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30 11:42:29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1

(二)问卷调查对制冷专业在校生分年级进行问卷调查。目的是了解不同年级在校生的职业素质、人际交往能力、工作适应能力、遵守法律规章观念以及团队意识方面的差距,衡量《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实际教学效果。并结合企业访谈结果,发现德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研究结果分析

(一)企业访谈结果显示目前中职毕业生的工作态度及精神状态一般,就业优势不明显,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理解领悟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有待提高,法制意识比较好,中职生应进一步提高悟性、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踏实,提高自己的协作精神。

(二)毕业生访谈共涉及10名毕业生,访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调研结果显示被调查的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自己获得的提升与重视与在校获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最为相关;70%的学生认为目前中职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处于理解并会遵守的状态;对于了解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途径,70%的同学是通过课堂或教学讲座,30%通过父母长辈的教导;对于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80%的同学不会参加。第二部分工作状态的调研,除一名同学认为自己不会关注了解企业理念和要求,不会经常检讨工作,提出改进方法以外,其余9名同学都认为自己的工作状态是完美的,这与企业调研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两家企业对学生工作状态的评价都一般,这表明学生对良好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够,不能达到企业的要求。第三部分为学生目前职业发展现状的调研,其中有50%以上的学生工作后跳槽两次以上;仅有20%的学生在工作半年后就小有提升;30%的学生认为现在对工作满意,70%的学生和同事之间的关系相处非常融洽,无同事关系紧张和矛盾现象;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和单位同事发生矛盾会先协商后求助法律。综合三部分调查结果,得出如下分析结论:1.学生目前了解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获取来自课堂,但认为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对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不大,因此相关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的动机不强。2.学生目前对于自身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高,且在就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水准表现往往比他们的自我认知要低很多。3.用人单位会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提升,但学生普遍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度不高,证明学生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不强,未能做到爱岗敬业。4.学生的法律意识强,侧重于运用法律途径而不会在道德层面考虑、解决问题。

(三)在校生问卷调查调查范围覆盖全校一年级、二年级制冷专业共计50名学生。其中一年级25名,二年级25名。问卷共发放50份,共收回46份,其中一年级21份,二年级25份,回收率92%,其中有效问卷100%。通过数据比较,两个年级的学生在是非认知上基本一致,学生的道德观念是正确的、积极的。这说明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减少对错好坏的阐述;二年级的同学相较于一年级思维方式更趋于成熟,他们对涉及道德评价的问题更趋于辩证,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式更为多样化,而在用道德知识以及道德所蕴含的礼仪知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时候会有困难。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道德知识外化成道德行为的知识运用的加强。

三、课程改革途径

通过调研,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一)教材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文件中强调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依据文件精神,挖掘德育素材和德育资源,补充到教材中。1.补充历史文化知识。灿烂的中华文明中蕴含了无数礼仪与道德的闪光点,取博大的中华礼仪与道德精华补充到教材中,可以帮助学生温故而知新,通过历史与当代的对比,将礼仪、道德知识理解的更为透彻。2.补充学生身边的故事或案例。从道德情感方面,使《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更加贴近学生,激发学生爱生活、爱职业的热情。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164-02

一、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形成是伴随着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而逐渐形成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单纯的让学生背诵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而是要揭示出法律职业的行业特点与法律职业道德行为之间的关联,把法律职业道德的思想融入学生的脑海中,使学生真正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才有可能在将来的职业过程中基于内心的确信而表现出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相比法律知识和技能教育,在师生关系、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主体间性强调关系双方是双主体,均具有主体性,是一种消解主客体对立和主体中心的新主体性哲学。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张师生之间在平等、友爱的交流与互动中,在贴近生活和感受法律道德的交往实践中,共同体验法律职业道德的真谛,实现理论的升华。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强调师生关系从单向走向双向交互,强调教育目标从“以知识为本”走向“以人为本”;强调教育方法从灌输走向对话;强调教育内容从理论走向实践。主体间性法律道德教育具有交互性、平等性、和谐性与共识性,是教师与学生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的交往活动,双方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形成对法律职业道德所达成的相互理解,形成师生间的共同认识、共同价值和共同理想[1]。

二、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生关系从单向走向双向交互

我国的法学教育,大多延续了传统主体哲学“主客二元对立”思维模式,在这一思维模式下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生关系范式主要采取教师单主体式。在教师与学生的交往中,教师从总体上来说是控制大局的人,教师与学生的交往更多的是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对教师要绝对服从、遵从师教,无主体性可言。这种师生关系导致在教育实践中,一些教师把学生当成了被动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知识和影响的对象,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当作“主体――客体”关系来对待,道德教育过程等同于训练和控制过程[2]。这种教师单主体的教育模式容易扼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上,更不利于达到入耳入心的教育效果。

另一种教育模式,是学生单主体范式。它是作为“教师中心论”的对立面而出现的,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它尖锐地批判教师中心论无视学生的尊严与自由的做法,认为其形成的是统治与被统治的不平等师生关系,并鲜明提出学生是中心,教育的措施是围绕学生而组织,把老师当作学生建构的“工具”[3]。“学生中心论”单纯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忽略了教师的引导作用,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崇尚物理利益,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物质利益面前显得脆弱而不堪一击,学生的思想难免受到外界不良思潮的影响和左右,这时教师的引领和导航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单纯地强调学生的中心和主体地位是片面的。而且,这种以学生为单方主体的职业道德教育理念,强调学生的自我建构,实际上学生并未真正取得主体地位,因为学生这种主体地位无法避免教师的干预和引导的,因而也就无法真正成为法律道德教育的单一主角。

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强调双主体,教师和学生都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过程的主体,教学资源作为教育中介,是他们共同的客体。这种模式下,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无条件的平等关系,双方相互尊重、共同学习,教师走进学生的内心实现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培养。由于师生之间是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关系,师生在共同探讨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理念的时候会出现情感的交流、拉近彼此感情的距离,产生感情的共鸣和认同,这种共鸣和认同会直接影响到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态度,使法律职业道德理念真正地深入学生的内心。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自身的素质和道德修养也得到提升,这样实现双方共同的进步,也达到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三、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目标从以知识为本转向以人为本

传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看重对学生知识的培养,把道德规范化为知识点要求学生进行记忆和背诵。随着对学生能力和素质要求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也提升了对学生能力的考核,在考核中,将职业道德化为能力考核应用题,判断学生是否选择正确且应对自如。不论是传统法律道德教育还是加强对能力的考核都忽视了人的感情和意志在法律职业道德学习过程中的作用,仅仅单纯地强调知识的重要性,忽视了法律道德是作用于人才能真正起作用的,没有加强对学生内心的理解和确认,因此都是一种以“知识”为本的道德教育[4]。

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宗旨倡导一种以“人”为本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法律道德教育的过程不仅是一个掌握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道德规范知识的过程,更是一个学生的心灵生成与成长的过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一种针对学生心灵的教育,确认和培养其法律职业道德自觉性是教育的目标和宗旨。与形成法律人的道德品性相比,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是居于次要位置的,“人”才是这场教育中的主体和达成目标的首要方向。了解学生的感情和意志、激发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同、使学生在教育过程中通过与教师和同学思想的碰撞与交流实现心灵的成长,这是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要实现的教育目标。

四、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从输入走向对话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其他法学课程一样,大多保持单方面说教、正面灌输的教学方法,结果是教师在讲台上大谈道德理论,可学生在下面却各行其是,久而久之形成了教师不愿讲学生不愿听的尴尬局面。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交流,他们只注重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传授或者道德理性的训练,忽视了思想的交互。教师和学生者之间缺乏感情的传递,也造成了彼此并不关心对方讲授多少和接受多少。从理论上看,道德教育想要深入学生的内心、让学生在情感或态度上认同,就必须使学生有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接触实践以获得切身感受。因此,在法律教学传统之上找寻、建立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体系更为关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独特性也决定了其必须寻求一种不同于法律知识和技能培养的传统的教学方法,要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体会,并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认知,将来才能使学生将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行为的推动力,并最终促进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自觉性。

