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合集12篇

时间:2023-06-27 09:32:59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

中图分类号:G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6)06-0050-05

羌族文化丰富多彩,包罗万象,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羌族语言、、建筑与艺术等方面。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在学校教育中传承民族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北川羌族自治县在学校教育中传承民族文化的工作还存在着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师资力量薄弱、民族文化传承人缺乏以及学生缺少民族自信心等问题,建议各相关方面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加强学校教育中传承民族文化工作的有效性。

一、北川羌族自治县学校教育中鞒忻褡逦幕的积极意义

北川羌族自治县学校教育传承民族文化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在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传承、教育示范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实现了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一)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

学校就是一个小社会,保护与传承民族文化,既体现了学校教育中传承与创新文化的功能,又可以使民族学生感受到国家、政府、社会和学校对本民族文化的尊重、保护和重视,激发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热爱。北川羌族自治县在学校教育中传承羌族文化既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也体现了学校对羌族文化的重视,对于加强北川羌族自治县的民族团结,促进和谐民族关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政治意义。

(二)有利于民族经济的增长,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文化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推进力量,民族文化是支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进步的强大动力。北川羌族自治县学校教育中传承民族文化对推动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族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即北川羌族自治县通过挖掘和充分利用宝贵的羌族文化资源,大力发展羌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以达到解放文化生产力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目的,把民族文化作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北川羌族自治县的“七一职业中学”通过探索民族文化产业化的路径既在学校教育中实现了传承羌族文化,又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探寻了新的途径,实现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民族文化的发展,实现了学校教育传承文化的功能

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具有多种多样的方法与路径,我们既可以把民族文化放进博物馆进行保护,也可以进行加工编纂人书进行传承,还可以制成电子资源进行保存与传承。但是,最有效、最长远的路径则是发挥学校教育传承与创新民族文化的功能与优势,学校教育对文化具有保存、传递、选择和创造的功能。北川羌族自治县发挥学校教育中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功能,对学生进行羌族传统文化教育,对于羌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

(四)有利于发挥示范作用,为其他地区传承民族文化提供借鉴

北川羌族自治县通过学校教育对羌民族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使得羌族学生既了解了本民族文化知识,又初步掌握了本民族文化的内在涵义,对羌族传统文化有了比较清楚的认知,让学生在学校教育的潜移默化中学会了自主保护与传承民族文化的意识,形成了对自身民族文化的热爱。北川羌族自治县在学校教育中传承民族文化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中传承民族文化提供有益的借鉴作用。

(五)有利于提升学校办学特色,提高学校教学水平与办学质量

文化自信是民族自信的反映,北川羌族自治县通过学校教育传承民族文化既普及了民族学生的文化知识,又提高了民族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同时体现了学校教育中的办学特色,“因为民族地区的教育带有两重性质:一是通过学校教育使少数民族学生融入现代化的主流社会,从而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融合;二是保留和传承本民族的优秀文化,获得回归本土社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北川羌族自治县在学校教育中注重羌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教育,可以突显其学校办学特色,提高学校教学水平与办学质量。

二、北川羌族自治县在学校教育中传承羌文化存在的困境

当前,北川羌族自治县在学校教育中传承民族文化的工作存在着教育投入不充足、师资力量较薄弱、民族学生自信心不强、传承民族文化载体较少等困境,制约了北川羌族自治县学校教育传承民族文化工作的发展。

(一)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不充足

四川省西北部地区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北川羌族自治县属于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上都较低,人均收入不高,加上地理条件、气候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北川羌族自治县的经济发展一直相对缓慢,地方财政较为紧张,对保护和传承羌民族文化的投入经费不能完全支持羌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需要。国家对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虽有专项资金进行资助,但是大多资金都用于学校的硬件设施建设,而对学校发展保护与传承羌文化方面的软件建设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虽然有不少民间文化保护组织自筹经费资助羌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但是缺少地方政府强力的财政支持,北川羌族自治县学校教育中传承羌民族文化工作的也很难取得突破性的成效。

(二)学校师资力量比较薄弱

目前,北川羌族自治县普遍存在着学校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懂得羌民族文化的专业人才数量少。北川羌族自治县虽然在大多数学校中都有羌族教师,但是所占比例较小,无法满足学校教育传承羌文化课程教学的需求,如七一职业中学仅有3名专门的羌语教师,其他学校要不是兼职羌语教师,就是没有专门的羌语教师。第二,部分教师民族文化知识较为缺乏。大多数羌民族教师虽然都懂一些本民族文化,但对羌民族文化的精髓认识较为肤浅,熟练掌握羌民族文化的专业人才非常缺乏,民族文化知识的水平有限,不利于学校教育中传承羌民族文化。第三,学校临时聘任的民族教师因无编制,缺乏职业责任感。北川羌族自治县各学校因为传承民族文化工作需要临时聘任的教授民族文化的教师不仅待遇较低,而且工作没有保障,随时面临下岗的问题。这些教师往往认为教授的羌文化课程为临时课程,抱着应付的心态使得羌民族文化课程易流于形式,实效不足。

(三)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在当下改革开放c市场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北川羌族自治县出现了一些羌族青年对民族文化缺乏兴趣,甚至产生厌学的状况,导致羌民族文化传承无人继承的状况,表现为:第一,外来文化冲击导致部分羌族青年对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传播与普及,羌族地区的本土文化必将受到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大量羌族居民因生计原因常年在外务工,就更愿意掌握使用范围更广,用途更大的主体民族语言,不少羌族青壮年和儿童对羌族语言与传统文化的掌握熟悉程度逐渐减弱,学习民族文化兴趣大减,导致羌族文化的传承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断代现象。第二,学生汉化程度较高,民族文化交流环境较缺乏。北川羌族自治县学校的学生在日常交流中以使用汉语交流为主,缺乏羌语语言交流环境。加上,羌族原来没有自己的民族文字,后来用拉丁文创造的羌族文字使用不广,造成羌族学生宁愿学习使用汉字,也不愿花更多的时间去学习羌文,而且研究羌族文化的书籍、宣传资料等均用汉语书写。第三,部分家长不重视孩子民族文化教育,只注重升学和孩子未来发展,羌民族文化的传承存在着家庭、学校教育分离的现象,成为影响学校教育中传承羌民族文化的制约性因素。

(四)部分羌族学生缺乏民族自信心与自豪感

对于大众来说,要不要学习和使用一种语言,关键在于这种语言在日常生活中有没有足够的使用价值。在北川羌族自治县许多羌族人放弃学习和使用羌语而转用汉语,主要原因就是汉语比羌语更加实用。在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学校里绝大多数人使用汉语,“许多羌族学生甚至认为说羌语很‘土’,折射出相当一部分羌族学生对本族语言认同存在自卑感,甚至有些人不愿意承认自己是羌族人,认为说汉语才能交到朋友,不被嘲笑,这样就严重挫伤了羌族学生的民族自尊心以及自豪感。”

(五)羌族方言复杂存在一定的交流困难

由于历史原因,羌族形成了“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的状况,造成了羌语方言太多而且复杂,缺乏“官方”语言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羌民族文化在学校教育中的传承。“羌族文化之所以在发展中逐渐淡化和改变,很大的一个原因是羌族没有自己的文字。”有人认为某些羌族的文化是没办法被汉语所表达的,就像翻译英语文章一样,译文很难体现出原文精粹,据说目前会说羌语的羌族人不足10万。随着羌区与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村寨失去了羌语环境,原本会说羌语的人也慢慢转用汉语,包括在校读书的学生,学校教育中面临着无统一羌语进行交流和教授的困境。

三、北川羌族自治县在学校教育中传承羌文化的对策

针对当前北川羌族自治县在学校教育中传承民族文化工作遇到的一系列困境,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以解决制约北川羌族自治县学校教育中传承民族文化工作的难题。

(一)增加学校教育经费的投入

针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学校教育中传承民族文化遭遇的资金缺乏的问题,我们建议:第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资金扶持的力度,特别是增加学校教育传承民族文化专项资金的投入,同时还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的做到专款专用。第二,群众集资、民间赞助。群众集资、民间赞助是在政府给予的支持有限的情况下,自行筹措资金以达到保护与传承羌民族文化目的的一条有效途径。民族文化传承教育集资范围包括事业单位、宗教团体、民间人士等,吸引社会各层人民对学校教育传承羌民族文化教育事业进行赞助。第三,学校自行筹措。学校组织民族歌舞团参加省、市,乃至全国的比赛既传播宣传了民族文化,又赢取了一定的奖励,为传承羌民族文化积累资金,如永昌小学编排的节目曾多次在市、县上获奖。职业技术学校可以把民族特色的工艺品做成特色旅游产品出售,如北川县七一职业中学把丝网花、草编等产品出售韩国,学校走“学-研-产-售”的途径为学校教育传承民族文化募集一定的资金。第四,争取海外赞助。地方政府、学校可以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海外侨胞,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赞助,也不失为一种集资的途径。

(二)增强学校师资力量

针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学校师资力量比较薄弱的问题,我们建议:第一,国家可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利用好民族院校培养人才的特色优势解决师资较缺乏的问题。民族高等院校是我国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人才的基地和摇篮,为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国家可以在西南民族大学或阿坝师范学院设置与羌学有关的专业,实行“订单――定向式”人才培养方式来培养羌学人才。如羌区唯一高校――阿坝师范学院根据校情、地情和羌族风情加强对羌族表演人才的培养,巩固了校园在羌族文化传承中的坚定地位。第二,聘请羌族文化传承人做教师。聘请羌族文化传承人做教师既解决了目前羌区学校羌族文化师资匮乏的难题,又为羌族文化传承找到了好的路径。在地震前北川县曲山小学就聘请当地的羌族文化老人做学校的兼职老师,定期到学校教学生唱羌歌和跳羌舞,一些青年教师也拜老人为师,学习羌语和羌族文化。这种聘请制既增加了学校羌文化教师,又提高了老师的羌文化水平。第三,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学校应该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对羌文化教师进行培训。2010年,北川县陈家坝初中教师前往山东青岛华东师大青岛实验学校进行为期一周的交流学习活动,不仅开阔了教师的视野,还提高了教师教学水平。第四,增加教师队伍的编制,提高学校教师待遇。羌区自然条件较为艰苦,为了稳定学校教师队伍,政府部门应该解决好教师在经济方面的诉求,确保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到位,优先解决教师住房、医疗、养老等问题。同时,要注重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休假制度。第五,积极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羌文化的教育与传承工作。1994-2001年,茂县在羌族地区50多所中心小学和村小的130个教学班以及5所中学开展的羌汉双语教学,促进了汉语学习成绩的提高。因此,政府、学校应采取措施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羌文化的教育与传承工作。

(三)提高学习民族文化的动力

对羌族学生缺乏学习民族文化的动力,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的问题,我们建议:第一,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通过发展民族经济等方式实现羌族青年在当地就业,以发展民族特色旅游的形式来传承民族文化。羌族学生就可以将学校教育中学习的羌民族文化知识运用到生产、生活中,提高学生在学校学习羌文化的积极l生。第二,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紧密结合。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的熏陶和影响对学生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是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家长应该充分意识到家庭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性,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在传承民族文化方面密切配合,提高学生在学校学习羌民族文化的积极性。第三,建议把羌民族文化纳入升学考试中,充分体现对民族文化学习的重要性。四川省已经将彝语言文字、藏语言文字纳入了升学考试的范围,我们建议借鉴彝族、藏族传承民族文化的经验,将享受民族政策照顾的羌族学生的羌语等民族文化的学习情况纳入学生升学考试中。第四,民族学校适度增加民族文化课程。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学校可以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将羌语、舞蹈、体育、音乐、羌秀、手工制作等羌文化课程由原来每周的上课学时适度增加,以增强羌族学生接触本民族文化的机会,提高民族学生的学习民族文化的积极性。

(四)增强羌族学生民族自信心与自豪感

针对羌族部分学生缺乏民族自信心、自豪感的问题,我们建议:首先,在羌区学校教授羌语课。语言是民族形成的一个重要纽带,羌语课不仅是一门语言课,而且是一门能够培养羌族学生民族文化认同感,能够让学生认同自己民族文化的思想意识课,使学生体验民族文化,培养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其次,扩大羌语的使用范围。在羌区学校教育中,应把羌语作为铺助教学语言,要求师生主动运用羌语进行交流,如羌族学生在家里可以利用网络平台、电视节目等学习羌语,父母和孩子用羌语进行沟通,主动教授孩子羌语,讲解羌文化,用实际行动来教导孩子。最后,应引导学生体验羌族文化的魅力,让他们从内心体会到民族自豪感。学校教育中注重挖掘羌族优秀的民族文化,通过对学生进行民族文化启蒙,培养学生对羌族文化的兴趣,激发学生的民族精神、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自信心。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2

摘 要:界首彩陶被称为中国近代“四大彩陶”之一,相传已有千年的历史,它是界首彩陶艺人继承和吸收唐三彩、界首剪纸、当地木板年画、戏曲等民间传统艺术形式的基础上,经历代彩陶艺人不断推陈出新,逐渐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技艺风格。2006年界首彩陶烧制技艺荣登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今,时代的变迁以及高新技术的冲击导致界首彩陶工艺失去了它原有的文化土壤,生存处境比较艰难。文章基于实地调查和相关文献的考证,从界首彩陶历史文化渊源入手,剖析其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与传承对策,以冀推进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研究。

