曲线的类型,他提出给定一种偏好就能给出该偏好相应的无差异曲线,研究方法是给定商品1的一点变动X1,商品2应怎么变动才能维持偏好不变。该书中给出了厌恶品,中性商品,餍足,离散商品的无差异曲线形状,但为了方便研究,我们通常规定我们所说的无差异曲线都是具有良好性状的,即具有单调性和凸性。所以我们在研究一些经济现象时,不排除有特殊的情况,但应该致力于研究一般的具有普遍规律的经济现象。

四、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新发展和前沿理论

(一)莱宾斯坦的X效率理论在消费者行为理论中的运用

1966年,哈佛大学教授莱宾斯坦提出了生产中存在X效率,即内部组织效率。他把这一理论运用于消费者理论中。首先他认为古典经济学中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种商品,消费者的边际效用不是从消费的第一个微小单位就开始递减的,而是存在着一定的目标数量。消费者家庭内部也存在着X效率,影响这消费者的决策。另外,他还认为消费者和企业员工一样存在着一定的惯性势力,其需求对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是不够敏感的,因此需求曲线不是一根细线,而应是一条有一定厚度的宽带。

(二)微观和宏观领域相结合的消费者行为理论——消费经济学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10

美国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及相关概念进入我国理论界、实务界视野,围绕金融消费者的讨论方兴未艾。汲取历次金融危机教训,各国着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构建,我国以金融消费者身份识别为中心的保护机制框架也逐渐清晰;然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实务与理论界未形成统一意见①,甚至各自内部尚有分歧。学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呈扩张态度;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看,多见于行政执法对于行业的整顿,缺乏具体条文对司法进行具体指引,且效力层级各异的法规中,难以梳理出一条“主体确定、保护方式明晰、救济方式统一”的逻辑主线,因此司法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态度较为谨慎。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理论、立法与司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前者的争议往往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金融消费者司法裁判结果目前尚无明确梳理,金融消费者研究也鲜有实证研究方法②。

本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梳理,对整个体系过度依赖体系解释、扩大“消费者”内涵以解决体系逻辑不畅提出质疑;结合2012―2016年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阐释或演绎的司法判例,将部分涉及的问题置于实践范畴中进行考量,针砭以金融消费者概念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的弊端,以期找到其他替代性思路,从而对当下“金融消费者”理论研究、立法工作产生一定指导性作用。

二、体系解释与上位概念疏漏

既往研究对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存在两种阐述模式:体系解释的阐述与比较法的引证,但后者往往是前者论述的注脚、补充,因此实为一种界定方式――现有立法与理论框架中金融消费者概念从属于消费者,以属概念的定义范围对其进行确定,而后兼顾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对其展开种差内涵的具体补充。但是属概念即消费者之定义中存在的争议在种概念的讨论中也会涉及,在金融领域中甚至会产生异化,进而影响整个解释体系。体系解释背后难免存在着“法教义学”的影子,而经济法、金融法领域对教义学的概念较为陌生。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解释逻辑

从法律法规看,我国最早的成文“金融消费者”规定来自银监会2006 年颁布并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要求,过于原则化的条文没有厘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这也是次贷危机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未受重视的一个缩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印发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消费者做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该定义实则突破了消费者属概念中强调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限制,但从效力级别与适用范围来看,该试行办法与理论界的期望相去甚远。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保护金融消费之措施做了进一步说明,但对于其定义依然没有正面回应。

学界试图通过将“金融消费者”概念纳入到“消费者”概念之下,这也是体系解释使然,但不论属概念逻辑的自洽还是种概念特殊性的演绎都难言圆满。理论界将《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条进一步归纳为“消费者”若干基本特征:自然人主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行为以及生活需要目的(梁彗星,2001),并将该特征延伸至金融领域③。思及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因此在种概念之外,有必要对属概念进行进一步明确。对于属概念的忧虑来自现行立法――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自身尚未成熟,在传统消费者领域还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此延伸的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举步维艰。