主体间性道德教育所体现出的是平等对话的方式。所谓的“对话”,是指在相互尊重、信任和平等的立场上,通过言谈和倾听而进行双向沟通。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一样都是学习者,是一个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相互提出问题共同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对话,建立起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学生不再与教师有距离感,也愿意向教师表达内心的真实想法;通过对话,教师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可以更好了解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内心需要和职业道德认知水平选择最合适的教育资源与学生共享;学生在与教师平等对话的中,也会主动参与到教育教学活动中,并与教师积极的讨论,在共同的思想交锋中,也实现了教师的进步和理论的升华。主体间性道德教育的对话式教学方法,实现了教师与学生的共同进步。

五、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从理论走向现实

现行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并没有与实践紧密结合,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以所依托的法学基本知识为载体,把需掌握的道德内容知识点化,并划入不同的学科,以寻求知识体系化和学科的支持;学生也通常把法律职业道德概念、特点、当事人的职责、法律责任等道德准则和规范作为知识点进行背诵和记忆,但当考试结束后,往往深入内心的不多。二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大多是法官、检察官道德行为规范的内容,这些规范性条文往往漠视学生现实的学习及生活状况,甚至是对真实的职业道德生活全貌的肢解和疏离。

主体间性法律道德教育要创建贴近生活、更符合切身感受的课堂,要改变单纯重视知识的积累与考核,改变忽视对学生作为“人的个体”心灵的培育,要加强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法律职业道德的大部分内容与律师与当事人、证人,法官、检察官与当事人及案件参加人之间的关系不可分割,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通过法律职业者亲身参与公诉、审判、辩护、会见当事人等法律案件而形成,不像在其他实体法领域更强调法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5]这就要求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关注各种媒体,包括关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集中播报和关注的与法律职业道德有关的重要新闻,关注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大量的正面先进人物的事迹和反面案例尤其是近期国家反对和打击的丑恶行径,提升学生切身体会和感受的能力,在充满实践氛围的课堂中,体验崇高法律职业道德人生的意义。

六、结论

主体间性法律道德教育是师生主体在充满生活气息的交往互动中探寻道德共识的过程。将主体间性引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了法律道德教育的内涵,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新时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者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参考文献:

[1]蒙冰峰,廉永杰.主体性到主体间性:道德人格教育的应然转向[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

[2]吴岳军.论主体间性哲学视域下的德育师生关系范式[J].教育学术月刊,2011(2).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3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是法律人在法律职业领域内,进行法学执业行为必须遵循的相关职业道德理念、职业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法律人作为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其职业道德水准体现和反映法律职业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一个国家,如果其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和实施,其法律则形同虚设。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确实落实和保障,而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确实的落实才能得以沿用。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二、高校法学教育的优势

法学教育的潜在要求应该是具有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物、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等。首先,法学的精神在法学高校的校训校风、办学理念以及教育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高校中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其次,高校中的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能够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引导学生逐渐形成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最后,高校法学院多与法检系统及律师协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充分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因此,高校进行法学教育的优势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具有比高校更好的法学学习氛围,拥有更适合引导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教师、提供更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

三、创新教育途径,实现职业道德的提高

(一)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这三种素质被识别为我国法律人最通俗的、最直接的通识标准。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目标不仅是传授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运用法律条文的技能,其目标更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从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才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精神,要以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为目标。道德认知能力是由道德评价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冲突的处理选择能力构成的。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这样法学专业学生才会具备良好的道德认知的。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配有目标,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施教,法学教育才能够得到良好的实行及发展。

(二)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学校与老师更多地注重传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人的灵魂和基本素质之一,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到重视,而且,法律的任务具有社会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应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人才必须有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意义。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可使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意义,领悟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目标的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实现所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由于法学学科种类复杂、科目繁多,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一般院校会将课程分为两类:一类是必修课,即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另一类是选修课,即学生依据个人需求及兴趣选择所要学习的课程。目前而言,许多院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选修课开设,还有一些院校并没有开设这门课。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依赖于学生个人道德水准,其具有先天性。但是,后天的教育同样也能对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产生作用,因此,其还具有后天性。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对于学生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是学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充分的了解、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为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打下根基。

(三)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

讲授法是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教室通过详尽的描述、阐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递。而教材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最基本、最主要的依据。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其特殊属性,基本没有专门讲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清晰的、系统的学习依据。因此,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编写首先应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具有厚实的基础理论。一本书籍要作为教材使用,其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因为,教材是老师讲授课程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依据。随着法律职业道德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有许多相关研究成果相继发表,因此,在编写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相关优秀的研究成果以丰富教材的内容。其次,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基本出发点,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其他法学专业课的过程中运用所学理论,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其他法学课程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和道德性标准和要求。同时,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符合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教材的编写方式可以进行创新,不再遵循传统教材模式的定义、性质、特征等条框内容,教材可以以记叙的方式进行编写,即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起源和通过结合实例进一步解释说明相关内容,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教材中的内容,从而更好的吸收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编写专门的教材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专业学生中的传播和普及。

(四)创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它与一般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代法学教育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过分注重老师的传授作用、指导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整个授课过程中,老师成为了绝对的主导,而学生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老师的授课,会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形成深刻的印象,从而更好的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创新一种独特的教育方法,为学生将道德认知逐渐深化为道德判断力和推理力提供依据和支持,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讨论教学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加入讨论教学法,以不同的话题、讨论的方式和讨论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讨论,从而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在讨论的过程中深化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逐渐内化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总之,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讨论法的教学要比讲授法更有效,更能加深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印象,从而达到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目标。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分析法,通过选择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针对案件中某一给定要素、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问题或者对案件全部内容进行分析。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更直接的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行思考和判断。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样能够帮助他们深刻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而法律职业道德所涉及的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学生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时,更能深刻的领会到法律职业中的伦理道德,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诊所教学法是模仿医疗诊所展开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这种教学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4

二、研究

全课题共八大部分,六万多字。第一部分对会计职业行为机理及规范体系作了简要论述。首先指出研究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必须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出发,指出会计行为是企业管理当局依“法”而治的会计运动过程或活动,而会计动机则是导致这个过程或活动如何发生发展的内在根据。会计行为在客观上受两种前提制约:一种是社会对会计行为的接受程度,它是会计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对会计行为的性质和度量起硬性制约或舆论的或道德的软性制约的作用;另一种是受自我鼓励、自律的内部制约。

会计硬性制约是会计行为规范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它强调的是“合法”。会计道德规范强调的是“合情”,是根据会计法规和会计理性规范做出的要求,是由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在长期共同交往和工作中逐步形成的、并以某种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会计行为准则,是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职业准绳。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价值取向是“为善”,是一种“道德价值”,它调整的是会计人员与其他社会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它需要借助外界舆论的压力,也需要把社会的需要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要求,运用自我评价方式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第二、三部分对市场经济下的会计“利”与“义”作了,指出市场经济制度都是以相应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价值观念为前提的。会计道德的本质特征是超越狭隘功利动机的自律性,而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与之相反的功利性和他律性。对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它具有“非会计道德”的性质。会计人员为达到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给他人提供好处的行为不是自律而是他律,只有把行善本身视为目的才是自律。自律性确实是超功利道德的本性,所以自律同行为的超功利性是一致的。那么在市场经济中,人的行为是不是只有他律而完全排斥自律呢?我们认为不是。因为市场经济有一种本性:要求规则化。因为若无市场规则,就不能为市场的正常发展创造稳定、协调有序的内部环境。这些规则包括:用诚实(不弄虚作假)、平等(不搞市场垄断)等原则来约束个体行为。以德治国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前提条件,对诚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会计“德治”是会计“法治”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会计“德治”能够弥补会计“法治”的不足,能够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会计“法治”是会计“德治”的有力保证。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使依法治理会计与以德治理会计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构建德法并行的会计新格局。德治和法治、伦理建设和法制建设、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不可偏废,是治理会计造假的成功经验。