关键词 :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困境;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J5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217-03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kyx12013046);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省界首彩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研究”(AHSK11-12D54)

摘 要:界首彩陶被称为中国近代“四大彩陶”之一,相传已有千年的历史,它是界首彩陶艺人继承和吸收唐三彩、界首剪纸、当地木板年画、戏曲等民间传统艺术形式的基础上,经历代彩陶艺人不断推陈出新,逐渐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技艺风格。2006年界首彩陶烧制技艺荣登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今,时代的变迁以及高新技术的冲击导致界首彩陶工艺失去了它原有的文化土壤,生存处境比较艰难。文章基于实地调查和相关文献的考证,从界首彩陶历史文化渊源入手,剖析其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与传承对策,以冀推进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研究。

关键词 :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困境;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J5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217-03

界首彩陶是我国皖西北地区的一种民间陶器,它与宜兴的紫砂、湖北的铜官和景德镇的瓷器并称为中国的“四大民窖”。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是与农耕时代的生活方式、生产条件及民俗文化等息息相关。如今,时代的变迁以及高新技术的冲击导致界首彩陶工艺失去了它原有的文化土壤与生存环境,其烧制技艺受到巨大冲击,生存空间日益逼仄,对其保护与传承已迫在眉捷。有鉴于此,安徽大学《安徽省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研究》课题调查小组于2013年7月26日到29日深入界首市,探寻界首彩陶历史文化渊源及现状,进而提出保护与发展的可行性策略,希望能对界首彩陶的保护与传承提出建设性的参考建议。

一、界首彩陶的历史溯源

据《皖志述略》中记载:“界首城东八里,颖水南岸有窑址,自隋唐以来,居民业陶,迄今已有千余年历史,如今所产陶器仍保持唐三彩特色。界首窑旧有卢窑、魏窑、殷窑、沈张窑等十三处窑群,以卢窑最为著名。”[1]界首彩陶在隋唐时期,继承了唐三彩遗风,其釉色呈现黄、褐、绿三色。在清晚期至民国时期,界首彩陶在继承前期制陶技艺的基础上,又受到当时戏曲艺术的影响,纹饰内容也更加丰富多彩,除了花鸟鱼虫之外,出现了大量以传统剧目为题材的戏曲人物纹饰。同时,刻划、剔花装饰技艺手法也更加成熟。新中国成立初期,民间艺人卢山义、卢山志有幸被地方政府选送到中央美院华东分院群众艺术研究班学习,经过这次学习,卢山义、卢山志在纹样装饰造型、制坯工艺以及艺术素养等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提高。1954年他们在界首颍河北岸顺河路组建了界首第一个陶器生产合作社。1958年将该合作社发展为界首工艺陶瓷厂,五六十年代是界首彩陶艺术的盛名时期。文革期间,卢山义等彩陶艺人顶着压力,仍不间断地坚持进行陶艺事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采用剪纸的表现形式,歌颂毛主席的光辉形象,摄取当时样板戏的题材,刻划杨子荣的英雄形象,留下了历史的烙印[2]。从“文革”后期至20世纪80年代初,受工艺美术大师韩美林先生的指导,界首彩陶不断创新,不仅研制硅硼系列彩釉代替铅釉,使界首彩陶釉色艳美,而且造型艺术风格更加多样。

二、界首彩陶的发展困境

随着社会发展带来的技术科学革命和人的思想观念的变化,目前,界首彩陶的行业发展现状极不乐观。课题组成员结合相关文献资料研究和田野考察发现,界首彩陶保护和传承存在四大问题,这些问题掣肘着它的保护和进一步发展。

(一)传承模式的局限性导致技艺处于封闭和落后状态

一直以来,界首彩陶的传承方式主要是家族式和作坊式传承。家族式传承是我国传统手工艺最主要的传承方式,主要是以传承人的亲缘关系、家族系统为基本脉系进行传承。通过家族成员内部之间以言传身教的途径传承技艺。一般是子承父业,父为子师,代代相传。作坊式传承是由作坊主招收徒弟,师徒相授,传承技艺。目前,界首彩陶的生产基地主要有三处,一处是界首工艺陶瓷厂,制作人员有卢莉华、卢华、曹振亚和两名工人,另外两处分别是王京胜家和卢群山家,他们都是家庭式个体作坊。另外,在传承上家族之间在技术上是绝对保密,密不外传的,师徒之间也是手把手地口传心授的。这种原始的传承关系,不仅会使一些烧制技术处于封闭和落后状态,也会使传承链条过于纤细,一旦传承人故去,传承脉系中断,烧制技术就会消失[3]。再加上学员文化底蕴的薄弱,专业水平不确定,多数继承人都处于狭小的地域之内等因素,非常不利于界首彩陶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且限于家族内部小范围运作不利于媒体宣传和产业化推广。

(二)现代工业产品的涌现挤压了界首彩陶的生存空间

最近二十多年来,由于市场经济残酷的淘汰制,以及现代科技的介入,新型工业产品发展迅猛,各种新型材质、新的造型生活用品与文化艺术品层出不穷,使传统陶器的使用与生产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现代工业产品占领主市场的情况下,陶瓷品出现滞销,市场萧条问题,界首彩陶由生产陶器生活器皿转化为彩陶工艺品,市场变得极其狭窄。

(三)经济利益的牵制促使界首彩陶的从业者人数严重下滑

随着现代工业产品发展迅速,以传统技艺生产的界首彩陶还多以手工制作,技术含量高制作工序复杂,成本高经济利益低,很难实现大批量生产。作为工艺品,界首彩陶由于受到技术的限制,现阶段彩陶制品表面的釉最多只能维持四五十年,之后便会出现褪色、脱落现象,降低了收藏价值。人们认为烧制彩陶难度大、费事,没有人愿意来学,甚至很少有人认为界首彩陶可以创造较大的经济价值,年轻人更是不愿意放弃自己的生计来专门学习制作界首彩陶的技艺。作为一种极有地方特色的民间彩陶,20世纪50、60年代还风行皖北,但现在制作者只有10余人,界首彩陶烧制技艺有后继无人之忧。

(四)原材料短缺遏制了界首彩陶的生存发展

《界首县志》中写道:“黄黏土俗称黄胶泥,为可塑性软质粘土,由黄泛沉积而成,是制作陶器的主要原料。”[4]界首彩陶采用的陶土就是当地的黄胶泥,窑工又称之为“黄河淤”。黄河泛滥后沉积下来的黄色粘土,其可塑性,柔韧性、延展性和粘性都相当好,是极佳的制陶原料。用这种胶泥烧制出的陶器胎质细腻,胎体厚重。界首彩陶在制作过程中所需要的粉土和白土,这两种化妆土是形成界首彩陶“白地红花”独特艺术风格的原料。白土和胶泥主要分布在界首田营镇陶庄湖一带,陶庄湖一带是粉土和胶泥的重要资源地。可是,现在陶庄湖已被划入田营镇工业园区,迫不得已,制陶艺人只有从外地采购化妆土,但是,采购的粉土土质均不如当地陶庄湖一带的土质,这样不仅严重影响界首彩陶的质量,而且也增加了制陶成本。陶瓷文化所固有的地域性特征很大程度上与其原材料分布的地区差异有关[5],目前,界首彩陶原材料不能当地取材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界首彩陶的生存发展。这些种种问题的存在都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界首彩陶的传承及发展。

三、界首彩陶的保护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建设现代民族文化的基础,也是每个民族对人类文化的丰富和贡献。安徽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理应受到各方面的保护与传承。我们结合在界首市的调研情况来看,在界首彩陶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地方政府应给予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支持及资金扶持

界首彩陶烧制技艺在当下所面临的传承问题,有着长久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的客观环境。界首彩陶是皖北传统文化的积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传承事关当前中国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大计,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首先,前文提到界首彩陶制作中原材料紧缺的问题,当地政府应高度重视,给予政策倾斜,让界首彩陶艺人在当地取到原材料,解决原材料紧缺的重要难题,降低制陶成本。其次,在当地培养优秀的传承人方面,需要建立在政府政策指导上,在培养人和被培养人自愿的基础上充分给予政策及资金上的扶持,要有相关法律条例的全方位保护,如医疗保险、补贴及传承教学的基本开支等。安排授课带徒、展演和展示其优秀作品等方法,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各种传习活动。再次,地方政府为界首彩陶的保护和传承要提供一个良好平台,建立界首彩陶专题文献数据库,全面的展现其独树一帜的艺术魅力。如对界首彩陶的发展阶段,建立分类文献数据库;根据陶器的不同用途,分析造型结构建立彩陶数据库;通过视频的形式对制作工艺收集建立数字工艺数据库;剖析界首彩陶原料,建立彩陶原材料数据库;将彩陶纹饰整理建立纹饰数据库等。同时,通过专业人士的建立与管理,实现专题文献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文献资料的网络化共享,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不断地了解和关注。最后,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应积极开展丰富的活动,加大对界首彩陶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界首彩陶的关注和保护意识。目前,尤其是年轻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界首彩陶。因此,通过开展界首彩陶文化艺术节、民间界首彩陶藏品展、界首彩陶文化发展研讨会等活动,展现界首彩陶艺术的魅力,推动界首彩陶文化研究,增强界首彩陶的影响力,引领人们对界首彩陶的新认知。不仅如此,还要开展界首彩陶文化“走进中小学校园”、“走进大都市”“走进大学城”等“三走进”活动。在提高广大人们保护与传承意识的基础上,走出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新路。

(二)充分发挥高校在界首彩陶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这是由学校教育的特殊地位和资源所决定的。地方高校应积极担负培养界首彩陶专业后备人才的重任。大学作为人才密集、智力集中荟萃之地,应当发挥其在界首彩陶传承中的重要作用。高等学校作为人类文化的传习地,要承担起培养专业人才的义务。重视界首彩陶后备人才的培养,对美术专业、设计专业学生进行彩陶的教学实践,从课程体系、专业发展、田野调查、实习实践教学等层面建构传承教学体系,从大学中培养更多的界首彩陶传习人和创作者。地方高校要积极开展界首彩陶的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创建国家及社会文化事业急需的工艺美术学科,为界首彩陶艺术的发展提供土壤和养分。鼓励研究人员积极参与文化保护的社会实践,将界首彩陶的保护和传承责任落实到实处。

(三)通过创新发展将其不断融于现代化社会

徐艺乙在《工艺美术的发展当与时代相适应》一文中指出:“一般来说,人的需求是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着的,当原有的需求得到满足后,就会激发出新的需求来,不断的需求是传统手工艺不断发展的动力,不同的需要导致了人们创造的多元化:从最初能够满足生活的基本要求,逐步发展到能够美化和丰富生活。”[6]创新发展是民族传统文化生存的基因和动力,对传统的创新式保护,它赋予传统工艺更强的生命力。首先,为了使界首彩陶更好的美化和丰富生活,传承人在继承界首彩陶传统精华的基础上,应从美学、设计艺术学、工艺学等角度将现代设计理念、现代视觉符号和艺术语言融入到界首彩陶外观造型和刻花纹样中,以提高其艺术品位,适应现代人的审美心理。其次,开拓新领域、研发新产品。从造型和装饰等方面进行创新,将其融入现代空间环境。如制作彩陶景观雕塑和彩陶景观小品的形式介入皖北地区的城市环境空间,能够较好地体现城市景观的地域风格,提升城市环境的文化品位。再次,充分发挥科技发展的力量,发展界首彩陶产业。在大力提倡原始的手工制作的同时,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运用科技的力量加大对技术难题的攻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制作周期,减少制作成本,提高制作效率,更重要的是通过研发解决界首彩陶的时间久了褪色、脱落的问题。这样不仅仅提高了界首彩陶的产量、品种,扩大消费市场,更增加了界首彩陶的收藏价值,无形之中提高了销售量。

四、结语

界首彩陶作为传统手工文化的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和思想,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工艺语言,是皖北地区民间手工艺的真实反映,为研究皖北地区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语境中研究界首彩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应该树立科学、系统的保护观,注重协调保护中的传承、传承中的发展,让民间艺术更好地回归民间,使其成为现代文化建设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皖志述略[M].1983.

(2)张志.载誉的界首彩陶,界首陶瓷[Z].合肥:合肥枫海印务有限公司,2006.

(3)徐华颖.青瓷烧制技艺的保护与传承[J].文艺争鸣,2011.(10):153.