从性质上看,金融消费者较消费者而言权益更易受到侵害,若不采取精细、针对性规范,难以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对种概念特征的具体论证,学者多引入域外事件或观点相左,譬如本轮次贷危机中美国住房贷款次级抵押贷规则、信用卡市场的坏账处理方式等等,甚有引用激进观点认为消费者保护不力为次贷危机产生原因者(PWG,2008)。同时引入外域立法经验对自身观点进行佐证,反复出现的立法例有1999 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12年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2000 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及2011 年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等,各国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定义或宽松或?揽粒?因而总有自证之据。当前金融消费者之定义大意可概括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且对其具体保护当建立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具体实现。

(二)上位概念模糊界定

消费者被视为金融消费者的上位概念,消费者定义的分歧并未在金融消费者的讨论中消弭,上位概念本身的不明确性给实践带来很大困难。《消法》颁布至今历经两次修正,就概念而言未对其内涵、外延做出正面界定,而是通过调整范围“间接”阐明“消费者”为何。详言之,1993年《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也为2009年、2013年两次修法所沿袭。从纠纷看,体系内部未形成统一意见的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对于“生活消费”的具体理解与对于单位是否能构成消费者的讨论。

其一,法条中“生活消费”措辞框定的狭小行为范围让很多行为难以纳入《消法》保护。消费者是消费主体,但从字面看《消法》中涉及的消费者仅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并未囊括所有消费者,概念的错位难以区分个人消费行为与个人经营行为。实践中对于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生产原料的认定,难以划入“生活资料”的范畴;另外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判断,非“生活目的”的行为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各地判断亦不同。

其二,《消法》未言明单位能否受其保护。1985年《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第二条明确排除单位消费者的规定已被1993年《消法》抹去,然而近年来持有单位亦受《消法》保护的观点应者寥寥。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是指个体社会成员, 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最高法院近期明确了该观点④。客观上看,合伙、公司等商事主体为自身存续、维系组织基本运转,的确存在购买或接受一定服务的需求;该问题当前在实践中依司法惯例已得到了解决,但无法依原本概念体系获得圆满解释。

(三)体系解释延续与扩大的问题

体系解释必然会使属概念的争端进一步延续。从当前争议看,“消费者”概念的若干问题悬而未决对整体法律适用及消费者保护产生很大影响,这些问题往往处于解释学的边界点、传统消费者理论未讨论之处。

一方面,与上文所述“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基本确定不同,“金融消费者”是否限于自然人尚未有定论。有观点认为仅自然人可构成金融消费者,非自然人进入金融领域一般具有相应技术与经验,不应当受特殊保护。另有观点认为决定是否参照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情况是具体判定“交易双方实力悬殊、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邢会强,2009),若符合该条件均可以金融消费者处之;金融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非自然人亦有平等接触之机会。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金融消费者之定义并不是依据是否为自然人而定,自然人亦可能为金融专家,而“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可作为其标尺。从立法来看,前述《管理办法(试行)》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自然人,但是该条款效力仅限于人行下辖系统而非整个金融行业,囿于人行监管业务的传统与特殊性,自然人与法人原本即分而视之,鉴于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该条效力是否扩张适用于整个金融行业尚不确定。

另一方面,消费者概念行为需符合“生活所需”要件延伸至金融领域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金融行为”与日常消费行为不同,难以满足“生活所需”的要求。普遍认为当下除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投资服务外,大多数个人或家庭的财产都存在投资金融服务获取利益以保值、增值之需要,“金融行为”可使个人、家庭的生活水平提升。另外,带有“投资目的”的行为是否依然能涵摄于“生活所需”扩大解释的范畴,何为“投资目的”亦难获得清晰解释。事实上该问题与前述问题存在一定重合之处――对于保护主体之确定前述问题以“自然人”标准区分,而此处讨论行为以是否带有“投资目的”纳入保护范围。有观点认为基于“投资者的适当性”应当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身份,其中有理由认为依据原有证券、银行等立法,对于投资者之保护已然足够;又有观点认为机构无法构成消费目的因此难以归入金融消费者之列,“金融企业的经营客体不是消费品不能用来进行生活消费,金融企业客户实施的主要是投资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反对者认为传统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买者自负”理论有着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金融交易中的买方依然有必要受一定保护(陈洁,2011)。