第四部分对会计职业失范、职业自律作了经济学博弈分析。通过经济学博弈分析,指出没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信的承诺和威胁”机制缺乏,导致重复博弈蜕变为一次博弈,而会计行为失范造假成本也相应显著下降;民事赔偿机制和集体诉讼机制缺位,使得会计行为失范者可以忽视长期利益而一味追逐短期利益;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使得监管部门和失范者“合谋”等使职业失范产生。造假究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他们以身试法所获取的利益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小,谋利越高,造假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因此,提高会计治假效力有两点建议:一是不能忽视道德他律性的一面。必须加强道德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其硬性约束力。道德要求规范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建立健全道德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会计自律行为获得较大收益,保证会计造假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加大法定成本的设定,加大惩治力度,培育合格的交易主体,确保会计行为在规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展开,也是必不可少的。还指出企业会计诚信的关键途径:完善诚信立法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强化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行业协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等方面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五部分对会计职业伦理自律的框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通过对中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把它归纳为:会计职业理想、会计工作态度、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技能、会计工作纪律和会计工作作风。设想中国职业道德体系应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第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提出会计人员应有的行为,以达到行为守则所规定的最低可行的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精神、职业修养、职业责任和职业公正。第二,操守准则,这是强制性的道德标准,可以充分借鉴世界会计的优秀成果和我国的传统文化予以制定。第三,守则说明,为明确行为守则的范围和实施提供指南,以提高其现实操作性,甚至说明行为守则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运用。在类似情况下,违反准则的会计人员将被要求对其行为做出解释。

我们认为,最简单、最基本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个要素是决定道德价值取向的部分,赞成用职业理想,它是整个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与核心,是制约具体行为的最高准则。第二个要素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知识、技能、品德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第三个要素是行为准则与评价标准,其功能类似于理性规范中的“判别准则”、“操作规程”和法律规范中的“处理”。基本点为:①精通业务,胜任工作;②保持公正;③保守秘密;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求实讲真”四个字。会计作为一种职业首先应该着眼于职业素养,会计职业素养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职业道德是会计行为立足之本,而诚信自律又是本中之本。

因此作者提出构建德业双修的体系,在会计界、教育界普遍开展诚信教育,营造出“信则共赢,不信则皆亡”的良好氛围。同时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确立自我评价、本单位内部评价、用户评价和社会评价等十分重要。

第六部分论述了人格的重塑机理——从他律到自律。论述了自律是以职业良心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即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义务时已把应负的职责转变为内心道德感,形成自己的会计职业良心。职业道德的最高阶段是价值目标阶段。在这一阶段,职业良心与职业责任在职业目标的统帅下融为一体,职业道德的他律性与职业道德的自律性已达到高度统一,外在导向的价值目标与内心价值追求目标已完全吻合。价值目标阶段是我们建设和发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奋斗目标,是今后努力的方向。会计职业的执行不是受制于外力,而是通过会计人员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和自我“立法”来体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及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是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的会计自律道德,完善于以会计职业义务为核心的他律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以外在的管理体制、、制度安排为运行方式,同时它又以会计人员职业良心体验、职业意志约束、职业责任限制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职业道德运行状态。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内在导向机制,内在的导向来源于目标,它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自律行为及其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价标准,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方向。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具有目标与道德目标相一致的特点。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将会计职业人“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内化为调节职业道德的尺度;它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调节会计职业人的行为时,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固有规定和特有机理而实施调节;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调节功能,主要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感化等,注重职业责任心,不带有国家强制性质,其调节方式主要是通过道义的力量去感化。

本部分还提出了公司道德自律导向运行机制的几个方面:①构建双赢调节运行机制。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道德行为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主要的支配点——利益动机。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基本上趋于一致。因此可建立起双向需要的利益关系和道德原则。②构建双向义务的规范调节机制。要真正实现道德规范作为社会道德价值导向运行机制的功能,还必须解决道德规范或道德要求内化,即在社会道德要求与主体的内在道德追求之间架起一条道德内化的桥梁,这座桥梁就是道德义务。③构建扬善抑恶的舆论评论机制。④构建“良心”与“公心”的道德心理机制。

第七部分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指出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行为,是一个内外结合、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过程。净化会计行为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到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并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1-0047-02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2]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3]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4]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5]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参考文献:

[1]喻玫,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12):196-200.

[2]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6

在目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当然,也有学者将二者加以区别。例如,有人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沈忠俊1999:18);也有人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孙笑侠2001:15)。

我们认为,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是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法律职业伦理关系并规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道德准则。法律职业准则是与法律活动的职业化相伴而生的。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正如韦伯(1998:68)所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没有这种廉洁正派,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法律职业是人们所从事的以法律为专门业务和职责指向的特殊社会活动。它要求法律职业者具有独立的地位和崇高的威信,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扰。但是,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并不意味着职业者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决定案件,它要受制于一套客观规范的制约,法律职业道德准则便是其中之一。法律职业道德从内部维护着法律职业的良好地位与尊严。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这种职业伦理关系以明文道德准则的形式体现出来,有人将其称为“道德制度性约束”(曹刚2001:142)。如美国1887年亚拉巴马律师法典、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和美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职业责任法典》等。我国近几年也陆续出台了类似的伦理规范要求,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是其中之一。

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是在履行其职责的活动中对法律职业道德准则的内化和遵循,集中表现为个人的观念情操和品质境界。当代的伦理学一般把道德品质概括为知识、意志和行为的统一体。具体来说,是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五个方面构成。道德认识主要指人们对个人同社会和他人的关系以及对一定社会用以调解这种关系的理论、原则和规范的了解和掌握;道德情感是人们基于一定的道德认识,对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所产生的倾慕或鄙夷、爱好或憎恶等情绪态度;道德意志是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过程中,克服困难、障碍而作行为抉择的努力和坚持精神;道德信念是人们对于某种人生观、道德理想和行为原则的正义性深刻而有根据的笃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某种道德义务的强烈责任感;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外部状态,表现为道德语言、道德行动和道德习惯。(罗国杰1985:356-358)法律职业道德也主要体现为一种个人的道德选择和道德品性。

二、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意义的争辩

关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关系,其实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否可教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角度看,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规制法律职业者的准则属于伦理知识,因而是可教的。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就是知识或智慧,知识可教,故美德可教。(朱小蔓2000:24)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在这方面几乎不存在争论。

另一方面,从职业道德品性的角度看,关于其是否可教的问题,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在美德是否可教的问题上,英国哲学家赖尔认为,美德学习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学习,其核心是态度学习。普通的知识通过口授式教学可以学到,普通的技能通过训练式教学可以学到,但这两种教的形式都不足以使人学到普通的美德。美德只能通过“道德榜样”间接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学习。赖尔认为,即使滥用“教师”一词,也不能把他们看成是美德的“教师”。他们是年轻人的道德榜样,却不是年轻人的“道德教师”。总之,在赖尔看来,美德是人间接地受道德榜样渗透道德影响、向道德榜样自觉学习的结果,而不是通过教师直接教育的结果。(朱小蔓2000:31)

关于法学教育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的争辩,主要是针对道德品性这一问题而展开的。对此,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怀疑的观点,另一种是肯定的观点。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在法学院的学习经历和特殊的道德规范课程能否对学生的道德品性发展起积极的作用。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怀疑论

持怀疑观点的人根据经验证据(通过测试)认为,无论是第一学年的法律实践,还是一学期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价值观都没有影响。(杨欣欣2002:180)波斯纳(2001)曾强烈地表达了他对校园道德教育的疑问,并提出以下几个证据支持自己观点:

第一个证据是道德家和他们的学生似乎并不比其他受教育的人——如科学家,甚或是律师和经济学家——

行为更为道德。也许我们就不应当指望哪怕是最好的道德哲学家讲道德;也许只有那些为自己行为与道德法典有差距而感到困扰的人才会为道德哲学所吸引。但这一点不适用于大多数注册道德哲学课程的本科生。

第二个证据是道德哲学家非常渴望将其教学工作量降到最低限。他们更喜欢写作一些只是相互阅读的论文,而不是要改善下一代人的道德。他们或者追求职业声名,或者暗地里不相信道德哲学可以改进道德,或者两点都占了。

第三个证据是在精英法律教育过程中法律专业学生的转变。许多法律学生来到法学院时都充满理想主义,决定要抵制到大公司从业的诱惑。他们接受了法学教授——其中许多人都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互渗透的——理性化教育。然而,等到毕业时,几乎所有的毕业生都去为大型法律事务所工作了,他们的理想远不是为教授的理性化教育强化了,而是受到遏制,他们意识到自己的理想已经被物质性制约打碎了。有这样的例证,在哈佛法学院有多达70%的一年级的学生表示渴望从事公益法律,而到了第三年,这个数字就降到了2%.这部分真正的、实践的理想主义者,在最好的法学院的新近的毕业生中非常少,尽管法学院的课程渗透了校园道德论。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肯定论

持肯定观点的人即持亚里士多德学派观点的人认为,道德和美德是能够通过学习获得的。“成年人主要通过从事有道德的、体验角色的活动获得美德。他们认为,学生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开始逐渐拥有与自身角色相关的道德……法学院在这方面将对学生的道德水平产生或好或坏的影响。”“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目的之一是尽可能地进行道德教育,或至少应当降低不道德行为发生的频率。”(杨欣欣2002:180、183)虽然道德哲学教学对道德行为甚或道德信仰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它增加了学生的道德敏感,并因此使他们毕业后遇到任何道德两难时都能想清楚。由于对道德争议变得更敏感了,并且更有技术解决这些争议了,因此大学毕业生的行为就会更道德。(波斯纳2001:85)为了拥有美德,必须做道德的事。(最好在一个道德教师的指导下)一个人不能通过独自学习在道德上获得发展。道德的律师行为有可能产生于学术环境中,而不是律师事务所。(杨欣欣2002:183)

另外,关于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问题,还有一种价值中立的观点。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曾经以一种有趣、率直、无助但同时又充满希望的感情说过,虽然许多法学院说他们无法教授道德品质,但他们必须教,因为没有其他人能教。(杨欣欣2002:183)

三、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意义之我见

在对待法学教育的法律职业道德意义方面,我们认为,应区分“教”的不同的语义。

从语言学的视角来看,对于什么是教,用法不尽相同。教的一种用法是表示成功地做某事即使人学会;另一种用法是表示努力的意向,即试图使人学会但未必使人学会。前者是成功性的用法(success use),后者是意向性用法(intentional use)。(I.Scheffler1960:42-43、60、69)根据以上分析,如果不考虑教的结果,只从意向性意义上理解教,则道德是可教的,既可用口授的方式教,也可用示范、训练的方式教;既可直接教,也可在教授知识和技能中间接地教。但是,如果必须考虑教的结果,从成功的意义上理解教,以教会作为可教的标准,道德的可教性就会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从意向之教的角度来探讨法学教育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无疑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尽可以通过法学教育的途径来实现。(朱小蔓2000:45)如果从成功之教的角度来探讨法学教育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即考虑教的结果,法律职业道德的可教性就无疑会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法学教育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方面,我们认为,法学教育不应只是传授知识和专门的技术,它还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如果法律仍旧是一项职业的话,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向学生灌输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这是一种职业的精髓。”(Sidney P.Simpson1936:1068、1070)应当说,“重塑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法学院”。(杨欣欣2002:200)

从意向之教的角度上说,法学教育可以直接地教;从成功之教的角度上说,法学教育可以间接地的教。尽管在法学教育中道德教学确实存在很多困境,但这不是放弃、轻视道德教育的理由。法学教育必须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院校或机构能胜任这项工作。道德可教信念之所以成立,有其理性的基础:一是因为知识可教,而知识可以赋予人的情感和行为以理性,而理性恰恰是现代道德生活的基本精神;二是因为在知识和技能的教学中,可以间接地渗透道德影响。道德可以间接地教。(朱小蔓2000:49)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这种实践理性的教学还能够为学生创设一种亲身体验法律职业实践的机会,这就为学生道德品质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机制。

(一)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培养学生的道德认知

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意义决定了法学教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同时,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也属于知识范畴,有着自己独特的体系、逻辑和评价标准,这又决定了法学教育可以通过课程设置的方式实现伦理知识的直接授受,培养学生的道德认知。

美国是很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国家。早在19世纪90年代,美国法学院就已经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到1915年,81所法学院中有57所开设了法律道德规范课程,这些课由法官或著名律师讲授,并且用各种规则、沙斯伍德法官的著作或职业道德规范委员会的报告作为教材。”(杨欣欣2002:172)但在当时这些课程通常是低学分的或者不作评分的选修课,因此没有引起学校和学生的重视。由于美国的水门事件将很多律师牵连到不道德和违法行为中以后,律师协会和法学院才采取行动改革法学院中的道德教育。(Deborah Rhode1992:36-39)美国律师协会于1974年强制要求法学院进行法律职责和责任模拟的教育,为此各州在律师协会的准入考试中

增加了道德考试科目,最终使得各个法学院都将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程。

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掌握是实现对学生道德品格教育的前提。只有学生了解法律职业道德准则,把握法律职业活动的是非评价标准,才可能将其转化为内心信念,并落实在行动上。

在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一直处于边缘地位。在20世纪初近代法学教育刚刚兴起的时期,一些学者受西方思想影响,已经开始意识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如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晓楼、杨兆龙、丘汉平、燕树棠等学者都对法律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做出过深刻的论述。(孙晓楼1997:32、164、149、154)孙晓楼在为东吴大学设计的新课程表中,将法律伦理课作为2学分的必修课。1933年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课程编制将法律伦理学作为2学分的选修课。

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去“”期间法学教育被撤销之外,一直到1999年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仍很不够。从课程的设置来看,在1999年以前的法学教育中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阶段的教育,没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等类似的课程。在律师资格考试中加入了“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科目,但律考的内容仅停留在1996年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介绍上,还谈不上是一门系统的学科。1999年出台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第一次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来要求。但从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来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还是缺失的。尽管传统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也开有思想道德教育课,但其内容多集中于公众道德和政治素质的要求,法律职业伦理的特定性和特殊性被无声地淹没了。而且由于教育方法的不当,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也是十分有限的。

随着法律职业化的全面展开,法律职业道德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法学教育要发挥其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价值,首要的任务就是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二)寻求有效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

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认知只是实现对学生道德人格教育的前提。从根本上说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道德自觉,培养学生高尚道德品质即由知之到信之的态度或情感的养成,才是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因此,职业道德教育的成效更在于将道德知识内化为学生的品质。“道德知识对于个体的多少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从‘不知’到‘知’的跨越,更在于从‘知’到‘信’的(信服、信念、信仰)的提升。……单单靠一般课程的教学和校园文化的影响,显然不足以形成学生坚实深厚的关于道德价值的理解。”其实,“任何人都不能被灌输或施加条件来诚实地讲话或公正地判决,因为实施这些美德都要求一种自觉意识和自由选择的品质。”(麦克莱伦1998:324-325)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只能“提高学生‘进行反思性的道德判断能力’,在道德推理方面提供系统的教育,并尝试间接地影响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态度和行为”。(杨欣欣2002:51)无疑,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关键和难点。根据教育学的研究成果,知识、技能、态度领域中的教与学是存在差别的,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朱小蔓2000:41)