(4)界首县志[M].合肥:黄山书社,1995.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3

[2] 屈明颖. 国民阅读率持续提升 数字阅读愈见青睐[EB/OL]. [2012-05-07]. /2012-04/23/content_241605.htm.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4

中图分类号:K8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9-0086-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快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要紧跟经济建设的步伐。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文明古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人们所淡忘,政府亟需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让当代人认识和了解祖先留下的文化,下一代人传承非遗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2004年8月,我国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而在世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框架下,开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执行的历程。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主要有代表作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政策,综合性指导政策,以及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政策依据。2006年12月开始实施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重申了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并提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2008年5月,文化部颁发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管理和培训以及义务等进行了规定。2009年7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倾斜、推进非遗申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

本文结合调研材料,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所取得的成就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特别对通道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做了相关调研工作,并尝试提出推进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的成就

从实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民族地区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订“国家+省+市+县”共四级保护体系: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昆曲、古琴、新疆的木卡姆民族歌舞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长调民歌称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1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34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853个。

笔者调研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在非遗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陆续完成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社会文化发展规划体系当中。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能机构深入调研,收集、整理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素材,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代表作、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和信息资料数据库,并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优秀传承人,培养后续接班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建立、健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和机制,取得了丰硕的成就。

1地方性政策和法规逐步完善

为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长效保护机制,通道县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类政策、法规,在工作规划、经费投入、人才培养、资料保存等方面对于各级名录项目的保护、抢救、活态传承等作出了规定。

通道侗族自治县先后出台了《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推荐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确立了自治县非遗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原则、步骤和措施。

2建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专业队伍进一步完善,工作成效显著。

为加快推进通道侗寨申遗,省委、省政府将其纳入了“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纲领性文件,市、县两级从人力、物力、财力上重点保障到位,组建了专门班子,多次专题研究部署申遗工作。将通道申遗工作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和纳入了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管理,落实了定目标,定任务,定人员,定进度和定惩罚的“五定”责任制。

2011年7月,通道侗族自治县正式启动申遗工作,并与2012年11月17日,通道侗族村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进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致使通道侗族自治县开始进入激动而紧张的申遗之路。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机制日趋成熟,保护工作逐步迈向深入。

我县出台了《重点项目申报办法》,《整合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整合部门项目及资金,积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保障体制。

通道侗族自治县50岁的粟田梅,先后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优秀织锦工艺传承人”。传承侗锦织造技艺是她一生的追求,不仅创办了通道侗锦传习所、雄关侗锦坊,而且举办了120余期培训班,培训了1300多位村民学会织锦,她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侗锦梦”“美丽乡村”梦。

二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着部分民族村寨地区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突出个人,缺乏“传承群体”的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学校教育、侗族村寨的力度不够;重开发利用、轻传承保护的现象突出等主要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来自执行方面的原因,但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事业性工作,其中政策因素带来的影响更为关键。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体系不完善、不完整,政策供给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很多,既有目前所提倡的活态性保护,也有传统的静态展示性保护,同时还包括了仍在学习和探索的新方法等。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当地的工作实际开展保护工作,走出符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的新路子,包括从传承人、传习所、文化空间、生态基地、活动、节庆、展示、制度、法律等保护方式方面去探索,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此外,在一些重要领域还缺乏必要的专门性政策,如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学校教育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强调“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但该项政策至今没有形成独立的文本,对教育教学体系、师资队伍、地方性课程和教材等建设缺乏专门性的指导。因此,真正针对少数民族、凸显“民族性”的教育举措尚未得到体现。

2缺乏可操作性和倾斜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汉族地区有较大差异,在民族性、地域性、文化内涵及文化生态等方面多有不同,普适性的政策不一定适应其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需要。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倾斜性配套政策,而现有的政策又大多缺少有利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合理开发利用的倾向性,难以很好地解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现实问题。

3部分政策强调开发利用。

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都将开发利用看作是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之一,过于强调搭建平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很多民族地区还将其纳入当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当中,认为“丰富的民族文化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明确提出加大开发利用的力度――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情况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是其政府工作的重点,在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上,相关政策往往偏重于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的“双刃剑”效应被忽视,对其中蕴藏的风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和本质意义。

三 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重视加快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进程,积极完善政策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一个庞大的文化工程,如何有效地传承发展,如何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变形”、“变味”以致“被遗忘”,是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核心内容。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通过法律的形势上升为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意志。

2推进政策进一步细化,针对具体问题制定专门性政策。全面细化各相关政策,尤其是代表作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政策。

3提高政策的科学化水平,坚持政策的严肃性,强化可操作性,重视对少数民族和偏远民族地区的倾斜性。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特殊的工作,目前还缺乏可以借鉴的可靠经验,相关保护措施和保护方案仍在摸索当中。在目前阶段,制定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和规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构建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并形成良好的导向。

4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践效果与制度设计相去甚远,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认识和经费等原因,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5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完善资金保障政策。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5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6

今天的世界是一个多文化、多语言的时代[1],跨文化交际、跨语言交际成为主流的交际方式。文化—精神作为“社会发展之起源”[2],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成为提高国家软实力的重要途径。然而,文化传播于遥远的空间、观念距离,文化的流失与变形,甚至于危机就成为文化之存在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因为传播有传播的“游戏规则”,传播之策略研究是传播成功的基础与前提,跨文化传播尤显突出。比如肯德基进入中国要卖豆浆,而进入印度则会卖咖喱。换言之,传播中的文化是否会演变为一种“新”的文化,起码蕴涵了新的“要素”?传播之本意是带来某种易于传播之目的的母文化的异文化,其结果却面临是否要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的选择。包括两种文化相遇时彼此自然的相互影响,都成为传播中的文化要面对的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答案亦是颇多。国内的观点基本可以归纳为三大类:民族主义的危机论、自由主义的普遍价值论[3]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论。其中,前两派观点的对立与冲突是颇为激烈的。简言之,中华文化之国际传播面临一个悖论:传播,还是传承?

少林寺作为中原文化,乃至中华文化的知名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可谓声名远播。当然,无论是今天的少林寺,还是它的当家住持释永信,都从未离开过各种评价的漩涡。显然,少林寺的国际名望与释永信出家少林俨然是两条并行的线索。漩涡的核心就是:少林寺可谓“传播有道”,那么传承是否亦“有道”?少林寺或者可以算做民族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彼此攻击对方的当代“标本”。溯本求源,释永信的一些观点,将从一个侧面揭示其中的玄妙,不妨借用释永信著作《我心我佛——释永信方丈禅语录》中的一个章节名称“入世禅机”,来总揽这些观点。

保守就是创新,创新就是保守

有人诟病少林寺二十几年来的发展模式,认为千年古刹一改传统佛教庙宇的清静,过于“入世”,“寺将不寺”。也有人称之为“创新”,换言之,现代的宗教存在模式必将不同以往,变化是必然的。处于争议中的释永信表现得非常平静,在他看来,这种争议是没有存在的前提的。他以中华文化传统为基点,进行了以下阐释:“我自认为是坚定的保守者,因为我们的传统,蕴涵着创造性地应对现实人生以及社会、自然问题的智慧资源,对我们来说,保守就是创新,创新同时就是保守,一禅一武,一动一静,出世入世,保守创新,都是自然而然地出现和选择的。它们从来不是二元论,而是一回事,没有分别。”[4]

他的回答似乎进入了循环论证的“怪圈”,而如果把这一观点与当代法国著名汉学家佛朗索瓦·于连在其《论效力》一文中对于中国文化传统的阐释,就会发现有异曲同工之效。于连认为,当西方人直面某个“局势”,并强制性地约束它时,为的是改变它,中国人则陪伴着它,和它结为亲密伙伴。在后者看来,所谓“效力”之精髓便是“顺势而为”:“势”乃一切,唯设法竭尽之[2]。

鉴于此,对于争议双方而言,其思维之起点是西方思维模式。文化“传统”就是我们面对的某个“势”,当其在传播过程中面对某种问题时,将作为我们的对立面:传播与传承出现抵牾时,只能是一种二元的选择题。追随前者,强调传播之策略与效力,为此对文化做出调整,谓之创新;反之,追随后者,强调文化之传统与本源,竭力维持文化之“应有面貌”,谓之保守。这样,“改变”成为创新的本质,保守则是“不变”。“改变”就是西方近现代史中的“关键词”。而中国人的思维模式中不存在这种“保守”与“创新”的对立,或者说两者是“亲密伙伴”,强调彼此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这便是释永信的“保守就是创新,创新同时就是保守”。在释永信看来,少林寺的今天与昨天没有什么不同。“顺势而为”是一切发展之趋势,其中势必有“创新”,而这“创新”是“保守”的自然表现:“因为我们的传统,蕴涵着创造性地应对现实人生以及社会、自然问题的智慧资源”,不是“勉强为之”,更不是“急流勇进”。所以用西方思维模式来理解这种“变”与“不变”的关系,动辄倒向一边的观点于他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少林寺今天之影响力与存在模式,就是这座千年古刹的“自然之道”。

如此来看,释永信并不存在一般人关于保守与创新的困惑,因为中华传统之智慧使他没有这种西方式的困扰:一切关于少林寺文化之国际传播的误解或许正是这种传统智慧缺失的结果。

传播作为传承的有效渠道

“禅武合一的少林功夫是中国佛教乃至中国优秀文化走向世界、促进人类理解与和平的方便法门,而扩大对外交往,也是保护少林千年法脉传承的有效途径。”[4]“让少林文化走向国际,将少林弘扬为响亮的中华文化品牌,最终形成以少林寺品牌为核心的文化产业,这样才能确保中华文化的弘扬,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复兴。”[4]

在释永信看来,正如传统与创新的关系一样,无论是少林文化的传承,还是中华文化的复兴,都离不开文化的传播,离不开文化影响范围的扩大。换言之,传承就是传播,传播就是传承。传播与传承从字面上看,都包含了“传”的因素,其区别在于“传”的范围:传播指向更广泛的范围,尤其是对于不同的文化群体;传承则指向一个既定范围,指向一种代际传播。所以,传播与传承的关系可以描述为:更广泛的传播有利于文化的保有与不衰。文化,尤其是作为一种建筑于群体之上的文化,其群体基础是其存在的依据,而传播或传承都是群体互动的重要方式与渠道。文化的“传”是在既定范围内,还是更任意的、更广大的范围,无疑都是这种文化拥有更广阔与坚实的群体基础。所以,“传”是文化的生命所在。从这个角度看,传播与传承没有质的区别;如果一定要在两者之间做一个区分,那么今天,我们更关注的是传播,一个更大范围的“传”,传播作为传承的“有效途径”。无独有偶,著名文化学者hall对于文化与传播的关系也进行了类似的描述,那是他广为流传的一句名言:“culture is communication;communication is culture。”“communication”可以译作“交际”,也可译作“传播”,两种译法紧密相关、互相补充。hall认为文化作为与某一群体息息相关的符号系统,其起源、发展与传承离不开交际或传播;反过来,交际与传播受制于文化,没有文化,就没有有效的交际或传播。

那么,少林寺是运用什么有效的传播策略,做到“传播有道”呢?释永信认为这是“少林功夫”的重要特质——“方便法门”。从佛理上讲,少林功夫与一般中国武术不同,它首先是少林禅宗的一种修行方式,故为“功夫”,而不是武术。“功夫”是佛教的专门术语,与修行、修炼密切相关,首先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之上。应该说功夫涵盖了武术。不过对于一般俗众而言,恰恰是“中国功夫”、“少林功夫”、“功夫”作为中国武术的代名词传遍了世界各地。“功夫”、“武术”,暗合了不同文化群体对于“强身”、“个人修炼”等生活方式的一种追求与表达,所以,它可以非常有效地克服不同文化间可能的壁垒与隔阂。而随着“少林功夫”的传播,其背景中的少林文化也就水到渠成地传播五湖四海。所以,少林寺成功的传播策略中,“少林功夫”是一种“方便法门”。在跨文化传播策略研究中,近似语策略与这种求同策略相似。近似语策略尝试用笼统的、模糊的策略,尽可能消除不同文化间的差异[1]。“少林功夫”之所以是“方便法门”,在于它首先没有过于强调其宗教内涵,没有强行纠正已经在国际上传播已久的“功夫”、“武术”等同说。

关于传播手段,释永信认为:“从历史上看,中国佛教都是运用最先进、最现代的传播方式。佛教在中国最早用纸,抄经抄得洛阳纸贵。佛教界也是在中国最早运用雕版印刷的。刻碑建塔就更不用说了。用现在的观点来看,一座塔就是一座广告牌,彰表高僧大德一生的修持成果。”[4]今天,少林寺从建立互联网网站到少林功夫被联合国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武僧团的世界巡回演出到俄罗斯前总统普京与各国政要的频频造访,在传播手段上,今天的少林寺显然走在了诸多佛教寺院,包括国内其他文化管理机构的前列。在释永信看来,这一方面是佛教传统的延续,另一方面也是当代科技、社会发展的结果。少林寺的发展正当其时。

传播中的控制

在跨文化传播过程中,如何保持文化的原创性、系统性和历史性,也是我们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创新必然不同于“妥协”,不同于文化本质的扭曲与变形。文化传播的真正价值在于不同文化的碰撞,所以是否保持传播中文化的应有特质,是否对其进行“控制”,将直接影响文化传播本身的品质与结果。传播中的控制其实也是一种重要的传播策略,只是相比于一般而言的传播策略,它更强调传播内容的掌控,而不是传播的具体策略。