体系解释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解释、补漏目前并未达成一致,未回应之问题并非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出现。因此很多学者尝试从消费者体系解释之外对两者进行解释,譬如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之概念独立于消费者概念,应当尊重其自身发展轨迹,也是“对投资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法制独立发展的回应”。当然,金融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并非利用体系内部逻辑解释新概念,应对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金融法采用相应创新方式应对,较之英、美立法进程,金融消费者内涵与外延的确立非理论推演的结果,而是实践产物。因此对金融消费者解释的未圆满之处进行实证研究,有助于了解实践赋予该概念体系的含义。

三、“金融消费者”司法现状:一个实证研究

金融法领域实践往往给理论带来极大支撑,甚至有学者指出金融法的规制路径并非法律指引,而是社会、政治甚至文化的选择,因此研究裁判性文书中对金融消费者展开的阐述实有必要。囿于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等制度尚未成型,司法判决依然是金融消费者获取救济的主要途径。笔者以2012―2016年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为样本,对于司法实践中“金融消费者”进行实践问题的归类。笔者发现金融领域消费者纠纷案例较多,但鲜有在判决书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并进行进一步说理的案件。本文在比较理论、实践差异的基础上,对判决书中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一定梳理。

(一)研究方法综述

本文以2013年1月1日―2016年12月1日,时间跨度47个月的57份判决书为研究对象,最后检索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笔者以“金融消费者”为关键词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目标结果97个,其中包括行政案件5个(具体包括(2016)沪03行终273号等五起行政诉讼案件)。因检索报告将数据库判决书中含“金融消费者”语词案件全部纳入检索结果,笔者进一步筛选样本中目标民事案件,将内容不合格的判例剔除出?颖荆?共得原、被告诉求及法院说理中提及并适用“金融消费者”含义案件57个。该筛选中剔除案件包括以下三类:第一,判决书中“金融消费者”仅为指代作用,未对具体含义展开;第二,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说明非金融消费者相关问题;第三,涉及“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书”等具体适用中非为说明“金融消费者”等情况证据(譬如(2015)株中法民二终字第141号)。

从数据库检索结果看,数据存在数据缺失现象。本次实证研究对象为涉“金融消费者”且民事诉讼中对其含义展开讨论之案件,在符合要求的57起案件中包括36起二审判决、22起初审判决,但所有36起二审民事判决中有13起裁判文书数据库中并无对应一审判决文书。从样本分布时间看明显存在2013年前的数据断层期,虽有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尚未普及之因,但从数据内生原因看不能排除数据库2012年前数据残缺因素。

(二)案件数量

将57起涉及金融消费者裁判案件按判决时间归类,2012年以来诉讼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从增长趋势上来看,以每年接近2―3倍的速度增长。因研究未统计2016年全年数据,且判决时间与上传时间存在时间差,导致2016年数据偏少,笔者预计2016年案件约50―60起。从具体判决时间看,现有2016年数据以8月之前的案件为主,若以平均数处之约50起;若参照2013、2014年涉及金融消费者案件判决书上网时间,大约为8个月,如此计算2016年案件大约为60起。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实践层面案件的匮乏并非个案,以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早的美国银行业为例,金融消费者保护成效远未达预期:有实证研究表明,1990―2004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没有提起一起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的诉讼; 2000年至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在OCC职权范围内进行的69 起件行政罚款案件中,仅6 起涉及金融消费者(Levitin,2009)。由此也可以看出,实践中即便存在“金融消费者”制度,其运行也并非顺理成章。