领域 学 教

知识 听讲 记诵 复述 口授式

技能 观察 模仿 练习 实践 示范—指导—训练式

态度 体验 认同 间接的教

可见,法律职业道德教学应归属于态度或情感教学之中。态度或情感教学与伦理规范知识教学的区别,就在于后者可以以口授的方式直接地教;而道德作为一种态度有别于普通的知识,也不同于普通的技能,只能间接地教。学生在情感或态度上的“所知”、“所会”即认同感的形成需要诉诸学生在学与用中对于所学和所用的知识和技能价值的一种亲身体验。伦理学研究表明,道德本身所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彼此理解对方的需要、愿望和观点是建立合乎道德的关系的根本,只有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每个个体才能产生合乎他人、社会观点、期待、利益的道德意识、判断和行为。(郭本禹1999:92)而要理解他人的态度,意识到他人的思想感情,只能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在社会角色的承担中才能完成。

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正如美国学者默里特诺教授所言:法律职业道德领域与其他实体法领域不同,它们对于律师来说是经验的东西,它们建立在由某种关系引出的信息上,律师是这种关系的一方。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大部分内容与律师和客户、律师和立法者、律师和社会的关系不可分割。换句话说,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通过律师亲身经历的关系形成,不像在其他实体法领域,律师只间接感受法律。从这方面来讲,职业道德本身的规则在某些方面与比赛规则类似。如果不遵守比赛规则就不能参加比赛,选手虽然也遵守比赛规则,但他的表现实际上是对一种特性的反应,似乎与任何规则毫不相干。选手要赢得比赛(做一个道德的律师),不是通过学习比赛规则(虽然必须知道),而更多的是通过经常训练(从事律师活动)。就教学方法而言,学习比赛规则可以和比赛分开。选手可以通过阅读和讨论比赛规则很好地了解规则的基本含义和背景,但是要领会微妙之处,必须自己亲身体验。(杨欣欣2002:184-185)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不同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为学提供情感体验的情感场,才能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

我国教学方法的传统资源即讲授法主要用于知识的教学,因而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它可以对伦理知识的传授发挥作用,但对态度或情感教学则由于不能为学生创设“情感体验场”,因而不能有效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因此,在本国法律教学传统之上找寻、建立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体系更为关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一些国家悠久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历史,积累了教学方法的丰富经验,讲授法、渗透法、案例教学法、示范和角色体验等等都是西方国家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结晶。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如何汲取西方成功经验,为学生创设情感体验场并为学生积累情感经验提供机会是核心和重点。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沈忠俊:《司法道德新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郭本禹:《道德认知发展与道德教育》,福建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5.〔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6.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罗国杰:《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8.朱小蔓主编:《道德教育论丛》(1),南京师范大学

出版社2000年版。

9.〔美〕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美〕麦克莱伦:《教育哲学》,宋少云译,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7

一、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以及不足

(一)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二)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在法律院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以及研究执教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法理学、诉讼法的老师、哲学学科中的伦理学老师。由于这些老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他们的教学方法停留在单一教学上,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只限于知识、概念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解释,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无师生互动,无真实的道德体验,没有生气。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

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而不仅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这种道德实践与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道德实践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体现不出来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设想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伴随着全面展开的法律职业化,因此人们对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想要实现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价值,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其首要的任务。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也应该是为社会培养服务人才的教育,而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也必然迫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提上日程。

2.在法学各科教学中渗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要求在理性认识层面向学生传授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以及解决的问题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说仅仅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无法成为专门人才。但是,仅仅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样也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人才。

3.教师的素质要求上。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传授知识和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上,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所以,首先,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法学教师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教学素质的体悟和经验。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

1.问题讨论法。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权,积极思维,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对法律职业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认知,促进他们形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2.案例教学法。常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特别是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尽可能的让学生快速的进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头脑进行思考和判断。因为学生能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假象自己为其中的角色,显然学生就会对该角色产生真实的体验,了解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

3.模拟法。模拟法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产物,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够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形式的现场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以及教学过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学校教育作为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场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中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实践者。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8

一、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以及不足

(一)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二)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在法律院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以及研究执教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法理学、诉讼法的老师、哲学学科中的伦理学老师。由于这些老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他们的教学方法停留在单一教学上,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只限于知识、概念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解释,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无师生互动,无真实的道德体验,没有生气。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

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而不仅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这种道德实践与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道德实践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体现不出来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设想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伴随着全面展开的法律职业化,因此人们对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想要实现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价值,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其首要的任务。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也应该是为社会培养服务人才的教育,而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也必然迫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提上日程。

2.在法学各科教学中渗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要求在理性认识层面向学生传授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以及解决的问题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说仅仅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无法成为专门人才。但是,仅仅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样也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人才。

3.教师的素质要求上。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传授知识和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上,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所以,首先,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法学教师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教学素质的体悟和经验。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

1.问题讨论法。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权,积极思维,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对法律职业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认知,促进他们形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2.案例教学法。常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特别是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尽可能的让学生快速的进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头脑进行思考和判断。因为学生能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假象自己为其中的角色,显然学生就会对该角色产生真实的体验,了解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

3.模拟法。模拟法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产物,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够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形式的现场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以及教学过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学校教育作为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场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中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实践者。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808(2015)S2-0340-02

党的十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厉行法治进行了科学、系统阐述,并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方面,分别明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为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指明了方向,即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为导向,培养更多法学知识扎实、法学技能过硬、法律职业道德强的高素质法学专业人才。回顾近些年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可以看出,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法学专业教学以司法考试为重要目标,教学内容过于偏重理论,而忽视了法学实践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导致法学专业整体教学效果与质量不尽人意,学生的综合素质得不到有效提高。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曾言:优秀的法律人才,必须要有高尚的法律道德,这是真正做好法律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运用法律来服务国家和社会民生。

一、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必要性

法律职业道德,就是指法律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循的基于责任感、价值观的规范和要求。它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从法律职业角度来说,它是一种对法律工作者的规范;二是从法律工作者角度来说,它是法律工作者自身所具有的道德品质。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与客观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尊严与地位。法律工作者是法律的维护者和捍卫者,只有具备了崇高的思想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欧美很多国家都明文规定了必须要加强对法律职业从事者的道德教育,并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开设了涉及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由于法律人的角色非常重要,因此,在法律实践领域,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一般是通过制度或法律来进行规范的,比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等,都要求法律从业者恪守法律职业道德。

(一)道德价值的实现是法治的客观目标

在法治社会中,道德与法律是相互依存、共同进步的。道德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精神基于道德之上。道德是维系社会和谐、促进人性进步的纽带,法律则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持续发展的保障。法律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职业,关乎着人民权利的公平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切实实施,因此,法律从业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道德价值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的客观目标,也是我国法治的客观要求。大学法学教育必须要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配合国家法律建设及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转变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培养出真正具有法律职业道德的优秀法律人才。

(二)法律职业素养是法治的主观依托

法律工作者的形象,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公平与正义,直接影响法律实施过程中公平公正实现的程度。因此,法律工作者必须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不断提高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水平。这既是社会对于法律工作从事者的客观所需,也是法律工作者自我提升的内在要求。大学法学教育中,教师不仅要教授给学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也要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的价值观、明辨是非的能力。只有这样,法学专业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才能具备正确的价值判断能力,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实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改革深化的需要

高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前沿阵地。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素质教育成为当今高校的重要教育目标。在素质教育背景下,不仅要加强大学生知识与技能的培养,更要加强大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修养的教育。党的十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给深化大学法学教育改革起着积极的导向作用。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重要途径,但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和形成,不是一蹴而就,朝夕可成的,而是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目前来看,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情况不甚理想,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缺失,不仅课堂教学所用的教材配备不齐,也缺少科学、系统的课程体系建设,不能有效对法学学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另外,受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教学模式还未进行有效创新,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可以说,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现状