“少林寺不只属于少林僧人,也不只属于河南,它属于中国,属于世界。但是不能因为它是世界的,就可以盗用。作为传承人,如果失去了对它的控制,少林文化的传承文脉就会中断。”[4]释永信不回避在少林文化大力传播的今天许多不尽如人意的事情频频出现:“假武僧团”频频出现,“少林”品牌漫天飞,“少林寺”牌火腿肠也出现了。“控制”就是释永信应对传播中“杂音”的具体举措,像将少林寺注册为品牌、申请“少林功夫”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都是他进行的针对性工作。当然,这些强调传统的具体举措仍然让一些人不安,因为它们本身又都是现代社会体系中的操作手段,尤其是把少林寺注册为品牌这一现代商业操作模式。对此,释永信认为:“我们希望通过现代的商业理念,更好地弘扬佛教文化。”[4]换言之,手段的商业化并不妨碍佛教本体的非利益性,“我们强调奉献精神,聘请的职业经理人都是佛教信徒,不追逐利益,公司只是一个载体和手段”[4]。

结 语

通过对释永信若干观点的分析、梳理,少林寺文化之国际传播的基本模式“浮出水面”:这里既有宏观的关于文化保守与创新、传播与传承的理论建构,也有具体的跨文化传播策略与文化“控制”的具体举措;这里有中华传统文化的博大智慧,亦有现代社会、科技发展的结晶。这本身就是多元文化交流的硕果。综观世界,将传统演绎得如此丰富和充满生机,少林寺恐怕当位居前列。如何理解当代社会里中华文化之国际传播,少林寺显然可以作为一个具体而微的模式与参照。究其核心,我们认为还是开放的文化态度:每一种文化都有其历史性、地域性和偶然性,每一种文化都是一种智慧、资源与启示。前者强调文化之平等,后者强调文化之特质。态度决定一切,释永信的成功与他对于中华传统文化、佛教经典的阐释,以及现代社会的理解,无不来自他更深层次的开放态度。这种态度当是一切文化发展与繁荣的本源,当为人类所共享、共有。基于这一点,文化是相通的。

参考文献:

[1]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472.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7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10-008-03

一、基于“教育三要素”视角追根溯源

目前,民族社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实践收效甚微已成不争的事实。在其相关研究中,避开学校教育竞争而论及“学校民族文化传承”已成我国当下主流研究旨趣,如何“起而行之”,并对之做出有效回应呢?笔者认为须从“教育三要素”与“学校教育竞争”谈起,所谓“教育三要素”,即教育三个基本要素,是教育质的规定性――“培养人的活动”中缺一不可的三要素。“三要素”支撑着“教育”这一复杂系统的框架,左右着“教育”的运行轨迹。因此,借学校教育以传承民族文化,必须直面学校教育竞争的现实,基于“教育三要素”视角追根溯源,方可找到破题之策。

(一)学习者:民族文化传承的主力军

学习者,这里主要指学生,“学生首先是人,是具有人的本质属性,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特定的社会属性的人”。学生是学校及其教师的存在依据,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学校民族文化传承活动的主力军。

我们首先应该回归到学校“学习者”要素来追根溯源。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目的有“过于强调国家统一意志,而忽视教育过程当事人实际持有的教育目的”之嫌。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而言,教育更多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非“谋心”手段,他们关注的是“眼前”利益,即“如何能够升学”、“如何能够找到‘工作’”、“如何能够找到挣到‘大钱’的工作”等,这些看似“粗俗”、“功利”、“非理性”的问题,却潜藏着“生存理性”、“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的交融与杂糅,充分体现了民族社区人们急于通过现代学校教育摆脱贫困,参与现代性生活,追求幸福生活的迫切要求,代表贫困的民族社区人们对学校教育价值诉求。因此,回避这些“学校教育竞争”逻辑衍生的问题,我们将难以构筑可持续推动民族文化传承的“动力系统”。

家长是学生是最持久、最真挚的“同盟军”,在“学校教育竞争”问题上,家长和学生的价值诉求基本一致。在民族社区,尤其是民族乡村社区,现代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学校教育发展滞后,家长为实现割断子女与自身贫困并过上“现代性”生活而使尽浑身解数,因此,面对学校教育竞争,出现各种“关系”与“资本”集结的壮观场面。有鉴于此,民族社区的学校民族文化传承,应该直面学校教育竞争的现实,基于民族文化根基,尊重少数民族学习者及其家长的价值诉求,上下求索,找出两者之间和谐共生之道方为上策。

(二)教育者:民族文化传承的行为主体与载体

这里包括学校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他们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引领者,是教育活动的主导者与管理者,是承担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专业人员,它不仅是民族文化传承的主体,同时也是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他们本身蕴含着丰富民族文化信息。因此,带有教育改革性质的“民族文化传承”实践,对教育者群体而言,他们价值取向是该实践得以持续推行的关键之所在。

目前,面对激烈的教育竞争现实,教育者群体的态度暧昧。针对“上有政策”,他们处于“时而与学生和家长站在同一阵容、时而又跟上级行政部门站在同一阵容”的“两难境遇”。他们深谙学校存在是以学生的存在为前提,因而在上级严密理论和政策规范体系中,拓展实践弹性空间,民族文化被他们无限化约成“一台表演”、“一件器物”和“一本地方教材”等显性形式,回应“上有政策”,逐渐形成“轰轰烈烈讲文化传承,扎扎实实搞教育竞争”的格局。而且,他们在应然与实然的纠葛中,在公共领域,以“应然”的姿态呈现自己的行为与言说,而在私人领域却面对现实的无奈与无望,悄无声息地“躬耕私田”。以此保证教育者精神空间的过度分割造成心理不适,这是一种“自爱”的方式,本无可厚非,然而,我们能否在无奈的实践中逐渐拓宽空间,寻找两者适当的平衡与互补。

(三)教育措施: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

教育措施是链接教育者和学习者双方共同教育活动的中介与桥梁,是教育领域内除教师和学生之外一切因素的总和。主要包括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教育情境等部分,教育措施是现代学校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与实现形式,是社区民族文化传承得以持续推行的重要砝码,因此,教育措施的每个组成部分均需要予以高度重视。

1.教育内容。教育内容是“教育者”借以作用于“学习者”的影响物,是人类长期积淀的生产与生活经验,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然而,作为民族社区学校教育内容,多以主流文化为教育背景与内容,以最大限度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教育竞争,旨在促进民族社会学习者能在主流文化社会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后,民族社区的民族文化传承行为主体也基本踏进学校,并接受与民族文化存在较大差异的主流文化,并以强势姿态出现,学习者“趋之若鹜”已是不争事实。因此,在教育内容上,目前的问题不是地方性知识(文化)与现代性知识(知识)比例分配问题,而是地方性知识(文化)以什么姿态与立场嵌入学校教育内容,并成为学习者成长资源,促进学校教育竞争的问题。

2.教育手段。教育手段是指教育活动中所采用的方式与方法,既包括教育者和学习者在教育活动中所采用的教和学的方式和方法,也包括进行教育活动所运用的一切物质条件。日趋逃离“生活世界”的现代学校教育手段,也是影响民族社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收效甚微的主要因素。在学校教育中,过度依赖现代性理念与手段,以推动民族文化传承的开展,保证腾出更多时间顾及“学校教育竞争”,这种做法注定“流产”,因为,民族文化有自身生成与发展逻辑,条件尚未成熟的“跨越式发展”的教育手段,只能造就虚假繁荣,逐渐偏离了国家“学校民族文化传承”政策的价值取向。因此,主动适度回归“生活世界”,探究民族文化生成与发展的逻辑,结合现代先进教育手段,创生学校民族文化传承的新手段。

3.教育情境。教育情境是指学校或教师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教育目的而创设的教育教学环境。“是教学中的认知逻辑、情感、行为、社会和发展历程等方面背景的结合体,具有文化属性,是知识获得、理解及应用的文化背景的缩影,其中含有关社会性的人际交往和协商,也包括相应的活动背景”。学校教育情境是“教育竞争”的重要场域。目前,民族社区的学校无一例外地竭力创设教育竞争情境,“状元塑像”、“高考宣誓”等壮观的教育情境屡见不鲜,少数民族社区学校俨然成为一个个“竞技场”或“高考训练基地”。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创设蕴含丰富民族文化的民族社区学校教育情境,体现民族文化的鲜活性与整体性,使“文化传承”和“教育竞争”联动共生,惟其如此,才能激发教育者、学习者,甚至整个少数民族社区参与“民族文化传承”实践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也确保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

二、基于“教育三要素”视角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我国教育领域的竞争其合理性依然得到强大的实践辩护,毋庸置疑。民族社区学校教育如何在教育竞争“夹缝”中求得最大限度的生存与发展,并由此培育少数民族社区学校教育竞争与民族文化传承的联动共生之道是当务之急。在保证不影响甚至促进少数民族社区学校教育竞争的大前提下,开展民族文化传承活动,学生、家长与教师在“自爱”与“利己心”的驱动下,点燃他们参与的激情和创造力,达到完美的文化生态链接,方能促使学生者、学校、社区与国家在民族文化传承的问题上各得其所,“美美与共”。在教育领域中,“学习者”与“教育者”两个要素的价值诉求基本一致,“教育措施”要素也受两者影响。那么,如何点燃他们的参与激情?基于“教育三要素”视角提出几点对策与建议。

(一)学习者方面

尊重少数民族社区学习者及家长的“学校教育竞争”诉求是民族文化传承的动力系统的主要支点。

1.以招生优惠政策促教育竞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考虑,拓宽参与民族文化传承活动的学生的上升通道。如降分录取、定向招生、特长班招生,设法拓宽学生上升通道、提高学校升学率,以此促学生、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获得家长、社区与学校的合力支持。此外,高考进一步分省、市、自治区命题,也是重要策略,惟其如此,才可能照顾到各地民族文化传承,由“指挥棒”的牵引,使民族文化传承与学校教育目标趋于一致或趋于一定程度的平衡。

2.在民族地方高校设置“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相关专业。在民族地区高校设置民族文化方面相关专业,定向招生与就业,进一步拓宽学习者升学通道,这不仅满足于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也使他们作为民族文化传承人的特长得以发展空间,使民族文化得以保护、传承与发展。

3.以就业优惠政策促教育竞争。就业竞争是少数民族社区学校教育竞争的根本指归,几乎是所有学校教育竞争的归宿。少数民族社区学习者在完成所有升学竞争后,最后输在“终点站”上,难以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那么,对民族学生来说,将比没有参与教育竞争更好,因为学校教育竞争促动少数民族学生“逃离”乡村社区,切断了学生民族文化持续性,高调移植现代性知识,失业将成为“文化边缘人”。因此,民族文化成为所属民族社区入职条件或人职考试的必须内容,这将促进学生及其家长参与民族文化传承的热情。

(二)教育者方面

教育者是促进民族社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的理性指引,教育者本身也是学习者学习的文化内容。然而,教育者的价值实现以学习者教育竞争的前提,其价值诉求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学习者,因此,关注其“教育竞争”诉求,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1.重视民族社区本土师资培养,发挥他们深谙民族文化的优势和穿梭于学校与社区之间的能力,促使地方性知识(文化)与现代性知识(文化)融合的能力,这使学校教育与民族文化传承链接成为可能和可为。当然,提高待遇、提升民族文化专业教师职业魅力是这―措施的“催化剂”。

2.引导教育者结合民族社区教育与民族文化特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探索两者“和合”之道,联动共生。由于地域局限,对外界文化的反应滞后,“教育与生活分离”、“学而优则仕”等思想在民族社区尤为盛行。对个体而言,选择了教育,不仅牺牲机会成本,而且还冒着被“边缘化”的危险(难以进入主流社会就业市场,又难以和谐回归民族社会)。因此,我们应坚持“以生为本”、“智力多元”的原则,开展地方课程和文化研究,挖掘地方文化资源,开发学生潜能,着力提升学生“位育”能力,提升教育竞争能力。

(三)教育措施方面

1.在教育内容上,坚持“文化教育”的理念。长期以来,学校以知识教育为主,以致“文化缺失”现象严重,因此,需要“从根本上突破知识教育的狭隘框架,用文化教育理念引领教育,从知识教育到文化教育的范式转变”,将作为一种特殊文化现象的“知识”,回归整个文化世界,以求获得新的超越。少数民族社区学校教育内容也需将知识回归其文化之根,移植于民族文化的土壤,找出两种文化的兼容性及终极价值的一致性,将现代性知识与文化与地方性知识与文化“联动共生”。这样,不仅推动学校民族文化传承的步伐,同时也促进学习者知识的学习,增强教育竞争力。知识教育与文化教育并重,地方性知识与现代性知识并举,使之相得益彰,并在高考指挥棒指引下,启动民族文化传承的动力系统。积极主动挖掘民族社区地方性知识与文化,链接少数民族社区文化与学校文化“断层”现象,促进民族社区学习者价值的持续提升。

2.在教育手段上,坚持现代与传统相结合,创新民族文化传承模式。在尊重民族文化传统生成与发展程式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利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的优势,挖掘、传承民族文化,使民族文化传承突破时间与空间局限,拓宽学习者的视野,以此作为民族社区学校教育竞争的有效资源。

3.在教育情境上,创设民族社区民族文化传承的“鲜活”情境。依据“真”、“趣”、“新”、“情”等基本要求,创设民族文化鲜活的教育情境,确保民族文化传承的“真实性与生活性”、“趣味性与形象性”、“新颖性与情感性”。积极搭建平台,如利用节日、季节、日常生活等时机,推动教育回归“生活世界”本原。在生活世界教育中,学习者与教育者的关系是主体往关系,这是对传统的教育者与学习者“主客”关系的超越。正是通过主体际交往关系,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在个人主体之间、个人主体与群体主体之间才建立一致的价值诉求,创设既有利于“学校教育竞争”又同时促进“民族文化传承”的教育情境,是少数民族社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成为可能的必要前提。这也确保了学校民族文化传承的鲜活性与整体性。

参考文献:

[1]袁振国,当代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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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国超,从“三要素”解析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J],职业技术教育,201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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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29-31.