(三)案件地域性

从案件发生地点上看,案件分布于上海、内蒙古、北京、浙江等14个省份。笔者统计、归类案件属地时以审判地原则为主,兼考虑民事诉讼?l生之特殊情况。譬如(2016)内01民终120号等8个案件实际由内蒙古法院管辖,但该管辖权基础为指定管辖,具体来看天津爱尔爱司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诉讼前两年已撤销,因此笔者将其依然归入天津市。

从数据看,上海、天津、北京、广东发生的案件远超其余省份,其中自然有经济发达地区消费者保护意识较其他地区强的优势,亦有金融服务和产品复杂,纠纷经常产生的原因;尤其笔者注意到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小额借贷等金融交易频繁的城市往往诉讼案件发生频次较高,譬如涉及天津期货交易所的纠纷与温州法院判罚的一系列案件。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一种嵌入原有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新内涵,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进入司法实践的“试验田”也不失妥当。

(四)消费者弱势地位

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间关系较为一致,57起案件中有55起围绕客户与金融机构间的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契约关系展开,主体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仅有的两起非契约关系案件为不同原告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均以原告败诉结案((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61号、(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23号)。

在全部的57起案件中,适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主体以法院为主,在47起案件中法院主动在说理过程中加入了对于“金融消费者”特殊身份的保护,另有9起案件由原告提出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之诉请、1起案件由证监会认定金融消费者身份((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108号)。

法院援引“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认定金融消费者在诸如举证能力、过错分担、告知义务等程序与实体方面存在保护必要。在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的47个案件中,因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技术疏忽过错不应由其承担而支持原告的案件居多,为22个;一般法院通过利益衡量得出该结论,“从利益衡量角度来看,对于本案因伪卡盗刷产生的损失风险,由被告先行承担能更好地真正保护原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整个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525号)。另有小部分案件因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证据困难,法院将部分举证责任转嫁于金融机构,此时法院认为,“因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相比储户以及其他金融消费者而言,举证能力更强、距离证据更近,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对储户资金异常变动的情况,银行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2016)鲁1002民初3329号)。另外,基于消费者尤其是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法院特别强调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从数据整体来看,金融消费者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依旧不甚明确,适用标准也远未统一,相关问题正在得到重视却依然远远不够:金融消费者涉及的诉讼虽逐年增多,但是整体的数量依旧十分稀少;从案件体量分布看,金融活跃地区的案件较多;对于金融消费者具体含义的理解各地均有自己的经验,但是整体并不统一;案件整体种类较少、类型化现象严重。从样本所反映的情况看,理论对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模糊,司法实践正逐渐形成既有的一套裁判经验,但这种裁判经验颇受地域限制。

四、理论争议的司法回应

实证研究与解释学并非矛盾,而有取长补短之功效。司法并未直接回应金融消费者概念之问题,对于其保护的裁判逻辑也未有统一,在讨论焦点与高频案件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理论未给予实务足够的支持,且学界未有争论结果的问题给实务带来了负面影响;其模糊地带正是体系解释延伸问题:消费者针对的具体对象。尤其是“投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保护范畴存在很大争议。

(一)理论与实践关注点偏离

体系解释在阐述金融消费者特点时往往将其置于P2P、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体系中予以讨论,从现实情况看,金融消费者涉诉案件远未涉及该方面,反而多见于“银行卡”相关纠纷案件,具言之,审判文书内容集中于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信用卡、储蓄卡纠纷,亦有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问题。

上述案件类型单一亦体现在案件模式的类似,统计的57起案件中有26起信用卡“盗刷”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又因持卡者是否存在过失分为两种保护模式:若为盗窃、抢劫或其他不当方式取得消费者银行卡,并利用该卡盗取财务的,法院判定对于持卡人密码的保护存在疏忽情况由银行举证;若为伪造持卡人银行卡盗取财物的,法院则认定由银行先行承担责任,后由银行向违法人追责。