(一)法律职业道德专门课程设置的缺乏和教材研究的不足

一直以来,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在专业知识传授上花费的精力很多,但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20世纪初,我国才开始将法律道德和伦理等内容引入到课本中。在律师资格考试中,也有部分题目涉及到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但是,所占比例并不是很大。国家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法学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学核心课程设置中,也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标准与要求。从各高校法学院课程设置的总体现状看,尽管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修课,然而,在大学法学课程体系中,至今仍然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等相关课程。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这说明法律职业道德至今并未真正引起高校、教育界的重视,更不用说对学生进行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课程设置不足、教育流于形式、专业问题研究不深入,仍然是制约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原因。

(二)法学教育目标不明确,缺少职业道德要求

素质教育是我国当前各级学校教育的重要目标,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是高校教育教学的重点。但由于法律专业还涉及国家司法考试,因此,在教育实践中,各高校法学教育定位模糊,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形式化。在这种比较宽泛的教育目标指导下,势必难以培养出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学专业人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应是塑造法学专业学生高尚的人格和品德,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德智体综合素养。这就要求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融汇到法律专业教学中。但在教育目标定位模糊的条件下,职业道德教育也存在缺失,这不仅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确定性和公信力。

(三)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师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很多教师都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学岗位,他们以理论知识见长,擅长从理论角度解释法律职业道德的规范、概念、知识,但缺少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且法学教师个体素质参差不齐,知识体系落后单一,缺少资深的专业教师。法律职业道德教师一般是由法理学或诉讼法或伦理学教师代课,他们对法律职业道德或伦理了解不深。另外,在教学方法方面,没有准确定位教师与学生的角色,教师在教学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学生被动地接受学习,没有真正将公平公正的思想内化为学生对自身道德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弱化的原因

(一)弱化的外在原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高校法学专业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途径,但是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无论国家教育部还是高校,都没有从根本上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也缺少实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相关课程、师资条件等。法学教育的理念与目标,是依托法律职业而存在的。唯有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将公平、正义的理念,内化为学生自身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如果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缺失,那么,所谓的法学教育,将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也将因为缺少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而难以快速成长为业内的优秀法律人才。

(二)弱化的内在原因:学生自身的因素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特殊

性从深层次方面来说,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有别于知识、技能的一种职业态度或职业情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外各种思潮共存共生,对大学生的思想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很多大学生产生了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等思想。另外,由于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很多大学生为了顺利就业和深造,都将大部分时间花费在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上,对于法律职业道德修养则不加重视。

四、提升大学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策略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切实有效地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论对于学生还是对于学校,都是非常有必要,且裨益无穷的。因此,高等院校应当积极践行党的十精神,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不断改革和创新法律道德教育培养方法,为国家与社会培育更多高素质的优秀法律人才。

(一)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到整个法学专业教育中

为了提高大学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高等院校必须要提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地位,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在整个法学专业教育中,而不能仅仅在法理学或者法哲学中才有所体现。高校法学教师也要在教学实践中充分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和意义,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融汇到日常法学专业教学中来。

(二)科学设置教学课程,创新教育教学方法

高校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开设科学、专业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一些西方国家具有悠久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历史,其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我国高校在构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时,可以结合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进行创新运用,构建符合我国大学法学实际的课内、外教学体系。同时,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要坚持以学生为本,优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模式,采用讲授法、渗透法、案例教学法、示范和角色体验等多种成功教学方法,为学生创设情感体验场,从而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的效果与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现今,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师资力量还比较薄弱。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教学内容和目标以及教学方法区别于法学专业的其他课程,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就对法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高等院校必须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资建设,采取学校培养和教师自我提高两种途径来有效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师的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10

    导 言 

    有关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是近年来律师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专家、学者和律师界同仁,就什么是律师文化,律师文化的概念、特征、功能,进行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如何搞好律师文化建设等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和看法。其中,将律师个人的伦理、道德、品行、素质、礼仪和水平作为律师文化的基本核心和内涵的论述和观点,不能说不具有相当的深度见解。但是,考察学界有关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的论述,笔者认为,在什么是律师文化和应当建设什么样的律师文化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不少的误区,其中特别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道德误区”,这些误区不但会使律师文化建设误入歧途,而且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因此,在深入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的今天,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的道德误区,给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一个正确的定位。      

    一、文化与律师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什么是“文化”?依《辞海》的诠释,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同时,文化还有着自己特有的民族性。依照唯物和辩证的观点,“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巨大影响和作用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通过民族形式的发展,形成民族的传统”,并且,“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历史连续性是文化发展历史发展连续性的基础”(2)。因此,所谓的“文化”,就个体来说,她反映的是一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气质、魅力、礼仪和水平等。就群体而言,则是一个组织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战略选择在人们价值观念上的反映。从本质上讲,它不仅仅是一种信奉或者倡导,更不是一种包装和宣传,她应当,也只能是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是一个群体(组织)在长期经营和实践中所凝结、积淀起来的一种文化氛围、精神力量、经营境界和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用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副理事长贾春峰的话说,“文化”的内涵应当是一种“凝聚力、激励力、约束力、导向力、纽带力和辐射力”的综合,是一种在长期的不断充实、发展和认同基础上所形成的价值观念、经营思想、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等要素的总和。毫无疑问,我们所讨论的“律师文化”,当是指狭义意义上的“文化”,是以一种意识形态的思想范畴作为研究对象的。因此。所谓的“律师文化”应当是指律师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所共同形成,并存在于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内部,服务于这一特定的职业和角色的执业精神、道德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特征有三:

    首先,律师文化是以律师特有的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为基础并服务于律师的职业与角色。

    其次,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通过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平台,以执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言行、素养、伦理、道德等载体来反映和传播。

    最后,反映出律师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特征的律师文化不能脱离本民族的传统,并受本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所规范和影响。

     二、律师文化的伦理道德表现

    “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表现,必然受到与这种意识形态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所左右和影响。因此,不同的文化,特别是不同的群体文化所追求的,除了在一般意义上要符合普遍的、传统的,同时也是全社会所公认的普适性伦理道德标准外,更重要的是,他必须要符合仅为自己这一群体或职业所独有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观”的需要,并以此为特征和基础,这就是所谓的“底线伦理”。伦理道德学说中的“底线伦理”认为:所谓的“底线伦理”,是相对于一般的、传统的伦理、道德而言的,“是相对于人生的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而言的。人必须先满足这一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3)。不同的职业,都有着自己这一职业才具有的“伦理底线”,这一“伦理底线”是由从事的这一职业和由职业和自身的“角色”所决定的。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当然也有自己的“伦理底线”。律师由于其职业性质所决定,使律师的伦理道德与一般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始终处于一种互相矛盾的“悖论”旋涡之中。就律师个体而言“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程序与实体、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身上交织着、冲突着”(4):

    “首先,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由律师的角色和职业所内在的特殊道德,它的内容必须服务于律师执业技术与法律和法律程序,因此它是一种程序伦理、技能伦理,它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

    其次,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定,它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符合的道德要求,而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道德指标。只要律师符合道德底线—职业的伦理要求,那么他(她)个体的利益与实质的非正义,也不受道德的苛责。

    再次,律师的特殊道德与大众的一般道德存在着极大的分野。大众的道德是一种服务于实体正义的道德,对于个案来说,大众的要求是尽可能地发现真实与事实,尽可能地动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戒罪恶、发扬良善的目的;而律师的行为与伦理往往囿于程序,不能对案件表现平衡两造的公允的见解与立场,不能绝对地追求实质正义,律师往往信奉‘正义先于真实’,只有并只要程序允许的就是对的、善的,在大部分情形下,只有并只要为了委托人是对的、善的”。(5)