[8]李义平,为什么必须选择市场经济?――重读斯密[J],读书,2012,(3):5.

[9]孟建伟,教育与文化――关于文化教育的哲学思考[J],教育研究,2013,(3):4.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8

【中图分类号】 F27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4-105-2

一、家族企业及继承问题

(一)家族企业及特点

1.家族企业的定义

家族,《辞海》释为:以血缘和亲缘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细胞。企业,乃社会结构中的行动主体之一,是从事生产、购销、运输以及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单位。

2.家族企业的特点

(1)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在我国家族企业中,所有权主要为业主及其家族所掌握和控制,重要的管理岗位主要为家族成员担任,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的决策管理层也大多由家族所占据。据调查,在家族企业中,总经理、副总经理有66%来自董事长或总经理亲属,其他重要部门(如采购、财务等)的人员多来自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亲属和朋友。即使有些上市的家族企业中,家族仍然以多数股份牢牢地控制着上市公司。

(2)高度集中的决策机制。在决策机制上,我国家族企业则表现为高度的经营决策权,在通过下属提供的充分资料的基础上老板自己作决策,同时还表现为下属绝对服从。这种高度集中的决策机制,在家族企业创业初期是高效率的,往往能够形成强大的领导核心与执行能力,然而,由于家族企业的权利往往过于集中在一个家族甚至一个家长手里,家族企业的命运维系于一身,特别是当家族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时,这种高度的集权制不仅容易造成决策的失误,而且为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3)人力资源聘用管理成本低。家族企业倾向于有亲缘和血缘关系的人员为企业效力,正因为这种特有关系,使企业员工队伍较为稳定,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充足、稳固的人力资源,并能够大幅度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但这种聘用制往往也会导致企业贤人不用,用人不贤,并阻断了外部新鲜血液的进入。

(4)人情关系色彩浓重。家族企业拥有浓重的人情关系色彩,培育人才明显地以家族需要为轴心,形成了其独特的“用人圈”。自觉和不自觉中形成“家族内人”和“家族外人”,减弱“家族外人”即一般员工的归属感,降低对企业的忠诚度,使员工生产效率降低,离职率过高,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过高的员工流动成本。

(二)我国家族企业继承问题产生的原因

1.缺乏继承计划

缺乏继承计划被认为是很多家族企业继承失败的主要原因。继承问题是一种有机的系统的过程,包括商讨、收集信息、评估、调查、测评、征询意见等。如果将其视为所有家族成员参与的过程的话,伴随这一决策的权利斗争的紧张程度就会明显减少。但是,很多家族企业所有者到60岁的时候才开始着手筹划继承权问题,有的企业家甚至在他们不能继续领导企业的时候,还迟迟不能对企业的继承问题做出安排。他们内心很不情愿退出,想一直控制着企业并看其发展壮大,一旦创始人设计继承计划,也就意味着他即将对企业失去绝对的领导权。就像一位家族企业的创始人所说的一样:“制定我的继承计划就像在积极地安排我的葬礼”。

2.“子承父业”的文化影响

在中国,由于长期存在的父系财产继承关系,子承父业被视为理所当然。中国人自古就有浓重的父子情结,就家族企业而言,在对企业特殊环境的熟悉上,在对企业特殊资源的继承上,其家族成员尤其是嫡系子嗣成员在与其他人平等竞争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这种倾向势必会对中国家族企业的继任过程造成重要影响。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互相信任是建立在人际关系上的,关系网可以从最亲密的家庭成员,延伸到远房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但在我国父子情节的影响下,那些外延的关系网往往不被看中。

3.继承体制不健全

一套健全的继承体制可以科学的指导家族企业完成其代际传承,并使企业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我国的很多家族企业仍是建立在个人感情上,信赖机制源于家族成员间的血缘亲缘纽带,实行更多的是“人治”,缺乏一套制度化的体系,将继承人问题通过一套“继承人计划”和“领导力培养”计划实现接班人的产生、培养和更替。我国家族企业在继承体制的建设方面尚未成熟,往往是在企业需要传承时,盲目的、无计划的选拔继承人。而且继承人的选拔大多是根据创始人的主观愿望做决定的,加之大多数继承人之前没有进行系统的培训,综合素质还不能达到高效管理企业的要求,这种情况下选拔的继承人往往不能胜任领导企业继续发展的重任,从而给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二、我国家族企业的传承模式

中国文化背景下家族企业的接班模式,总体来说分为子承父业和聘用职业经理人。

(一)子承父业

子承父业是指创始人退休以后,由其子女直接即位,担任企业的领导者。这种接班模式在中国目前较普遍。它不仅是感情上的偏向所致,更是传统伦理、市场环境、产权属性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它比较符合中国的传统伦理和现实情况,是一种较现实和能够接受的选择方式。

(二)聘用职业经理人

1.外部职业经理人,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子女有更好的发展机会,对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感兴趣,或者子女缺乏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同时企业经营情况尚好,发展情景较为乐观,又有合适的职业经理人可供选择时。

2.内部职业经理人子女不适合接班时,可以考虑从企业选拔内部经理人。

三、我国家族企业继承问题存在的缺陷

(一)管理模式落后。传统的家族制管理方式在创业初期和进行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是较为有效和实用的管理模式。但在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寻求扩大发展时,家族制管理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和不足:一是缺乏民主的决策机制,不利于企业发展。二是家族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家族成员在企业中处于绝对控股状态这一基础之上的,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如果不吸收外来资本,开放股权结构,仅凭积累和家族资金,其发展的后续动力不足。

(二)缺乏明晰健全的产权制度。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民营企业产权是私有的,理应是清晰的、健全的,但是,在民营企业内部仍然存在一个明晰产权的问题。

(三)人力资源欠缺,开发力度不够。企业要发展,需要突破的一个重要瓶颈就是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而通过吸收大量的专业人才进入企业的核心层是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家族企业往往在家族成员之中选择人才,对于家族成员群体而言,高级人力资本要素拥有者要受到人才成长的概率等因素的影响,在家族成员这个小规模群体内,这种人才出产的概率极低。

(四)决策的风险较高。决策的独断和高效,是许多家族企业初期成功的重要保证。许多家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靠得就是决策的果敢和善断,因为抓住了一两次重要的机会而成功的。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迁,这种个人化的经验开始失效。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对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有时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而不像创业初期那样,一两次失误还可以弥补回来。这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就显得越发重要。因为企业重大决策对决策者的素质和能力有更严格的要求。

四、应对我国家族企业继承问题缺陷的策略

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作为企业的创立者,在考虑创建一个百年企业时,继承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企业需要一个系统化的继任制度来保障权力的顺利过渡,通过对家族企业继任者有计划的物色、培养和锻炼,继任程序和步骤的规范化,继任后保障体系的建立,协助家族企业成功实现新老交替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定完善的继承计划

全面的继承计划无论对家族还是对企业都是十分必要的。继承计划意味着做好必要的准备,以确保家族的和谐以及企业传给下一代人的持续性。及早制定中国家族企业的继承计划是避免发生继承矛盾的有效措施。

(二)科学培养继承人

家族企业继承人的培养,一般是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进入企业前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到知名学府学习所必需的基础知识、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在还未正式进入家族企业之前,利用假期时间,去家族企业或其他企业实习,了解家族企业或学习别人的长处和管理方式。

第二阶段:进入家族企业,有的是从企业的基层做起,有的是从企业的中层做起,在企业的实践过程中成长,用自己的业绩树立威望,最终接管家族企业。

所以,在这两个阶段中,家族企业主就要有计划的培养继承人的专业知识和领导能力,为今后的继承成功奠下扎实的基础。

(三)建立解决继承问题的协调机制

为了家族企业权力移交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移交系统或协调机制。这个系统必须在家族和企业中营造出团结的氛围、开放的环境。

家族会议是解决继承问题较为简洁、有说服力的方式。家族会议可邀请部分非家族利益相关者参加,由家族企业业主主持,经商讨确定一个初步方案,再在家族代表会议上补充和完善,直到最后确定、宣布生效。

(四)创立有利于企业传承的家族文化

文化是企业发展的深层次推动力,是企业“一只看不见的手”,是企业软实力的体现,它无时不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巨大作用,甚至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企业的传承同样需要文化的引导。在当前家族企业传承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对传统的家族企业文化积极地加以改造和创新,培育积极向上的家族文化。

在企业传承中,制度和文化的作用很大。我国的很多家族企业仍是建立在个人感情上,权力的高度集中,缺乏约束机制,企业内部缺乏民主气氛,使企业决策风险增大,很难做到企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相反,如果家族企业吸收了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就相对容易取得成功。香港巨商李嘉诚旗下的资本的核心仍然是家族控股,李氏家族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他们的成功绝不是因为家族制的管理,恰恰相反,正是他们跳出家族框框的现代公司制,才使得李氏家族能够不断提高产业层次、扩大产业规模并实现跳跃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小阿尔弗雷德,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M].商务印书馆,1987.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9

中图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Status in Quo and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 of Inheriting Traditional Chinese Festival

Research Group of "Promoting Festival Culture"

(Ministry of Cultur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100020)[WT5”,5BZ]

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自2008年元旦开始施行。这次国家法定假日调整,将几个重要传统节日纳入国家假日体系,不仅对于传承和弘扬包括传统节日在内的优秀传统文化,而且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自此次调整以来,传统节日的存续与发展、传承与弘扬,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呈现出新的情况与态势,产生新的经验与问题,需要采用科学谨严的方法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及时了解现状,提出有价值的对策性意见。基于上述背景、需求和目的,文化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特别设立了委托项目《弘扬节日文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0JG002),于2010年6月底正式立项。

《弘扬节日文化研究》课题的内容涉及传统文化的传承、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现实经济与社会的正常运行等重大社会、文化问题,社会影响面相当广泛,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该课题得到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和中国艺术研究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具体担任子课题调研写作任务的课题组成员主要由中国艺术研究院的专家组成,同时邀请国内部分重点高校、研究机构有关专家参加。课题还聘请著名民俗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学者刘魁立、祁庆富为学术顾问。该课题所取得的最主要的调研成果,是按主题划分的10个子课题。这些子课题尽可能广泛地涉及到当下公众、媒体及学界普遍关心的有关传统节日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如传统节日的内涵与形式,传统节日的符号与仪式,传承与弘扬传统节日的新载体、新形式,青少年对于传统节日的认知与参与情况,“洋节”在当下中国社会中的影响,如何借鉴国外传承弘扬传统节日的有益经验,中国传统节日在海外传播的情况等,通过切实可信的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文献研究等科学手段,真实反映其现状,力求作出合乎实际的概括与判断,并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意见与对策。

一、深入挖掘、准确阐释传统节日文化内涵

首个子课题《中国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负责人:王文章、李荣启)指出,弘扬传统节日,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深入挖掘、准确阐释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使广大民众了解传统节日的源流及所蕴含的文化精神,唤起国人参与节庆活动的热情,并形成守护精神家园的文化自觉,使中国传统节日成为展示和传播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平台,成为弘扬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渠道。中国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厚重多彩,主要体现在:

1.中国传统节日是传统文化的缩影,是先人追求天人和谐的产物。以自然节气的规律性变化为依托的中国传统节日,充分体现了人们尊重自然节律,顺应自然时序,感悟天、地、人“三才”的贯通一气,追求和升华“天人合一”的观念。中国传统节日从时序安排上宛如一条由自然节气生成而贯穿春夏秋冬的“文化链”。

2.中国传统节日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体现着中华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中国传统节日文化是一个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系统,主要包括精神文化层面、行为文化层面和物质文化层面。它们交互作用、彼此依托,构成中国节庆文化博大精深的独特魅力。

3.中国传统节日是民族精神的写照,蕴涵着中华传统美德。如热爱生命、追求健康的人本精神;敬祖孝先、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勤劳勇敢、刚健有为的自强精神;弘扬正义、忧国忧民的爱国情怀;贵和尚美、团结和睦的心理追求等。

4.中国传统节日是民族情感的凝结,是增强民族文化认同,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精神纽带。中国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博大精深,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已经深深融入历代人的日常生活,滋养着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凝聚力,推动着中华文化历久弥新,也促进着当代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传统节日的精神文化内涵,应该用怎样的节日符号与仪式、节日载体与形式来呈现

在当今人们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元以及城镇化、现代化、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的大语境下,究竟应该用什么样的节日符号与仪式、节日的载体与形式吸引更广大的民众积极参与,过好我们的传统节日,成为当下弘扬传统节日文化关键之所在。在课题总负责人提议下,课题组与中国文化报社于2011年初在京召开“节日符号与仪式:弘扬传统节日”高层次专家学者专题学术研讨会,对此作了集中探讨。《专家学者关于传统节日符号与仪式的探讨》(负责人:李心峰)即是有关此次研讨会讨论情况的综述概括;《青年学生接受传统节日符号与仪式的当代现状与对策报告》(负责人:耿波)、《传统节日新形式、新载体情况的调研及对策研究》(负责人:李荣启)等子课题,对此问题作了专门调研。调研结果表明:

1.应密切关注传统节日的象征符号与礼仪、仪式的传承与变迁,将其内在的精神文化内涵与这些精神文化内涵呈现出来的节日符号、仪式的外在形式、物化载体这内外两个方面视为一个整体予以通盘考虑。

2.对于中国传统节日的符号与仪式,既要重视对其各种传统符号与仪式的正确认知与传承,也要提倡各种符合文化发展规律的节日符号与仪式的现代转换与新的创造,以适应时代需要。

3.应充分认识中国各个重要传统节日都有其丰富复杂的文化元素和象征符号体系,也有其复杂的礼仪与仪式,绝不是简单化地用某一种象征符号所能代表的。但这并不妨碍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节日代表性符号、仪式的标识设计大赛、评选、之类的节日文化活动,来营造节日气氛,丰富节日精神文化生活。这种节日符号、仪式的标识,可以不限于一种、两种,而是可以由多种或多组组合构成。

4.关于节日的载体与形式,今天,我们应密切关注在新的历史阶段、历史时期广大人民群众所创造的丰富多彩、形形的传统节日新载体、新形式。这些传统节日的新载体、新形式,既不失传统节日精神文化的文脉,又植根于当代人的现代生活土壤,与现代人的传播媒介相结合,与现代人的生活习惯、生活节奏相协调,它的发生并为人们所接受,有其必然性,需要我们加以认真研究、引导,合理开发、应用。

三、关注青少年群体,培育文化自觉

青少年是传统节日的重要传承群体之一,是未来文化的创造者,他们对于传统节日文化的认知、态度与行为将直接影响到传统节日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前景。为此,本课题在《青少年节日文化认知和参与情况的调研及对策研究》(负责人:刘永明)及《青年学生接受传统节日符号与仪式的当代现状与对策报告》(负责人:耿波)两个子课题中,着重围绕青少年群体进行了调研,前者以全国从小学到大学14个教育机构共654名学生为对象,后者以北京市8所大学、中学共592名学生为对象,作了问卷调查。调查发现:

1.我国节日文化的教育和传承情况从总体上看呈现出良好态势,我国青少年对传统节日包括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具有较高的认知水平。

2.虽然西方节日在我国青少年群体中有着较高的认知、认同和参与程度,但未与传统节日文化产生明显冲突。我国青少年倾向于传统节日和西方节日并重,但在价值和情感上,还是略倾向于中国传统节日。

3.我国青少年对节日内容加以丰富和充实的要求远大于创造所谓的“新节日”(如一些网络媒体提议或讨论的所谓“光棍节”“男生节”“女生节”等)。

4.青少年对政府弘扬节日文化、重视节日文化内涵的重建或创新,普遍持支持、理解和乐观态度。

5.单一少数民族地区或多民族地区,在传统节日文化方面的教育力度稍显不足。

6.传统节日仪式和符号传承与现代社会的发展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新的节日仪式和符号创新又不明显或者不具有吸引力。

7.学校和教师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这个载体进行主题教育方面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针对上述调查结果,提出一些对策性意见:

1.政府,尤其是文化和教育部门要有意识地加强对青少年的传统节日文化教育,增强他们对传统节日的认知、体验和理解,培育他们的文化自觉。

2.对于青少年的传统节日教育,首先应注重体验性与参与性,力避填鸭式的空洞、被动的知识灌输;其次,应提倡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创建家庭与学校双轮驱动的传统节日教育体制。

3.应努力建立和完善传统节日教育与科研体系,构建从学前到小学、中学和大学本科的完整传统节日教育体系,编写适合不同年龄段、不同教学阶段教学需求的传统节日教材,努力形成包括高校与科研机构在内的传统节日科研体制,把传统节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突出的代表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四、正确对待“洋节”现象,借鉴国外传统节日精华

在近年来有关传统节日的讨论中,一个广受各界关注的问题是所谓“洋节”对于我国传统节日造成的冲击,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客观评价外国传统节日的问题。为此,本课题设立了《“洋节”现状及其对中国传统节日的影响》(负责人:耿波)、《借鉴国外传统节日精华的调研及建议》(负责人:宋建林)两个子课题。所谓“洋节”,是社会舆论对近现代以来输入我国的外来节日的俗称。调研认为:

1.前几年媒介报道和社会舆论夸大了人们对“洋节”的期待,人们对“洋节”和中国传统节日的认知差异不大。

2.当下人们关于“洋节”与中国传统节日冲突的看法日趋理性,人们更多是借助中国传统节日的内涵参与“洋节”。

3.某些社会人群热衷于过“洋节”,主要源于商家和媒体炒作宣传这些外在因素的导向;人们对“洋节”传播的媒介满意度不高。

4.参与“洋节”成为人们加强社会交往的重要方式;政府在“洋节”现象中不应缺席,但应谨慎介入。

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1.搁置节日文化中西有别的思维,引导中西节日从各自文化本位向节日公共文化转变;

2.改变扬“中”抑“洋”的节日施政方略,中西统筹,创制中西互补的中国特色节日体系;

3.搭建中西节日文化交流平台,互相学习,相互补充;

4.改变对“洋节”产业知而不问的施政思路,尝试引导商业竞争活力进入“洋节”发展。

世界许多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不仅重视弘扬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而且注重传统节日内容和形式的不断创新,通过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创造了可观的文化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生了许多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

――民众广泛参与、重视欢乐体验;

――民族特色突出、文化内涵丰富;

――节庆活动创新、品牌意识明确;

――政府转变职能、民办节日为主;

――市场运作模式、广泛筹集资金。

国外传统节日的成功经验为弘扬中国传统节日文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国的节日文化体系:

1.应当在保持和巩固传统节日主导地位的基础上,从国外节日文化成果中汲取营养,并有机融合、补充到传统节日的内容和形式中,形成以传统节日和现代政治性节日为主体,地方节日、外来节日和新型节会和谐发展的节日文化体系。

2.同时应正确处理政府主导与民众主体的关系。弘扬传统节日文化,政府要发挥组织者、引导者的主导作用,积极组织城乡节日活动,丰富人民节日生活,但节庆活动应以民办为主,发挥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企业、社区、村庄的主体作用,尽量减少官办色彩,充分调动民众参与积极性,让民众从传统节日中获得最大欢乐体验。

五、少数民族节日在国家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构成的统一国家,其中少数民族节日文化遗产非常丰富,是中华传统节日文化有机组成部分。在55个少数民族中,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节日,且大部分民族都拥有多种节日。随着国家政策导向及文化保护与发展的需要,少数民族的一些节日已经被批准为部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彰显我国文化多样性与社会和谐的重要表征。做好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传承,应是弘扬传统节日文化题中应有之义。为此,我们专门设立子课题《少数民族节日在国家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意义》(负责人:李松),做了系统调研。调研发现:

1.我国少数民族节日文化建设已经有了很大进展,并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就,少数民族节日在整体上得到了延续和弘扬,成为我国国家文化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2.少数民族面对全球化、现代化、都市化的冲击,缺乏文字记录、传承人口少、处于经济欠发达区域的少数民族节日消失的速度更快、异化的程度更大。

从国家节日文化建设的大局和长远目标来看,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待在观念校正、立场转换、制度设计、政策调整和具体政策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1.在观念意识上,应提倡珍视多元文化价值;

2.在立场选择上,应变政府操办为政府服务和引导;

3.在制度设计上,应努力建构和完善包括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在内的国家节日体系;

4.在政策安排上,应坚决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统筹假日安排;

5.在政策执行上,应格外重视保护和传承节日资源,激发民众热情。

总之,在国家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大力弘扬和发展少数民族节日,努力做好如下工作:

1.将节日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作为服务基层、促进社会稳定、构建民族和谐的重要工作,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制度性日常工作。应做到只要有人民群众过节,就应该让人们感受到政府的服务性作为。节日服务内容要具体实在,结合政府部门其他帮工作,抓住节日的有力时机统筹协调,在各个方面为民服务。

2.加强民族节日文化研究,特别是与节日密切相关的宗教和民间信仰研究,逐渐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多元节日文化体系。坚持文化尊重原则,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节日文化认同和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作为政府服务的主要前提性条件,逐渐改变地方政府将促进旅游、开发节日经济价值和提高地方知名度作为主要利益诉求等急功近利的做法。避免和禁止功利性、命令性、随意性的“打造”节日文化“工程”。

六、关注我国港澳台地区传承和发展传统节日文化的情况

台湾地区作为我国的有机组成部分,1945年摆脱日本整整半个世纪的殖民统治,又面临政权的统治,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节日受到政治化改造;1987年“解严”之后,在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节日文化方面出现了新的情况,其对传统节日的传承既有深刻教训,也有成功经验,可资大陆参考借鉴。为此,本课题设立《关于台湾传统节日传承与变迁的考察报告(1945-2010)》(负责人:张士闪)。我们认为,作为祖国有机组成部分但与大陆情况存在显著区别的特殊地区,我们应密切关注我国港澳台地区传承和发展传统节日文化的情况,真实了解、深入研究这些地区在传承、发展传统节日文化方面的历史轨迹、现实状况与未来走向,汲取他们在这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以之作为我们中华民族整体节日文化建设的有益参照。

七、关注中国传统节日的海外传播情况

近年来,中国传统节日在海外的影响力不断提高,引起人们普遍关注。为此,我们选择在海外影响最为广泛的春节作为中国传统节日在海外传播的典型和代表,设立子课题《中国春节在海外调研报告》(负责人:景俊美)进行了初步调研。子课题理性而全面地从“春节在海外的现状聚焦”“春节在海外的原因透析”和“春节在海外的对策建言”几方面入手,重点总结春节在海外的传播现状,分析春节在海外传播的原因,试图得出可行性的对策与建议。调研认为: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0

【作者】文永辉,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重庆,401120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3)01-0189-006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关键。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了国家、省、市(州、地)、县四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但总体上,传承人的保护仍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尤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危机最为严重,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的悲剧时有发生,传承人制度本身也存在若干值得反思的问题。本文通过在贵州黔南、黔东南等地的田野调查,探讨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传承人的认定问题

传承人的认定是传承人保护的前提和首要步骤,只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才能遴选出能够真正代表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并加以保护。我国采取的是政府认定为主的传承人认定模式,文化部2008年颁行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条件、程序等作了简单规定,但公示方法、异议等程序不具体,救济措施不明确,一旦地方政府官员出现偏私,就可能导致选出的传承人不合格,遗漏真正的传承人,影响传承工作的开展。笔者在有“侗族大歌窝”之称、拥有多名部级、省级传承人的从江县小黄村访谈时,村民潘平①(男,1940年生,侗族大歌歌师)自认为对侗族大歌具有很高演唱水平,又会编侗戏唱词,教过很多年轻人唱歌,但他却没有能够评上传承人,而部分传承人几乎不会唱歌。笔者访谈其他群众时,他们也大多认可潘平的演唱水平,对传承人的评定工作有不少意见,但却没有好的渠道来解决此事。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一)在认定机制上,在国家认定之外。引进申报备案和群众推荐制度

在现行传承人的国家认定制度中,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工作机制,政府是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主体,传承人评选周期长、耗费巨大。…政府机构工作重心的转移、工作人员的变迁、行政的惰性都会导致传承人认定工作的搁置或延迟,导致部分急需保护的传承人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因此,有必要将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主体扩展到传承人自身和群众,引进申报备案制和群众推荐制度。申报备案制是指自认为符合条件的“非遗”传承人可以将其传承历程、传承谱系、传承成果、群众证明等内容向国家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管理部门预先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或固定的日期组织评估,对申报的传承人进行认定。群众推荐制度是指一定数量的社区民众或社会组织根据其掌握的“非遗”传承人资料,推荐传承人到相应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进行登记备案并加以审核的制度。在群众推荐制度中,“群众”的范围可以是一定数量(如30人以上)的普通民众,也可以是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NGO、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引进申报备案制和群众推荐制度,可以有效扩展“非遗”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人,进一步扩大“非遗”保护的参与面,让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常态化、程式化,减轻政府机关的工作负担,发现更多的传承人,提高传承人保护的效率。

(二)在传承人评审时,加强田野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引进专家考核机制

目前,对传承人的评审主要依赖对各级政府上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因此,地方政府准备材料的态度、能力、对“非遗”知识的掌握程度、对材料的取舍等因素均可能对传承人的认定造成较大影响,这种评审方式也不能有效防止申报材料造假和关系户。并且,很多地方政府秉持“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思路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在选择申报传承人时,可能会倾向于那些文化程度高、对外交流能力较强、形象较好的传承人,而忽略那些自我表达能力较弱的传承人,导致评选出的传承人不是最具代表性甚至不合格。要避免书面评审制度的缺陷,较好的办法是将书面评审与田野工作有效结合起来,评审专家要深入到社区之中,仔细听取群众的意见,深入了解传承人的传承历史和技能。有些项目,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舞、具有一定标准的民间技艺等,可以组成专家组对传承人进行考核,政府以专家委员会的评定为依据,并予以公示后确认,从而选出最具代表性、技艺最为高超的人作为传承人。