涉及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类案件尚未出现援引“金融消费者”定义,并非该定义无适用余地,更多体现着法院对未有明确指引概念的谨慎态度。这在大多数案件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援引被用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方面可见一斑,两者均为法官自由心证判断范围。互联网与新金融业态下的金融运行的确可能使消费者更多地暴露在不利环境之下,其具体行为规范指引等实有讨论必要;但对于传统金融常见不当行为,亦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之适用。

(二)地区性判例习惯形成

对于单一案件类型,笔者发现对于金融消费者内涵与救济措施的具体认定存在着一定分歧,但这种分歧体现出地域效力――不同地域对于案件审理、消费者权利的认定往往不同,而相近法院在具体裁判方面达成一定共识。

在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差异方面,各地法院也达成共识,“在金融领域消费者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在信息搜集、获取、了解方面更为薄弱”;虽然基于一定共识,但对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保护停留在“理念”指引层面,法院除《消法》外难以援引更为贴切的条文,判决书的说理仍须依托其他法条,甚至出现了法院以未生效法条说理的情形。

对于具体案件的判断,地域相近的法院基本统一意见。譬如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致有过错减轻、告知义务与举证能力弱三方面,相同法院对于金融消费者之内涵及救济判断大致相同。譬如浙江温州中院在(2015)浙温商终字第2320号与(2015)浙温商终字第2331号案件中认定银行比信用卡被盗刷的金融消费者“举证能力更强、距离证据更近”,而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同样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内01民终120号等8起案情类似案件中,均认定一般金融消费者不具备辨认金融机构是否具有一定资质的能力,并确?J金融消费者与涉诉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关系。整体上看,上海各区、浙江各地法院亦基本保持同案同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也比较统一。

(三)理论的“弱实践性”

前文提及体系解释延伸产生的两个问题:对“投资者”身份判定困难与金融消费者之主体是否当为自然人。前者在个案中频繁体现;后者并无相关争端,即当前案件未有单位援引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护自身利益。

各地法院对于投资行为是否属金融消费者保护涵摄之范围意见不同,有判决书承认“包括业余证券投资者在内的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的消费者身份”((2016)粤03民终4548号),也即法院认为符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需具有两层特征:个人与非专业。亦有法院认为,“股票交易属于投资行为,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投资活动,并非消费,不适用《消法》”((2016)辽02民终344号)。

但是从救济的行为看,涉诉案件的投资行为绝大多数包括银行存款、保险、股票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投资行为的具体界定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十分关键。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占到了所有案件的23%,此类案件中一般法院判令金融机构对其金融产品负解释、明示告知风险等其他义务。从判决看,对于银行存款、保险各地法院均视其为金融消费者正常之行为;但是对于股票投资,各地法院均视其在金融消费者常规行为之外,法院争议大多聚集在个人理财产品是否构成“金融消费者”保护之范围。

在57起案件中共有24起涉及理财产品,笔者发现对于理财产品处理问题中法院存在“骑墙”做派:对于投资者以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或其他基本权利起诉之案件,除个别特例外均以因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利为由支持,“将消费者保护理论及立法扩展到金融领域,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意识,规范金融市场服务行为,推动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有效维护金融创新、发展和安全,是中外金融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的普遍理论共识和立法趋势”((2016)粤03民终4548号);但对于投资者以金融消费者身份起诉,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案件,法院无一例外驳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惩罚性赔偿”((2016)沪民终146号)。

五、解释学反思与可能路径

整体上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理论上的讨论对司法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案件发生数量变化趋势上;但是囿于高位阶规范的缺失,整体诉讼案数量偏少,各地裁判结果、适用法律差异较大。对于学界讨论的自然人主体、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实务界体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立法、理论对于司法的作用不但体现于法条、学理指引上,对于司法实务中法院具体问题适用法律明确性的要求亦需要有足够的关怀。虽当下司法裁判环境并不理想,但司法仅仅只是法律适用的一个环节,还有诸如行政执法、守法等等环节,金融消费者定义对整体立法构架的作用当纳入一个更宏大的背景进行讨论。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金融消费者保护既不能简单理解为普通消费者保护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也不能狭隘理解为金融监管目标的扩张”(林越坚,2015)。