    上述律师的道德悖论决定了律师的伦理底线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自己的职业和角色。因此,反映出律师特有的伦理道德内涵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文建设,也应当以此“伦理底线”为基础,并服从于这一律师的“伦理底线”。这是我们讨论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现行律师文化理论的道德误区和危害

    长期以来,人们在谈到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伦理道德时,都认为律师是“手握正义之剑而来,以客观事实为最高境界”,律师应当“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是“扶正守道、仗义执言”的实践者,是“诚信本位主义者”,是“高尚道德的弘扬者”。因此,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素养和品质。似乎律师就是天使的化身,圣人的下凡,完人的再现。不少的律师也往往以这样的理念作为自己的追求和向往,并且将这种理想的道德伦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笔者认为,这是对文化,特别是律师文化这种特定的职业群体文化认识上的道德的误区:

    第一、实体意义上的正义并非是律师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6)。根据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的准则,作为一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当你为一个明知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并通过高超的职业技巧而使你的委托人免受或减受牢狱之灾时,这个律师是正直、正义或者是不正直、不正义呢?即使在普通的民事代理中,我们为明知不在理的案件事实提供了在法律上足以成立,并为公正的法官所采纳而使本来不应该胜诉的案件得以胜诉时,我们又应当算是正直、正义或者不正直、不正义呢?需知:“刑法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不意味着衡平、公正或适当的刑罚或报复,它意味着为他的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7),而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可以刺痛一个律师良知的案件,总会撩拨起另一个律师的美德。每一个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个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在对的一面”(8)。因此,如果将律师看成是一位追求包括个案实体正义在内的“高尚道德的弘扬者”,不但将使律师这一职业所必须具有的抗辩技能下降到冰点,而且从对当事人负责,从“为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这一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来看,反而是一种不道德而不是道德。

 

    第二、“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作为一个道德标准,应当放在律师这一职业框架中进行考量。律师必须“诚信”,诚信是律师的基本生命线这是毫无疑义的。作为律师,不应为招揽业务而架词挑讼,欺骗委托人,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律师这一“诚信”应当是在什么框架下的“诚信”?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试想,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委托人基于信任而告知的,包括委托人未被发现的违法事实在内的秘密时,律师是应当积极地上报给法官和公诉人,或者是为委托人严格保密?如果从传统的,一般的道德标准来说,基于“推诚而不欺”的道德准则,当然是应当积极上报给法官、检察官。但是,如果从律师职业角度来看,律师如果这样做的话,则就是一种对委托人信任的不“诚”,就是一种从根本上违背了“守信而不疑”这一律师的职业诚信准则。其结果,损害的不仅是律师这一执业群体的伦理和道德,而且将使社会对律师这一职业信赖度得以严重丧失。

    第三、“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不应成为律师所追求的素养和品质。面对瞬息万变的诉讼场景,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的心态,这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和人格修养,但这绝对不是“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种化外散人的清悠和无为。著名学者孙笑侠说过:“人世上可能再没有什么职业比律师更充满矛盾的了。这尤其表现在律师的职业责任方面的多重冲突。律师一方面要面对委托人,承担市场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一方面要面对国法,承担国家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要面对职业共同体,还要承担职业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在中外律师发展历史上,这三方面都曾分别被作为诠释律师职业性质的关键词”(9)。律师正是在如何应对、平衡这三者的“绞杀”中形成了一种律师独有的“身份荣誉意识”。这种“身份荣誉意识”不仅体现在道德的层面上,而且也体现在市场意义的经济层面上。尽管我们不能抽象地宣扬“正义”,但是,当我们的委托人或所代理、辩护的案件遭到明显不公正的对待(起码也是我们自己认为是不公正的对待)时,律师的天职要求我们的,是应当以委托人的“荣辱”为“荣辱”而不是漠不关心的“宠辱不惊”和“去留无意”,这时需要我们的是从自己的职业角度出发“仗义执言”与强权抗争,而不是逃避现实的“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和“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不仅是我们职业上的市场需要,而且也是我们职业上的道德需要。然而遗憾的是,在我们的执业过程中,的确有这种现象的存在。有时,在激烈的争辩中突然听到一方的律师发出“这是当事人的事,作为律师何必如此较真”这样的话时,作为一名律师感到的不仅是剌耳,而且还剌心。如果我们将这样浪漫般的诗意作为律师的一个基本伦理道德,作为律师应当追求的文化内容之一,就不但不具备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素养,而且背离了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因此,如果我们将上述这种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来作为我们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和定位,必将导致下面两个不良的后果:

    首先,以这种背离了律师的特定职业、角色所决定的“伦理底线”的传统的、一般的、用于对社会普通成员所适用的“大众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和定位,就无法在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中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而不能在现实中实现,从而势必使律师文化只能成为一种口号式的宣传和包装,使律师文化坠入庸俗化的泥淖。由于我们讨论的是律师文化,而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律师的职业道德为标准的“伦理底线”作为追求和核心。这种“职业道德应该是一种整体的、群体的道德,而非个人的道德”,“它是一种最低的标准,是一种被职业特征所规定的标准,而不是一种普适的标准”(10),他是一种共同的情感意识,其共同的指向是这一群体所追求和形成的共同“传统、利益、目标、荣誉、理想、义务、价值体认、思维方式、处事风格这样一些东西”(11)。尽管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社会人,也需要遵守和追求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应有的伦理道德,如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等,这固然是需要的,但这都属于普通伦理道德规畴而不是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的职业伦理只是对于律师的最低要求,是法定的底线。但是在这个底线之外,并不是不存在律师的值得信仰和追求的伦理目标。比如律师可以舍弃对价与经济考虑而免费为当事人服务,律师竭尽所能地资助贫寒的当事人走出困境,律师放弃自己的空闲时间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与法律援助等等,但这些美德善行的表现显然已经超过了职业伦理的要求,或者说这些行为是在律师已作为一名合格律师的基础之上尽了更高的,个人化的道德义务。但是对于一种必须符合统一化、程序化要求的律师伦理而言,它的设定的合理化基础和理念应该是一种大多数的律师所能做到的,并且符合职业逻辑的情况下必须做到的标准”(12)。因此,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只有以这种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的律师职业和角色所决定的伦理道德作为核心和追求,才能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并为律师普遍所认同、接受和付诸实践。

    其次,以这种背离律师职业“伦理底线”的标准来定位律师文化和进行律师文化建设,将使律师陷入一种“高处不胜寒”的尴尬处境。律师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言行和举止均“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由于职业的不同和所担当的社会角色不同,这种法律职业外的视角往往是带有非理性、非程序性和非技术性的评判。加之在现实中确实有小部份律师连律师职业道德这一最起码的伦理底线都不遵守,诉讼中胡搅蛮缠,强词夺理;对委托人吹牛加欺骗;在律师界内部同行相轻相斗,搞同业不正当竞争,更助长了社会法律职业群体外的公众对律师持有一种另类的看法而使律师的形象大大受损。我们在打赢官司时不时碰到对方当事人指责律师为什么不主持公道而偏袒自己的委托人的责难就是最好的实例和证明。由此,当律师处于“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实现程序正义,又可能因为违反实质正义和要求”所相悖的两难境地时,就难免遭到社会公众的责难和诟病,受到社会公众的不公正看法和对待。因此,我们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如果不是以突出宣扬 “在遵循程序伦理之下,尽可能地对实体正义加以维护”这一律师职业伦理底线作为基本定位,理性地将自己放在律师这一特定的角色场景中来理解和考察,既不提出脱离现实的过高道德奢望,也不脱离一般道德常理的过分宽容,而是不恰当地自我“拔高”自己的道德水准,必然误导法律职业外的公众对律师的不当期望而引起误解,其结果将导致律师形象的损害。而这,是与我们建设律师文化的初衷相违背的。