(三)在程序上,制定合理的公示制度,确定有效的异议细则。提供明确便捷的反映渠道,甚至可以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如果传承人选择不当,有可能影响社区和谐,撕裂社区内原本融洽的社会关系;如果传承人认定过程不公开透明,程序不当,合理诉求找不到适当的方式伸张,会引发部分传承人消极传承甚至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高效、合理的救济程序是确保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效途径。

首先,应当有合理的救济程序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此,必须在传承人评审中制定合理的公示制度,虽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部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要向社会公示15天,但并未明确公示的方式、公示的范围、公示的内容等。对于身处大山中的少数民族群众来说,若在政府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几乎没有意义。因此,有关公示的方法、内容以及政府对公示内容的解释等,都应当加以明确并力求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和实际。

其次,对于所公示的传承人人选有异议的,也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反映渠道。要有明确的异议规则、异议方式、异议机关以及对异议的评审方法和公示等,对于异议不服的,还应当可以提出复议。为了确保最终的公正,甚至可以考虑在传承人认定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二、传习人的培养问题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但调查发现,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少数民族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调查中发现,年轻人之所以不愿意学习传统文化,大多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觉得在此过程中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现行以发放津贴为主的传承人保护制度,主要考虑对传承人的保护,而没有任何传习人的保护措施。显然,有必要再制定一套专门针对传习人的保护措施,让年轻人甘于留守乡土传承民族文化。

(一)大幅度提高有突出贡献传承人的津贴待遇,增加发放传习人津贴。改革津贴发放方式

目前,在黔南、黔东南等少数民族地区,传承人的津贴根据其级别有所不同,国家、省、州、县四级传承人每年的津贴分别为1万元、5000元、3000元、600元左右。上一代传承人的现状可能就是下一代传习人的未来,年轻人之所以愿意向老一辈学习技艺,更多还是由于上一代人的生活方式、生活境遇对下一代人有吸引力,或者学习这些东西可以赚钱谋生。那么,努力学习传统技艺,从传习人变成传承人,对年轻人是否有足够吸引力?笔者调查发现,年轻人在外打工每月很容易获得一两千元的收入,且伴随着其他机遇,传承人的现有保护措施中,每年几百元到一万元的津贴在经济上对年轻人缺乏足够吸引力。现行的津贴发放额度、对象和发放方式都应当作适当的调整。一是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大幅度提高其传承津贴。对那些授徒数量较大、技艺超群、濒危项目的传承人,可以按照现行津贴的2—3倍发放传承人津贴,使他们的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城市居民年均收入水平,并按照居民收入上涨水平逐年上涨,让年轻人看得到美好的未来,促使他们努力学习传承文化。二是可以在传承人津贴之外发放传习人津贴。通过严格考核,选择部分确有兴趣学习非遗的年轻人成为传习人,发放约等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了避免领取津贴后不参与学习的情况,可以将传习人津贴发放时间推迟至次年,即先学习考核,后发放津贴。三是改革津贴发放方式。笔者调查发现,很多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对津贴数量要求并不高,但他们希望每个月都能发放,并且希望得到终身发放的明确承诺。因此,有必要将每年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让传承人有“领工资”的安定感觉,并且国家可以承诺,只要传承人没有考核不合格,这种津贴发放伴随终身,这样有利于鼓励传承人留在乡村安心传承和传习传统文化。当然,津贴发放数额和对象的增加,对于财政收入非常有限的少数民族地方政府来说负担较大,这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奖励基金,多方募集资金,保障津贴发放;另一方面可以将传承人进行分类,减少甚至取消部分不存在传承危机的“非遗”项目的传承人津贴,重点扶持传承危机较重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和传习人。

(二)保留农村居民待遇的同时。提供城市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除了提供适当的津补贴之外,学界认为有必要为传承人提供其他方面的待遇,如萧放认为,要将“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做到三大方面:一是经济生活保障;二是提高其社会声望评价与社会福利保障;三是精神关怀与鼓励。有学者提出可以适当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配备一定的传承人名额,重视对传承人的精神关怀与鼓励。政府还要充分考虑到民间艺人最关心的大病统筹等问题。对手乡村的年轻人来说,他们之所以宁愿背井离乡在外打工也不愿在家学祖辈辈传下来的技艺和文化,除了城乡生活水平、收入水平的差距之外,城乡社会保障机制方面的差距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为了吸引年轻人留在乡土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为他们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农业补贴等方面的待遇外,还应当逐步完善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接近城市居民水平。

(三)提供进入高校进修学习并获取国家认可的学历和职称机会

在津贴和社会保障之外,晋升学习的机会对年轻的传习人也具有较大吸引力,对于潜心专研民族文化的传习人,通过适当的考核机制,送他们进入地方高校进修培训,学习民族语言、历史、艺术、旅游、商业经营等方面的知识,为民族文化的发扬光大进行智力积累。还可以适当改革现行的学历、职称评价机制,将民族文化传承人独立归类,为其设定特定的文凭认可、职称评定方法,为传承人职业生涯的逐步上升提供空间与渠道。

三、传承人整体保护措施的局限性及改进

在我国,“非遗”沿用的就是整体性保护方案,即将各类型“非遗”作为一个整体,设立专门的机构,制定一套自上而下的整体保护措施,将分散的、无组织的各类型“非遗”,从国家层面进行抢救、整理、保护和研究。通过总体性的运动和世界性传播,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实现社会群体对“非遗”的最大关注和响应,其作用毋庸置疑。

但是,通过调查发现,这种以发放津补贴为主的整体保护策略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各项目传承人的生活境遇差异极大,对国家采取保护措施的诉求也多有不同,这导致同一的保护策略很难发挥出同样的效果。对于普通的传承人来说,一定数量的津贴可以使他们生活宽裕一些,让他们觉得掌握传统文化值得尊重,愿意更积极地投身“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中去。但对于从事“非遗”“产业化”经营的传承人而言,“非遗”传承本身是其谋生致富之道,三千到一万元的传承人津贴没有实质意义,只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对于很多年龄过大的传承人而言,他们本身已经没有精力去传承文化,津补贴只能改善他们的生活,或者是对他们过去传承文化的一份肯定和褒扬。对于年轻的传承人而言,每年打工收入远高于国家发放的津补贴,国家的传承人保护策略远不能稳定他们安心乡土从事非遗传承活动。

因此,不区分传承人类型的整体保护策略,忽视了“非遗”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特点,其局限性已经暴露无遗。有必要细分传承人类型,推动分类保护。从现实来看,可以根据“非遗”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变迁的程度来区分传承人,分别对传承人采取市场化保护策略、扶挣性保护策略以及体制化保护策略。

(一)对工艺类“非遗”传承人,采取市场化保护策略

贵州苗族蜡染、水族马尾绣、苗族银饰制作等部级工艺类“非遗”项目,作为民族特色旅游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很多传承人利用部级、省级传承人这一金字招牌在市场上抢占了先机,成功实现了“非遗”的产业化经营。如部级“非遗”项目水族马尾绣省级传承人宋仙(女,1965年生,水族,贵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板告村人)、韦桃(女,1967年生,首届“贵州名匠”第一名)均已迁居县城,在三都县城有多个门面经营马尾绣制品,当起了小老板,解决了几十名水族妇女的就业。苗族蜡染传承人王阿勇(女,1935年生,丹寨县排调镇人),在县城成立了“丹寨县阿勇蜡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销售蜡染制品,在排调镇雇佣了20多名妇女生产蜡染制品。

对于此类传承人,经营红火、收入不菲,市场自身的作用完全可以促使他们投入全部精力从事“非遗”传承活动。因此,对于工艺类“非遗”传承人,主要由市场来维系其生存,政府需要做的,一是要防止过度市场化导致“非遗”的“异化”,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非遗”产品地方标准,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二是对于需要财政扶持的传承人,可以提供财政、税收、贷款、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宏观支持和指导,使传承人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

(二)对于适应市场能力稍弱的“非遗”项目传承人,采取扶持性保护策略

侗族大歌、苗族芦笙制作、水书文化、民族医药等“非遗”,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其传承人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获取经济收入维持生计,但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中具有一些为现代文化所不容的成分,或者其适应市场的能力在逐步减弱。如水书先生潘某(男,45岁,三都县三洞乡水根村人)等人认为,他们从事的活动被认为是迷信,政府的人瞧不起他们,不能光明正大地完整传播水书文化;苗族、侗族的一些民间医生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医生职业资格,其活动始终处于非法状态。对于此类传承人,政府可以采取扶持性保护的政策,通过发放一定津贴保障其的基本生存,维持家庭生计。同时,辅之以其他一些个性化的扶持措施,如对水书先生和部分民间戏剧提供的“禳解”等宗教服务,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其“正名”,去“污名化”;对民族医药传承人,在了解他们行医的效果、医德基础上,辅以一定期间的现代医学知识培训,授予其医生执业资格。

(三)对于其他一些传承人,采取体制化保护策略

对于其他一些民族歌舞、民俗类“非遗”,其很难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获取生存空间,传承人也不可能凭此获取经济收入维系生计。对于此类传承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纳入体制内进行保护,比如聘为乡村教师。当然,在分类细化传承人并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情况下,对部分情况特殊的传承人,还可以采取更加特殊的保护方式。

四、传承人文化身份的模糊问题

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作为乡村文化的代表而获得了国家认可的身份。在获取称号之前,他们与乡土的普通人无异。但有学者发现,传承人获得政府命名以后,在熠熠光环的背后却隐藏了文化身份的不确定性,为传承人的生活以及非遗的传承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调查发现,基于传承人身份所带来的地位和利益,使传承人作为乡村文化代表的身份变得模糊,国家的传承人保护政策出现了若干悖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人因为“传承人”称号而获得进入城市的机会,其身份在乡下人与城里人之间模糊起来。乡民大多很羡慕他们能够脱离农村,“有本事”,但也不再接受作为他们自身乡土文化的代表。二是部分人因“传承人”称号获得巨大经济利益,成为“老板”,与乡邻之间变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三是部分人因传承人身份而获得补贴,猛然拉大了与乡邻之间的生活水平,再加上传承人获得一定的政治待遇和大量外出访问的机会,在乡民眼中成了“国家的人”,在乡土社会中成为异类,与相邻的关系不再和谐甚至被乡土社会所孤立、敌视。

传承人本来与乡土社会融为一体,乡土文化哺育了他们,他们也作为乡土文化的杰出代表推动当地文化的发展,但传承人制度以及相关保护措施,却可能加速传承人作为成功人士脱离乡土,加大与乡土社会的裂痕,成为乡土社会的异类、甚至不受欢迎的人。文化身份在城里人、老板、国家的人之间变得日益模糊,这本身与设立传承人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在传承人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的传承人保护制度,不要因来自外界的保护加速传承人与乡土社会的分离,造成“保护性破坏”,反而加速了“非遗”的消亡。为此,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传承人的合同管理

很多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均与传承人订立有合同,要求传承人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授徒、表演等任务,但调查中发现,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传承人的考核也流于形式。不少学者提出应当设立“非遗”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如果传承人不承担为国家社会传承技能的责任,不为国家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经核实批准后,就应该取消他的称号,并重新认定该项目传承人。不过,也有人反对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认为这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

客观地说,传承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但传承人这一“称号”同时也是对其之前长期传承民族文化的一种表彰,取消其“身份”确有不当。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对于那些文化身份已经模糊,搬离乡村的传承人,在保留其称号的同时,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对于不能履行传承义务的人,应当取消其津贴等有关待遇,适当运用一些强制力的措施确保其履行义务。

(二)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1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218-02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人类的共同财富。但由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西方文化、流行文化、汉族文化正严重冲击着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长期传承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土俗、弱势,正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因此有效地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规定中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有代表性的传统杰出工艺,有代表性的非文字形式的艺术、文学,突出代表民族文化认同,又因种种原因濒于失传或正在失传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各类戏曲和相关的面具、服装制作工艺;舞蹈,如民族民间节日舞蹈、祭祀舞蹈、礼仪;音乐,如各类民族民间音乐以及乐器制作工艺;口传文学,如神话、传说、史诗、游戏和故事;各种精湛杰出的工艺、手工艺,比如针织、织染、刺绣、雕刻、竹藤编织、面人制作、玩具制作和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疆民族众多,13个主体民族在文化艺术上均有无可达及的造诣,每一个民族都有口述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传统工艺和技艺、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游艺活动等传统文化。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种文化的不断冲击,许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已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下面我们以木卡姆为例简要谈一下这些非物质文化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1.生存环境问题

现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近20多年快速发展的交通、通讯和市场经济以及日益开放和现代化的倾向,极大地改变了新疆相对孤立封闭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尤其对于各类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由于其古旧的风格特点不能满足现代人对时尚的生活和要求,日益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流行音乐和庸俗音乐风靡市场的主要原因。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以前每逢节日、喜庆,人们几乎都会请民间艺人表演木卡姆和其他维吾尔族民间音乐,现代流行音乐进入后,由于流行音乐音响强劲,用人不多,花费较少,传统音乐正逐步被流行音乐所取代,群众中能演唱木卡姆歌曲,表演木卡姆舞蹈的人数已日益稀少。