不论金融消费者保护采取何种制度,其初衷与归宿均是保护特定交易中的交易方。目前立法主张对“特定行为人”进行优先识别,而后针对分类主体提供不同的保护与救济措施;囿于前述情况,短期内对于金融消费者概念达成一致,并将其成文化难度较大。金融并非一个封闭的系统,对于金融的规制也应随着创新而改变,基于“消费者”的解释学难以适应外部环境迅速的变化,且金融创新可能在短时间内对社会带来毁灭性打击。

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非局限于个人与金融机构间,在非自然人主体与金融机构间亦可能存在,且非自然人主体无可避免主动或被动地参与某些金融活动,因此仅针对主体分类进行保护并不合理。金融消费者识别并非弱势群体保护的唯一途径,从美英立法看,通过不同的风险评级识别金融消费者并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进而对相应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保护亦是一种思路。此种立法模式的思路为“特定行为―主体―规制”,由行为确定保护主体并提供相应保护。通过产品分级,对购买风险标识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提供同质保护,并对特定金融产品投资市场进行准入限制。高风险产品依然按“高风险、高收益、风险自负”的机制,遵从“买者自负”原则,仅针对专业投资者放开;而其余金融产品的购买视为金融消费行为,对其进行适当保护。

概念的厘定依然十分重要,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很难清楚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上文简略提及之方法也仅是一种参考思路。金融风险防控、规制几乎不可能出现解决问题的圆满方案,这与解释学方法在理念上是相冲突的;不论选择何种立法路径,为保证法院作为金融领域相关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有效性与统一性,立法机构迅速、明确地出台条文明确法院在金融案件中对弱势方的保护是理论与实务界共同的目标。

注:

①参见杨东:《论金融法的重构》,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传统金融法未将因金融创新而诞生的新金融法客体、新金融法主体金融消费者以及由此构建的新的金融法律关系即金融服务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基于出发点的不同,之后展?_的论述学界与实务界多有冲突。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11

当今是一个品牌的时代,消费者与品牌的关系会经历由弱至强的不同层级及强度的变化过程。品牌能够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也愿意选择自己信赖的品牌简化决策过程和表达自我身份认同,消费者对于品牌的忠诚和依恋,更有利于企业品牌建设和品牌资产的形成,因此,品牌忠诚、品牌依恋、品牌至爱等高级阶段是企业品牌关系管理期望的终极目的。品牌依恋(brand attachment)是联结品牌与消费者自我的认知和情感纽带的强度,是品牌情感和品牌关系领域的前沿课题。i鉴于品牌依恋理论的重要性,笔者在此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整合,为品牌关系和品牌忠诚的研究提供相关的新视角。

1、研究品牌依恋的作用

1.1对企业。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对他人依恋程度很高时,人们会甘愿做出牺牲和个人投资来维系关系。依恋会产生各种强烈的行为并通过产品线及品牌延伸实现企业的有效增长,提升品牌资产,形成竞争优势,一般来说消费者对品牌的依恋程度越高,就越乐于付出付出更多的自我形象和可自由支配的资源(货币、时间、精力等)来得到品牌,越愿意溢价来购买品牌。因此,让消费者形成强烈的品牌依恋是企业品牌建设的顶点和强势品牌资产形成的基础。

1.2对消费者个体。品牌依恋能帮助消费者快速、正确的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产品,有效减少由于现在众多品牌选择和品牌之间高度的竞争导致的消费者决策疲劳,简化了消费者的决策过程。

1.3对学术界。依恋理论可以为关系营销和消费者行为研究提供一种新颖的视角,为品牌关系和品牌忠诚研究尤其是推进心理学和营销学理论的交叉创新提供新鲜的视角和有益的启示。