    四、简单结语

    笔者认为,对于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职业、角色、规范”这三个基本支点作为核心和基础,即在提倡以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以突出律师特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为核心和内容。在整个律师文化体系上,以律师职业角色为定位,,以追求程序伦理为基础,以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为规范,创立一种有别于一般公众和其他职业的,具有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独有的,能够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推崇并能够付诸实践的律师文化。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 

    笔者认为:在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上,起码存在着三个误区:1、体用上的误区,重形而轻神。只注重形式上包装与宣传,而忽视了对文化内涵的培植,使律师文化建设步入形式主义的歧途;2、道德上的误区。不适当地拔高道德标准,将适用于一般民众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这一特殊职业、法律人执业共同体的伦理道德标准,并以此作为律师文化的底蕴,从而使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走入另一歧途;2、传统承受上的误区,未注意文化的民族性和发展连续性的特征,脱离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基础,使律师文化缺乏应有的民族特色。因限于篇幅关系,本文仅就上述三个误区中的“道德误区”进行讨论,对于其他两个误区,不在本文的讨论之例,如有必要,将另文探讨。故命名为:“律师文化的道德误区”,特予说明。

注释:

(1、2)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533页。

(3)何怀宏著《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2页;

(4)(5)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278页;

(6)田文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载《律师文摘》2004年第4期巻首语;

(7、8)参见《辩护的伦理道德》一文的编者按,《律师文摘》总第7辑第60页;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11

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的是一线市场,为企业培养一线技工人才,它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模式,在市场竞争法制化、规范化的今天对学员职业道德和法律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于是,《职业道德与法律》虽然不是技术课程,但是也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一线中职学校必须要重视学生的技能培养,应不断改革《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努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求取得教学实效。

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教育要立足学生实际,发挥《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材优势,保证教学的实效作用。基于此,本文分析了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作用,提出了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措施。

一、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是为了培养有工作能力的基层工作者,而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强调职业道德教育,这主要是因为从社会意义来讲,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教育是推动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的成员普遍地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觉悟和职业精神,在每个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必然会对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从学生的发展来讲,企业对职工的道德素质要求特别高,主要是因为职业道德素质与专业技能的要求并重,如果技能一般,还可以学习提高;如果道德素质出现问题或者违法乱纪,就难以管理了,可见提高中职生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在这个基础上,目前中职学校开展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能够很好地弥补这项空白,通过问卷调查可知,调查100%的中职学校开设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有44.3%的学生认为“符合时代要求,实用性强”,这与以前使用的教材相比满意度有了较大提高,也说明这个教程内容增强德育实效性,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学生。通过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社会,了解职业需求,从而锻炼自我、提升自我的学习要求,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能遵纪守法的新一代劳动者。

二、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措施

1.加强理论教育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必须要重视理论教育,因为任何案例教学、实践教学都是以理论教育为基础的,而最终的案例分析、实践总结等活动也会回归到理论教学上来。在开展理论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转变传统教学中的“灌输模式”,要更为重视对学生理解能力的培养。具体来讲,理论教育的内容包括:(1)职业道德理论教育。这部分知识主要是针对爱岗敬业、创新拓展等职业优良品质进行教学。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系统化地介绍职业道德理论的全部内容,另一方面要结合企业成功人士的案例进行旁证,让中职学生明白职业道德水平对个人成功的直接影响。(2)职业法律意识培养。这部分知识主要是针对法律特点、平等观念、民事诉讼、违法乱纪、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一方面要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明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增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平等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另一方面也要提升中职学生的维权意识,了解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增强证据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这部分教学可以尝试运用反面教材的警示作用,如:财会专业教学在认真收集了违反会计职业道德方面的案例并汇总成集,作为参考资料,在专业教学中让学生去讨论、判断、分析,找出错误的原因及正确做法,进行情景教育渗透。

2.实施实践教育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不可能脱离中职生的就业实际,因此,开展实践教育是必须的,也是强化学生职业道德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践教学开展的主要途径包括:(1)模拟实践教学。模拟实验教学顾名思义就是在课堂上模拟生活情境,让同学们在做中学,学中做,以期充分体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探究式学习方式。例如,教学职业法规的内容可以设计如下的模拟实践活动。

师:这节课我们来了解一下违反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后果。多媒体播放录像内容:会计做假账,贪污公款的录像。

师:通过这个录像内容我们了解一下主人公违反了哪些职业法律法规。

生:讨论回答。

师:下面我们来完成一个模拟实习活动,各小组结合教材内容编一个小品,一会儿大家一起演一下。

小组完成任务,分别表演。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知道,模拟活动能够让学生感受到真实的职业环境,学习效果也更为理想。当然,教师在设计实习计划时,应尽可能地塑造真实的环境,以便让学生产生各种真实的体会与感受,使学生认识到违反职业道德的坏处,遵守职业道德的好处,从而在思想上树立起遵守职业道德的理念。另外,还要及时开展实习活动,让学生在校外进行真实体验,将课堂所学应用到实际的工作环境之中,通过企业内部的实习让学生的亲身参与,将实践的理念融入德育课教学的全过程,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理论去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

3.推行因材施教

因材施教的教学理论要全面应用到《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之中,因为中职学生的差异性较为明显,他们无求知的愿望;缺乏自信心;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学习往往存在疑虑,认为中职毕业后找不到理想的工作,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没有用武之地,有着明显的得过且过的心理。因此,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就业教育和职业心理辅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根据学生的年级不同,专业差异对其在择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行教育和辅导。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也对自己就业的方向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帮助学生树立教学目标,自动地完成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的学习。

4.借助网络空间

互联网已深入中职学生的生活与学习中,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也要借助网络空间开展更为理想的教学内容。例如,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一课《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时可以设计如下内容:

师:在今天的课上,让我们先来测试一下自己的交往能力。展示:人际交往能力小测试。

生:完成小测试,了解自己的不足。

师:看来良好交往能力需要不断地自我完善,今天这节课我们要通过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来提升交往能力。那么你们想要通过什么方式来了解良好行为礼仪的内容呢?

生1:我想上网查阅一下。

生2:我想看看教材。

师:下面我们各小组就按照自己的方式来查阅一下吧。

学生全面了解。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互联网资源丰富,教师要让学生利用互联网主动学习,同时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检查学生学习进度,建立网络学习沟通的平台等。

上文是笔者联系教学实践与中职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讨论与分析。概而述之,中职学校的职业道德与相关法律的教育要加强理论教学,重视实践教学,推行因材施教,利用网络教育等手段使得《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过程更具实效作用,能够让中职生更好地熟悉工作环境,提升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12

 

[摘要] 摘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类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基本原则、特征和功能五个方面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进行阐释,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为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参与价值。

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是法律类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则是强化法律职业意识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在法律职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反映。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挥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法律职业是享有崇高威望地位和声望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担负的职责各不相同,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守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妨碍其它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同时还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

4、恪守职责、勤勉尽责

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是恪守职责、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认清自己的职责,还要在履行职责时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5、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不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坚持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这也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不辞劳苦,辛勤工作,时时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等式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2、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职业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员必然要服从于这个国家的政治要求,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要求,具体体现为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上的这种政治要求在任何国家都是必然存在的,也是道德的政治化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反映。

第二,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法律职业是运用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工作,工作的内容与法律密切相关。由于法律是国家以强制手段来调整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与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很强的严肃性、精确性和公正性,在客观上就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才能有效地维护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是法律职业的高层次的重要因素。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属于法律的实践人员,其专业水平的高低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3、更强的约束性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法律职业道德总是和法律职业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和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

2、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中的一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实际行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服务器对象之间关系的能力。

法律职业道德进行调节的特点在于,通过社会舆论、良心、风俗习惯、榜样的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手段,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协调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

3、提升功能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比较复杂,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如人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提升作用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来实现的。。

4、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影响。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不仅在于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的形象,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的激励来实现的。

只有对法律职业道德有了全面、准确地认知,才能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

[收稿日期]200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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