2.传承与创新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基本靠一代一代人的口传心授来传承,这种文化的继承与扩散方式的持续性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如继承人的影响,所以人的问题是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新疆,各种民族民间艺术大都以群众或民间艺人的口头传承方式流传下来,人走艺亡的情况十分严重,现在已没有任何一位民间艺人能完整地演唱、演奏十二木卡姆了;有的木卡姆的某些部分如刀郎木卡姆的舞蹈,旧时表现的是刀郎人狩猎生活的全过程,但在“”中却被批判为“野蛮”、“落后”和“低级”的,如今在民间已经走了样,现在在某些刀郎地区,能表演狩猎舞蹈的只有三五位民间艺人了。其次对于有传承创新责任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的是接受现代文化,文化的全球化使年轻一代人更容易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 “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新疆木卡姆尤其如此。今天的维吾尔青少年,对木卡姆及其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都知之甚少,更不用提进一步发扬创新了。这也是已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共同重大问题。

3.曲目整理需完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生态环境一样,一经破坏是很难再恢复如初的。一旦消失,如果没有很好地记录,我们就永远不会知道它是什么样子。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可以保存,传承和发展,但过早地因人为原因被毁灭和抛弃了。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4.保护经费短缺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也存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拥有巨大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共同面对是保护经费匮乏的问题”。对维吾尔木卡姆传承,民众和社会专业机构有着迫切的要求但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木卡姆以前的录音、录像资料由于保存手段落后,目前急需将它早期录音、录像资料,转换成数字化载体,以利于多种方式的异地储存,但由于工程浩大,没有有力地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民间木卡姆表演机构和团体也因观赏人数稀少,都难以维持自身运转。《十二木卡姆》的庞大篇幅和演出长度,与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存在矛盾,除了专业艺术团体在剧场中的演出和少数人偶尔欣赏的活动之外,日常生活中已很少见到完整演出。

5.保护理念需发展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一种生态之中的链条,不可孤立看待。如果为了保护的方便和有效,我们把保护对象从它的生存环境中抽绎出来,给以特别的关注;那些在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传承人的思想,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又当如何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在保护的同时又如何与其他文化进行交流和发展,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三、保护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1.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问题,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保故纳新,自我调节变革,保持其核心价值,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与一定的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关系,当这些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变化时,它本身不可能不产生变化,只是随着时空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吸纳新的东西,以新的内容和更加多彩的形式与时代同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在面对社会发展和文化市场化时,我们应适应这种社会变化而不是回避它,但这并非是说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是通过市场为媒介让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同时还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但这一过程必须坚持生态原则,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中,如果没有原定的文化氛围,民族性、地方性的特色将不复存在。遵循文化原生态原则就是要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型为准则,依托文化母体,注重文化生态,主张在原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保护。

2.目前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这重物轻人的问题,许多掌握传统技术的人及他们的创造物或赖以显示其技艺的物质载体都在迅速的消失,很多精湛的传统技艺没有留下传承者,因此要建立健全传承人培养机制。一方面要尊重现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方式,使目前还存在的非物质文化有合适的接班人;另一方面要培养年轻一代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研究学,在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及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实践能力。如在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铁木尔・达瓦买提的领导、支持下,新疆艺术学院创办了木卡姆表演艺术班。木卡姆表演艺术班不仅培养学生学习木卡姆的演奏、演唱,还为他们专门开设了政治课、文化课、音乐课,以提高他们的政治认识,开阔他们的艺术视野,培养他们科学文化知识。此外,学校还精选了一批懂得木卡姆、精于木卡姆的教师来为他们讲课授业,组织了一批有造诣的教师,根据木卡姆的特点,专门为他们编写了一套系列的教材,还不断请著名木卡姆民间艺人进学校,组织同学每学期都深入民间,向民间艺人学艺等一系列的措施,以保证他们表演的木卡姆能保持传统的原汁原味,防止他们在不断的社会变化中,可能出现使木卡姆“洋化”、“汉化”的倾向。

3.政府应组织以文化、民族和发改职能部门为主,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专门工作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规划,对全区非物质遗产资源的挖掘、抢救、保护、开发和构建文化产业实施决策和领导,提供人员、资金和物资的保证。

4.学术界专家学者要全面考察可开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还要对其进行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对以申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追本溯源分析研究在当今经济文化背景下它的发展趋势,判断出这些行为意识明天将会向何处发展,据此得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除了能给政府决策带来指导性意见之外,也将对继承传统,推陈出新起到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慧.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与深远意义[J].新疆艺术学院学报,2006,(2):40.

[2]毛继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的成功探索[J].音乐研究,2006,(1):13.

[3]兰元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J].凯里学院学报,2008,(4):3.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2

关键词:满族;满族饮食文化;政策

我国学者对满族饮食文化的研究多数是从民族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度挖掘和探究。笔者对满族饮食文化及其政策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满族饮食文化政策几乎都在地方性和民族性的法律法规条例中,如《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凤城自治条例》中略有涉及满族饮食文化的内容。但是,还没有建立一种针对满族饮食文化方面的法规政策。并且,满族饮食文化政策少有关注其产业的发展与传承性等问题。这一点我们应该向回族清真食品的发展规划学习,清真食品有着健全的产业政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方面的支持。第二,满族饮食文化政策执行力不够,许多政策得不到及时落实。第三,满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虽然,相关部门对此领域有着高度灵敏性和重视度,至今,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来保障食品安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制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支持极力保障了我们生活中的饮食安全问题。然而,我国在满族食品方面的安全保障政策却少之又少。

一、满族饮食文化政策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满族饮食文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1、满族饮食文化的产业发展政策落后

现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东北地区有一些满族饮食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中华饮食文化馆里面有收录一些满族菜品和满菜体验项目;沈阳满族一条街、满族风情园等地方有一些小商铺经营满菜;当然也有一些大型餐馆经营满菜,比如,满菜碗连锁店、沈阳清文化主题、沈阳老八旗酒楼、东北佬菜馆等;民族文化旅游景点也有经营一些满菜餐馆,如沈阳市怪坡旅游景区的满菜馆。由此,可以看到这是具有潜力的一大开发项目,我们应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发展满族饮食文化产业发展,让其星星之火燎原中国甚至世界的各个角落。

2、对满族饮食文化的传承性不足

辽宁省是满族的发源地,其省会城市沈阳曾经也是满族的政治中心。如今,还较好地保存着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一宫”和“两陵”。当然,沈阳市街上也能零星碰到几家满菜餐馆,如碗、大清花饺子,但是这些餐饮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菜品不符合大众消费习惯;资金短缺;厨师缺乏;品牌竞争等等,导致一些老字号的餐馆也走向了没落,长此以往,满菜将逐渐淡出餐饮业的舞台,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满族饮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因此,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满族饮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工作具有极大挑战性。

残酷的现状迫使我们必须重视满菜的未来发展道路。其实,与别的菜系相比,满菜也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它的发展道路更是开阔。比如,满族的民族特色文化游,尤其是满族风情一直都是东北地区文化旅游的品牌之一,受到社会一致好评。很多游客都希望能品尝一下地道的满族菜。因此,大力宣传满族饮食文化,不仅能丰富各地旅游的内涵,而且能使满族饮食文化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满族饮食文化政策相关机制不完善

每一项政策制定的目的都是经过政策执行来实现预期目标。所以每一项政策都要有有效的执行机制方能保证政策的高效率的执行。然而,满族饮食文化政策就是缺乏有效的政策执行机制,而导致一些政策没能真正“走出去”。比如,在政策执行的资源保障方面,有时会存在预算下降,无法继续支持满族饮食文化政策的执行等问题;由于政策执行细则方面的漏洞,使得满族饮食文化相关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得不到相应的政策扶持,据笔者走访了解,有许多经营满族菜品的餐饮业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政策福利。

(三)满族食品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一些民族饮食文化产业如清真食品都有相应的立法保护,规范了清真食品的从生产到销售等相关环节的执行标准,促进了清真食品业的极大发展与进步。当然,这些法律也间接或直接的提到 了满族饮食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内容,但是,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满族饮食文化产业相关的产品安全进行体系认证,这不仅阻碍了满族饮食文化产业发展,不利于满族饮食文化的传承、发展与进步,同时对广大消费群体的身心健康也形成了潜在威胁。

二、进一步完善满族饮食文化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满族饮食文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结合满族饮食文化的自身特点,出台一些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比如,出台一些对满族饮食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和支持方面的政策、对满族饮食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及加快促进满族饮食文化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步伐等方面的政策,做好从满族饮食文化传承人、文化产品的市场需求、饮食文化发展等不同角度来促进满族饮食文化的发展与进步。同时,要构建一个完整的满族饮食文化发展战略构想,分步骤,分阶段的来发展满族饮食文化,让其成为一个长期性的发展战略,而不只是一阵风的效果。这样量体裁衣的打造一个适合满族饮食文化发展的平台,就能更好地为满族饮食文化的传承、保护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1、促进满族饮食文化产业发展

对满族饮食文化产业发展做出更多的政策倾斜、资金投入和财政转移等,为满族饮食文化的发展与进步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可以专款专用,政府可以专门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满族饮食文化发展。对满族自治县或者其他满族集聚的地方进行必要的财政转移功能,这样目标明确,责任到位,能更有效的支持一些偏远的贫困地区的满族饮食文化发展。而不是像从前一样把资金分拨在整个分化产业领域或者整个满族自治县等笼统的做法。具体来讲,可以对从事满族饮食文化事业相关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进行税收优惠、减免等政策支持,以促进这些单位能减少压力,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可以在拨出一笔资金来支持培养满菜传承人的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帮助和支持更多的人投身于满族饮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事业中;可以对满族一条街等小吃街、民族风情园、满族饮食文化体验中心等有关满族饮食文化产业发展的领域进行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这样可以促进满族饮食文化从非物质性更好地向物化发展,让人们能更多亲身体验满族饮食文化的经历,从而不仅能传播和发扬满族饮食文化,更重要的是能帮助当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改善。所以这些建议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满族饮食文化的传播、发展与进步,同时也能丰富满族饮食文化政策的内容。

2、引导和加快满族饮食文化申遗的步伐

我们可以借助联合国加快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的热潮,运用国家政策的进行积极引导,集中优势资源,努力创造满族饮食文化申遗的条件。具体来讲,首先加快满族饮食文化的保护力度和资源利用,一方面,广泛宣传满族饮食文化对我国乃至世界饮食文化的影响力及其生命力,另一方面,加快满族饮食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是旅游业的发展,使物化的文化让世界各国的游客更具视觉和味觉的体验,让人们深刻体会满族饮食文化的魅力所在。

(二)推进满族饮食文化政策执行机制建设

满族饮食文化政策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其内外部环境因素,以确保后期能有效进行政策执行活动。

满族饮食文化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其地区性、特色性、时代性等特点。首先,要充分考虑满族人民集聚地的地方特点,满族人大都数居住在东北,尤其以辽宁省为主,这些地方天气夏热冬冷,四季分明,地势是高山也有平原,由此,决定了满族人民的饮食具有四季分明性和地区差异性。因此,满族饮食文化政策主要倾向于东北地区满族自治县地区,并且,在不同季节可以针对不同的菜品及相应的产业做出政策支持或技术指导。其次,要注意和其少数民族饮食文化政策区别开来,针对满族人们的饮食喜好、饮食礼仪、祭祀风俗等制度相应的政策,尊重当地的饮食文化,比如,现在满族人民还流行小孩和妇人不许上桌子吃饭,政策的制定时就可以少谈男女平等、人权等来强制改变他们的风俗。最后,满族饮食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尤其是在当代社会,满族人们的饮食文化有一部分被汉化了,融入了汉人和其他民族的元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满族饮食文化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在保持民族特色和融合多元化两者之间找到契合点。这样在政策制定这个政策的源头部分就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对满族饮食文化的冲突或者不敬之处。

(三)促进满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第一,满族饮食文化产业发展应该接受工商和质检及卫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应当符合其萨马教的教规。当然,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制定专门的有关满族饮食安全的法律法规,以使相关利益部门能依法行事。第二,在满族饮食文化食品监管过程中,可以由民族部门和宗教部门带头。由于民族或宗教部门有多年食品管理经验和熟悉法律法规,所以,在满族饮食文化政策的整个环节应当积极接纳这些部门的意见,这样,满族人们在心理上也比较容易接受。第三,在制定满族饮食安全等政策时,必须构建一套协调民族、质检、卫生、宗教部门和工商等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机制,使他们职权分明,能较好的协调合作。第四,积极\发挥辽宁大连满族食品协会等相关民间组织在满族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监督作用,保障满族饮食的安全。第五,可以有限的聘请萨满教信徒为满族饮食安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员,委托监制等办法,以取得满族群众的支持。第六,积极发展食品质量安全契约机制。第七,还需要相关部门对满族饮食文化相关产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并跟进监督政策执行情况,保证产品的管理、物料来源、加工生产、生产流通、产品消费等环节能过关,让广大消费者能真正体验到满族饮食文化的精髓与魅力,同时能安心享受其带来的舌尖上的触动。(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冠琼:公共政策学[M].北京师范大学.2009.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法[C].常务委员会.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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