2、品牌依恋的理论渊源

2.1依恋理论。依恋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由心理学家Bowlby及Ainsworth在母婴关系领域完成的。Bowlby认为,依恋是个人(主要是婴儿)与特定对象(母亲或照料者)之间一种充满情感的独特的纽带关系。1989年,美国营销学者Schultz在辛辛那提大学完成了题为《个人-所有物依恋的实证研究》的博士论文,标志着依恋理论从心理学领域进入消费者行为研究之中。

2.2消费者—品牌关系理论。Fournier(1998)认为消费者—品牌关系研究建立在品牌拟人化基础上,消费者是把品牌比拟成人,比拟成伙伴的,研究也发现消费者通常会赋予产品某种人的特性,比如通过广告代言人的塑造,品牌就具有了与代言人匹配的人格特点。较高的依恋感会呈现品牌和消费者之间较亲密的伙伴或朋友关系。

2.3自我一致性理论。自我一致性是指消费者具有偏爱形象与其自我概念相吻合的产品或品牌的特性。。Ahuvia的研究证明了,消费者通常通过消费来维持自我身份和定义与他人的关系,即品牌形象越体现消费者自我身份认同的表达,消费者就越对品牌有依恋感。

3、品牌依恋的形成机制

Schultz等学者的研究表明:(1)依恋的形成和个体消费经历有关(2)依恋具有一种自我表达功能(3)依恋强弱与消费对象提供给消费者的个性化价值大小相关。Mugge、Schifferstein和Schoormans在设计心理学领域通过实验法研究了大学生对自行车进行精力投资,以及自我表达和产品依恋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精力投资对自我表达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自我表达对产品依恋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该研究指出,消费者通过对产品的精力投资,使产品个性化;个性化过程的结果是消费者获得了一个更具人格化的产品,满足了自我表达的需要,消费者使用这种产品向别人展示自我;自我表达又会对产品依恋程度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借鉴发展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Thomson提出了消费者对名人品牌(celebrity brand)依恋的A-R-C模型。该模型的理论基础是:如果某种物品能够满足人们自主(autonomy)、关联(relatedness)和发展能力(competence)的需要,人们就会对它形成较强的依恋。从已有对品牌依恋形成机理的研究看,消费者的自我概念对品牌依恋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当依恋对象成为消费者自我概念的一部分时,它就与消费者自身关联起来。

4、品牌依恋的行为特点

MacInnis和Park对品牌依恋量表的幅合效度进行检验,发现品牌依恋有四种行为特点:(1)接近保持原则(proximity maintenance),(2)接近能提供安全感并能促进成功应对环境,(3)环境应激事件诱发对依恋对象的搜寻,需要依恋对象作为庇护和应对应激,(4)与依恋对象的分离会产生焦虑。

5、相关概念比较分析

5.1品牌依恋与品牌忠诚。对品牌忠诚基本的定义现在仍没有定论,但大多数研究中都采用重复购买的行为或承诺作为操作性定义。它较强调情感和情绪之外的因素(特别是外显行为),而品牌依恋和品牌至爱则聚焦情感和情绪要素。另外,品牌依恋强调关系的强度,而品牌忠诚更注重关系的持久性,品牌忠诚是品牌依恋的一种结果。

5.2品牌依恋与品牌至爱。笔者认为品牌依恋和品牌至爱有很多相似之处,在Carroll和Ahuvia的品牌至爱定义中依恋也是很核心的概念。他们的不同可能就是程度上存在差别,依恋中包含爱,但并非仅仅包含喜爱这样一种情感。品牌至爱程度上可能会深于品牌依恋,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区分现在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界限,希望以后的研究可以涉足。

6、研究方向和建议

(1)科学界定品牌依恋的概念架构。迄今为止,学术界对品牌依恋的概念定义尚不统一。而且对品牌依恋和品牌至爱等概念的区分也不是很明确。(2)开发中国本土化的品牌依恋测量工具。目前关于品牌依恋的研究和量表多是国外的,由于中西方文化的情境性差异比较大(西方文化表现为低情境性,亚洲则呈现高情境性文化),因此需要开发适合中国本土的品牌依恋测量量表。(3)深入发掘品牌依恋的形成机制和影响因素。(4)研究品牌依恋与品牌资产的相关关系。(5)对品牌依恋其他相关课题的研究。如,对品牌依恋弱化和品牌隔离的现象进行研究。

注释:

i 姜岩,董大海.品牌依恋的概念架构及其理论发展[J].心理科学进展,2008,16(4):606-617.

【参考文献】

[1]姜岩,董大海.品牌依恋的概念架构及其理论发展[J].心理科学进展,2008,16(4):606-617.

[2]张立荣,管益杰,王詠.品牌至爱的概念及其发展[J].心理科学进展,2007, 15(5):846-851.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篇12

引言

关于促销心理学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研究主要关注促销之后总的市场价值如销售额、市场份额。第二类研究使用图表刻画在促销中消费者的心理与购买行为。第三类研究应用心理理论和模型来解释消费者对促销的行为反应。在这篇文章中,我们除了回顾一些促销心理理论以外,还提供了另外一种新的心理理论视角就是基于心理账户视角的消费者促销心理学。

一、促销心理理论的回顾与研究

(一)适应水平理论

这个理论认为消费者对于某个商品总是有一个内部的参考价格。这个内部参考价格代表的是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价格预期,它是在以往消费者对于同样或相似商品价格的支付及观察中形成的。消费者以内部参考价格为基准来判断促销的商品价格是高还是低。在促销过程中,如果商品降价越多,则消费者在下一季度对商品的价格预期也会越低。研究者认为频繁的促销导致消费者降低他们的内部参考价格,从而就不愿意以全价购买同种商品。

(二)归因理论

归因理论阐述的是消费者如何解释事件的原因。不同类型的归因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归因于自身的自我感知理论以及归因于商品的目标感知理论。在自我感知理论中,研究者认为消费在促销活动中将自己的购买行为归因于外部原因一促销而不是内部原因一对于这个品牌喜欢。这将会降低消费者对该品牌的忠诚度以及之后的重复购买率。而目标感知理论则认为促销活动会使消费者认为促销品牌具有较次质量。研究者发现当商场中只有一种品牌搞促销的时候,当活动结束该品牌的销售额会有所下降;而当商场中有多种品牌同时搞促销,则活动结束后其中品牌的销售额则不会。

(三)态度模型

该理论认为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是基于其对这个品牌促销的积极或消极态度。Babakus(1988)研究了三个维度的因素对优惠券购买行为的影响:价格感知、时间价值和满意度。结果表明优惠券的使用与消费者的价格感知存在正相关,与时间价值存在负相关(如果消费者的时间宝贵则他使用优惠券的概率会下降),而当消费者使用优惠券后的满意度增加时,则他用优惠券进行购买的意愿则更加强烈。

二、基于心理账户角度的促销心理学理论

心理账户是芝加哥大学行为科学教授理查德-萨勒提出的概念。他认为,除了荷包这种实际账户外,在人的头脑里还存在着另一种心理账户。该理论认为,个人在交易时会在心理上计算该交易的成本和收益,分配收入、费用和活动到不同的心理账户并降低固定成本。比如人们会将不同的收入进行分类和标记,如正常的工资收入与意外之财,同时他们也会将不同的花费进行分门别类,如食物、娱乐和衣服等。研究表明与收到加班费或者工作奖励相比,当消费者中奖或者收到意外之财后会增加他的边际消费倾向。同样的,与得到意料之中的收入相比,当消费者得到意料之财也会增加他的边际消费倾向。另外,当被试得到一笔意外之财后更愿意将所有钱都押在赌博游戏里。当消费者在某一类别的商品中花费过多,那么未来他在同样商品的花费将会相应的减少。Henderson(1992)的研究表明当消费者在某一类别的商品购买进行节省的时候,在未来他会在这一类别的商品中花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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